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伐申请书(9篇)
1.古树楠木树采伐申请 篇一
尊敬的各级领导:
申请人:秦治素、秦治凡、秦治宣、秦治荣、秦礼贵、秦治绿、全组48户群众代表人,住思南县鹦鹉溪镇联江村叶家沟村民小组,全组居住人口210人,居住农户48户,世世代代居住在深山林中,祖祖辈辈保护下来的壹棵楠木树,至今我们居住在这里靠保护青山绿水,在集体共有的土地上生长壹棵古大楠木树,地名:庙林树,四至抵界为:东抵秦治权的田,南抵公路,西抵周国芬山林,北抵河沟,经大家一致认定,此树属被人锯根毒死,树下还有高压线,距离3米左右,时常威胁着全组的过往人畜的安全,经全组多次开会决定,确定申请各级政府和各部门领导办理审批采伐手续,树高约28米,直经1.2米,树龄约500年左右。经群众全体开会讨论一致意见,树子的处理用于集体群众公益事业,因此现特来申请各级领导办理相关手续事宜。望请各级领导给予审批为谢!
申请人:
此致
2015年
月
2.林木采伐合同 篇二
木
采
伐
合同
发包方:昭平县安方林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根据林木采伐作业需要,将林木采伐作业发包给乙方。经甲乙双方本着达到平等互惠互利共同双赢的原则;一致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以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作业地点、期限和内容
一、地点:甲方承包的大脑山林场上们分场大田站
林班部分小班(附作业小班图),具体砍伐地点界址由甲方管理人员同乙方到实地划定砍伐地点及界址。
二、期限: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进场开工,在****年**月**日前完成采伐作业内容。
三、采伐作业内容:完成甲方指定采伐作业地点林木的伐倒、打技、造材、剥皮、归堆、木材运达集村点、木材装车、伐区清理(6公分以上树木砍倒)、伐区管护及木材管护等各项工作。
第二条、作业要求
一、乙方须组织不少于
名工人进驻作业点(只能增多人数,不能少于进驻伐区的人数),取得甲方《林木采伐通知书》后方可开工。
二、甲方根据实际需要可适当调整采伐期限,在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后,乙方必须无条件执行。
四、作业质量标准要求:
l、不破坏林地表土。
2.杉(松)木伐桩平整,伐桩上方不高于
10cm,杂木伐桩上方不高于20
cm。
3、造材:杉原条木要求在尾径4公分处断尾,其它各种原木造材规格按甲方书面通知执行。
4、集材:乙方必须当日将采伐下的木材归谁至甲方指定的集村地点,堆放整齐,确保木材安全。归堆的木材,乙方必须指派专人看护,防止水材流失、被盗。看护木材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不得越界采伐:乙方越界采伐、占用、破坏他人林地,甲方可依金额双倍扣除乙方的作业费,属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乙方不得有异议并且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6、伐区内采伐迹地上遗弃水材(长度大于或等于2米,小头直径大于等于6厘米的木材)每公顷不得超过0.5立方米。
7、乙方必须按时完成伐区清理工作,柴火归谁必须听从甲方管理人员指挥归谁的地点,对不清理的柴火甲方不给予结算,并追究责任。
第三条、采伐作业量确定方法:以甲方与购销方签订合同(检尺)为准,甲方检量检尺单乙方执一份,作为和甲方结算依据。
第四条、采伐作业单价和支付款结算规定:
一、采伐作业费:技乙方实际完成采伐作业量及单价确定。采伐作业费已包括乙方人员作业工资、劳动保护用品费用、作业工具、工棚、车辆、油料及其它物料、杂费、保险费、税费、水材装车费用、合理报酬及其它相关的一切费用。采伐作业单价:杉原条木
140
元/立方(包剥皮),杉原木
元/立方,(如需剥皮另加
元/立方)。杂木、松木
95元/立方,技杈材
元/吨。
二、支付及结算方式
1、借支伙食费:原则上开110无后可须借款(标准按每人每天
20元计)。
2、甲方装运乙方采伐的林木500立方米,按70%结算采伐费用(扣除乙方的预结款。)
3、结款时间:伐区内木材全部完成装车外运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结清采伐款。
第五条、双方职责
一、甲方职责:
1、负责处理阻碍采伐林木及林地周界或权属纠纷。
2、根据林木采伐工作需要,向乙方提供指定采伐区和尽可能的帮助。
3、监督采伐质量和采伐作业进度。
4、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即
****年**月**日前)将没装运完乙方砍伐的木材在乙方集村点车辆能到达的道路旁检量验收结算(以实际检量结果扣除乙方装车费用)。
5、负责在约定时间付款结算。
二、乙方职责:
1、作为民工用人单位,(甲方与乙方民工无任何劳动关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作业,必须遵守国家劳动法律规定,不得雇佣十六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按国家规定及时为雇工购买工伤、意外伤害等保险,保证在工在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能得到有效赔偿,如乙方没有为其人员投保,其人员发生一切伤亡,疾病等意外事故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2、乙方进场开工7天内达不到限额人数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3、乙方代表及民工必须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监督和管理,披甲方技术管理人员指导作业,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同时终止支付一切费用,并拒付采伐作业工程款。
4、负责伐区范围内林木(含伐倒木)、木材的管护。对有可能发生林地产权或界线纠纷的,乙方应立即告知甲方现场管理人员处理,同时停止该伐区的作业,并有责任保护林木不被盗伐或哄抢。甲方付清乙方的造林款后,乙方必须及时与民工结算工资,若乙方拖欠民工工资、与民工发生其他经济
纠纷或发生意想不到的资金损失事件与甲方一概无关,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不能按约定时间付清款项的,对本付款金额自付款期限界满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在采伐过程中有偷窃、盗卖林木的情况,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责任,赔偿甲方三倍以上的经济损失。
2、对不按规格造材造成不合格原木段,甲方按不合格原木数量50元/条对乙方进行处罚;对采伐归谁的木材如因管理不善导致木材流失、被盗的,甲方追究乙方承担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技水材现行实际销售价格三倍的赔偿)。
3、若乙方拖欠作业人员工资或在作业过程中有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导致
纠纷影响采伐作业的,甲方查实后可从乙方承包作业费中扣除有关款项付给相关方。
4、对违反林木采伐标准的,甲方按200元/亩计扣乙方违约金。
5、乙方不按合同约定采伐作业质量要求作业和不按要求造材的,如发现一次作书面警告,再次出现不合格作业的,则由甲方罚扣乙方人民币500-1500元的违约金。
第七条、如因自然灾害、大灾或政策性等不可抗拒因素影响,致双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双方互不负赔偿责任。
第八条、安全责任:在甲方林区内作业,乙方必须做到安全生产,严格管理,若因管理不当导致的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乙方民工进入林区作业要做好防火工作,工棚周边必须铲一条10-15米防火隔离带,生活
用火做到火灭人离的原则;严格执行林业部门有关的森林防火规定。
第九条、本合同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竟份,自双方(盖章)签字生效。
甲方:昭平县安方林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
乙方: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3.成都森林采伐总结 篇三
管理工作情况的总结报告
四川省林业厅:
2006年,是我市全面执行“十一五”森林采伐限额计划的第一年。一年来,按照国务院国发[2005]41号、国家林业局林资发[2006]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发[2006]15号、四川省林业厅川林发[2006]66号、川林发[2006]99号和川林函[2006]382号等关于“十一五”森林采伐限额和商品材木材生产计划管理的文件要求,我市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落实责任,严格执行森林采伐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程规范,按照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管理办法要求,并结合成都实际加强作业设计、伐前、伐中、伐后公示、现场监管、检查验收等重点环节,确保了2006年全市森林采伐限额和商品材木材生产计划的顺利实施,至12月31日,全面结束了采伐工作。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报告如下:
一、全市森林采伐限额和商品材木材生产计划指标执行情况
(一)全市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
2006年4月25日,省林业厅以“川林发[2006]66号”文件下达我市各编限单位“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全市总蓄积量794684立方米,其中非商品材428476立方米;毛竹175442根。
我市2006年实际实施森林采伐总蓄积量133741.42立方米(含商品材和专项采伐蓄积量98852.94立方米),占限额的16.8%,其中非商品材34888.48立方米,占限额的8.1%;毛竹6764根,占限额的3.9%,杂竹302114吨。各编限单位的采伐类型、消耗结构、森林起源、林种等各分项控制指标都完全控制在限额计划之内。(具体采伐限额执行情况详见附表一)。
(二)商品材木材生产计划和专项采伐计划实施情况
2006年7月12日及8月21日,省林业厅以“川林发[2006]99号和川林函[2006]382号”文件下达我市木材生产总量计划和各有关编限单位2006木材生产计划,全市总采伐蓄积量311277立方米,出材量155638立方米;按采伐类型分为主伐147837立方米、间伐62200立方米、其他101240立方米;按林种工业原料林采伐量301613立方米,出材量150807立方米。
另外,根据崇州市林木种子基地建设规划和疏伐申请,2006年7月14日,省厅以《四川省林业厅关于追加人工林采伐计划的批复》(川林函[2006]319号)追加崇州市综合林场水杉母树林疏伐专项采伐蓄积量1392立方米,出材量974立方米,用于种子园母树林改造。蒲江县因受“8.15”特大暴风雨灾害,2006年9月11日,省厅以《四川省林业厅关于追加人工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的批复》(川林函[2006]416号)追加专项采伐限额采伐蓄积6150立方米,出材4000立方米,用于风灾材采伐工业原料林。
我市2006年实际实施木材生产计划和专项采伐计划结果是:全市总采伐蓄积量98852.94立方米,占计划的31.8%,出材量68261.3立方米,占计划的43.9%;按采伐类型分为主伐53184.41立方米、间伐12683.03立方米、其他32985.5立方米;按林种工业原料林采伐量98852.94立方米,出材量68261.3立方米。各有关编限单位的木材生产计划和专项采伐计划的采伐类型、消耗结构、森林起源、林种等各分项控制指标都完全控制在木材生产计划和专项采伐计划指标之内。(具体的木材生产计划和专项采伐计划执行情况详见附表二)。
二、森林采伐工作开展的主要情况
(一)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落实责任。
为切实加强对2006年全市森林采伐限额和商品材木材生产工作的管理和组织领导,保证采伐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在全面建立采伐管理双向责任制的同时,我市邛崃、彭州、崇州、大邑、蒲江、双流等六个实施了人工商品材采伐的区(市)县政府还成立了由县(市)长任组长,分管县(市)长、林业局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人工商品林采伐工作的组织领导。通过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双向责任制,明确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工作中,各县(市)的政府首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县(市)长和林业局长是主要责任人,各乡(镇)及业主、国有林场是直接责任人,并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制度。
(二)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安排使用采伐指标。
2006年我市森林采伐特别是人工商品材采伐,紧紧围绕林业两大体系建设目标,坚持生态优先,以提高森林资源质量,解决农民生产生活实际需要,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林产业发展,生态、经济、社会三大效益兼顾为原则,科学合理的安排非商品材和商品材采伐对象、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指标。在安排实施采伐对象时,把采伐与培育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资源质量,采伐与助农增收结合起来,保证采伐优先用于农村集体、林农及非公有制林业和抚育间伐。在安排计划时,按照规定申报,严格审核把关,所有采伐,都由林主申报,出具《林权证》。对于成片采伐的,提经批准的作业设计文件和采伐申请报告;零星采伐的,必须填写由省林业厅统一印制的《林木采伐申请表》,经当地组、村、乡(镇)、县(市)层层审查核实同意后,签字盖章上报,手续不齐的限期补齐,否则不予受理,确保了申报材料的质量。
(三)组织伐区作业设计,提高采伐的科学性。
在具体实施采伐作业前,及时组织进行了伐区作业设计。为确保伐区作业设计质量,2006年全市商品材采伐作业设计全部由成都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乙级资质)承担。全市非商品材的采伐也坚持由区(市)县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按照要求进行作业设计。在进行作业设计时,要求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四川省人工林采伐伐区调查设计规程(试行)》进行,不得对天然林、人工防护林、森林公园、世界银行贷款造林和生态脆弱区、生态区位重要地区的森林和林木进行商品性采伐。全市商品材成片及零星采伐作业设计率达到100%。商品材作业设计材料由市林业局按照《四川省人工林采伐伐区调查设计规程(试行)》及省林业厅的有关要求进行审查,并按照规定的比例实地抽查,现地验正,达到设计精度后,由市林业局行文批复作业设计,作为具体指导采伐的技术文件和批办采伐证的依据。
(四)实行伐前、伐中、伐后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采伐前,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充分利用当地电视、广播、报纸等各种宣传工具和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大力宣传采伐管理中出现的好经验、好做法,通过大力宣传人工商品林采伐调动群众造林积极性的典型事例,增加政策的透明度,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形成有利于推进人工商品林采伐的良好氛围。在采伐前15天,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将采伐人、采伐地点、面积、树种、蓄积量、出材量、采伐方式以及采伐、更新时间、公示单位、举报电话等内容向社会公示。采伐国有林场(站、所)的林木在林场场(站、所)部公示,采伐集体与个人林木在村委会的公示栏上公示。采伐结束后2天内公示采伐结果。对公示情况,都进行拍照、录像存档,以备查验。
2006年,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还将全市拟实施的成片采伐伐块资料放在《成都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网站》政务公开栏上进行网上公示,取得良好的公示效果;在采伐作业过程中,首次在采伐作业点及木材集中堆放地点立牌进行伐中公示,告知社会公众,消除了误会和不实举报;采伐结束后,还将经过检查验收认定的采伐结果在采伐地点进行伐后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五)严格审核程序,集中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公示期满后,由当地区(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集中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为确保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发证质量,各县(市)都确定了1—2名素质较高,经省厅核准,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发证人员证》和铭章的同志,负责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2006年4月4日,我局还对负责林木采伐管理工作的区(市)县林业局主管领导和资源林政科长统一进行采伐培训考试,以提高采伐许可证核发的管理审查质量,规范对发证人员的管理。在发证的同时,要求各地认真审核把关,对所有申请采伐的材料都逐一按规定认真进行检查核对,确保每份材料准确无误,再呈送主管局长审查签字、盖章,最后由发证人员核发。对商品林采伐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实行单独编号,建立发证登记台账,及时汇总发证数量,确保发证采伐量符合要求。
(六)实行伐区划拨,明确采伐边界和采伐要求。
本着谁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由谁负责伐区拨交的原则,对成片林木的采伐,要求林权所有者、作业设计者、发证者、采伐者、监管者五到场指定伐块周界,填制伐区拨交单,经五方签字后才能实施采伐;对零星林木的采伐由县(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指定森林资源管理人员到现场确定采伐对象,现场标记,定株采伐。
(七)多层次监管,强化采伐监管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人工商品林采伐的管理监督,我局在全面总结过去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确定了多角度、多层面的“四个监督”管理措施,即林政资源负责实施行政监督、森林公安负责执法监督、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负责技术监督、乡镇政府和林业站具体实施基层监督,每个伐块的监管明确具体责任人员,责任到人,明确采伐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各采伐伐块都由监管人员组织进行检尺、登记,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所有成片采伐伐区都建立了林木采伐登记台帐,每日进行检尺登记。登记主要内容包括采伐面积、蓄积、出材量等。当林木采伐达到发证面积或发证蓄积量或发证出材量三者之一的80%时,立即暂停采伐,再次对己采伐林木进行清理核实,然后再差多少采伐多少,确保不超证采伐。确保每一个伐块“三指标”都控制在采伐证规定的范围内。
(八)伐后验收,善始善终。
所有林木采伐后都进行了验收。首先,各区(市)县进行全面自查,每一份所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实施情况的伐区检查验收,都必须填写一份验收单,并做到谁验收、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以确保验收的真实性。其次,成都市林科所代表市林业园林局在区(市)县自查验收的基础上按20%的比例进行抽查,并提交各区(市)县林木采伐验收专项报告;第三,市林业园林局森林资源管理处一季度还伐块全面进行了重点抽查。全市所有伐区都己经过验收,并都已验收合格。
(九)及时进行迹地更新,合理利用林地资源。
在实施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过程中,森林经营单位都十分重视及时更新。对于主伐类型的皆伐迹地,如邛崃市、崇州市、彭州市国有林场的主伐伐块,都己作好了迹地更新的各项准备工作,今年春天将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十)严格把关,强化商品材流通管理。
各区(市)县都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下达的人工商品林采伐指标,核发木材运输证,确保木材运输量不突破木材生产计划规定的出材量,保证发证率达到100%。经营采伐木材的单位必须是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木材经营单位,凡是出自商品材伐区内的木材运输证都要加盖“县(市)人工商品林采伐”字样和统一填写林木采伐许可证编号,属二次转运的必须填写原运输证编号和林木采伐许可证编号。在发放木材运输证的同时,各区(市)县按照要求建立了商品材运输登记台账。木材运输经过木材检查站时,必须严格检查,并进行专项登记,切实强化了木材流通管理。确保采伐单位“三总量”不突破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指标。
三、取得的主要成效和经验 通过“十一五”期第一年森林采伐特别是人工商品林采伐工作的顺利开展,进一步缓解了我市“十五”商品材零计划以来森林资源经营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一是使亟待间伐的林分中的一部分林分得到了及时抚育,提高了林分质量。人工商品林经营者及广大林农通过林木采伐获得了一定收益,生产生活条件得到一定的改善,提高了广大林农造林护林的积极性。同时,为企业提供了生产原料,带动了一些相关产业的发展。二是继续探索了天保工程区内人工商品林的经营管理机制。通过强化采伐监管,各采伐单位未发生超限额采伐和乱砍滥伐,对生态环境没有造成负面影响。这说明在天保工程区内,科学合理的进行人工商品林采伐,只要加强管理,责任落实,措施到位,林业生态建设和林业产业建设是完全可以协调发展的;三是有利于扩大林业的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我市邛崃、彭州、崇州、大邑等区(市)县有不少社会资金投入林业开发。通过进行正常的人工商品林采伐,减少了非公有制经济投入林业开发的顾虑,有利于进一步吸收社会资金投入林业,发展壮大我市非公有制林业经济;四是进一步锻炼了林木采伐管理、设计队伍,丰富了林木采伐管理措施。我市2006年的人工商品林采伐,无论对伐区作业设计、伐区划拨、采伐监管等各个方面都要求很高,严格按照试点时的规范进行操作,通过严格按照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锻炼了队伍,提高了队伍的业务素质,切实加强了林木采伐管理。同时,在采伐管理实践中,我市己积极把采伐试点中包括采伐公示、伐区划拨等好的作法移植到对非商品材林木采伐管理、林地征占用管理工作中,全面加强和规范了我市林木采伐管理。
通过一年来的采伐实施,我们深深体会到:实行责任制,把人工商品林采伐的责任落到实处是采伐成功的保障;抓好伐区作业设计是提高采伐试点质量的基础;实行林木采伐公示制度是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监督的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包括行政监管、执法监管、技术监管、现场监管的多层次监管是控制伐块“三指标”、采伐单位“三总量”的重要手段;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加强对采伐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是确保采伐顺利进行的关键。
四、进一步加强2007年森林采伐管理工作的主要措施 2007年,我市森林采伐特别是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将在认真吸收2006年好的经验的基础上,着重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作好采伐管理监督工作:一是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区(市)县的指导,从总体上探讨、研究采伐管理科学规范的程序,抓住重点环节,简化程序,尽可能提前实施采伐作业,提高业主经济效益;二是严格作业设计,进一步提高设计质量,定点和标示要更加准确,坚决杜绝在规程禁止的地方进行设计,保证作业设计内外业时间,确保设计进度和质量;三是进一步加强技术、业务培训,提高发证人员素质,切实把好发证关;四是进一步加强现场监管。在整个采伐过程中,现场监管是最关键的环节。必须通过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通过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来予以保障,明确相应面积应该具有相应的监管人员及其职责;五是严格按照森林抚育间伐规程进行操作,加强现场监管,做到“三砍三留”,禁止抚育间伐中出现砍大留小、砍好留劣等违背规程的问题;六是针对主伐类型中的皆伐方式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严格控制采伐类型和方式,控制主伐,鼓励抚育间伐,支持低产林改造,建设工业原料林基地;七是针对商品林采伐后流通木材销售的状态,进一步加强信息沟通和宏观指导,实现原材料向重点企业集中,培育林产加工业的持续发展;八是加强安全生产责任,推行为民工购买保险制度。九是为降低森林采伐行政监督管理成本,拟在条件较好,林业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进行采伐权公开拍卖试点,探索森林采伐管理新机制。
特此报告。
4.林木采伐调查报告 篇四
2014年3月17日,***街道林业站王春、***村委会对李政申请拟采伐现场***村委会第一村民小组李湾麦地需采伐林木进行勘验调查,调查报告如下:
一、拟采伐地方自然概况
***街道辖****等7个村(社)。土地总面积16.4万亩,其中林业用地面积6.6万亩,林地面积中有林地6.1万亩。***街道气候为高原季风气候,干湿季分明,冬、春干旱多风,夏季雨量集中,年平均降雨量为700—1000毫米,年平均日照2095.9H,拟采伐地方土壤黄红壤,酸性,缺磷,有机质含量低,质地粘重,板结,结构差。黄贤飞提出申请采伐林木地点位于***村委会第一村民小组,四至界限分别为:东至沟边 ;西至小房子;南至地 ;北至沟。拟采伐地方东西长1100米,南北宽190米,共有杨树及泡桐树1300余株。经现场勘查,拟采伐林木系人工林,属黄贤飞承包造林,部分林木在地边。
二、采伐林木林种、树种、林分起源、采伐方式
林种:一般用材林;树种:杨树、泡桐树 ; 林分起源:人工; 采伐方式:皆伐。
三、采伐林木位置、权属
拟采伐林木位于***县***街道***村委会第一村民小组李湾麦地,林地、林木权属是***县***街道***所有,林权证号:B530601296948。林木于2011年由王石柱转包给黄贤飞,有承包合同,且黄贤飞正在办理林权证书,林木权属清楚,无任何争议,为林业用地林木,拟采伐面积12.87 公顷。
四、采伐的原因及目的
因黄贤飞林地上的杨树已达成熟林,为使其产生相应的经济效益,并在今年雨季栽种价值更高的绿化树种,因此申请采伐其中的杨树和泡桐,采伐下来的林木做用做商品材,拟用于剥层板。
五、拟采伐地方林木情况、采伐面积、蓄积株数
拟采伐林木系1993 年承包栽植的一般用材林,树种为杨树、泡桐树,其中杨树1300株,泡桐树17株。现杨树、泡桐树树龄已有21年,树高5至10米,平均树高7.5米,胸径8公分至20公分,平均胸径为14公分,涉及采伐林木1317株,林木蓄积180立方,出材量108立方,采伐面积12.87公顷,郁闭度0.5,采伐强度100%。
六、采伐后森林管护措施
采伐后在原采伐地补植大树杨梅、桂花树、梨树等其它树种,补植由***街道林业站现场监督指导补植,采伐必须按时间、地点、面积采伐,不准违规采伐,采伐后要及时进行清理。
七、采伐后对环境和林业发展影响分析
采伐后对生物多样性、气候、水土流失,对周围村庄的生产、生活,对林业发展等经实地调查,不会造成影响。
***街道林业站
5.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篇五
2002-3-11 17:42:07 浏览次数:17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采伐森林,及时更新采伐迹地,恢复和扩大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采伐更新要贯彻“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林业的建设方针,执行森林经营方案,实行限额采伐,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全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个人所有的林木采伐更新,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森林采伐
第四条森林采伐,包括主伐、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低产林改造。
第五条采伐林木按照森林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时,除提交其他必备的文件外,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木材生产计划;农村集体、个人还应当提交基层林业站核定的采伐指标。上进行采伐的,应当提交上的更新验收合格证。
第六条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按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授权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当有书面文件。被授权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应当配备熟悉业务的人员,并受授权单位监督。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根据林木采伐许可证、伐区设计文件和木材生产计划,向其基层经营单位拨交伐区,发给国有森林采伐作业证。作业证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对用材林的成熟林和过熟林实行主伐。主要树种的主伐年龄,按《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的规定执行。定向培育的森林以及表内未列入树种的主伐年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条用材林的主伐方式为择伐、皆伐和渐伐。中幼龄树木多的复层异龄林,应当实行择伐。择伐强度不得大于伐前林木蓄积量的40%,伐后林分郁闭度应当保留在零点五以上。伐后容易引起林木风倒、自然枯死的林分,择伐强度应当适应降低。两次择伐的间隔期不得少于一个龄给期。成过熟单层林、中幼龄树木少的异龄林,应当实行皆伐。皆伐面积一次不得超过五公顷,坡度平缓、土壤肥沃、容易更新的林分,可以扩大到二十公顷。在采伐带、采伐块之间,应当保留相当于皆伐面积的林带、林块。对保留的林带、林块,待采伐迹地上更新的幼树生长稳定后方可采伐。皆伐后依靠天然更新的,每公顷应当保留适当数量的单株或者群状母树。天然更新能力强的成过熟单层林,应当实行渐伐。全部采伐更机关报过程不得超过一个龄级期。上层林木郁闭度较小,林内幼苗、幼树株数已经达到更新标准的,可进行二次渐伐,第一次采伐林木蓄积量的50%;上层林木郁闭度较大,林内幼苗、幼树株数达不到更新标准的,可进行三次渐伐,第一次采伐林木蓄积量的30%,第二次采伐保留林木蓄积的50%,第三次采伐应当在林内更新起来的幼树接近或者达到郁闭状态时进行。毛竹林采伐后每公顷应当健壮母竹,不得少于两千株。
第九条对下列森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采伐。
(一)大型水库、湖泊周围山脊以内和平地一百五十米以内的森林,干渠的护岸林。
(二)大江、大河两岸一百五十米以内,以及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两岸五十米以内的森林;在此范围内有山脊的,以第一层山脊为界。
(三)铁路两侧各一百米、公路干线两侧各五十米以内的森林;在此范围内有山脊的,以第一层山脊为界。
(四)高山森林分布上限以下一百五十米至二百米以内的森林。
(五)生长在坡陡和岩石裸露地方的森林。
第十条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的更新采伐技术规定,由林业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薪炭林、经济林的采伐技术规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幼龄林、中龄林的抚育采伐,包括透光抚育、生长抚育、综合抚育;低产林的改造,包括局部改造和体办法按照林业部发布的有关技术规程执行。
第十二条国营林业局和国营、集体林场的采伐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林木采伐许可证和伐区设计进行采伐,不得越界采伐或者遗弃应当采伐的林木。
(二)择伐和渐伐作业实行采伐木挂号,先伐除病腐木、风折木、枯立木以及影响目的树种生长和无生长前途的树木,保留生长健壮、经济价值高的树木。
(三)控制树倒方向,固定集材道,保护幼苗、幼树、母树和其他保留树木。依靠天然更新的,伐后林地上幼苗、幼树株数保存率应当达到60%以上。
(四)采伐的木材长度二米以上,小头直径不小于八厘米的,全部运出利用;伐根高度不得超过十厘米。
(五)伐区内的采伐剩余物的藤条、灌木,在不影响森林更新的原则下,采取保留、利用、火烧、堆集或者截短散铺方法清理。
(六)对容易引起土冲刷的集材主道,应当采取防护措施。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采伐作业,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森林采伐,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对采伐作业质量组织检查验收,签发采伐作业质量验收证明。验收证明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森林更新
第十四条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优先发展人工更新,人工更新、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天然更新相结合的原则,在采伐后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必须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第十五条更新质量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人工更新,当年成活率应当不低于85%,三年后保存率应当不低于80%。
(二)人工促进天然更新、补值、补播后的成活率和保存率到达人工更新的标准;天然下种前整地的,达到本条第三项规定的天然更新标准。
(三)天然更新,每公顷皆伐迹地应当保留健壮目的的树种幼树不少于三千株或者幼苗不少于六千株,更新均匀度应当不低于60%.择伐、渐伐迹地的更新质量,达到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未更新的旧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林中空地、水湿地等宜林荒山荒地,应当由森林经营单位制定规划,限期完成更新造林。
第十七条人工更新和造林应当执行林业部发布的有关造林规程,做到适地适树、细致整地、良种壮苗、密度合理、精心栽植、适时抚育。在立地条件好的地方,应当培育速生丰产林。
第十八条森林更新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组织更新单位树更新面积和质量进行检查验收,核发更新验收合格证。
第四章罚则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森林法第三十四条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一)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单位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的,或者年木材产量超过采伐许可证规定数量5%的;
(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不按批准的采伐设计文件进行采伐作业的面积占批准的作业面积5%以上的;集体所有制单位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时,不符合采伐质量要求的作业面积占批准的作业面积5%以上的;
(三)个人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的,或者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数量、地点、方式、树种,采伐的林木超过半立方米的。
第二十条盗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不便计算补种株数的,可按盗伐,滥伐木材数量折算面积,并根据森林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处罚原则,责令限期营造相应面积的新林。第二十一条无证采伐或者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数量的木材,应当从下木材生产计划或者采伐指标中扣除。
第二十二条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自检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纠正的,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收缴材木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
(一)未按规定清理伐区的;
(二)在采伐迹地上遗弃木材,每公顷超过半立方米的;
(三)对容易引起水土冲刷的集材主道,未采取防护措施的。
第二十三条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依照森林法第三十八条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采伐林木的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所处罚款,从其自有资金或预算包干结余经费中开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林业部负责解释。
6.清理采伐剩余物协议 篇六
甲方:
乙方:
甲方把位于阿勒泰富蕴或哈巴河山区林场的采伐剩余物。承包给乙方清理,双方本着平等互助,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在甲方指定的林区,清理采伐剩余物。并运到山下装上车,每吨元人民币,然后拉到甲方的储木场过磅,每吨运 费元人民币,由拉货车驾驶员带回运磅单交给乙方,甲方过磅时可以接受乙方监督。
二、乙方清理的采伐剩余物须是小头直径4公分以上,无腐烂长短不限,木头要求去除树皮。林区内树木只是站着的,无论死树、腐烂树,活树一律不能动,违者移交林场公安局处理。林区内只要是符合条件,不违反规定的木头都要清理到山角下,不能挑着清理,如发现要罚款处理并重新清理。
三、所有进入林区清理人员,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林区,火种由每个组组长统一管理,如遇到抽烟、烧饭、烧水,都要统一使用,并做到对烟头及烧过的柴灰作安全处理,如有违反规定又不听劝告者送给公安机关处理,乙方除了工作场地外任何人不准到处走动和损坏山林、草地、违者后果自负。
四、甲方向乙方提供帐篷及一批生活用品交由乙方使用,合同期满后乙方如数交还给甲方。如有损坏丢失按照价格单赔偿(详细见清单价格表)。
五、所有人员生活费自理。乙方清理的木头甲方最终拉完,如剩下拉不完的甲方按实际数量补偿。
六、每月1—5日是工钱结算日,甲方把乙方应得的工钱存入乙方提供的银行帐号内,以银行存款手续为准,所有工作人员每月扣发,应
发工资的20%作为预留金,到合同期满后一次性返还,中途退出预
留金不退。
七、林区所有工作人员,一定要注意安全,如有事故发生由乙方承担。
八、所有工作人员在合同期内,如有发生吵架、打架、斗殴,则按每人
100元至500元的处罚,情节严惩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九、甲方配给乙方拉运采伐剩余物的车辆,到达乙方的作业点后,乙方
要及时装车,不能以任何理由拒装,否则损失由乙方赔偿。
十、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缴纳人员保证金元(按人计算)。
十一、甲乙双方确保工作正常进行,否则甲方有权扣除人员保证金,如
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正常工作,则甲方在退还人员保证金的同
时赔偿元人民币。
十二、由于乙方是哈族,甲方出资(450元),乙方把本协议翻译成哈文,目的是为了看懂本协议,如翻译有误,责任则有乙方自己承担。
十三、本合同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如有
纠纷可协商解决。
十四、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如遇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
十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7.2014抚育试点采伐工作总结 篇七
我场在林业局党委的领导和林业局各科室的指导下,经过我场广大干部及职工的齐心努力,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施工,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完成了总任务量的85.27%。
一、任务组织落实及完成情况
按照要求我场设计中幼林抚育面积4512亩,即人工林抚育1589亩,天然林抚育2924亩,全部为中龄林抚育,其中:重点公益林抚育2556亩;一般公益林抚育1291.5亩;商品林抚育664.5亩;设计采伐总蓄积1669立方米,设计出材量514立方米。
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已完成抚育面积3847.5亩,采伐蓄积1430立方米,出材量460立方米。其中:完成人工林抚育924亩,完成天然林抚育2924亩。
二、作业设计编制及审批
我场严格执行采伐技术规程规定和国家林业局下发的中幼林抚育采伐规定的要求,组织专业调查队伍对抚育地块进行调查计算,外业和内业全部完成后,由县林业局组织有关人员对我场抚育地块100%进行复查。
三、工序管理及作业质量
在2014年10月我场成立了由场长为组长、生产场长为副
组长,技术员、现场员、护林员和专职安全员组成的冬伐领导小组,由万兆勇具体负责山上生产,高玉树负责楞场管理。成立了采伐领导小组,当天对采伐地块进行了实地调查,并对以往采伐形式和生产成本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对以前出现由外人承包的弊病有针对性的进行了整改,为了确保作业质量和减少作业成本,经过全体冬伐领导小组一致研究决定,今年由下岗职工负责采伐工作,包括:采伐、打枝、运材、造材、清林。由技术员、现场员负责现场管理和伐区质量监督,由护林员复尺,林场同主管场长、生产人员、承包户、运输户、采伐户签订生产责任状,树木枝丫归承包户所有。
四、严抓现场管理,确保作业质量
在采伐作业之前,为了保证运输安全,对运输道路进行了修整,对运输车辆进行了严格检查,确保万无一失,对参加生产作业的承包户进行了上岗培训。由6个承包户承包,对参加生产的人员进行了系统的分工。首先对难度大的地块开始采伐,由万兆勇负责山上指挥,技术员、现场员负责现场指导和督察,发现违纪现象,可停止承包户的采伐工作。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设计施工。采伐一定面积后才能进行打枝丫,打枝和清林由承包户组织附近村民完成,所打的枝丫归承包户处理。高玉树负责山场安全管理,郭群负责技术指导,邱军负责每天对承包户采伐工作进行跟班作业,发现问题立刻上报或整改。并将枝丫清理完毕,同时将木材全部
运回楞场。林场组织专职造材人员对木材进行了合理造材,按照长2公分短6公分的原则对木材进行了造材。并由郭群给每天每车发放运输单。
五、资金拨付和使用
我场对中幼林抚育资金使用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国家拨付的资金不足,林场自筹一部分资金,保证了中幼林抚育任务的全面完成。
六、检查验收
我场对抚育完成的小班,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逐一验收,以采伐强度和清理剩余物为主要检查验收重点,达到合格小班给予发放工人工资,不合格小班整改后并经过二次检查验收后方可支付工资。
七、档案建立及管理
我场对中幼林抚育档案管理实行专人管理,配备专用档案柜,对每年的设计进行存档,同时对影像材料也进行了编辑、整理、存档。
八、主要经验和取得的成效
我场在中幼林抚育中,始终坚持逐沟逐坡经营和管理,这样可以提高整体林分质量,促进林木快速生长。
九、存在的问题
1、因去年冬季雨雪大,增加大量森林采伐成本和采伐、运输难度。
2、清林工作相对拖后,由于雪大劳力紧张,有部分林场下木和枝丫没有彻底清除。
3、挂号精度不够,病腐木、双丫木、被压木等应伐木伐除不彻底。
十、建议
1、由于人工费不继上涨,抚育成本逐年增加,建议国家增加资金投入。
2、针对森林抚育工作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工作,通过增强技术人员业务能力,提高森林经营水平。
佳木斯市郊区大来林场
8.河北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篇八
信息来源: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20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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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林木采伐 第三章 林木更新 第四章 采伐更新验收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采伐管理,严格控制林木资源消耗,保护和利用好林木
资源,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民所有、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林木的采伐,必须遵照本办法。农
村居民采伐房前屋看和自留地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除外。
第三条 林木采伐要贯彻“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材,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林业建设方针,执行森林经营方案,实行限额采伐。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保护和发展林木资源、控制林木资源消耗纳入国
民济和社会发展发展计划。严格实施依法采伐林木。
条五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内的林木采伐,行使监督、管理权。
第二章 林木采伐
第六条 林木采伐包括:森林主伐、更新采伐、抚育同伐、低质林改造以及
零散树木的砍伐。
第七条 以森林经营方案为依据。制定林木采伐限额,每年采伐消耗的林木
总蓄积量不得超过总生长量的50%各类采伐限额的分项指标,均不得相互挪用、挤占。制定林木采伐限额,全民所有的林木,以国营林场、农场、牧场、厂矿为
单位;铁路、公路、城镇等以部
门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林木和农村居民自留上的
林木以县为单位。
第八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林木来伐限额,编制采伐计划,农
级上报省林上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经批准下达的采伐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突破。
第九条 采伐林木必须迸行施工设计。施工设计的审批权限:
(一)国营林场单位的林木采伐施工设计文件,由其主管部门审批,其主伐
和国家专项投资营造林木采伐的施工设计文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集体所有林木及农村居民自留上林木的采伐施工设计,由县级林业主 管部门审批。
(三)非林业系统的林木采伐施工设计文件,由其省或地、节主管部门审批,报所在县级林上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成片林木采伐的施工设计,必须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林业勘察设计单
位派出的林业技术人员或林业工程题以及持有《林木采伐施工设计资格证》的林
业技术人员承担。
第十一条 采伐林木必须按照《森林法》的规定提交有关文件,申报、领取
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十二条 林木来伐许可证的核发,除《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细则》已
有规定的以外,国营林业单位由审批施工设计的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机关、团体、学校和其他国营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凡发生重大、特大毁林案件或发生重大、特大森林火灾的单位和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下下核发林木果伐许可证。所损失的林木蓄积众县下采伐计划
中扣除。
第十三条 采伐林木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设计方案和林木许可证的规定组织
施工。
第十四条 林木采伐的技术规程由省林业厅制定。
第十五条 林木采伐作个结束后,应在本11月底以前,逐级上报采伐
计划执行结果的书面报告,逾期不报者不于下达下采伐计划。
第三章 林木更新
第十六条 林木采伐后,必须在当年或翌年完成更新造林。在未完成更新造
林前,不再批准其采伐林木。
第十七条 林木更新应遵守造林技术规程,实行以人工更新为主、人工更新
与天然更新相结合的原则,以速生、混交为主,做到树种适宜、混交合理。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和个人砍伐林木,按批准的设计产材量每立方来预留更
新费10元。预留更新费由乡(镇)林业站代管,未建林业站的由乡(镇)政府
代收代管,存入银行,专户记帐。在限期内完成更新造林的预留更新费如数退回; 逾期不造林或造林成活率达不到要求的,其预留更新费由乡(镇)林业站或多(镇)政府统一安排用于更新造林。
第四章 采伐更新验收
第十九条 采伐、更新作业结束后,核发林木采代许可证的部门应对采伐更
新作业质量进行全额检查验收。验收合格者,发给采伐作业质量验收证明和更新
验收合格。
第二十条 采伐验收标准:按森林经营技术规程标准验收。
第二十一条 更新验收标准
(一)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对种、期限完成更新林任务。
(二)更新造林成活率,山区不得低于85%,平原不得低于90%;三年
后更新造林保存率,山区不得低于80%,平原不得低于85。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二条 在林木采伐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林业主管 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森林法》、《森林法实施细则》和
《河北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盗伐、滥伐林木和其它毁林行为制止不力,造成重大损失,以及超限额采伐林木的,应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授权河北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9.林木采伐注意事项 篇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幼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和《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要求,为规范森林抚育管理、中低产(效)林改造、风倒木的采伐管理,要求林木采伐责任人注意:
1、设置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设施和措施,做到安全采伐,避免造成人员伤亡和森林火灾;
2、严格按照采伐作业设计,根据采伐许可证的数量、树种、面积、范围、强度和方式采伐林木,不得违反作业设计进行采伐;(注:中低产(效)林改造中片状皆伐面积不能超过300亩,山顶、山箐山脊两边留足8至15米的原生植被保护带。)
3、要严格控制采伐数量,超采伐证批准采伐量5%以上的,根据有关规定按滥伐林木予以处罚;
4、注意控制树倒方向,保护好保留木,避免出现天窗;
5、降低伐根,伐根高度不得超过10厘米,大径级阔叶树伐根高度不得超过其胸径粗度;
6、在集材过程中,要尽量避免损伤保留木和林下植被,减少水土流失;
8、要听从管理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从林区运出的木材要由木材管理人员进行检尺,检尺木材时做到明码标尺;
9、凭《临沧市县(区)内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运输过程中,做到一车一证,证货相符,证随货行。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根据相关法律按无证运输予以处罚;
10、小头直径在8厘米以上,长度在2米以上的木材要全部利用,纳入商品材管理,其余纳入剩余物管理,严禁出现丢件子现象。枝梢等要全部运出利用;
11、抚育管护结束后,要认真清理抚育区剩余物。
12、于作业规定时间前完成采伐和清理工作,并书面申请上报县林业局进行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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