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项目库

2024-08-10

财政项目库(精选10篇)

1.财政项目库 篇一

附件二

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

自评报告

评价类型:实施过程评价□完成结果评价□ 项目名称:项目实施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年月日

州财政局(制)

自评报告编写提纲

(参考提纲)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预算绩效目标、绩效指标设定情况,包括预期总目标及阶段性目标;项目基本性质、用途和主要内容。涉及范围。

二、项目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

(一)项目资金(包括财政资金、自筹资金等)安排落实、总投入等情况分析。

(二)项目资金(主要指财政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分析。

(三)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包括管理制度、办法的制订及执行情况)分析。

三、项目组织实施情况

(一)项目组织情况(包括项目招投标情况、调整情况、完成验收等)分析。

(二)项目管理情况(包括项目管理制度建设、日常检查监督管理等情况)分析.四、项目绩效情况

(一)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分析。将项目支出后的实际情况与申报的绩效目标对比,从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等方面进行量化、具体分析。

其中:项目的经济性分析主要是对项目成本(预算)控制、节约等情况

进行分析;项目的效率性分析主要是对项目实施(完成)的进度及质量等情况进行分析;项目的有效性分析主要是对反映项目资金使用效果的个性指标进行分析;项目的可持续性分析主要是对项目完成后,后续政策、资金、人员机构安排和管理措施等影响项目持续发展的因素进行分析。

(二)项目绩效目标未完成原因分析。

五、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后续工作计划。

(二)主要经验及做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包括资金安排、使用过程中的经验、做法、存在问题、改进措施和有关建议等)

(三)其它。

六、项目评价工作情况

包括评价基础数据收集、资料来源和依据等佐证材料情况,项目现场勘验检查核实情况。

表一至表五填报说明

本套报表(表一至表五)作为自评报告附表,由项目主管单位汇总填列,于5月31日前与报送州财政局绩效管理科。填报内容必须客观、真实准确,数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一、基本情况表

1、项目类型按财政部《201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功能分类科目中的 “类”进行分类,如:农林水事务类。

2、项目支出科目类别按财政部《201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功能分类科目中的 “款”、“项”进行分类,如:农业方面的技术推广项目。

3、项目起止时间:分别按照批复的项目立项计划和实际实施时间填写

4、项目实施地点:指项目实际建设或发生所涉及的地区。

5、资金计划投入额:指计划批复的资金数。

6、资金实际到位额:指各级财政已列支的财政资金数和已到项目实施单位的自筹资金及其它资金。

7、资金实际支出额:指项目实施单位实际支出的资金数。

二、项目绩效自评表

1、评价得分:根据该项指标所设定的分值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分。

2、评分评述:用文字或数字对该项指标的得分依据作简要说明。如:任务全部完成,在“完成数量”中“评分评述”中填写“任务完成率100%”。

三、项目投入支出情况表

分别按州、县(市)各级项目实施单位的资金计划额、实际到位额和支出额填列。

四、任务完成情况表

分别按州、县(市)各级项目实施单位的任务的计划数和实际完成数填列。在“××任务”一栏填写具体的任务名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生态效益用文字或相关指标作简要说明。

五、项目资金来源统计表

1、下拨资金文号:财政资金填写各级财政部门下拨资金文号,其它资金填写相关凭证号。

2、金额合计=财政资金+其它资金

3、财政资金小计=中央+省+州、市级+县级资金

2.财政项目库 篇二

一、当前财政投资项目管理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在我国, 对财政投资项目的管理主要是通过财政部门和其他经济管理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 共同介入、各司其职切块管理的。其分工是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立项、批复概算, 财政部门编制预算、监督预算执行, 建设部门制订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监督工程质量, 审计部门对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各部门既分工又有合作, 比如, 决定一个项目上不上, 上多大的规模, 决策权主要在发展改革部门, 财政部门只是在项目确定后, 根据项目概算来下达预算并拨付资金。由于财政部门未能有效参与财政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前期评审, 以至于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项目是否符合地方发展要求, 决策是否恰当, 安排是否合理, 投资额是否准确, 财政部门往往是事后被动应付, 根本无法在预算环节对项目的投资决策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凸显出以下一些问题:

(一) 项目决策流于形式, 可行性调研不够充分

项目投资决策层对项目前期决策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普遍只将其作为项目走过场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 疏于审核, 流于形式。一些项目业主在部门和单位利益驱使下, 为争取财政性资金投入, 片面夸大项目使用效益。有的项目还是“面子”工程, 或是“献礼工程”, 围绕“长官意志”转, 中央立足宏观出台的建设项目政策, 地方立马紧跟, 依样画葫芦制订相应项目的引进或是配套政策, 也不管项目是否符合地方发展的需要。再加上项目资金来源姓“公”, 是所谓用国家的钱建设国家的项目, 容易产生麻痹思想, 一般都是临时成立或组建“指挥部”、“筹建办”等机构负责基建, 项目法人责任制就难以落实, 形成投资主体缺位;而临时机构又会因为组成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 而出现对施工企业监管不力, 施工现场签证不规范, 造成资金浪费的局面。在项目可行性调研上, 缺乏严格的科学评估、规范的评审和论证, 可行性调研报告形同虚设, 以至于项目盲目上马, 损害国家利益。

(二) 项目建设“自建、自监、自用”三位一体, 缺乏投资控制理念

“资金来源是财政, 项目建成自己用, 反正不要我掏钱, 怎样舒服怎样来”, 有相当多的建设单位持有这种思想。项目的建设、监督都是自己, 建成后自己又是直接受益者, 于是建设单位往往站在自身利益的角度, 满足自身使用的需要而提高了标准、扩大了规模, 从节约财政资金和兼顾工作实际着想的比较少, 投资控制观念相当淡薄, 从而导致项目工程出现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的三超现象。还有一种项目搭车现象, 在原有申报、立项的项目基础上, 边建设边增加, 名义上是调整, 其实是盲目扩大项目规模, 最终项目结算时已是面目全非, 有的项目甚至是本末倒置, 这些现象不仅仅使单个建设项目失控, 而且严重干扰了财政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并影响到后年度的财政预算安排大局, 甚至带来腐败问题。

(三) 忽视项目基本建设程序, 前期设计、规划不科学

这种问题带有一定的普遍性。项目前期没有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 没有规范的施工规划、设计方案, 对项目设计阶段重视不够, 以致方案不合理、不科学。或是设计观念落后过于保守;或是设计重技术轻经济, 没有“多少面粉做多大饼”的意识;或是为了赶进度、赶工期;或是设计单位顺从建设方贪大求洋的意愿等。由于前期设计、规划的不科学, 形成了错漏残缺、“肥梁、胖柱、深基础”、“高投入低产出”的场面, 造成施工时因矛盾重重而现场反复商洽、变更、返工等严重后果。这种忽视基建程序的结果拖延了工程工期、浪费了大量的材料、加大了管理成本、增加了工程造价, 最终损害了国家资财, 真正是得不偿失遗害无穷。

(四) 工程预算失真、造价高估冒算, 严重背离实际

一些部门和单位受利益驱动, 在争取项目时故意压低投资估算, 形成概预算失真;在争取资金时故意加大财政投资总量, “戴个高帽”人为虚高;在项目施工时, 也有部分施工企业抱着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 故意抬高工程造价, 存有“审漏就赚”、“审出再减”的念头。而对于财政监控却相对弱化, 甚至虚与委蛇, 有的项目审核财政部门只能简单参与或走过场;有的项目干脆就没有财政部门评审或审核一说;财政部门缺乏强有力的制约机制。凡此种种现象, 导致了“项目申报时:戴个高帽;项目审批时:拦腰一刀”, 或是“半拉子工程”的局面, 造成了大量资金浪费, 从而也使工程造价不真实, 严重背离实际。

(五) 项目建设监管不到位

一是管理部门的监管“错位”与“越位”。由于财政投资项目是政府行为, 在管理和监督上往往涉及多个政府部门, 容易出现政出多门、监督标准不一等问题, 再加上各部门缺乏相互配合、相互制衡的机制, 存在重复检查、各自为政, 造成监督、管理的“错位”与“越位”;二是工程监理的“缺位”与“换位”。由于监理市场的不正当竞争, 唯利是图导致监理作用弱化。一些监理单位为了钻“空子”, 投标时报了一套职称高、经验足、实力强的人马, 而项目施工时要么以种种理由换人, 要么监理人员走马灯式的跑动监理多个项目, 造成监理力量不足, 甚至滥竽充数的现象。

(六) 招投标环节缺乏财政评审, 工程造价控制难以到位

由于项目工程造价管理普遍存在重后期轻前期的现象, 使投资项目造价没有得到很好地控制, 不仅会使财政资金流失, 而且有可能滋生腐败。一些预算、标书的编制机构站在承建方的立场, 提高了工程造价幅度, 达到套取国家资金的目的。有的人为编制错漏设计方案预置缺陷;有的与承建方串通一气明招暗定;有的非法转包哄抬市场;有的不合理的低价投标勾结舞弊;有的弄虚作假肢解项目再违规分包等等, 这些现象严重违背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而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作为非营利性机构, 履行职能对建设、施工单位的行为进行监督, 不会因机构经济利益而被被评审单位意志所左右, 能够从出资人的利益出发, 有效履行监督职能。

二、财政支出预算编制环节嵌入财政投资评审的作用

随着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 加强财政管理, 特别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已成为当前和今后财政改革的突出任务。财政支出管理是一个从预算编制到执行、监督的有机整体, 部门预算有效改变了各部门“基数加增长”的传统资金分配方式, 优化了资源配置;国库集中收付改变了传统的财政资金“以拨代支”的支出方式, 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政府采购制度的推行, 是为了节约财政资金, 提高支出的透明度。而这些制度的实施, 都对财政资金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更好地适应财政支出管理制度改革形势的发展, 财政投资评审审时度势应运而生, 边实践边总结, 不断拓展评审环节和范围, 由蹒跚学步到趋于成熟, 探索出了“先评审、后编制”、“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的评审工作模式。

按照项目预算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 各级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当为各级财政部门预算编制、执行提供科学、准确、合理的依据, 使各项资金的分配更加完善、管理更加精细、决策更加科学。而多年来的工作实践, 使我们也看到建设项目损失浪费最多、影响建设成本最大的是在工程前期的决策、设计环节的事实。如何站在“大财政”的高度, 发挥财政投资评审的职能作用, 为财政综合预算管理服务, 是一个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问题。为此, 加大对财政性资金的监管力度, 在财政支出项目预算编制环节切入财政投资评审, 由老模式的“全面出击”转换为新形势下的“关口前移”机制, 严格进行项目评审和跟踪问效, 真正把国家的有限资金用在刀刃上, 发挥出财政资金最大的投资效益。

(一) 充分运用财政评审职能优势, 把好项目预算编审关

目前部门预算的草案是由各预算单位自行编制的, 财政各业务科室只是分别下达支出限额和对各预算单位编制的草案进行汇总, 而各预算单位出于本位思想, 利已之心, 往往会利用自己掌握的信息优势, 在编制预算中注入了太多的“水分”, 显示出严重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在预算编制环节适时地嵌入财政投资评审, 充分运用财政投资评审职能, 强化项目的技术性把关, 挤干“水分”, 剔除项目中的虚列成分, 晒出项目家底, 为合理确定项目预算和准确确定预算指标服务。而且,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作为财政部门的内设机构, 不以营利为目的, 能够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 出具的评审报告能确保用款部门和单位必要、合理的资金数额。还可以通过财政投资评审, 合理确定投资额、工程进度以及标底价等, 形成“倒逼”机制, 倒逼部门预算单位合理安排项目支出预算, 建设单位合理安排工程进度, 倒逼相关部门科学合理安排部门预算, 从而真正实现财政投资评审“三先三后”的工作机制, 即“先评审后编制”、“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

(二) 关口前移项目建设前期阶段, 有效遏制“三超”现象

除预、决 (结) 算编制中的“水分”外, 建设项目较多的投资浪费、损失是在工程前期的决策、设计、施工合同约定等环节就形成的, 而这些环节造成的浪费、损失在预、决 (结) 算评审时“生米已成熟饭”。因此, 关口前移就是指财政投资评审在项目的立项、可研阶段就要介入, 充分参与调研, 并同步对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和建设方案进行评审, 可以较为准确地计算出工程建设项目所发生的全过程费用, 包含土地成本、前期规费、工程造价、资金成本和相关管理费用等。一是理清项目概预算思路, 通过项目经济绩效评审, 让决策层事先能了解到完成该项目所需的资金规模、投入估算和能实现的经济效益, 发挥参谋作用;二是既能防止预算编制过大, 又能防止有意或无意的漏列和少列预算, 将项目超预算、超规模、超标准现象遏制在萌芽状态。

(三) 强化招投标阶段的财政评审, 合理控制工程造价

现行的招投标阶段, 由于开标前的防止泄密等种种原因, 评标专家在评标时的时间相对有限, 根本无法对项目单价是否在合理报价范畴给予充分对照审查, 而投标公司又是鱼龙混杂, 一旦中标的是些蒙混过关的投标单位, 势必造成经济损失。对于财政性投资的项目, 如何在招投标阶段把好评审关, 合理控制项目工程造价, 也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重要环节。本着替政府理财, 为国家节约的原则, 项目在进入招投标程序之前先进行财政投资评审, 通过调查市场掌握人工、材料、机械等单价来编制合理的施工预算标底 (或上限值) 作为招投标控制价, 从而有效地规避施工单位的不平衡报价和招投标市场的恶意竞争。在对招标文件的评审上, 注意审查合同文件相关条款, 保证文件的严密性, 可以减少在工程结算环节出现扯皮拉索, 这样也有利于工程实施阶段的工程质量、进度和造价控制。

(四) 事前监督, 事半功倍

充分履行财政投资评审职能, 加强对财政性投资项目的事前监督, 不仅可以有效遏制相关部门的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等行为的发生, 避免事后监督时出现“问题已经发生, 损失难以追回”的现象, 切实做到防止财政资金损失浪费, 而且还可以大大减轻财政监督的压力, 减少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审核次数, 节约人力、物力、财力。就是对于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自身而言, 服务于预算管理全过程的评审, 未免战线过长, 精力分散, 效果可能是事倍功半, 而将投资评审牢牢嵌入到预算编制环节中, 取代而之的效果是事半功倍。

(五) 立足源头除隐患, 消除滋生腐败土壤

近年来, 工程建设领域已经成为腐败问题发生的高危区域, “项目上马, 官员落马”、“大楼建起来, 干部倒下去”的案例已是屡见不鲜。工程立项人情审批、不按规定招标投标、暗箱操作违规中标、项目超标资金失控、工程施工虚报造价等现象, 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败坏了社会风气, 破坏了正常的竞争秩序。在项目预算编制环节牢牢把住投资评审关, 起到了源头治腐作用, 消除了滋生腐败土壤, 做到了防患于未然, 节约了财政资金, 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

参考文献

3.对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监督的思考 篇三

摘 要:各级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充分发挥评审机构的专业技术优势,扩大其监控范围,强化财政投资项目全过程评审监督,对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财政投资;评审;监督

1 财政投资项目全过程评审监督的必要性

1.1 财政投资项目预、决(结)算环节浪费及损失的表现

(1)盲目建设造成投资浪费、损失。在缺乏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的情况下盲目上马工程项目,有的形成重复建设;有的“边设计、边施工、边修改”,直接造成初始投资大量浪费;有的项目建成后不能投入正常运行需付出高额运行、维护成本。

(2)“钓鱼工程”造成投资浪费、损失。

(3)设计不当造成投资浪费、损失。

2.2 造成投资浪费、损失的行为有多种多样,其原因如下

(1)有的建设单位责任意识淡薄,或建设单位与使用单位合一,更助长了建设单位贪大求洋的意识。

(2)建设项目零星分散,工程管理大多是非专业人员,对建筑管理、合同、造价等知识知之甚少,节约投资的经验更为缺乏。

(3)基建投资涉及到较为复杂的技术问题和多方面的利益关系,从管理现状看,投资监管的力度和深度还远未到位。

提高投资效益,决策是关键。项目投资成本控制更涉及到从投资决策到竣工的每一个环节。某些投资项目由于前期工作不到位(盲目决策、设计不合理)甚至可能造成“终身”遗憾。财政投资使用的是“纳税人”的钱,确保财政投资合理、节约、有效是财政部门的重要职责。由于建筑工程技术的复杂性和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分散性,依靠专业技术队伍,强化财政投资项目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评审监督,已势在必行。

2 充分发挥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专业技术优势,强化评审监督

2.1 项目设计阶段

要严格审查设计功能与决策要求、设计投资规模与计划投资规模是否相符,防止超计划、超标准建设。同时,对设计不合理、不完善的项目要及时提出修改建议。

2.2 投资预算编制阶段

要认真搞好投资预算审查,为投资预算的编制和资金的拨付与控制提供准确依据。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制后,招标前要特别注意对单位工程项目进行完整性和工程量准确性审查,避免施工单位高价索赔和连带索赔造成投资损失。

2.3 施工合同签订阶段

评审机构要充分利用其所掌握的工程造价等专业知识和价格信息,搞好施工合同签订前的合法、合规和合理性审查,选择合理的承包、计价和结算方式,规避设备、材料价格变动风险,并对可能发生的变更部分的计价方式进行明确约定,尽可能避免索赔纠纷。

2.4 建筑材料、设备采购阶段

要配合采购部门搞好标底审查或评标工作,要积极推行政府集中采购制度,使建筑材料报价进一步公开、透明,力求材料、设备质优价廉。

2.5 建设施工阶段

首先是对建设资金的到位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防止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截留、挪用、挤占建设资金。其次是对设计变更部分进行审核。对设计变更的内容、必要性、合理性、追加投资额度及资金来源要进行严格审查,防止建设单位变相套取建设资金的行为。

2.6 竣工决(结)算阶段

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和项目投资批复文件和竣工图等各种计价依据,及时做好项目投资决(结)算评审,为建设单位办理竣工结算和资产计价提供依据;对项目投资行为和效益做出客观评价;对有关违纪违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2.7 投产运行阶段

通过追踪问效等事后评价工作,认真总结经验和教训,探索加强投资管理和提高投资效益的途径。

3 财政投资全过程评审监督须处理好的问题

3.1 取得政府对投资评审监督工作的支持

各级政府领导要高度重视财政投资全过程评审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尤其要重视科学决策,尽可能杜绝“三边工程”、“献礼工程”、“政绩工程”。

3.2 协调好与计划、城建等部门的关系

重大投资项目的效益评价、可行性论证要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全过程评审监督更要取得他们的支持和配合。

3.3 大力提高评审队伍素质

4.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自查报告 篇四

根据《**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关于对**年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开展行业检查的通知》要求,对我乡**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的来源、性质、使用情况进行了全面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关于对**年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开展行业检查的通知》要求,对我乡**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的来源、性质、使用情况进行了全面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的规划,其中:

硬化全村村组道路共4.7公里,新建泥碎石路6公里,联户路建设400米,补助资金178.5万元;茶叶种植200亩,补助资金16.8万元;新建农房3户、改建农房32户,补助资金34.7万元。

一、项目变更情况

1、产业扶贫项目。由原规划的200亩茶叶16.8万元产业项目调整为100亩乌头雷竹项目,其中雷竹种苗7500株6万元;产业道1公里3万元;机耕道600米3万元;蓄水池2口100立方米,Ф20mm

PE材质引水管道1500米,4.8万元。

2、公路建设项目。由原规划的硬化全村村组道路共4.7公里,新建泥碎石路6公里,联户路建设0.4公里,补助资金178.5万元调整为硬化全村村组道路共3.71公里,新建泥碎石路

1.035公里,联户路0.4公里,补助资金178.5万元。由于硬化全村村组道路共3.71公里项目原设计有效路面由3.5米变更为4.5米,增加资金共需12.1万元;增加安保设施,增加资金共需36万元;增加浆砌卵石水沟,增加资金共需29.7万元。导致资金尚有缺口,正在多方争取和整合资金,设计变更函已上交**县交通运输管理局。

二、项目执行情况。

1、产业扶贫项目。100亩乌头雷竹项目,目前已基本完成土地整理工作。

2、公路建设项目。通过竞争性谈判,经过公示公告,确定了3.71公里硬化全村村组道路和新建泥碎石路

1.035公里的施工单位。公路建设建设项目已经全面开工,现已经完成公路路基调平工作。

3、农房新建、改建项目。现已完成农房新建1户,农房改建18户。

三、存在问题。

1、项目进度滞后。由于进行了项目变更,项目建设还处于实施阶段,下一步工作中,将根据规划,进一步抓紧建设、抓紧验收、及时报账。

5.财政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市级) 篇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马鞍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马政[2008]40号)

(二)申报条件。

政府投资项目指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以及市政府融资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发改委同市财政局以及项目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下达的年度政府投资计划项目。

项目申请单位应组织编制并向市发改委申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总投资500万元以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申报、审批,其初步设计可简化为方案设计申报和审批。

(三)申报材料。

①项目建议书。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目的和必要性、建设规模及选址、初步建设方案、环境保护、实施进度、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及有效证明、经济和社会效益评价。

②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是否必要、合理、可行以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影响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明确各项建设条件。并附按有关规定取得规划、环保、国土、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意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③初步设计和概算。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范围,应当列明各单位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初步设计和概算应由有审批权的部门组织机构和专家进行评审。初步设计概算应当包括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概算总投资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的估算总投资的10%。

初步设计文件申报时,应同时申报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的资源储量报告;经批准的建设地址报告;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报告;建设资金筹措及有关部门承诺书;设计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双方依法签订的合同文本复印件。

6.财政部印发PPP项目(定稿) 篇六

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金〔20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即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字母缩写,是指政府与私人组织之间,为了提供某种公共物品和服务,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彼此之间形成一种伙伴式的合作关系)

为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库的建立、维护与管理,促进PPP咨询服务信息公开和供需有效对接,推动PPP咨询服务市场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2号)、《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财金〔2015〕166号),我们研究起草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2017年3月22日

附件: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库的建立、维护与管理,促进PPP咨询服务信息公开和供需有效对接,推动PPP咨询服务市场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2号)、《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财金〔2015〕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PPP咨询机构库(以下简称“机构库”)是指,依托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建立的,为PPP项目政府方提供咨询服务的咨询机构信息集合,包括但不限于咨询机构的名称、简介、主要人员、资质、业绩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咨询服务是指与PPP项目相关的智力支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PPP项目的实施方案编制、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运营中期评估和绩效评价以及相关法律、投融资、财务、采购代理、资产评估服务等。

第四条 在财政部PPP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以下简称PPP中心)负责机构库的建立、维护和管理,并通过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等指定渠道发布机构库信息。

第五条 机构库的建立、维护与管理遵循绩效导向、能进能出、动态调整、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 纳入机构库的咨询机构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不包括分公司、办事处等;

(二)具备如下咨询服务业绩:作为独立或主要咨询方,已与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中至少1个项目的政府方签订咨询服务合同,实质性提供PPP咨询服务,且项目已进入准备、采购、执行或移交阶段;

(三)咨询机构有关信息已录入项目库;

(四)近两年内未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将本辖区内项目所涉咨询机构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合法登记代码、名称、咨询服务内容、委托方、合同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录入项目库。

第八条 PPP中心原则上每半年公告一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咨询机构名单。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名单内咨询机构可在完成机构库在线注册和信息提交后,自动纳入机构库。30日内未完成在线注册和信息提交的咨询机构,纳入下一次公告。自第二次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仍未完成在线注册和信息提交的咨询机构,不再纳入公告和机构库。

第九条 纳入机构库的咨询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应邀参与财政部及所属单位相关政策研究、宣传培训等活动;

(二)获得PPP中心的指导;

(三)提请项目库入库项目所属同级财政部门,在项目库内对本机构所服务项目的项目信息和机构信息进行更新完善。

第十条 纳入机构库的咨询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录入和更新机构库有关信息,同意机构库公开其中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的所有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咨询机构原则上应于每季度结束前,对上季度发生变化的信息进行更新。咨询机构名称、主要人员等重大信息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进行更新。

第十一条 PPP中心应逐步提升机构库信息采集和处理能力,及时公开机构库信息,完善咨询机构信息查询及检索功能,促进咨询服务供需双方有效对接。

第十二条 机构库信息仅供政府方选择咨询机构时参考。政府方选择咨询机构应当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可以选择未纳入机构库的咨询机构。

第十三条 委托纳入机构库的咨询机构提供咨询服务的政府方,在提交咨询服务合同并完成机构库实名注册后,可以对咨询机构的能力、服务质量等进行在线评价。

第十四条 PPP中心负责定期检查机构库信息,要求已纳入机构库的咨询机构及时提交机构库管理和信息公开所需信息,并对信息存在问题的咨询机构进行质询。

第十五条 机构库实行动态管理。纳入机构库的咨询机构可向PPP中心提交书面申请自愿退出机构库。

纳入机构库的咨询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PPP中心将予以清退出机构库:

(一)通过捏造事实、隐瞒真相、提供虚假信息等不正当方式,骗取入库资格的;

(二)未经授权,擅自以财政部或者PPP中心名义开展虚假宣传,招揽、承接业务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未正式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政策信息或研究成果的;

(四)连续12个月未在PPP综合信息平台更新PPP咨询服务业务开展情况的;

(五)同一项目中同时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双方提供咨询服务的;

(六)为政府方提供咨询服务期间与潜在社会资本串通的;

(七)无相应能力承揽业务或未尽职履行造成重大失误、项目失败或搁置的;

(八)项目进入运营期后,由于咨询服务原因给公共服务供给带来不利影响的;

(九)拒绝接受PPP中心对机构库进行监督管理、对入库机构信息进行检查、质询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PPP政策,扰乱PPP咨询服务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十六条 对于自愿退出或经查实清退出机构库的咨询机构,PPP中心应在收到书面退出申请或确认清退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退出机构库的咨询机构自公告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进入机构库。两年后提请再次入库的,本办法第六条所需咨询服务业绩应自退出公告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七条 已纳入机构库的咨询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行为,且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的,PPP中心应将其列入黑名单并予以公告,公告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进入机构库。

第十八条 政府方与咨询机构可在咨询服务合同中明确咨询服务绩效考核要求,加强咨询服务质量管理。

鼓励咨询机构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明确服务标准,加强人员培训,开展绩效评价,共同维护咨询服务市场秩序,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九条 PPP中心、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机构库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张家口市察北管理区采取PPP模式推进造林绿化工作

中国林业网4月20日讯

根据《河北省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分解下达2017年造林绿化任务的通知》要求,河北省张家口市察北管理区2017年工程总任务3.01万亩,全部为人工造林。2016年年底,为了解决管理区财政压力,加

快推进生态绿化进程,该区按照《国家发改委、林业局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林业建设的意见》,认真落实,由传统的政府投资造林为主转变为政府和企业合作造林的模式,2016年10月与察北中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签订1.4万亩造林协议;2017年2月与河北六景集团签订1.61万亩造林协议。

一是通过企业投资、政府监管的形式,以租赁的方式,将国有土地租赁给企业造林。

二是由企业负责融资、造林以及后期的管护,并开发生态旅游及林业相关产业,协议到期后保证每亩留存栽植十年以上的树木80株,且不得出现缺苗断垅现象,郁闭度要达到0.2以上。

三是政府负责监督、验收,并为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提供良好环境。通过这样的造林模式政府以最少的投入获得最大的生态效益,企业依托政府提供的各项优惠政策能够获得长期良好的保障,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最终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综合提升。

造林地块分别位于乌兰管理处1.61万亩,共28个小班;石门管理处1.4万亩,共19个小班。通过围绕点、带建设格局,以常绿与落叶互补、乔木与灌木搭配、绿树与花木互相映衬的景观概念开展建设。按照三化造林的要求,设计了云杉、樟子松等常绿针叶树种,榆树、白桦等落叶阔叶乔木,增加了金叶糖槭、紫叶稠李等彩化树种及丁香、玫瑰、山桃、西府海棠等香化树种。

为确保今年区造林工程顺利实施,高标准完成造林绿化任务,该区提前部署,充分做好苗源订购、施工材料等春季造林准备工作,目前已进入整地挖坑阶段,4月中旬全面进入苗木栽植阶段,5月底前完成全部造林任务。观光道路、凉亭、停车场、防火瞭望塔等基础设施同期建设,确保春季造林工作任务圆满完成。(河北省林业厅)

中商情报网讯 11月28日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印发《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林业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借鉴国内外成熟经验,立足林业发展实际,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创新林业产权模式和投融资机制,引导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林业建设,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林业生态产品和服务,不断提升林业现代化水平。

以下是意见全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林业局关于运用政府和 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林业建设的指导意见

发改农经[2016]24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林业厅(局): 林业是重要的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承担着生态产品供给和生态服务的重要任务。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进林业建设,有利于创新林业投融资机制,拓宽社会资本投资渠道,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林业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加快林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利于深化国有林区、国有林场改革,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加快林区经济转型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

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1744号)、《关于印发〈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223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就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林业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借鉴国内外成熟经验,立足林业发展实际,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创新林业产权模式和投融资机制,引导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林业建设,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林业生态产品和服务,不断提升林业现代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组织,诚信守约。转变政府职能,集中力量做好政策制定、项目审核、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择优选择社会资本开展项目建设和管理。要在平等协商、依法合规的基础上订立项目合同,保证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项目合同一经签署必须严格执行,无故违约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坚持因地制宜,创新模式。在保护好自然生态系统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林业发展实际,遴选前期工作成熟、具有长远盈利预期、较大规模的林业项

目,通过授予特许经营权、给予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稳定社会资本收益预期,开展社会资本参与林业建设合作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为向全国推广提供借鉴。

——坚持公开透明,规范运行。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组织项目论证、选择合作伙伴,制定和履行各类项目合同,组织绩效评价,完善相关制度设计,营造良好政策环境,接受各方监督,确保项目实施决策科学、程序规范、过程公开、责任明确、稳妥推进。

二、重点实施领域

(一)林业重大生态工程。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天然林资源保护、“三北”及长江流域等重点防护林体系建设、京津风沙源治理、岩溶地区石漠化治理等林业重大生态工程建设,以生产绿色生态林产品为导向,通过植树造林、防沙治沙、荒漠化和石漠化综合治理等多种措施,积极培育混交林,发展木本油料、特色经济林和林下经济,加快建成一批规范化生产基地,有效盘活森林资源等多种生态资产。

(二)国家储备林建设。鼓励社会资本根据国家储备林建设的布局重点和目标要求,通过新造林、森林抚育、更新改造、立体复合经营等措施,着力培育大径级材和珍贵树种,营造生态稳定、结构优良、长短结合、高效集约经营的国家木材储备基地,增强高品质木材等林产品和优质生态产品供给能力。

(三)林区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的交通、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垃圾及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兼并重组,充分发挥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各类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优势,通过规模化经营、市场化运作,推进林区经济转型发展。

(四)林业保护设施建设。在保持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沙漠公园等园区保护站(点)、宣传教育设施,交通和旅游服务设施建设,采取使用权入股、联营、租赁等多种形式参与保护地的经营活动,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为社会提供更好的生态服务。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及利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林木种质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野外资源保护公益事业,探索引入专业民间组织新建或托管自然保护小区,在政府监管下发展民间自然保护小区(地)。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野生动物园、野生植物园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增强生态保护宣传、科普、教育等功能。

三、规范项目管理

(一)加强项目储备。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林业发展需要,按照项目合理布局、政府投资有效配置等原则,切实做好林业PPP项目的总体谋划,明确建设目标、重点任务、实施步骤。要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基础上,建立和完善本地区林业PPP项目库,并统一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传统基础设施PPP项目库,切实做好项目储备、动态管理、实施监测等各项工作。

(二)确定实施机构和政府出资人代表。林业PPP项目应根据项目性质和行业特点,由当地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相关单位作为PPP项目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准备及实施等工作。鼓励地方政府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林业PPP项目,并明确政府出资人代表,参与项目准备及实施工作。

(三)PPP项目实施方案编制与审核。林业PPP项目应由实施机构组织编制实施方案。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林业PPP项目实施方案可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专章,并结合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一并审查。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 的企业投资项目,要单独编制实施方案,并在项目核准或备案后,依据相关要求完善和确定PPP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编制过程中,应重视征询潜在社会资本方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引导社会资本方形成合理的收益预期,建立主要依靠市场的投资回报机制。

(四)项目融资及建设。林业PPP项目融资责任由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承担,当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不应提供融资担保。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融资的,政府方可依法提出履约要求,必要时可提出终止PPP项目合同。林业PPP项目建设应符合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工程建设成本、质量、进度等风险应由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承担。

(五)落实监管责任。政府方及政府相关部门应根据PPP项目合同及有关规定,对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履行PPP项目融资及建设责任进行监督。发展改革和林业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督促社会资本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认真履行投资经营权利义务,并由项目实施机构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定期对项目运营服务进行绩效评价,加强项目运行有效监管,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制订应对措施,保证项目实施效果。

四、完善扶持政策

(一)保障社会资本合法权益。除现有法律、法规、规章特殊规定的情形外,林业建设项目向社会资本开放,并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参与。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的项目,与政府投资项目享有同等政策待遇,不另设附加条件;可按协议约定依法转让、转租、抵押其相关权益;征收、征用或占用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约定给予补偿或赔偿。

(二)加大政府扶持。允许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的项目,统筹利用中央和地方政府投资。对同类项目,中央和地方政府投资要积极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项目。对社会资本参与的项目,按政策规定予以贷款贴息、减免企业所得税、享受森林保险保费补贴,降低林业PPP项目风险,增强项目收益能力。鼓励社会资本在贫困地区、革命老区通过建立利益联结机制,逐步形成林业脱贫攻坚的长效机制。

(三)创新金融支持。加大开发性、政策性贷款支持力度,完善林业贷款贴息政策。鼓励社保基金、保险基金等大型机构投资者投资林业,探索利用信托融资、项目融资、融资租赁、绿色金融债券等多种融资方式和工具,搭建社会资本投资林业的投融资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发起区域性林业绿色发展基金,支持地方林业生态保护和产业发展。

(四)深化林业改革。加快推进集体林地三权分置,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改革人工商品林采伐限额管理,放活对集体人工商品林的采伐管理,实行林木采伐审批公示制度,简化审批程序,提供便捷服务。加快林地、林木流转制度建设,鼓励流转和经营方式创新,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平台,支持公开市场交易,保障林权有序流转。

(五)完善土地政策。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生态林等连片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允许在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开展观光和休闲度假旅游、加工流通等经营活动。

五、抓好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抓紧制订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林业建设生态项目的具体实施办法和配套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好林业建设PPP项目,确保国家相关政策措施落实。

(二)支持探索创新。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各地自愿报名的基础上,遴选4-5个省份,每个省份选择1-2个林业PPP项目,优先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创新工作,加强跟踪指导,及时总结经验,推动完善相关政策。同时,鼓励各地开展林业PPP项目创新工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争取尽快探索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

(三)积极宣传引导。各地要大力宣传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林业建设项目的政策措施,宣传社会资本在促进生态修复、国土绿化,特别是在重大林业工程建设运营方面的积极作用,引导市场预期,为社会资本参与林业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7.“大飞机”项目与财政支持的探讨 篇七

一、财政支持“大飞机”项目的必要性分析

从财政学的理论出发, 政府的财政职能分为资源配置职能、收入分配职能和经济调节职能, 论述“大飞机”项目的必要性主要从资源配置职能和经济调节职能来入手。

1、大飞机的国防用途决定了政府必须提供财政支持

我国的“大飞机”项目在立项之后确定为运输机和客机两个项目共同发展。民用方面可以由市场自身组织生产和发展, 目前在我国就有非常著名的民营企业——“昌盛”从事着民用飞机的研发。但是“大飞机”项目有其特殊的性质和发展模式, 军用运输机和150座以上的客机的研发和制造能从整体到局部细节进行技术影响和借鉴。我国发展大飞机, 在军事上的考虑应该要大于民用, 产品的交付也是遵循“先军后民”的顺序。国际军事界的共识是“只有有了大型飞机, 才能构筑真正的国防空中战略体系”。所以, 有着很大军事意义的“大飞机”项目需要国家给予财政上的支持。

另外, 这次的“大飞机”项目定位于通过自主创新进行研制开发, 强调“以我为主”, 需要国有资产的控制地位和财政的大力投入。在研发组装的过程中, 吸引非国有资本和公开招标的形式必将被广泛地采用, 但核心组件的组装和工序的研发必须要在充分体现自主知识产权的基础上进行。也就是说, “大飞机”项目不仅是在中国组装飞机, 而且要实实在在地掌握技术和知识产权, 对于项目的进行以及后期的维护和发展要把握主动权。

2、大飞机的寡头竞争的市场特点需要政府参与其中

从民用大型客机的角度看, 目前世界上只有美国、欧洲四国和俄罗斯具有制造大飞机的能力, 而经过激烈的市场竞争, 占领国际市场的只有美国的波音公司和欧洲的空中客车公司。这两家公司虽然并不是政府直接领导, 但由于其产业规模过于庞大, 使得政府必须和飞机公司有非常密切的联系, 这体现在财政补贴政策上。财政补贴能够帮助项目公司降低成本、加速创新研究和加快资金链的流动速度, 使得产品在市场上占据优势。英法合作的“协和”式客机的项目失败说明政府对于本国航空工业的扶持是需要长期进行的。

3、“大飞机”项目能够带动一条产业链的发展, 使得政府的补贴成为必要

从整体来看, “大飞机”项目囊括了几乎所有工业的门类, 集百种学科和7000余项技术。项目涉及的产业链, 自上而下包括能源资源、生产加工、制造集成、信息技术、贸易物流、金融服务等行业, 它能够带动开发能力和工艺制作的巨大发展, 甚至能够使部分行业短期内取得重大的突破。这样一个关乎大半国民经济的产业项目, 如果政府不加以扶持和把握, 就有可能导致项目失败或错失良好发展契机, 甚至在很多重要领域上受制于其他的组织或国家。

不仅如此, 发展“大飞机”项目所带来的直接或者相关就业机会的增长也是极其诱人的。以表1的美国数据为例, 从1975年至1989年, 正是美国波音客机项目发展的时期, 它所提供的直接劳动岗位从59.2万人增加到90.5万人。

(资料来源:美国劳动力统计http://stats.bls.gov/ces/home.htm。)

4、“大飞机”项目关乎国家意志, 能够带来强烈的社会效益, 也为政府加大对该项目的投入增加说服力

中国人的大飞机梦在1970年就开始了, 从当时的“中国空军一号”到后来的“运10”, 再到近期的“大飞机”项目, 酝酿已有近40年。虽然受诸多条件的限制, 但是项目一旦成功, 中国的军事力量、科技发展、制造水平都会有彻底的改变, 国家实力和地位也会有一定程度的提升, 对社会也会产生积极的影响。和中国在航天技术上的发展、在体育事业上的进步一样, “大飞机”项目对于民族自豪感和凝聚力的提升也会十分明显, 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稳定经济加快发展的因素之一。

从以上4点可以看出, 政府用财政资金对航空工业企业进行投资和补助是非常必要的。无论是从公共商品的资源配置还是经济发展的调节方面, 扶持“大飞机”项目都能够带来非常好的经济效益。既然财政支持是必须的, 接下来需要讨论的是财政怎样支持才为合理, 应该建立什么样的制度安排。

二、“大飞机”项目财政支持的国外经验

1、空中客车公司

空客公司由德、法、英、意、西班牙等欧洲国家联合组建。它的资合程度空前复杂, 但是多国协调使其全球化程度很高, 政府财政作用主要是以稳定和促进为主。

2、波音公司

波音公司是世界上航空航天领域规模最大的公司。在其发展初期所有的投资都是由政府解决, 直到它有了一定的实力之后政府才卖出一些股份, 使其私有化。但值得注意的是, 波音公司的大股东仍然是一些在政府或者国会有影响力的议员或者政要, 所以国家对其控制也是非常到位的。

3、联合航空公司

俄罗斯联合航空公司在初期, 政府参与公司股权结构并占股权的75%。在进一步发展和稳定之后, 政府的参与比例就降至51%, 通过转型机制的多样化还可以进一步私有化公司。因此, 政府在该领域份额就将使国有控股降到20%。

三、我国发展“大飞机”项目的背景

我国国有企业经历了很长时间的股份制改革, 延伸到“大飞机”项目, 政府充当的角色会在极大程度上影响项目的成功与否。另外, 由于“大飞机”项目周期长、投资规模大, 而且其中又包含着必须要国家全额投入的军事运输机部分, 使得所形成的制度安排需要兼顾军事和民用两个方面。首先, 二者不能一味地统一, 因为资金和资源的投入仅靠财政维持是不现实的。其次, 这两个方面又不能完全孤立, 因为我国的航空人才奇缺, 军事和民用大飞机的大部分技术完全可以互相借鉴, 如果二者分开就有可能使整个项目失败。所以, 本文认为“大飞机”项目完全可以采取控股公司的产权管理链形式。

四、财政支持我国发展“大飞机”项目的方式设想

首先, 设立由国资委直接领导的“大飞机”项目的控股公司, 其股权的分配完全是在国资委、地方财政以及一些国有企业的范围内进行, 国资委必须占主导地位。该控股公司只能够从事资本产权的运行和管理, 不从事任何产品的生产和贸易活动, 也不直接从事技术研发工作。其次, 设立军用大飞机项目公司和民用大飞机项目公司等一级子公司。这两个公司分别从事大型运输机和大型客机的设计和制造, 但由于同属一个母公司, 公司之间应建立技术人员共享的机制。这样的子公司可以自行发售股票, 也可以由控股公司全资管理。另外, 还可以设置一些配套公司从事非航空但技术可以应用的领域, 如汽车、车床等制造业。再次, 一级子公司再通过设立二级子公司或者采取项目招标的形式, 分门别类对“大飞机”项目的各个部分实行计划和生产。

控股公司的结构如图1所示。在这样的公司结构中, 军用运输机公司的资本运营是以财政投资为主, 二级公司或者合作公司可以有一定的非公有成分, 包括民营资本和外国资本。在民用客机生产公司这方面, 初始阶段是国有资本在其中发挥主要作用, 在成熟时期可采取多种方式吸引民营和外国资本, 引入有效的监督以盘活资金的周转, 为财政减轻负担;政府补贴可以表现为项目控股公司的资金补助。

上述纯粹的控股公司是一种在西方是被喻为“康采恩”的一种公司体系, 它有以下的优点。一是有效解决“大飞机”项目资金不足的问题。这种控股公司对资本的运作会更加明确, 对各个项目能实行充分的监督和调配, 一定程度上可以盘活资金、缩短资金链的周期。二是对国有资产的控制和管理更积极。公司的资本和业务分离之后, 才能真正高效地发挥股份制公司的优势, 避免以往计划体制的消极影响。三是合理运用各方面资源。对于军事运输机企业要采取全资操作, 而对于民用机公司的发展则可以大力吸收体制外资本, 财政扶持仅以各种补贴为主, 在设计团队、制造团队的选择上也可以邀请民营公司甚至是外企参与。四是公司体制使得技术项目之间的分工合作更加适宜。在上述体制下, 军事和民用的两个公司技术项目各有所属, 在资源需要协作利用时可以通过比较直接地合作, 分配更趋合理。

“大飞机”项目的财政支持是公认有必要的, 但是支持的方式则由于政治体制、经济模式的不同而出现很多种类。在吸收先进经验的同时绝不能一味地照搬, 因为不管是何种模式, 都是在特定环境下产生的。周期如此长的工程, 就是需要不断地体制创新和政策变化, 这样才能发展和保护一项可以让国人自豪的民族产业。

参考文献

[1]刘京焕、陈志勇、李景友:财政学原理[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5.

[2]李永东:产权与制度变迁新论——从现代企业制度、“三农”问题到国有经济体制的制度创新[M].湖北人民出版社, 2004.

[3]谢鹏:中国大飞机项目解密[J].航空工业经济研究, 2004 (7) .

[4]马晓平、李杰:中国大飞机项目中补贴的必要性初探[J].对外经贸实务, 2008 (4) .

[5]尹海涛:波音:乘着政府暗补飞[J].南风窗, 2007 (4) .

[6]徐康宁:中国大飞机产业化的市场约束与进入条件[J].中国工业经济, 2007 (6) .

[7]宋斌:难有输赢的波音空客之争[J].金融信息参考, 2005 (9) .

[8]张天翼:大飞机项目也有“三上三下”[J].南风窗, 2007 (4) .

[9]新华网:解读我国大飞机产业前景图[EB/OL].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8-05/11/content_8146464.htm, 2008-05-11.

8.财政项目库 篇八

通知明确了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的实施范围和规模。水稻、小麦、玉米、棉花良种补贴在全国31个省(区、市)实行全覆盖。大豆良种补贴在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4省(区)实行全覆盖。油菜良种补贴在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及河南信阳、陕西汉中和安康地区实行冬油菜全覆盖。青稞良种补贴在四川、云南、西藏、甘肃、青海等省(区)的藏区实行全覆盖。花生良种补贴在河北、辽宁、吉林、江苏、安徽、江西、山东(含青岛)、河南、湖北、广东、广西、四川12个省(区)实施。

补贴对象为对生产中使用农作物良种的农民(含农场职工)给予补贴。花生良种补贴对象为项目区内参与良种繁育和使用良种进行生产的农民或企业。

9.PPP项目财政支出测算陷阱解析 篇九

来源: 徐州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6-08-04

谢娜 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

学术界和业界对PPP有两个层面的忧虑:一是政府在一二十年甚至更长的特许经营期内能否履约付费;二是社会资本方是否会赚一票后扔下烂摊子给政府。

近期财政部出台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特别提出“从财政中期预算管理角度,将PPP项目跨财政支出纳入中期财政规划,切实保障政府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履约能力”。这是对“政府能否履约付费”忧虑的有力回复。PPP项目是公共项目,涉及公众利益,政府一般不应也不会轻易尝试率先违约的风险和后果。加之后续将全面推行PPP项目财政支出预算管理,政府履约付费能力将大大提高。

事实上,笔者更担心第二个问题,即社会资本的违约问题。从笔者评审数百个PPP项目的经历,发现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这两类PPP项目,在进行财政支出测算时存在诸多陷阱,社会资本方通过看似合理的PPP实施方案,以政府补贴方式获取了超额利润。

一、PPP项目财政支出测算陷阱

(1)陷阱一:混淆不同现金流量表,采用项目投资现金流量表调高财政支出,社会资本方谋取高额自有资金内部收益率。

目前,不少业界人士、特别是社会资本方坚称PPP项目财务内部收益率不能低于行业基准收益率8%,以此作为政府财政支出测算和调整依据。事实上,这会导致政府财政支出加剧、社会资本方收益水平远高于8%。

常见的现金流量表有四种类型,一是项目投资现金流量表,二是项目资本金(即自有资金)现金流量表,三是投资各方现金流量表,四是财务计划现金流量表。在测算PPP项目盈利能力和政府补贴额时,当前咨询机构常用项目投资现金流量表、而不是项目资本金现金流量表或投资各方现金流量表,这为社会资本方超额收益埋下了伏笔。

PPP项目投资现金流量表测算得到的项目财务内部收益率(IRR1)指标,仅反映该项目整体收益情况(不论其资金来源及财务成本),而不能如实体现社会资本方的财务收益状况。真正能反映社会资本方收益水平的是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IRR2)、以及社会资本方资本金净利润率(ROE)等指标。其中,IRR2指标是基于PPP项目社会资本方的资本金现金流量表测算得到。

以1亿投资规模、政府付费类型PPP项目为例,假设社会资本方出资2000万自有资金成立项目公司,其余建设资金贷款,特许经营期为12年(含2年建设期),年运营成本为1000万元,贷款利率4.9%,折现率5%,预期合理利润率8%,全额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1)采用财金[2015]21号文政府付费计算公式,测算可得:本项目税前IRR1=6.93%,税后IRR1=5.55%;运营期平均每年政府付费2506万。对此,社会资本方会提出抗议,认为项目税后IRR1仅为5.55%,远低于8%,要求提高政府补贴。2)地方政府不懂财务专业知识、咨询机构为尽快实现项目落地,会调整PPP项目财政补贴。当平均每年政府付费提高到2720万元(多增加8.5%财政支出),项目税后IRR1=8%,能被社会资本方接受。然而,此时社会资本方的税前IRR2=22.18%,税后IRR2=17.11%,获取了不为政府所知的高额财务收益。这就是不同现金流量表中不同财务内部收益率的游戏陷阱。

上述案例投资额较小,在PPP项目投资额更大的情况下,若有选择性地忽视社会资本方的自有资金财务内部收益率,而以项目投资现金流量表及其财务内部收益率指标来调整政府付费或补贴,将导致财政支出增加过快,社会资本方也将从中获取更为丰盛的暴利饕餮。

(2)陷阱二:要求政府以出资入股形式投入大量建设资金,社会资本方坐享财务杠杆红利。

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共同成立PPP项目公司,有助于提高项目公司信用,降低融资成本。但从政府财政支出最优化角度,并非政府出资占股比例越高越好。若陷阱一未能有效识别和破除,同一PPP项目分别采用有/无政府股权支出两个方案,在两方案项目总投资回报率、绩效考核一样的前提下,与无政府股权支出方案相比,有政府股权支出方案中:社会资本方的资本金净利润更高,特许经营期内政府财政支出更多。因此,强势的社会资本方会要求政府高额出资入股,项目公司中政府股本金占比越高,对社会资本方越有利。

同样以上文陷阱一的1亿投资规模、政府付费类型PPP项目为例,设定其他财务测算参数不变、项目税后IRR1=8%。1)无政府股权支出方案:社会资本方以自有资金2000万独资成立项目公司;政府平均每年财政补贴为2720万元,总财政支出为2.72亿;社会资本方的税前IRR2=22.18%、税后IRR2=17.11%、ROE=16.42%。2)有政府股权支出方案:假设为政府股权支出极限状况(占股49%),即政府出资980万和社会资本方出资1020万成立项目公司;项目运营期间政府平均每年财政补贴与方案一同,总财政支出为0.098+2.72=2.818亿;社会资本方的税前IRR2=43.99%、税后IRR2=37.30%、ROE=32.20%,社会资本方暴利程度可见一斑。

由上述计算结果可知,在陷阱一和陷阱二交互作用下,政府在建设期间以出资入股方式投入大量财政资金,不但无法降低后期政府运营补贴,反而会增加总财政支出,让社会资本方在无形中坐收财务杠杆超额红利。

在大规模投资PPP项目中,设计较短特许经营期,社会资本方变相骗取由折旧摊销带来的高额隐性收益,政府为此支付超额财政补贴。

PPP项目投资建设形成固定资产,当政府拥有资产所有权、项目公司拥有资产使用权和收益权(例如BOT模式)时,项目公司以无形资产摊销形式计提资产损耗成本;当资产所有权归属项目公司(例如BOOT模式)时,项目财务测算以固定资产折旧形式计提有形损耗成本。PPP项目无论是折旧还是摊销,本质上都以投资建设形成的资产原值(包括建设期利息)为基数进行逐年分摊,都会计入项目总成本费用。

国家相关部门对固定资产折旧的最短年限做出规定,例如,房屋、建筑物为20年。然而,笔者见过大量12-15年特许经营期的PPP项目实施方案。以5亿投资规模、12年特许经营期(包括2年建设期)PPP项目为例,项目年均折旧/摊销额高达5000万(不考虑建设期利息)。项目投资额越大、特许经营期越短,项目年均折旧/摊销额越高。

有些咨询机构与社会资本方勾结,在政府财政支出测算时,将高额折旧/摊销额计入项目运营成本,骗取政府超额财政补贴。尽管这是拙劣的财务测算伎俩,但当项目投资额大、运营成本较高、政府无专业财务人员审核PPP项目实施方案时,很容易蒙混过关。

(3)陷阱三:在大规模投资PPP项目中,设计较短特许经营期,社会资本方变相骗取由折旧摊销带来的高额隐性收益,政府为此支付超额财政补贴。

PPP项目投资建设形成固定资产,当政府拥有资产所有权、项目公司拥有资产使用权和收益权(例如BOT模式)时,项目公司以无形资产摊销形式计提资产损耗成本;当资产所有权归属项目公司(例如BOOT模式)时,项目财务测算以固定资产折旧形式计提有形损耗成本。PPP项目无论是折旧还是摊销,本质上都以投资建设形成的资产原值(包括建设期利息)为基数进行逐年分摊,都会计入项目总成本费用。

国家相关部门对固定资产折旧的最短年限做出规定,例如,房屋、建筑物为20年。然而,笔者见过大量12-15年特许经营期的PPP项目实施方案。以5亿投资规模、12年特许经营期(包括2年建设期)PPP项目为例,项目年均折旧/摊销额高达5000万(不考虑建设期利息)。项目投资额越大、特许经营期越短,项目年均折旧/摊销额越高。

有些咨询机构与社会资本方“暗箱操作”,在政府财政支出测算时,将高额折旧/摊销额计入项目运营成本,骗取政府超额财政补贴。尽管这是拙劣的财务测算伎俩,但当项目投资额大、运营成本较高、政府无专业财务人员审核PPP项目实施方案时,很容易蒙混过关。

(4)陷阱四:现行可用性付费+运营绩效付费测算方式,并未真正体现PPP绩效考核付费,无法有效规避社会资本方运营不力风险。

当前,业界形成了一个不成文的政府财政支出测算方式,将支付给社会资本方的政府付费分为可用性付费(又称可用性服务费)和运营绩效付费(又称运营绩效服务费)。可用性付费,一般指政府向项目公司购买PPP项目可用性而支付的费用;运营绩效付费,是政府根据项目运营绩效考核,支付给社会资本方的运营费用及基本利润。

现行可用性付费+运营绩效付费模式,乍一看,体现了PPP项目绩效付费理念,实则并不尽然。可用性付费中,包括了全部建设成本、合理利润和运营期财务费用,这是PPP项目的主要投入(即社会资本方的主要收益来源),而运营期间的运营绩效付费仅是小部分收益。对于以施工见长的中标社会资本方,只要在特许经营期间如期收到可用性付费,便已赚取足够利润;至于是否认真运营项目,并不严重影响其收益。由于PPP项目建设投资额相对大、运营成本相对小的特点,导致社会资本方重可用性付费而轻运营绩效付费,进而催生加大项目建设投资规模、不认真进行项目运营的动机。

综上,现行的可用性付费+运营绩效付费方式,存在将项目建设质量与运营质量分开考核的缺陷,并未真正实现项目建设运营全生命周期关联性绩效考核。在以赚取可用性付费为主要收益来源的利益导向下,很难激励社会资本方降低建设成本、提高建设质量。

(5)陷阱五:社会资本方发起PPP项目,并由其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存在可研数据失真,导致政府财政支出大幅增加。

一般而言,由社会资本方发起的PPP项目,政府出于减少前期可研咨询费用、或不懂专业知识甩包袱的考虑,会要求社会资本方自行聘请咨询机构编写项目可研报告。这给社会资本方提供了谋取PPP项目暴利的契机。

PPP项目实施方案涉及投资建设额、运营成本等数据,主要来源于项目可研报告和尽职调查。由社会资本方牵头编制的项目可研报告,难免存在扩大项目投资建设规模、增加运营成本等问题。

笔者在评审某环保类PPP项目时,发现PPP实施方案投资建设额包括了运营期间的设备重置大修费9000余万,追根溯源,是社会资本方提供的可研报告中,用春秋笔法将设备重置大修费包装到了项目总投资估算中。这意味着,在可用性付费和运营绩效付费中重复计算了设备重置大修费,在短短12年特许经营期,政府将多支出9000余万财政补贴。

(6)陷阱六:打包类型的复杂PPP项目中,存在经营性、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子项目众多、边界不清等问题,容易导致政府财政支出扩大化。

政府鼓励将经营性子项目与非经营性子项目“肥瘦搭配”形成PPP项目,以此减少政府财政补贴。然而,在打包类型的复杂PPP中,容易存在项目边界不清、财务测算不统一等问题,进而导致财政补贴扩大化。

笔者曾评审某复杂PPP项目,该项目包括了旅游购物设施、文化娱乐设施、游客接待中心、餐饮设施、住宿设施、道路交通配套、给排水配套、电力电信配套、燃气热力配套、环卫设施配套、标识配套等十余个子项目;在财务测算时,未将经营性、准经营性、非经营性子项目全部纳入一个现金流量表,而是分别对不同类型子项目进行财务可行性和政府补贴测算。由此导致的直接后果是,经营性项目收益未能弥补到可行性缺口补贴中,政府未能从经营性子项目中获益,却为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子项目支付了大量财政补贴。

以上是针对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类型的PPP项目中六类典型财政支出测算陷阱进行解析。事实上,PPP财务测算陷阱众多,例如未将政府出资股本金从可用性付费中剔除、导致政府重复付费等现象不一而足,需要用专业眼光一一识别。

二、谁为PPP项目财政支出陷阱负责

如何解决PPP项目财政支出陷阱问题,需要群策群力。有些需要学术界和业界共同努力解决,例如,设计一套更为科学的PPP绩效付费模式;有些需要咨询机构转变观念,例如,厘清传统项目财务可行性与PPP项目社会资本方财务效益之间的差异,认识到传统政府投资方式的项目投资现金流量表已不太适用于PPP项目财务测算;而更多的陷阱问题,则需要咨询机构抛除私心杂念加以克服。

公开透明,是解决PPP咨询怪现状的最佳途径。笔者建议:

1)适时对公众公布PPP项目实施方案(可删除商业机密及国家安全相关内容)、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与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咨询机构受政府委托编制PPP方案及两论,政府花了纳税人的钱,且PPP项目涉及公众利益,于情于理都应该让公众有知情权。这一其他发达国家能做到的标准化行为,国内咨询机构没理由找托词。只有放在阳光下接受公众检阅,才能真正识别优质PPP项目和优质咨询机构,不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怪诞现象。

10.财政项目库 篇十

一、绩效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不能正确认识项目资金绩效管理

由于我国长期不存在完整的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很多单位只注重多跑项目,多要资金,对于项目立项,资金到位后如何管理,如何监督使用不重视,甚至认为绩效管理会干预到资金的分配与支出,是多余的。

(二)没有完善的绩效管理机制

现阶段,很多单位都没有建立完善的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由于借助社会中的审计评价机构费用过高,因此不能对每一个项目都进行完善的绩效评价,只能在个别项目开展绩效管理工作,造成绩效管理工作的片面性。

(三)绩效评价结果利用率低

现阶段由于我国没有完善的财政项目资金绩效管理体系,致使绩效管理标准不够清晰,也没有高素质的绩效管理人才,不能科学和有效的开展绩效管理工作,这导致了评价结果的偏差和公信度的缺乏。另外,由于绩效评价体系不建立或建立不完善,绩效评价结果的产生、上报、分析、执行等不能及时准确完成,使得绩效评价结果流于形式,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四)欠缺法规制度基础

西方发达国家在财政项目资金预算方面已经有了完备的法律法规制度保障,使财政资金预算能够有序规范地执行。而我国由于起步晚,还欠缺相应的法规制度基础为绩效管理工作护航,这就导致绩效管理工作开展的难度加大。

二、做好财政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的措施

(一)树立正确观念,加强财政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宣传教育

正确的观念是保证财政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的前提,特别是在网络信息发达的大环境下,越大的财政资金支出项目,越能引起公众的关注,这就要求其具有非常高的透明度。那么相关单位对于财政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的认知直接影响到财政资金透明度的高低,因此树立正确观念显得尤为重要。相关单位应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如网络、广播、电视、报纸、会议、文件,甚至通过专门的`学习座谈会等开展财政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宣传教育工作,使全员树立正确的绩效管理观念,懂绩效管理,重绩效管理,提高绩效管理意识,能够合理地运用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机制,保证资金的利用达到最大的效果。

(二)建立完善的绩效管理机制

(1)建立规范的绩效管理机构。建立规范的绩效管理机构是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的前提。再好的绩效管理制度都要特定的机构和人员来实施,实施机构的规范性决定了绩效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因为绩效管理工作具有广泛性、综合性、复杂性的特点,这就要求相关单位成立一个规范而又权威的专门管理机构,由单位主要领导担任负责人,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制定出适合该单位的绩效管理办法。

(2)建立完善的绩效管理和工作制度。首先,建立规范的绩效管理机构基础上要深化建立完善的和切实可行的绩效管理和工作制度,实现各项绩效管理工作有规可依。同时落实责任制度,明确项目单位和其他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做到责任明确,配合协调。再次,要建立完善的报表制度,要求项目单位实时将工作进度与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上报,方便绩效评价、监督。最后,建立严格的项目资金预算管理监督制度,防止舞弊行为的发生,防止项目资金被挤占挪用。同时建立一套合理的奖惩制度,鼓励绩效管理人员敢找出问题,敢处理问题,确保项目资金的有效使用。

(3)建立健全绩效评价体系,重视评价结果的利用。如果仅仅简单分析绩效评价结果,是不会产生有效的作用的。但是如果在得到并分析评价结果的基础上,将其反馈到绩效管理工作中,用于指导工作的展开,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细节,将会产生意想不到的效果。所以,不但要注重对绩效管理结果数据进行管理,将其紧密地和全面预算结合起来,达到数据信息实时共享、结果心得随意交流的目的,更要创建完善的数据信息评价、分析、上报、反馈、执行体系,保证评价结果的实效性。首先,通过在企业内部建立评价结果反馈与整改机制、评价信息报告制度以及评价结果在部门预算安排中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等的建立,从根本上提高评价结果的利用程度。通过绩效评价结果内部通报制度和奖惩机制的试用,对财政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良好的单位进行奖励表扬,对绩效不好的单位进行提醒、警告、处罚等处理,达到强有力的激励和监督的目的;其次,各企事业单位还要成立专门的绩效评价结果上报小组,将评价结果及时准确地上报给有关部门,确保问题的及时发现、反馈和解决。同时也为上级领导展开工作提供了信息依据,便于领导做出正确决策;第三,尽量使绩效评价结果透明化、公开化,让公众实时了解政府工作,提高社会公信度,强化管理权威;第四,加强绩效评价的配套建设,一方面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建立完善的预算绩效管理信息系统,将专家库、中介机构库、评价指标体系和标准体系等各方面资源吸取整合,切实提高绩效管理的信息化程度。另一方面要不断完善绩效评价培训工作,对其相关问题和电脑操作等进行培训,加强工作人员的业务操作能力,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三)不断推动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形成强有力的政策保障

我国财政资金预算绩效管理要想步入科学、规范的正轨,国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建设迫在眉睫。第一,应尽快将绩效管理纳入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和政策中,并进行明确规定,将预算资金和绩效评价相挂钩,强调绩效管理的重要作用,同时要求财政资金的预算、安排以及拨付工作,需有预算结果作为重要的,从而保证绩效管理工作有一定的法律依据。比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等相关法律的修订中,对各级政府绩效管理进行明确规定。再比如修订《预算法》及其他相关财政法规,对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进行规定,对部门绩效管理职责进行明确。如果时机合适,要尽快制定出台预算绩效管理单行法;第二,进行绩效评价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要求,保证财政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的权威性;第三,行政的问责以及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也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提供保障,只有这样才能为财政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顺利运行提供有力保障。

(四)加强财政项目资金预算执行监控,注重绩效结果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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