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管理制度范本

2024-08-02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范本(10篇)

1.危险作业管理制度范本 篇一

第一条为加强所属单位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动火作业规范、有序、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施工、生产、检修、维修中需动火作业的,适用于本规程。

第三条由动火作业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动火证》,经动火作业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后报安全管理部门审批,安全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对动火作业现场进行勘查,符合动火作业安全条件后,签署意见,并上报总经理批准。《动火证》一式两份,安全管理部门和作业部门各执一份,存档备查。

第四条安全管理部门在发放《动火证》时,要对参加动火作业的人员进行防火安全、生产安全教育。

第五条动火作业申请人是现场作业安全责任人,落实作业安全措施,组织现场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训;组织实施作业。

第六条安全管理部门指定专人对动火作业进行全程监管。

第七条动火作业部门应做好动火前的准备工作,动火点与设备、容器、管道、储存物资间须加堵盲板彻底隔离,避免任何易燃易爆及窒息性气体的来源,四级风以上不准在室外动火作业。

第八条动火现场应配Z充足的消防设备、器材。

第九条动火作业时必须由安全监管人员和动火作业安全责任人现场全程监督,严禁离开动火作业现场。

第十条动火作业地点必须与《动火证》上的地点相符,严禁异地使用和任意扩大动火范围。

第十一条严禁无证和动火审批程序不全动火作业,严禁无安全措施动火和现场无监管人员动火作业。

第十二条棉花储存区10米以内严禁动火。如确需动火时,必须严格清除易燃杂物,现场加强监护,方可动火。

第十三条特殊情况下的动火作业,如在配电房、水泵房等处进行动火作业,必须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高处或地面动火,严防火星飞溅,电焊时,接地线不得随意乱接、乱扯,以防产生火花,而引起其它设备、管线起火或爆炸。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完成后,动火作业人员对现场进行清理和全面检查,共同签字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撤离动火作业现场,并将设备器材归位。

2.危险作业管理制度范本 篇二

培训类型:公开课

时间:2015年1月16日、23日

地点:苏州

培训对象:EHS主管、经理, 与EHS关系密切的生产物流、设备、工程、总务、厂务、行政主管与经理, 公司领导等。

机构简介:南京大学-ISC环境、健康与安全中心是南京大学与美国可持续发展社区协会 (ISC) 合作成立的EHS培训中心, 落户在苏州工业园区。中心旨在为中国工业企业及地方政府提供EHS以及节能减排、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等各方面的培训、咨询、技术服务和能力建设。目前中心拥有近60门课程, 并在不断更新中, 也可为企业提供定制化课程。依托南京大学环境学院学科群的技术优势, 也可提供EHS咨询服务。

电话:0512-86669637 13451556387

邮箱:eric@ehsacademy-js.org

3.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篇三

1目的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规范作业现场安全行为,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作业活动。3引用标准

AQ3021-2008~AQ3028-2008 4职责

4.1各单位对本单位安全作业负责。落实作业证制度;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贯彻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按规定配置劳动防护用品;贯彻落实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公布职业危害检测结果;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对承包商进行安全管理;现场检查安全作业措施落实情况。

4.2安全环保科负责作业证的审批、安全警示标识的设置管理、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和检查现场安全作业情况,发现问题立即通知生产单位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5内容

5.1作业证管理

公司对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设备检修作业、盲板抽堵作业、吊装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断路作业等危险性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5.1.1各单位在进行以上作业之前,必须对作业进行风险分析,填写作业证,作业证应有针对作业活动的安全措施和有效期、责任人、监护人等内容。填写完的作业证报安全环保科审批。

5.1.2未办理作业许可证,不得进行危险性作业。6.对违反安全作业证规定的处罚:

6.1、未确定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安全负责人的,给予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100-200元处罚,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罚。

6.2、未办理相关安全作业证的,对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安全负责人分别罚款100-200元,直接作业者罚款50-100元,并扣除相关人员的当月安全奖及当月效益工资的10-50%,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罚;

6.3、对项目单位已经办理了安全作业证,但直接作业者未持证而进行作业的,对直接作业者罚款50-100元,并扣除当月安全奖;

6.4、未进行安全防护处理和设立安全防护设施,没有悬挂牢固、明显的警示标牌而进行作业的,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分别罚款50-100元,并扣除相关人员当月安全奖、当月效益工资的10-50%,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主要责任者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6.5、对未办理相关安全作业证而进行作业的外协施工单位,罚款500-1000元,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主要责任者赔偿全部经济损失,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7警示标志管理

7.1各单位应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和其它危险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牌,警示标识的设置要符合《安全标志使用及其导则》(GB2894-2008)、和其他有关要求,告知牌要载明危险物品的名称、危害后果、预防措施、应急措施等。

7.2进行检维修、施工、破土、断路、吊装等作业的单位要在现场设置相应的警戒区和警示标志。7.3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单位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内容包括:相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现场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7.4作业单位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内容包括: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应急救治措施及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8.直接作业环节 8.1危险性作业

8.1.1对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盲板抽堵作业、断路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设备检修作业等直接作业环节,作业单位必须进行风险分析,制定控制措施,配备、使用安全防护用品,配备安全监护人员等,作业单位对作业过程和结果负责。作业证未经安全环保科批准,不得进行作业。

8.1.2对监护人的技能和能力的要求。

8.1.2.1安全监护人必须熟练掌握所在生产装置的工艺流程、设备使用、物料走向、物料特点和施工作业时生产装置的环境状况。

8.1.2.2安全监护人必须熟练掌握防火、防爆、防中毒、防窒息、防触电的一般知识,应掌握现场救护的一般知识,必须熟练掌握防毒面具、氧气呼吸器、空气呼吸器和各式常用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8.1.2.3监护人必须熟练掌握报告火警、紧急救护的方法。

8.1.2.4安全监护人必须熟练撑握本系统的安全联络线、发生紧急情况时的报告程序。能及时向作业人员报警并向相关人员报告。

8.1.2.5安全监护人必须掌握被监护对象的工作内容、工作范围和作业的安全施工方案。8.1.2.6安全监护人在作业前必须检查安全措施是否得到落实。特别注意地沟、电缆沟要用石棉布覆盖,作业区上方有无电线,交叉作业时应注意各个工作点的相互影响。

8.1.2.7安全监护在作业过程中应注意作业人员有无违章行为,现场工器具是否完好、安全(如氧气瓶、乙炔瓶的距离是否符合要求,安全附件是否完好,电焊把线、地线是否完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8.1.2.8安全监护人在作业结束后应检查作业现场有无遣留火种,容器内是否遗留人员和工器具材料等,现场的临时电源是否切断。3 加强对作业人员的要求

作业人员必须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必须服从安全监护人的监督,当监护人发出报警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如装置发生重大险情(如物料泄漏、装置意外停水、停电,火灾爆炸事故),作业人员应尽快撤离现场,非本装置工作人员在装置发生火灾时原则上不应参加扑救(专业消防人员除外)。8.2承包商作业

4.4-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篇四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范围

本规定明确阜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所有工程项目危险作业管理标准、管理内容、要求与方法。

本规定适用于阜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工程所有标段的工程项目。

2、定义

2.1危险作业

危险作业是指某项作业发生事故的可能性较大,一旦发生事故后果或性质较为严重的作业活动。

3、职责

3.1、监理单位负责工程项目危险作业的日常监督、检查。

3.2、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危险作业进行抽查,检查重点内容包括危险作业控制计划,措施落实情况,施工单位内部监控以及危险作业控制绩效,对监督检查情况应形成记录。

4、内容

4.1、工程建设危险作业范围 4.1.1、起重有关的危险作业

起重机械满负荷/超载吊装,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抬吊,移动式起重机在高压线下方作业,起吊危险品等。

4.1.2、运输有关的危险作业

超载、超高、超宽、超长物件和重大、精密、价格昂贵设备的装卸及运输。

4.1.3、特殊脚手架及起重机械装(拆)危险作业,特殊高处脚手架,金属升降架,大型起重机械装、拆作业。

5.警惕农机作业中的危险因素 篇五

当机械两部件相对运动时, 便潜伏着挤压危险。当操作者或他人的手指、毛发、衣袖等不慎进入挤压点时, 便会造成挤压伤害。比如: (1) 脱粒机、面粉加工机等裸露的传动齿轮。如有一小孩在脱粒机旁玩耍时, 右手手指不慎伸入裸露的齿轮副中, 被相互啮合的齿轮挤断。 (2) 加工机械的主、从动件之间及输送带与带轮之间。如某妇女在碾米作业时未戴防护帽, 结果长头发被绞入输送带与带轮之间, 造成头部重伤。 (3) 单缸柴油机三角带与带轮之间。如某农民在窄田埂上避让手扶拖拉机时, 为防跌倒, 本能地用手去抓运转着的三角带, 结果手指被挤压骨折。

预防措施:机械传动和转动部位应装防护罩;盖板、护罩损坏时应及时更换;维修调试及加工作业中, 应注意身体任何部位都不要落入挤压点。

2. 缠绕危险

当回转机件裸露时, 若操作人员身体任何部位接触回转部位, 便会造成缠绕伤害。比如: (1) 机动车辆的传动轴、动力输出轴。如某机手在机车未熄火时就支起后桥钻入车下检修, 衣服被传动轴绞住, 幸亏有人及时发现才幸免于难。 (2) 加工机械的曲柄摇杆机构、搅拌装置以及联轴器等。如某农妇在饲料加工作业时, 其长发辫被机器外露的旋转轴绞住, 致使头颅重伤而死亡。 (3) 联合收割机的输送搅龙, 播种、施肥机械的排种、排肥器等。如某机手未停机就打开联合收割机输送搅龙清理杂物, 结果手臂被搅成肉泥。 (4) 单缸柴油机裸露的启动轴爪。如某儿童用手去摸转动着的启动轴, 拇指被启动轴爪绞断。

预防措施:回转零件应加装防护罩;操作者应扎好衣袖, 女同志应戴安全帽。

3. 剪切危险

当机械两运动件边缘相互滑动时, 便潜伏着剪切危险。若操作人员的手指等部位不慎落入剪切点, 便会造成剪切伤害。例如: (1) 联合收割机的割刀。如某机手在清理割台缠草时操作不当, 手指被运动的刀片割伤。 (2) 铡草机的刀片。如某机手违反操作规程, 在刀片仍在旋转的情况下清理残渣, 结果手指被剪断。

预防措施:按安全作业操作规程正确操作, 注意身体任何部位都不要接触剪切点。

4. 拉入危险

当农作物喂入机械进行加工时, 便潜伏着被拉入的危险。常见拉入部位及伤害的实例有: (1) 脱粒机的脱粒滚筒。喂入者握作物过多过紧时, 滚筒会将作物连同喂入者手臂拉入, 打断或打伤手臂。 (2) 饲料粉碎机的旋转部件。若喂入者手握作物秸秆伸进喂入口时, 手臂极易被拉入而造成伤害。 (3) 小汽油机的飞轮。若将启动绳缠在手臂上启动, 一旦汽油机反转, 手臂便会被拉入而致伤。

预防措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在清除脱粒滚筒等上面的缠绕物时, 应严防转动部件突然反转。

5. 蓄能危险

当机件蓄能超限或能量意外释放时, 往往潜伏着危险。常见的蓄能危险有: (1) 转动动能。转动的风扇、飞轮、脱粒滚筒等因转动惯性的存在而潜伏着危险, 因转速过高, 机件强度不够, 会产生碎裂, 机件飞出伤人。 (2) 惯性动能。运动的物体在外加动力切断后仍存在惯性动能, 对此不注意就可能造成伤害。如某机手在脱粒机动力切断后, 为使滚筒尽快停转, 就用竹竿去阻止滚筒, 结果竹竿弹出打伤脸部。 (3) 势能。坡顶上停放的车辆, 被举起的车厢、农具、割台, 被顶起的机车等, 都具有势能, 若不作安全支撑, 就爬入这些机件下检修作业, 机件若突然落下便会砸伤检修人员。 (4) 压缩能。被压缩的气门弹簧、离合器弹簧、轮胎中的高压气体等具有压缩能。维修中操作不当, 离合器弹簧、气门弹簧、轮胎锁圈等会弹出伤人。

预防措施: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和维修保养, 并经常意识到蓄能件的存在, 加以防范。

6. 电击危险

当人体接触超过安全电压的带电导体时, 就有受电击的危险。另外, 潜水电泵、鱼塘增氧机漏电时, 附近水域也带电, 应格外注意。

预防措施:加强电气设备、线路的检查维护, 保持绝缘良好。

7. 高热危险

高热的发动机机体、排气管, 沸腾的冷却水等, 都存在烫伤人的危险。预防措施:对高热物体应安装防护罩, 冷却水沸腾时不可打开水箱盖, 若热机必须打开水箱盖时, 应用湿布包住水箱盖, 脸偏向一侧, 以免被水汽烫伤。

8. 翻机危险

翻机是一种严重的作业事故, 轻则造成机器损坏, 重则造成人身伤亡。这种事故隐患多存在于进出田块、通过沟渠及简易桥、上下车时。

6.危险作业管理细则 篇六

2)两个以上(含2个)单位联合进行作业;

3)15米以上的登高作业;

4)运输、吊装特大型设备(50吨以上)或超长、超高、超宽的大型物件;

5)新工艺、新设备的安装、试车;

6)三个特殊工种、10人以上同时进行的检修或施工作业;

7)在110千伏以上(含110千伏)的输配电设备、设施的检修;

8)易燃易爆场所及其输送管道的清理、检修施工作业;

9)电解净化水平烟道、炭素焙烧烟道的清理;

10)10人以上(含10人)与夜间或恶劣天气的情况下进行的室外作业;

11)五辆汽车以上组成的长途运输车队(距离100公里以上);

12)3台以上大型机械设备参加的检修或施工作业;

7.18危险作业现场管理制度 篇七

为了加强本公司危险作业管理,防止危险和有害因素的危害,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安全生产、消防、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的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下述作业属危险作业:

1、高空作业(高度在2m以上,并有可能发生坠落的作业)。

2、在易燃易爆部位的作业。

3、爆炸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

4、起吊安装大重型设备的作业。

5、带电作业。

6、有急性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

7、处理化学毒品、易燃易爆物资、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8、在轻质屋面(石棉瓦、玻璃瓦、木屑板等)上的作业。

9、其它危险作业。

二、危险作业审批:

1、报请审批的危险作业应属于生产中不常见,急需解决的作业,进行危险作业前,应由下达任务部门和具体执行部门(包括承包部门、个人)共同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报安全管理机构批准,特别危险作业需报主管领导审批。

2、如情况特别紧急来不及办理审批手续时,实施单位必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施工,主管领导应召集有关部门在现场共同审定安全防范措施和落实实施单位的现场指挥人。

3、危险作业的单位应制定危险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报请经安全科室审批,特别危险作业须经安全技术论证报请主管领导批准。

4、作业人员由危险作业单位领导指定,有作业禁忌症人员、生理缺陷、劳动纪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状态等人员,不准直接从事危险作业。

三、危险作业的实施:

1、危险作业申请批准后,必须由执行单位领导下达危险作业指令,操作者有权拒绝没有正式作业指令的危险作业。

2、作业前,单位领导或危险作业负责人应根据作业内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有针对性地对全体危险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

3、危险作业使用的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危险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做到配备齐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4、危险作业现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要求,作业现场内应整洁,道路畅通,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5、危险作业过程中实施单位负责人应指定一名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有安全意识和实践经验丰富的人作为安全负责人,负责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

6、危险作业单位领导和作业负责人应对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7、对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时安全人员或安全负责人有权停止作业。

8.危险作业管理制度范本 篇八

1 电力营销计量现场作业中的危险点

计量现场作业与电力营销的其它专业存在着很大的区别,不仅需要具备相应的电力营销知识,还需要掌握一定的电力生产知识,以方便对电能计量装置进行安装和检修工作。不仅如此,作为电力企业与电力用户相互联系的重要窗口,计量现场作业的质量直接影响着电力企业的外部形象,而在装表接电完成后,就会直接转入到电力营运阶段。介于此,电力营销计量现场作业一直都是电力企业重点关注的内容,形成了系统完善的技术规范和业务流程。而在计量现场作业中,存在着一些比较常见的危险点,这些危险点的存在影响着现场作业的安全性,必须得到足够的重视。

从目前来看,在电力营销计量现场作业中,由于专业分工的不断细化,一套现代化的电能计量装置通常都需要多个部门工作人员的相互配合,在专业之间的衔接上存在着一些不足和问题,加上思想认识方面存在的不足,计量作业现场的施工安全管理相对薄弱,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事故发生的概率。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能及时对危险点进行防范,很容易就会诱发安全事故。因此,做好危险点的分析,是非常重要的[1]。

在计量现场作业中存在危险点是多种多样的,这里从不同的作业环节对其进行分析。

1)准备环节:在作业前的准备环节,需要首先对作业人员进行选择,如果没有能够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恰当的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安全作业也就无从谈起;其次,必须做好相应的安全交底工作,确保作业人员能够明确施工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预防事故的发生。同时,还必须设置切实有效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然后,必须加强现场协调工作,做好人员和设备的调配,对于违反现场工作纪律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以免出现问题;最后,如果在工作终结后,作业人员擅自作业,同样容易引发危险和事故。

2)装表环节:装表环节的施工质量直接影响着电能计量系统的正常运行,关系着电力企业与电力用户的切身利益,其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包括材料及设备的选择使用、工作环境的熟悉、技术保护措施的落实等。具体的危险点包括:错接电能表,导致内部短路,引发爆炸或者触电;误碰绝缘工具的带电部分,导致触电;没有对电动工具进行检查,存在外壳漏电的情况;电流互感器二次侧开路或者电压互感器二次侧短路;低压表接线触电或者短路。

3)接电环节:计量作业现场的接电工作多为低压线路作业,而且通常为带电作业,在操作中存在较多的危险点,必须引起作业人员足够的重视,采取切实可靠的防范措施。具上体来讲,主要危险点为:线路短路,引发触电;高空作业过程中出现坠落或者工具掉落伤人;低压停电工作反送电伤害;对接户线故障进行处理时出现短路和触电;在使用一些专业工具如喷灯时出现人身伤害[2]。

2 电力营销计量现场作业危险点的防范策略

针对电力营销计量现场作业中存在的危险点,电力企业以及现场作业人员应该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策略,确保现场作业的安全。

2.1 组织管理措施

首先,对于一些计量作业现场比较复杂的情况,应该严格落实工作票制度以及工作监护制度,安排现场安全管理人员,避免随意施工的情况。应该对习惯性违章进行严格控制,确保各项工作的可控、能控、在控;其次,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从安全生产的角度出发,对一些工作量小但是工作次数多的装表任务,制定相应的作业单,在严格控制危险点的同时,确保工作的有序展开;然后,应该进一步加大对于计量装置的检查力度,消除设备本身存在的安全隐患,在确认无误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安装,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该及时进行更换;最后,必须严格依照《电能计量装置接线规则》的相关要求进行作业,对现场作业行为进行规范。

2.2 工艺技术措施

一是应该做好工具的绝缘处理,减少误碰工具带电部分引发的触电事故。例如,可以利用绝缘胶带,对起子、电工刀等工具容易碰触的部分进行缠绕,降低事故发生的机率;二是对于电动工具,在使用前必须确保外壳可靠接电,同时设置相应的触电保安器,防止出现漏电伤人的情况;三是在进行表头接线时,应该避免线头接地和误碰的情况,高压表还应该断开电压回路或者短接电流回路,严格依照相关安全规范进行作业,以确保作业的安全性;四是对于需要登高作业的环节,应该安排相应的人员进行看护,设置安全绳等安全防护措施,减少人员坠落的风险,同时,施工点下方严格站人,防止物料和工具掉落造成人身伤害。例如,在登高接线作业时,梯子需要与地面保持60°左右的夹角,工作人员距离梯子顶部的高度不能少于1m,同时当人在梯子上时严禁移动梯子,并设置相应的防滑措施;五是在对特殊工具进行使用时,必须确保工作人员熟悉工具的操作方法,避免随意使用的情况[3]。

3 结论

总而言之,在电力营销计量现场作业中,存在着许多的危险点,作业人员应该重视起来,做好危险点的分析,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对危险点进行预防,树立牢固的安全防范意识,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摘要:计量现场作业是电力营销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主要负责对电力系统电能计量装置的定位、安装、验收以及定期检修、故障处理等,相比较其他的电力营销工作,对于专业生产知识有一定的要求,在作业中也存在着一些危险点。本文主要针对电力营销计量现场作业中的危险点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防范策略。

关键词:电力营销,计量现场作业,危险点,防范策略

参考文献

[1]王乃志.现场作业危险点分析与反习惯性违章之我见[J].科技资讯,2011(22):161.

[2]欧阳青,刘焕强.变电站安全自动装置现场作业的危险点分析[J].电工技术,2011(10):20.

9.危险作业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篇九

2.目的:规范公司危险作业程序,防范事故,保证公司员工的生命及公司财产安全。

3.范围:适用于公司内各部门及外来施工单位的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4.名词定义:

4.1危险作业是指:任务紧急特殊,不适于执行一般性安全规程,安全可靠性差,容易发生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事故,且后果严重,需要采取特别控制措施的特殊作业。危险作业包括:

a)高空作业:高度在2m以上,无牢固栏杆、平台,可能发生坠落的作业,包括但不限于在轻质屋面(石棉瓦、玻璃瓦、木屑板等)上的作业;

b)动火作业:在有可燃、易燃、易爆物品的禁烟火区,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c)动土作业: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0.5米以上;地面堆放负重在50kg/㎡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的作业;

d)带电作业:接触电压超过36伏带电部分的作业或用操作工具、设备或装置在带电区域的作业;e)吊装作业:利用各种机具将重物吊起,并使重物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f)受限空间作业:进入管道、容器、地下室、地坑、井下、下水道或其他闭塞场所的作业;

g)其他符合危险作业定义的作业。

5.参考文件/资料:

6.职责:

6.1危险作业人员的职责

a)严格执行、落实有关安全措施,不违章作业。

b)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对于违章指挥有权拒绝。

c)正确使用和佩戴安全防护用具和用品。

6.2监护人的职责

a)监督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

b)对违章作业及时纠正。

c)在发生危险时采取紧急救援措施。

d)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和清理。

6.3安全责任人(作业负责人、安全管理员)的职责

a)提出并督促落实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

b)组织进行安全教育。

c)加强对作业现场的检查与指导。

6.4审批人员的职责

a)对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进行审查。

b)检查并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

c)督促相关人员履行其职责。

7.内容:

7.1危险作业管理的原则:对危险作业实行“分级负责,控制重点,及时申报,措施到位”的原则,也就是对各类危险作业要实行公司级、部门级两级管理,并实行申报审批制。凡是危险作业,各部门必须按规定填报“危险作业审批单”,经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作业。

7.2危险作业审批

7.2.1危险作业部门在实施危险作业前,须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制定安全措施,报公司安全部门审批,特别危险作业需经安全技术论证,并报总经理审批。

7.2.2危险作业由承包商(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实施的,则危险作业审批手续由公司发包部门负责办理。

7.2.3如情况特别紧急没有时间办理审批手续时,实施部门必须报公司安环部,经相关部门在现场共同审定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实施。

7.2.4对危险作业进行审批时,重点对危险作业的安全措施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安全作业要求的就可批准作业。对于不能保证安全作业的,有权不批准。对于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必须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确定安全措施。

3.5危险作业必须在“危险作业审批单”中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超过时间的,必须重新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

7.3危险作业管理要求

7.3.1危险作业申请批准后,必须在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并在作业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监护人、安全管理员的组织监护下,方可作业。

7.3.2作业前,危险作业负责人应根据作业内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有针对性地对全体危险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

7.3.3危险作业负责人为危险作业的安全第一责任人,且应指定一名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有安全意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作为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请求公司专职安全管理员,负责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

7.3.4危险作业人员由危险作业负责人指定,有作业禁忌症人员、生理缺陷、劳动纪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状态等人员,不准直接从事危险作业。

7.3.5危险作业的负责人、监护人、安全管理人员、审批人应按职责要求加强对危险作业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7.3.6危险作业使用的设备、设施、工具、原材料和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并做到配备齐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7.3.7危险作业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经特种设备检验部门检验登记,在有效期内;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

7.3.8危险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危险作业的负责人、监护人、安全管理人员、审批人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和停止不能保证安全的危险作业。

7.3.9危险作业现场必须符合相关安全管理要求,做到整洁,道路畅通,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危险作业完工后,应对现场进行清理。

7.3.10应该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而没有办理就进行作业的,公司安全部门有权要求停止作业,并提请公司安委会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7.4危险作业安全要求

7.4.1高空作业安全要求

7.4.1.1凡在离地面2米及以上的地点进行的工作,都应视作高空作业。凡能在地面上预先做好的工作,都必须在地面上做,尽量减少高空作业。

7.4.1.2担任高空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患有精神病、癫痫病及经医师鉴定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不宜从事高空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准参加高空作业。凡发现工作人员有饮酒、精神不振时,禁止登高作业。

7.4.1.3高空作业均须先搭建脚手架或采取防止坠落措施,方可进行。

7.4.1.4在坝顶、陡坡、屋顶、悬崖、杆塔、吊桥以及其他危险的边沿进行工作,临空一面应装设安全网或防护栏杆,否则,工作人员须使用安全带。

7.4.1.5在没有脚手架或者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m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

7.4.1.6安全带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应定期(每隔6个月)进行静荷重试验;试验荷重为225kg,试验时间为5min,试验后检查是否有变形、破裂等情况,并做好试验记录。不合格的安全带应及时处理。

7.4.1.7安全带的挂钩或绳子应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丝绳上,且应高挂低用。禁止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低挂高用或平挂用。

7.4.1.8高空作业应一律使用工具袋,较大的工具应用绳拴在牢固的构件上,不准随便乱放,以防止从高空坠落发生事故。

7.4.1.9在进行高空工作时,除有关人员外,不准他人在工作地点的下面通行或逗留,工作地点下面应有围栏或装设其他保护装置,防止落物伤人。如在格栅式的平台上工作,为了防止工具和器材掉落,应铺设木板。

7.4.1.10不准将工具及材料上下投掷,要用绳系牢后往下或往上吊送,以免打伤下方工作人员或击毁脚手架。

7.4.1.11上下层同时进行工作时,中间必须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板、罩棚或其他隔离设施。工作人员必须戴安全帽。

7.4.1.12冬季在低于零下十度进行露天高空工作,必要时应该在施工地区附近设有取暖的休息所,取暖设备应有专人管理,注意防火。

7.4.1.13在6级及以上的大风以及暴雨、打雷、大雾等恶劣天气,应停止露天高空作业。

7.4.1.14禁止登在不坚固的结构上(如石棉瓦屋顶)进行工作。为了防止误登,应在这种结构的必要地点挂上警告牌。

7.4.2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7.4.2.1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7.4.2.2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7.4.2.11规定执行。

7.4.2.3凡处于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7.4.2.4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7.4.2.5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7.4.2.6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应有确保安全的措施。

7.4.2.7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7.4.2.8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7.4.2.9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7.4.2.10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7.4.2.11具有重大火灾隐患的动火作业(特殊动火作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2)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3)动火作业前,通知公司应急救援小组,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7.4.2.12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2)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

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4)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7.4.3动土作业安全要求

7.4.3.1动土作业前,相关负责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

7.4.3.2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施工结束后要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7.4.3.3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7.4.3.4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轻轻挖掘,禁止使用铁棒、铁镐或抓斗等机械工具。

7.4.3.5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准堵塞下水道和阴井。

2)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3)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要距坑、槽、井、沟边沿0.8米,高度不得超过1.5米;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

4)作业时应注意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5)在坑、槽、井、沟的边缘,不能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如必须时,要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6)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7)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7.4.3.6上下交叉作业应戴安全帽,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米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7.4.3.7在化学危险场所动土时,要与有关操作人员建立联系,当化学危害物质泄漏时,相关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7.4.3.8作业前必须检查工具、现场支护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7.4.4带电作业安全要求

7.4.4.1通过人体的电流必须限制在安全电流1mA以下。

7.4.4.2带电作业人员必须参加严格的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电工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时要设专人监护。

7.4.4.3对于比较复杂、难度较大的带电作业,必须经过现场勘察,编制相应操作工艺方案和严格的操作程序,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

7.4.4.4带电作业应在良好天气下进行。

7.4.4.5最小安全距离

10.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篇十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发布日期2009-01-01

HG23015-1999

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

HG23011-1999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HG23017-1999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

HG23016-1999

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

HG23014-1999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HG23018-1999

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 HG23013-1999

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 HG23012-1999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化学工业部安全生产禁令 1994年10月08日 原化学工业部颁发的《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化学工业部安全生产禁令 【分类号】 225706199402 【文号】 化学工业部令第10号 【内容分类】 安全、卫生 【颁布机关】化工部

【颁布日期】1994年10月08日 【实施日期】1994年10月08日 部长顾秀莲

一九九四年十月八日 生产厂区十四个不准

一、加强明火管理,厂区内不准吸烟。

二、生产区内,不准末成年人进入。

三、上班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和干与生产无关的事。

四、在班前、上班时不准喝酒。

五、不准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

六、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不准进入生产岗位。

七、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不准使用。

八、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

九、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十、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启用。

十一、未办高处作业证,不带安全带,脚手架、跳板不牢,不准登高作业。

十二、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准作业。

十三、末安装触电保安器的移动式电动工具,不准使用。

十四、未取得安全作业证的职工,不准独立作业;特殊工种职工,未经取证,不准作业。操作工的六严格

一、严格执行交接班制。

二、严格进行巡回检查。

三、严格控制工艺指标。

四、严格执行操作法(票)。

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六、严格执行安全规定 生产厂区十四个不准

一、加强明火管理,厂区内不准吸烟。

二、生产区内,不准末成年人进入。

三、上班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和干与生产无关的事。

四、在班前、上班时不准喝酒。

五、不准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

六、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不准进入生产岗位。

七、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不准使用。

八、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

九、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十、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启用。

十一、未办高处作业证,不带安全带,脚手架、跳板不牢,不准登高作业。

十二、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准作业。

十三、末安装触电保安器的移动式电动工具,不准使用。

十四、未取得安全作业证的职工,不准独立作业;特殊工种职工,未经取证,不准作业。动火作业六大禁令

一、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

二、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

三、不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

四、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

五、不按时作动火分析,禁止动火。

六、没有消防措施,禁止动火。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

一、必须申请、办证,并得到批准。

二、必须进行安全隔绝。

三、必须切断动力电,并使用安全灯具。

四、必须进行置换、通风。

五、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

六、必须佩戴规定的防护用具。

七、必须有人在器外监护,并坚守岗位。

八、必须有抢救后备措施。机动车辆七大禁令

一、严禁无证、无令开车。

二、严禁酒后开车。

三、严禁超速行车和空档溜车。

四、严禁带病行车。

五、严禁人货混载行车。

六、严禁超标装载行车。

七、严禁无阻火器车辆进入禁火区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管三〔2013〕88号

八、作业安全管理

(十八)建立危险作业许可制度。企业要建立并不断完善危险作业许可制度,规范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动土、临时用电、高处作业、断路、吊装、抽堵盲板等特殊作业安全条件和审批程序。实施特殊作业前,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十九)落实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责任。实施危险作业前,必须进行①风险分析、②确认安全条件,确保作业人员了解作业风险和掌握风险控制措施、③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④预防和控制风险措施得到落实。危险作业审批人员要在现场检查确认后⑤签发作业许可证。现场监护人员要熟悉作业范围内的工艺、设备和物料状态,具备应急救援和处置能力。作业过程中,管理人员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严禁监护人员擅离现场。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AQ3013-2008 企业应制订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范从业人员的安全行为。

安全作业管理,包括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起重吊装作业、破土作业、断路作业、设备检维修作业、高温作业、抽堵盲板作业管理等;

作业许可

企业应对下列危险性作业活动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各种作业许可证中应有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安全措施内容:1)动火作业;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3)破土作业; 4)临时用电作业;5)高处作业;6)断路作业;7)吊装作业;8)设备检修作业;9)抽堵盲板作业;10)其他危险性作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08年第24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以下81项安全生产行业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准81项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目录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实施日期2009-01-01

代替标准号 AQ3013-2008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AQ/T 3016-2008

氯碱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

AQ/T 3017-2008

合成氨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

AQ3021-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

HG23015-1999 AQ3022-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HG23011-1999 AQ3023-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

HG23017-1999 AQ3024-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

HG23016-1999 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HG23014-1999 AQ3026-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

HG23018-1999 AQ3027-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

HG23013-1999 AQ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HG23012-1999 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AQ3026-2008)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前的安全要求、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及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设备大、中、小修与抢修作业。

2、术语和定义 设备检修 equipment repair 为了保持和恢复设备、设施规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包括检测和修理。4 检修前的安全要求

4.1 外来检修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在其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检修施工业务。4.2 在签订设备检修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4.3 根据设备检修项目的要求,检修施工单位应制定设备检修方案,检修方案应经设备使用单位审核。检修方案中应有安全技术措施,并明确检修项目安全负责人。检修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具体安全工作。

4.4 检修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4.4.1 有关检修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4.4.2 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及相应对策。4.4.3 检修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4.4.4 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4.5 检修现场应根据GB 2894的规定设立相应的安全标志。

4.6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检修作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检修方案交底。

4.7 检修前施工单位要做到检修组织落实、检修人员落实和检修安全措施落实。4.8 当设备检修涉及高处、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受限空间等作业时,须按AQ3025-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安全规范》、AQ3022-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3-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AQ3024-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AQ3021-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AQ3027-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和AQ2028-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执行。4.9 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并按规定安装和架设。

4.10 设备使用单位负责设备的隔绝、清洗、置换,合格后交出。

4.11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与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设备、工艺处理等满足检修安全要求 4.12 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查;手持式、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13 对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设置安全警示标牌或加锁。

4.14 对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安排专人检查,并保证完好。

4.15 对检修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进行检查,确保安全。

4.16 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应备有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和相应防护用品。

4.17 对检修现场存在的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设置警告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

4.18 应将检修现场影响检修安全的物品清理干净。

4.19 应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4.20 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4.21 检修场所涉及的放射源,应事先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使其处于安全状态。5 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5.1 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5.2 检修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5.3 从事特种作业的检修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5.4 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时,应统一协调,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5 从事有放射性物质的检修作业时,应通知现场有关操作、检修人员避让,确认好安全防护间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5.6 夜间检修作业及特殊天气的检修作业,须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5.7 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危及检修人员安全时,设备使用单位应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场所。经处理,异常情况排除且确认安全后,检修人员方可恢复作业。6 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6.1 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应恢复其安全使用功能。6.2 检修所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撤离现场。6.3 检修完工后所留下的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应清理干净。补充:完工验收手续

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AQ3021-2008)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分级、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作业前的安全检查、作业中安全措施、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和《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的检维修吊装作业。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2811

安全帽

GB 5082

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GB 6067

重机械安全规程 GB 16179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吊装作业

lift在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3.2 吊装机具

crane lift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机、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吊装作业的分级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a)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

b)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 c)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

吊装物大于40t进行一级审批;吊装物大于等于5t至小于等于40t进行二级审批;吊装物小于5t三级审批。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5.1 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日检、月检、年检。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检查应符合GB 6067的规定。

5.2 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5.3 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5.4 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作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审查,报主管安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5.5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6 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6.1 相关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6.2 相关部门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6.3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6.4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6.5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 5 警戒标志应符合GB 16179的规定。

6.6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7 作业中安全措施

7.1 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规定。

7.2 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 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7.3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7.4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7.5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7.6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7.7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7.8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地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8 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8.1 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8.3 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8.4 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8.5 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8.6 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8.7 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8.8 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8.9 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8.10 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8.11 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8.12 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8.13 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8.14 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8.15 遇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作业。

8.16 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范。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

9.1 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9.2 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9.3 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9.4 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10 《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0.1 吊装质量大于10t的重物应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作业证》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作业证》见附录A。

10.2 项目单位负责人从安全管理部门领取《作业证》后,应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作业单位负责人批准。对本标准5.4规定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10.3 《作业证》批准后,项目单位负责人应将《作业证》交吊装指挥。吊装指挥及作业人员应检查《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10.4 应按《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10.5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方可进行作业。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职责要求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禁火区的动火作业。本标准不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AQ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1 动火作业

hot work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3.2 易燃易爆场所 inflammable and explosive area 本标准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 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4.1 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4.2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3 二级动火作业

4.3.1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4.3.2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4.4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5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5.1.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AQ 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和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

5.1.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1.3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2规定执行。

5.1.4 凡处于GB 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 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5.1.5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1.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5.1.7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8 在铁路沿线(25 m以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5.1.9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5.1.10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5.1.11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5.1.12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5.1.13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2 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5.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5.2.1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2.2 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5.2.3 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分厂)应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2.4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2.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6.1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6.2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 m。

6.3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6.4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6.5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 8 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1-1999)规定

如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同上

氢气(H2)

4.1 ~74.1 %(V/V)一氧化碳(CO)

12.5%~74%。%(V/V)乙炔(C2H2)

2.1~80.0 氯乙烯

3.6~31.0 7 职责要求

7.1 动火作业负责人

7.1.1 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7.1.2 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7.1.3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7.2 动火人

7.2.1 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7.2.2 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7.2.3 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7.2.4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7.2.5 应随身携带《作业证》。7.3 监火人

7.3.1 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7.3.2 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7.3.3 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7.3.4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7.4 动火部位负责人

7.4.1 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7.4.2 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7.4.3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7.5 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7.6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7.6.1 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7.6.2 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8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8.1 《作业证》的区分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作业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作业证》的格式见附录A。8.2 《作业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8.2.1 办证人须按《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等级,按8.3条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办理。

8.2.2 办理好《作业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8.2.3 《作业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8.2.4 《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8.2.5 《作业证》一式三联,二级动火由审批人、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车间操作岗位各持一份存查;一级和特殊动火《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负责人、动火人和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各持一份存查;《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8.3 《作业证》的审批

8.3.1 特殊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批。8.3.2 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审批。8.3.3 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主管负责人审批。8.4 《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8.4.1 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8 h。24 8.4.2 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120 8.4.3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AQ3023-2008)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动土作业安全要求和《动土安全作业证》的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动土作业。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2811

安全帽

GB 7059 便携式木梯安全要求 GB 12142

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

GB/T 13869 用电安全导则

GB 16179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JGJ 4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动土作业 excavation work 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 m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4 动土作业安全要求

4.1 动土作业应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没有《作业证》严禁动土作业。《作业证》见附录A。

4.2 《作业证》经单位有关水、电、汽、工艺、设备、消防、安全、工程等部门会签,由单位动土作业主管部门审批。

4.3 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着装并佩戴合适的个体防护用品。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现场危害辨识,并逐条落实安全措施。

4.4 作业前,应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4.5 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4.6 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4.7 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

4.8 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4.9 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严禁堵塞下水道和窨井。b)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当使用便携式木梯或便携式金属梯时,应符合GB 7059和 GB 12142要求。作业时应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要求。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c)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0.8 m,高度不得超过1.5 m。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d)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

e)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f)作业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并对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进行监测。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g)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4.10 作业人员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4.11在危险场所动土时,应有专业人员现场监护,当所在生产区域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现场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4.12 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GB/T 13869和JCJ 46的有关要求。4.13 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5《作业证》的管理

5.1 《作业证》由动土作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管理。5.2 动土申请单位在动土作业主管部门领取《作业证》,填写有关内容后交施工单位。

5.3施工单位接到《作业证》后,填写《作业证》中有关内容后将《作业证》交动土申请单位。5.4 动土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得到《作业证》后交单位动土作业主管部门,并由其牵头组织工程有关部门审核会签后审批。

5.5 动土作业审批人员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发《作业证》。5.6 动土申请单位应将办理好的《作业证》留存,分别送档案室、有关部门、施工单位各一份。5.7 《作业证》 一式三联,第一联交审批单位留存,第二联交申请单位,第三联由现场作业人员随身携带。

5.8 一个施工点、一个施工周期内办理一张《作业证》。

5.9 《作业证》保存期为一年。

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AQ3024-2008)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的术语和定义、总则、《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和安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的断路作业。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A 182

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 3 术语和定义

3.1 断路作业work for road breaking在化学品生产单位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08)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生产单位的高处作业分级、安全要求与防护和《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的生产区域的高处作业。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2811

安全帽

GB/T 3608

高处作业分级

GB 4053.1

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GB 4053.2

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GB 6095

安全带

GB/T 13869

用电安全导则 GB 7059

便携式木梯安全要求 GB 12142

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

JCJ 4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高处作业 work at height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3.2 坠落基准面 falling datum plane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基准面。3.3 坠落高度(作业高度)h falling height(work height)

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称为坠落高度(也称作业高度)。3.4 异温高处作业 high or low temperature work at height 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3.5 带电高处作业 hot-line work at height 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表1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表1

各电压等级下最小接近带电体距离

电压等级/kV

10以下

20-35

60-110

154

220 距离/m

1.7

2.2

2.5 4 高处作业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

4.1.1 作业高度在2m≤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4.1.2 作业高度在5m≤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4.1.3 作业高度在l5m≤h<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4.1.4 作业高度在h≥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5 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5.1 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5.1.1 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

5.1.2 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5.1.3 作业单位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5.1.4 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5.1.5 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应办理《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5.1.6 《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5.1.7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5.1.8 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5.1.9 在紧急状态下(有下列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的)应执行单位的应急预案: 1)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2)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

5.1.10 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5.1.11 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作业证》,检查验收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

5.1.12 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带符合GB 6095的要求,安全帽符合GB 2811的要求等。作业前要检查。

5.1.13 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作业证》内。5.1.14 高处作业使用的材料、器具、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5.1.15 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5.1.16 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应符合GB 4053.1和GB 4053.2的要求,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GB 7059和GB 12142的要求

5.1.17 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档。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5.2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

5.2.1 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5.2.2 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5.2.3 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5.2.4 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5.2.5 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应在允许浓度范围内,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

5.2.6 带电高处作业应符合GB/T 13869的有关要求。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JGJ 46的有关要求。

5.2.7 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尤其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高处作业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工长(值班主任)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将联络方式填入《作业证》的补充措施栏内 5.2.8 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登不坚固的结构(如 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前,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的负荷,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5.2.9 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

5.2.10 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果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5.2.11 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5.2.12 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5.2.13 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5.2.14 防护棚搭设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

5.2.15 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5.3 高处作业完工后的安全要求 5.3.1 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应清理运走。5.3.2 脚手架、防护棚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5.3.3 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电工拆除。5.3.4 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验收人在《作业证》上签字。6 《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6.1 一级高处作业和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的高处作业,由车间负责审批。

6.2 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车间审核后,报厂相关主管部门审批。1)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3)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高处作业; 4)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

5)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及设备高处作业。

6.3 特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单位安全部门审核后,报主管安全负责人审批。1)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 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6.4 作业负责人应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作业证》。《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作业负责人,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门留存,保存期1年。

6.5 《作业证》有效期7天,若作业时间超过7天,应重新审批。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深人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AQ3027-2008)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管道的盲板要求、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职责要求和《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管道的盲板抽堵作业。2 规范性引用文件

AQ 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盲板抽堵作业 blinding-pipeline operation with stop plate在设备抢修或检修过程中,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气、液、固态)及一定温度、压力情况时的盲板抽堵,或设备、管道内物料经吹扫、置换、清洗后的盲板抽堵。盲板要求盲板及垫片应符合以下要求:

4.1 盲板应按管道内介质的性质、压力、温度选用适合的材料。高压盲板应按设计规范设计、制造并经超声波探伤合格。

4.2 盲板的直径应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应经强度计算。

4.3 一般盲板应有一个或两个手柄,便于辨识、抽堵,8字盲板可不设手柄。4.4 应按管道内介质性质、压力、温度选用合适的材料做盲板垫片。5 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

5.1 盲板抽堵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5.2 盲板抽堵作业人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和专门的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5.3 生产车间(分厂)应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并设专人负责。盲板抽堵作业单位应按图作业。

5.4 作业人员应对现场作业环境进行有害因素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5.5 盲板抽堵作业应设专人监护,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5.6 在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应制定应急预案。

5.7 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系统压力应降到尽可能低的程度,作业人员应穿戴适合的防护用具。

5.8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距作业地点30 m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作业时应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

5.9 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抽堵盲板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止酸碱灼伤的措施。5.10 在介质温度较高、可能对作业人员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应采取防烫措施。5.11 高处盲板抽堵作业应按AQ 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进行。5.12 不得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5.13 抽堵盲板时,应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由生产车间(分厂)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逐一确认并做好记录。

5.14 每个盲板应设标牌进行标识,标牌编号应与盲板位置图上的盲板编号一致。5.15 作业结束,由盲板抽堵作业单位、生产车间(分厂)专人共同确认。6 职责要求

6.1 生产车间(分厂)负责人

6.1.1 应了解管道、设备内介质特性及走向,制定、落实盲板抽堵安全措施,安排监护人,向作业单位负责人或作业人员交代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6.1.2 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盲板抽堵作业。6.1.3 作业完成后,应组织检查盲板抽堵情况。6.2 监护人

6.2.1 负责盲板抽堵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并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6.2.2 应坚守岗位,不得脱岗;在盲板抽堵作业期间,不得兼做其它工作。6.2.3 当发现盲板抽堵作业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6.2.4 作业完成后,要会同作业人员检查、清理现场,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

6.3 作业单位负责人 6.3.1 了解作业内容及现场情况,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6.3.2 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安排人员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6.4 作业人

6.4.1 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6.4.2 要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6.4.3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6.4.4 作业完成后,会同生产单位负责人检查盲板抽堵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6.5 审批人

6.5.1 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6.5.2 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7.1 《作业证》由生产车间(分厂)办理,格式见附录A。7.2 盲板抽堵作业宜实行一块盲板一张作业证的管理方式。7.3 严禁随意涂改、转借《作业证》,变更盲板位置或增减盲板数量时,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7.4 《作业证》由生产车间(分厂)负责填写、盲板抽堵作业单位负责人确认、单位生产部门审批。7.5 经审批的《作业证》一式两份,盲板抽堵作业单位、生产车间(分厂)各一份,生产车间(分厂)负责存档,《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8-2008)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职责要求和《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受限空间作业。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 13869 用电安全导则

GBZ 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AQ 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AQ 3022-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受限空间 confined spaces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各类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半封闭场所。

3.2 受限空间作业 operation at confined spaces进入或探入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上下水道或其他地下管线工程中,为便于检查或疏通而设置的井状建筑物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4.1 受限空间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4.2 安全隔绝

4.2.1 受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4.2.2 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关闭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4.2.3 与受限空间相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

4.2.4 受限空间带有搅拌器等用电设备时,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上锁并加挂警示牌。4.3 清洗或置换

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的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4.3.1 氧含量一般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23.5% 4.3.2 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 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规定。最高容许浓度(MAC):指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有毒化学物质均不超过的浓度。

短时间接触容许密度(PC-STEL):指在遵守PC-TWA前提下容许短时间(15min)接触的浓度。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C-TWA):以时间为全权数规定的8h工作日、40h工作周的平均容许接触浓度。氯(MAC)=1mg/m3 氯化氢(MAC)=7.5 mg/m3 二氧化硫(PC-STEL)=10 mg/m3

一氧化碳(PC-STEL)=30 mg/m3硫化氢(MAC)=10 mg/m3氯乙烯(PC-TWA)=10mg/m3 4.3.3 可燃气体浓度: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4.4 通风应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

4.4.1 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4.4.2 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

4.4.3 采用管道送风时,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4.4.4 禁止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4.5 监测

4.5.1 作业前30 min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4.5.2 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5.3 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

4.5.4 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 h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监测频率;作业中断超过30 min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4.5.5 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4.5.6 采样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4.6中规定的防护措施。

4.6 个体防护措施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不能达到4.3的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方可作业。4.6.1 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必要时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4.6.2 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4.6.3 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护品。4.6.4 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4.7 照明及用电安全

4.7.1 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4.7.2 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4.7.3 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按GB/T 13869 规定架设和拆除。4.8 监护

4.8.1 受限空间作业,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

4.8.2 进入受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4.8.3 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保持与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联络。4.8.4 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并应掌握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人数和身份,对人员和工器具进行清点。

4.9 其它安全要求

4.9.1 在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在受限空间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4.9.2 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4.9.3 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4.9.4 作业人员不得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得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4.9.5 受限空间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4.9.6 严禁作业人员在有毒、窒息环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4.9.7 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4.9.8 在受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应按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进行,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

4.9.9 在受限空间进行动火作业应按AQ3022-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进行。4.9.10 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作业人员离开受限空间作业点时,应将作业工器具带出。

4.9.11 作业结束后,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5 职责要求

5.1 作业负责人的职责

5.1.1 对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5.1.2 在受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5.1.3 在受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5.1.4 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

5.1.5 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受限空间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5.2 监护人员的职责

5.2.1 对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负有监督和保护的职责。

5.2.2 了解可能面临的危害,对作业人员出现的异常行为能够及时警觉并做出判断。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和交流,观察作业人员的状况。

5.2.3 当发现异常时,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并帮助作业人员从受限空间逃生,同时立即呼叫紧急救援。

5.2.4 掌握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5.3 作业人员的职责

5.3.1 负责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入受限空间实施作业任务。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5.3.2 确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5.3.3 遵守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5.3.4 应与监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

5.3.5 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如发现作业监护人员不履行职责时,应停止作业并撤出受限空间。5.3.6 在作业中如出现异常情况或感到不适或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

5.4 审批人员的职责

5.4.1 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5.4.2 到现场了解受限空间内外情况。5.4.3 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6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6.1 《作业证》由作业单位负责办理,格式见附录A。

6.2 《作业证》所列项目应逐项填写,安全措施栏应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6.3 《作业证》应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6.4 一处受限空间、同一作业内容办理一张《作业证》,当受限空间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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