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档案封皮(精选4篇)
1.税收征管档案封皮 篇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地方税收征管资料管理,维护征管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促进税收征管文档一体化管理的发展,更好地利用税收征管档案为税收征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征管档案(以下简称档案),是指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以及在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使用价值的以计算机为载体,或者以纸制材料为载体,或者以磁带、光盘、胶片等材料为载体,以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存在的表、证、单、书、帐、册、票等各种涉税资料,采集、整理、归档后形成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档案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户式原则,充分发挥档案的功能,更好地利用档案为税收征管服务,促进信息共享,保证方便、快捷、有效地对每一户纳税人档案的利用。
效率原则,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以保证对每一户纳税人所有档案信息能够方便、快捷的检索、查询和使用为目标,结合税收征管实际,对档案实行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
信息共享原则,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保证基础数据准确,基础资料完整、齐全,减少重复劳动,方便各管理部门查询,通过档案的查询和利用,实现信息共享。
第四条档案管理工作包括采集(录入)、整理、归档、移送、保管、利用、鉴定、统计、销毁等部分。
第五条全省档案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级地税机关的征管部门负责档案工作的检查、监督、指导和培训,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业务监督与指导;直接从事征收、管理、稽查等基层征管单位负责档案的采集、整理、归档和移送等工作,档案的具体管理部门由各直属局确定。
第六条基层征管单位各税务所(分局)都应建立征管资料档案室或专用档案柜,配备忠于职守、熟悉业务、保守机密、认真负责的档案管理人员。
第七条各级地税机关应积极利用计算机管理征管资料档案,实现对纸介质和非纸介质征管资料档案的自动化、一体化管理,加快征管资料档案管理的现代化进程,采取多种方式及有效机制充分利用征管资料这一重要信息资源,不断提高征管资料的利用程度。
第二章档案的分类
第八条税收征管资料按照载体和资料的物理性质分为电子资料、纸制资料、声像资料。
电子资料是指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涉税资料,主要包括在税收征管软件信息系统中及
本系统之稳步存在的具有保存和使用价值的电子数据资料。
纸制资料是指以纸制形式存在的各种涉税资料。
声像资料是指原始的资料是由录音、录像、摄像、照相等活动形成的磁带、光盘、照片等涉税资料。
第九条征管资料按照环节分为:
登记认证类。包括开业登记受理的有关资料、税务登记表、变更登记审批表、停业审批表、注销登记审批表等。
发票管理类。包括发票管理行政许可类资料、发票领购资料等。
纳税申报类。包括各税种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等。
税务机关日常管理类。包括税务事项通知书、税款催缴、退税、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纳税评估和税源监控等过程形成的各种资料。
纳税检查类。指税务检查案件中形成的各种涉税资料。
税务行政复议、诉讼、赔偿、听证类资料。指税收征管活动中形成的税务行政复议、诉讼、赔偿、听证类资料。
第十条根据各个环节中资料的性质不同分为:
通知类、审批类、决定类、申请类、处罚类资料。
第三章档案的采集(录入)、整理、归档
第十一条地方税收征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资料,按征管流程由各职能部门相关人员负责采集(录入)、初步整理后,交资料管理人员审核整理、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征管资料的采集(录入)、审核、整理、归档一般按以下流程操作:采集(录入)资料——分检资料——确定归档范围——按户分类整理——装订——编制档案号——装盒——编目——上柜。
第十三条纳税人税务登记类、纳税申报类、日常管理类等资料,由相关职能部门(岗位)采集,按月移交其主管税务部门或归于相关征管档案;实现征管信息化的单位除按月移交或归档外,还应按信息管理规定将上述征管资料录入征管信息系统。
委托代征的相关申报征收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按月负责采集。
第十四条税务稽查中形成的所有检查资料按规定传递、收集、整理、归档,其中的检
查结论、处罚决定、处理决定、税收保全、强制执行、处理和处罚等结论性资料,稽查部门应在结案后30天内复印送交被查纳税人的主管税务部门,进入户管档案。
第十五条各直属局可根据征管资料形成及使用要求,确定各类资料移交的环节、时间、程序及手续。
第十六条征管资料的整理,应分按纳税人立卷,并对每个案卷分类进行装订。装订时批转资料在前,被批转资料在后;结论性资料在前,证据性资料在后;批复、批示在前,请示、报告在后;纳税申报表及财务会计报表按时间顺序装订。
第十七条归档资料必须是税收征管各环节税务管理事项办理完毕后所形成的正式资料。资料应文字清楚、内容完整、手续齐全。资料格式原则上以国家税务总局、省局制定的表证单书式样及规格为准。
档案管理人员接收税务档案时,应对案卷认真检查,办理交接手续。发现归档案卷内容短缺不全的,应督促经办人补齐,补齐后的才准予归档。
第十八条纳税人税收征管资料,实行一户一档。户管档案内容应包括从税务登记到税款入库整个征管过程的全部资料,并按本办法第九条的分类方法及顺序进行装订归档。
第十九条档案卷宗应依据分类方案和资料编号编制资料目录。目录的标题应按所归档的征管资料的分类填写,并按资料的排列顺序编写页码,目录应置于卷宗之首。
第二十条资料装盒时,必须将写有盒内资料情况说明、整理人、检查人、日期等项目的备考表置于每个档案盒内资料末尾。
第二十一条档案盒的封面和盒脊的项目应按规定填写清楚。题名要简单、准确地反映盒内资料内容。要用钢笔或毛笔书写,也可用计算机打印。
第二十二条声像资料应单独存放在档案盒或像册中,要用文字标出摄制或录音的对象、时间、地点、主要内容和责任人。
数据备份形式的征管资料可参照纸质资料和声像资料的要求归档、存放。
第二十三条每年形成的征管资料,应在次年五月底前完成采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四条凡涉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需签字、盖章的文书应以纸质形式保存。
计算机数据库中存放的各种征管清册、台帐等综合资料每年底前应集中打印成册或数据备份,并按要求归档。
第四章档案的移送、保管、统计和利用
第二十五条下列情况,档案必须移送,移送时,必须填写《纳税人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移交清单》,办理交接手续。
(一)纳税人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
(二)国、地税之间互相移送;
(三)基层税务机关向上级主管税务机关移送;
(四)向其它一下环节移送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保管的原则。即档案工作由市(县)局统一领导、统一制度、统筹规划并实施监督指导,由市(县)、税务所(分局)两级分别保管。
各级基层征管单位在征管活动中形成的征管资料,均应集中统一保管,历年征管资料必须由档案室统一保存,纳税人上一征管资料和当年征管资料应由征管各岗位分别归集,集中到税务所或分局专用档案柜统一保管。
第二十七条征管资料档案的保管必须做到“三专”、“六防”,即:专人、专柜、专库(室),并有防火、防盗、防虫、防潮、防尘、防高温等项防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的立卷归档、查(借)阅、档案销毁、库房管理、档案保密、安全工作。
档案管理人员调动时,应在离职前将所保管的档案完整移交。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征管资料档案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条每年年底应对档案室档案进行整理统计,并按建立档案管理清册,清册的内容应包括档案号、税务登记证号、纳税人名称。
第三十一条利用档案必须严格遵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查(借)阅手续,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第三十二条利用档案本着档案形成单位优先使用的原则,本单位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业务范围内的档案,须经本部门领导批准,档案室负责人核准,方予查阅,查阅时由档案管理员负责监督。
第三十三条公、检、法部门因执行公务利用档案的,须持本单位介绍信,经市(县)局长批准并办理相应的查阅手续后,方予查阅。其他单位需利用档案的,一般不予查阅。
第三十四条查阅档案原则上应在档案室内进行,确因工作需要外借,须经市(县)局长批准,办理借阅手续,限三日内归还。
第五章档案的鉴定、销毁
第三十五条档案的鉴定、销毁一般按以下流程操作:建立档案销毁清册——鉴定小组鉴定——报局领导审批——监销。
第三十六条成立由市(县)局档案管理部门和税务档案移交单位的档案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组成的档案鉴定小组,负责档案鉴定工作,档案鉴定小组定期对集中统一保管的已超过保管期限的税务档案进行鉴定。
第三十七条档案由鉴定小组实行监销制,并建立销毁档案清册。经鉴定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由档案鉴定小组制作档案销毁清单报市(县)局局长审批,经批准由档案鉴定小组成员2人以上监督销毁。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2.税收征管档案封皮 篇二
一、茂名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现状
房地产包括增量房地产与存量房地产两大类, 增量房地产就是新建商品房, 存量房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二手房。一般来说, 房地产市场可分为三级:一级市场、二级市场及三级市场。房地产第一级市场, 又可被称增量住房市场, 是指新建房屋产权的在市场上第一次转让, 例如:新建商品房的出售、租赁等, 主体是开发房地产的企业, 购置者有个人消费需求的, 也有从事房屋租赁服务的个人和中介机构。房地产第二级市场就是二手房市场, 是现有的房屋通过出租、出售或者置换等多种产权形式变更的市场。第二级市场买卖双方具有不确定性, 交易主体几乎涵盖所有企事业单位、机关、个人, 价格也是在市场中销售逐渐形成的, 是房地产通过市场进行重新的调整和配置。二级市场的交易是小批量的、较分散的, 交易的房产也是旧产品, 就更加突出了房地产经纪人的媒介作用。第三级市场是指公房使用权交易的市场, 拥有公房的使用权的人, 可以自由的出租、转让和出售公有住房的使用权, 三级市场相对一级、二级较简单。在房地产市场上, 存量房市场是房地产市场的主体, 在交易过程中涉及的税种类也较多, 存在的问题也比较突出, 具普遍性和典型性。因此, 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质量的提升, 对地区整体税收工作的发展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1、茂南区存量房交易税的特征
一般情况下, 存量房交易环节的税收征管难度较大, 其特点主要有以下方面。
(1) 征税群体特殊。存量房交易纳税征税群体90%以上是自然人, 而且大多数交易双方是中、低收入阶层, 他们的税法知识贫乏, 缴纳的存量房交易税是一次性的。受利益的驱动, 有些人不惜利用各种社会关系、各种不正当的手段达到少缴税的目的。这就要求税收征管人员不仅要具有丰富的税法知识, 还要作广泛的税法宣传。
(2) 税源分布零散。存量房交易征税的对象不集中, 容易受房地产市场波动的影响。一年中, 存量房交易都存在淡季和旺季交易期, 而且税基不大, 征管难度却很大, 税收较不稳定。
(3) 涉及税种较多。在存量房交易所征收税种中, 可能涉及的税收有:在购买土地时有耕地占用税、契税;在房产开发环节时有营业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在交易环节中有营业税、印花税、契税、城镇土地增值税;涉及其他税种有车船使用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等。
(4) 税费计算繁杂。有些税费不是简单的由应缴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得出, 计算相对复杂, 如:土地增值税, 在实际征收土地增值税计算中, 应税收入比较容易确定, 但扣除项目繁杂。在扣除大项目中 (土地取得成本、房地产开发成本和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和其他扣除项目等) 又可分成若干个可扣除的小项目, 使土地增值税计征繁琐, 且征收阻力较大, 征收效果不佳。
(5) 征管体系复杂。在存量房交易中所征收的税款, 它既不是以单一的税种征税, 也不是用单一的方法核算, 而是由一套较为复杂的税收体系构成。征收中, 不同的税种税收优惠大多不一样, 有的项目需要征税, 有的项目则可以免税。而且, 在税收优惠政策中, 免征税条件受各种因素的制约, 如:房产面积、受交易形式、取得产权证的年限等等, 税收征管人员的工作压力较大, 同时也对征管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6) 综合素质要求高。在征收存量房地产交易税中, 涉及到诸多税务专业之外的知识, 如:在计算扣除项目时, 会涉及到建筑工程专业知识;转移价格的确定时, 会用专用计算机软件来确定;可能还会用到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的知识, 需要征管人员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综合能力。
2、茂名市茂南区存量房交易税收收入基本情况
(1) 存量房交易数量小。从房地产市场较为成熟的欧美国家情况看, 存量房交易量一般是新增商品房交易量的4—5倍;从广东省 (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 情况看, 存量房交易量与新增商品房交易量的比例较大, 已经超过了新增量房地产交易量;茂名市2012年存量房交易量与总房地产交易量的比例还较小。从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趋势看, 未来存量房交易量占房地产交易市场的份额将不断提高, 与之相关的各项税收在房地产税收中的比重将越来越大, 其税收征管工作也将越来越重要。
(2) 存量房交易税收入不大。茂名市茂南区2011—2012年存量房交易面积分别为431017平方米、273445平方米;存量房交易税税收收入总额分别为6136万元、6157万元, 存量房交易税税收收入占地方税收总额的比例约为1—2%。
(3) 采用了计算机信息批量评估系统。存量房交易过程中, 计税依据比较难确定, 一方面, 纳税人为了尽量少交税, 另一方面, 税收征管人员有多种征收方式, 一方想少缴税, 一方想多征税, 这样就会出现征纳双方的矛盾, 增加税收执法过程风险。应用房地产信息, 利用软件批量评估系统, 核定计税价格, 不仅比较接近真实交易价格, 而且公平、公正、公开, 也可以增加税收收入, 规范税收执法, 降低执法风险等效果。同时, 由于运用计算机信息批量评估计税价格, 减轻了税收征管人员的工作, 也节约了征税成本。
(4) 近两年存量房交易税税收收入构成情况。
(单位:万元)
从表1可以看出, 2012年存量房交易税税收收入中, 营业税收入为2347万元, 占总收入的38.12%;契税收入为1583万元, 占总收入的25.71%, 两项目收入占总收入的68.83%, 是存量房交易税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
从图1可以看出, 2011—2012年各类税收收入的变化幅度不大, 总收入也趋于平稳。2012年存量房交易面积为比上年减少了157572平方米, 税收收入增加了21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茂名地处粤西不发达地区, 地方税源不足, 投资于地方税收征管方面的资金与发达地区相比, 差距很大, 对地方税收征管理的制约作用明显。作为存量房交易税来说, 存量房交易税的征管, 既需要较高技术、较高水平征管人员, 又需要相关设备、计算机信息批量评估计税价格软件等多方投入, 茂南区地方税务局, 在人力、财力方面投入明显不够。
二、影响茂名市茂南区存量房交易税的因素分析
存量房交易环节之所以存在偷、逃税行为, 原因是多方面的, 有税务征管部门监管不到位、打击惩治不力的因素, 也有纳税人缴税意识薄弱, 纳税人纳税遵从度不高的因素, 除人为因素之外还有以下几方面因素。
1、部门职能相对独立, 缺乏沟通与合作
存量房税收征管具有较强特殊性, 存量房税收的征收和管理, 不仅是地方税务局的工作, 还需要国家税务局、地方财政局、土地资源管理局等多个职能部门联合管控, 信息共享, 共同完成征税工作。但是, 茂名市茂南区地方各部门之间, 仍存在很大程度的信息壁垒。各部门之间受本部门利益和业务管辖范畴的制约, 没有与税收征管部门深度合作的积极性。
2、信息技术滞后, 没有形成信息共享
地税机关征税, 使用自己独立的税收征管系统;房管交易部门管理房产, 使用自己的房产管理系统。虽然两个部门所掌握的信息很多是相同的, 现代信息技术的优势在这方面上却没有得到充分体现, 没有形成资源共享, 无法做到信息对接, 更无通过网络连通。这样, 势必造成税收征管部门对相关信息采集不及时、不充分。还有的地税机关和房管部门, 仍采手工报表以纸质的形式进行传递信息, 导致相关涉税信息不能及时得到了解和掌握, 信息传递过程中容易出现误差。
3、征管基础条件较差, 信息采集不完整
在对存量房税收征管中, 没有建立完整的房地产信息登记系统, 对部分纳税人所交易的房产, 较难界定是否是家庭唯一住房。例如, 纳税人出售自用五年以上房产, 在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时, 税收管理部门对是否为“唯一住房”的认定, 仍停留在纳税人“保证”的层面上, 缺乏硬性的征管条例和措施。对纳税人的隐性住房更加无法掌握。这样, 在一定程度上, 影响了税收征收管理的力度, 从而导致部分税款流失。
4、交易价格不实, 造成税收流失
在目前存量房交易中, 部分存量房在协议上记载的成交价格, 与实际交易价格偏离, 价格偏小易造成税收流失, 使用软件评估技术之后, 有时候人为操作因素, 也使评估价格低于市场价格。
5、纳税人的遵从度不高, 纳税意识不强
部分纳税人依法积极性不高, 存在最好能少缴税或者不缴税的思想。一方面, 目前的税收征管方式, 发现纳税人偷漏税行为机率很低, 即便发现, 处罚也不够严厉, 纳税人的有很强的侥幸心理。另一方面, 税收征管部门宣传力度不够, 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不强。
6、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混乱, 人为操纵纳税
在存量房交易市场中, 二手房中介机构是搞活市场的媒介, 但实际上, 有些中介机构就是纳税人的“顾问”。
7、现行房地产税制构成不合理, 存在明显缺陷
就二手房而言, 在流转税环节, 税种多、税负重, 在保有环节, 税种少, 税负轻。由于流转环节的税费重, 势必增加增量房的开发成本, 导致整个房地产市场价格上升, 提高了消费者购房的门槛, 势必造成大量商品房的积压和闲置, 制约了房地产生产和再生产过程, 而二手房保有环节税负种类过少, 成本低, 鼓励了存量房的保有, 等待二手房价格的上涨来获取利益。
三、完善茂名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对策
针对上述存在问题, 笔者认为要从以几方面积极采取有效策略和措施, 加强对存量房地产交易税的征税与管理。
1、大力推行一体化, 强化征管, 实现信息共享
(1) 以网络为依托, 通过现代科技提高信息利用率, 大力提高征管水平。利用一切可能的积极因素, 加快相关部门间的网络建设和软件开发, 优化业务操作流程, 整合各种信息资源, 简化办事环节, 进一步提高税收管理水平, 努力实现存量房税收征管现代化、智能化、标准化, 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2) 提高信息共享质量。把重点放在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 提高对税务数据分析水平质量上, 特别是在数据共享和税务信息分析方面, 要充分发挥计算机的管理效能, 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和效率。
2、明确税费项目范畴, 严格监管, 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中, 涉及方方面面的问题, 不仅包括土地出让、土地的转让、房地产的开发、房地产的建设, 而且包括存量房地产的计税依据、优惠政策等等因素。做好相关的基础工作, 对提高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有很大帮助。
(1) 土地出让与使用中简化税费种类, 合并收取。国家拥有土地所有权, 按规定收取土地出让金;国家又有对土地征收税权利, 又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有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所有收入统一管理, 全部上缴国家财政。笔者认为:为了简化税制, 可以将土地出让金、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成征收。这样可以简化房地产交易税的征管工作, 减少政府官员在土地买卖上的腐败行为, 可以清理乱收费情况。
(2) 彻底清理、规范收费项目。针对现行我国房地产行业收费项目较多的实际情况, 应加以清理规范, 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区别对待。没有法律根据的收费项目应予以坚决取消;有法律依据, 确实需要保留的收费项目, 要合并到税收项目中, 由税务部门统一收取。
(3) 加强对各项收费款项的监管。征管机关对各项收费要严格按照相关预算管理规定处理, 首先, 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 将所有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各级政府不得随意使用预算资金, 也不得得先清算, 后上缴。其次,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 实行“收支两条线”, 将所有收费收入全部上缴财政, 待财政再下拨给使用单位后方要使用。支出时也要严格按照相应的预算管理制度安排支出。第三, 严格执法, 防止存量房交易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腐败孳生。最后, 发动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 有效监督存量房交易过程中各项收费。
3、规范房产计税基础, 建立数据库, 提高信息管理水平
在评估标准房价时选用市场比较法。当前, 存量住宅基础房产交易较频繁, 有充足的市场交易案例, 具备选用市场比较法的有利条件。应用评估系统来测算交易房产的评估价格, 一般来说, 根据目前市场相同或者像类似的价格进行对比, 通过课税房产, 与对应标准房价格的比较, 再应用修正体系确定相应的修正系数, 对标准房价进行某些修正, 来测算课税房产的市场价格。首先, 控制区域的划分一般以各因素和条件基本一致的一个小区为一个划分单位, 因而, 在设立评估平台修正体系中就不再考虑区域因素的影响。其次, 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因素, 一般有以下十种:建筑物的结构;楼层总高度;建成完工的年代;所在的楼层;房屋的使用面积;内部装修的状况;建筑物的朝向;室内采光情况;楼与楼间的距离;供气的状况。最后, 测试评估平台的可操作性, 可以先综合选定建成年代、楼层高度、房屋面积、采光朝向四个因素形成影响因素体系, 再收集试点小区的调查数据进行分析, 再把同区域、同类型的房屋交易样点资料进行详细的对比, 测算出四个房屋价格影响因素的修正幅度, 形成因素修正体系。
(1) 从多角度、多方面了解存量房的价格信息。税务人员应该对自己辖区内各地段、各时期房地产的交易价格做到“心中有数”, 充分利用各种途径了解房产市场的价格的变化情况, 准确分析把握各种因素可能给房产交易价格带来的不同影响。
(2) 通过各专业咨询机构、房地产评估价机构和相关管理部门, 利用多渠道收集不同地段的、不同结构的、不同性质的房地产交易基本参考价格, 制定各个种类、各个地段房地产交易基本计税价格, 并建立详细的数据库管理。
(3) 利用相关模型或者指标对存量房价格进行调整, 结合房屋所在区域、楼层、朝向、使用年限等因素, 设计价格修正系数表, 以此为依据计算出每套房屋的最低计税价格, 再与交易价格比较, 选择价格高者为计税依据。
4、减少交易中涉税种类, 调整税负, 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由于存量房交易征收税种较多, 税收体系组成复杂, 纳税人有可能涉及的税收有11种之多。其中有的税种征税金额小, 有的税种部分重复征税, 为了提高存量房交易征税效率, 笔者建议如下。
(1) 取消印花税。目前税收征管中契税与印花税存在部分重复缴纳现象, 纳契税是法律有明确规定在取得房产证时必需缴纳的, 其作用主要是确认房产转移书据的法律效力, 近年来税收收入规模增长较大, 而且在我国存在的历史较长, 人民的认可度也较高;印花税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契约、借贷凭证之类的单据, 因缴纳印花税后成为合法凭证, 收入规模相对较小, 调节作用有限, 因此建议保留契税, 取消印花税。
(2) 取消土地增值税。理论上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行业、企业间的竞争日趋激烈, 其行业利润率会趋于平均, 土地增值税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在实际征收工作中, 土地增值税计征较繁琐、征税难度很大, 效果也理想。建议将土地增值税取消, 计入所得征收所得税。同时为了抑制投机, 将房产增值部分实现随持有房产年限的增加而税率递减的所得税政策。
(3) 适当增加存量房地产持有环节税负。除居民的一般基本住房免税或享有低税率外, 超过基本住房标准的投资性房地产, 可实行较高的持有税税率, 使投资者的税收成本增加, 达到抑制房地产价格过度膨胀的目的。
5、利用纳什均衡博弈理论, 治理逃税, 加强税务的稽查力度
根据博弈理论, 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博弈是一个纳什均衡。税务机关一般是靠纳税人凭诚信自觉纳税, 为了防止纳税人逃税, 税务机关只在较小的范围对小部分的纳税人进行稽查。这样, 纳税人就会在逃税与税务机关的稽查之间进行博弈。因此, 对税务机关而言, 治理逃税的最有效的措施就是加大对逃税行为的惩罚和提高稽查力度。存量房交易税收的征管由于种种原因, 征收过程复杂、所涉税种多, 容易出现偷税、漏税情况。充分利用纳什均衡博弈理论, 加强税务的稽查力度, 当逃税预期收益小于零时, 就不会有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
6、建立风险管理机制, 完善制度, 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税务机关要将管理重心适当前移, 重视宣传, 积极引导, 充分利用纳税人的遵从意愿, 按照单位内部控制管理要求, 建立风险管理机构、设立风险管理岗位, 加强风险识别和评估, 制定应对风险的策略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正确引导纳税人自我纠正, 防范税务违法行为的发生, 避免存量房交易纳税人声誉受到损害, 将税务风险防范于未然, 提高税法执行的透明度。
7、利用纳税人权利意识, 监督管理, 提高税收征管质量
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 关系到广大纳税人的利益。存量房交易纳税人大部分为自然人, 对税法的了解相对较少。税收机关要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并且利用纳税人监督税收作用, 提高税收征管质量。
首先, 要普及基本的涉税知识及相关法律常识, 使纳税人在处理基本的涉税事项时能够依法正确进行;其次, 要进一步的完善我国的税务代理制度, 税务代理机关的存在不但降低了征税成本, 而且起着双重监管的作用, 作为税收征纳主体的第三方, 为纳税人提供服务的同时也对征税机关起到了监督作用;最后, 成立纳税人协会, 为纳税人提供一个用来相互交流的平台, 纳税人协会与纳税人个体相比, 显然具有更强维权能力, 也为我国的税收法治建设奠定了坚实的群众基础。
因此, 存量房交易纳税人权利保障的实现不但要纳税人个人的努力, 更需要全社会的力量, 维权能力提高了, 才能保障实现纳税人权利, 才能有效监督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 从而提高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水平。
8、提高服务质量, 优化服务, 提升纳税人主动纳税意识
存量房交易纳税人大多数为自然人, 对税法知识了解的相对较少, 这就对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工作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做为税收征管人员, 不仅要求有较高的业务水平, 还要根据“服务质量差距分析模型”分析引起纳税人不满意的原因, 查找认知差距、标准差距、执行差距、宣传差距, 从多方面提高服务质量, 优化纳税服务。在实际征税过程中尽量缩小这四方面的差距, 实现“基于纳税人满意”的目标, 提高纳税人主动纳税意识, 达到提高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质量的目的。
总之, 做好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前期的准备工作, 可以大大减少税收征收的工作量, 减少征纳双方的矛盾, 有效提升存量房交易地方税收征管水平。
摘要:近年来存量房交易呈现持续上升的趋势, 相关交易税的监管成为征收机关的工作重点。本文从茂名市茂南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现状入手, 分析制约存量房交易税的各种因素, 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3.税收征管一般程序 篇三
税收征管的一般程序包括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环节。税收征管法对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各环节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范,并明确了不履行义务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纳税人在开业、歇业前以及生产经营期间发生变动时,就其生产经营的有关情况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书面登记的一种制度。税务登记是税收征管的首要环节,具有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都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一)税务登记办理要求及适用范围
1.开业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领取营业执照之后的30天内,持相关证件和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设立登记。税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30天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2.变更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的30天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停复业登记。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或复业的,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进行停业或复业税务登记。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提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否则税务机关视为已复业进行征税和管理。
4.注销登记。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5.报验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应当向营业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
(二)税务登记证管理
1.定期换证制度。税务机关实行税务登记证定期换证制度,一般三年一次。
2.年检制度。税务机关实行税务登记证年检制度,一般一年一次。
3.国、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制度。税务机关积极推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制度,方便纳税人,加强管户配合。
4.部门配合制度。为推进社会综合治税,税收征管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情况,定期向税务部门通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为税务部门依法查询纳税人开户情况予以协助。
5.遗证补办制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按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三)违法处理
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纳税人的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中登录纳税人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罚款等行政处罚。
二、账簿和凭证管理
账簿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连续记录其各种经济业务的账册和簿籍。凭证是纳税人用来记录其各种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并据以登记账簿的书面证明。税务部门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纳税人的会计账簿、凭证等实行管理和监督,是税收征管的重要环节。
1.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制度。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采用计算机记账的,其记账软件和使用说明及有关资料在使用前也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2.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处理办法。纳税人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与税收规定抵触的,依照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纳税。
3.账簿设置要求。纳税人应按要求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特别是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与履行纳税义务有关的其他辅助账簿。
4.记账凭证使用要求。记账凭证应合法、有效。合法,是指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填制凭证、不得使用非法凭证;有效,是要求取得和填制的凭证内容真实,要素齐全。
5.账簿及凭证保管要求。纳税人应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保存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6.税控装置使用要求。税务部门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7.违法处理。纳税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非法印制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罚款等行政处罚。
三、发票管理
发票是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按照发票使用范围,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两大类。税务机关是发票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一)发票印制
发票一般由税务机关统一设计式样,设专人负责办理印制和管理,并套印全国统一发票印制章。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印制;普通发票,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对某些特殊经营行业,可由各主管部门统一设计发票格式、内容,报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发给“发票印制通知书”.未经上述税务机关指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发票。
(二)发票领购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可提交有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对无固定经营场地或者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的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其提供担保人,不能提供担保人的,可以视情况要求其提供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2.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履行必要的手续后,申请领购普通发票。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销售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的;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不得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私自印制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借用他人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3.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除了具备领购发票的一般条件外,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证明,并按规定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发票,并限期缴销。
4.税务部门对纳税人领购发票实行交旧领新、验旧领新、批量供应方式。
(三)发票开具
销货方应按规定填开发票;购买方应按规定索取发票;纳税人进行电子商务必须开具或取得发票;发票要全联一次填写,严禁开具“大头小尾”发票;发票不得跨省、直辖市、自治区使用,开具发票要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要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货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后,重新开具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除另有规定外,必须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取得发票的管理
单位和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经营服务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要按规定索取合法发票。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包括发票本身不符合规定(白条或伪造的假发票、作废的发票等)、发票开具不符合规定、发票来源不符合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五)发票的保管和缴销
税务机关内部或者用票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严格的发票专人保管制度、专库保管制度、专账登记制度、保管交接、定期盘点制度,保证发票安全。用票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上缴已经使用或未使用的发票,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统一将已经使用或者未使用的发票进行销毁。
(六)违法处理
违反发票管理规定,未按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防伪专用品,未按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等行为,税务机关可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以相应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和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一)申报对象
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无论本期有无应缴纳或者解缴的税款,都必须按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申报内容
纳税申报的内容主要体现在纳税申报表或代扣缴税款报告表中,主要项目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除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外,还要根据情况报送有关证件、资料。
(三)申报期限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申报期限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四)申报方式
1.直接申报(上门申报)。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自行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的申报方式。
2.邮寄申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使用统一规定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封,通过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并向邮政部门索取收据作为申报凭据的方式。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3.电子申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通过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一种方式。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4.银行网点申报。税务机关委托银行代收代缴税款,纳税人在法定的申报期限内到银行网点进行申报。
5.简易申报。指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通过以缴纳税款凭证代替申报。
6.其他方式。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根据税法规定,委托中介机构税务代理人员代为办理纳税申报或简并征期的一种申报方式。
(五)延期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要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六)违法处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可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罚款。
五、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标准和范围,通过法定程序将纳税人应纳税款组织征收入库的一系列活动。税款征收是税收征管活动的中心环节,也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体现。
(一)税款征收主要方式和适用对象
查账征收。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会计账簿等财务核算资料,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征收税款的方式。适用于财务制度健全、核算严格规范,纳税意识较强的纳税人。
核定征收。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从业人数、生产设备、耗用原材料、经营成本、平均利润率等因素,查定核实其应纳税所得额,据以征收税款的方式。一般适用于经营规模较小、实行简易记账或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
定期定额征收。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自报和一定的审核评议程序,核定其一定时期应税收入和应纳税额,并按月或季度征收税款的方式。一般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不能准确计算营业额和所得额的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工商户。
代收、代扣代缴。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对负有代收代缴、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其向纳税人收取或支付交易款项的同时,依法从交易款项中扣收纳税人应纳税款并按规定期限和缴库办法申报解缴的税款征收方式。适用于有代收代缴、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委托代征。税务机关依法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代其向纳税人征收税款的方式。主要适用于零星、分散、流动性大的税款征收,如集贸市场税收、车船税等。
查验征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应税商品通过查验数量,按照市场同类产品平均价格,计算其收入并据以征收税款的方式。一般适用于在市场、车站、码头等场外临时经营的零星、流动性税源。
(二)纳税期限与延期缴纳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对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导致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或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能超过3个月。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三)税款减免
税款减免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给予纳税人的减税或免税。
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减税、免税的纳税人,要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之日次日起恢复纳税。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如果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要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要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否则税务机关予以追缴。
(四)税款退还和追征
对计算错误、税率适用不当等原因造成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多缴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及时退还。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要立即退还。
同时,对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上述规定期限的限制。
(五)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
税收保全措施是税务机关为了保证税款能够及时足额入库,对有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的财产的使用权和处分权予以限制的一种行政保全措施,是保证税收征管活动正常进行的一种强制手段。主要包括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以及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两方面内容。
税收强制执行是税务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权限,强迫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当事人缴纳拖欠的税款和罚款的一种强制措施,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即: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如违法采用,将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同时,一旦税收得到实现,相应的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应立即解除。
(六)违法处理
纳税人偷税、骗税、欠税、逃避追缴欠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因违法行为导致他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等行为,妨害税款征收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相应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六、税务检查
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进行审查监督的一种行政检查。税务检查是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是国家经济监督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一)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权力
为保证税务机关能通过检查全面真实地掌握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生产、经营及财务情况,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了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权力,包括: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责成提供资料权、调查取证权、查证权、检查存款账户权,并对各项权力的行使规定了明确的条件和程序。
(二)税务检查形式
按实施主体分类,税务检查可分为税务稽查和征管部门的日常检查。税务稽查是由税务稽查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的,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情况进行的全面的、综合的专业检查,主要是对涉及偷税、逃税、抗税和骗税的大案要案的检查。征收管理部门的检查是征管机构在履行职责时对征管中的某一环节出现的问题或者防止在征管某一环节出现问题而进行的税务检查。
(三)税务检查的规范
1.对税务机关行使税务检查权的规范。(1)控制检查次数。税务机关建立科学的检查制度,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由稽查部门牵头,统一布置部署各类检查,建立国地税联合检查和检查结果共享制度,减少重复检查。(2)实行检查回避制度。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查处税收违法案件,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在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对税务人员应回避而没有回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应当出示相关税务证件。税务机关派出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4)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应当有两人以上参加。(5)检查存款账户在审批、使用、人员等方面有严格限制。如税务机关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进行检查。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必须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才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并不得将查询存款所获得的资料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6)调账检查有严格的审批和时间限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进行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资料调回检查,但必须在30日内退还。(7)应保守被检查人的秘密。
2.对纳税人和有关部门配合税务检查的规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向税务机关反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或证明材料。
(四)税务检查的程序
1.选案。主要通过采用计算机选案分析系统进行筛选,采取人工归集分类、比例选择或随机抽样进行筛选,根据公民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转办、交叉协查、情报交换等资料确定检查对象三种方式。其中,涉税举报是查处涉税违法案件重要来源之一。
2.检查。税务检查机构一般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查对象,向被查的单位和个人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其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情况等,但有下列情况不得事先通知:公民举报有税收违法行为的;稽查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违法行为的;预先通知有碍稽查的。税务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应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向被查对象、证人及利害关系人了解情况,提取和索取物证、书证,进行实物或实地检查等。
3.审理。在实施检查完毕的基础上,由税务机关专门组织或人员核准案件事实,审查鉴别证据、分析认定案件性质,作出处理决定。对数额较大、情节复杂或征纳双方争议较大的重大案件,税务检查机构及时提请所属税务机关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集体审理,确保案件定性和处理的准确、适当。
4.在线网络商店的税收征管 篇四
一、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根据艾瑞调查显示,2012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8.1万亿元,增长27.9%;从市场结构来看,网络购物突破万亿元大关,占比较2011年有所提升。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底,中国C2C市场淘宝集市占全部的94.5%,处于“垄断地位”,2012年全年,淘宝交易额超过1万亿元。电子商务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并且根据阿里巴巴集团研究中心于2013年在“信息社会50人论坛”发布的一项正在进行的关于信息经济前景的研究显示,预计在2020年,中国的电子商务规模(包括B2B在线交易)将达到30万亿,成为全球第一大电子商务经济体。
本文基于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分类,主要可分为三种:为企业对企业电子商务,也通常被称为B2B,例如企业间的平台阿里巴巴。二为企业对客户电子商务,也通常被称为B2C,是指商业零售,直接面向消费者销售产品和服务,例如e-bay、亚马逊、京东商城等。三为客户与客户之间的电子商务,也通常被称为C 2 C,是指个人与个人之间用网络以电子方式实现交易,如淘宝、拍拍等。而C2C主要分为三种:一是没有进行工商登记的个人卖家,是已注册公司的个人网店,三是实体店的网上商铺。
目前,京东商城、苏宁易购、当当网、亚马逊中国等大多数自主营销型B2C网商平台,已经具备了完善的税收制度。作为B2B的代表阿里巴巴集团,也已经于2012年底向税务机关实缴约税金37亿元人民币。
各类商家对于纳税看法不一。一些实力雄厚的实体店商家认为纳税可以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然而对于一些实力较弱的个人卖家,纳税会压缩利润空间,打击他们的积极性。虽然2010年实施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网店进行实名登记,但是网络的隐蔽性仍然令税收难以监管。很多C2C卖家依然没有实行规范化运作,也没有缴纳税款的意识。
如今,B2C伪装成C2C逃税以谋求一己私利的案例屡见不鲜。早在2007年,某网店女老板就因为线下有自己的实体店,但通过伪装成C2C销售母婴用品逃税11万元被判刑2年。从2006年6月到2006年12月的半年间,女店主以公司名义在网上销售的货物金额近300万元。经当地国税局税务核定,该公司共少缴增值税人民币111362.69元,少缴比例高达100%。该类案件也显示出加强网店税收监管的迫切性和重要性。
二、各国电子商务纳税比较
1.美国
美国是电子商务发展的最快的国家之一。1 998年,美国通过了《互联网免税法案》,该法案的适用期为3年,经过两次延期后,现在仍在沿用。法案规定,对经过网络交易的无形商品可以免税;而对一般商品,仍然需要按照实体经营标准纳税,也就是按照增值税按经营地的原则纳税。
2.英国
电子商务在英国政府的推动下得到快速发展。英国在2002年通过《电子商务法》,该法案规定所有在线销售商品(包括无形商品和一般商品)都需要缴纳增值税,并且税率与实体经营相同,实行无差别征收,分为三等标准税率(17.5%)优惠税率(5%)和零税率(0%)。
3.新加坡
新加坡是一个拥有健全、完备法律的象征,其对于电子商务的课税问题的研究也很早。早在2000年新加坡就发布了电子商务税收原则:
①在所得税方面,基本以经营地为原则。
②在有形货物销售方面,境内销货税率为3%,外销税率为0%。
③在劳务与数字式商品方面,在新加坡登记的营业者提供的劳务,应按劳务购买人数缴纳3%的货物与劳务税。
4.日本
日本《特商取引法》规定,网络经营的收入也需要交税。日本店主纳税意识比较强,据统计,日本年收益高于100万日元的店主大都比较自觉地报税。日本法律也有规定:若网店的经营是以自己家为单位的,在这种情况下,年经营收入不足100万日元,店主就可以不用缴税。
我国与发达国家的经济实力还有差距,但发达国家采取的政策值得我们借鉴。从各国的做法看,每个国家具体情况不同,对C2C征税方面的规定存在差异,但可以确定的是,对个人网店征税必然已是一种趋势。
三、对C2C纳税的可行性分析
“淘宝伤城”事件是指淘宝网10月10日公布的《2012年招商续签及规则调整公告》,一日后,淘宝商城发生了持续的有组织的被恶意攻击现象,导致部分合规经营的淘宝商城店家的正常经营秩序受到严重干扰。这是淘宝商城经历的有史以来最大的一次“抗议”。这次事件,可以被认为是国内网上购物平台在各方矛盾交织和博弈中,由C2C向B2C艰难转型的开端。这样的转变似乎是不可避免的。美国作为电子商务发源地,其网上购物平台持续健康发展,销售额多年稳居世界首位。因此,纵观美国电子商务发展历程,并从中借鉴经验是十分必要的。从美国网上购物平台的发展现状来看,B2C模式已成主流,十多年前,美国最大的C2C企业eBay的规模是最大的B2C企业亚马逊的几百倍,但到了2010年,亚马逊营业额高达324亿美元,eBay只有92亿美元。根据国内外两方面的发展方向,我们并不难预测出B2C网络营销模式将会成为我国今后网络营销的主流。而C2C模式的落后,则是由于知识产权和售后诚信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导致的。C2C网购用户的购物体验得不到提升,而资金雄厚的企业“触网”提供优质的服务,这些都导致了C2C网络营销模式在未来会逐渐地被边缘化的命运。
2011-2013年数据显示,B2C销售排名前五的国家分别是美国、中国、英国、日本和德国,其中,中国的增长最快。排名前五的国家中除了中国,现都出台针对电子商务纳税的相关法律。这些发达国家的法律、经济环境、信息技术等都已发展得比较完善,公民纳税意识较强。而中国还处于发展阶段,各方面还不如发达国家完善。但是可以确定的是,未来对于电子商务纳税是必然的,只是纳税的时机以及纳税的形式还有待商榷。
本文认为日前不宜对C2C模式的卖家征税。
主要原因有以下四点:
1、个人卖家与企业卖家相比其所拥有的资金支持太过单薄。
2、我国现在处于主流网购模式转型期间,许多个人卖家的经营都面临挑战,在这个洗牌的过程中必然会淘汰经营不善和信誉不良的卖家,从而使历经挑战最后生存下来的卖家有机会转变为优秀的企业卖家,此时征税会加剧卖家的生存挑战,可能会导致一批具有发展潜力的个人卖家提前落马。
3、在网络交易平台中,C2C是一种相较于线下而言成本十分低廉的创业模式,可以成为青年创业者不错的选择。
4、美国的《互联网免税法案》主要内容:(1)三年内避免对互联网课征新税;三年内暂不征收或延期征收国内“网络进入税”,即对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提供的网络接入服务暂不征销售税或使用税;对在网上销售而网下无等同物的商品与服务,如数字化产品及劳务,暂不征税。(2)三年内避免对电子商务的多重课税或税收歧视。(3)关于远程销售的税收问题。州及地方政府不能向非本地的销售商征收销售税或使用税,除非该销售商在该州或地方建立了“税收关联”。(4)禁上对电子商务征收联邦税,指定互联网为免关税区。
即使是以资金雄厚的企业卖家为主导的美国电子商务市场,美国对于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持有相对宽松的态度,实施了一些优惠的税收政策。这对于促进电子商务快速发展,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时间较短,以资金单薄的消费者卖家为主导,且尚处于起步阶段,即将迎来其发展的高峰期,如有相应优惠的税收政策扶植势必会为我国电子商务的繁荣创造十分良好的条件。
2013年5月30日,有消息称电商征税一事已经进入倒计时,年内可能正式向网店征收5%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方面正式回应称,这是一种误解。国家税务总局相关人士表示:“电商征税不会很快实行。”2012年全年,淘宝交易额过1万亿元。对此淘宝方面表示,“据我们了解,国家相关部门对电商征税一事非常谨慎,目前还在进行调研,我们也一直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研究探讨,但目前并没有任何税收新政策出台。”
对于征税时机本文认为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当C2C发展到一定水平的时候,如其规模占整个零售业百分之几等再开始征税,同时也要积极完善征税的环境。如今,电子发票的实施缩短了办税时间、提高了效率,也为日后征税提供依据。
现阶段仍需要加强监管,处理网购中的水货,假货,伪劣产品,服务态度恶劣,诈骗等问题;建立系统,将所有商户的信息收集汇总在一起;设计类似于“营业执照”的电子商业市场准入授权证书。
对于C2C纳税,一些经济领域专家是这样看的:
产业经济观察家梁振鹏:目前电商毛利率普遍较低,对电商征税可谓雪上加霜,小微企业受到影响最大。征税应更多地从保护产业发展角度考虑。
商务部研究院外资部主任马宇:电商尚处于新生阶段,征税将对小型店铺带来毁灭性打击。经营者增加的税务负担将直接专家消费者。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导吕本富则提出了自己的“三不原则”,网络零售产业规模占整个零售业5%以下时,政府不要管;网络零售的就业人数在500万人以下时,政府不要管;网络零售年收入在5万元以下的就业人员,政府也不要管。
四、现阶段征收存在的问题及可能解决方法
(一)税收征管体系不完整
建立一套完整的税收体系是顺利实施税收的强力保障。而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征管手段和业务流程主要是针对传统的经济交易方式作出的具体规定,对电子商务活动引发的税收征管和税源管理问题还没有作出专门规定,更没有针对电子商务活动产生的影响进行税收征管的系统化调整。
(二)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不强
税收属于国家的政治权利,具有强制性与无偿性,但光靠国家单方面行动是不够的,纳税人在税收中也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在我国,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并不强烈,网上商店不纳税的现象并不是个例,而是普遍。以淘宝为例,这些未进行工商登记的个人卖家在过去的交易活动中几乎没有主动交税的。
(三)网上交易与传统交易的差异性
现行的税法中规定的纳税主体,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有一定的财产和资金及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独立核算,并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传统交易中,企业是必须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而在电子商务中,通过网络进行交易,很多情况下,C2C模式的卖家是没有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注册登记的,就更不用提税务登记。交易主体不确定的情况下,纳税主体也无法确定。
在传统交易中,开具发票是交易的必备程序之一,全国统一的发票对税收进行实时记载。纸质版的数据、凭证、账簿、报表都是税务机关查询税务的原始证据。相比之下的电子商务,电子发票并没有规范统一,目前还没有系统可以自动生成账簿报表,收集网上银行交易也显得很困难,作为电子版本的税务证据,例如交易的原始数据存在着被篡改,交易记录存在着被删除的可能,而导致税务舞弊。
对于征什么税种,税率怎么确定,这些需要经过调研后由有关部门确定。根据已知的资料,对这个问题,主要有几种看法。
1、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单位和个人,所谓应税劳务是指,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金融保险业、娱乐业、服务业。从事上述业务就应该缴纳营业税,不同的税目税率会有差异,税率在3%到20%不等。其计税基础是营业额。
自2012年1月1日上海作为首个试点地区启动“营改增”改革后,将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等十个省市。2013年继续扩大试点地区,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按照规划,最快有望在十二五期间完成“营改增”。增值税未来必然会取代营业税。如果对C2C商家征收营业税,很可能会打击小商家的积极性,因为营业税是以销售额为计税基础,征收营业税会进一步压缩小商家的利润,使许多原本就在勉强维持经营C2C商家雪上加霜。
2、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对于课税对象,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不仅仅对商品也对服务共同征收增值税。通过网络进行交易的有形和无形产品统一征收增值税,利用税率加以区分,不仅可以解决课税对象模糊的问题,也有利于公平赋税。这对于我国税法改革以及未来完善电子商务方面的纳税问题有相当的现实意义。并且,实施“营改增”可以切实为纳税人减少税务负担。
电子商务的发展水平对于我国经济发展有很大影响,如果确实要对C2C商家征税,可以考虑在短期内实施一些优惠政策。如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实施优惠税率或者设定适当的缓冲时间等。并且由于网络的隐蔽性等特点,应该对纳税环节、时间、地点重新界定。最好能够通过电子发票或网上纳税平台等手段缩短纳税环节,使纳税更具规范化和法制化。
分析了两类税种的可能性,本文认为未来征税应该更偏向于征收增值税。
五、对税收征管提出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税收制度,完善电子商务税务机制
由于现行税法对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还没有修订相应条款,则需要有针对性的修订、补充和完善,对网上交易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税目、税率等问题进行明确定义和调整。以及与此相关的国际税收问题,应当通过对一些传统的税收概念重新修订和解释使其明确化,并使之能够适应电子商务环境,如对“常设机构”概念的重新定义。
(二)加强税收宣传,培育网店主的纳税意识
在纳税过程中,网店店主较强的纳税意识可以从某种程度上弥补法律制度上的不足和漏洞,所以需要加强税收法律知识的宣传,加大监管力度,来强化个人网店店主的纳税意识。同时,相关税务部门也应有所提高服务意识,通过向个人网店提供相应的优质服务,使网店店主感受到纳税并不是他们单方面的付出。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对申报积极的纳税人进行奖励,营造良好的C2C电子商务征税的氛围。
(三)、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电子商务是一种在一个虚拟的市场中进行交易的活动,其无纸化操作的快捷性和交易参与者的流动性保证了它的高效性,也正因此造成了税收征管中税务部门与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出现了许多“盲点”和漏洞。为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则急需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可选择这儿个方面:一是应加强税务机关的网络建设,通过与国际互联网全面联网和在网上银行、海关、网上商业用户的连结,真正实现有效的网上监控与稽查。二是应积极推行电子商务税收登记制度,纳税人在办理了上网交易手续之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收登记,取得一个专门的税务登记号,由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有关网上交易事项进行严格审核。三是将电子商务中的支付体系作为监控和稽查的重要环节。
(四)建立电子商务的税收自动征缴平台与税务稽查数据系统
鉴于电子商务征税与传统征税在诸多方面存在差异,可建立一个专门应用于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缴平台和稽查系统。税收征缴平台可实现完全智能自动化,自动执行区分销售方纳税人身份,对交易的货物信息资料进行比较,找出交易货物的适用税率,并计算应缴纳税额,向纳税人开户银行发送结算税款的指令等这一系列过程。对于税务稽查,则可建立“全国电子税务稽查数据系统”,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和经营交易信息的共享。由于该系统是与工商、银行、海关等部门相连接的,那么就可以轻松实现网上共享相关电子数据信息,即时准确掌握纳税人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利用系统相关功能对每笔在线交易结算单据进行留底备查。由于系统本身与税收征收管理系统和纳税评估系统对接,通过对各相关指标的分析,可以科学高效的实现税务稽查。
(五)运用电子发票
网店与传统商店的区别之一在于其商品涵盖种类广泛,有些网店一家提供多种商品,有些是单一的网店,有的是同时经营网店和实体店。因此,进行单一的税率、方法税收显然不公平合理。有些商品国家有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有些商品的在征税环节方面有特殊规定,电子交易应该与传统交易存同求异,消除税收盲区。应对这种情形。我们提出一种能够自动按交易类型进行分类的电子发票的概念,与普通发票类似,电子发票的号码采用全国统一编码和统一防伪技术,分配给商家,在电子发票上附有税局的电子签名。发票是交易与税收的桥梁,如果电子发票问题能够得以解决,我们的网上商店税收将不再是一个复杂繁琐的过程,而是既快捷、准确、简约又具有强制性的电算化模式。这样我们就可以弥补电子商务带来的巨大的税收漏洞。
参考文献
[1]贾绍华.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研究[J].税收经济研究,2012(03)
[2]刘若木.论我国网上商店税收问题及对策[J].商业经济,2012(11)
[3]王华.电子商务C2C模式下税收征管问题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2(15)
[4]罗大勇.电子商务带来的课税问题及相关对策[J].中国校外教育,2008(02)
[5]曹海生.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研究[D].上海:东华大学,2012
【税收征管档案封皮】推荐阅读:
税收征管理念11-12
税收征管试题答案08-12
税收征管政策改革09-15
税收征管管理办法10-28
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意见01-19
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调研汇报08-17
税收征管方式四个转变09-09
征管工作是税收工作永恒的主题09-23
电子税务:互联网提升税收征管11-17
税收征管工作个人述职述廉报告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