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法涉诉信访改革讲座提纲

2024-07-01

涉法涉诉信访改革讲座提纲(共12篇)(共12篇)

1.涉法涉诉信访改革讲座提纲 篇一

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的思考和对策

近年来,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中,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位重而繁杂,针对当前工作中出现的一些“误区”和“弊端”,公安、检察、法院对涉法涉诉访工作改革“势在必行”。笔者对我市2005年“大接访”以来公安信信访工作进行回顾,分析了当前形势和现阶段公安信访工作面临的难点问题,阐述公安信访事项高发的原因,提出了一些源头预防和减少信访事项的对策,以便领导决策服务。

一、“大接访”以来公安信访工作回顾

从2005年“大接访”以来,我市公安信访工作通过构建以“一把手”接访、批示为龙头的信访工作长效机制,从规范日常接访办信、依法疏导、审核上报、反馈答复入手,狠抓领导接访、甄别分流、督办协调,注重“案结事了”,从根本上息诉了一大批信访事项,化解了一批重点、复杂、疑难信访案件,一些不稳定因素及时得到消除。实现了进京赴省上访、重复上访问题逐年减少,初信初访一次性化解率显著提高,全市公安信访工作步入良性发展轨道,为“和谐警民”建设作出了贡献。

二、当前公安信访工作形势

从2011、2012全市公安信访数据看,来信来访总量每年维持820件次水平运行,新增信访事项逐年增加(涉及信访事项2010年176件;2011年199件;2012年254件),来访量居高不下,2

(八)信访协作机制弱化。许多信访问题,涉及公安职能的相关案情已经结案,但财产的所有权、医疗事故的定性、及相关赔偿问题需法院等职能部门依法审理、科学鉴定。相关职能部门推诿、悬而未决,甚至片面答复,致使问题得不到及时处理而引发多头缠访。

四、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产生的原因

(一)社会管理、执法不规范。一是社会管理、决策、监督弱化是造成当前社会矛盾难以在基层解决,是矛盾凸现的主要原因;二是群众的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在案件受理、调查、取证等环节,办案民警答复不周便引发上访;三是执法水平和质量不高也是导致信访人上访的原因;四是当事人及家属对法律理解偏差或不全面而上访。

(二)信访制度的功能异化。新《信访条例》初衷是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诉求,是一种法外的救济程序,而行政、刑事诉讼等法律程序才是解决问题的法定途径。实践中,因上级领导批示交办和督促信访事项超常规高效地解决,由于低廉、便捷、高效信访效果,在一定意义上驱动群众上访,成为信访问题高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因 “人治”而超越法律程序解决信访事项,信访制度功能被异化,若不改革将形成“恶性循环”。

(三)考核导向过分注重息诉指标。由于弱化“纠错”、“问责”,而片面注重进京赴省排名、交办“签字息诉”、“一票否决制”等考

核指标。基层为完成任务,给信访人解决低保、救助等,甚至满足其它利益诉求,来获取形式上的“息诉”。这样很容易引入“谁上访谁得利”的误区,不利于维护信访秩序。

(四)信访通报制度过于僵化。在“敏感”时期,上级把进京赴省上访列为信访工作通报、案件交办的内容,甚至提出息诉化解的目标,这也是引发越级上访“不断”的主要诱因。为防止进京、赴省上访,管控民警超负荷工作,个别信访人便借此要挟基层民警,提出无理要求。此类“畸形”稳控,不仅消耗大量警力,且给民警稳控工作增加很大难度。

(五)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审批、发放滞后。实践中,得到救济的都是一些缠访闹访、越级上访的人员,一些真正生活困难,符合刑事被害人救助条件的当事人,不通过上访很难拿到救助资金。相关部门给信访人救助资金,目的是换取书面息诉的承诺书。一些当事人不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诉求,以缠访闹访来达到救助或尽快解决问题的目的。所以改革和规范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审批、发放管理办法迫在眉睫。

五、源头预防和减少信访事项的对策

目前,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改革,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也是对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重新定位。为实现“抓源头、打基础、强机制、促规范”的工作目标,针对我市新增公安信访问题突出,必须从强化信访部门自身建设入手,坚持化解问题与源头治

2.涉法涉诉信访改革讲座提纲 篇二

1. 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产生与发展

涉法涉诉信访总的来说属于信访的范畴, 是信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信访是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简称, 它是党和国家了解基本民情的主要途径之一, 也是解决群众反映问题和矛盾的重要方法。信访工作在拨乱反正、平反冤假错案、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恢复和稳定社会秩序、维持人民群众正常的生活和工作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涉法涉诉信访是指涉案当事人或厉害关系人及其近亲属, 对司法机关在侦查、起诉、审理过程中以及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的处理意见或结果不满, 而向同级或上级相应机关反映问题, 要求重新处理的信访案件。

纵观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产生和发展, 在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不同历史发展时期,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均有发生, 其中主要集中在两个高峰期。一是粉碎“四人帮”之后的拨乱反正时期。在这一时期, 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多, 任务重, 党和国家投入大量人力集中进行处理, 使多年来遗留的问题大都得到了妥善处理, 因此, 人民群众对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是比较满意的。二是2002年至今, 涉法涉诉信访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特别是2007年下半年至今, 涉法涉诉信访数量急剧攀升, 据统计2009年上半年, 全国登记的信访案件高达97.2万件, 而百分之八十的信访案件与涉法涉诉有关。另据法院系统统计, 法院每审理12件案件, 就会有一件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因不满处理结果而去信访。

2. 涉法涉诉信访居高不下的原因

近年来,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居高不下, 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它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因素矛盾冲突的综合反映, 是改革与发展这个历史阶段的产物。因此, 涉法涉诉信访居高不下, 既有历史的因素, 也有现实的问题, 既有客观原因, 也有主观因素。

2.1 各种利益冲突相互交织, 是导致涉法涉诉信访居高不下的社会因素

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 我们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但是, 自改革开放30年来, 每一次重大改革举措的实施, 必然涉及到某些领域、部门利益关系的重大调整, 而利益关系的重大调整必然触及到某些人群的切身利益。

在改革开放初期, 由于受当时多种因素的制约, 各种改革配套措施不可能做到尽善尽美, 人人满意。特别是在改革中切身利益受到冲突的部分人群, 仍抱有“靠政府”的传统旧观念, 一旦家庭生活出现困难, 便反复上访。

作者身为高校法律专业人士, 多次参加政法机关组织的上级交办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具体评查工作。其中, 有百分之三十左右的涉法涉诉信访反映的是历史遗留问题。

目前,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 我国的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 利益关系及分配方式日趋多元化, 必然带来新的社会矛盾和冲突, 在改革进程中遗留的问题尚未完全解决, 新的矛盾又不断涌现的情况下, 必然导致涉法涉诉信访居高不下。

2.2 个别执法人员素质不高, 是导致涉法涉诉信访居高不下的主观原因

这里所说的个别执法人员, 包括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

低素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业务素质低。由于个别执法人员专业素质较低, 理解问题和分析问题能力有限, 很难达到公平、公正执法的要求。二是职业道德素质低。在执法过程中徇私枉法、办人情案、关系案。据统计, 因执法人员素质低下而导致信访的案件占所有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百分之八左右, 虽然数量不大, 但社会影响极坏。

2.3 上访人自身素质不高, 是导致涉法涉诉信访居高不下的内在原因

纵观涉法涉诉信访者, 他们往往受教育程度不高 (据统计, 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不到5%) , 家庭生活困难, 缺乏谋生技能, 有些人甚至把上访作为谋生的主要手段。上访人自身素质不高, 在涉法涉诉信访中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 上访人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 片面地理解法律规定, 并顽固地坚持错误的观点。他们既不愿意接受执法处理结果, 又不愿意接受执法人员的答复和解释。

其次, 缺乏诉讼风险理念。有些上访当事人既不了解执法程序和法院裁判的终局性, 也不理解客观事实与主观愿望的差距, 更不知道举证责任与风险, 总是在主观上坚持认为自己有理, 自己有冤屈, 只要达不到自己满意的结果, 就认为是办案人员徇私枉法, 执法不公, 就是司法腐败。

其三, 人治观念作祟。有些上访人自己不顾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却打着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尊严的旗号, 信官不信法, 但凡有事便去找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只要问题得不到“圆满”解决, 便坚持不懈地找下去, 下级不行找上级, 甚至利用“敏感”时期冲击“敏感”机关。有些尚在处理程序之中的案件, 上访者便四处上访, 向执法人员施压, 以求达到有利于自己的处理结果。

2.4 宽松的信访环境是涉法涉诉信访居高不下的另一客观原因

2003年, 公、检、法率先实行“大接访”制度, 随之在各级党政机关迅速推广开来。客观地说, “大接访”对于改变司法机关和党政机关工作作风, 快速高效处理民刑案件, 纠正误捕误判错误案件, 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需要强调的是“大接访”的正面积极意义虽不容置疑, 但也也给少数不良上访人以可乘之机, 使越级上访和缠访成为一种常见现象。

作者认为, 信访环境宽松主要是指两个方面的问题, 其一, 歪曲事实和捏造事实的缠访以及无视法律权威、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闹访, 得不到应有惩处和打击。其二, 过度的“信访责任追究制”, 使恶性上访难以控制。按照中央有关文件规定, 只有发生群体性恶性信访事件, 才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但实践中却实行“信访一票否决制”, 使基层党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疲于应付和处理信访事件, 而无暇顾及正常的工作。

3. 涉法涉诉信访高发的预防及应对举措

为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行政、司法工作秩序, 规范涉法涉诉信访行为, 确保社会秩序稳定, 预防和减少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高发, 应采取如下举措:

3.1 整合接访资源, 完善接访制度

目前, 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被访单位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 特别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 自上而下都成立了信访督察工作组和涉法涉诉信访督察工作组。这种各自为战的做法, 是接访资源的极大浪费。因此, 必须进行接访资源整合, 完善接访制度。

如何完善接访制度, 是学术界和行政界、司法界都在认真思考的问题。作者认为南阳市政法委的做法值得借鉴:首先, 由南阳市政法委统一协调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避免公、检、法各部门各自为战, 浪费接访资源, 还容易出现相互矛盾的结果。其次, 抽调公、检、法机关的骨干人员、法律专家、律师等组成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评查组, 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逐一进行评查, 做出审查结论。对确有问题的, 督促相关单位尽快处理, 对已经签订息访协议和无理缠访的, 将意见明确告知上访者, 若再访不予接待。其三, 对重大疑难信访案件, 实行听证会制度。为确保听证会的公正性, 邀请法律专家、律师、新闻媒体、人大政协代表、基层村组干部、群众代表等组成评审组, 无记名表决, 从而确保处理结果的客观公正。其四, 建立上访人员信息网, 使接访单位、涉访单位及时掌握上访信息, 分别进行处理。另外, 作者认为不应将“信访一票否决制”纳入各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3.2 建立和完善涉法涉诉信访责任追究制

涉法涉诉信访责任追究制不是单方面追究责任, 应当实行双向追究。一方面, 对错案的承办人员和主管负责人要追究其责任。目前, 公、检、法及行政执法机关, 都已经实行了错案追究制。但是没有统一执行标准, 在责任大小的划分上也不一致。因此, 应制定统一的、切实可行的标准。对于那些错案率高的办案人员, 要坚决予以严惩, 不能姑息纵容。另一方面, 为规范涉法涉诉信访行为, 对无理缠访、恶意闹访者, 要制定相应惩处措施, 分别情况给与惩处, 对于那些已经触犯法律者, 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坚决予以打击。

3.3 执法人员必须树立“执法为民”、“以人为本”的理念

目前, 我们正在开展学习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活动, 具体到司法和行政执法工作中, 就是要坚持“执法为民”、“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 客观、公正、高效地处理各种案件。案件的处理结果直接关系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如果处理不当必然引起当事人上访, 而纠正错案耗时费力, 是司法和行政资源的极大浪费。因此, 我们必须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 以人为本, 使司法和行政执法过程中, 尽量做到执法为民, 客观公正。

3.4 加强信访工作部门力量, 改变传统的工作方法

人民政府所属的信访局是信访工作的主要部门, 由于受体制、编制等因素的影响, 目前信访局的人员配置已无法适应新时期信访形势发展的需要, 主要表现为人员老化、专业人才匮乏。为此, 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改变这种现状。首先要增加编制, 信访工作任务繁重, 应该科学合理的增配工作人员, 已解决人员不足的问题。其次, 选拔年轻精干的人员外出进修学习, 吸取各地的宝贵经验。其三, 面向社会招聘, 选用法律专业人才, 充实信访队伍。

目前, 信访局的工作主要是接访、审阅上访材料、批转信访信件以及其他日常工作。这种传统的工作方法已不能适应新时期信访形势发展的需要。作者认为信访局应把工作重点放在信访材料的分析和督办工作上, 对上访人反映的问题, 特别是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不能够一概批转了之, 应当深入细致的分析研究, 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在当前各专业人才缺乏的情况下, 可以抽调其他部门的专业人员参与案件的调查研究。

总之, 涉法涉诉信访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需要学者和行政、司法工作人员认真研究探讨, 找出问题所在, 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高发。

参考文献

[1]张文国.试论涉诉信访的制度困境及其出路[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12007, (2) :861.

[2]陈柏峰.缠讼、信访与新中国法律传统——法律转型时期的缠讼问题[J].中外法学, 2004, (2) :26-35.

[3]毛泽东选集 (第5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7.72.

3.浅议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篇三

关键词:涉法涉诉信访;执法;司法公正;信访制度

中图分类号:DFO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663(2009)04-0106-03

近年来,大量社会矛盾纠纷以案件形式汇聚到政法机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比较突出。经过近几年集中治理,全国涉法涉诉信访量出现较大幅度的下降,但涉法涉诉信访总量占全国信访比例仍然较高。大量的涉法涉诉信访不仅对司法的公正与权威带来严峻的挑战,而且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因此,研究探索新形势下涉法涉诉信访产生的原因及对策。减少涉法涉诉信访的发生,实现法治的常态运作,构建和谐社会,成为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一、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大量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心理的长期积淀

众所周知,中国传统上是一个人治的国家,中国式司法历来与行政不分,但实际上中国社会除了纵向的官僚支配外,还有横向的秩序建构。正如津梅尔(Georg simmel)指出的那样,上下关系里面其实也存在着横向的交互性以及选择的机会,即使在绝对专制主义统治之下,被统治者还是可以提出诸如对庇护予以承诺之类的要求,还是有一定选择空间的。如果法律作为强制命令试图抹杀法律限制对象的一切自发性和反作用,那么法律本身就很难内在化、社会化,执行的实效也会成问题。所以中国的传统规范体系有一定的多元性和对社会的开放性,特别是由于民间的情理习俗与作为国家意识形态的儒家哲学之间互相贯通,当事人之间的交涉以及与官方讨价还价的余地也很大,这才是中国式司法制度的全貌。由于存在着这种政治性讨价还价的机会,上访成了中国社会自古以来就有的现象。在古戏中民众拦轿喊冤就是上访,民间传统中强烈的清官意识就是这种思想的寄托。在当今时代,这样的现象仍非常突出。比如说最高人民法院强调对审判的舆论监督,案件处理的结果要以人民满意为衡量的尺度,比如说刘涌案因舆论压力而导致再审以及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等等。当然,现代的上访者,已经不可能拦轿喊冤了。但大家都注意到民愤和相应的舆论对司法的影响,他们确信上级甚至中央肯定会给他们解决问题。他们希望引起人们的注意,希望上级党委、政府能解决他们遇到的在基层难以解决或不能解决的问题。加上以胡锦涛为代表的新一代领导集体的亲民和务实作风,更是提升了全国民众对于中央的寄望和政治预期,信访案件的井喷就不足为奇了。

(二)社会转型期的中国法治现状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分配关系的进一步调整,转型期社会的过渡性失调、失控和人民内部矛盾综合性、复杂性纷纷暴露出来,社会不安定因素大量增多,农村的“圈地运动”,城市的“拆迁运动”等导致的许多社会敏感性、群体性问题纷纷涌现,由此产生的各种纠纷也呈上升趋势。与此同时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推进,不论是城市还是乡村,广大居民的法律意识开始觉醒,他们对于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了强烈的保护意识,通过各种途径来保护法律赋予的权益成了当然的举措。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门槛,无疑是社会各类矛盾的聚集地和最终处理地。但是我们的司法部门却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

首先,司法的权威尚未确立起来。时任美国副总统戈尔竞选总统时以几百票的差距最后被判决竞选失败,戈尔说我非常讨厌、反感联邦最高法院这个判决,但是我必须尊重这个判决。司法的权威源自于人民对司法公正性的信仰,这种信仰通过并只能通过一个又一个案件公正的处理积累起来。这些年来,我们的司法机关为了树立司法权威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在司法任务日益加重、办案形势日益复杂的背景下较好地完成了法律赋予的使命,但不容否认的是,司法不公、效率低下、司法软弱的行为和现象依然在不同程度上存在,并且不断以一些具体而鲜明的个案表现出来,这不仅严重损害了民众的法律信仰,也使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一降再降,久而久之,信“访”不信“法”就相应而生。

其次,申诉渠道随意而不规范。司法是疏通社会不满的专业管道。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行为规范绝大多数能为法律所调整和制约,然而,客观存在的司法不公、执法不力等问题,使相当一部分案件并未得以圆满解决。虽然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但决定权却在司法机关。上访则可以不经过任何的程序、任何约束,一切按自己的主观意愿到任何一级机关解决问题。加上再审程序无时间限制、无级别限制、无次数限制(最高纪录是一件离婚案历时18年,审了12次)和立案标准不明确(“确有错误”与“可能有错误”之争),使法院终审判决时刻处于不稳定状态,公正判决的败诉方当事人总是抱有最后一线翻案的希望,会无止境地申诉,不断上访。以至信上访成为当前部分群众要求解决实际问题,落实有关政策、法律的一种重要手段和方式。

再次,我国现有制度价值判断的问题。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建设和改革的关键时期,稳定压倒一切。随着群众集体上访、联名上访的大量增多,上访成为国家各权力部门的头等大事之一,上访申诉的人次成了考核地方政府(包括法院工作)称职与否的一项绝对指标,有的甚至采取“一票否决制”。对于各党政部门来讲,对信访问题的重视程度要远远超过其他方式,一旦领导批示,老百姓的冤屈就会得以洗清,正义就会得以伸张。这样就导致了部分信访人的投机施压心理,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当事人一味地“剑走偏锋”,忽视制度的常态运作,这可以说是我们现有制度的一个顽疾。

二、解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措施及对策

(一)转变观念,正确对待信访

上访申诉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公民上访申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作为信访机关应当保障公民这种权利,而不是限制公民行使自己的权利。我们首先应明确这是老百姓信任国家、信任政府的表现,虽然个别方式有些极端,但不能因此就“全盘否定”。信访是社会安定的一种安全阀,兼有汇集社会信息、掌握民意舆情的效用。“在群众的上访中,80%以上的要求都是合理合法的;80%的要求根据现行法律政策都是应当而且可以解决的;80%以上的上访都是政府部门及其干部的违法违纪或作风粗暴等不良行为造成的。”不满意、有矛盾才会有信访,信访里汇集着民意期待,我们应怀着对群众深厚的感情,真心实意帮助群众解决问题,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同时,要增强忧患意识,保持清醒头脑,及时化解社会矛盾,解决好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和诉求,在实践中体现出执政为民,维护社会稳定。

(二)确立司法应有的权威

诸多地方发生的涉法涉诉上访案件虽然不一定都是因为司法不公造成的,但却间接表明司法机关的裁决并没有和

法律赋予其最后和最高裁判的权威相符。社会各方面最大限度地信仰法律,切实尊重司法权威,这是法治社会最为基本和内在的要求。

第一,实现司法公正。只有司法公正,才能真正维护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才能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才能规范、有效地解决各种矛盾纠纷,从源头上遏制上访事件的发生。相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裁判不公,既谈不上依法治国,更谈不上实现和谐社会。形成信访案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归根结底是由于对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不满造成的,这其中虽包括当事人对执法行为的不理解和误解,但确实包括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不公、违法行政、枉法裁判的现象,这就给上访找到了理由,也为信访的存在提供了生存空间。因此,作为执法部门要减少当事人上访,必须从案件的源头抓起,高度重视办案质量,注重办案效率和效果的统一。(1)严格执法。杜绝办关系案、人情案,严格依程序办案;执法人员要提高个人素质,加强法律意识,严肃、公正地办案。(2)严把审判质量关。对每一起案件从立案、送达、审理、结案归档等各个环节都要经得起考验,切实加强案件承办人、合议庭的责任。同时,努力提高法律文书制作水平,正确适用法律条款和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法律文书用语,避免授人以柄。(3)对于调解案件一定要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不能片面追求调解率而违法调解,勉强调解和强迫调解。(4)促进律师制度改革。贯彻实施新《律师法》,扩大法律援助制度,让律师工作能够深入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最大限度地保障社会正义的实现。

第二,加大执行力度,切忌“法律白条”。判决不执行等于废纸一张,因执行无力而上访的案件相对较多。执行工作是法院工作的难点,又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近几年法院探索和积累了一些好的执行经验和措施,执结了一大批积压的执行案件。但是,由于执行工作受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等各种社会因素的影响和干扰,“执行难”的问题短时期还不能得到完全解决。故要加大执行力度,构成犯罪的决不手软。对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且申请人又属社会弱势群体的执行案件,要慎重采取中止或终结执行措施,要尽量做好申请人的工作,取得他们的理解,多做解释工作,减少这类案件的申诉上访。

第三,严格执行审判公开制度。原则上所有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允许与案件有关和无关的民众都可以持有效证件到法庭旁听。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普通民众只要早晨早一点起来,去排队,就能进去旁听庭审。我国的法庭恐怕得费些周折,越是群众关心的案子越是戒备森严。阳光下的审判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保证,充分体现了现代司法制度的民主价值,而且公开性可以有效地遏制司法腐败现象,这一点也让包括当事人在内的民众更易于相信和接受裁判结果。

第四,完善再审制度,维护裁判的既判力。司法权威是通过司法终审权制度来得到保障的。但诉讼对权利的保护是有限的,不可能实现绝对的公平和正义。正如美国联邦法院杰克逊大法官所说的:“我作的判决之所以是终极性的不可推翻的,并不是因为我作的判决正确,恰恰相反,我之所以判决是正确的,是因为我的判决是不可推翻的。”终审判决生效后还可以再审在国外是罕见的,各国一般只有最高法院才能再审,而且再审立案的条件非常严格。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为例,每年联邦上诉法院二审终结后向联邦最高法院申请第三审的案件有4000起左右,但联邦最高法院每年立案进入第三审并做出终审判决的不到200件。而我国的各级人民法院都可以再审,基层法院都设有再审庭,各国司法界同行来访时都对此感到无法理解。不但无限制的追问势必陷入一种哲学上的“恶”无限(无穷倒退),即对所谓终极原因或制约的考察,而且“法院如果以职权主动启动再审程序,势必将自己推到再审结果有利的一方,而无法保持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等距也难以吸收不利一方当事人的不满,有损法院的中立形象”。因此对现行的再审制度要重新限制,不可无限制地审下去,必须有个终结。最高人民法院也在制定第二个五年司法改革纲要,审判监督程序将是需要重点研究的改革方向之一。

(三)建立司法信访制度,把信访纳入法制轨道

在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的同时,推进信访工作法制化,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涉法信访问题,实行综合管理和治理,应当是解决涉法信访问题的发展方向,也是提高司法权威的必由之路。

4.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总结 篇四

一、加强领导,完善信访工作机

为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局党组制定了“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相关部门参与,兼职信访员负责日常工作的信访工作机制,把信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信访工作实施意见,纳入目标管理与年终奖惩挂钩。要求各科室密切配合,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完善处置预案,坚持教育和正确的舆论导向,确保信访工作目标的全面完成。

二、密切配合,落实信访工作责任

我们针对涉及服刑人员、刑释解教人员家庭生产生活、普通群众生产生活中与法律法规和政策密切相关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排查摸底,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为认真贯彻司法部、国家信访局精神,我局还组织律师主动参与涉法涉诉工作接待,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引导上访群众通过正常的法律渠道依法解决信访事项;就重大疑难信访事项为各镇(街办)、各部门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受理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申请。广泛开展了“一村一律师”活动,律师参与到信访工作中,为百姓解难,为政府分忧,受到各镇(街办)领导和群众的欢迎,为确保我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下半年,尤其奥运期间,我们将进一步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优势,提高认识,强化制度,分析矛盾纠纷的特殊性,仔细排查,集中梳理,有效减少越级上访的发生,做好特殊时期和敏感时期的信访维稳工作,真正做到为区委、区政府及区领导分忧,为我区社会稳

5.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情况汇报 篇五

一、深化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强化领导办信访的责任

一是提高信访工作的大局意识。省法院党组对涉诉信访工作高度重视,多次召开党组会、院长办公会专题研究、部署。年初,下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对全省法院今后一个时期的涉诉信访工作做了全面系统的部署和安排。中办发XX3号、22号文件下发后,专门召开党组会议,统一思想认识,研究具体措施,并及时召开了全省法院第二次立案审判工作会议。要求全省法院充分认识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的重要性、长期性和复杂性,思想上高度重视,切实把涉诉信访问题作为一项法定职责和长期任务全力抓好。教育广大法官在工作中要注意防止埋怨、畏难、松懈、厌战情绪,努力克服急于求成、方法简单的倾向,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真正把解决涉诉信访问题作为当前一项十分紧要的工作来抓。

二是建立健全涉诉信访领导机构。为进一步加强领导,促进全院办信访大格局的形成,成立了以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任组长,分管副院长、政治部主任、纪检组长任副组长,审判业务部门和有关综合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涉诉信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立案一庭庭长兼办公室主任。还明确要求每个部门确定一名副职分管信访工作,确定一名信访联络员负责信访联络工作。

三是深化领导接访和院长批阅人民来信制度。4月,省法院全面完善了院长亲自批阅人民来信制度,安排专人负责批阅信件的办理落实。郑少三院长对一些重大信访件亲自阅批,亲自督办,过问办理结果。全年共办理733件院长批阅信件。7月,还启动了院、庭领导每周二定期轮流接访制度,并专门制定了《关于院、庭领导和信访窗口接待来访当事人制度实施办法》,就参与接访的领导、接访方式和时间安排、工作职责等提出具体要求。除开展专项活动接待来访人外,院、庭领导全年日常共接待14个案件22人次的当事人。

二、以信访文明窗口建设为依托,提升涉诉信访工作的服务水平

7月,投资300余万元建筑面积1700多平方米的立案信访接待中心正式投入运行,标志着省法院立案信访文明窗口建设取得重大突破。新的立案信访接待中心既是群众表达诉求、参与诉讼、解决矛盾纠纷的重要窗口,也是法院掌握社情民意、服务涉诉群众、联系社会各界的桥梁纽带,功能重要,作用重大。为充分发挥这一平台的作用,我们从制度建设、功能设置、设施保障、管理服务等方面入手,深入开展了“立案信访窗口”的标准化建设,提升信访工作的服务水平。

一是科学设定窗口功能。将窗口划分为三个功能区,即信访功能区、立案功能区、诉讼服务功能区。设置了民事再审申请,刑事、行政、执行申诉,立案,诉讼服务等窗口,还借助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高校的力量设立了专家咨询及法律援助窗口。实现了诉讼引导,立案审查,立案调解,救助服务,查询咨询,材料收转,判后答疑,信访接待八大功能。

二是突出便民设施建设。为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我们细化了便民设施。在大厅内放置了休息桌椅、笔墨纸张、饮水器具、医药用品、雨伞花镜等便民设施,增添了电子屏幕、触摸式查询机、传呼系统、书报栏、液晶电视、音响等服务设备,设置了“和谐”等三个深层接谈室,通过温馨舒适的室内布置,轻松和缓的背景,平静心理,舒缓情绪,化解对立,促进矛盾的解决。

三是引导群众理性上访。设置了专业的诉讼引导员,根据来访人的目的安排到相应的窗口办理申诉手续、递交材料、约见法官、法律咨询等;通过在大厅内设置电子显示屏、触摸式查询机、宣传展板、免费提供的诉讼指南等向涉诉群众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通过告知上访风险、分析上访成本,宣讲法律知识,促使涉诉群众正确理解自己的行为性质,对上访的负面作用有足够的认识。

四是加强岗位规范建设。为使信访岗位之间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晰,我们按照每个岗位有流程,有规范,有办法,管理有思路,有针对性地制定了规范性文件。针对信访接待工作,制定《立案信访接待中心管理办法》、《立案一庭来访接待办法》,针对立案工作制订《立案工作办法》,针对交督办工作制定了《交督办工作办法》,针对案件办理工作制定《审判工作管理规定》,针对院长信件处理制订《院长信件办理流程规定》。建立健全了首问负责制度、服务公开制度、文明接待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多项制度。

三、畅通信访渠道,努力建立涉诉信访工作的长效机制

6.涉法涉诉信访不受理不交办不协调 篇六

图为发布会现场。新华社记者 王申 摄

法制网北京11月28日讯(法制网记者 梁士斌)严格实行信访与诉讼分离,支持政法机关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在今天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信访局副局长张恩玺表示,“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信访部门将不受理、不交办、不协调。”介绍了关于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有关情况。

涉法涉诉信访量占比较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改革信访工作制度,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

张恩玺介绍说,涉法涉诉信访制度改革是中央作出的一个重大决策,涉法涉诉的信访问题占信访总量的比重比较大。这项改革如何推进,张恩玺认为,一是访诉分离,把涉法涉诉信访从信访工作中剥离出去。二是把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解决。

张恩玺表示,依法规范信访工作,主要是从程序、内容和秩序上进行规范。具体说就是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信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进行规范。严格实行信访与诉讼分离,支持政法机关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信访部门不仅要及时对涉法涉诉信访的群众进行疏导解释,引导他们到政法机关去按程序反映问题,要尊重司法结论,维护司法权威,还要对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研究,及时分析,负责任地向有关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征地拆迁社保成信访主要问题

据悉,从群众来信来访的情况看,主要集中在民生领域。反映的突出问题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农村土地征用、城镇房屋拆迁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

张恩玺说,目前,全国的信访形势总体平稳,县级以上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机构今年1至10月的信访总量是604万件(人)次,比去年同期下降了2.1%。但今年的信访形势又有些新变化,主要有:群众来信上升、来访下降。来信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了3.8%,来访批次、人次同比分别下降了2.1%和3.2%。

群众初次来信和初次来访下降。在全部来信来访当中,初信初访同比下降了3.7%,表明新发生的问题,特别是当年新发生的问题有所减少。

较大规模的集体上访同比下降。集体上访同比下降了3.1%,50人以上较大规模的集体上访下降了12.9%。

一对一通报进京非正常上访 据悉,一段时间以来,为了让各地了解掌握情况,减少进京非正常上访情况的发生,国家信访局采取了按照各地进京重复非正常上访数量进行排名通报这样一种做法。对此,国家信访局副局长李皋表示,从实际情况看,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弊端。

李皋说,从今年2月份开始,国家信访局改变了通报的办法,现在是“点对点、一对一”地对有关地方通报进京非正常上访的情况和问题,从目前运行情况看,取得了一定效果。

就地解决问题避免越级上访

针对越级上访、重复上访的问题,李皋表示,重复上访越级上访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不够所产生的,所以及时就地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是信访工作的出发点和着力点。

李皋说,要解决这个问题关键要抓好四个方面工作:重视群众第一次来访和第一次来信的处理,尽可能把信访问题解决在当地,解决在第一时间;市、县两级要普遍建立责任部门联合接待群众的方式,减少群众在不同部门之间的来回奔波;抓好以市、县为重点的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工作,有针对性地解决当地存在的信访突出问题,从源头上减少问题的发生;加强督促检查。分析评估各地维护群众权益的实际成效,推动责任落实,促进问题解决。

明年推开群众满意度评价试点

张恩玺说,在信访工作制度改革中,国家信访局将进一步畅通和拓宽信访渠道,大力推广完善民生热线、视频接访、绿色邮政、信访代理等做法,在市县两级全部实行联合接访,实现信访事项的“一站式接待、一条龙办理、一揽子解决”,减少群众信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此外,通过建立以互联网为依托的全国网上信访受理平台,引导群众多上网、少走访。

据统计,近5个月来,在130172件投诉中,剔除重复和无效的投诉,约9.5万件都已转送和交办有关地方和部门。目前已经到期的近4万件投诉事项大部分都已经得到了答复意见和妥善解决。

据悉,国家信访局从明年1月1日开始,还将全面推开群众满意度评价试点工作。

张恩玺表示,将全力推动群众合理诉求的有效解决。继续深入开展以市、县为重点的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在坚持定点接访的同时,更多地采取重点约访、专题接访、带案下访、下基层接访等方式,面对面做群众工作,并统筹督查督办信访事项。

张恩玺强调,按照信访条例规定,规范、有序地开展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实现已终结信访事项的有序退出。同时,改进和完善考核方式,防止和纠正简单地以信访数量来考核一个地方和部门的工作,防止和纠正脱离实际的过度考核,推动各地把工作重点放在预防和解决问题上。

7.萨尔图区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指南 篇七

信访案件的提出

一、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指依法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管辖的信访问题。

二、办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应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信访案件属于哪一级管辖,就由哪一级负责,属于哪一个部门管辖,就由哪一个部门办理。

三、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四、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五、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六、信访人提出信访案件,应逐级向有处理管辖权的政法部门提出;政法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受理信访案件。

七、信访案件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政法部门再提出同样信访案件的,该上级政法部门不予受理。

八、对区级政法部门办理的信访案件不服,信访人到区委政法委和市直政法部门提出信访请求的,应当有区政法部门办理情况的书面答复意见。

信访案件的办理

一、有关政法部门收到信访案件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案件之日起15日内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通讯方式不清除外。

二、政法部门对受理的信访案件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或者其它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或者其它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三、政法部门办理信访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四、信访人对区政法部门作出的信访案件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市直政法部门复查。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政法部门可以向上级政法部门申请确认终结或暂时终结;

(一)经复查后作出的决定、鉴定、判决、裁定等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完备,定性准确,处理意见合法适当,信访人又提不出新的证据的;

(二)信访人的合理诉求已经依政策、法律法规妥善解决但仍坚持信访,所提出的要求超出政策、法律规定的;

(三)信访反映的问题已获妥善处理,信访人明确表示接受处理意见,又以同一事由重新信访的;

(四)经认真工作,限于客观条件,案件仍无法侦破、无法执结或犯罪嫌疑人暂时无法抓获,信访人又不能帮助提供新的证据或线索的。

上款第(一)、(四)项中,案件终结后,如果发现或信访人提供了新的证据或线索,办案部门应立即恢复办案工作。

六、凡是经法定程序确认终结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区政法部门不再审查受理。

法 律 责 任

一、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煸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它行为。

二、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三、信访人违反《信访条例》有关规定的,扰乱社会秩序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

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委政法委信访职责

一、区委政法委在办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案件;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党委交由处理的信访案件;

(三)协调重要信访案件的办理;

(四)督促信访案件的办理;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区委提出工作建议。

二、区委政法委收到信访案件,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复议和复核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政法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案件,应当转送有处理管辖权的政法部门;

(三)对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信访案件,应当督促有处理管辖权的政法部门在指定期限内办结,并提交书面办结报告。

信访服务电话

区委政法委

6360112 区人民法院

6680019 区人民检察院

6292000 区司法局

4680609 会战公安分局

6667500 铁人公安分局

6325610 萨尔图公安分局

4685110-3621 东安公安分局

6380110

委领导接待日公示

张文才

星期一 胡月鹏

星期二 周洪源

星期三 高兴占

星期四 魏茵飞

8.涉法涉诉信访改革讲座提纲 篇八

关于涉诉信访工作情况专项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会议安排,我代表区人民法院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法院涉诉信访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一、两年来涉诉信访工作情况

近年来,区人民法院立足构建和谐社会,充分认识涉诉信访工作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意义,在区委的正确领导和人大的有力监督下,坚持以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信访评估预防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人民群众利益至上为主线,重心下移,强化源头预防和稳控,采取多元化化解的工作方法,全面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努力解决涉诉信访问题,取得了一定成果。2012年至今,区法院院长、副院长轮流接待来访群众201人次,来信34件,其中立案审查106件,说服息诉38件。办理省委政法委、省法院交办案件12件,办理市中院督办案件8件。办理区人大常委会交办案件3件,组织开展了4次集中接访活动。今年1-10月份、区法院共受理各类涉诉信访案件12件,化解12件。其中进京访4件、赴省访8件。在涉诉信访化解

-1-工作中,区法院在案访比、化解率等多项指标始终处在全市法院先进行列。

二、涉诉信访工作的具体举措

(一)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司法为民。

坚持以人为本,以关注民生、维护民权、化解民怨、排除民忧、温暖民心为目标,加大解决力度,采取司法救助,人文关怀等措施,促使上访人息诉罢访。

1.党组高度重视。区法院始终站在稳定的高度,把涉诉信访工作摆在党组的重要议事日程,常讲常抓坚持不懈。每次召开党组会,均把信访工作作为重要内容,与其他工作同研究、同部署,不断强化党组一班人对信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2、建立健全信访工作机制。成立了信访办公室,配备了专职干部。完善法院内部信访工作流程,在院领导“四定一包”的基础上,遵照“属地管理、归口管理、谁办案谁负责”的原则,责任分解到具体庭、室和承办人。

3、认真对待初次来信来访问题。实践证明,初次来信来访问题解决不好,会导致一些当事人由“信访”变为“来访”,由“初访”变为“重访”,由“逐级访”变为“越级访”,严重扰乱信访工作秩序。努力提高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实现接待、登记、答复、处理一条龙的岗位责任制,力争将初信初访问题解决到位,防止缠访闹访事件的发生。-2-

4、加大接访力度并实行领导包案下访制度。制定实施了《xx人民法院领导干部下访工作实施方案》,设立院长信箱,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拉近法院与群众的距离。有针对性的对重复信访案件进行处臵,严格按照边清理、边稳控、边化解的原则,通过解决合理诉求、纠正错误暇疵、进行教育疏导、帮扶实际困难等多种方法,清理排查出的4件涉诉信访积案的信访人均未出现重复信访苗头,排查到位,成效明显。

5、努力消除群众诉讼障碍,保障诉讼权利。加强立案窗口建设,实行首问责任制,深化一站式服务功能,加强诉讼指导,继续完善权利义务告知、诉讼风险提示等制度,对老弱病残、行动不便的当事人,采取电话预约立案等措施方便诉讼。

(二)加强领导,构建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区法院涉诉信访工作由一把手负总责,包案领导具体抓,承办部门和承办人负责办理。成立了信访工作领导组,监督、指导全院涉诉信访化解工作。领导组成员按照分工对各自分管的工作部门清理化解工作负责,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信访化解工作的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案件的排查化解。立案庭专门负责信访、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复查工作,保证了涉诉信访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强化源头疏导和治理,预防信访案件产生。

1、牢固树立源头疏导治理的涉诉信访理念。注重控源治本,紧抓立案、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加大案件调解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产生。2011年以来,区法院民事案件调撤率均在70%以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民事部分调解率在80%以上。

2、开展巡回审判和“阳光司法”活动。全面实行裁判文书上网、庭审网络视频直播、审判公开,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观摩庭审、现场监督案件执行,全面落实审务公开,提高司法公信力。当事人xx等四人申请再审一案,区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听证并发表意见,xx等四人最终接受了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这起四年之久的信访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3、做好案件调解工作。加大各类诉讼案件调解力度,将调解贯穿法院审判工作始终,引导当事人心平气和地解决纠纷,对容易产生社会矛盾的民事案件,在有关单位的参与支持下,灵活多样地开展调解工作。

4、要狠抓执行工作,破解执行难题。在信访案件中,涉执信访占了较大比重。积极推进执行信息系统与社会诚信系统的对接,在已经成立的执行指挥中心的基础上,加大与银行、房产、工商、车管所等部门的信息共享与协同,强化执行措施,提高执行效率,加强执行和解工作。

(四)多措并举,全力化解涉诉信访案件。-4-

1、争取各级领导关心与支持。主动向区委、人大、政府、政协汇报或通报办理涉诉信访案件工作进展情况,反映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争取领导关心和支持,有力地促进了区法院涉诉信访工作的开展。

2、强化涉诉信访联动机制。构建立案庭为联络点,各庭室齐抓共管的内部联动机制,尝试探索建立区委领导、人大监督、法院理诉、政府及社会各界共同支持参与的化解涉诉信访立体网络。

3、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对信访人诉求合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严格依照法律和政策办事,一次解决到位。对于该办结和执结的积案,加大力度,迅速结案。有问题的案件,依法启动再审程序予以再审,坚决纠正,给当事人一个满意的答复。

4、做好疏导稳控工作。坚持把调解疏导和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贯穿于信访案件办理的全过程,尽力做好各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辩法、析理、讲情,妥善解决纷争。对上访无理的,加强教育疏导,努力使其解开思想疙瘩,服从法院裁判。

区法院在涉诉信访工作中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一是信访案件中民事案件居多,执行案件压力不减,刑事案件比重逐年上升。二是执行救助机制建立后资金严重不足,无法保障确需救助的涉诉信访人能够

-5-获得必要的、合理的救济。三是信访态势呈多元化发展,治理难度越来越大,“重信重访”现象较为突出。四是跨部门、跨系统、跨地区、跨时间段的信访案件难以协调,成为法院信访工作中的难题。这些问题和困难,有待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解决和克服。

三、下步工作思路

区法院将按照上级法院和区委、人大要求,始终将涉诉信访工作摆到法院工作重要位臵,以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重点做好以下四个方面工作:

1、坚持贯穿人民群众利益至上这条主线。

始终坚持“公正司法,司法为民”工作主线,着眼于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坚持以群众利益至上统揽涉诉信访工作,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定期接访、带案下访、巡回接访等制度,重心下移,在工作观念上体现司法亲民,在工作措施上体现司法便民,在工作效果上体现司法利民,以高度的责任心和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分析和处理问题,切实维民权、解民忧、护民利。

2、探索建立健全涉诉信访工作机制和救助机制。在区委领导下,探索建立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防范、齐抓共管的矛盾预防化解新机制和涉诉信访救助制度。充分发挥乡镇、办事处,社区、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的防范稳控作用,建立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对接机制,充分发-6-挥调解组织的化解矛盾功能,动员全社会力量解决社会矛盾。对于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拓宽救助渠道,完善救助措施,加大救助力度,确保其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3、坚持科学分类处臵,依法化解涉诉信访。对群体访应加以适当引导,并实施积极的管理和监督,使信访走上法治的轨道。对未裁判的涉诉信访,积极引导当事人穷尽诉讼程序,寻求权利救济。对于已裁判的涉诉信访,加大力度通过树立司法威信来解决。对有理涉诉信访应及时正面回应,对无理涉诉信访应分清原因,妥善化解。对经过多次处理,穷尽司法救济途径的信访案件,当事人仍上访不止的,启用涉诉信访终结机制,及时移交当地政府妥善处臵,约束和限制当事人的上访行为。

4、加强沟通协调,内外联动,因地制宜解难题。一是对外加强与区委、区人大、区政法委、区政府有关部门的信访信息沟通,对重大信访案件或有集体上访苗头的案件,努力争得各方的支持。二是对内加大督促力度。每个信访案件都明确主管领导和责任人,及时研究制定措施,督促落实,定期结案。三是坚持因案制宜和原则性、灵活性相统一。对有序来访的群众在态度上坚持宽容、热情、重视、亲和,认真听取他们的诉求,想方设法解决他们的问题。对无理缠访、闹访的当事人做到“宽对人严对事”,即对人热

-7-情接待,又对事坚持原则,立场坚定,态度坚决,敢于动真碰硬。

9.涉法涉诉信访改革讲座提纲 篇九

8月22日,辉县市人大副主任许光敏带领人大法工委、信访科工作人员和市人大信访督导员,到我院听取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办理情况的专题汇报,新乡市人大信访办副主任郑景东应邀参加汇报会。

许光敏副主任一行逐案听取了我院关于1至8月份市人大接访反映法院的13件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办理情况的汇报,信访科工作人员及信访督导员就信访案件发表了意见和建议。在听取汇报后,许光敏副主任指出,信访工作是今年的重点工作,做好信访稳定工作的意义重大。市人大带领新任命的9名信访督导员听取信访案件专题汇报,是人大工作的一项创新,不仅是监督法院工作,更是了解案情,帮助法院解决问题,支持和促进法院工作。

许光敏副主任对法院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要公正执法。首先要做到廉洁执法,确保公正办案、公平办案。其次是要换位思考。在工作中要讲究方法,学会与当事人、群众换位思考,增进与当事人和群众的相互理解和沟通。同时要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队伍素质,为公正处理案件提供队伍保障。二是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处理好涉诉信访问题。加强释法、说理和稳控工作,注意工作态度和方法,千方百

计化解矛盾,而不能激化矛盾。三是要加强宣传力度。要与市电视台等媒体密切配合,通过开办法制专栏等形式,选择典型案件以案说法,既提高群众法制意识和法律观念,又让人民群众支持和理解法院工作,为法院工作创造好的环境。

新乡人大信访办副主任郑景东从法院向人大汇报工作、接受监督、判决和执行的关系、加强队伍建设、法律宣传等方面谈了看法。

10.涉法涉诉信访改革讲座提纲 篇十

一、由一起涉法涉诉信访老案引发的思考

前几天,笔者所在的法院成功化解了一起信访人持续信访达十多年,由中央、省、市三级政法委联合督办的信访老案。其实,该案的案情并不复杂:1986年,刘某与其他五人合伙开办一家加油站。加油站建成后,刘某委托其某亲常某帮其处理加油站的事务。1986年5月,常某将加油站的21桶汽油交给加油站雇工张某保管,后张某将这21桶汽油卖掉后将油款交给油站另外一名合伙人,该名合伙人在分配汽油款时没有分给刘某以及另外两名合伙人。1986年6月加油站解散后刘某和另外两名没有分到汽油款的合伙人便以其他合伙人为被告追要汽油款。法院认为,加油站为合伙人共同所有,原告只追要21桶汽油款不当,由于加油站帐目不清,事实不清,无法查证,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审判决。刘某不服生效判决分别向二审法院和省高级法院提起申诉,均被驳回。刘某不服,仍坚持赴省、赴京上访、申诉,要求对案件立案再审,十余年间从未间断。期间,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和河南高院三级法院法官曾多次做信访人的思想工作和法律解释工作,对信访人释法析理,劝其息诉罢访,虽然作出大量工作,但收效甚微。由于刘某长期上访,中央政法委、省政法委将该案作为涉法涉诉重点督办案件。

为彻底解决此案,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级法院、二审法院和一审法院分别派出一名法官,联手处理此案。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矛盾化解和依法释理,刘某的思想发生了较大的转变,主动放弃了先前不尽合理的过高诉求。考虑到刘某家庭经济困难和身体有病的实际情况,为了照顾刘某的困难,法院报市领导批准后协调有关部门拿出2.4万元帮助刘某解决其生活实际困难。上访人刘某写出了彻底停访息诉,案结事了的书面保证。至此,该起信访人持续信访达十多年,由中央、省、市三级政法委联合督办的信访老案终于被化解。

纵观此案的整个过程,案情并不复杂,标的额并不高,双方当事人均没有太深的“背景”,法院以原、被告为共同合伙人、双方未算帐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可谓是有理有据。但就是这样一个普普通通的民事案件却由于当事人的四处上访“折腾”了四级法院十几年,这不能不引起我们诸多反思。再来看看此案的最终解决方式,仍然是政府花钱买平安,这是地方政府解决缠访案件最常用、也是最见效的手段,也是地方政府的无奈之举。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刘某只是众多重访、缠访老户中的一个,刘某现在虽然息诉罢访了,但全国仍有千千万万个“刘某”在坚持着。本案中,刘某连续十几年坚持不懈地上访、缠访,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刘某自身来讲,她文化素质不高,缺乏证据意识、诉讼风险意识,更缺乏对诉讼制度、诉讼程序的正确理解。她认为自已是有“理”的,既然有理就要讨回属于自已的公道。最后,据刘某讲,她在上访过程中确实也看到一部分缠访人

在上级党委、人大的关注或直接处理下“沉冤照雪”,这也坚定了她的上访信念,使她相信上级领导是英明的,只要坚持不懈,总有一天会引起上级有关领导的重视。从社会大环境看,在目前“稳定压倒一切”形势下,全国大多数地方实行领导包案处理信访大要案责任制,信访工作量化考评制度、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度等形式,采取以信访量多少给各地排名、挂牌督办、限期要结果等强化信访工作力度的措施。在重重重压之下,一些地方的法院为了息事宁人,不得不向信访人做某种妥协,由法院或政府出面,对信访人进行经济补偿、安臵就业、生活救助等,有时个别法官还要成为牺牲品,背上一个处分。由此带来的后果是“按起葫芦起来瓢”,变相激励更多的投机型信访人效仿。这些人明知自已无理,但存有只要把事情闹大就会有利可图的思想,通过缠访、闹访来要挟法院满足其不合理要求。

二、建立涉法涉诉信访长效解决机制的几点建议

如何从源头上解决缠访,重访,闹访现象,避免更多的“刘某”现象出现?我们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四点措施:

首先要有效树立起法院裁判的权威。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法官普遍法律素质不高,在审理案件时程序不够规范,判决说理论证不充分,即使是实体处理完全正确的案件,有时也很难使当事人信服。因此广大法官要着力提高自身法律素养,严格按照诉讼程序审理案

件,严格适用证据规则,以清晰的事实,有力的论证,准确的法律适用来使当事人对判决信服。

其次是要大力提高民众的法律素养,培养公民对法律的信仰。据一份调查报告显示,51%的重访、缠访者受教育程度在小学以下,他们文化素质不高,法律意识经较差,缺乏证据意识和诉讼风险意识,往往是有事实但无证据而败诉并走上信访道路。因此我国有必要在义务教育阶段开设法律基础课,进行宪法、法理等基础法律知识教育,使民众从小接受民主、法治、自由、公正等现代法律理念的熏陶,对程序正义、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自由心证、既判力、二审终审制等现代诉讼制度有所了解,使他们相信法律是公正的,法院和法官是可以信赖的,从小培养公民从内心深处对法律的信仰。

再次是逐步改革现行司法体制,有效树立司法权威。现行信访制度借助于行政权威,承担越来越多的公民权利救济功能。这种靠上级权威领导介入来解决问题的途径虽然能够矫治某些司法不公,帮助一些“哭天不灵”、“投诉无门”的群体实现实质正义。但如果因此导致广大群众把上访作为优于司法救济的一种权利,就会使信访功能与司法功能产生错位,影响党对国家的有效治理。众所周知,法治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基石,司法救济是公民权利救济的主要和最终形式,信访作为民情上达、申冤维权的特殊通道,仅起着“润滑剂”的作用。一旦信访取代司法成为公民权利救济的主要和最终选择,则必然削弱司

法权威,从根本上弱化现代国家治理的基础。因此要采取措施逐步树立司法的权威,维护司法的终极性,改变现在党政领导随意就个案进行批示的现状,使司法裁判的既判力得到有效的尊重,使司法终极性成为整个社会理念的一部分。

最后是对现行信访体制进行必要的调整,赋予信访机构独立处理实体问题的权限。目前我国的信访体系庞大而分散,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以及相关职能部门都设有信访机构,但这些信访机构都没有对实体问题的处理权限,信访机构之间没有严格意义上的隶属关系,整个系统缺乏统一的协调和处理机制,导致大多数信访案件只能在不同的信访机构之间反复流转而得不到有效解决。久而久之,信访人对县市一级的信访机构的认同度逐渐降低,把处理问题的希望诉诸于更高级别的信访部门,于是大理案件涌向省级和中央信访部门。中央和省级信访部门在短时间内难以消化如些众多的复杂信访案件,除了对部分案件用批转、督办的方式向基层分流后被消化外,大多数信访案件都难以得到有效解决,从而使赴省、赴京上访的群众经常碰壁,这些信访人继而转向中央、省级权威领导求助或采取其他过激措施,从而大大损害了党政机关的公信力,严重损害信访制度的权威和价值。因此,赋予信访机构处理一些实体问题的权力应成为信访制度自我完善的必要选择。考虑到信访工作所具有的民情上达及反腐信息来源的作用,其与监察工作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可以考虑将现有的信访机构与监察部门合并,成立独立的信访监

11.何谓“涉法涉诉 仲裁与诉讼 篇十一

1.某政府到科技市场买打印机和电脑,没有按时付款,该问题是不是涉法涉诉?该问题依然是涉法涉诉,政府购买电脑行为不是政府的职务行为,属于政府和科技市场业主间经济纠纷,应当通过诉讼渠道解决。

2、张某向交警部门申请领取驾照,交警认为张某不具备申领驾照资格,拒绝发放。交警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许可,张某对交警的行为不服应当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该问题属于涉法涉诉。类似情况,规划部门给某开发商颁发了规划许可证,允许开发企业在自己楼前建20层楼房,业主认为遮挡阳光,如业主对开发企业建20层楼房有异议,应当向规划部门咨询,采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该问题属于涉法涉诉。

3、有来访人认为,我的事情可以到法院也可以到信访,我可以自由选择,我想去哪去哪,法院打官司太麻烦又花钱,不相信法院,我“信访不信法”。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已经或应当通过诉讼、复议、仲裁等途径解决的,信访部门不受理”,对“已经”到法院起诉的来访人基本可以理解,但对于“应当”通过诉讼还存在误区,理解上有偏差,认为只要没去法院我就可以来信访。有类似想法的人非常多,这是一个误区。到哪个部门反映问题,是由事情性质决定的,而不是个人自己自由选择的。如果来访人执意要求信访部门解决,最终不但解决不了,还可能因为时间长过了诉讼时效,错过了到法院的机会,或者因证据灭失承担败诉的后果。

4、根据法律规定,法院不受理,应当出具 《不予受理告知书》,对于法院不受理不服,认为法院该立案而不立案,应该到法院信访、检察院和人大等部门反映。

5、有信访人认为,对于“应当”通过诉讼、仲裁和复议解决的问题,法院等部门因过了诉讼时效,证据不足、被告不明确等原因不立案,是不是都由信访部门受理?

法院立案不立案与“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是两回事,不能以法院是否立案定性该问题是不是涉法涉诉。是不是涉法涉诉,由事情的性质决定,由国家的法律决定,而不是以法院等部门立案不立案决定。例如张某欠王某500元钱,5年没向张某索要,起诉到法院,法院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不予受理,虽然法院不受理,但该问题依然属“涉法涉诉”。

6、有的来访人认为所有事情都由信访部门大包大揽,要求一条龙服务,这种思想是错误的。任何部门都有自己的职能权限,只能在自己职能范围内办理来访事项。例如有来访人反映干部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态度恶劣,将来访人打伤,村委不给审批宅基地一系列问题,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应该到纪委检察院反映,将来访人打伤应该到公安报案,仅仅村委不给宅基地问题可以到街道信访部门反映,其他问题应到对应部门反映。

什么是仲裁?从字面上看,“仲”就是居于中间,“裁”就是裁定解决,合起来“仲裁”的含义就是居中裁决。这很形象地说明了仲裁的特点。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就是指争议双方的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仲裁机关,由仲裁机关以第三者的身份进行裁决。仲裁并不是一种法定的诉讼程序,仲裁机构也不是国家机关,但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

仲裁与诉讼有很大的不同。仲裁只适用于民事纠纷,行政案件特别是刑事案件不适用仲裁方式。进入仲裁程序必须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一般来说,进入仲裁程序的双方当事人都是事先在合同中订立了仲裁条款,或者是在争议发生后,经双方协商同意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如果只是一方当事人单方面提起仲裁,仲裁机构不能受理。此外,仲裁机构专业性强,仲裁程序比较简单,不像审判程序那么严格复杂,而且我国民事仲裁采取“一裁终局”制,解决争议比较迅速。不过,仲裁机构对自己作出的裁决,无权强制执行,若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只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仲裁的这些特点,当事人可以选择以何种方式解决争议。

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解决纠纷的途径,一般来说,当事人经过仲裁程序后,即使对仲裁裁决不服,也不能再提起诉讼。但是,我国的劳动仲裁有些特殊的地方,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要先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规范的总称”,仲裁法就是“调整仲裁法律关系的规范的总称”。

2.民事诉讼是实行“两审终审制”的,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启动民事纠纷解决的一审、二审,甚至,还可以对生效判决进行申诉申请再审。

而仲裁则实行“仲裁终结制”,一次仲裁则结束。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就是说一个案件,仲裁庭只做出一次仲裁裁决,便进入执行程序,没有第二次裁决,也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一经做出,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如果一方当事人不主动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2.涉法涉诉信访改革讲座提纲 篇十二

2010-06-29 07:39

近年来,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化,利益格局的调整,收入差距的拉大,受信访大环境和区域社情特质影响,涉法涉诉信访此消彼长,并呈现出诉求群体多、诉求时段长、诉求情绪激、诉求成因杂、化解难度大等特点。一些“陈年案”、“骨头案”、“钉子案”、“无头案”的当事人,长年累月抛家舍业、携妻带眷,到处上访,无休无止,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形象,制约了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针对这种情况,笔者深入政法各部门及基层一线进行了调研,现就当前涉法涉诉信访存在成因试作分析,并探求解决对策。

一、当前涉法涉诉信访形成的原因

当前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主要是不服法院的民商事审判和执行的案件,检察院的自侦案件,公安机关的经济侦查、治安处罚、交通管理等案件,及司法机关执法不公、徇私枉法、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案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利益问题;其他执法不规范、不文明、办案有瑕疵等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上访等问题。就其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体制的因素

我国的诉讼审判制度是实行“二审终审制”,其本意是一个案件经过二级法院审判就终结,产生终审生效的法律效力,但我国诉讼法所规定的再审制度,为进入再审所设定的“软性”条件,制约了二审终审制度。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可以自行决定再审、上级法院可以提起再审、检察院可以通过抗诉引起再审。除此之外,有关领导的过问同样也能引起案件的再审,在一定程度上,决定案件再审的不是诉讼制度,而是权力。案件未能及时的生效让当事人有了更多信访的时间和空间,诉讼体制为涉法涉诉上访提供了法律基础。

(二)接访单位的因素

现行处理涉法涉诉上访的机制尚不够完善。首先,处理涉法涉诉上访没有一套上下共同遵守的制度,程序上的随意性较大。一方面,处理上访的部门多,反而使得各部门在处理上访问题上互相推诿、互相扯皮。另一方面,没有一套最终能终结上访的规定,使上访日积月累,长年累月的上访大量存在。其次,各级单位对涉诉上访的工作无论是在主观思想上、还是客观行动上都历来不够重视,既不会把处理涉法涉诉上访工作放在工作的重点,更不会在人员配置、福利待遇上给以特殊政策。我们必须面对这样一个事实:信访工作是各个单位最不愿意干的工作。这就导致了各个单位的工作积极性不高,对待上访人员的态度不热情,工作方法不到位,往往使一些无知的上访慢慢发展为无理的上访。

(三)司法部门的因素

少数司法干部的办案作风会影响案件的公正性,权力、金钱、人情关系也会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判。“案件一进门,两边都找人”,是社会上对案件办理的人情关系的生动写照。不健康的社会风气使得案件的当事人更愿意动用各种关系对司法裁判施加影响。极少数案件因屈服于权力、金钱、人情关系而出现人为错判,又使合理的怀疑进一步得到了印证。因此,只要出现不满司法裁判结果时,基于这一怀疑而使当事人不断申诉、上访,并往往在申诉、上访时没有任何根据地怀疑、指责办案司法人员已成为共性,导致“信访不信法”、“信法律不信执法人员”的现象的产生。

(四)上访人自身的因素

一是有的上访当事人文化水平低,不理解或片面理解法律规定,加上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和法律文书中说理不够,使当事人对司法公正裁判产生怀疑和曲解,又不能接受接待人员的答复和解释,长期无理缠诉。二是不顾案件实际情况,在利己思想或投机心理的驱使下,向对方当事人或司法机关提出许多不切实际的要求,在得不到满足后便走上缠诉缠访之路。三是偶然上访过程中获得了不当利益,尝到了甜头的上访人,便屡生是非以上访、缠诉为业,甚至成为其他上访人员的“顾问”。

二、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对策

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案件居高不下并不是偶然的,而是一些长期沉积问题的暴露,也是我们依法治国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必然要面对的问题。社会的和谐稳定,不能靠欺哄压制上访来实现,必须全面客观科学地看待和处理涉法涉诉问题,积极探索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长效机制和工作方法。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责任体系

涉法涉诉案件之所以诉而不休,成因复杂,既有体制机制原因,也有政策执行原因;既有法律边缘问题,也有执法不当问题;既有执法作风问题,也有诉体自身问题;既有历史构成因素,也有现实异化因素。要解决好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整的责任网络体系。

1、要强化组织领导。成立涉法涉诉信访化解工作领导小组,由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公检法司四长和一名政法委副书记为副组长,政法各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评查复核、交办督办、协调处理、跟踪问效、责任倒查。组成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评查复核小组,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逐案评查复核,对错案、“瑕疵”案提交领导小组研究,必要时由领导小组提交常委会研究。

2、要实行“一案三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办案、谁负责”的原则,逐案分级落实包案领导、化解责任、稳控责任,对包案领导实行“五包责任制”,即:包调查、包处理、包化解、包稳控、包回访;对属地乡镇实行“包摸排底数、包掌控动态、包稳控当地”;对办案民警实行“谁办的案谁就要负责到底;谁办的错案就追究谁的责任”。

3、要建立涉案亲属干部帮助化解责任制度。要求凡涉及与涉法涉诉案件当事人有直接社会关系的国家干部,都有教育转化、思想疏导、释法析理、劝解稳控的责任。

(二)部门协调联动,完善优化涉法涉诉个案处访化解机制

成功的信访工作实践证明,建立并优化化解长效机制,整合资源,部门协调联动是破解涉法涉诉信访难题的关键。

1、建立排查机制。建立领导接访、约访、下访,政法各部门信访、排查,县、乡镇矛盾纠纷排查互通平台,构筑排查无疏漏全覆盖网络。

2、建立分流机制。对排查案件实行分流,落实“五定”,即:定包案领导、定稳控责任人、定稳控单位、定化解时限、定息诉方案,使每一个涉法信访案件都有明确的责任领导和具体的责任人,都有解决的方案,都有解决的时间表。

3、建立督办机制。对中央、省、市交办的案件和自己摸排出来的重点案件,在交办期限内没有化解的案件,制发《督办函》、《督办单》到各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并要求其报告化解工作进展情况、存在困难、原因分析及下一步工作的方向,对案件化解提出建议性意见。

4、建立联动机制。对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责任单位提出需要部门配合的案件,成立专案组,政法委书记任组长,所有涉案部门、单位“一把手”为副组长,各部门抽调力量为成员,调动各部门所有资源,发挥涉案当事人亲属作用,采取政策攻心、释法析理、经济补偿、教育疏导等多种手段予以化解。

5、建立结案机制。案件办结后,由责任单位进行回访、跟踪,掌握动态,案件当事人如果思想稳定,写出书面申请结案报告,并附当事人“息诉罢访”承诺书、保证书、签字协议,经领导小组核实后,予以报准销案.6、建立救助机制。按照经济问题经济解决的原则,设立维稳救助基金,用于涉稳各类信访问题,重点是涉法涉诉案件的停访息诉。主要用于:(1)、对实体有疑问但依法不足以提起再审立案的“瑕疵案”,耐心地做好安抚解释工作,同时,在当事人同意息诉罢访的情况下视情况给予适当经济补偿。(2)、对法理之外、情理之中的执行积案,被执行人无力清偿或下落不明的,且申请人从未非正常上访,生活确有实际困难需要救助的,启动救助程序给予救助,帮助解决实际困难。(3)、对法理情都无法解决的有理涉法上访者,因失去有利条件而在法律程序内无法得到解决,有生活困难的上访者,予以救助,充分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4)、对已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处理的,但因生活困难或无法解决医疗费等情况的弱势诉体,实行个案救济,解决此类人员的实际困难。

7、建立惩戒机制。对法、理、情都无合理成份且长期缠访、闹访、非访的当事人和借助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恶意煽动、鼓噪、策划、组织上访并从中谋利的,由公安机关介入,固定相关证据,搜集违法犯罪事实,重拳出击,从速法办。

(三)注重源头治理,积极构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产生防范系统

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形成有诸多历史及现实的原因,源头防范是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难题的治本之策。

1、加大监督力度。按照执法监督规范化建设的要求,落实经费,落实人员,坚持平时常规检查与个案评查复核相结合,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发生。坚持每天排查汇总、每周例会分析、每月调度工作制度,对责任领导、责任单位对个案的调处情况实行跟踪督查,每半个月进行动态更新。

2、推行一档两查。即建立政法干警执法档案,开展案件评查、复查。政法各部门由主要领导负责,抽调政治业务素质高、工作认真负责的干警,组成案件评查小组,负责本单位的案件评查、复查工作,着重源头预防。

3、探索四长会审。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政法委牵头,公、检、法、司“四长”和聘请的执法监督员参加,一起分析案情,找准突破口,共同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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