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监管评级系统(4篇)
1.金融机构监管评级系统 篇一
农村信用社监管评级定量指标口径说明
一、资本充足状况
本指标计算本外币口径数据。
(一)资本充足率
资本充足率=资本净额/风险加权资产总额×100% 资本净额等于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加附属资本之后再减去扣减项的值。
核心资本、附属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的定义和计算方法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二)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净额/加权风险资产总额×100% 核心资本净额等于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减去核心资本扣减项的值。
核心资本、核心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的定义和计算方法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二、资产质量状况
(三)不良贷款率和不良资产率
1.不良贷款比例=不良贷款/各项贷款×100%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包括: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
次级类贷款定义为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
能会造成一定损失。可疑类贷款的定义为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损失类贷款定义为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各项贷款指农村信用社对借款人融出货币资金形成的资产。主要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从非金融机构买入返售资产、透支、各项垫款等。
2.不良资产比率
本指标计算本外币口径数据。
不良资产率=不良信用风险资产期末余额/信用风险资产期末余额×100% 信用风险资产是指农村信用社资产负债表表内及表外承担信用风险的资产。主要包括:贷款、存放同业、拆放同业及买入返售资产、银行账户的债券投资、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承诺及或有负债。
不良信用风险资产是指信用风险资产中分类为不良资产类别的部分。其中,不良贷款定义与不良贷款率指标中定义相同;贷款以外信用风险资产的分类标准将由银监会另行制定。
(四)正常贷款迁徙率 本指标计算本外币口径数据。
正常贷款迁徙率=(期初正常类贷款中转为不良贷款的金额+期初关注类贷款中转为不良贷款的金额)/(期初正常类贷款余额-期初正常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期初关注类贷款余额-期初关注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100%
期初正常类贷款中转为不良贷款的金额,是指期初正常类贷款中,在报告期末分类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贷款余额之和。
期初关注类贷款中转为不良贷款的金额,是指期初关注类贷款中,在报告期末分类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贷款余额之和。
期初正常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是指期初正常类贷款中,在报告期内,由于贷款正常收回、不良贷款处置或贷款核销等原因而减少的贷款。
期初关注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是指期初关注类贷款中,在报告期内,由于贷款正常收回、不良贷款处置或贷款核销等原因而减少的贷款。
正常类贷款、关注类贷款和不良贷款的定义与不良贷款率指标中定义一致。
(五)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 本指标计算本外币口径数据。
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信用风险资产实际计提准备期末余额/信用风险资产应提准备×100% 信用风险资产实际计提准备指银行根据对信用风险资产预计损失实际计提的准备。
信用风险资产定义与不良资产率指标中定义一致。信用风险资产应提准备是指依据信用风险资产的质量分类情况应提取准备的金额。其中,贷款应提准备主要依据《贷款损
失准备计提指引》及相关法规确定;贷款以外信用风险资产的应提准备标准将由银监会另行制定。
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 本指标计算本外币口径数据。
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贷款实际计提准备/贷款应提准备×100%。
贷款实际计提准备包括实际计提的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三种准备,定义与《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一致。贷款损失一般准备是根据全部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贷款损失专项准备是指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每笔贷款损失的程度计提的用于弥补专项损失的准备。
贷款应提准备主要依据《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及相关法规确定。
(六)单一集团客户贷款比例
单一集团客户贷款比例=(最大单一集团客户贷款余额)/资本总额×100%
资本总额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准备
(七)十大集团客户贷款比例
十大集团客户贷款比例=十大集团客户贷款比例/资本总额×100%
资本总额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准备
(八)不良信贷资产余额下降率
不良信贷资产下降率=(100%-不良信贷资产本期末实际余额)/不良信贷资产上期末实际余额×100%
不良信贷资产期末实际余额=不良贷款期末余额+待处理抵债资产期末余额-抵债资产待变现利息期末余额
三、盈利状况
(九)资产利润率
本指标计算本外币口径数据。
资产利润率=净利润/资产平均余额×100% 净利润是指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编制损益表中净利润。资产是指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编制的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余额。
(十)资本利润率
本指标计算本外币口径数据。
资本利润率=净利润/所有者权益平均余额×100% 所有者权益是指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编制的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余额。
净利润定义与资产利润率指标中定义一致。
(十一)成本收入比率 本指标计算本外币口径数据。
成本收入比率=营业费用/营业收入×100% 营业费用是指按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要求编制的损益表中营业费用。
营业收入是指按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要求编制的损益表中利息净收入与其他各项营业收入之和。
(十二)风险资产利润率 本指标计算本外币口径数据。
风险资产利润率=净利润/平均加权风险资产×100% 净利润定义与资产利润率指标中定义一致。加权风险资产与资本充足率指标中定义一致。
四、流动性风险
(十三)流动性比例
本指标分别计算本币及外币口径数据。
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资产余额/流动性负债余额×100% 表中各项流动性资产包括:现金、黄金、超额准备金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同业往来款项轧差后资产方净额、一个月内到期的应收利息及应收账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合格贷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债券投资、在国内外二级市场上随时可抛售的债券投资、其他一个月内到期可变现的资产(剔除其中的不良资产)。
流动性负债包括:一个月内到期的同业往来款项轧差后负债方净额、活期存款(不含财政性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定期存款(不含财政性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各种已发行的债券、一个月内到期的应付利息及各项应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中央银行借款、其他一个月内到期的负债。
(十四)核心负债依存度
本指标分别计算本币和外币口径数据。
核心负债依存度=核心负债期末余额/总负债期末余额×100%。
核心负债包括距到期日三个月以上(含)定期存款和发行
债券以及活期存款的50%。
总负债是指银行资产负债表中负债方总额。
(十五)人民币超额备付金率
人民币超额备付金率=(在中国人民银行超额准备金存款+库存现金)/人民币各项存款期末余额×100% 在中国人民银行超额准备金存款、库存现金、人民币各项存款期末余额具体内容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中“基础报表资产负债表附注G01附注V”
(十六)(人民币、外币合并)存贷款比例
存贷款比例=(各项贷款余额-运用支农再贷款发放的贷款)/各项存款
各项贷款口径同不良贷款率中的各项贷款
各项存款包括各项存款包括活期存款、银行卡存款、定期存款、活期储蓄存款、定期储蓄存款、应解汇款和结算保证金存款。
(十七)拆入资金比例
拆入资金比例=拆入资金/各项存款×100%
拆入资金包括:银行业拆入、金融性公司拆入、调入(调剂)资金。
各项存款同存贷款比例中的各项存款。
2.金融机构监管评级系统 篇二
在房地产金融当中, 企业的信用程度评级非常重要;合适的房地产企业信用评级为银行选择贷款对象提供了依据。其中, 具有优良信用的企业往往可以有更高的还款率, 是银行贷款的优先对象;而银行总是不愿意贷款给信用不佳的企业, 贷给这样的企业容易导致坏账、死账, 2008年美国的次级贷款即为大量贷款给具有不良信用状况企业所致。
2 房地产企业信用评级分析
在房地产企业信用评级方面, 通览目前国内银行、企业分析和评价客户信用的指标体系不难发现, 反映客户资产财务能力, 即偿债能力的指标是构成指标体系的主体, 占比重60%~90%。其他方面的指标位处次要, 特别是客户企业负责人的品质评价指标的比重只占0~10%。管晓永将企业信用的影响因素分为:企业负责人人品、管理团队素质、资产财务能力、持续发展能力、法制环境质量、行业市场状况、社会守信风气、地理交通优势以及自然资源条件。并通过问卷打分方法对各个指标进行了测算。汪成豪等人在房地产信用风险防范的分析中, 总结信用评级方法, 考虑可以通过对一些相关指标测算来进行信用评级。
参照美国的信用体系可以构建我国商业银行自己的信用评级体系, 如下表所示。
具体信用评级处理时, 可以将信用的影响因素进行细分 (参照管晓永的信用影响因素划分类型, 结合实际情况, 可以对影响因素进行调整改变) , 在因素细分的基础上进行打分处理, 通过专家打分的办法给予各个影响因素以主观权重 (权重的确定可以在实践中不断改进, 以达到完善) 。结合大量打分问卷得到综合分值的均值μ和标准差σ。将问卷打分结果 (综合分值) 进行聚类, 结合美国的信用评级办法, 可以将我国房地产企业的信用程度分为5级 (结合均值μ和标准差σ进行分类) , 便可以得到基本的评级结果。
从上到下将房地产企业的信用分为五级, 第一级为信用程度最高类, 依次下来, 第五级为信用程度最差企业。对于不同信用级别的房地产企业应当采取不同的信贷处理办法, 以将风险控制在最小程度上。
3 房地产企业的信用监管
3.1 风险识别
郭刚定义房地产风险识别指在房地产投资过程中对存在的风险进行认识和辨析, 并对其进行系统的归类分析, 以揭示风险本质的过程。具体的房地产企业信用风险识别过程可以是:首先分析该企业的信用级别, 不同的级别对应不同的信用风险程度。将该房地产企业的信用综合打分结果与均值μ、标准差σ进行比较, 便可以对企业的基本信用程度及风险状况进行良好识别。
3.2 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可以采用指标分析法, 运用LGD指标大小进行房地产企业的风险评估, 该指标的测算方法如下式所示:
LGD=undefined挽回率undefined
对不同信用级别的房地产企业的LGD指标大小进行统计, 得到其均值μ和标准差σ, 通过单个企业的实际LGD指标值与均值μ、标准差σ进行比较, 便可以得出该企业的风险评估状况了。
3.3 风险管理
房地产信用风险管理常用的方法主要有层次分析法、模糊综合法以及贝叶斯计算法等。如何进行适当的风险管理将是信用风险监控当中的一个关键环节。
在具体处理当中, 可以运用CAPM理论的思想, 即在μ一定时求最小的σ值, 或者在σ一定时求μ最大。综合考虑均值μ和标准差σ, 可以选择单位收入水平波动率g 来综合考虑两种因素的影响。即考虑指标:undefined大小即可。γ值越小, 则说明该企业的风险越小, 如下图所示。
对于有着不同γ值大小以及不同信用记录的企业分别对待, 也即信用级别越高, γ值越小的企业可以多贷, 对于信用级别不高, γ值大的企业, 应当限制贷款。在此基础上, 对于有过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要严格对待, 并且降低其信用评级水平 (有一次不良信用记录则将其信用评级水平降低一级) 。γ值有较大减少则可以考虑增加其信用评级水平, γ值有增加则可以降低其信用评级水平;以进行房地产企业信用风险的动态监管。
摘要:本文结合房地产企业信用评级的两种基本方法, 提出国内商业银行信用评级的基本办法, 将房地产企业的信用程度分为基本的5大类, 并在适当分类的基础上从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方面进行综合的监管, 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坏账、死账。
关键词:次贷危机,信用评级,信用监管
参考文献
[1]刘克崮.美国次级房贷危机的原因及启示[J].管理世界, 2007 (12) :1-7.
[2]管晓永.基于风险识别和控制的企业信用分析框架及实证研究[J].科研管理, 2008, 29 (5) :149-154.
[3]汪成豪.从美国次贷危机透视房地产信用风险防范[J].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 2010, 30 (3) :437-443.
[4]郭刚.房地产投资风险管理[J].新西部, 2008 (8) :23-25.
3.基金评级被监管时代 篇三
基金评级的目的不在于评级本身,而在于为投资者提供决策参考。在中国,基金评级已经步入被监管时代,评级机构更需注重评价的科学性,首先要对基金合理分类,“不要将苹果和橙子相比”;之后需要选择恰当的业绩比较基准,避免评价不对称现象,比如,一些债券类基金可以配置一定的股票类资产,其自选业绩比较基准却是银行存款利率,因此往往能轻易“战胜业绩比较基准”。个人投资者要利用好基金研究成果,最好选择有资质的评级机构,注重考察其评级方法和结果的连贯性,并结合自身需要借鉴吸收。
2009年11月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基金评价办法”),这一办法于今年1月1日开始生效。5月1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了第一批具备会员资格的10家基金评价机构名单,中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将基金业绩评级评价纳入政府监管的大国。对于投资者而言,这确实是一件好事。毕竟,如果觉得自己是某些基金评级的受害者,投资者终于知道该找谁讨要说法了。而对于专业人士乃至整个基金行业来说,如果一些方法论上的基础知识得不到正确的认识和广泛的普及,监管不仅不能给投资者带来实惠,还会阻碍行业竞争,乃至在短期内让基金评级评价业务成为包括监管者在内的利益相关各方的一项负担。
苹果与苹果相比,基金分类是根本
在投资绩效评估领域里被引用最多的两句西方谚语应该是“将苹果与苹果相比”、“不要将苹果和橙子相比”。它们讲的就是,如果两只基金所属的类别不同,将其进行比较评价分析在方法上是不妥当的,其结果也具有不同程度的误导性。
“基金评价办法”明确规定,对基金的分类应当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标准。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6月4日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是唯一明文界定了基金分类方法的法规性文件。遗憾的是,其仅从大类资产配置这一个维度对基金进行了界限宽泛的类别划分。事实上,借鉴国际上较为成熟的实践,我们可从多个与投资者利益直接相关的维度对各种基金进行分类(表1)。
全面考虑各种分类所涉及的维度,对于投资者、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的销售渠道都有百利而无一害。就投资者而言,全面详尽的分类可以让他们认清每一产品的本质特征,并根据自己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和投资偏好来选择最适合的基金产品建立组合。而且,在组合监视和持有期里,投资者可以通过资产配置、同类对比和组合多样化等分析来决定投资产品间的互补和替代关系,并作出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决策。
对于基金管理公司来说,既可以根据每一个维度来丰富和完善该类别基金的产品线,又可以在多维度综合考虑的更高境界上将产品线丰富和完善成产品光谱,从而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真正提供一站式基金投资服务。例如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由于在成立时间、指数基金试点等方面拥有先发优势,抓住了传统封闭式基金转开放式基金等历史性机遇,且吸收合并了中信基金管理公司,比业绩同样得到好评的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资产类别、管理方式、组织形式等维度上拥有更加完整的产品线。因此,无论偏好是开放式还是封闭式基金、上市还是未上市基金、指数还是非指数基金的投资者,在华夏都拥有更多、更灵活的选择(表2)。
可见,兴业全球这类投资业绩优秀的基金管理公司,应该在产品开发时优先考虑填补产品光谱的空白,从而满足投资者对更多类别基金产品的需求。中国的共同基金市场还处于起步阶段,基金投资者也还在盲目追逐收益率,但是着眼于长远的未来,他们更需要通过一站式服务完成投资的资产配置、产品配置、组合监视与调整。
基金管理公司仅能够给投资者提供自己管理的产品,而基金的销售渠道则能够销售不同基金管理公司的产品。如同商场一样,科学的分类对于产品的销售业绩和效率至关重要。和商场不一样的是,基金销售有适销性要求,因此,渠道必须具备对投资者需求和基金管理公司供应产品的全面分析和匹配能力。作为一种集合投资产品,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主要取决于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图1、2),据此一维度进行的基金资产类别划分,对于满足具有不同风险偏好和收益要求的投资者至关重要。
基金公布的业绩比较基准不一定适用
尽管全面的多维度分类为同类基金之间的直观对比分析提供了便利,但是,投资绩效评估的统计指标不仅仅基于个体或者样本数据,还依赖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数据。如果我们要求同类基金之间具有可比性,那就自然会要求衡量其业绩的统计指标较具可比性,这就必然要求用于计算这些统计指标的业绩比较基准具有可比性。而现实情况是,由于投资目标、策略和范围各异,不同基金公布的自选业绩比较基准各式各样,不仅不具备相互间的可比性,甚至连自身的投资特征都不能够反映。这些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类。
业绩比较基准的定义过于宽泛。能够反映出其资产配置策略所代表的系统性收益和风险特征,是一个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必备条件。也许是因为专业性的缺乏,也许是出于能够轻易“战胜业绩比较基准”的目的,现实中诸多基金的自选基准不能够反映其投资范围、资产配置和风格定义。比如,某些股票类基金的股票投资上限为95%,而业绩比较基准的股票配置比例却在60%左右。又如,一些债券类基金规定可将一定的资产配置在股票类资产上,而其业绩比较基准却是银行存款利率。
信息披露缺乏专业性和严谨性。目前国内基金在公布业绩比较基准时普遍存在的问题,是没有公开其计算方法。一个例子是,多数以银行存款利率市场为参照的现金类资产配置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么没有明确说明是存款利率还是收益率,要么没有说明如何计算。另一个尤其重要的例子是,多数基金在选用两个或以上的市场指数按照一定比例组合成复合基准时,没有公布这种比例的再平衡方法和频度。殊不知,即使比例一样,不同再平衡方法所计算出来的复合基准的表现也大相径庭(图3)。
比较科学的方法是,除了有特定跟踪目标的指数型基金、有动态调整资产配置比例需要的生命周期基金、有固定保本期限和特殊保本条款的保本基金以及其他特别定义的基金以外,我们应该赋与相同资产类别的基金一个能够适当反映出该类资产配置比例范围的市场回报和风险特征的业绩比较基准,并据此计算相关的统计指标,然后在这些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对同类基金进行评级评价。
个人投资者如何利用基金研究成果
我们知道,股票的研究报告主要是给基金经理等机构投资者的决策人士参考的,而基金评级评价和相关的研究报告,则主要供投资者作基金的投资决策时参考。如何评判和利用基金评级评价成果,对于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都有限的个人投资者而言,无疑是一项极其艰巨的挑战,注重从三个方面对其进行考察,或有助于投资者战胜这一挑战。
—关注评级主体的身份。既然政府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而设定了基金评价的行政许可门槛,那么,投资者自然要先看基金评价主体是否具有相关的资质。任何的行政许可固然有其机械的一面,但其至少从方法论、评级程序、内部风险控制以及结果发布等方面前置了一些评价主体必须满足的最基本的条件。当然,拿到资质的评级机构并不一定完全会为投资者说话,因此,个人投资者还需要关注评级主体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尽量选用那些和评价业务无利益冲突的独立第三方的评级评价和研究成果。比较有趣的是,这次证券业协会公布的评级机构名单里,既给基金提供交易经纪服务又帮助它们营销基金的证券商占了4席之多。如何确保它们的评价能够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为重,真正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和全面,实为监管者需要长期应对的一项挑战。
—注重评级方法和结果的连贯性。评级机构的评级方法不一定要高深复杂,但一定要有连贯性和可持续性。这就要求其分类方法、统计指标选取和计算、评级流程和结果发布既具有专业性,又足够本土化。同样,对于评级结果,投资者不应该只关注那些“五星级”基金,而更应关注导致基金星级变动的指标的变动情况,以及这些指标变动所反映出的基金管理能力的提升或下降的程度和原因。
—定期分析和掌握自己的投资需求。无论是基金的研究方法、工具还是结果,投资者都必须结合自身的需要来借鉴和吸收,先对自己的投资目标、投资期限、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习惯和偏好等进行全面分析,再结合基金评价机构公布的方法论综合考虑是否将其评级作为投资参考。投资者尤其不能够盲目地受刊登或转载这些结果的媒体的影响,因为这类文章可能在再加工处理时有断章取义和增强渲染的现象。
4.我国金融系统监管及问题研究 篇四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总称。金融监督是指金融主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的全面性、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 并以此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和发展;金融管理是指金融主管当局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施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动。
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对整个金融业 (包括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 实施的监督管理。广义的金融监管在上述涵义之外, 还包括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和稽核、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内容。
二、我国金融市场监管现状
(一) 我国金融市场监管概况
目前, 三部银行法和《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票据法》及有关的金融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行业自律性规范和相关国际惯例中有关金融监管的内容共同组成了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制度体系。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是:“在国务院领导下, 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维护金融稳定。”强化了中国人民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和宏观经济调控上的职能, 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转移给新成立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留了与执行中央银行职能有关的部分金融监督管理职能, 继续实行对人民币流通、外汇的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黄金市场等金融市场活动的监管。至此, 我国金融监管将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个机构分别执行。为确保四部门间在监管方面的协调一致,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九条授权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五条分别规定了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二) 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当局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金融监管当局, 与中国证监会、保监会密切合作, 在金融风险的防范和控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近几年金融法规的建设, 金融监管机构的调整, 监管队伍的部署, 监管手段的开发, 都表明我国的金融监管能力得到了很大提高。尽管人民银行以及证监会、保监会做了大量工作, 也防范和化解了不少的金融矛盾和问题, 但从几年的金融运行效果来看, 我国金融监管的绩效仍不尽如人意。
(三) 实施金融监管的目的
维持金融业健康运行的秩序, 最大限度地减少银行业的风险, 保障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 促进银行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确保公平而有效地发放贷款的需要, 由此避免资金的乱拨乱划, 制止欺诈活动或者不恰当的风险转嫁。金融监管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贷款发放过度集中于某一行业。银行倒闭不仅需要付出巨大代价, 而且会波及国民经济的其他领域。金融监管可以确保金融服务达到一定水平从而提高社会福利。中央银行通过货币储备和资产分配来向国民经济的其他领域传递货币政策。金融监管可以保证实现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时的传导机制。金融监管可以提供交易账户, 向金融市场传递违约风险信息。
三、我国金融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 监管尚不完善
我国的金融市场综合化还处于起步阶段, 金融企业的主业特征比较明显, 统一监管的必要性并不充分。因此应着重在协调现有机构的基础上, 明确主要监管目标的负责主体。要尽快明确责任主体, 控制全面市场风险, 落实市场稳定性监管。在市场综合化的背景下, 市场稳定性监管成为首要监管目标, 也是抵御金融风险的主要屏障。加强对金融产品链的监管。金融监管在一些金融衍生品上的缺位是导致金融危机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我国在发展金融控股公司过程中, 无论采用哪种监管方式, 监管部门都应加强对金融产品的监管。针对那些缺乏实际交易基础、设计复杂、风险无限放大的金融衍生品, 监管部门必须严格审查产品的设计机理、风险控制、投资对象, 防止风险在系统内部失去控制。
(二) 部门利益难以协调
正确认识职能监管机构的利益主体性和竞争性, 平衡安全与效率考量。在分业经营的情境下, 各职能监管机构的治理目标带有明确的部门性, 利益难以协调, 在市场综合化的情况下, 监管竞争还可能诱使一些监管机构纵容本部门的越界行为, 从而为金融危机埋下隐患。因此, 在分业监管的现有体制下, 要尤其重视对监管政策的组织协调和综合考量。要汲取次贷危机的教训, 推动立法扩大监管范围, 把私募基金、对冲基金、信用评级机构等纳入规范的监管视野, 并加强对金融关联企业的监管。
(三) 监管方式调整不及时
监管方式要适应市场的变化。尽管次贷危机的发生不能全部归咎于监管体制的松散, 但次贷危机引发美国这次大规模的监管体制改革, 适应市场变化、及时调整监管方式是必要的。任何一个国家的监管体制必须与其经济金融的发展与开放的阶段相适应, 不管监管体制如何选择, 必须做到风险的全覆盖, 不能在整个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和创新链条上, 有丝毫的空白和真空, 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于金融市场不断发展而带来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面对日益复杂化的金融创新, 金融监管不宜过分依赖具体的规则约束, 而应采取更具灵活性的原则导向的监管模式, 注重加强同市场主体的沟通, 处理好金融创新与风险、自由与管制风险的关系。
(四) 忽略国情盲目追求西方模式
应该探索本土模式而放弃对西方模式的盲目追求和复制。发达国家的监管已经走过了四个时期, 即金融自由化发展时期 (20世纪30年代以前) 、广泛的金融监管时期 (20世纪30~70年代) 、从管制到自由化的回归时期 (20世纪70~90年代) 、安全与效率并重时期 (20世纪90年代) 。目前出现的金融监管改革实际上是第五个时期演进的过程。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改革说明, 即使人们认为的“成熟”的金融监管体系本身也在一直变动, 甚至是剧烈变动。中国目前尚不可能一劳永逸地找到一个发达国家的范例来照抄, 而应根据我国自身的历史背景、政治、文化因素, 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监管制度是目前监管发展的方向。
四、加强我国金融监管的建议
(一) 加强市场化监管, 完善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
要减少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 必须构建完善的市场纪律约束机制, 加强市场化监管。新巴塞尔协议强调, 监管不能够代替市场约束, 加强市场化监管要求构建完善的金融市场准入机制、金融市场行为监管机制和金融市场退出机制。必须根除金融领域“不破产、无风险”的传统观念, 并充分认识到金融破产制度的重要价值和意义, 从而加强市场约束的力量。尽管我国的《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和《证券法》等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及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是自我经营、自我约束、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 但我国的金融市场退出机制尚不完善。2006年制定的《企业破产法》第134条规定:“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 国务院可以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目前, 《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已进入立法进程。一旦危机发生, 它能为政府干预危机措施的效果提供威慑力, 同时也有利于确定政府干预的合理界限, 防止政府过度干预破坏市场约束机制。
(二) 加强监管成本意识, 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2004年6月28日, 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正式公布《三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 以制度形式赋予了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积极协调配合, 避免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的使命。但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实践效果不尽如人意, 而且作为重要金融宏观调控与监管主体的中国人民银行被排除在外。因此, 我国有必要建立中央银行、财政部门和金融监管等部门之间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以适应金融业综合经营发展趋势的需要。另外, 必须要加强金融监管的成本意识。不仅要考虑到新增监管机构增加的直接费用及采取金融监管措施的必要费用, 还应考虑这些措施可能导致的市场损失, 这是政府监管替代市场调节的一种机会成本。
(三) 加强信贷风险管理, 完善金融创新监管
金融创新往往是一把双刃剑, 在能够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往往会隐藏巨大的风险。所以, 设计不好的金融创新产品往往会导致金融风险的积累, 当风险积累到一定程度就可能会演变为金融危机。当前, 我国正处于金融市场发展的关键阶段, 许多新型金融产品已经推出 (如权证、抵押支持债券、公司债券) , 一些金融创新产品正在积极筹备 (如股指期货) , 金融资产证券化也是近年来我国金融改革与理论研究的热点。在认识这些金融衍生产品的问题上, 一定要理性对待, 只有在各方条件完全具备时, 才能稳步地推进金融创新。
(四) 谨防国际金融风险, 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我国有不少金融机构购买了美国金融公司的产品, 目前已有9家上市银行公告持有雷曼相关资产, 另外, 共汇出的109亿美元资金的银行系QDII、基金系QDII, 近期纷纷遭遇净值缩水。金融全球化也是金融风险的全球化, 国际金融市场的持续波动会影响人们对国内金融市场的预期, 增加国内金融市场的风险。为防范和化解国际金融风险, 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必须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主要包括信息交换、政策的相互融合、危机管理、确定合作的中介目标以及联合行动。如, 为控制金融危机的蔓延, 美联储与全球主要国家央行联手行动, 决定将其向货币市场的注资总额提高至2470亿美元, 约达此前670亿美元的4倍, 目的是缓和金融市场所面临的自上世纪20年代以来最严重的危机, 这一系列举措引发全球股市的积极调整。我国已经加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证监会国际组织和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等国际金融组织, 并且与许多国家或地区签订了金融谅解备忘录, 这为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我们应善于利用金融监管合作机制, 及时获取信息, 了解政策甚至主动要求就某些具体目标采取联合行动以更好地防范和化解国际金融风险。
参考文献
[1]韩汉君, 王振富, 丁忠明.金融监管[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3.
[2]黄达.货币银行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
[3]黄达.金融学[M].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4]陈学彬, 邹平座.金融监管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3.
[5]刘园, 王学达.金融危机的防范与管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