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标准审查讲义

2024-09-28

资质标准审查讲义(9篇)

1.资质标准审查讲义 篇一

合同的审查

开场白: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市场经济社会,合同无处不在,每个企业,每个人都要不可避免地利用合同与他人打交道。合同在民事活动中的运用非常广泛,更显示其重要性。在民事活动中,特别是商业经营活动中,合同审查的重要性尤现突出。要使合同合法、完备、可行,就必须从合同的原则,合同的法律关系,合同的效力及合同当事人的责任等多方面,全方位地进行审查。这是律师工作必须要求,也是律师的职责之所在。以下从合同审查的基本原则、具体要点等方面一一阐述之。

一、合同审查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有效性原则。审查合同的合法有效性应当特别注意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以及一些特别法的相应规定。合同有效性问题,事实上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合同主体是否适格,二是合同目的是否正当,三是合同内容、合同形式及程序是否合法。只要不违背我国法律法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合同的有效性就能得到保障。

(二)公平性原则。所谓合同的公平性是指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要相对平衡。不存在只有权利而没有义务的合同,一方享受了权利,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过分强调一方的权利、忽略合同相对方的利益的合同草稿,要么得不到签署,要么变成“显示公平”。

(三)可操作性原则。实践中,大量的合同缺乏可操作性。具体表现在:对合同各方权利的规定过于抽象;对合同各方的义务规定不明确、不具体;虽对各方的权利义务做了详细规定但却没有具体操作程序条款或对此规定不清;虽规定了损失赔偿但却没有计算依据,整个交易程序不清晰,合同用语不确切等等。实现合同可操作性是合同得以有效利用、完成交易和实现利益均衡的具体保证,尤其如建设工程、合作开发房地产此类履行周期长、影响因素多、风险大的合同,切实地贯彻可操作性原则,尤显重要。

二、合同审查应高度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应注意合同的目的性

律师在着手起草或审查合同之前,应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最好是面谈的形式或直接参与谈判,摸清当事人拟签合同的真正目的,包括动机。实践中,明明是加工承揽合同,有的当事人当作买卖合同处理;明明是一般合作建房合同,有的当事人当作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处理,结果导致合同名不副实。有的当事人企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例如,明明是企业相互借贷合同,确要搞成一份合作经营合同。只有明确合同目的,律师才能搞清合同各方的真实意思;只有明确合同目的,律师才能确定合同的性质及合同的准确名称;只有明确合同的目的,律师才能“规划”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只有明确合同的目的,律师才能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二、应注意合同的有效性

保证合同的有效性,乃律师义不容辞的责任。律师要特别注意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和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断合同有效还是无效,除了上述规定外,还要注意一些特别法的相应规定。只要不违背我国法律法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合同的有效性就得到了保障。律师在起草和审查某一合同时,应特别注意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当中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关于合同有效性问题,事实上包括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合同主体是否适格,二是合同目的是否正当,三是合同内容、合同形式及程序是否合法。合同个别条款无效并不导致整个合同无效,整个合同无效并不导致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当合同个别条款无效时,律师只需修改该个别条款;当整个合同无效时,律师就要放弃当事人提供的合同草稿,重新起草一份新的合同。

三、应注意合同的平衡性

所谓合同的平衡性是指合同一方权利与义务要相对平衡,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要相对平衡。没有只有权利而没有义务的合同,一方享受了权利,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权利与义务必须“匹配”,不应出现有权利主体而没有义务主体、或有义务主体而没有权利主体的情形,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内容应与另一方当事人的义务相对应。过分强调一方的权利、忽略合同相对方的利益的合同草稿,要么得不到签署,要么变成“显示公平”!虽然律师是受合同一方委托,律师当然要注意委托方的利益,但若不考虑合同相对方的利益或者不注意合同的平衡性,绝对不是一个好律师!有的律师在起草合同时,还往往为合同相对方设立了诸多陷阱而沾沾自喜。殊不知,你的“聪明才智”迟早会被“发现”。要么你辛辛苦苦起草的合同草稿被改得面目全非或被“束之高阁”,要么你起草的合同虽然得到了签署,但在履行过程中由于这些陷阱会逐步暴露而遭到合同相对方的种种刁难。最终,导致当事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吃亏的,还是你的当事人,甚至是你本人。“机关算尽反误了卿卿性命”,教训不可不吸!

四、应注意合同的可操作性

实践中,大量合同缺乏可操作性,具体表现在:对合同各方权利的规定过于抽象原则,对合同各方的义务规定不明确不具体,或虽对各方的义务作了详细规定但没有违约责任条款或对此规定不清,合同虽规定了损失赔偿但没有计算依据,整个交易程序不清晰,合同用语不确切等等。“实现合同可操作性是合同得以有效利用、完成交易和实现利益均衡的具体保证”,尤其像建设工程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等诸如此类的履行周期长、影响因素多、风险大的合同,更需要对于可操作性做出更高的要求。关于合同可操作性问题,西方发达国家律师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可能很多人没接触过,在美国甚至我国港澳台地区,一份“简单”的个人房屋租赁合同,可能长达十几页,各方权利义务规定得清清楚楚,违约责任非常详尽,对可能产生歧义的名词还用一章作出“定义”,虽然读起来有点拗口,但执行过程中不容易产生歧义、误解和扯皮。从某种意义讲,合同就是立约方对合同所涉事项的事先“规划”和“设计”,这种规划和设计既包括对立约各方“角色”的规划和设计,也包括对交易程序的“规划”和“设计”,还包括立约各方如果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不能达成共识一旦“诉诸法律”的“规划”和“设计”。工程建设,如果规划不当,设计不周,后果可以想象,同样,合同缺乏可操作性,后果也就不言而喻了。套用现代俗语解释,合同就是立约各方制定的游戏规则,没有详细的规则,何谈游戏? 当事人往往碍于情面,不愿意提及违约责任,或对此轻描淡写,律师在起草和修改合同中,不能被当事人牵着鼻子走,应对当事人晓以利害,不但要规定违约责任,还得尽量详尽,使各方违约责任与其义务相一致并落到实处。合同用词不能使用形容词如“巨大的”、“重要的”、“优良的”、“好的”、“大的”、“合理的”等等,避免使用模棱两可的词语如“大约”、“相当”,亦不要泛指如“一切”、“全部”(若必须用该字眼,就应写下“包括但不限于┅”),简称必须有解释,容易产生误解和歧义的词语要定义,用词要统一,标点符号亦不可轻视。俗话说:一字值钱金,合同文书表现尤为典型。合同用语不确切,不但使合同缺乏操作性,而且还会导致纠纷的产生,这方面案例可以说举不胜举!

五、应注意合同结构的合理性

合同结构是指合同各个组成部分的排列、组合和搭配形式。合同通常由三部分组成,即首部、内容、结尾。首部一般包括标题、合同编号、双方当事人名称、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开户行、账号等;内容一般包括签订合同的依据和目的(常见的鉴于条款)、标的物、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方式、地点和期限、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及终止、不可抗力、争议的解决方式、法律适用、保密、权利放弃、权利转让、继承者和受让人、修订、可分割性、全部协议(常见的取代条款)、未尽事宜、通知、合同正副本份数及保存、附件等;合同结尾一般包括签约单位盖章及签约单位授权代表签字、签约时间、签约地点等。实践中,严格按上述顺序排列的合同并不多见,对一般条款或通用条款如不可抗力、争议的解决方式、法律适用、保密、通知,大部分合同均未叙述。合同内容繁多,并无固定模式,如何编排,取决于律师个人习惯、经验和对合同所涉事项的精湛理解乃至律师的心境和态度。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无疑是合同内容重中之重,笔者的经验是以各方权利和义务为中心编排合同其它内容,通常做法是:在对合同标的物、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方式、地点和期限等合同必备条款进行叙述后,采取专章的形式对各方权利与义务进行界定,然后就是各方的保证和承诺,紧接着就是违约责任条款及争议解决方式,其他条款统统放在合同后半段或以“一般规定”作单章叙述。这样做有三个好处,一是能抓住重点,二是叙述方便,三是能够保证合同整体框架的协调。追求合同结构合理性就是要让合同整体框架协调、各条款功能互补,从而避免和减少合同条款之间的矛盾和歧义。

六、应注意合同体例的适用性

合同体例通常是指合同简繁及合同各条内容排列形式。有的合同方方面面的内容都要涉及,有的合同力求简要;有的合同采取先有“章”,后有“条”,“条”下面是“款”,“款”下面是“项”,有的合同只有“条”、“款”、“项”,有的合同干脆就按“一、二、三 ┅┅ ”顺序排列。合同体例既要视委托人要求和委托人情况而定,又要与合同所涉事项、金额、履行方式、有效期、操作难易程度等因素相一致,即因人而异、因事而异,不能千篇一律。

由上可知,一份好的合同应该是:目的正当,内容、形式和程序有效,各方权利与义务关系均衡,具有可操作性,并且结构合理,体例适用,此乃律师追求的目标。

三、合同审查前的必要沟通及操作要点

四、合同审查的具体要点

2.资质标准审查讲义 篇二

(X市水务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认定审查行为,严格行政裁量权,保证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认定工作质量,提高行政审批效能,根据《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第十九条;《黑龙江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2011年12月9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第十四条。结合相关技术规范及审查工作实际,制定此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X市市本级从事和参与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认定审查工作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和行政许可相对人。

第三条 市水务局负责本级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认定的审查工作。

第四条 市一级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认定审查权限: 市水务局负责X市区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认定

第二章 审查环节

第五条

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认定审查环节:

窗口受理(初审)—转供水处经办人审查(技术审查、2更正的,应当场通知行政审批相对人补充更正。行政审批相对人当场不能进行全部补充更正的,向行政审批相对人出具《申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将需要补充更正的内容一次性书面告知行政审批相对人,并退回全部申请材料。

3.不予受理: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行政审批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属于其它部门受理的,告知受理部门和具体信息,并向行政审批相对人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一份交行政审批相对人,一份由审批办(窗口)存档。正式受理的,窗口将《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附申请材料转供水处审查(审核)。

第九条 审查(审核)完成时限:15个工作日。

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认定经初审予以受理的,窗口应及时将受理后的申请材料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申请行政许可材料清单》转供水处进行实质性审查。

供水处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进行审查,并结合不同企业特点确定审查重点。

审查(审核)方式为现场勘查、技术审查等。供水处应对审查方式和审查时间做出安排,对需听证的应依法组织听证,并将相关内容告知行政审批相对人。

现场勘查、技术审查由供水处组织,分别填写《勘验意见表》、《技术审查意见表》,现场勘查、技术审查人员在表

经过审定的,供水处填写《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及编制批准文件,并将批准文件转窗口送达行政审批相对人。

(二)审查不通过的

由审定领导在《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相关栏目签发意见,供水处制定《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连同申请材料转窗口送达行政审批相对人。

第十一条 送达和办结 完成时限:1个工作日。

窗口负责批准文件的送达和办结工作。

行权决定作出后,经过公示,窗口负责在规定的时限内内送达行政审批相对人并填写《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和《行政许可办结报告》。

送达方式以行政审批相对人到窗口领取为主。送达同时窗口将审批事项抄告市水政监察局。

行政审批相对人领取困难的,经行政审批相对人同意,可以采用以下方式送达:

1.由行政审批相对人委托的代理人凭行政审批相对人签与的委托书及行政审批相对人有效身份证明代为领取;

2.邮寄送达;

3.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采取公告送达。

第十二条 窗口应在送达批准文件的同时将办结情况抄送水政监查局。

第十三条 供水处应在审批办结后30日内完成审批档案整理归档工作。

第五章 注意事项及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 第十四条 审查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工作。

第十五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工作的,区分两种情况处理:

1.因审批机关方面原因。由市水务局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延长十日。供水处填写《延期办理行政许可通知书》说明延长的理由并经审批办窗口向送达行政审批相对人。

2.因行政审批相对人方面原因。因行政审批相对人整改等自身情况导致审查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由行政审批相对人出具延误说明,审批机关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审批。

第十六条 审批环节中无正当理由出现超时办结、错件、误件和漏件等问题,由该环节具体承办的部门、相关工作人员或部门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行政审批相对人、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其他单位或组织对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认定审查有异议并提出复审要求的,供水处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复审,如确实需要复审的,按照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认定审查程序(可简化不必要的环节)组织复审并提出复审意见。

第十八条 审查人员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在局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对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情

11.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向审批相对人索要钱、物、礼品,私自占用审批和服务对象财物的;

12.其他影响审查的行为。

第十九条 行政审批相对人提供审查的材料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的,所造成的后果由行政审批相对人负责。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X市水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 年 月 日起执行。

附:

3.资质标准审查讲义 篇三

文件

贵州省财政厅

黔公通[2009]107号

关于规范全省安防工程政府采购招标项目企业资质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机关、事业单位、团体,各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平安贵州”城市创建活动的深入,我省政府采购项目中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承揽及产品选购的需求在不断扩大,但由于部分安防工程企业及产品供应商没有严格依照《贵州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依法备案,加之备案制度本身无法显示工程企业的综合能力,因此造成我省安防工程企业在中标承建安防工程中非标建设、技术落后、施工不规范、工程质量差,甚至不能充分发挥安防系统作用的严重后果,给采购人造成了损失,给社会带来了极坏影响。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安全防范工程政府采购行为,确保安防工程建设的标准化、法制化、规范化,提高系统建设质量,推进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自律机制建设,规范从业行为,营造法制、公平、有序、诚信的安防市场环境,保护用户与安防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以及《贵州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和公安部科技局《关于批准扩大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试点工作的批复》(公科安[2007]15号)等法律法规与文件精神,现就安防工程项目政府招投标工作中关于安防企业进行投标使用资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防工程投标承建和安防产品销售应持有相关备案登记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贵州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和《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在贵州省内参加安防工程设计、施工、维修、运营、监理以及产品销售投标,应持有以下证明:

(一)安防工程设计、施工、维修、运营、监理投标

1.省外企业,外资企业及持有省级工商注册登记证明的企业参与投标的,应持贵州省公安厅“技防办”签发的备案登记证明。

2.在省内各市、州、地、县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参与投标的,应持有市、州、地公安机关“技防办”签发的备案登记证明。

3.参与三级风险等级以上的安防工程投标的企业应持有保密资质证书。

(二)安防产品供应商投标

1.参与列入国家强制认证范围的产品投标的供应商,应持有与之对应并由国家认证中心颁发的产品认证证书。

2.参与其他安防产品投标的供应商,应持有与之相对应产品的生产登记批准书和该产品的有效检测报告书。

3.参与各类安防产品供应投标的供应商,均应持有本省或市、州、地公安机关技防部门签发的销售备案证明书。

二、安防工程企业资质等级可相应承建的安防工程项目

鉴于目前各省普遍实行的安防工程企业备案登记制度,存在着对备案企业难以反映其综合资质能力的问题,因而使招标单位不能正确选择与项目规模、技术难度和资金能力相适应的工程企业。为解决此问题,公安部从2006年起委托中国安防协会和地方安防协会在统一标准体系下对安防工程企业进行资质等级评定。由此给招标方选择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的工程企业提供了依据。

按照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的原则,目前由公安部委托行业组织评定的安防工程企业资质,是对安防工程企业资源、技术和经济等综合实力客观、公正的评价,该资质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一)持有一级资质的安防工程企业,适宜于承建一级、二级、三级风险等级及系统复杂、投资巨大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项目。

(二)持有二级资质的安防工程企业,适宜于承建二级、三级风险等级及系统相对简单、投资相对较大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项目。

(三)持有三级资质的安防工程企业,适宜于承建三级风险等级及系统简单、投资较小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项目。

三、合理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防工程企业

(一)各采购单位,在安防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中,要注意把安防工程企业资质作为参与投标企业的基本条件,并根据项目风险等级、投资规模、质量要求和本通知确定的工程承建范围,合理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安防工程企业。

(二)各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受托进行安防工程招标项目的风险等级、投资规模、质量要求和本通知确定的工程承建范围,注意对投标安防工程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前期审查,合理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安防工程企业。

(三)招标文件或竞争性谈判文件中凡涉及安全防范工程设计、安装、维修、运营、监理的项目,应当明确对参与安防企业的资质等级的条件要求。

(四)安防工程企业参与安防工程项目投标报名时,要在出具相关备案表证明的同时还应当主动向招标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出示“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并严格按《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和《安全防范工程费用预算编制办法》(GA/ T70-2004)等相关标准制作投标书。

四、加强安防工程企业资质管理

(一)“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证书”仅限于持证人使用,不得借用或转让,凡借用或转让的资质证书在投标审查时应视为无效。

(二)“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证书”除发证当年外,每年审验一次,凡审验不合格或未经审验的资质证书在投标审查时视为无效。

(三)安防工程项目的建设方、或采购中心、或招投标中心,可上网查验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性。

(四)安防工程企业资质的评定机构,要严格按照标准与程序评定安防工程企业的资质,注意了解与掌握资质的使用情况,加强资质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的安防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贵州省公安厅

贵州省财政厅

4.勘察资质分类标准 篇四

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

一、总则

(一)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原则,结合工程勘察行业技术要求的特点,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行业管理体制以及工程勘察单位体制改革的实际需要制定本标准。

(二)工程勘察资质范围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和工程测量等专业,其中岩土工程是指1.岩土工程勘察,2.岩土工程设计,3.岩土工程测试、监测、检测,4.岩土工程咨询、监理,5.岩土工程治理。

(三)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是核定工程勘察单位工程勘察资质等级的依据。

(四)工程勘察资质分综合类、专业类和劳务类。综合类包括工程勘察所有专业;专业类是指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等专业中的某一项,其中岩土工程专业类可以是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测试监测检测、咨询监理中的一项或全部;劳务类是指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

(五)工程勘察综合类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类资质原则上设甲、乙两个级别,确有必要设置丙级勘察资质的地区经建设部批准后方可设置专业类丙级;工程勘察劳务类资质不分级别。

二、分级标准

(一)综合类

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3个主专业中有不少于2个具有10年及以上工程勘察资历,是行业的骨干单位,在国内外同行业中享有良好信誉。

(2)至少2个专业分别独立承担过本专业甲级工程(参见附表1)专业任务不少于5项,其工程质量合格、效益好。

(3)单位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800万元人民币。

2.技术力量

3个主专业中不少于2个专业各有能力同时承担2项甲级工程任务,每专业至少有5名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和级配合理的技术队伍。在国家实行注册岩土工程师执业制度以后,岩土工程专业至少有5名注册岩土工程师。

3.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

有足够数量、品种、性能良好的室内试验、原位测试及工程物探等测试监测检测设备或测量仪器设备,或有依法约定能提供满足专项勘察、测试监测检测等质量要求的协作单位。应用计算机出图率达100%。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

4.管理水平

有健全的生产经营、财务会计、设备物资、业务建设等管理办法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能有效地运行。

5.业务成果

(1)近10年内获得不少于3项国家级或省部级优秀工程勘察奖;

(2)主编过1项或参编过3项国家、行业、地方工程勘察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定额、手册等工作。

(二)、专业类

1.甲级

(1)资历和信誉

①具有5年以上的工程勘察资历,近5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甲级工程勘察业务(工 1

程勘察甲级项目划分见附表1);

②具有法人资格,单位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有相应的经济实力,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

(2)技术力量

有能力同时承担2项甲级工程专业任务。至少有5名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其中有2名可以是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的中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和级配合理的技术队伍。在国家实行注册岩土工程师执业制度以后,岩土工程专业至少有5名注册岩土工程师,单独从事岩土工程勘察的、岩土工程设计的、岩土工程咨询监理的至少有3名注册岩土工程师。

(3)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

有足够数量、品种、性能良好的从事专业勘察的机械设备、测试监测检测设备或测量仪器设备,或有依法约定能提供满足专业勘察和测试监测检测等质量要求的协作单位。应用计算机出图率达100%。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

(4)管理水平

有健全的生产经营、财务会计、设备物资、业务建设等管理办法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能有效地运行。

(5)业务成果

主专业(主要是指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单位近10年内获得不少于2项国家或省、部级优秀工程勘察奖;或参加过1项国家级、行业、地方工程勘察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定额、手册等编制工作(该项内容作为评价单位技术水平的参考,下同)。

2.乙级

(1)资历和信誉

①具有5年以上的工程勘察资历,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乙级工程勘察业务(工程勘察乙级项目划分见附表2);

②具有法人资格,单位社会信誉较好,有相应的经济实力,注册资本不少于80万元。

(2)技术力量

有能力同时承担2项乙级工程专业任务。至少有3名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其中有1名可以是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的中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和级配合理的技术队伍。在国家实行注册岩土工程师执业制度以后,从事岩土工程勘察的、岩土工程设计的至少有2名注册岩土工程师。

(3)技术装备和应用水平

有一定数量、品种、性能良好的从事专项勘察的机械设备、测试监测检测设备或测量仪器设备,或有依法约定能提供满足专业勘察和测试监测检测等质量要求的协作单位。应用计算机出图率达80%,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的工作场所。

(4)管理水平

有健全的生产经营、财务会计、设备物资、业务建设等管理办法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地运行。

(5)业务成果

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诸专业近10年内获得不少于1项国家级或省、部级、计划单列市工程勘察奖(含表扬奖)。

3.丙级

(1)资历和信誉

①具有5年以上的工程勘察资历,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丙级工程勘察业务(工程勘察丙级项目划分见附表3);

②具有法人资格,单位有社会信誉,有相应的经济实力,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2)技术力量和水平

有编制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名,从事本专业

工作不少于5年的中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不少于4名;有配套的技术人员,工程质量合格。

(3)技术装备和应用水平

有一定数量、品种、性能良好的与从事专业任务相应的机械设备和测试监测检测仪器设备或测量仪器设备。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应用计算机出图率达50%。

(4)管理水平

有健全的生产经营、财务会计、设备物资、业务建设等管理办法和完善的质量保障体系并有效地运行。

(三)劳务类

(1)资历和信誉

①具有3年以上从事与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相关的劳务工作资历;

②具有法人资格,有一定的社会信誉,有相应的经济实力,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岩土工程治理不少于100万元。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

(2)技术力量

有符合规定并签定聘用合同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等技术骨干。

(3)技术装备

有一定数量、品种、性能良好的与从事承担任务范围所需的相应仪器设备。

(4)管理水平

有相应的生产经营、财务会计、设备物资、业务建设等管理办法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地运行。

三、承担任务范围

(一)—一综合类工程勘察单位承担工程勘察业务范围和地区不受限制。

(二)—一专业类甲级工程勘察单位承担本专业工程勘察业务范围和地区不受限制。

(三)—一专业类乙级工程勘察单位可承担本专业工程勘察中、小型工程项目(工程勘察中、小型工程项目见附表),承担工程勘察业务的地区不受限制。

(四)—一专业类丙级工程勘察单位可承担本专业工程勘察小型工程项目(工程勘察小型工程项目见附表),承担工程勘察业务限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行政区范围内。

(五)—一劳务类工程勘察单位只能承担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工作,承担工程勘察劳务工作的地区不受限制。

四、附则

(一)海洋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另行制定

(二)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三)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附表1:工程勘察甲级工程项目划分表

附表2:工程勘察乙级工程项目划分表

5.安防资质等级评定标准 篇五

第八条 申领一级资信等级证书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总值超过200万元。

(二)获二级资信两年以上,近一年内承担过5项以上经检测、验收合格的一、二级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项目,且近两年安全防范工程总量在1600万元以上。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技术人员须经省安防协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技术人员设计、施工和维护能力强,并有较强的研发能力,能严守工程相关秘密。

(四)设计手段先进,企业内部注重信息化应用。施工机械设备先进、成套,工程勘察、调试和检测仪器设备齐全。

(五)工作场地使用面积500平方米以上,能满足单位机构设置和业务需要,工作场所布局合理、整洁有序。

(六)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管理制度健全,并能严格执行。承建的工程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保证措施,无违法违规行为,用户满意程度高,信誉良好。

第九条 申领二级资信等级证书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总值超过100万元。

(二)获三级资信两年以上,一年内承担过5项以上经检测、验收合格的二、三级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项目,且近两年安全防范工程总量在1000万元以上。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技术人员须经省安防协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技术人员设计、施工和维护能力较强,有一定的研发能力,能严守工程相关秘密。

(四)设计手段先进,企业内部注重信息化应用。施工机械设备先进成套,具备工程勘察、调试和检测设备。

(五)工作场地使用面积300平方米以上,能满足单位机构设置和业务的需要,工作场所布局合理、整洁有序。

(六)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管理制度健全,执行情况良好。承建的工程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保证措施,无违法违规行为,用户满意程度较高,信誉良好。

第十条 申领三级资信等级证书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总值超过50万元。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技术人员须经省安防协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技术人员具有一定的安全防范专业设计施工能力,并能严守工程有关机密。

(三)具有必要的设计工具,具有成套的施工机械设备和常用的工程勘察、系统调试和检测仪器。

(四)工作场地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具有单独的设计、施工准备等用房。工作场所整洁有序。

(五)建立必要的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售后服务及工程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章 资信等级的申领

第十一条 资信等级申请、评定程序:

(一)申请企业通过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网站()填写递交申请,书面申报材料送所在市协会或办事机构。

(二)资信等级每年集中评定两次,分别于当年第二、第四季度进行。各市评审组应分别于当年5月底和10月底前完成对申请企业的初评,并将通过初评的企业申报材料复印件及初评意见报评委会。

(三)评委会应分别于6月、11月完成评定工作,经公示,对符合条件的,由省安防协会向社会公布,并发给资信等级证书;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并说明理由。

(四)资信等级晋级评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晋级评定与每年第一次资信等级评定工作同步进行,评定程序与新申请资信等级证书评定程序基本相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业务:

(一)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有侵犯财产、危害国家安全、有组织犯罪等违法犯罪记录的;

(三)其它不宜从事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的人员。

第十三条 申请三级资信等级证书或资信等级晋级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信等级申请表》(网上填报)。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固定资产清单、单位财务《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营业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设计施工器材清单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从业人员登记表,从业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设计施工技术人员身份证件、学历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用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六)质量管理制度。

(七)企业简介(1000字内)。

申请材料原件经各市协会或省安防协会办事机构核对、受理后退回企业。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应如实填报申请表,按要求提供详细材料和有关证明。提供材料不完备的,退回补充。申请单位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评定资格。

第十五条 资信等级证书于每年11月审核换发,逾期未参加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六条 持证企业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视情降低资信等级或取消资信等级证书:

(一)不符合资信等级相应等级条件的。

(二)安全防范工程缺乏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或虽有制度,但未落实的。

(三)企业在经营中有严重违规行为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企业不良行为累积记分超标的。

(四)近两年内一级企业累计安全防范工程量不足800万,二级企业不足400万,三级企业不足100万的。

第十七条 资信等级评定实行企业不良行为累积记分制度。协会接受社会各界对资信等级企业不良行为的投诉和举报,经省安防协会调查核实后,予以记分。不良行为累积记分超标的,视情降低资信等级或取消资信等级证书。

6.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标准 篇六

第一条本标准是根据安防行业发展的形势和要求,以行业自律形式实施,由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以下称中安协)颁布的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价体系主要文件之一。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的资质评定。

第二条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分为三个级别:一级、二级、三级。三级为最低级别。

第三条 一级资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资金人民币不少于500万元,或等值外币。

(二)近两年内承担过5项(含)以上经检测、验收或评估合格的一级规模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项目,竣工安防工程合同总额在1600万元(含)以上,其中至少有一项不少于300万元的工程。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名,并通过中安协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工程造价人员不少于2名,须经过国家造价人员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法定代表人和专业技术人员须均无犯罪记录。

(四)承诺履行并签署《安防企业诚信公约》。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能满足企业机构设置及其业务需要,工作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六)建立保持适合安防工程特点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七)近两年承建的工程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保障措施。

(八)按国家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九)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四条 二级资质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资金人民币不少于200万元,或等值外币。

(二)近两年内承担过5项(含)以上经检测、验收或评估合格的一、二级规模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项目,竣工安防工程合同总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其中至少有一项不少于200万元的工程。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名,并通过中安协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工程造价人员不少于2名,须经过国家造价人员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法定代表人和专业技术人员须均无犯罪记录。

(四)承诺履行并签署《安防企业诚信公约》。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能满足企业机构设置及其业务需要,工作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六)建立保持适合安防工程特点的质量管理体系。

(七)近两年承建的工程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保障措施。

(八)按国家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九)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五条 三级资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资金人民币不少于50万元,或等值外币。

(二)近两年承担过至少1项合同额50万元(含)以上、或至少4项30万元(含)以上经检测、验收或评估合格的安全技术防范设计施工项目。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并通过中安协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工程造价人员不少于1名,须经过国家造价人员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法定代表人和专业技术人员须均无犯罪记录。

(四)承诺履行并签署《安防企业诚信公约》。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能满足企业机构设置及其业务需要,工作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六)建立保持适合安防工程特点的质量管理体系。

(七)近两年承建的工程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保障措施。

(八)按国家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7.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标准 篇七

一、总 则

(一)本标准包括21个行业的相应工程设计类型、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及规模划分等内容(见附件1: 工程设计行业划分表,附表2:各行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附件3:各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

(二)本标准分为四个序列:

1、工程设计综合资质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是指涵盖21个行业的设计资质。

2、工程设计行业资质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是指涵盖某个行业资质标准中的全部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

3、工程设计专业资质

工程设计专业资质是指某个行业资质标准中的某一个专业的设计资质。

4、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是指为适应和满足行业发展的需求,对已形成产业的专项技术独立进行设计以及设计、施工一体化而设立的资质。

(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业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根据行业需要,建筑、市政公用、水利、电力(限送变电)、农林和公路行业可设立工程设计丙级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专业资质设丁级。建筑行业根据需要设立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可根据行业需要设置等级。

(四)工程设计范围包括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含厂/矿区内的自备电站、道路、专用铁路、通信、各种管网管线和配套的建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以及与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相关的工艺、土木、建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安全、卫生、节能、防雷、抗震、照明工程等。

建筑工程设计范围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设计、室外工程设计、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小区规划设计及单体设计等,以及所包含的相关专业的设计内容(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各类管网管线设计、景观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及建筑装饰、道路、消防、智能、安保、通信、防雷、人防、供配电、照明、废水治理、空调设施、抗震加固等)。

(五)本标准主要对企业资历和信誉、技术条件、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进行考核。其中对技术条件中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内容为:

1、已经实施注册且需配备注册执业人员的专业,对其专业技术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及相应专业进行考核。

2、尚未实施注册、尚未建立注册执业资格制度的和已经实施注册但不需配备注册执业

资格人员(以下简称非注册人员)的专业,对其专业技术人员的所学专业、技术职称按附件2专业设置中规定的专业进行考核。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需考核相应业绩,并提供业绩证明。各行业主导专业见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六)申请二个以上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时,应同时满足附件 2中相应行业的专业设置或注册专业的配置,其相同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以其中的高值为准。

申请二个及以上设计类型的工程设计专业资质时,应同时满足附表 2中相应行业的相应设计类型的专业设置或注册专业的配置,其相同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以其中的高值为准。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的具体考核指标由建设部会同相关部门和行业制定。

(七)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可从事资质证书范围内的相应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咨询与管理服务。

(八)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满足相应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对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的人员要求后,可以准予与工程设计甲级行业资质(专业资质)相应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九)本标准所称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年龄限60周岁及以下。

二、标 准

(一)工程设计综合资质1-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不少于6000万元人民币。

(3)近3年年平均工程勘察设计营业收入不少于10000万元人民币,且近5年内2次工程勘察设计营业收入在全国勘察设计企业排名列前50名以内;或近5年内2次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在全国勘察设计企业排名列前50名以内。

(4)具有2个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且近10年内独立承担大型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每行业不少于3项,并已建成投产。

或同时具有某1个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和其他3个不同行业甲级工程设计的专业资质,且近10年内独立承担大型建设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4项。其中,工程设计行业甲级相应业绩不少于1项,工程设计专业甲级相应业绩各不少于1项,并已建成投产。1-2技术条件

(1)技术力量雄厚,专业配备合理。

企业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人员不少于500人,其中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00人,且注册专业不少于5个,5个专业的注册人员总数不低于40人。

企业从事工程项目管理且具备建造师或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4人。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5年以上设计经历,主持过

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3)拥有与工程设计有关的专利、专有技术、工艺包(软件包)不少于3项。(4)近10年获得过全国级优秀工程设计奖、全国优秀工程勘察奖、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奖项不少于5项,或省部级(行业)优秀工程设计一等奖(金奖)、省部级(行业)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奖项不少于5项。

(5)近10年主编2项或参编过5项以上国家、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定额。1-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完善的技术装备及固定工作场所,且主要固定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

(2)有完善的企业技术、质量、安全和档案管理,通过ISO9000族标准质量体系认证。(3)具有与承担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或工程项目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或管理体系。

(二)工程设计行业资质

1、甲级1-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完成过的工程设计项目应满足所申请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中对工程设计类型业绩考核的要求,且要求考核业绩的每个设计类型的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并已建成投产。1-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主持过所申请行业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中型以上项目不少于3项,其中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1-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结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管理体系健全。

2、乙级2-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2-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主持过所申请行业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中型以上项目不少于2项,或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2-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3、丙级3-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3-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3-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三)工程设计专业资质

1、甲级1-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完成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并已建成投产。1-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

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以上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其中,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1-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程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结构、标准体系、质量、档案体系健全。

2、乙级2-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2-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或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或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2-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3、丙级3-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3-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3-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4、丁级(限建筑工程设计)4-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5万元人民币。4-2 技术条件

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5人。其中,二级以上注册建筑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建筑工程类专业学历、2年以上设计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3年以上设计经历,参与过至少2项工程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4-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2)有较完善的技术、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四)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符合相应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的规定。⒉ 技术条件

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符合相应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的规定。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企业管理的组织结构、标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效。

三、承担业务范围

承担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工程设计业务,承担与资质证书许可范围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咨询与管理服务业务。承担设计业务的地区不受限制。

(一)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承担各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但在承接工程项目设计时,须满足本标准中与该工程项目对应的设计类型对专业及人员配置的要求。

承担其取得的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工程施工总承包(施工专

业承包)业务。

(二)工程设计行业资质

1、甲级

承担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2、乙级

承担本行业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

3、丙级

承担本行业小型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业务。

(三)工程设计专业资质

1、甲级

承担本专业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2、乙级

承担本专业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

3、丙级

承担本专业小型建设项目的设计业务。

4、丁级(限建筑工程设计)4-1一般公共建筑工程

(1)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及以下。(2)建筑高度12米及以下。4-2一般住宅工程

(1)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及以下。(2)建筑层数4层及以下的砖混结构。4-3厂房和仓库

(1)跨度不超过12米,单梁式吊车吨位不超过5吨的单层厂房和仓库。(2)跨度不超过7.5米,楼盖无动荷载的二层厂房和仓库。4-4构筑物

(1)套用标准通用图高度不超过20米的烟囱。(2)容量小于50立方米的水塔。(3)容量小于300立方米的水池。(4)直径小于6米的料仓。

(四)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承担规定的专项工程的设计业务,具体规定见有关专项资质标准。

四、附则

(一)本标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指下列人员:(1)注册人员。

注册人员是指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考试或考核认定,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证书的人员。注册人员专业包括:注册建筑师;

注册工程师:结构(房屋结构、塔架、桥梁)、土木(岩土、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道路、铁路、民航)、公用设备(暖通空调、动力、给水排水)、电气(发输变电、供配电)、机械、化工、电子工程(电子信息、广播电影电视)、航天航空、农业、冶金、采矿/矿物、核工业、石油/天然气、造船、军工、海洋、环保、材料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2)非注册人员。

非注册人员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工程设计实践10年以上。

(二)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三)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附件1:工程设计行业划分表

附表2:各行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附表3:各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

附件4: 各行业配备注册人员的专业在未启动注册时专业设置对照表附件5: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标准附件6: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附件 1:

工程设计行业划分表

序号 行 业 备 注(一)煤炭

(二)化工石化医药 含石化、化工、医药

(三)石油天然气

(四)电力 含火电、水电、核电、新能源

(五)冶金 含冶金、有色、黄金

(六)军工 含航天、航空、兵器、船舶

(七)机械

(八)商物粮 含商业、物资、粮食

(九)核工业

(十)电子通信广电 含电子、通信、广播电影电视

(十一)轻纺 含轻工、纺织

(十二)建材

(十三)铁道

(十四)公路

(十五)水运(十六)民航(十七)市政(十八)海洋(十九)水利

8.三级安防资质申请及标准(精选) 篇八

三级资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资金 50万元以上。

(二)近两年至少承担过 1项合同额50万元以上或至少4项30万元以上的项目,工程按合同要求通过验收。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5名,且通过中安协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工程造价人员不少于1名,须经过国家造价员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法定代表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均无犯罪记录。企业员工能严守工程相关秘密。

(四)企业承诺履行并签署《安防企业诚信公约》。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地,能满足企业机构设置及其业务需要,工作面积不少于 100平方米。

(六)建立保持适合安防工程特点的质量管理体系。

(七)近二年承建的工程无重大质量责任事故,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保障措施。

9.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篇九

(1995年7月9日国家测绘局国测体字(1995)14号制订《甲、乙级测绘资格证书分级标准》;2000年8月29日国家测绘局国测管字[2000]10号修订为《测绘资格证书分级标准》;2004年2月16日国家测绘局国测法字

[2004]5号修订为《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目 录

一、序言

二、通用标准

三、大地测量专业标准

四、测绘航空摄影专业标准

五、摄影测量与遥感专业标准

六、工程测量专业标准

七、地籍测绘专业标准

八、房产测绘专业标准

九、行政区域界线测绘专业标准

十、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专业标准

十一、地图编制专业标准

十二、海洋测绘专业标准

十三、甲(特)级标准

一、序 言

一、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制定,是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绘资质审查的基本依据。

二、本标准划分为通用标准、专业标准、甲(特)级标准三部分。

通用标准是指对从事不同测绘专业的测绘单位统一适用的标准。

专业标准是指根据不同测绘专业的特殊需要制定的专项标准,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海洋测绘等专业标准。

甲(特)级标准是对规模较大的、专门从事测绘活动的甲级测绘单位制定的标准。

由于测绘科技的发展或其它特殊需要,国家测绘局可作出特别决定。

三、凡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达到相应等级的通用标准和相应的专业标准。

丙级《测绘资质证书》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工程测量、摄影测量、地图编制、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且不超过该范围内的三项业务。

丁级《测绘资质证书》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且不超过该范围内的二项业务。

四、作业限额是指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承担测绘项目的最高限量。测绘单位不得超越《测绘资质证书》所载的业务范围和相应的作业限额承揽测绘项目。

五、本标准中各等级测绘资质的定量考核标准是指最低限量。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丙、丁级标准做出调整。

七、本标准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二、通用标准(点击浏览或下载)

测绘资质审查内容和标准(通用标准)

三至

十二、专业标准(点击浏览或下载)

大地测量专业标准

测绘航空摄影专业标准

摄影测量与遥感专业标准

工程测量专业标准

地籍测绘专业标准

房产测绘专业标准

行政区域界线测绘专业标准

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专业标准

地图编制专业标准

海洋测绘专业标准

十三、甲(特)级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门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有15年以上从事测绘生产的资历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2、单位职工中测绘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0人,高级测绘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中级测绘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8人,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3、拥有的仪器设备符合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等五项专业甲级标准中的两项以上标准。

4、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达到国家标准。

5、固定资产规模不少于500万元,测绘生产能力不少于500万元。

6、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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