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学 行政法制(共8篇)
1.行政管理学 行政法制 篇一
第十二章税务行政法制
本章主要内容
一、税务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的定义、原则、设定、主体及其管辖、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执行。
二、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受案范围、管辖、申请、受理、决定。
三、税务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诉讼的概念、原则、管辖、受案范围、起诉和受理、审理和判决
一、税务行政处罚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定义
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6个)
1.法定原则(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
(2
(3)……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实施。
(4)……必须有法定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处罚。
2.公正、公开原则(一是法律规范公开;二是处罚程序公开,使当事人了解其违法行为并给其申辩机会)。
3.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
4.过罚相当原则(防止畸轻畸重)。
5.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6.监督、制约原则(对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实行两方面的监督、制约)
(1)在税务机关内部,将违法行为的调查与处罚分开,处罚与收缴分开;
(2)在税务机关外部,实行税务系统上下级之间的监督制约和司法监督。
(三)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分为三种情况)
(1)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设定各种税务行政处罚。
(2)国务院可以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税务行政处罚。
(3)国家税务总局可以通过规章的形式设定警告和罚款。其具体规定有:
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
3倍,且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
◆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及以下各级税务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是一种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不是对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
◆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四种)
①罚款
②没收违法所得
③停止出口退税权
④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四)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与管辖
1.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县以上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具处罚主体资格。但《征管法》特别授权基层税务所可以实施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处罚。
2.税务行政处罚的管辖。按当事人税务违法行为发生地确定。
(五)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1.定义:由税务机关当场作出处罚决定。适用该程序需具备2个条件:
(1)违法行为的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违法后果轻微、有法定依据可给予处罚;
(2)处罚较轻,仅适用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和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违法案件。
2.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1)向当事人出示税务行政执法身份证件;
(2)告知当事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依据和陈述申辩权;
(3)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
(4)填写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六)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1.立案
2.调查取证
3.审查
4.听证
5.决定
(七)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
1.当事人应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对当事人予以罚款的,当事人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3.当场收缴罚款适用于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当场不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情形。收取罚款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合法的罚款收据。罚款应自收缴之日起2日内交至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在2日内将罚款交付指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4.除了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外,税务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应分离,代收罚款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由税务机关与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研究确定。
二、税务行政复议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定义
是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维持、变更、撤消等决定的活动。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税务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对当事人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列举10种: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等);
2.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3.税收保全措施;
4.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5.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6.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7.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8.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9.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的行为;
10.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实行由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的一级复议制度)
(四)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
1.对征税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不服,应当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复议期间,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决定缴纳税款、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2.对征税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申请人得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因不可抗力或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4.申请人申请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5.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代理,若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
6.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7.复议机关受理了复议申请后,在法定的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行政诉讼后,申请人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
(五)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
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的5日内审查并作出答复(不受理、受理、或通知申请人应向其他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期间,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复议期间可以停止执行税务行政行为的情形:
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②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④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六)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1.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法,必要时可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并可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2.复议机关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等发送被申请人,要求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有关材料。
3.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有关材料。
4.在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
5.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撤回复议申请。
6.复议机关应在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三、税务行政诉讼
(一)概念
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诉讼活动。
(二)税务行政诉讼原则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2.合法性审查原则。(审查具体税务行为是否合法,不直接判决变更)
3.不适用调解原则。
4.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不能以起诉为理由停止执行税务机关的决定)
5.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税务机关应提供作出决定的证据)
6.由税务机关负责赔偿原则。(税务机关因执行职务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三)税务行政诉讼管辖
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税务案件的职权分工,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
1.级别管辖。是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税务案件的职权分工。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般的行政诉讼案件;中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
2.地域管辖。是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税务案件的职权分工,分两种情况:
(1)一般地域管辖。是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
(2)特殊地域管辖。是根据特殊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主要是指经过复议的案件,原告可选择最初的税务机关或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3.裁定管辖。是人民法院依法自行裁定的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及管辖权转移三种情况。
(1)移送管辖。是法院将已受理的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因其受理后,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
(2)指定管辖。是上级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某下级法院管辖某一案件。(当同级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特殊情况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其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3)管辖权的转移。指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也可将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判;下级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决定。
(四)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基本同行政复议,另外包括税务机关的复议行为)
(五)起诉和受理
1.起诉。是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保护其合法权益和利益的手段,税务机关则不享有起诉权,只能应诉作被告,且不能反诉。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提起行政诉讼,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法律根据;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失;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3.对征税行为提起诉讼前,应先经过复议;对其他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起诉时限为知道有关决定之日起15日内。由于税务机关原因致使当事人逾期向法院起诉的,起诉期限按当事人实际知道诉权开始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
4.受理。法院接到诉状后,在7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裁定,受理时应审查:
①是否属于法定的受案范围;
②是否具备法定的起诉条件;
③是否已受理或正在受理;
④是否有管辖权;
⑤是否符合法定的期限;
⑥是否经过必经的复议程序。
(六)审理和判决
◆法院审理的核心是:
①被诉行为是否合法;
②税务机关是否有作出该行为的税务管理权;
③被诉行为是否依据一定事实和法律作出;
④作出该行为是否遵照了必备的程序。
◆法院经过调查、收集证据、开庭审理后,对被诉的税务行政行为作出判决。判决种类有:维持、撤消、履行或变更。
◆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当事人可以上诉(两审终审制度)。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当事人必须执行,否则法院有权依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2.行政管理学 行政法制 篇二
1 消防程序法规的概述
1.1 消防行政程序概念
通常意义上, “程序”的解释为“按时间先后或依法安排的工作步骤”, 而在法学角度上, 程序主要体现为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步骤作出法律决定的过程。在行政法学界, 人们给程序做出了这样的界定:程序就是行为从起始到终结的长短不等的过程, 包括构成这一步骤、形式及这些步骤的前后顺序和完成这一程序的时间。据此, 笔者把消防行政程序定义为:消防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按照一定的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限行使行政权的过程。
1.2 行政程序法规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行政程序是一个比较抽象的概念, 它主要通过行政程序法规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制度来体现其意义。根据执法程序法的立法目的, 借鉴国内外各程序法, 笔者认为, 消防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程序法定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效率原则。
程序法定原则是指行政执法活动的主要程序必须由法律规范加以规定, 行政执法活动的过程必须严格遵守, 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公平公正原则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 在程序上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 避免和排除可能不平等或不公正的因素, 主要体现在平等对待所有的相对人;执法主体在做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决定时要听取相对人意见允许其申辩, 保障其参与权。公开原则体现在行政执法过程的每一阶段和步骤都应当以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看得见的方式进行, 包括执法依据、执法过程、执法决定等均应对外公开, 避免私下执法的发生, 保证执法的透明度。效率原则指行政执法主体不仅应当遵守法定时限, 不得无故拖延, 而且必须以最小成本来实现既定的行政管理目标, 使社会效益最大化。
原则是制定法律法规的基础和底线, 任何法律法规在制定及实施的过程中都要遵循其基本原则, 而基本原则得以落实必须有与之相符的基本制度做保障。保证消防行政程序法规的基本原则的基本制度有:听证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告知制度、表明身份制度、职能分离制度、回避制度、合议制度和时效制度。正是有了这些基本制度做保障, 才能使行政执法过程切实遵循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才能保障行政程序的法制化。
1.3 消防执法程序法规实施的意义
消防行政执法程序是做出具体消防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及时限的总和。只有严格遵守程序, 才能规范和监督消防机构合理行使消防行政执法权,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才能有利于提高消防执法的效率和树立程序法制意识。
在我国, 消防程序法制建设相对滞后, 在执法过程中, 执法人员受“重结果、轻程序”的法制传统影响甚深, 不时会出现“只要结果不要过程, 结果好什么都好”的现象, 但并不是得到好结果的过程都是可取的, 违背法律规范的执法过程会对消防工作产生极大的消极影响。
随着依法治国, 法制建设的日益完备, 消防执法程序法制建设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特别是新的“一法三令”的颁布, 使消防行政执法程序有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真正做到消防行政执法过程的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限都有法可依、有据可寻、有令可限。
2 新消防法规有关执法程序规定的几点进步
新的消防法规中, 《消防法》主要是明确了行政主体及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与之相配套的三部规章即106、107和108号令是消防行政执法的主要程序性依据, 涵盖了消防行政执法的主要程序, 其前身分别是公安部第30、73和36号令。笔者通过比较新旧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 得出了新的消防法规在执法程序规定方面的几点进步。
2.1 程序规定更加具体
在旧的《消防法》中, 消防执法程序这一部分也有一定的规定, 但并不十分具体。新的《消防法》在继承以往条款的同时, 更加注重程序步骤、顺序的细节具体化规定, 并对一些执法项目做出了程序改动或新的程序规定, 使其更具操作性。
在新的106号令中, 新增了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备案抽查制度, 与之相对应, 在该规定第四章第二十五至二十九条, 详细说明了备案抽查的执法程序, 从报审的时限、方式, 受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及相对人的各项义务, 到审查结果的核定、处理、复查等都做了非常详明的规定。107号令中, 新增了临时查封、强制执行两种执法措施, 与之相对应的在第三章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 对两种措施如何执行给出了具体的程序决定和实施办法。而在108号令中, 新增了简易程序一章, 第十二、十三条分别对实施条件和实施程序做出了规定, 同时, 对于不适合简易程序的火灾事故调查, 在第四章给出了一般程序的实施决定。
2.2 注重行政程序公开
行政公开是行政法制的重要方面, 也是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旧的《消防法》中, 在程序公开方面没有具体的规定, 很容易发生暗箱操作、独断执法的现象。
新的《消防法》规规定的执法程序, 注重行政程序的公开, 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予了更加有力的保障。106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依据、范围、条件、程序、期限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应当在互联网网站、受理场所、办公场所公示。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结果,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以外, 应当予以公开, 公众有权查阅。107号令第五条规定, 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 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这些规定保障了执法过程的透明度, 让相对人能够对执法依据、过程、结果处理都清晰明了, 也有利于取得公众的信任, 维护执法部门的权威。
2.3 体现了行政程序的公正
行政程序的公正主要从平等对待相对人、保障相对人的参与权以及执法人员的回避制度中体现出来。旧的《消防法》在程序规定方面, 只考虑了保障执法结果的制度, 而对相对人的参与权没有详细的规定, 这对执法程序的公正造成了很大的威胁。
新的消防法规明确赋予了执法过程中相对人参与执法过程的权利。例如107号令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做出临时查封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拟做出临时查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另外, 新消防法规对于执法机关在做出强制执行、火灾调查认定、审核不合格决定等影响相对人权益的决定时相对人应当拥有的知情、陈述、申辩等权利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新消防法规中注意了有利害关系执法人员的回避。106号令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近亲属, 或者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到办理公证的应当回避。
2.4 注重贯彻高效、便民原则
高效、便民是执法程序的重要基本原则之一, 要求执法人员在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 也不要给相对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新的消防法规很好地体现了这一原则, 主要表现在部分执法程序及执法方式上的变更。
一是消防设计审核与验收采取备案抽查制度, 改变了以往全面检查导致消防执法人员不足的局面。并且规定省级消防机构应当在互联网上设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 结合辖区内建设工程数量和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情况, 统一确定消防设计与竣工验收备案预设程序和抽查比例。这就大大减少了执法人员的工作量, 同时也简化了相对人办理手续, 提高了工作效率。二是在火灾事故调查中增加了简易程序, 简化了情节轻微的火灾事故的调查过程。三是在新的“一法三令”中, 尤其注意执法程序各个环节的时间限制, 这对执法人员的工作效率起到了规范督促的作用。
2.5 既赋权又限权
在以往的消防执法中, 由于消防部门没有强制权利, 经常出现一些执法尴尬。如当消防部门责令停产停业后相对人拒不执行, 消防部门需要申请法院来强制执行, 程序繁琐, 给执法带来很多不便。《消防法》解决了这一问题, 赋予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临时查封和强制执行的权利。《消防法》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 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需赔偿、违法要追究, 是依法行政和建立法治政府、责任政府的必然要求。为了加强消防执法监督, 新消防法专门增加了“监督检查”一章, 着力规范和约束政府及政府各部门, 特别是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权力的行使, 强化了对其依法履行职责的监督, 这对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依法监督管理也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
2.6 强调部门间的信息沟通
消防工作涉及的面较广, 单单靠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是不够的, 要想真正落实好, 需要各个行政部门之间良好的配合和沟通。新的消防法规对此做了相应的规定。
《消防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消防法》规定了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明确了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 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规定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对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3 严格落实消防执法程序的几点措施
新的消防法规在执法程序上有了很大进步, 但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 执法人员难免会受到以往执法思想的影响。要做到严格落实新的执法程序, 还需要采取有力的保障措施来促进公安消防部门执法水平的提高, 保证执法程序法制建设健康发展。
3.1 领导提高重视程度
根据《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加强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工作方案》的要求,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领导要充分认识建立健全消防执法制度、机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要把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作为执法为民和“三基”工程建设的关键环节来抓, 实行行政主官负责制。党委班子要定期听取法制工作和执法情况汇报, 了解和掌握实际情况, 及时解决法制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支持法制部门大胆行使职权开展工作。
3.2 加强法制教育
要想全面落实好消防程序法制建设, 提高消防执法水平, 最终还是要落实到提高每一个执法人员的个人法律素质上。因此, 必须实行一套完善的消防法制培训机制, 从根本上提高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的认识和把握。
消防机构法制部门作为消防法制建设的排头兵, 担负着规范执法行为的指导和复议、应诉的重要工作, 其成员的素质将直接影响到执法质量的好坏。其次, 消防机构的领导必须知法懂法, 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和执法能力, 发挥学法懂法、严格执法的表率作用。再有, 与群众直接接触的一线执法办案人员也是法制培训工作的重要培训对象。
3.3 强化执法内部监督
内部的执法监督是保障消防机构各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确保执法质量的重要机制, 必须进一步加强。新的“一法三令”中均用一章的篇幅来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做了明确的规定, 为了在实际工作中有效落实, 各级领导、业务部门和监督职能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监督责任。领导要结合实际情况, 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活动;业务部门要结合自身的执法工作, 加强自我约束和自我纠错工作;有关监督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 密切配合, 形成监督合力。
3.4加大法制宣传
消防部门在保证消防安全的同时, 应加强消防执法法制宣传, 让全民了解消防法规, 使公众做到知法懂法, 能在消防部门的执法过程中对其进行更加全面的监督。
法制宣传工作可以有多种形式。在消防部门的网络办公网页上, 可以增加法制宣传内容;在消防机关增设法制宣传栏;在定期的消防安全宣传的同时, 可以增设适当的法制内容。总之, 消防部门应当通过多种途径让公众了解消防法规, 接受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全民监督, 真正将消防执法的法制建设工作做实、做好。
4结语
新的“一法三令”在消防执法程序上做了很大的改进, 消防执法人员要认真学习消防法规, 做到知法、懂法、依法, 进一步完善消防执法程序的法制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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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管理学 行政法制 篇三
普遍和长期存在的城管制度运行中的诸多矛盾问题,早已严重影响着政府机关形象,需要各方面力量共同推动妥善解决。为此,各地都在积极探索创新,希望走出一条新路。南京市近年来推出了大城管体制改革,亟需总结提升。一年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南京市人民政府专门委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研究新形势下完善城市综合管理改革及其立法课题。课题组由韩大元教授和胡锦光教授担任学术顾问,莫于川教授具体主持,人大、北大等高校的教授和博士生组成课题组承担。在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广泛调研形成课题研究报告和立法建议稿提交委托单位后,被采纳转化为地方性法规草案,经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共六章八十六条的《南京市治理条例》,是国内首部关于城市治理的地方性综合立法。它突出“以人为本”理念,强调维护市民权益特别是参与管理权利,注重完善政府机关和其他组织的治理责任制度,精细建构部门和基层协同配合执法机制,在立法精神上强调了民主行政、依法行政和高效行政的现代行政法治观念,条文设计彰显了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柔性管理为核心的城市治理理念,打造了多层次的市民和社会组织有序参与城市治理机制,有助于走出当下城管执法的特殊困局,形成政民合作、共同治理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法制,符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现代民主法制发展的方向。
南京市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主动性、积极性,在全国率先创新理念、探索突破,制定出作为城市治理基本依据、具有“龙头法”意义的《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通过地方立法构建起人性化、多手段、高效率的城市治理模式,为这方面的顶层设计和各地实践提供参考思路和样本,具有重要的制度创新意义。(中国人民大学 韩大元 胡锦光 莫于川)
本刊特邀约了曾参与《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研究起草过程的教师和博士生撰写的一组文章,将两期连载,多角度介绍从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的基本理论和制度探索,希望通过观念更新和制度创新,探索出一条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的革新路径,最终能够走出困扰人们的城管困局,为广大读者特别是关注城管矛盾问题和政府法治发展的朋友提供参考。
中共中央提出,从2013年下半年开始,用一年左右时间,在全党深入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这是新形势下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大举措。南京市正在实践的依法推进城市治理,特别是公众参与城市治理,正是在新形势下更高层次、更有前瞻性、更有效推动落实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实现公众管理社会事务的宪法权利的积极探索,具有重大的法治发展意义。
一、公众参与城市治理的宏观背景
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谁来管?仅仅是城管部门的家务事,还是需要更多的部门协同管理?市民是否有权利且有责任参与其中?这些问题,需要扩展视野、认真思考、明确方向。南京市正在进行的体制、机制和方法创新,有助于政民共同治理,建设法治南京,符合当下的政治和法制发展的基本要求,具有政治正确性。
2012年11月8日,党的十八大报告在分析如何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时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要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2012年12月4日,首都各界在人民大会堂隆重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习近平总书记作了重要讲话,对此再次提出明确要求。
那么,如何善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开展工作、推动改革与发展,实现“良法善治”?这里提四点结论性意见供参考:(1)改革开放的历史经验证明,只有改革开放才能发展中国、发展社会主义;(2)建立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后,应当理性选择行政法制建设道路;(3)我国行政法制正深入转型发展,面临诸多挑战和机遇,需要积极去应对;(4)要积极推动行政革新,深入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下面结合行政监管执法的常见问题和事例入手,简略探讨推动行政革新、建设法治政府、实现城市治理法治化的基本脉络、方向和路径。
二、公众参与城市治理的基本理念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就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作出授权规定以来,城市管理工作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综合执法制度普遍推行,逐渐形成了现行的城市管理体制。但从城管实务来看,城管执法机关与执法对象之间长期处于紧张关系,小广告、路边摊、违建行为、随意排污、拉链马路、噪声扰民等诸多问题和矛盾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各方面对此都不大满意,已成为制约城市健康发展的瓶颈。尽管城管执法机关投入的人财物力越来越多,但城管难题也日益增多、棘手难办、常受差评,市民很少能真切地感受到自己是城市的主人。
究其原因,改革开放30多年来,市民的权利意识日渐觉醒,利益诉求日渐增长,依法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积极性日渐提高,但一些行政公务人员对此没有足够认识,无暇倾听市民的民生呼唤,不够尊重市民的合法权益,将市民置于城市管理的对立面,导致城市管理的矛盾问题重重,政民关系紧张。从我国现实情况看,各地的城市管理正从秩序型、高权型、粗放型管理转变为服务型、民主型、精细型管理,但由于国家层面的城管综合立法尚未出台,综合执法面临诸多制度局限,远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因此,惟有更新观念、形成共识、创新机制、改变方法,通过城管体制、机制和方法创新,引入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公众参与、共同治理的理念,才能形成符合城市发展方向和市民生活需求的城市治理模式,把城市建成广大市民快乐健康生活的和谐家园和命运共同体,这具有重大的法治发展意义。
城市是人群、机构、资源和财富的积聚之处,也是问题、矛盾、风险和危机的积聚之处,城市管理水平关乎民生、发展、宜居,集中体现城市政府的行政能力。在日常语境中,“城市管理”有不同的含义。狭义的“城市管理”,常被表述为“城管执法”,是针对城市生活中影响市容市貌的“脏、乱、差”问题,对占道经营、污染环境、妨碍邻里等问题行使街头执法权的行为,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而广义的“城市管理”,被称为“城市治理”,是对城市管理最宽泛的认知,强调多主体共治的作用,认为城市管理主体不仅是政府,社会团体、公私企业、自治组织、市民也应发挥积极作用。例如联合国人类居住中心2000年5月在《关于健全的城市管理规范:建设“包容性城市”的宣言草案》中提出:“城市管理是个人和公私机构用以规划和管理城市公共事务的总和,这是一个调和各种相互冲突或彼此不同的利益以及可以采取合作行动的总和。”
三、公众参与城市治理的境外做法
放眼世界,20世纪80年代出现新公共管理运动的世界潮流之后,引起了治理模式变革,有关城市政府的治道变革与制度创新成为核心内容之一。城市的重要性和脆弱性日益凸显,维护和保障城市运行秩序成为基础的行政职能;同时,在许多法治国家和地区,随着城市治理理念兴起,市民的基本权利包括民主权利受到关注,表现为城市管理主体多元化,多元主体间的协助、互动及管理方式柔性、多样化,通过行政改革实现从传统管理型政府转变为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走上官民互信、政民合作、共同治理的路径,可谓改革创新成果显著、经济社会发展快速、广大市民切实受益。境外一些国家、地区、领域的做法和经验值得我们研究借鉴。
德国:政府部门对于城郊群体露营房车的治理难题(违法的模糊性)、城市垃圾处理难题,没有采取一禁了之、一罚了之的方式,而是采取官民协商、限期自律的方式取得积极治理效果。如,1994年《循环经济暨废弃物法》第25条规定的自行回收废弃物可代替行政许可和处罚。
澳大利亚:实行食品安全的合作监管,统摄了食品行业、研究机构、普通民众,在解决沙门氏菌感染问题的过程中,政民合作产生了良好的治理效果。
日本:地方自治体通过公私合作(即PPP,如“横滨公害防治协定”)来推进城市环境法治的基本政策目标,成为世界公认的范例。
新加坡:作为公共品的城市消防工作以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志愿者组织和服务为主、政民合作承担社会责任的公共治理模式,也成为范例。
我国台湾地区:根据台湾“电信法”第16条的规定,采用了行政合同、先柔后刚的协商型管制模式,在高技术时代推行企业自律为主的政民合作规制,已经取得积极成效。
公众参与治理的其他行业、领域还包括:劳动安全与职业保障、金融监管、交通监管、给付行政(社会保障)等方面。简言之,许多选择走向法治的国家和地区都不同程度地选择了多主体、多机制、多方式、多依据的城市治理模式。
四、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的六个创新亮点
在长期实行综合执法制度的基础上,近年来南京市积极推动城管体制、机制和方法探索创新,实行地方行政区域的“大部制”改革,形成“规划、建设、管理”合理分工和互系互动,涵括市政建设、交通管理、安全生产、市容环境、生态环境、公共卫生、市容管理等多个领域,其做法对于优化管理组织和运行机制,提高行政效率和管理水平,化解或缓解城管领域长期存在的行政职能交叉、重叠、缺口等疑难问题,具有特殊功用。
同时,人们在实践中也感到,大城管体制的实施效果与设计目标之间还存在一些落差,市民参与热情有待提升,有必要在总结和借鉴经验的基础上,找到解决城管难题的更有效的民主法治路径。特别是在社会转型发展的新形势下,须以“人”为中心来考量城市综合治理举措安排,由传统的“城管执法”转型为新型的“共同治理”,将既往的城管体制纳入更加民主化、规范化和法治化的新路径。在此背景下,通过立法机关、政府机关、专家学者和广大市民的共同努力,终于推出了具有开拓意义的地方性法规《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治理条例》)。它是推动观念更新和制度创新的顶层设计,确立了一系列新的法律原则和工作方针,这在其第四条表现得最为丰富:“城市治理应当遵循依法行政、服务优先、公众参与、共同治理、柔性管理、最小损害的原则,尊重社会公德,执行国家政策和专业标准,维护公共利益。”概括起来,《治理条例》具有六个方面的创新亮点。
(一)确立民主理念
《治理条例》第一章第一条开宗明义规定了本条例的三个立法目的,第一个目的就是“为了推动公众参与城市治理”。作此规定具有远见卓识和重大意义。我国《宪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可见,《治理条例》把推动公众参与城市治理确定为首要的立法目的,保证市民有权依法管理公共事务、共同治理城市,符合宪法和法律精神,体现了从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的民主行政理念。
(二)健全参与制度
行政民主的推行需要平台和抓手。《治理条例》不仅建立了承担组织、指导、监督考核、协调关系、依据授权决策等多项重要职能的城市治理委员会,还在第二章规定了十多种适用于基层、社区、市民和社会组织的参与治理方式,第四章规定了承担宣传教育、信息收集、劝阻违法行为等事务性工作的行政执法协管员制度,这为市民依法、高效、便利地参与城市治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城市治理委员会作为市民依法参与城市治理且受委托作出一定决定职能的高层级组织机构,由专家、市民代表、社会组织代表等构成的公众委员所占比例不低于50%,比较起来,与之性质相似但无任何决策职能的美国行政会议,公众委员所占比例仅约40%。可见,就立法原意而言,《治理条例》赋予城市治理委员会等市民参与治理机制的民主程度是很高的。
(三)规范重点事项
既往的城管执法实务中,一直存在诸多妨碍市民生活、引起市民反感的老大难问题。因此,《治理条例》第三章进行了系统的梳理,专章就建(构)筑物管理、建筑垃圾管理、物业管理、市政设施管理、道路交通管理、停车设施管理、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应急管理等城市管理主要事项,特别是一些最棘手、最顽固、最热点的社会问题,例如小广告、路边摊、渣土车、违建行为、随意排污、拉链马路、噪声扰民、破坏市政设施等作了集中规定,为解决这些突出社会问题提供便利高效的法律调整依据,也便于相关部门和基层组织依法协同配合管理,有利于提高行政管理和执法的工作效率。
(四)注重柔性管理
在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新理念指引下,柔性管理方式在行政监管执法实务中得到日益广泛的运用并取得积极的行政成效,逐渐成为行政监管执法机关和行政公务人员积极运用的管理方式。例如,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就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治理条例》第七十二条也规定了:“……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和危害后果,采取与达到行政目的相适应的行政执法方式,优先采用教育、劝诫、疏导等手段……”这样的立法精神,有利于形成和谐的政民关系,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五)强调程序约束
程序法治是保证公平公正的法律利器,所谓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改革、开展工作、解决难题,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和行政公务人员要按照法律规范的程序要求办事,《治理条例》对此作了比较系统的制度安排。例如,第六十六条规定:“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向社会公布统一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对收到的举报、投诉应当登记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当事人;案情特别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处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对于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在二个工作日内移送责任部门处理。”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城市管理相关部门提出商请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协助。因法定事由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请求部门并说明理由。”这里的“应当登记”、“五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经批准可以延长处理期限”、“说明情况”、“二个工作日内移送”、“书面形式告知”、“说明理由”等等,都是行政程序规范,类似的行政程序规范在《治理条例》里还有很多,它们具有保证行政管理行为的规范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功用。
(六)完善责任机制
法治政府也是责任政府,建立健全责任机制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应有之义。《治理条例》第五章对此作了系统规定,例如“报告城市治理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评议考核”、“督办督察”、“责任追究”、“重大行政案件备案制度”、“责令改正”、“限期履行职责”、“直接撤销”、“检察建议”、“司法建议”、“舆论监督”、“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主动公开管理制度”、“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和意见”、“检举和控告”、“核实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追究刑责”、“公开道歉”等20多项监督救济制度,形成比较健全的责任机制,这是实现城市治理目标的法律保障。
五、治理委员如何创新推动城市治理
上述创新亮点,体现了国务院法制办和南京市的领导决策者和《治理条例》制定者的法治追求,符合行政法治发展方向和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有助于推动由传统城管走向共同治理的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的转变进程,这具体表现为五个转变:
一是由小城管的理念和制度转变为大城管的理念和制度;
二是由一个部门的职能、职责转变为多个部门、再到一级政府的职能、职责;
三是由单纯管理转变为共同治理,即由一人挑担转变为共同承担;
四是由单纯维持秩序转变为提供行政服务,即由管制型政府转变为服务型政府;
五是由仅仅倚靠行政处罚等刚性手段转变为更多地适用柔性手段,形成刚柔相济的执法模式。
如果有关监管执法机关和其他参与主体通过积极实施《治理条例》,能够推动上述转变,努力实现立法目标,就能为走出城管执法的现实困局指明方向并提供经验。
就各级城市治理委员会的功能发挥而言,除了通过制定委员会章程和其他硬法、软法规范来完善运行制度,还要注重提升城市治理委员会委员(公务委员、公众委员)的素质和能力,以更充分地发挥其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对于公务委员来说,应强化依法行政、民主行政、阳光行政、效能行政、服务行政的法治观,在职能范围内积极履行职责、依法行使职权、推动城市治理;对于公众委员来说,应当通过制度安排和创造性的实践探索,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市民沟通,不断增进市民的认同和支持,动员更多市民参与城市治理工作。
为此,需要继续抓紧《治理条例》的配套立法建制,包括各级城市治理委员会的构成和运行办法,理顺部门职能、职责关系,帮助市民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城市治理,调动其积极性、保护其参与热情,在治理实践中提高市民素养。只有将广大市民和社会组织看作政府机关的合作伙伴,看作城市共同体管理事务的利益相关者,畅通其利益表达途径,尊重其意见和建议,创造条件、创新机制,确保广大市民能够便利地参与到城市治理过程中,打破城市管理中公权力的垄断性,改变其公共服务单一提供者的角色,使得广大市民多多受益,法定的管理权利切实得到实现。这样的认识和经验,有助于深化城管执法体制改革,成为积极推行社会管理创新的范例。
4.论述行政法制化论文 篇四
摘要:行政决策是政府行政管理的开始及核心,行政决策法制化是依法治国在政府行政决策领域的具体应用和体现。我国的行政决策能否法制化,这直接关系到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的发展能否适应经济全球化这一国际大环境。本文则是着重从四个方面对行政决策的法制化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一是对行政决策法制化进行理论分析,界定了什么是行政决策及行政决策法制化的科学内涵,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行政决策的基本原则;二是分析了我国行政决策法制北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等;三是分析了西方主要发达国家行政决策系统的四大基本构成要素,并阐明.了西方行政决策制度有哪些借鉴价值;四是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和西方行政决策的一些较为科学的做法,提出了我国行政决策法制化的实现途径。
关键词:行政决策;决策程序;决策主体;决策失误;决策责任
行政决策是政府行政管理的开始及核心,行政决策法制化是依法治国在政府行政决策领域的具体应用和体现。推进行政决策的法制化,提高政府的行政决策水平,保证政府部门有效履行其行政管理职能,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行政决策法制化的基本理论
行政决策是行政管理的核心,是政府行政机关为实现其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而进行的决策。
(一)行政决策的内涵及特征
行政决策,又称政府决策或公共决策,是决策领域的一个子系统。对于行政决策内涵的界定,学术界有很多不同的阐述:
一是认为,“行政决策是行政官员处理行政事务时,为了达到一定目标,根据一定的条件,作出多种方案可供选择,经过比较,从中选择一种最佳方案去付诸实施,并在执行中进行反馈,使决策符合实际。”①
二是认为,“行政决策是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为解决行政管辖范围内的问题决定的对策。它不仅限于行政管理的内容,还包括社会和经济方面的内容。”
三是认为,“行政决策是行政机关采取行动之前的意志反映,是行政机关为达到某一目的选择的一种办法。”③此外,行政决策理论的创始人赫伯特·西蒙还认为决策是公共行政学和公共行政管理的核心,管理即是决策,行政的过程就是决策的过程。
综上所述,行政决策的内涵概括如下:行政决策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其行政管理职能的过程中,根据掌握的行政信息,依法确定行政目标,制定多个备选方案,并作出选择以及付诸实施的动态过程。行政决策由于其所在决策领域的特殊性,它除了具备决策的一般特性外,同时还具有其自身特征。总的来讲,行政决策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决策主体的特殊性。行政决策的决策主体是管理国家及社会公共事务的各个层次的行政机关及其行政领导。
第二,决策内容的权威性。行政决策的内容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具有权威性。
第三,决策过程的规范性。行政决策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因而具有规范性。
(二)行政决策的基本原则
行政决策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决策的整个过程,所有行政决策的组织、活动过程以及行政决策的执行、监督、反馈等均必须遵循的原则。行政决策主要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第一,效率与公平的原则
行政决策是政府行政行为的一种,毫无疑问,效率是行政决策的重要原则之一。公平则是指与社会发展的理想相符合,足以保证人们的合理需要和利益的.一种状态。
第二,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原则
现代国家是法制国家,行政决策的合法化是法制国家的一个重要的原则。行政决策的合法性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泛指制定和执行行政决策的全过程的每一个行政决策环节都必须符合法律规范。
第三,科学化、民主化与公开化原则
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指行政决策应符合人类认识和改造世界的一般规律,符合行政决策的客观现实。行政决策的民主化,是指行政决策程序应当要有人民群众的参与,行政决策方案应当要体现人民群众的公意。“决策民主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⑤行政决策的公开化,是指行政决策程序的任一环节都应该向社会公开。
二.我国行政决策法制化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随着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体系还需逐步完善。但是我国目前的行政法制监督体制还只是初步形成,加上新旧体制的更替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因而行政法制监督体系还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具体表现为人民法制观念薄弱、国家民主程度不够、决策辅助机构有形无实、行政决策责任难以追究、行政决策监督不力等,其中行政法制监督机制出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
第一,监督软弱,流于形式。我国的行政监督工作,由于存在党与政府、党与行政机关等的职权范围不分,权力过分集中在党身上,这样一来就使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和制约也就显得软弱无力。
第二,监督体制不健全。我国的监督体制很不健全,缺乏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三,社会监督缺乏有效介入。在我国许多社会监督机构在监督中反映的问题,难以被重视,社会监督与行政监督没有很好的结合,而是被割裂开来。
三、西方行政决策法制化的比较及借鉴
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现行的行政决策体制虽然存在较大的差异,但都早已实现从非程序决策到程序决策、非法制化决策到法制化决策以及个体决策向组织决策的过渡。
(一)西方行政决策系统的构成要素
当代西方国家的行政决策系统,主要由以下要素构成:
一是行政决策的中枢系统。行政决策的中枢机构,也就是行政决策中心,主要由行政决策组织中的领导人员组成。
二是行政决策的咨询系统。当代西方主要发达国家普遍重视行政决策咨询机构的建设。
三是行政决策的监督系统。行政决策的监督系统属于行政决策的监 控组织。
四是行政决策的执行系统。西方行政决策的执行机构可以是政府组成部门,可以是法律规定的机构,也可以是非政府组织等。
(二)西方行政决策制度的借鉴价值
西方行政决策制度因各国国情不同而不同,不过有些共性因素是我们可参考借鉴的。我们应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决策体系,有些问题应认真思考:
一是行政决策的决策范围应集中于核心职能的范围。随着政府干预范围的扩大,行政决策的范围也日渐延伸到社会的各个方面。
二是行政决策方案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行政决策方案的合法化过程也就是行政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和法制化得以实现的过程。
三是决策必须与执行分开。为了提高行政决策的品质与行政决策的执行效率,当代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决策与执行出现依法分开的趋势。
四是行政决策的过程必须法制化。西方主要发达国家都很重视行政决策程序的规范化、法制化问题,强调对行政决策程序进行法制化管理。
五是应建立行政决策的责任机制。行政决策体制的科学化、民主化与法制化,对行政决策主体部门和公民来说是互为赢利的格局。
四、行政决策法制化的实现途径
行政决策法制化的前提是行政立法的存在。良好完备的行政法律体系是有效规范行政决策权力行使的根本保障。实现行政决策的法制化,这是行政决策机制建设的基本要求。
(一)决策观念的现代化
决策观念是不是现代化,直接关系到行政决策的方方面面。这里所讲的决策观念的现代化,是指整个社会普遍具有民主和法制意识以及服务于人民的意识。有人曾说,“从某种程度上说,法治的最大危险不在于宪法或法律的不完备,而在于公民法制观念的稀缺。”06因此,要实现我国行政决策的法制化,就要解决的是行政决策观念的问题,要树立对法律的信仰,树立行政决策主体的服务意识,加强行政决策主体的责任意识。
(二)决策制度的民主化
行政决策民主化,是指行政决策的主体部门在行政决策的过程中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让人民群众能够通过各种有效的途径,充分表达对行政决策的意见,最终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目前,我国在行政决策领域引入听证制度还处在起步阶段,其发展和完善还需要一个过程。
(三)决策过程的程序化
任何行政决策都有一定的行政决策过程。行政决策程序的首要功能是规范、制约、监控和促进行政决策权的合理、合法地行使。
(四)决策责任的法定化
健全和实施行政决策责任制,这是一项迫在眉睫的艰巨任务,需要以创新的精神来创设新制度,开辟新路径。目前应从以下方面抓起:
一是要制定《行政决策程序法》,以法律的形式规范行政决策程序。
二是要建立行政决策违宪、违法审查制度。违法必究,这是行政决策法制化的根本保证。
三是要建立行政决策主体问责制度。行政决策主体包括决策信息的提供者、方案拟定者、咨询者、决断者、执行者等,他们在整个决策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因而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决策失误的救济化
行政决策失误的救济,是指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决策行为加以纠正,或对因政府行政决策行为而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而予以弥补的制度。行政决策失误救济的作用,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补救作用。对于行政决策失误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害,法律救济具有其他救济手段所无法替代的作用。
二是监督作用。行政法律救济制度通过受理相对人请求,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予以审查的制度。
三是教育作用。行政法律救济制度旨在把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的争议纳入法律规范的轨道,以法律法规作为判断标准。在我国,可以从以下方面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律救济制度:
一是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听证制度。行政复议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复议申请进行复议时,允许行政相对人和有关人员列席旁听并可提出申辩的制度。
二是确立行政决策行为的司法审查。我国的行政救济法律制度本身就是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司法则又是行政救济法律制度中最为有力的监督机制。
三是建立创新抽象行政行为决策体制的司法审查制度。我们应尽快完善和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抽象行政行为予以监督和控制,以建立创新抽象行政行为决策体制的司法审查制度。
五、总结
行政决策的法制化是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依法治国方略的重点和难点所在。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我国的行政体制改革也愈益显得尤为迫切,尤其是行政决策体制的改革逐渐提到日程上来。行政决策是政府行政管理的核心,政府就是在行政决策的制定和实施的循环往复中一次次完成行政管理过程的。因此,行政决策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已成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基础和前提。决策选择的正确与否,决定了我国的改革能否收到预期效果,决定着政府改革的成败,同时对整个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文明建设也具有巨大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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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王健刚等,《简明行政管理学辞典》,上海交大出版社,198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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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美]H.A.西蒙,《行政行为》,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8年5月版.
[5] 陈振明,《公共管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版.
5.法制办行政调解工作总结 篇五
一、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情况及案件分析
(一)案件统计情况
截止今年11月中旬,全县行政复议机关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26件,受理24件,不予受理2件;申请人为公民的21件,法人的3件;申请复议事件中,行政处罚6件,行政确认3件,行政不作为13件,驳回申请、不属受案范围的2件。从案件审理情况看,维持1件,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2件,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为2件,被申请人改变行政行为后申请人撤回申请的15件,未审结2件。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县政府为诉讼被告的1件,县法院依法维持了行政机关处罚决定和县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所有审结的复议案件没有一件被人民法院撤销或变更。
(二)案件分析
行政处罚类、行政不作为类复议案件仍是绝对多数,办理此类案件,是行政复议的工作重点。从案件审理结果看,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案件数量较多,这与复议机构在办案中加强了协调工作有关,一些本应撤销或变更的案件,经过协调,申请人的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后撤回申请。
二、《达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截止20xx年11月中旬,20xx年开江县人民法院共受理9件行政案件。其中以县政府为被告的2件,以县政府和县公安局为共同被告的1件,以林业局为被告的1件,以县社保局为被告的1件,以县运管所为被告的2件,以县民政局为被告的1件,以县住建局为被告的1件。在具体应诉过程中,县政府和涉及的相关部门均严格依照《行政诉讼法》和《达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的相关规定,委托了相应的人员出庭应诉。
三、《达州市行政机关办理司法建议和行政复议建议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认真组织学习该项规定,帮助督促行政执法部门积极应诉和对法院司法建议的回复。20xx年开江县人民法院共受理9件行政案件,县法院没有向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复议工作中,我办通过制发行政复议意见的形式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提出了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截止20xx年11月中旬共受理26件行政复议案件,以行政复议意见书形式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改进工作意见的有4件。行政执法机关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后,认真按照意见书的要求将改进工作的情况及时回复我办。
四、重大复议决定备案情况
《达州市人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工作的通知》明确了行政复议决定的备案范围,我办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认真按照该《通知》要求,审查每一个行政复议决定是否报送备案。截止今年11月,我县办结的行政复议案件中,没有属于备案范围的重大复议决定。
五、《达州市行政复议案件评查办法》和《达州市行政复议案件评查内容和标准》的学习和具体实施情况行政复议办案人员专门对《达州市行政复议案件评查办法》和《达州市行政复议案件评查内容和标准》两个文件进行了学习,提高办案人员的办案水平。对已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其卷宗材料切实按照文件规定整理归档,没有违反《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情况。
六、行政调解工作开展情况
(一)行政调解制度建设。根据县乡政府和各级部门人事调整的实际,及时调整了行政调解工作协调指导小组,完善了行政调解工作部门联席会议等制度,健全了全县行政调解网络,进一步规范了行政调解工作流程,确保了行政调解工作合法、规范、有序。
(二)畅通调解渠道,依法开展调解。近年来,坚持三大调解既相对独立、各司其职,又相互衔接、整体联动的原则,畅通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流程。
(三)行政调解案件统计情况。截止今年11月,在我办的指导下,全县各级各类行政机关矛盾纠纷352件,调解结案287件,其中行政纠纷110件,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242件,调解结案287件,调解率达89%。我办牵头调处有重大影响和涉及全局的矛盾纠纷52件,其中行政纠纷32件,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20件,调解结案43件,调解成功率88%。
七、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宣传工作。乡镇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复议案件特别少,说明还需要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宣传工作,增强行政机关对行政复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引导行政管理相对人更多地选择行政复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二)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水平。一方面结合实际,加强行政复议配套制度建设,促进全县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另一方面,加强对行政复议办案人员的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其办案水平和准确运用法律的能力,更好的适应行政复议工作的要求。
(三)窗体顶端
(三)认真学习《行政诉讼法》,提高政府及部门行政复议应诉人员的业务能力。为提高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能力,各部门及执法人员要自觉主动地学习、研究《行政诉讼法》相关法律法规。通过不断学习,认真研究、探讨,提高行政复议应诉人员的业务水平。
6.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制工作总结 篇六
200*年以来,**县工商局法制工作紧紧围绕市、县局整体工作目标的要求,以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为主线,强化法制工作制度建设和案件质量建设,全力抓好依法行政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扭住案件执行这个纽带,推动法制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认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在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上,我们法制部门一是制定了贯彻落实《纲要》的方案,成立了相应的领导机构;二是组织了培训。首先是组织党组成员和副科级领导干部对《纲要》进行系统学习,提高领导干部实施依法行政的政治敏锐性;其次是开办基层工商所正、副所长培训班,用以会代训的方式,对正、副所长进行系统培训,树立基层工商人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三是建立和健全各项配套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和监督机制,进一步狠抓制度建设。2005*年由法制部门制定了《**工商局工商所绩效考核暂行办法》,在全县工商所实行了工作绩效考核评比制度,将各项工作进行了细化和量化,责任到所。各工商所实行所长责任制并结合自身工作任务制定考核细则,对工作目标实行日清理、月考核,强化了工商所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四是完善有关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不断加强对各种行政行为的监督。在四月份中旬,我们结合市局制定的《**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在全局上下推行了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并按照该办法的具体规定,严格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发现问题立即处理。200*年6月上旬,某工商所擅自改变处罚告知事项,被发现后我们当即予以纠正,并对该所和相关人员提出了严厉批评。范文搜网-http://
二、积极创新法制监管方式,进一步深化工商所执法职能到位工作。
为进一步搞好法制监督工作,今年我们法制部门在县局配备微机的基础上,实行了执法办案工作的微机管理,提高了办事效率。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不断地创新监管方式,对立案、暂扣、结案、核审、执行、复议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各个环节不出问题,实行监管职能到位,同时,法制部门工作人员变被动送审为主动审核,经常做到外出调查、了解有关案件的真实情况,对当事人申辩、陈述的问题进行及时的查证落实,并做好有关当事人的回访工作,即不放过任何违法行为,也不庇护违反法定程序的办案行为,全年回访当事人169人,撤消违法案件13件,稳定了民心,化解了执法积怨,理顺了监管工作环境。在主动审核工作中,掌握基层工商所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办案情况和依法行政行为,及时查纠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近一年来,我们法制部门外出审核案件26件,纠正执法错误行为12次,乱扣行为7次,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工商形象,确保工商所执法职能到位工作的顺利推进。
三、严把案件的五个关口,着力打造法制工商。
200*年1—10月份,全局共办理案件920件,其中立案件724件,即时处罚案件196件,案值1036万元,罚没金额142万元。在案件的把关中,我们法制部门严把案件的五个关口:
一是严把立案关。对基层工商所、经检队、机关相关股室拟报立案的案件,认真审查其有无管辖权,是否存在重复立案、重复处罚现象,是否做到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违法事实清楚,是否构成必须立案查处等。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准予立案,编制并登记立案号,上报主管局长审批。1—10月份立案724件,较上年下降21.5。
二是严把核审关。对各单位办结的案件,在处罚主体、执法主体、适用法条、定性标准、证据事实、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把关,对每个案件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材料查证情况进行详细记载并填写《案件核审情况登记表》,然后编制登记行政处罚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号码,1—10月份共核审案件713件,占立案数的98.4,建立机读资料一份,书式核审资料36本720页。
三是严把行政处罚决定审批关。对履行了告知或听证程序的案件,在送达方式是否合法有效,当事人是否提出了陈述、申辩,是否申请或举行了听证,是否经陈述、申辩后改变了原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处罚决定书制作是否合乎规范,文理是否清楚,行政救济措施是否告知正确等方面进行“二次”审批把关。1---10月份共审批处罚决定书652件,建立机读资料1份,审批数占立案数的90。
7.行政管理学 行政法制 篇七
关键词:档案,行政管理,法制化,统计
档案行政管理法制化在档案界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对此问题的研究也不多。在知网文献数据库中,以主题为检索项,以“档案行政管理”并且“法制化”为联合检索词进行检索,对2014年5月10日前的文献进行检索,检索到相关文献33篇。以下是对这33篇文献的统计分析结果。
一、来源数据库分布
从文献的来源数据库分布看,有关“档案行政管理法制化”的33篇文献,来自于4个文献数据库。来源比较广泛,覆盖面较大。具体情况是: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28篇,占84.85%;特色期刊2篇,占6.06%;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1篇,占3.03%;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2篇,占6.06%。
二、学科分布
从文献的学科分布看,有关“档案行政管理法制化”的33篇文献,来自于4个学科。学科没有重叠与交叉。具体情况是:档案及博物馆9篇,占27.27%;行政法及地方法制9篇,占27.27%;图书情报与数字图书馆1篇,占3.03%;其他14篇,占42.42%。
三、发表年度分布 26
从文献的发表年度分布看,有关“档案行政管理法制化”的33篇文献,始于1991年,至2013年已有23年。平均每年发表文献1.43篇。最高年份是5篇,最低是1篇。中位数为2.5篇,高于平均数。众数为1篇(8个年份)。1991年到2003年是第一阶段,2007年到2013年为第二阶段。
四、研究层次分布
从文献的研究层次分布看,有关“档案行政管理法制化”的33篇文献,基本上来自于社科领域,共14篇,占42.42%。自科1篇,占3.03%;大众文化1篇,占3.03%;其他17篇,占51.51%。研究明显属于社会科学类研究的范畴。在具体研究的层面上,研究略为偏重于理论性研究,而实践性的研究占比也非常大。
五、作者分布
从文献的作者分布看,有关“档案行政管理法制化”的33篇文献,来自于35位作者,每位作者平均发表文献数只有0.94篇。发表两篇以上作者2人(李富英、杨爱东),占5.71%;发表文献2篇,占6.06%。这些作者是高产作者,也是这一研究领域的核心作者。合著文献5篇,占15.15%。其中3人合著的1篇 , 占3.03% ;2人合著的4篇 ,占12.12%。合作率不高。
六、机构分布
从文献的机构分布看,有关“档案行政管理法制化”的33篇文献,署名单位的22篇,来自个22机构。平均每个机构发表文献1.5篇,没有发表文献2篇以上的机构。在全部机构中,档案行政管理机关10个,占%;发表文献10篇,占45.45%。大学5个,占22.73%;发表文献5篇,占22.73%。其他党政立法机构5个,占22.73%;发表文献5篇,占22.73%。企业2个,占9.09%;发表文献2篇,占9.09%。
七、文献期刊来源分布
从文献的期刊来源分布看,有关“档案行政管理法制化”的33篇文献,署名期刊及出版机构的30篇,来自于20种媒体。平均每种媒体发表文献1.5篇。发表2篇以上的6种,占30%;发表文献16篇,占53.53%。这种媒体是名副其实的核心载体。
八、关键词分布
从文献的关键词分布看,有关“档案行政管理法制化”的33篇文献,共使用关键词166个,使用291次,平均每个关键词使用1.75次。使用2次以上的44个,占24.1%;使用196次,占67.35%。
九、文献分析与小结
综上所述,“档案行政管理法制化”研究具有以下特征:
1、研究规模较小,以期刊论文为主,档案学期刊是主要载体
从文献的总体 规模上看 ,33篇文献对 于档案行 政管理这样一个话题,在依法行政的背景下,是一个比较小的规模,这表明档案界对此问题的关注度还不是非常高,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文献大多集中在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占接近全部文献的9成(28篇,84.85%)。再加上属于期刊的特色期刊(2篇,占6.06%)所发表的文献,发表在期刊上的论文 超过了全部文献的9成。全部文献中,有76.67%(23篇)发表在档案学期刊上,有33.33%(6篇)发表在档案学核心期刊上,档案学期刊,特别是非档案学核心期刊对这一研究敏感性与关注度要高于非核心档案学期刊和其他期刊。虽然平均每种期刊平均发表文献只有1.5篇,但发表文献超过2篇的有6种,只占30%,但发表文献16篇,超过了全部文献的半数(53.53%),已经成为研究这一问题的核心期刊。除了期刊以外,会议论文和硕士学位论文也有相关文献发表,但数量非常少。研究还没有成为专门研究的对象与课题,还没有引起档案学专业理论学者,特别是高校博硕士导师的关注,没有成为档案行政管理及档案法学的研究对象。
2、研究主要集中在档案和行政法及地方法制学科,属于社科类研究的范畴,且偏重于理论性研究
从文献的学科分布看,有关“档案行政管理法制化”的33篇文献中有18篇来自于档 案的行政法及 地方法制 学科,占到了全部文献的半数以上(54.55%)。学科集中度比较高,与其他研究内容在学科所属上多存在重叠或交叉不同,有关“档案行政管理法制化”研究没有学科重叠与交叉现象。但却出现了14篇文献(42.42%)没有划入任何学科所属的情况。这或许表明这一问题存在着一些特殊性,不易明确划分学科。如果按照社科与自科来划分,有14篇属于社科(42.42%),自科和大众文化各有1篇(6.06%),研究明显偏重于社会科学范畴。在具体研究的层面上,理论性的基础研究9篇,占27.27%;实践性研究6篇,占18.18%,偏重于理论性研究。这种判断的准确性受占51.51%的文献(17篇)没有学科所属的影响,具有一定的片面性,使用这一结论时应当注意并加以说明。
3、研究受档案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影响,研究呈明显的阶段性特征,活跃期及高峰与核心事件正相关
从文献的年度分布看,有关“档案行政管理法制化”的文献始于1991年,而这一年正好是《档案法实施办法》颁布后的第二年。整个文献的分布以2006年《档案法》第二次修改启动为界,分为前后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有高峰出现在1997年,这一年是《档案法》第一次修改后 重新颁布实 施(1996年) 的第二年。第二阶段从2007年到2013年,2007年正好是《档案法》第二次修改(2006年)开始的第二年,在这之前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建设法治政府的奋斗目标。2010年10月10日,为在新形势下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第二阶段的高峰(2012年)正好出现在《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颁布之后的一年之后(2012年)。研究呈明显的阶段性特征,其活跃期及高峰受档案法律法规及国家大政方针颁布实施的影响。
4、研究以档案行政管理人员与行政机构为主,个人合作强于机构合作,尚没有核心研究机构和核心研究者
从文献的 作者情况 看 , 平均0.94篇发表文 献数和5.71%的低多篇率,表明这一研究领域还没有核心作者。15.15%的低合作率则表明研究多为单枪匹马的个人模式。每个机构平均发表1.5篇文献,使机构与作者情况相比略显突出,但没有发表文献2篇以上的机构和没有机构合作发表文献,则显见出这一研究同样没有核心研究机构。在全部机构中,无论是机构数,还是发表文献数,档案行政管理机关都位居第一,占比最高,大学与其他党政立法机构居第二位,企业机构最后。如果考虑党政立法机构与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管理性质的情况,行政管理机构对此问题的关注度占68.18%,占绝对多数。档案行政法制化研究及实践的主体与主导均为行政管理机构,且以档案行政管理机构为主。
5、研究内容主要集中在依法行政 、依法治档 、执法 、法制化、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处罚等方面
从文献的关键词分布看,166个关键词,291次使用频率,每个关键词1.75次平均使用频次,表明研究的内容广泛而多样。44个(24.1%)高频关键词占67.35%(196次)的使用率,则表明研究的内容有比较强的专指性。在高频关键词中,与依法行政、依法治档、执法、法制化、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处罚等方面相关的关键词的使用频率更高,更集中。这与实践中档案工作者,特别是档案行政管理工作者,在档案行政法制建设中最为关心的问题是相吻合的。研究关注并力图解决档案法制建设中面临的实际问题。
十、结语
8.行政管理学 行政法制 篇八
关键词:档案;权力清单;权力清单制度;普法;法制宣传教育
普法与法制宣传教育,在档案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建设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各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和档案保管机构,均应重视这一工作。并通过加强普法与法制宣传教育,来推动档案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建设与完善。
1 普法与法制宣传教育是建立档案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制定与实施档案行政权力清单的必要条件
按照职权法定原则,权力清单的制定必须于法有据,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现有行政职权进行全面梳理、清理、调整。对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职权,应予取消。这样,在档案行政权力清单制定过程中,具体从事设定档案行政权力清单工作的人员,就有一个知法、懂法、用法的问题。
档案行政权力清单制定完成后,不仅需要对外公布,同时还须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和具有行政管理权的档案事业机构中的全体人员知晓,并遵照执行。这样,所有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和具有行政管理权的档案事业机构中的全体人员,也有一个知法、懂法、用法的问题。
很难想象,一群不知法、不懂法的人,会知道哪些法律授予了我们权力;会清楚授予了我们什么权力;会明白这些档案行政权力的行使条件、范围、对象、程序;能梳理出合法、合规的档案行政权力清单;会正确行使这些档案行政权力。从这个意义上讲,普法与法制宣传教育是建立档案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制定与实施档案行政权力清单的必要条件。从另一个方面看,建立档案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和制定档案行政权力清单的过程,也是一次难得且重要的普法与法制宣传教育良机。
2 档案行政权力清单的制定过程对普法及法制宣传教育的影响
2.1 档案行政权力清单制定的过程,是一次专业性的普法与法制宣传教育。档案行政权力清单的制定过程,首先是对档案行政权力的梳理。这些权力主要来自以《档案法》为核心的档案专业法律法规、地方档案法规、部门档案规章和各级政府制定颁布的档案规范性文件。从这个角度看,档案行政权力清单的制定过程,自然就是一次档案专业的普法与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事实上,宣传和普及《档案法》及其相关的档案专业法律法规,一直是档案界普法和法制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一五”普法,正值《档案法》颁布实施,国家档案局召开了全国学习、宣传、贯彻《档案法》会议,交流学习和宣传《档案法》的情况。各地纷纷将《档案法》列入普法教育的内容之一。
“二五”普法期间,《档案法》仍然是各地普法教育的主要内容。例如:“1991年4月2日,云南省委发出了批转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在这个规划中,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作为其中的一个主要内容。”[1]
“三五”普法期间,结合《档案法》修订后重新颁布实施,各地档案部门根据国家档案局的规划,制定了本地区“三五”档案法制宣传教育规划,还有将《档案法》列入本行政区域“三五”普法规划。例如,甘肃“省档案局与省委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司法厅联合发文,将《档案法》列入我省‘三五普法宣传教育的内容”。[2]
“四五”普法期间,国家档案局在《全国档案系统“四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中要求使用《档案法实施办法释解》和《档案行政执法手册》作为专业法教材。深入开展档案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制实践活动,全面推进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
“五五”普法期间,国家档案局在《全国档案系统“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中要求,深入学习宣传《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档案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广大档案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意识。
“六五”普法期间,国家档案局在《全国档案系统“六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中要求,学习宣传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学习宣传与国家档案事业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习贯彻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深入开展档案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
由此,可以看出,档案普法与档案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由单一的《档案法》,向《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档案法》法律体系,再向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不断拓展。但《档案法》及其与国家档案事业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始终是档案普法及档案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
按说,经过近30年的《档案法》宣传教育,档案工作者应当对《档案法》及其相关法律体系有相当充分的了解和认识。但实际情况并不乐观,就不久前的一项调查显示,虽然“多数参加调查者能正确选择出全国法制宣传日。对自己基本法律知识评价较高与一般的占比相同,总比接近90%”,但“近六成受访者错将‘国际档案日当作‘《档案法》宣传日,回答正确者大约只有四成。清楚《档案法》是行政法的人数最多,但占比不到四成”。[3]
因此,档案行政权力清单的制定过程,应当与“普法”规划相结合,再进行一次档案专业的普法与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毕竟大部分档案行政权力是由《档案法》及其与国家档案事业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所赋予的。
2.2 档案行政权力清单制定的过程,是一次综合性、系统性的普法与法制宣传教育。虽然,《档案法》及其与国家档案事业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赋予了档案行政权力中的绝大部分,但作为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和档案行政管理人员,同样要在宪法和行政法的框架下依法行政,受宪法和行政法以及整个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规制。从这个角度看,档案行政权力清单制定的过程,不仅是一次档案专业的普法与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还是一次综合性、系统性的普法与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而现有档案行政权力清单中的“共性权力”就来自档案专业法律法规之外的行政法律法规的授权。
在多年的普法与档案法制宣传教育中,我们将重点放在《档案法》及其法律体系上是必要的,但从整体的普法与法制宣传教育的目标来看,显然是不完整、不全面的。早在1985年《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一五”普法规划)中,就将普法基本内容规定为:我国的宪法、刑法等“十法一条例”的法律常识的学习和普及。
1991年,全国“二五”普法规划的主要内容是“以宪法为核心”“以专业法为重点”的学习教育。其中专业法如: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文物保护法、食品卫生法等,各部门、各系统要根据业务工作需要,有重点地学习同工作、生产相关的法律知识。
1996年,全国“三五”普法规划的主要内容是“以宣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为重点内容。重点了解和掌握宪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等以及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行政执法人员要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自身法律素质,秉公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001年,全国“四五”普法规划的主要内容:宣传与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相关的法律知识,宣传与维护社会稳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社会发展迫切要求普及的各项法律法规。并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努力实现领导方式和管理方式的转变。
2006年,全国“五五”普法规划的主要内容:宣传宪法,宣传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宣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相关法律法规。
2011年,全国“六五”普法规划的主要内容: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国家基本法律。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深入学习宣传促进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深入学习宣传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法规。深入学习宣传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
由此,可以看出,全国普法与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由具体的某一法律、某些法律,向部门法、专业法,再向法律部门、法律体系不断拓展。这一点,在全国档案系统“四五”“五五”“六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中,也可以清楚地看到。
普法及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越来越综合、越来越系统、越来越宏观。仅仅了解或熟悉一两部或者少数几部法律,只了解或熟悉与本行业、本专业、本领域相关的行业法和部门法,已经不能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不能适应依法行政与法制社会建设的需要。因此,档案行政权力清单制定的过程,是一次难得的综合性、系统性的普法与法制宣传教育。
3 建立档案行政权力清单制度过程中开展普法与法制宣传教育的思路
3.1 全员参与。在建立档案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工作中,有一种错误认识,认为制定档案行政权力清单,只是涉及一两位档案行政管理机关领导者,或者是具体承担这项工作部门的事,与己无关。事实上,由于档案行政权力清单涉及档案行政管理和档案实物管理的方方面面,进而涉及各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具有档案行政管理权限的事业单位及其全体工作人员。而从近期的一个档案工作者“普法”及档案法制教育情况调查结果来看,虽然“无论是对基本法律知识‘几乎都不了解的人;或搞不清,或搞错《档案法》属于哪一类法的人;无论是搞不清全国法制宣传日是哪一天的人,还是记不得《档案法》宣传日日期的人;无论是表示没有接受过普法教育的人,还是‘觉得法律没用的人;都说明法制和档案法制宣传存在死角和盲区。从这些人的占比数来看,有大有小,似乎不是一个大问题。但如果将这一比例用在全国十几万档案工作者身上,其绝对值就是一个不小的数字”。[4]
这些人一旦在具有档案行政权力的岗位上,运用档案行政权力,就可能产生错误,给档案事业造成损失。因此,在建立档案行政权力清单制度过程中开展普法与法制宣传教育必须坚持全员参与的原则,让所有档案工作者都参与到建立档案行政权力清单制度中。在建立档案行政权力清单制度过程中“继续进行普法教育,加大普法教育的力度与持续性,直到消除法制死角与盲区,进而提高全体档案工作者的法制意识与法制能力”。[5]
3.2 系统学习。系统学习,就是在建立档案行政权力清单制度过程中开展的普法与法制宣传教育中,全面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国家基本法律,包括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方面的法律。
学习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法律法规,包括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财税、金融、投资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农村金融制度、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制度和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资源节约和管理、环境和生态保护、防灾减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推进科技进步、加快教育事业发展、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区域协调发展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学习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法规,包括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就业促进、劳动合同、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土地征收征用与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国有企业改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抗灾救灾、公共卫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维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权益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学习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包括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相关法律法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信访、投诉、调解等相关法律法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文艺、网络电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法律。
学习反腐倡廉的法律法规,包括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审计法和廉政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
系统学习有关法律是因为档案工作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档案行政管理也同样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而这些涉及社会方方面面的法律中的有关档案方面的规定,既是档案行政权力的范围,也是档案行政权力的边界,还是档案行政管理的职责所在。同时,更是档案行政管理依法行政、合法行政、善于行政的必备法律素养。档案行政管理要真正做好依法行政,完全落实档案行政权力清单职责,按章办事,系统学习与熟知这些有关法律是必不可少的。
3.3 突出重点。面对庞大的法律体系,要求所有档案人员都进行全面深入的学习与熟知是很困难的。这就要求在建立档案行政权力清单制度过程中开展的普法与法制宣传教育中,突出重点,有所侧重。重点应当是:其一,作为公民必须遵循的宪法及其相关法律;其二,作为档案工作者必须遵循的与档案工作相关的《档案法》及其相关法律;其三,作为档案行政管理人员必须遵循并执行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与依法行政相关的行政法。还应当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层级、不同的档案工作岗位的特点,开展与之相关的普法与法制宣传教育,以增强普法及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
3.4 注重实效。注重实效,就是要围绕提高全体档案工作者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档案工作的法治化管理水平,推动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工作环境形成的档案普法和档案法制宣传教育目标,坚持档案法制宣传教育与档案法治实践相结合。对于建立档案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档案法治实践来说,就是用档案普法和档案法制宣传教育引导档案行政权力清单的制定与实施,加强档案普法和档案法制宣传教育,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档与档案事业的依法治理。
参考文献:
[1]刘卫邦.云南把《档案法》纳入普法规划[J].档案工作,1991(8):28.
[2]兰台普法十三秋——甘肃省档案法制工作综述之一[J].档案,2000(4):3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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