人民调解委员会经验(精选11篇)
1.人民调解委员会经验 篇一
本文作者:黄永翔 好范文原创投稿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规则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本调解规则以宪法、调解法等相关法律为根据,结合本会调解实践经验与实际状况制定。
第二条、本调解规则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调解活动中的各项权利,保证调委会查明事实,分清是
非,准确提出调解意见,说服、教育职工和居民自觉遵守法律,促使调解协议的达成,公平、公正依法及时调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本会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行政、刑事等专属管辖外的一切矛盾纠纷,适用本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本会进行调解,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五条、经本会注册登记并经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的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方可以本会名义出具调解书。
第六条、经本会聘任的人民调解员调解矛盾纠纷,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
第七条、经本会聘任的人民调解员调解矛盾纠纷,应根据自愿、合法原则进行调解,必要时也可主动进行调解,保障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的权利与地位平等。对出具的调解书有义务督促履行。
第八条、调解矛盾纠纷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调解权利。
第九条、本会是在区司法局和区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矛盾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第二章管辖
第一节 层级管辖
第十条、基层调解小组调处所在单位(村)的矛盾纠纷。
第十一条、调委会调处下列矛盾纠纷
(一)基层调解小组申请移交的矛盾纠纷
(二)在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矛盾纠纷
(三)认为应当由调委会调处的矛盾纠纷
(四)跨辖区或受委托调处的矛盾纠纷
第二节 区域管辖
第十二条、对申请人提请调解的矛盾纠纷,被申请人与其属同一单位,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调解小组(员)调处;不同单位则由被申请人所在单位调解小组(员)调处,申请人所在单位调解小组(员)协助调处。
第十三条、双方或一方不在辖区,申请人提请调解,被申请人同意调解的,由本会进行调处。
第三节 移送和指定管辖
第十四条、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所在单位不易调解的,由本会调处或指定其他调解小组(员)调处。
第十五条、基层单位调解小组(员)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需要本会调处的,可申请移交本会处理;本会有权处理基层单位调解小组(员)负责调处的矛盾纠纷,也可把自己负责处理的矛盾纠纷交由基层调处。
第三章调解组织
第十六条、本会或基层单位调解小组(员)调解矛盾纠纷,由调解员组成合议调解庭或调解员独任调解。
第十七条、本会设专职首席人民调解员,担任合议调解庭首席,并指导各调解庭、调解员调解矛盾纠纷;调解小组长参加合议调解庭的,由其担任首席调解员,调解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出具,意见各一则按首席意见出具,但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第十八条、调解员应当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当事人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权利。
调解员不得索取、收受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偏袒一方当事人,不得侮辱当事人,不得泄露当事人个人隐私、商业秘密。
违反如上调解纪律,由本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罢免或解聘。
第四章回避
第十九条、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调解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二十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告知指定调解员或在开始调解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调解后知道的,也可在协议达成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人员在本会作出是否回避决定前,应暂停本案调解工作。
第二十一条、本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在申请提出的当日至迟不超过二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第五章调解参加人
第二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矛盾纠纷调解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参加调解,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参加调解。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接受或不接受调解意见及请求自行和解。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可放弃或变更调解请求,被申请人可承认或反驳调解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请求标的是共同的或是同一种类、本会认为可以合并调解并经当事人同意,为共同请求调解人。
共同请求调解人对调解请求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参与的调解行为经其他共同请求调解人的承认,对其他共同请求调解人发生效力;对调解请求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参与调节的行为对其他共同请求调
解人不发生效力。
第二十六条、调解请求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经一致同意并确认,可推选代表人进行调解,代表人变更、放弃或承认对方请求,达成和解协议,必须经被代表人同意。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调解请求,第三人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有权提请调解;对当事人双方的调解请求,第三人虽无独立请求权,但调解结果同他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可申请参加调解或由本会通知参加调解。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委托1-2人作为其调解中的代理人。
第二十九条、无调解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调解活动,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本会做工作确定其中一人代为调解活动。
第三十条、委托他人代为调解的,必须向本会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调解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请求或拒绝调解,必须有委托人特别授权。
第三十一条、代理人权限变更或解除,当事人应书面通知本会,由本会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代理人经批准,可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其范围与办法按本会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请有代理人,但本会认为当事人必须到场的,当事人应到场参加调解,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场,必须向本会出具书面意见。
第六章证据
第三十四条、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调解的事实根据。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必要时本会可据申请或主动进行收集。本会按程序,全面、客观审查核实证据。
第三十六条、本会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本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证明文件,辨别真伪,审查认可效力。
第三十七条、证据应在调解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相互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调解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调解时出示。
第三十八条、经法定程序公正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调委会可作为调解的事实根据。第三十九条、书证应提交原件,物证应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第四十条、本会对视听资料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审查确定可否作为调解的事实根据。
第四十一条、凡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根据需要履行作证义务,有关单位负责人应支持证人作证,能出席调解庭作证的应尽可能出庭作证,不能出庭作证的可提交书面证言。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第四十二条、本会对当事人的陈述,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调解的事实根据。
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本会根据证据判断提出调解意见。
第四十三条、本会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提议并根据当事人双方协议或申请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
第四十四条、勘验物证或现场,勘验人应出示本会证件,并邀请基层组织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其成年家属应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进行,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本会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勘验人应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人签名或盖章。
第四十五条、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情况下,告知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第七章期间送达
第一节 期间
第四十六条、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耽误期间的,在障碍消除后3日内可请求顺延,是否准许由本会决定。
第二节 送达
第四十八条、送达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四十九条、送达文书,应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或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送交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本会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回证上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五十条、受送达人拒绝接收文书,经做工作仍然拒绝或明示不同意协议内容的,视为反悔、拒绝调解,不再送达,但应记入笔录。
第二编 调解程序
第八章一般规定
第五十一条、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调委会调解矛盾纠纷的范围
第五十二条、申请应向本会递交申请书,并按被申请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口头申请,由本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五十三条、申请书应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与住址;
(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五十四条、本会对符合本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予以受理;对不属于调委会受理范围告知有权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第五十五条、本会不受理刑事公诉案件、必须由行政机关作出裁决的案件以及必须由专门机关才能处理的案件。
第二节 调解前的准备 第五十六条、本会在立案之日起3日内将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在收到之日起3日内提出指定或选定调解员意见与是否申请回避和相关证据;在立案之日起3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及调解通知书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收到之日起3日内提出是否同意调解书面意见与指定或选定调解员意见及是否申请回避。
第五十七条、在送达上述文书的同时,书面告知调解权利义务。
第五十八条、指定独任或合议调解的调解员以及调解员名册在送达上述文书时一并告知、送达。
第五十九条、调解员必须认真审核案卷材料,调取必要的证据材料。
第六十条、必须共同进行调解的当事人未参加调解的,本会通知其参加调解。
第三节 调解
第六十一条、本会调解矛盾纠纷,在当事人平等、自愿为主、本会根据情况主动介入为辅的基础上,根据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当事人权利,不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权利的原则,在事实清楚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六十二条、本会调解案件,一般不公开调解;当事人意愿并书面协商一致公开调解的,可公开调解,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除外。
第六十三条、本会调解纠纷,根据需要确定就地或调解庭调解。
第六十四条、调解前,书记员应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调解参与人是否到场,宣布调解庭纪律;调解时,由首席或调解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调解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调解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第六十五条、调解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申请人出证,被申请人质证;
(三)被申请人出证,申请人质证;
(四)告知证人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场证人证言;
(五)申请人向证人发问,被申请人向证人发问;
(六)调解员询问,证人退出。
第六十六条、当事人可在调查中提出新证据,也可要求重新调查、鉴定或勘验。
第六十七条、申请人增加请求,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请求,可合并调解。
第六十八条、辩论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申请人及代理人发言;
(二)被申请人及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代理人发言或答辩;
(四)相互辩论
辩论终结,由首席或调解员按照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第六十九条、调解庭或调解员小结,提出调解意见,说服、劝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七十条、书记员应将调解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调解员、书记员签名。
调解笔录由当事人、其他调解参与人阅读后签名或盖章,对遗漏或差错有权申请更正或由当事人填写补正意见加按手印。
第七十一条、对达成调解协议的,由本会统一制作民事调解书,在协议达成之日或协议达成之日起3日内送达调解书。
第七十二条、本会可根据情况启动联动调解机制,义务专家顾问团会诊机制及特邀调解机制。
第四节 调解中止和终结
第七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调解。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同意继续调解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调解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事由,不能参加调解的;
(五)其他当中止调解情形。
中止调解原因消除后,根据当事人意愿恢复调解。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调解。
(一)申请人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拒绝调解;
(二)被申请人死亡,无遗产,也无应承担义务的人;
(三)婚姻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
(四)赡养、扶养、抚育 费及收养关系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
(五)调解中一方明确拒绝继续调解的;
(六)达成调解协议,一方反悔又不能达成新的调解协议的;
(七)调解中需要鉴定而拒绝鉴定,经说服仍不愿鉴定的;
(八)法定代理人之间相互推诿代理责任,不能确定代理人的;
(九)同一纠纷,调解中又通过或已经过其他途径解决的;
(十)不同意指定调解员又不选择调解员的;
(十一)其他应终结的情形。
终结后未解决矛盾纠纷又以同一事由申请调解的,可再行调解。
第五节 调解书
第七十五条、调解书应当写明
(一)当事人基本状况;
(二)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各方当事人责任;
(三)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方式和期限。
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委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调委会留存一份。
根据当事人意愿,也可启用联动调解办法制发仲裁调解书或进行司法确认,以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第三编 结案
第九章装卷 回访 统计
第一节 案卷装订
第七十六条、调解结案后应按调委会档案管理办法统一装卷入档。
第七十七条、装订应统一填写卷面内容,卷内应按下列顺序装订
(一)卷内目录;
(二)申请书原件;
(三)批办单;
(四)证据材料、调解笔录;
(五)协议书原、正本;
(六)送达回证;
(七)备注
第二节 回访
第七十八条、结案后,承办人应定期回访当事人,督促协议的履行。
第七十九条、调委会定期回访当事人,征询各方意见,了解、评查调解质量和效果。
评查结果记入案卷备注、调解员考核表。
第三节 统计
第八十条、结案后应填写统一印制的结案卡片,报送调委会。
第八十一条、各基层调解小组(员)应在每季末上报矛盾纠纷处理件数,以便调委会汇总和上报。
第八十二条、本规则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原《调解规则》同时废止。黄永翔独创不得直接翻录引用
2.人民调解委员会经验 篇二
根据有关规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对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007年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价考核。现将各地区2007年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如下:
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山东6省 (市) 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级;吉林、浙江、安徽、福建、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甘肃、青海14个省 (区、市) 考核结果为完成等级;黑龙江、江西、河南3省考核结果为基本完成等级;河北、山西、内蒙古、海南、贵州、宁夏、新疆7省 (区) 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
“十一五”节能目标完成进度40%以上的有北京、天津2个地区;完成进度30%以上的有福建、上海、陕西等15个地区;完成进度20%~30%的有云南、四川、湖南、重庆、河北、贵州、内蒙古、山西、吉林、宁夏10个地区;完成进度低于20%的有新疆、海南、青海3个地区。
附表:2007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节能目标完成情况
二○○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全民健身的开展,保障公民参加健身活动的权利,增强全民体质,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和服务,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全民健身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广泛参与、注重实效、科学文明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的领导,将全民健身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将全民健身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增加对全民健身设施的投入,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保障、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全民健身规划,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统称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全民健身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体育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组织、参与全民健身活动。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加大对农村体育的支持力度,鼓励农村基层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健身活动。鼓励发掘、整理和开展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妇女、儿童、青少年、老年人、残疾人参加全民健身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第七条体育彩票公益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范围和比例用于全民健身事业,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全民健身事业的情况应当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的宣传,普及全民健身知识,增强全民健身意识。
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或者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健身活动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全民健身规划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加强对全民健身活动的督促和指导,推广科学文明、形式多样的健身活动项目和方法。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定期举办以推动全民健身为目的的群众性体育活动。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加强乡村文体俱乐部、文体活动室等农村体育社会组织和全民健身场所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组织开展辖区内的全民健身活动。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二条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团体应当根据各自职能和特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并配合体育行政部门做好相应的全民健身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设体育课程,保证体育课时,并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确保学生每天至少一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引导和规范管理,提高学生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安全意识。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档案,每年对学生进行一次体质测定。
第十四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应当建立健全全民健身活动组织,有计划地组织和开展经常性的全民健身活动。为职工开展健身活动提供健身场地、设施等必要条件,并鼓励职工利用工余和法定节假日开展多种形式的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五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建立体育协会、健身俱乐部、健身辅导站(点)等体育社会组织,宣传普及健身知识,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各级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行业体育协会和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体育社会组织,应当根据组织章程和各自特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六条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健身场所的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健身设施和健身环境,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禁止利用全民健身活动从事迷信、赌博等违法活动。
第十七条每年六月为本省全民健身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体育社会组织等应当在全民健身月组织开展全民健身宣传和全民健身活动。
第三章健身设施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发挥全民健身设施的功能,提高利用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
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选址,应当符合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遵循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方便利用的原则,并以公示的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大型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选址,应当举行听证会。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有方便残疾人参加的相关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少数民族地区、欠发达地区和农村的公共体育设施建设。
第二十条各市、县、区应当按照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标准,建设独立的有规模的全民健身设施。
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新建的体育健身设施应当便于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一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体育健身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用地的规定和规划行政部门审定的规划条件,在设计方案中标明配套体育健身设施用地的位置、范围和面积。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设计方案的要求,同步建设居民住宅区的配套体育健身设施。
第二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体育设施和涉及强制性标准的其他全民健身设施,应当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的意见,竣工验收应当邀请体育行政部门参与。
第二十三条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自公共体育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该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已建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内办妥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体及时向公众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体育设施名录及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功能、用途。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择地迁建。
第二十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投资等方式支持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和全民健身活动。
向全民健身事业捐赠资金、设施和器材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留名纪念,享受有关税
收等优惠。
第四章健身服务
第二十七条实行国民体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国民体质监测方案,并会同统计、教育、卫生等部门组织实施,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二十八条从事国民体质测定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
对公民进行体质测定时,应当按照国家体质测定标准规范操作,为被测定者提供测定结果,对个人测定结果保密,并给予科学健身指导。
第二十九条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应当在全民健身活动中宣传科学健身知识,传授体育健身技能。指导体育健身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制定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的要求,有计划地开展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工作。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和技能鉴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具有体育特长或者热心体育事业的人员,志愿参与组织和辅导全民健身活动。
第三十条全民健身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当明确管理单位及其职责。
利用体育彩票公益金配建的全民健身设施,由受赠单位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证其使用的安全性和公益性。设施管理和更新的具体办法,由省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公共体育设施除赛事、维修、保养外,应当全年向公众开放。开放时间,不得少于省体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最低时限。在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假、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并增设适合学生特点的健身项目。
具体开放时间应当向公众公示。
第三十二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管理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确有服务成本开支的,可以适当收取成本费用。收费收入应当专项用于公共体育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具体收费标准应当报经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收费的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对老年人、残疾人和在校中、小学生等实行半价优惠开放或者在规定时段免费开放。
收费标准和优惠条件等应当向公众公示。
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的体育健身设施和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体育专用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创造条件,利用法定节假日、假期和其他适当时间向公众开放。
第三十四条学校的体育健身设施,在法定节假日、寒假、暑假和其他适当的时间,应当向公众开放。具体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公园和具有晨练场地的景点,应当向公众晨练活动开放,并公示开放时间。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奖励、专项资金补助、彩票公益金补助等措施,鼓励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和公民个人的体育健身设施向社会开放,实现资源共享。
第三十七条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民健身活动服务规范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落实相应的卫生和安全防护措施,保证设施的完好和正常、安全使用。配备相应技术等级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为全民健身活动提供科学指导。
向儿童、青少年开放的体育健身设施,应当根据儿童、青少年的生理、心理特点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八条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配备和使用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设施和器材,并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和器材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三十九条从事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危险性大的体育健身经营活动的,应当配备相应资质的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从事危险性大的体育健身经营活动的,还应当配备必要的救护人员。
从事危险性大的体育健身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十日内,将有关材料报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对全民健身设施建设、使用和全民健身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配备救护人员、相应资质的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或者从事危险性大的体育健身经营活动未按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体育、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全民健身,是指公民参加的以增进身心健康为目的的群众性体育活动。
本条例所称全民健身设施,是指公共体育设施和其他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健身设施。
4.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 篇四
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1.各矛盾纠纷调处机构要认真做好排查工作,及时排查处理各类不安定因素;
2.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实行定期排查与不定期排查相结合的方式,每月对辖区矛盾纠纷进行集中排查,并作好登记上报工作;
3.各基层调解组织定期排查与不定期排查的结果,每月报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室;
4.各排查单位将排查的不安定因素认真汇总,及时调处,按时上报,重大情况随时上报。
矛盾纠纷登记制度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所在单位、家庭住址等。
2.发生纠纷的情况。包括发生纠纷的时间、地点、原因、后果以及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和要求等。
3.纠纷的调解过程。包括调解纠纷的时间、地点、方式、次数、主持调解人员和参加调解人员的姓名,调解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做了哪些工作,收集了哪些证据,以及调解人早对纠纷的看法和处理意见等。
4.调解结果。调解结果包括调解成立和不成立两种情况。不论哪种情况,均应进行记载。调解成立的,主要记明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调解不成立的,也应该记载不成立的主要原因。
5.对不属于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纠纷或调解不成功的纠纷应注明移交的有关部门和移交的承办人。
矛盾纠纷移交、督办制度
1.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对受理的各类矛盾纠纷进行认真梳理分类,分流交办;
2.对应分流移交的矛盾纠纷,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填写交办单,当事人持交办单到指定单位处理;
3.对于重大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办公室在分流交办的基础上做好协调协助,共同处理。
4.人民调解委员办公室对分流案件的调处情况随时进行督查督办,确保矛盾纠纷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得到依法、及时处理
矛盾纠纷调处回访制度
矛盾纠纷调处回访制度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了巩固调解成果,防止纠纷反复,而对纠纷调解已达成者所进行的检查访问制度。
1、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于纠纷调解已达成者或未造成者一律要执行回访制度。特别是对重大疑难纠纷,调解员要定期进行回访。
2、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纠纷回访过程中,要注意发现、纠正调解工作中的错误,改进工作,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以巩固调解的成果。
3、回访的对象主要是当事人和知情人,听取他们的意见。同时,要注意收集群众的反映,以便全面了解情况。
4、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进行回访时,要了解当事人的思想动态,继续进行法制宣传与道德教育等思想工作,督促双方履行协议。
5、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并结束调解后,人民调解委员会应主动上门回访纠纷当事人,了解矛盾纠纷解决与否及发展动态,劝告当事人冷静、理智、正确对待,依法办事,不可感情用事,扩大纠纷事态,以防止纠纷扩大激化或转化。
6、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每次回访必须有详细的回访纪录并存档。
岗位责任制度
1.各调委会实行岗位责任制,以提高调解人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把纠纷预防、法制宣传、业务登记、信息反馈等任务落实到人。
2.凡发生纠纷及纠纷,必须及时到现场控制和调解,纠
纷调解率必须保证100%。
3.司法所每季度检查一次,作为半年初评和年终总评的依据。
培训学习及例会制度
1.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本辖区人民调解员每年至少培训1次,并组织调解员参加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培训活动。
2.为了提高调解人员的法律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保证对纠纷的正确调解,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调委会必须定期进行业务学习,每月召开1次调解会议,学习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检查本月工作情况。
3.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应每季度组织成员单位召开1次例会,具体分析纠纷动向,研究疑难纠纷调解方法,制定预防纠纷的措施,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
3.每次培训、学习和例会要有文字记载,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主要内容等,要求清晰明确。
档案管理和统计制度
1.统一使用司法部制定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并形成规范的卷宗。
2.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文书档案要一事一卷,装订成册。
3.调解工作档案包括调解组成人员花名册,会议记录、政治业务学习记录,纠纷受理、调处情况登记本、矛盾纠纷调解卷宗,每月报表、半年报表、全年报表以及工作总结,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的相关材料,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
4.调解卷宗保管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如因需要应永久保存。
5.按要求及时统计上报业务统计报表,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重大疑难纠纷集体讨论制度
1.人民调解委员会对重大疑难纠纷实行集体讨论研究,由调委会主任主持;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全体成员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列席。
2.纠纷讨论中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每个成员的意见,如果对纠纷的处理意见分歧较大,应及时向上级人民调解委员通报请示。
绩效考评制度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辖区调解工作进行检查考核。每年组织检查考核不少于一次,考核结果纳入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
考核的主要内容:
1.矛盾纠纷调解数、调解率、调解成功率;
2.有无群体性械斗事件和民转刑案件;
3.有无越级上访事件;
4.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调解成功率。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对因调处工作不力等原因造成矛盾激化和重大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分析原因,查找问题,总结教训,向同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调解工作总结评比制度
1.人民调解工作实行一年两总结制度,半年初步总结,一年全面总结;
2.总结内容是:半年或一年来开展调解工作的基本情况与估介,调解、预防纠纷的成功经验和典型案例,工作中的教训、失误及其原因,以及今后工作的安排;
3.参加人员为乡镇(街道办事处)调解委员会成员及各基层调解委员会成员;
5.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机构 篇五
1.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3.所在单位和司法分局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程序
当事人申请 口 头 书 面 纠纷登记 纠纷审查 纠纷受理 指定调解员 调 查 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依法调解纠纷 达成调解协议 回 访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范围 1.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和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2.人民调解委员不得受理和纠纷:
(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理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
(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原则
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2.在双方当事人自由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尊重当事人的诉讼,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纪律
1.不准徇私舞弊和接受当事人的请客送礼。2.不得对当事人进行威胁、压制、打击报复。3.不得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搜查、批评和侮辱。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5.不得干预当事人行使的诉讼权利。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1.学习例会制度2.纠纷登记制度3.统计制度4.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5.回访制度6.纠纷排查制度7.纠纷信息反馈制度 8.疑难纠纷集体讨论制度
调委会主任岗位责任
1.组织调委会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参与和督促纠纷的依法调解。2.组织开展本辖区民间纠纷的排查和调处工作。3.掌握本辖区纠纷重点户、重点人和纠纷苗头。
4.向农场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人民调解工作情况和重大纠纷信息。5.传达贯彻落实党委、农场和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示、要求、工作安排、部署等。
6.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工作制度落实实施。
7.负责调委会报表的审查、工作、经验总结及本辖区纠纷的研究和新措施的提出。
调解员岗位责任
1.坚持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原则,遵守工作纪律。
2.热心人民调解工作,服从调委会受理纠纷的分配,依法调解纠纷。3.积极参加人民调解委员会例会和学习,不断提高知识水平、调解技能和法规、政策运用能力。
4.认真完成包片、包户、包人任务。对纠纷苗头做到早发现、早预告、早介入、早调解。
6.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 篇六
社区调解委员会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一)了解社区内矛盾纠纷的情况,做到及时有效地化解各类矛盾
(二)以防止矛盾激化为工作重点,使民间纠纷调处率、调成率、防止激化率分别达到100%、96%以上和100%。刑满释教人员帮教率、安置率、改好率达100%。
(三)针对矛盾的发生、发展规律、特点,开展预防工作,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并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居民自觉遵法守法意识。
(四)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说服教育等多种手段化解矛盾
(五)要在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司法所领导下,主动与各部门结合起来,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共同化解新形势下的矛盾纠纷,确保一方社区稳定。
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岗位责任制度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方针、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服从党的领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坚持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国长治久安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方便人民群众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服务的业务指导思想。
(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责,秉公执法。
(四)恪守职业道德,对当事人要热情接待,竭诚服务,不得压制,侮辱和刁难当事人,不得做有损当事人和顾问单位合法权益的事情。
(五)工作认真负责,讲求质量和效率,注重社会效益。
(六)廉洁服务,克己奉公,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七)保守国家机密,不得泄露案情和当事人的隐私。
(八)工作规章和纪律要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要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公开,自觉接受当事人的社会监督。
(九)努力学习文化和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
(十)自学接受司法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和监督。
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业务学习制度
(一)定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了解掌握与调解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民事、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
(三)开展调解工作的各项法规,工作方法及经验介绍。
(四)要理论联系实际,把业务学习与具体工作联系起来,把业务学习与讨论分析疑难案例结合起来。以便更有利于工作的开展。
社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会议制度
(一)定期召开调解委员会会议,内容以学习调解工作的下政为主。
(二)对突发的难以解决的矛盾纠纷要召开调解委员会紧急会议,研究解决。
(三)会议参加人员为调解委员会成员及各居民组长的部分党员。
(四)对会议的内容及相关事宜要有明确的记录。
(五)对立考勤制度,确保参加人数,保证会议质量。
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纠纷登记制度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所在单位、家庭住址等。
(二)发生纠纷的情况。包括发生纠纷的时间、地点、原因、后果以及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和要求等。
(三)纠纷的调解过程。包括调解纠纷的时间、地点、方式、次数、主持调解人员和参加调解人员的姓名、调解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做了哪些工作,收集了哪些证据,以及调解人员对纠纷的扑救地和处理意见。
(四)调解结果,均应进行记载。调解成立的主要记明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调解不成立的,也应该记载不成立的原因。
(五)对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或调解不成功的纠纷应注明移交有关部门和移交的承办人。
社区调解委员会统计报表制度
(一)统计表应格式一致,干净整洁。
(二)统计数据保证真实可靠,不得瞒报虚报。
(三)每月一次统计报表,要认真准确无误及时上报给司法所报数据。
(四)对上报数据各存档以便查阅。
7、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请示汇报制度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纠纷意分歧较大时,应及时向街道司法所报告。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法律政策的运用把握不准时,应及时向街道司法所请示。
(三)人民调解委员对调解纠纷的成功与否详细记录,并向司法所及时汇报,以便进行调解。
社区矛盾纠纷信息的传递与反馈制度
无矛盾纠纷信息的传递与反馈制度是指通过各种渠道将矛盾纠纷的征兆或消息传送到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对矛盾纠纷信息分析的研究,加工处理后,将具体的调解意见送回矛盾纠纷发生地或传递到有关部门,为科学地预测、预防、疏导、调解矛盾纠纷提供依据的活动。
具体内容如下:
(一)建立信息传递与反馈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要经常召开调解小组和信息员工作会议,收集信息。
(二)组织信息的传递。
(三)做那信息的加工处理。
(四)及时进行信息反馈。
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排查制度
(一)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坚持每月对社会矛盾、纠纷及重点人、重点户进行一次排查。
(二)对矛盾纠纷进行登记,防止遗漏。
(三)矛盾记录详细后,进行分类,做到系统细致。
(四)对排查结果进行分析研究,以便更好的进行调解工作。
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回访制度
(一)全面掌握纠纷当事人的情况,调解一件、回访一件,落实调解成果。
(二)定期对当事人进行走访,了解当事人的思想情况。
(三)对纠纷知情人进行询问,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情况。
(四)走访当事人所在单位,收集群众反映意见,全面了解情况。
(五)对走访当事人的情况进行记录,以便参考。
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纠纷讨论和共同调解制度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纠纷的处理要进行集体研究,人民群众之间的纠纷较为复杂,关系到当事人的本身利益,因此,要慎重对待。
(二)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克服调解员个人思想上的主观片面性,避免工作失误。
(三)对纠纷处理,社区全体同志,集体研究,本着对当事人及人民群众负责的精神,正确处理。
(四)对跨地区、跨单位矛盾进行调解,根据有利于纠纷调解的原则,依照一定程序认真调解。
社区居民公约
(一)广大居民要遵守居民制度公约,自觉的做到我市文明公民的各项规定要求,争做我市安全文明好市民。
(二)文明居住、尊老爱幼、邻里团结、互谅互让、互帮互助。
(三)保持楼道畅通,不准堆放物品。
(四)不准从窗口向外投掷废物或垃圾。
(五)加强安全防范,防火防盗。
(六)车辆摆放整齐,不准乱放,一律停放在车场。
(七)按期交纳存车费,卫生费等费用。响应社区居委会的号召。
(八)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对违反规定制度者应自觉遵守罚款处理。
三、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方针及相关规定
1、当前人民调解的工作方针
当前人民调解的工作方针是:“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具体含义如下: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及时效地调解各类矛盾纠纷。
(二)防止矛盾纠纷激化,以防止矛盾纠纷激化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点。
(三)要针对矛盾纠纷的发生,发展规律、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纠纷预防,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四)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政策、说服教育等多种手段化解矛盾纠纷。
(五)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主动与各有关部门结合起来,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共同化解新形势下的矛盾纠纷。
2、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任务
(一)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
(四)指导调解小组的调解工作。
3、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4、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纪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
(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三)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五)不得吃请受礼,以维护调解人员的崇高荣誉。
5、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程序
(一)登记受理:对社区高委会上报、当事人申请、上级领导指示等有关矛盾纠纷及时登记受理,并指定专人承办,并同时告知当事人注意事项。
(二)事实调查,对当事人矛盾纠纷的基本事袄要做必要的调查了解并认真笔录,对当事人难以举证的环节,调解人员要做深入细致的调查。
(三)调查取证:一要查明纠纷真相,二要分清是非责任,要深入群众调查研究,询问当事人和见证人。
(四)分别找当事人谈话做工作:
①要把自己放在与当事人平行的位置上。
②要以诚恳和和蔼的态度,倾听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③要向双方当事人耐心宣传法律政策,启发他们提高认识。
④说服教育和疏导工作要有针对性。
(五)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调解时间、地点、人民调解员姓名、主要调解参与人姓名及身份等基本情况、纠纷双方当事人姓名及身份等基本情况、纠纷事袄与争议焦点、调解理由、达成的具体协议事项、纠纷、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参与人签名或盖章、人民调解员签名或盖章。
(六)进行回访:为减少矛盾纠纷反复,巩固调处成果,调解人员对调处完毕的矛盾纠纷要及时进行回访,并制作回访记录中。
6、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的权限范围
(一)人身权利纠纷,主要包括因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以及名誉,荣誉一般轻微侵权行为引起的纠纷。
(二)婚姻纠纷与家庭纠纷婚姻纠纷主要包括因恋爱解除婚约、夫妻不和、离婚带产、寡妇改嫁带产、借婚姻关系索要财物等引起的纠纷。
(三)家庭包括婆媳、妯娌、兄弟姐妹、夫妻之间因分家产、赡养、扶养、抚育和家务引起的纠纷及下岗职工因生活困难而引发的纠纷。
(四)财产纠纷,主要包括债务、房屋、宅基、继承等方面的纠纷。
(五)邻里纠纷,主要包括因相邻土地通行关系、用水、排水关系、公共场地使用关系、环境保护关系、防险关系、通风关系、采光关系、种植关系等矛盾引起的纠纷。
(六)生产经营性纠纷,主要包括因种植、养植、工副、买志等生产经营方面引起的纠纷。
(七)损害赔偿纠纷,主要指一般打架殴斗,轻微伤害等引起的民事赔偿纠纷。
(八)行政纠纷,指市政建设,危旧房改造中因拆迁安置、施工、噪音引发的矛盾纠纷。
7、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
(一)法律有明文规定由有关部门管辖或处理的。
(二)已构成犯罪的刑事,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
(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正在审判的。
(四)已经申请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或处理完毕的。
(五)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六)因抢占强住房屋管理部门管理的公房,以及公房的租赁分户引起的纠纷。因上述原因导致斗殴,伤害及损害赔偿的纠纷,应以房屋管理部门为主,会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成由房屋管理部门做出书面核定,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在集贸市场因摆摊设点,强买强卖等引起斗殴,伤害及损害赔偿的纠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当地派出所调处。但在个体协会中已成立调解委员会或由工商、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组织联合调解委员会的亦可调解此类纠纷。
(八)涉及违章建筑引起的民事纠纷,由规划、城建、房地、公安部门按各自分工范围负责处理,都不属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职权范围。但在城外埠因搭建房舍而引起的相邻关系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配合房管部门调解。
8、怎样做好调解工作
人民调解干部要做好调解工作应该做到:
(一)坚持十六字方针:“依靠群众、调查研究、着重调解、就地解决”。
(二)做到四到位:“关心群众感情到位,调解处理问题亲自到位,约定谈话时间准时到位,紧急危险时刻马上到位。”
(三)具有四不怕精神:“不怕苦、不怕累、不怕烦、不怕危险。”
(四)实行“三包”制度,调解委员会干部包片,党员包楼,居民组长包户。
(五)建立调解信息网:一个楼栋一个调解小组,一个楼门一个信息调解员。
(六)实行“三勤”制度
嘴勤:勤打听,询问四邻,及时发现纠纷苗头。
勤汇报:发现问题及时沟通汇报。
(七)“三抓”制度:抓早预防为主,抓及时调解,抓好处理得当不使势态扩大。
(八)要思想上重高,要充分认识到做好调解是贯彻人民调解工作方针的首要环节,是进一步搞好预防的前提和基础。
(九)要掌握调解技巧,针对不同当事人的不同特点,采取灵活的调解方式和调解方法,一把钥匙开一把锁,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十)工作上努力,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艰苦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这就要求调解人员不仅要为人公正,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政策水平,更要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这样才能在调解工作中,不怕苦、不怕累、不怕打击报复、不计较个人得失,才能做好调解工作。
9、怎样才能把预防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上
(一)认识预防的重要性。人民调解工作的调与防,是辩证的统一,但就二者关系来说,预防是第一位,防重于调,防的工作做好了,调的工作就可以免除,至少可以减轻和缓解。
(二)认识纠纷的突发性。客观事物是复杂的,有些纠纷的发生和发展是突然发生的,如不及时预防,则会迅速恶化。所以,要认识纠纷的空发性,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果断措施,加强对突发纠纷的预防。
(三)认识预防的长期性。预防纠纷的民生和激化,是由多方面因素决定的。所以,必须充分认识预防的艰巨性,深入调研,措施得力,才能做好各项预防工作。
(四)认识预防的长期性。民间纠纷是会反复的,受各种不利因素的影响,会使已经解决或者缓和的纠纷又重新出现甚至趋向紧张。因此,预防工作是长期的,必须充分估计到,坚持不懈。实践证明,调解工用不可能一劳永逸,绝不能轻视预防的长期性,要树立反复抓,抓反复的长期调解思想。
四、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管辖、民事纠纷的内容及其特点
1、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管辖如何确定
(一)纠纷当事人双方户口在同一调解委员会辖区内的由该调解委员管辖。
(二)当呈人双方户口不在同一个辖区,发生了纠纷。由纠纷发生地调解委员会主动联合另一方调解委员会调解。
(三)当事人户口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调解委员会管辖。
(四)厂矿企业内部职工因婚姻、家庭和财产权益等发生纠纷,由企业内部调解委员会调解。
2、一般民事纠纷指那几种
(一)人身方面的竞争。
(二)生产经营方面的纠纷。
(三)民事侵权纠纷。
(四)财产方面的纠纷。
3、婚姻纠纷的内容包括哪些
(一)恋爱婚姻的纠纷。
(二)离婚纠纷。
(三)因离婚而引起的子女抚育和财产侵害的纠纷。
4、家庭纠纷的内容包括哪些
(一)家庭内部纠纷。
(二)父母家庭与女子家庭之间的纠纷。在家庭成员间,婆媳关系、翁婿关系、妯娌和姑嫂关系处理不当引起的纠纷。
5、继承方面的纠纷其特点
主要包括有无继承权、继承份额多少、遗嘱和遗赠是否有效、遗产内容、继承开始时间、地点、遗产侵害等方面的各类纠纷。
6、赡养、扶养、抚育方面的纠纷其特点
赡养是子女对父母生活所负的责任。
扶养是夫妻之间互相在生活上的帮助。
抚育是父母对子女生活、教育所负的责任。
7.人民调解委员会经验 篇七
新加坡旅游委员会的展览会议局建于1974年, 拥有24名员工。它的主要任务是协助、配合会展公司开展工作, 向国际上介绍新加坡发展国际会展的优越条件, 促销在新加坡举办的各种会展。在新加坡举办会展没有任何管理法规, 举办展会也不需要任何审批手续。
新加坡旅游委员会既起到国家旅游组织的作用, 也通过SECB发挥着会议和观光局的作用。在新加坡本身具有发达的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较高的服务业水准、较高的国际开放度以及较高的英语普及率基础上, 新加坡旅游委员会通过其相关的市场营销, 使新加坡成为亚洲首屈一指的会展举办地。新加坡2000年被国际协会联合会评为世界五大会展城市, 并连续17年成为亚洲首选展举办地城市, 每年举办的展览会和会议等大型活动达3200个。2006年据国际大会与会议协会 (ICCA, International Congress&Convention Association) 的排名, 新加坡举办国际会议127次, 名列世界会议城市的前三名 (表1) 。
从新加坡会展旅游者情况看, 商务与会展为目的的客人逐年增加。据新加坡旅游委员会公布的数据显示, 2004年新加坡共有830万游客, 分别比2003年和2002年增加了36%和10%, 旅游收入达到98亿美元, 分别比2003年和2002年增长了41%和11%。其中, 2004年新加坡游客中商务客人比重为21%, MICE客人比重为5%。综合这两项, 新加坡的商务和会展游客在2004年就达到215.8万人次, 占到了该国常住人口的一半以上。
资料来源:www.iccaworld.com
通过“非常奖励新加坡”、“会奖新加坡联盟”等活动的进行和运作, 新加坡的旅游业和会展旅游进一步得到发展。2005年, 新加坡入境游客增长至894.3万人次, 2006年新加坡游客数达到974.82万, 平均逗留天数达到2.91天, 三成左右的游客逗留天数在3天以上。显然, 新加坡会展旅游的发展是与新加坡旅游委员会的相关营销活动分不开的。
二、新加坡旅游委员会的会展旅游市场营销活动
1、灵活多样的促销计划
(1) Globe Meet计划
1998年, 新加坡旅游委员会与该城市的行业提供者一起开展了Globe Meet计划。该计划在3年活动期间对会议组织者采取大量激励措施, 包括打折、免费服务、组织会议策划者实地考察等, 这次活动促进了会议组织者选择新加坡开展相关的活动。
(2) “再来一次”活动和“再次造访”活动
在新加坡实行的“再来一次”活动中在该城市逗留至少3天和决定将逗留时间延长为至少2天的与会代表, 住宿酒店提供1天的免费服务。此外, 与会代表在食品和饮料商店、酒吧、迪斯科和洗浴中心消费可以分别打折100新加坡元。“再次造访”活动中, 9个月内再次造访期间, 所居住的同一家酒店可以得到居住3晚免1晚的服务。通过这些活动, 鼓励与会代表延长在新加坡的逗留时间, 携带陪同者, 在一年时间内重新造访新加坡, 并且使得1998年之后新加坡的会展旅游市场份额逐渐上升, 宾馆的住宿率提高。
(3) “非常奖励新加坡”活动
2005年至2007年推出的“非常奖励新加坡”活动提供了三种奖励方案。在此期间, 游客需停留三天两夜以上。如果游客在新加坡总逗留天数 (旅客人数×停留天数) 超过150天的, 免费提供一场欢迎表演仪式;如果游客总停留天数超过400天的, 可以从新加坡旅游委员会提供的活动经费补助和量身打造的主题活动中选择其一;如果是国际性董事会议, 除了上述体验型或特别资助, 还有VIP协助。
2007年新加坡旅游委员会与丽星邮轮、圣淘沙及新达城组成4S策略联盟, 整合旅游资源, 提供客制化服务及更具弹性创新的2007年新奖励旅游方案, 进一步加强了对会议举办者、奖励旅游的吸引。
2、完善的服务和多元体验
新加坡长期以来注重会展的服务和多样体验的提供。在基础设施方面, 新加坡的占据了“世界的十字路口”的优良区位, 并且拥有完善的海陆空立体交通体系;新加坡也积极投入资金进行场馆建设, 其中, 新加坡展览中心是政府的重点投资项目之一, 总投资额达到2.2亿新元;此外, 新加坡的星级酒店和不同类型商场、餐馆等遍布全岛, 并提供良好的服务。其次, 新加坡具备丰富的旅游吸引物。2006年开始新加坡招标开发圣淘沙岛, 开发方案中包括众多的住宿、餐饮、会奖、娱乐设施。环球影城将在圣淘沙建立亚洲最大的主题公园。新加坡还将在滨海湾和圣淘沙各设一家设有赌场的综合度假地。再次, 新加坡具有很好相关的服务和政策。游客在新加坡享有30天免签证的礼遇, 体验到井然有序的环境营造和丰富的多元文化。
3、积极准确的市场定位
近年来新加坡根据游客统计数据, 将中国大陆和台湾作为目标市场进行开拓, 并专门设立了大中华区商务会展及奖励旅游市场专员, 以进行细致的市场营销。2006年新加坡旅游委员会还特别针对大中华区旅游市场制订了新加坡商务旅游专家计划 (Singapore BTMICE Specialist) , 由熟知新加坡商业设施及服务的专家组织有会议和奖励旅游潜力的公司决策者共同参与考察团组, 让终端客户通过游览新加坡了解其商务旅游各方面, 且部分费用由新加坡旅游委员会承担。
三、新加坡会展旅游营销的启示
1、政府对会展业的大力支持
新加坡会展旅游的迅速发展显然是与政府的支持密不可分的。新加坡国务资政吴作栋曾经说过:“为持续保持新加坡的吸引力, 政府已经采取灵活应变的态度, 一方面预测未来的发展趋势, 进行自我调整适应;另一方面也愿意打破旧的思维框框。
2、积极的宣传
新加坡政府在进行积极调整思路和加强会展旅游的重视的同时, 也积极展开多样的宣传和市场促销。此外, 新加坡旅游委员会积极借助网络、交易会、电子出版物、旅行社等进行会展旅游的大力宣传。
3、及时持续的市场调查和促销策略的快速对应
凭借市场调查做出的快速应对措施。这点也是一个区域市场营销的关键所在, 是值得我国会展旅游发展值得借鉴的重要之处。
摘要:由于会展旅游能为会展举办地带来巨大的经济和社会环境影响, 因此很多地区积极进行营销, 以成为会展举办地。在世界会展旅游市场营销中, 新加坡旅游委员会的成绩蜚然, 并与我国面临市场等方面相同, 对我国会展旅游发展具体借鉴意义。本文通过分析新加坡会展旅游的现状和市场营销具体方面, 提出了在政府的有力支持、积极的宣传、及时的市场调查和快速应对的促销策略等方面值得我国借鉴。
关键词:会展旅游,市场营销,新加坡
参考文献
8.人民调解委员会经验 篇八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充分肯定国务院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作出的不懈努力和取得的显著成效.同意报告提出的今后工作安排。
会议认为.工业革命以来,人类活动特别是发达国家工业化过程中的经济活动是造成气候变化的主要人为因素。气候变化是环境问题,但归根到底是发展问题。我国正处于工业化的中期阶段、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必须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为保护全球气候作出新贡献”的要求,坚定不移地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从我国基本国情和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出发。采取有力的政策措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为此,特作决议如下。
一、应对气候变化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重要机遇和挑战
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事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人类生存和各国发展。长期以来,我国十分重视应对气候变化工作。1992年6月我国政府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同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批准。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和修订了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森林法、草原法等一系列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法律。200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了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我国政府制定了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明确了应对气候变化基本原则、具体目标、重点领域、政策措施和步骤,完善了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机制,实施了一系列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为保护全球气候作出了积极贡献。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人口众多、资源相对不足、生态环境脆弱,正处于工业化、现代化的过程中,既要通过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维护其生存权、发展权,又要切实解决长期存在的经济结构不合理、发展方式粗放、资源利用率低等问题。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既是顺应当今世界发展趋势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需要和历史机遇。必须以对中华民族和全人类长远发展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增强应对气候变化意识,根据自身能力做好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在新的内外环境和条件下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应对气候变化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应对气候变化涉及许多领域,是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以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为目标,以保障经济发展为核心、以科学技术进步为支撑,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努力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不断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在新的更高起点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坚持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统筹国内与国际、当前与长远、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坚持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与其他相关政策相结合.协调推进各项建设;坚持减缓与适应并重,强化节能、提高能效和优化能源结构;坚持依靠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增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和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坚持通过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促进节能减排.通过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采取切实措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
要强化节能减排,努力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大力推广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改善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鼓励和支持使用洁净煤技术。积极科学地发展水电、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推进核电建设。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淘汰落后产能和产品,不断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实施重点生态建设工程,增强碳汇能力。继续推进植树造林,积极发展碳汇林业.增强森林碳汇功能。采取保护性耕作、草原生态建设等措施,增加农田和草地碳汇。
要增强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加强对各类极端天气与气候事件的监测、预警、预报,科学防范和应对极端天气与气候灾害及其衍生灾害。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强化水资源管理,加大综合节水等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力度。加强海洋和海岸带生态系统监测和保护,提高沿海地区抵御海洋灾害的能力。
要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加大宏观管理、政策引导、组织协调和投入力度,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基础研究,增强科学判断能力。加快应对气候变化领域重大技术特别是节能和提高能效、洁净煤、可再生能源、核能及相关低碳等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探索发展碳捕获及其封存、利用技术,注重相关领域先进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要立足国情发展绿色经济、低碳经济。这是促进节能减排、解决我国资源能源环境问题的内在要求,也是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创造我国未来发展新优势的重要举措。研究制定发展绿色经济、低碳经济的政策措施,加大绿色投资,倡导绿色消费,促进绿色增长。要紧紧抓住当今世界开始重视发展低碳经济的机遇,加快发展高碳能源低碳化利用和低碳产业,建设低碳型工业、建筑和交通体系,大力发展清洁能源汽车、轨道交通,创造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经济发展模式向高能效、低能耗、低排放模式转型.为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新的不竭动力。
要把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作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长期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和要求。综合运用经济、科技、法律、行政等手段。全面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各级政府预算要做出相应安排.加大支持力度。不断完善产业政策、财税政策、金融政策、投资政策,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形成有利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导向和体制机制。
四、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法治建设
要把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立法作为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立法工作议程。适时修改完善与应对气候变化、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及时出台配套法规,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为应对气候变化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按照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总体要求,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森林法、草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推进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要把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工作作为人大监督工作的重点之一,加强对有关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五、努力提高全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参与意识和能力
要进一步宣传普及保护资源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的科学知识和法律法规,充分介绍和展示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措施和成效。加强对全社会尤其是青少年应对气候变化的教育,提高全民对气候变化问题的科学认识,增强企业、公众节约利用资源的自觉意识。坚持勤俭节约,倡导绿色低碳、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到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中,营造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六、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国际合作
9.版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篇九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及时调解民间纠纷,增进人民团结,维护社会安定,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
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司法助理员负责。
第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除由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的以外由群众选举产生,每三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多民族居住地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不能任职时,由原选举单位补选。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严重失职或者违法乱纪的,由原选举单位撤换。
第四条 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的成年公民,可以当选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为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第六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可以由委员一人或数人进行;跨地区、跨单位的纠纷,可以由有关的各方调解组织共同调解。
人民调解委会调解纠纷,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
第八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制作笔录,根据需要或者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有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的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印章。
第九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
经过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基层人民政府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应当予以支持;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
第十二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
(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三)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五)不得吃请受礼。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成绩显著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委员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委员的补贴经费,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解决。
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10.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总结 篇十
二0一0年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上级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第一道防线”的作用,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对调解工作的指导精神,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减少刑事治安案件的发生,按照“调防结合,以预防为主,各种手段,协同作战”的工作方针和“预警在先,教育在先,控制在先和调解在先”的工作方法全面开展法治宣传,矛盾调解和纠纷排查工作。全年组织调委会成员参与上级部门组织的法律知识学习班6次,调解矛盾纠纷8起,法制宣传活动10次,现总结全年调解工作情况如下:
一、健全组织机构,建立矛盾预防化解机制。社区辖区面积大有2平方公里,有18个居民小区,有住宅楼203栋,常住居民3000人,总户数2500户,辖区国有企业87个,个体商店755家,管理起来比较困难,为此调委会重视群体性矛盾纠纷的预防和调处工作,不断总结经验,坚持人民调解工作的方针,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紧密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同时进一步加强群防群治的调解网络。组织社区专职工作者,建立一支过硬的人民调解队伍。我们的工作重心是调节是基础,预防是重点,小纠纷不过夜,大纠纷及时处理,对已经处理的纠纷建立回访制度等防范措施,做到抓早抓小,堵塞漏洞,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及时有效的消除社区一切不安定隐患,使调解工作走上了规范化轨道。
二、普及法律知识,严格依法来进行调解工作,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宣传是做好调解工作的基础。调解委员会一直把普法知识的宣传当做一项长期的工作来抓,首先我社区党支部制定党建工作计划,明确方向,其次利用开设学习班,宣传栏,发放宣传单等各种形式,增长居民的法律意识,使调委会真正做到了以法来进行调解工作,调委会的工作人员还经常和小区片警深入到居民家中向他们讲解防范知识,使老百姓树立了为社区的安定奉献自己的一份力量的愿望。
三、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我调委会结合各项平安建设活动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特别是在今年我们开展了一次较大的入户访视活动,以小区为单元,开展拉网式综治平安创建入户访视活动,发放法制宣传材料及宣传小礼品。对被盗被抢受害家庭矛盾纠纷调解中的对象、社区矫正人员等重点人员及高危人员开展重点回访,做到不漏一户,不留宣传死角。其次我社区高度关注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及小区居民之间的各种矛盾,召开居住小区物业公司座谈会,协调解决各小区物业的管理事项,增强小区居民安全感,力创平安小区。我社区调委会作为基层的人民调解组织,坚持从维护大局出发,从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最根本利益出发,在社区居民纠纷的调解工作中做了一定成绩对于美好的未来我们有信心,有决心,有能力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为创造一个治安良好,环境整洁优美,人际关系和谐的文明社区而努力奋斗。
存在问题:
1、居民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知程度有待加强。
2、我社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够,对待矛盾纠主动介入性不强。
11.央行新委员释放人民币取向 篇十一
关键是要掌握调整主动权
李稻葵在接受《投资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自从2008年奥运会以后,人民币实际已经停止升值,按照之前确定的汇改思路,人民币汇率在不远的将来应该会有所调整。
人民币汇率目前已经面临前所未有的国际挑战,中国在面对国际压力的时候如何决策关系到以后在国际舞台上的地位。目前中国要坚持人民币汇率的自主性和稳定性,人民币升值已经无法避免。
但人民币不大可能一次性升值,会小幅逐步地升值。而小幅逐步地升值是指年内人民币兑美元的升值幅度不超过5%。
在李稻葵看来,汇率是否进行调整,并非人民币汇率的核心问题。中国是否能够掌握调整的主动权才是。中国不能屈服于美国的政治压力,而是要自主适当地进行调整。
或许是囿于身份发生变化,以前对媒体记者畅所欲言的李稻葵没有就汇率话题深入阐述自己的观点。但他3月28日在中国人民大学论及人民币汇率时表示,人民币汇率进行主动调整是缓解人民币汇率压力的途径之一。而具体的调整时机,应该选择在9月之前,“否则美国中期选举时,人民币汇率又可能会成为问题”。
尽管现已身负货币政策委员之职,但在人民币汇率论战的急流漩涡中依然坚持一名学者的“立场”:“在汇率问题上,现在我们已经非常清楚,从长远来看必须调整,增加它的弹性,增加灵活度。”
夏斌:
人民币升值与否
并非美国核心利益所在
作为货币政策新科委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夏斌以“太忙,没时间”为理由婉言谢绝了《投资者报》记者的采访要求,但其3月31日发表在新浪网的一篇博文,还是旗帜鲜明地表达了他对人民币汇率问题的看法。
夏斌认为,坚持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是中国政策选择的方向。“我们坚持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这个方向没有变,我也认为应该尽快恢复到危机前有管理的浮动汇率”。
人民币是否升值其实并不是美国当今的核心利益所在,如何不断吸引全球资本继续流入美国,才是美国的核心利益。中国应该尽快恢复到危机前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如果美国政府顺着部分议员政治性鼓动说事,中国也可以拿这个说事,进行讨价还价。
实际上美国明白人民币汇率升值无助于解决他们当前巨大的贸易逆差问题,无助于帮助美国吸引资本流入。因此人民幣汇率前期在经历美国的一轮来势凶猛的升值压力舆论后,美国财长最近的表态,透露出想适当缓和人民币升值的政治性舆论。
今年“两会”期间,央行行长周小川公开表示,人民币汇率从2008年中期开始重返盯住美元,是金融危机情况下中国政府采取的特别政策,在合适的时机、以及合适的条件下,中国会考虑退出这一政策。从这一点来看,夏斌在汇率问题上的观点或许更为接近将来人民币汇率的现实。
在当选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之前,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院长周其仁在汇率问题上可谓是坚定的“市场”派,他甚至认为,人民币汇率应当一步升值到位。
日前,他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再次含蓄地表达了“市场做主”的观点。他认为,汇率讲到底是由买卖行为决定的,而不是靠喊话、叫骂、威胁、辩论、政治压力等决定的。就是说,用买卖行为来表达真实的意图,也为目标的达成,支付真实的代价。
周其仁表示,无论谁,凡赞成人民币不升值的,就一起出手买美元,横竖多用人民币买美元,人民币就一定不能升值。反过来,不论是谁,凡主张人民币升值的,如部分美国议员和经济学家克鲁格曼,根本用不着大叫大嚷的,你出手用美元买人民币,人民币不就升了吗?
当前,人民币汇率基本盯住美元,以图人民币汇率稳定。对此,周其仁倒是有不同的见解。他说,“汇率稳定”当然是一个重要的目标,问题是现在的现实是美元币值极不稳定,所以,不是我们要不要汇率稳定,而是当下实在没有汇率稳定的条件。明明靠不住的挂钩,非要挂,结果顶多只有名义汇率的稳定,而真实汇率最后还是无法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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