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mp实训

2024-07-09

gmp实训(9篇)

1.gmp实训 篇一

药品GMP与保健食品GMP对比

1、概述

药品GMP与保健食品GMP其核心都是GMP(良好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其中心思想是一致的,即:药品(保健食品)的质量是生产和设计出来的,不是检验出来的。其工作方法都是通过科学验证和标准化,对人、机、料、法、环进行监控。虽然两个规范存在很多相同之处,但两个规范所服务的对象(分别是药品与保健品),其规范仍然存在很多不同之处。

2、发展历史

药品GMP起源于国外,是由重大的药物灾难作为催生剂而诞生的。案例一:磺胺事件

1937年6月,美国一家制药公司为了便于儿童服药,将氨苄磺胺由片、胶囊改成口服液,同年10月FDA在得知因服用此药有8人中毒死亡的消息后,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停止销售,但已造成107人死亡的重大事件,这就是震惊美国的“磺胺事件”。案例二:反应停事件

沙立度胺(thalidomide即反应停)是一种镇静药。20世纪50年代后期原联邦德国仑南苏制药厂生产,当时用于治疗孕妇妊娠呕吐,出售后的6年间,先后在联邦德国、日本等28个国家,造成12000多例畸形胎儿,1300例多发性神经炎。美国当时没有批准进口“反应停”,基本上没有受到影响,但此次事件的严重后果在美国引起不安,美国公众强烈关注药品监督和药品法规,导致了国会对《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的重大修改。

1963年,美国国会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GMP。GMP(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直译为“优良的生产实践”,由于Manufacture一词包含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双重含义,加之,在国际上GMP已成为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是一套系统的、科学的管理制度,所以译成“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规范”。这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GMP,在实践过程中,经过数次修订,可以说是至今较为完善、内容较详细、标准最高的GMP。

我国药品GMP发展历程:1982年,中国医药工业公司制定了我国第一部行业性GMP;1984年,国家医药管理局制定了我国第一部由政府部门颁布的GMP;1988年,卫生部颁布了我国第一部法定的GMP;1992年,卫生部修订了GMP;1998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再次修订了GMP;2011年,卫生部颁布新版GMP(即2010版药品GMP)。

我国食品企业质量管理规范的制定工作起步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从1988年起,先后颁布了18个食品企业卫生规范(Hygiene specifications of food enterprise)。但仅限于保证卫生质量方面的要求,而没有对卫生质量以外的产品品质管理内容提出GMP要求。

食品企业卫生规范制定的目的主要是针对我国当时大多数食品企业卫生条件和卫生管理比较落后的现状,重点规定厂房、设备的卫生配置和企业的自身卫生管理的内容,以图使我国食品企业的卫生状况有所改善,所以从内容上来看还不是完整的GMP。食品企业卫生规范发布实施后,我国食品企业的整体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但营养型、保健型和特殊人群专用的食品的生产企业迅速增加,单纯控制卫生质量的措施已不适应企业品质管理的需要。

鉴于制定我国食品企业GMP的时机已经成熟,1998年卫生部制定发布了我国第一部食品企业GMP标准《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17405-1998)》,2010年对其进行了再次修订,标志着我国食品企业质量管理迈向新的台阶。

3、药品GMP与保健食品GMP的对比

3.1内容涵盖对比

药品GMP(2010版)共14章节,加上5个附录。保健食品GMP(2010修订稿)共9章节。从目录看,保健食品GMP与药品GMP内容比较缺如下内容: a)确认与验证; b)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c)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 d)产品的发运与召回; e)自检 f)附录 3.2认证检查项目

项目类别 关键项目 重点项目 一般项目 药品GMP(2010版)

101项 0项 165项

保健食品GMP(1992版)

18项 32项 90项

药品GMP认证共266项,而保健食品GMP认证检查项目共140项(1992版,新版尚未出来),少126项,其中,药品GMP认证关键项目101项,保健食品GMP认证关键项目仅18项,加上重点项目32项,也才50项。

药品GMP认证是强制的,不通过GMP 认证就不允许生产。而保健食品GMP认证是非强制的,目前已取消对保健食品的GMP认证。保健食品企业可以根据自己要求进行其他的商业认证,如ISO22000、ISO9001等。

3.3制定依据不同

药品GMP(2010版)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保健食品GMP(征求意见稿)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3.4洁净车间环境要求对比

项目类别 洁净区级别划分

温湿度 洁净区与外界压差

3.5其他方面对比 1)人员方面的要求

药品GMP(2010版)与保健食品GMP(2010修订稿)都对各级管理人员的资质以及职责有详细要求,但药品GMP(2010版)对人员资质明显要严于保健食品GMP(2010修订稿)。2)确认与验证

药品GMP(2010版)在第7章单独对确认与验证进行了详细、明确规定,而保健食品GMP(2010修订稿)对此未进行详细、明确规定。对确认与验证的重视程度不同,确认与验证是制定一切标准的依据,也是防止产生较大危害与损失的必要手段,保健食品GMP在这方面明显滞后。3)计算机化系统

2015年5月2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CFDA)正式发布了2010版GMP的新附录之一《计算机化系统》,并于2015年12月1日起执行。

采用计算机无纸化管理是世界发展的趋势,既然采用计算机替代人工以及纸质手写,那么对使用计算机系统的风险以及是否符合GMP管理的要求必须明确。保健食品GMP对计算机化系统未作明确规定。药品GMP(2010版)

A、B、C、D 无具体要求 不低于10pa(≥10pa)

保健食品GMP(2010修订稿)万级、10万级、30万级 温度18-26℃,湿度45-65%。

>10pa

4、药品GMP与保健食品GMP相同之处。

4.1监管部门同属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4.2其GMP核心思想是一致的,即:药品(保健食品)的质量是生产和设计出来的,而不是检验出来的。

4.3目的是一致的,即:防止差错;防止混淆;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建立高质量的质量管理体系。4.4其工作方法是一致的,即:通过科学验证和标准化,对人、机、料、法、环进行监控。4.5具有一致的质量管理三不方针,即:不合格的原料不投产,不合格的中间产品不进入下工序,不合格的成品不出厂。

4.6多数条款的内容具有一致性。

5、结束语 通过对药品GMP与保健食品GMP的对比得知:其中心思想、目的、工作方法、以及诸多条 款都是一致的。不同之处在于药品GMP严于保健食品GMP、内容涵盖以及详尽程度药品GMP优于保健食品GMP。当然,其产品的性质以及风险程度不同,其规范存在较多的差异也是可以理解的。总之,实施GMP、强化质量管理是企业生存之路,也是我国药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与国际质量管理标准体系接轨并逐步走向世界的必由之路。加强对药品(保健食品)生产与质量的监管,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药品(食品)的安全问题,使人民的生活和利益得到更多的保障。因此,GMP在我国的实施及完善不仅是药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对人民用药安全有效高度负责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企业和产品竞争力的重要保证,是与国际标准接轨,使医药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先决条件。

2.gmp实训 篇二

1 GMP自检与GMP认证现场检查的不同

1.1 检查人员

GMP自检的检查人员多为企业内部人员, GMP认证现场检查的检查人员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指派的GMP认证现场检查员, 多为药品监管的官员或药监系统专业技术人员。

1.2 对发现的质量风险的处理方式

GMP自检员不但要发现质量风险, 还需要在自检后续活动中, 针对质量风险提出改进意见, 并最终解决并避免类似质量风险的再次发生。GMP认证现场检查员只发现质量风险, 并对质量风险进行评估, 但不给出解决办法。

2 GMP自检的重要性

A.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年版) 第十三章中, 对GMP自检有着非常明确的要求, 说明GMP自检是法律规定的企业在执行GMP过程中必须完成的一项工作。

B.在GMP认证前, 药品生产企业可通过GMP自检, 全面对本企业执行GMP的情况进行评价, 及时发现存在的质量风险, 在GMP认证前进行整改, 以顺利通过GMP认证。

C.在日常生产过程中, 药品生产企业可通过GMP自检, 随时发现存在的和可能存在的质量风险, 并及时采取措施, 避免类似质量风险的再次发生。

D.通过GMP自检小组内人员的流动, 可以进一步提高全体员工GMP意识, 使其在生产过程中自觉遵守GMP的相关规定, 从而使GMP管理常态化。

3 GMP自检员

3.1 GMP自检员的选择

GMP自检员应为各部门的业务骨干, 经过GMP管理的相关培训, 具有丰富的GMP管理经验, 最好不是各部门的一把手。

3.2 GMP自检员应具备的素质

有道德, 即公正、可靠、忠诚和谨慎。思想开明, 即愿意考虑不同意见或观点。善于沟通, 即灵活地与人沟通。明断, 即根据逻辑推理和分析及时得出结论。自立, 即在同其他人有效交往中, 独立工作并发挥作用。

4 GMP自检后续活动

自检后续活动是针对检查组提出的质量风险, 改进需求而采取的活动。只有在自检小组发现质量风险时, 才进行这部分活动。自检后续活动的主要工作过程:提出纠正措施要求→质量风险评估→提出纠正措施→审批纠正措施→实施纠正措施→通过验证评价纠正措施有效性。

5 关于GMP自检的几点建议

A.《药品质量管理规范》 (2010年版) 中规定:“确保完成自检”是质量管理负责人的主要职责之一。也就是说, GMP自检小组应下属于质量管理部门。但质量管理部门是GMP管理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它也是GMP自检的重要检查对象, 所以这样是不合适的。GMP自检小组由质量管理部门组建, 但独立于质量管理部门进行工作, 以此保证其独立性, 顺利开展GMP自检活动, 达到GMP自检目的。

B.GMP自检活动在多数企业只有在GMP认证申请前才进行, 并不能对日常的GMP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药品质量管理规范》 (2010年版) 中规定:“自检应当有计划……定期进行检查”。这就要求药品生产企业, 要制订GMP自检的周期。而对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GMP自检, 要花费较多的人力和时间, 又很难保证GMP自检的全面性。建议每次GMP自检不一定进行全方位的检查, 而只对其中的某些部分进行检查, 这样就会更全面、更准确的找出已存在的或可能存在的质量风险, 有利于企业持续改进GMP管理。

C.GMP自检小组成员应该是流动的。一方面可以不断给自检小组注入新鲜血液, 帮助企业更加全方位的实施GMP。另一方面, 回到原工作岗位的小组成员, 可以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进一步提高企业自觉遵守GMP的意识。

D.通过培训, 不断提高GMP自检员水平。建议参加企业外的第三方培训, 这样可以使自检员对GMP的认识更加全面, 更容易发现企业本身存在的质量风险。建议企业多派自检员到其他企业进行第二方审计, 并利用GMP现场检查的机会, 向检查员进行学习, 不失一切时机, 提高自检员的业务水平。

6 结语

GMP自检是GMP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药品生产企业要切实转变观念, 自觉进行自检活动, 不以应付现场检查为工作目标, 而以提高企业自身GMP管理水平为最终工作目标。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年修订) [S].北京, 2011.

[2]宗沈虹.新版GMP对制药企业的影响和对策分析[J].政策研究, 2013, (04) :89.

[3]杨静伟, 李二林, 杨晶凡.药品GMP现场检查工作浅析[J].亚太传统医药, 2013, (08) :124.

[4]吕锐.在药品GMP实施中运用质量风险管理的探讨[J].中国药事, 2013, (10) :102.

3.GMP与思维科学 篇三

1科学思维就不能想当然

思维是社会的人所特有的反映形式,它的产生和发展都和社会实践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思维是人所特有的认识能力,是人的意识掌握客观事物的高级形式。思维在社会实践的基础上,对感性材料进行分析和综合,通过概念、判断、推理的形式,造成合乎逻辑的理论体系,反映客观事物的本质属性和运动规律。这就是思维科学的基本概念。

思维科学已广泛应用于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各个领域,成为启迪新一代科学技术的人类科学思维的基石。我们也可将思维科学运用于新版GMP的起草过程,使制订的标准更符合生产实践。现以非无菌药品(包括相应的原料药)的生产环境洁净级别的修改为例,探讨由科学思维所引发的理性思考。

我国GMP对非无菌药品生产环境设置洁净级别是有历史原因的。经过20余年的GMP实践,不少企业在硬件设施方面已具备了与发达国家接轨的基本条件,思想上也具备了接受GMP对非无菌药品生产理念的认识基础。早先为非无菌药品设置洁净级别的理由已不复存在。科学的思维来自于社会实践基础,因此有必要重新审视原有规定的合理性。

纵观国外GMP,非无菌药品生产环境都不设定洁净级别,这不能简单地理解为生产操作室不需要洁净,只是对室外含尘空气的净化处理不刻意规定需要达到的级别。我国医药行业1982年出台的《药品生产管理规范(试行)》,为改变当时大部分企业生产环境不密闭的情况,参照国外药厂经验,要求非无菌药品生产环境的空气应经一次粗效、两次中效过滤后送人,所达到的空气洁净度只要求>10万级,并不规定具体级别。至今美国的cGMP、欧盟的GMP指南,对非无菌药品生产环境的洁净级别都无官方要求,只强调“设施的设计应考虑最大限度地控制可能的微生物污染”。这就是非无菌药品生产环境设置净化空调系统的主要目的。天津大学在国内首创的细菌过滤效率测试台,对各种滤材和各级过滤器的滤菌率进行了大量的实验。数据表明:空气过滤器的除菌效率,粗效过滤器为31.5%~81.6%,中效过滤器为50%~93.8%,亚高效过滤器为94.7%~100%。从理论上分析,对非无菌药品生产环境无需使用高效空气过滤器。事实上,空气过滤只是用物理方法控制空气中的微粒和微生物,并无杀灭微生物之功能;对于沉积在产品、设备、器具、操作台、工作服和人体表面的微生物,应使用其他综合方法进行消毒、灭菌。再者,非无菌药品的给药途径不同于无菌药品,控制非无菌药品的微生物限值才是确保药品质量的重点。这就是国外GMP强调非无菌药品生产的微生物控制,不规定生产环境空气洁净度的原因。我国现行药典附录XⅢC“微生物限度检查法”已规定了非无菌药品的微生物限值标准(表1、表2)。新版GMP完全可以参照这个思路,对我国非无菌药品的生产提出控制微生物、取消相应的洁净级别的合理要求。

可是,起草人不但坚持要为非无菌药品生产环境设置洁净级别,而且还把级别从30万级提升到10万级。殊不知现行的30万级正是从1992版GMP的10万级修正过来的。如今改回去,只能理解为30万级不可靠。起草人是否想过,如果这个结论成立,该对1998年至今10多年生产的非无菌药品作如何评价?对非无菌药品生产企业所取得的认证证书又该作如何解释?如果证书没有发错,30万级依然有效,那末,莫名其妙改地为10万级,理由和证据何在?

思维科学要求我们在实践的基础上运用概念、判断、推理,去反映客观事物的本质属性和运动规律,而不是关起门来想当然。起草人不顾生产实践,执意认为一旦取消了洁净级别,“国内企业就会敞开操作了”。这样的担心真是低估了国内企业对GMP的认知水平,难道我们奋斗了20余年的GMP成果全靠“洁净级别”独木支撑,一旦缺失就会前功尽弃。反而是有必要提醒起草人,实践证明“空气净化”不是确保产品质量的万能钥匙,它在洁净室及相关环境的污染控制方面具有明显的局限性。再也不要想当然地认为,改造后的企业的净化设施都留有余地,将30万级改为10万级花不了几个钱。我们应该明白,该花的钱再多也得花,不该花的再少也不应花。事实是,即使换气次数由10~12次/h增加到>15次/h,企业将长期为之付出代价。盲目提高洁净级别,只会浪费建设资金、增加生产成本和提高能源消耗,无论对国家、对企业、对节能和减排,都是不利的。

像这样不符合生产实践,想当然的条款,在新版GMP的两次征求意见稿中并不是个别现象。

2科学思维就不能脱离现实

新版GMP的两次征求意见稿,把无菌药品生产环境的级别贸然地改为A、B、C、D 4级标准,同样引来人们的质疑。

1)1982年中国医药工业公司为行业自律制定了《药品生产管理规范(试行)》。当时国际公认的无菌药品生产环境控制,就是以美国为代表的100级+1万级(简称为A+C)和世界卫生组织(WHO)推荐的A、B、C、D(简称为A+B)两种模式,我们选择了前者。之后我国GMP1988版、1992版和1998版都继续沿用,至今已20余年。如今,新版GMP起草人突然要改为WHO模式,是现行模式出了问题,不能保证无菌药品质量?还是新版GMP要套用欧盟GMP,就必须参照欧盟采用的WHO模式?

修改标准同样离不开生产实践。起草人必须提出足够的证据,证明我国不能继续使用现有模式的理由。企业和所有关心我国GMP的人们,对标准的制订、修改的原因和由此引发的风险,应有知情权。现有标准并不影响我国药品跻身国际市场,我国产品未能进入欧洲市场也并非主要因为没有实施A+B;同样,美国产品进入欧盟也没有以采用A+B为前提。国内企业为拓展欧洲市场自愿采用欧盟标准,与全国一刀切地使用欧盟标准不应同日而语。没有足够的证据(接轨只是理由,不是证据)证明现行标准是影响我国无菌药品生产质量的主要原因,就随意否定国内使用了20余年的标准,这决不是科学的思维方式。

2)我国现行GMP确实存在不少问题。比如对药品生产环境只提生产设施的设置,没有强调它在生产、维护方面的管理要求,这就是现行GMP需要修改的重点。新版GMP完全可以在现有设施基础上,增加操作环境微粒和微生物数的动态监测等管理要求,还可以参照美国FDA的检查指南,要求企业在生产记录上记录生产状态时单向流罩下的微粒数,以证实无菌药品在100级保护下生产。何必非要改成A+B模式后才能强调动态监测?

3)A+C和A+B两种模式在国际制药行业同样运行了几十年,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标准的高低之分。A

+B不是新标准,更不是新趋势。两种模式都把药品开口工序的操作视为关键,都要求在100级单向流保护下,避免操作人员和操作环境的接触,没有本质区别。不同的只是对关键岗位的背景要求,各有各的说法,属于可继续研究、讨论的学术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至今并无定论。只要加强管理、严格执行,两种模式都能取得满意的效果;反之,也都能产生质量问题。我国无菌药品生产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执行不严格、监管不到位,决不是标准的错位。

无论A+B还是A+c,都只是控制无菌药品生产不受污染的技术措施。检查、考核无菌药品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能否达到要求,并不以采用哪一种措施为标准,而是要看所用措施经过验证的实际效果,设施只有严格按验证后的SOP进行生产才能真正保证无菌药品不受污染。

近年来,工业洁净技术的发展趋势是提倡采用限制接触系统(RABS),把操作人员和操作环境高度分隔,以确保关键岗位的净化效果和降低装置内单向流风速和背景的洁净级别。这些研究不但有产品问世,而且已在无菌药品生产中得到应用。

我国采用RABS技术尚不多见,但国家标准《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已提出“局部空气洁净度100级的单向流装置外缘宜设置围帘,围帘高度宜低于操作面”的要求,目的也是为了确保单向流罩下的100级净化空气免受人员和其它因素干扰。

事实证明,在接受“重点在于控制关键操作的微生物污染”的理念基础上,我们可以采取多种措施,而不只在背景上做文章。

4)按征求意见稿要求:生产环境改为A+B模式,A级单向流速度为0.36~0.54m/s,目前单向流设施的送风量(0.25-0.30M/s)将大幅度增加。有必要指出,有关风速的建议是指南内容,规范中不应规定,因为实际风速应根据操作环境的生产、装备、人员的发尘量调节。为使操作区背景达到B级,必须增设风口,现有的换气次数也将成倍增加,像欧盟GMP指南所述的几十次换气,要实现静态100级,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上都是不可能的。看似简单的改动,却意味着现有空调系统从空调箱开始都要重新改造,有的还会涉及工艺布局,甚至报废重来。我国现有粉针剂生产单位385家、冻干剂生产单位491家,大部分企业(远不是起草说明中说的只有300家)又将面临重新改造。现实的情况是这些企业为接受GMP认证,刚完成一轮伤筋动骨的改造,如今前账未清,又要再次投入。然而,如此无休止的改造是否真的能提升产品质量,是否有风险评估作保证?如果仅仅是换个模式,这样的决策是否应该慎之又慎?

从对事物本质、整体反映上研究思维才是辨证思维学,脱离现实的思维最终将被现实证实是行不通的。现在不是我国GMP刚刚起步的1982年或者1988年,我们可以自由选择A+B模式。在运行了20多年后的今天旧事重提,问题就不那么简单了。这难道不值得我们深思吗?

3结语

科学思维是一种建立在事实和逻辑基础上的理性思考。科学思维的基本要素,即尊重事实和遵循逻辑。科学思维的培养和实践,要经历问题的调查、事实的验证和理性的思考等三个关键性步骤。

4.GMP认证总结 篇四

在历年GMP认证检查中,一些问题反复出现,影响了认证,这些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在今年的认证中各单位应对照这些问题,举一反三,进行整改,保证顺利通过省局的认证。

一、员工不规范行的规范

1、上下班路上,员工打打闹闹,说说笑笑,横着走,给认证专家造成不好的影响。我们要让员工靠路右边走,在与认证专家同行时,要让路,推车、骑车时慢行,不要抢,注意安全。

2、注意员工自身卫生,衣服整洁,不随地吐痰,不骂人,注意文明礼貌,不带饭菜进厂,处处体现瑞阳风貌。

3、外来人员由相应管理部门要加强管理,着衣整齐,遵守公司的管理标准。

二、保持厂区卫生

1、对厕所卫生保持要重视,定人管理,垃圾池在认证之前要全部清出来,并摆放整齐,认证期间尽量少来拉垃圾车,风大,易到处飘扬。

2、今年改造较多,各工地附近的垃圾要进行彻底清理,如瓦松栓制剂楼西边、北边的凉水塔等材料应运走,仓库西边往南的路面要整理以下,回收工地等附近保持整洁。

3、纯水站、锅炉、煤厂等岗位及厂所是认证必看之地,要保持卫生,煤厂现在是一个垃圾废物厂,应清出来,煤厂用布盖好,防止刮风到处都是;地沟各进出口机动车间应全部上锁,路上地沟无盖板的应及时加上。

4、认证检查可能会过时,动力车间要将路灯检查一遍,维修好,保证晚上的照明。

5、各单位门窗应关严,保持玻璃、门窗及室内设施的卫生。

三、接待认证专家

1、检查时如按照我们的检查路线进行,各接受检查的单位的负责人员应在门口或指定地点等候,需要穿工作服的服务人员应麻利发放及收回工作服,不能让认证专家自己放鞋套等,根据安排各岗位的操作人员或工作人员应在岗,准备好应检查的房间或岗位的钥匙及一切现场要看的材料,等待检查。

2、各认证车间要按照工艺流程及洁净区管理规定等要求,制定出合理的参观路线,做到路线流畅。选出的现场检查陪同人员要加强训练,做到熟悉软件及硬件设施,正确介绍。

3、现场检查询问岗位操作人员时不要紧张,要沉着应对,有问有答,不要罗嗦,不要强辩,注意礼貌,另外利用近几天的时间再熟悉一遍岗位SOP等,做到心中有数。

4、陪同参观人员要随时记录专家提出的问题,检查完成后进行汇总并整改。

四、认证现场检查时一些经常出现的问题:

1、车间经常出现一些跑冒滴漏问题,如泵、阀门、水池水嘴等,溶媒罐、计量接头等。

2、各种状态标志不全,如岗位、物料、管道、设备、容器等。

3、生产记录记录潦草,改动较多、一人重复签字等。

4、更衣程序麻烦,没按照流程,给检查人员造成麻烦。

5、地漏清理不彻底,不符合SOP。

6、定置管理不到位,物品摆放零乱。

7、仓库各种区域划分及标志不全,不合格区应加具有一定高度的防护栏杆作隔离。

8、危化物存放不规范,标志、数量、品名不清。

9、标准、工艺规程、操作SOP及记录等不符。

10、实际操作不熟练,如让岗位操作人员介绍岗位情况,如蒸馏水机及管道流向、纯化水取样操作、安全门的使用等,看实际操作情况。

11、温湿度、压差、计量器具计量证等不全。

12、库存领头帐物卡有的对不起来。

13、洁净区的管理不到位,百级保护不彻底,物料搬运、进料等易污染,洁净区不密封等。员工作小动作、说话等。洁净区卫生天天清洗,但部分区域还有灰尘等。

14、物料平衡及投料核算有错误。

15、一般区卫生不规范,一般区设备状态标志不规范,同样需严格管理。

16、洁具使用不规范,应置存放及用色标区别。

17、设备大中修记录不规范。

18、有关仓库没有称量设施,物料的取样证、合格证不全。

19、生产岗位存放个人物品。

20、包装、说明书、标签管理不严,垃圾中能找到废标签。

21、各岗位存放易燃易爆如酒精等较多,灭火器不足或放置不合理,一旦出现火灾,不方便使用。

22、车间及质量检查用的滴定管等计量器具经常有破损的现象。

23、留样计划与实际留样考察不相对应,考察项目不统一。

24、质量检查洁净室应和车间洁净室一样管理。

25、车间工具间存放备件较多,易乱。

26、厂房、设备、容器、无菌服、洁具等清洗灭菌周期易混淆,中间产品的储存时间等要与规定时间相对应。

27、空调系统的清洗条件及清洗方法及有关的记录经常出现与规定不一致的情况。

28、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有的无状态标志,易混淆,出现差错。

29、产尘岗位的铺尘设施不全。

以上问题,还有平时检查时遇到的问题,请各单位引起注意。今年公司三个车间一起认证,认证检查项目供180项,关键项目32项,一般项目148项,按照一般项目小于20%、关键项目不能出现才能通过认证的标准来看,认证的三个车间只要捎不注意,就有可能会超标,导致GMP认证失败,任务相当艰巨。因此各单位要根据公司10日GMP工作会议的安排,行动起来,查漏补缺,尽力将认证准备工作做好,迎接认证检查。

5.新版GMP培训 篇五

新版GMP培训

文山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GMP检查员 杨启恒 2011年3月12日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新版药品GMP),将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我国自1988年第一次颁布药品GMP至今已有20多年,其间经历1992年和1998年两次修订,截至2004年6月30日,实现了所有原料药和制剂均在符合药品GMP的条件下生产的目标。新版药品GMP共14章、313条,相对于1998年修订的药品GMP,篇幅大量增加,被称为“史上最严GMP”,现有药品生产企业将给予不超过5年的过渡期。新版药品GMP吸收国际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按照“软件硬件并重”的原则,贯彻质量风险管理和药品生产全过程管理的理念,更加注重科学性,强调指导性和可操作性,达到了与世界卫生组织药品GMP的一致性,它的实施将进一步有利于从源头上把好药品质量安全关。

1998年修订的药品GMP的实施,在提升我国药品质量、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世界卫生组织及欧美等国家和地区药品GMP的技术标准得到很大的提升,新的理念和要求不断更新和涌现,我国现行药品GMP需要与时俱进,以适应国际药品GMP发展趋势,也是药品安全自身的要求。

目前国内制药企业约5000家左右,营业收入不足5000万元的中小型企业占到70%以上。如果此次GMP技术改造投入在1500万元,几乎相当于这些企业2年-3年的净利润。即使有5年的缓冲期,医药行业新一轮购并大潮也将由此拉开,虽然新版GMP对小药企来说很残酷,但它将会加速制药行业整合,长期来看有利于整个制药行业的健康发展。1998年旧版GMP曾造就一大批没有竞争力的小药企停产,资料显示,在2004年底造成了当时5071家制药企业中有1340家被迫停产。专家预测:新版GMP的实施将淘汰1000家左右小型制药企业。我国现有药品生产企业在整体上呈现多、小、散、低的格局,生产集中度较低,自主创新能力不足。实施新版药品GMP,是顺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有利于促进医药行业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淘汰落后生产力;有利于调整医药经济结构,以促进产业升级;有利于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加快医药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有利于实施优势品牌,对产品和销售网络的大型药企提供了良好的并购机会。

GMP是保证产品质量的根本,是药品生产企业的立足之本,作为一名员工应该遵守的药品生产管理规范。GMP是永远前进的,只要通过验证证明我们所采取的措施对产品和环境不会造成污染、交叉污染和混淆等差错事故,任何措施都是可行的。当前医药行业发展迅速,我们应该学习先进的经验和方法,加强同业交流,开阔视野,师夷长技以自强!

随着国家的GMP实施力度的不断加大,企业也面临着更大的挑战。如何提高制药企业员工的素质,建立科学的理念与思维,真正促进企业发展,已成为制药企业关注的热点。实施GMP关键在于人,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系统只有依靠员工的严格执行才能获得有效实施,人员素质的提高有赖于培训。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药品生产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要求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企业的督促检查和指导。

药品GMP是国际通行的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而我国现行的药品GMP已施行达10年之久,无论在标准内容上,还是在生产质量管理理念上均与国际先进的药品GMP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特别是近年来,国际上药品GMP还在不断发展,WHO对其药品GMP进行了修订,提高了技术标准;美国药品GMP在现场检查中又引入了风险管理理念;欧盟不断丰富其条款内容。与国际先进的药品GMP相比,我国现行药品GMP在条款内容上过于原则,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不强;偏重于对生产硬件的要求,软件管理方面的规定不够全面、具体,缺乏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等,需要与时俱进,以适应国际药品GMP发展趋势。

新版药品GMP修订工作从2006年就开始启动。在新版药品GMP修订过程中,注重借鉴和吸收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并充分考虑中国国情,坚持从实际出发,总结借鉴与适度前瞻相结合,体现质量风险管理和药品生产全程管理的理念。概括起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强化了管理方面的要求。

一是提高了对人员的要求。

“机构与人员”一章明确将质量受权人与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一并列为药品生产企业的关键人员,并从学历、技术职称、工作经验等方面提高了对关键人员的资质要求。比如,对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的学历要求由现行的大专以上提高到本科以上,规定需要具备的相关管理经验并明确了关键人员的职责。

二是明确要求企业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

质量管理体系是为实现质量管理目标、有效开展质量管理活动而建立的,是由组织机构、职责、程序、活动和资源等构成的完整系统。新版药品GMP在“总则”中增加了对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以保证药品GMP的有效执行。

对于质量受权人,来自于欧盟的管理经验,是企业内部负责质量监督、产品放行的专业人员,独立行使职责,不受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人员干预。新修订的药品GMP首次提出质量受权人概念,并将质量受权人纳入药品生产企业的关键人员。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自2009年开始推动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质量受权人制度,先后在血液制品、疫苗、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全面实施。新版药品GMP将该制度予以明确,意味着所有药品生产企业均应实施质量受权人制度。由于在实践中存在着企业主管质量的副总、质量受权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设置和职责如何划分的不同意见,考虑到质量受权人制度与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协调关系,故新版药品GMP对质量受权人只明确其管理生产质量的独立地位以及相关的职责,其他具体要求将另行研究确定并以配套文件的形式另行发布。

三是细化了对操作规程、生产记录等文件管理的要求。

为规范文件体系的管理,增加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新版药品GMP分门别类对主要文件(如质量标准、生产工艺规程、批生产和批包装记录等)的编写、复制以及发放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二,提高了部分硬件要求。

一是调整了无菌制剂生产环境的洁净度要求。

1998年修订的药品GMP,在无菌药品生产环境洁净度标准方面与WHO标准(1992年修订)存在一定的差距,药品生产环境的无菌要求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为确保无菌药品的质量安全,新版药品GMP在无菌药品附录中采用了WHO和欧盟最新的A、B、C、D分级标准,对无菌药品生产的洁净度级别提出了具体要求;增加了在线监测的要求,特别对生产环境中的悬浮微粒的静态、动态监测,对生产环境中的微生物和表面微生物的监测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二是增加了对设备设施的要求。

对厂房设施分生产区、仓储区、质量控制区和辅助区分别提出设计和布局的要求,对设备的设计和安装、维护和维修、使用、清洁及状态标识、校准等几个方面也都做出具体规定。这样无论是新建企业设计厂房还是现有企业改造车间,都应当考虑厂房布局的合理性和设备设施的匹配性。

第三,围绕质量风险管理增设了一系列新制度。

质量风险管理是美国FDA和欧盟都在推动和实施的一种全新理念,新版药品GMP引入了质量风险管理的概念,并相应增加了一系列新制度,如:供应商的审计和批准、变更控制、偏差管理、超标(OOS)调查、纠正和预防措施(CAPA)、持续稳定性考察计划、产品质量回顾分析等。这些制度分别从原辅料采购、生产工艺变更、操作中的偏差处理、发现问题的调查和纠正、上市后药品质量的持续监控等方面,对各个环节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促使生产企业建立相应的制度,及时发现影响药品质量的不安全因素,主动防范质量事故的发生。

第四,强调了与药品注册和药品召回等其他监管环节的有效衔接。

药品的生产质量管理过程是对注册审批要求的贯彻和体现。新版药品GMP在多个章节中都强调了生产要求与注册审批要求的一致性。如:企业必须按注册批准的处方和工艺进行生产,按注册批准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进行检验,采用注册批准的原辅料和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的质量标准,其来源也必须与注册批准一致,只有符合注册批准各项要求的药品才可放行销售等。

新版药品GMP还注重了与《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衔接,规定企业应当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已上市药品,同时细化了召回的管理规定,要求企业建立产品召回系统,指定专人负责执行召回及协调相关工作,制定书面的召回处理操作规程等。

新版药品GMP包括基本要求和附录,2月24日发布了无菌药品、原料药、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及中药制剂5个附录,以后还将陆续制定和发布相关附录。

GMP的目标是把一切标准化、规则化,可以通过不同的途径达到目的。面对日益严峻的形势,要想生存和发展就必须不断地充实完善自己,使自己的思维向先进的国际理念靠拢。

GMP的精髓分割成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和基本方法来给我们做分析,不仅结合了我国药品生产企业的实际情况,还引入了欧盟和美国FDA的GMP理念。他告诫我们不能安于现状,要提升GMP水平和培养科学的GMP精神,使我们进一步认识到,理解和领会GMP程度的深浅是生产体系建立是否完好的关键。很多企业日常控制难于实施,现场管理混乱,这是因为在已建立的生产体系管理上,没有融入GMP控制精神。

从新版GMP体系来看,我国GMP标准进一步国际化的倾向较为强烈,国内新版GMP标准逐步向国际水平靠拢。从近期公布的文件来看,新版GMP基本框架与内容采用欧盟GMP文本,附录中原料药标准等同采用,由于欧盟GMP标准被国际上公认为是通行的标准,因此新版GMP的实施,对于我国GMP和国际通行的标准接轨,我国制药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与产品质量为国际所认可,将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新的质量标准下,有利于我国原料药生产企业更好更多地占领国际市场,对于我国制剂企业走出国门,加速我国制药行业国际化进程,有着一定积极意义。

新《标准》更加严格按照原来的标准,如果认证检查发现严重缺陷少于3条可以限期整改然后进行认证,但新《标准》规定,如有严重缺陷将不予通过认证,新《标准》还规定未发现严重缺陷且一般缺陷≤20%的能够立即改正的企业必须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必须提供缺陷整改的报告及整改经整改后才能通过药品GMP认证,这就意味着企业要想拿到GMP证书就必须实现‘零缺陷’”。

新《标准》规定“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按严重缺陷处理,检查组应调查取证详细记录”,在软件管理上,新《标准》增加了“主管生产和质量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应对本规范的实施和产品质量负责”,“企业负责人和各级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药品管理法规培训”,“从事药品质量检验的人员应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等内容,进一步提高和完善了人员质量生产物料和文件管理的检查项目。

中药制剂GMP

第一章 范围

第一条

本附录适用于中药材前处理、中药提取和中药制剂的生产、质量控制、贮存、发放和运输。第二条

民族药参照本附录执行。第二章 原则 第三条

中药制剂的质量与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质量、中药材前处理和中药提取工艺密切相关。应当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质量以及中药材前处理、中药提取工艺严格控制。在中药材前处理以及中药提取、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微生物污染,防止变质。

第四条

中药材来源应当相对稳定。注射剂生产所用中药材的产地应当与注册申报资料中的产地一致,并尽可能采用规范化生产的中药材。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

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应当有专人负责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质量管理。

第六条

专职负责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管理的人员应当至少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药学、生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至少有三年从事中药生产、质量管理的实际工作经验;或具有专职从事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鉴别工作八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验;

(二)具备鉴别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真伪优劣的能力;

(三)具备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控制的实际能力;

(四)根据所生产品种的需要,熟悉相关毒性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管理与处理要求。

第七条

专职负责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管理的人员主要从事以下工作:

(一)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取样;

(二)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鉴别、质量评价与放行;

(三)负责中药材、中药饮片(包括毒性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专业知识的培训;

(四)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标本的收集、制作和管理。第四章

厂房设施

第八条

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取样、筛选、称重、粉碎、混合等操作易产生粉尘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控制粉尘扩散,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如安装捕尘设备、排风设施或设置专用厂房(操作间)等。

第九条

中药材前处理的厂房内应当设拣选工作台,工作台表面应当平整、易清洁,不产生脱落物。

第十条

中药提取、浓缩等厂房应当与其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有良好的排风、水蒸汽控制及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等设施。

第十一条

中药提取、浓缩、收膏工序宜采用密闭系统进行操作,并在线进行清洁,以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采用密闭系统生产的,其操作环境可在非洁净区;采用敞口方式生产的,其操作环境应当与其制剂配制操作区的洁净度级别相适应。

第十二条

中药提取后的废渣如需暂存、处理时,应当有专用区域。

第十三条

浸膏的配料、粉碎、过筛、混合等操作,其洁净度级别应当与其制剂配制操作区的洁净度级别一致。中药饮片经粉碎、过筛、混合后直接入药的,上述操作的厂房应当能够密闭,有良好的通风、除尘等设施,人员、物料进出及生产操作应当参照洁净区管理。

第十四条

中药注射剂浓配前的精制工序应当至少在D级洁净区内完成。

第十五条

非创伤面外用中药制剂及其它特殊的中药制剂可在非洁净厂房内生产,但必须进行有效的控制与管理。第十六条

中药标本室应当与生产区分开。第五章

物料

第十七条

对每次接收的中药材均应当按产地、采收时间、采集部位、药材等级、药材外形(如全株或切断)、包装形式等进行分类,分别编制批号并管理。

第十八条

接收中药材、中药饮片和中药提取物时,应当核对外包装上的标识内容。中药材外包装上至少应当标明品名、规格、产地、采收(加工)时间、调出单位、质量合格标志;中药饮片外包装上至少应当标明品名、规格、产地、产品批号、生产日期、生产企业名称、质量合格标志;中药提取物外包装上至少应当标明品名、规格、批号、生产日期、贮存条件、生产企业名称、质量合格标志。第十九条

中药饮片应当贮存在单独设置的库房中;贮存鲜活中药材应当有适当的设施(如冷藏设施)。

第二十条

毒性和易串味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当分别设置专库(柜)存放。

第二十一条

仓库内应当配备适当的设施,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中药提取物以及中药制剂按照法定标准的规定贮存,符合其温、湿度或照度的特殊要求,并进行监控。

第二十二条

贮存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当定期养护管理,仓库应当保持空气流通,应当配备相应的设施或采取安全有效的养护方法,防止昆虫、鸟类或啮齿类动物等进入,防止任何动物随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带入仓储区而造成污染和交叉污染。

第二十三条

在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可靠的措施,防止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中药提取物以及中药制剂发生变质。第六章

文件管理

第二十四条

应当制定控制产品质量的生产工艺规程和其它标准文件:

(一)制定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养护制度,并分类制定养护操作规程;

(二)制定每种中药材前处理、中药提取、中药制剂的生产工艺和工序操作规程,各关键工序的技术参数必须明确,如:标准投料量、提取、浓缩、精制、干燥、过筛、混合、贮存等要求,并明确相应的贮存条件及期限;

(三)根据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投料量等因素,制定每种中药提取物的收率限度范围;

(四)制定每种经过前处理后的中药材、中药提取物、中间产品、中药制剂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

第二十五条

应当对从中药材的前处理到中药提取物整个生产过程中的生产、卫生和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记录,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几个批号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混合投料时,应当记录本次投料所用每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批号和数量。

(二)中药提取各生产工序的操作至少应当有以下记录: 1.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名称、批号、投料量及监督投料记录; 2.提取工艺的设备编号、相关溶剂、浸泡时间、升温时间、提取时间、提取温度、提取次数、溶剂回收等记录; 3.浓缩和干燥工艺的设备编号、温度、浸膏干燥时间、浸膏数量记录;

4.精制工艺的设备编号、溶剂使用情况、精制条件、收率等记录;

5.其它工序的生产操作记录;

6.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废渣处理的记录。第七章

生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中药材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拣选、整理、剪切、洗涤、浸润或其它炮制加工。未经处理的中药材不得直接用于提取加工。

第二十七条

中药注射剂所需的原药材应当由企业采购并自行加工处理。

第二十八条

鲜用中药材采收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投料,可存放的鲜用中药材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贮存,贮存的条件和期限应当有规定并经验证,不得对产品质量和预定用途有不利影响。

第二十九条

在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措施防止微生物污染:

(一)处理后的中药材不得直接接触地面,不得露天干燥;

(二)应当使用流动的工艺用水洗涤拣选后的中药材,用过的水不得用于洗涤其它药材,不同的中药材不得同时在同一容器中洗涤。

第三十条

毒性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操作应当有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

中药材洗涤、浸润、提取用水的质量标准不得低于饮用水标准,无菌制剂的提取用水应当采用纯化水。第三十二条

中药提取用溶剂需回收使用的,应当制定回收操作规程。回收后溶剂的再使用不得对产品造成交叉污染,不得对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有不利影响。

第八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中药材标准和中药炮制规范,并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根据对中药制剂质量的影响程度,在相关的质量标准中增加必要的质量控制项目。

第三十四条

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质量控制项目应当至少包括:

(一)鉴别;

(二)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中所含有关成分的定性或定量指标;

(三)已粉碎生药的粒度检查;

(四)直接入药的中药粉末入药前的微生物限度检查;

(五)外购的中药饮片可增加相应原药材的检验项目;

(六)国家药品标准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中药材标准和中药炮制规范中包含的其它检验项目。

第三十五条

中药提取、精制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如溶剂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性有不利影响时,应当在中药提取物和中药制剂的质量标准中增加残留溶剂限度。

第三十六条

应当对回收溶剂制定与其预定用途相适应的质量标准。

第三十七条

应当建立生产所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标本,如原植(动、矿)物、中药材使用部位、经批准的替代品、伪品等标本。第三十八条

对使用的每种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当根据其特性和贮存条件,规定贮存期限和复验期。

第三十九条

应当根据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提取物、中间产品的特性和包装方式以及稳定性考察结果,确定其贮存条件和贮存期限。

第四十条

每批中药材或中药饮片应当留样,留样量至少能满足鉴别的需要,留样时间应当有规定;用于中药注射剂的中药材或中药饮片的留样,应当保存至使用该批中药材或中药饮片生产的最后一批制剂产品放行后一年。

第四十一条

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贮存期间各种养护操作应当有记录。第九章

委托生产

第四十二条

中药材前处理和中药提取的委托生产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委托生产使用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来源和质量应当由委托方负责;

(二)委托方应当制定委托生产产品质量交接的检验标准。每批产品应当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接收;

(三)委托生产的产品放行时,应当查阅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检测报告书,确认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质量。

第四十三条

中药提取的委托生产还应当注意以下事项,并在委托生产合同中确认:

(一)所使用中药饮片的质量标准。

(二)中药提取物的质量标准,该标准应当至少包括提取物的含量测定或指纹图谱以及允许波动范围。

(三)中药提取物的收率范围。

(四)中药提取物的包装容器、贮存条件、贮存期限。

(五)中药提取物的运输条件:

1.中药提取物运输包装容器的材质、规格; 2.防止运输中质量改变的措施。

(六)中药提取物交接的确认事项: 1.每批提取物的交接记录;

2.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提供每批中药提取物的生产记录。

(七)中药提取物的收率范围、包装容器、贮存条件、贮存期限、运输条件以及运输包装容器的材质、规格应当进行确认或验证。第十章

术语

第四十四条

下列术语含义是: 原药材

指未经前处理加工或未经炮制的中药材。

关于贯彻设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 通知

国食药监安【2011】101号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卫生部令第79号)已经卫生部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贯彻实施工作,依据《药品管理法》和第79号卫生部令的规定,现将实施步骤及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实施工作,充分认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实施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充分认识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对确保药品质量安全,促进医药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进一步增强我国医药产业国际竞争能力的重要意义。应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实施纳入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十二五”期间药品监管工作的重点,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自2011年3月1日起,凡新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改、扩建)车间均应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要求。现有药品生产企业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等无菌药品的生产,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其他类别药品的生产均应在2015年12月31日前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未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的企业(车间),在上述规定期限后不得继续生产药品。

三、药品生产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制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实施计划并报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建立和完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配备必要的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建立和更新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各类管理软件并验证和试运行,确保新的软件能够满足和适应本企业产品生产过程的使用要求,全面提升企业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保障能力;应结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本企业药品质量管理要求以及岗位操作规范,组织开展企业员工的培训。上述相关工作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

四、药品生产企业在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体系变化和硬件改造的同时,应加强对在产药品生产及质量的管理,确保上市药品的质量安全,保障《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实施工作的平稳、有序。

现有《药品GMP证书》有效期满但尚未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在原《药品GMP证书》期满前六个月,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要求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送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企业自查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符合要求的,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等无菌药品生产企业现有《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延续至2013年12月31日;其他类别药品现有《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延续至2015年12月31日。不符合要求的,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企业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收回《药品GMP证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在网站上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GMP证书》延续情况予以公示。

五、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做好辖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宣传和培训,组织开展各级药品监管人员、药品GMP检查员以及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及质量管理负责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培训。加强辖区药品检查认证体系及能力建设,并对本级检查认证机构的检查认证能力组织开展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组织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检查人员结构及培训等情况。

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2011年3月1日起开始受理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认证申请。凡经过检查认证符合要求的,核发新编号的《药品GMP证书》。2011年3月1日前已经受理的认证申请,按原规定完成认证工作并核发《药品GMP证书》,其有效期最长至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实施期限。

七、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与配合,确保《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实施工作有序进行。应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督促与指导,加强药品生产企业在产药品生产现场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企业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进行整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统一编写培训教材,为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办《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师资培训班,并对各省开展培训工作予以指导。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辖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具体实施工作方案和对检查认证机构开展的评估结果于2011年6月1日前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工作中如有新情况,应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工作以及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开展检查认证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国家食药局公告2011年 第19号

关于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有关事宜的公告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卫生部令第79号)业已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依据《药品管理法》和卫生部令第79号的规定,现就《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实施工作安排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3月1日起,凡新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改、扩建)车间,均应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现有药品生产企业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等无菌药品的生产,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其他类别药品的生产应在2015年12月31日前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

未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的企业(车间),在上述规定期限后不得继续生产药品。

二、药品生产企业应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建立和完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更新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各类管理软件并验证和试运行,组织开展企业员工培训。相关工作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

三、药品生产企业现有《药品GMP证书》有效期满但尚未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的,应在原《药品GMP证书》期满前六个月,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要求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送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企业自查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符合要求的,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等无菌药品生产企业现有《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延续至2013年12月31日;其他类别药品现有《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延续至2015年12月31日。不符合要求的,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企业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收回《药品GMP证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在网站上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GMP证书》延续情况予以公示。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2011年3月1日起受理药品生产企业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申报要求提出的认证申请。经检查认证符合要求的,核发新编号的《药品GMP证书》。2011年3月1日前已经受理的申请,按原规定完成认证工作并核发《药品GMP证书》,其有效期最长至本公告第一项规定的实施期限。特此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6.GMP论文初稿 篇六

摘要:回顾了我国实施GMP以来的发展历程,我国80年代开始推行GMP,1988年颁布了我国的药品GMP,并于1992年作了第一次修订。十几年来,我国GMP先后经历了几次修订,我国推行药品GMP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是我国GMP水平与国外更进一步。但是我国的GMP在实施中还有一些不足值得我们关注和深思,就我国GMP现状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 GMP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

1.我国GMP的发展历程及现状

1.1 GMP 的含义及目的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GMP)是世界各国对药品生产全过程监督管理普遍采用的法定技术规范。GMP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发达国家为保证药品质量对生产提出的管理要求,也是世界卫生组织向各国推荐采用的技术规范。监督实施GMP是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保证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有效的可靠措施。

GMP的内容包括:机构、人员、厂房、设施设备、卫生、验证、文件、生产管理、质量管理、产品销售与回收、投诉与不良反应报告、自检等各方面的要求。在硬件方面要有符合要求的环境、厂房、设备;在软件方面要有可靠的生产工艺、严格的制度、完善的验证管理。藉以达到一个共同的目的:防止不同药物或其成份之间发生混淆;防止由其它药物或其它物质带来的污染和交叉污染;防止差错与计量传递和信息传递失真;防止遗漏任何生和检验步骤的事故发生;防止任意操作及不执行标准与低限投料等违章违法事故发生;以及保证药品生产和销售全过程的可追溯性。

制订和实施GMP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证人们用药安全有效;同时也是为了保护药品生产企业,使企业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另外,实施GMP是政府和法律赋予制药行业的责任,并且也是中国加入WTO之后,实行药品质量保证制度的需要----因为药品生产企业若未通过GMP认证,就可能被拒之于国际贸易的技术壁垒之外。

1.2 我国GMP的发展

随着 GMP 的发展,国际间实施了药品 GMP 认证。我国卫生部 1995 年 7 月 11 日 下达卫药发(1995)第 53 号文件“关于开展药品 GMP 认证工作的通知”。药品 GMP 认证(certification)是国家依法对药品生产企业(车间)和药品品种实施药品 GMP 监督检查并取得认可的一种制度,是国际药品贸易和药品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确保药品质量稳定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种科学的、先进的管理手段。同年,成立中国药品认证委员会。1998 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后,建立了国家药 1

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并于 1999 年 6 月 18 日 颁发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 年修订)》。截止 2000 年年底,我国已有 713 家药品生产企业(车间)通过 GMP 认证。

1.3 我国GMP现状与差距

我国医药工业底子薄、基础差、推行时间短。在这20多年的实施GMP过程中,我国医药工业的整体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提高了制药行业准入标准,遏制了低水平重复建设;(2)GMP知识的普及,企业对待GMP的态度发生了明显的转变;(3)药品生产进入规范化管理时代;(4)药品质量有了显著的提高和改善,(5)具有中国特色的药品 GMP 认证管理体系已经形成,(6)药品 GMP 检查员队伍初步建立,(7)药品 GMP 认证和跟踪检查制度逐步完善。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施GMP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是阻碍我国医药行业前进的绊脚石。我国医药行业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我国目前执行的GMP规范,是由WHO制定的适用于发展中国家的GMP规范,偏重对生产设备等硬件的要求,标准比较低。而美国、欧洲和日本等国家执行的国际GMP(即cGMP),也叫动态药品生产管理规范,它的重心在生产软件方面,比如操作人员的动作和如何处理生产流程中的突发事件等等[3]。

从中国和美国的GMP具体内容中,可以发现我国GMP重硬件轻软件,对人员的学历作了详细规定,但对任职人员的职责却没有做太多要求;而在美国的GMP里,在重视硬件的同时给注重软件,不仅对人员的受培训水平规定简洁明了,还对人员的职责规定严格细致,从这就可看出我国GMP与其的差距。

可见我国现行的GMP要求还处于“初级阶段”,仅是从形式上达到了要求。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国制药行业实施GMP的水平,SFDA将按照欧盟的标准对1998版GMP进行修订。它标志着我国GMP的标准有更进一步。我国的制药业要想有更大的进步不仅要借鉴西方的好的经验和举措,还要加大在这方面监管和执行的力度。2.我国GMP存在的问题 2.1 GMP认证的概念及作用

GMP认证是国家依法对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及实施GMP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定,并对合格者颁发认证证书的一种制度[4]。GMP认证是药品监管部门对企业 2

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的重要内容和有效手段,也是企业建立并完善质量保证体系,提高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的有效途径,还可以增加交易双方的可靠性。由此,可见GMP认证的重要性。2.2 GMP存在的问题

我国GMP现阶段存在的问题除了GMP的相关条款不够详尽、企业对GMP相关规定的理解与设计初衷有差别外,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企业走过场,只注重硬件改造,轻软件管理,为了通过认证花高价购进先进设备,甚至为了应付检查借设备和仪器;但从其文件可看出内容不完善,可操作性差,没有真正按照GMP的要求管理生产,生产实际操作不严格按文件规定执行;二是药监部门监管不到位,重发证,轻管理,导致部分未达标的企业也通过了GMP检查验收,拿到了GMP证书;三是我国的GMP不够完善,是许多企业钻空子,由的企业认为通过了GMP认证就万事大吉,对自己的质量管理水平盲目自信,从而放松对生产过程的监控,还有一些企业为了节省成本,通过认证后,将那些净化空气和改造水污染的设备停用。这些问题都是极其有害的,很容易产生药害事件。2.2.1人员上存在的问题

我国GMP规定: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检查的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就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认识质量管理的主体,为保证有效贯彻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企业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就有相关知识的人员[5]。但一些企业由于对此重视程度不够,没有严格按要求配备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不重视员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员工的GMP培训工作存在缺陷,培训计划虽然制订的井井有条,实施的培训却很少,达不到培训的目的。

企业在人员方面的问题主要有:一些企业由于对此重视程度不够,没有严格按要求配备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不重视员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员工的GMP 培训工作存在缺陷,培训计划虽然制订的井井有条,实施的培训却很少,达不到培训的目的。一些企业甚至自欺欺人造假培训档案来应付GMP认证检查;新工人上岗或换岗时培训不全面或没有培训;对人员聘用和培训缺乏真正的考核,或几乎没有考核。这些都有可能成为造成药害事件的原因。2.2.2 生产管理方面的问题

药品质量是生产出来的,不是检验出来的。只有严格按GMP要求进行生产,严格按文件操作,全过程监控生产,才能确保药品质量万无一失[4]。这方面存在的问题有:清场记录不完整;洁净区没有制定严格详细的管理制度,百级操作没有戴手套;生产操 3

作间缺状态标识;空气净化器并不是一直在工作;产品没有按批次进行物料平衡的计算,没有对平衡率作出限度规定;物料(原辅料、内包材)账、物、卡不相符,或没有执行先进先出的规定;生产记录不是本人签字,或未按规定更改;不同批号的包装物在同室内存放等。这些问题极易造成药品质量的问题。2.2.3 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

GMP管理就是要建立一个完善的质量保证休系,使药品生产从原料进厂一直到用户售后服务的各个环节,均处于质量部门的严格监控之下[5]。我国质量管理的发展经历了质量检验时代、统计质量控制阶段和全面质量管理阶段三个阶段[6]。现阶段我国质量管理发面的问题有:一是一些企业领导还只是把质量当作职能部门的事,没有真正把质量看作是企业的生命。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不畅,或质量管理部门仅是个摆设为应付GMP认证;二是质量知识培训投入不足,员工素质教育亟待提升,甚至有些企业质量管理部门主管对药品一无所知;三是对药品生产过程控制环节不够重视;四是监督和管理制度不够完善。这些问题也暴露了我国GMP的弊端,企业没有认识到其重要性,监管部门监管不力等问题。3.GMP问题解决方法

为了解决GMP认证后的有效监管问题,SFDA改革了监管的方式和手段,综合采取多种监管形式,加大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力度[7]。具体措施有:一是分类监管,突出重点。对存在质量隐患的,责令停止生产。此外继续扩大试行向高风险品种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制度;二是加大跟踪检查力度。将有不良记录的企业作为重点对象,实行不定期检查。明确对重点企业、重点环节的跟踪检查要求,保证跟踪检查的效果,把监管责任落实到实处;三是飞行检查,动态监管。对通过GMP认证的企业实行不定期的抽查和检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除了国家药监部门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制定更加详细的规章制度外,企业也要自觉地严格按照GMP的要求去做,除了具有完善的监督和管理制度外,更重要的是提高人们对实施GMP重要性的认识,建立健康的GMP实施环境,将GMP的相关要求落实到实处。企业不能满足现状应该加深对GMP 的认识,理解GMP 的内涵,进一步加强GMP 培训工作,让员工意识到规范操作的重要性及必要性,使员工自觉地遵守规章制度。4.总结

因此,只有从国家药监部门和企业自身两方面同时着手,才能提高我国GMP实施水平,只有不断完善我国GMP,对相关条款的阐述更加详细,才能缩短我国GMP与国外的差距。我国的GMP实施和管理工作还要有很长的路要走。只有每个制药生产企 4

业都能本着科学、认真、对用户负责的态度进行生产和质量管理,加强对员工的专业培训和安全教育,同时药品监管部门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才能够减少生产过程中的差错和损失,保证产品质量,企业才能沿着健康的轨道进行发展,我国的制药企业才能真正走出国门,走向世界。参考文献:

7.新版GMP是机遇更是考验 篇七

改革开放以来, 特别是我国制药企业GMP实施以来, 国内制药装备企业及其产品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上都有了前所未有的提高, 不仅基本可满足国内需求, 一些产品已走出国门并赢得声誉, 我国已经成为制药装备大国。但还必须看到, 我们的产品和技术与世界先进水平及新版GMP要求相比, 尚存差距。

业内人士指出, 新版GMP的实施, 不仅是对我国制药企业的一次重大考量, 也是对我国制药装备企业的一次挑战。新版GMP及其附录中只阐述了原则与所需达到的要求, 对实现这一要求的装备却未详细说明, 这样使国内制药装备企业面临着许多前所未有的困难。就以新版GMP附录1“无菌药品”生产设备来说, 困难更大, 这就要求有许多功课要做。如何在风险控制性、可操作性、实用性、低运行成本等方面综合考虑?如何在借鉴国外先进技术的同时结合国情去研发新一代产品?如何将产品与工艺有机结合, 特别是数据处理与CIP/SIP方面的研发?这些对制药装备企业来说是严峻的课题。从某种意义上说, 新版GMP的实施将依托于制药装备的创新, 没有创新的制药装备, 新版GMP的实施将是难事。

如何增强与新版GMP的接轨能力, 并缩小与国际水平的差距, 通过提高自身竞争力来把握新版GMP发布带来的行业发展机遇, 为制药企业提供符合新版GMP要求的硬件设施, 成为我国制药装备企业不得不面临的一个严峻问题。因此, 新版GMP的实施对我国制药装备企业而言, 确实是一次新的机遇。

8.gmp实训 篇八

记者连线:公司致电证券部,电话一直无法接通。

千山药机(300216)2011年登陆创业板,主营各类注射剂生产设备的生产和销售,被称为中国制药装备第一股。

1月24日,千山药机发布业绩预告,预计201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上年同期上升30%-50%,盈利区间为6701.63万元—7732.65万元,上年同期盈利5155.10万元,这一预告略高于市场预期。

对于2012年经营业绩大幅上升,千山药机公告表示,主要原因是受益于新版GMP认证的影响。新版GMP认证期限临近,制药企业加大GMP改造力度,扩大了制药机械市场需求量,从而推动公司整体业绩的提升。

我国新版GMP法规已于2011年3月1日正式实施,要求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等无菌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在2013年12月31日前达到新版GMP的要求。资料显示,去年举办的武汉药机展参会人员与订单数量均较去年有所增加,行业景气度提升。

有券商报告指出作为制药企业的上游装备供应商,新版GMP改造对千山药机的效应在2012年上半年即有所体现,其中玻璃安瓿注射剂生产线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64.56%,塑料瓶大输液生产线营业收入同比增长41.84%,玻璃瓶大输液生产线同比增长16.28%。目前来看注射剂、血液制品和疫苗企业GMP改造的最后认证期限是2013年12月31日,但仅有10%左右的企业通过认证,最后期限的到来将加速订单增长。根据制药装备行业协会数据显示千山药机11月—12月销售收入均为行业第四。

9.GMP实施指南 篇九

GMP在药品生产企业的实施包括两方面的内容:软件和硬件。软件是指先进可靠的生产工艺,严格的管理制度、文件和质量控制系统;硬件是指合格的厂房,生产环境和设备。硬件设施是药品生产的根本条件。

GMP工程包括以下内容:

1、建筑装修装饰部分;

2、净化空调系统;

3、电气系统;

4、水系统;

5、在线监控及监测系统;

6、消防及安全系统。

一、建筑装修装饰部分

1、平面布置:GMP 的核心就是防治生产中的混批、混杂、污染和交叉污染。

1)、平面布置设计内容:生产区、包装区、储存区、人流通道、物流通道、安全通道、辅助区域设计等方面。

2)生产区、、包装区、储存区:按照产品特点、生产工艺、生产规模进行布局,3)人流通道:更鞋、一更、二更、缓冲及消毒。

4)、物流通道:原材料、内包材进入通道;成品外出通道;废品及污物通道;不合格品回收通道。

2、平面布置工程实例。

1)、人流通道:完全符合GMP要求;如果受到场地限制,也可调整为2个或3个房间。

2)、生产区、包装区

3)、物流通道:成品外出通道、废品外出通道、内包材进入通道、安全通道。

4)、安全通道:洁净室应设置应急安全通道。

5)、有待改进地方:A、物净间既作为内包材脱外包间,又是污物通道。B、洁净服回收和发放不顺畅。

二、净化空调系统

洁净室技术指标:洁净度、温度、湿度、噪音、静压差、照度。

设计步骤如下:

1、根据平面图,按照GMP要求确定各房间的洁净度、温度、湿度指标;根据房间的洁净级别,按照GMP要求确定各房间的静压差、噪音指标;

2、参数计算:

1)、设计风量平衡表

换气次数:根据《洁净厂房设计规范》确定一个换气次数,(受房间高和气流组织影响);根据温湿度负荷计算一个换气次数。那个大选取那个。正压风量:根据房间密闭状况和静压差确定,一般采用2—5次/h。

2)、计算冷、热负荷和加湿、除湿量 根据焓湿图计算,现在可用软件。3)、臭氧消毒量的计算

首先确定臭氧浓度,然后计算出臭氧发生器规格,用软件计算。

3、保证技术性能措施

1)、系统确定及净化空调机组主机选型

A、净化原理:初效过滤-----中效过滤-----高效过滤,受机组影响也可作变更。初效过滤器:G1----G4,选G3或G4;中效过滤器:F5-----F9,选F7;高效过滤:H10---H15,常把H10—H12叫亚高效。B、确定制冷、制热量和除湿、加湿量 按照参数计算得出。适当考虑余量。C、确定送风量、回风量、新风量

送风量=参数计算送风量×1.05;回风量、新风量同理

D、机组机外余压:按照最远的房间计算

机外余压=风管阻力(直管道阻力+弯头阻力+调节阀阻力)+高效过滤器终阻力+房间静压+回风口阻力+余量

2)、风管口径计算

风管口径面积=风量/风速

风速:主管选取8---10米/s主要考虑到噪音影响;支管选取6—8米/s;有风口的支管选取3—5米/s。

3)、气流组织:百级采用水平层流或垂直层流;其它采用乱流,一般采用上送下侧回。气流组织设计对保证洁净度有非常重要作用。4)、回风口径计算

回风口径面积=风量/风速

风速:风速选取1—1.5米/s。

4、其它: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消音器、调节阀、防火阀、控制系统的配备等

5、图纸设计:

1、规划风管走向及布局

2、按照制图规范制图。

3、风管主材采用镀锌钢板,保温采用B1级保温板。材料选用关系到工程的质量,如:大连珍奥在材料选取上用的改进:

1)、彩钢板全部采用手工纸蜂窝单面玻镁彩钢板 2)、门:采用洁净成品门,外感美观、内置闭门器、自动升降扫地条、洁净门锁。

3)、洁净窗户:成品洁净窗户,与墙一齐,既美观又便于打扫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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