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救灾款使用(精选7篇)
1.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救灾款使用 篇一
【发布单位】82002
【发布文号】桂政发[2001]31号 【发布日期】2001-05-09 【生效日期】2001-05-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计委、林业局、财政厅、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1年全区石漠化治理
封山植树工程试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政发〔2001〕31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计委、林业局、财政厅、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1年全区石漠化治理封山植树工程试点建设的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五月九日
关于2001年全区石漠化治理
封山植树工程试点建设的实施方案
(自治区计委 自治区林业局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一年四月二日)
根据《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1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桂发〔2001〕10号)精神,为促进全区石漠化治理封山植树工程试点建设顺利、有效进行,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植树种草,搞好水土保持,防止荒漠化,改善生态环境”的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关于在西部大开发中做好生态文章的思路,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以控制水土流失、遏制土地石漠化、改善生态环境、发展特色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科技为先导,以封山植树和保护为主要手段,以重点区域治理为突破口,把生态环境建设与经济发展结合起来,实施生态扶贫,促进生态效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为全面推进全区石漠化治理工作奠定基础。
二、二、基本原则
开展石漠化治理封山植树工程试点建设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规划、全面治理、先急后缓、分期实施、重点突破的原则。将道路沿线、居民点四周作为石漠化治理的重点突破口。
--坚持因地制宜、连片治理、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不同地块的立地条件,实行宜封则封,宜造则造,封造结合,乔、灌、草、竹、藤相结合,多林种、多树种相结合,并相对集中连片、成带治理,确保治理规模,力争在3至5年内石山造林绿化取得明显成效。
--坚持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生态治理与脱贫致富相结合的原则。尽可能营造既有生态效益,又有较高经济效益的树种,既改善生态环境,又增加群众经济收入。
--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与管理,按规划立项,按项目管理,按设计组织施工,按进度安排资金,按效益考核。
--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鼓励多元化投入,拓宽投资渠道。
三、三、目标任务
试点建设总体目标是:从2001年开始,结合西部大开发和扶贫攻坚,对龙州、大新、忻城、靖西、平果、田阳、田东、那坡、天峨、东兰、巴马、罗城、都安等13个试点县(自治县,下同)铁路、公路、村屯道路两边、地头水柜周边及居民点四周能见第一面坡石漠化较严重的石山实行全面封山育林,连续封育5年。同时,分对其中的宜林地进行人工植苗造林。根据各县实地逐片调查设计,并经自治区审核平衡,确定2001年的目标任务是完成封山育林400万亩,其中人工植苗造林22.4万亩(种竹8.3万亩,种其它树种14.1万亩)。
四、四、质量标准
坚持以封为主、封造结合,在全面封育的基础上,对宜林地块尽可能进行人工造林,以加快绿化速度。
人工造林要因地制宜选择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高的树种,造林要成行、成线、成带、成片,并尽可能采用混交模式,培育乔灌复层林。为确保造林质量,应采用专业队造林,或组织农户联合造林,统一发放苗木、统一造林时间、统一技术标准、统一技术指导。原则上全部采用一级容器苗造林,竹子采用箩筐育苗移植,禁止点(撒)播造林。竹子每亩造林株数要达到或超过40株,成活率达到或超过85%;其它树种每亩造林株数达到或超过100株,成活率达到或超过85%。种下苗木后要用石块围兜砌成平台,以保持水土,促进林木生长。到2005年年底,林木高度要达到或超过1.5米。
封山育林采取全封方式。在封育期间,禁止采伐、砍柴、烧山、放牧、割(铲)草、挖兜、开垦、采石和其他一切不利于林木生长繁育的人为活动。在人工造林、封山育林范围内每2000亩至少配备1名护林员,树立1块封山育林标志牌。公路边及人为活动频繁的地方,每2至3公里要树立宣传牌或刷写固定宣传标语。到2005年年底,要求封山育林范围内的石山林木覆盖度达50%以上,其中:裸岩比例低于60%的石山,林木平均高度要达到1.5米以上。
五、五、时间安排
2001年2月底前各县完成造林作业设计;6月底前全部完成人工造林任务;7月底前全部落实封山育林措施;9月底前各县完成自检;10月份自治区将与试点县所在的地区联合对各县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六、六、项目管理
(一)实施形式。
石漠化治理封山植树工程试点项目以县为基本建设单位,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自治区、地区、县计划、林业、财政、扶贫等有关部门都要在本级政府(行署)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计划部门要搞好综合平衡、计划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林业部门要搞好规划设计、种苗供应、技术指导和工程质量管理,财政、扶贫部门要做好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二)项目审批。
由试点县人民政府组织计划、林业、财政、扶贫等有关部门,按照自治区确定的建设任务、投资规模,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上报地区行署;地区行署组织地区计划、林业、财政、扶贫部门审核后,上报自治区林业局;由自治区林业局会同自治区计委、财政厅、扶贫办共同审批。
(三)资金管理。
1.补助原则和标准。2001年,自治区对石漠化治理封山植树工程试点项目补助人工造林种苗费和封山育林管护费,造林投工投劳由各试点县解决。对人工造林所需种苗,按种植竹子每亩补助120元、种植其它树种每亩补助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封山育林管护,按每亩补助2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2.资金渠道。2001年自治区计划用于石漠化治理封山植树工程试点补助的资金总额为2500万元,其中:从扶贫以工代赈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从自治区财政预算内基建投资中安排500万元,从育林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
3.资金使用。为确保资金安全,资金使用实行“报帐制”。对自治区统一安排的2500万元资金的投资计划,由自治区计委、林业局、财政厅、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下达到试点县林业局。先预拨70%的造林种苗资金和50%的封山育林管护资金作为项目启动经费,待检查验收合格后进行结算。各试点县林业局对自治区补助的资金设立专帐,以便监督管理。自治区补助的资金不得以现金方式发给放农户,应以种苗等实物形式发放。各县计划、财政、扶贫部门要对林业部门使用资金情况进行监督。各县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报帐需经县林业局、计划局、财政局、扶贫办联合审签,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理由挤占、挪用石漠化治理封山植树工程试点专项资金。自治区和地区将不定期检查各县林业局的帐户,若发现挤占、挪用等问题的,自治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限期归还被挤占、挪用的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试点资格。
4.地方配套和群众自筹。自治区鼓励项目所在地的地区、县、乡多渠道、多形式筹集项目配套资金,发动群众投资投劳投工,增加投入,确保试点建设的成效。
(四)项目验收。
试点项目建设完成后,在各试点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自治区制定的项目检查验收办法进行自检的基础上,向所在地区行署提出验收申请报告,然后再由地区行署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并抄报自治区林业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自治区林业局会同自治区计委、财政厅、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工程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核查验收。
七、七、组织实施
(一)广泛宣传发动,营造浓厚的石漠化治理氛围。
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发动工作。要大力宣传石漠化的严重危害性和石漠化治理的重大意义,宣传各级党委、政府石漠化治理的政策措施,宣传石漠化治理的成功经验和先进典型,使石漠化治理的目的意义、方针政策、技术措施等家喻户晓,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生态意识和忧患意识,增强对石漠化治理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使广大干部群众自觉地参与和支持石漠化治理封山植树工程试点建设,掀起石山造林绿化热潮。
(二)认真做好治理项目规划设计。
各县要按照规定的治理范围和自治区下达的治理任务,进行项目造林作业设计,科学选择治理方式和树种,将治理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
(三)实行县级行政领导负责制,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制。
各试点县项目建设由县人民政府负总责,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项目第一责任人。实行层层目标责任制,签订目标责任状。由自治区林业局与各试点县林业局签订目标责任状,县要与乡签订责任状,把项目建设任务落实到乡、到村、到农户,并实行领导挂点、单位包村、干部包户,确保全面完成试点建设任务。2001年10月,自治区将结合项目检查验收,对责任状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评比,完成得好的给予表彰奖励,做得差的给予通报批评。
(四)加强部门协作。
石漠化治理封山植树工程既是一项生态建设工程,又是一项扶贫工程,任务艰巨。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加强联系和沟通,以促进此项工作的有效开展。
(五)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除自治区对各试点县治理项目给予种苗补助和封山育林管护经费补助外,各地要鼓励和扶持石山区群众大力发展沼气,减少森林资源消耗。各地要针对目前大部分石山属非林业用地、权属不清的实际情况,根据石漠化治理的需要,对林业用地规划重新进行调整。属于治理范围内的石山,应调整为林业用地,并按照“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原则,落实山林权属,核发山林权属证,调动广大群众投资投劳、参与石漠化治理封山植树工程试点建设的积极性。
(六)加强督促检查。
林业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督促检查,地区林业局要经常派人到有关县检查造林任务完成情况和封山育林措施落实情况。各有关县要建立督查和通报制度,做好统计上报工作,按时填写造林进度表逐级上报。
(七)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石山造林科技含量。
在育苗方面要大力推广竹子箩筐育苗带土移植技术和其它树种容器育苗技术;在造林方面要推广使用生根粉、保水剂等,以提高石漠化治理封山植树工程试点建设的水平。
(八)依法治理,严格管护。
要将石山森林保护纳入统一的护林防火、林政管理和森林病虫害防治范畴,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进行管理,避免边治理边破坏,确保石漠化治理封山植树工程试点建设的成效。
石漠化治理封山植树工程试点建设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计委、林业局、财政厅、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制定下发。
附件:全区2001石漠化治理封山植树工程试点县建设任务表
附件: 全区2001石漠化治理
封山植树工程试点县建设任务表
单位:万亩、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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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其中:造林面积 │ │ │ │ ├──┬─────────────────┤
│ 单位 │种苗及│封山育│ │ 其中 │ │管护费│林面积│合计├──┬──┬──┬──┬──┬──┤
│ │ │ │ │竹子│任豆│香椿│银合│相思│其它│ │ │ │ │ │ │ │ │欢 │ │ │├──────┼───┼───┼──┼──┼──┼──┼──┼──┼──┤
│ 合计 │2500.0│400.0 │22.4│8.3 │8.9 │0.6 │0.1 │0.9 │3.6 │├──────┼───┼───┼──┼──┼──┼──┼──┼──┼──┤
│
一、南宁地区│225.0 │49.0 │2.4 │0.1 │0.8 │0.0 │ │0.8 │0.7 │ ├──────┼───┼───┼──┼──┼──┼──┼──┼──┼──┤
│ 龙州 │142.0 │25.0 │1.7 │0.1 │0.1 │ │ │0.8 │0.7 │├──────┼───┼───┼──┼──┼──┼──┼──┼──┼──┤
│ 大新 │83.0 │24.0 │0.7 │ │0.7 │ │ │ │ │├──────┼───┼───┼──┼──┼──┼──┼──┼──┼──┤
│
二、百色地区│1112.0│157.0 │10.1│4.2 │5.0 │ │0.1 │0.1 │0.7 │ ├──────┼───┼───┼──┼──┼──┼──┼──┼──┼──┤
│ 靖西 │145.0 │35.0 │1.5 │ │1.3 │ │0.1 │ │0.1 │├──────┼───┼───┼──┼──┼──┼──┼──┼──┼──┤
│平果 │234.0 │45.0 │1.9 │0.7 │1.2 │ │ │ │ │├──────┼───┼───┼──┼──┼──┼──┼──┼──┼──┤
│ 田阳 │316.0 │37.0 │2.2 │1.9 │0.2 │ │ │0.1 │ │├──────┼───┼───┼──┼──┼──┼──┼──┼──┼──┤
│ 田东 │192.0 │20.0 │2.2 │0.6 │1.3 │ │ │ │0.3 │├──────┼───┼───┼──┼──┼──┼──┼──┼──┼──┤
│ 那坡 │225.0 │20.0 │2.3 │1.0 │1.0 │ │ │ │0.3 │├──────┼───┼───┼──┼──┼──┼──┼──┼──┼──┤
│
三、河池地区│849.0 │142.0 │7.1 │3.0 │2.8 │0.6 │ │ │0.7 │ ├──────┼───┼───┼──┼──┼──┼──┼──┼──┼──┤
│ 东兰 │139.0 │28.0 │1.1 │0.4 │0.2 │0.2 │ │ │0.3 │├──────┼───┼───┼──┼──┼──┼──┼──┼──┼──┤
│ 天峨 │128.0 │16.0 │0.8 │0.8 │ │ │ │ │ │├──────┼───┼───┼──┼──┼──┼──┼──┼──┼──┤
│ 罗城 │130.0 │25.0 │0.9 │0.5 │ │0.1 │ │ │0.3 │├──────┼───┼───┼──┼──┼──┼──┼──┼──┼──┤
│ 巴马 │236.0 │25.0 │2.6 │0.8 │1.5 │0.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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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安 │216.0 │48.0 │1.7 │0.5 │1.1 │ │ │ │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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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柳州地区│314.0 │52.0 │2.8 │1.0 │0.3 │ │ │ │1.5 │ ├──────┼───┼───┼──┼──┼──┼──┼──┼──┼──┤
│ 忻城 │314.0 │52.0 │2.8 │1.0 │0.3 │ │ │ │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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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救灾款使用 篇二
【发布日期】1999-04-15 【生效日期】1999-04-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双增双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999年4月15日)
各地、市、县委、各地区行署和各市、县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双增双节”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增产节约、增收节支”是我们多年坚持的财经工作的一条重要原则。今年是我们党和国家历史上具有特殊意义的一年。大事、喜事多,难点、热点也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任务相当繁重。在这种新的形势下,搞好“双增双节”工作,不仅对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提高经济效益,改善财政收支状况,缓解财政压力,而且对于发扬延安精神,改进机关作风,加强干部队伍廉政建设,促进社会政治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委九届二次全会提出的各项任务,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在手上,认真部署,精心组织,强化措施,抓好落实,确保“双增双节”工作各项目标的实现,以优异成绩迎接建国五十周年。
关于进一步做好“双增双节”工作的意见
省委、省政府:
为了认真贯彻省委九届二次全会精神,确保全省经济快速增长和社会政治稳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增产节约、增收节支”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一、充分认识开展“双增双节”工作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省经济持续增长,财政状况明显好转。但是,财政收支矛盾仍然尖锐。一些县干部职工工资不能按时发放,200多万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还没有解决,近40万下岗职工生活困难。与此同时,在一些地方、部门和企业存在着讲排场、比阔气、挥霍浪费等现象,不但助长了一些干部的不良作风,而且加剧了财政收支的矛盾。因此,很有必要在全省开展“双增双节”活动。全省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在新形势下做好“双增双节”工作的现实意义,真正确立与人民群众同甘共苦的思想,大力发扬艰苦奋斗的延安精神,要在坚持抓好经济发展、开源节流的同时,切实抓好财政管理工作,紧缩支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各级党政机关要带头开展“双增双节”活动,杜绝奢侈浪费的不正之风,树立良好的公仆形象,带动全省“双增双节”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二、努力培育新的财政收入增长点
继续贯彻《关于加快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建设的决定》,抓住国家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扩大内需、加快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历史性机遇,争取中央对我省更多的支持。抓紧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已开工的要加快工程进度,已确定开工而未开工的要尽快开工。要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强化工程监理,确保工程质量。要加强工程的财务监管,确保建设资金专款专用,杜绝任何形式的挤占、挪用和浪费。同时,要抓紧落实项目和资金,再选一批项目,搞好前期准备工作,争取列入国家投资计划。
要切实做好国有企业扭亏增盈工作。国有企业要制定出增产节约、扭亏增盈的具体目标,抓好组织实施。要加快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的步伐,加大资产重组力度,扩大适销对路产品的生产,增加市场有效供给。要继续深入开展“学邯钢、抓管理、降成本、增效益”活动,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力争今年使全省地方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公司产品销售收入比上年增长10%,库存产成品压缩30%,应收账款净额下降10%,企业管理费用下降15%。全省国有大中型企业亏损面下降10%,全省地方国有工业企业亏损额下降20%以上。
继续培育新的财政收入增长点。要坚定不移地抓好两个《决定》的贯彻落实工作,已完成改制的国有小企业,要在完善机制、加强管理、开发产品上下功夫,努力提高经济效益;未改制的国有小企业继续采取多种形式完成改制任务;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实现非公有制经济的更快发展,使非公有制经济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提高到25%以上。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乡镇企业、农村多种经营,加快农业产业化步伐,实现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落实好《关于深化旅游体制改革,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决定》,尽快制定省级旅游景区规划,加快旅游精品线路、特色线路的建设,开发国际客源市场,拓展国内客源市场,提高旅游综合效益,扩大创汇,增加收入。加快科技体制改革步伐,逐步建立科技创新体系,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形成一批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经济实体,使我省的科技优势尽快转化为经济优势。加大扶贫攻坚力度,认真实施温饱工程和甘露二期工程,规范和落实小额信贷扶贫到户工作措施,加强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努力完成扶贫攻坚任务,促进贫困县乡财政状况的尽快好转。
三、三、严格依法征税,加强收入征管
要确保完成1999年的财政收入任务。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方针,加强协作,严格依法征税,切实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点大户等大宗税源的征管。做好帮困基金、水利建设基金等各项基金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征管工作。调整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的单位税额和房产税的计税价值,增加财政收入。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办法,全面推行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强化税务稽查,严厉打击各种偷税、漏税、骗税和逃税行为,清缴欠税,清查混库,防止和减少税收流失。
认真清理和规范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凡过去制定的减免税和税收返还政策,已经到期的要坚决停止执行;未到期的最迟不得超过2000年。坚决制止越权减免税和随意批准缓税、欠税的做法。今后,各级、各部门都不得随意开减免税的口子,也不得随意搞先征后返。继续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切实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财政、审计、监察、银行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尽其责,保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预算外资金管理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级、各部门要把各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和各种预算外资金及时、足额缴入金库和财政专户,严禁胡支乱用。进一步搞好行政事业单位公房出让收入的归集和监管工作。财政部门要合理审定各部门支出预算,加强综合财政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坚决清理乱收费,积极搞好费税改革试点。从1999年起,三年内省上不再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地县自行出台的收费项目要立即停止执行。要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适时将收入稳定、数额较大、公益性强的收费改为税收收入。重点抓好合阳、洛川县农村税费改革的试点,各地、市也要选一两个县进行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开。
四、四、加快支出改革,强化支出管理
坚持量入为出、量财办事、收支平衡、不打赤字,保工资、保稳定、保改革、保重点的原则,合理编制财政收支预算。认真贯彻落实保工资责任制,确保教师工资、国家公务员工资和离退休人员工资的发放,确保公检法机关办案经费,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的财政负担部分。在三个确保的前提下,支持重点建设,促进改革措施的落实。
千方百计压缩一般性财政支出。大力压缩财政供养人员,坚决按照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前对机关事业单位进入实行严格控制的通知要求,各级党政群机关一律不准从企业、事业单位调进人员,同时结合机构改革,搞好人员分流;加快事业单位财务改革步伐,把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性职能剥离出来,推向市场,逐步取消财政补贴,各类协会、学会、杂志社、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开发性科研机构,逐步与财政供给脱钩。对精简人员成效显著的县(市、区),省财政给予奖励。严格执行中央和省上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一系列规定,不准新建、购买、装修办公楼,严格控制电话费、水电费、印刷费、邮资费、燃料消耗费。凡下岗职工基本生活没有得到保障的国有企业、亏损企业,欠发职工工资和尚未脱贫的县乡,一律不准购置小汽车和移动电话。从严审批各种形式的出国(境)和庆典活动,坚决杜绝公款吃喝玩乐或借考察之名公费旅游。1999年,各级、各部门的印刷费要在上年基础上压缩20%,业务招待费压缩10%。
进一步加快支出改革。省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陕政办发〔1998〕50号文件,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对设备购置、车辆保险、工程维修等,要严格按照程序办事,严禁违反规定私自采购。各地、市要参照省上的办法,务必于今年6月底前全面实行政府采购制度。1999年的购置费要在上年基础上压缩10%。今年,省级行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及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发放实行“编办定编定员、人事核实人员、财政核拨经费、银行统一发放”的办法,有条件的地、县从下半年开始逐步实行。继续对会议费实行“总额控制、严格审批、定点开会、财政结算”的办法,提倡开短会、开走会、开电视电话会,严禁到风景名胜区开会,1999年的会议费要在上年基础上压缩10%。认真实施《陕西省省对地县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省财政要增加对地市的转移支付,地市要增加对县的转移支付。搞好财政赤字零基承包试点,帮助贫困县消化赤字,卸掉包袱,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在国家公务员中继续开展“我为国家节约100元”活动,在国有企业职工中开展“我为企业增产节约献计策”活动。要从领导干部做起,从党政机关做起,在全省形成节约一张纸、一支笔、一滴水的良好风气。
五、五、加强监督检查,实行规范管理
建立健全财政监督机制。认真落实财政转移支付督查制度,省财政向转移支付和零基承包县派驻的财政督查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工资发放情况进行认真督查。对省级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由省财政厅派驻专职财务监督,实行跟踪监管。
健全社会监督机制。继续抓好会计人员委派制试点,建立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公告制度,实行企业会计报表注册和会计师审计制度,试行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总会计师国家委派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加快会计师(审计、评估)事务所脱钩改制步伐,促使其独立、客观、公正执业。逐步建立企业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政、稽查特派员相结合的企业财务监督社会化体系。
各级财政、国税、地税、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双增双节”工作的督促检查。要抽调人员,集中力量重点搞好税收收入、工资发放、重点项目建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农村收费、预算资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等专项检查,确保各项财税监管措施的落实。
六、六、加强对“双增双节”工作的领导
做好“双增双节”工作,对于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实现省委九届二次全会提出的“两个确保”目标十分重要,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加强领导,摆上重要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层层制定目标,级级抓好落实,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要把确保工资发放,确保重点项目建设工程资金投向和工程质量,作为考核各级党政领导的硬指标,哪里出了问题,就追究那里领导的责任。同时,把确保完成财政收入任务,作为考核各级财税部门领导的硬指标;把确保完成扭亏增盈任务,作为考核国有企业领导的硬指标;把节约会议费、购置费、印刷费以及业务招待费等,作为考核各部门、各单位领导的硬指标,明确奖惩措施,定期考核兑现。
各新闻媒体要加强对“双增双节”活动的宣传,报道一批先进典型,选择一些问题严重的单位公开曝光,促进全省“双增双节”活动的深入开展。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救灾款使用 篇三
【发布文号】桂政发[1987]36号 【发布日期】1987-04-03 【生效日期】1987-04-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纺织厅
关于加强我区棉纱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
(1987年4月3日桂政发〔1987〕36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区纺织厅《关于加强我区棉纱管理工作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我区棉纱管理工作的报告
搞好棉纱的平衡供应,是保证纺织工业正常生产,稳定发展的关键。目前我区棉纱的生产能力与织造需要量基本平衡,近年来由于外线出口量的迅速增长和部分棉纱流到区外,使我区棉纱供应出现紧张,一九八六年已影响了织造生产。今年来由于多渠道下达要纱计划和高价外流等原因,情况更为严重。
一、二月份全区棉纱厂的内销供纱履约率,统算只有60%左右,最差的只有10%左右。这不仅影响了纺织厂的正常生产和全行业的经济效益,而且会波及到职工队伍的稳定和社会安定。
目前各工厂因缺纱停机严重,呼声极为强烈,据匡算,织造用纱每短缺一万件,将影响产值2500万元,减少税利350万元,牵涉到2500名职工的生计。如不尽快改善供纱情况,将使全区纺织产值减少约1.2亿元,今年全区纺织工业就很难有所增长了。
为了尽快扭转这一被动局面,我们在全区纺织工作会议上进行了研究,一致认为,棉纱是纺织工业的初级产品,是后续企业的生产原料,必须加强计划管理,搞好协调平衡。本着既要搞活企业,又要宏观控制;既要注重企业效益,又不可忽视社会效益;既要保证国内市场需要,又要逐步扩大深加工产品出口创汇的原则,提出了关于加强我区棉纱管理工作的意见。
一、一、棉纱的生产供应继续实行计划指导,定点供应的办法,并且在计划上留有余地,大部分纳入计划调配,小部分留给企业自主经营。企业要在完成期内计划供纱合同的前提下,才能经营留给企业的那一部分。
二、二、棉纺厂对于各个用纱单位都要做到均衡供应,企业不得自行更改平衡计划。遇到停电等客观因素而明显减产时,对于供应数的削减幅度,也要做到各单位大致均衡。
三、三、区纺织工业厅作为全区纺织行业的主管部门,需根据纺织工业部和区计委下达的年度生产总盘子,与有关单位衔接后,制定全区纺织各部门各地市的分品种生产和供应计划(包括出口产品的生产供应计划),下达给各地市、企业执行。这是我区行业生产供应的正式计划,各部门都要协调配合,为实现这一计划目标而共同努力。
纺织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抓好棉纺企业的管理,提高单产水平,充分挖掘企业内部潜力,多产纺纱。
四、四、棉纺厂要按合同供纱,用纱厂要按合同提贷付款,要双方努力,提高合同履约率。对于执行计划好,为提高社会效益贡献大的企业,在原料供应、能源分配和技改项目安排等方面,都予优先考虑。
五、五、努力完成国家各项计划任务,是厂长负责制的重要内容。各地市及纺织主管部门要制定对厂长执行情况的考核办法,包括必要的奖惩措施。
六、六、根据纺织工业实现重点转移的指导思想,要调整产品结构,发展深加工产品出口,但初级产品的国际市场不要放弃,一九八七年的出口棉纱交货量要严格按照去年十一月十日区计委召开的棉纱出口会议确定的计划24700件和区纺织厅给各市的分割任务,由各地市纺织主管部门负责安排,监督均衡执行。
七、七、必须在政策上鼓励和促进纺织深加工产品的出口创汇。棉纺厂凡是供给后续企业生产出口纺织成品的纺纱,按纺织部的规定,都作为该棉纺厂的出口用纱来进行统计和考核。凡是计划内的深加工出口产品用纱,在平衡安排时要优先考虑,并鼓励棉纺厂与用纱厂横向联合,发展最终产品,扩大出口创汇。
八、八、不论是计划内的自主经营纱,还是计划外的超产纱,都要本着先区内后区外的原则,基本上要在区内销售。对于需销往区外的棉纱,必须取得地市纺织部门的批准许可。
九、九、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物价管理,保持物价基本稳定的通知”,企业要在增产节约中求效益,不得超越物价管理权限,擅自提价,获奖产品经当地物价部门批准按规定加价。
十、十、区纺织生产供应计划和上述各条意见,各地市纺织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监促执行,并要制定和完善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奖惩措施,各棉纺厂所在地的主管部门要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度的棉纺分品种生产数量和销售去向列表报区纺织工业厅。十一、十一、以上各条意见适用于系统内外的所有纺织企业。
以上意见,请予以审查,如无不当,望速批转各地遵照执行。
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救灾款使用 篇四
【发布文号】穗府[1997]32号 【发布日期】1997-03-10 【生效日期】1997-03-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
我市预算支出管理请示的通知
(穗府(1997)32号一九九七年三月十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预算支出管理的请示》,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日
关于加强我市预算支出管理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为加强预算支出的管理,规范预算资金的使用,更好地发挥财政在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加强我市预算支出管理问题请示如下:
一、一、认真执行预算计划。各部门、单位应参考本年各项支出情况并根据下年工作任务,编制预算计划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根据各部门、各单位实际情况并结合当年财力,提出预算安排。预算安排计划经市政府转报市人大审议通过后应严格执行。对受重大政策影响和特殊需要而必须增加的支出,应按有关程序报批追加预算支出,除此外财政一般不再追加预算。
二、二、严格控制和压缩会议费及外事费支出。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开支若干规定>的通知》,市财政只对一类会议安排经费,其余会议由主办部门、单位在包干经费或其他资金渠道解决。会议要压缩和限制与会人数,严格按标准开支,对各种研讨会、表彰会和座谈会等会议应严格控制。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精神,能不开的会不开,能合并开的会合并开,尽量节约会议经费支出。对地方外事费支出也要加以控制和压缩,除市政府组团出访由市财政适当给予拨款外,其余各类出访、出国培训等财政不予补助。
三、三、严格按资金性质归口管理。凡属由市财政安排的基建支出(包括专项基建工程、购建住房和大型设备购置),统一归口由市计委统筹安排。市财政只负责属国家规定的经费类支出安排。
四、四、强化对追加预算支出的管理。各部门、各单位在执行预算计划中,确需财政追加预算经费,必须向市财政部门递交追加经费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根据财力进行综合平衡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市领导“一支笔”审批。各部门、单位提交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工作任务、计划、规划和政策等,凡涉及需增加财政支出的,应在会议前10天报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一并提供会议研究决定。
五、五、严格按预算级次进行支出管理对区、县级市的部门、单位要求安排经费,应按预算级次,由区、县级市财政部门负责解决。确需市财政予以补助的,应由区、县级市政府向市财政局申报,市财政局加具意见后送市领导审定。对不属于市财政供给范围的其他部门或单位,确因特殊情况需市财政补助的,也应先报送市财政局加具意见后送市领导审定。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单位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5.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救灾款使用 篇五
【发布文号】新政办[1994]32号 【发布日期】1994-03-09 【生效日期】1994-03-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社会
集团购买非生产性小汽车控购管理工作的请示
(1994年3月9日新政办〔1994〕32号)
多年来,我区的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工作,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特别是去年通过贯彻中央6号文件,全区比上年少购非生产用小汽车600辆,节约资金约5000万元。但仍有一些地区和部门不顾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竞相购买高级小轿车,引起了人民群众强烈不满,在最近召开的自治区人代会和政协会议上,许多人民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此提出严肃批评,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今年,我区财政比往年更困难,各级财政收支缺口很大,许多行政事业单位和不少企业连发工资都十分困难。在此情况下,更应提倡艰苦奋斗,勤俭节约,防止和克服脱离人民群众的奢侈浪费现象。最近召开的中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强调:“不准违反规定购买和更换进口豪华小汽车;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换车、借车和摊派款项买车;不准用贷款、集资款和专项资金购买供领导干部使用的小汽车;县(市)党政领导机关和单位,凡拖欠职工工资的不准购买小汽车。”根据上述精神,必须进一步加强社会集团单位购买非生产用小汽车的控购管理,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一、各级行政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除个别新建单位和确需更新旧车的单位外,一律不准新购小汽车。更新车必须坚持报废一辆更新一辆。
二、二、对企业单位(包括中央和外地驻疆及地方所有的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合营企业,集体、民办私营企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购买非生产用小汽车,按以下原则掌握审批:
1.所有国有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股份制企业在确保完成更新改造、设备维修、新产品试制和生产发展等任务;按规定按期交纳税利;不拖欠职工工资的前提下,要求购置小汽车的,各级控办可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自治区控办审批。
2.对拖欠税利、拖欠职工工资及发生经营亏损和计划外亏损的企业一律不准购买小汽车。3.对购买直接用于经营出租的小汽车,各地州市控办审查属实后即可办理,不再上报自治区控办审批。4.中外合资合营企业(用中方资金购买)和集体民办私营企业购买小汽车,经审核情况属实后,可不占控制指标,只履行报批手续。集体、民办事业单位比照此原则办理。
三、三、自治区征收的控购附加费,已成为中小学危房改造、农村卫生院建设、新疆大学“211工程”的资金重要来源。为了保证这些事业的持续顺利进行,并有利于加强小汽车控购,我们意见,对社会集团单位购买小汽车,仍按原规定征收专控商品附加费。
6.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救灾款使用 篇六
【发布日期】1999-08-30 【生效日期】1999-08-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决定
(1999年8月30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区党委五届三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从整体上推动我区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一、充分认识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
1、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我区非公有制经济得到较快发展,在增加财政收入、扩大劳动就业、繁荣城乡市场、方便群众生活、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但从总体上看,我区非公有制经济规模小,水平低,尚处在发展的初始阶段,与兄弟省区相比有很大差距。各级党委、政府要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以“三个有利于”为根本标准,从加快我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高度,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充分认识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区的地位和作用,增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抓住机遇,放开手脚,努力促进我区非公有制经济的更大发展。
二、二、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原则
2、要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作为加快我区经济发展的一个新的重点,制定优惠政策,创造宽松环境,鼓励放手发展;不限发展速度,不限发展比例,不限经营方式,不限经营规模,大力倡导,积极扶持,突出重点,加快发展。
3、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要实行大中小并举,总量扩张和质量提高并进的方针。积极推进两个根本性转变,走速度快、效益好的路子,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引导和推动私营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组建企业集团,实现资本有效扩张;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科技型产业;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在第三产业继续扩大规模和提高档次的同时,向第一、第二产业拓展。
4、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经济发展基础较好的地区,要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提高产业层次,优化产品和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经济发展相对较慢的地区,要依托当地资源优势,进一步放宽政策,放手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贫困边远地区,要围绕扶贫开发,发展种养加等项目,努力形成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
三、三、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简化审批手续
5、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不得经营的行业和商品外,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均可经营,经营方式不限。
除从事金融、保险、医药、农业种子、食品卫生、旅馆、刻字、印刷等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和特殊商品的生产经营需前置审批手续外,从事其他行业和商品的生产经营,均可直接到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注册。
6、降低注册资本。凡申请注册为公司的私营企业,达到以下注册资本标准的予以注册: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0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万元;以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为主的公司,注册资本达到8万元。申办注册私营企业集团的,企业集团注册资本和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70%以上,并且具有3个以上紧密层企业的,即可在母公司登记发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手续,核心企业名称中可以不带行业特征。拥有技术、商标等无形资产的,经资产评估,可抵充不超过30%的注册资本。
7、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私营企业,以及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自愿辞职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私营企业,按《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实行信贷、工商、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藏政发〔1998〕5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农牧民开办个体、私营企业,坚持“先放开、后规范”的原则,继续执行农牧区各项优惠政策。
8、区外人员可申请在我区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私营企业,各方面待遇与区内人员相同。凡手续齐全的,个体工商户在5个工作日以内、私营企业在10个工作日以内注册完毕。推行“一厅式注册”、“一条龙”服务。公开注册程序、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标明前后置审批项目,实行受理、核准、发照程序化。
四、四、完善政策,多方面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9、支持和鼓励其它经济成份以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向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入股,并参与收益分配。
10、支持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参股、控股、租赁、兼并、收购等方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的改制、改组,并与国有企业同样享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优惠政策。非公有制企业兼并、还本承包、还本租赁国有企业,原则上应全部接收原企业职工,根据企业实际和职工意愿,采取多种形式安置。
11、放宽用地政策。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在生产经营用地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业平等的政策。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依法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构筑物,在有效使用期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和入股。
12、支持私营科技机构的发展。私营科技机构在承担科研任务、成果评审奖励、税收政策、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实施科教兴藏战略,加速科技进步的决定》执行。
13、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不泄露本单位科研技术秘密和不影响经济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利用业余时间到私营企业兼职或从事技术开发、新产品研制、技术培训、信息咨询等有偿服务。
14、在城镇投资兴办实业的区内外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亲属,凡在城镇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两年的,准予在该城镇落户,不征收城市增容费和类似增容费的费用。
15、我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复退军人、大中专毕业生自愿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的,其关系可在负责安置的党政机构最长保留3年,3年内不愿再从事个体私营经营的,由政府安置部门安排适当工作.
五、五、依法管理,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16、依法保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他们的自主经营权,不得强行非法改变业主财产的权属关系,不得强行要求企业参加达标、评比、竞赛、联谊、学会、赞助等活动,不得侵犯他们的财产和合法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17、冠以国有或集体名义的非公有制企业,应恢复本来的所有制性质,以明晰产权,防止因经济责任、民事责任不明确引发产权等纠纷。
18、清理废止各种不合理收费,坚决杜绝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强行推销各种物品、征订各种报刊。
19、加强行政执法,规范收费行为。要建立和实施收费“明白卡”制度。各收费单位应按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明白卡”所列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收据,并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20、城镇商品房租金按照市场调节的原则,出租和按约定收取租金外,不得向承租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房屋租赁合同进行欺诈活动。
21、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在用水、用电方面享有当地城镇居民和国有企业同等待遇;个体、私营业者在通讯、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不受户籍限制。
22、坚决杜绝影响个体、私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一般性检查和重复检查。确需检查的,须持有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统一印制的执法检查证。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扣留、收缴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营业执照。
23、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监督管理。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应依法纳税,依法经营,对偷税抗税、掺杂使假、牟取暴利、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欺行霸市、走私贩私、制黄贩毒等违法违章行为,坚决取缔和依法严厉惩处。
24、完善执法监督机制。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其他单位也要加强对执法工作的社会监督和新闻监督。对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滥用职权、吃拿卡要等损害非公有制经济权益的行为应认真查处,有犯罪嫌疑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支持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及社会各界检举控告侵犯非公有制经济权益的行为。新闻媒体对一些严重侵权行为和典型案件应予以曝光。
六、六、加强教育,不断提高个体私营业者的整体素质
25、提倡和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学习深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业务技术素质。有关部门应把提高个体、私营业者的素质纳入规划,有计划地进行培训。
26、积极引导部分私营企业改变家族制管理模式,逐步实现现代化的企业管理,鼓励他们从家庭作坊向产、供、销一体化的联合企业、股份制企业发展,从生产附加值低的初级产品向生产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最终产品发展。
27、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业者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等单位应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进行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方针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他们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遵纪守法。引导、督促他们自觉遵守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公平竞争,合法经营,照章纳税。督促非公有制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统计等各项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
七、七、加强领导,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
28、各级党委、政府应从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指标体系,统筹安排,精心指导。
29、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决定》,尽快制定配套政策和实施措施,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和社会环境。
30、建立涵盖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保障体系。各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都要将非公有制经济纳入保障范围。在条件具备的地方,非公有制企业应参加社会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
31、进一步重视发挥工商业者联合会和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作用。各级政府部门要赋予工商业者联合会一定的服务职能,完善商会职能,使其真正成为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的桥梁和纽带,成为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各级工商业者联合会(民间商会)应继续做好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团结、教育、引导、服务”工作;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应加强工作,认真履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职责。
32、积极发挥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参政议政的作用。各级党委在推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时,适当增加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所占比例。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作出突出贡献的,应纳入行业和地区评优树模的范围。
33、加强舆论宣传。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宣传党和国家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宣传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为非公有制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34、本《决定》所称非公有制经济,主要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私人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自然人发起的有限责任公司。
35、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决定》施行前,我区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7.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救灾款使用 篇七
通知
桂民发〔2011〕89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通知》(民函〔2010〕140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0〕153号)有关精神,促进城乡低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推动城乡低保政策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家庭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家庭认定条件
(一)规范户籍认定条件。根据城乡低保政策规定,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必须是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必须是持有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在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原则上可将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且居住超过一年、不拥有承包土地(山林)、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
对于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首先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然后再提出低保申请。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应由户主在其户籍所在地提出低保申请,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收入证明。原则上,户籍不在本地的家庭成员应申请享受其户籍所在地的低保待遇;因婚姻原因户口未迁移的家庭成员,也可随非户籍户主一起申请享受居住地的低保待遇,但应提供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待遇的证明。
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且已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应在单独立户后申请低保。
(二)规范家庭收入认定条件。家庭收入是否低于当地低保标准,是能否享受低保待遇的基本条件。各地必须依据低保标准来认定低保家庭,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家庭,一律不得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单独立户申请低保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其供养人属于低收入居民或者家庭基本生活支出超过家庭净收入、长期生活困难的,可将申请人视为无收入,但不应列为“三无”人员。对于不符合低保救助条件,但生活确有困难的家庭,应通过其他救助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
(三)规范家庭财产认定条件。家庭财产是指户口在一起、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所拥有的有价证券、存款、房产、车辆等资产。县级民政部门应将家庭财产作为认定低保家庭的重要条件,原则上拥有大额存款、有价证券、高档住房或两套以上(含两套)住房、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代步车和摩托车)、经营性资产等财产的家庭,不应纳入低保保障范围。
城乡低保家庭各类型财产具体标准,由市、县(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四)规范家庭收入类别和计算方法。家庭收入是指户口在一起、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家庭应至少计算申请低保时前6个月以内的家庭收入;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家庭计算申请低保时前12个月以内的家庭收入。
粮食作物产量,原则上以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有关部门提供的单位产量作为计算标准;因灾产量减少的,应由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粮食作物净收入应作为家庭收入,并原则上按国家保护收购价格扣除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有关部门提供的单位成本后计算。
农村居民的务工净收入,按其务工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收入扣除务工地的城市低保标准后计算;不能提供收入证明的,其务工净收入按其户籍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公布的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直接计算。
二、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家庭认定方法
(一)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受理低保申请。村(居)民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低保申请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直接受理,不得再让其通过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受理的低保申请,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入户调查。
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受理低保申请的村(居)民委员会,对村(居)民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书面申请,不得自行作出不予受理或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决定。
(二)入户调查应存录原始资料。入户调查和邻里走访应由两名以上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进行,并详细记录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生活等状况,以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审批时查验。
(三)民主评议应规范、简便、讲究实效。参加民主评议的人员应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低保工作人员、村(居)民代表以及驻村(社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总数不得少于7人。每次参加民主评议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驻村(社区)干部和村(居)民委员会随机抽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派干部参加民主评议会。
民主评议时,应充分了解低保申请人的家庭情况,必要时,可向低保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入户调查人员询问。民主评议结果应当场公布,并将结果连同申请人提交的所有材料以及入户调查情况、公示情况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四)张榜公示应限定范围和时间。城乡低保应进行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结果公示和县级民政部门拟批准情况公示,即“两榜公示”。公示的范围应限于低保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及其自然村屯(小区),不提倡在互联网站上公示;公示的内容应限于户主姓名、家庭人口数及享受低保救助类别、档次、月人均救助金额,应注意保护其家庭特别是儿童及其他特殊人员的隐私;对于老年人家庭、残疾人家庭等收入变化不大的,可不实行常年公示。
(五)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核查制度。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自收到申请或村(居)民委员会上报材料的5工作日内派出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入户调查核实,与户籍登记管理机关核对申请人家庭成员户口,并根据核查情况和上报材料作出审核意见。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申请,应将审核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随机抽查力度,每年抽查的城乡低保家庭应分别不少于城乡低保家庭总数的40%,并应及时将每次抽查情况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六)县级民政部门应建立低保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制度。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低保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工作,对新申请城市低保的家庭,要与有关部门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新申请农村低保的家庭,要按不低于50%的比例,与有关部门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同时,要加大对低保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工作力度,原则上每年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城乡低保家庭应分别不少于城乡低保家庭总数的20%和10%。
(七)认真审查申请材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审查申请材料,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含家庭成员没有身份证号或申请材料不能相互认证的,下同),属于直接受理的,应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属于村(居)民委员会受理的申请,经领导同意后,应将申请书及有关材料退回村(居)民委员会,并说明理由。
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材料的审查工作,把好最后一道关。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申请,经领导同意后,应将申请书及有关材料退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说明理由。
从2011年10月1日起,凡是没有身份证号的新低保人员,自治区低保中心信息系统将不予确认;从2012年1月1日起,凡是没有身份证号的原低保人员,自治区低保中心信息系统将不再予以确认。
三、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家庭认定工作的领导
城乡低保家庭认定是城乡低保工作的核心环节,是确保城乡低保公开、公平、公正,推动城乡低保政策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各级民政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抓好这个核心环节的工作。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按照自治区有关要求,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低保工作机构,落实本级和乡、村两级的工作经费;要积极争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采取调配、招用等形式,配备必要的低保工作人员;要督促村(居)民委员会明确低保经办人员。通过各方面努力,共同为做好城乡低保家庭认定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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