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演讲稿

2024-06-21

业主演讲稿(共10篇)

1.业主演讲稿 篇一

业主委员会委员竞选演讲稿

各位业主 ,各位领导,大家下午好!

我叫XXX,现住5幢103。

今天,是一个很重要的日子,我们在这里召开雍尚花园第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大会。我作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感到很荣幸和激动,又感到责任重大。非常感谢小区业主和各位领导给我的这次机会。

自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成立以来,得到大广大业主的积极响应和参与,也得到房管局、社区居委会的帮助和指导,使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能够向前稳步推进。非常感谢各位筹备小组成员为此所付出的努力。

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将会促进我们小区物业管理的规范化并且可高物业管理水平,业主们参与监督物业管理工作也有了合法的途径,物业管理将进入一个正规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如果当选,在我的任期内我将与业委会的其他委员一起做好以下几件事情: 1)监督物业是否认真履行《物业合同》中的义务; 2)清查业主的共同财产及其养护的情况;

3)对于业主普遍关于的问题,责成物业尽快改善。比如,电梯维护问题、电动车充电问题、停车位不足问题、地下车库跑沙问题、11号楼的使用问题,等等。4)促成物业公开物业管理费用,费用要与服务水平相匹配。

5)协调处理业主与物业的关系,小区邻里关系等等。让咱们的小区更团结、更和谐、更美好!

希望各位业主积极参与、监督和支持我们的工作,把自己对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看法及时反映给我们,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将和全体业主一起,监督、配合物业管理公司,共同提高小区的物业管理质量,搞好小区各方面的建设,美化、净化我们小区,使我们能够在小区内安居乐业,使我们的房产物业能够因小区管理完善而保值升值。

小区是我家,建设靠大家。不管我是否能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我都将一如既往的为小区的美好而尽一份力,谢谢大家!

2.某百货商场业主委员会业主公约 篇二

2008-8-11 14:13:35 分享至:

关键字:百货 商场 业主

为了有效地实施对**广场**百货(以下简称“本商场”)的统一管理,明确签约双方各自的责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公约经双方同意后签署,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业主加入时,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共同签署本公约。公约对本商场的全体业主及管理公司均有约束力,其涉及范围包括开发商、管理公司、业主及其受让人、继承人、合伙人、授权代理人、承租人、占用人或暂用人等。

第二条 业主如将其房产权出让(出租或转让),其签署的本公约视为一起转移,业主有责任向承租人或受让人申明;租户如将其承租权转租,须事先征得原产权人的书面同意,其签署的本公约视为一起转移,并有责任向新租户申明。

第三条 本公约对各业主及其雇员、访客、业务往来人员及其他人员均有约束力,凡违反本公约的,业主负有连带责任。

第四条 管理公司系根据**市有关法律规定正式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管理公司的责任在于经营、管理本商场,维护本商场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管理公司根据本商场的实际需要另行制定的其他若干管理规定(若有),业主均需遵守。

第二章 业主的权利及义务

第五条 业主的权利

(一)业主有参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并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业主对所拥有商铺有全权处理权,包括依照法律对商品房买卖契约的转让、抵押和出租。

(三)业主平时遇到的问题有权向业主委员会及时反映,并通过业主委员会与管理公司洽商、谈判甚至诉讼。

(四)相关法律赋予业主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业主的责任和义务

(一)业主必须严格遵守**百货统一规划、统一经营、统一招商、统一管理、统一促销、统一收银的有关规定。

(二)业主若对商场经营管理有意见或建议,须通过业主委员会与管理公司磋商,不得在营业场所与营业员发生任何接触,以免扰乱营业程序。

(三)商铺由业主自营,须与管理公司双方签署《自营托管协议书》,经营的商品品牌、品种及质量都必须符合管理公司的规定。同时须接受管理公司的其他方面的管理、咨询、服务与帮助。

(四)业主与管理公司签订《包租协议书》的商铺委托**百货有限公司统一招商,并签署相关协议,业主不得与客户发生任何接触,避免造成客户误会,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五)业主自行经营的必须严格按《自营托管协议书》要求按时交纳管理费、政府规定的税金及水电能源等。

(六)业主应根据国家法规投保,否则损失自负。

(七)除依照购房契约的附件《补充协议》指定用途外,业主不得将商铺用于其他用途。

(八)业主进场装修方案须遵守管理公司颁发的《装修须知》和《装修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

(九)若业主拒不遵守《业主公约》及其相关附属公约的有关规定,管理公司有权停止其在商场的一切活动,同时报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对其研究处罚决定,必要时将诉讼法律。

第三章 管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管理公司的权利

(一)据国家的有关法规,并结合商场实际情况制订经营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规定和细则等。

(二)管理公司有权根据需要制定、修改本商场的各项管理规定;这些规定应张贴于本商场告示栏,并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管理公司根据本公约及上述各项管理规定做出的决定和行为,对所有业主均有约束力。

3.业主演讲稿 篇三

东营区胜利街道办事处:

东营区鲁班公寓位于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路161号,由山东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并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东营市富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前期物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及《东营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第十二条的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业主已入住面积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据此,本小区于2003年6月相继交付业主使用,至今首次交付使用时间已达九年多,小区共有住宅1230户,已全部交付使用,入住率达到100%,本小区专有部分交付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100%,本小区已具备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在此,特请贵局接受本小区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的申请,并希望能在贵局的指导下,完成本小区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此致

鲁班公寓业主

2012年10月30日 附:业主签名名单

4.业主演讲稿 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其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

房屋已出售并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的,房屋销(预)售合同中的购房人可以视为业主。

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或房屋销(预)售合同中的购房人超过1人的,应当确定1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四条 市房管部门是全市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各县(市)、区房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及其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居(村)民委员会依据本规则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

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主要职责

第六条 业主大会由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或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业主大会的筹备成立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自首次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的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达到业主大会成立条件90日内,建设单位或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应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房管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经物业区域内20%以上业主提议,可以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房管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第十一条 县(市)、区房管部门应在收到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书面报告或业主的书面要求后30日内,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筹备组一般由5-15名成员组成。其中居(村)民委员会委员1名,并担任筹备组组长,尚未成立居(村)民委员会的,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担任;其余成员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产生。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应由模范履行业主义务,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并能够按时参加筹备组活动的业主担任。

筹备组产生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二条 县(市)、区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指导筹备组开展业主大会筹备工作。全体业主、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应积极配合筹备组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筹备组应在30日内(特殊情况可以延长30日)完成下列工作。

(一)确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形式,由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确定业主代表产生的方式、人数,并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代表;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内容;

(三)参照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公约》(草案);

(四)确认业主身份及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并逐一列表登记业主姓名、性别、住址、通讯方式及拥有的投票权数等基本内容;

(五)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人数和产生办法,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六)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组要在业主中推选表决票、选票的发放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各若干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应由非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担任。采取集体讨论形式的,筹备组要向业主发放参加首次业主大会的证件;

(七)做好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各项工作。

前款

(一)、(二)、(三)、(四)、(五)项的内容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完成,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上述公告事项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署名向筹备组提出,筹备组应在5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 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筹备组应在投票日期7日前,采取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的方式将表决票、业主委员会选票送达业主,并保存送达凭证。表决票及业主委员会选票上要注明投票、公开验票、唱票、计票及公布投票结果的时间、地点。业主逾期未投表决票或选票的视为弃权。

投票结束后,采取公开验票方式,由筹备组负责开箱验票,由唱票、计票人员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认真核对,计算票数,当场公布投票结果,并由筹备组、唱票、计票和监票人作出记录。

第十五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内容和程序:

(一)表决通过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其他需要首届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

第十六条 同意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业主投票权数未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票权数2燉3的,筹备组应征求业主意见并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修改后重新组织业主表决投票。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采取差额选举的方式产生,差额比例不得低于20%。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由5至13人的单数组成,首届业主委员会人数由筹备组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九条 推选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由筹备组向业主发放推荐表,根据得票多少,并结合物业管理区域规模及委员的代表性、广泛性等因素,确定候选人名单。

筹备组应该审查候选人的资格。候选人名单产生后,筹备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居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四)遵守业主大会议事日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五)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六)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七)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八)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内任职。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燉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业主委员会的当选应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燉2以上通过。

业主委员会选举时,经与会业主过半数投票权同意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若票数相等,应当对得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若经与会业主过半数投票权同意的被选举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应及时视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成立情况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房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二)业主委员会成立备案申请表;

(三)业主公约;

(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五)选举和表决结果统计表;

(六)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委员分工等。

县(市)、区房管部门应在收到上述材料后10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物业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三条 筹备组应当在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

选举产生首次业主委员会后,筹备组自行解散。

第五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活动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燉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燉2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燉3以上通过。

第二十六条 业主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行使投票权。业主为无完全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投票权。

业主可以自行投票,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投票。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况。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邀请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参加。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示。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逾期不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各县(市)、区房管部门可以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必要时,由县(市)、区房管部门与物业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共同指导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尚未成立居(村)民委员会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召开。

第三十条 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的,业主大会仍应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由县(市)、区房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尚未成立居(村)民委员会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召开。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经1燉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在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一般由主任召集和主持,可以邀请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居(村)民委员会派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时应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作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1名执行秘书,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管理。存档资料主要有:

(一)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二)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书面材料;

(三)各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备案的材料;

(四)业主清册及联系方式;

(五)订立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六)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七)业主和使用人的书面意见、建议书;

(八)维修资金收支情况清册;

(九)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使用管理制度,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应由业主委员会确定专人保管。

业主大会对外行使权利使用业主大会印章的,应当由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处理业主大会内部公共事务需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由业主委员会决定。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发布信息,必须经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方可对外公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以上签字:

(一)关于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建议;

(二)关于调整物业管理服务费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的建议;

(三)关于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建议及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结果情况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的建议;

(四)对物业管理企业制定的管理服务计划初审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的建议;

(五)关于决定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会议的决议;

(六)关于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的建议;

(七)其他涉及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事务的建议或决议。

第三十七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具体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经费使用情况应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监督质询。

第三十八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村)民委员会,并听取居(村)民委员会的建议。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县(市)、区房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超越职权作出的决定给业主造成损失的,由签字同意该项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业主委员会的换届、委员的增补、变更和业主大会的解散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的届期为3年,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2个月前,应报告县(市)、区房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房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工作。

第四十一条 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超过40%的,由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增补。

第四十三条 分期开发的物业经已入住过半数投票权的业主申请,在分期开发期间成立临时业主委员会。新一期物业的业主入住后,应当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

增补的候选人从新一期物业的业主中推举,差额比例不得少于20%。

增补委员的数量根据新增投票权数占已有投票权数的比例计算,但增补后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总人数不得超过13人。

第四十四条 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四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任提议或经县(市)、区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建议,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终止其委员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连续3次以上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三)因疾病等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

(四)有犯罪行为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

(六)兼任所辖区域物业管理企业工作的;

(七)严重违反物业管理法规或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八)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其中

(一)、(四)、(五)项情况由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并报下次业主大会备案;其他情况要经业主大会通过。

第四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备案事项因业主委员会换届、注销或委员增补、变更等原因而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换届、变更、注销备案表及有关资料到县(市)、区房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县(市)、区房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的名称须与物业的名称保持一致。

第五十条 市房管部门可以制定发布《济南市业主公约示范文本》、《济南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及相关文件、表格的样本,供参照使用。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由市房管部门负责解释。

5.业主演讲稿 篇五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杭州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实施物业管理的项目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及其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管理职责)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市物业主管部门,下同)依法对全市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进行宏观指导。

各区建设(房管)局是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区物业主管部门,下同)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进行业务指导。

街道办事处(乡镇)(简称街道(乡镇),下同)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

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统称社区,下同)协助街道(乡镇)做好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服务纠纷。

街道(乡镇)可以委托社区办理相关事务。

第四条(联席会议)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建立由街道(乡镇)、区物业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仲裁机构、基层法院、社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街道(乡镇)负责召集和主持,主要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疑难问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召开联席会议:

(一)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

(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过程中出现问题;

(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出现重大问题;

(四)提前终止物业服务合同;

(五)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和交接过程中出现问题;

(六)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物业管理问题。街道(乡镇)负责整理、保管联席会议的记录或者形成的会议纪要。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会议纪要或者议定的事项落实责任。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一节 业主大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五条(业主大会组成)业主大会由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是业主集体行使权利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法权益的组织。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人数少于十人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六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七条(面积和人数认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时,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为业主专有部分面积的统计总和。

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业主总人数为业主人数的统计总和。

第二节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

第八条(首次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物业管理区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二)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第九条(首次业主大会召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乡镇)负责召集。

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提出申请报告。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街道(乡镇)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报告后60日内,在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核实并组织、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简称筹备组,下同)。

第十条(筹备组组成)筹备组由五至九人的单数组成,其中社区、建设单位代表各一名、业主代表三至七名。筹备组组长由社区代表担任,未成立社区的,由街道(乡镇)指派工作人员担任。

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

第十一条(筹备组业主代表要求)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应由模范履行业主义务,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并能够按时参加筹备组活动的业主担任;由业主进行推举,业主推举的人数少于规定名额或过多的,由社区负责推荐补足或在愿意参加筹备工作的业主中确定。

第十二条(筹备组工作指导与配合)街道(乡镇)、区物业主管部门应指导筹备组开展业主大会筹备工作。全体业主、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配合筹备组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筹备组工作原则)筹备组应当遵守以下工作原则:

(一)少数服从多数;

(二)筹备组成员辞职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而出现缺额时,应按原组成方式及时补足。

第十四条(筹备组工作要求)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60日内在物业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区物业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因故无法按时完成的,筹备组应向街道(乡镇)提出延期召开的报告,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相关情况及解决办法。第十五条(筹备组职责)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由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确定业主代表产生的条件、方式和人数,并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代表;

(二)确认业主身份,确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总人数和建筑物总面积;

(三)按照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管理规约(草案),并公示征询意见;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以及建议名单,并公示征询意见;

(五)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组成)业主委员会由委员和候补委员组成,成员为五至十五人单数。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从委员中选举产生。

候补委员不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人数按不超过委员人数的百分之四十设置,作为委员缺额时的递补。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方式)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由业主自荐或筹备组推荐,五名以上业主也可以联名推荐候选人一名。筹备组应当审查候选人的资格,并结合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代表性、广泛性等因素,确定候选人名单。

业主联名推荐的,应在筹备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逾期推荐的无效。

第十八条(表决票或选票发放)筹备组应当依法确认业主身份,并发放表决票或选票,表决票或选票应当写明业主姓名、性别、物业名称、有效的联系方式及拥有的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等基本内容。第十九条(筹备组公示事项)筹备组应当将下列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

(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管理规约(草案);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简历表、参选承诺书,会议的表决票和业主委员会选票(样本),业主大会会议议程。业主对上述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署名向筹备组提出。筹备组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日内予以答复。第二十条(会议通知送达方式)筹备组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通知以下列方式之一送达业主:

(一)当面递交书面通知;

(二)将书面通知放入业主信箱内或业主的建筑物专有部分内;

(三)邮寄。

此外,会议通知还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栏或其他显著位置公告。

通知应写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内容、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名单、业主总人数和建筑物总面积、投票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三节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形式)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第二十二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内容)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内容包括:

(一)表决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

(三)其他需要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投票权行使)业主可以自行投票,也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投票。书面委托书应载明具体委托事项和权限。一名代理人可同时代理业主的具体人数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确定。

单个建筑物专有部分登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自行确定一名投票人。业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监护人行使投票权。

业主不自行投票也不委托代理人投票的,视为同意已参加投票的大多数业主意见,并不得以未参加投票为由不服从业主大会的决定。第二十四条(业主代表推选)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超过100人的,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需要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第二十五条(筹备组工作规则)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组应当在会议召开7日前组织人员根据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发放与回收表决票或选票,并做好签收与登记工作。回收时限届满后,如回收的表决票或选票未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由筹备组以公告形式告知全体业主延长投票时间,组织人员催收表决票或选票,直至达到法定比例。

筹备组负责开箱验票、统计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表决、选举结果。

第二十六条(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筹备组应当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从委员中选举产生主任1名、副主任1至2名。

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结束后,筹备组将有关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后自行解散。

第四节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会议除首次会议以外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组织召开。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时,应当告知相关的社区。

业主大会召开会议时,街道(乡镇)、区物业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社区和使用人的代表可以列席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提议;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况。

属于前款第一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在接到提议后20日内应当就所提的议题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书面提议应附上提议业主本人的签名、联系电话、房号,业主委员会有权核实提议人的业主身份及其专有部分面积,无法核实业主身份的提议人其提议无效。第二十九条(业主大会的召集)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街道(乡镇)责令限期召开;经街道(乡镇)督促后,仍未组织召开的,在区物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街道(乡镇)组织成立由业主和社区代表组成的筹备组负责召开。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召开。

第三十条(业主大会会务规则)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会务筹备、召开、表决等事项参照首次业主大会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业主大会活动规则)业主大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开展活动。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定期报告有关决定执行情况,提出物业管理建议;

(三)在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后60日内,代表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续签、变更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督促不交纳物业服务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的业主、物业使用人限期交纳;

(五)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方案征求业主意见,并监督实施;

(六)对经营性收益的产生、管理、使用方案征求业主意见,并形成约定;

(七)配合街道(乡镇)、公安派出所、社区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社会管理工作;

(八)组织业主委员会换届和补选工作;

(九)调解处理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

(十)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当公布工作电话,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备案)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一)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基本情况。

对符合规定的,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并告知街道(乡镇)。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说明理由,并指导业主委员会按要求完善备案资料。业主委员会备案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成员要求)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法人和其他组织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未欠交物业服务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三)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四)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

(五)书面承诺积极、及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

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会议规则)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由街道(乡镇)指定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物业所在地社区列席。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时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一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会议情况以及决定事项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三十六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限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得作出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物业所在地街道(乡镇)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委员会超越职权作出决定,或者作出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委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业主委员会成员行为要求)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二)向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揽、介绍相关业务或者推荐他人就业;

(三)收受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八条(业主委员会成员管理措施)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经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中止其委员职务,并提请下次业主大会会议审议决定:

(一)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

(二)不履行业主义务、不遵守管理规约,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

(三)一年内三次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四)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中止委员职务时,应当允许该委员提出申辩并记录归档。

第三十九条(业主委员会成员管理措施)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其委员、候补委员职务自行终止,并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一)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

(二)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工作能力;

(三)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

(四)连续1年以上不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居住的;

(五)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或被公安机关判处劳动教养。第四十条(职务中止(终止)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成员职务中止和自行终止时,应当在5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资料、印章和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业主委员会缺员增补)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现缺员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补选。设立候补委员的,从候补委员中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50%以上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全部辞职的,业主委员会应停止工作。在区物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街道(乡镇)组织成立由业主和街道(乡镇)、社区代表组成的筹备组,按照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的确定)业主委员会应在成立后三个月内,或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前三个月,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确定续聘或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按以下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一)参与投标的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具有《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规定要求的资质等级,属三级暂定资质的,必须是在一年有效期内;

(二)招投标工作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集体确定;

(三)招投标时应对经营性收益的管理、使用、分配做出明确的规定,并将有关情况在合同或附件中明确;

(四)招投标结果,物业服务合同、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及合同附件的全部内容,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业主委员会逾期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确定续聘或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街道(乡镇)督促其限期召开。经街道(乡镇)督促后,仍未组织召开的,在区物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街道(乡镇)组织成立由业主和社区代表组成的筹备组,按照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确定续聘或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在续聘或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期间,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应当按照原物业服务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换届)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具体由业主大会决定。委员、候补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六个月,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换届选举,并报告街道(乡镇)。换届选举应当在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完成。在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尚未完成换届选举的,街道(乡镇)应当组织或者监督业主委员会组织换届选举,并在上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逾期仍未组织召开的,在区物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街道(乡镇)组织成立由业主和社区代表组成的筹备组负责召开。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不得继续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交接)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业主委员会印章、档案资料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财物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将保管的资料、印章和财物移交的,由街道(乡镇)责令其限期移交。限期届满后仍不移交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协助移交,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造成财物毁坏、灭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五条(业主委员会专职执行秘书)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日常工作制度。

经业主大会同意,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专职执行秘书,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执行秘书的工作职责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第四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工作档案)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档案。工作档案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二)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委员会决定等书面材料;

(三)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的有关材料;

(四)业主名册;

(五)物业服务合同;

(六)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七)业主的书面意见、建议书;

(八)公告、公示及其证明材料;

(九)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保修金、经营性收益相关资料;

(十)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的报告;

(十一)其他。业主委员会工作档案应当指定专人保管,放置在业主委员会办公场所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办公场所。

第四十七条(业主委员会事务公开)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将工作情况通过公告等形式向全体业主报告。

业主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答复。

第四章 经费与印章管理

第四十八条(活动经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和专职执行秘书薪酬,按照《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比例提取,由全体业主共同分摊或从经营性收益中列支。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和专职执行秘书薪酬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候补委员不领取津贴。经费使用情况由业主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每年度至少公布一次,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十九条(印章刻制)业主委员会备案后,持街道(乡镇)出具的备案证明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单位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印章内容应当包括任期时限。

业主委员会印章所刻名称应与地名办批准的物业名称保持一致。第五十条(印章保管与使用)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印章重新刻制)业主委员会应当妥善保管并依法使用印章。印章遗失的,业主委员会持在主要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的凭证,到街道(乡镇)办理重新刻制印章证明手续,按照规定重新刻制。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代为行使)实施物业管理的项目符合法定条件但未能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以及实施社区化准物业管理的项目,由物业所在地的社区代为行使本规则中涉及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五十三条(业主身份)本规则所称的业主,是指依法登记取得或者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征收决定、继承或者受遗赠,以及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业主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和其他组织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参加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

业主配偶出具《结婚证书》和能够证明其权属的合法有效文件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其与业主关系,并出具所购房屋为婚后共同财产的具结后,可以参加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

第五十四条(示范文本制定)市物业主管部门可以制订发布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示范文本、表样等,供参照使用。

第五十五条(解释部门)本规则由杭州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五十六条(施行时间)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6.业主演讲稿 篇六

一、工作目标

2006年12月底前,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全区住宅小区普遍召开业主大会。2007年7月底前对具备条件进行招投标的小区以业主委员会为主体在各街道办事处的监督下,通过公开或邀请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依法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暂不具备条件进行招投标的小区,本着“大家的事情大家办,大家的费用大家摊”的原则,实行业主自治管理。对已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尚未期满的住宅小区,在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无纠分的前提下,暂不另行进行招投标,待合同期满后进行。

二、基本原则

召开业主大会,组建业主委员会,要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和《牡丹江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性规则》进行,要充分发扬民主,尊重业主和使用人的意愿,真正把有一定工作能力、公益心强,身体健康,能保证必要的工作时间,且能维护业主、使用人利益的代表选出来参加业主大会,经过业主代表的选举作为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

三、责任划分

区物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区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组建及物业管理招投标的监督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协调有关公安派出所及相关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组建的指导工作,各社区居委会具体负责各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组建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人员培训阶段。2006年6月初至月末对各街道办事处抽调的业务人员进行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是:业主代表的产生、业主大会的召开、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及小区界线划定等。

(二)划定住宅区界线阶段。2006年6月15日至9月末。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区界线划定工作,明确住宅区范围。并于2006年9月20日前将住宅区划定工作情况报送区民政局,附标清小区四至的平面图一幅。

1、封闭式住宅区、半封闭式住宅区四至明确的,遵循原有城市规划来划分。

2、开放式或半开放式住宅区,四至不明确的,需重新划分住宅区范围。划分原则是相对住宅集中、人口相对密集、平面上成片分布,划分标准一般在15—25幢楼、住户为1000户左右、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为宜。

(三)宣传动员阶段。2006年7月15日至31日,通过新闻单位做专题报导,广泛宣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组建后的目的、意义,以及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企业的权利与义务,增强业主的维权意识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意识,进而提高全区物业管理水平。

(四)试点阶段。2006年6月20日至7月末,各街道办事处在抓好整体工作推进的同时选择3个以上有代表性的住宅小区作为试点单位,全面做好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工作。各试点单位的工作任务要从小区划分开始直至全面建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重点要总结好每个步骤的经验教训,以利于整体工作的全面推进。具体工作时限是:2006年6月12日至7月末,完成试点单位的确定及小区划分;6月15日至7月末,完成试点单位的基本情况、公共设施情况、原业主共有的房屋情况等情况的调查;6月末至8月末,完成试点单位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工作。同时,各街道办事处要注意选择好中差三方面不同层次的住宅小区作为试点单位并严把各项法定程序和基础材料留存工作,特别是要选择一个没有物业企业管理采取业主自治管理的试点单位。

(五)摸底调查阶段。2007年3月1日至3月底。调查内容为住宅小区基本情况、公共设施情况、原业主共有的房屋情况等。表格下发后,由各街道办事处牵头,社区居委会、物业企业配合认真填写,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汇总后,于2006年8月31日前,报送区民政局。

(六)全面建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阶段。2006年11月15日至2006年12月31日,全面完成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工作。区物业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全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组建工作的监督、指导,各街道办事处要抓好具体的组建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责任要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在保证规范、高效的前提下,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七)检查验收阶段。2006年12月底前,区物业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成验收小组,对各街道办事处组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进行全面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2006年12月底前,重新规范,完成整改。

五、组织领导

了全面完成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工作,区政府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区委常委、副区长

副组长:---区民政局局长

---阳明公安分局副局长

成员:---阳明街道办事处主任

---前进街道办事处主任

---新兴街道办事处主任

---桦

橡街道办事处主任

下设办公室,主任:胡凤桐(兼),成员:---。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联系人:---联系电话:6321287。

各街道办事处要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组建工作推进落实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工作细则,确保全区各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组建工作的落实。

7.业主演讲稿 篇七

业主因为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等原因拒绝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为讨债便将业主告上法庭。近年来,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因物业费纠纷矛盾升级而打官司的越来越多。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法院今年7月份成立了速裁法庭,2个月时间就受理了298件物业官司,占总受理案件的76.3%。然而,法院的判决结果都是业主败诉。对此,有相当一部分业主表示出疑惑与不满。为啥和物业打官司,业主多败诉?如果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业主应如何讨个公道呢?来听听法官和律师怎么说。

家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桥开发区景观花园的郭志军,不久前被小区的前物业公司锦钰物业告上了法庭。同时并案开庭的还有同小区的其他20多户居民。在法庭上,郭先生及其他居民都做了口头答辩,介绍了物业公司多项服务不到位的情况。然而,法院的判决是业主们败诉,需要支付物业费。

与郭志军一样,这个小区相继有几百户居民被已“请”出小区的这家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之后大家相互联系一了解,都被判了败诉。

“物业服务差是所有小区居民的共识,难道物业公司不服务或服务不到位我们都要无条件交费吗?我们觉得这很不公平!”收到判决通知的郭志军等小区居民既不解又气愤,居民们觉得这物业费交的冤枉。

对此,内蒙古东日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玉青说,依据物业管理协议,业主如果觉得物业的某项服务很差,可以采取拍照、拍视频、请公证处进行公证、或寻找证人等来为自己维权,进而起诉物业公司,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然而即便是搜集到证据,想依此减免物业费,还需要在物业服务协议中有相关的条款,才能成为法官判决的依据,如果协议中违约条款写明是限期整改,那么还是要缴纳物业费。也就是说,物业的工作做得不好,不能构成拒绝缴纳物业费的理由。

“大多数物业合同对物业的服务内容没有细化,更没有违约后如何赔偿业主的条款。例如,每周至少要打扫几次楼道、路灯以及楼灯的维护、小区内车辆如何看护,如出现损坏如何赔偿、违约扣除多少物业费等。因为双方在合同中没有详细的物业服务执行条款和补偿条款,有些物业公司便从中钻空子,服务也是得过且过。”李玉青告诉记者,“很多新小区的业主与物业的矛盾基本就是合同条款不详细造成的。”

李玉青律师说,要改变这种状况,一是尽快成立业主委员会,在物业公司的合同期满后,重新签订合同,二是换新的物业公司签订新的合同。

“在物业管理纠纷中,无论是当被告还是做原告,业主举证的比例极低,举证证据的证明力也不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法院速裁法庭庭长张文奇介绍,业主在取证上存在困难,如保洁服务不到位,绿地维护不到位,这些服务如何才算到位很难界定,即便业主拍照留下证据,也只能证明某一时间服务有瑕疵,不能证明整个服务都不到位。因为证据不足,法官最后基本上都支持了物业公司的诉求。

“依据《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在物业服务公司存在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时,即物业服务公司出现根本性违约的情况下,业主拒交物业费的做法才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业主提出物业公司在服务中可能存在瑕疵,但是作为业主理应履行交纳物业费用的义务。其他纠纷应该在业主大会上向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并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处理,而不能成为拒交物业费的依据和理由。”张文奇说,下述6种原因不交物业费法律不支持:没入住就不交物业费,未签物业合同不交物业费,对物业服务不满意不交物业费,对小区环境不满意不交物业费,对物业公司捆绑式服务不满意不交物业费,对物业公司利用公用面积经营不满意不交物业费。

7月7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法院成立了速裁法庭。2个月时间就受理了298件物业纠纷的官司。“从立案登记制开始,物业官司就呈现井喷式增长。目前还没业主胜诉的。”张文奇向记者介绍。

“物业与业主的很多矛盾并不单单是双方的问题,还有很多是开发商遗留的。开发商在相关配套设施不完善,小区规划未完成的情况下,将小区交给物业公司管理,物业公司则仅仅承担自身范围内的工作,业主找不到解决的人就将账算到了物业头上,这就导致矛盾一点点累积。”9月22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物业管理办公室主任武建华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据他介绍,赛罕区有100多家物业公司,大多数新建小区都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这些物业公司都是与开发商签订物业合同,开发商的很多遗留问题,如天然气不通、有线电视不通等都转嫁给了物业公司,这些也成了业主经常质问物业的问题。

“很多业主认为物业服务合同是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的,业主不认可。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允许开发商与物业签订前期的物业管理合同,该合同对所有入住的业主都具有法律效力,尽管你不知道、你没经过谈判、你也不赞同这个合同,但是如果物业公司仍在服务,那么这个合同自然就对你发生法律效力。”李玉青解释说。

8.业主代表职责 篇八

为进一步加强对南干渠工程的安全、质量和进度的现场管理工作,南干渠项目部在施工现场派驻业主代表,负责日常工程建设管理及监督工作。为规范现场业主代表的相关工作,特制定南干渠工程现场业主代表责任制。

一、工作职责

1.全面负责责任标段的工程建设监督及管理工作,并对各自责任标段的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负直接管理责任。

2.负责协调质量监督站、设计、监理、施工等各参建方的现场配合工作,及时反映现场出现的各种问题。

3.配合建管中心及上级有关部门的各项检查工作。

4.检查各责任标段的工程质量状况,计划的执行情况。

5.会同质量监督站、监理对各责任标段的工程实体进行工序、单元及隐蔽工程验收。

6.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针对现场安全、施工质量和进度控制等情况做好记录,并及时处理和上报巡查中发现的问题。

7.负责监督现场监理人员的工作,检查其上岗、旁站情况,检查监理人员验收工作是否到位,做好记录并上报项目部。

8.检查施工单位质检员、安全员上岗及管理情况,“三检制” 执行情况,做好记录。

9.负责组织、召开工程建设“四方协调会”。

二、权利

1.业主代表有权对施工过程中的各种违章作业行为立即制止,通知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理,并及时上报项目部,随时报告进展情况。

2.业主代表有权责令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拖延整改,业主代表有权利责令监理工程师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并及时上报项目部,随时报告进展情况。

3.业主代表有权对施工单位的质检员、安全员、电工等特殊岗位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查,若出现人员资质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要及时要求监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上报项目部。

4.业主代表有权根据合同要求、相关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对工程质量进行判定,对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工程,有权利责令监理工程师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监督落实。

5.业主代表如对工程任何部位的工程质量有怀疑,可与现场监理一起对该部分工程以合理的方式再次进行质量检查。若发现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及时上报项目部,由项目部相关负责人根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对监理、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6.业主代表有权通过监理单位责令施工单位清退施工现场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各种建筑材料。

7.业主代表有权根据有关规定,通过监理单位对现场文明施工不达标的施工单位责令其进行整改。

三、工作要求

1.业主代表配合现场监理工程师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现场验收工作,要严格把关,如不合格或不符合合同及施工图纸要求的绝对不允进入施工现场。

2.业主代表要对施工单位机械、人员等投入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3.业主代表在日常检查中若发现安全隐患,工作联系单下发后,须督促监理单位进行书面回复。

4.业主代表应及时对工程现场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要以“工作联系单”的形式下发到监理单位,须督促监理单位进行书面回复,及时将工作联系单和监理的书面回复上报项目部备档。

5.业主代表在日常工作中必须具备强烈责任心,要做到实事求是,坚决杜绝随意签认行为。

9.装修业主社区 篇九

金九银十,正值家装旺季到来,十一黄金周正在用它的十万热情向我们招手,铺天盖地的家装广告早已漫天纷飞,随处可见,商家们卯足了劲纷纷使出各种促销招数不惜倒亏血本揽客,一时间打折、放价、赠礼、抽奖„„一系列强力诱惑瞬间袭来,大凡刚乔迁新居或近期有打算翻新屋子的业主们也都瞅准这个机会暗地里开始盘算,希望能借着黄金周的契机可以即买到好东西还能美美的省下一大笔钱。可是你懂装修吗?会买东西吗?买的价格最低就真的最省吗?这个恐怕还真不是。前面省了可是后面装修房子遇到“大挨宰”的情况已经很是司空见惯!

明知山有虎 我向“装修业主社区”行

最近有研究机构联合多家装饰装修公司对100户业主家庭进行了调查,结果发现他们很多人中装修完毕就后悔,有抱怨电源插座装少了,有后悔买了便宜五金件质量真的太次,有人苦恼找的木工手艺一点都不理想,也有人自叹经验不足居然留下了擦不到的死角,更有人苦恼自己不懂装修还没人给指导,只能硬着头皮“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这种装修“后遗症”的产生究其根本原因主要还是大家不懂装修,不会装修,想找个学习的地方补补课却找不到系统的“学校”。面对装饰装修市场乱象,国家商务部虽已于今年9月1日正式颁布了首部《家居行业经营服务规范》,对装饰装修公司从产品到服务做出了相当严格的要求,但是对于不懂装修的业主来说,还是空白纸一张,挨宰的事情依然避免不了。因为不懂所以上当!国内甚至国际上都很需要有这么一个地方,可以便捷、通俗、易懂的把业主由门外汉变成装修专家,彻彻底底从源头解决问题。为填补这个空白,真正急人所急,需人所需,中国家网董事长,清华大学新经济与新产业研究中心专家委员会副秘书长、研究员,国际建筑装饰室内设计协会副会长徐克伟 [微博] 先生在中国家网上成功创立了世界第一个专门针对广大业主的“装修大学”——装修业主社区!

走进“装修大学”——装修业主社区

装修业主社区一直被业界美誉为广大业主的“装修大学”,这个比喻一点都不夸张,只要你入住中国家网然后走进它,您才会知道这所“大学”绝不是一个名头。从它那里走出去的“学生”可以担当一个专家!所有坑蒙拐骗的人和事都请走远!不信吗?那好,带您看看去:

来到中国家,走进装修业主社区,您会发现在这里可以学到的东西和能帮您做到的事情一切都超乎您的想象。

装修业主社区本着“解决业主装修问题,满足业主装修需求,全心全意为业主服务。”的宗旨而创立。它能够帮助业主在装修时提供及时有效的知识帮助和答疑解惑,此外还能协助业主进行资金、采购、装修工程的管理,不用出门,轻松网购建材家具,真正做到让业主明白装修,轻松装修,让装修之旅只剩“幸福”,不再“痛苦”。

只要您进入装修业主社区,就能很明白的看到它所能帮你做到的各类事情,装修过程中所遇到的一切事务都能在那里找到对应的详细的指导,各大功能模块做装修帮您协同指导无一缺失!就是找专家也没法实现这么系统的帮助!学装修、要装修、管工程、看风水一样都不少,投标书、找品牌、找商城、找设计师、找装修公司、找工长您都能在那里放心的投到您理想找到您所需,最后想炫耀一下自己的新家和大伙分享彼此装修的快乐更有模块对应您,一切需求都不在话下。现在,我们来简单了解下装修业主社区功能模块到底有哪些?都能做些什么?

“装修大学”里最伟大的一本“教科书”——装修万事通

“装修万事通”是中国家网专门为装修业主研发的世界第一部一套工具性的装饰装修百科全书,旨在帮助每一位装修业主解决 装饰装修过程中遇到的无数“难解”的问题,扫除无尽的烦恼,从而享受和体会装饰装修带来的无限乐趣!

“装修万事通”由《材料篇》、《定制篇》、《流程篇》、《家具篇》、《环保篇》和《电器篇》六大板块组成,从验房、规 划、签订合同、设计、选材、施工、质量、空气标准到整体验收,按照装饰装修的完整流程,针对每一个环节,都给出了通俗易 懂、流畅易读且科学严谨的表述和配图。“装修万事通”手把手教会每一位业主如何管理家装的全过程,紧紧抓住关键的环节,工程进展到哪一步,业主就学到哪一步。因此,《装修万事通》是一部装修指南,也是业主在装修过程中的拐杖。一通在手装修万事皆通!

“装修大学”里的“综合学科”——装修模块集体上阵助您事事通关

同户型案例参考:中国家网不仅拥有大量装修案例可供参考,而且用户可以通过业主社区,轻松找到和自己同户型的邻居。参考他人的装修案例、效果图,找寻有口碑的服务商。

风水规划:了解家居风水常识,请教风水大师,趋吉避凶,家宅兴旺。

我要发标:业主可以发布自己的装修招标需求,以便设计师、风水师、工长、装饰公司按要求应标。

资金管理:装修中“记账本”,对装修过程中的总账及明细账均可记录,方便业主控制资金进度,分配资金比重。

工程管理:对您的工程按进度实施图纸、合同、服务商及工程进度的呈现,使您一目了然,轻松管理。

服务管理:对为您服务过的不论线上还是线下的服务商进行记录,并具有推荐的功能。

工程日志:发布自己家的装修工程日志,分享自家的装修效果美图,参与“围观”,装修从此不再“孤单”。

采购管理:记录您所有已购买和收藏的线上产品,方便下单及追溯。

商品方便购:除传统方式在线上商铺中浏览购物外,业主还可通过装修案例效果图,链接至相应的线上售卖商铺,购买图 中所展示的建材家具。

促销活动:接收厂家的最新促销活动信息,不用跑断腿,也能买到价廉物美的东西。

领代金券:收集各种代金券、优惠券,乐享低成本,高质量的生活。

秒杀团购:秒杀、团购、团后秒,极限的速度带来丰硕的战果,让装修时时充满激情。

业主社区:看邻居装修案例,找设计装饰公司,寻风水专家规划,发表话题,发起活动,看周边卖场,逛相邻小区,让装 修和生活快乐又便捷。

OK,这堂课就到这里,还是把更多的领悟留给您的实际网上操作,想要做啥就去装修业主社区去找啥,实际体验一下,真实的感受还是您说棒那才是真的棒!体验后的丰硕收获和成长会告诉您这所“大学”您来得到底值不值!

玩转装修业主社区,让您的装修梦从此不再只是做梦而已,相信我们,中国家网存在的宗旨,一直和国人的需求紧密联系在一起,服务大众,服务产业链,服务华夏!装修业主社区,就是来为广大业主服务的!

十一黄金周来了,中国家网全体员工顺祝天下业主,买好、装好、学好、把家装扮好!顺利拿到“装修大学毕业证”用好知识一家好了大家才能真正好!还有中国家网“绿色家居进万家,十一踩楼百人免费港澳游”第三期天津踩楼活动已于2013年9月28日上午10:00点整成功开贴启动,100人50份的“4天3夜港澳游”踩中“8”就有机会免费“发”给您!踩中“6”千份红星美凯龙邀请函特惠送您家,踩了就中彩,不踩白不踩,多踩踩,这个国庆才精彩!线上踩不中,还可以来现场继续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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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业主演讲稿 篇十

《物权法》将于2007年10月1日实施。2003年9月1日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基于《物权法》已于2007年8月31日就有关条款做了修改,将与《物权法》同步实施。

《条例》要规范的主要对象是业主一方、物业服务企业一方,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从《条例》实施四年来的实际情况看,《条例》对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运作和提高服务水平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但对于规范业主这一方,也就是如何使业主达成共识,如何使业主做出共同决定方面,《条例》在过去四年产生的效果,差强人意。

从社区业主自治的现状来看,最主要、最困难的是如何让业主在广泛参与的基础上,对于社区的事务,如选择物业服务的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等,做出共同决定。有了业主的共同决定,具体执行是次要的、好处理的问题。

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构架的认识

1、社区业主自治基本国情

●我国大部分社区规模较大,都在千户上下;

●社区业主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主动性和持久性不够好,还需要长时间的引导;

●社区物业服务需要做决定的大小事情较多。

2、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构架的缺陷

按照《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除了这样一个定义,没有作为一个组织应有的属性,如办公场所,联系人等。新修改后的《条例》第十一条,将业主大会履行的职责修改为业主共同决定,使业主大会组织的功能也虚拟化。修改后的《条例》将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改为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决定事项,将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关系模糊化。

修改后的《条例》中规定的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对于中国现在的绝大部分社区来说,业主数量多,一个社区的业主来自不同的行业、单位、地区,集体召开业主大会,在同一时间把大多数业主集中到同一个地点开会,实际上是不现实的。对于我国社区规模在千户上下的社区,从《条例》实施到现在的四年中,在全国范围内,没有一例以“集体讨论形式”成功召开业主大会的报道。所有千户上下的社区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绝大部分(也可能是全部)采用的是“书面征求意见形式”。也就是说,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最后全部是“全体业主书面表决的形式”。我们必须客观面对这个现实。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由于业主大会的“虚拟性”,对于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基本上都是由业主委员会决定。按《条例》规定,业主可以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条件是有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一个千户上下的社区,要收集200户左右的业主签名,对于松散的、没有组织的业主群体来说,是非常困难的。

《条例》中规定了业主的提议权和监督权,但是这些权利如何行使,《条例》并没有具体规定。因此这些权利的行使实际上是没有制度保障的。如业主提出的议题与业主委员会的意见不一致时,或者业主对业主委员会不信任而要行使监督权时,根据《条例》规定,受理的机构还是业主委员会本身,这在制度上就是一种悖论。实际上业主委员会成了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角色。业主委员会上面没有“上级单位”检查把关。社区中的分散的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又不能进行有效的监督。业主委员会成了一个不受监督的机构。

对于社区物业管理事务,《条例》中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构架设计的初衷可能是保护每个业主的权利。实际执行起来往往成了每个业主都可以管,每个业主都管不了的局面。从全国社区业主自治过去四年的实际情况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构架对于推动社区业主自治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对有限权力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构架的认识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如果得到多数业主的同意,一个社区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如社区的大小、配套设施情况,制定本社区的业主自我管理、物业管理的模式。不应该、也不可能只有一个通用的模式。但对于大多数社区,如数百户到几千户的社区,笔者认为,有限权力的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构架,是一个较好的选择。有限权力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构架有如下两方面的含义:

第一、以有负责人、有实际存在(有办公地点、联系人、联系方式)的社区业主代表大会为社区自治核心。业主委员会为业主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可以设立业主监事会,以实现更理想的分权制衡。

第二、对于社区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物权法》规定的事项),或按管理规约能够启动全体业主共同决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事项,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除此之外的较重大事项,由业主代表大会决策。日常工作中的具体事务,由业主委员会决定。

业主代表大会是不是剥夺了业主的权力

对于业主代表大会,业界的争议很激烈,即业主代表大会是不是剥夺了业主的权力。对于此点,笔者的认识是,按上面所定义的有限权力业主代表大会没有剥夺或削弱业主的权力。

如上面所述,业主行使权力的根本是参与社区事务的共同决定,表现形式是以表决形式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大会会议)。如果在业主代表大会的构架

下,从制度设计上,把提议进行全体业主表决(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门槛,及对全体业主表议题(业主大会表决议题)提议的门槛定得适当的低,即等同于或低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构架中的规定,则业主的权力完全没有受到剥夺或削弱。相反,从制度设计上,可以增加业主代表大会提议进行全体业主表决(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条款,进一步增强业主行使自己的权力。

实行业主代表大会制度,从以下方面有利于社区的业主自治和对社区物业的管理:

1、业主代表大会制度可引导更多的业主参与社区的物业管理事务

建立了业主代表大会制度,可以由几十位业主代表有组织地、持久地参与社区事务管理。业主代表可以引导更多的业主参与社区的物业管理事务。通过参加业主代表会议,业主代表可以更全面地了解社区存在的问题,可以了解政府的法规、政策,可以提高自身的认识和素质。

2、有利于整合社区中各种积极的力量,特别是居委会的力量

社区居委会是社区中的居民自治组织。实际上在现在的大部分小区,业主(包括业主的直系亲属)与社区居民大部分是重合的。居委会成员如果是本小区的业主,完全可以积极争取成为业主代表,参与社区的业主代表大会,以业主代表的合法身份积极推动和影响社区物业管理事务的决策。对于社区的业主自治,政府可以利用居委会的桥梁,引导和支持业主自治工作的正常开展。

3、可以支持、督促和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有了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商,都会清楚地认识到,业委会后面有几十位业主代表的支持,这是一股比业委会几个委员更强大的力量。

对于业委会的工作,从制定计划开始,到主要的实施过程,业主代表都能参与和决策。业委会的工作,是在业主代表知情,在业主代表决策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业主代表大会可以起到督促和监督业委会工作的作用。

4、有利于协调业主之间的利益,防止业主出现大规模分裂

通过业主代表开会讨论,把问题放到桌面上,大家充分讨论,这样可以让人们从不同的角度去认识理解同一个问题,也容易让人们理解持不同意见者的想法。对问题讨论后,少数服从多数,如有必要,可形成代表大会决议。有争议的问题在业主代表大会上讨论解决了,从而不会使矛盾激化,或者激起业主与业主间的群体对。

5、有利于社区业主对公共财产管理上升到更高的层次

社区建立了业主代表大会制度,形成了对业主委员会良好的督促和监督机制,在将来适当时机,可以考虑将社区业主委员会注册成法人。小区的公共财产可以注册在业主委员会法人名义之下。达到这样的层面后,社区业主选择物业服务方式,改换物业服务企业,对社区业主公共财产的保值和管理,将更方便和更有效。

结语

在目前及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社区自治的关键是如何更好地引导更多的业主有组织地、持久地参与和关心社区的事务。保障业主参与社区事务权力的关键是将启动业主共同决定(或业主大会会议)的门槛及对议题的提议门槛设置得适当的低。制度设计上要直面我国的社区实际情况,所设计的制度要有可操作性和可持续性。只有做到了这些,才能真正和更好地落实《物权法》所赋予全体业主的权力,实现社区重大事务由业主共同决定的目标。只有做到了这些,才能实现社区业主的其他事务有人管、能监督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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