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安全红线管理措施

2025-01-30

质量安全红线管理措施(精选10篇)

1.质量安全红线管理措施 篇一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范文3篇

第一条

为强化源头安全,提升安全工作执行力,切实解决“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问题,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确保我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免去生产中心主任职务

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三专两闭锁”、安全监控系统进行作业的;承压水开采未按防治水专项措施进行采掘活动的;瓦斯超限断电值大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采掘活动的;超防突检测范围进行采掘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未编制专项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而组织生产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___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免去通风科科长职务

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的;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不完善的;

“一通三防”安全设施不完善的;未按照集团公司批准的“一通三防”、防突、抽放设计组织施工的;改变通风系统未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或者设计、措施未审批的;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未编制专项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瓦检员、爆破员未实行统一管理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___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免去调度室主任职务

接到紧急汇报,没有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响应,应急救援的;作业地点存在瓦斯超限等重大隐患强行安排生产的;安装、回收工作面未编制安装、回收网络图进行安装回收作业的;安装、回收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安排进行作业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___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免去地测科科长职务

未严格执行“先探后掘”的;有地质资料无计划揭穿断层、陷落柱、突出危险煤层等或者安全技术措施未审批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___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免去机电中心主任职务

担任主负提升任务绞车的安全设施失效或者钢丝绳出现磨损超限仍继续使用的;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三专两闭锁”的;瓦斯超限断电值大于规定值的;同一地点发生两次无计划停电停风造成高浓度瓦斯超限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___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免去自动化科科长职务

采掘工作面未安设安全监控系统进行作业的;瓦斯超限断电值大于规定值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___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免去运输科科长职务

运输设施存在重大隐患而安排进行作业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___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免去开发办主任职务

煤矿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企业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___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免去___副处长职务

安全职责不清造成安全管理严重混乱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隐患排查治理和危险源辩识制度执行严重不到位的;没有编制矿井重大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没有进行避灾演习的;被上级部门责令停产整顿仍继续生产作业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安全员未实行统一管理的;其它安全监管责任严重不落实的;发生死亡___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十一条

上述生产业务科室科长(主任)免职的,分管科室科长及分管该业务的副科长一同免职。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免去队长和支部书记职务

未严格执行“先探后掘”的;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三专两闭锁”、安全监控系统进行作业的;无作业规程(施工措施)安排进行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没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而组织生产的;作业地点瓦斯超限仍进行作业的;无风、微风作业的;业务部门责令停产整改仍强行继续生产作业的;未任命主管工程师(主管技术员)组织生产的;队组安全管理严重混乱,在一定时间段多次发生事故的;本单位发生死亡___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十三条

各生产业务科室、各队组要参照本制度制定本科、本队的“安全红线”管理规定。同时,各生产作业地点也要制定本作业地点的“安全红线”,并在作业地点挂牌明示,全面形成立体化的“安全红线”管理体系。对触犯红线的相关责任人给予免职、开除或留用察看的处分。

第十四条

“安全红线”考核由___负责。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___。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范文(二)

一、安全管理红线

1、对矿党政的决策部署执行落实不力,现场管理不到位,造成较大安全隐患的。

2、规程措施编制不符合有关规定,与现场脱节,造成较大事故隐患的。

3、各级带(跟)班领导干部没有严格执行“上班在前、下班在后、班中在位、在位尽责”规定,造成较大事故隐患的。

4、擅自改变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违章截短锚索的;掘进工作面随意加大循环进度的;遇地质构造巷道围岩(煤)发生变化未及时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

5、不执行矿责令停产整顿,继续生产作业的。

6、无计划、无措施贯通巷道的。

7、未按防治水措施规定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或“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

8、采煤工作面转载机处红外线闭锁、生命探测仪、拉线急停,皮带机、猴车拉线急停不起作用,未采取相关措施安排继续运行的。

9、封闭管理的运输巷道,矿检查一年内发现___次相关安全措施不落实。

10、小巷运输巷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完好,未按期组织整改,继续运行的。

11、拆安工程未组织验收进行拆安的。

12、因主观因素,造成主扇停风___分钟以上事故的。

13、排放瓦斯各级干部未到现场指挥,出现

“一风吹”或排瓦斯流经区域没有停电撤人;同一采区两个以上工作面同时排放瓦斯的。

14、安排无证人员上岗的。

15、上级组织的检查中一次发现___人以上无证上岗的。

二、安全操作红线

1、排放瓦斯造成混合风流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___%的;随意打开栅栏或密闭进入盲巷;采掘工作面停风后不及时组织撤离或拒不撤离的;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未立即停止作业或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擅自恢复生产的;同时打开两道风门致使风流短路的。

2、未按防突措施规定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瓦斯检查员、防突员在瓦斯检查、防突指标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检测数据或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擅离职守的。

3、破坏通风、瓦斯抽采、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的;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等使其不能反映真实数据的;采掘工作面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或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

4、未按综合防尘措施规定执行,造成煤尘堆积或飞扬严重超标的。

5、随意甩掉风电或瓦斯电闭锁装置的;双风机双电源不能自动切换或备用风机不能应急正常启动运行的。

6、不设警戒进行放炮,不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和“一炮三检”制度的;火工品丢失的。

7、井下及井口附近20m范围内、地面瓦斯区域不按专项措施进行电氧焊作业的。

8、停电事故原因未查清、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的;带电检修或挪移电气设备的;电气设备存在失爆或鸡爪子、羊尾巴、明头的;电器设备各种保护装置失灵、不齐全、不完好的。

9、超控顶距作业的。

10、不支护临时支护,空顶作业的。

11、掘进机急停装置失效、采煤机与工作溜不闭锁的。

12、清理皮带机头、机尾浮煤不停电闭锁开关的。

13、扒、蹬、跳运行中车辆或乘坐皮带、刮板运输机的;未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牵引区撤人设警戒”规定的;不使用“一坡三挡”或“一坡三挡”装置不起作用的;运输大巷人车追尾的;小巷运输未挂保险绳、车尾巴以及超挂车的;其它严重违章运输作业的。

14、安监人员因工作不负责任,安全检查不到位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

15、在井下吸烟、带明火的。

三、考核处理

对于触犯红线的副队级以上干部,给予免职处理;对于触犯红线的岗位操作责任者,给予留用查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或罚款10000---______元。

四、本暂行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和修订完善权属矿安全委员会。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范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规范安全操作和安全管理行为,杜绝人身伤亡事故和重特大事故发生,严肃安全责任追究,实现安全管理的过程控制,山西焦煤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安全操作红线

第二条

排放瓦斯造成混合风流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___%的;同一采区两个以上工作面同时排放瓦斯的;人员随意进入盲巷的;采掘工作面停风后不及时组织撤离或拒不撤离的;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未立即停止作业或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擅自恢复生产的。

第三条

未按防突措施规定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瓦斯检查员、防突员在瓦斯检查、防突指标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检测数据或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擅离职守的。

第四条

破坏通风、瓦斯抽采、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的;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等使其不能反映真实数据的;采掘工作面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或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

第五条

未按综合防尘措施规定执行,造成煤尘堆积或飞扬严重超标的。

第六条

违章放炮作业的;私藏火工品或将火工品私自带上井的。

第七条

井口附近20m范围内,井下、洗煤厂的煤仓上下口,地面瓦斯抽放泵站等禁止明火作业的场所无专项措施或不按专项措施进行电氧焊作业的。

第八条

停电事故原因未查清、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的;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强行带电检修或挪移电气设备的;在用电气设备存在严重失爆(鸡爪子、羊尾巴、老鼠洞等);随意甩掉风电或瓦斯电闭锁装置的;双风机双电源不能自动切换或备用风机不能应急正常启动运行的;大型设备、特种设备保护装置失灵、甩掉保护装置继续使用的。

第九条

违反规程、措施规定超控顶距作业的;擅自改变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掘进工作面人为加大作业循环进度的;遇地质构造巷道围岩(煤)发生变化未及时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

第十条

“扒、蹬、跳”运行中车辆或乘坐皮带、刮板运输机的;未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的;不使用“一坡三挡”或“一坡三挡”装置不起作用的;其它严重违章运输作业的。

第十一条

未按防治水措施规定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或“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不采取措施强行将水煤(矸)拉入煤(矸)仓的。

第十二条

无特种作业资质从事特种作业的;强令无特种作业资质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

第十三条

对有本章第二条至第十二条任一严重违章违纪情形的岗位操作责任者、现场指挥或组织者,干部给予撤职处分,工人给予留用查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上述触犯“安全操作红线”的行为,由“三员两长”、区队、矿、子分公司、山西焦煤、上级或各级地方安监部门检查中提出,经查属实的职工举报提出,由矿及以上安监部门界定确认。

对责任人的处分和组织处理由矿组织、纪委监察、人力资源(劳资部门)执行;对工人的留用查看处分和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报工会审查通过后执行;对因区、队长失职失察、制止违章作业不力造成触犯上述“安全操作红线”的,追究其连带责任。

第三章

安全管理红线

第十五条

矿井必须有独立完善的通风系统,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采区集中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高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配风量必须经子分公司通风部门核定,子分公司总工程师批准。违反上述规定的,免去矿总工程师职务。

第十六条

巷道失修、变形严重造成通风断面缩小、通风阻力加大,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严重影响通风安全的,免去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矿长职务;强行组织,免去生产副矿长职务。

第十七条

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任何___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低瓦斯矿井串联通风必须制定措施,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免去矿总工程师职务。

第十八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实施。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未制定或不执行防突措施;有地质资料无计划揭穿突出危险性煤层、断层、陷落柱等构造的免去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矿长职务。超防突检测范围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免去生产副矿长职务。

第十九条

“一通三防”、防突、瓦斯抽采必须编制设计,并按程序批后组织施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治突出安全技术方案必须经子分公司通风部门审定,子分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改变采区以上通风系统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程序审批。违反上述规定的,免去矿总工程师职务。

第二十条

担负主副井提升任务或滚筒直径大于2m的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钢丝绳出现磨损超限、断丝超限继续使用的;矿井未实现双回路供电的;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工艺的,免去机电副矿长职务。

第二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未设置“三专两闭锁”;局部通风机、机电设备安装位置不合理,存在严重隐患;矿井采掘工作在未按规定安装监控系统或者瓦斯超限断电值设置大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免去机电副矿长或总工程师职务。存在上述情况强行组织生产作业的,免去生产副矿长职务。

第二十二条

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制定探放水措施;进入带压水开采区域或接近老空积水区域进行采掘活动,未编制防治水措施的,免去矿总工程师职务;未按措施规定进行采掘活动的,免去生产副矿长职务。

第二十三条

矿井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免去矿长职务。

第二十四条

生产矿井区域内所有队组瓦检员、安检员必须由矿统一管理,拒不执行的,免去矿长职务。

第二十五条

煤矿建设项目在发包时,必须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责任,杜绝层层转包,不按规定实施的免去矿长职务。

第二十六条

重大隐患整改不及时,对上级部门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按规定进行整改,整改不达标或未经上级部门批准擅自组织生产的,免去矿长职务。

第二十七条

上述触犯“安全管理红线”的行为,由子分公司、山西焦煤、上级或各级地方安监部门检查中提出,经查属实的职工举报提出,由子分公司及以上安监部门界定。

对因业务保安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工程师、通风区(科)长(矿长助理)、安监处长失职失查、履不力造成触犯上述“红线”的,追究其连带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工人或科级以下干部触犯红线的要按规定及时处理,由安监处长负责监督落实,未按规定执行的,免去安监处长职务。副处级以上干部触犯红线的,由安监处长或安监局长提出处理意见,经安全生产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焦化、电力、化工、建筑、建材、机修、洗选加工、新产业等地面生产单位,由各子分公司根据行业标准及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红线。

第三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山西焦煤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2.车间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篇二

车间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

对生产和工作中,不遵守规章制度,触犯劳动纪律和技术纪律的干部和职工。

二、“红线”项目的内容

1.放技术不良轮对、轴承或轮轴的;

2.违反不合格品管理办法的;

3.工作时间下棋、打牌、赌博、打架、斗殴的;(工作时间是指:职工到达车间至离开车间的时间段)

4.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5.无证操作设备的;

6.开工前不按规定对设备进行检查、校验的;

7.不正确使用止轮器的;

8.发生行车、人身、设备、火灾重要信息未上报或隐瞒不报。

9.班中饮酒的;

10.在生产、生活场所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的;

11.设备操作人员当班擅离工作岗位的;

12.生产、生活场所乱接乱搭电线的;

13.各类机动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等)驾驶员违章驾驶,段内行驶超过规定速度的;

14.违反段人身安全标准及人身安全规定,性质严重者;

15.违反天车“十不吊”及叉车“五不叉”规定的;

16.职工在下列情况下使用手机的:

(1)在工作场所中;

(2)天车、叉车司机在操作设备过程中;

(3)登高作业时;

(4)机械动力设备操作人员在操作设备作业时;

17.未按规定对停留车辆采取防溜措施的;

18.在生产设备电脑上违规使用自带移动存储设备。

三、“红线”项目的考核

1.违反1至3条的,一律按A类考核;违反4至18条,一律按B类考核。一个月内,连续两次违反同一项目的一律按A类考核;连续三次违反的,直接“排尾”,并对责任者给予待岗一个月处理;情节严重的.,将按《江岸车辆段关于公布<江岸车辆段职工奖惩实施细则>的通知》(江辆劳〔〕88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属于联劳协作工种劳动安全互控范围的,凡发现有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的,联劳协作人员要及时制止。不进行制止的,除对责任者进行考核处理外,对联劳协作人员也要给予同等考核。造成不良影响的,除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外,还要追究联劳协作人员的连带责任。

五、其它

3.质量安全红线管理措施 篇三

1、铁总建设〔2017〕310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的通知。

2、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解读。

3、《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原材料检验的有关要求及标准。

4、《高速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验标》关于CFG桩和路基填料相关要求.5、《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和《高速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关于桥梁桩基相关要求。

4.质量安全红线管理措施 篇四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安全责任落实,遏制严重违章违规行为,防止事故发生,特作本规定。(第2、3、4、5、6、7、8共七条为通风管理类。其中第2条为通风系统中风量不足和违规串联问题;第3条为通风设施管理中风流短路、私拆损坏和均压面双风机不能自动切换隐患;第4条为局部通风中吸循环风和无计划停风问题;第5条为安全监控项目中典型四大隐患;第6、7、8条分别为瓦斯防治项目中气体超限作业、空班假检和巷道启封排瓦斯措施执行不到位问题。)

第二条 通风系统管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一)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存在微风、无风区。

(二)违反规定串联通风。

视情节轻重,给予通风区分管副区长、区长、通风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警告、记过直至记大过处分。

第三条 通风设施管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一)两道风门同时打开造成风流短路。

(二)私拆、损坏通风设施。

(三)升压工作面未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

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跟班干部、责任单位分管副职、正职、分管副总工程师、矿分管副职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四条 局部通风管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一)局部通风机吸循环风。

(二)无计划停电停风未及时撤出人员。

视情节轻重,给予安检工、瓦检工、跟班干部、责任单位分管副职、正职、矿分管副职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五条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一)甲烷、一氧化碳传感器应设而未设。

(二)故意移动甲烷、一氧化碳传感器,造成监控数据失真。

(三)故意调高传感器报警、断电值或屏蔽监控数据。

(四)未实现“风电闭锁”、“瓦电闭锁”。

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安检工、瓦检工、跟班干部、监测队长、责任单位分管副职、正职、矿分管副职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六条 瓦斯、一氧化碳超限作业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安检工、瓦检工、班组长、跟班干部、责任单位分管副职、正职、矿分管副职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七条 瓦斯检查空班漏检、虚报假检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瓦检工、瓦斯队长、通风区长、通风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八条 巷道启封、排放瓦斯无专项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或措施执行不到位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通风分管副区长、区长、通风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警告、记过直至撤职处分。(第9、17、22条为地测防治水类。第9条属未按照设计施工探放水孔,第17条属不留隔水煤柱的越界开采,第22条属水害预警中积水和采空积气探测资料不清违规生产。)

第九条 未按探放水设计施工,不探、假探,做假记录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钻探队班组长、钻探队长、地测部门分管副职、正职、分管副总工程师、矿分管副职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 违规开采防隔水煤柱或越界开采。

视情节轻重,给予地测或技术部门分管副职、正职、分管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生产矿长、矿长警告、记过直至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二条 积水积气等隐蔽致灾因素探测不清组织生产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部门分管副职、正职、分管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生产矿长、安全矿长、矿长警告、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10条为顶板支护类中不使用临时前探支护和使用不合格支护材料问题。)

第十条 巷道支护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一)不使用临时前探支护或超控顶距作业。

(二)使用不合格支护材料。

视情节轻重,给予安检工、班组长、跟班干部、区队正职、分管副总工程师、矿分管副职警告、记过直至记大过处分。

(第11、12、13条为机电运输类。第11、12条属运输隐患,第11条为易出现的扒、蹬、跳等;第12条为提人设备中的保护不全严重隐患;第13条属电气严重四失爆。)

第十一条 运输管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一)存在人料混运、扒、蹬、跳等行为。

(二)使用非防爆胶轮车运输。

(三)盘区、斜井、斜巷运输不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

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跟班干部、责任单位分管副职、正职、矿分管副职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提人运输设备保护不全,带病运行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包机人、责任单位分管副职、正职、机电副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警告、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十三条 电气设备严重失爆(鸡爪子、羊尾巴、老鼠洞、明接头)或带电检修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包机人、跟班干部、责任单位分管副职、正职、机电副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14条为井下违规电气焊类。)第十四条 井下违规电气焊作业。

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责任单位分管副职、正职、分管副总工程师、矿分管副职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15条为井下违规放炮类。)

第十五条 放明炮、糊炮或放炮时不设警戒。

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责任单位分管副职、正职、矿分管副职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处分。(第16、19、21条为安全管理类。第16条为出现事故征兆或重大隐患强行组织生产问题;第19条为工作面未准入而擅自组织生产问题;第21条为外委队组的准入和统一管理问题。)

第十六条 出现事故征兆或重大安全隐患情况不停产、不撤人、不汇报,继续盲目强行组织生产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安检工、瓦检工、班组长、跟班干部、责任单位分管副职、正职、调度室主任、矿分管副职、矿长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 工作面未经安全准入擅自组织生产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生产矿长、安全矿长、矿长警告、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二十一条 使用无编制、非正规队伍组织生产或外委队组未纳入矿井统一管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生产(开拓)矿长、安全矿长、矿长警告、记过直至撤职处分。(第18、20条为技术设计类。第18条为以掘代采问题;第20条为图纸作假问题。)第十八条 以掘代采或未形成正规通风系统开采。

视情节轻重,给予技术部门分管副职、正职、采煤和通风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矿长警告、记过直至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条 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

视情节轻重,给予地测部门分管副职、正职、分管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生产矿长、安全矿长、矿长警告、记过直至记大过处分。

(第23、24、25条为以上行政处分的建议、审签等执行程序。)

第二十三条 其它性质严重的违规行为,由集团公司安全管理监察局牵头追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第二十四条 每月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对触犯安全红线单位的正职进行约谈。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处分由检查单位提出建议,经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领导审签后,报相关部门,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程序下达处分决定。

5.质量安全红线管理措施 篇五

作者:许立新 来源:煤矿安全网 发布时间:2014-06-23 认清形势 强化红线意识 严格管理 促进安全发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第十三个“安全生产月”活动,昭阳煤矿采二工区全体干工高度重视,紧急行动起来,围绕矿部文件精神,研究制定了本单位“安全生产月”活动规划和具体方案,做到分工具体,责任明确,措施到位,形成三级包保管理体制:职工保班组,班组保工区,工区保矿。做到了层层压力传递,人人肩上有压力。同时成立了以区长为组长,支部书记为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和班组长为成员的活动领导小组,主要针对当前的工作面现场,以顶板、瓦斯、放炮管理为重点,认真排查隐患,把提高职工的操作技能作为重点工作来抓,为了确保安全生产月的效果,该工区的具体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安全技能培训,提高职工素质。在六月份我们采二工区制定了特殊时期的培训制度,结合矿部《煤矿质量标准化》的培训要求,我们举一反

三、分工明确,制定了各工种操作规程的培训计划,一是采煤质量标准化标准以及各工种的操作规程,首先让职工学标准,懂标准,才能做到上标准岗干标准活。二是每日一题培训,在工区公布栏每天公布一题,班前会组织学习,主要针对现在工作面的作业规程、顶板管理以及在现在工作面经常出现习惯性违章的现象进行培训。培训结束后,月底组织考试,把考试成绩与职工工资挂起钩来,让职工学习是既有压力,又有动力,从而达到提高职工技能,实现安全生产的目的。

二、全员行动查隐患,精心组织抓整改。工区利用职工会,班前会等场合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月”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的主题。营造活动氛围,强化职工安全责任意识。活动规划要求工区职工全员行动起来排查隐患,规定原则上每人要排查出一条隐患,对排查出隐患的职工,工区将根据规定给予一定的奖励,并在活动总结时给予通报表扬;对隐患的落实整改,工区更是有一个封闭的管理模式:对职工排查出的隐患都要登记建档,由活动小组及时落实处理。隐患的处理我们注重四个必须:一是必须落实责任人,处理隐患明确专人组织,专人负责。二是必须集体研究制定措施,处理隐患要有贴切现场实际的措施,不能盲目行动,同时要发挥大家的智慧,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隐患处理既及时又安全。三是必须规定完成时间,对于查出的隐患处理必须要及时,决不能推委拖拉。四是必须跟踪复查验收,活动小组对处理结束的隐患要进行复查验收,并在登记表上签字。,在排查隐患的问题上我们坚决杜绝排而不查,查而不改、改而不力的现象

三、从强化质量管理入手,促进安全管理,开展班组安全质量竞赛。我们把活动小组成员包干到班组,检查督促班组的各项工作,同时落实相应的责任,特别是控制隐患的整改和生产过程中的工程质量,各项工作必须从源头抓起,尽量减少事后整改现象,控制好生产中的每一个环节,消灭隐患滋生的根源,月底进行考核,对安全质量好的班组、班组长以及工作比较出色的职工给予经济奖励和通报表扬,树立典型,以点带面,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四、强化现场管理,狠抓工作重点;针对六月份工作面的情况,工区主要抓好顶板、一通三防、放炮、防治水等重点工作。区干现场监控到位,安全责任落实到位。要求工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支护必须及时有效、放炮严格控制好人的行为管理。严格按“一炮三泥”和“三人联锁放炮执行”。在瓦斯管理上,重点抓好工作面上下端头挡风帘的管理。注重煤层注水工作,严格控制放炮个数的装药量。

五、最后是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落实传、帮、教责任。工区对全体职工进行一次彻底的排查,对一些经常发生“三违”现象、工作技能差、不服从工区管理的一些职工,采取了一对一的全方位帮教包干制度,并签定连带责任协议,工区要求活动小组成员要经常和他们交流谈心,帮助这些职工解决思想上的问题,集中精力搞好安全生产,不为安全工作拖后腿。

6.质量安全红线管理措施 篇六

一、无规程(措施)施工。

二、擅自截短锚杆、锚索。

三、掘进工作面不使用临时支护。

四、掘进工作面循环进度超过作业规程规定。

五、皮带检修或清理机头、机尾传动及张紧部位未进行停电闭锁挂牌;皮带运行期间,清理皮带或进入非人行道侧。

六、绞车、皮带运输机机头、机尾未按措施固定好就投入运行。

七、井下带电作业;挂停止作业牌擅自摘牌送电。

八、罐笼装运大件、特殊车辆不使用定车装置。

九、扒、蹬、跳车,乘坐皮带。

十、各类绞车运行期间,人员进入运行区间及跑车范围。

十一、防爆电气设备失爆。

十二、车辆掉道不按程序汇报、擅自拿道。

十三、无计划、无措施烧焊。

十四、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

十五、采掘工作面不履行防突管理程序,擅自组织施工。

十六、违规启封密闭墙,违章排放瓦斯。

十七、脱岗造成钻孔着火或瓦斯高值超限事故;瓦斯治理钻孔钻机未安装有效风水转换器、风压表及水压表擅自施工。

十八、人为造成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功能失效。

十九、人为破坏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

二十、指使他人携带或携带他人定位识别卡,人为破坏识别卡。二

十一、放明炮、糊炮;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放炮不按规定执行停电撤人。

二十二、监测监控、瓦斯钻孔、瓦斯抽采数据,水害治理工程数据,瓦检员、防突员检测、顶板岩性探查数据,以及安全培训弄虚作假。二

十三、防突、防治水头(面)超掘超采。

二十四、探放水时,未撤出探放水点标高以下受水害威胁区域所有人员。

二十五、携带烟草、打火机、火柴、手机等非防爆电子产品入井或进入地面防爆区域以及私自拍照、摄像。二

十六、让他人顶替上岗作业。

二十七、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他人伤害。

二十八、未经许可进入各种设备内部和下水道等封闭、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

二十九、酒后入井或进入生产岗位作业。

7.安全红线 篇七

总书记指出:“人命关天,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17日上午召开的2014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上,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杨栋梁的题为《以三中全会和中央领导同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 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改革创新和发展》的工作报告中指出:认真学习贯彻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强化“红线”意识,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

强化“红线意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多年来,我们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取得了丰硕的发展成果,但也存在因为盲目追求经济发展付出过大的代价,有的地方甚至为此付出人的生命代价。新时期、新形势下,过去的发展模式已经不适应,必须要坚持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始终把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自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与速度质量效益的关系,促进区域、行业领域的科学、安全、可持续发展,自觉提高坚守“红线”的能力,做坚守“红线”的坚强卫士。

“红线意识”,要坚决落实岗位责任。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人人有责。把坚守安全生产“红线”摆上突出位置,不断强化“红线意识”。在研究、决策问题和执行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中,把安全生产“红线”作为一项原则和标准,确保不突破、不降低。在实际工作中要坚守“红线”的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个岗位和每名员工,构建起覆盖全面的责任网络,以有压力的责任目标促进“红线意识”的不断强化。

“红线意识”,需要更多得宣传教育活动。安全生产需要社会的关心、理解和支持,需要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向广大群众宣传“红线意识”,形成全厂各级职工的共识,使其逐渐深入人心,变成群众的自觉行为,抵制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发展。要强化坚守“红线”能力的培训,把防范事故发生、杜绝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作为重点,使企业真正认识到位、落实到位。

“红线意识”,要完善体制机制建设。坚守安全生产“红线”,关键还是要靠好的体制和机制做保障。要积极落实考核评价机制。将“红线”考核指标具体化并落到各班组各岗位。

“红线意识”是安全生产的坚实基础,只有牢固树立“红线意识”,自觉把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处理好加快发展与安全稳定的关系,才能使企业实现创收,才能实现真正的科学发展,让人民群众真正享受到改革开放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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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太选安全红线范文 篇八

厂属各单位:

为加强厂属各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安全操作行为,严格责任追究,实现安全管理的过程控制,根据《山西焦煤集团公司安全红线管理、安全问责制度》和西山煤电发[2010]473号文的要求,结合太原选煤厂实际情况,特制定“太原选煤厂安全红线管理制度”和“太原选煤厂安全生产问责制度””。

附件:

1、太原选煤厂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2、太原选煤厂安全生产问责制度 太原选煤厂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管理依据与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确保我厂各部门安全生产,规范安全操作和安全管理行为,杜绝人身伤亡事故和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严肃安全责任追究,实现安全管理的过程控制,依据《西山煤电发2010年47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太原选煤厂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选煤厂“安全操作红线”

第三条 发现各类煤仓内、受煤坑瓦斯浓度超过1.5%,生产作业空间瓦斯浓度超过0.5%,未立即停止作业、未采取有效措施、未按规定程序上报的。

第四条 瓦斯检测员未按规定检测瓦斯,空班漏检,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检测数据,擅离职守的。

第五条 进入准备车间、浮选车间、各类煤仓上下走廊携带火种,或在以上区域使用明火的;电氧焊作业无动火报告和措施,或不按措施进行作业的。

第六条 破坏通风、瓦斯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的;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等使其不能反映真实数据的。

第七条 作业场所煤尘浓度超过10mg/m, 未采取措施或在煤尘浓度超过10mg/m区域内进行电氧焊作业的。

第八条 在油脂库、浮选区域等禁火场所及易燃易爆区域20米范围内携带火种,或使用明火的;电氧焊作业无动火报告和措施,或不按措施进行作业;无现场领导跟班或不按专项措施进行电氧焊作业的;监护人未按规定尽职尽责进行现场监护的;违章

在密闭容器或密闭设备上动火的;未办理作业证、未采取有效措施进入容器作业的。

第九条 瓦斯、煤尘积聚区域在用防爆电气设备存在严重失爆的、新增加未采用防爆的、已有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但未采取有效措施并逐步改进的。

第十条 检修设备、进入设备内部检查或处理事故,未停电挂牌、设专人监护的;大型设备、特种设备保护装置失灵、甩掉保护装置继续使用的。

第十一条 在皮带、刮板输送机上站、行、坐、卧、横跨的;行人横过铁路,“钻、扒、蹬、跳”车皮或机车的;在车帮上行走的;调车人员乘车辆进入翻车机房者。

第十二条 处理煤仓口堵塞、人工清仓、清池,未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上报批准的;或不按措施进行作业的;仓壁有60--70陡坡积煤,进仓前未先行清理的。

第十三条 进入设备或容器内部工作时,携带行灯变压器或电压超过12V照明设施的,将漏乙炔气的焊炬、割炬携带进入容器内的。

第十四条 无特种作业资质或持证过期从事特种作业的;强令无特种作业资质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

第十五条 私自存放雷管、炸药等火工品,未上缴有关部门的;放射源发生丢失或泄露的;危险化学剧毒物品未按规定储存、未按规定领用、未设专人负责、剩余部分未按规定交回的。

第十六条 私自拆除、损坏、破坏安全设施的;使用、检修完毕后安全设施未及时恢复原状的。

第十七条 酒后上岗作业的;不适合高空作业者从事高空作业的;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或安全措施不完善的。

00第十八条 在地下井、管道沟作业前,没有对有害气体进行检测、排出而进行作业,作业过程未检测的;

第十九条 电气操作随意修改操作票、改变操作顺序。第二十条 电气设备误(漏)拉合断路器(开关);带负荷拉合隔离刀闸;误入带电间隔;带电挂接地线;带地线(接地刀闸)合闸。

第二十一条 管道阀门关闭不彻底,带压进行堵漏工作。第二十二条 违反规程,措施规定冒险作业的,擅自改变或移动安全防护设施、遇作业环境发生变化未及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作业未经特种作业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的。

第二十四条 两人以上在同一作业区作业没有专人指挥的,及安全负责人的。

第二十五条 铲车驾驶室坐人或铲斗内载人的;狭窄道路行驶超速的;未经年检的车辆到厂区以外行驶;装卸大型货物时司机没有离开驾驶室的。

第二十六条 起吊物件时使用断股或趋于报废的钢丝绳和非专用绳索等。

第二十七条 电工在高压作业工程中,未佩戴防护用具、绝缘用具,不设置防护栏杆和警示标志进行作业的。

第二十八条 各道口工作人员脱岗,喝酒上岗的。第二十九条 变电室、配电室、库房等要害作业场所未建立健全防火制度,配齐配全消防器材。

第三十条 戴手套操作旋转机械设备作业的。

第三十一条 金属切削用手直接清理切屑,旋转机床佩戴手 套的;易伤人的机床运动部位设置防护罩缺失的;没有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做到“三紧”(衣紧、扣紧、袖紧)的;机床开动时测量工件、装卸工卡具的。

第三十二条 电气检修前没有进行停电、验电、挂接地线的;高压电气检修或试验没有设置防护栏和警示标志、没有按规定使用专用绝缘用具和穿戴绝缘用品的;大型电气设备检修前没有执行工作票制度的;故障原因没有排除强行送电的、强行带电作业检修或挪移带电设备的;单人进行电工作业的;擅自调高漏电和过载保护整定值的。

第三十三条 起重机行车吊着重物从人头或设备上方通过安全距离不够的;违反“十不吊”的。两台起重机同时起吊一物件没有专人指挥的;过重起吊或用两台起重机拉吊或对大物件翻身时没有设备主管负责人和领导在现场亲自指挥的;形状特殊难吊挂的物件没有使用专用吊具的;吊钩有永久变形或裂纹或钢丝绳断丝或磨损时起吊额定负荷的;站在吊物上配重的;夜间作业场地照明不充足的;六级以上大风时进行露天吊运的;超负荷使用起重设备和吊具、索具的;使用有缺损裂缝的起重吊具、索具和工具的。

第三十四条 多人多工种联合交叉作业时,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

第三十五条 机车未定时检修和保养,带病运行的。对触犯以上“安全操作红线”条款中任一情形的岗位操作责任者、现场指挥或组织者,干部给予警告、免职、撤职处分,工人给予下岗、留用查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上述触犯“安全操作红线”的行为,对责任人的处分和组织处理由纪委、组干、劳资、安监等部门执行;对工人的处分报工 会审查通过后执行;对因领导干部失职失察、制止违章作业不力造成触犯上述“安全操作红线”的,追究其连带责任。

第三章 安全管理红线

第三十六条 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和工艺产品以及有关规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

第三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未按照国家“三同时”规定执行的。

第三十八条 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的;上岗、在岗、离岗从业人员未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和职业健康检查的;安排职业病人和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相应岗位的;未依法设立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未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不能定期发放和监督职工正确使用合格有效的职业病危害个人防护用品的。

第三十九条 入厂职工、转岗、全体从业人员未经三级安全培训的。

第四十条 车间(部门)在安全生产过程中,未根据生产现场、配套环节、设备运行、从业人员操作等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或有安全技术措施未经主管领导牵头相关技术主管会审签字的。

第四十一条 各部门(车间)每年没有按照厂规定的要求,由安监或技术负责人主持,有关部门参加对本部门所有危险源进行辨识、分级、风险评价;没有针对本部门辨识出的危险源及时制定管理办法和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演练次数不够、演习效果较差应敷差事的;当危险源出现问题,造成严重后果和应急救援不力的。

第四十二条 车间(部门)各级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不 全或落实不到位。

第四十三条 在煤仓上下设置机械式通风排放瓦斯设施,必须装设瓦斯监控系统,必须消灭瓦斯监测死区盲角,必须配备专兼职瓦斯检测员,必须建立瓦斯巡检制度,必须建立电氧焊作业监管制度,违反上述规定的。

第四十四条 各类煤仓内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生产作业空间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瓦斯浓度,不得在瓦斯超限状态下组织生产,违反上述规定的。

第四十五条 必须对煤尘进行治理,原煤筛分破碎设备、煤尘较大的转载点必须有强制除尘设备,其余原煤系统的各转载点必须装设喷雾降尘装置,必须建立除尘措施,定期检测煤尘浓度,违反上述规定的。

第四十六条 油脂库、浮选等易燃易爆区域,设备设施必须符合消防管理规定,必须24小时不间断值守,严格执行出入登记制度,配备足量适用的灭火器材,制定相关防灭火措施,违反上述规定的。

第四十七条 必须建立独立的消防系统,必须有不间断的水源,必须有消防管道,必须在易燃易爆场所、无人值守变电所、集控中心等重点场所安装烟雾报警装置,必须在钢桁架皮带走廊使用阻燃保温材料、阻燃输送带,消防通道必须保持畅通,违反上述规定的。

第四十八条 必须治理安全隐患,重大隐患整改不及时、整改不达标时,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组织生产和检修的。

第四十九条 使用不合格机电设备、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淘汰的工艺的。

第五十条 生产组织过程中,工艺环节不能满足产品水分要 求,强行组织生产,产品入仓造成潜在煤仓溃泄风险的。

第五十一条 各部门必须对放射源加强交接班管理,必须设置栏杆、警示标志,未关闭放射源的情况下,距放射源探头2米以内禁止电氧焊作业,违反上述规定的。

第五十二条 在改建、扩建、技术改造过程中,必须坚持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施工队伍必须有相应的资质,违反上述规定的。

第五十三条 压力容器必须装设动作可靠的安全阀,安全阀要定期试验;风包内的温度不得超过120C,新安装或检修后的风包,应当使用1.5倍的工作压力做水压试验,风包的出口管道应安装释压阀,释压阀的管径不得小于出风管的直径;特种设备应定期组织特检校验。违反上述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 无特种作业资质从事特种作业的;强令无特种作业资质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

第五十五条 外委施工维护单位入厂作业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责任,不按规定实施的;外来施工人员没有按规定签定安全生产责任协议或有协议执行力度不够的。

第五十六条 重大隐患整改不及时,对整改不达标或未经上级部门批准擅自组织生产的。

第五十七条 主要消防通道或安全出口必须保持畅通;人员密集区、员工宿舍的应急通道或紧急出口应保证单人、不携带任何工具的情况下立即打开。违反上述规定的。

第五十八条 发生事故后不立即汇报,在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冒险指挥抢救造成事态扩大的。

第五十九条 项目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程序报批后

0组织施工,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报本单位生产技术、安全部门审核,总工程师批准,项目增加或施工方案改变必须补充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程序审批,违反上述规定的。

第六十条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特种设备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不按规程规范规定装设或失效,钢丝绳出现磨损超限,断丝超限继续使用的,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陈旧性设备的。

第六十一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未按规定设置TN-S系统,未设置过流切断保护,保护接零,漏电保护装置,机电设备选用不合理,存在严重隐患,机电设备未按“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设置,存在上述情况强行组织施工作业的。

第六十二条 对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实行先培训后上岗,作业前未按规定进行技术交底的。

对触犯以上“安全管理红线”的行为,由上级或厂安监部门检查中提出,对职工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安监部门界定确认。

工人或副科级以下干部触犯红线的要按厂规定及时处理,由安全厂长负责监督落实。

副科级以上干部触犯红线的,由厂党政联席会提出处理意见,纪委、组干、劳资、安监等部门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太原选煤厂所属各单位,由安监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9.强化红线意识 促进安全发展 篇九

在回顾总结2013年的安全工作的同时安排部署2014年安全重点任务,动员各级干部和全体职工,统一思想、振奋精神,改革创新、攻坚克难,扎实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为实现2014年生产安全零事故,创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工作环境。强化“红线”意识,大力建设企业安全文化。

企业安全文化是指企业的安全意识、安全责任、安全目标、安全习惯、安全素养、安全设施、安全监管和各种安全规章制度的总和,其核心是坚持以人为本,保护人的健康,珍惜人的生命,实现人的价值文化,在企业的安全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导向、激励、凝聚和规范作用。一句话,企业安全文化是指全体员工安全素质和良好习惯的体现。

企业安全文化的核心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第一是从保护生命的高度,表明企业在生产过程,安全与生产的关系,肯定了安全在生产活动中的位置及重要性。预防为主,首先对生产中不安全因素要有充分的认识,以积极的心态并在最佳时机消除不安全因素。

接下来我们公司在安全生产月的重点工作:

1、组织全体干部员工学习集团公司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精神。搞好以“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为主题的“富盛公司安全生产月”的各项活动安排。

2、领导干部带头深入生产一线,查找存在的安全隐患,第一时间给与解决,不能及时解决,定人定时处理,决不留下安全风险。

3、技品部要求操作者了解物料、原料的性质,正确控制好温度、压力和质量等参数,确保工艺过程的安全。

4、设备动力部门要通过对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的管理来实现设备控制过程安全。

5、总经办对全员进行安全理论道德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责任意识,使其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承担起应尽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10.某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篇十

根据公司《“安全红线”管理规定》文件的要求,为强化源头安全、提升安全工作的执行力、确保稳定的安全生产秩序,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全力构建立体化的“安全红线”管理体系,特制定职工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规定,有以下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情形的,一律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瓦斯超限作业。

2、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

3、害怕瓦斯超限影响生产,把瓦斯探头放在风筒口的、糊探头或用其它东西包住瓦斯探头的。

4、随意打开栅栏或密闭进入盲巷。

5、探放水人员弄虚作假或不按设计、措施要求进行施工和预测预报,虚报数据的。

6、瓦检员空班漏检、假检或弄虚作假。

7、擅自改变缩短放炮距离;未执行“三人联锁”和“一炮三检”的放炮制度。

8、用矿车顶撞风门或故意破坏通风设施。

9、“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

10、采掘地点超允掘、允采作业。

11、地面检身房、风机房和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携带点火物品下井。

12、锚杆(锚索)支护擅自改变支护参数。

13、斜井绞车提升未使用有效阻车装置;扒、蹬、跳矿车,乘坐皮带。

14、带电检修电器设备或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

15、偷盗、埋藏火工产品。

16、偷盗井下安全生产器材、电缆等设备;故意破坏生产设备或安全生产设施。

17、无特殊工种操作资格证,擅自进行特殊工作操作。

18、维修地点不严格按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的。

19、井下运输警戒人员、涉爆安全员不蹲守作业地点和区域、有睡觉行为或工作严重失职造成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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