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银行理财

2024-08-14

银监会银行理财(精选20篇)

1.银监会银行理财 篇一

银监会严批银行理财乱象 六项违规迎来整改

2011年06月29日 15:17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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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戳穿”了商业银行的花招,六项被点名的违规操作包括:同业存款存放本行、购买他行理财产品、投向政府融资、绕过信托做信托受益权产品、委托贷款理财产品、票据资产理财产品。

本报讯 银监会于上周五召开理财业务会议,批评当前理财市场出现乱象、恶性竞争,并点出了现存的六项违规操作,要求商业银行立即整改。

随着6月30日的临近,为满足存款规模、缓解存贷比监管压力、美化半年报业绩,大规模发行短期理财产品成为商业银行“救急锦囊”。据统计,截至6月上旬,银行理财产品总额已达7万亿元。今年以来银行发行理财产品有6000多只,已接近去年全年总量。年化收益率节节抬高,最高收益率甚至达到了7%。

据调查,一些商业银行月底为期两天的短期理财产品收益率已经达到了7%。与以往的理财产品定制了精致的宣传页不同,随着月底监管指标考核日子临近,部分银行理财产品回购期限扩展为31天、21天、14天、7天、5天、2天,购买门槛也从5万元提高到了10万元、20万元。

据记者调查,银行兜售的短期理财产品并没有详细的说明,大多是产品经理将印有相关信息的A4纸揣在兜里,口头向客户通知,如有问询的再进一步讲解。

商业银行发行短期理财产品,特别是跨月末时点的理财产品,是为了迎接年中各项指标检查。因为一款理财产品在月末申购,申购款体现便成为银行的存款,而到下月初,理财产品成立,申购款便从银行“表内”划走。

据普益财富的统计显示,上周到期的理财产品中,某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一款理财期限为一年的结构型产品实际收益率为零,远未达到7.00%的最高预期收益率。

理财产品的“表外化”特征所引发的风险需要高度警惕。瑞穗证券亚洲公司董事总经理、首席经济学家沈建光认为,存款“出逃”到理财,是负债方的表外化。银行大量代销融资性信托理财产品,委托贷款急剧放量,是资产方的“表外化”。而“双重表外”业务的扩张,脱离了监管者的监管范围,且没有有效的风险对冲机制。一旦表外贷款无法偿还,银行为避免声誉上的损失,必将动用表内贷款偿还理财资金,表外风险转嫁表内。在上述过程中,中小银行风险更加明显,“一旦贷款企业还款能力出现问题,中小银行将是这场‘危机’的首个波及对象。”(辛财)

2.银监会银行理财 篇二

2007年是全民投资热情空前高涨的一年。一份来自银监会统计数据显示:2007年,各中、外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全年销售总量有望达到1万亿元。但对于投资理财的风险认识方面,目前很多投资者还存在诸多误区。

近年来,随着我国银行业改革开放逐步深入,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产品和服务不断推陈出新,诸如财产信托、QDII、衍生产品等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断涌现。但同时,由于缺乏基本的金融知识、对投资理财产品风险认识不足或银行营销过程中存在违规等问题,有关银行客户遭受损失的案例不断增多。

日前,在中国银监会举办的一场公众金融政策讲座上,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特别指出,目前,随着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能力的增强,新的理财产品不断出现,广大金融服务消费者投资理财,一定要树立正确的观念,避免走入误区。从银监会的角度,至少要注意以下五个方面:

1银行理财≠储蓄存款

虽然银行理财产品相对股票、基金更为保守(稳健),但本质上是金融投资产品,并不是储蓄存款。是投资就必然有风险,理财产品购买者要承担“买者自负”的风险。即使是保证收益的理财产品,也可能存在着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这与银行传统的储蓄业务有着本质的区别。

2 预期收益≠实际收益

大多数理财产品的收益情况与所投资标的市场表现挂钩,理财产品说明书上的预期收益通常是在过往经验数据基础上预测得出,最高预期收益更是在理想状态下的结果,由于金融市场变化莫测,理财期满最终实现的收益,很可能与预期收益有偏差。

3 口头宣传≠合同约定

理财产品的责任和义务在产品购买合同中约定。对于自己不能完全理解的理财产品,不要光听销售人员的口头宣传就草率作出购买决定,即便产品说明书及理财合同的条文很难理解,也请务必仔细阅读,对于没有把握的,请咨询相关专业人员。

4 别人说好≠适合自己

理财产品千差万别,没有最好的,只有最适合自己的。高风险的产品可能带来高回报,会受到风险承受能力强的人的追捧,但对于那些抗风险能力差的人,这样的产品并不适合,不应该只看到别人的高收益,而忽视了遭受损失的严重后果。投资者应正确评估自己,选择适合自己的理财产品。

5投资理财≠投机发财

投资理财是一种长期的、理性的、专业化的投资行为。不能投资过多集中于单一产品,导致风险过于集中;更不能听信无风险、高收益、“一夜暴富”的神话,否则往往会落入非法金融机构的陷阱“血本无归”。

广大金融服务消费者在选择投资产品之前,一定要克服“暴富”心理,不要盲从,要树立四个方面的观念:

一是要做好充分准备,进行充分的信息分析,形成自己独立的判断。

二是要选择投资自己熟悉、具备风险承受力的产品。

三是要善于借助外力,适时咨询真正合格的金融专家,提供决策参考。

3.银监会银行理财 篇三

近年来,关于银行理财业务是否属于影子银行的争议较多,外媒利用银行理财业务唱空国内银行股、中国经济和政府债务的声音不绝于耳,国内各界对此也高度关注。我们的分析结果认为,在政策层面上,国内银行理财业务不应属于影子银行。

银行理财业务有严格独立的监管政策框架。2005年以来,中国银监会陆续出台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等在内的20多项监管规章和制度,涵盖业务管理、风险管理、销售管理等诸多方面。同时,理财产品实行产品报告制。各项理财产品发行前须向监管部门报告,监管部门实施持续的非现场监测,必要时开展现场检查。

银行理财业务法律关系明确。按照《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8号文)规定,银行应实现理财产品与投资资产一一对应,做到每只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每只产品必须建立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在“卖者有责”基础上实现“买者自负”。

部分理财业务存在期限错配,但流动性风险整体可控。据初步调查,目前大部分银行及分支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与资产都是一一对应,但确实也有部分产品存在期限错配的情况,银行对这类产品的流动性风险做了严格的管理,设置了流动性风险管理指标或限额指标,定期开展流动性压力测试和应急演练等,整体上降低了流动性风险。

银行理财业务不涉及高杠杆操作。中国银监会在多项监管规定中对理财资金的投向做了限制。因此,投资资金的来源、运用不涉及产生信用杠杆的机制安排。

理财业务需充分披露信息。银监会各项监管规章针对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要求非常详细和严格,比如8号文明确了银行应向理财产品投资人充分披露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情况等。

通过以上比较分析发现,银行理财业务有严格的独立监管框架体系,运作管理过程中无高杠杆操作,参与各方承担信用风险职责清晰,期限错配引发的流动性风险可控,信息披露充分,不易引发系统性风险。

虽然从监管政策上分析来看,银行理财业务不应属影子银行,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也存在部分为规避监督和实现监管套利的理财业务,表现为影子银行产品。同时中国资本管理市场的发展处于初级阶段,对银行理财代理人法律主体地位尚需厘清,这些都需要监管层提高警惕。

4.银监会银行理财 篇四

【法规编号】 4996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随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理财业务的风险特性日益复杂,为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现就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业银行发售理财计划实行报告制。

二、商业银行应最迟在发售理财计划(包括总行管理以及总行授权分行管理的理财计划)前10日,统一由其法人机构将以下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向负责法人机构监管的银监会监管部门或属地银监局(以下称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一)理财计划的可行性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基本特性、目标客户群、拟销售的时间和规模、拟销售的地区、产品投向、投资组合安排、银行资金成本与收益测算、含有预期收益率的理财计划的收益测算方式和测算依据、产品风险评估管控措施等。

(二)内部相关部门审核文件。

(三)商业银行就理财计划对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投资顾问等相关方的尽职调查文件。

(四)商业银行就理财计划与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投资顾问等相关方签署的法律文件。

(五)理财计划的销售文件,包括产品协议书、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评估书等需要客户进行签字确认的销售文件。

(六)理财计划的宣传材料,包括银行营业网点、银行官方网站和银行委托第三方网站向客户提供的产品宣传材料,以及通过各种媒体投放的产品广告等。

(七)报告材料联络人的具体联系方式。

(八)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商业银行应由主管个人理财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对理财计划的报告材料进行审核批准后,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四、商业银行应确保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于报告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商业银行应按照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要求进行补充报送或调整后重新报送。

五、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应最迟在开始发售理财计划后5个工作日内,将以下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法人机构理财计划发售授权书。

(二)理财计划的销售文件,包括产品协议书、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评估书等需要客户进行签字确认的销售文件。

(三)理财计划的宣传材料,包括银行营业网点、银行官方网站和银行委托第三方网站向客户提供的产品宣传材料,以及通过各种媒体投放的产品广告等。

(四)报告材料联络人的具体联系方式。

(五)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商业银行应在理财计划销售文件和宣传材料中提供全面、完整的理财计划相关信息,进行充分的销售前信息披露,并以通俗的文字表达,确保客户能够以相关信息为基础,结合自身的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预期等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七、从即日起取消《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41号)第二条的规定。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

《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41号)第二条规定:

5.银监会银行理财 篇五

市分行:

市银监分局于八月十九日对我部呆帐核销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有疑事实反馈如下:

一、**家电站核销2万元及表外利息342516.01元的帐务处理地事实描述:

反馈:

该公司经**区人民法院出具(2003)法院执字第41-1号裁定终结执行,故对该贷款停止计息处理,所以申报核销数与实际数相同。

二、**市恒发物资贸易公司贷款属委托贷款,不符合核销条件的事实描述:

反馈:

1、恒发物资贸易公司于1994年在原市*行信托公司贷款20万元,截至2004年底余额10万元。后该信托公司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撤销,贷款并入市*行营业部,原贷款合同为委托贷款合同(协议),并帐时已纳入规模,[-http://找文章,到]按自营贷款管理,不再属委托贷款范畴。但由于时间跨度长,原经办人员都不在本岗位,故何时转为自营贷款,已无法查明。

三、对呆帐损失责任人未予责任追究的描述

反馈:**市轻纺经销公司2004核销本金94万元,利息139万元,该贷款的损失属企业经营不善及市场变化等外部原因造成,我行无人为责任,再者贷款经办人已调离*行系统,无法追索。

四、未建立“账销案存”核销台帐及未继续追偿的描述:

反馈:

2004我部按上级行的安排,共核销呆帐6户,本息313万元,其中本金120万元,利息193万元。

1、账销案存、核销台帐已由会计部门专帐管理,信贷建立微机台帐,无形式上的手工台帐帐簿(已整改)。

6.银监会银行理财 篇六

来源:第一财经日

银监会在9月22日公布了银监会主席尚福林于9月2日签署的2015年9号令,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做出相应修改。新修改的《管理办法》最大的变化就是删除了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比例不得超过75%的规定,将存贷比由法定监管指标转为流动性监测指标。按照业内人士估算,存贷比监管指标取消后,大致会释放出6万多亿元的信贷额度。这将大大提升银行的信贷投放能力,增强对“三农”、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的贷款投放。修改后的《管理办法》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

删除存贷比 流动性覆盖率和流动性比例

新修改的《管理办法》将流动性风险指标中的存贷比删除,只包括流动性覆盖率和流动性比例。

“目前在执行过程中还在一个过渡期,对存贷比取消以后这种市场行为,对商业银行来说是利大于弊。”中信银行副行长郭党怀在此前的银监会银行业例会上表示,中信银行测算其存贷比在75%~80%的幅度,意味着还有5个百分点的弹性。

同时,郭党怀也表示,存贷比取消以后,对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市场化了。商业银行出于流动性考虑,将重新规划它的资产分布。

删除存贷比不仅可以缓解银行揽储压力,也将为银行的变革释放更多的空间,同时社会融资成本也有望因此有所降低。

尽管存贷比在已经不在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指标中作为硬性指标,银监会依然将其作为监测指标。

“银监会应当持续监测商业银行存贷比的变动情况,当商业银行出现存贷比指标波动较大、快速或持续单向变化等情况时,应当及时了解原因并分析其反映出的商业银行风险变化,必要时进行风险提示或要求商业银行采取相关措施。”《管理办法》中称。

流动性覆盖率从巴塞尔协议III中引进,被认为是存贷比指标的替代性指标。银监会也表示,流动性覆盖率相对其他流动性风险指标更具风险敏感性和前瞻性,在监测、防范银行流动性风险方面具有较强的作用和现实意义,在我国的适用范围不应只局限于国际活跃银行。

不过,对于规模较小和复杂程度较低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监会还是允许采用简单、有效的风险计量方法,降低合规成本。流动性覆盖率较为复杂,对银行组织架构、管理水平和信息系统等均提出了较高要求,对于规模较小、复杂程度较低的银行而言,合规成本较高。

因此,《管理办法》规定,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外国银行分行以及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不适用流动性覆盖率监管要求。

“一些小的银行业务还是以存贷款为主,对这些银行来讲,存贷比能大体反应其流动性的状况。这些银行流动性覆盖率指标,成本很高,也没有必要。这个时候用一个简单的流动性指标还是很适用的,存贷比的确具有参考意义。”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分析称。

把握细节 科学管理流动性风险 “推动银行流动性风险的精细化管理,这一点是最为直接的意义。”一位大行人士谈及《管理办法》相关内容时表示。

《管理办法》规定,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性覆盖率和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覆盖率旨在确保商业银行具有充足的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能够在银监会规定的流动性压力情景下,通过变现这些资产满足未来至少30天的流动性需求。银监会要求银行流动性覆盖了不低于100%。此外,流动性比例不低于25%。

对于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的达标,修改后的《管理办法》对于过渡期并没有做出改变,在2018年底前达到100%。过渡期内,在2014年底、2015年底、2016年底及2017年底前分别达到60%、70%、80%、90%。

2013年10月银监会发布当时修改过的《管理办法》时曾透露,2013年国内设立的银行机构平均的流动性覆盖率已经达到125%。2012年底,44家银行流动性覆盖率都超过了60%,已经提前达到2014年底60%的标准。

“与传统的流动性风险指标相比,如存贷比、流动性比例、超额备付金率、流动性缺口,流动性覆盖率更为全面和精细。例如,对同业业务采用了较高的现金流出系数和较低的现金流入系数,在反映流动性风险方面更为准确,也有助于约束商业银行对同业资金的过度依赖。”银监会曾分析称。

《管理办法》要求将包括同业和理财在内的各业务条线的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在考核主要业务条线的收益时纳入流动性风险成本。同时,要求银行现金流测算和缺口限额应涵盖表内外各项资产负债。这几方面被认为是具有改进我国银行业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现实意义。

在流动性风险监测方面,银监会从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期限错配情况、融资来源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无变现障碍资产、重要币种流动性风险状况以及市场流动性等方面,定期对商业银行和银行体系的流动性风险进行分析和监测。

7.银监会银行理财 篇七

规定共21条,以保护客户合法权益、防范证券公司业务风险为出发点,明确了代销活动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着重强调了证券公司的适当性管理和信息披露义务,对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的行为规范以及监督管理等事项做出了规定。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适当性管理是草案的核心内容。规定要求证券公司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保证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客户。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对所代销金融产品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据此划分其风险等级,确定适合购买的客户类别和范围。证券公司向客户推介金融产品之前,应当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和收入状况、金融知识和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基本情况,评估其购买金融产品的适当性。

为规范销售,证监会要求证券公司在代销金融产品时不得采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不得采取抽奖、回扣、赠送实物等方式诱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不得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此外,还不得使用除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外的其他账户。

简讯

中国首批3家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获注册通过

8月7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公告, 已接受首批非金融企业发行资产支持票据 (ABN) 的注册, 发起人分别为南京公用控股、浦东建设和宁波城投。

银监会金融消费者保护局成立

8.“银监会”能治银行业痼疾? 篇八

金融问题不全在金融监管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易宪容表示,自己的个人观点是极力反对设立“银监会”的。

他的理由是,研究世界各国的金融发展史,可以看到,就是在西方发达国家也没有事实能证明,设立银监会就能把银行的问题解决了。我国银行所产生的诸如不良贷款、资本金充足率、资产利润率三大类问题,不是靠设立一个银监会就能把这些问题给解决了的。

有经济学家提出,把银行监管职能从央行里面分离出来可以防范银行内部风险、保证金融安全。易宪容并不赞同这种观点。他说,就中国的国情来看,银行出现的许多问题,是因为从一开始,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就没有走上一个市场化、商业化的道路。商业银行没有按照现代企业所要求的那样去作。

北京师范大学金融系主任贺力平则认为,针对新问题成立新机构可能是必要的,但解决问题并不仅仅取决于设立一个新机构。还有许多重要问题需要探讨有效对策,包括新机构本身的运作机制问题,在这方面,几年前成立的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已经有一些经验教训可以汲取。

思想上不能崇洋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杨帆认为,设立“银监会”不是杜绝银行不良资产的决定性因素。

杨帆说,发挥“银监会”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关键视中央对“银监会”赋予什么样的“监管执法权限”。应当明确“银监会”与证监会、保监会同时归属于一个更高的国家经济安全协调部门。但在思想上不能崇洋。一方面,中国要参照国外金融机构监管的标准,诸如巴塞尔协议;另一方面,也要考虑中国的实际国情。如果简单照搬西方发达国家的标准及方案,反而有可能造成银行较大的危机。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顾海兵持赞同态度。他也认为,在中国设立“银监会”不能照搬国外的作法。

中国银行的监管之路在何方?

那么中国银行的监管之路到底怎么走呢?易宪容的观点是:其实,无论是强调银行监管职能的专业化,把银行监管职能分离出去,成立独立的银行监管委员会,还是主张银行监管职能留在央行内部,以充分利用央行目前的人才、信息、资金等优势,这些都不是问题的关键。中国国有银行业监管不力、效果不好并不在于机构设置如何,而是在于银行监管理念不清、运作机制落后、立法执法环境不成熟、国有银行垄断局面没有打破。

因此,中国银行监管体系确立并非以政府管制金融资源为目的,而是提升银行业有效运作为目的。即如何在金融自由化与金融监管之间找到均衡。在中国,国家仍然掌握着最大权力,国家如何从管制、松绑及再管制的层次中,找出符合国家利益及经济发展的均衡,才是当务之急。也就是说,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确立是在金融资源运作效率与金融安全之间找一个均衡点。而这是随着一个国家要素禀赋结构、法律环境、企业规模、资金需求的不断变化而变化的。市场的发展并非是人为设置的结果,更不是由外部力量强加和推动的。因此,如何强化市场运作机制的功能是确立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的关键。

因此,易宪容认为,加强对国有银行的监管,并非是强加对银行体系运作管制,而是要打破目前国有银行体制的完全垄断,引入市场机制,完善法律体系。如国有银行完全垄断的局面几十年来根本无法打破。这不仅为它们垄断金融资源创造了条件,也为它们违法行为提供了可乘空间。这种条件下的监管,只能是掩盖表面上的问题,根本无法解决国有银行运作机制的转换。

如在2001年初,政府下令四大银行每年要把不良贷款率减少两个百分点。结果是2001年年度一过,中央银行公布的数据表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捷报频传”,不仅银行盈利率有所提高,而且不良贷款率下降空前,达到3.81%。可以说,这种“良好业绩”并不是银行业业绩的改善,而是业内为了满足要求而作的结果。

因为,自从政府下令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率每年都要减少多少个百分点之后,中国人民银行把指标分解到四大国有银行,而四大国有银行层层分解到下面的分行。并规定如果哪一级不能完成任务,哪一级主事人就得受处罚。如工商银行就规定,不良贷款率连续3个月上升或新增贷款不良率连续3个月超过风险控制线的二级分行,将接受总行的检查,如果是经营不善、管理松弛所致,其领导班子将被改组,主要负责人将被撤换。试想,在这样的情况下,哪一个人会以自己的官职为代价而不下降不良资产率呢?像这类的事情应该比比皆是,上有监管政策,下一定会有应付监管之对策。

9.银监会银行理财 篇九

次级债务是指固定期限不低于5年(包括5年),除非银行倒闭或清算,不用于弥补银行日常经营损失,且该项债务的索偿权排在存款和其他负债之后的商业银行长期债务。次级债务在大多数国家已成为银行附属资本的重要来源,对银行提高流动性、降低融资成本、加强市场约束力等具有重要作用。主要特点

(1)限制较少、灵活性高:仅对次级债务机构投资者提出要求、借贷双方同意即可,不需要监管层审批、手续简便.(2)期限在3 年以上,属于中长期融资工具;

(3)可以计入净资本,提升证券公司的资本充足水平和流动性。

10.银监会银行理财 篇十

银监发〔2009〕106号

机关各部门、各监事会办公室,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现将《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银监局将《指引》转发给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银行以及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银行账户是相对于交易账户而言的,记录的是商业银行所有未划入交易账户的表内外业务。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是指利率水平、期限结构等要素发生不利变动导致银行账户整体收益和经济价值遭受损失的风险。

第五条 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是指对银行账户利率风险进行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的过程。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应坚持审慎性原则。

第六条 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应在法人和集团并表两个层面上实施。商业银行应当了解并表方式下风险被低估的可能性。

第七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当认定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体系存在缺陷时,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二章 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体系

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与总体发展战略相统一,与本行业务规模、性质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体系。

第九条 商业银行应将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并贯穿相关业务活动。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的有关要求,建立和完善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的治理架构和管理信息系统,明确董事会、董事会授权的专门委员会、高级管理层和所指定的主管部门的职责;配置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所需的人力、物力资源;制定相应的管理政策和流程;明确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内部控制、限额管理、报告、审计等方面的原则和要求。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部门(人员)应独立于负责交易和其他业务活动的风险承担部门(人员),报告路线也应保持独立。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的管理信息系统应当为准确、及时、持续、充分地识别、计量、监测、控制和报告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提供有效支持,其功能至少包括:

(一)按设定的期限计算重新定价缺口,反映期限错配情况。

(二)分币种计算和分析主要币种业务的银行账户利率风险。

(三)定量评估银行账户利率风险对银行净利息收入和经济价值的影响情况。

(四)支持对限额政策执行情况的核查。

(五)为压力测试提供有效支持。

(六)为模型验证提供有效支持。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在引入新产品和开展新业务之前,应充分识别和评估潜在的银行账户利率风险,建立相应的内部审批、业务操作和风险管理程序,并获得董事会或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的批准。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资本规划应考虑其所承担的银行账户利率风险资本要求,并将其纳入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和《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的有关规定,定期披露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的定量和定性信息。

第三章 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技术和方法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本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设定合理的假设前提和参数,采用适当的风险计量技术和方法,评估利率变动对其整体收益和经济价值的影响程度,计量所承担的银行账户利率风险。

第十七条 银监会鼓励商业银行采用多种方法,对银行账户利率风险进行计量。常用方法包括但不限于缺口分析、久期分析、敏感性分析、情景模拟及压力测试等。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在计量银行账户利率风险过程中,应考虑包括重新定价风险、基准风险、收益率曲线风险和期权性风险在内的重要风险的影响,以及开展主要币种业务时所面临的利率风险。计量和评估范围应包括所有对利率敏感的表内外资产负债项目。

第十九条 对于重新定价风险,商业银行应至少按季监测重定价缺口和利率平移情景模拟的结果,评估重新定价风险对银行整体收益和经济价值的可能影响。

第二十条 对于基准风险,商业银行应定期监测基准利率之间的相关程度,评估定价基准不一致对银行整体收益和经济价值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对于收益率曲线风险,商业银行应根据收益率曲线的旋转、扭曲对银行整体收益和经济价值的影响,计量和监测银行账户利率风险。对各主要经营货币,商业银行应分别考量其收益率曲线不利变动带来的风险。

第二十二条 对于期权性风险,商业银行应充分考虑银行账户业务中期权性风险的独立性和嵌入性特征。银监会鼓励商业银行基于有关业务历史数据对客户行为进行分析,并定期对客户行为分析结果进行检验和修正,以准确反映客户行为特点的变化。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使用标准利率冲击法计量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时,应根据自身业务结构,选择与其业务最密切相关的收益率曲线作为利率基准。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结合监管机构对压力测试的相关要求,根据银行账户既有或预期业务状况、业务发展战略、资产负债的总量和结构变化以及利率风险特征进行压力测试,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压力测试应覆盖所有实质性的风险源。高级管理层在制定和审议利率风险管理政策、程序和限额时,应考虑压力测试的结果。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计量应与银行的风险管理过程紧密结合。计量结果应被充分应用到银行的管理决策中。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合理调整银行账户利率重定价期限结构,适时调整定价方式与定价水平,科学引导业务经营,有效控制银行账户利率风险。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风险实际水平,运用有效的金融工具,对揭示出的银行账户利率风险进行风险缓释。风险缓释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运用利率衍生工具、调整投资组合的久期。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的文档支持体系应能够提供足够信息,以支持对银行账户利率风险计量的独立审查和验证。银行账户利率风险计量相关技术文档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

(一)计量模型的基本框架。

(二)计量模型的详细描述。包括假设条件、相关参数的设定及其应用效果和调整情况;置信区间和持有期条件;具体计量方法;验证过程和模型调整情况的详细记录。

(三)数据管理政策和程序。包含数据来源、数据内容、数据存储、数据应用目标和确保数据完整性、一致性、准确性的程序要求,以及系统数据的抽取、转换、清洗和人工处理的过程描述。

(四)收益率曲线的选择和变更情况。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充分有效的内部计量模型验证程序,定期跟踪模型表现,对模型和假设进行持续验证,同时根据验证结果,对模型进行调整,确保计量的合理性。

第四章 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将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情况纳入持续监管框架,并将其作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的重要考虑因素。

第三十一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水平和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和评价时,应结合《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的相关要求。

第三十二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要求商业银行提供以下信息:

(一)有关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等规范性文件。

(二)反映商业银行识别、计量、监测、评估、控制和报告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的相关文件。

(三)向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层递交的关于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情况的报告。

(四)与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相关的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专门委员会、高级管理层或专门部门会议记录或记载讨论情况的文件。

(五)有关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的审计报告。

(六)银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三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商业银行的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审查和评估。审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治理架构的完善性。

(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程序的完善性。

(三)银行账户利率风险计量的充分性和全面性;假设前提以及参数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四)限额管理政策执行的有效性。

(五)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六)审计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七)文档支持体系的可靠性和完备性。

(八)管理信息系统的完备性。

(九)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十)压力测试的有效性。

(十一)计量结果和压力测试结果的应用情况。

第三十四条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在监管中发现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中存在问题,应当要求商业银行限期提交整改方案并采取整改措施。对于逾期未整改的商业银行,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有权依法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与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董事会召开审慎性会谈。

(二)增加对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的现场检查频率。

(三)要求商业银行增加提交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报表、报告的频率。

(四)要求商业银行补充相关信息。

(五)要求商业银行通过更加有效的压力测试对风险进行充分评估。

(六)要求商业银行采取有效措施降低风险水平。

(七)提高资本充足率要求。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农村合作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指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11.银监会银行理财 篇十一

他还认为,上海自贸区第二项重大方面是尝试设立民营银行的政策,虽然传统银行在牌照设立方面非常复杂,但银监会会谨慎加快民营银行的探索。

除此之外,他还表示,利率市场化,是金融改革实质性的一步,利率市场化对市场的影响是全方位的,对银行的经营管理和盈利都带来机遇和挑战,利率市场化对商业银行的影响较大,因为商业银行是做资金买卖的,这方面冲击比较大。另外对表外业务有帮助,目前表外业务实际上是有经营风险,但在利率放开之后,市场的需求会越来越大,商业银行要根据市场的需要,开发各类创新型产品。不过与此同时,由于利率市场化,银行的流动性风险会增加,人员的要求更高了,风险定价的能力也将更高。

整体而言,他认为,银监会将减少强制审批,强化事中管理和事后管理,要更加注重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上海自贸区归根接地是为企业贸易和投资提供便利,尝试设立民营银行,也是为企业提供服务。

12.银监会银行理财 篇十二

中国银监会消息称, 银监会主席刘明康8日要求银监会系统要引领银行业切实优化信贷结构, 提高信贷质量, 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要防止信贷集中度风险, 严格控制对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贷款。银监会召开委务会议传达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 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措施。刘明康称, 监管机构将着力加强监管, 有效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着力加强对小企业和“三农”金融支持力度, 努力提高银行业金融服务水平。

13.银监会银行理财 篇十三

答记者问

1.为什么要开展银行业“不规范经营”专项治理工作? 答: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我国银行业改革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资产质量明显提高,盈利能力明显增强,融资服务明显改善,为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支持,受到社会各界和国际同行的好评。但一段时间以来,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了贷款附加不合理条件、收费管理不够规范等现象,严重损害了银行声誉,削弱了银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降低了银行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为纠正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问题,中国银监会下发了《通知》并在全系统召开整治不规范经营问题电视电话会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各级监管机构深刻认识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扎实推进专项治理工作,从而促进银行业科学健康发展,有效服务实体经济。

2.银行业“不规范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的整治重点包括哪些? 答: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紧扣金融消费者意见大、社会反应强烈、危害银行业声誉严重的问题,逐项排查,深入推进。重点是整治“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和不合理收费”行为,主要包括八个方面:(1)以贷转存、存贷挂钩。(2)乱浮利率、一浮到顶。(3)以贷收费、浮利分费。(4)转嫁成本、增加负担。(5)违规收费、擅自提价。(6)强制捆绑、不当搭售。(7)高息揽存、借道收息。(8)套餐服务、蒙骗客户。

3.请谈谈专项治理工作的主要措施。

答:根据这次专项治理的整治重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要从四个方面认真做好整治工作。

(一)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全系统范围内组织全层级、全流程、全品种的地毯式、无死角的自查清理,将自查工作落实到每个营业网点、每个从业人员,确保自查工作的全覆盖,务必取得实效。

(二)严格落实禁止性规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此次专项治理工作总的精神和要求,一是结合本行管理和经营特点,修订和完善业务规定,将不准以贷转存、不准存贷挂钩、不准以贷收费、不准浮利分费、不准借贷搭售、不准一浮到顶、不准转嫁成本等“七不准”禁止性规定予以细化分解,具体落实到各项规章制度中,落实到业务管理的各个步骤中,落实到业务操作的各个环节中。二是要注重IT系统的改造和升级,以机控和技控强化“七不准”禁止性规定的严格落实。三是要将“七不准”禁止性规定立即传达到各级营业机构,张贴公示,告知客户。

(三)统一规范服务收费价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各类服务收费要按照名录管理、统一定价、公开透明的原则,在全面自查清理的基础上,由总行总部统一制定收费价目名录。

(四)建立健全举报和投诉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确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服务收费管理和投诉处置,要按照问题到我为止的原则,及时处置,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答复。

4.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如何开展自查自纠?

答:具体而言,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自查自纠要突出三个重点:一是查源头。银行出现各种不规范经营问题,究其根源还是过高的经营指标、不当的绩效考核和粗放的发展方式。首先要从法人总部开始。各金融机构要从总行总部层面进行自查整改,消除高指标的压力,调整重奖励的考核,校准不合理的经营导向,从源头上杜绝各类不规范经营的主观冲动。二是查程序。全面、逐一清理各类业务流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对照有关监管要求,查找和发现各项业务流程和规章制度中不合理、不科学之处,查漏补缺,从制度和政策层面不给不规范经营留出可乘之机。三是查行为。对基层高管和一线员工进行全面的行为排查。查看是否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是否变相抬高利率、是否擅自设关设卡、是否提高收费水平、是否欺瞒客户。通过行为自查,切实加强商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教育,切实做到不同业务柜面分离、标识分离、岗位分离,端正经营思想,规范经营行为。

5.《通知》提出了银行业贷款业务的七项禁止性规定,其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遵守信贷管理各项规定和业务流程,按照国家利率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贷款定价,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简称“七不准”规定:

(一)不准以贷转存。银行信贷业务要坚持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二)不准存贷挂钩。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存款业务应严格分离,不得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三)不准以贷收费。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四)不准浮利分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遵循利费分离原则,严格区分收息和收费业务,不得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严禁变相提高利率。

(五)不准借贷搭售。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

(六)不准一浮到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笼统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

(七)不准转嫁成本。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6.请具体谈谈如何统一银行服务收费? 答: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制定收费价目名录,将现行合规的服务收费项目按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类分别梳理排序,逐项列示服务名称、项目功能、适用客户、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并于3月底前在总部网站上统一公布或印制手册发布。从4月1日起,一律按公布的价目执行收费,任何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变更。今后,在公布的价目中,属政府指导价序列的,若遇主管部门有新的规定,再由法人总部及时对照调整;属市场调节价的,由各法人总部根据市场反应自行调整。

7.如何使客户投诉能够得到有效处理?

答:此次专项治理活动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确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服务收费管理和投诉处置,一是通过设置专门的举报、投诉电话和官方网站的专门窗口,给公众创造一个通畅有效、界面友好的举报和投诉渠道。二是通过专岗专人和快速应对机制,对公众所反映的问题及时有效地提供解决方案,或移送相关部门解决,从而建立起高效的应对处理机制。

8.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工作要求是什么?

答:这次专项治理以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自纠、自我规范为主,监管查处为辅。一是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专班负责。从总行到各级分支机构要层层实行行长负责制,确定专门部门牵头负责。二是把握政策,正面引导。对于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立足于清理规范。清查整改,主要立足于自我纠错和正面引导,要及时宣传积极整改、主动让利、规范经营的良好经验和正面典型,主动消除或降低负面影响,将规范经营、优化服务、善待客户、报效社会变成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自觉行动。三是加强管理,完善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把专项治理作为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的良好契机,重点加强对贷款融资和各项收费业务的管理,严格区分收息和收费业务的不同营销、定价程序,禁止以贷收费,混淆不同性质的金融服务。四是加强访查,严处违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结束后,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开展单独或联合媒体的明查暗访。

9.对于违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将采取什么监管措施?

14.银监会银行理财 篇十四

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监督检查

一、实施申请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开展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准备工作,适时向银监会提交实施申请,获得核准后进入实施阶段。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申请和核准包括银行集团和商业银行单一法人层面实施的申请和核准。在提交申请时,商业银行可根据本行实施进展情况,对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分别提交实施申请。

(一)治理结构

1.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实施申请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牵头部门以及参与部门的职责和权限,设定实施申请的内部程序,形成有效的决策机制和报告流程,确保申请工作有效开展。

2.商业银行董事会承担本行实施准备、申请和达标的最终责任。董事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审议和批准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规划及其重大调整。(2)审议和批准实施申请报告,确保相关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

(3)定期听取实施准备情况汇报,了解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对本行战略发展、资本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影响,及时掌握相关情况。

3.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负责组织本行具体实施准备、申请和达标工作。高级管理层应履行以下职责:

1(1)批准实施申请工作流程,明确各参与部门的工作职责,持续监督各项工作落实情况。

(2)建立定期的内部沟通和汇报机制,听取实施准备、申请和达标情况汇报,全面掌握整体情况、各项目实施进度以及主要差距。

(3)组织本行配合银监会的现场评估及验收。

(4)根据银监会评估情况,负责组织制定和监督落实整改计划。

4.商业银行应当指定专门部门牵头负责本行实施准备和申请的总体协调及推进工作。牵头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1)牵头实施准备和申请工作。

(2)牵头开展本行的达标自我评估工作。

(3)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汇报实施准备、申请和达标情况。

(4)具体组织配合银监会的现场评估及验收。(5)组织落实整改计划,汇报整改情况。

5.相关参与部门按照本行实施总体规划,在牵头部门的统一组织下,负责落实实施准备、申请和达标相关工作。参与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提供实施申请所需材料。

(2)定期开展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达标自我评估工作,向牵头部门提供评估结果和相关支持。

(3)定期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汇报实施准备进展情况。(4)配合银监会的现场评估及验收工作。

(5)根据银监会的评估意见和要求,落实与本部门相关的整改计划。

(二)提交申请

1.提交实施申请前,商业银行应接受银监会对实施准备情况的评估。商业银行提交的评估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总体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范围、申请目标、实施准备工作概述。

(2)支持文档,包括但不限于治理结构、政策流程、计量模型、数据和信息系统、业务应用等方面的文档。其中,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关键定义及重要事项应有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核准的记录。

(3)最近一次达标自我评估报告。(4)至少最近两次定量影响测算结果。(5)验证报告以及审计报告。

(6)其他有助于银监会了解实施准备情况的材料。2.通过外包途径开发、维护计量模型的,商业银行应通过适当的方式向银监会提供全面评估所需的信息。

3.改进情况经银监会评估认可后,商业银行可以提交实施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实施申请。实施申请应列明申请范围及目标。(2)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审议通过实施申请的相关决议。(3)截止申请日更新的本部分

(二)“提交申请”所要求的评估材料。

(三)银行集团的实施申请

1.银行集团总部应当负责银行集团层面实施申请的准备和组织工作,向银监会提交集团实施申请,接受银监会对集团层面的实施核准。

2.银行集团应当明确申请实施的范围,包括所涵盖附属机构 3 及资产占比情况。

对未列入本次申请、计划未来另行申请纳入集团实施范围的,应提交明确的实施规划和当前进展情况;对不列入集团实施申请的,应当说明原因。

3.除满足本部分

(二)“提交申请”关于提交评估材料和申请材料的相关要求外,银行集团还应当提交集团内部各法人机构的实施方法及差异说明,提交实证数据说明上述差异对集团风险管理一致性要求的影响、解决方案和实际效果。

二、监管核准

(一)一般核准

1.银监会根据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实施进行核准。

2.在实施核准时,银监会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1)分析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对提高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的作用。

(2)审查商业银行是否建立起推动风险管理水平持续改进的自我完善机制。

(3)评估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是否达到监管要求。

(4)核查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验证工作是否充分有效。3.银监会根据商业银行提交的材料制定评估方案,开展评估工作,对商业银行实施准备整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敦促整改。

4.银监会根据对商业银行实施准备情况的评估结果及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确定商业银行是否可以正式提交实施申请。

5.银监会按照以下流程对商业银行实施申请进行核准:

4(1)检查和评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制定核准方案、开展现场验收。根据评估阶段对商业银行实施情况的评估结果和后续整改情况,综合分析商业银行提交的各项材料确定核准方案,重点对评估阶段没有覆盖的方面及评估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现场验收。

(3)撰写核准报告。核准报告应重点分析商业银行实施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差距、并行期安排等,最后提出初步核准建议。

(4)核准意见反馈。与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沟通初步核准意见,核对确认事实。

(5)签发核准意见。对核准意见为有条件实施的商业银行,应列明银行需在并行期内整改达标的具体项目。

(6)持续监控。对有条件实施的商业银行,持续监控其在并行期内的改进情况。

6.在核准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时,银监会有权根据评估和验收结果,要求商业银行调整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长期平均违约趋势、衰退期违约损失率、相关性系数、有效期限等重要参数,调整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附加因子等重要参数,调整操作风险高级计量方法,使计量结果充分反映真实风险状况。

7.经验收认为商业银行实施准备工作完全达到监管要求的,银监会可以核准其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若未能完全达到监管要求,但对实施有实质影响的核心项目达标、且对非实质性差距有明确的并行期达标计划的商业银行,银监会可以核准其有条件实施。

未能获准实施的商业银行,应根据银监会整改要求进行改进,经银监会认可后再次申请。

(二)跨境核准

1.银监会对银行集团的核准负主要责任,并主动与东道国监管当局合作,达成一致核准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银监会综合各东道国监管当局意见形成最终核准意见。

2.对于由银行集团总部进行集中管理的境外附属机构,由银监会牵头核准。

对在东道国当地占实质性市场份额的境外附属机构,银监会邀请东道国监管当局参与核准工作;对其他境外附属机构,银监会将会同东道国监管当局,采用监管联席会议机制、提供核准结果等方式共享核准信息。

3.对实施方法与银行集团存在较大差异或对某些业务条线行使全球管理职能的境外附属机构,由东道国监管当局牵头核准。银监会通过双边监管合作机制,与东道国监管当局协商联合核准、参与核准或分享核准主要信息。

如东道国监管当局未与银监会建立双边合作机制或东道国监管当局提供信息有限,银行集团总部应按照银监会要求,提供境外附属机构的申请和核准情况。

4.对在中国占实质性市场份额的外商独资银行,由银监会牵头核准,并商洽其母国监管当局参与核准工作。

对其他外商独资银行,银监会通过双边监管合作机制,与其母国监管当局协商联合核准、参与核准或分享核准主要信息。

5.对资产组合或实施方法与境外银行集团存在较大差异,或对某些业务条线行使全球或区域管理职能的外商独资银行,由银监会负责核准。

对于母国监管当局未同银监会建立双边合作机制或母国监管当局所提供信息有限的情况,外商独资银行应当根据银监会要求,提供集团申请和核准情况。

三、并行期安排

(一)银监会对获准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商业银行设立并行期,并行期至少3年,自商业银行获得银监会核准当年12月31 日起计算。

在并行期内,若获准有条件实施的商业银行未能根据监管要求完成整改,或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未获得核准,银监会可以适当延长并行期。

在并行期内,如商业银行信用风险资本计量从内部评级初级法过渡到高级法,市场风险资本计量从标准法过渡到内部模型法,或操作风险资本计量从标准法过渡到高级计量法,则并行期延长至新方法获批当年12月31日起之后3年。

(二)获准有条件实施的商业银行应当制定详细的全面达标计划,每半年向银监会报告计划执行情况,配合银监会实施相关的检查和评估,确保并行期结束时全面达到实施的监管要求。

(三)商业银行应当提前六个月向银监会提出结束并行期的申请,获得核准后方可结束并行期。申请材料的提交应符合本附件第一部分

(二)“提交申请”的要求。

(四)并行期内,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资本计量高级高级方法和其它方法平行计算资本充足率,并遵守资本底线要求。

(五)并行期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计算: 1.按照其他方法计算资本底线

Cs =(RWAs×CAR + Ds – EPs)×α

其中:

Cs为受资本底线约束的资本要求。

RWAs为按其他方法计算的风险加权资产总额。

CAR为最低资本要求与储备资本要求之和。

Ds为采用其他方法时,依据本办法计算的资本扣减项总额。EPs为采用其他方法时,依据本办法计算的可计入资本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

α为资本底线要求调整系数,并行期第一年为95%,第二年为90%,第三年及以后为80%。

2.按照资本计量高级方法计算资本要求

Ca = RWAa×CAR + DaCa,0)×CAR+ RWAa

其中,RWA为并行期风险加权资产总额。

四、持续监督

(一)银监会持续监督检查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审慎性,确保计量结果充分反映各种经济、政策环境变化对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的负面影响。

(二)商业银行对资本计量高级方法进行重大调整,包括但

-1 8 不限于扩大高级方法覆盖范围、调整关键定义和重要参数、重建和调整计量模型等,应及时向银监会报告,并提交全面验证报告和定量影响测算分析报告。

银监会根据商业银行验证和测算结果,决定是否进行现场评估、是否予以认可。

(三)银监会通过审阅商业银行验证报告等非现场监管方式,了解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运行情况。

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年一次向银监会提交验证报告,验证报告应当有助于银监会了解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运行、验证和修改情况。银监会可要求商业银行对所提交的验证报告进行详细说明。

(四)银监会依据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验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包括:

1.检查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内部验证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2.评估商业银行所采用的验证方法的合理性和适用性。3.评估商业银行验证数据管理流程、信息系统和验证工作的可靠性。

4.审查商业银行的验证阶段是否覆盖了本办法要求的全部验证工作。

5.评估商业银行验证触发机制和应变机制的执行情况。6.检查商业银行验证结果的运用情况,以及验证发现问题的整改纠正情况。

7.审阅商业银行验证有关文档,评估文档的有效性。

(五)如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存在重大缺陷的,包括但不限于计量结果低估资本要求,验证工作无法持续达到监管要求等,银监会应当要求商业银行限期整改。如商业银行在限期结 9 束后仍未能达到监管要求,银监会有权取消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资格。

其中,内部模型法返回检验结果在最近250个交易日内出现10次以上的突破后,商业银行应当立即报告银监会。银监会应当要求商业银行进行整改,并设立6个月观测期。观测期内,商业银行仍不能进行有效整改的,银监会应当取消商业银行使用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要求的资格。

15.银监会银行理财 篇十五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指导意见》重点从8个方面明确了有效实施金融服务进村入社区工程的工作方法:重点加大乡镇及以下网点布设力度;多种形式开展定时定点流动服务方式;广泛布设ATM机、POS机等金融电子机具;依托农户家庭、商户和农村社区不断加大金融自助服务终端推广力度;有效提升银行卡应用水平;加大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现代支付结算渠道的推广应用;加强银村(社区)合作,建立与村委会、社区服务中心的信息沟通与共享机制;进一步推进面向农村金融消费者的金融知识宣传与教育等。

争取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办贷过程阳光化、透明化,《指导意见》提出了6项具体要求:推行公示制度、开展社会评议、实行阳光操作、承诺办理时限、公开定价标准和强化社会监督。

16.银监会银行理财 篇十六

具体收费标准为:机构监管费=上年末实收资本×0.05%×风险调整系数。风险调整系数根据被监管单位的监管评级确定,其中一级为0.85,二级为0.92,三级为1,四级为1.08,五级为1.15。

其次,在业务监管费方而,银监会向被监管单位收取的业务监管费,按上年末资产总额减去上年末实收资本后的一定比例分档累加并考虑风险因素计收。具体标准为:业务监管费=(上年末资产总额一上年末实收资本)×分档费率×风险调整系数一境外分支机构在所在国家缴纳的监管费。

2013年的分档费率为:6万亿元(含6万亿元)以下部分为0.0043%,6万亿元以上至9万亿元(含9万亿元)部分为0.003%,9万亿元以上至12万亿元(含12万亿元)部分为0.002%,12万亿元以上至15万亿元(含15万亿元)部分为0.001%,15万亿以上部分免收。2014年和2015年的分档费率按上述标准逐年递减10%。

风险调整系数根据被监管单位的监管评级确定,其中一级为0.85,二级为0.92,三级为1,四级为1.08,五级为1.15。

被监管单位的境外分支机构上一年度向所在地缴纳的监管费,可抵扣境内法人计缴的业务监管费,但抵扣总额不得超过该境外分支机构按上述标准计收的业务监管费数额。

第三方面,银监会应按规定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17.银监会银行理财 篇十七

“一个有关资产证券化的法规已经报批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可能在年内推出。”一位参与了资产证券化前期调研工作的专家透露。

尽管国内关于资产证券化的讨论一直在紧张的进行中,但由于对资产证券化的关键问题――模式的选用上,监管部门和各商业银行之间存在分歧,加上相关法律政策条款的不配套,一直没有实质性进展。

据透露,近日,国家开发银行正在积极展开前期工作,有望成为国内第一家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银行。

“试点”建行心猿意马开发行后来居上

在长达数年的资产证券化的前期探讨中,国内几家规模较大的商业银行先后都有了自己的思路。到去年末,我国发放贷款最多的两家银行―――建设银行和工商银已经3次向人民银行递交了方案。

尽管如此,业内研究人士认为,几大商业银行的积极性实际上并不高。因为资产证券化主要解决的是银行资金来源和流动性不足问题。而从货币市场交易情况看,包括拥有“试点”身份的建行在内的几大商业银行流动性的压力并不十分明显。

而且,基于包装上市的需要,各大商业银行正加紧压缩不良贷款。目前,各大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的违约率很低,属于优质资产,将优质资产剥离出来,意味着银行的不良资产率将会升高,从财务角度分析对银行没有好处。如果按照监管层的要求,对住房贷款证券化实行表外模式,切去按揭贷款这样一块低风险、高回报的优质业务,追求并未呈现燃眉之急的流动性,对于各大商业银行来说,难免有“断腕之痛”。

事实上,建行关于实行表内证券化建议的动机一直遭到各方的怀疑。去年建行推出的资产证券化具体方案,就选择了保留居民住房抵押贷款,在银行内部成立独立的部门运作发行债券的表内证券化方式,既不剥离优质资产,同时涉足证券等资本市场。有人士认为,几大国有商业银行实施居民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长远目标,远远不止于解决流动性和资金来源等问题,而是希望通过资产证券化使其进入证券市场,达到混业经营的目的。

但这种“一箭双雕”的企图显然和监管部门集约化、规模化操作资产证券化的初衷有距离,遭到管理层拒绝也在情理之中。

某银行研究所一位知情人士说:目前,真正关心此事的当数中小银行。由于中小银行一直存在资金的压力,去年央行准备金率的调高,更是加重了流动性压力。而资产证券化将有助于解决这些问题。

该人士透露,有可能第一个“出台”的将是国家开发银行,以前呼声颇高的建行已经不像从前那样热衷于此事了。

研究人士分析,相比较几个规模较大的商业银行,自身没有居民住房抵押贷款的开发银行购买其他银行的居民住房抵押贷款,以此为基础发行债券,更利于保持一个统一的操作标准和制度,体现公平合理的.特点。因此,更具有可操作性,也更容易被监管部门和市场所认同和接受。

据了解,关于具体的实施方案,开发银行协同社科院等研究单位正在拟订之中。

折中模式绕开法律障碍配套政策有望年内出台

尽管各方仍在积极推进资产证券化在国内市场的发展,但是,障碍仍然是明显的。殷建峰说:“表外证券化模式中的关键是专门成立的资产证券化的公司(特设机构SPV),但这种模式在国内现行的法律框架下法律地位难以确定。一家不能纳税、不能盈利的公司是与《公司法》相违背的。目前,对SPV的设立没有各方认可的可行性方案。”

此外,相关的法规和税收制度的缺失也是表外证券化模式面临的问题。如果这些问题没有解决,国内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就无法有效开启。

在此条件下,一种利用表内证券化衍生品进行风险转移的模式成为各方的焦点。殷建峰介绍说:由专门机构对银行和企业或个人的贷款业务进行担保和保险,外围条件建立好之后,过渡到表外证券化阶段。这种方法可以将表内模式和表外模式一起使用,与现行法律法规冲突很少,可行性很强。

据了解,此前已经考察过英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部分专家,在春节前后,又去香港进行了考察,在香港主要接触的就是香港按揭证券有限公司(HKMC)。

知情人士介绍,香港按揭证券有限公司就是曾经做了两年的住房抵押贷款市场的保险、担保业务,积累了一定的信用指标后,才开始进入房屋抵押贷款证券化市场的。

而这条路径和开发银行此前进行担保、保险等业务的轨迹基本吻合,这似乎能猜测出开发行被监管部门垂青的原因,印证了开发行成为资产证券化市场首家“试水”银行的猜测。

小资料

资产证券化的形式,可以大致分为表(资产负债表)内证券化和表外证券化,前者是指个人住房贷款剥离出银行的资产负债表而转移至专门成立的资产证券化的公司(特设机构SPV),再由该公司建立资产库,发行住房抵押贷款债券,这种方式实现了“真实出售”,被看做较为严格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后者是pfandbriefe(潘德布雷夫抵押债券介绍会)模式,即居民住宅抵押贷款仍然保留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以内,由银行自身作为发行主体发行债券给投资者。

18.银监会银行理财 篇十八

近日,银监会发布《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银监会为什么要发文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

近年来,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在合规销售、服务客户、创造价值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仍然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例如,部分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过分追求业务规模指标和短期效益,存在不适当销售,将保险产品介绍成储蓄产品,误导客户,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对投连险等复杂类保险产品在客户风险测评、投保提示、引导客户抄录有关声明等方面仍然有执行不到位的现象,客户权益保护和公众教育工作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这些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规范和加强监管,迅猛发展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在销售品质和后续服务环节上可能难以保证质量,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银监会近期制定出台的《通知》将进一步规范相关业务的开展,促进商业银行的审慎经营,推动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

二、银监会此次下发的《通知》如何有效保护客户的利益? 银监会此次下发的《通知》中将充分保护客户利益作为制定《通知》的基本原则和主线。《通知》强调了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保护客户利益,应向客户充分揭示保险产品特点、属性和风险,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商业银行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产品、基金、银行理财等产品混淆销售,不得将保险产品收益与这些产品简单类比,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应如实向客户告知保险产品的犹豫期、保险责任、电话回访、费用扣除、退保费用等;《通知》还分别从风险测评和适合度评估、抄录风险提示语句、出具投保提示书等诸多方面突出强调商业银行要做好风险提示,要做到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客户”。

三、《通知》中对商业银行有什么新要求?

《通知》中明确要求商业银行不得误导销售,多处强调了商业银行合规销售的责任。强调应向客户明示销售的是保险产品,向客户说明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如实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应告知客户保险产品的犹豫期、保险责任、电话回访、费用扣除、退保费用等重要事项;不得以中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等方式进行误导销售等。商业银行通过电话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先征得客户同意,明确告知客户销售的是保险产品,销售过程应全程录音并妥善保存。《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开展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与本行具备的资源与能力相适应,依靠本行的能力自主地开展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不得超出自己能力范围开展业务。

具体来说,要求通过商业银行网点直接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应是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银行销售人员,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商业银行每个网点原则上只能与不超过3家保险公司开展合作,销售合作公司的保险产品,如超过3家,应坚持审慎经营,并向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商业银行应尽量实现系统出单和系统管控,减少操作风险,不能通过信息系统实现销售管理的,应加快信息系统开发,尽快满足相关监管要求等。

四、《通知》中为什么不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 为解决当前商业银行网点部分销售人员流动性大等问题,防止由于片面追求短期收益而引发销售误导,损害客户利益,影响商业银行正常经营,《通知》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销售人员资质提出了要求。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是代理与被代理的法律关系,不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就是不允许商业银行超出自己经营能力来开展这项业务。但是,《通知》并不反对保险公司仍然有专门的银保专管员为商业银行提供业务培训、单证交换、协助保单满期给付、协助期缴业务续期收费、共同做好投诉与争议的处理等相关服务。

商业银行在《通知》印发之前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按《通知》要求予以相应的整改和规范,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

19.银监会银行理财 篇十九

杨家才表示, 财务公司应建立战投合作机制。积极引进专业的管理团队、战略投资者等合作伙伴, 不仅引入资本和经营管理经验, 更要引智和引市, 即引入市场机制。财务公司要建立产业约束机制。财务公司主要在集团内部从事公司金融业务, 不能过度往集团外发展, 这是由产业来约束的。财务公司一定要牢牢扎根在产业中, 成为集团发展的重要金融推手, 根据集团产业整合和发展开展业务。

财务公司要建立复合定价机制, 即对外统一定价, 对内差别定价。整个企业集团的外部融资都由财务公司统一谈判, 增强议价能力。财务公司要对集团内成员单位进行综合定价, 要通过风险定价来提高客户的综合收益水平, 解决资金归集比较低的难题。

财务公司要围绕集团产业发展设计金融产品, 要围绕集团产品链、项目融资、支付结算、企业并购设计金融产品;要发挥在盘活集团资产存量中的优势, 使集团资本、资金、物流便捷流通;要继续研究建立财务公司产品登记系统, 内部资产转让机制等。

会上中国财务公司协会会长张华介绍, 截至一季度末, 财务公司行业实现利润总额160.64亿元, 同比增加31.32亿元, 增长24.22%;平均资产利润率为2.09%, 同比增加0.09个百分点;行业平均资本充足率28.36%。

一季度末, 财务公司行业表内外资产达4.32万亿元, 较年初增长204亿元, 增长0.47%, 其中表内资产规模较年初下降2.98%。全行业有80家财务公司表内外资产规模在100亿元以上, 其中8家超过1000亿元。

目前设立财务公司的中央企业资产、营业收入、利润占全部央企的比重分别达84.9%、86%、88.6%。一季度末, 全行业贷款规模达1.14万亿元, 比年初增长2.48%。从贷款投向看, 国家鼓励的基础设施建设、制造业、劳务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个人消费类贷款持续增长, 占比达到52%。一季度末, 财务公司行业平均不良资产率0.08%, 较年初显著降低。

20.银监会发文 篇二十

作为一项组织架构、制度改革,“三农金融事业部”探索此前已在中国农业银行实施多年,去年4月,国务院正式批准农行将此试点覆盖到所有县域支行。此次发布的《通知》也指出,要继续深化农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不断完善运行机制,激发县级事业部经营活力。

《通知》还提出要不断丰富金融服务主体,提升农村金融竞争充分性和服务满意度。从拓宽县市覆盖面看,《通知》提出,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实行“一行多县”政策;在经济发达地区,实行“一县多行”政策。从提升批量化组建、集约化经营水平看,《通知》提出,允许已投资一定数量村镇银行且所设村镇银行经营管理服务良好的商业银行,选择一家条件成熟的村镇银行作为投资管理行。

此外,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银监会将继续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民间资本合作投资设立村镇银行,有利于整合与发挥各自优势。”该负责人说。除了村镇银行这一服务主体,《通知》还对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融资担保机构等提出了发展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通知》还强调要实施精准扶贫,落实“四单”原则,充分发挥金融加速脱贫能效。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持续改进农村金融服务,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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