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2024-08-24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精选12篇)

1.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篇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105 号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经2007年12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1987年7月10日原国家计量局公布的《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 长李长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量检定人员管理,提高计量检定人员素质,保证量值传递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计量检定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计量检定人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及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检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计量检定人员从事计量检定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取得计量检定员资格。

第五条 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中专(含高中)或相当于中专(含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二)连续从事计量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并具备6个月以上本项目工作经历;

(三)具备相应的计量法律法规以及计量专业知识;

(四)熟练掌握所从事项目的计量检定规程等有关知识和操作技能;

(五)经有关组织机构依照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等要求考核合格。

第六条 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格申请书;

(二)考核合格证明。

第七条 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其主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 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作出核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计量检定员证》;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计量检定员从事新的检定项目,应当另行申请新增项目考核和许可。

第十条 《计量检定员证》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颁发《计量检定员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核换证申请。原颁发《计量检定员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复核换证。

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申请和核准等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前款规定的档案保存期限为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7年。

第十二条 具备相应条件,并按规定要求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可以从事计量检定活动。

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依照注册计量师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或者《注册计量师注册证》。

第十四条 计量检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从事计量检定活动;

(二)依法使用计量检定设施,并获得相关技术文件;

(三)参加本专业继续教育。

第十五条 计量检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照有关规定和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活动,恪守职业道德;

(二)保证计量检定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的真实完整;

(三)正确保存、维护、使用计量基准和计量标准,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四)承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的与计量检定有关的任务;

(五)保守在计量检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十六条 计量检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资料;

(二)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

(三)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

(四)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计量检定员证》或《注册计量师注册证》。

第十七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计量检定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计量检定人员管理档案,并将计量检定人员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十八条 计量检定人员出具的计量检定数据,用于量值传递、裁决计量纠纷和实施计量监督等,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计量检定人员违反计量检定规程或者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不得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计量检定人员依法执行任务。

第二十条 未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擅自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是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授权的其他技术机构。

本办法所称计量检定活动,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活动。

第二十四条 计量检定员资格申请书、考核合格证明和《计量检定员证》的式样以及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1987年7月10日原国家计量局公布的《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篇二

一、建章立制, 规范工作流程

书面化的规则和制度是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的保障, 为此, 在开展电能计量工作时, 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完善规则与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的相关计量操作流程的前提下, 结合现实情况, 对电能计量表的各项管理制度进行了完善。重点做好以下制度和规范建设:制定《电能表领用和管理细则》以及配套的“考核办法”, 强化了电能表库的管理, 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电能表随意领发、电能表入库不及时的现象;制定并通过《电能计量封印模和封印钳管理细则》以及配套的考核方案。依据该细则, 为每个供电所提供不同颜色的封印, 增强了封印的识别性, 较大化地减少了伪造封印偷电的事情发生。通过这些规则的制定, 把计量表工作责任落实到了个人, 保证了各项工作有制度、有安排、有考核的顺利进行。

二、提高计量精度, 确保计量准确性

(一) 安装S级电能表、互感器, 提高轻负载时的计量准确性。

计量装置的准确性直接影响到了计量工作效率和信度。为了尽可能的提升计量的精度, 拓宽了计量装置的准确计量范围, 在那些容易受季节性负荷和冲击性负荷的计量点配置了宽负载的S级电能表, 并相应的提升了互感器的高动热稳定和宽量限度。S级电能表与普通电能表在小电流通过时的计量特征不同, 普通电能表5%Ib以上时才能做出误差反应, 而S级电能表在1%Ib时就有误差反应, 通过降低Ib的比例, 来提升电能表的敏感度, 继而提升了电能表的精确值。

(二) 试点安装基波电能表, 提高计量准确性。

谐波的存在影响到了计量表的实际计量, 继而对电网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为了科学估计谐波对计量准确性的影响, 选择了DSSD331/DTSD341-9C型0.5S级电能表做了实验验证, 这一型号的电能表的设计方案为DSP+管理MCU, 将DSP高速数字信号处理功能和高档MCU完善的管理功能结合。基本工作原理为:利用DSP高速数据处理器、16位A/D转换器对电能表通过的电压和电流进行记录。进而通过相应的公式计算, 得出各部分的电能累计数值、电参量数值、谐波强度、谐波与电压的关系、谐波与电流的关系等。数据计算完成之中, 通过高速通讯接口把信息传入到MCU之中。具体管理时为了更好地满足电能表的数据采集、存储和初始化设计等的功能需求, 采用了16位的MCU。在西安市纺织城电铁牵引变试点安装能够计量谐波电量的基波电能表和普通电能表进行一个月的比对试验, 发现前者比后者的电量多2%。由此可以得出, 给有谐波产生的客户安装计量谐波电量的基波电能表不仅可以使电量计量更准确, 而且减少了损失。

(三) 对电压互感器二次压降超差的客户进行改造, 提高大用电客户计量准确性。

高压供电高压计费的大电力客户的电能计量装置计量的准确性除了电能表的本身误差、互感器的合成误差之外, 还包括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压降引起的误差。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压降引起的误差与电压互感器的二次负载、导线截面、导线长度等因素有关, 所以, 要对电压互感器二次压降所造成的误差控制在一定的许可范围内。对于运行于变电站和客户处计费用的电压互感器的安装, 需求将电能表远离一定的距离, 如果二者之间的二次连接导线比较长, 那么二次连接导线上的电压降会导致电能表端子上的电压不等于电压互感器二次端电压, 其幅度和相位都有变化, 从而给电能的测量结果带来误差。

三、采用技术手段, 加大防窃电力度

(一) 试点安装单相防窃电电能表, 减少电量损失。

窃电一直是电量损失的一个主要方面之一, 不少地区用电秩序比较混乱, 部分居民用U型环、表前接线等方法进行窃电, 不仅使电量得到了损失, 而且也影响了线路的安全, 通过城网一户一表的改造, 用单相电子式电能表替代原先所用的机械式电能表, 有效地防止了以上行为的发生。通过改造, 线路的线损与以往相比有了很大减少, 但是, 随着而来的是新的窃电手段, 比如通过剪断电能表封印之后再使用强力胶进行粘接, 在表内短接线或者改变表内电子电路以及一火一地等更加隐蔽、难以察觉的窃电方式。为了应对这种新情况, 对于这一地区进行安装单相防窃电电能表进行试点。这种电表和一般的有所不同。它的外壳螺丝都采用了封闭处理, 表壳为一次性装配, 如果在表内短接线进行窃电那么必然会对外壳的封闭处理进行破坏, 进而使电检查人员可以发现其窃电行为并进行制止或者惩罚。同时, 电表内部置有特制芯片, 使电表能够对火线和零线两路电流都采用最大电流进行智能取样和判断, 对于使用“一火一地”或者在表内加装短路线等行为起到制止作用。经过在窃电比较严重的地区, 采取随机按照36户窃电电能表的三个月观察发现, 窃电行为有所减少, 效果十分显著。

(二) 安装防窃电计量箱, 有效防止窃电。

采取按照计量箱的形式解决线损高和用户窃电等问题, 经过实践发现, 效果十分明显。计量箱主要有上扣式计量箱, 组合式计量箱, 分体式计量箱等三种形式。上扣式计量箱主要是安装在变压器的低压桩头上, 里面安装有电能表和互感器, 使计量箱与变压器两者之间成为一体, 使用户窃电的行为得到遏制。这种计量箱运用的时间和数量都居第一, 但是损坏的数量也居第一, 主要运用于农村的综合变压器、炼钢厂、砖厂等窃电比较严重的单位或者企业。组合式计量箱主要安装在电线杆上, 里面同样安装有电能表和互感器安装, 箱体有低压线穿过, 能够较好地预防窃电。但是有些用户安装不便, 比如变压器桩头采用T字型接线的用户。分体式计量箱主要安装在墙上, 但是互感器和电能表是分别安装的, 主要是运用于信誉好的企业, 在配电柜内安装互感器并加装防窃电罩。

(三) 推广使用“YZJ-2000用电管理自动监测系统”进行自动监测防止窃电。

“YZJ-2000用电管理监测系统”集成了电子通信技术、数据处理分析技术和计算机技术, 在子站处配备了CPLD和CPU混合设备, 实现了即时数字信息采集和多路模拟的功能;系统设备采用了两类标准接口设备, 即TTL接口和RS-485接口;主站选用了WINDOWS 2000控制系统, 具有较强的稳定性;按照模块化设计的原理, 对系统的软件和硬件进行了优化, 即为软件的升级提供了现实帮助, 又促进了设备的良好运行;通讯方式上选用了无线通讯, 相比较有线通讯更加安全性和可靠性。该系统的各项设计都遵循了行业规范的具体要求, 在使用中发挥了较大的监督功能, 有效地减少了偷电和线损事故的发生。具体功能如下:

1. 用电管理功能。

数据采集:对系统的各部分数据如有功功率、无功功率、电压、PT、电流进行实时采集。远程抄表:通过无线通讯传输主站命令, 对4块电能表的数据进行采集。并具备自动分析电能表数据的功能。事件记录:子站具体存贮报警和屯量的功能, 主站对各种参数和数据进行记录保存。数字地图显示:事故发生后会在系统的LED屏中显示具体的位置。电表常数和底数设定:可分别设置多只电表的表常数和系数 (机械初值) 。

2. 用户用电异常报警服务功能。

以报表和直方图方式显示、报警单位、地址、时间、报警类型显示并能存储、记录、即时打印。

3. 用电计量管理。

可在系统主站任意设定两次抄表时间或临时抄录计量电表 (由RS-485口读取) 的数据, 可对各项用电指标进行分类、查询、统计。

4. 防窃电功能。

计量柜开门报警;计量柜超温报警;高、低压CT、PT二次接触点阻值增大、开路、短路。

四、突出科技创新, 提高工作效率。

(一) 计量资产录入采用二维条码提高工作效率。

为提高计量资产在运行、校验、维护、检修、使用跟踪及新资产的走字、入库等管理上的自动化水平, 减少人工失误, 提高效率, 因此研制开发了资产二维条码管理系统, 使用该系统之后, 完全实现了计量管理的自动化, 方便了计量资产信息的获取, 使计量管理的各个环节通过扫描枪扫描即可完成操作, 使计量资产管理的自动化程度大大提高。

(二) 安装杆上无线抄表装置提高工作效率。

原有的抄表装置需要采用人工这种比较原始的方式, 每次抄表不仅需要大量的时间以及人力和物力, 而且很不安全, 效率很低, 难以满足工作的需求。不少底数不能够及时得到采集和分析, 造成线损计算不能真实有效, 也无法为决策提供及时有效的依据。鉴于这种情况, 多次进行尝试其他方式解决该问题, 如使用远红外抄表技术, 不过因为技术、距离、光线等的限制, 效果并不明显。从2000年4月开始, 与西安亮丽自动化公司合作共同研发数字无线抄表器, 历时一年, 最终成功, 并在城东分局实验性安装49台进行试行, 发现完全能够满足准确、可靠、安全抄读电能表的实际应用要求。抄表原理:在电能表端和手持机端分别加装微功率无线收发器。二者通过标准RS232接口为自身的无线收发器进行相连, 实现数据指令的接受与发送, 继而实现远程抄表。该系统抄表距离最高可以达到300米, 一般有效距离大于50米。并且功耗小, 误码率低, 温度范围大。在试验中发现, 100米之内的抄表的正确率为100%远。这种系统不仅不必登杆抄表, 而且还能够在车内进行不停车的移动抄表, 无疑使工作效率大大提高。

摘要:搞好计量表计, 才能公平、公正、合理地搞好计收电费、经济核算工作, 才能合理进行生产调度、指挥生产、制定国民经济计划, 安排好人民的生活。

关键词:计量管理,计量准确性,技术手段,科技创新

参考文献

3.关于强化计量专业人员管理的建议 篇三

关键词:强化;计量;专业人员;管理;建议

中图分类号:F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5)15-0137-02

就当下而言,为了保证我国社会经济文明建设的重大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准确实施,就必须保证计量工作的稳定发展。保证计量工作的稳定发展就需要依靠在岗人员的力量,在岗人员的工作效率提升能够带动计量工作的稳定发展,提升在岗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就需要进行计量工作的专业培养和强化。传统计量工作在实施的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进行良好的专业人员素质培养,才能够保证未来我国社会长足的发展计划。本文针对目前我国社会的发展状态现状进行分析和研究,总结各方面的资料能够得知我国社会在计量工作进行的过程中存在的弊端,在文中提出相应的改革措施,希望能够有效的促进我国社会的未来发展,促进我国提升综合实力,站在世界发展舞台的前沿。

1 我国社会强化计量专业人员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当前世界迅猛发展,我国为了追赶世界的发展脚步在不断努力。为我国社会未来的长足发展做出计划的同时,还要提升我国社会的综合实力,首先就是要求社会各部门坚持实现科学技术现代化的建设。在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完善各部门的各项工作职能,就是为我国社会发展做出巨大贡献,也是为经济文明建设提供坚实的基础。计量工作成为我国社会发展中,提升科学技术的重要支柱力量。计量工作的操作范畴包含很多方面,对于地球能源计量的工作内容,企业和单位进行的经营和工程建设内容,还有运输行业等等层面的计量工作内容。广泛的操作范畴和严谨的操作方式,都足以体现计量工作的科学技术含量,也说明计量工作对于我国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起着重要的依靠作用。

计量工作的专业性极强,计量工作的操作步骤都需要严谨的科学技术进行监督和辅助,在对于不同种类的工作范畴中进行专业数据、质量的掌控和监管,是企业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途径。对于企业和社会所需要的能源资源进行专业的工具检测,进行认真的验证,进一步作出准确的分析和研究,依靠计量工作的准确实施,就能作出企业和社会计划成本的估计数值,能够帮助企业和社会完成节源开流的工作意义。综上所述,计量工作的实际工作内容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且在操作的过程中又需要严谨认真的对待,否则细小的操作失误都会影响整个程序的进行,也会给企业和社会的工程进行带来巨大的损失,影响社会收益,导致经济文明建设的发展环节出现问题。

对于计量工作操作执行的人员而言,计量工作是十分严肃的,需要工作人员具有极强的责任心和认真态度,对于计量工作专业人员的管理就显得十分重要。因此,综合上述因素,积极的强化计量专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没有高素质的专业人员进行计量工作的操作,很难实现企业和社会的整体发展,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我国社会的经济建设进程和速度。进行针对计量专业人员的管理工作强化,很大程度上能满足我国社会对于整体经济文明建设的体系构建,满足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需求。

2 我国社会计量专业人员管理工作的现状

伴随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我国社会对于生产效率的要求越来越高,为了满足我国社会的发展计划要求,进行周全的技术提升方法提升时当下的社会发展重要任务。面对我国社会当下的计量工作监管现状,可以总结出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希望通过对计量人员工作现状的总结,能够提出有效的改善建议和措施。

2.1 计量专业人员的评估制度不健全

我国社会的计量专业操作人员有许多方面的工作内容,其中包含对于计量器具的使用,其中又可以细致的划分为检验、认定、测量、校对、维护和修理等等环节,这些工作内容的操作分别在重多的工业、农业、科技企业中进行实际应用,需要专业的计量人员进行对于所从事行业的化学、电辐射、光传递等等性质的知识掌握,专业的计量人员所要掌握的职能越多,对于他们工作执行力的要求越严格,这些都需要进行强化的管理监控。一旦在计量专业人员的工作中出现管理的松懈,就会导致发生许多问题,上述的专业性操作都要求工作人员接受过严格的评估制度检验,但是我国目前的计量专职人员资格认证还存在许多缺失,没有细节的监管,和可能造成没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混入计量工作的队伍,造成未来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严重的工作操作缺失。

2.2 专业计量工作人员的职业操作规范准则不全面

大部分的计量工作人员在进行专业计量工作的操作方面已经构成了整体的操作体系,但是在具体的监管方面还缺乏相对准确地指导准则规范,比如在法律监管的方面就存在缺失,很难保证计量工作的规范进程,这些因素最终都导致计量工作在我国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很难取得长足的进展,也没有更好的社会影响力,导致整体社会的科学技术水平被拉低,影响了我国社会经济和文明的建设,引导我国社会发展目标的偏差。缺乏全面的计量工作人员操作规范,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科学技术的发展,是计量工作进程中的严重缺失。

2.3 专业计量技师资格认证体系不规范

我国社会关于专业计量技师的资格认证的体系还不健全,主要就体现在我国的专业计量技师资格认证从2005年之后才开始进行,之前的计量工作都是在没有专业人员认证资格的情况下进行的,后期虽然设立了计量资格技师的认证,却没有完善认证体系,导致认证资格的执行内容缺乏规范性。为了配合我国社会的整体发展,强行快速建立的认证体系是在缺乏研讨过程中,缺失了验证标准和体系的层层筛选,导致计量人员对于实际的工作感到手足无措,不能够应用计量管理系统进行操作执行,也会出现工作纰漏,最终导致资本损失。

2.4 专业计量人员的管理工作缺失

我国社会当下针对专业计量人员的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疏忽,在传统监管理念和现代化技术并存的时代,严重的产生互相干扰的状态。这种干扰严重的影响了专业计量人员的工作思维,使得专业计量工作人员在很大程上存在工作的缺失。由于全国范围内不同的计量人员考核标准,导致专业的计量人员出现了不同层次的状态,致使计量工作的结果出现差异,最终影响整体计量工作成果。还因为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专业的计量人员工作范围划分不健全,没有相应的管理划分组织进行计量专业人员的管理工作,长期的管理缺失,影响了整个计量专业工作人员的工作情绪和热情。

3 我国强化计量专业人员管理工作的有效措施

对当下我国社会的计量工作存在的许多问题,综合上述计量工作管理现状,提出了相关的强化改善措施。在强化计量专业人员管理工作的过程中,要进行实际操作的内容理顺,然后通过合理有效的措施进一步推动计量专业人员管理工作的实施。

①对专业的计量工作人员进行标准的资格考核和认证,通过严格的资格认证进行有效的筛选,能够提升专业计量工作人员的素质,保证整个行业的品质提升。专业资格的认证能够帮助提升计量专业的技术,是促进我国整体科学技术水平的有力途径。专业计量人员如果要通过资格认证,就会更加努力的学习相关的专业知识,进行专业的培训之中整合教材内容,完善自身科学技术职能,充实能力的同时完成资格认证考核。这些活动的进行,都能够促进我国社会综合实力的提升,是科学技术提升的有效推动力。

②在进行计量专业人员管理工作的强化过程中,要积极的配合传统的计量管理工作准则,进一步完善新旧制度的交替,让我国社会的计量工作操作职能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并且健全计量工作科技提升的体系构建。在日常的计量工作中,需要对于专业计量工作人员的工作监管,实时的保证计量工作的校对,建立一套完善的检验验收体系,让计量工作的实质内容能够得到准确的操作结果。

③针对我国社会目前现有的计量专业人员管理制度,进行体系认证的完善,就是要求建立法律保护的规范职能。保证专业技师的职业成果得到准确的大众认知度,提升整个计量行业的社会名誉,进而促进计量行业专业人员的工作热情。

④对计量专业人员的管理工作进行有效的推动和促进。建立完善的保护和鼓励政策,让专业的计量工作人员能够在良好的环境下进行工作,还需要确保专业计量人员的福利待遇,让专业计量人员认识到我国社会对于他们劳动知识能力的认可,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高涨的工作热情能带来认真准确的工作态度,提升我国社会的竞争力。

4 结 语

坚持以人为本的国家发展要素,需要在完善计量管理工作的过程中,对人员管理进行强化训练,积极的管理手段能够保证我国社会的经济文明建设的稳定发展,是国家发展的基础条件。

参考文献:

[1] 宣湘.不断开拓创新加快改革发展推动计量工作再上新台阶——在全国质检系统计量工作会议上的报告(摘登)[J].工业计量,2005,(2).

[2] 质检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的公告[J].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2,(32).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发布《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的公告[J].中国计量,2013,(6).

[4] 王建军.强化计量管理意识健全计量管理体系提升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水平[J].衡器,2014,(6).

4.国防企业计量管理论文 篇四

一、提高计量管理水平

1、随着社会科学技术水平的快速发展,我们已处于一个信息化的社会中,为适应变化形式,我们要在今后的计量工作中大量运用信息化手段,充分运用计算机及网络环境技术,采用先进的管理软件和技术软件,建立起企业计量检测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平台,实现计量指挥、调度等管理活动的信息化、系统化和科学化,及计量检定(校准)、检测等技术工作的准确化、自动化和高效化,逐步完善计量基础管理工作,促进体系的不断完善发展。

2、加强计量管理的执行力度。严格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的要求,科学地组织和实施量值传递工作,确保量值传递准确可靠,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为工厂科研生产测试提供高精度仪器支持。依据计量检测体系程序文件要求,使每个环节都有相应的措施来相互制约要求,利用好计量检测体系内、外部审核机会和计量监督检查,查找体系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对问题严格整改,不断加强组织管理和技术管理,使体系得到持续改进和发展。

3、加强计量工作奖惩力度,细化考核机制,对生产测试过程中的技术攻关、测量设备的研制、测量设备维修等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给予专项奖励,以建立良好的科研氛围,提高计量保障能力。

二、不断配备完善更加先进、可靠的软硬件资源

不断持续改进实验室的环境条件,加强光学、电磁学、热学、几何量等专业室的软硬件建设,根据工厂最高标准器和测量设备的配备使用情况,建立更新工厂最高标准或工作级标准,开展新的检定(校准)项目以提高检测、检定(校准)和测试的能力和水平;及时掌握了解国内外先进计量测试技术,配备性能先进可靠的测量设备,确保工厂科研生产测试的顺利进行。

三、抓好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计量人员的培训工作

1、随着型号技改项目的不断实施,所需高先进性能的测量设备越来越多,从日常检定(校准)到维修出现了不同层次的问题和困难,尤其是修理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进口仪器,外修价格昂贵,自己修理困难重重,急需有效解决办法。针对此情况:①加强现有检修人员的厂内外学习培训。充分利用仪

器下厂验收、入厂验收、保修期内修理等机会,让检修人员理解、掌握测量设备一般故障的排除方法,充分利用外部厂方的技术交流培训机会,使检修人员及时掌握最新的科技信息和技术发展方向。②加强充实技术队伍。随时掌握专业技术人员动态信息,对检修人员岗位做动态调整,并不断充实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优秀人才队伍,建立起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计量人才队伍。

2、随着测量管理体系程序文件的换版工作的开展,为使各单位兼职仪器仪表管理员能更好的适应新的计量管理工作,及时开展培训工作,以加强相关计量人员对GB/T 19022-2003新标准的了解、熟悉,加强对新体系文件运行程序的理解和掌握。

四、逐步了解开展实施能源、资源计量工作。

能源、资源计量工作是现代计量工作一个新领域。的逐步贯彻落实国家能源、资源计量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提出加强能源计量与节约资源的措施,面向工厂开展能源计量有关法律法规和节能监测技术标准的教育、培训工作,推广应用能源、资源计量检测和计量管理的新技术,提高企业能源、资源计量管理的水平和人员素质,促进节能降耗。强化对节能监测和能源、资源计量仪器仪表的监督管理,我建议工厂尽快建立新型能源、资源计量仪表的计量标准、校准装置,制定相应的技术规范,扩大能源、资源计量仪表的检定校准覆盖范围,保证能源、资源计量仪表有量值溯源的依据和途径。

5.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改革,引导社会投资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规范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批复》(国函〔2007〕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部使用社会投资建设的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国防社会投资项目)管理。

本办法所称社会投资,是指境内各类内资法人单位出资的非政府投资。政府投资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拨付的投资。外资、港澳台投资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对社会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对《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领域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限制类领域的国防社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对《目录》中放开类领域的国防社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第四条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是国防社会投资项目核准机关。

第五条

国防科工局和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是国防社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军工集团公司、其他中央企业、中央直属事业单位本级及所属单位国防社会投资项目向国防科工局备案。地方企事业单位国防社会投资项目按照属地化原则向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中央军工集团公司、其他中央企业、中央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本地区、本单位的国防社会投资项目初审和申报工作,实施项目监管。

第二章

核准制项目管理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见附件1)。项目申请报告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一式5份报送国防科工局。

第八条

国防科工局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1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申请报告进行初步审核。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一次性提出处理意见并说明理由,退回项目申请报告,或者修改申请报告,或者补充相关材料,或者重新上报。

第九条

对于比较复杂的项目,国防科工局视情委托中介机构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第十条

国防科工局应在收到符合规定和要求的项目申请报告2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的,经国防科工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对同意核准的项目,国防科工局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并抄送相关部门。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当书面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通知项目申报单位。

前款规定的时间不包括委托中介机构评估、专家评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时间。

第十一条

国防科工局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如有需要,应当以书面方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逾期未反馈的,视同同意。

第十二条

国防科工局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符合《目录》规定;

(二)符合武器装备发展需求;

(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四)符合国防科技工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结构布局要求;

(五)符合投资者的资格条件要求;

(六)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要求;

(七)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有关规定,且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八)对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无不利影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九)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

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核准之日算起。

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国防科工局提出延期申请,国防科工局在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

已经核准的项目,项目单位依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实施项目建设。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投资主体及项目单位股权结构变化、建设地点变更、纲领规模与能力变化等重大调整时,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国防科工局提出调整申请报告。国防科工局应在收到调整申请报告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调整的书面意见。

第十六条

对应申报核准而未申报,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或者核准文件失效的社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不得实施建设,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十七条

已核准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批复文件一式3份及时抄报国防科工局。

第三章

备案制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备案申请表(通用文本见附件2)。应由国防科工局负责备案的,备案申请表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一式5份报送国防科工局;应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备案的,备案申请表由项目建设单位一式5份报送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备案机关在收到备案申请表10个工作日内,对备案申请表进行初步审核。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一次性提出处理意见并说明理由,退回备案申请表,或者修改备案申请表,或者补充相关材料,或者重新上报。

第二十条

对于比较复杂的项目,国防科工局视情委托中介机构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

备案机关在收到符合规定和要求的备案申请表20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备案通知书》或者《项目不予备案通知书》,并抄送相关部门。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备案通知书》或者《项目不予备案通知书》,一式3份及时抄报国防科工局。

前款规定的时间不包括中介机构评估、专家评审时间。

第二十二条

备案机关主要按以下条件对备案申请表进行审查:

(一)符合《目录》规定:

(二)符合武器装备发展需求;

(三)符合国防科技工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结构布局要求;

(四)对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无不利影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三条

《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为2年,自印发之日算起。

项目建设单位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需延期建设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由原项目申报单位向备案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备案机关在收到申请后,于有效期届满之前做出是否准予延期建设的书面通知。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原《项目备案通知书》自动失效。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依据《项目备案通知书》,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实施项目建设。

第二十五条

对应申请备案而未申请,或者虽申请但不予备案,或者《项目备案通知书》失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一)投资主体发生变更;

(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类型发生变化;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重要变更事项。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者项目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备案项目竣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批复文件一式3份及时抄报备案机关。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备案的项目,竣工验收批复文件一式3份同时抄报国防科工局。

第四章

其他管理

第二十八条

已经同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不得随意中止建设。确需中止的,应由原项目申报单位向核准、备案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核准、备案机关在收到书面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对中止该项目建设对国家安全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影响及替代方案进行评估后,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

已经核准或备案的国防社会投资项目建成后所形成的能力纳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监管体系,其资产、设备设施等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对项目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执行保密资格认证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等有关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擅自变更核准、备案程序和事项,不得拖延核准、备案时限。

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应申报核准或备案而未申报擅自开工建设的,已申报但未予核准或备案擅自开工建设的,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得项目核准或者备案的,未经批准或同意擅自进行第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的重大调整的,未经批准或同意擅自延期、中止建设的,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核准、备案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和对国家安全的影响程度采取下列相应处置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将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列入失信者名单,并对社会公示;

(四)撤销项目核准文件或《项目备案通知书》;

(五)责令停止项目建设;

(六)吊销或提请吊销项目单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七)提请有关部门吊销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的营业执照;

(八)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编制项目文件和开展项目审查评估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草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本办法的精神和要求,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并抄报国防科工局。

附件:

1.核准制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

2.备案制项目备案申请表通用文本

附件1

核准制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

I、简要说明

一、通用文本是核准制项目申请报告编写内容及深度的一般要求。编写具体的项目申请报告时,如拟建项目不涉及通用文本中有关内容,在说明情况后,可不进行相关分析;有特殊性的内容,可酌情增加。

二、国防科工局将根据各类项目的具体情况,对通用文本适时进行修正。

II、通用文本

一、投资者基本情况(参照备案制项目备案申请表通用文本表I)和资格条件(参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

二、项目建设依据。

三、项目建设必要性。

四、项目建设方案概要。

五、项目建设周期。

六、项目相关影响因素分析及采取的措施:

(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

(二)相关产业政策、企业发展规划;

(三)军品能力保持措施;

(四)节能方案;

(五)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及移民方案;

(六)环境和生态;

(七)经济影响;

(八)社会影响与公共利益。

七、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八、结论与建议。

九、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十、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对提供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十一、附件:

(一)投资估算表;

(二)总图;

(三)涉密项目的招标方案;

(四)项目建设单位及投资方的注册证明(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经审计的最近三年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有关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信用等级证明、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附件2

备案制项目备案申请表通用文本

I、简要说明

投资者填写备案申请表,并提供相关附件。

II、通用文本

一、备案制项目备案申请表(见表I、表II、表III)

二、相关附件

(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及其批准文件或合同、协议;

6.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篇六

(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科委2013年10月9日)

为贯彻实施创新强市战略,推进我市工业和科技创新发展,实现合力兴工、创新强工,根据省委十三届三次全会精神和《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强市战略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发展创新型经济的若干意见》(市委〔2012〕18号)精神,结合我市创新体系建设要求,创新体制机制,进一步集中政策、资金等资源,有效运用竞争激励手段,统筹财政资金使用,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及统筹程序

按照“归属不变、资金拼盘、使用打通”的原则,自2013年起,每年预算安排的工业和科技专项资金,作为杭州市工业和科技统筹资金(以下简称统筹资金)。现有的工业、科技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全部纳入统筹范围。

2013年按年初预算整合设立13.41亿元(工业专项资金6.86亿元、科技专项资金6.55亿元)统筹资金。

每年预算编制前,由市经信委、科委根据财政预算总要求和统筹资金使用需要,提出当年各大类资金预算安排计划,报杭州市工业和科技重大创新项目资金统筹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统筹领导小组)同意,并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经信委、科委编制具体使用计划,报市统筹领导小组同意后,提交市财政局列入预算。

二、主要用途

统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市电子商务、信息软件、先进装备制造、物联网、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等重点产业的发展,以及我市特色传统产业的提升发展。

重点用于支持我市上述产业的技术创新、产业化投资、市场开拓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三、支持方式

采取直接与间接相结合的方式,主要通过补助、奖励、贴息、信贷引导、资本投入等方式予以资助。

四、资助内容

(一)鼓励重大创新项目和重点产业发展。

1.工业和科技重大技术创新项目。对企业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自主研究、掌握关键技术及相关知识产权,研发投入500万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研发投入的25%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项目。重点支持信息产业十大工程建设。具体政策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信息化建设推进信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委〔2013〕6号)另行制定。

3.先进装备制造业项目。对重大技术装备国内首台套项目,给予单个项目不高于200万元的奖励。以制造业为基础开展总集成总承包的项目,单个项目合同金额超过1亿元(含)的,按不超过项目合同金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具体政策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现代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3〕23号)另行制定。

4.机器换人项目(技术改造和工业投资项目)。对总投资在2000万元(含)以上[其中设备投资在5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额[医药企业含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MP)投入]的12%给予资助;对总投资在5000万元(含)以上[其中设备投资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额(医药企业含GMP投入)的14%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额最高不超

过1000万元。对设备投资额5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含)以上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分别按设备投资额的12%、14%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5.企业研发机构。支持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和技术中心。对设有研发机构和技术中心的企业,在申请工业和科技重大技术创新项目资助时,予以优先安排。

6.资质认证。对企业在技术等方面获得国际认证、国家相关资质认证和重大产品生产许可的,经批准后给予50—300万元的奖励。

7.推广示范应用项目。对经市政府确定、在杭州市实施的处于市场拓展前期的推广示范应用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8.重大工程项目中标资助。企业中标合同金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国家重大工程(项目),按中标合同金额的0.5%给予资助;对企业中标我市政府确定的应用推广示范项目,按中标合同金额的1%给予资助。单个企业当年累计中标项目资助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9.网上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支持我市企业通过省、市网上技术交易平台开展技术成果交易和转化,根据交易额给予相应资助。具体资助标准由市科委按照省政府有关网上技术成果交易的目标要求另行制定。

10.国家、省级相关资助项目配套。对国家、省级相关资助项目,按要求安排配套资金。

11.对特别重大的创新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予以确定。

(二)区、县(市)财政资金竞争性安排。

各区、县(市)政府和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当地特色产业发展、产业集群和块状经济提升、新兴产业培育以及创新基地建设实际,结合省、市提出的重大工作任务,参照市经信委、科委发布的重大创新项目申报指南,提出本地区的实施方案,包括拟采取的政策措施、资金投入计划、当地资金配套承诺、方案预期绩效与验证方式、项目计划等内容。经市统筹领导小组组织评审,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择优确定若干方案,并按等次安排切块扶持资金,用于对方案中项目实施补助。由市政府与有关区、县(市)政府签订责任书,市经信委、科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跟踪方案实施的进度和绩效。

(三)支持两城创新发展专项。

对青山湖科技城、未来科技城,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青山湖科技城、未来科技城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13〕150号)规定给予资助。

(四)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1.融资服务平台。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实施担保,对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担保机构,按对企业日均担保责任余额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

2.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服务重点产业发展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平台建设投入的20%—30%给予资助。其中,对服务产业集群(开发区、园区、基地)的项目,单个项目资助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文化与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建设。鼓励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提供平台消费券服务,具体办法由市科委根据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扶持政策另行制定。

3.科技孵化器。对市级以上孵化器,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3〕129号)规定给予资助。

4.科技金融投资服务资助。鼓励银行科技服务专营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按银行基准利率给予20%的贴息补贴。具体办法由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5.设立杭州市科技型企业融资周转金,具体标准另行确定。

(五)支持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

1.实施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行动计划(蒲公英计划、青蓝计划、雏鹰计划、瞪羚计划)。鼓励和扶持蒲公英企业发展,设立杭州市蒲公英天使投资引导资金;鼓励高校教师(专

家)团队式创业,安排一定资金完成雏鹰计划培育目标;鼓励和支持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

2.设立杭州市中小企业转贷引导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3.保护传承特色产业。支持丝绸与女装产业,保护发掘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与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资助展会、宣传、培训等项目,对特殊贡献的专业人士进行补助奖励。

4.市场拓展。鼓励我市企业坚持市场化运作原则,参加和举办带动我市产业发展、提升我市形象的专业展、高端展,重点支持电博会、物联网和安防展、工业设计展、机器人和自动化展等特色展会。对企业参展,按不超过展位费的50%给予补贴,单家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在展会中用于宣传杭州整体形象的投入予以全额资助。

5.专业培训。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由市政府批准、市相关职能部门举办的专业培训,给予一定的培训费用补助。

6.国家中小企业创新资金。对我市企业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助、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资助的项目,给予配套资助。

(六)淘汰落后产能加快产业转型升级。

1.鼓励各区、县(市)政府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以淘汰落后产能的规模、淘汰设备价值和职工安置人数等为依据,按照各区、县(市)政府实际支付企业补偿资金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

2.对企业的节能、节水、节材以及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循环经济项目,投资额在40万元(含)以上、节约率达到5%(含)以上的,一般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资助,重点项目按12%予以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3.对未纳入国家、省级奖励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项目节能量给予不高于300元/吨的补助;对纳入国家、省级奖励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在国家和省奖励的基础上参照省里标准给予60元/吨的配套补助。

(七)考核奖励以及其他保留政策。

1.工业和信息化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包括各区、县(市)中小微企业规下转规上目标考核]。

2.“三名”工程等(创新强工突出贡献奖、创新强工领军人物奖、创新强工标兵企业奖)评选奖励,具体评选办法由市经信委根据省政府“三名”工程评选要求另行制定。

3.节能工作考核奖励。

4.工业功能区(包括各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考核奖励。

5.对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给予贴息。

6.对实施预拌砂浆和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推广的企业给予资助。

7.支持科技支农和社会发展等。

五、申报主体和条件

(一)申报主体。在杭州市域内注册和纳税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核算规范、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企事业单位。区、县(市)财政资金竞争性安排的申报主体为各区、县(市)政府和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申报条件。申报项目须在杭州市域内组织实施,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及有关节能、环保、安全、消防、卫生、质量等标准要求。

六、申报程序、资金配套和拨付

(一)申报程序。企业根据《杭州市工业和信息化重大创新项目指南》、《杭州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指南》(以下简称项目指南)和申报通知的要求,通过市财政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自主申报项目,各区、县(市)经信或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等进行审查后,分别上报市经信委或市科委以及市财政局。市经信委、科委负责对项目进行初审,提出拟资助的重大创新项目名单,并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通过的项

目由市经信委、科委分别牵头,会同市财政、发改、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开展联合审查,形成项目资助建议计划提交市统筹领导小组审定。

(二)资金配套。本办法涉及的市本级企业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各区、县(市)企业资助资金,其中重点产业项目由市财政与区、县(市)财政各承担50%,非重点产业项目,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企业由市财政与区、县(市)财政各承担25%和75%,其他主城区的企业由市财政与区财政各承担50%。奖励项目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国家、省重大项目的配套资金,由市和区、县(市)按财政体制分别承担。

(三)资金拨付。市统筹领导小组确定资助计划,明确资助项目及资助额度,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科委下达资助计划。资金拨付采取转移支付方式或直接拨付方式进行。

七、资金的监督管理

(一)强化管理。各区、县(市)政府、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相关主管职能部门以及项目的承担、实施单位应加强对项目和资金的管理。对重大创新项目应签订项目合同书,实施合同管理,并严格执行项目合同书的各项规定。对区、县(市)财政资金竞争性安排,各区、县(市)政府、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与市政府签署责任状,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并做好资金配套工作。

各区、县(市)政府、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做好对本地项目的督促管理与协调推进工作。主管职能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的跟踪管理与指导工作。各项目承担、实施单位应按计划推进项目,并向主管职能部门及时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二)绩效评价。市经信委、科委应根据《杭州市工业和科技重大创新项目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市财政局应根据项目实施情况与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并及时向市统筹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通报绩效评价结果。建立资金安排动态调整机制,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统筹资金安排的依据之一;对绩效评价不合格的项目承担单位,取消其下一年度财政资助资格。

(三)严格问责。各有关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管理使用统筹资金。对骗取、挤占、截留、滞留、挪用统筹资金,以及其他违反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予以通报。同时,取消下一年度项目申请资格,并视情与项目所在区、县(市)以后年度的资金安排挂钩。

7.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篇七

新中国的国防科技工业是在“一穷二白”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经过60多年的艰苦奋斗, 我国国防科技工业经历了一个从小到大、由弱到强的发展过程, 取得了一系列的成就, 巩固了我国的大国地位和在国际舞台上的影响力。在这个发展过程中, 国防科技工业组织管理模式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军民结合”的萌芽阶段 (1949—1977年) 。1950年4月, 中央在重工业部下面设立兵工办公室, 国防工业从中央军委划归政务院管理, 国防工业从军事系统走向国民经济大系统, 这为国防工业走“军民结合”的发展道路首开先河。第二阶段:初步建立起“军民结合”的管理模式 (1978—1989年) 。1978年以后, 国防科技工业按照改革开放的方针, 积极探索军民结合、以民养军的新路子。但从总体上看, 国防工业的基本体制并未得到根本改变。第三阶段:“军民结合”管理模式的调整阶段 (1990—1997年) 。该阶段中央军委提出实现我军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能型、由人力密集型向科技密集型转变。这些关系战略全局的科学决策, 为国防科技工业管理体制改革确定了新的目标。第四阶段:“军民结合”管理模式的进一步完善阶段 (1998年至今) 。按照党的十五大做出的“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国防工业运行机制, 逐步更新武器装备”的战略部署, 以1998年开始的国务院机构改革为序幕掀起了国防科技工业历史上力度最大的一次改革。

二、我国国防科技工业组织管理模式的现状

党的十七大以后, 我国的国防科技工业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又进行了新一轮的国防工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党的十七大强调“必须站在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全局的高度, 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实现富国和强军的统一”, 还明确提出要“调整改革国防科技工业体制和武器装备采购体制, 提高武器装备研制的自主创新能力和质量效益, 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军队人才培养体系和军队保障体系, 坚持勤俭建军, 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路子”。

在十七大关于实行大部门体制的改革构想指导下, 国家决定成立工业和信息化部, 不再保留国防科工委和信息产业部, 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建制下设立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组织协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重大事项、保障军工核心能力建设等职责以及原信息产业部军工电子管理职责划给国防科技工业局。为了更好地贯彻十七大精神, 国防科工局正在制定措施, 落实“三定”方案, 积极适应新的管理体制, 按照缩短战线、突出重点的原则, 边调整边建设, 尽快建立符合武器装备建设规律、反映社会义市场经济要求、与新的管理体制相适应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国防科技工业局对国防工业实施管理职能, 其管理对象也将从主要面向国防工业转变为面向全社会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所有企事业单位, 具体职责有:研究拟订国防工业和军转民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国防工业及行业管理规章;组织国防工业的结构布局、能力优化调整工作;组织国防工业实施战略性重组;研究制定国防工业的研发、生产、固定资产投资及外资利用的年度计划;组织协调国防工业的研发、生产与建设, 以确保军备供应的需求;拟订核、航天、航空、船舶、兵器工业的生产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实施行业管理;负责组织管理国防工业的对外交流与国际合作。

地方国防工业管理机构是国防工业两级政府管理体制的组成部分。尽管多年来管理体制改革频繁进行, 机构设置形式不断变化, 管理职能及权限划分多次调整, 但国防工业两级政府管理的体制始终没变。中央机构改革以后, 大多数地方在机构改革中也以不同形式保留了国防工业管理机构, 并对其职能加以调整。改革后的各地方国防工业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统筹规划本地区国防工业经济的发展, 协助国防科技工业局开展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为本地区国防工业企业单位改革发展服务。

三、我国现行国防科技工业组织管理模式的问题与矛盾

1、管理结构方面的矛盾和问题

一是多头管理。军队、政府、集团公司对具体军工企事业单位、民口单位都有管理权, 只不过侧重点不同而已。总装备部受中央军委领导, 根据部队装备需求, 直接就军品采购科研生产计划、立项等方面对口具体军工单位和民口单位, 同时在业务上指导各军种装备部, 而各军种装备部也可以根据需要直接对口具体军工单位和民口单位。国防科技工业局受国务院领导, 在业务上指导地方国防科技工业单位, 同时在军品科研生产基础建设投资等方面对口各军工集团总公司。当然这种供需两条线的管理模式在好的制度下能够很好地发挥其工作效能, 但是如果两个管理部门存在的管理权限的交叉和管理职能的重叠不能有效地进行工作分担, 那么这种管理模式则无法在实际工作中发挥其最大效应。

二是政企不分。各军工集团公司对所属军工企事业单位实行全方位管理。各军工集团总公司资产所有权在国家国资委, 干部管理权在中央组织部。地方国防科工委办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领导下, 对辖区内地方军工单位、民口单位, 以及在辖区内各军工集团公司所属单位进行行业指导和行业管理。

三是军民分立、行业分立、条块分立, 缺乏有效的协调与合作, 更缺少总体规划、整体协调和顶层设计。这种组织管理模式在进行单一或专门武器装备生产时有其特定的优势, 但是这势必导致其在进行系统性武器研发和生产方面面临不足, 特别是无法满足整个武器装备系统发展的需要。

2、管理职能配置方面的矛盾和问题

当前位于我国国防科技工业主体地位的大军工集团公司由于在“干部管理、资产管理、人事管理”等方面存在职能缺失, 国有军工集团公司“管人、管事、管资产”的权力仍然由多个部门分别管理, 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手段, 因而事实上存在着指挥不灵、行政失效的问题。且军队 (主要是总装备部和各军种装备部) 与政府间、军工集团公司与政府间职责关系仍未理顺。比如, 在军品投资与计划管理体制上, 尚未完全摆脱计划按所属关系下达, 任务按所属关系组织实施, 条件保障建设实行所属关系投资的管理模式。国防经济主管部门从保密性和政治性的要求出发, 往往习惯于用行政指导手段管理国防科技工业, 不仅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管得过多过死, 而且使国防建设系统成为一个对外对内封闭的系统。这种封闭状态既不利于进行高效的社会分工协作, 也不利于建立军民结合、军民兼容的国防科技工业体制。

自1978年明确军工企事业单位实行“部省双重领导、以部为主”以来, 各地国防科技工业局受省委、省政府的委托, 一直沿袭对所辖地区军工企事业单位的管理界定在“以部为主”的行业管理范畴, 事实上只有“协调服务”的职责, 却没有具体的行政行为, 因而各地国防科技工业局的工作积极性都不高。这也是许多省、直辖市、自治区迄今为止没有设置独立建制的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的主要原因。

3、管理规则方面的矛盾和问题

目前我国对军品科研生产管理主要采取严格的“三证”制度, 即军品科研生产许可证、军工保密资格认证、质量保障体系认证。具体实施的管理制度有准入许可制度、保密制度、计量制度、标准化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技术状态管理制度、质量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制度、军代表验收制度、产品定型和鉴定制度等。在制度设计方面, 目前最主要的问题是, 还没有明确规范军品市场如何对民口单位开放的制度, 其各种管理规则实施主体尚未完全包括民口有关单位。这也是推进军转民、建立寓军于民国防科技工业新体系的一大障碍。

4、我国国防科技工业自主创新能力受到限制

不同于欧美国家国防科技工业的大专业领域组织形式, 我国国防科技工业是以行业划分的, 形成了以航空、航天、船舶、核、兵器和电子军工集团为核心的科技创新体系。而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军品科研生产布局相对分散、专业设置重复过多、资源配置不合理的原有格局没有得到根本性转变。由于战线长和投入不足, 国防科技工业基础薄弱, 技术创新能力差, 高技术武器装备研制生产能力不足, 一般产品生产能力过剩, 很不适应新时期武器装备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这种行业布局模式对基础研究的统筹规划是极为不利的。例如, 先进材料和电子装备几乎各大行业集团内部都在做, 研发力量低水平重复, 而且资料相互封锁, 形成恶性竞争。鉴于此, 本文认为国防基础性技术研发工作应该由国防部门统筹规划, 而本行业特有的技术研发就放在集团内部的科研机构进行, 这样才能集中力量办大事。

四、结论

纵观我国国防科技工业组织管理模式的现状和原因,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要求我们继续推进改革开放, 把改革创新精神贯彻到国防科技工业发展的各个环节;要求我们继续大力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 更加注重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提高军工经济整体素质和国际竞争力;要求我们切实加强国防基础科研, 提高国防科技研究设计、工艺制造、试验验证的基础保障能力, 突破共性、基础性关键技术, 增强对高新技术武器装备发展的技术推进能力;要求我们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加快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 促进工业由大变强, 振兴装备制造业;要求我们以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深化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 在正确定位、有效运行的基础上, 形成涵盖特殊性管理要求的制度创新和模式创新, 在加快向公共管理型政府转变的进程中, 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防科技工业管理体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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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金城:国防科技工业体制改革刍议[J].军事经济研究, 2006 (1) .

[5]熊光楷:论世界新军事变革趋势和中国新军事变革[J].外交学院学报, 2004 (6) .

[6]尤琳:关于产权理论的我国国防科技工业产权制度的改革研究[J].特区经济, 2008 (12) .

[7]袁和平:坚定走军民结合、寓军于民之路[J].国防科技工业, 2008 (10) .

[8]游光荣、孙霞:军民两用高技术产业化的现状与发展趋势[J].国防科技, 2007 (9) .

[9]游光荣:坚持军民一体化, 建设和完善寓军于民的国防科技创新体系[J].中国软科学, 2006 (7) .

8.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篇八

为了确保患者安全、病理诊断的质量,明确各级技术人员操作权限,根据卫生部《病理科建设与管理指南》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与流程。

一、细胞学涂片、冰冻切片、石蜡切片、免疫组化、电镜切片及各种分子检测由具备病理专业资质的技术人员制作。

二、出具病理诊断报告的医师应当具有临床执业医师资格并具备初级以上病理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经过病理诊断专业知识培训或专科进修学习1-3年。

四、快速病理诊断医师应当具有中级以上病理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并有5年以上病理阅片诊断经历。

五、无病理执业医师证书和非病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不得出具病理报告,包括细胞病理学报告。

六、针对病理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定期专业技术水平考核制度,对于考核不合格人员进行再培训与再授权制度。

七、未经授权的工作人员不得独立或越级从事各项病理技术。

9.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篇九

1.概述

1.1编写目的

本文档是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阶段针对相关用户使用所编写的使用手册,本文档中根据对不通角色用户及申报业务进行详细分析,使文档读者可以了解项目申报阶段各自的权限和处理的业务范围以及各自操作的使用方法。

此阶段业务包括单位管理,用户管理及项目申报,这些模块会在以下的描述中有详细介绍。

1.2目标

使本系统的使用用户能够轻松正确的掌握此系统的使用。

2.功能说明

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系统的功能分别有:注册功能,操作功能,审批功能,查询功能。查询功能还包括监察室的监察功能。

操作用户主要有:单位注册管理员,单位用户管理员,系统管理员,项目申报者,科技主管部门,大厅受理人员,项目分发人员,业务处室领导(处长),业务处室副处长,业务处室官员(项目官员)。在以下的描述中业务处室领导即为业务处室处长,业务处室官员即为项目官员。其中:

单位注册管理员主要操作有:审核注册单位,如果通过提交给科技厅信息中心审核。单位用户管理员主要操作有:单位用户的管理及维护。

系统管理员主要操作有: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的注册单位审核;系统参数配置;科技厅部门及用户配置;角色权限配置。

项目申报者只要操作有:填写申报信息,提交科技主管部门审核;申报信息查询。科技主管部门主要操作有:审核项目申报者提交的申报信息。

大厅受理人员的主要操作有:受理科技主管部门通过的项目;导出当天科技计划项目的受理记录并打印提交处室查看;分发科技主管部门通过的项目到相应处室。项目分发人员的主要操作:把项目分配给各业务处室。

业务处室领导的主要操作有:分发项目给业务处室副处长或业务处室官员,或者直接审核项目;审核经业务处室副处长或业务处室官员审核通过后的项目。

业务处室副处长的主要操作有:分发业务处室领导分发的项目给业务处室官员或自己审核项目。

业务处室官员的主要操作有:审核业务处室领导或业务处室副处长分发的科技项目。3.单位注册

3.1申报单位注册

注册单位登录http://dzzw.ynstc.gov.cn/eWAP/出现如下界面:

点击单位注册跳转到单位注册界面:

填写项说明:

1、单位全称:填写单位全称,必填。

2、单位地址:填写单位地址,必填。

3、单位性质:点击选择单位性质,必填。

4、科技主管部门:点击选择科技主管部门,必填。

5、法人代表:填写法人代表,必填。

6、单位所在地:填写单位所在地,必填。

7、单位传真:填写单位传真,必填。

8、单位电子邮件:填写单位电子邮件,必填。

9、单位连写电话:填写单位联系电话,必填。

10、邮政编码:填写邮政编码,必填。

11、组织机构代码:填写组织机构代码,必填。

12、联系人姓名:填写联系人姓名,必填。

13、联系人性别:选择联系人性别,必填。

14、身份证号码:填写身份证号码,必填。

15、所属部门:填写所属部门,必填。

16、联系人手机:填写联系人手机,必填。

17、办公室电话:填写办公室电话,必填。

18、联系人Email:填写联系人Email,必填。

19、联系人地址:填写联系人地址,必填。20、上传组织机构代码证扫描件。

21、上传项目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扫描件。

22、上传经办人身份证扫描件。

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提交,弹出以下对话框:

点击确定会弹出以下对话框:

点击确定后等待审核。提交单位信息后点击“下载单位信息表”:

将下载后的信息表打印。(网上提交成功后请打印纸质材料,连同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单位公章后交科技主管部门审核,经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盖章后,提交省科技厅信息中心。纸质材料一式3份,申请单位、科技主管部门、省科技厅各留存1份。)

3.2科技主管部门审核

科技主管部门登录http://dzzw.ynstc.gov.cn/eWAP/出现如下界面:

输入账号密码后点击登录,之后跳转到如下界面:

点击单位注册审核,查询出相应注册申报单位:

点击此条信息查看详细注册单位信息:

其中除去科技主管部门一栏外,科技主管部门可以修改其他信息。

如果审核通过则点击审核通过按钮,如果不通过则点击审核不通过按钮。在这里点击审核通过弹出如下对话框:

单击确定科技主管部门审核通过,注册单位信息提交科技厅信息中心审核。

3.3科技厅信息中心审核

科技厅信息中心登录http://dzzw.ynstc.gov.cn/eWAP/出现如下界面:

点击“管理”里的“单位审核”

点击项目进入:

查看单位信息:

如果通过,点击“审核通过” 如果不通过,点击“审核不通过”

通过后将短信通知申报单位,发送用户名和登陆密码。

4用户登录和注销

4.1登录

在浏览器中输入http://dzzw.ynstc.gov.cn/eWAP跳转到如下界面:

输入正确的账号和密码点击登录后跳转到主界面:

4.2个人信息修改

点击主界面如上图所示功能条区域的个人设置功能弹出如下信息界面:

用户可修改除账号外的其他基本信息,修改完成后点击应用,修改即生效。

4.3系统注销

点击系统右上方注销按钮即可注销。

5单位及用户管理

5.1科技主管部门增加申报单位

科技主管部门登陆后点击菜单单位注册审核,跳转到审核界面。

在这里科技主管部门可以删除未审核的注册单位信息或新建一个申报单位。

选中要删除的申报单位点击删除,即可删除未审核的注册单位。如果要新建申报单位则点击新增申报单位,跳转到如下界面:

填写完整信息后点击添加,添加成功后等待审核。5.3单位用户管理

单位管理员可添加和删除单位用户,管理员登陆后点击菜单单位用户管理跳转如下界面:

点击新建跳转如下界面后可添加用户

填写完整信息后点击保存后用户添加成功。单位管理员查询本单位用户勾选之后点击删除可删除用户。

5.4单位信息查看

单位管理员登陆系统后点击菜单单位信息查看,可查看单位详细信息。

5.5 科技厅部门及用户配置 5.5.1部门配置

系统管理员(账号admin,密码:888888)登录系统后点击菜单部门用户配置:

跳转如下界面:

默认查询出科技厅全部用户,点击部门根节点科技厅内部部门,展开部门树:

鼠标放在要添加部门的部门上面,点击+号即可添加一个部门:

鼠标移动到新建的部门上:

可以修改和删除新增部门:点击

可修改部门名称

点击可删除新增部门。

5.5.2用户配置

增加完部门后点击部门名称:

点击按钮新建,跳转到用户信息填写界面:

填写和选择信息后,点击按钮保存,用户新增成功。

6项目申报

单位管理员和单位二级用户都可以申报项目。

单位管理员申报项目直接提交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单位二级用户申报项目先提交到单位管理员审核,单位管理员审核通过,才提交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

6.1申报者提交申报信息(单位二级用户)

申报用户登录后点击菜单项项目申报

跳转到如下视图界面:

点击新建后跳转到如下信息填写界面:

点击下载申报指南,弹出如下界面

可下载查看申报指南。

其中项目申报信息分为基本情况,项目参加人员,科研报告,经费预算书,相关附件几个选项卡,下面会对各个选项卡逐个说明。

基本情况填写项说明:

1、项目名称:填写项目名称,必填。

2、申报单位:默认为申报单位,只读。

3、计划类别:选择计划类别,必填。

4、专项:选择专项,必填。

5、科技主管部门:默认科技主管部门,只读。

6、单位地址:填写单位地址,必填。

7、邮编:填写邮政编码,必填。

8、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负责人,必填。

9、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填写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必填。

10、联系人:填写联系人姓名,必填。

11、联系人联系电话:填写联系人联系电话,必填。

12、传真:填写单位传真,必填。

13、电子邮箱:默认为注册时电子邮箱,可修改,必填。

14、单位类型:默认为注册时单位类型,可修改,必填。

15、单位主营业务简介:填写单位主营业务简介,选填。

16、计划起止时间:填写计划起止时间,必填。

17、填报时间:默认为当日,只读。

点击选项卡单位概况后,填写单位基本信息。

点击选项卡人员后点击新建按钮可添加项目参加人员。

科研报告填写项说明:

1、科研报告编制单位:填写科研报告编制单位,必填。

2、科技计划支持情况:勾选科技计划支持情况,可多选,选填。

3、预期技术水平:勾选预期技术水平,可多选,选填。

4、预期主要成果形式:勾选预期主要成果形式,可多选,选填。

5、预期国内外知识产权情况:填写预期国内外知识产权情况,选填。

6、总经费:计算总经费,只读。

7、自筹及其他:填写自筹及其他经费,必填。

8、申请省科技经费:填写申请省科技经费,必填。

9、正文附件:点击下载,下载模板填写后上传,必填。

申报者点击查看预算填写说明,可跳转到预算填写说明界面,申报者按照预算填写说明填写预算表。

经费预算书填写项说明:

1、预算说明:申报者必须编制预算说明,并上传至预算说明。

2、附表:申报者需下载附表模板,按要求填写后。

3、单位财务负责人:填写单位财务负责人,必填。

4、预算编制人:填写预算编制人,必填。

5、开户银行:填写开户银行名称,必填。

6、账号:填写开户银行账号,必填。

7、预算科目:根据预算说明填写,默认为0.00。

根据附件描述上传相关附件,可上传多个。填写完整信息后点击界面上方保存按钮保存信息。

弹出如下对话框:

至此信息保存成功。消费者提交申请表,点击提交申请表按钮:

提交成功后如果是单位管理员申报信息提交科技主管部门审核,申报者可查询项目流程状态。

提交成功后如果是单位二级用户申报信息先提交单位管理员审核,单位管理员审核通过后才能提交科技主管部门审核,申报者可查询项目流程状态。

申报者还可以查看受理意见,点击按钮受理意见即可查看

6.2单位管理员审核

如果是单位二级用户提交申请表后,是先到单位管理员审核。

单位管理员输入账号和密码登入系统后看到:

点进项目后看到下面界面:

单位管理员审核通过就点通过按钮,提交到科技主管部门。

单位管理员如果审核不通过,则先选择回退至申报者回退(申报者填报),然后点击回退按钮。

6.3单位管理员提交申报信息

单位管理员审核通过就点通过按钮,提交到科技主管部门。

点击通过按钮后:

点击“确定”按钮后:

执行成功,在点击“确定”就成功提交到科技主管部门。

6.4科技主管部门审核

科技主管部门审核人员员登陆后进入首页,界面如下:

首页代办栏会显示申报单位已提交的申报信息,审核人员点击代办事项里面的项目信息跳转到项目审批界面:

科技主管审核人员可以查看申报者提交的全部信息,点击“科技主管部门意见”

如果审核通过审核人员需要填写科技主管部门意见,其中审核人必填,审核意见最多为500字。

点击上方按钮通过,跳转如下界面

审核通过信息提交至科技厅政务窗口。

如果审核不通过科技主管部门亦可将申报信息回退至申报者。

6.5生成申请书并下载

科技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项目申报者就可以生成和下载申请书。申报者登入系统,点击“项目申报”里的“项目申报”,找到项目点击进入。

点击信息上方按钮生成申请表

生成完成后点击按钮下载申请表:

跳转如下界面:

点击另存为,跳转如下界面:

选择文件存放目录,这里是存放到桌面,可修改文件名,点击保存后下载即完成。

6.6科技厅窗口受理

科技厅窗口受理人员登入系统:

点击“项目申报”里的“省科技厅政务服务窗口受理”:

点击项目进入:

查看项目信息,点击“窗口受理”:

系统自动建议分发到相应业务处,窗口受理人员也可以自己选择调整。填写意见,点击“保存”按钮:

勾选填写意见的项目,点击“受理”按钮。

如果审核不通过,勾选项目,点击“不受理”按钮,项目被退回申报者。6.6科技厅项目分发

科技厅项目分发人员登入系统:

点击“项目申报”里的“项目分发”:

勾选要分发的项目,选择分发处室:

点击“分发”按钮:

6.7业务处室受理

业务处领导登入系统:

点击“项目申报”里的“业务处室受理”:

点击项目进入:

查看项目信息,点击审核意见:

如果审核通过,点击“保存”和“提交”按钮:

如果审核不通过,就点击“不通过”,项目退回申报者

业务处领导也可以知道项目官员来受理

点击“指定项目官员”

勾选要分配的项目,选择工作人员,点击分配按钮

7查询

7.1申报结果公示查询

查询出一段时间内通过初审的项目。

用户登录系统后点击菜单申报结果公布查询出已通过初审的项目信息:

使用用户可修改查询条件查询,亦可点击按钮导出Excel把查询出的项目导出到Excel中。

8专家注册和信息管理

8.1专家注册

专家登录http://dzzw.ynstc.gov.cn/eWAP/出现如下界面:

点击专家注册跳转到专家注册界面,如下图所示:

填写项说明:

1、姓名:填写真实姓名,必填。

2、账号: 填写自己编写的账号,必填。

3、密码:填写自己设置的密码,必填。

4、手机号:填写自己真实的手机号,必填。填写完后点提交按钮,就完成注册。

8.2专家找回密码

如果专家注册后,忘记密码,在登陆界面上点击找回密码:

进入到以下界面,类型选择:专家

就进入一下界面:

按要求填写账号和真实手机号,按提交按钮:

这时专家就会收到短信发送的用户名和重置密码,请尽快登陆系统进行修改!

8.3 专家信息补充

从新登入界面,填写自己编写的账号和密码,点击登录按钮。

进入下图界面后,点击专家信息补充。

进入下图界面后,对信息进行补充。

注意:标有星号的为必填项,必须填写。

填写完成后点击左上方的“保存“按钮,联系单位管理员的审核。

8.4单位管理员和主管部门审核专家

单位管理员或主管部门输入正确的账号和密码点击登录后跳转到主界面:

然后点击管理选项。

在点击管理后,在点击专家信息管理。

点击查询条件,可以选择一些特定的条件,然后点击查询按钮,来快速查找你想找的专家。

单位管理员可以:

点击“删除”按钮后,就直接删除专家,专家的账号就无效,不能再登陆。

点击“取消本单位专家”按钮后,页面上不在显示专家,但专家还可以继续用账号登陆,更改信息后点保存后,让单位管理员继续审核。

单位管理员或主管部门可以点击专家进行查看专家的信息:

审批通过,就点击“审核通过”

8.5财务专家评审,如何操作?

财务专家用收到的账号登入系统,点击“填写评分表”,财务专家进行调整经费:

点击左边的填写评分表;

找到要评分的项目,点击填写按钮:

财务专家进入后,可以点击项目信息查看项目信息,对经费进行调整,并填写调整原因,最后给出调整意见,点击保存和提交。

8.6技术专家评审,如何操作?

技术专家登入系统,点击“填写评分表”:,点击“填写”按钮:

技术专家要打分和给出结论,然后点击“保存”和“提交”按钮。

8.7专家组长评审,如何操作?

专家组长登入系统,点击“填写评分表”:,点击“填写”按钮:

专家组长可以查看其他专家打分信息:

10.对科技管理人员胜任力的研究 篇十

1科技管理人员应具备足够的理论知识

作为科技管理人员, 必须将自己的知识结构不断更新, 加强自身专业知识的补充和转变。在现代科技管理过程中, 科技管理人员的胜任能力应具有计算机知识、网络知识和法律知识这三项。在专业知识层面上, 科技管理人员需要不断地进行自我更新, 在新的领域中注重掌握知识的核心, 还应在心理学和管理学知识层面上不断革新和补充, 多涉及科学领域的知识。在根本上要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发挥协调管理工作。在计算机知识层面上, 应以网络化和数字化标准要求自己。在互联网全球化的今天, 网络化和数字化的科技管理水平是企业管理的最基本条件, 也是科技管理人员能力胜任的重要表现, 因此, 熟练的掌握计算机与网络管理知识是当代科技管理人员必须胜任的能力之一。在法律知识层面上, 科技管理人员应从自身的地位出发, 将科技合同、成果申报、知识产权保护、科技成果等方面内容与法律结合, 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 进一步掌握科技法律的特点。

2科技管理人员应具备的胜任能力

当代科技管理人员在一些特殊事情的处理上往往能够体现出能力的高低。科技管理工作错综复杂, 在关键的关系和矛盾中如果抓住主要关系和矛盾, 就能够将整体工作进行目标化的分解, 在胜任能力的体现上主要包括:创新能力、组织能力、控制能力、公关能力和信息处理能力等, 在这几项能力中都能够体现科技管理人员的综合水平。在科技创新能力中, 科技的变革和管理中应重点体现创新, 在科技管理过程中, 管理模式和管理思维等都能够使科技管理人员突破以往的管理思维。通过旧观念的脱离和新观念的培养创新, 再加上各种政策和激励模式就能够对管理的认识更加科学化和系统化。在一个全新的管理体系中, 科技工作者的创新意识和创新热情能够开辟科技创新的新局面。在管理能力上, 科技管理人员胜任能力主要体现为对工作的全面管理和负责, 对科技管理应采取不断学习的、开放式的管理模式, 打破封闭管理模式, 具有完备的组织和协调能力。在控制力方面, 需要科技管理人员能够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 能够在非常态的环境下工作, 并且, 自身控制能力也往往体现在受到各种诱惑和阻力时是否能够保持冷静的情绪。在公关能力方面, 需要科技管理人员在处理自己所管理的分内事务的同时, 还需要面对多项对外的交流工作, 促进科技项目成果的达成和转化, 这些工作都是对具有较强胜任能力的科技管理人员的考验。在信息处理能力上, 主要依靠物质、能源和信息等几大项, 最重要的是在物质的保障上还有能源的提供上。科技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科研信息进行加工和处理, 并能够获取有效的信息价值, 提供给一线人员足够的支持。

3科技管理人员应具备的工作态度

在社会发展和经济飞速增长的态势下, 推动进步的力量就是科技管理人员, 因此, 必须要热爱本职工作, 要把科技管理工作当成自己的事业, 以谋求最大化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重点, 从工作态度上也能够体现出科技管理人员的胜任能力。在敬业精神上, 要求科技管理人员对工作状态做及时的调整, 将责任心、进取心、自律意识等方面调整到最佳状态。科技管理人员要根据相关部门的规划来有效合理地制定自己的科技管理工作, 以敬业精神和风险精神为宗旨, 积极主动的去推动自己进行不断思考、探索、学习, 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在责任感上, 应以国家的科研工作为主, 通过优秀的科研工作不断地历练自己, 将其转化为生产力来高速发展。因此, 在科技管理中, 科研人员的服务具有社会主义现代化意义, 应具备高度的责任感。

4结语

科技管理人员胜任能力是人力资源管理中一项综合能力的表现, 在人力资源管理中进行细致的招聘、甄选、培训、考核等, 都离不开胜任力的评估。在科技管理人员中, 通过对知识、能力等多个方面的综合评价, 能够为科技部门和企业在选配科技干部时提供有效的标准, 也为科技管理人员的自我发展提供了目标, 只有将符合科技管理胜任能力的人才输送到社会, 才能够更好地发展我国的科技创新产业, 进而更好地带动我国科技产业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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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周卫星, 景玉珍, 马进元, 等.建立科技管理人员考核指标体系的探讨[J].青海科技, 2003, (05) :127.

[3]王华, 赵丽萍, 灌宏, 等.浅谈科技管理人员的素质及培养[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 2011, (24) :5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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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张玲, 姜川, 周文胜.高校打造高素质科技管理队伍的探索[J].科技管理研究, 2007, (05) :55-56.

11.全国计量检定人员考核规则 篇十一

【颁布单位】 国家技术监督局

【颁布日期】 19910801

【实施日期】 19910801

【章名】 全文

一、为做好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工作,保证计量检定员考核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和《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 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计量检定人员的考核和复查考核必须执行本规则。

三、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由其主管的人民政府计 量行政部门组织考核。被授权单位执行授权任务的计量检定人员,由授权 单位组织考核。根据特殊需要,也可在授权单位监督下委托有关主管部门 组织考核。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人员,由其主管部门组织考核。

四、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内容

(一)计量理论知识

1.计量基础知识:计量概论,法定计量单位和误差理论及数据处理。

2.计量专业知识:专业基础知识;专业项目知识;相应计量标准、工作计量器具的原理和使用维护;专业项目常用误差理论等知识。

3.计量技术法规:相应的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计量检定规程和检定、测试技术规范。

4.法律知识:计量法律、法规、规章。

(二)计量检定实际操作技能

1.相应计量器具全过程检定操作;

2.检定结果处理;

3.出具检定证书、标注检定印。

五、计量检定人员理论考核试题必须从国家技术监督局审定的《全国 计量检定人员考核统一试题集》中选定。具体组卷由组织考核的单位或其 委托的单位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审定的计算机组题软件进行。

《全国计量检定人员考核统一试题集》尚未列入项目的理论考核,由 组织考核的单位负责命题。省级以下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考核命题,报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其他主管部门的考核命题,报同 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六、计量理论知识考核的阅卷和计量检定实际操作技能考核由组织考 核单位聘任的主考人员承担。每项计量检定实际操作技能考核的主考人员 不得少于两人。

七、主考人员应具备以下业务条件:

(一)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

(二)熟悉计量法律、法规、规章;

(三)较全面地掌握计量基础知识、有关计量专业知识和相应的计量 检定规程;

(四)依法取得相应项目计量检定证件,从事计量检定工作三年以上。

八、计量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两项理论考核和计量检定实际操作技能 考核,分别按百分制评分,六十分及格。两项理论考核和计量检定实际操 作技能考核有一项不及格,即为不合格。

九、经考核合格的人员,由组织考核单位颁发“计量检定员证”。

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和其他单位的主管部门,每五年 要对所属和授权单位设置的计量检定员进行一次复查考核,复查考核面不 低于30%。复查考核不及格的,限期补考,补考仍不及格的,注销其计 量检定员证。

十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和其他单位主管部门要对所属 单位计量检定员登记造册,并报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十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和其他单位主管部门要及时注 销所属单位调离计量检定岗位和离休、退休人员的计量检定员证,并在每 年年底前将所属单位新增和注销的计量检定员名单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十三、研制计量标准的主要技术人员;计量检定规程的主要起草人员 ;为国家技术监督局举办或认可的计量检定、测试培训班编写讲义或授课的人员,以及《全国计量检定人员考核统一试题集》各专业的主编审,若 需从事相应项目的计量检定、测试工作,可以免考。

免考须由本人填写免考申请表,经组织考核单位核准后,报上一级主 管部门审批。经批准的,由组织考核单位发证。

十四、经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按规定考核合格,取得计量检定人员 理论考核合格证的计量专业大、中专毕业生、参加计量检定人员考核时,可免考计量基础知识和相应项目的计量专业知识。

十五、应考者必须遵守考场纪律,有做弊行为的以不及格论处。组织 和承担考核工作的有关人员营私舞弊、违法失职、泄漏考卷试题,情节轻 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十六、与本规则配套使用的计量检定人员考核申请表、计量检定人员 登记卡、免考申请表、考核评分表的样式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105 号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经2007年12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1987年7月10日原国家计量局公布的《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 长李长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量检定人员管理,提高计量检定人员素质,保证量值传递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计量检定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计量检定人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及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检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计量检定人员从事计量检定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取得计量检定员资格。

第五条 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中专(含高中)或相当于中专(含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二)连续从事计量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并具备6个月以上本项目工作经历;

(三)具备相应的计量法律法规以及计量专业知识;

(四)熟练掌握所从事项目的计量检定规程等有关知识和操作技能;

(五)经有关组织机构依照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等要求考核合格。

第六条 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格申请书;

(二)考核合格证明。

第七条 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其主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 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作出核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

内向申请人颁发《计量检定员证》;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计量检定员从事新的检定项目,应当另行申请新增项目考核和许可。

第十条 《计量检定员证》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颁发《计量检定员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核换证申请。原颁发《计量检定员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复核换证。

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申请和核准等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前款规定的档案保存期限为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7年。

第十二条 具备相应条件,并按规定要求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可以从事计量检定活动。

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依照注册计量师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或者《注册计量师注册证》。

第十四条 计量检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从事计量检定活动;

(二)依法使用计量检定设施,并获得相关技术文件;

(三)参加本专业继续教育。

第十五条 计量检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照有关规定和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活动,恪守职业道德;

(二)保证计量检定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的真实完整;

(三)正确保存、维护、使用计量基准和计量标准,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

况;

(四)承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的与计量检定有关的任务;

(五)保守在计量检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十六条 计量检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资料;

(二)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

(三)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

(四)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计量检定员证》或《注册计量师注册证》。

第十七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计量检定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计量检定人员管理档案,并将计量检定人员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十八条 计量检定人员出具的计量检定数据,用于量值传递、裁决计量纠纷和实施计量监督等,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计量检定人员违反计量检定规程或者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不得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计量检定人员依法执行任务。

第二十条 未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擅自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是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授权的其他技术机构。

本办法所称计量检定活动,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活动。

第二十四条 计量检定员资格申请书、考核合格证明和《计量检定员证》的式样以及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12.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篇十二

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教师与国内外同行的学术交流,扩大我校的国际国内学术影响,提高学术研究水平,学校设立相关经费资助我校教师和科技人员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会议。为做好参加学术会议资助与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术会议是指以学术研讨为核心组织的会议,主要分为国际学术会议、全国性重要学术会议、一般性学术会议、校内研讨会四类。国际学术会议指有外国学者、港、澳、台学者参加的会议,全国性重要学术会议,指一个或几个全国重要的学术团体和单位组织的学术会议。

第三条 凡我校在编教师和科技人员均可申请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会议经费资助,但按以下次序优先予以资助:

1、是国际国内会议的组织(主持)者、大会报告人、分会(组)主持人;

2、被邀请在会议上宣读论文;

3、会上发表的论文一贯被SCI、EI、ISTP等索引所收录的会议。第四条 申请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会议经费资助应符合以下条件:

1、会议应是本学科较高层次的国际国内会议,或定期举行的著名区域性国际国内会议;

2、申请者拟参加的学术会议主题必须与申请者的研究方向紧密相关;

3、参加该会议有利于推动我校相应学科的发展;

4、被会议接受的论文标明第一作者所在单位为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5、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申请者应具备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规定的外语水平,能自由会话、宣读论文和进行会内外学术交流。以及其它出境条件。

第五条 学校对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经费资助方式为部分资助,资助范围包括会议注册费、国际旅费(国际交通、住宿和生活补助费),且最多不超过2万元,不在资助范围内的费用由会议参加人的课题或其他经费中支出;国内会议资助范围包括会议注册费、旅费(住宿和生活补助费,教授可乘飞机或软卧,副教授可乘硬卧,讲师及以下可乘硬座,超标准部分由本人的课题或其他经费支付)。

第六条 凡接受学校资助参加会议的学术论文被SCI、EI和ISTP等收录的,学校不再另行奖励。

第七条 教师参加各类学术会议,学校视不同情况分别资助:

1、论文被国际会议接受为大会特邀报告、口头宣读和展示的;论文被国际会议接受为大会特邀报告的,可另资助一名科研助手。教授以上职称者展示论文不予资助。

2、论文被全国性大会接受为大会特邀报告、口头宣读和展示的;论文被会议接受为大会特邀报告的,可另资助一名科研助手。副教授及以上职称者展示论文不予资助。

3、国内一般性学术会议的资助对象为在会议上作口头报告的35岁及以下、讲师(含讲师)职称以下的青年教师。

4、校内学术会议不予资助。

5、研究生导师参加学术会议申请资助的,鼓励带其研究生参加会议,其研究生作为第一作者也须有论文被会议录用,否则不予资助;研究生参加学术会议,学校按相应规定减半资助。

第八条 每篇学术论文资助1名作者参加会议,同篇或70%以上内容相同的学术论文只资助一次;每名科技人员一年只资助一次国际或国内学术会议。

第九条 申请参加学术会议经费资助的人员须填报《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学术会议资助申请表》,所在学院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并附会议通知书、论文录用证明和会议给申请者的邀请函。

第十条 资助教师参加学术会议的申请与审批工作采取随时受理、随时审批的办法。申请时需同时提供会议论文全文(国际会议需提交英文)、会议通知、录用证明、邀请函及相应口头或展示的证明,科技处负责对申请人资格和形式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国际会议需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学校对参加学术会议的资助经费实行专项管理,并不定期将接受资助人员名单、会议名称、会议等级和资助方案等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全校教师的监督,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追回所资助经费并报请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获资助人员须于参加学术会议后一个月内,按照《南京信息工程大学资助教师参加学术会议总结报告提纲》向学校科技处提交参加会议情况总结一份,并在学校做一次学术报告,向本学科、本单位及相关学科、相关单位教师通报会议情况及会议所展示的重要科学研究进展和动态。学术报告的安排应提前通知学校科技处交流科,得到确认后会同总结报告方可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获资助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提交总结报告或不按规定做学术报申请流程:

1、本人提交申请表(需经本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告者,学校有权不予报销,所发生的费用责任自负。

及相关证明材料;

2、科技处交流科形式审查;

3、科技处领导根据交流科审查情况决定资助意见;

4、国际性会议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5、同意后,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并参会。报销流程:

1、申请人撰写总结报告;

2、安排校内学术报告,并通知科技处交流科确认;

3、准备单据、总结报告和申请书的批件到交流科审核(国际会议票据需事先经国际合作处审核签字);

4、科技处领导签字报销;

5、将申请表、总结报告和报销数额报交流科备案即可。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公布的《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参加学术会议资助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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