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未达起征点户税收征管现状及对策
1.55未达起征点户税收征管现状及对策 篇一
增值税起征点调高后个体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09-4-29阅读次数:395
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 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总局备案。但实际上全国大部分地区都将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200元。然而,调高增值税起征点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出现一些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面临的矛盾和问题
(一)依法纳税意识淡化。达不到起征点的不纳税,使“经商开店必纳税”的观念受到冲击。有的个体纳税户受利益驱动,采用人为分拆大店面,夫妻亲朋都办下岗证等方式“创造条件”享受优惠,扰乱了税收秩序。
(二)税务监控力度趋弱。由于绝大部分个体户达不到起征点,不需缴纳增值税,且点多面广,打破了多年形成的征管格局。由于这些业户只需办理税务登记而不需缴税,易导致税务机关弱化监控力度,日常管理偏松。不少税务人员认为即使登记办证也属免征户,不必投入太多人力、物力、财力管理,疏于管理、淡化责任。
(三)征免界定难把握。增值税起征点调高后,征纳双方关于起征点临界点的界定存在异议。同一街道、同一市场,相邻且规模相差不大的个体户,一家征税,一家不征税,易造成纳税人心理不平衡,税务部门界定工作难度加大。尤其是个体户销售收入时高时低,绝大多数不建账,税务部门对起征点边缘户的征免界定难以准确把握。
(四)定额核定有弹性。个体纳税定额核定主要是运用《“双定户”纳税定额测算系统》,考虑其地理位置、经营规模、经营品种等多种参数综合测算。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各种因素又较为复杂,增值税定额核定易受人为因素影响,很难完全做到科学、合理、准确,“人情税”、“关系税”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
(五)普通发票管理难度大。由于未达起征点户月度开具发票销售额超过起征点的,必须全额申报补缴税款的管理方式,个别未达起征点的个体户往往会在发票上做文章,发票管理越来越难。接近起征点的个体户会尽量少开、不开或延缓开票,以免突破起征点而缴税;远低于起征点的个体户却又违规开具、虚开或者代开发票,造成普通发票管理不规范。
(六)个体户建账工作难开展。大部分个体业户因不达起征点而不征税,即使国税机关对其建立管理台账,但税收管理力度已相应减弱,在此基础上再去花很大精力要求其全面按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售登记簿或建简易账,难以实施。
(七)对一般纳税人及其他正常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形成冲击。如目前有许多个体车床、服装加工户,由于其不需缴纳增值税和其他一些费用,故加工费远比一般纳税人及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低廉,造成同行业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加工收入锐减,为与个体户竞争不惜采取降价方式或采取加工不开票等手段,恶化了市场环境,对正常的经济秩序形成不良冲击。
二、建议与对策
存在上述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税务管理人员工作责任性不强。对免征户的税收虽然可以免,但是,税收管理却是不能免的。有的税务管理员有畏难情绪,认为那些免税户本来就不交税,管不管无所谓,加之,人难找,工作难度大,管不管没有关系,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有的怕登记后影响征管质量,在考核时扣分,扣奖金,放松对免税户的监督管理。二是受现有的定税评税手段较为落后的影响,个体工商户是否达到起征点的问题上,税务人员的主观判断起着很大作用。三是起征点提高后,税务人员的管票意识相对淡化,特别是对起征点以下的业户使用发票,由于达不到起征点、不征税,税务人员责任淡化、管理过少、很少检查,使发票管理工作相对削弱,直接影响了发票管理工作的开展。
(一)提高认识。税务机关应牢固树立依法治税的理念,正确处理加强个体税收征管与执行优惠政策的关系,促进个体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深入分析个体税收征管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政策到位、方法得力、管理规范,普遍提高纳税人的法律遵从度。
(二)分类管理,实行限额免税制度。由省级税务机关统一制定一个个体增值税免税限额,个体户月经营额低于免税额的,实行全额免税,高于免税额的,扣除免税额后按征收率征税。这样既体现了税收调控职能,又照顾了个体工商户,体现了税法刚性和公平性。对于真正需要扶持的纳税人应由其他社会部门如民政福利部门政策照顾,或者有选择性的或有目的的对部份行业或部份类别个体工商户实行免税政策。对享受政策照顾的对象,只应包括从事小额经营活动的待业人员、从事经营活动的残疾人员、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小额经营者以及其他确需照顾的经营者。
同时根据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户定额情况,实行分类管理:A类(也称临近起征点户):销售货物月销售额4000元(含)以上5000元以下;销售应税劳务月销售额2500元(含)以上3000元以下。B类:销售货物月销售额3000元(含)以上4000元以下;销售应税劳务月销售额2000元(含)以上2500元以下。C类:其他未达起征点个体户。针对不同类别的未达点户,区别对待,制定不同的管理措施,把监管重点放在A类户及城区范围内。
(三)完善手段。一是严格税务登记。对未达起征点户依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全面纳入综合征管软件管理,除进行税务登记、信息维护外,还要建立未达起征点户的管理台账和部门联系制度。加强与工商、地税等部门的联系,进行数据比对,及时沟通相关信息,随时掌握个体业户登记情况,防止漏征漏管户出现,杜绝“线外”操作。二是完善计算机定额测算系统。完善《“双定户”纳税定额测算系统》软件,科学测算各项参数指标,既考虑业户的销售额水平,也考虑利润率水平,确保采集数据的完整与准确;利用各项参数指标精细化计算应纳税额,实现定税管理的规范化、程序化。对纳税人经营情况实行动态监控,对未达起征点户实行半年或一年认定一次,并将认定工作纳入考核范围。对经核实其实际经营额连续三个月达到起征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调整其定额,纳入正常管理。三是加快推行税控装置。通过信息化手段从源头上掌握业户的物流和现金流信息,为准确界定其实际经营额提供技术支持,堵塞偷税漏洞。四是强化普通发票管理,实行以票控税。坚持“普遍供票、区分票样、分类管理、以票控税”的原则。所有领购发票的个体业户必须是已办理税务登记并纳入综合征管软件监控的业户。对不达起征点B类、C类业户一律提供百元版、十元版定额发票,对A类业户建立发票使用台账。加强普通发票使用宣传,大力开展发票有奖活动,依法推行普遍开票制度。强化发票日常稽核,把业户用票情况与定额调整相结合,逐户按月统计发票开具金额,作为定额核定的主要依据。完善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制度,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业户不得为其代开普通发票,督促其按规定领购使用发票;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业户需使用发票的,按规定的手续代开发票并依法征收税款。
(四)规范管理。一是规范纳税申报管理,加强日常巡查。主管国税机关应依据《税收征管法》规定,告知所有未达起征点户需履行的纳税申报义务及具体的申报期限和内容,加强和规范日常纳税申报管理的质量。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定期开展对未达点户日常巡查,尤其是加大对临近起征点户的巡查力度,及时掌握未达点户生产、经营的变化情况,并将其申报情况、发票使用情况、巡查情况分户登记到专门的台账,加强日常监管。二是推行建账建制。大力推行包括未达起征点在内的所有个体业户建账建制工作力度,将健全个体建账建制与落实起征点税收优惠政策工作相结合,对未按规定建账建制的,不得享受起征点税收优惠政策。改革现行对个体业户实行定期定额为主的征收方式,逐步向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查账征收等方式为主过渡,运用《税收征管法》职权,加大对个体业户稽查力度,提高税法的威慑力,逐步实现对个体纳税人规范管理。三是实行公开办税。各地国税机关要不断完善公开办税制度,全面开放税收征管过程,大力推行“阳光作业”,保障个体业户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建立税负调整听证制度,定期召开税负调整听证会,对季节性、行业性、区域性等涉及面广,影响面大的纳税定额调整进行社会公开听证,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五)加强队伍建设。加强税务队伍建设,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重组业务机构,实行税收管理员岗位责任制。不断优化对未达起征点户的服务方式,推行纳税信用等级制度,倡导诚信纳税,让广大纳税人充
分真正了解国家“让利于民、长远发展”的目的,确保优惠政策的落实到位,营造宽松和谐的税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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