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

2024-07-02

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5篇)

1.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 篇一

关于下发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及带班下井

管理制度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分别简称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施国家监察,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煤矿,是指煤矿生产矿井和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矿井。

本规定所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建设矿井的领导,是指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第五条煤矿、施工单位(以下统称煤矿,下同)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

煤矿集团公司应当加强对所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和报告。

第二章带班下井

第七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的个数、在井下工作时间、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其领导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当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按照煤矿的隶属关系报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抄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九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二)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三)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第十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上一班的带班领导应当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

第十一条煤矿应当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煤矿领导升井后,应当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第十二条煤矿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煤矿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检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煤矿建立并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每季度至少对所辖区域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纳入监察执法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两次专项监察或者重点监察。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专项监察或者重点监察的情况应当报告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通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随机询问煤矿从业人员、查阅井下交接班及下井档案记录、听取煤矿从业人员反映、调阅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监控记录等方式。

第十六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包括井下交接班制度和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二)煤矿领导特别是煤矿主要负责人带班下井情况;

(三)是否制订煤矿领导每月轮流带班下井工作计划以及工作计划执行、公示、考核和奖惩等情况;

(四)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在井下履行职责情况,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的处置情况;

(五)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档案等情况;

(六)群众举报有关问题的查处情况。

第十七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对于受理的举报,应当认真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按规定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和抄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

(二)未建立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的;

(三)未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的;

(四)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未按照规定公示的;

(五)未按规定填写煤矿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簿、带班下井记录或者保存带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的。

第十九条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处15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的煤矿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条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20万元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50万元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200万元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500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煤矿,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矿长。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各自的法定职权决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中央企业所属煤矿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由省(市、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监察。

第二十五条露天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10年10月7日起施行。

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规定,以及集团公司有关领导干部下井带班的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各级领导深入现场,及时了解现场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法违纪现象,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领导带班下井次数规定

1、新疆一成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分管生产、安全、机电、通风的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和其他副总工程师。

2、带班次数总经理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生产经理、总工程师不少于8次,经营经理不少于6次,其他分管生产、安全、机电、通风副职领导及其他分管副总工程师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14次。

3、带班人员要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工作计划的安排,特殊情况不能带班的,必须提前与其他带班人员进行协调调换,确保每班至少一名矿级领导带班。

二、领导带班下井应履行的职责

1、带班人员必须掌握当天的安全生产状况、人员到岗情况、设备情况、设备运转情况、生产作业(环境)安全状况、“四位一体”开工情况、矿建任务(产量)完成情况等,对当班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2、带班人员下井要严格按照新疆一成投资有限公司《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和“三走到、三必到”(三走到”内容:生产新扩区、新采区、新工作面要走到,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现场要走到;现场“三必到”内容:有变化情况必到,存在重大隐患必到,问题最多、管理最差的单位现场必到)制度下井带班。

3、带班人员必须做到在井下现场指定地点交接班,与工人同时入井、同时升井。

4、带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加强对重点岗位、关键环节、要害场所等进行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制止“三违”,严禁违章指挥。

5、重心下移,关口前移,重点加大对生产作业过程中各环节的检查和巡视,必要时,重点工作、关键环节、重大隐患治理等必须蹲点把关,现场指挥,预防现场安全管理失控。

6、协调井下各生产队组之间,各环节的关系,维护井下正常的生产秩序。

7、带班人员在遇到险情时,有权在第一时间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臵措施,并及时向调度室汇报等。

三、领导带班下井考核管理制度

1、由公司安全部信息站对带班人员进行考核,每月底报公司主要负责人审定。

2、带班人员擅离职守,一次罚款100元,无故未完成带班次数的,罚200元/次。

3、带班人员未与职工同时升井、同时入井的,一律按违章论处,视情节轻重,必要时给予行政处分。

4、未填写带班记录的、交接班记录的,罚款50元/次。

四、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交接班制度

1、带班人员在本班结束后,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履行交接班职责,并按《领导干部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表》的相关项目填写齐全,不得漏项。

2、带班人员在井下现场指定地点(运上强力皮带机头)进行交接班。严禁电话或带信交接班,防止因交接班不清楚而导致工作失误或引发事故,未在指定地点交接班或未当面交接班的处罚责任人200元。

3、带班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交接班(早班 7:00点—8:00点;中班15:00—16:00;夜班 23:00—0:00)。交接班时间内未完成交接的罚款100元。

4、交班人员要认真如实介绍当班带班区域各工作面(点)的安全状况,设备的运转情况,有无安全隐患,以及下一班可能发生的问题以及处理意见和其它注意事项,交代完毕后经双方在交接班记录簿上签字后,方可下班。

5、未完成当班任务或发现隐患未处理完毕,不准离开工作地点,等待下一班带班人员到达并完成交接后才能离开;因特殊原因当班处理不了的,必须向矿调度室汇报,并在交班地点与下一班交代清楚处理措施、目前进度、应当注意事项等,并如实填写在交接班记录簿上。

6、超过交接班时间,如接班人不到位,交班人不准离开岗位,否则按脱岗、早退(特殊情况除外)处理。如无人接班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坚守岗位直到有人接班为止。

7、领导干部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表,每月由安全部信息站负责发放和管理。

五、领导干部下井带班档案管理制度

1、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记录的项目(内容)包括:下井时间、地点、经过线路、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

2、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记录必须由当班带班领导自行填写,严禁他人代为填写,以确保记录的真实性。有代写情况的,一经发现,处罚带班人员和代写人员各200元。

3、每月领导干部下井带班记录和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由安全部信息站收集、保存,未及时收集、保存对安全部信息站档案管理员罚款50元、部门负责人100元。

4、机电部对人员定位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维护,确保正常运转,系统主机严禁安装与人员定位系统无关的其它应用程序,确保有足够的存储空间,人员下井记录保存时间至少保证一年以上。

5、安全部信息站将每月领导下井带班记录和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按月装订,保存期不得少于一年,一年内造成档案丢失的,处罚档案管理员300元,部门负责人500元。

6、历年领导干部下井带班记录和领导干部下井带班记录档案的销毁,必须经分管矿领导批准,严格按照批准销毁的时间段进行销毁,上的记录和档案一律不得销毁。电子文档版在不影响存储空间的情况下,一律不得销毁。

六、矿领导带班下井公示制度

1、信息站在井口显著位臵设立公示栏,根据实际情况动态管理、长期臵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进行规范。要尽可能独立臵放,位臵明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要及时更换、维修或刷新。

2、公示对象为总经理;主管生产、安全、通风、机电和技术管理及其他矿级副职;副总工程师等矿井领导干部带班下井情况。

3、公示范围为上级主管部门、在矿工作的各级领导干部及职工以及社会各界新闻媒体。

4、公示内容包括公司制订的矿领导带班下井计划,包括下井班数和点数;矿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项目(内容)包括:下井时间、地点、经过线路、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每月对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的考核结果,以及与考核结果相关的奖惩情况。

5、公示工作必须由矿安全部信息站对矿领导带班下井记录进行认真统计,审核无误后再进行公示。

6、在矿领导填写交接班记录和带班记录后,安全部信息站对井口公示栏进行填写;

7、公示栏填写内容必须确保真实性,填写人员必须认真核实,严禁出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现象。

8、矿领导带班下井公示接受上级部门、群众及社会各界媒体监督,如发现公示内容不实,可向有关主管部门检举。

七、矿领导带班下井汇报制度

1、安全部负责每日汇报集团安全部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及每月30日前将领导下井情况、带班情况、“三走到、三必到”情况等以月报表的形式报集团安全部。

2、安全部要指派专人负责日汇报、月汇报工作,负责人请假、出差等原因不能汇报的要交代其他人员进行汇报工作,不得脱误汇报工作。

3、日汇报、月汇报内容要以矿领导实际下井带班情况进行汇报,不得弄虚作假。

八、强化隐患排查制度

1、领导带班下井必须严格执行“三查、五定一评价”制度,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现场能整改的要立即安排整改,现场督促落实;现场不能解决的,领导升井后要在井口信息站填写带班台账。

2、安全部负责按照“五落实”原则,及时进行“五定”,并做好跟踪落实。

九、落实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报告、治理、督办、销号和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

1、领导带班下井过程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要立即停产撤人,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告和治理,按程序进行挂牌督办。在整改结束后,要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隐患整改效果评价。

2、安全部要对矿领导下井检查出来的重大安全隐患督办情况进行追踪落实,每月安全例会上要重点通报、强调整改情况及效果评价。

十、进一步加强“三走到、三必到”管理

1、严格执行《新疆一成投资有限公司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井跟班、带班及考核综合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狠抓地质条件变化、生产出现异常、非正规特殊作业、规程措施落实、重大隐患的整改控制以及关键岗位监督“六个重点”,确保走到、看到、问道、查到、落实到、考核到。

2、“三走到、三必到”地点要在井口公示,带班领导必到到“三走到、三必到”地点进行带班作业。

十一、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要进行实行备案制度

安全部负责将带班下井制度报集团公司安全部进行备案。

十二、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 篇二

关于印发《四川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川安监〔2010〕350号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监管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我省结合实际,制定了《四川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市(州)安全监管部门将《四川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印发至各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各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企业。

附件:四川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四川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

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2010〕29号)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以下简称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和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矿山企业,是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生产企业及其所属各独立生产系统的矿井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建设矿井。

本细则所称的矿山企业领导,是指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第四条

矿山企业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必须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且每月不得少于5天下井带班。

第五条 矿山企业领导必须由上级管理单位或本单位以正式文件进行任命,并经培训具备与安全管理相适应的知识和能力后方可下井带班。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矿山企业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落实工作,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执行带班下井制度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报告。对举报和报告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二章

带班下井

第八条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制定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办法和月度计划,建立和完善领导带班下井档案。

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按照矿山企业的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应当明确每个工作班次带班下井的领导名单、下井及升井的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请假与调换人员审批程序等内容。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应当在本单位网站和办公楼及矿井井口予以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

矿山企业应当每月对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考核。领导带班下井情况与其经济收入挂钩,对按照规定带班下井并认真履行职责的,给予奖励;对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冒名顶替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的月度计划完成情况,应当在矿山企业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井下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检查及检查巡视,全面掌握井下的安全生产情况;

(二)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三)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第十二条

矿山企业领导应当认真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并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生产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处理情况、需要注意的事项等。

第十三条

矿山企业领导升井后,应当及时将下井及升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以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矿山企业从业人员应当遵章守纪,服从带班下井领导的指挥和管理。

矿山企业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从业人员在井下作业过程中,发现并确认带班下井领导无故提前升井的,经向班组长或者队长说明后有权提前升井。

矿山企业不得因从业人员依据前款规定拒绝下井或者提前升井而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建立、执行、考核、奖惩等情况作为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并将其纳入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情况的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对于受理的举报,应当认真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监督检查结果和处罚情况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罚

第十九条 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

第二十条 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一)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未按照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

(三)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

第二十一条 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对矿山企业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违反规定的矿山企业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并处1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20万元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50万元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200万元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500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矿山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矿山企业的矿长(董事长、总经理)。

第五章 附

第二十五条 为矿山企业提供采掘工程服务的采掘施工企业领导带班下井,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尾矿库等矿山企业领导现场带班,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可以由矿山企业领导或技术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尾矿库可以由矿山企业领导、选矿厂负责人或尾矿库技术管理人员现场带班。

第二十七条

3.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篇三

公司所属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煤矿安全基础工作,转变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作风,认真落实煤矿领导干部安全责任,充分发挥各级领导干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关键作用,根据国务院国发[2010] 23 号、国家安监总局第33 号令以及国家安监总、国家煤监局安监总煤监[2010]152 号及汾煤安发[2011]9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以下制度。

附件:

1、《宜兴煤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及考核奖惩制度》

2、《宜兴煤业领导带班下井井下交接班制度》

3、《宜兴煤业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4、《宜兴煤业领导干部带班一班三汇报制度》

5、《宜兴煤业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公示制度》

6、《宜兴煤业领导带班下井举报制度》

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及考核奖惩制度

为切实加强煤矿安全基础工作,转变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作风,认真落实煤矿领导干部安全责任,充分发挥各级领导干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关键作用,根据国务院国发[2010] 23 号、国家安监总局第33 号令以及国家安监总、国家煤监局安监总煤监[2010]152 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及考核办法。

一、公司成立领导带班下井监督考核领导组 组 长:郝先勇 李春生 常务副组长:侯俊山

成 员:姜显瑞 王德海 刘树强 石 全 吕建路 孟宪友 付晋泰 王邦星 昝世杰 焦德礼 赵国宇

领导组下设监督考核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部、纪委、组织部。办公室主任:葛文俊 岳春明 韩宝明

办公室成员:安监部、纪委、组织部、调度室、监测监控、档案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二、领导组工作职责

1、矿井是领导带班下井工作的责任主体,公司主要负责人对领导带班下井的落实全面负责。

2、安监部对本公司领导带班下井情况建档、考核;调度室将领导带班下井情况每日报集团公司调度信息中心,领导带班下井情况日汇报信息由调度信息中心存档备案,档案室负责存档备。

班下井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必须按审批流程,经总经理批准,并将调整情况上报集团公司调度信息中心备案存查,不得出现空班漏岗情况。次月2 日前将上月领导带班下井实际情况汇总统计,报集团公司安监局。

(十)公司要建立领导带班下井公示制度,由纪委负责此项工作,并纳入公司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公司每月带班下井排序计划要在调度室显要位置和井口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当班带班下井领导姓名要在井口醒目位置和井下交接班室公示,公司调度显示屏要有带班下井显示。井口醒目位置公示内容:当班带班下井领导姓名、职务,陪同下井人姓名、职务;上月每位领导实际带班次数和考核情况。媒体公示、每月电视公示内容同上,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十一)公司要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公司领导升井后,应当及时将领导带班下井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公司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十二)当班下井公司领导如遇值班时,要妥善处理好带班下井与值班的关系,不得因带班下井影响值班。

(十三)当班带班下井领导必须坚持一班三汇报制度,三汇报时间为交接班和班中三汇报,汇报要清楚明了、具体、实际,公司调度室要建立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汇报登记簿,准确记录汇报人、汇报时间和地点以及汇报内容等。

(十四)当班带班下井领导必须做到“五个三”,即“三在”(上班在前、下班在后、班中在岗);“三必清”(当班任务清楚、入井人数清楚、任务执行情况清楚);“三走到”(新工作面要走到、掘进工作面要走到、最远的区域要走到);“三掌握”(瓦斯情况要掌握、探放水情况要掌握、顶板压力情况要掌握);“三指导”(出现紧急情况要指导、出现疑难问题要指导、发现较大安全隐患要指导)。

四、考核办法

(一)、能够按规定入井带班者(包括陪同非生产口领导的科级),给予600元/班的补助。

(二)、对不按规定入井带班者(包括陪同非生产口领导的科级),除取消补助外,还对等处罚600元/班。

(三)、公司领导下井带班要认真履行职责,凡井下任一工作面发生生产责任事故或未遂事故的,在追究区队长、有关公司领导责任的同时,追究当班带班领导的责任。

(四)、加强监督考核,把下井带班情况与安全绩效紧密挂钩,由安监部严格考核。同时,领导带班下井也将作为干部考核和干部选拔的一项重要内容,由组干、纪委、安监等部门严格考核。

(五)、未按规定将公司领导带班下井相关情况上报集团公司,处罚安监部负责人200元。

(六)、公司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未按规定公示,处罚纪委、组织部负责人各200元。

(七)、未按规定保存带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处罚档案室负责人200元。

(八)、监督考核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处罚安监部、纪委、组织部负责人200元。

(九)、未经批准擅自调整领导带班下井排序计划的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200元;

(十)、交接班记录簿非本人填写、代填写签字或补签字的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200元。

并严格执行汾煤安发 [2011]99号文件精神。

本制度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同时废止宜煤办发[2011]22号文件。

领导带班下井井下交接班制度

为认真落实国家安监总局第33号令和国家安监总、国家煤监局安监总煤监[2010]152号文件精神,切实转变领导干部工作作风,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经研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领导带班下井必须统一执行三八作业制和井下交接班,不得晚下井、早升井。交接班时间为:零点班23:55-00:05接班、7:55-8:05交班;八点班7:55-8:05接班、15:55-16:05接班;四点班15:55-16:05接班、23:55-00:05交班。交接班时间(包括带班时间)以井下交接班室实际交接时间为准。

二、交接班地点设置在井下交接班硐室内。交接班室要悬挂相关制度牌板和标志牌,安设两部电话(其中一部要直通公司调度室),保证通讯畅通,并配备井下应急指挥必需的图纸资料(采掘平面图、避灾路线图、通风和供电系统图等)。

三、交接班必须严肃认真,做到交的清楚,接的明白,上一班的带班领导应当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

四、规范建立井下交接班记录簿,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薄,按要求内容填报《井下交接班任务书》,详细说明下井日期、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井下当班安全状况、存在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和解决意见,以及特殊岗位履职情况等,并签名。

五、当班带班下井领导必须坚持井下现场向调度室接班、班中、交班时的“一班三汇报”汇报制度。公司调度室要建立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汇报台账,准确记录汇报人、汇报时间和地点以及汇报内容等。汇报要清楚明了、具体、实际,记录人要及时签名。

六、领导带班下井必须坚持“班交班、手接手,下一班领导不来、上一班领导不走”的原则,确保井下24小时班班有领导,不得缺勤或擅自调整替班,未履行交接手续之前,交接班领导不准离开现场或交接升井。

七、交接班必须由本人亲自交接,非生产口领导配备备案的科级干部要同时参与交接班,并同时签字。

八、任务书(除重点工作外)、交接班记录必须由本人亲自填写,并由本人签名,不得代签、补签。

九、交接班内容:

(1)矿井各大系统运行情况;

(2)事故处理、重大隐患排查等情况;(3)现场生产设备运行情况;

(4)各工作面、巷道顶板管理情况;(5)领导指示、上级部门的工作安排;

(6)交接班时井下职工人数及本班安全生产情况;(7)特殊工种履职情况

(8)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其它事项。

十、本制度从2013 年1 月1 日起执行。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

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第33号令和国家安监总、国家煤监局安监总煤监[2010]152号文件要求,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促进领导干部作风的进一步转变,有效实施对领导带班下井的监督考核,确保领导带班下井相关资料的完整性和保密性,理顺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杜绝资料流失,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保证各级领导带班下井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延续性、真实性。

2、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由档案部门统一管理,安监部负责按月整理、移送归档,并履行移交手续。

3、安监部负责本公司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的整理、文书立卷等工作,档案部门负责对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统一管理。

4、公司安监部和档案室必须高度重视此项工作,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4.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篇四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有关规定要求,结合禹州市煤炭工业管理局有关文件的规定,搞好领导带班下井记录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在矿调度室建立管理人员下井记录本和下井考勤记录。下井记录本的内容为:下井人员姓名、班次、入井升井时间、井下行走路线、发现的问题情况和隐患、问题和隐患的处理情况、遗留的问题、交班情况等。

2、矿管理人员升井后,要到调度室认真填写下井记录,其记录要真实,不准弄虚作假。下井升井后要及时填写,严禁超过当天后补填写的。

3、每个下井带班人员,对自己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特别是对隐患的处理情况要作详细说明,以便备查。

4、领导下井记录、交接班记录,反“三违”记录等,每月由矿安全科汇总,各种记录要装订成册,交矿档案室存档保管、备查,保存期不少一年。

5、历年领导带班下井记录、交接班记录及带班记录档案的销毁,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严格按照批准销毁的时间段进行,上一的记录和档案一律不得销毁。

6、凡未按要求建档或档案资料保管不善出现遗失、毁损,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7、本制度从二○一一年七月十日起执行。

禹州神火宽发矿业有限公司

5.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 篇五

(2010年11月 22 日)

各位领导:

首先,我代表林盛煤矿对辽宁煤管局领导莅临我矿检查指导工作表示热烈欢迎。下面,由我向各位领导汇报一下我矿安全工作及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

一、矿井基本概况:

林盛煤矿始建于1970年,1981年12月25日建成投产。矿井年设计能力为90万吨,核定能力为120万吨。煤层自然发火期为3—6个月;煤尘爆炸指数为34.82%;矿井相对

33瓦斯涌出量5.07M/吨、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12.93 M/分,属低瓦斯矿井。地质条件复杂,断层和火成岩侵入严重,煤层倾角均在20—75度之间。

矿井开拓方式为立井石门两翼分区后退式开采,采用两翼对角抽出式通风。全矿共有下东六区、西一区、下西一区、西翼深部四个采区和下西二备用采区。共有4个炮采面、1个综采面、10个掘进面。

二、贯彻落实上级安全工作精神情况:

我们坚持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广泛利用各种媒介,加大对国家法律、法规、安全指令、行业标准和省局一系列安全文件的宣传力度,强化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特别是对《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以及集团公司《矿井领导带班下井管理规定》(沈煤安发[2010]295号)、《关于开展百日安全活动的通知》(沈煤安发[2010]296号)的文件要求,我矿高度重视,组织召开了副总以上领导

1专题会议,认真学习领会上级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到安全工作的重大意义,巩固和发展了安全生产的大好形势。

三、“百日安”活动开展情况:

四季度以来,我们以省局提出的“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为总目标,按照集团公司部署,积极开展了“百日安全无事故”活动。

一是,制定了周密的活动方案、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做到深入人心,全员参与。

二是,认真开展“安全责任强化月”活动,组织各级干部认真学习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的责任意识。并组织员工对矿“永无止境的努力、事故为零的追求”等安全文化理念进行深层次的认知和感悟,激发员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最大心理效能,把安全生产意志变成员工的信念和自觉行动。同时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安监员、瓦检员、区队跟班人员的现场监督作用,坚持24小时检查不断线,及时发现隐患、消除隐患。

三是,全面开展“安全素质提升月”活动。进一步强化班前和岗位教育。利用班前、班后会重点学习法律、法规、作业规程等,并定期组织考试。同时班队长现场进行岗位操作指导,深入推行“安全确认”制度、“手指口述”作业法,及时纠正工作中的错误。并采用开辟宣传教育专栏,组织职工参观安全展室、剖析事故案例等手段,进一步提高职工安全素质,营造“遵章守纪光荣,违章违纪可耻”的氛围。

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整改情况:

四季度以来,我们严格落实“沈煤集团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

知》”精神,采取基层单位自检自查、职能科室联合检查、定期组织专项检查等形式,开展了以“一通三防”、机电运输、顶板、火工品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安全隐患大检查。同时加强地面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保卫科、坑木厂等相关单位开展“火工品”、“冬季防火、防冻”等专项检查。并严格执行“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和“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制度”,对各类隐患按定工程、定措施、定负责人、定工期的“四定”原则进行整改。10月份以来,开展综合大检查5 次,专业性检查13次,夜间抽查 6次,共查出隐患问题386件,整改率达100%。

五、矿领导带班下井工作开展情况:

一是制定制度,完善管理机制。

为切实加强井下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充分发挥领导管理干部履职作用,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结合文件精神矿制定了《矿领导带班下井轮流制度》、《领导干部带班下井交接班制度》、《矿领导带班下井安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矿领导带班下井公示制度》。通过制度的制定,明确了我矿入井带班人员(副总6人,领导班子成员10人。)、领导当月下井带班个数(每月不少于5个)及带班时间(与工人同上同下)、带班下井工作职责(巡查重点区域,协调井下安全生产,严查“三违”行为)等。并于2010年10月7日正式实施。

二是严格履行带班职责,保证矿井安全生产。

1、矿领导带班下井前,首先向矿调度询问井下当班安全重点部位,下井后与交班人履行交接手续,询问井下安全状况,确定安全重点后,有目的地深入采掘面、重点工程、以及生产条件差、特殊地段等作业现场。

2、矿领导在带班过程中,通过定时与矿调度联系和不间断的走动巡查,全面掌控当班井下安全状况,紧紧盯住重点部位的瓦斯、水、顶板等重大隐患不放;盯住“三违”不放;盯住重点采掘工作面安全质量不放。严格落实安全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理现场重大隐患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重大事故发生。发生危险时,立即下达撤人命令,组织人员有序撤离现场,并向矿调度报告井下安全情况。

3、矿领导在完成当班带班任务时,在指定地点与接班人详细交代井下当班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让接班人充分了解井下安全重点,进一步处理隐患及问题。升井后,认真填写记录,写明下井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安全隐患及处理意见等。

4、我们矿领导带班下井坚持不懈的排查治理隐患。首先是能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将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对当时不能解决的,认真填好隐患日报单,在每天早会上逐条安排整改,并高标准、严要求落实整改验收,同时在每天早会对前一天领导带班及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通报,切实杜绝管理空档。其次是严格执行隐患责任追究制度,把出现的隐患作为事故处理,严格追究责任者责任。做到超前防范、超前处理,使其各尽其责,促进全员、全方位、全过程抓好安全。

三是严格公示,全面监督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

我矿在井口显著位置设置了矿领导带班下井公示牌板,并在矿调度室设置了矿领导带班下井公示滚动屏,全天24小时公示带班人员姓名、职务。在月底将带班人员全月带班情况统计上牌板公示和在《林盛动态》上公示,并上报集团

公司在《沈煤安全报》上报出。同时设立群众举报信箱及举报电话,接受广大职工群众及社会各界监督。

四是严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真实记录带班过程。领导干部带班需要填写干部下井带班记录、井下现场交接班簿和其它记录。集团公司为每名下井带班的管理干部,设计制作专门的下井带班记录,带班记录中包括带班人员的姓名、下井时间、升井时间、井下行走路线、井下现场工作重点、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处理意见等。所有带班人员升井后要及时到信息站填写个人的下井记录,重点问题还要进一步地向信息员交清说明,信息员详细整理记录并进行落实。干部下井的档案资料由信息站负责管理,按月整理立档,编制成册,罗列清单并安排专人负责保管。所有资料保存期限为一年,如与其他规章制度相抵触,执行高一级的管理制度。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是林盛煤矿多年坚持的一项光荣传统。随着矿领导走进生产一线,掌握第一手安全生产资料,将隐患排除在萌芽状态,同时在井下一线和工人共同工作,让工人有了甘苦同当、患难与共的感觉,拉近了干部和职工的距离,有效提升矿井安全生产水平。

以上是我矿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及领导带班下井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由于领导带班制度刚建立不久,还有不完善的地方,请领导批评指正,我们将进一步完善并执行,更好的发挥领导干部带班作用,加强现场管理和检查,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

谢谢大家!

林盛煤矿2010-11-2

2附:

一、林盛煤矿现有5个采面,具体如下:

1、下东六-550北石门1204综采面(综采队)

2、西一区复采-311北十二煤(312采煤队)

3、西翼深部采区-735北七煤(313采煤队)

4、西翼深部采区-735北五煤(314采煤队)

5、下东六-550南石门1203采面(315采煤队)

二、林盛煤矿现有10个掘面,具体如下:

1、下东六-550南风巷(掘一8103)

2、西翼深部-735瓦斯抽巷石门南七煤运顺(掘一8101)

3、下东六-610北石门(掘二8106)

4、西一区四道复采南十二煤运顺(掘二8105)

5、下西二区-400北十二煤回顺(掘三8107)

6、下西二区二道北十二煤运顺(掘三8109)

7、西一区三道-269南十二煤回顺(掘四8102)

8、西翼-400机车充电硐室(掘五8108)

9、西翼深部区-800水仓(掘五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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