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合同法律风险防控(12篇)
1.epc合同法律风险防控 篇一
简论EPC合同条件下承包人风险及索赔
【摘 要】EPC总承包模式是国际工程承发包中普遍采用的一种新型承包模式,在国内建筑市场及现行的《建筑法》中也被积极倡导和推广,发包人通过项目总承包方式转嫁总承包人绝大部分风险,增加了盈利几率。本文主要就国内EPC合同条件下承包人主要风险及索赔因素进行解析与探讨。
【关键词】EPC合同;承包人风险;索赔
引言
EPC合同,是设计-采购-施工(Engineering,Procurement and Construct)的简称,又称交钥匙合同,是一种包括设计、设备采购、施工、安装和调试,直至竣工移交的总承包模式,总承包人须对整个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最终向建设单位提交一个符合合同约定、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在工程实践中,EPC合同模式深受建设单位的青睐。EPC合同模式特点
(1)设计、采购、施工得到优化整合,避免了传统承发包模式中的设计、采购、施工相互脱节,在质量、安全、进度和现场管理以及衔接部位缺乏统一调度和协调等弊端。
(2)合同关系简单,责任清晰,发包人仅仅面对的是一个总承包人,不需要按照传统的模式为项目的勘测、设计、施工、永久设备和材料采购及安装施工另行招标,从而避免了因发包人协调工作不及时或错误而引起多家承包人的索赔的机会大大降低了。
(3)建设成本、工期相对固定,建设单位的投资效益更有确定性。
(4)建设单位风险合理转移,总承包人承担更多风险。
(5)最低性能保障,对总承包人的项目管理能力、总体协调指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提出更高要求。EPC合同下承包人主要风险及索赔因素
加强项目风险管理与控制,是实现项目目标的重要保证。在项目实施阶段,风险管理的目标是尽量避免或减少各种风险所造成的损失,降低对自己不利的因素。承包人在标书编制、合同签定及实施过程中对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等相关条款均要进行认真的研究,对其存在的风险因素作充分的预估、评审,并采取有效措施在商务澄清、技术澄清和合同文件谈判及项目实施中予以落实,做到有效的风险防范和索赔。
EPC项目总承包风险区主要有:业主方额外要求、合同价款的支付因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质量因素、管理不力、工期因素、材料短缺、各种事故赔偿和损失、完成进度计划障碍、操作运转中的问题等,以下主要就其EPC合同内容承包商部分风险及索赔因素进行解析与探讨。
2.1 工程范围的界定
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工程范围界定一定要明确,包括承包人的责任范围与发
包人的责任范围之间的界限划分以及与其他承包人工程范围之间的界定。如果业主方要求增加合同文件工程范围外的内容,要及时做好工程发生的费用,向业主及时索赔。
2.2 工程的性能指标要求
在EPC合同中,发包人为了达到投资预期目标,一般在EPC合同专用条款中对工程性能指标、最低性能指标、相应的检验程序、未达标处理措施、违约责任及拒收标准作出具体的约定。最低性能指标是EPC合同条件下承包人交付的最低标准,是设计、采购及施工所需满足的最低标准,同时也是商务报价和承发包双方最终确定合同价款的基础。如果承包人在完工试验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性能指标,发包人将会根据合同约定责令承包人进行限期整改或拒收,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因此承包人在报价、合同谈判签署过程中首先需评审以上条款及标准合理性,同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如果业主要求提高设备的性能指标,承包人要及时做好工程发生的费用,向业主索赔。
2.3 合同价款的支付
发包人最大的责任是向承包人按时、足额付款。因此合同价款支付是承包人投标和合同评审重要因素之一。如果发包人对合同价款支付有特殊的要求,承包人要在工程分包过程中,考虑支付风险的转移。
(1)承包人在报价和合同签定前必须对发包人的付款能力、合同价款的支付节点、支付比例以及发包人拖延付款的违约责任等进行评审。如属发包人延期付款项目,承包人在评审延期付款节点、比例同时还需评审延期付款担保是否可靠及承包人融资的财务费用及风险。
(2)合同实施过程中如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承包人在通知发包人28天后有权停工或者降低工程进度直至承包人收到相关的证据或者支付。由此增加的费用或工期延误,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提出相应索赔,包含延期付款财务费用。
2.4 工程变更价款的调整
(1)在EPC合同条件下,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在承包人建议和发包人要求等构成合同文件中都已作了明确确定,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包人可能会提出设计变更和调整的要求,从而导致建设项目费用的增加,因此承包方在合同谈判及签署过程中应认真研究合同条款有关工程变更引发的合同价款调整范围及调整方法是否合理。
(2)工程实施过程中,对工程变更收集、整理、分类,对不同的变更作出合理分析与判断,对属于由于发包人原因或发包人风险引起的变更,承包人应及时内向发包人提出费用和工期索赔要求。
2.5 施工现场提供的时间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规定时间提供施工现场,给予承包人进入现场和使用现场的权利,如发包人未能按时提供施工所需现场,使承包人遭受延误和额外费用,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的补偿额外费用及合理利润。包括设备、人员闲置、保函延期、占用资金利息和物价上涨等因素而遭受的额外费用。
2.6 施工现场提供的条件
(1)承包人在报价和合同谈判签署过程中应关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施工场地的提供条件,其中包括:拆迁、场平、交通、施工用电、用水、通信,材料堆放及加工场地等条件,并结合现场查看及施工组织方案,充分考虑施工现场提供
条件对合同价款的影响。
(2)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上述施工现场所需条件,如发包人未能按合同条款约定提供,承包人由此额外增加的费用可向发包人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
2.7 节点及工期拖延的罚款
(1)EPC合同条件下,建设工期及关键节点考核与罚款会比较严格和苛刻。因此承包人在合同谈判和签署前后应及时组织相关技术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项目的总网络计划、关键节点、工期作出合理和有效的策划和编制。
(2)审核合同误期罚款条款的合理性:1)工期与节点的设置是否合理、可行;2)罚款方法和费率是否合理,是否过高,是否重复计算;3)罚款是否规定了累计最高限额
(3)实施过程中充分发挥总承包核心地位和综合管理、指挥、协调能力,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工期延误,确保工程节点和工期的按期完成。
(4)做好过程里中的工期索赔事件的收集、整理,并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2.8 缺陷的责任
(1)为使承包人文件及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条件,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在移交证书注明的日期之后,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限完成扫尾工作,并按照发包人代表作出的指示,在合同期内修补工程缺陷。如此类缺陷属承包人责任,则修补缺陷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2)承包人在合理的或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未能修补缺陷,第一发包人可以自己或者选择其他分包商进行修复工作,并向承包人索赔相关修复费用。第二发包人会同意或者决定扣减合同价款;第三如果缺陷或者损坏致使发包人对整个工程或者工程的某一主要部分利益受损,发包人有权要求返还对整个工程或者该部位已经支付的所有金额并加上财务费用和拆除该工程或部位、清理现场和归还设备和材料给承包人所发生的费用
(3)合同有效期延长:某项缺陷或损害使整个或部分工程或某项主要生产设备不能达到按照原定目的适用程度,发包人可延长合同有效期,相对应的质量保证金也相应延长。
2.9 发包人提供基础数据和资料
发包人应负责提供下列数据和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负责:(1)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预期目的的说明;(2)竣工工程的检验标准和性能标准;(3)一个有经验的尽责的总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4)合同其他部分明确约定由发包人负责的数据和资料。”。承包人依据这些数据而进行的设计或报价,如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变化而造成费用的增加和工期影响,承包人应据此向发包人提出索赔要求。
2.10 延期开工费用的补偿
由于物件上涨等因素,延期开工会造成总合同项目成本增加,所以合同双方应对延期开工可能导致的费用增加补偿条件和价款调整的方式作相关约定,合同签署后,一旦发生延期开工,承包人则可据此提出索赔,规避由此引发的物价上涨等风险因素。
2.11 暂停施工或终止施工的费用补偿
由于地下文物、不可抗力或其他安全、质量等因素考虑,发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可随时要求暂停施工或终止施工,如果承包人由于执行这些指令暂时停工或复工而导致了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承包人应该向发包人提出索赔要求,有权获得工期和费用补偿(承包人原因除外)。
2.12 所在地
应该避免在项目所在地仲裁,争取在第三方仲裁。
2.13 其他风险因素
(1)设备、材料、设计和工艺缺陷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业主索赔风险等
(2)工程所在地的地质外貌、气候、水文等条件;
(3)工程所在地的人工、材料等的供应情况;
(4)工程所在地材料价格指数上涨;
(5)工程所在地的法规、税费、民俗习惯等
(6)突发事故的赔偿和损失等
(7)其他承包人的干扰结语
鉴于EPC合同模式特点,承包人必须加强合同管理,把合同管理贯穿与项目实施的整个过程。发挥EPC总承包优势,有效组织项目团队的报价、合同谈判、设计、采购及施工组织,认真研究和掌握合同的条款内容,分析风险,利用投标策略、商务和技术澄清、合同谈判等规避或降低合同风险。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及相应有效措施,严格审查设计、采购、施工质量;制定科学、合理、可行的设计、采购、施工计划,确保工程各项指标、进度等满足合同要求,有效防范发包人索赔。同时合理地利用EPC合同条款发包人的责任和风险条款,收集索赔事件及资料,抓住有利条件及时地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提高抗风险能力。
2.epc合同法律风险防控 篇二
国外EPC总承包合同风险的主要特点是:
(1) 客观性。EPC总承包项下的风险是不以主观为转移的, 是客观存在的。按照风险因素可划分为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政治风险、技术风险、管理风险。
(2) 高危性。EPC合同最大的特点就是“以固定的合同价格, 在规定的工期内, 完成固定范围的工程”。因此, 在投标阶段可能存在业主招标文件中提供的信息不全面、不准确而引起的投标报价不准的风险, 同时合同不允许因为物价上涨、汇率波动而调整合同总额的可能性, 在项目实施中的各阶段, 如果管理不当、控制力不到位或出现不可预见的风险, 都容易导致项目亏损。按结果属性可划分为:成本风险、工期风险、安全风险和质量风险。
(3) 多样性。EPC总承包模式工作范围扩大了, 总会有一个或几个不是总承包商很擅长的环节, 这明显增加了总承包商的工作难度, 相应的风险也增加了。按项目阶段风险可划分为投标风险、设计风险、采购风险、施工风险、试运行风险。
工程项目的管理是一个多目标、多工序、既复杂又庞大、既分别独立又相互联系的系统工程。现从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设计、采购和施工三个环节主要面临的风险进行阐述。
1 设计环节的风险分析
设计是项目工程建设的龙头, 是项目管理全过程最重要的部分, 是工程采购和施工的基础。从价值管理角度看, 设计管理的价值, 一方面体现为, 优化设计方案可以节省工程采购和施工所花费的费用, 另一方面体现为, 设计方案只有通过了业主的审批, 施工工作才能展开, 能够加快与业主结算工程款项, 加快资金回收, 避免汇率波动风险。设计风险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 设计管理不规范, 设计人员对技术标准的掌握不到位, 对新技术、新材料的了解不够, 设计与市场脱节导致施工难度增大, 采购成本增加或工期拖延;
(2) 设计进度跟不上, 图纸问题处理不及时, 服务意识不到位, 严重制约施工进度, 造成工期滞后, 工期延误罚款以及其他费用的大幅增加;
(3) 图纸到位专业不配套, 导致现场无法施工或造成重大返工;
(4) 设计人员责任心不强, 设计质量差导致设计变更增多, 而设计变更将可能导致投资费用增加, 工期延长, 性能不能或难以达标;
(5) 与业主的沟通不及时、不到位, 体现在双方的语言表达、审查标准的认同常常有出入, 导致业主审查设计方案和图纸的工作滞后, 影响施工进程。
2 采购环节的风险分析
设备材料是EPC总承包项目建设的物质基础, 它直接影响工程的建设周期、质量及费用, 采购费用基本上占整个工程项目很大的比例, 采购费用的控制也是项目部费用控制的关键环节, 采购管理对EPC总承包项目的顺利实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采购环节的风险体现在:
(1) 工程项目的建设周期较长, 根据工程项目总体网络进度计划中规定的进度里程碑要求采购相关的设备和材料, 在不同的时间段, 市场的波动较大, 容易造成设备和材料价格的居高不下, 增大了采购成本风险;
(2) 对EPC总承包项目来说, 规模都比较庞大、结构功能复杂, 设备材料采购量大、种类多、规格杂, 从请购, 到招标、询价, 到采购执行、到货质检, 直到采购结算等一系列的管理, 管理难度大, 某个环节的疏忽, 都很容易造成设备材料的缺陷或遗漏, 对设备的安装、施工造成一定影响, 造成工期延误风险;
(3) 对外承包工程出口的设备和材料是可以办理出口退税的, 但不同供应商的规模、信誉、能力叁差不齐, 应提供的相关配套资料过程中不到位、不及时, 容易影响到出口退税业务的开展和出口退税额的取得;
(4) 由于跨境运输, 且存在船泊运输、进口报验、商检、业主发货确认等诸多问题, 运输过程易受天气、气候等其他客观因素影响控制, 运输存在进度拖期风险;
(5) 设备和材料的买卖合同, 国际通行的结算方式是信用证方式, 交易过程能否严格执行信用证中条款规定的时间和要求, 提交的单据能否符合信用要求决定了能否顺利支付或收取信用证上列明的款项, 如果无法及时收到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在汇率波动较大的情况下, 对项目的收益将有较大影响。
3 施工阶段的风险分析
施工阶段是将设计蓝图变为现实的过程, EPC总承包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较多的不确定因素和风险, 影响到其进度、质量、安全和成本目标的实现, 其风险主要体现在:
(1) 在国外开展施工作业, 一般EPC总承包合同中都约定有使用所在国的企业来负责一部分工程的条款, 但是时常发现项目所在国施工分包商的实力不强, 当地施工队的人员素质、组织管理、协调配合无法满足施工的要求, 影响到了施工的质量、进度和安全。
(2) 与业主及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方面时常存在思维方式和沟通问题, 业主与总承包商往往在施工作业方案、验收、工程结算等等具体环节上出现扯皮现象, 导致已完成工程结算款项迟迟无法取得, 造成总承包商在实施过程中困难重重;
(3) 在国外施工过程中, 对于H S E (即健康、安全与环境) 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 现在民众对环保要求呼声的很高, 如果施工过程中出现了重大意外, 有可能演变为国际政治问题。
4 施工风险防范工程措施
由于EPC总承包合同的特殊性, 合同中已经明确了工程造价等细节, 在通常情况下, 资金是不会再有变更的。对于施工项目部来说, 随时承担着施工成本上涨的风险。因为在具体的工程施工中, 工程项目部要在业主满意的情况下减少施工成本, 在遇到必须增加成本的时候, 要多和业主进行合同研究和沟通交流, 当然也可以通过其他的途径增加收益, 例如索赔等等。具体来说, 施工风险防范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点:
(1) 慎重参与EPC竞标。首先, 承包商要决定自己是否应参加该合同的投标。如果合同条件和其它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自己做不到, 或者风险太大, 就不要投标。因为合同是法律文件, 是严肃的, 对签约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旦签署, 就要认真执行到底。EPC总承包项目涉及面广, 业主都要求固定合同价格和工期, 承包商如果没有足够的综合实力, 即使中标得到合同, 也可能很难完成项目的建设, 最终可能蒙受很大的经济和政治损失, 甚至面临难以收拾的局面。
(2) 认真评估业主财务能力。承包商承担的最大风险就是业主有没有足够的支付能力。当然这种支付能力并不只是体现在业主的个人能力上, 也包括银行贷款, 债券等途径。
(3) 详细进行前期现场调研。对施工现场进行前期的自然条件, 社会条件等的调研, 这些调研对后期的施工会有很大的帮助。调研时要和业主所提供的资料一同进行对比研究。
(4) 对比选择合作单位。EPC项目管理难度很大, 风险也大, 因此在选择合作单位的时候一定要提前了解对方有足够的实力完成任务, 以避免因为合作单位能力低的问题造成总承包商承受巨大的损失。
(5) 采取新技术以降低施工成本。在施工过程中, 可针对EPC总承包合同的特殊性, 结合工程实际, 采取新工艺、新方法, 进行技术和施工方法等方面的改进, 在不降低设计标准的情况下, 多提优化方案, 降低成本。
(6) 把握合同条款, 增加合理费用。E P C总承包商要利用有利的合同条款或合同中解释模糊的条款, 有理有据地提出新增项目, 要求补签合同, 增加费用。
(7) 转嫁部分风险给分包商。EPC总承包商可客观衡量自身能力, 对于有些部分感觉自身能力不足可以将这部分承包给分包商, 同时这也是风险的转移。
5 结束语
工程EPC总承包的市场前景十分广阔, 工程承包企业面临着机遇, 同时也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巨大的挑战, 作为EPC总承包商, 需要认真分析EPC总承包模式存在的主要风险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 努力打造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提升自身的实力, 才能在工程领域站稳脚跟, 实现持续、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魏建雄, 曾浩峙.总承包项目的HSE管理程序及管理要点[J].水运工程.2005, (11)
[2]成虎, 吴九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运作过程和合同分析[J].施工技术.2004, (12)
[3]孟宪海, 赵启.EPC模式下业主和承包商的风险分担与应对[J].国际经济合作.2004, (12)
3.煤炭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机制探讨 篇三
关键词:企业 法律 风险 机制 探讨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市场竞争越来越规范和透明,企业所面临的市场环境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加快提高运用法律手段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显得日趋重要。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预警、防范工作体系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实现企业经营目标的最基本要求,也是企业发展壮大、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对推动依法治企,构建和谐社会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强化法律风险意识和责任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必须依法经营管理、依法开展各种经济活动,这是对企业最基本的要求。可是在我国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经常处于次要地位,事前、事中、事后的系统防范机制多数没有形成,因而,应对复杂的国内外市场环境,在遭受法律风险时往往处于被动局面。国有企业一定要树立强烈的法律风险意识,企业的管理人员一定要注重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法制观念,依法制定重大经营决策,切实将企业改制改组、经营管理、兼并重组、纠纷处理等工作纳入规范的法制轨道。企业的各种行为如改制、并购重组、对外投资、契约合同和产销行为等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法律风险,因此任何企业都要重视风险、防范风险、化解风险。
二、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构
企业为了稳健经营,在生产经营中能识别、控制法律风险,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必须在企业内部配备企业法律顾问和设立专门的法务机构,从事专职的风险防范工作。这是十分重要的。 为此,企业应设立法律事务科负责专项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法律事务科对外可对监管部门的立法、执法行为和监管意见进行参与和应答,对内可负责制定和监督执行企业相应的规章制度并协调内部各成员之间的通力配合,这样从体制上把好了法律风险的第一关。另外, 专业法务人员受过法律专业训练,熟悉现行法律法规,能够以专业化的方式,较早的发现和识别风险类别、等级,以做好必要的风险防范或化解措施。
三、建立和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企业对法律风险的识别、控制、法律纠纷的处理等方面的基础管理工程。企业在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风险机制过程中,运用法律的手段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进行控制和监督,找准自身薄弱环节,明确重点,针对不同的部门、不同的业务、不同的情况制订不同的防范和控制措施,积极主动的防范企业法律风险。
1.建立和完善企业规章制度是建立企业风险防范的重要内容。如果企业没有制度,无章可循,就会导致少数人随意操纵局面,使企业面临风险。加强风险管理就是要加强制度的建设,加强重大投资项目风险预警和防范等一系列的风险管理制度,强调以制度防范为基础,形成规范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环境。随着新形势下法律环境的逐渐转变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只有坚持依法经营,制定和完善重要规章制度,增强法律风险意识,完善工作程序,强化内部管理,才能从制度上堵塞经营漏洞,为企业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2.按照《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力法》的要求,健全法律顾问制度,科学、规范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和厂作流程能有效避免企业法律风险。为此,企业要制定了《法律顾问工作管理规定》下发执行。逐步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企业总法律顾问牵头、法律部门与业务部门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防范组织模式和工作机制,从而加强法律内控制度建设。
3.细化涉及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合同管理、商标专利管理、企业招投标管理、诉讼项目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等企业法律规章制度,逐项执行专门的文件下发执行,文件中重点加强各项专业的要点、难点的管理,进一步完善操作流程,确保各流程控制点的全面到位。
4.突出建立风险预警机制,规避事前法律风险。根据企业整体战略目标确定对风险的分类方法,对各类法律风险进行评分和排序,划分风险高中低等级,提出化解和规避法律风险管理的有效措施,实现法律风险的最小化。针对不同级别的法律风险,重点从风险预警和防范入手,逐步变事后法律补救为事前法律风险防范和事中法律控制。
四、配置一批高素质的法律事务人才
面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在各国企业的竞争较量中,为了及时了解规则、运用规则,企业非常重视法律人才,通过招录和聘请,现拥有一支既熟悉法律,又熟悉企业的专门人才队伍。另一方面,建立企业法律人员激励机制。积极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岗位等级制度、奖惩制度以及定期进修培训制度。另外,创新法律顾问制度,积极探索实施外部法律顾问制度。在当前企业法律人才待遇偏低、高水平人才缺乏的情况下,善于借助“外脑”,形成内外相协调的法律人才体系。
五、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防范法律风险的三大战略就是公司治理、合同管理和知识产权,而公司治理首当其冲。 许多国有企业出现的严重问题,本质原因既不在制度的缺失,也不在监管的失灵,而在于公司治理结构、内控制度和风险防范方面存在的问题。所以,要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仅需要一支高素质的经营者队伍,更需要科学的治理结构和严格的内控制度作保障。在现代企业制度中,要通过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合理配置权限、公平分配利益,明确决策、执行和监督责任,在企业内部形成一种有效的激励、监督和制衡机制。这既是内部管理控制的重要内容,也是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立的基础和有效运行的前提。
六、营造良好的企业风险防范环境
良好的风险防范环境是企业实施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保证。因此,为企业防范法律风险营造一个和谐的环境也显得尤为重要。要注重建立一个诚信和谐的社会。诚信是市场经济对企业的基本要求,是企业的信誉之源,立身之本,发展之基。企业作为经济运行过程中最重要的微观经济主体,其诚信状况不仅直接关系着自身的信誉度,也影响到社会整体的诚信建设。从长远考虑,企业若想建立诚信体系,必须将诚信与企业文化紧密相连。只有通过企业文化建设,营造企业的诚信理念,才能真正地树立诚信观,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使诚信在企业中广泛建立,持久发展。要把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的核心价值理念纳入企业文化管理,形成有利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文化氛围。
参考文献:
[1]新刑事诉讼法热点问题及辩护应对策略,2006.10.
4.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机制 篇四
建筑业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在运行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非常丰富的社会关系和十分复杂的技术与管理问题。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人们的生活节奏不断加快,社会环境瞬息万变,建设工程项目(尤其是大型工程项目)所涉及的不确定因素日益增多,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多,管理者因决策或操作不当所可能导致的风险损失也会越来越大。在建筑市场竞争日益充分而导致的施工企业经营微利化趋势下,企业精细化管理化的时代已经到来。对于企业管理者而言,早日将风险防控机制引入本企业经营管理之中,将会使其最大可能地将企业或工程项目处于“受控”状态,最大限度地降低经营风险,从而最大程度地提高投资效益。在我国目前面临国际金融危机的严峻考验、建筑市场仍然不够规范而导致存在不确定因素增加的情况下,建筑施工企业加大风险防控成本、居安思危,无疑是一种明智的选择。
本文拟对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机制的建立与专业律师在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机制运行中的角色问题进行论述,以供相关专业人员参考。
一、法律风险防控的定义、原则、目标
所谓法律风险,是指企业有关部门、分支机构或者个人由于其履行企业有关管理职责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而导致的可能遭受法律制裁、行政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
法律风险防控是筑施工企业的一项重要管理活动。它是指建企业通过法律风险防控部门(企业设立的专门负责各类法律风险防控职能的部门、团队或岗位)与企业各职能部门、各施工项目管理机构以至企业全体员工通过共同执行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制度,在企业运行过程中实现企业对经营管理活动中法律风险的有效识别和管理,促进全面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确保依法、安全经营,提高经济效益。
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原则是预防为主、安全第一、全程受控。
法律风险防控制度建设是企业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加强风险防控文化建设,并将法律风险防控文化建设融入企业文化建设全过程中对于树立企业全员主动守法、习惯守法、以守法创造价值的经营理念,推行企业追求的诚信与正直的价值观念具有重要意义。
二、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的建立
企业应当建立与其经营范围、组织结构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企业风险防控体系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1、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基本政策;
2、法律风险防控部门的组织结构和资源;
3、法律风险防控计划;
4、法律风险识别和管理流程;
5、法律风险防控培训与教育制度。
相比而言,企业首先要确定各组织机构的法律风险防控职责,它是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机制的基础。
(一)董事会的法律风险防控职责
董事会应对企业经营活动中的法律风险可控性负最终责任,其主要履行以下法律风险防控职责:
1、审议批准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政策,并监督法律风险防控政策的实施;
2、审议批准高级管理层提交的法律风险防控报告,并对企业管理法律风险的有效性作
出评价,以使法律风险防控缺陷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3、授权董事会下设的法律风险防控专员对企业法律风险防控进行日常监督;
4、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法律风险防控职责。
负责日常监督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董事会下设的法律风险防控专员应通过与法律风险防控部门负责人单独面谈和其他有效途径,了解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政策的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监督法律风险防控政策的有效实施。
(二)监事会的法律风险防控职责
企业监事会主要负责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法律风险防控职责的履行情况。如果发现企业经营管理中发现重大法律风险,监事会成员有权依据企业章程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如有必要,可以提交企业股东会形成决议
(三)高级管理层的法律风险防控职责
企业高级管理层应有效管理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其主要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1、制定书面的法律风险防控政策,并根据法律风险防控状况以及法律、法律和规章的变化情况适时修订法律风险防控政策,报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2、贯彻执行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政策,确保发现违规事件时及时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并追究违规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3、任命企业法律风险防控部门负责人,并确保其工作的独立性;
4、明确企业法律风险防控部门组织结构,为其履行职责配备充分和适当的管理人员,并确保企业法律风险防控部门的独立性;
5、识别企业所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审核批准企业法律风险防控计划,确保企业法律风险防控部门与内部审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
6、每年向董事会提交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报告,报告应提供充分依据并有助于董事会成员判断高级管理层管理企业经营中法律风险的有效性;
7、及时向董事会或其法律风险防控专员、监事会报告任何重大违规事件;
8、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企业法律风险防控部门的法律风险防控职责
企业法律风险防控部门应在其负责人的管理下协助高级管理层有效识别和管理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1、持续关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最新发展,正确理解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其精神,准确把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企业经营的影响,及时为高级管理层提供相关建议;
2、制定并执行企业法律风险防控计划;
3、审核评价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各项政策、程序和操作指南的合法性,组织、协调和督促企业业务部门、各分支机构对各项政策、程序和操作指南进行梳理和修订以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制度的要求;
4、协助企业培训和教育部门对员工进行法制宣传、专项法律事务培训,包括新员工的法律知识培训,以及所有员工的定期法律业务培训,并成为员工咨询有关涉法事务问题的常设联络、服务部门;
5、组织制定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程序以及工程项目法律风险防控手册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及时评估企业内部制度和操作指南的适当性,为企业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恰当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提供指导;
6、积极主动地识别和评估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的法律事务风险,包括为企业参与重大项目投标、签订重要合同、制定项目管理规划、进行企业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提供必要的合法性审查,识别和评估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项目管理等活动中的法律风险;
7、实施对有代表性的重大法律事务的法律风险评估和测试,如重大工程项目全程法律
服务,包括全过程跟踪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法律问题处理情况,参加合同交底工作,对于项目实施中的签约行为、签字行为、索赔与反索赔等行为进行规范,及时收集有关可能引起争端事项的相关证据,并进行相应的调查。法律风险评估测试结果应按照企业的内部法律风险防控程序,通过企业法律风险报告流程及时报告,以确保有关问题及时得到处理;
8、针对企业出现的纠纷,包括已经启动程序的诉讼(或者仲裁)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或者其他投诉、群体性事件以及可能发生的有关存在法律风险的争端等,及时向企业高级管理层提出分析报告,确定应对思路,以便及时处理,减少风险损失。
企业法律风险防控部门负责人应全面协调企业法律风险的识别和管理,法律风险防控部门应当根据法律风险防控计划履行职责,定期向高级管理层提交法律风险评估报告。法律风险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报告期法律风险状况的变化情况;
2、已识别的违规事件和法律缺陷;
3、已采取的或建议采取的纠正措施等。
三、施工项目的法律风险防控
建筑施工企业承建建设工程项目既是一种投资行为,更是一种法律行为,因此施工项目的法律风险防控是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核心工作。企业对施工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风险防控,在工程实施中加强风险的控制。
法律风险防控也是企业各层次管理人员的任务之一,企业应在项目组织中全面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建立风险防控体系。
(一)施工项目的法律风险防控计划
针对企业承建的所有施工项目均应在开工建设以前制定施工项目法律风险防控计划。对于中标价款在企业确定的重大项目标准以下的工程项目,项目法律风险防控计划由项目经理部制定,经企业法律风险防控部门审查通过后,上报企业高级管理层批准后实施。对于中标价款在企业确定的重大项目标准以上或者尽管中标价款在企业确定的重大项目标准以下但企业特别确定为重大工程项目的工程,必须由项目经理部与企业法律风险防控部门共同制定项目法律风险防控计划,经企业高级管理层审查通过后,上报企业董事会批准实施。
施工项目的法律风险防控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本项目法律风险防控机构的人员组成、职责范围;
2、项目风险识别方案;
3、项目风险评估方案;
4、风险损失的估计方法;
5、项目风险响应计划;
6、风险预警方案;
7、风险监控方案。
(二)施工项目法律风险防控的职责划分
项目经理部负责人对本项目的法律风险防控承担直接责任。
项目经理部应设法律风险防控岗位,以便及时按照项目法律风险防控计划实施风险防控。重大工程项目应设专人负责法律风险防控。
企业法律风险防控部门应当指导各施工项目的法律风险防控工作,及时收集有关项目实施中的重要法律风险信息,研究处理方案,按照企业法律风险防控计划规定的流程交由项目经理部及时实施。
重大工程项目的法律风险防控工作,应由企业法律风险防控部门派员参与。
(三)施工项目实施中法律风险的管理
1、施工项目实施中出现法律纠纷案件,必须由项目经理部及时出具专项报告,经企业法律风险防控部门审核,上报企业高级管理层批准后实施;
施工项目实施中出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由企业高级管理层统一负责,企业法律风险防控部门负责人与项目经理部负责人分工组织,企业法律风险防控部门具体实施,项目经理部和企业其他部门予以配合。
2、企业承建的所有施工项目的招投标文件、施工协议书、重要的分包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工程保险单等文件均应向企业法律风险防控部门提供备案副本。
企业法律风险防控部门对于项目经理部提供的招投标文件、施工协议书、重要的分包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工程保险单等文件提出的法律风险意见,项目经理部应当及时处理。
3、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果涉及到合同变更、终止等事项必须报经法律风险防控人员审查方案,经审查后方可实施。
四、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绩效的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
1、企业应建立对管理人员法律风险防控绩效的考核制度,主要体现在依据企业各组织机构的法律风险防控职责,定期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实现量化考核,并作为对企业各组织机构、各级人员奖惩的标准。
另外,企业还应建立有效的法律风险问责制度,严格对违规行为的责任认定与追究,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及时改进经营管理流程。
2、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企业应当对各级组织机构和人员实施奖惩制度,即:
(1)对于在促进企业依法经营,避免或者挽回企业重大经济损失,实现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法律风险防控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企业有关部门负责人对于法律风险防控部门不予配合,或者对法律风险防控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打击报复的,由企业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专业律师在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机制运行中的作用
建筑专业律师由于其具备熟悉建筑业基本规律和建筑法律法规的自身优势,同时,建筑施工企业经营的微利化趋势迫切需要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向前期、向纵深延伸。因此,建筑专业律师理应成为建筑施工企业在风险防控中确定法律顾问和咨询专家时的首选。
(一)建筑专业律师是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制度最佳的制定者或者评审者
建筑专业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时,由于其具备较为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理论经验,他们应当是企业法律风险管理部门最佳的指导者,因此由建筑专业律师参与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机制的建立、有关制度的制定或者对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制度的评价,应当能够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从建筑施工项目风险防控的要求看,针对大型的承包项目,建筑专业律师担任项目经理部的风险防控人员或法律顾问,能够及时为项目实施提供全过程的咨询服务。建筑专业律师在为建筑施工企业提供项目法律服务中其可参与的工作如下:
1、项目风险的预测与识别阶段
在该阶段,当风险因素呈现萌芽状态时,建筑专业律师能够运用专业法律知识,及时给项目经理部出具法律咨询意见书,以便找出风险因素及其原因。
2、项目风险的评估与分析阶段
项目经理部通过对建设工程项目风险因素进行评估与分析,能够对各种风险进行定量分析,并估算出各种风险发生的概率及其可能导致的损失大小,从而找到该项目的关键风险,为重点处置这些风险提供科学依据,以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
项目的风险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法律风险。建筑专业律师在给项目经理部提供项目全过程的法律服务中,可以及时从法律的角度进行风险评估分析,为项目经理作出风险处置决策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3、项目风险的处置阶段
项目风险的处置是指项目经理部通过采取具体措施对项目风险进行处理,以解决项目风险给其带来的不利后果。
项目风险处置的方式主要包括:风险回避、风险控制、风险自留和风险转嫁。对不同的风险可采用不同的处置方法,对一个项目面临的各种风险,应综合运用各种方法进行处理。项目风险的处置,对项目经理部进行的项目风险原理而言是最重要的一个阶段,处置方法选择是否得当,直接影响到风险处理效果,影响项目的投资效益。
建筑专业律师以其具备专业与法律相结合的综合优势,可以帮助项目经理部在风险防控方面建立预警机制,有效地规避项目风险;对已存在的项目风险因素,则可以为项目经理部提供法律意见,以确定最佳的处置方法,使项目经理部以最低的成本处置最大范围的风险因素。避免由于风险处置不当,导致各方矛盾激化,而使项目风险不可控制状态,加大项目经理部处置风险、管理项目的成本。
5.epc合同法律风险防控 篇五
防控
内容摘要:依法治国与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之下,法治化、高效化、服务化成为改革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推动烟草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目标和任务。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也亟待引起重视并采取措施加以防控,以创造良好的烟草经营秩序,推动烟草行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许可制度概述当前形势举措
依法治国、简政放权以及商事登记改革的大背景之下、新形势之下,法治化、高效化、服务化成为改革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推动烟草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目标和任务,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中存在的寻租、国家赔偿、公共利益冲突等法律风险亟待加强防范。
一、烟草专卖许可制度概述
烟草专卖许可制度是指烟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民、法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部门规章的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准予其从事烟草生产、销售、进出口经营,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的制度,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制度、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制度、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制度等。烟草专卖许可制度是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的外在表现,烟草专卖许可是在国家普遍实行烟草专卖的前提下对部分主体解禁,授予其经营经营烟草的权利的行政行为。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制度的价值目标主要包括:第一,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烟草属于特殊商品,其经营存在诸如“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等社会任务,不能简单的交给市场自由调配,必须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予以干预,保证正常的烟草经营秩序,使得烟草经营“得位”。第二,烟草专卖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消费者是烟草经营的终点与导向,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必须以消费者需求为靶心,着力降低焦油等烟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为消费者提供更高品质的烟草产品,更优质的服务。第三,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烟草行业的发展为国家带来了重大并且稳定利税贡献,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必须通过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完善,确保烟草行业的健康发展。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授益性行政行为,其针对的是行政机关外部的事项,行政主体是各级烟草专卖主管部门,行政相对人是申请或者从事烟草生产、销售、进出口经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制度的实施应当着眼于行政许可法律关系中的两个主体的良好互动,以及对于申请、审批、监管各个流程的控制。
二、烟草行业行政许可面临的新形势
(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潮流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推动国家法治建设,实现国家治理的法治化成为新时期的重要任务。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依法治烟的要求将越来越高。从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利益相关者来看,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推进,烟草专卖行政相对人以及烟草消费者的法治意识、权利意识不断增强,烟草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积极调整,满足公民更高的权利要求,减少和防止对公民权利侵害的发生。依法治国在国家行政领域的表现就是依法行政,具体到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中则是烟草专卖行政标准许可有据可循、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申请审批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烟草专卖监管依法严格执行。
(二)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行政改革背景
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上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与职能转变方案》中提出,以职能转变为核心,继续简政放权、推进机构改革、完善制度机制、提高行政效能。简政放权,就是要确立政府职能在市场、社会中的公共属性地位,既包括政府向社会与市场放权,也包括上级政府向下级政府放权。简政放权的目的在于更充分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更好地调动中央和地方的两个积极性。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是一个相对封闭的政府权力行使空间,长期以来政府对于烟草经营的控制主要靠行政手段来实现。行政垄断具有效果明显、执行力强的优势,但同时也造就了利益格局固化,最终阻碍本行业发展。这在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中则表现为行政许可程序复杂、监
管薄弱。基于此,烟草专卖行业简政放权势在必行。一方面,简政放权要求烟草行政主管部门,敢于把权力交给市场,以经济垄断取代行政垄断。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另一方面,简政放权并非简单放权,不能一放了之,烟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对烟草市场进行有效引导,换个方位能动发挥职能。
(三)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激发市场活力的宏观政策背景
作为简政放权的“先手棋”,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已于2013年提上议程。2013年10月25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时指出:推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就是要按照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原则,创新公司登记制度,降低准入门槛,强化市场主体责任,促进形成诚信、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放宽市场主体准入,创新政府监管方式,建立高效透明公正的现代公司登记制度,是新一届政府转变职能总体部署和改革方案中又一项重要举措,目的是为了进一步简政放权,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属于商事审批登记的范畴,其设立的高门槛以及复杂程序具有鲜明的“严进、宽管”的特征,将很大一部分民间资本排除在外,使得烟草市场管理不足、竞争不足,导致烟草经营市场秩序的混乱以及市场活力的疲软。基于此,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应成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领域,应当放低烟草市场准入门槛,减少诸如商户间距、总量控制等前置条件,简化办证手续,让更多的主体和资本加入到烟草专卖经营中来,同时加强监管,确保烟草专卖经营者守法经营、烟草市场秩序井然。
三、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中的寻租风险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是对特殊领域的解禁,获得许可就意味着获得了一般主体所不具备的经营权利。从实际工作中来看,申请者的数量远高于烟草行政主管部门能够审批的数量,烟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过程中占有绝对优势地位,部分申请者基于自身利益考量为了获得烟草专卖经营许可向相关人员寻租,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基于优势地位向申请者索贿,为腐败提供了推动因素。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中出现腐败的原因主要是两方面,一方面,部分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工作权力划分不清晰,职权干预过重,审批环节繁琐,留
下大量寻租空间;另一方面部分烟草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把国家行政许可权力当成自己的特权,对问题的严重性认识不足,从而走向公权私用,以权谋私的违法犯罪道路。
(二)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中的国家赔偿风险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中国家赔偿的对象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烟草经营申请者,《行政许可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此种情形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国家赔偿请求权主要来源于烟草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履行职责,使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得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权利受到损害。烟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保障烟草经营许可申请者的正当权利,依法为其提供便利条件。另一类是消费者。《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主管部门作为国家权力的行使者,其对烟草经营者的行政许可意味,相关经营者符合经营条件,具备经营资质,消费者基于对国家行政权力的信任而消费,因烟草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而遭受损失的,有权依据信赖利益向烟草行政主管部门请求国家赔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一方面应当严格依法发放经营许可,把不符合相关经营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挡在烟草市场之外,另一方面应当加强已发放许可证的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严格处罚违法从事烟草经营的卷烟零售商户,撤销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商户的经营资格,保证良好的烟草市场经营秩序,为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消费环境。
(三)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中的公共利益冲突风险
烟草是一种及其特殊的商品,有害于身体健康,有益于政府财政,烟草专卖经营许可一直就走在公共利益的边缘,稍有不慎就会触及社会公共利益,存在引发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风险。《烟草专卖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加强对烟草专卖品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烟草制品的质量,降低焦油和其他有害成份的
含量。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烟草行政许可必须进行公共利益的考量,守住红线,在公共利益的边界范围内,既要考虑国家财政收入,又要衡量社会效益,合理有序行使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权力。
四、完善烟草行政许可工作的举措
(一)降低烟草市场准入门槛
降低烟草市场准入门槛重在协调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断腕之行。一方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自身权力的控制,依据《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明确自身权限范围,将本不属于自身的权力交还给市场,明确权力清单,并对社会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另一方面,严格控制前置条件的设立,不得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之外增加审批条件,严令禁止烟草行政主管部门任意设定前置条件。另外,目前个别地市正在积极探索的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负面清单”制度值得尝试。“负面清单”制度的推行,将进一步扩大烟草行政审批在科学配置资源、服务市场主体、满足市场真实需求方面的正向作用,有利于实现市场资源的充分竞争、推动市场主体的优胜劣汰,更有利于烟草行业提升经济运行质量。
(二)强化烟草部门服务职能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主管部门职能的转变实际上是管理型部门向服务型部门的转变,是简政放权的要求。第一,公开许可内容,通过公示栏、电子查询系统或者互联网等方式,全面公开所承担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信息,包括每项许可事项的管理办法、服务指南并及时公布行政审批的受理、进展情况和结果等,依法保障申请人知情权。通过设立咨询电话、在线应询、电子邮箱等方式,及时提供咨询服务,方便申请者查询。第二,在依法的前提之下,尽量简化申请审批程序。减少内部行政审批事项,向一线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工作人员下放权力,部分事项当场审批;对于材料不齐全的申请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加强综合服务,实行一站式服务。第三,强化审批时限制度,规定期限内完成行政审批事项,是否给予行政许可都应下发行政文书,努力提高办事效率,在保证审批质量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方便群众,减轻申请者的经济负担。第四,加强内部督查,规范工作人员行为。严格治理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和吃拿卡
要的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坚持公平公开原则,同等条件的申请者同等对待。
(三)推进烟草专卖许可后续监管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既要“守好门”,又要“看好家”,前者是指申请审批,后者是指事后监管。实践中部分烟草行政主管部门更倾向于“守门”,而忽略了“看家”,对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严进宽管”,使得部分经营者在获得行政许可之后,实际经营中并未达到相应要求,许可证沦为摆设甚至沦为他们违法违规的挡箭牌,严重冲击了正常的烟草经营秩序。因此,必须加强对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的事后监管。对于烟草专卖经营许可主体经营资格进行年度检查和定期抽查,对于烟草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处罚并及时纠正,对于存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销售假烟、走私烟等严重违法行为的经营者及时撤销其经营资格,存在犯罪可能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另外,依法查处无证经营烟草者,保护烟草专卖许可证持有者的正当利益,为烟草行业创造良好的秩序。
(四)加强烟草专卖法制宣传培训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法治化实现的前提是要有具有法治素养的参与主体。一方面,加强对烟草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系统法律法规培训,使得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明确相关业务要求,以及违法操作所要承担的责任。要定期开展对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建立对于相关业务以及程序熟练掌握、能够严于律己的行政许可执法工作队伍。另一方面,定期对烟草专卖零售商户集中进行培训,对于典型违法经营行为定期通报,增强烟草专卖许可证持有者能够明确其被许可经营的范围以及违法经营所要承担的责任,增强经营者的法律意识,逐步引导建立诚信守法的烟草经营者群体。
参考文献:
1、《中共十五大报告》
2、魏琼:《简政放权背景下的行政审批改革》,《政治与法律》,2013年第9期,第58页。
6.epc合同法律风险防控 篇六
【摘要】当前我国公司注册已经没有最低注册资金的限制,同时注册资本由以前的实缴制也转变为了现今的认缴制,这是我国最新颁布的《公司法》当中所做的规定。由于准入门槛不高,再加上相关监管法律效力和管理手段还不够健全,这就存在一定的潜在隐患。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有利有弊,其中主要表现在市场交易动荡以及债权人利益不好保证。如何让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障就成了急需思考的问题。本文会对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相关改革政策以及法律风险展开全面分析,并对我国当前法律风险进行整体规制。
【关键词】公司注册资本;法律风险;资产信用
一、引言
在当前社会经济持续提升的环境之下,我国国务院会议上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制度进行改革,由此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的门槛被降低,公司自治权利得以强化。不过,《公司修正法案》中只有针对资本登记制的改革措施,这就造成了认缴登记制和当前公司的登记操作规则出现偏差。而在我国,对于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后所造成的风险却并没有很好的防控方式,可以说我国该方面的法律条例是空白的。
二、何为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
(一)概念界定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资本指的是公司正常运作所需要具备的物质条件。从法学的定义上来看,资本指的是注册资本,也就是说有记载的公司各股东出资而来的公司财产。大陆采用的是法制资本制,该制度之下,公司设立之初就应在章程中标注公司总资本,并且由股东认足,同时实缴实收。英美法形成了授权资本制,要求公司设立之初就应在章程中标注公司总资本,但是对于发行没有具体限制。大陆融合授权资本制度完善了法定资本制,形成了折中资本制。
(二)发展历程
我国公司法于1993年首次颁布,此后经历了四次大修订。我国公司法当中对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由无要求到有要求再到低要求,最终形成今天的无要求。在1993年公司法初颁布时,着重强调注册资本要和实缴资本统一,之所以有如此严格的规定,这也是因为我国饱受资本不实的困扰。由于法规不健全,相关部门对于股东出资和验审不到位,导致大量的皮包公司出现,严重危害社会经济。该阶段颁布的公司法对于规范运作有一定的作用,但是无法脱离计划经济。对《公司法》的修正,是在上一次的基础上更趋向于“分期缴纳制”,其中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发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对等。而的修订主要就是降低了注册资本登记的`准入门槛,同时也取消了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批资金额度的规定。
三、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的风险隐患
(一)废除最低注册资本制
基于资本信用之上,最低注册资本的设计是一种担保手段,如果公司无力负担债务,那么公司最低注册资金便作为保证金来抵押债款。这项规定的设立初衷是为了维护交易市场的稳定,这是一种承担财产责任的体现。之前说到立法者使用了资本信用,所以,他们通常会把维护债权人的权益当成最重要的立法任务。不过在随后的发展过程中,事实证明这种方式对于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来说并没有起到很好的保障作用。
(二)由实缴登记制到认缴登记制
在当前的法律制度中,原始法定资本制和法定资本以及授权资本是最主要的三种注册资本缴纳制度。在原始法定资本制当中,公司成立之初,股东需一次性认缴注册资本同时还要一次性足额实缴注册资本。在法定资本的制度下,需要股东在公司设立之初一次性认缴注册资本,不过对于实缴注册资本未做过多限制。而在第三种授权资本制度之下,对于认缴注册资本和实缴注册资本,都未做严格的限制。对于几次改革中主要的规则变动可见图1:
由实缴制到认缴制,是从模式到资本到缴纳方式再到后续出资等一系列的内容重新定义。股东确认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后,将记录在册,同时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并公之于众。债权人等可以对公司信息进行查询,注册资本限额也不再是从事市场经营者的限制条件,这种制度激起了社会上的创业热潮,经济市场看起来呈现出一片欣欣向荣的景象。
(三)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的施行效果
由于市场准入限制的降低,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迎来了发展的热潮,企业投资规模变大,大型企业越来越多的浮现出来;创业者人数成倍增长,企业数量激增;从全国范围内来看,市场主体呈现稳定状态,这些新增的登记企业其增长势头稳健、快速。相较于20,企业登记注册同期增长六成以上。主体规模不一也是该制度之下的另一明显特征。这些新注册企业当中有三成都是一万元之内的注册资本,不过与之相对的是,这些企业均可开展上万到上千金额的交易,这种情况下,就难以保证公司的信用问题。越来越多的公司出现欺骗行为,由此带来的是相关公司债权人侵权的案件越来越多,让社会经济受到巨大的打击。由于市场信用状态的失衡,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案件层出不穷,在这些民商案件中,三成以上都牵涉到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损。在这样一种失信的环境下,造成的是信用上的恶性循环,如果不抓紧制定管制措施,这个危害将会是大范围的。
(四)法律制度并未随着我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改革而健全起来
解除公司的注册资本限制对于公司来说就是不需要前期投入资金即可成立公司。这种情况之下,潜在的风险和隐患会在制度施行之后逐步浮现,潜在风险的源头就是因为在设立之初未对每一个公司的经济实力展开全面调查。这种类型的公司多半都是极少的注册资金成立起来的,因为注册门槛低,所以同一个人可以申请多家公司,为以后的不法行为布局。而当前我国的《公司法》中对于股东的责任追究制度的设定还不健全,市场上一系列的违规违法现象也很难通过公司法来追究每一个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另外在法律制度中,失去了交易担保功能就让交易对象无法判断一个公司的实力,在出现违约现象时,也无法通过将违约一方公司注册资金转变为担保资金来进行赔偿,这就出现了市场交易当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真空模式”。另外,商事主体行政监管方式老旧也造成了层出不穷的弊端。
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改革后的法律完善
完善行政处罚公示制度和改革商事主体的行政监管方式以及设立多元化的信用评估体系,是完善公司注册登记制度之后的法律条例所需要考虑的几个方向。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设立的重要目标就是对交易过程展开严密的监督,对于这方面制度,可以考虑从明确公司行政处罚公示范围和相关豁免制度以及行政处罚判决书等几点入手。在商事的主体行政监管模式上可以产生大胆的创新改革,在对事中和事后进行严格把控的同时,灵活使用多种类型的调节方式,将在市场上大受欢迎。行政调节能够补充执法行政,在非强制的情况下,起到行政制约的目的,让行政调节起到重要作用,成为市场稳定发展的一道护身符。
五、结束语
随着公司法的几次制度改革,让创业者有了更多的机会,让市场投资业迅速发展起来,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市场经济发展前行。不过改革并非一朝一夕之事,对于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来说也是一样,伴随改革而来的是相应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导致出现潜在的市场隐患。但这并非仅是政府方面的原因,市场经济当中的信用体系需要各方维护,让债权人能够享受到合理的司法保护。
(哈尔滨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 哈尔滨 150040)
参考文献:
[1]赵旭东,公司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范健,王建文.公司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3]杨立新,合同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4]雷兴虎,薛波.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现实评价与未来走向[J].甘肃社会科学,(2):122-127.
7.epc合同法律风险防控 篇七
由于分析内容丰富, 现以连载方式刊登, 本期将刊登工程总承包合同的风险分析与防范的第三部分, 敬请读者关注。
(接上期)
四、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的一般责任划分的风险分析与防范
工程总承包合同是明确发包人、承包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的书面协议, 在工程总承包中划分发包人与承包人的责任是非常复杂的, 既有涉及工程总承包全过程的责任划分, 又有就工程总承包中某一阶段的责任划分, 本文将涉及工程总承包全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的责任界定为一般责任, 其内容主要包括发包人分别发包及承包人联合承包的合作责任、法律适用责任、标准采用责任、行政许可手续办理的责任、项目管理人员的委派与职权责任、沟通与项目文件保管与提供的责任。
发包人与承包人的一般责任划分不仅关系工程总承包的全过程, 而且直接关系到工程总承包合同履行能否顺利进行, 如果一般责任划分不公平或不明确, 将给承包人带来极大风险, 因此, 防范发包人与承包人一般责任的风险是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承包人特别关注的内容之一。
发包人与承包人的一般责任划分的风险, 主要有:一是同一个项目中既有承包人的工程总承包, 又有其他承包人的工程承包, 承包人与其他承包人之间的责任划分不清的风险;二是工程总承包是由多个承包人组成的联合体进行的工程总承包, 联合体各方的共同及各自的责任划分不清的风险;三是在工程总承包过程中适用的法律无约定或约定不清的风险;四是在工程总承包过程中采用的标准无约定或约定不清的责任;五是工程项目的行政许可手续办理的主体、范围及协助的约定不清的风险;六是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的项目负责人的条件、委派程序、职责权限约定不明的风险;七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沟通的语言、形式及项目文件的保管与提供约定不明的风险。
防范发包人与承包人的一般责任划分的风险, 应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一) 关于同一个项目有多个承包人的风险防范
首先, 应当在工程总承包的范围与内容条款中明确划分总承包人与其他承包人的责任范围。
其次, 总承包人应当根据工程总承包合同和发包人的书面要求为其他承包人提供包括总承包人的设备、总承包人负责的临时工程、施工现场的进入等服务。
第三, 如果上述服务增加了工程费用, 应当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或由总承包人及时提出工程费用变更函包括时间、方式及费用增加额等, 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及时进行洽商。
第四, 尽管提供了上述服务, 但施工现场的总负责人仍由总承包人负责, 总承包人应当加强管理, 做好协调服务。
(二) 关于联合体承包的风险防范
首先, 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联合体各方的责任, 或联合体各方签订书面联合体协议作为工程总承包合同的附件。
其次, 联合体各方在合同或协议中应当明确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联合体各方对发包人应当承担共同的连带责任。
第三, 应当在合同中、协议中或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对联合体各方有约束权的总牵头人或总协调人。
第四, 承包人改变其联合体组成应当事先经过发包人的书面同意。
(三) 关于总承包工程适用法律的风险防范
首先, 应当明确总承包工程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的法律, 国内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符合中国的法律, 国际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国的法律。
其次, 应当明确总承包工程的适用法律是广义的法律范围, 在国内总承包工程适用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政府规章, 国际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适用的法律包括所有全国性的法律、条例、法令和其他法律, 以及任何合法建立的公共当局制定的规则和细则等。
第三, 应当明确总承包工程适用的法律内容包括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
第四, 应当明确总承包工程适用法律的时限, 总承包工程适用的法律应当是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之前30日的有效法律,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法律变更, 承包人应当适用修改后的法律并且在工程移交发包人时工程应当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
第五, 承包人应当对总承包工程适用法律的正确性负责, 发包人负有对承包人要求的, 对取得与合同有关的, 但不易取得的工程所在国的法律文本提供合理协助的义务。
(四) 关于总承包工程采用标准的风险防范
首先, 明确总承包工程应当采用工程所在国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承包人有义务遵守。
其次, 对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 包括国内工程是否采用国外工程建设推荐性标准或国外工程是否采用本国工程建设推荐性标准或本国以外的工程建设推荐性标准等, 在总承包工程中是否采用应当在发包人要求或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 承包人对于约定采用的标准是否适合本工程或符合法律规定负有审查义务, 并承担一定责任。
第三, 对于总承包工程中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工程建设标准时, 发包人应当提出明确的技术要求, 承包人应当按照技术要求提出实施办法, 发包人一般应当对其技术要求的正确性承担责任, 但对于国际工程承包来说, 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的约定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当对实施方法的正确性承担责任。
第四, 应当明确总承包工程适用标准的时限及新标准的使用方法, 总承包工程适用的标准应当是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之前30日的有效标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标准变更, 对于强制性标准, 承包人应当使用修改后的标准, 但对于非强制性标准是否采用应当由发包人决定, 承包人应当事先向发包人提供建议。
第五, 应当明确总承包工程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所存在的相互矛盾的情形, 以及其处理原则, 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一般约定应执行本行业或本专业最严格要求的标准, 但发包人另有要求的除外。
(五) 关于行政许可包括审批、执照、批准、备案等手续的办理的风险防范
首先, 应当明确发包人、承包人各自办理行政许可手续范围, 在国际工程总承包过程中, 有关永久性工程规划许可及其他发包人承诺的许可手续由发包人办理, 其他在工程承包过程中的行政许可手续由承包人办理;在国内工程总承包过程中, 项目立项、建设用地规划、规划意见书等由发包人办理, 其他达50余项行政许可手续的办理由承包人办理。
其次, 应当明确行政许可手续办理的费用承担, 一般是由谁办理手续就由谁承担相应的费用, 承包人在进行工程报价时应当包括此部分的费用。
第三, 应当明确承包人在办理包括工程承包许可、进出口关税等行政许可手续时, 应承包人的要求, 发包人有义务提供合理协助。
(六) 关于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委派与职责的风险防范
首先, 发包人委派项目负责人应当注意:一是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资格和相应能力;二是发包人应当将其委派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地址、任务和权力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或提前14天书面通知承包人;三是项目负责人除非有须经发包人事先批准的专门约定外应具有合同约定的全部权力, 但无权修改合同、无权终止合同;四是项目负责人的任何批准、同意等不应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应当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不影响发包人拒绝接受承包人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工作、设备、材料;五是项目负责人有权书面委托或撤销其助手, 助手应在明确的范围内履行职责;六是项目负责人或助手的指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七是发包人有权更换项目负责人, 但应当提前通知承包人, 如承包人有详细依据, 可以提出合理的意见;八是如果发包人委托监理公司进行监理, 总监理工程师的委派与职责应符合上述要求。
其次, 承包人委派项目经理应当注意:一是承包人应授予项目经理根据合同采取行动所需的全部权力;二是项目经理的任命应当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或经过发包人的书面同意;三是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 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四是应当明确约定项目经理是否将其全部时间用于指导承包人履行合同, 如在黄皮书中有此约定, 但在银皮书中没有此约定, 具体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约定;五是项目经理可以书面委托或撤销其助手, 助手应在明确的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三, 应当明确承包人的人员条件与撤换条件, 承包人派驻项目的人员应具有相应资质、技能和经验。发包人要求撤换承包人的人员的条件包括:经常行为不当或工作漫不经心;无能力履行义务或玩忽职守;不遵守合同规定;坚持有损安全、健康或有损环境保护的行为。
(七) 关于沟通与项目文件照管与提供的风险防范
首先, 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沟通, 一是明确沟通的主体, 应当为发包人与承包人派驻项目的负责人;二是明确沟通的语言, 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语言进行沟通;三是沟通的形式,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 (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等;四是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回复的期限, 对于需要发包人书面答复的内容, 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及时答复。
其次, 关于项目文件的照管与提供, 一是应当明确文件的范围与内容, 此处文件即承包人文件是指承包人为完成工程准备与工程设计、采购、施工、试车和操作维修等与承包人工作有关的设计、数据、计划、规格、流程、图纸、手册、项目管理以及其他技术性文件。二是应当明确保管责任主体、期限及份数, 承包人对上述文件负有保存和照管的责任, 直到发包人接受为止, 承包人一般应当向发包人提交一式六份。三是应当明确文件的提供与使用, 发包人有权在合理的时间使用这些文件, 承包人应当提供。四是应当明确文件的错误与缺陷的通知, 一方发现上述文件有技术性错误或缺陷, 应当有义务立即将此错误或缺陷通知另一方。
8.epc合同法律风险防控 篇八
关键词:事业单位;合同管理;风险防控
合同作为保障交易双方利益的一种法律手段,在经济交往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行政事业单位属于中国特有的组织机构,因其特殊性,致使管理上的责任模糊,失职追究不严格。就合同管理而言,少数行政事业单位因签订合同对内容条款的疏忽、用词不严谨或对合同管理不严格,产生单位经济业务风险。因此,合同管理有必要成为行政事业单位风险防控需要关注的重点。
公司合同管理中的风险点及其控制为规范公司合同在签订、履行过程中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现对公司合同管理中的风险点作以下提示:
一、合同的签订
1.对方主体资格的审查
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对方单位的主体资格、相关业务资质、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如项目部、业务部、分支机构等)签订合同,不得与不具备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如房地产开发资质、建筑施工资质、广告经营资质等)的单位签订合同。为此,公司应在合同谈判前取得对方的经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对方公章)。公司一般不得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合同,应经公司法务部门同意。
2.对方履约能力的审查
公司不得与对方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根据合同的性质,可以从对方单位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对方单位的员工总数、荣誉证书等方面,对其履约能力做出综合判断。
3.本方履约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的审查
签约前公司应审查自身作为相关合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是否具备相关经营资质,是否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需要相关部门配合的是否已经协调妥善,如,合同拟约定的资金支付计划,是否已由财务部门认可可行。
4.合同的形式
公司訂立合同,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订立正式的合同书。由于传真件的证据效力在法律上存在不确定性,有关书面合同签署后必须取得合同原件,并妥善保存。
5.签订合同前的批准和授权
按规定须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才能签订的合同,必须经批准后才能签订。按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必须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才能签署的合同,必须取得相关决议后才能签订。比如,《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二、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的风险
合同是随着经济发展而产生的一种必然产物,是现代化交易进行的一种重要方法和手段。合同管理是指合同参与的双方根据所签订合同自觉地履行其职责和义务,为实现共同目标而努力。合同可以有效地对双方进行约束,但与此同时,合同也具有潜在的风险,签订合同就势必要承担相应的风险。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风险的出现主要是由于单位在制定和履行合同时没有进行细致的规划和管理,没有风险意识,以致出现的结果与预期目标产生区别,导致承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
三、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的风险原因
1.在签订合同时,行政事业单位的法律意识缺失
行政事业单位的法律意识不强,在签订合同时,经常出现使用不规范格式的合同书、合同未注明具体的签订日期、未明确标出合同签订双方,或者出现口头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增加合同管理的风险,造成单位经济损失。
2.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合同不规范、条例不明确
在行政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合同的条例不够明确,容易产生歧义;合同的相关条款不够全面,有漏项;合同的付款方式未明确,或签订的合同的付款方式不利于单位资金的支付,不利于财务筹措和使用资金;合同的条款表述不够明确等现象的出现。一旦发生纠纷,就会难以判断双方的责任。
四、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合同管理的风险防控
1.树立法律意识,熟悉签订合同的流程
(1)在签订合同之前,要对对方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对签合同的另一方单位的主体权限、业务资质、企业性质、履行能力和信誉进行关注和调查。确认对方有营业资格证等相关证件。一般情况下,公司不能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
(2)比较对方履行合同的能力。调查合同签署方是否有履行责任和义务的能力非常的重要,不能与无法承担民事责任的公司进行合同的签订。
(3)签订前做好自身主体资格的审查和承担能力。在与对方签订合同前,行政事业单位要审查自身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合同签订的相关法律、本单位是否具有偿还能力以及合同签订的资金是否得到财务部门的批准,是否有资金保障。
(4)签订书面形式合同。首先,在签订合同前要对合同上所有的条款进行仔细的检查,确保无误后再签订合同;其次,在签订正式的合同时,要关注空白处,以免给其他人加入其他不合理条款的机会;再次,在签订前期合同时,应要求对方先加盖公司公章;为了减少风险发生的概率,双方都应采用钢印章;最后,要在合同正式签订后,对签订的合同进行现场鉴证,以免日后由乙方自行改动合同,以此保障单位的财产安全。
2.明确应签订合同的经济活动范围和条件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中应以明确的条款界定经济活动的范围,如对经济业务事项有特殊要求,应在格式合同的基础上加以补充。
3.实现合同归口管理
合同签订后应及时交合同管理部门、监督部门和财务部门。
(1)应指定专门的部门、专人管理合同;对合同实行统一连续编号;
(2)建立单位的电子合同,把所有的合同电子化,扫描存档,编制目录以利于查阅和比对。
4.有效监控合同履行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的签订应有单位的监审部门参加。对大金额的付款合同的履行,监审部门应实行全程跟踪审计;对单位收入合同,建立合同抽查比对制度,了解合同款入账情况,减少单位呆账的发生。
5.建立合同纠纷协调机制
在合同中要有条款,明确产生纠纷的处理方式。
五、总结
9.EPC(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说明 篇九
EPC(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说明
“合同能源管理”(简称EPC)是指从事节能服务的企业(简称ESCO)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包括:节能诊断、项目设计、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确认等一整套的节能服务,并从客户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逐步收回投资和取得合理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EPC—Energy Performance Company,从事节能服务的企业称为
ESCO--Energy Service Company,又称节能服务公司,是一种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的专业化公司。ESCO与愿意进行节能改造的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向客户提供节能诊断、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和材料采购、工程施工、人员培训、节能量监测、改造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服务,并通过与客户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或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或承包整体能源费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并获得利润,滚动发展。
在合同期内,节能设备为ESCO所有,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和后续全部节能效益全部由客户享有。
EPC模式带给能耗企业的效益:
1、能耗企业不用资金投入,即可完成节能技术改造;
2、节能工程施工完毕,就可分享项目的部分节能效益;
3、在合同期内,能耗企业的客户支付全部来自项目效益,现金流始终为正值;
4、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和后续全部节能效益归能耗企业;
10.国际工程EPC合同付款条件探讨 篇十
关键词 期中付款 最终付款 付款方式 币种和汇率 预付款一、一般付款条件
国际EPC工程合同的支付,一般是分为期中付款和最终付款。
(一)期中付款的申请
承包商应在每月月末,按业主批准的格式,向业主提交期中付款的申请报告,详细说明承包商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款额。期中付款以月完成实际工程进度量为依据,按照业主批准的费用和进度分解表的权重和进度测量程序,计算月进度款支付额。支付文件包括:EPC百分比权重分解表、EPC进度测量程序、发票程序和形式发票格式、监理签字的完成进度报表及其他进度证明支持文件。
在收到并认可履约保函后,业主应在收到承包商的期中付款的申请报告后28天内,颁发期中付款证书,包括应付款给承包商的已经批准的发票票面上无异议的款额,并减去已批准的发票票面款额的5%作为保留金;业主应将发票上由任何款额而发生争议的特殊原因书面通知给承包商,并在颁发期中付款证书后28天内支付进度款。
当已颁发临时验收证书,且工程已通过所有规定的试验(包括竣工后试验)时,应将保留金的50%付给承包商。在颁发最终验收证书后,应立即将保留金未付的余额付给承包商。
(二)最终付款的申请
在收到最终验收证书后56天内,承包商应按照业主批准的格式,向业主递交最终付款的申请,向业主提交其最后的进度付款发票,及由业主扣留的保留金余额的单独发票和任何其他应付的或补偿的但还未付的款额的单独发票,并附结清证明和其他证明文件。业主在收到所提交的最后发票的28天之内,经过审核下列条件后,应支付这项款额给承包商。
最终付款只有等到:承包商已经向业主提交了承包商授权代表签字后的放弃留置权和放弃索赔的弃权声明书;业主证实承包商已经全额支付了各类款项给分包商、供货商和雇员。
二、付款条件中应关注的问题
(一)付款方式
月进度付款方式
月进度付款即以实际完成的实物工程量、进度测量程序为计算依据,按月申请期中付款,是付款的主要方式。按月进度付款方式,付款与实际完成工作量相匹配,付款及时,承包商的资金压力较小,但付款程序和计算比较复杂,适合大型国际工程EPC项目。采用月进度付款方式,需及时报业主批准费用和进度分解权重表、EPC进度测量程序、项目发票程序和形式发票格式。因为,上述程序文件是期中付款的申请报告的基础文件,是按时进行期中付款申请工作的基础。
里程碑付款方式
里程碑付款方式是在进度计划的关键路径上设一定数量的完整里程碑,以完成完整的里程碑为依据,作为合同分段计划目标和期中付款的时间控制点。采用里程碑付款方式,能准确地知道什么里程碑点付多少款,有利于资金筹措和简化付款程序。但如果里程碑制订不清晰或不合理,则进度款的支付不匹配和不及时,承包商的资金压力较大。适合在单项工程项目中使用。采用里程碑付款方式,需特别注意进度计划的关键路径上设定的完整里程碑点,每一个完整里程碑的费用和进度分解权重。例如,某国际工程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进度付款完整里程碑如下:
对于上述里程碑付款权重表,我们在合同谈判时提出的修改意见是提高前部分的比例。如1#项的预付款提高到10%;另一方面。细化每一项完整里程碑,使承包商获得较快的付款和好的现金流。形成比较合理的进度付款 完整里程碑。如下表(其中2#、3#、4#、5#项未将细化后的完整里程碑列出)。
(二)付款时间
按照一般付款条件,承包商应在每个月末后,按业主代表的批准格式向业主提交进度款申请书。业主代表应在收到进度款申请书和证明文件后28天内颁发期中付款证书,之后28天内付款。因此,通常情况下,承包商最长可以在56天内,从业主处获得期中付款。在实践中,应关注的问题:
审批的时间
如,在某国际工程项目的原合同条款中。关于支付的条款为:“承包商应在每个月末后,按业主代表的批准格式向业主提交进度款申请书,业主代表应在收到进度款申请书和证明文件后进行审批,在审批同意后42天内付款”,该条款没有规定审批的时间,业主可以无限推迟付款时间。所以应该修改为,业主代表应在收到进度款申请书和证明文件后28天内审批并颁发期中付款证书,之后42天内付款。
什款的时间
上述付款条件中审批同意后的付款时间原为42天,比一般的付款时间长,实际我们最终改为:业主代表应在收到进度款申请书和证明文件后28天内审批并颁发期中付款证书,之后28天内付款。
(三)货币和汇率
国际工程中货币汇率的风险极大。例如,近几年,美元兑哈萨克斯坦坚戈的汇率基本保持在120-121之间,相当稳定。但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世界油价急剧下跌,导致以石油出口为主的哈萨克外汇储备急剧下降(从300亿美元下降到150亿美元),为保护其外汇和黄金储备,增强该国制造业的竞争力,哈央行决定货币贬值,以缓解央行耗费外汇储备维护坚戈汇率的压力,并改善该国出口企业的财务状况。2009年2月4日,哈国中央银行突然宣布允许该国货币贬值25%左右,并在+3%区间浮动。对外国公司采用当地货币坚戈签订的合同,造成重大的损失。因此,在实践中,应关注的问题:
币种的选择
币种的选择原则首先是考虑通过对影响汇率变化的经济面因素、政治面因素、市场面因素进行分析,预测汇率变化趋势,选择货币种类。当汇率变化趋势难以判断时,应尽可能考虑采用硬通币。有些国家对于合同签订的货币有法律规定,如,哈萨克斯坦法律规定,外国公司在当地注册的子公司签订的合同,必须用当地货币签订合同,而外国公司在当地注册的分公司签订的合同,可以采用美元合同,这是就应根据风险分析,选择签订合同的主体。
不同币种的百分比
在有些国际项目中,业主允许承包商采用多币种签订合同,这是我们考虑项目实施期间货币使用的实际需求,确定不同币种的百分比,通常的经验是,分别计算出需要在当地支出的成本及费用(当地币),以及需要在中国和第三国支出的成本费用(外汇),再考虑当地货币的汇率变动,以确定当地币和外汇的比例。通常,在外汇管制国家可以把当地币比例确定得相对低一些。当合同规定有价格调整条款时,适当提高当地货币的比例,能够获得相当丰厚的价格上涨的补偿。如果没有价格调整条款,则应把外汇比例确定得相对高一些。
货币汇率的计算
国际工程中规避货币汇率风险有几个方面的措施:一是当项目实施期间货币汇率波动大时,争取采用非固定汇率计算进度付款,如,某合同中,我们规定的货币汇率计算是,月支付进度款采用兑换汇率为付款前三天,LONDON的NATIONAL WEST-MINISTER银行电汇当天10:30报出的兑换率中间价;二是签订多币种合同,减少货币兑换,降低货币汇率风险;三是使用硬通币,规避货币的大幅贬值;四是在合同中争取调价条款,规定汇率变化的补偿方法。
(四)预付款
通常,如果该国际工程项目有预付款,则当承包商按照要求,提交一份预付款保函后,业主应支付一笔预付款作为承包商用于动员的款项。预付款的数量和预付款的适用货币及比例,应按合同价格支付的货币比例支付,预付款应通过在期中付款中按比例减少的方式付还,直到预付款还清为止。
在还清预付款前,承包商应确保预付款保函一直有效并可执行,但其总额可根据承包商付还的金额逐渐减少。如果该保函条款中规定了期满日期,而在期满日期前28天预付款尚未还清时,承包商应将该保函有效期延至预付款还清为止。
11.epc合同法律风险防控 篇十一
【关键词】事业单位;合同管理;风险防控
合同作为保障交易双方利益的一种法律手段,在经济交往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行政事业单位属于中国特有的组织机构,因其特殊性,致使管理上的责任模糊,失职追究不严格。就合同管理而言,少数行政事业单位因签订合同对内容条款的疏忽、用词不严谨或对合同管理不严格,产生单位经济业务风险。因此,合同管理有必要成为行政事业单位风险防控需要关注的重点。
一、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的风险
合同是随着经济发展而产生的一种必然产物,是现代化交易进行的一种重要方法和手段。合同管理是指合同参与的双方根据所签订合同自觉地履行其职责和义务,为实现共同目标而努力。合同可以有效地对双方进行约束,但与此同时,合同也具有潜在的风险,签订合同就势必要承担相应的风险。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风险的出现主要是由于单位在制定和履行合同时没有进行细致的规划和管理,没有风险意识,以致出现的结果与预期目标产生区别,导致承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
二、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的风险原因
1.在签订合同时,行政事业单位的法律意识缺失
行政事业单位的法律意识不强,在签订合同时,经常出现使用不规范格式的合同书、合同未注明具体的签订日期、未明确标出合同签订双方,或者出现口头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增加合同管理的风险,造成单位经济损失。
2.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合同不规范、条例不明确
在行政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合同的条例不够明确,容易产生歧义;合同的相关条款不够全面,有漏项;合同的付款方式未明确,或签订的合同的付款方式不利于单位资金的支付,不利于财务筹措和使用资金;合同的条款表述不够明确等现象的出现。一旦发生纠纷,就会难以判断双方的责任。
3.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的管理不规范,合同条款未能很好的执行
在行政事业单位中,存在部分单位未对合同进行统一归口管理现象;合同未进行单位统一编号;签订补充合同的附意性大;对基本建设项目中的签证、设计漏项、变更设计方案等增加的建设内容未以具体的合同内容加以固化;对与外单位的经济往来合同的工程尾款或收入款不能及时收回,或难以收回,形成长期挂账而无人催收的局面。由于合同管理上的不规范,造成单位经济损失隐患。
三、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合同管理的风险防控
1.树立法律意识,熟悉签订合同的流程
(1)在签订合同之前,要对对方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对签合同的另一方单位的主体权限、业务资质、企业性质、履行能力和信誉进行关注和调查。确认对方有营业资格证等相关证件。一般情况下,公司不能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
(2)比较对方履行合同的能力。调查合同签署方是否有履行责任和义务的能力非常的重要,不能与无法承担民事责任的公司进行合同的签订。
(3)签订前做好自身主体资格的审查和承担能力。在与对方签订合同前,行政事业单位要审查自身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合同签订的相关法律、本单位是否具有偿还能力以及合同签订的资金是否得到财务部门的批准,是否有资金保障。
(4)签订书面形式合同。首先,在签订合同前要对合同上所有的条款进行仔细的检查,确保无误后再签订合同;其次,在签订正式的合同时,要关注空白处,以免给其他人加入其他不合理条款的机会;再次,在签订前期合同时,应要求对方先加盖公司公章;为了减少风险发生的概率,双方都应采用钢印章;最后,要在合同正式签订后,对签订的合同进行现场见证,以免日后由乙方自行改动合同,以此保障单位的财产安全。
2.明确应签订合同的经济活动范围和条件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中应以明确的条款界定经济活动的范围,如对经济业务事项有特殊要求,应在格式合同的基础上加以补充。
3.实现合同归口管理合同签订后应及时交合同管理部门、监督部门和财务部门。(1)应指定专门的部门、专人管理合同;对合同实行统一连续编号;
(2)建立单位的电子合同,把所有的合同电子化,扫描存档,编制目录以利于查阅和比对。
4.有效监控合同履行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的签订应有单位的监审部门参加。对大金额的付款合同的履行,监审部门应实行全程跟踪审计;对单位收入合同,建立合同抽查比对制度,了解合同款入账情况,减少单位呆账的发生。
5.建立合同纠纷协调机制
在合同中要有条款,明确产生纠纷的处理方式。
6.加强财务人员参与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财务人员参与合同的订立,可以减少因付款方式而带来合同执行的财务风险;财会部门应当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办理价款结算和进行账务处理。未按照合同条款履约的,财会部门应当在付款之前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四、总结
合同管理作为行政事业单位进行经济活动业务层面的风险评估关注重点之一,也是行政事业单位加强管理的重点,合同的管理工作直接影响到单位的正常发展,同时也是保障单位正常运作的一个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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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epc合同法律风险防控 篇十二
合同审查作为企业规范合同管理、预防合同纠纷最有效的措施, 越来越受到企业高管和法务人员的重视。而甄别、分析、控制和排除合同法律风险, 也已成为现代企业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
一、如何做好企业合同审查
(一) 合同审查准备
企业合同类型多种多样, 尤其作为大型集团公司, 所面临的业务类型纷繁复杂、不一而足, 通过合同需要达成的目标也就不一样。因此, 企业法务人员在合同审查前要做的首要准备就是了解合同相关信息。
(二) 合同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合同审查包括合同形式审查、实质审查。所谓合同的形式审查, 就是指审查一份合同是否具备首部、主体和签署三部分, 是否完整, 是否有前后矛盾的地方。
合同实质审查主要包括合同真实性、合法性、公平性、周密性和可操作性的审查。1.真实性要求合同主体合法与意思表示真实。2.合法性要求合同主体具备合法资格, 合同形式尽量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订立需公证、登记、担保、批准的应严格办理手续。3.《合同法》第五条明确了公平性原则, 简而言之, 就是应避免出现“权责一边倒”的合同, 否则对方可能会以违背显失公平原则提出撤销合同。4.周密性和可操作性要求起草的合同权利义务要完备、齐全,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条款明确、可行, 文字要精确、规范。
(三) 合同的表述审查和法律审查
1. 表述审查。
审查合同时应重点注意是否存在要素的结构性缺陷, 造成合同条款不完备、出现重大漏洞, 各方当事人工商登记事项、资格资质情况、账户信息情况、经营情况、联系方式等等, 如有需要, 也须注明。
合同语言对于语言表达的准确性要求比一般文稿要高很多, 审查合同要重点关注有歧义的语句。此外, 我们还要注意指代关系应当明确, 副词、数量词甚至标点符号的使用都可能使得合同意思天差地别。例如“基本符合”、“相关责任”通常情况下就含义模糊, “以上”、“以内”是否包括本数也不够明确。
2. 法律审查。
合同的法律审查首先是主体适格的问题。以企业法人为例, 企业超越经营范围可能招致工商管理部门的处罚, 而合同主体在没有相关许可、资质情况下从事经营活动不仅会导致合同无效, 还可能因非法经营被追究刑事责任。
合同的法律审查还应注意: (1) 双方的约定是否实用有效。 (2) 权利义务是否明确。 (3) 合同目的能否实现。
(四) 审查成果的固化与提交
审查成果的固化与提交是合同审查的最后一个阶段, 如果出现纰漏, 会使得之前的所有努力前功尽弃。审查原稿与审查意见一定要及时保存固化, 与审查相关的资料也应妥善保存归档。对于比较简单, 影响不大的合同可以以标注、批注等方式提交。对于重大合同有时需以法律意见书的形式提交审查意见。
二、如何做好合同法律风险防控
(一) 合同订立阶段
1. 合理干预合同生效的时间合同条件。
例如,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买方可以要求约定如标的房产为某年度某重点小学的学区房房产买卖合同才生效;再如, 为防止对方存在恶意更改条款的行为, 先签署合同的一方可以要求约定, 合同只有在双方签署完毕并相互发出书面确认后才生效。
2. 避免缔约过失责任。
应本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杜绝恶意磋商, 有必要向相对方说明的问题应及时披露, 应保守的商业秘密等应注意保密。防止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过错违反负有的先合同义务, 导致合同不成立。
(二) 合同形式选择
1. 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简便易行, 但缺点在于发生争议时难以确证, 分不清责任, 因此除非现货交易、即时结清的合同, 一般不建议采取口头形式的合同。
2. 书面形式。
建设工程合同、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技术合同、委托监理合同等多数合同均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特殊情形下, 车票、保险单、合同确认书、申请表都可以作为合同的书面形式, 合同当事人还可以自愿选择公证、鉴证来确认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 合同主体
合同主体的合格性、合法性审查本文前述已经很多, 这里仅就虚构合同主体和表见代理签约来进一步谈合同主体风险的防范问题。煤企集团销售、采购部门预防表见代理风险需要做到以下两点:一是保管好合同专用章和统一印制的格式文本;二是及时收回离职业务员工作证件、授权文书等, 有条件的还可以在原业务影响范围内发布通知。
(四) 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是合同法律风险防控最重要的领域, 因此, 我们订立合同时要力求做到约定明确、用词准确、表达清晰。以下仅就煤企集团建设工程合同中经常遇到的两个问题重点谈一谈合同条款中的法律风险防控。
1.工程发包实践中, “联合体”投标、联合施工是一种越来越普遍的现象, 由于涉及多方主体, 如果合同对各自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 很容易产生纠纷, 影响工程进度。作为发包方, 应当在审核三方协议时, 明确联合施工方的连带责任, 明确其内部纠纷对发包方无权抗辩, 尽可能维护发包方权益, 防范合同风险。
2.承包方分包、挂靠所带来的合同法律风险。除项目总包合同外, 我们一般会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允许承包方对外分包, 因为分包单位的资信及施工能力往往我们无从掌握, 可能影响施工质量、进度, 而且总分包方之间如发生纠纷也极易把发包方“拉”进去, 引起不必要的合同之诉。为避免无资质施工队伍挂靠有资质企业承揽工程, 我们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就要求从投标单位基本账户转入投标保证金, 要求管理人员、施工人员提供所属中标单位社保金缴纳凭证等。
(五) 合同履行撤销变更解除
1.合同履行是合同管理的第二阶段, 很多时候在合同签订时埋下的法律风险隐患都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爆发的, 这里将从对方违约和己方违约两方面来谈。企业无法避免对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当行为, 但我们可以充分利用法律规定的先履行抗辩权等对抗对方的违约行为, 选择合理纠纷解决方式要求对方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或者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合同撤销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特殊情况, 必须具备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这五种情形之一, 才能在合同签订后行使撤销权。因此, 在行使撤销权时一定要注意符合法定条件, 也应避免己方出现上述情形以致对方申请撤销合同。合同变更须注意以书面为凭。
(六) 合同纠纷处理
合同发生纠纷, 如能自行协商或者通过主管部门调解解决当然最好, 如果不行, 就应妥善选择纠纷解决方式。若合同无明确仲裁条款, 我们一般选择诉讼方式来解决纠纷。作为原告方, 尽量选择对己方有利的有管辖权法院;作为被告方, 应尽快搜集证据材料, 积极应诉。这里还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合同诉讼时效的问题, 二是要关注合同对方的关联主体, 如上级公司、保证人等。
摘要:文章从合同审查准备、合同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合同的表述审查和法律审查、审查成果的固化与提交等方面论述了如何做好企业合同审查工作;从合同订立、合同形式选择、合同主体、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撤销变更解除、合同纠纷处理等要素出发, 探究了企业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防控问题。
关键词:企业合同管理,合同审查,合同风险,风险防控
参考文献
[1]蔡世军.企业合同审查法律实务[M].第2版,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4年出版.
[2]吴江水.完美的合同——合同的基本原理及审查与修改[M].增订版,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0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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