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抵押申请书范文(精选9篇)
1.土地抵押申请书范文 篇一
声 明 书
黄梅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兹有
于
****年**月**日在 我行以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抵押贷款,我行已知悉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拍卖应当用于缴纳相当于激纳土地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有优先受偿权之相关法律规定,在不动产抵押权无法实现时,同意人民法院拍卖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可以将相当于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的款额向黄梅县国土资源局直接划拨缴纳。
特此声明
抵押权人:(盖章)
****年**月**日
2.土地确权申请书范文 篇二
申请人:xxx(性别、年龄、籍贯、详细住址)
被申请人:xxx(性别、年龄、籍贯、详细住址)
申请事项:
请求xx镇政府依法确认位于xx村xx组与xx村xx组xxxxxxxxxxx的土地使用权属于我所有。
事实与理由:
该地块属于我村xx组所有。70年代,在xx路的西边开挖一条南北方向的河道,把我组的土地一分为二,之后,经村、组干部同意,从70年代开始,我家就在该土地上进行种植树木,后因架设高压线路,树木被砍伐后,我家继续在该土地上种植其他植物至今,没有任何人提出过异议。
2010年春天,被申请人xxx在该土地上种植瓜果,被我母亲毁坏,后经人调解无果,被申请人又把草堆在诉争的土地上。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地侵犯了我的权利,我多次找当地派出所、司法所要求处理,均无结果。
被申请人xxx作为外村人,强行侵占我的土地,该土地与他无任何关系。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行为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申请xx镇政府依法对该诉争的土地作出确权认定。
此致
xx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xxx
3.土地抵押登记程序 篇三
1.国有土地抵押权设定登记
(1)抵押双方共同填写的《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土地使用权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原件各1份);
(3)《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4)抵押双方及其它相关利害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5)地价评估报告(原件1份);
(6)抵押双方及其它相关利害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各1份)、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1份)及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7)土地使用权分割抵押时需提供双方同意签章的分割界线的宗地图(原件1份);
(8)如地上有建筑物的,还需提供地上建筑物权属证明;
(9)属股份公司的抵押还应提供其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或董事会决定;
(10)属最高额抵押、承兑汇票、授信贷款等形式的,提供相应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11)以共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证明;
(12)以划拨土地抵押的,提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价评估备案材料;
(13)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办理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首次抵押所需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申请书(市场办领取);
2、《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均需带原件,核实后退还);
3、出让合同、出让金缴费凭证(均为复印件);
4、双方确认的抵押土地使用范围图(一式二份,分割抵押需提供规划总平图,经市场办审核后开具测绘通知单);
5、抵押土地使用范围地籍图(一式四份,信息中心出图);
6、银行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原件;
7、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一式四份);
8、共有土地使用者的书面同意证明;
9、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
10、其他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
申办材料
1、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审批表》
2、抵押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原件)
3、抵押双方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原件,个人为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6、地价评估报告及技术报告
7、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上有房屋的)
7、土地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4.土地抵押借款合同 篇四
身份证号:
住所: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
住所:
风险提示:
借款、还款都必须注意保存好相关的书面证据。一般而言,欠条或者借条在债务人之手时,可能将被推定为该债务已经清偿。原告主张债权时,如无法提供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兹因土地抵押借款事宜,经双方同意订立各条款如下:
一、甲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乙方借款元。
风险提示:
借款数额肯定要写的,大家也都会写,只是要注意数额应该用大写,并标上币种。在大写的旁边再附注小写,并写上小数点。这样做主要是防止数额被更改。写清楚了,如果你是借款人,你不用担心数额被修改。如果你是出借人,不用担心借款人说数额被你改过。
借款期限年,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到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风险提示:
借款时间是认定借款期限和诉讼时效的重要依据,也是认定借条事实的重要因素,应该在写明年月日。年份不能省略,如果没写年份,一旦发生纠纷,难以确定具体的时间。如果你是借款人,为防止借款日期被修改,应当用汉字大写:如: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价款利率为月______%,乙方在每月日前支付当月利息,利息一月一结。
风险提示:
利息可以由双方自行约定,但如最终引发纠纷,对于未支付的部分利息,只要未超过年利率24%,人民法院会给予保护;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但如果约定的年利率为24%--36%,借款人已经支付的部分利息,出借人可不予返还。
二、乙方同意用的土地使用权做该笔借款的抵押。
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使用权人为:
双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内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登记费用由_____方承担。
三、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妥善保管抵押财产,如有政府征用等情况,甲方有权对补偿款予以提存或者乙方提前偿还全部价款。
四、出现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乙方未依约归还甲方借款及利息的,甲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乙方担保抵押财产,甲方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的,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追索。
五、乙方未返还甲方借款或不能按时支付利息前,该抵押具有不可撤销性。乙方自愿放弃抗辩权、诉讼权、仲裁权,自愿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强制执行,这是乙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承诺。
六、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自合同生效之日乙方无权变卖、转移、转赠、转卖、抵押资产。
七、在抵押合同期限内,乙方抵押财产因其保管不善造成损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要求乙方重新提供甲方认可的抵押财产。
八、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其行为无效。
甲方可要求乙方恢复原状,并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的借款,并可以要求乙方支付借款总额10%的违约金。
风险提示:
除违约金的约定外,为了保障款项的回收,还可以就借款设置抵押。
需要注意,借款的抵押如果涉及不动产,要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才能对抗第三人。
九、乙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甲方赔偿,并赔偿甲方主合同借款总额10%的违约金。
十、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日内甲乙双方办理抵押财产的登记手续,乙方不得无故拖延。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
十二、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合同。
十三、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主管部门备案一份。
风险提示:
为了确保签名的真实性,应要求当事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而且复印件上还应当让债务人签字。最好有借款人按手印,因为身份证也有假的,如果有盖手印会更好。尤其是在签名潦草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甲方(签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名盖章):
5.略论土地抵押权 篇五
略论土地抵押权
杨先旺
一、土地抵押权的概念
在我国,土地抵押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在不转移土地占有的情况下,将土地使用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该土地使用权并由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中,提供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的,为抵押人,接受土地使用权担保的债权人,为抵押权人。
土地抵押权是指在土地抵押关系中,抵押权人对作为抵押物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附着物所享有的处分权和优先受偿的相关权利。
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土地抵押权是指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权,法律只允许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而对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土地他项权利,没有明确规定。
二、土地抵押权的法律特征
首先,土地抵押权具有担保物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双重性质。土地抵押权作为抵押权的属概念,应当归入担保权或者担保物权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4条第三项和第五项均把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为可以抵押的财产,因此,从物权法的意义是说,土地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同时土地抵押权又是土地他项权利的一种,是设立于土地使用权之上的权利和负担。因此,土地抵押关系的调整,不仅要适用担保法的规定,而且要适用土地法的规定。
其次,土地抵押权的标的为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与抵押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但土地抵押权必须是基于土地使用权(主权利)才能成立,并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实现抵押权的标的。土地抵押权成为他项权利,因其标的物为土地,地上物及某些土地权利,抵押在于确保债的经济价值的实现。故提供担保之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出让土地使用权是使用者以出让金钱为代价而取得的,因此,土地使用权可以成为抵押标的物。目前,我国尚无法律明确规定其他土地他项权利可以作为抵押,故土地抵押权的标的仅是土地使用权而非其他。
第三,土地抵押权附属于土地使用权,但两者又有着密切的联系,土地抵押权的效力对土地使用权有着重大影响。一方面,它的发生要以土地使用权的存在和行使为条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作为主权利的土地使用权,因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而消灭时,在该土地使用权上设定的抵押权随之消灭。另一方面,它的实现必然导致土地使用权归属的变动。
第四,土地抵押权的设定属于要式行为。设立土地抵押权必须订立书面的抵押合同,并进行土地抵押权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我国对土地抵押权登记实行强制登记制度,抵押权登记应当作为抵押合同生效的要件,当事人订立书面抵押合同后未办理登记的视为效力未定,效力未定的书面抵押合同,其效力经登记而确定。
第五,土地抵押权具有担保物权的功用和效力,它的目的是通过土地权益归属的变更来实现债权的保障,而不是直接满足对土地的利用需求。因此,它不具有对土地占有使用的权益。从土地他项权利性质来分,土地抵押权是担保性他项权利,而其他诸如地上权,地役权等均归属于用益性他项权利。这也是土地抵押权不同于其他土地他项权利的重要特征。
三、土地抵押权的客体范围
1、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所谓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在缴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于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无偿的,所以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应符合下列条件。(1)土地使用者须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2)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3)以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4)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者房产管理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6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由此可以看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设定抵押权,但是,如果以划拨土地上的房屋作抵押的,该划拨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2、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谓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国有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因此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是有偿取得使用权,对土地使用权有权作出处分,包括抵押。但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3、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不能抵押。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包括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是为了促进荒地的开发利用,《担保法》对“四荒”的土地使用权规定允许抵押,但是必须要符合下列条件:第一、用来抵押的使用权必须明确为荒地使用权。第二、对该片荒地抵押人应享有承包经营权。第三、须取得发包方的同意。
4、乡(镇)村企业的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只能随其地上的建筑物一同抵押,而不能单独抵押。当以乡(镇)村企业的建筑物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同时抵押。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设定条件类似于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规则。
四、土地抵押权登记制度
1、土地抵押登记的作用
(1)抵押权的公示及生效的作用。土地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是一种对世权。因此,对土地抵押权的设立应进行公示,向社会公众展示土地抵押的设立、变更及消灭的法律状况;并且登记制度对土地抵押权的生效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如前所述,抵押权的生效均以登记为必要条件。(2)警示效力。土地抵押权登记的目的在于告知公众土地抵押权设立、变更以及消灭的法律信息。其目的,是让公众了解该抵押权的变动情况,自己决定是否进行有关的法律行为。因为根据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法律对债权人对自己是否成为土地抵押权人以及成为第几顺序的抵押权人的事宜无权作出禁止性规定。如果在土地使用权上已经存在着顺位优先的抵押权,抵押权人的权利实现就会存有风险,但如果进行土地抵押登记,就可以给抵押权人提供足够的警示,使之了解设立后顺位抵押权的风险,从而为其行为选择提供全面的法律帮助。
2、土地抵押权登记程序。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办理抵押权登记,首先应当由当事人根据不同的土地使用权情况进行地价评估,并鉴定书面的抵押合同,其次在鉴定抵押合同后15日内,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持被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证、抵押合同、地价评估及确认报告、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如一方到场申请抵押登记,必须持有对方授权委托文件)。最后,土地管理机关审查,进行登记注册,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书》。
3、土地抵押权登记的效力
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土地抵押登记为抵押合同的生效条件,也就是说,以抵押登记为生效条件的土地抵押合同,自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登记生效日即为抵押合同的生效日。抵押权登记后,抵押权人可以对抗一切的第三人。其效力具体表现为:(1)当同一土地使用权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抵押权的,如果有的抵押权已经登记,有的抵押权未登记,先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后登记的抵押权受偿。(2)在土地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权已经登记,抵押权人仍可行使抵押权。也就是说,抵押权一经登记,无论抵押财产的受让人是否属于善意,抵押权人都可与之对抗行使追及权。(3)抵押合同成立后,抵押人又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租赁合同不具有对抗抵押权受让人的效力。(4)已经设立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被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或执行措施的,抵押权不受影响。(5)在抵押期间,抵押人的行为足以导致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减少或者土地使用权灭失的,抵押权人有权予以制止;(6)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实施扣押,并自扣押之日起对由该土地产生的自然孳息、法定孳息享有收取权。(7)债务人到期未清偿债务的,抵押权人有权通过拍卖、变变的方式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于第三人,并在转让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五、土地抵押权的消灭
土地抵押权消灭的情形主要有下面几种:
1、债务清偿。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或者债务人的担保人或者债务人的清算组织在债务到期后已经将债务清偿完毕,该抵押权自行消灭。
2、抵押物消灭。抵押物消灭主要有三种情况(1)被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被国家收回或者期限届满。(2)被抵押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所涉的土地被国家征用(3)土地使用权随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灭失。
3、土地抵押权实现。抵押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并就处分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转归第三人。此时,抵押权实现,设立于土地使用权之上的抵押权也随即消灭。
4、抵押权无效。抵押权因抵押合同或者主合同具有法定无效事由而被依法确认无效。抵押权无效是土地抵押权消灭的一种特殊情况。例如,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单独设立抵押的,以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单独设立抵押的,以划拨土地房地产设定抵押未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审批的。又如破产企业擅自转让已经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按照《破产法(试行)》第49条的规定,在抵押期间,破产企业对已经抵押登记的房地产进行转让时,应当通知抵押人并告知受让人该房地产已经抵押的情况。破产企业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该转让行为无效。
六、土地抵押权制度中需要思考的几个问题
1、土地抵押权的客体是否限于土地使用权。
我国的土地抵押权实际是指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法律能否突破这个界限,把土地抵押权的客体扩大到其他土地项权利,答案是肯定的。只要是能够有偿转让的土地他项权利,就应允许抵押。例如,空中权和地下权。我国部分学者也赞成其他土地他项权利可以进行抵押。
2、关于“四荒”土地抵押
《担保法》第34条规定: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集体土地使用权被允许抵押的条件之一,必须是抵押人对该荒地拥有承包经营权,笔者认为,该限制是不合理、不全面的。应该将包括以购买、租赁、股份合作方式取得的四荒土地使用权规定为允许抵押的条件。对于四荒土地使用权,只要是有偿取得的允许转让的,原则上都可以抵押。
3、土地抵押权登记效力能否对抗土地使用权收回
土地抵押权附属于土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情况下,土地抵押权自行消灭。这是我国法律关于二者之间法律效力的规定。但笔者认为,现行法律规定,限制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独立性,使抵押的担保功能降低,交易的安全难以保障。理由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其一,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效期间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是土地所有人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合同行为。土地所有人的收回行为不能对抗抵押人。因为抵押是物权行为。而土地使用权收回是债权行为,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理,抵押权自应当得到优先受偿。其二,土地使用权设有抵押并登记后,该抵押即有公信力,它可对抗任何第三人。抵押公信力旨在保护商业信誉及维护善意抵押权人的交易安全。这种公信力不仅是民法中的诚信原则的组成而分,且是各部门立法的基础。因此,一旦发生违反这种公信力的行为时,该行为的效力应当次于具有公信力的抵押效力。其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并经登记后,()抵押权人即:(1)可以登记的先后次序享有抵押登记利益(2)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的主张。(3)可以排斥次登记或尚未登记的但已“收回”的(土地使用权)效力。基于上述效力,当发生土地使用权收回情形时,抵押权人当然可以主张经登记的权利,并排斥未登记的权利主张或其他债权,先于其他权利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是否应征得批准划拨该土地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同意。
前面已论及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设定抵押权,如果该土地使用权土地之上有房屋并且房屋所有人以该房屋设定抵押,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但该法律规定产生的后果是抵押人无法履行其债务时,必然会出现土地的转让问题。而抵押人自身因为对土地使用权无权作出处分,因此,必须要经过有关政府土管部门的审批,转让方为有效。现在的担保法和房地产管理法对此没有加以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是立法的一个缺憾。划拨土地上的房地产未征得政府同意即可去进行抵押,在法理上也是讲不通的。抵押是对物的一种处分,未征得权利人的同意就以自己并不享有处分权的物去进行抵押,显然是违反了有关物权原理。划拨土地的处分权在国家,政府仍然是地的主人,建筑在这种土地上的房产实际是与地产一起形成了一种国家与土地单位的共有关系。共有的财产未征得共有人的同意擅自作出处分,其处分行为应属无效。因此,划拨土地的房地产未征得政府同意进行抵押应该是无效的。从实践看,未经批准即可以划拨土地的房地产进行抵押也会带来一些不良的后果。其一,离开土地的`房屋价格不好确定,其价值只减不增,从而使得房屋价值难以评估,而评估抵押物的价值是抵押的一个程序,不能准确地评估抵押物,必将影响到抵押权的设定和实现。其二,国家对划拨土地可以根据需要收回,如其设定抵押物发生收回,必将严重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而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设定的抵押一般是不会转让回收的。其三,影响国家对土地使用权的正常管理和统一安排。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出让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应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而将划拨土地的房地产抵押实际上就难以执行这些规定,因为在实现抵押权时无论是协议方式还是法院诉讼后强制拍卖方式,都将影响国家对土地的管理,否则又会影响抵押权人的利益。如果在设定抵押权时,将政府有关部门审批作为必要条件,这些问题就都可以解决。
例》出台后,是否就可得到改变?
李永忠:随着《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生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通过,特别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建立健全,我以为,以2004年为标志,我国的反腐败斗争在战略上将出现“三个转变”,即,由被动防御为主转向主动进攻为主;由权力反腐为主转向制度反腐为主;由事后监督为主转向事前监督为主。
受现行监督体制制度的束缚,在监督实践中常常出现这样一种现象―――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这一现象,是这些年基本上没有事前监督的病根所在。
在宏观上,各级纪委几乎从无监督、检查同级党委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中观上,各级纪检机构几乎无不在人、财、物权上受制于同级党委;在微观上,各级纪委书记几乎无人按“党内五项监督制度”越级向上级纪委报告同级党委书记违法乱纪行为。
自地方各级纪委重建以来,在查处的众多腐败案件中,基本上没有同级纪委检举揭发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和党委班子违纪违法行为的案例。
有这样几个例子发人深省,一个是对胡建学、许运鸿的违纪违法甚至犯罪,泰安市纪委和宁波市纪委,只能看在眼里,闷在心里。另一个是,敢于揭发程维高的反腐勇士郭光允,不但没有达到事中监督的效果,反而被打击报复。
东方早报:有媒体报道说,《条例》将把巡视制度、重大事项的通报、领导推荐负责等做法作为制度固定下来,这些做法目前在实践中是否得到了运用,取得的效果如何?
李永忠:巡视制度已经实行了好几年,是加强党内监督的一个有效方式,也是解决“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这一现象的有效方法。
巡视制度借鉴了古代一些做法,可以解决“同体监督”的一些弊端。当同级纪委对同级党委不能进行监督的时候,就要通过没有领导关系和利益关系的“异体”来进行监督,巡视组就是这样一个“异体”。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巡视组确实发挥了不小的作用。但巡视制度也有它的问题,这种“异体”监督来自上面,比起来自同体身边的“异体”监督来,成本还是大。
至于重大事项的通报,目前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这主要还是靠自律来进行的,在实践中,还需要通过他律来监督。
领导推荐负责,就是说领导人对于他推荐的干部负有一定的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和杜绝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的现象。就像生产产品一样,要在产品上打上生产者的名字,来约束生产者。
开启之步
东方早报:《条例》的出台对2004年的反腐斗争,有怎样的意义?
李永忠:《党内监督条例》应该说是2003年制度反腐和制度建党的重要里程碑,看起来只是党内廉政法规制度建设的一小步,实际上却是发展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的一大步,它带有开启之步的作用,它开了党内条例监督的先河。
东方早报:有人把《条例》说成是反腐败条例,您怎么看?
6.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 篇六
抵押权人:(权利人,下称乙方):
甲方为了贷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省抵押贷款暂行办法》、《**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予乙方,作为还款的保证,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双方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的原则,经共同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宗地座落于**县**,面积**平方米,土地用途**用地,使用年限**年另**月,自**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土地使用证编号:*国用(* )字第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类型为 。
经评估,并由**县国土资源局确认土地使用权总价值为(人民币)** 元,大写**;许可抵押限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该宗地曾于**年**月**日抵押予**,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担保债务为(人民币) **元,大写** 。
第二条甲方根据《土地使用权抵押许可证》许可抵押的限额,将上述土地使用权全部(部分)抵押给乙方,抵押土地范围已经双方确认。
第三条本次担保价值为(人民币) **元,大写** 。
第四条设定抵押之土地使用权担保范围为被担保债务的本金、利息、罚金、违约金及有关税费。
第五条抵押期限:**年另**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六条抵押期间,已设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权由甲方占管。甲方应保证土地的完整。甲方在占管期间,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以及作其它权属处分,乙方对抵押物有检查监督权。
第七条发生自然灾害造成抵押物和附着物毁损时,甲方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并及时通知乙方。
第八条抵押期间,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因企业兼并、更名、分立或死亡时,应通知对方并由新的企业或继承人、遗产受赠人继续履行本合同。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落实债务、债权关系,承担本合同的权利、义务,并于发生变更后三十日内共同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抵押变更登记。
第九条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或解除合同的,当事人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得到对方书面认可后,应签订本合同补充文本。否则为违约。任何一方无权单方面变更、解除合同。
第十条甲方逾期不能履行债务或未按抵押合同规定履行债务,乙方有权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处分抵押的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乙方申请处分抵押土地使用权时,应当书面通知甲方和其它当事人。
第十二条乙方可采取转让方式处分抵押物,也可委托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国土管理部门处分抵押物。
第十三条处分抵押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费用;
(二)扣缴抵押物应当缴纳的税费;
(三)支付划拨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四)偿还抵押权人债权本息、罚息及违约金;
(五)剩余价款交还抵押人。
第十四条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五条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甲、乙双方应向县国土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甲方向县国土管理部门交押《国有土地使用证》,乙方领取《他项权利证明书》。
第十六条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县国土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甲方债务履行完毕,抵押合同即告终结。甲、乙双方应于履行终结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抵押合同期满,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抵押合同可延期或续期,并报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县国土管理部门登记后生效。
第二十条本合同及补充协议、附件壹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登记部门壹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县国土资源局
登记机关(盖章)
7.2021年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 篇七
2021年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 甲方(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为了贷款,根据《担保法》、《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乙方,作为还款保证,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双方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的原则,经共同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一、抵押土地基本情况
1、土地位置:甲方土地坐落于__________镇(乡)__________村(集镇、社区)__________街__________号;
2、土地取得方式:甲方于__________年以__________方式取得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
3、土地使用证号:__________公用()字第__________号;
4、土地范围:登记土地使用权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
5、土地用途:__________
6、使用年限为_______年,使用终止日期为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二、抵押贷款情况
经评估,并由__________县国土资源局确认土地使用权总价值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抵押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欠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抵押期限为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抵押期限以抵押登记的批准之日起计算)。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抵押合同签订后15日内,甲、乙双方须共同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登记,未经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
2、甲方在抵押期间有权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
3、甲方在抵押期间应保护好抵押物,保证抵押物不受毁损。
4、甲方应在抵押期限内归还贷款本息。贷款本息归还后,甲、乙双方应共同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权注销登记。
四、违约责任
1、按照本合同约定,由甲方保管的抵押财产,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乙方由权要求恢复财产原状,或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新的抵押财产,或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贷款本息。
2、甲方擅自将抵押物转让、出租或以其它方式处分时,其行为无效。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可要求甲方支付抵押金额__________%的违约金。
3、甲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4、甲、乙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向对方支付主合同项下贷款总额__________%的违约金。
5、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甲、乙双方商定如下:__________。
风险告知:明确违约责任,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就要想到可能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行为,并在合同中规定相应的惩罚办法,通过明确违约时需要承担的责任,来督促各方真正履行应承担的义务,一旦违约情况发生,也有据可依。五、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风险告知: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可以选择到有管辖权法院诉讼或者选择仲裁,二者的本质区别是若约定仲裁解决仲裁一裁终局,约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两审终审。六、其它约定
1、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随之抵押。
2、本合同自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设定登记批准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用于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设定登记。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土地使用权抵押注意事项有哪些? 1、无偿取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不能直接抵押
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由于历史原因,占有和使用城镇国有土地。上述企业对这类无偿划拨的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更不能用划拨土地作为抵押物。
2、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前提
房地产开发商或企业只有与政府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交足了地价款,获得了土地使用证,才有资格合法地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抵押,以获得银行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没有上述法律条件,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便无效。
3、抵押须有书面文件
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签订抵押协议。因为土地使用权抵押往往涉及较大金额,任何口头约定都是草率的和不严肃的,所以任何土地使用权抵押都要形成文字,制订出法律文件。
4、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一致的原则
在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及一切权益随之一并抵押。所以在签署土地使用权抵押协议时,应详细列出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及其所产生的权益。
5、保险问题
土地使用权抵押,如其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抵押人应当对地上建筑物办理保险手续,并应在保险单上注明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合同的期限应长于抵押协议的期限。
6、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应办理登记手续
如果是生地或其上没有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首先应到土地管理机构进行登记,然后到房地产管理局登记备案。如果是其上有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则只需到房地产管理局登记备案,并办理他项权利证书。
7、土地使用权抵押之前,应聘请评估机构评估
一般情况下,抵押人抵押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期望得到银行或金融机构的贷款,而金融机构贷款数额的依据之一便是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所以在抵押之前,应请具有房地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予以评估,根据评估报告,抵押权人再作出是否接受抵押的决策。
8、董事会的决议
抵押人若是三资企业,在抵押之前须提供董事会同意抵押的决定,股份有限公司须提供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同意抵押的决议。
9、应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了证实抵押人的主体资格,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有效性和真实性,以及整个土地使用权抵押过程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为了保障抵押权人的权益,抵押权人应聘请律师就抵押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10、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应办理公证手续
因为土地使用权抵押涉及的是不动产抵押,标的重大,所以在签署土地使用权抵押协议时,抵押双方应到国家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
11、处置抵押物时,应申请房地产管理机构予以协助
抵押人在抵押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义务,或者抵押人在协议有效期间解散或破产时,抵押权人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抵押协议的规定处分抵押物——土地使用权。在处理土地使用权时,抵押权人应当申请土地管理部门协助处理所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并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
12、抵押权的终结
8.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流程 篇八
一、土地在本村的农户到村土地流转服务室提出土地流转意向,村土地流转服务室提供合同文本,流转双方达成协议的,指导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由村土地流转服务室登记、备案并上传到镇土地流转服务站(一式四份);
二、需要贷款的农户,向村土地流转服务室提出贷款申请;村土地流转服务室将通过审核(贷款农户是否有集体土地经营权、土地是否进行流转等)的全村农户贷款申请整理后,统一向镇土地流转服务站上报,同时填写贷款申请表,提出贷款申请(贷款标准为:
1、村集体承包地每垧地可贷款25,000元—30,000元;
2、土地转入户及国有土地按“剩余年限×面积(垧)×1,000元”计算);
三、银行进村入户进行资信调查,填写贷款受理单。
1、入户征信,主要是入户调查农户家庭实际情况及种植面积情况,并拍照存档;
2、网络征信,主要是通过人民银行网络系统查询贷款户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四、担保公司根据银行提供的贷款户名单同镇土地流转服务站对农户土地经营权进行审核,并由村三职干部签字盖章确认;
五、贷款户及土地共有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粮补存折到镇土地流转服务站与担保公司签订土地流转合 1
同,同时,镇土地流转服务站对合同(《农村土地流转收益贷款申请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委托书》、《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承包经营现状情况证明》、《农户动产或土地预期收益》等)进行鉴证,并汇总录入网络数据库;
六、担保公司入村将贷款户抵押的土地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同时在阳光村务工程网上进行公示;
七、担保公司为银行出具担保函及与农户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
9.土地使用权抵押协议 篇九
抵 押 人(以下简称甲方):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本着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土地使用权抵押事项进行充分协商,特订立以下合同以资共同遵守.一,甲方为清尝债务以合法拥有的座落在 镇(乡)路(村)巷(组)号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向乙方提供经济担保.其四至为:东至;西至;南至;北至案;抵押土地面积平方米,现用途为 用地.地上建筑物 幢平方米;地上附着物平方米.二,担保范围: 1,抵押借款的贷款本息.2,处分抵押物所需费用.3,甲,乙双方应缴纳的税费.4,其它 三,抵押期限及抵押额: 甲方以上述土地使用权抵押于乙方,期限 年(月),时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抵押地块经评估 年 月 日土地使用权抵押出让总价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千 百 十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分.乙方同意以土地使用权总地价的 %,折合人民币 万元,大写 千 百 十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分,为最高额贷款付给甲方.四,民事责任: 1,甲方对产权的责任,抵押期间,甲方应维护抵押地块土地使用现状的完好.乙方有权按抵押合同约定,检查由甲方占管的抵押物使用状况.2,甲方占管期间,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抵押的土地出租,变卖,赠与,调换,不得任意改变其用途和再次抵押.五,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办法.六,抵押物的处分: 本宗地土地使用权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抵押期满,抵押人不能履行债务,抵押权人占有或处分土地使用权时,处分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双方一致同意首先向政府交纳抵押人与 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规定应交的出让金处分抵押物的费用.七,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抵押合同如发生变更,甲,乙双方应在变更之日起,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抵押变更登记.2,抵押关系终止,甲,乙双方应在终止之日起二十日(港,澳,台地区或境外当事人在三个月)内,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注销抵押登记.八,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双方议定补充如下:—————————————————————————————————————————————————————.九,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并经 国土资源局办理登记后生效.十,本合同及补充协议,附件一式一份,甲,乙双方,登记机关有关部门各执一份.合同及补充协议,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抵押人(签章): 抵押权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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