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服务协议书(精选11篇)
1.政府购买服务协议书 篇一
政府征地协议书
XX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
XX乡XX村民村(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县政府有关征用土地政策的规定,因油迈乡气象观测站建设的需要,经规划选址定点,经双方共同协商,订立如下协议:
一、土地座落:
该宗地座落于XX村XX丫口至打上路口上100米处,地名为岩汗。
二、面积和地类:
土地类别为耕地,该宗地内已种植油茶共20株,土地面积为90平方米(折合0.135亩)。
三、补偿费用类别及计算标准
经甲乙双方协商,土地征用参照XX县人民政府关于龙滩水电站XX库区投资概算调整补偿兑现标准(XX府发〔2006〕26号)为13608元/亩,青苗补偿标准为20元/株。
1、土地补偿费: 0.135×13608=1837.08元
2、青苗补偿费:30×20=600元
合计各项补偿费用2437.08元,(大写):贰仟肆佰叁拾柒元零捌元整。
四、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乙方自愿放弃以上补偿费用,但由甲方帮其该地块旁边广告牌拆除,在拆除广告牌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支付任何费用
五、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XX村委会执一份,自签字日起生效。
六、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甲方:XX乡人民政府
乙方:
年 月 日
2.政府购买服务协议书 篇二
“服务型政府”这个概念是由我国地方政府和学术界首先提出并在一些地方政府实行, 而后被中央采纳的一个概念 (1)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 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服务型政府的定位, 是由我党的根本宗旨决定的。“服务”既是本质属性, 也是最重要的执政方式。建设服务型政府既要从理论上界定清楚它的内涵, 也要从实践探索实现它的有效手段。目前, 我国理论界对服务型政府的理解有以下三种主流观点:
1.1 服务型政府是秉承“人本”观念兼顾效率与公平的政府
这是以张康之为代表的服务型政府观点。张康之教授以美国学者丹尼尔·贝尔关于后工业社会的描述为背景, 阐述了现代服务型政府必须能够适应知识经济发展、社会主体阶级变迁、信息技术广泛应用等与工业社会大不相同的问题。《在后工业背景下思考服务型政府》一文中, 通过与传统管制型政府的比较分析, 他阐述了五条关于服务型政府的原则性构想。在政府导向问题上, 他认为统治型、管制型政府都属于控制导向型政府, 而后工业社会要求的是一个服务导向型政府, 控制从属于服务。在效率和公平的问题上, 他认为服务型政府要有能力将二者有机结合, 追求公正。同时, 他认为现代服务型政府的“人本”观念须延伸至政府内部, 从而有利于政府内部的信任、合作, 更有利于加强政府与公众的信任与合作关系。最后, 他阐述了对于法治政府的理解:服务型政府应当是能够将法治与德治完美结合的政府。
1.2 服务型政府是履行提供公共服务职能的政府
这是以迟福林为代表的服务型政府观点。迟福林教授从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职能的角度出发, 对服务型政府做了一个全面的理解。在《以公共服务建设为中心的政府转型》一文中, 他以经济领域为例, 认为传统政府主导型的经济增长方式在现有的形式下已显落后, 突出表现在政府对微观经济体干预过多, 而在宏观调控方面作为不足, 尤其是惠及社会民生、发展的一系列公共产品提供不足。因此, 他认为服务型政府更关注以下三方面的公共产品及公共服务的提供:一是面向企业和社会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二是社会性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如保险、教育、医疗;三是提供制度性的公共服务, 如金融制度、农业扶持制度等。
1.3 服务型政府是体现新型政民关系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政府
这是以刘熙瑞为代表的服务型政府观点。刘熙瑞教授首先从政民关系入手, 提出服务型政府必须建立一个新型的“主—仆”关系, 强调民众的被服务地位与监督作用。在此基础上, 他强调服务型政府要重视公民权利。公民权利的实现是新型政民关系的内在要求。在政府的职能上, 他的观点同迟福林教授一致, 即强调“服务”职能, 具体表现则是政府的各项工作都以公民便利为中心。在建设法治政府上, 他认为应当用法治政府取代管制型政府的人治格局, 运用法律手段规范公权的行使, 防止假借公权谋私利。
上述三种关于服务型政府的观点尽管阐述的角度不同, 强调的侧重不同, 但都抓住了服务型政府的本质和原则:服务型政府必须以服务为导向, 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政府的工作重心应当是为社会主体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张康之教授的观点重在适应后工业社会的需要, 强调人本观念下效率与公平的结合;迟福林教授从政府职能入手直指服务型政府的要义核心———公共服务职能;刘熙瑞教授重在新型“政民关系”的建立以及在此基础上政府职能的体现。三种观点共同构建了服务型政府理论的基本框架。在三位学者为代表的理论阐述基础上, 许多学者又相继提出了“有限政府”、“透明政府”等一系列相关概念。可以说, 对服务型政府的理论探讨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接下来的应该是通过实践的层面去体现服务型政府理论的论述, 并不断完善它, 最终构建适应后工业社会发展需要并具有可持续发展性的服务型政府理论与实践体系。
2 从管制型政府的分析探析服务型政府的要义
“服务型政府”作为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词汇, 其要义的探析应当结合我国管制型政府实践的经验教训以及新形势的发展需要来展开, 是超越现有经验获取对政府职能的新认识。
2.1 服务型政府是我国政府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必然选择
长期以来, 我国的政府行政管理是一个管制型政府的模式。它的基本特征主要表现在命令行政、一统行政、人情行政、经验行政、弱责行政等五个方面。由此带来了政府主导、擅权专权、监督缺失、全能政府且职能呈无限扩张之势等一系列问题。具体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2.1.1 公共伦理缺失, 公权滥用情况严重
公务员行为普遍缺乏系统的公共伦理标准约束和指导。在政府工作人员的行为中, 道德的作用更多体现在个体的修养和素质上。公共伦理标准的缺失, 既有封建社会的传统原因, 也有计划经济体制惯性作用的原因, 更有现代政府片面理解政府职能及其公权力的原因。在我国封建社会, 帝王出于自身统治需要以及小农经济的封闭性, 造成传统的道德伦理中“私德”重于“公德”。建国后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作用, 使全能政府的地位得以确立和强化。改革开放以来, 政府主导型的经济发展模式使得政府忙于经济发展事务, 而疏于政府公共伦理建设。全能政府在改革开放中凭借公权力作用实现了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 由于缺乏对政府公权力的有效监督机制, 导致了公权私有化、公权“期权化”、公权侵犯私权等严重公权滥用情况。致使政府在公民中的公信度和权威度受到大大的损伤。
2.1.2“人治”理念未得改变, 而且有愈来愈强大之势
中国社会历史传统上就是一个崇尚“人治”的社会。新中国成立后历经行政体制改革, “人治”的理念仍广泛存在于我国政府的行政管理当中。“虽然公开的等级制度已不复存在, 但特权观念却在一部分人的心中沉淀了下来。尤其是在某些领导干部的思想深处, 常常有凌驾于群众之上, 不愿受法律、制度制约的意识在作怪” (2) 。这种意识, 在我国司法不独立的情况下, 必带来“人治”大于“法治”的结果。如部门法设立的依据有失公正、科学, 而且法与法之间常有冲突;有法不依, 执法不严, 违法轻究甚至不究;公权力侵犯私权利现象时有发生, 等等, 致使法律的尊严与权威性受到极大的挑战。如此种种在监督乏力的机制下, 依法治国执政为民的宗旨受到了损害, “人治”之风复又抬头且有越演越烈之势。严重违背了执政党的根本宗旨。
2.1.3 政府行政机构改革效果不显, 全能政府改而不变
受计划经济体制惯性作用, 加之政府对公权力认识的偏差, 我国政府的管制性特点历经多次行政机构改革不仅没有得到消减, 反而越发加强, 有膨胀之势。具体体现在职能交叉重叠, 政出多门、多头管理, 行政审批事项多、环节多、权力大。与此同时,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进程中仍能不时地看到全能型政府的身影。如按政府的理解判断进行重大经济项目决策;插手微观活动管得过细等等。如产业转型升级问题上, 政府该管什么、不该管什么没有明确的边界划分, 严重影响了市场主体自主性与创造性的发挥。其结果必然是行政效能低下、社会资源浪费严重。
2.1.4 政府主导意识膨胀, 社会组织边缘化
正常的社会运行是政府公共行政组织与非政府组织职能边界清晰地共同作为治理、服务社会及其公民。我国的社会组织先天发育不良。在强势政府公权力的缝隙下生存。为求生存发展不得不寻求与政府公权力建立各种纽带, 致使社会组织后天成长多显畸形, 无法形成专业的、有影响力的话语权, 难当正常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之责, 也就难成政府行政机构与非政府组织双足齐立共同服务社会及其公民的正常态势。政府主导意识膨胀和公民意识薄弱共存, 其结果必然是行政效能低下、社会民生欠账严重、社会矛盾重叠积累而危机四伏。
综上所述, 变革管制型政府, 建设服务型政府是我们的必然选择。
2.2 服务型政府的基本内涵
2.2.1 服务型政府的根基在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观、宪法原则以及我党的宗旨。
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观, 就是社会平等、政治民主和以人为本的“制度化形态”。这是我们构筑国家“软实力”的基本要素。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各级政府作为执政党的代言机构应责无旁贷地践行执政党的执政宗旨。
2.2.2 服务型政府的本质是民主与负责。
即服务型政府是一个尊重并实现民之所需、民之所愿, 对人民负责的政府。前者是指政府的性质, 后者是指政府的目的。人民民主是共和国宪法所赋予人民的基本权利。它既界定了政府的有限性, 也反映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 在现实的制度安排中两者不可偏废。这是服务型政府本质特征的表现。
2.2.3 服务型政府的核心是法治与公平。
法治是现代政府的一个基本特征, 是规范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公民关系的准绳和保证。政府只有依照宪法履行公共行政的职能, 才能在全社会确立其权威和公信力, 也才能使政府机构及其成员构建起一个良性循环的机制。在此机制中, 通过公共政策和制度的制定、实施, 使社会各方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利益, 进而彰显社会的公平。因此, 服务型政府的核心是法治与公平。这是提高党和政府执政能力的关键环节, 也是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和体现。
2.2.4 服务型政府的工作重心在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服务型政府突出的是公共服务, 即关注每个公民利益的维护、需要和愿望的满足, 服务社会及其公民。因此, 改善全体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是服务型政府的首要任务。义务教育、公共医疗与卫生、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劳动力就业与培训、环境保护、公共基础设施、社会安全与秩序等等, 成为了服务型政府最基本的义务与工作重心。
2.2.5 服务型政府的机理是有限权力下的有限责任。
有限权力是现代政府的一个重要特征, 也是完善政府治理、优化政府结构、提高政府工作效能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建立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手段和客观要求。政府职能的基本领域, 是在维护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前提下, 满足通过市场机制满足不了或满足不好的社会公共需要。提供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是服务型政府的根本职能所在。政府只有集中精力做好属于自己份内的事情, 兢兢业业履行职责, 才能真正有所作为。因此, 合理分权是提高政府执政能力、建立服务型政府的基本前提和客观要求。
3 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几个关键点思考
根据上述服务型政府的要义分析, 我国要建设服务型政府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入手:
3.1 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是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前提
转变政府职能是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首要任务, 也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前提。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国今后经济发展的一个总方向和总目标。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以及实践告诉我们, 把经济决策权归还给市场主体, 让市场主体分散决策并独立承担经济后果和社会影响, 政府只专注于向市场主体提供自由竞争、公平交易的市场环境;专注于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的建立与维护, 降低市场经济活动的运行成本, 增进市场效率。这种有限理性的思维, 更有利于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基础工作。《行政许可法》是我国深入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法律依据。市场经济自由竞争的理念是“非禁即入”。政府只有切实缩减行政审批的范围, 实现审批行为的规范化、法制化, 才有可能实现向服务型模式的转变。
3.2 提高政府行政质量是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目标
服务型政府应该追求的是政府行政质量, 而不是简单的行政效率。当政府假借民意、民愿而行为时, 效率越高, 危害越大。因此, 政府在公共行政中的决策及资源配置应该以满足民之所需、民之所愿为目标。长期以来我们的政府被行政质量低下、运作成本高企困扰着。降低政府运作成本的根本在于合理分解政府权力, 从全能型政府走向有限政府。具体来说就是通过积极培育、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 如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 发挥社会组织专业化提供公共服务及其产品的作用, 减少政府规制范围, 并明确政府规制实施细则, 从而减低行政成本, 与此同时提高政府对民之所需、民之所求、民之所愿的回应性。政府的回应性是衡量政府服务质量的重要指标。定期地、主动地向社会征询意见、解释政策和回答问题, 对公众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及时做出反馈。这是政府回应性的具体表现。一个具有充分回应性的服务型政府, 必带来政府在权力结构中的角色转变, 即由原来的公共权力统治者, 变为市场秩序的监管者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者。
3.3 从执政为民出发构建服务型政府
执政为民的根本体现就是维护公共利益。这是服务型政府的根本标志, 也是政府公务人员的行为准则。从公共利益出发要求切实解决当前的一个突出问题, 即政府部门中存在的程度不同的公共利益部门化的现象。这种现象严重背离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老子在《道德经》里讲:“我无欲, 而民自朴。”这里的“我”, 指的就是执政者。也就是, 执政者如果没有私欲, 老百姓和社会风气自然就会淳朴;否则, 就会败坏社会风气。在社会利益多元化的今天, 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政府, 有责任在多元利益关系表达和博弈的基础上, 维护公平正义, 寻求社会多元利益关系的均衡点并切实做好这个均衡点上各方利益诉求的满足。
3.4 在法律的框架下运行权力是服务型政府建设的保障
党的第十八次代表大会报告中明确指出:以制度管权力。其实质就是要在法律的框架下运行权力。美国总统罗斯福有一句关于法律的至理名言:“没有人不受法律制约没有人不受法律保护 (No man is about the law, and no m an be low it) 。”法律是人类驾驭自己的准则。其规范作用是通过权力和义务来实现的。法律的最高境界是执行兑现。行政权与司法权、立法权不同, 它具有主动性和进攻性。政府是掌公权之地, 如无法律强力约束, 公权天生的扩张性必将侵犯私权。因此, 尊重法律、敬畏法律是服务型政府制定决策、执行决策的重要基石。韩非子说过:“国无长强, 无长弱。奉法者强则国强, 奉法者弱则国弱” (3) 。服务型政府必以法治为理念, 以完善的法律条文细则与规范自由裁量权的应用为体现。在服务型政府的法治理念中, 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政府及其公职人员在行权之时不越界、不越权, 强调政府及其公职人员与公民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在维护法律尊严与权威的同时, 服务型政府还应重视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水平, 以及致力于提高全民的法律修养。在法律的框架下, 结合公共伦理道德体系的建设与完善, 使得政府自身的角色和运作、政府能效的发挥以及政府治理下的社会各主体都能够符合公共伦理的基本要求。重塑政府形象与政府公信力。
3.5 尊重和保护公民知情权、参与权是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重要条件
知情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国语·周语上》:“防民之口, 甚于防川, 川壅而溃, 伤人必多, 民亦如之。是故为川者, 决之使导;为民者, 宣之使言。”可见, 维持国家社会稳定的要诀在于“使导”和“使言”。因此, 服务型政府必须尊重和保护公民对于政府事务的知情权, 提高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范围和程度。这是服务型政府“公民本位”根本理念的要求和体现。广泛的公民参与程度能够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全方位的信息, 尤其是专业化团体的专业意见, 能够减少政府决策的失误, 避免政府官员短视行为带来的危害, 也是增加公众满意度的最佳途径。公民意识的提高, 能够完善内外问责机制, 发展异体问责, 更加有效地约束政府公权的行使。最重要的是, 公民的参与过程是政府与公民双向互动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 双方通过加深了解, 增强彼此间的信任, 有利于政府在利益多元化的环境里把握利益均衡点, 并共同维护公共利益。
摘要:“服务型政府”是由我国学者首创的一个概念。但是在服务型政府建设与实践过程中我们遭遇了一些困难, 主要原因在于现有的关于服务型政府的定义存在缺憾, 对服务型政府界定不清。服务型政府的定位, 是由我党的根本宗旨决定的。“服务”既是本质属性, 也是最重要的执政方式。本文通过对服务型政府内涵及其要义的分析, 探究我国服务型政府的界定及其提供有效服务的手段问题, 并对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关键点进行了相应的思考。
关键词:服务型政府,管制型政府,政府职能转变
参考文献
[1]迟福林.以公共服务建设为中心的政府转型[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11 (01) :59-62.
[2]张康之.在后工业化背景下思考服务型政府[J].四川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09 (01) :12-20.
[3]刘熙瑞, 服务型政府——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政府改革的目标选择[J].中国行政管理, 2002 (07) :5-7.
[4]刘金香著.人民政府为人民:如何理解建设服务型政府[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8.
[5]赵晖著.转变政府职能与建设服务型政府——当代中国公共管理与社区治理丛书第3辑[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 2008年.
3.政府购买服务探究 篇三
不规范的表现
1、采购目录不规范
从我国情况看,省级和市、县级政府都制定了政府购买公共指导目录,各级政府所制定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指导目录相差较大。从我省的情况看,有些地区有230多种,有些地区不到100种,存在着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范围界定不够清晰的问题,项目选择的原则、标准不太具体,没有考虑事业单位改革的现状。有些地区把政府相关部门、事业单位应当承担的职责作为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出现“既养事又养人”的局面。
2、主管部门行为不规范
主管部门行为不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对所要购买的公共服务界定不清
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各主管部门的思路、管理方式、措施、力量的不同,有些部门对其所要购买的公共服务项目的需求界定不清,管理办法和制度不科学、考核评价指标不符合实际,影响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效果。
(2)影响招投标结果
有些主管部门领导为实现个人利益利用权力影响招投标的结果,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公开、公平和规范带来消极影响。
(3)不签订合同、不注重合同履约管理
有些主管部门在招投标完成后,可能其结果与其预想不一致而不签订合同;有些主管部门在合同签订完成后不注重按合同要求对供应商(社会服务机构)履约情况进行管理,不注重对服务过程的监督和检查,影响公共服务提供的质量。
3、购买方式不规范
从购买方式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存在三种模式,即竞争性购买、非竞争性购买和形式性购买三种。竞争性购买是指通过公开竞标等竞争性方式来确定服务供应商,双方签订合同以形成购买关系。非竞争性购买是指通过单一来源采购、定向委托等非竞争性方式来确定公共服务供应商,双方通过契约或其他方式形成购买关系。形式性购买是指政府将部分服务或管理职能让渡给某些非营利性组织,然后以项目或其他形式给付一定资金或资源,从而形成一种形式上的购买关系。从根本上讲,前两种基本上形成购买关系,后一种实际上尚未完全实现购买关系,而只是行政职能的延伸。在我国目前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实践中,形式性购买方式较为普遍,即使是形成购买关系的购买形式中,也以非竞争性购买为主,竞争性方式较少。不通过竞争性方式购买公共服务,就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监督,难以杜绝“寻租”和“权钱交易”等违法乱纪行为。
4、购买程序不够规范
公共服务是一种特殊的采购对象,采购内容复杂,数量和要求难以确定,并且采购者与使用者要分离。因此,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程序不同于一般服务的采购。但是,我国实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时间较短,不仅对可以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的范围还缺乏明确的界定,也没有形成适合国情、既有利于工作又有利于监管的程序。由于工作程序不够规范,特别是信息公开不够,存在着较多的“暗箱操作”,导致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成本高,影响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所应取得的节约效果。
5、绩效管理不到位
绩效管理不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绩效管理制度缺失
由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仍处于探索阶段,虽然无锡等少数地方政府出台了对政府所购买的个别公共服务的绩效管理制度,但从全国情况看,绩效管理制度尚未建立。
(2)是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尚未建立
一定数量的财政资金是否购买了尽可能好和多的公共服务,或者说一定数量的公共服务所使用的财政资金是否最少,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还没有建立。
6、采购代理机构行为不规范
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过程中,代理机构主要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发布采购公告、开标、评标等工作。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代理机构的行为不规范主要表现为以下两方面:一是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超越其工作职责范围,对采购人(公共服务主管部门)制定的服务需求、考核标准等进行修改;二是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的选择上不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了使某个供应商(社会服务机构)中标而制定相应的标准。
原因何在
1、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公共服务采购操作的规范需要以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前提,但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由于我国现阶段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遵遁的自下而上的改革思路,政府观念还没有完全转变,也应难以有统一的法律法规可以依据和遵遁。200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虽然规定采购的范围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是对于服务的理解仅限于公共服务中最基本的部分;政府满足自身运作的后勤服务。而范围更广、意义更重大的满足广大社会公众的公共服务并没有被列入。虽然在部分地方文件中对此已有创新,但公共服务购买的制度还有待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应财政制度的完善。各级政府也出台了相应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指导意见、实施办法和考核评估办法,但由于实践经验的缺乏,往往其指导意见缺乏指导性,实施办法缺乏可操作性,考核评估办法不完善。
2、监督不力
目前,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监督管理主要是政府部门的内部监督。但是,政府部门往往就是社会服务机构的主管部门,各政府部门之间权力制约机制不是很完善,复杂的利益关系使得内部监督非常乏力。同时,有关公众参与监督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活动的法律法规很不健全,没有形成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难以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进行有效的监督,导致上述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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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认识不到位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国际潮流,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各级政府非常重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但没有正确处理好目标与过程之间关系,没有认识到目标实现与所需要条件之间的关系,有些地区操之过急,在事业单位改革还到位的情况下,将本来由事业单位承担的职能确定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指导目录,从而出现“既养人又养事”的局面。
4、相关管理部门职能履行不到位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才能做到采购操作的规范和资金使用效率的提高。但有些管理部门或是因能力所限或因主观上不重视、行动上不作为,相关职能履行不到位,导致公共服务采购操作不规范。
如何对策
(一)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一种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新模式,这种模式必然要求有一套与之相对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才能实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规范操作。
从中央层面看,要加快修订《政府采购法》,明确供应商的地位,规定购买的程序、内容、经费预算等。地方则要出台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加强对操作过程的控制,做到操作过程的规范,特别要注意对购买程序、购买内容、定价标准、经费来源、评估机制等问题。
(二)规范公共服务采购方式
采购人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服务项目的采购需求特点和社会服务机构的情况,选择适用的采购方式,能够运用公开招标方式的一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财政部门要严格把关;对不能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财政部门要简化申请材料要求,改变现行一事一批的管理模式,实行一揽子批复。
(三)规范公共服务采购的操作流程和程序
1、公共服务采购应执行的操作流程
随着《政府采购法》的实施,政府采购工程流程逐步得到规范,由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特殊性,其流程也应是特殊的,建议按以下流程组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2、规范公共服务采购的具体操作程序
不同的采购方式,其操作程序也各有不同。
(四)加强信息公开
阳光是天然的防腐剂,实行信息公开,实现“阳光采购”,是杜绝“暗箱操作”,防止不正当交易最为重要的监管环节。
1、信息公开的要求
信息公开的内容要全面、真实。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信息的公开应该达到以下要求:
(1)购买公共服务的财政预算公开
根据国家预算的有关法律,确定用于购买公共服务的资金应当公开。
(2)采购内容公开
即向社会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指导目录以及对供应商(社会服务组织)的资格要求。
(3)采购方式和采购要求要公开
主要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采购形式(竞争性还是非竞争性)、竞标、评标办法。
(4)采购结果公开
公开中标的供应商(社会服务组织)、拟签约的主要内容及价格等信息。
(5)质疑方式与结果要公开
供应商(社会服务组织)或公众对采购结果有异议,告知质疑的渠道、方式和办法,并对质疑事项和结果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
2、信息公开渠道要多样
信息公开的渠道要形式多样,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信息公开渠道不能过于专业,应充分利用丰富多样的媒体进行多种形式的公开,既告知拟参与的供应商,也告知接受公共服务的广大社会公众,为社会监督创造条件。
(五)切实加强合同管理
只有确立了契约关系,才是购买了公共服务,政府与供应商(社会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既是政府实施管理的依据,也是政府预算支出的依据,还是供应商进行结算的依据。因此,强化合同管理是保证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顺利实施的关键,是对政府购买行为的重要监管环节。
1、积极探索采购合同的类型
可根据政府采购服务项目的需求特点,灵活采用购买、委托、租赁、雇用等各种合同方式,研究金额不固定、数量不固定、期限不固定、特许经营服务等新型合同类型。
2、规范合同的签订
合同的签订必须以招标或谈判的结果为唯一依据,除按已确定的单价进行数量增减外,不得更改;另一方面,要严格合同执行,签订合同的双方都有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认真履行合同,对于确实需要变更合同的,不仅要双方共同协商同意,而且还需要征求采购时的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委员会的同意,防止相关政府主管部门随意更改合同。
3、制定合同范本
为了加强对合同的管理,实行合同的规范,各级财政部门尤其是省级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合同范本。
(六)严格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的管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要完善服务履约验收管理制度,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组织履约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服务要求的履约情况。第二类服务项目,供应商提交的服务成果应当在政府部门内部公开;第三类服务项目,验收时可以邀请第三方评价机构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以人为对象的公共服务,验收时还应按一定比例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
要引入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制度,对于金额较大、履约周期长,社会影响面广或者对供应商有较高信誉的服务项目,可以运用市场化手段,引入政府采购信用担保,通过履约担保促进供应商保证服务效果,提高服务水平。
(七)强化项目的绩效管理
政府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是创新公共服务生产方式,支持公共服务发展的重大举措,政府作为出资者,向市场主体购买公共服务后,其责任依然存在。既要对服务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也要对结果进行绩效评价。在进行绩效评价时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明确评价范围与对象
评价范围应为年度内财政安排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项目;评价对象包括承接主体服务绩效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2、明确评价内容
评价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准备、实施进度、资金安排使用、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以及项目实施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
3、明确评价的职责分工
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价是一项系统工程,要求各部门各司其职、共同配合,应明确财政部门、购买人、第三方评价机构以及监督、审计、民政等部门在各个环节中的职责分工,确保评价工作顺利实施。
4、明确评价程序
评价程序包括前期准备、实施评价及提交评价报告三个阶段。实施评价将以购买主体自主和第三方评价相结合的形式,由第三方在对购买主体自主进行评价的基础上,进行现场评价,最后得出结论。
5、明确评价结果的应用
一方面将评价报告反馈给购买主体,以促进购买主体加强管理和及时进行整改;另一方面,将评价报告作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依据,并报政府作为完善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参考。
(作者供职于江苏省财政厅)
4.政府投资合作框架协议书. 篇四
编号:
根据甲方产业发展和乙方企业发展战略,为充分发挥双方优势,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合作双赢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在甲方境内投资建设 项目,达成投资协议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合作内容
乙方在 XX市XX区 投资建设 项目,项目投资概算: XX 亿元人民币,项目建设时间为 X 年,项目用地预计使用土地面积 XXX亩(以内),用地性质为: 工业 用地。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配合乙方进行项目选址,用于 项目建设。土地补偿标准按照XX市人民政府最新文件中规定的要求,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执行,费用由乙方先行垫支,所需费用直接交与甲方,由甲方执行补偿事宜(乙方不与补偿对象发生任何关系),列入成本核算。
2、甲方按照XX市政府和XX区政府相关政策给予乙方最大的扶持和优惠。
3、甲方提供乙方项目的立项支持和快捷审批服务。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协助乙方完成项目相关立项、环评、职业健康、安评、林业、消防等涉及项目开发、正常生产所需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负责协调当地居民关系,创造良好和谐的投资建设发展环境。4、甲方负责乙方项目所需供水、供电、通信、公路等公用工程建设。5、甲方积极为乙方提供物流运输保障和协调服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项目用地按土地招拍挂制度依法取得。
2、乙方按计划加快建设项目的规划和论证进度,力争尽快核准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加大项目前期工作力度,在甲方配合下及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项目备案等前置手续,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力争早日建成产生效益。
3、项目建设启动后,在项目发展必需的所有条件具备的前提下,按照本《投资合作框架协议书》,拟定 项目的投资规划和项目实施计划,报送甲方备案,项目总投资为人民币 亿元人民币。4、应按照循环经济的理念进行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做到清洁生产、节能减排。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所用普工应优先录用 XX市 境内的劳动力。在项目选址建设、生产经营中,遵守环保、土地、水利、林业、安全生产、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并接受监督。
5、乙方在协议签订后由XXXX公司作为乙方项目实施的主体,全面负责项目的建设事宜,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有关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乙方的其它义务:本协议以乙方XXX亿人民币投资款在本协议签署后30日内到帐后生效。
三、保障措施
1、本协议签署生效后,双方应及时会商项目实施计划和相关补充协议,加快项目建设推进。
2、双方各自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定期共同召开工作交流会,协调项目的推进落实。
3、双方各指定一名负责人,负责本协议的实施指导、检查和督促。
四、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署生效60日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全面履行本协议的相关约定,守约方可书面催告对方在一定期限内履约;若违约方仍无实质性改善,并导致双方合作目标受到严重影响时,则守约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相关损失,并有权终止本协议。
2、若非乙方的原因造成本协议有关乙方的项目在约定时间内未能或未完全实施,乙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
3、乙方在甲方境内按招拍挂所购地块必须用作 XX 项目及相关产业项目建设,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或自行转让。否则,甲方有权将此用地另行安排,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五、其他事项
1、本协议全部条款只对协议双方有效,不得作为其他使用,不得发布于任何公开媒体。
5.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书(格式) 篇五
甲 方:
乙 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甲方依法自愿将本单位计划编号:
政府采购项目委托给乙方组织实施采购。乙方愿意接受甲方委托,按照政府采购政策有关规定,在甲方委托范围内依法组织政府采购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项目基本情况
1.采购计划编号:
2.项目名称:
3.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书面及电子文档):
4.预算金额:
元。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的具体事项
1.编制、发放、解释采购文件;
2.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采购信息公告;
3.接受供应商报名及资格预审;
4.制定评审方法,步骤,标准;
5.确定评审地点,主持评审活动,并做好评审记录;
6.组织评审工作;
7.整理评审报告并送采购人及有关部门;
8.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成交(中标)公告,1 发送成交(中标)通知书;
9.依法答复供应商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采购程序方面询问和质疑;
10.采购活动有关文件报送备案及存档;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指定一名代表,代表甲方与乙方处理政府采购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2.向乙方提供委托项目的书面需求,包括详细的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和服务内容等。
3.对乙方编制的采购文件予以审核并签字确认。
4.有权就委托的项目提出合法需求,但不得指定供应商或指定品牌,不得提出含有倾向性、限制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要求。
5.依据规定派一名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但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
6.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
7.依法答复供应商关于采购需求方面的询问和质疑。
8.有权对乙方组织的采购活动进行监督。
9.保守采购活动中的商业秘密。
10.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府采购制度。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接受各界监督,维护甲方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2.依据甲方要求为甲方提出科学的采购方案。
3.根据甲方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并经甲方确认。
4.满足甲方的合法需求,但对违法违规要求应予拒绝。
5.可以依据需要或根据规定,就采购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意见。
6.依法及时答复甲方委托范围内的供应商询问和质疑。
7.保守采购活动中的商业秘密。
8.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府采购制度。
第五条 委托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在采购法和合同法许可范围内对委托协议内容做出变更,如作出变更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如发生不可抗力或重大变故等原因,致使采购项目发生更改或取消的,可签订补充协议或终止本协议。
第六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违约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其 他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有效期到本项目招标有效期结束。
2.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后解决。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月**日
6.合肥市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书. 篇六
(编号:20—)
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托人): 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国家和省、市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政府采购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集中采购代理事项和方式
1、甲方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十六、十八、二十条规定,将本单位所有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委托乙方实施采购,乙方根据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2、甲方选择()作为委托协议的签订方式。
(A)全年统一签订一份委托协议;
(B)按项目单独逐项签订委托协议,本项目名称;
(C)一般项目统一签订委托协议,遇特殊项目单独签订。
第二条 协议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08年12月31 日。跨项目,协议有效期直至该项目操作执行完毕。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采购预算、采购计划的编制以及相关报批手续,落实采购资金;
2、根据业务需要,向乙方提供具体的采购需求及有关文件、资料,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提出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条款。项目公告发出后,甲方不得随意更改项目需求;
3、出具法人授权代表书,指定采购项目的授权代表,全权代表甲方与乙方办理具体采购事宜;
4、甲方根据本协议约定,配合乙方制定相关采购文件,提供相关的便利条件,对采购文件进行及时确认,并对采购文件中的技术部分负责;
5、配合乙方按照规定的采购程序和采购方式进行采购,遵守集中采购的有关规定和纪律,对评标、谈判或询价内容及有关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6、根据具体采购项目的需要,甲方负责组织或者配合乙方组织相关考察工作;
7、甲方必须接受经合法采购程序产生的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在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甲方必须按照采购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相关承诺的约定履约;
9、配合乙方答复供应商的询问或质疑。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接受甲方委托的集中采购项目,指定专人与甲方联系,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2、在采购过程中鼓励有效竞争,符合采购效率高效、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3、负责收集、整理、编制、归档和保管与采购项目有关的文件,须由甲方确认的采购文件及时交甲方确认;
4、协助甲方制定供应商的合理资格条件、负责发布采购信息,申请抽取专家,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
5、负责向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6、根据约定负责向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收取项目履约保证金;
7、乙方有权按规定向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收取中标服务费;
8、见证甲方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9、负责按时将合同副本送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其他事项
1、甲乙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如发生纠纷,应首先寻求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可以通过合肥市招投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调解。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加以规定。
3、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市招管办业务处一份,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甲 方:乙 方: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
(公章)(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经办人:
签订日期:年 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地址:地 址:合肥市兴泰大厦3楼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230001
电话:电 话:0551-2692111
7.政府购买服务协议书 篇七
1 政府购买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1 体制和法规的不健全性
我国政府购买服务正处于探索阶段, 在购买公共服务的过程中时常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体制法规是发展的基本保障, 然而我国目前有关政府购买服务的体制法规不健全, 致使其在发展过程中存在与传统体制发生矛盾、冲突的现象, 进而影响其可行性和有效性。
1.2 社会组织缺乏独立性、专业性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 社会组织的发展过于依赖政府, 导致其缺乏独立性。社会组织相对落后, 参与的工作人员人员少, 缺乏经验, 且专业水平有限。与此同时, 设立的门槛制度过高也进一步阻碍其发展脚步。
1.3 执行过程存在漏洞
政府购买服务是不断循环的过程, 它分为初次购买和再购买两个阶段。目前, 执行的过程中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 仅在部分领域或某些单项公共服务方面实施购买, 存在购买方式单一, 购买对象狭窄的问题; (2)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省份都并未真正做到开放市场, 依旧存在新增财政供养机构和人员的情况; (3) 社会任存在贪污舞弊现象。
1.4 监管体系的缺失
在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阶段, 我国还没有专门的第三方机构对选定提供服务的机构进行合理的监督管理, 也没有审计其资金使用情况, 考核其服务质量、效果。
2 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
2.1 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前提条件不完善
购买项目内容“买什么”是首先需要鉴定的问题, 虽然目前政府已经对购买项目有了初步分类, 但还存在着不全面的问题。且国家和地方政府财政拨款制度和预算制度与各单位也没有建立实质性的联系和体系, 从而导致了不能完全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 (1) 税务方面:该体制作为社会组织与政府相互配合, 为调动其积极性, 在一定程度上需要对其进行一定优惠。例如是否对非营利组织实行减免税收的政策, 而我国还未正式颁布相关法律, 这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其税务方面存在空缺性。 (2) 对鉴定社会组织是否符合要求规定并没有详细的文件说明。为保证在政府购买以后, 企业能真正满足人民对服务的需求, 还需要设定社会组织招标的门槛。 (3) 对非营利性组织的划分也存在模糊性, 导致很可能存在舞弊现象。 (4) 目前我国政府购买服务未明确规定惩罚措施, 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公共服务的良性开展。
2.2 社会组织受到政府的制约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 因此在制度上存在大量问题。 (1) 社会组织的设立需要通过层层审批, 步骤流程极度繁琐, 极大地阻碍了社会组织的发展。 (2) 政府权力集中, 在信息、资源、政策方针等各方面都拥有极大的管理权, 导致社会组织与国有企业在独立发展层面上存在局限性。 (3) 政府购买服务涉及领域广, 包括一般性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服务、行政管理与协调等多方面。由于社会组织发展缓慢, 在很多领域涉足少, 因此满足政府购买服务要求的社会组织更少。 (4) 社会组织参与人员的专业素质有限, 自身培训较少, 参与人员接受再教育再培训的机会少。这一系列原因导致社会组织缺乏独立性、专业性。
2.3 机制的管理不系统
(1) 目前我国政府在购买服务项目的设定方面仍处于探索阶段, 导致在招标的过程中存在巨大隐患。例如政府未对“买什么”的标准进行分类设置;在购买服务性项目时未考虑其他更有效的方法, 如租赁、委托等;政府单位不敢放手展开实施。 (2) 政府领导为避免麻烦不愿承担过多责任所以一味地模仿前者, 导致购买对象单一, 不利于社会组织的良性竞争, 同时易形成服务行业垄断, 未能做到正真的开放市场。 (3) 购买信息公开的局限性。因为资金预算并未对社会公众全部公开, 所以社会服务生产者无法确定政府需要购买何种服务, 导致其很难拥有生产权。同时由于信息的不公开致使公众无法明确政府是否满足人民对服务的需求, 从而形成公众“被服务”现象。更重要的是, 不公开信息可能导致官员主动向公共服务生产者索取贿赂的现象发生。
2.4 科学监督不完善
我国政府购买服务处于起步阶段, 各方面法制规范并不完善。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广、涉猎部门多, 但相关管理部门职责不分明, 没有明确的监管机构, 导致政府购买服务不能有效进行。与此同时, 政府购买服务属于新兴产业, 现有的审计技术与方法较为落后, 增大了对其审计的难度。由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受益对象是广大人民群众, 众口难调, 导致绩效考核进展缓慢。
3 政府购买服务建议
3.1 完善法律体制保障
制定相关法律保障该体制发展正常, 使执法人保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时也可采用信用服务评分制来限定和加强参与的社会组织的质量。明确划分不同类别的社会组织对应不同的税收制度, 以此激发参与者的积极性并防止贪污腐败现象。
3.2 完善社会组织的监督与管理
(1)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步伐, 逐步转变为“服务型政府”。政府应逐步放权促进社会组织的独立发展, 转变自身在社会组织的成立发展过程中扮演的角色, 从审批监管人员转变为帮助扶持人员。 (2) 社会组织应加强自身素质, 以满足政府购买服务的需求。应定期学习, 加强培训教育, 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 增强自身的竞争力。在政府购买服务的需求刺激下, 抓住机遇, 不断发展壮大自己, 不断完善政府购买服务。
3.3 建立规范的招标制度
(1) 保证在招标的过程中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根据公众的偏好性向社会公众招标, 选择方式根据不同行业而不同。主要可以采用的是:公开招标、竞争招标、邀请招标等。 (2) 建立专门的监督小组, 审定社会组织。在满足对公众需求的基础上探索其他未涉及项目, 同时分析购买风险。扩大信息公开范围, 拓宽信息公开渠道。 (3) 在不违反《保密法》的基础上公开购买项目和预算管理的信息, 例如, 可以在网站公开或开立固定的信息公开厅进行公开。
3.4 落实相应的管理制度
完善相关后期管理制度, 使政府购买服务体制做到有法可依, 明确各部门的相应职责, 减少漏洞。各审计部门应在运用现有审计技术与方法的基础上, 不断创新, 采用与之相适应的新的审计技术与方法, 提高审计质量, 加大监督力度。
摘要:近年, 随着我国公共服务制度的不断创新, 及国外“政府购买服务”运行方式的发展, 购买服务已经成为构建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必然发展趋势, 在提高公共服务效果、节约社会资源、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然而, 目前我国的政府购买服务在组织、制度、执行过程中仍存在大量问题和困难。本文从理论的角度出发, 对其发展现状进行宏观分析, 探寻其存在问题的原因, 并为其健康发展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政府购买服务,现状,原因,对策
参考文献
[1]王灏.“PPP”开创北京地铁投融资模式先河[J].中国科技投资, 2009 (12) :63-65.
[2]许小玲.政府购买服务:现状、问题与前景——基于内地社会组织的实证研究[J].思想战线, 2012 (2) :75-78.
[3]王力达, 方宁.我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问题研究[J].中国行政管理, 2014 (9) :21-26.
[4]马俊达, 冯君懿.政府购买服务问题研究 (上) [J].中国政府采购, 2011 (6) :64-66.
[5]魏中龙.政府购买服务的动作与效率评估研究[D].武汉:武汉理工大学, 2011.
8.政府购买服务协议书 篇八
【关键词】促进;公共服务;制度建设;采购方式;采购范围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指政府通过公开招标、定向委托、邀标等形式将原本由自身承担的公共服务转交给社会组织、市场机构、企事业单位履行,以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改善社会治理结构,满足公众的多元化、个性化需求,是一种新型的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随着服务型政府的加快建设和公共财政体系的不断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将成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方式。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主体是政府,包括一级政府和政府相关部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客体是社会组织与企、事业单位。本文通过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需求特点,研究探讨《政府采购法》框架下政府购买服务的采购政策,促使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采购有机的结合在一起。
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意义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考察北京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准确把握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推动建立公平、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体系,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
1.政府购买服务是转变政府职能的迫切需要
将部分公共服务从“直接举办、直接提供”转为“购买服务、监督质量”,有利于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切实降低行政成本,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对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加快建设高效透明的服务型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2.政府购买服务是健全完善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途径
为有效解决一些领域公共服务缺位、规模不足、质量不高、发展不平衡、专业性不强等问题,必须进一步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通过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整合利用社会资源,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
3.政府购买服务是促进社会力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释放有效需求,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创新服务业态,充分调动社会组织、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的积极性,促进其健康发展。
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理论依据
1.市场机制和政府机制的有机融合
公共服务的提供应该市场化,政府不一定要亲自生产或供应公用产品,只需要将资金交给最有效率的机构来运行,通过政府采购采取多种方式寻求最佳供应者,鼓励公私之间的适度竞争,同时在购买过程中发挥政府采购的监管作用,对供应行为、资金拨付、购买服务等环节实行全过程、多方位的监管,对各项绩效标准执行情况予以评估,从而实现市场机制和政府机制的有机融合,更好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提高公共服务质量
2.市场经济中政府职能的科学定位
现代市场经济是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的市场起基础配置的经济体制,既不能让市场支配一切,又不能让政府包揽一切,市场经济中的职能及其履行方式应该主要由市场来定位。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有助于把政府从直接生产经营公共产品和服务中解脱出来,使政府摆脱微观经济事务,克服了职能上的越位和失位,从宏观上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进行管理和推动,实现从单纯追求经济发展目标到追求社会发展目标的转变。
3.市场体制下政府运作模式的变革和创新
政府运作模式是对政府基本职能架构及其特征和运行过程总的概括和描述。长期以来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包括教育、医疗卫生、基础设施等)政府都发挥着中心作用,垄断了公共服务的所有环节,直接导致了公共服务提供的低效率、差质量、弱竞争。政府运作模式的根本改变,在于最终确立公共服务型政府和公共管理型政府,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正是政府运作模式变革的一种表现方式。有效促进政府从“全能政府”、“无限政府“向“责任政府”、“有限政府”转变,从而实现政府运作模式和政府职能在公共服务提供方面的变革和创新。
三、政府购买服务存在的问题
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是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加快服务业发展、引导有效需求的重要途径,也是进一步实现政府采购扩面增量的有效途径,但从现实情况看,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
目前,我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刚刚起步,相关的制度机制和法律还在制定中,有些地方虽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颁布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指导性意见,出台了公共服务政府购买目录,但由于普遍缺少有关公共服务方面的理论指导和实践经验,出台的规定、意见缺乏指导性、可操作性和科学合理性。目前,大部分公共服务仍由政府相关部门提供,涉及的主体和环节较多,大范围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后,可能形成财政即养人又买服务的局面,造成财政资源和政府人力资源的浪费的现象,没有相应完善的法律制度来作保障,难以保证各社会主体能够平等参与到公共服务提供中来,公平竞争无法实现,从而影响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有效开展。
2.购买程序不规范,采购方式单一
规范的购买程序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运行的重要保证。从具体情况看,购买公共服务基本上是政府包揽一切社会服务的做法,由各主管部门管理直接确定服务承接者,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项目、资金预算不公开,选择标准不明确,导致购买过程缺乏公开性和竞争性,随意性强。迫切需要政府在项目申报、财政预算、购买程序、资金监管等方面作出进一步规范。
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采用的主要采购方式,但公共服务是一种特殊商品,包括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三农、文化体育、市政市容、环境保护、人才就业等诸多方面,涉及的是社会效益、社会评价等问题,是以政府为主导进行供给,受益人是老百姓,政府购买服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老百姓的满意度,政府采购方式在运用上要充分考虑服务项目本身的管理和操作特点,进行扎实的制度、流程设计,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不能完全适应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特殊发展需要。
3.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专业水准参差不齐
公关服务具有专业面广、不可预见性强、采购合同往往具有专业性和复杂性的特点,与传统的货物、工程、服务相比,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综合能力要求更高,而现在政府采购领域的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主要是针对传统采购项目,对刚刚起步的公共服务领域采购,在专业行业背景和专业财务、法律知识以及人员数量上都远远不能满足专业服务的需要,水平参差不齐,影响了招投标工作效果。
四、关于完善公共服务政府购买机制的建议
1.尽快完善现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法律、法规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方面在我国还是新生事物,各地都还处在实践探索阶段,差异较大,建议在国家层面尽快出台相关指导意见,还处在还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进行保障,有些地方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颁布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指导性意见,但由于普遍缺少有关公共服务方面的理论指导和实践经验,出台的规定、意见缺乏指导性、可操作性和科学合理性。而出台的相关法律也只是涉及传统服务领域,并没有将公共服务纳入采购范围,出台配套政策,应对购买公共服务进行细化规定,将购买的范围、购买类别及其购买方式、资金的使用方法进行规定,修订完善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相关的规定,对专业服务重新定位,强化对专业服务价值和特点的认识,调整服务类项目评审中价格分值的比例,修改竞争性谈判中低价中标的规定,降低价格因素对购买专业服务的影响。
2.合理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扩大采购范围
在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目录过程中,要围绕政府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建设的中心任务,紧贴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财政支出重点,合理界定并积极拓宽政府购买服务范围。要根据公共服务市场化程度,按照“积极稳妥、现易后难、先增量后存量”的原则,从市场化程度高的领域开始,逐步扩大。对信息化技术支撑服务、设施维护服务、环卫保洁、园林绿化、就业培训等市场化程度较高的领域,应当全面实行政府购买。而单项采购金额巨大、公众期盼值高、项目实施效果与社会各方面关联度高、采购策划周期短,采购时间要求高的公共服务采购,根据基本特征考虑,将采购公共服务政府采购职责范围内的,适合采购市场化方式的、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事务性管理服务以及履行政府职责所需的辅助性服务纳入进政府采购范围。 将条件成熟的服务项目纳入到政府集中采购中,建立服务采购目录,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体现采购目录与抓大放小相结合的思路,合理制定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充分发挥集中采购的作用。
3.制定规范操作规程,完善购买程序
与货物类采购和工程类采购相比,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涉及内容多、项目杂、范围不好界定、标准不易统一、操作难以把握的特点。因此,在操作过程中,要明确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主要内容、实施范围、服务标准、评价体系、资金支付方式、承接主体资格、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从提出购买项目、编报购买预算到实施招标采购、项目监理、绩效评价等,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政府购买程序规定,使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在发展中加强规范、在规范中良性发展。 针对同类服务项目数量多、批次多的项目,改变“一事一批” 的管理模式,实行资金预算、采购方式一揽子批复。
4.创新政府采购购买方式
公共服务类项目由于存在数量不固定、金额不固定、期限不固定的特点,有些政府购买的服务项目存在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实现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存在不确定性,资金总量不固定,在项目采购中需要采购人、专家、供应商反复商讨技术需求、实施方案、服务要求等,可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等方式,允许采购人与潜在供应商反复讨论技术、采购需求、评标办法和资金方案等,经过多轮竞争性谈判,依据最后一轮提交的谈判方案确定成交供应商。另外有些项目是专有技术服务,具有唯一性,适合选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针对通过实行公开招标定点方式进行的服务类项目,引入竞价采购方式,增强价格透明度,减少暗箱操作。如法律服务、会计服务、资产评估服务、审计服务、印刷服务、物业管理服务等项目,通过竞价平台,采购人发布采购信息,提出明确规范的采购标准和服务需求,定点供应商通过竞价,即三轮报价,确定最低报价者中标,理顺服务项目的价格。
9.政府购买服务协议书 篇九
甲方(委托人,即采购单位):
乙方(受托人,即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洛阳市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甲方自愿将本单位项目委托乙方实施政府采购,乙方愿意接受甲方委托,并在受托范围内依法代理实施采购。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委托项目情况
(一)项目名称:。
(二)招标采购范围:。
(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的编号:洛政采代〔2014〕×号。
(三)预算金额:
万元(资金来源:财政投资 万元,万元(请详注资金来源))。
(四)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的采购方式:。
(五)采购完成时间要求:2014年 月 日前。
二、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事项
(一)编制招标文件(包括采购文件)。
(二)制作、发布招标采购信息公告,与招标文件同日起发售招标文件(不少于5个工作日,也可适当延长)。
(三)300万元(含)以上、或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的货物或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组织专家论证。
(四)组织采购答疑会(如果需要)。
(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并负责采购活动现场的组织工作。
(六)组织资格预审、开标、评标活动,记录、整理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意见,协助草拟评标报告。
(七)制作、发布中标(成交)信息公告。
(八)签发中标(成交)通知书。
(九)答复投标人的询问和质疑,配合监管部门的投诉处理。
(十)报送、保存、备案、并移交与采购活动有关文件和资料。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指定本单位 为本项目负责人,代表甲方在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采购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采购时,应向乙方提交下列资料: 1.财政部门批准的《洛阳市市直政府采购申报表》; 2.其他政府管理部门关于本项目的批准文件或材料;
3.经财政部门确认的、由洛阳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工程项目招标采购预算控制金额(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财政部门视情况而要求);
4.政府采购项目需求单;
5.办理委托采购事项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甲方有权就委托的项目提出合法、合理的要求,但不得指定投标人或指定产品品牌、型号,不得提出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要求。
(四)甲方配合乙方做好招标文件的编制、澄清、答疑和修改工作,并对招标文件及有关澄清、修改内容予以审核并签字盖章确认。
(五)甲方按规定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依法依规进行评标,但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六)甲方必须签字确认并接受评标委员会经法定程序依法依规评审产生的中标(成交)结果。
(七)甲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政府采购制度,有权对乙方在招标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向相关政府监管部门反映、报告。
(八)甲方应在法定时限内(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以及中标通知书的内容签订采购合同,不得对相关的采购结果进行实质性修改。
(九)甲方与中标(成交)人采购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合同纠纷,由甲方与中标(成交)人自行按合同约定处理。
(十)甲方有义务保守采购过程中的有关商业秘密。
(十一)甲方应配合乙方对投标人的询问和质疑进行答复,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应当安排参加过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规和代理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职人员代理本项目,其中 为本项目负责人(洛阳市市级政府采购工作证编号为,须向甲方出示),代表乙方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受托采购事宜。
(二)乙方在组织实施受托项目时,应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应接受相关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维护甲方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三)乙方依法组织实施受托项目的采购活动,及时向甲方通报进度,保证采购活动的顺利实施。
(四)乙方应当根据现行法规和甲方合理的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拒绝甲方关于招标文件中不合理的资格、商务和技术条款,纠正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内容。
(五)乙方应依法及时答复甲方委托范围内的投标人的询问和质疑。
(六)乙方应当将经甲方确认的拟定的招标文件报送财政部门审核,无异议的方可发布采购信息、发售招标文件。
(七)乙方应当按照洛阳市部分市级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服务项目招标结果和《洛阳市市级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统一服务承诺》承诺的售价发售招标文件。
(八)乙方应当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和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等指定媒体上及时发布采购信息。
(九)乙方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和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交易鉴证书,经甲方签字确认后,公布中标(成交)结果,并负责签发中标(成交)通知书。
(十)乙方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负责采购资料(原件和正本)的整理、归档和保管,并将相关采购资料分别移交给甲方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十一)乙方有义务保守采购活动中的有关商业秘密。
(十二)乙方不得转托本协议委托的事项。
五、双方共同合作的事项
(一)共同编制招标文件,确定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二)开标前按规定共同申请并抽取评标专家。
(三)共同负责投标人的询问或质疑的答复。
六、有关约定事项
(一)本项目代理服务费由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乙方不得向委托人和中标人收取。
(二)评标委员会出具评标报告后1个工作日内,乙方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和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中标结果。
(三)中标(成交)人的确定:甲方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且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人。
(四)在受托期间,因乙方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导致项目被废标的,甲方有权终止委托,如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五)在采购活动中,甲乙双方有关人员如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都应当回避。
(六)甲乙双方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活动,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果的可以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处理,也可以依法提请洛阳仲裁委员会或向采购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约定事项:。
七、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一)本协议签订后,未经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中止或取消采购项目,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二)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对委托协议内容做出变更,签订补充协议。如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原因,致使采购项目发生更改或撤消,本协议应作相应变更或终止。
八、违约责任
双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协议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
九、其他
1、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研究决定。
甲方:(公章)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地址:
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洛阳分公司:(公章)负责人(签字): 地址: 联系电话:
注:乙方和乙方洛阳分公司必须同时盖章、签字,本协议有效。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10.政府采购代理协议 篇十
FJYS-2010
福建优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FUJIAN EXCELLENT BIDDING AGENT CO.,LTD 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华大街道东浦路156号展企大厦21层 电话:38290185-60
1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书
甲 方(委 托 单 位):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
乙 方(招标代理机构):福建优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订约签语:甲方委托乙方为依法组织学生公寓家具采购项目进行询价采购,择优选定供应 商。乙方愿接受甲方的委托,按照甲方的要求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组织公开招标,并协助甲 方做好招标后协调服务工作。甲乙双方就上述订约事项,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本着平等互 利、诚实信用等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总则
1、双方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建立委托代理关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规定。
2、双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实施本次招标。
3、双方本着密切配合、分工协作、保证质量、按期完成的原则,共同做好本项目的招标工作。
二、委托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招标采购的具体内容是:学生公寓家具采购项目,依法组织询价采购,全过程事宜:发布公告、编制资审文件、资格预审、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勘察现场、组织 招标答疑、组织开标会议、定标、编写招标情况报告及双方协商确认的其他内容。
三、招标依据和评标标准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经甲方专家小组审议确定的有关文件及招标必需的其他资料组织招标。甲、乙双方共同予以协商确认,以保证产品质量,报价合理,技术方案响应性、良好的服务承诺和合法资信,作为评标及定标选中成交单位的必要条件。
四、合同签订及价款结算
根据甲方盖章确认的招标结果,乙方协助甲方与中标单位直接签订合同。合同生效后,款项均由甲方与中标单位根据合同有关款项直接汇兑、结算。
五、双方责任
1、甲方的责任:
(1)甲方委派一名项目负责人,全权代表甲方与乙方联系和处理招标过程中的有关事
宜。
(2)甲方负责向有关部门办理项目审批手续。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委托招标项目的背
景情况、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和项目招标所必须的技术资料,并与乙方一起就招标所需进行调研。
(3)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招标项目所需资金落实情况的证明。
(4)甲、乙双方共同负责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乙方对编制招标文件负总责,但编制
过程中甲乙双方必须紧密分工合作。
(5)甲乙双方共同组织为项目招标必须进行的技术交流活动。
(6)参加开标会。
(7)协助乙方组建招标小组、推荐专家(由政府采购办专家库抽取产生)和招标委员
会成员名单。
(8)根据乙方提供的授标建议书和中标人候选人,确定中标人,签署授标建议书。
(9)根据乙方发出的中标结果通知书,与中标方签订合同。
(10)对评标内容及过程保密。
(11)监督招标全过程。
2、乙方的责任
(1)乙方负责组成专项工作组,承办此次招标。按照甲方的委托,精心组织本项目的招标工作,并向甲方通报招标计划和进展,保证招标计划的顺利实施。
(2)乙方负责指定一名项目经理,代表乙方联系和办理招标过程中的有关具体事宜,接受和签收甲方提供的招标所需背景情况、资料、目标、数据及具体要求等。与甲方一起就招标所需进行调研。
(3)视实际需要,招标进度安排由乙方提出方案,与甲方协商后报主管部门审批。
(4)甲、乙双方共同负责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在甲方的协助下,乙方对编制招标文
件负总责。乙方负责对全部招标文件的综合编制、汇总、审核、印刷、装订、发售和解释工作。乙方汇总编制好的招标文件,需经甲方签字认可后方为有效,才能对外发售。
(5)乙方负责发布招标邀请书。
(6)乙方负责组建招标小组,与甲方共同研究确定招标小组的人员组成原则。对经双
方确认的招标小组成员和评标专家的邀请与聘任工作,由乙方负责。
(7)乙方根据实际需要,负责联系公证机关,对开标过程进行监督与公证。
(8)乙方负责与甲方协商拟定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方案),供评招标小组选用。
(9)乙方负责与甲方协商确定招标程序,负责组织招标大会。
(10)乙方负责组织招标小组进行评标,负责安排评标活动的有关事宜。乙方根据招标小
组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向甲方出具中标结果通知书,推荐中标候选人,由甲方确定中标候选人。必要时,乙方负责整理编写招标报告,经甲方同意签字盖章后,联名报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以最终确定中标候选人。
(11)乙方负责向成交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协助甲方与成交方洽谈签订合同等事宜。
(12)乙方负责向未中标单位发出落标通知。
(13)对评标内容及过程保密。
(14)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资料及招投标过程中的资料,并在招标结束后及时向甲方移交
项目招投标的有关资料。
六、有关经费问题:
1、甲乙双方各自承担招标过程中自己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乙方应承担开评标专家咨询费、评标会务开支和场地费等相关费用。
2、乙方直接向中标方收取中标代理服务费,中标服务费收费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收取。
3、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投标人投标保证金,并在招标完成后按有关规定负责退回给
投标人。
七、其他:
1、本协议书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由法定代表人或法人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后生效。
2、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3、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或规定与本协议相矛盾,以国家法律规定为
准。
甲方: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乙方:福建优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11.政府购买服务问题和对策研究 篇十一
关键词:政府购买服务;公共服务;政府职能转变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并趋向多样化,这与传统的单纯依靠政府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很多领域的公共服务存在质量效率不高、规模不足和发展不平衡等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政府购买服务就成为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的切实可行的途径。
一、政府购买服务的概念和意义
政府购买服务(Government Procurement Services)是20世纪6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社会福利制度改革和公共管理改革的产物,至今已有50多年的发展历程。它是指政府将原来由自己直接承办的、为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服务的事项,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交由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来承接,并根据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估后支付服务费用。这是一种“政府承担、定向(项)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的新型政府公共服务提供方式。
(一)政府购买服务是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途径。政府购买服务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现实需要,可以推动政府由全能型向有限型转变、由生产型向服务型转变。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将一部分具有事务性、专业性的公共服务剥离出来转移给社会力量来承担,政府专心承担“决策者”、“提供者”和“监督者”的职能,可以有效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中形成的全能政府思想和政府包揽的做法,有利于发挥企业、市场、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形成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机制,加速政府向政社分离、“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服务型政府转变。
(二)政府购买服务有利于降低公共服务成本,提高公共服务效率。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将竞争性、专业性的市场配置方式引入到公共服务的提供当中,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政府公共服务成本。企业、市场、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在激烈的竞争中获得公共服务的生产权或供给权,有着较强的创新动力。和政府自身生产公共服务相比,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促使其为社会和居民提供更高效、更优质的公共服务。
(三)政府购买服务能推动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通过购买服务,政府能够培育和引导社会组织成立和发展,为社会组织的生存和发展提供资金和活动项目。政府可以通过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对社会组织的服务过程进行监督,以保证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率;政府还可以通过对社会组织提供的服务效果进行评价,帮组社会组织发现不足,不断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促使其实现良性发展。
二、我国政府购买服务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法规不健全。我国政府购买服务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虽然中央与各地陆续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政策,但是与英国、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法规还不太健全。
(二)社会力量承接能力和范围有限。社会组织存在发育不成熟和承接能力不足的问题,一些目前可以推向社会的购买事项难以找到合适的社会组织承接。有些社会组织内部结构不健全,实力偏弱,规模偏小,掌握的资源也很少,高素质专业人员的数量严重缺乏,对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心有余而力不足。
(三)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存在不足。政府部门在与服务提供者签订合同后,往往难以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的评价和监督,致使发生“重投入、轻管理,重资金、轻绩效”的现象。
三、完善我国政府购买服务的建议
(一)加快政府购买服务的制度体系建设。中央政府要研究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与之配套的制度体系,地方各级政府要不断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指导目录等,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原则、购买范围、程序、方式、预算管理、绩效考核等一系列内容,增强制度保障,确保政府购买服务的公开、公平、公正、优质和高效。
(二)大力培育、扶持社会组织的发展。在舆论、资金、人才等方面不断完善社会组织培育政策,建立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引导、培育社会需求旺盛、服务潜力大的公益类社会组织。放宽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准入标准,对各类社会力量承接主体实行平等待遇。提升社会组织自主发展、自我管理能力,促使其成长为具有实质独立地位的市场主体。
(三)建立有效的评估监督体系。构建第三方、服务受众和政府等多主体参与的监督体系,发挥专业机构客观性、科学性优势。构建绩效评价体系,对购买服务进行全过程跟踪,确保服务供应商按合同约定提供公共服务。根据不同项目的属性、成本、管理以及产出特性,分类评价,建立个性指标库。采取定期评估、服务对象回访、满意度测评等方式进行连续性、动态化评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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