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市水资源管理示范县(市)建设的通知(共11篇)
1.关于开展全市水资源管理示范县(市)建设的通知 篇一
关于加强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随着机构改革的深入推进,自治州及县市已相继组建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这次组建是落实中央、自治区、自治州机构改革精神,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制体制的重要探索。为进一步加强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管理工作,坚持做到人诚事公,确保落实“一个更好,三个有利于”。“一个更好” 就是为了更好地发挥自治州人力资源的优势,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实施人才强州战略。“三个有利于”就是有利于统筹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有利于整合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有利于统筹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切实推进机关效能建设,推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对县市效能建设和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检查
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建后,将按机构改革的有关要求设置效能监察科室,其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效能建设情
况,监督检查对上级的决定、指示和工作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专门负责对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会、局务会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州、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体业务工作和决策落实的督促检查;对会议研究安排的重要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状况以及依法行政工作进行层层监督检查;对领导批示落实情况的专项督查;对重大舆情反映、百姓诉求的专项督查;发现并及时总结县市、科室好的经验、做法加以推广。
二、加强资金安全管理,保障改善民生
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始终是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重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政府的社会和公共管理服务部门,无论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还是工资收入分配、人事宏观管理、人才权益保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等各项工作均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管理资金量大,风险和压力相应增大。
各县市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中央、自治区、自治州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要求,加强对资金分配、审批、拨付等重点环节、重点部位的监管,强化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尤其是对就业专项资金、社保基金等大额资金要严格加强管理,建立起较为科学完备的集体决策机制。要加强与财政、经贸、工会
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实现补贴申请、审核、复核、拨付等各个环节的有效对接,加快政策落实进度,通过政策落实带动项目资金支出,通过资金支出保障政策落实。
三、加强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政正职的管理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正职的调整任免,实行报批制度,应征求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适时参加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年度考核工作和民主生活会。制定《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绩效监察工作实施办法》,实行末位待岗培训制度。统一对各县市进行业务培训、年度业务考核。对年度考核末位的进行两个月的待岗培训,经测试合格后继续上岗。
中共自治州委员会组织部 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2月22日
主题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管理工作 通知
---------------中共自治州委员会组织部 2012年2月22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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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汉文100份
2.关于开展全市水资源管理示范县(市)建设的通知 篇二
一、开展“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的重要意义
“城市矿产”是指工业化和城镇化过程产生和蕴藏在废旧机电设备、电线电缆、通讯工具、汽车、家电、电子产品、金属和塑料包装物以及废料中, 可循环利用的钢铁、有色金属、稀贵金属、塑料、橡胶等资源, 其利用量相当于原生矿产资源。“城市矿产”是对废弃资源再生利用规模化发展的形象比喻。
(一) 开展“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是缓解资源瓶颈约束的有效途径。
当前我国仍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加快发展阶段, 一方面, 经济增长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巨大, 2009年我国石油消费量由2000年的2.24亿吨增加到4亿吨, 钢消费量从2000年的1.4亿吨增加到5.3亿吨。另一方面, 国内矿产资源不足, 难以支撑经济增长, 重要矿产资源对外依存度越来越高。与此同时, 我国每年产生大量废弃资源, 如有效利用, 可替代部分原生资源。2008年, 我国10种主要再生有色金属产量约为530万吨, 占有色金属总产量的21%, 其中再生铜约占铜产量的50%。
(二) 开展“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是减轻环境污染的重要措施。
“城市矿产”资源已经载有原生资源加工过程中能耗、物耗、设备损耗等。利用“城市矿产”资源就是充分利用废旧产品中的有用物质, 变废为宝, 化害为利, 可产生显著的环境效益。2008年我国废钢利用量达7 200万吨, 相当于减少废水排放6.9亿吨, 减少固体废物排放2.3亿吨, 减少二氧化硫排放160万吨。开展“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 将拆解、加工环节产生的污染集中处理, 能有效减少环境污染。
(三) 开展“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是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内容。
发展循环经济的根本目的在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保护和改善环境, 实现可持续发展。利用“城市矿产”资源能够形成“资源-产品-废弃物-再生资源”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 切实转变传统的“资源—产品—废弃物”的线性增长方式, 是循环经济“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的集中体现。
(四) 开展“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是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客观要求。
随着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任务的逐步实现, “城市矿产”资源蓄积量将不断增加, 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发展空间巨大。同时, 利用“城市矿产”资源有助于带动技术装备制造、物流等相关领域发展, 增加社会就业, 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是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内容。
二、“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的主要任务和要求
(一) 主要任务
通过5年的努力, 在全国建成30个左右技术先进、环保达标、管理规范、利用规模化、辐射作用强的“城市矿产”示范基地 (以下简称示范基地) 。推动报废机电设备、电线电缆、家电、汽车、手机、铅酸电池、塑料、橡胶等重点“城市矿产”资源的循环利用、规模利用和高值利用。开发、示范、推广一批先进适用技术和国际领先技术, 提升“城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技术水平。探索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城市矿产”资源化利用的管理模式和政策机制, 实现“城市矿产”资源化利用的标志性指标。
(二) 示范基地建设要求
示范基地建设要按照可复制、可推广、可借鉴的要求, 坚持多元化回收、集中化处理、规模化利用。具体要求如下:
1. 回收体系网络化。
示范基地要积极创新回收方式, 通过自建网络或利用社会回收平台, 形成覆盖面广、效率高、参与广泛的专业回收网络。
2. 产业链条合理化。
示范基地要形成分拣、拆解、加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完整的产业链条, 着力资源化深度加工。推动示范基地内企业之间构建分工明确、互利协作、利益相关的产业链。
3. 资源利用规模化。
示范基地要通过吸纳企业入园、重组兼并等方式, 实现企业集群、产业集聚效应, 提高产业集中度。要结合本地区实际, 开展多种“城市矿产”资源的循环利用。
4. 技术装备领先化。
示范基地要通过产学研相结合, 开展共性关键技术开发, 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 培育形成具有成套处理装备研发、设计、制造能力的企业。要加快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 淘汰落后工艺、技术, 向产品高端化发展。
5. 基础设施共享化。
示范基地要加快建设完善的基础设施, 实现“五通一平”, 建立物流体系, 组织搭建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的公共服务、信息服务、技术服务等平台。
6. 环保处理集中化。
示范基地要建立完善的污染防治设施, 对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实行集中收集和处理, 严禁产生二次污染。支持示范基地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7. 运营管理规范化。
示范基地要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指标考核体系, 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组织结构, 实现行业管理规范化、高效化, 切实解决单个企业“小、散、乱”的问题。
三、组织实施
(一) 示范基地条件。各地推荐的园区 (企业) 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已被确立为国家或省级循环经济试点单位;
2. 实行园区化管理;
3.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4. 有符合标准的各项环保处理设施;
5. 年可利用的资源量不低于30万吨, 有合理产业链, 加工利用量占“城市矿产”资源量的30%以上, 且工艺技术水平国内领先。
(二) 地方组织推荐。
各地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城市矿产”资源状况, 将经营管理规范、规模化回收和加工利用、符合示范基地条件、资源环境效益突出的园区或企业, 联合向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资司) 、财政部 (经建司) 推荐。推荐截止期为2010年6月15日。
(三) 编制实施方案。
被推荐园区 (企业) 要按照“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的任务和要求, 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包括本地区资源循环利用现状, 开展示范基地建设的指导思想、重点任务、重点内容、标志性目标、主要措施 (包括重点工程项目和技术进步项目) 和实施进度安排等。并经所在地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联合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报送截止期为2010年7月15日。
(四) 确定示范基地。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分批对被推荐园区 (企业) 报送的实施方案进行评审, 确定纳入国家示范基地建设的名单。对实施方案获得批复的园区 (企业) , 可在适当位置标注“国家循环经济———城市矿产示范基地”标志。标志式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发布。
(五) 落实建设任务。
示范基地要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开展建设工作。各地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跟踪, 督促落实, 并帮助协调解决示范基地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适时开展督查, 并帮助示范基地落实相关政策措施。
(六) 组织评估验收。
对已实现“城市矿产”示范标志性目标的基地, 向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联合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申请验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适时组织专家进行评估验收。
(七) 落实支持政策。
中央和地方要加强协调配合, 共同推进示范基地设施建设、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技术开发和资源循环利用等相关工作。中央财政资金主要发挥引导和鼓励作用, 地方财政应立足自身做好示范基地建设的相关资金支持和政策引导工作。积极落实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金融政策措施, 同时研究完善土地、税收等优惠政策。对示范基地建设中实施效果好、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列入国家鼓励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目录, 促进示范与推广的有机结合。
(八) 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基地的监督管理, 确保示范基地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 环保法规和标准, 职业安全的法规和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将不定期组织抽查, 对达不到要求的, 责令限期整改, 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取消示范基地称号。
(九) 开展宣传推广。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对通过评估验收的示范基地进行模式总结和推广, 采取制作案例、召开现场会等方式, 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介进行宣传推广。
根据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发展现状及循环经济试点成效, 首批选择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宁波金田产业园、湖南汨罗循环经济工业园、广东清远华清循环经济园、安徽界首田营循环经济工业区、青岛新天地静脉产业园、四川西南再生资源产业园区等7家区域性资源循环利用园区开展“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 (建设目标见附件) 。请有关园区按本通知要求抓紧编制方案, 率先实施。
3.关于开展全市水资源管理示范县(市)建设的通知 篇三
长青职发„2012‟1号
各区县(市)团委,市直各机关单位团委、青工委,各行业(系统)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进一步深化创先争优活动,提升青年文明号创建工作水平,树立青年文明号优质服务的窗口形象,动员广大青年职工立足岗位,奉献社会,努力创建一流文化、一流管理、一流队伍、一流服务、一流业绩,为推进长沙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率先发展作出新的贡献,市青工工委、团市委决定在全市青年文明号集体中开展“青年文明号管理创新”竞赛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立足岗位作贡献,创先争优当先锋
二、活动时间
2012年8月——2014年4月
三、活动对象
全市各级青年文明号集体和争创集体
四、活动内容
各青年文明号集体要结合各自实际,强化管理创新,以管理强队伍,以管理优服务,以管理促效益,以管理树形象,着力推进青年文明号“五化”建设,不断提升青年文明号创建工作水平。
1、创新窗口形象,实现形象建设规范化。结合本行业、本单位CI设计要求,抓好青年文明号形象建设,工作场所要做到“两醒目”、1“四公开”、“四上墙”,即创建口号、创建标识醒目,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流程、监督电话,青年文明号牌匾、集体成员照片及证号、服务承诺、信用公约上墙,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加强现场标准化管理,切实做好绿化美化和环境卫生工作,营造整洁美观的工作环境。加强服务形象建设,注重服务仪表仪态,推广使用普通话,推行文明用语,规范服务行为。集体成员要统一着装,佩带青年文明号服务标志上岗,共青团员要佩带团徽上岗。
2、创新管理机制,实现内部管理精细化。树立精细化管理的理念,切实加强内部管理,进一明确创建目标,明晰岗位职责,细化工作标准,优化工作流程,规范操作程序,建立健全创建工作的岗位责任体系和目标管理体系,确保各项工作高效、准确、到位。加强制度建设,认真梳理工作流程,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过程管理,强化内部控制,努力实现内部管理的制度化、精细化、规范化,不断提高青年文明号集体的管理水平。完善监督机制,抓好政务公开、服务公开,充分利用各种有效手段,建立全方位的监督体系,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建立科学的评价和激励机制,细化工作目标,量化考核标准,及时总结经验,持续改进工作,培养推介典型,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3、创新队伍管理,实现团队建设职业化。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大力弘扬青年文明号“敬业、协作、创优、奉献”的核心理念,增强集体成员的敬业意识、协作意识、服务意识和奉献意识,培养良好的团队精神。加强职业素养培养,引导集体成员正确规划职业生涯,树
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意识和职业心态,增强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感,自觉遵纪守法,模范遵守集体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服务规范和行为规范。加强职业技能培养,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竞赛活动,引导集体成员努力学知识、钻技术、练技能,提高技术能力和创新能力,努力打造一支职业素养良好、职业技能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
4、创新服务手段,实现优质服务人性化。大力推行服务承诺制,推广青年文明号服务卡,坚持文明服务、真情服务、微笑服务,集中打响“青年文明号为您服务”这一响亮口号。大力推行“一站式”服务,完善服务规范,健全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挂牌服务制等制度,努力为广大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优质服务。大力推行便民服务,积极完善服务设施,各窗口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设立咨询台、休息椅、饮水机、医药箱、报刊架、便民伞、老花镜等便民设施。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大力推进服务创新,针对服务对象的需求,不断拓展服务领域,创优服务手段,提高服务质量,努力推出更多人性化的特色服务项目和服务举措,不断提升青年文明号的服务水平。
5、创新活动载体,实现创建工作常态化。紧紧围绕青年文明号“五个一流”的目标和要求,持续推进“青年文明号服务助万家行动”、“信用建设示范行动”等传统品牌活动,广泛开展“擦亮青年文明号”、“百号联百村,建功新长沙”、“学雷锋、当志愿者,青年文明号先行”等活动,不断拓展活动领域,丰富活动内涵,扩大青年文明号活动的影响力。结合本行业和单位的实际,将青年文明号创建与学习型组织
建设、青年岗位能手、青年创新创效、青年志愿者、青年突击队、扶贫帮困、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等活动有机结合起来,不断丰富青年文明号的活动载体,大力开展丰富多彩的创建活动,为促进单位的建设与发展作贡献。紧扣党政要求、社会需求和青年诉求,不断探索创新,努力打造特色品牌项目,增强服务能力,提升创建水平,推进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的常态化、长效化。
五、实施办法
整体活动分为三个阶段:
1、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8月—9月,各区县(市)和各行业(系统)要根据活动要求,结合各自特点和实际,认真研究制定竞赛活动方案,做好动员部署工作。
2、全面推进阶段。2012年10月—2014年2月,各青年文明号集体根据活动统一部署和要求,针对竞赛内容,对创建工作进行全面梳理,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广泛开展形式多样、扎实有效的创建活动,切实强化内部管理,提升服务水平,树立青年文明号优质服务的窗口形象。
3、总结表彰阶段。2014年3月—2014年4月,市青工工委、团市委将组织对全市各级青年文明号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总结经验,推介典型,并举办青年文明号活动二十周年表彰大会,对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六、活动要求
1、强化认识,加强领导。青年文明号管理创新竞赛是共青团组织深化创先争优活动,提升青年文明号创建工作水平的有效举措,对于增强青年文明号的服务能力,创树优质品牌形象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县(市)、行业系统和青年文明号集体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狠抓责任落实。要加强硬件投入,在人、财、物等方面对青年文明号创建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2、精心组织,务求实效。各区县(市)、行业系统和青年文明号集体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认真做好活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充分调动各青年文明号集体和集体成员参与的积极性。要认真做好汇报与协调,积极争取本单位党政领导和各部门的大力支持,强化工作保障,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工作指导,及时掌握活动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活动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各区县(市)、各行业系统和重点单位在全面开展活动的基础上,要重点抓好3-5个具有代表性、示范性的青年文明号集体的指导工作。
3、加强宣传,树立典型。各区县(市)、行业系统和青年文明号集体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对活动的宣传力度,及时推介活动中涌现的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扩大活动的社会影响。要加强信息反馈,及时将活动有关信息、图片报团市委城工部(联系电话:88665300,邮箱cstswcgb@126.com)。要善于总结经验,培育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不断提高整体创建水平,推动活动的深入开展。要加强工作的督查考核,对工作扎实有效的集体要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开展不力的要督促整改。市青工工委、团市委将把活动开展情况作为青年文明号评选、复核、推优的重要依据。
长沙市青年职工工作委员会
共青团长沙市委
4.关于开展全市水资源管理示范县(市)建设的通知 篇四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综合干部科,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流动调配科;市各有关单位组织人事处:
根据《扬州市201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简章》和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做好2010年江苏省考试录用公务员体检和考察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219号)有关规定,现就我市201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考察(对报考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系统的人员,还要按有关规定进行政审,下同)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市201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察及其结论确定工作,市级机关由招考部门负责;县(市、区)级机关和乡镇(街道)机关由该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由招考单位所属市级主管机关负责。考察事务由各相关招考单位根据《江苏省201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等有关规定具体实施。
二、各招考单位要按照规定组成考察小组认真进行考察,每个考察组应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考察小组要采取查阅考生档案、召开座谈会、个别了解以及与考生本人进行面谈等
方式进行。考察结束后考察组应当写出书面考察报告并提出是否录用的建议。考察报告由考察组全体成员签名。考察报告所附的证明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由相关证明人签名或加盖公章。各招考单位完成考察后报所属主管部门核准把关。
三、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考察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对考察对象的思想政治、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考察,确保考察结果全面、真实、准确。
对考生报考时填报的有关个人信息和资格复审中提供的有关材料真实性以及具有报考职位的回避情形进一步核实。凡弄虚作假的考生,不能列为拟录用人员。
下列材料(名册需提供电子文档)于7月13日前按照人事管理分工分别报送市委组织部综合干部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流动调配处:
1、招考部门录用报批的函(请示)一式二份;
2、江苏省录用公务员(参照单位工作人员)花名册(附表一)一式二份,法院、检察院另需填写江苏省法院系统2010年录用人员名册(附表二)、江苏省法院系统2010年录用聘任制书记员名册(附表三)、江苏省检察院系统2010年录用人员名册(附表四)一式二份;
3、江苏省录用公务员审批表(附表五),或江苏省录用参
照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审批表(附表六),或江苏省录用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审批表(附表七),或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聘任表(附表八)一式三份(贴免冠照片并加盖钢印),其中县(市、区)法院、检察院“审批表”、“聘任表”需一式四份;
4、江苏省录用公务员(参照单位工作人员)考察(政审)表(附表九),或江苏省录用聘任制书记员考察(政审)表(附表十)一式二份(同时附考察时群众座谈、单位鉴定等相关考察材料);
5、招录对象的有关材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就业推荐表、单位证明、户籍证明等材料。
中共扬州市委组织部综合干部处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流动调配处
二○一○年七月六日
填 表 说 明
1、“录用名册”、“审批表”、“聘任表”中的笔试成绩、加试成绩、面试成绩栏填写原始成绩,总成绩栏按百分制填写合成成绩。
2、市法院、检察院“审批表”、“聘任表”中的“主管机关意见”栏由市委组织部签署。县(市、区)法院、检察院“审批表”、“聘任表”中的“主管机关意见”栏由县(市、区)委组织部签署。
5.关于开展全市水资源管理示范县(市)建设的通知 篇五
各防汛抗旱指挥部:
按照市委、市政府2006全市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统一部署,根据“平安奥运”和2006年安全迎汛的要求,请结合汛前准备尽快组织开展安全度汛隐患排查工作,找准重点问题,列入工作计划,特别是集中力量实施“短、平、快”工程,排除安全迎汛的隐患,提高全市的度汛安全保障能力。
一、排查的重点部位
(一)城区防汛重点部位:
1、立交桥泵站(特别是二、三、四环路立交桥易积滞水区)、低洼路段、进出水口、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污河流管道、雨水篦子、立交桥段积滞水的监测及应急排水设施、应急供电设备等;
2、城近郊区中小河道清淤除障工程及在建涉河工程等;
3、平房区(特别是危旧平房区)、易涝居民区、房地开发区和社区等的排水和应急设施;
4、地铁排水设施、地铁进出口防水设施、地下人防工事、地下电气水管网、公共及居民地下设施、在建工程的地下基础工程等。
(二)山区县防汛重点部位:
1、山洪区、泥石流易发区、采空区、滞洪区、旅游景点区及地质灾害易发区;
2、病险水库和病险闸,包括堤防、大坝、溢洪道、机闸设备(机闸人工摇把)、报汛设备、备用发电设备、预警报警设备、应急通讯设备、受威胁的下游村、镇和居住区等。
(三)水库、河道: 堤防、大坝(测压管)、溢洪道、机闸设备、通讯遥测设备、水文测报设施、备用发电设备、自管防汛仓库和物资等工程及非工程应急设施。特别是病险水库和病险闸、小型水库、小河道及涉河工程的度汛安全措施等。
(四)在建工程:
在建涉河工程、水利排水工程、奥运工程、道路、桥梁、市政基础设施、开发区及所有地下在施工程。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各单位要建立迎汛重点部位安全责任制,主管领导要为第一责任人,层层落实安全责任。
(二)加强管理,建立工作机制。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北京市安全度汛隐患排查工作制度(试行)》(见京政汛[2006]2号文),全面排查掌握各类隐患;设定专人负责迎汛重点部位隐患台帐的分类汇总,并按时完成隐患上报工作。
(三)防微杜渐,狠抓落实。对迎汛重点部位隐患问题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及时备案上报,并根据自身条件加强应急防范措施,尽早消除隐患。
(四)加强基础工作,提高管理水平。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安全度汛隐患排查工作制度,重点是巡查制度、值班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信息报送制度、台帐管理制度等,各级人员必须做到职责清、情况熟、任务明。
按照以上要求,各单位要抓紧做好所辖迎汛重点部位安全隐患的排查、整理和汇总工作,认真填写《北京市安全度汛重大、特大隐患排查统计表》(用Excel填报),于3月24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备案。联系人:吴富宁
电 话:68556112 68556140(自动传真)
6.关于开展全市水资源管理示范县(市)建设的通知 篇六
关于颁发《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 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系、部、机关各处、室:
为加强对我院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项目的管理, 确保项目的建设质量, 按时完成建设任务,实现建设目标,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请各部门认真学习、领会精神,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主题词:学校 示范性院校 办法 通知
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1年5月18日印发 附件:
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
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院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项目的管理, 确保项目的建设质量, 按时完成建设任务,实现建设目标,结合我院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项目总体建设目标是:创新基于工作领域的专业特征与对应项目有机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建设引领全国环保高职教育发展方向的环保、气象与安全类、生化与药品类专业群;创新基于工作过程的课程体系和工学结合、“双证融通”的模块化课程体系;构建对接岗位,以真实的任务设计为载体,“教、学、做合一”,开放性、综合性、生产性的实训教学模式;打造一支师德高尚、技能精湛、专兼结合、以“双师型”教师为主体、能充分满足学院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的专业教学团队;建立科研成果推广机制,实现教研成果在省内及全国高职学院环保专业中的推广及应用;形成以人为本、质量为先、规范有序、灵活开放的适应工学结合的教学管理体系和学生教育管理模式。打造环境保护职业教育品牌,将学院建设成为培养环境保护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的摇篮,环保技术应用与技术服务中心,环境保护行业人员继续教育与培训的中心,省内一流、国内有影响的示范性高等职业学院。
第三条 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是:办学定位、专业与课程建设、实验实训条件、教师队伍、科研工作、德育工作、基础设施设备、常规管理、就业与职业指导、质量与特色、领导重视和经费投入等建设项目;6个重点专业及专业群(分别是环境监测与治理技术专业、资源环境与城市管理专业、工业环保与安全技术专业、环境监测与评价专业、工业分析与检验专业、食品营养与检测专业)的各项建设项目。
第四条 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项目的管理目标是规范、有序地实施各个项目的建设,高质量、高标准地实现各个建设项目的预期目标。
第五条 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项目的管理原则是“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全程监督、定期考核”。实行学院与部门、系部两级管理,一级建设项目负责人对学院负责,二级建设项目负责人对所隶属的一级建设项目负责人负责,每级建 设项目负责人必须承担起完成相应项目建设任务的责任;项目建设全过程中实施检查、考核、监督、调控机制,保证各项建设顺利进行和按期完成。
第六条 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项目的管理内容包括项目的规划、实施、协调、统计、检查、评估、验收以及建设资金的管理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成立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项目领导小组,院长为第一责任人,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学院全体领导班子成员。领导小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项目建设目标、任务、内容、资金筹措、经费分配及人员调配等重大事项进行审定和决策;
(二)组织领导项目的实施、协调、监督、评估和验收;
(三)研究制订保证项目顺利完成的各项政策及措施。
第八条 领导小组下设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项目建设的日常管理。项目管理办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组织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和决定;
(二)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按上级要求报送相应材料;
(三)负责组织建设方案的修订,组织编制各项目建设任务书或年度建设计划;
(四)负责项目建设的实施指导,督促、检查建设项目的实施进度;
(五)负责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的统计、网站管理和建设档案管理;
(六)负责搜集有关项目建设的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
(七)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建设的阶段性总结、汇报和年度检查与验收;
(八)起草校内建设项目的有关规章制度,处理其它日常工作。
第九条 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内容要求,由学院相关部门归口进行建设和管理,学院相关部门履行项目建设和项目管理的双重职责,设立办学定位、专业与课程建设、实验实训条件、教师队伍、科研工作、德育工作、基础设施设备、常规管理、就业与职业指导、质量与特色、领导重视和经费投入、6个重点专业及专业群等17个一级项目建设小组,分别由学院相应职能部门处长(系部主任)负责,项目建设小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组织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和决定;
(二)负责制订并布置落实所管建设项目的阶段实施计划和工作任务;
(三)在学院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依据项目建设方案,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明确二级项目建设内容,组织实施项目建设;
(四)定期进行项目建设的阶段性总结,汇报项目建设的实施情况和及时反映存在的问题,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档案,要及时整理归档;
(五)负责开展项目建设的年度检查和验收,提交项目建设情况报告书、建设情况表等总结材料,整理、审核项目建设相关支撑材料。
第十条 项目建设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负责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带领项目建设小组成员根据项目建设方案的预期目标和验收要点,完成各项建设任务,保证建设进度和建设质量;
(二)研究解决、及时报告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在项目建设期间,项目负责人应保持相对稳定,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一般不能调动工作或长期挂职。因特殊原因变更项目负责人,需经学院建设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到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各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协调进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不办。
第十二条 各重点建设专业应聘请本专业的行业企业专家成立重点专业项目建设指导委员会或指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专业咨询、研讨、论证会议,听取、采纳专家对项目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建设方案的管理
第十三条 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要求和预期目标等以《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湖南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申报与建设规划书》为依据,任何部门和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变更。确因客观原因需对原规划进行局部调整,不涉及建设项目的题目、建设内容的变更,须由项目建设小组报学院项目管理办公室,对涉及建设内容等的重大更变由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 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项目实行项目部门责任制,项目建设部门要依照建设方案的规定,负责项目实施,并配合项目管理部门做好项目检查、项目验收等工作。第十五条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项目出现重大情况需调整的,项目建设部门应向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报告。对不能完成总体目标的项目,由项目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学院建设领导小组;对于其他不影响项目总体目标实现的调整,由项目建设部门负责报学院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达到项目预期目标后,项目建设部门应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并向项目管理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管理部门应及时对项目进行预验收,并做好迎接教育厅验收的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 建立项目日常管理信息报告制度。项目管理部门、建设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定期报告项目建设进度,及时反映存在的问题;按项目管理办公室的要求,每学期末,向项目管理办公室提交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包括项目进度情况、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处理意见等内容)。
第十八条 项目管理部门和建设部门要妥善保管有关项目建设的档案材料, 并及时归档和上报学院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
第五章 建设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项目所需专项建设资金,采取湖南省教育厅专项资金投入及学院自筹方式解决。
第二十条 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项目建设资金必须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各项目必须严格按计划分配使用经费,加强专项资金预决算管理,保证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由学院财务处会同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 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项目实行全程监控与绩效考核制度,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责任人要对各个建设项目进行不定期的跟踪检查和定期的中期考核、年度考核及终期验收。
第二十二条 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为项目进展情况和目标完成情况,具体内容包括:项目的实施情况、工作目标完成情况、项目进度、项目团队管理、项目效益等。学院项目管理部门可根据不同的阶段、不同的内容制订量化检查考核表。
第二十三条 考核的组织:对一级项目建设的检查考核由项目建设领导小组 组织有关部门组成检查考核班子,按照制定的考核标准,统一考核;对二级项目建设的考核由相应的一级项目建设部门自行组织,并将考核方案与考核结果报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考核的时间:每学期期末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年终对各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体考核。全程跟踪检查按照项目进程分阶段进行。
第二十五条 检查考核时,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以文件或通知形式提前告知被考核部门。被考核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在一周内按考核要求进行自检自查,并形成自检自查报告,同时准备好考核所需要的材料,以备考核小组考核。考核结束后,将考核情况向被考核部门进行反馈,并在全院进行通报,对没有完成工作目标的部门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条 奖励措施:根据考核结果,评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按照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原则,对优秀的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惩戒措施:对考核成绩差,影响项目正常建设和验收的、给学院造成影响或损失的,将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由于实施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对协作不力的部门和责任人,均应视情节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察审计、督导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监督检查。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建设部门应接受监督检查并予以配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项目建设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总体原则,结合本部门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项目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7.关于开展全市水资源管理示范县(市)建设的通知 篇七
市创城指挥部各工作组,各县、区文明委,市文明委各成员单位:
为全面做好年度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实地测评工作,进一步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市创城指挥部决定在全市开展“行走”实地测评专项督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督查范围
(一)全市建成区及县区结合部所有实地考察项目;
(二)市创城指挥部各工作组、三区及各责任单位申报的全国文明城市测评实地考察样本点。
二、专项督查内容
对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标准要求,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开展以下实地测评专项督查活动。
(一)基础设施:
1、重点督查主次干道、背街小巷、火车站、汽车站、政务大厅、公园广场、景点景区、医院学校、乡镇、集贸市场、文化科技场馆、街道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居民小区、公共厕所、早晚晨练点等重点测评项目的道路、无障碍通道、消防设施、路牙石、窨井盖、路灯、绿化带、楼道灯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管理
(二)精准精细,对标达标。市创城指挥部各工作组、各县区和各责任单位要按分工负责、对标落实的原则,严格对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和《全国文明城市测评操作手册》相关指标要求,认真督查实地测评点基础设施、环境秩序、问卷调查、氛围营造等工作开展情况,对各测评点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要及时开展“回头看”,确保整改到位、全面达标。
(三)强化督查,注重实效。市创城指挥部各工作组要主动向牵头市领导汇报,各工作组牵头领导在测评迎检期间每周至少要开展一次“行走”实地测评专项督查活动,各工作组、各县区、各责任单位要严格落实“一天一督查、一天一调度”制度,要在督查活动结束次日,即将活动开展情况以图文并茂的形式报送至市创城指挥部综合协调组(邮箱:,电话:),市创城指挥部负责将每周开展的督查情况制作成《督查专报》呈送给市文明委领导。
8.关于开展全市水资源管理示范县(市)建设的通知 篇八
关于开展全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检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规划局、监察局:
按照建设部统一部署和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2006工作计划要点〉的通知》(鲁建规字[2006]9号)要求,根据《济宁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实施方案》的统一安排,我们将对2006年上半年全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及范围
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检查的对象:各县(市、区)、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市、县(市)两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城乡规划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检查的范围:这次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从两个层次展开,即市级和各县市区。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对2006年上半年全市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情况进行全方位的检查,包括实施方案的制定、领导小组的成立情况及上半年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开展情况。
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
(一)城乡规划依法编制、审批情况
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前期研究和论证工作的进行情况;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完成情况;
是否经原审批机关的认定后,开展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 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是否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编制单位承担; 是否严格按专家评审、行政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是否参照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建立相应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机制;
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十一五”规划的协调机制建立情况;
上报审批的规划编制成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二)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情况
是否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清理、规范了城乡规划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以下简称“一书三证”)的依据、程序是否合法。
建设工程特别是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和各类园区建设工程是否存在越权、越级、违规核发“一书三证”;
是否依法建立了完善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流程(含委托,备案的有关建设工程);
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内部管理及监督制度; 各类开发区、园区是否纳入集中统一规划和管理;
是否存在以政府文件或会议纪要等作为规划审批的依据;
对各类违法建设行为是否依法查处,查处程序、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监督制度;
市、县(市)规划委员会的运行程序是否规范,决定内容是否合法。
(三)城乡规划政务公开情况
城乡规划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建立情况;
城乡规划公示、听证等公众参与制度建立情况;
举报、投诉制度建立情况;
举报电话,设立投诉信箱建立公布情况;
办事制度、审批内容、办事程序、办事机构及人员、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公开情况;
地方规范性管理文件研究制定情况。
(四)城乡规划廉政、勤政情况
领导干部有无违纪违法干预城乡规划实施的现象;
有无违反经批准的规划和法定程序建设政府工程;
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权力行使的监督制度的建立情况: 规划许可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情况; 违法违纪案件举报制度的建立情况;
对违法违纪案件是否进行了认真查处并依法执行。
三、检查的方式和时间安排
检查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自查阶段(6月27日—7月5日),各县市区要成立专门的检查领导小组,对上半年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于7月5日前报济宁市规划局规划监察科。
第二阶段为重点抽查阶段(7月6日—7月10日),由市规划局、市监察局等单位组成检查组,采取查资料、看现场、听汇报、召开座谈会的方式,分组对部分县市进行抽查。具体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此次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检查工作,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尽快组织自查自纠,对查出的问题认真分析,尽快整改,确保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取得实效。
9.关于开展全市水资源管理示范县(市)建设的通知 篇九
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支行、城区直属营业机构和市分行各部门:
接市人民银行关于全市金融系统积极参加丽水市青年岗位能手评选活动的通知要求,市分行决定结合我行工作实际和青年员工特点,以培养与时代发展相适应的优秀职工队伍为目标,积极挖掘青年人才资源,让一大批熟练掌握新知识和新技能、拥有创新成果、为建行创造效益的优秀员工脱颖而出,开展2010—2011全市建行青年岗位能手评选活动。本次活动参照(丽市青文办[2011]7号文件《关于开展2010—2011丽水市青年岗位能手评选活动的通知》)的评选范围、条件和办法,要求每个支行、城区直属营业机构和分行部门(符合条件)推荐一名优秀青年岗位能手人选,在11月16日(星期三)前上报相关材料,市分行将组织有关部门评出2010—2011我行的青年岗位能手,并于11月18日推荐给市人行参加2010—2011丽水市青年岗位能手评选。希望各支行、直属营业机构和分行部门从创先争优、关爱员工的职业生涯发展的角度出发落实好此项工作。
市分行企业文化部
二O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10.关于开展全市水资源管理示范县(市)建设的通知 篇十
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协、市政协各专委会及有关界别小组:
2007年市四届政协成立以来,我市各级政协组织和广大政协委员、政协工作者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中心,按照“两个两、三个三”的工作思路,积极履行职责,不断开拓创新,为建设经济强市,构建和谐孝感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了一批先进典型。为了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激励全市政协系统、广大政协委员和政协工作者继续振奋精神、努力工作,为实现孝感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经四届市政协第49次主席会议研究,拟在今年第四季度召开表彰会议,对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表彰范围及名额
1、评选表彰范围
先进政协工作机构:市、县(市、区)政协工作机构(专委会、机关科室)
优秀市政协委员:市四届政协委员
先进政协工作者:市、县(市、区)政协机关和市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
2、评选表彰名额
以市政协四届委员会表彰先进政协工作机构18个、优秀市政协委员50名;以市政协办公室和市人社局表彰先进政协工作者35名(含8名优秀文史工作者,各县市区及市直各1名)。
具体分配名额见附表1。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政协工作机构
1、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团结民主、合作共事,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
2、注重发挥委员作用。按照《政协章程》规定,团结和联系委员及各界人士,认真落实年度工作计划,积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调研、视察、学习、考察等活动,并通过调研报告、提案、信息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3、具备较高参政水平。撰写调研、视察报告有质量,提出的意见、建议具有针对性、可行性,所形成的议政建言成果被党委、政府采纳,有利于促进相关工作。
4、加强联络、联谊工作。经常性地组织政协委员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学习政协章程,使广大政协委员参政议政水平得到明显的提高;结合自身特点,积极主动的加强与党政部门的对口联系,争取对口部门对政协工作的重视和支持。
(二)优秀市政协委员
1、自觉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时事政治和政协、统战理论,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
2、围绕中心工作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调查研究,积极提出提案。
3、密切联系本界别的群众,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及时提供信息、反映社情民意。
4、积极参加政协各种会议以及政协组织的调研、视察、学习、考察等活动,提出有见地的意见建议。
5、热爱本职工作,努力在本职岗位上多作贡献。
(三)先进政协工作者
1、政治坚定。自觉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协统战理论。
2、业务精通。立足本职、爱岗敬业,熟悉和掌握政协工作理论和工作程序,认真撰写文史资料,善于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3、作风过硬。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自觉维护政协组织形象。
4、实绩突出。认真负责地为基层服务、为领导服务、为委员服务,出色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群众公认,委员满意。
三、评选程序及要求
评选活动要按照层层总结,协商推荐,审核确定的程序进行。各县(市、区)政协及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要在认真总结的基础上,将推荐对象及相关材料报送市政协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审核,经主席会议研究审定。
1、各县(市、区)政协负责本级政协工作机构和机关工作人员的评选推荐工作,同时委托县(市、区)政协负责驻本地区的市政协委员的评选推荐工作。
2、市政协负责在市直的市政协委员、本级政协工作机构和机关工作人员的评选推荐工作。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负责本专委会所联系界别委员的评选推荐工作;市政协文史和学习委员会负责优秀文史工作者的评选推荐工作。
3、被推荐对象要按要求填报推荐表(见附表2、3、4);先进集体典型事迹材料在2000字左右为宜;推荐表一式三份,附电子版本。请各地于7月30日以前将推荐表及典型材料报送市政协办公室。
四、组织领导
市政协成立由常务副主席喻楚林为组长、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协办公室人事科。各县市区政协和市政协相关机构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评选。要通过评选活动,评出团结、评出风格、评出干劲,不断开创政协工作新局面。
附:
1、表彰名额分配表
2、全市先进政协工作机构评选推荐表
3、全市优秀市政协委员评选推荐表
4、全市先进政协工作者评选推荐表
孝感市政协办公室
2010年5月27日
报:省政协办公厅、研究室,市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民主党派机关,市政协副秘书长,各专委会主任、专职副主任;
发:机关各科室
附表1:
孝感市政协评先名额分配表
注:
1、每县(市、区)先进政协工作者中含优秀文史工作者1名;
11.关于开展全市水资源管理示范县(市)建设的通知 篇十一
关于开展全市建筑节能工作专项
检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筑节能质量管理,根据《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合建设[2010]29)和《合肥市建筑市场监管工作要点》(合建建管[2010]39)等文件要求,现决定组织开展全市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现将
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三县、四区、三个开发区(包括政务文化新区、滨湖新区)范围内,2009年1月1日以来,已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
审查、在建、已竣工的居住和公共建筑工程项目。
二、检查内容
对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节能材料供应等建设各方主体执行建筑节能设计、验收标准,建筑节能材料和产
品质量的情况进行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单位有无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节能设计标准;是否存在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组织施工或擅自变更已批准过的施工图节能设计内容;是否已按规定组织了节能分项工程验收;是否采用“三无”或不合格的节能材料和产品;2009年1月1日后完成施工图审查项目的建筑工程节能备案落实情况;新开工或进行销售的民用建筑节能公示落实情况;《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贯彻实施情况。
(二)设计单位是否按照现行国家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和计算,是否达到《合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和《合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要求;是否执行《合肥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若干规定》、《合肥市胶粉聚苯颗粒、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饰面砖系统若干规定(暂行)》和《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
件重大变更管理的通知》。
(三)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建筑节能设计专项审查。审查的设计项目建筑节能专项审查意见表上是否签字;是否按照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程序开展审查工作;是否将审查中发现的违反节能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问
题记录在案,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审查合格的图纸编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专项方案并经过审批;是否对建筑节能专业施工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及技术交底;对涉及到节能施工的隐蔽性工程有无记录,记录资料是否真实、齐全、完整。
(五)工程监理单位是否编制节能施工监理专篇,是否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审批后的节能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有无见证材料,见证材料是否真实、齐全。监理工程师是否对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验收签认。
(六)涉及到节能的产品、材料与设备是否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标准和推广应用要求,实体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有无备案公示、进场验收记录、见证取样送检复试报告。
(七)质量监督部门是否按照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411-2007)实施监督。
(八)对于竣工工程,是否进行建筑节能专项设计审查;是否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九)各开发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开展对区域范围建筑
节能工作进行执法检查、巡查工作。
三、检查分组
(一)图纸调审组
由建筑节能与科技处牵头抽调专家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集中审查。
注:专家组由2名建筑、2名结构、2名暖通、1名电气、1名给排水等专家组成。
(二)现场检查组
第一组由建筑业管理处牵头,由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建筑质量安全站、建设监察大队、墙改办及相关专家组成;
检查范围:长丰县、蜀山工业园区、政务区、经济开发区。第二组由质量安全处牵头,由建筑节能与科技处、质量安全站、建设监察大队、墙改办及相关专家组成;
检查范围:肥东县、包河工业园区、滨湖新区、新站开发区。
第三组由建筑节能与科技处牵头,由质量安全站、建设监察大队、墙改办及相关专家组成;
检查范围:肥西县、瑶海工业园区、庐阳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开发区。
注:每组抽调3名专家,质量、监理、材料各1名。
四、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一)自查阶段(时间:2010年9月20日-9月30日)
1、由各相关单位按本通知要求,立即对本单位建筑节能情况开展全面检查,在组织进行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总结本单位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施工、质量监督实施情况,并写出自查报告,连同附表3,一同于10月10日前报送市城乡
建委建筑节能与科技处(阜南路51号)。
2、三县建设局(建管局)、四区住建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开发区建发局组织开展本辖区建设工程项目的节能质量抽查工作,并对照自身管理工作,认真填写附件
2、附件3,于10月10日前将表格及自查报告报送市城乡建委建筑
节能与科技处。
(二)集中检查阶段(时间:2010年10月11日-10月18日)
市城乡建委根据各相关单位自查情况组成检查组,对三县、四区、三个开发区(包括政务文化新区、滨湖新区)建筑节
能情况和工程项目进行抽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五、检查要求
(一)被抽查到的非现场检查项目接到检查通知后,请建设单位务必将检查所需材料报送至市城乡建委建筑节能与
科技处(阜南路51号)。备查资料包括:
1、抽查项目的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加盖有施工图审查专用章;
2、节能计算书、结构计算书;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建筑节能施工设计文件重大变更审查合格证、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表、审查整改意
见通知单、整改答复和变更设计资料。
(二)被抽查到的现场检查项目接到通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和监理各方,请务必将检查所需材料准备在现场待查,并通知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和监理各方于检查当日有关人员全部到场。备查资料包括:
1、以上非现场检查项目要求的施工图设计资料;
2、建筑节能设计技术交底记录、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建筑节能工程变更、隐蔽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节能专项验收资料。
3、建筑节能监理实施细则、墙体、屋面等隐蔽工程旁站和现场检查记录、相关监理通知单、监理质量评估报告。
4、围护结构、墙体材料、门窗玻璃、保温材料和其它节能产品与设备出厂合格证明和检测报告;以上产品与设备
工程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送样检测资料。
5、应执行节能公示制度的工程,需在销售和施工现场展示节能公示牌。
(三)被查项目的抽查结果以检查当天准备的资料为依据,请各被查单位按本通知要求仔细准备核实迎查材料,确
保材料的完整性、可靠性和真实性。
(四)市建委和各开发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对辖区工程项目开展建筑节能检查结束后,当场反馈检查情况。
六、本次检查结果将作为相关单位2010年建筑节能目标考评的重要依据,对检查较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检查结果差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全市通报批评,记录不良行为一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整改,并对性质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和经济处罚,直至清除出合肥建筑市场。
联系部门: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联 系 人:章琛、甄茂盛
联系电话: 2692791 传真:2678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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