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书

2024-11-25

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书(精选9篇)

1.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书 篇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下列条款,并严格执行。

一.需方所订商品:

二.从签订之日20天起供货,3天内供完,如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影响交货期的,可顺延交货日期。

三.交货地点,运费负担:在需方工地交货,运费与卸车费均由供方承担。需方须提供离货车15米以内的存放地,如超出距离由供、需方协调解决。

四.质量及验收标准:以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厂标优等品为标准,加工产品除外,按供方所提供的样板验收。由于陶瓷烧制过程复杂,所供产品的色泽基本与原版相同,允许稍有偏差。

四.验收方法:货到后由需方派员以抽查的方式验收。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验收。

五.结算方式:货款的支付分一次完成,具体方法如下:需方在签订合同时支付总货款的30%做为定金,计人民币:

元;需方验收合格后七天内即付清余款 元。 六.合同履行中,如一方需要修改,须征得对方同意并协商后按需签订补充协议书。

七.合同执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条款,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按双方的约定承担经济责任。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约后,即有法律约束力。

供方(公章): 需方(公章):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商品代理销售合同 篇二

经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就以下区域代 理销售“xx”牌***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定义

1.产品:本协议所称产品,由甲方生产的 “xx”***。

2.商标:“xx”

3.区域:

第二条合作方式及条件

1. 经销:乙方代理销售甲方***。

2. 乙方向甲方交纳服务及销售保证金省会城市五万元、市级城市叁万元、县级城市贰万元整。合同期 满,无售后服务投诉,甲方一次退还此保证金。

3. 甲方向乙方提供免费的售后服务人员技术培训和培训资料,乙方必须提供人员到甲方进行培训,在甲方的食、宿费用由甲方提供。

4. 甲方须保证乙方零配件的供应。在保修期内的零配件是用以旧换新的方式提供。超过保修期的零配件甲方收取成本费用。

5. 甲方向乙方提供该区域独家经销保证,凡属该区域的相关购买信息甲方须反馈到乙方。乙方不得擅自在非代理区域销售甲方产品。

6. 乙方不得经营销售其它品牌xx,并维护好“***”品牌的良好声誉。

7. 乙方年销售量不可低于台,首批进货量不低于 台。

第三条推广、广告、展览

1. 甲方根据实际需要向乙方提供合理数量的价目表、广告宣传的图片及有关产品经销的辅助资料等,提供特许代理授权证书和铜牌。

2. 甲乙双方完成本合同签定并首次进货后,乙方当地所做甲方品牌专项广告,经甲方核准同意后实施,费用首季度按3000.00元/月计算,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需提供广告发布小样及广告发票,超出部分由乙方自行负担。

3. 展览:在境内举行的大型体育、休闲或相关的展览会,经甲方同意后,由乙方租赁展位,组织产品出展,费用由双方均担。

第四条价格

1. 价格调整,需提前七个工作日通知乙方。

2.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x价格为_____元、***x价格为_____元、***x价格为_____元。

第五条订货/发货/验货

1. 每次订货,乙方传真采购订单给甲方,甲方确认后回传乙方。甲方不得接受口头或其他形式订单。

2. 甲方按照乙方指定的地点、数量发货。

3. 倘若甲方所发货物与订单内容有型号、尺寸、颜色、品质不符者,乙方于收货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甲方补正。

第六条品质/保险/售后服务

1.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产品保证质量。

2. 甲方的产品,免费保修壹年。

3. 乙方必须按甲方规定的全国统一售后服务标准进行售后服务,若有乙方客户投诉到甲方,甲方将直接派出人员给予客户解决,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将直接从乙方年终的维保费中扣出。

第七条保密

1. 乙方不得向第三人提及双方合作事宜。

2. 乙方不得将其所知有关甲方营业方法或其它甲方认为应保密之资讯泄露给第三人。

第八条违约责任/终止条款

双方在合作期限内如违反以上协议,则应由违约方负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违约责任,同时另一方有权终止此合同。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凡有关合约或执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由双方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

第十条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为月,自至止。

在合作期限内必须完成 台的基本销售量。方可签署正式合作代理销售合同。

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签 约 人:签 约 人:

3.商品房销售合同范本 篇三

出卖人以【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座落于__________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面积为:___________,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为:___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为:______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______________,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基本情况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普通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公寓】【别墅】【办公】【商业】【】:________;【层高】【净高】为:________米,【坡屋顶净高】最低为:________米,最高为:_______米。该商品房朝向为:_______________。有______个阳台,其中________个阳台为封闭式,________个阳台为非封闭式。

第四条 抵押情况

1、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均未设定抵押;

2、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____________,抵押登记部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登记日期为:_____________。

第五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每平方米______元人民币,总金额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人民币整(大写)。

2、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__________元人民币,总金额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人民币整(大写)。

3、按照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拾______元人民币整(大写)。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可以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_____%,其余价款可以向___________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借款支付。

第七条 出卖人保证该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设计变更的约定

(一)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设计审查单位批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下列设计变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设计审查单位批准变更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____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___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条 逾期付款责任

(1)逾期在_____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_____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_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_____日内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___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后,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_(该比率应当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_____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交付条件

1、该商品房已取得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该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

3、出卖人已取得了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房屋权属证明;

第十二条 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的承诺

1、市政基础设施:

2、其他设施

第十三条 逾期交房责任

(1)逾期在_____日之内(该时限应当不小于第十条第(1)项中的时限),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小于第十条第(1)项中的比率),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_____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_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_____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______(该比率应当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_____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 面积差异处理

1、根据第五条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2、根据第五条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根据实测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

(2)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第十六条 商品房质量、装饰、设备标准的约定

1、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______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__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2、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_______日内(该时限应当不低于60日),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______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按照__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共有权益的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屋面使用权归全体产权人共有;

2、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外墙面使用权归全体产权人共有;

第二十二条 前期物业服务

(一)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为:__________,资质证号为: __________。

(二)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服务收费价格为__________/月.平方米(建筑面积),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年】【半年】【季】收取。价格构成包括物业区域内保洁费、公共秩序维护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费、绿化养护费、综合管理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照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项,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对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及附件共______页,一式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出卖人______份,买受人______份,______份,______份。

4.《商品房屋销售代理合同》五要素 篇四

黄律师:我们是一家房产开发企业,以前开发的楼盘都是公司自行销售的。最近,我们开发的一个楼盘想委托专门的销售代理商负责销售。为此来信请教,我们与代理商签订的《商品房销售代理合同》应当包含哪些内容?读者吴先生吴先生:时下,沪上已经形成“楼盘开发与销售相分离” 的格局。为了保证楼盘的顺利销售,委托专业律师起草一份完整的《商品房销售代理合同》,无论对于开发商还是代理商都是非常必要的。我认为,《商品房销售代理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五个要素:

第一、应当明确销售代理的方式、范围和期限,即属于一般代理还是独家销售代理;代理销售的商品房的基本状况(坐落、类型、房屋面积等);销售代理的区域;代理期限及其延长等问题。

第二、应当明确代理费用的负担问题。代理费用主要包括对外一般推广费用及开发商特别要求制作广告、印制单独的宣传材料、售楼书等费用;具体销售工作人员的开支及日常支出费用。

第三、应当明确销售价格的确定问题。针对开发商制作的销售价目表,代理商可否视市场销售情况在销售价目基础上灵活浮动以及浮动的幅度;代理商高价销售收益如何分配;低价售出时开发商是否认可。第四、应当明确代理佣金及其支付。代理佣金通常为一定比例的实际销售额。一般情况下,开发商与购房者正式签订销售合同并获得首期房款,代理商的代销事项即告完成,即可获得全部代理佣金。开发商应在一定期限内将代理佣金全部支付代理商。当然如果是代理商代为收取

房价款,代理商可在房款中事先扣除应得佣金。此外,对于代理期限结束后,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正式销售合同时是否应当支付代理佣金,双方在代理合同中也应约定清楚。

第五、应当明确销售过程中违约情形的处理。包括因购房者对认购书违约而没收的定金分配、因开发商或代理商原因导致对购房者的赔偿由谁承担等。

当然,对于销售代理过程中的合同文本、合同签订、房款收取、交房、过户手续的办理等方面内容,开发商与代理商也应在代理合同中加以明确,避免日后纠纷的产生。

5.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书 篇五

甲方(开发商):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住所地:

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号:

乙方:成都乐贵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住所地:

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号:

甲、乙双方遵循优势互补,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建设开发的“”(下称:该项目)商品房由乙方代理销售一事,达成以下合同内容、以资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代理销售房地产项目概况及委托范围

1.1该项目位于成都市郫县犀浦镇街号,该项目共幢,层住宅,总销售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商业房平方米,多层住宅平方米,汽车库平方米,自行车库平方米(面积最终以政府相关部门核定为准)。

1.2甲方指定乙方为上述项目的独家销售代理(甲方不得销售该项目的所有房屋),乙方将严格按照甲方规定的要求实施代理行为。

第二条 委托代理权限和进度

2.1委托权限:甲方将该项目以代理销售形式委托给乙方独家代理销售,乙方根据市场情况,在完成合同约定的销售任务情况下,可以调整销售价格。乙方在组织人员开展营销代理业务时,可以以甲方名义进行。在营销代理过程中乙方工作人员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否则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2委托期限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至该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时止。

2.2.1自领到销售许可证之日起一个月内售到30%。

2.2.2项目封顶后一个月内售到70%,并回款达到60%。

第三条 甲方责任与权利

1、拥有上述房屋的所有权。/

52、保证该项目具备商品房开发销售的条件和相关证件,保证购房业主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

3、负责售房款项及预定金的收取。

4、若客户购买房屋的实际情况与甲方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或产权不清时,所发生的任何纠纷由甲方负责。

5、与银行签订按揭贷款合同,协助乙方为购房业主办理相关手续。

6、落实前期物业管理公司,参与对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

7、提供乙方现场售楼部壹处(利用现有售楼部)。

8、负责制作小区模型及一套小区套型模型。

9、提供甲方营业执照、销售许可证、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10、负责买卖契约的登记。

第四条 乙方责任与权利

1、选派高素质的专业销售队伍负责楼盘现场的销售工作。

2、负责该项目甲方所提供的住宅商业用房的市场策划,广告宣传和代理销售,其中所发生的本项目的宣传推广费用,具体销售人员的开支及销售所需其他日常支出由乙方承担。

3、在销售过程中,乙方应根据甲方有关房屋的特性向客户如实介绍,尽力促销,不得夸大、隐瞒或过度承诺,不得超越甲方授权范围向客户作出承诺,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4、与客户洽谈及签订江宁区统一的商品房买卖契约,但所签契约必须经甲方审核签字盖章后生效。

5、建立南京市内售楼部,乙方自配一辆10座以上的看房专车,负责售楼人员的配置与管理。

6、负责办理购房业主的银行按揭手续。(按揭银行由甲方确定)

7、乙方在整个策划、宣传和销售过程中必须遵守中国、江苏省及南京市相关的政策法规。

第五条 整合营销传播的策划执行及费用承担

1、乙方负责该项目的营销策划与执行及各种推广活动的策划与执行并承担广告费用。

2、营销及推广须报批的有关手续、批文由甲方负责提供相关资料,乙方具

体办理。

3、乙方费用:

5.3.1售楼处的日常办公管理费用及所属人员的薪资、佣金和福利等;

5.3.2有关该项目需在南京市进行展销的一切费用;

5.3.3媒体广告宣传费用;

5.3.4乙方在整个项目销售期内,投入该项目的广告费用;

5.3.5有关该项目的售楼书、宣传单、广告效果图、展板、认购书、认购须知等相关资料的设计制作费用。

第六条 价格的制定

1、销售底价由甲方确定,其中住宅房2700元/m2,自行车库600元/m2,汽车库2000元/m2,阁楼赠送,以上价格作为一价清价格给予乙方销售。

2、如遇团体购买或其他特殊情况,具体销售底价可另行协商。

3、乙方有权根据甲方制定的销售底价,编制楼盘各层次户型销售价格。

第七条 保证金

1、甲乙双方正式签订合同之日,乙方将伍拾万元人民币打入甲方帐户,作为该项目代理销售的保证金。

2、待所委托销售房屋的最后一套销售合同签订后,甲方应返还伍拾万元保证金。

3、如到期乙方未完成销售任务,剩余房屋由乙方以2500元/m2的价格收购,保证金自动转为购房款。

第八条 营销代理服务费的计取和支付方式

1、乙方的代理佣金为按底价销售总额的1.5%,乙方实际销售价格超出销售底价部分由双方五五分成。

2、乙方于每月2号前,将上一个月的《销售业绩一览表》上报甲方,按揭购房以客户的按揭购房款到达甲方财务帐户,不按揭购房的以总房款付至70%以上且契约鉴证手续完成作为结算标准(原则上不做分期付款销售,如确需分期付款的应在房屋交付前付清余款)。经甲方审核无误后支付。无论客户以何种方式付款,甲方必须在每月6号前将服务费支付给乙方。遇节假日顺延至此后第一个工作日。

3、如遇客户退房,乙方所得相应服务费须退还甲方,客户交纳的违约金按/

5甲方得70%、乙方得30%比例分配。

4、上述服务费以人民币方式支付。乙方开具正规发票向甲方收取,广告费可冲抵(广告费发票需有经营和发布许可证)。

第九条 其他事项

1、甲方须根据合同规定的服务费结算方式按时支付服务费,如甲方未能按时缴付有关费用,所拖欠金额以每日千分之三的比率,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2、在销售中,乙方指导其售楼人员按楼盘的实际情况与客户讲解并引导客户购楼。如因乙方售楼人员对客户作出未经甲方认可的承诺而造成客户的误解并引起客户的经济纠纷或其它纠纷,或超出代理范围进行销售而引起客户纠纷,有关法律及经济责任将由乙方承担,甲方保留追究乙方责任的权力,但若因甲方原因,如物业质量问题或对客户的承诺不能兑现等造成客户退房,甲方仍需按客户退房前成交金额计算服务费给乙方。

第十条 违约责任

双方均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一方违约,则应承担守约方的一切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其应得利益及为此支出的所有费用。

第十一条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出现法律认定的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甲乙双方单方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和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均可在该项目所在地申请合同仲裁或向法院诉讼。

第十三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各执二份,签字盖章后生效。若委托代理人签字需要出示《授权委托书》并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共同履行完结本合同条款,处理完所有经济责任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本页无正文)

开发商(盖章)代理商(盖章)

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法人代表(盖章)

委托人(盖章)委托人(盖章)

6.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 篇六

合同号:2009001

出卖方:河北省霸洲市钜强混凝土有限公司

买受方:上海市北建筑工程装饰公司

为确保买受方工期顺利完成,维护双方共同的合法利益,经过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买受方承建河北省霸州市皇冠海鲜酒楼--日本屋建造工程,出卖方须按照以下约定向买受方提供该工程商品混凝土。

二.出卖方提供的产品名称,型号,价格,必须符合以下约定。

1、商品混凝土级配为C30。

2、水泥为早强硅酸盐。

3、掺加早强外加剂、抗冻外加剂。

4、混凝土供应尽可能为当天上午9时左右运输到施工现场,并配置泵送车。

5、混凝土试块由买受方指定车次,出卖方制作,买受方养护并按规定送测试中心试压。

6、以上1——5条组成为合同单价。

7、合同单价为:375.00元/M3(含税费)。

三.质量技术要求及验收标准和异议期限;按国家质量技术要求及国家标注执行,异议期为工程结束45天。

四.砼量计算方法及合理损耗:按出卖方发货单计算用量,买受方有权不定车次跟车抽检作为结算依据。

五.付款方式及期限:供货结束后次日一次性付清。

六.违约责任:(1).出卖方确保质量并及时供货,如违约则承担全部责任,并每天按未付款的3%收取违约金。(2)买受方按合同规定及时付款,如违约则承担全部责任,并每天按未付款的3%收取违约金;

七.解决合同纠纷方式:由双方尽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定;

八.为确保出卖方及时供货,1由买受方提前一天通知供砼数量、部位及等级。2指派专人验收及卸料。3确保施工现场道路畅通及车辆安全。

九.每月22日结算当月砼发生量,并委托签字认可。

十.合同有效期: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双方交易完全结束后自动解除。

十一.其他商定事项: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出卖方:买受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7.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书 篇七

入网认证委托书

委托人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邮编:电话:

受托人

姓名: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邮编:电话:

委托期限:年月日至止]

现本公司委托受托人为合法代理人,代表本公司处理坐落于

之房地产如下]事项:

一.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入网认证事宜;

二.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屋入网认证变更申请事宜;

三.办理网上房地产操作人员权限变更申请事宜;

四.领取网上备案认证证明;

五.[]

受托人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所作的一切行为及签署的一切文件,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法定代表人签名:单位盖章:

8.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书 篇八

一、签订合同时准确的约定供货数量(以前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都只约定计划用量);

二、同时约定:实际供货数量以买方收货人员确认的收货单为准;这样在供完货后,双方以收货单为依据进行结算。这种结算方式一般不会损害卖方利益;但是,对此结算方式,买方会提出异议,买方认为,买方现场收货人员一般按照混凝土罐车的容积来签收和确认方量的,未经实际计量,而卖方混凝土罐车中有时装的不满,有亏方现象,所以买方认为以这种方式结算,损害了自己的利益。

随着供求关系发生变化,由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买方提出按照建设工程的图纸进行结算方式,卖方很被动,按照图纸结算极易给卖方利益造成损害。

三、以图纸结算应:

①买方应当向卖方提供全套完整的图纸,该图纸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②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是对整个工程供应混凝土还是只对该工程中的某些部位进行供应混凝土,对某些部位供应混凝土,应当对具体部位作出明确、具体约定。

注:由买方自己在现场搅拌的,应有完整资料:配合比、强度试验报告、证据证明自己确实加工供应过混凝土;

一项工程中有两家以上单位供货,则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出供货的部位和标号,以免发生纠纷时纠缠不清。

③约定: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洽商中涉及到图纸的修改,导致混凝土用量发生变更,买方应及时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同时将变更的图纸提交卖方一份。

④合同中必须约定图纸中还未包括部位(塔吊基础、室外地面、停车场等)的结算方式及现场损耗的计算方式。

施工方:

①了解对方的资信情况。签约前必须对对方的经营状况、工商注册登记及年检情况、商业信誉情况作必要的调查,同时还要对对方负责联系业务的人员、负责在合同上签字的人员、负责收货的人员身份情况、有无授权等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不要草率签约。

同时签合同时也要形式完备,最好是既要有签字,又要有盖章。

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的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应约定现场收货人的名单及身份证号;或应当由买方单位向卖方出具授权书,在授权书中明确收货人名单,最好附上收货人的身份证的复印件,在合同履行中如果变更收货人要及时出具变更手续。

9.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书 篇九

1.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 2.对合同示范文本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买卖双方当事人中以根据具体情况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但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地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主合同为准。3.在房屋交易管理部门进行合同预售登记备案(一式四份)后,开发企业应当交买受人一份加盖“预售登记专用章”的合同原件。

4.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章 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用户管理 1.管理系统实行实名注册制度。2.单位用户应持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及注册申请书等办理注册手续。

3.授权用户应持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及注册申请书等办理注册手续

4.个人用户在其签订合同行为发生时取得用户名和密码。

5.管理系统授权用户的管理实行流程权限管理(即使用权限)和权限分级管理(即权限分配)的多级管理模式。

6.个人用户的权限是可查询所购买或租赁房屋的业务输状态。

7.管理系统统一派发客户端软件并实施统一加密技术,每个授权用户均使用加密钥匙。

8.如果加密钥匙遗失,须及时告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便注销其加密钥匙。

第四章 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管理 一.商品房认购书网上签订的程序:————简答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认购人就可预售的房屋协商拟定商品房认购书的相关条款;

2.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通过管理系统在线填写商品房认购书的内容,网上提交后,系统自动生成认购书编号;

3.房地产开发企业从网上打印商品房认购书,同时联机备案,管理系统及标明该单元(套)商品管已预订。

认购书网上备案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合同主体不得随意变更。签订合同的买受人变为认购人在其同一户籍内的或是预订时已明确的其他人员的不视为合同主体变更。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认购人应自签订认购书之日起七日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按照规定,通过管理系统输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手续。超过七日未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该套房屋的公示信息恢复显示该套(单元)商品房未预订且未预售。

二、掌握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的程序:————问答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就可预售的房屋协商拟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相关条款;

2.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通过管理系统在线填写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内容,买受人自行设置查询密码,网上提交后,系统自动生成合同编号; 3.房地产开发企业从网上正式打印商品房预售合同,同时在管理系统联机备案,并下载打印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约证明和预售登记申请书; 4.楼盘表标识公示,即商品房楼盘表内及时标明该单元(套)商品房已预售。

三、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登记的程序: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联机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资料向市或者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预售登记:

1. 网上打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已签字或盖章);

2. 网上打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约证明和预售登记申请书一份;

3.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各一份;

4. 国有土地使用权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 买受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包括:(1)买受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买受人为外省市自然人的,还需提交(暂住证)或(工作居住证)的复印件;

(2)买受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注册证书的复印件;

(3)向境外(含港、澳、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预售商品房的,还需提交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

(4)预售已被抵押的商品房,还需提交抵押权人同意预售的材料。

预售的商品房已抵押的,预售登记应当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双方共同申请。

市或者县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已联机签约且符合转让办法规定相关条件的预售商品房,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上加盖预售登记章。

四、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管理的其它重要规定(部分重要内容):

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预售楼栋应以独立栋为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1 请部分房屋做为企业自留用房,自留用刻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方可销售。2.《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

3.申请预售许可信息的项目经审核符合预售许可条件后,在北京建设网和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对该项目预售许可信息和楼盘表基本进行一天的预告后,方可领取许可证。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预订、认购等方式进行预售

4.预售项目在预告期内和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通过北京建设网和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及时向社会公布下列信息: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相关信息;(2)预售商品房的楼盘表信息;

(3)开发企业选择使用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商品房认购书的文本样式;

(4)楼盘表内网上已预订和已签约房屋的标识;(5)商品房按楼栋预售的参考均价;预售项目已签约合同的成交均价。

5.以下情况商品房预售合同不能进行网上联机打印,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预售登记手续;(1)该商品房不在预售许可范围内;

(2)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或取得竣工备案表超过四个月;

(3)该商品房已被其他买受人联机签约或已预售登记;

(4)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与核准预售许可的预售人名称不一致;

(5)该商品房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方式限制房地产权利。

北京市房屋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房屋交易管理

1.房地产转让包括下列方式:(1)买卖;(2)赠与;(3)交换;

(4)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5)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6)以房地产清偿债务的;(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2.本市关于房地产转让的一般规定:

(1)转让房屋的,该房屋占用范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2)按照房屋建筑设计为独立成套(单元)的房屋,不得分割转让。住宅不能分割转让。

(3)房地产转让时,相应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权利份额一并转让;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可以单独转让的地下停车库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不随同转让的,应当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载明;没有载明的,视为一并转让。

(4)共有房地产买卖,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出卖已出租的房地产的,出卖人应当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随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出卖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5)房地产转让时,转让人应当如实告示知受让人转让房地主的抵押、租

赁等有关情况。转让人不履行告示知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6)房地产转让时,房地产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依法纳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出售的新建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让人在转让合同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期限。保修期限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计算。新建商品房在保修期限内再转让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继续承担对该商品房的保修责任。

3.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的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属于预售经济适用房的,应当取得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

(2)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施工许可证件;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的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

(4)已确定竣工日期,且满足市国土房管局公布的预售最长期限。

4.商品房预售许可其他重要规定:

(1)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楼栋和建筑面积申请预售许可,若《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相关楼栋的出让建筑面积与规划不一致的,需变更出让合同高速相应部分的地价款后方可申请预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凭申请密码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上查询预售许可证办理情况。预售许可证批准后,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上进行公示。

(2)2004年7月1日后,按成片小区或多栋楼

签订出让合同的,受让方在同时交纳出让合同定金、按单栋楼计算的地价款及相关税费后,可申请核发该栋楼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5.商品房预售计价方式及合同面积误差处理方

式:(2003年12月1日后按套内面积)

A 商品房预售计价方式及合同面积计价,也可以

按照建筑面积计价或者按照套(单元)计价。但预售经济适用房、普通住宅、公寓及其他高档住宅等居住类型房屋的预售,应当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按套内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B 面积误差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根据实测面积结算房价款。(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预购人有权退房。预购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预购人提出书面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退还预购人已付房价款及其利息。预购人不退房的,实测面积大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码率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预购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预购人。实测面积小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预购人;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预购人。6.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或者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商品房预售登记。

7.商品房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可自商品房

取得竣工备案表之日起四个月内继续进行商品房预售;但自取得竣工备案表之日起超过四个月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法定预售期限。

8.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预售商品房应符合的条件:

(1)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取得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3)预售合同约定的其他交付条件

9.稳定房价、加强住房交易管理相关规定(部分重点条款,非全部):

(1)禁止商品住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

售商品房再次转让。

(2)继续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联机备

案制度,并严格实行网上实名制认购,防范私下交易行为。

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开发项目,方可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买卖双方须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上进行网上认购,从网上打印商品房认购书,同时与管理系统联机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认购人签订认购书后7日内未正式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视为推订行为,网上公示的楼盘表将自动恢复为房屋可售状态。

(3)2005年6月15日起,市建委将在北京市房

地产交易管理网上公示开发企业同一预售项目的退房、退订情况。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之前,不得擅自预售房屋,也不得将房屋以预订、认购等方式进行预售,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定款性质的费用。

10.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检查,坚决依法查处不明码标价或标价内容不全、在房屋买卖合同外收取未标明或未约定的费用、在房价之外强行收取应计入开发成本的费用、强制或变相收取代理服务费、超过规定标准收取费用等价格违法行为。11.市建委相关部门对企业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A.对企业发生违规行为的,市建委相关部门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企业经检查或投诉举报有违规行为的,市建

委相关部门通知违规企业和从业人员15日之内上报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

(2)企业违规行为转给企业15日内未按期整改

或整改不合格的项目,市建委将对其项目的预售许可、抵押登记和网上签约手续进行不低于1个月的限制直至企业整改且完成验收后方可解除限制;测绘、销售代理和物业管理企业违规未整改的,也将对其从业行为进行限制。

(3)企业、从业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监察执法大队依法进行处罚。

(4)对违规行为查证属实的,市建委在北京市房

地产交易管理网项目信息公示的楼盘信息中进行违规行为公示。

B.开发企业对销售代理房屋经纪机构,测绘机构、物业管理企业在其委托范围的违规行为负有连带责任;商品房销售人员违规行为的结果由其从业的房屋销售代理机构、开发企业或售房单位承担。12.北京市商品房销售机构实名注册备案与销售机构、销售员信息网上公

示制度,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公示。13.目前我市所有在售项目的销售代理机构或开发企业的销售部门均须在 5月31日前到市建委办理注册备案手续。

14.自2006年5月1日起新申请预售许可或初始登记后进行现房销售的 项目,应当在网上签约之前办理销售机构注册备案手续。

15.自2006年9月1日起,必须持有经市建委注册备案的《合格证》的销售人员方能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

16.销售员注册的有效期限为两年。两年内销售员应至少参加一次继续教育,不参加继续教育的不予以续期注册;考试合格超过两年未从业的,须参加继续教育后方可予以注册。第二章 房屋权属登记 1.登记种类(1)初始登记(2)转移登记(3)变更登记

(4)他项权利(抵押权)登记(5)注销登记

(6)补证、换证登记 2.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身份资格

(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人是法人的,应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具有相应资格。

(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姓名应与身份证件一

致;申请人为法人的,名称应与法人营业执照一致;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名称应与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一致。

3.抵押信息公示相关规定:

(1)预售项目抵押信息确认后,北京市建设委

员会将在交易网上即时公示预售项目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抵押情况,并在预售楼盘表上对抵押房号进行标识。

(2)房屋买受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

预售合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用面将预售项目设定抵押的情况在预售合同中书面告知买受人。已签订预售合同的须在补充协议中告知买受人,未告知买受人抵押情况的,发生的纠纷由开发企业负责承担民事责任。

(3)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时,房屋

已设定抵押的,开发企业应先办理抵押注销登记,开发企业未办理抵押注销登记的应由房屋买受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约证明和预售登记备申请书》上签署已告知所购房屋有抵押且同意预售登记的书面文字。

4.权属登记工作时限规定:符合登记条件的,初始登记、抵押登记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其他登记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工作。登记部门认为需要公告的,公告时间除外。

5.新建商品房买卖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买卖

转移登记应提交的证明文件:

(1)新建商品房买卖(首次)

登记条件:开发项目区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有偿用地)1)房屋买卖合同(原件,核验两本加贴印花税的合同)2)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

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 3)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两份 4)专项维修基金专用收据(1999年1月1日后

签订购房合同的)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6)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

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 7)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购买房屋的,提交外交

部批准购房文件

(2)新建经济适用住房买卖

登记条件:开发项目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用地)1)房屋买卖合同(原件,核验两本加贴印花税的合同)2)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审核表(2001年5月

1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3)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两份 4)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5)专项维修基金专用收据 6)超标部分补交综合地价款的收据 7)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

测面积、房价结算得确认书

第三章 房地产测绘 1.预售单位的确定:住宅、公寓按“套”建立

预售单位;商业了、工业和办公等按“层”或每层中按“单元”建立预售单位位按“个”建立预售单位(不能提供每个车位预测面积的,可按整层提供车位预测面积及该层车位总个数)。

2.房屋预测技术成果应符合以下条件:(1)每建筑楼栋的总预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批准该建筑楼栋的总建筑面积;

(2)预售房屋建筑面积总和不得超过该楼栋规划可售面积;规划可售面积为规划建筑面积扣减人防、自行车库、非经营配套等部位的面积;

(3)凡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房屋规划用途为别墅的商品房项目,其每个规划许可证中各楼栋总预测面积不得超过该规划许可证各楼栋的总建筑面积。

3.实测报告中最小测量单位的房号、房屋实测面积均应与申请权属登记时房号、面积一致

第四章 房地产税费 1.契税是在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时对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北京市商品房交易税费为3%。

2.营业税:税率5% 3.根据《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个人购买普通住宅,在3%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4.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销售住房的个人提供的代开申请、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以及所售原购房发票或合法票据等有关材料进行审核:

(1)凡购买后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照章全额征收营业税(含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同时为其代开发票;

(2)凡购买后超过2年(含)销售的非普通住房,按其销售价格减除原购进价格后的余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含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同时为其代开发票;

(3)凡购买后超过2年(含)教育的普通住房,免予征收营业税,同时为其代开发票。

5.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收取:

(1)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宅的购买人,均须按照通知的规定交纳商品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2)商品住宅购房者应按购房款的2%向市、区县房地局或由市、区县房地局委托的交易管理部门交纳维修基金。

6.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应明确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及物业收费标准

7.热力集团集中供暖的民用供暖价格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24元;

燃煤锅炉(直供方式)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16.5元;

燃煤锅炉(间供方式)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19元; 燃油(柴油)、燃气(天然气、煤气)、电锅炉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30元。第五章 房屋施工质量、建筑节能、装修等相关知识

1.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对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双方均有协助并配合对方检测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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