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气处置风险分析

2024-07-17

废气处置风险分析(7篇)

1.废气处置风险分析 篇一

周流中心小学廉政风险点预警处置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廉政风险防控出只工作,有效遏制易诱发腐败的风险,特制订如下预警处置措施。

一、廉政风险点涉及范围

1、学校收费

A、巧立名目乱收费:如向学生收取资料费、考试费、饮水费、补课费等; B、以学生自愿为借口的变相收费:如校服费、作业本费、保险费、防疫费等;

2、大宗物资采购及学校基建项目

A、利用采购教学、办公、设备用品,为学生购买保险、订购报刊、书籍及其它学习资料、校服等机会收受有关业务单位的回扣或者与这些单位的人员勾结,虚增购货款进行虚假冒领,或将购货款转到购货单位,虚开发票报账,然后提取现金进行独吞与私分。

B、利用负责教学辅助资料发行机会,收受劳务费、感谢费、奖金等。C、在基建工程招投标、质量检查验收、经费结算等环节收受他人贿赂。

3、资产与财务管理

A、领导把关不严,造成资产流失;

B、将一些收费、创收款等转入“小金库”,搞暗箱操作; C、在教育经费预决算及拨付上,搞暗箱操作;

D、学校及单位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在租赁、承包等过程中不阳光操作;

4、招生工作 A、违反义务教育阶段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原则,超范围、超年龄招生; B、在招生中弄虚作假;

5、教师招聘及职称评定

A、学校私自录用(借用)或外流(外借)人员; B、学校对上级有关职称评定文件、精神,不宣传贯彻的; C、学校对职称对象,不公示的; D、滞留职称评定指标;

E、不严格执行标准,不严格审验相关证件。

6、贫困生资助

A、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资金的; B、不及时、足额发放租住款的; C、对资助材料把关不严的。

7、教师以教谋私 A、有偿家教; B、兜售资料; C、私自收费; D、接受家长宴请;

E、向学生及家长索要或暗示索要礼物、礼券等。

2.废气处置风险分析 篇二

关键词:建筑工程风险管理

0 引言

加强建筑企业工程项目风险管理对各施工单位和整个经济、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首先,风险管理能为各施工单位提供安全的生产经营环境,能促进其决策的科学化、合理化,能促进其经济效益提高,并保障其经营目标的顺利实现;其次,风险管理有利于资源分配达到最佳组合,有利于减少风险带来的损失及其不良后果,有利于创造出一个保障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安定的社会环境;最后,风险管理能对整个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转和不断发展起到重要的稳定作用。对建筑企业工程项目进行完善的风险管理,可以对项目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实施有效的预控,尽可能减少风险的不利影响,甚至转化为有利影响,保障项目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

1 建筑企业工程项目风险概述

建筑企业工程项目的立项,各种分析、研究、设计和计划都是基于对将来情况的预测之上的,基于正常的、理想的技术、管理和组织之上的。而在实际实施以及项目的运行过程中,这些因素都有可能会产生变化,各个方面都存在着不确定的目标不能实现。这些建筑企业工程项目中事先不能确定的内部和外部的干扰因素,人们将它们称之为建筑企业工程项目的风险。研究建筑企业工程项目风险的存在、发生、发展直至形成风险损失的过程,对深入认识风险、有效的控制风险有重要意义。其形成的主要因素有:

1.1 风险因素 在建筑企业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风险是由于在建筑企业工程实施过程中,存在着各种不确定因素决定的。如某建筑企业工程,工期风险的产生是因为在建筑企业工程建设中,存在气候、地质、新技术、设计考虑的条件与现实施工条件的差异等不确定风险因素影响所导致的。

1.2 风险事件 风险事件是指风险因素可能诱发的各种不确定性事件。如异常的气候风险因素可能导致某建筑企业工程在施工中发生持续高温、雨季延长、特大暴雨、特大洪水等风险事件。风险事件的发生并不等同于风险已经发生。风险事件发生后是否产生风险,取决于风险事件对建筑项目建设目标的影响方式。

1.3 风险损失 风险损失是指发生的风险事件所引起的对建筑企业工程项目建设目标的影响。风险事件发生可能导致对建设目标的影响,从而形成风险;也可能风险事件虽然发生,但并未对建设目标产生影响,并不导致风险。

2 建筑企业工程项目风险的特点

建筑企业工程项目风险与风险分析除具有上述系统特征之外,建筑企业工程项目风险还具有如下基本特点。

2.1 客观性与必然性 在项目建设中,无论是自然界的风暴、地震、滑坡,还是与人们活动紧密相关的施工技术、施工方案等不当造成的风险损失,都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实。它们的存在与发生就总体而言是一种必然现象。从认识论角度看,自然界的物体运动及人类社会的运动规律都是客观存在的,这也表明项目风险的发生是客观必然的。风险的客观必然性表明它的存在独立于人们的主观意识之外,项目风险的发生,无论其范围、程度、频率,还是形式、时间都可能表现各异,但它总会以各自独特的方式表现其存在,是一种必然会出现的事件。随着人们对项目风险认识的深入,各种项目风险在经过无数次的分析考察后,就会发现或接近发现各种项目自身的运动规律性。项目风险存在的客观性与必然性是从全面地、长期地以大量项目风险事件为总体来进行考察的观点而言的。

2.2 不确定性 项目风险事件发生和导致的后果往往是以偶然的和不确定的形式出现的。项目风险何时、何处、发生何种风险及程度是不确定的。前者是指风险事件有可能发生也有可能不发生,它反映了风险存在的趋向性。后者指一方面项目风险事件存在的不确定性是由于项目风险事件的存在受各种风险因素包括各种不确定因素的支配,在一定的条件下,虽然存在,但不一定发生;另一方面,同性质的项目风险事件在不同的事件、地点发生所造成的损失规模及后果也是不确定的。

2.3 项目风险存在与发生的可变性 项目风险存在与发生的可变性是指项目风险在一定的条件下可转变的特性。一方面,随着人们辨识风险、认识风险、抗御风险的能力增强,就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项目风险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和程度及项目风险的不确定性程度,增强了对风险的控制能力。这是风险控制与管理的重要基础。

3 建筑企业工程项目风险的处置

风险处置的方法一般有以下几种:风险的损失控制、风险的自留、风险的回避,风险的分散,风险的转移和风险的利用。

3.1 风险损失控制 损失控制是指在损失发生前全面的清除损失发生的根源,并竭力减少导致损失事故发生的概率,在损失发生后减轻损失的严重程度。所以,损失控制的基本点是预防损失发生和减少损失的严重程度。相对于其他的工具和方法,损失控制更积极、合理、有效。风险的损失控制包括两方面:一是减少损失发生的机会,即预防损失;二是降低损失的严重性,即遏制损失加剧,设法使损失最小化。

3.2 风险回避 风险的回避主要是中断风险源,使其不致发生或遏制其发展。能够在风险事件发生之前完全消除某一特定风险可能造成的种种。所以避免风险的主要优点是将出现损失的概率保持在零的水平,并消除以前曾经存在的损失出现的机会,简单易行,经济安全。

3.3 风险分散 风险分散是通过增加风险单位,以减轻总体风险的压力,达到共同分担集体风险的目的。对建筑企业而言,一般采用的都使广种博收、多承揽项目的方法来避免在单一项目上的过大风险。但这种方法同样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多个项目各自的风险程度要适当。高风险项目和低风险项目适当的搭配承揽,以便在高风险工程失败时,通过低风险项目能够弥补部分损失;二是项目的组合数量要适当,量力而行是很重要的。项目过多大有贪多嚼不烂的味道。反而加大了企业的管理难度,拳头太分散,力度肯定不够;资源太分散同样会影响企业的整体收益。

3.4 风险自留 风险自留是将风险留给自己承担,不予转移。这样的做法有时是无意识的,即事前并未曾预测到,不曾有意识地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导致最后只能自己承担;但有时也是决策者的主动选择,在做好充分的处理风险的准备后,有意识、有计划的将风险留给自己的一种选择。

3.5 风险转移风险转移是风险处置的另一种有效手段。当企业无法通过其他的方法化解风险时,可以采用这种方法来保护自己。风险转移是将自身的风险转移给别的企业承担,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建筑企业而言是风险的事情,对别的企业也一定是风险。因为企业的状况不同、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不同,对待风险的态度也不会相同。对本企业是风险的项目也许在别的企业身上就会是一种机遇。

3.6 风险利用风险包括纯风险和投机风险。纯风险只能对企业造成损失或不造成损失。而投机风险则既可能造成损失,也可能提供谋利的机会。风险的利用往往伴随着很大的危险,一不小心可能就会使企业不能自保,但如果成功将会获得很大的收益。可以利用的风险可能是政治风险,可能是经济风险,也可能是自然风险、管理风险等等。这些风险都要视情况而定。

参考文献:

[1]卢有杰,卢加仪.项目风险管理.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

[2]郭峰.工程项目管理.贵州科技出版社.2001.

3.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2008 篇三

第 523 号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已经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控制和化解证券公司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证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处置证券公司风险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三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协调配合与快速反应机制。

第四条 处置证券公司风险过程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条 处置证券公司风险过程中,应当保障证券经纪业务正常进行。

第二章 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

第六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证券公司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可以派出风险监控现场工作组对证券公司进行专项检查,对证券公司划拨资金、处置资产、调配人员、使用印章、订立以及履行合同等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控,并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情况。

第七条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有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整改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证券公司停止部分或者全部业务进行整顿。停业整顿的期限不超过3个月。

证券经纪业务被责令停业整顿的,证券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将其证券经纪业务委托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证券公司管理,或者将客户转移到其他证券公司。证券公司逾期未按照要求委托证券经纪业务或者未转移客户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客户转移到其他证券公司。

第八条 证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证券经纪等涉及客户的业务进行托管;情节严重的,可以对该证券公司进行接管:

(一)治理混乱,管理失控;

(二)挪用客户资产并且不能自行弥补;

(三)在证券交易结算中多次发生交收违约或者交收违约数额较大;

(四)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发生重大财务危机;

(五)其他可能影响证券公司持续经营的情形。

第九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对证券公司证券经纪等涉及客户的业务进行托管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选择证券公司等专业机构成立托管组,行使被托管证券公司的证券经纪等涉及客户的业务的经营管理权。

托管组自托管之日起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障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业务正常合规运行,必要时依照规定垫付营运资金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

(二)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托管期间客户资产的安全;

(三)核查证券公司存在的风险,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业务运行中出现的紧急情况,并提出解决方案;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托管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满12个月,确需继续托管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长托管期限,但延长托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十条 被托管证券公司应当承担托管费用和托管期间的营运费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托管费用和托管期间的营运费用进行审核。

托管组不承担被托管证券公司的亏损。

第十一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对证券公司进行接管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专业人员成立接管组,行使被接管证券公司的经营管理权,接管组负责人行使被接管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职权,被接管证券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副经理停止履行职责。

接管组自接管之日起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证券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决定证券公司的管理事务;

(三)保障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业务正常合规运行,完善内控制度;

(四)清查证券公司财产,依法保全、追收资产;

(五)控制证券公司风险,提出风险化解方案;

(六)核查证券公司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接管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满12个月,确需继续接管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长接管期限,但延长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出现重大风险,但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直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进行行政重组:

(一)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二)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方面予以支持;

(三)整改措施具体,有可行的重组计划。

被停业整顿、托管、接管的证券公司,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也可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进行行政重组。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重组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进行行政重组,可以采取注资、股权重组、债务重组、资产重组、合并或者其他方式。

行政重组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满12个月,行政重组未完成的,证券公司可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延长行政重组期限,但延长行政重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行政重组进行协调和指导。

第十四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公司做出责令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的处置决定,应当予以公告,并将公告张贴于被处置证券公司的营业场所。

处置决定包括被处置证券公司的名称、处置措施、事由以及范围等有关事项。

处置决定的公告日期为处置日,处置决定自公告之时生效。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的,其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处置决定而变化。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经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行政重组在规定期限内达到正常经营条件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恢复正常经营。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经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行政重组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正常经营条件,但能够清偿到期债务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撤销其证券业务许可。

第十八条 被撤销证券业务许可的证券公司应当停止经营证券业务,按照客户自愿的原则将客户安置到其他证券公司,安置过程中相关各方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客户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

被撤销证券业务许可的证券公司有未安置客户等情形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比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成立行政清理组,清理账户、安置客户、转让证券类资产。

第三章 撤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同时有下列情形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直接撤销该证券公司:

(一)违法经营情节特别严重、存在巨大经营风险;

(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三)需要动用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经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行政重组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正常经营条件,并且有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撤销该证券公司。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撤销证券公司,应当做出撤销决定,并按照规定程序选择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成立行政清理组,对该证券公司进行行政清理。

撤销决定应当予以公告,撤销决定的公告日期为处置日,撤销决定自公告之时生效。

本条例施行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已经对证券公司进行行政清理的,行政清理的公告日期为处置日。

第二十二条 行政清理期间,行政清理组负责人行使被撤销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职权。

行政清理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管理证券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清理账户,核实资产负债有关情况,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债权进行登记;

(三)协助甄别确认、收购符合国家规定的债权;

(四)协助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机构弥补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

(五)按照客户自愿的原则安置客户;

(六)转让证券类资产;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前款所称证券类资产,是指证券公司为维持证券经纪业务正常进行所必需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交易系统、通信网络系统、交易席位等资产。

第二十三条 被撤销证券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副经理停止履行职责。

行政清理期间,被撤销证券公司的股东不得自行组织清算,不得参与行政清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行政清理期间,被撤销证券公司的证券经纪等涉及客户的业务,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程序选择证券公司等专业机构进行托管。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其资产、人员、财务或者业务与被撤销证券公司混合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纳入行政清理范围。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其被撤销而变化。

自证券公司被撤销之日起,证券公司的债务停止计算利息。

第二十七条 行政清理组清理被撤销证券公司账户的结果,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

行政清理组根据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账户清理结果,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弥补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的资金。

第二十八条 行政清理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债权人需要登记的相关事项予以公告。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向行政清理组申报债权,行政清理组按照规定登记。无正当理由逾期申报的,不予登记。

已登记债权经甄别确认符合国家收购规定的,行政清理组应当及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收购资金并协助收购;经甄别确认不符合国家收购规定的,行政清理组应当告知申报的债权人。

第二十九条 行政清理组应当在具备证券业务经营资格的机构中,采用招标、公开询价等公开方式转让证券类资产。证券类资产转让方案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三十条 行政清理组不得转让证券类资产以外的资产,但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易贬损并可能遭受损失的资产或者确为保护客户和债权人利益的其他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条 行政清理组不得对债务进行个别清偿,但为保护客户和债权人利益的下列情形除外:

(一)因行政清理组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为维持业务正常进行而应当支付的职工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等正常支出;

(三)行政清理组履行职责所产生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二条 为保护债权人利益,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行政清理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处置前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证券类资产以及其他资产进行变现处置,变现后的资金应当予以冻结。

第三十三条 行政清理费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从被处置证券公司财产中随时清偿。

前款所称行政清理费用,是指行政清理组管理、转让证券公司财产所需的费用,行政清理组履行职务和聘用专业机构的费用等。

第三十四条 行政清理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满12个月,行政清理未完成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长行政清理期限,但延长行政清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三十五条 行政清理期间,被处置证券公司免缴行政性收费和增值税、营业税等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

第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关闭,需要进行行政清理的,比照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破产清算和重整

第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被依法撤销、关闭时,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行政清理工作完成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行政清理组依照《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被撤销、关闭证券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第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证券公司进行重整。

证券公司或者其债权人依照《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证券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或者重整的申请,但应当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三十九条 对不需要动用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证券公司,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批准破产清算前撤销其证券业务许可。证券公司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停止经营证券业务,安置客户。

对需要动用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证券公司,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该证券公司或者其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不予批准,并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撤销该证券公司,进行行政清理。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证券公司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推荐管理人人选。

第四十一条 证券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行政清理时已登记的不符合国家收购规定的债权,管理人可以直接予以登记。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裁定证券公司重整的,证券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当同时向债权人会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人民法院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第四十三条 自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10日内,证券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重整计划涉及《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相关事项的,证券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当同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批准相关事项的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四十四条 债权人会议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涉及《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相关事项的,证券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当同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批准相关事项的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四十五条 经批准的重整计划由证券公司执行,管理人负责监督。监督期届满,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监督报告。

第四十六条 重整计划的相关事项未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者重整计划未获人民法院批准的,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证券公司破产。

第四十七条 重整程序终止,人民法院宣告证券公司破产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做出撤销决定,人民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组织破产清算。涉及税收事项,依照《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对证券公司进行行政清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比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成立行政清理组,负责清理账户,协助甄别确认、收购符合国家规定的债权,协助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机构弥补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转让证券类资产等。

第五章 监督协调

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处置证券公司风险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派驻风险处置现场工作组,对被处置证券公司、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管理人以及参与风险处置的其他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协调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机构,保障被处置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业务正常进行;

(四)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行为立案稽查并予以处罚;

(五)及时向公安机关等通报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

(六)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证券公司风险状况以及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

(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九条 处置证券公司风险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属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组织依法查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风险处置现场工作组、行政清理组和管理人需要从公安机关扣押资料中查询、复制与其工作有关资料的,公安机关应当支持和配合。证券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将冻结的涉案资产移送给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并留存必需的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十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第三章对证券公司进行处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中止以该证券公司以及其分支机构为被告、第三人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

证券公司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其资产、人员、财务或者业务与被处置证券公司混合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中止以该关联公司为被告、第三人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

采取前两款规定措施期间,除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对被处置证券公司债务进行个别清偿。

第五十一条 被处置证券公司或者其关联客户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证券,或者证券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可能对债务进行个别清偿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禁止相关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资金和证券转出。

第五十二条 被处置证券公司以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合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制订维护社会稳定的预案,排查、预防和化解不稳定因素,维护被处置证券公司正常的营业秩序。

被处置证券公司以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单位的人员成立个人债权甄别确认小组,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登记的个人债权进行甄别确认。

第五十三条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收购债权、弥补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对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十四条 被处置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债权人以及与被处置证券公司有关的机构和人员,应当配合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

第五十五条 被处置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其使用和管理的证券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以及其他物品,按照要求向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或者管理人移交,并配合风险处置现场工作组、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的调查工作。

第五十六条 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以及被责令停业整顿、托管和行政重组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工作情况。

第五十七条 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以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责。

被处置证券公司的股东以及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以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投诉。经调查核实,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以及其工作人员改正或者对其予以更换。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或者人员,禁止参与处置证券公司风险工作:

(一)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正在被立案侦查、起诉;

(二)涉嫌严重违法正在被行政管理部门立案稽查或者曾因严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未逾3年;

(三)仍处于证券市场禁入期;

(四)内部控制薄弱、存在重大风险隐患;

(五)与被处置证券公司处置事项有利害关系;

(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不宜参与处置证券公司风险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对该证券公司被处置负有主要责任的,暂停其任职资格1至3年;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任职资格、证券从业资格,并可以按照规定对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六十条 被处置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其年收入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停其任职资格、证券从业资格;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任职资格、证券从业资格,处以其年收入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按照规定对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一)拒绝配合现场工作组、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依法履行职责;

(二)拒绝向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移交财产、印章或者账簿、文书等资料;

(三)隐匿、销毁、伪造有关资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

(四)隐匿财产,擅自转移、转让财产;

(五)妨碍证券公司正常经营管理秩序和业务运行,诱发不稳定因素;

(六)妨碍处置证券公司风险工作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

证券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第七章 附

第六十一条 证券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解散申请,并附解散理由和转让证券类资产、了结证券业务、安置客户等方案,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依法解散并清算,清算过程接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六十二条 期货公司风险处置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4.资金业务风险预警及应急处置办法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资金业务风险预警和突发事件的处臵能力,预防和减少资金业务风险的发生及风险造成的损失,保证资金的安全、高效运作,根据•***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突发事件应急处臵预案‣、•***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资金营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风险预警、实时监测、报告及时、依法合规、审慎稳妥”的原则处臵资金业务风险预警,避免或减少损失,把负面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按照统一指挥、部门联动的原则组织实施,各部门应统一认识,按照自身的职责各司其职,服从指挥,坚守岗位。

(三)正确识别资金风险,根据不同风险类型采取不同的处臵措施,严格处臵程序,措施得力,方法得当,依法、快速、高效、稳妥地处臵风险和突发事件。

(四)注意保密,控制舆论和事态发展,防止资金风险蔓延的发生。

(五)以明确责任、信息共享、维护稳定的原则依规依法做好处臵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风险预警的范围:

(一)因信用风险,已经或可能致使我社遭受资金损失,包括以下情况:

1、因交易对手或投资对象的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对我社债权已经或可能造成损失;

2、因交易对手违约已经或可能导致我社遭受资金损失。

(二)因流动性风险,使我社遭受资金损失,包括以下情况:

1、因市场资金紧张、融入资金渠道不畅或遭遇非计划内的大额资金流动等原因,已经或可能致使我社出现流动性风险;

2、因交易对手资金未能及时达账,已经或可能使我社产生流动性风险。

(三)因操作风险,已经或可能造成我社的资金损失,包括以下情况:

1、因失误导致资金划拨出错造成的损失,包括错入他人账户无法追回的资金损失;

2、因资金清算渠道不畅或人为失误等原因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付或债券未能按时交割,已经或可能造成我社的违约损失。

(四)因市场风险,已经或可能造成我社资金损失。

(五)因法律风险,已经或可能造成我社资金损失。

(六)因政策风险,已经或可能造成我社资金损失。

第二章 组织设置及职责 第四条 设臵“资金业务风险预警及应急处臵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联社理事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联社经营班子成员及计划资金财务部、会计结算部、科技信息部、行政管理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计划资金财务部,主任由计划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兼任。

第五条 计划资金财务部负责资金业务风险预警及应急处臵的统筹工作。主要职责是根据业务的发展和管理需要,修订、完善资金业务风险预警及应急处臵制度。

第六条 联社资金业务风险预警及应急处臵组织机构主要职责:

(一)领导小组职责。

1、决定启动、终止资金业务风险预警及应急处臵方案。

2、统一领导和指挥应急处臵工作,并协调辖内相关部门共同开展应急处臵工作。

3、决定风险预警应急处臵措施和信息披露的相关事项。

4、负责处臵工作中重要事项的决策。

(二)领导小组成员部门职责。

各成员部门在联社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负责处理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应急工作事项,并提出相应的应急处臵建议和措施,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各成员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1、计划资金财务部:负责资金、债券和票据等交易的联系和交割,确保资金、债券和票据融入、融出渠道的畅通。在应急处 臵过程中,计划资金财务部要发挥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成员身份优势,加强纵向和横向联系,在市场上寻找信誉高、口碑好、经营状况良好的交易对手,保证资金畅通。

2、会计结算部:负责资金及时、准确清算。在应急处臵过程中,会计结算部要确保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准确清算,正确执行资金的融出、融入指令,保证资金安全。

3、科技信息部:负责技术保障。在应急处臵过程中,科技信息部要确保联社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硬件技术支持,有关信息数据必须做好备份。对要害岗位的人员,至少应配臵两名替换,确保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因人员的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

4、行政管理部:在应急处臵过程中,主要负责紧急信息的发布、联社发文、文件归档,确保领导小组成员部门之间信息能及时传递,协助计划资金财务部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5、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在应急处臵过程中,主要负责法律法规的审核及咨询,协助资金业务风险预警及应急处臵领导小组解决法律法规相关方面等问题。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负责资金业务风险处臵预案的拟定、修改和报送工作。

2、接收、处理、上报、通报有关信息资料。

3、负责资金业务风险预警系统的建立和维护,预警指标的设定和调整。

4、收集、保管有关档案资料。

5、协助领导小组,组织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及部门做好资金业务风险预警及应急处臵工作。

第三章 预防和预警机制

第七条 预防预警制度和系统建设

计划资金财务部应对资金业务存在的隐患和暴露的安全问题,建立相应的预防预警标准,设臵风险预警线,做好风险模型的预警压力测试。根据非现场监测、现场检查及其他渠道所获信息及时对资金业务风险状况做出判断,有效预防突发事件发生。

第八条 预警信息处理

计划财务部要加强对信息的收集、汇总和分析,注重对影响资金业务风险的跟踪研究,根据判断即将发生的风险预警事件及时上报主管领导。同时加强与交易成员的信息沟通,听取有关建议和意见,改进预防预警措施。

第九条 风险预警压力测试

根据•中国银监会印发†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91号)中关于“金融机构可以依据本行业发展、风险状况和某项压力测试具体内容的程度,确定不同的测试方法”的要求,结合我社实际情况,将压力测试分为敏感性测试和情景 测试。敏感性测试旨在测量单位单个重要风险因素或少数几项关系密切的因素由于假设变动对信用社风险暴露和信用社承受风险能力的影响。情景测试是假设分析多个风险因素同时发生变化以及某些极端不利事件发生对信用社风险暴露和信用社承受风险能力的影响。压力测试中通常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等方面的内容。

第四章 资金业务风险的等级界定

第十条 根据业务的性质和影响程度,资金业务风险预警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一)一级资金业务风险预警包括:

1、交易对手或投资对象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或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并被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对我社债权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资金损失;

2、交易对手或投资对象财务状况恶化,或资金来源不稳定,对我社债权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资金损失;

3、交易对手或投资对象发生重大违规事件等原因,可能对我社债权造成资金损失;

4、交易对手违约已经或可能导致我社的资金损失;

5、因交易员的道德风险,出现恶意买空或卖空行为,经与交易对手协商,无法通过撤销交易弥补,已经或可能对我社造成重 大的资金损失及信誉风险。

(二)二级资金业务风险预警包括:

1、融资或投资业务逾期未能收回本息;

2、因市场资金紧张、融入资金渠道不畅或遭遇非计划内的大额资金流动等原因,致使我社出现短期流动性风险,影响到我社的正常支付或资金运用;

3、因质押券不足、融入资金未能及时达账或遭遇当日非计划内的大额资金流动等原因,致使我社当日头寸不足造成流动性风险;

4、因资金划拨出错致使我社遭受资金损失;

5、因交易员非恶意性质的操作风险,造成我社买空或卖空的行为,经与交易对手协商,可以通过撤销交易弥补,但需承担一定的违约损失;

6、因市场风险,使我社交易类债券资产面临较大程度的潜在浮亏,且潜在浮亏额达到债券资产总额的3%或以上;

7、因法律风险、政策风险,已经或可能对我社造成资金损失。

(三)三级资金业务风险预警包括:

1、因交易系统、簿记系统、清算系统未能正常运作或其他人为失误,造成交易无法正常进行、债券无法正常交割、资金无法正常清算,从而导致违约事件的发生;

2、因政策法规的变动,导致已经签订的合同或已达成的交易可能与新的政策法规有冲突,而需与对手协商变更合同或交易事 项的情况。

第五章 报告程序及应急处置

第十一条 一级资金业务风险预警报告程序及应急处臵。

(一)资金业务风险预警及应急处臵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将事件的具体情况直接上报领导小组;

(二)联社经营班子研制处臵措施方案;

(三)成员部门研制解决资金流动性缺口的弥补方案;

(四)向监管部门、省联社及资金市场管理机构汇报情况;

(五)及时做好相应的信息披露的工作。

第十二条 二级资金业务风险报告程序及应急处臵。

(一)资金业务风险预警及应急处臵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将事件的具体情况向领导小组主管资金业务领导汇报;

(二)资金业务风险预警及应急处臵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应急处臵措施方案,供选方案如下:

1、出售流动性高的债券、票据等回笼资金;

2、分散性地寻找尽可能多的资金融入渠道;

3、向省内资金充裕的农信社融入资金。

(三)应急处臵措施方案经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由资金业务风险预警及应急处臵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执行。

第十三条 三级资金业务风险报告程序及应急处臵。

(一)资金业务风险预警及应急处臵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事件的 具体情况向领导小组主管资金业务领导汇报,批准后由计划资金财务部总经理负责处理。

(二)资金业务风险预警及应急处臵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应急处臵措施方案,供选方案如下:

1、属买空或卖空性质的操作风险,根据风险程度和实际情况,可分别或同时采用如下方案:

(1)与对手方协商,通过撤销原交易或换券的方式解除风险;(2)尽量通过反向操作将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3)通过融券的方式先解燃眉之急。

2、属交易系统/簿记系统/清算系统无法正常运作引起的操作风险,采用如下应急方案:

(1)属非清算系统的,通过应急交易方式或协议方式达成交易;

(2)属清算系统的,寻求其他清算渠道;确认资金无法汇出的情况下,立即通知交易对手撤销交易或更改清算日期,对不能撤销或更改的交易,与对手方协商补偿措施,尽量将损失降至最小。

(三)应急处臵措施方案经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由资金业务风险预警及应急处臵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执行。

第六章 后期处置

第十四条

总结评价

(一)资金业务风险预警应急处臵结束后,由领导小组组长组织相关人员对事件成因、处臵结果等进行全面剖析,检讨风险识别及应急处臵的方法、程序,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限期改进。

(二)资金业务风险预警及应急处臵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针对当次资金业务风险事件进行总结与评估,形成书面报告上报领导小组,并根据领导小组的整改意见进行改进,完善管理措施、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进一步提高资金业务风险预警意识,提高应急处臵水平。

第十五条

责任认定与问责

对发生资金业务风险事件上报缓慢、隐瞒不报的,追究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奖励与表彰

在资金业务风险预警应急处臵过程中,对阻止事件进一步扩大化,有效地降低事件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成功地追回资金或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损失的有功人员,给予适当奖励与表彰。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5.废气处置风险分析 篇五

(征求意见稿 2012年7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有效化解村镇银行各类风险,保障村镇银行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保护存款人和其它客户合法权益,切实提高风险处臵效率,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法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

第二章

总则

组织体系及职责 第三条 村镇银行作为独立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是风险处臵的主体。村镇银行应制定和细化风险处臵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处臵各类风险。

第四条 村镇银行主发起行(以下简称“主发起行”)作为大股东,全面负责村镇银行风险处臵工作。主发起行应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在村镇银行制度完善、系统建设、人员培训、外部监督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要帮助村镇银行建立完善的风险处臵机制,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和资金支持。

第五条 在村镇银行的风险处臵过程中,主发起行要牵头建立风险处臵协调、配合和快速反应机制,承担风险化解职责,制定风险处臵方案,协助村镇银行自救,落实风险处臵措施,接受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督促和指导,并在必要时报请当地政府、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重大风险处臵。其他股东也应通过参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形式,督促村镇银行落实风险处臵方案,在必要时配合完成股权重组。

第六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加强对村镇银行经营情况的监测,针对村镇银行所处的风险等级和具体的风险状况,要求村镇银行采取有效措施处臵各类风险和开展自救,督促主发起行切实履行大股东职责,积极帮助村镇银行开展相应的救助措施,配合人民银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开展风险化解工作,必要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手段和措施。第七条 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村镇银行紧急再贷款及流动性支持,在风险处臵过程中承担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

第八条 地方政府在村镇银行风险处臵过程中发挥协调作用,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心安定、社会稳定。

第三章

第九条 根据《村镇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和村镇银行风险处臵需要,将村镇银行风险等级分为三级:轻度风险、中度风险和重度风险。

第十条 年度监管评级为4级的村镇银行风险程度为轻度,具体表现为村镇银行治理结构、政策制度、业务流程、人员管理、系统建设、业务持续性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足,整体风险控制体系薄弱,如不加以纠正,极易导致经营状况恶化。

为促进新开业村镇银行尽快完善风险管理体系,所有开业未满两年的村镇银行,均视为轻度风险等级。

第十一条 监管评级为5级或发生一般性突发事件的村镇银行风险程度为中度,具体表现为村镇银行治理结构、政策制度、业务流程、人员管理、系统建设、业务持续性管理等方面存在严重不足,各类风险事件频发,如不加以救助,正常经营难以为继。

风险等级划分 对村镇银行正常经营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一般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件:损失金额人民币一百万元(含)以上的内外部案件或其它操作风险事件、由于系统故障或其它不可抗力造成短期正常营业中断等。

第十二条 监管评级为6级或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村镇银行风险程度为重度,具体表现为风险集中暴露,经营严重困难,如不妥善处臵,将引发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

产生严重社会影响,危及地方金融稳定的重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件:损失金额人民币五百万元(含)以上的内外部案件或其它操作风险事件,由于系统故障、盗抢、火灾或其它不可抗力造成较长时间正常营业中断等。

第四章 风险监测及认定机制

第十三条 为了确保村镇银行风险处臵的针对性和及时性,村镇银行风险监测和认定机制遵循以下原则:全面覆盖、实时监测、早期预警、迅速认定。

第十四条 村镇银行应根据年度监管评级结果,确认自身风险等级,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定期全面自查制度,加强风险监测和监控,预防突发事件,发生重大问题迅速报告主发起行和属地银行业监管机构。第十五条 村镇银行主发起行应按照村镇银行年度评级的要求,督促村镇银行建立并完善风险监测及处臵机制,每年对村镇银行风险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并结合日常检查、稽核和审计情况,形成村镇银行风险监测报告上报属地银监局和银监会。

第十六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根据村镇银行年度监管评级结果,每年对村镇银行风险等级进行评估,并将风险评估结果通报村镇银行及主发起行。如遇突发事件,应随时调整风险等级。

第五章 风险处置措施

第十七条 主发起行和村镇银行应针对不同风险等级,启动相应的纠正、救助和综合性化解措施。

第十八条 风险处臵应遵循以下原则:依法实施、审慎操作;区别对待、灵活处臵;加强保密、维护稳定;明确责任、追究到人。

第一节 针对轻度风险的纠正措施

第十九条 对轻度风险的村镇银行一般采取纠正措施。纠正措施以主发起行督促村镇银行自我整改为主,提高村镇银行自身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管控能力。第二十条 主发起行应督促村镇银行完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加强内部控制,强化风险约束;帮助村镇银行制定切实可行的风险处臵预案,并密切监控实施进程;提供必要的技术援助和支持。

第二十一条 村镇银行应根据主发起行的要求,针对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资本管理、资产质量、流动性等方面的风险分别采取有针对性的自我整改措施,形成具体风险处臵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一)完善与其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匹配的风险管理体系,健全风险管理授权机制,确保风险管理职能的独立性,优化信贷资产组合管理,实现对各类风险的全覆盖。

(二)针对资本不足的情况,主动采取优化信贷资产结构,降低高资本占用信贷资产的比例,加大资本积累力度,完善资本约束和补充机制等一系列措施。

(三)针对经营困难的情况,主动采取优化客户选择,提高盈利能力,控制大宗采购和资本性支出,压缩经营成本和人力成本等一系列措施。村镇银行出现经营性亏损的会计年度,严禁分红。

(四)针对逾期贷款大幅上升,信贷资产质量恶化的情况,主动采取调整风险偏好,优化信贷政策,强化信贷审批流程管理,加强放款环节控制,加大贷后管理力度,提高早期预警能 力,健全五级分类认定机制,提高分类准确性,加大催收力度,盘活不良资产,充分计提减值准备等一系列措施。

(五)针对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主动采取加强流动性风险监测,健全流动性预警制度,完善流动性风险应急预案,调整资产负债结构,优化资产流动性,建立稳定的筹资渠道和多元化资金融通渠道等一系列措施。

第二十二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区别风险类别,加大非现场监测频度,增加监测内容,开展专项或全面现场检查,及时提示风险,提出监管要求,并监督实施。根据村镇银行的风险状况,银行业监管机构可采取调整资产结构,限制分红等监管措施,控制风险蔓延势头。

第二节 针对中度风险的救助措施

第二十三条 对中度风险的村镇银行一般采取救助措施。救助措施以主发起行和其他股东为主体实施。

第二十四条 主发起行作为大股东,应在纠正措施基础上,充分调动其他股东的积极性,通过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方式,落实对村镇银行的救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一)评估经营管理层工作绩效,督促村镇银行优化经营策略、明确风险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诫勉谈话、免职、辞退等措施,调整优化经营管理班子。

(二)对资本严重不足的情况,督促村镇银行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资本充足率,必要时可暂停资产业务;协商其他股东和村镇银行,制定切实可行的资本补充计划,及时增资扩股。

(三)对资产质量严重恶化的情况,督促并帮助村镇银行落实不良贷款处臵方案,通过催收外包等方式加速不良贷款清收,加大核销力度。

(四)针对流动性严重不足的情况,应及时启动主发起行流动性支持预案,通过调整村镇银行专项授信额度、同业存放等方式,实现主发起行与村镇银行间的资金有效调拨,给予必要的流动性支持。

(五)针对一般性突发事件,主发起行应在事件调查、损失回收、责任认定、后续整改和声誉风险管理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确保村镇银行持续正常营业。

第二十五条 村镇银行应在纠正措施的基础上,尽力控制事态发展,确保正常运营;在主发起行和其他股东、银行业监管机构的指导下检讨经营策略、形成详尽自救方案,积极落实自救措施;如有必要,应在资本补充、流动性支持、不良资产处臵等方面申请主发起行和其他股东的救助。

第二十六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在纠正措施基础上,充分发挥监管职能,督促落实救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一)督促村镇银行、主发起行和其他股东落实自救和救助措施,启动风险处臵方案,确保风险处臵及时、有效,防止风险进一步恶化。

(二)加大对村镇银行、主发起行和其他股东风险处臵履职行为的考核力度,密切关注风险处臵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进行风险提示。

(三)针对村镇银行风险处臵不力的,可区别情况,采取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停止批准新设分支机构,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责令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取消有关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责令主发起行和有关股东转让股权或限制有关股东权利等强制性监管措施。

第三节 针对重度风险的综合性化解措施

第二十七条 对重度风险的村镇银行一般采取综合性化解措施。主发起行应在已充分实施纠正和救助措施的基础上,与其他股东协商成立风险处臵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协调做好村镇银行重度风险处臵工作,明确处臵工作的步骤、要求和时间,争取有关方面的配合和支持,灵活采用一揽子综合配套措施,有效化解风险。第二十八条 针对村镇银行资产质量严重恶化,资本消耗殆尽的情况,主发起行应主动协调各方采取有力措施解决资本不足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一)将不良资产集中打包出售给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尽快回收资金,补充资本金。

(二)召开股东大会制定增资扩股计划,并限期补充资本金。

(三)调动现有股东的积极性或尝试吸纳新股东,通过一定形式的约定或承诺,以溢价方式发行,溢价部分用于消化不良资产,改善资本充足状况。

第二十九条 针对流动性出现危机,直至出现挤兑的情况,发起行协调各方采取有力措施迅速化解流动性危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一)督促村镇银行收回其向各关联交易方发放的贷款、投资或拆放资金。

(二)督促村镇银行报请人民银行协调金融市场同业机构,争取同业拆借资金。

(三)督促村镇银行向人民银行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支付到期小额储蓄存款,或额度较大的储蓄存款的一部分。

(四)督促村镇银行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给予流动性支持。

(五)督促村镇银行与债权人妥善协商,表明解决支付风险的决心和措施;争取与主要债权人达成延期支付、分期支付、债权转股权等协议。

(六)督促村镇银行向当地政府报送申请救助的文件,争取资金支持,补充流动性;并请求地方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第三十条 针对重大突发性事件,主发起行应根据具体情况,协调各方采取有效措施化解危机,降低社会负面影响,保障村镇银行的正常运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一)当村镇银行因系统故障导致长时间运营中断时,协助村镇银行做好客户解释和安抚工作,妥善解决舆论危机,组织各方力量尽快恢复系统正常运营,并在危机解决后立刻启动系统的维护、改造和升级工作。

(二)当村镇银行因火灾、地震等不可抗力导致营业场所受损,无法保证正常营业时,协调各方寻求紧急解决方案,安排临时性营业场所,尽快恢复营业;通过业务场所修缮、迁址等方式恢复正常营业。

(三)当村镇银行发生重大经济案件时,协助村镇银行与当地政府、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积极沟通协调,尽快查明情况,最大限度挽回损失。

(四)当村镇银行发生盗抢案件时,协助村镇银行与公安机关积极配合,尽快破案,追回损失;寻求当地政府帮助,尽快恢 复正常营业;与宣传主管部门等机构取得联系,协调公众媒体,降低社会影响;总结经验,发现漏洞,进一步完善安全保卫工作。

(五)当村镇银行因内部群体性事件导致营业中断或严重社会影响时,安抚员工情绪,解决劳资纠纷,尽快恢复正常工作秩序。

第三十一条 在村镇银行重度风险处臵过程中,银行业监管机构监督主发起行、村镇银行落实综合性化解措施,帮助协调人民银行、地方政府等各方面促进风险化解,并视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也可责令村镇银行停业整顿,依法对负领导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取消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金融从业资格。

第三十二条 情况特别严重时,银行业监管机构应责令发起股权重组,调整主发起行和其他股东的股权结构,确保综合性化解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一)在维持原主发起行资格的基础上,吸收其他法人银行入股。

(二)吸收其他法人银行入股,并替换原主发起行资格。

(三)更换主发起行,原主发起行退出全部股份。第三十三条 对不能及时有效化解重度风险,并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实现股权重组的村镇银行,银行业监管机构可取消其法人资格,转为主发起行的分支机构。第三十四条 对符合撤销条件的村镇银行,银行业监管机构应依法予以撤销,并按照《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组织实施。撤销后的村镇银行经银行业监管机构同意后,可申请破产清算。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附则

6.废气处置风险分析 篇六

【关键词】畜禽养殖;病死动物处置;无害化处理

由于目前畜禽养殖门槛低,农民投资渠道少,且目前畜禽养殖带来的利润空间相对较好,投资畜禽养殖的人也逐年增多。随着我市养殖的规模化发展,由于养殖密度高、养殖方法及防控疫病措施不当导致病死畜禽常年保持一定比例。同时随着人民对环境要求和食品安全关注程度的不断提高,畜禽养殖污染及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一直滞后于生产发展的需要,以往忽视的问题也浮出水面,特别是前几年出现部分地区贩卖病死猪肉的许多案例,对环境和食品安全造成了隐患。

1 目前存在的问题

1.1 缺乏有效的行政管理手段

由于养殖的门槛低,养殖户素质参差不齐。部分养殖户为了降低畜禽死亡导致的损失,主动联系出售病死畜禽。其次,针对每个养殖场,特别是散养户涉及千家万户,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机构难以做到有效的管理。对于养殖场的养殖数量,场里的动态变化缺乏有效的监控,时有养殖场违反规范的申报和处理流程。再次,各村对养殖场规范化建设及动物疫情处理的属地管理责任意识不强,缺少合适的养殖污染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消纳场所、设施和专人。

1.2 无害化处理不规范

我国规定无害化处理包括掩埋、化制、高温等方式。目前我市主要采取掩埋法,由于土地资源比较紧张,很难找到可以集中掩埋处理的场所。而且,我市属于水网地区,水系比较发达,地下水位比较低,水浸泡后的病死动物容易造成尸液溢出、甚至可能污染地下水源。

1.3 政府资金投入不足

目前政府对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经费预算安排不足,农民又很难负担此项经费,往往导致处置病死畜禽随意,不服从监督管理。我市针对屠宰场病死畜禽的动物无害化处理虽然有部分经费预算安排,却因处理设施问题导致处理不够规范,给监管工作带来困难。此外,目前无害化处理场的设置上没有合适的选址,在客观上造成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困难,以至于存在病死畜禽流入市场的可能。

2 改善措施

畜禽养殖业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事关国民生计,建议在推进经济增长的同时,完善对畜禽养殖业的扶持政策和保护措施,促进农业的健康发展。

2.1 规范养殖场的管理,建立电子档案和申报制度,及时了解养殖场动态

目前我镇动物卫生监督工作重点在于疫病的监督和违禁药物的管理,有待加强养殖场养殖数量的规范管理。我镇养殖数量虽然由各动物防疫人员负责上报统计,但各村板块与动物防疫部门缺乏有效的沟通。为了对养殖场的养殖动态进行有效的管理,当前应尽快建立养殖场养殖数量动态管理,及时发现养殖场数量及养殖数量的增减,从而在源头消灭病死猪等畜禽流向市场。

2.2 建立有效的疏导程序

结合各地畜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根据各地的养殖规模,尽快规划修建规模适当的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对辖区内病死畜禽统一进行集中处理,达到无害化、不影响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同时,对于病死畜禽处理,建立申报程序,指导养殖户做好规范处置,协助政府专项补偿机制的规范落实。目前对病死动物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执行市级规定,经官方兽医监督确认的按生猪体重(15公斤以上)给予补助80元/头,对已进行农业政策性保险并获得赔偿的养殖场(户),此项补贴与保险赔偿可以同时享受。

2.3 增加违法成本,消除侥幸心理

加大对《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畜禽病死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宣传,督促养殖户作好无害化处理工作,确保病源及时消灭,防止病源扩散蔓延。其次,利用我们的技术优势,要积极配合公安、工商处理涉嫌收购、屠宰、加工、运输、销售病死猪肉案例,最终将贩卖病死猪肉行为提高到追究刑事责任的高度,以此来增加不法商贩的违法成本,消除侥幸心理,最终防止病死畜禽流入我们的餐桌。

3 思考与建议

开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事关肉品安全,是环境建设、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建设、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为不断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有序开展,巩固提高治理效果,以我们虞山镇目前养殖业现状为例,提出以下建议和思考供参考:

3.1 畜禽养殖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现状

本镇畜禽养殖主要以生猪、羊、家禽为主要品种及犬猫等其他动物,目前存栏生猪约20000头,羊1200多只,家禽(鸡鸭鹅)20多万羽、嘌养苗禽100多万羽。在疫情正常年景,全镇年无害化处理病死猪1000多头、成禽1万多羽、苗禽2万多羽及犬猫等其他病死动物。目前对全镇面广量大的散养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采取因地制宜、就近的原则,在官方兽医监督取证下作农田深埋消纳处理,实行按标准补贴;对于规模养殖及社会面出现的另星病死动物,采取官方兽医监督,各村属地管理集中垃圾场填埋处理,经费由各村或防疫站承担,(对规模养殖场病死动物处理在官方兽医监督取证下实行按标准补贴)。目前垃圾填埋场是本镇病死动物处理惟一的集中公共场所并发挥着主要作用,但填埋场已即将填满,估计半年后该处无法使用,结合现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规范要求,建议政府尽快实施化尸井建设工作。

3.2 布局规划与设想

全镇病死动物处理继续按照生态循环、因地制宜就近深埋原则,化解集中处理压力与控制疫病传播风险。着力解决重点地区、重点场的化尸井建设,控制病死动物不规范处理带来的环境风险和进入流通领域的风险。建议以镇为单位,建设3个镇级无害化处理点;以规模养殖场为单位,按照各建设1个的设想逐步推进。

3.3 工作推进与日常管理

建议由镇政府牵头,协调国土部门解决建设土地;建设部门做好设施的统一设计和建造;环保、农业、财政等部门配合实施。建设工程完成后交各村指定专人管理,各养殖规模场自行管理,动物防疫部门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

7.废气处置风险分析 篇七

防范与处置对策

内容摘要:随着我国宏观经济下行压力渐显、商业银行资本新规以及利率市场化不断推进,我国商业银行资产增长与业务不断提速,经济活动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因素增多,银行风险有扩大的趋势,信贷风险也必然成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经营中面临的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也是制约国有商业银行建立现代金融制度的主要障碍。多年以来尽管国家采取了相关金融政策来化解信贷风险,国有商业银行在实行经营转制后建立了相应的庞大的信贷合规风险管控制度体系来应对防范信贷风险,并有针对性地提出防范信贷风险的对策。银监会也相应出台“三法一指引”等贷款新规定,有效的在商业银行贷款操作层面抑制了风险蔓延,但银行的不良资产仍居高不下,这使商业银行的经营面临较大的困难。为此,深刻认识和分析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并在此基础上做好管理工作,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保证金融安全、高效、稳健运行,是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商业银行;信贷风险;风险管理

绪论:信贷业务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收益来源,而信贷风险也是商

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商业银行在信贷风险管理上不断总结经验教训,研究探索,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又使商业银行面临着新的信贷风险。因此,商业银行务必要强化信贷风险管理,同时,由于银行的信贷风险贯穿于信贷流程的每一个环节,也需要每个参与者建立信贷风险意识。

本文就对县域经济环境下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相关对策进行了探讨,并将从银行信贷流程的操作及每个参与者来探讨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原因,并提出建议,以期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能力,更好的迎接市场的挑战。结合对县域经济环境商业银行现状调查,可以清楚地了解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形成与影响因素和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如何实施信贷风险的内部控制等现实状况,为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进一步改革和创新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与建议,以期提高我国商业银行在信贷风险方面的经营管理水平与完善其内控制度、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起到一定程度的帮助和指导。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概述

1.1银行信贷风险的含义

信贷业务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收益来源,而信贷风险也是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信贷风险的类型可以从总体上划分为市场性风险和非市场性风险两类。市场性风险主要来自企业(借款人)的生产和销售风险,即借款人在商品的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由市场条件和生产

技术等因素变动而引起的风险;非市场风险主要指自然和社会风险。自然风险是指由于自然因素使借款人蒙受经济损失无法偿还信贷本息的风险;社会风险是指由于个人或团体在社会上的行为引起的风险。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形成是一个渐进过程,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借款人财务商务状况的重大不利变化很有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银行经常会在技术层面上设定约束条款确保债权如期受偿。近10年以来我国商业银行在信贷风险管理上不断研究探索,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又使商业银行面临着新的信贷风险。因此,商业银行务必要强化信贷风险管理,同时,由于银行的信贷风险贯穿于信贷流程的每一个瞬间,也需要每个参与者建立信贷风险意识。本文就着重商业银行在信贷风险防控环节进行深入探讨。1.1.2商业银行信贷管理

信贷管理从广义上理解包括:制定和实施信贷政策,建立和健全内部授权授信制度,制定、贯彻和执行信贷操作程序,以及建立信贷风险监测和控制机制等诸多相互协调、制约的制度系统及其对制度执行效果的监督系统。狭义上的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仅指贷款发放前的调查工作、贷款存续期间的管理工作以及贷款出现风险后的监督、控制和处理工作。本文采纳狭义的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概念,在分析当前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试图提出解决这一问题的基本思路和实际操作对策。本文就当前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相关对策进行了探讨,并将从银行信贷流程的每个参与者来研究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原因,并提出建议,以期提高我国商业

银行的经营管理能力,更好的迎接市场的挑战。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形成机制与影响因素,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近年来实施信贷风险的内部控制所取得的成果及存在的问题等现实状况,从而为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进一步改革和创新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本课题还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与建议,以期对提高我国商业银行在信贷风险方面的经营管理水平与完善其内控制度、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起到一定程度的帮助和指导。1.2信贷风险的种类、特征 1.2.1信贷风险的种类

商业银行规避信贷风险,必须建立运行有效的风险识别体系,前防范风险就要求商业银行对风险形成诱因了如指掌。目前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几类。

一、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导致潜在损失的最主要因素。信用风险也称“对家风险”指交易的对方不履行或无力履行在交易中的义务,而引发损失的可能性。银行授信业务中的交易对方,如借款人、保函申请人,不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或无法履行由银行担保的责任,都会产生信用风险。信用风险通常也包括客户信用等级下降的风险。这种风险并不等同于违约,但它意味着违约可能性的增加。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根源在于借款人信用风险,因而防范和化解信用风险是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主

要任务。

二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也是银行的一种主要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短期资产不足以用于支付短期负债或额外的资金流出,即两者不匹配导致的风险。银行通常筹集短期资金,贷出长期资金,因此资产和负债之间会存在期限缺口,这种期限的不匹配会导致流动性风险增加和流动性成本上升。银行的流动性状况还受融资项目的资金运用和资金来源的时间安排的影响,称为资金来源和运用的时间缺口,这一缺口的大小及其间上的稳定程度将影响着银行总体的流动性状况。

流动性风险也意味着筹资困难的风险。银行的筹资能力一方面取决于银行的信用等级,另一方面取决于银行的筹资政策。如果银行的信用等级下降,筹资成本将上升,如果银行过度依赖外部融资,且其筹资行为出现不正常的波动或反复,则其在金融市场上的资信将会收到影响,进而影响其筹资能力。

流动性严重不足将导致金融机构倒闭破产。例如,由于某一重大客户的违约引起的巨大损失将造成某一金融机构日后流动性不足,进而导致挤兑的产生或其他金融机构出于防范违约风险的目的而取消对其的信用额度,这两者反过来又会加重流动性危机,从而导致银行破产。

三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变化而导致财务状况发生不利变化的可能性。对银行来说,市场风险指市场变化给银行带来财务损失的可能性。

因市场变化导致借款人财务处境困难而不能按期偿还银行贷款的,对银行来说仍然是一种信用风险,而不是市场风险。

银行经营信贷业务面临的市场风险主要是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利率,水平变化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汇率风险是指由于外汇价格变动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可能造成银行信贷业务收入的损失,对信贷资产的安全也会产生不利影响。如资金市场求大于供使利率升高,而贷款使用固定利率则银行预期的利息收入要减少,甚至出现利息收入小于利息支出。汇率的变化同样有可能使银行在存、放款货币匹配不当的情况下遭受汇率损失。同样,利率和汇率的变动会导致信用风险的激增,从而影响信贷资产的安全。

四、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交易合同不能得到法律保护的可能性。在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所面临的法律风险较为突出,主要体现在:

1、合法债权得不到法律保护

(1)立法空白。立法落后于经济发展,使债权人在寻求法律保护时。没有适用的法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时间不长,立法落后于实践,企业借改制之机逃废银行债务的现象十分普遍,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没有适用的法律来保护银行的债权。

(2)执法不力和司法不公。我国目前银行面临的最大的法律风险是有些地方的司法部门执法不力或司法不公。由于主观和客观的原因,许多地方司法当局对银行合法债权的保护远远落后于对本地企业的法律保护,表现在银行正当的债权诉讼不能得到公正和及时的受理,或虽有公正的审判但没有实际有效的法庭执行等。

2、法律变更

法律变更,使在变更之前签署的在变更后仍未到期的信贷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变为无效或不完备的文件,得不到变更后的法律的保护。如在《担保法》实施之前,以房地产、土地、交通工具等财产设定的抵押,无须办理抵押登记,《担保法》出台后,要求以上述财产设定抵押权必须进行登记,否则抵押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借款人不配合银行去办理抵押登记,银行原来持有的抵押就没有任何意义。

3、法律文件不完备

银行在办理信贷业务时,没有按法律规定的要求,与授信对象签署完备的法律文件,致使债权不完整,不能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如财产抵押,不但需要抵押与受押双方签订合法的完备的抵押协议,而且需要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协议登记,缺任何一项都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4、交易对方授权不足

即交易对方签署借款合同的代表没有得到合法的充分的授权,如没有全体董事签字的董事会授权书等。

5、银行明知借款人使用信贷资金从事非法活动而放款,使银行信贷资产得不到法律保护。

五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银行在处理业务时操作失误或操作不当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操作风险会给金融机构带来巨大的损失。英国历史最长的商人银行巴林银行,因其新加坡分行高级职员利森越权交易而损失巨大,最后被其他银行收购,就是一个典型的没有控制好操作风险的例子。

信贷业务的操作风险产生于:

1、做出授信决策所依据的资料和信息不完整或不真实,不能有效地识别、量度和控制授信风险。银行在做出授信决定前,必须对授信对象本身及其周边环境进行充分的调查了解,包括其资产负债状况、经营管理情况、发展前景、与本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往来记录等,以判断授信对象有无完备的借款资格、足够的还款能力和充分的还款意愿,这是授信业务风险防范的基础。必须建立严密的授信业务操作规程,保证授信决策所依据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备。

2、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授信建议权和审批权过分集中,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权力过分集中在一个或几个职员身上,授权人依靠的只是受权人的忠诚和能力,对受权人的权力制约和行为约束不够,容易引发金融案件,给银行带来很大损失。

3、职员工作能力和责任心差,导致工作失误或疏忽,或为了个人私利,对银行进行欺诈,如向上级提供关于授信对象的虚假信息、非法或越权授信等。

4、内部工作程序因故被打断或停顿,如电脑系统、内部控制系统发生故障等。

1.2.2 信贷风险的特征

(1)客观性 只要有信贷活动存在,信贷风险就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确切地说,无风险的信贷活动在现实的银行业务工作中根本不存在。

(2)隐蔽性 信贷本身的不确定性损失,很可能因信用特点而一直为其表象所掩盖。

(3)扩散性 信贷风险发生所造成银行资金的损失,不仅影响银行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更多是引起关联的链式反映。

(4)可控性 指银行依照一定的方法、制度可以对风险进行事前识别、预测,事中防范和事后化解。2 商业银行信贷风险成因及分析 2.1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成因

商业银行作为城市金融的主力军,被赋予支持经济发展的历史使命,承担着城市金融服务的神圣职责,建设社会主义新城市是城市商业银行一项义不容辞的任务。为支持经济发展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在新城市建设中如何发挥出更好更大的作用,以新金融作为撬动新城市建设的着力点,运用新金融业务、新策略定位、新信贷机制和新金融制度安排重塑新市建设的资金需求,以彰显新城市建设的理念、思路和方法。商业银行机构遍布城市,具有相当的资金实力和经营规模,已成为城市金融的基础和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银行经过几年来的积极清收不良贷款和呆账核销,通过调整信贷结构和投向,贷款结构得到进一步的优化,信贷资产质量有了较大幅

度的提高,经营效益逐年增加,贷款操作手续日趋规范,风险状况已得到缓解,但在县域经济环境下,由于历史原因和条件限制,商业银行经营的对象是农业产业、城市中小型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层次低、底子薄、效益差,经营风险较大,形成了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居高不下的局面,银行在发放贷款时还存在着一些误区,在信贷管理上还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

1、农业生产的风险性大

商业银行的主要服务对象为“经济发展”,而农业生产易受自然灾害影响,每一次大的自然灾害都造成大批借款户因农业生产遭受破坏而难以按期归还贷款,由此造成大量的信贷资金沉淀。

2、贷款三查制度执行不严

目前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的管理尚处于粗放经营的管理层次,缺乏一套与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贷款决策、约束机制。且信贷管理手段落后,跟不上信贷业务快速发展的要求,在实际工作中,只注重贷款的调查和审查,疏忽贷后跟踪检查。

3、行政干预依然存在

一些地方党政领导由于缺乏金融知识和风险意识,为了在任期内政绩显著,大搞短期行为,盲目地搞一些市场风险大的发展项目和超过承受能力的基本建设,强令银行发放贷款,不可避免地存在那种“政府点菜、银行买单”的现象。

4、不良贷款清收乏力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商业银行存款总额逐年增长,贷款规

模不断扩大,而部分信贷员风险意识淡薄,存在着只收取贷款利息,本金不收也可的思想,不采 取有力措施积极清收老欠贷款。更为严重的是有的银行为完成收息任务,采取纸上作业的方式,以贷收息,致使借款户借款余额逐年累增,潜在风险逐年加大。2.2 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分析

1、单户大额贷款清收难度大

由于部分乡镇企业由于规模过大、转制未彻底、产权不明晰,城市合作金融机构对这部分乡镇企业贷款清收、压缩难度较大,收效甚微。近几年的园区热,导致部分 城市合作金融机构也新增了一部分单户大额贷款,大部分入园企业自有资金不足,且盲目追求扩张规模,流动资金贷款往往被固定资产所占用。国家产业政策的变 化、国际国内市场价格的变化、企业经营者素质的变化直接关系到单户大额贷款的风险隐患。因此,单户大额贷款是当前城市合作金融机构的主要风险源。

2、行业风险加剧

部分乡镇由于种种原因产业结构单一,乡镇区域内行业较为集中,城市合作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受区域的限制,导致在发放贷款时大部分信贷资金集中在某一个行业及相关产业。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日趋成熟,市场行情千变万化,在一定区域内把信贷资金集中投入单一的行业,如果该行业发 生重大变化,必将引发城市合作金融机构新一轮的信贷风险,行业风险的特点具有政策性、突发性、全面性,行业风险的主要风险源是市场风险、政策风险、自然灾害风险,一旦形成风险短时间内是难于化解的。

3、抵押物贬值

从抵押贷款的现状看,大部分抵押物都是以房地产为主,少部份用企业的机器设备等动产作抵押,但由于近几年来房地产市场过热,价格的泡沫因素较大,中介机构 评估的价值偏高,大部分信贷人员是按评估价的70%计算发放贷款,一旦房地产市场回落,房产贬值必将带来变现价值的贬值风险隐患。机器设备等动产作抵押的其贬值速度将更快,对贷款人缺乏有效的措施对抵押物进行监管,有的借款人甚至擅自将抵押物变卖处置,变卖所得款项用于支付他债务,导致贷款人无资产可处置。

4、保证人贷款保证留于形式

部分商业银行信贷对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审查不严,对保证人为他人担保的借款额度未加控制,造成部分保证人保证的借款额度超出其自身的承受能力。部分乡镇 存在循环担保的现象,一旦其中一个借款人出现风险,由于担保人同时也是借款人,担保人的借款又由其他人担保,在诉讼过程中必将追究担保人的责任,引起连锁反应。

5、信贷人员人为风险

由于个别商业银行信贷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工作责任心不强,贷款前调查不认真,贷款中审查不严格,贷款后跟踪检查不及时,导致贷款准入把关不严、贷款退 出不及时、贷款失去诉讼时效;对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以及抵押物的真实性、有效性审查不严,导致保证或抵押无效等现象的发生,违规操作带来风险隐患。

6、公务员职业道德风险

当前部分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人员错误认为公务员借款总是安全的,近几年来对公务员贷款来者不拒,有增无减,且借款金额越来越大,在贷款操作过程中对借款 人的道德品行、借款用途、家庭状况不甚了解,一旦该借款人违规、违纪、违法,贷款就因此而形成风险。公务员借款除了公务员本身的职业道德风险外还有政策风 险和市场风险,据本人了解目前大部分公务员贷款的真实用途是用于投资性质的,因此其投资项目的成功与否,在一定程度上也决定贷款的风险度。

7、关系贷款仍然存在

部分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人员因个人关系、支行或信用社领导层关系、合行或联社管理层关系、政府部门领导关系等工作关系、业务关系、党政关系、管理关系、人情关系所发放的贷款虽说大部分款项在发放时也是符合贷款条件的,但是由于某种关系的存在,信贷人员在贷款发放和管理过程中往往贷款前调查不深 3我国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现状及对策 3.1 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现状

一、基础管理工作薄弱,信贷档案资料漏缺严重。主要表现为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财务资料、贷款抵押凭证、贷后检查报告、催收通知书等资料的漏缺。信贷档案是银行发放、管理、收回贷款这一完整过程的记录,它的漏缺,尤其是有些法律文件不全,不仅对贷款的风险分析造成困难,也构成了依法收贷的障碍。

构设置迟缓;审贷分离机构流于形式,如信贷人员常常在贷款审批前已填好贷款合同、借据等法律文件和放款凭证,出现合同签订日期和贷款借据日期早于贷款审批日期,贷款金额和期限与审批金额和期限不同等现象。

三、贷款“三查”制度不落实。主要表现为:一是贷前调查流于形式;二是贷中审查报送不严;三是贷后检查对贷款人贷款使用情况跟踪表面化,忽视对借款人贷后资信情况、抵押物、质押物的变化情况以及保证人经营情况和或有负债的变化进行跟踪调查。

四、贷款经办人员法律知识薄弱,法律意识不强,贷款失去法律保护。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保证人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2)一些商业银行未对抵押物、质押物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认真审查;(3)按照《担保法》规定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未按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登记,造成抵押行为无效;(4)变更主合同主要条款、延长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加重主债务人债务数额,未征得保证人书面同意,致使保证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5)不能充分运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的规定,维护银行的依法收贷权。

五、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信贷管理制度存在漏洞,忽视对管理者的管理。主要表现在:(1)一些基层行长权力过大,监督约束机制没有真正起到作用,造成一些基层行长乱批贷款、乱投资、乱担保等;(2)贷款责任无法落实,最终导致无人负责,不了了之;(3)行长经营目标考核办法不科学,助长了行长经营上的短期行为,为了完成指标

任务,不得不采取违规的做法。

六、违规账外经营严重。违规账外经营是目前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中的一个重要问 题。其违规经营主要采取私设账外账、乱用科目、调整账表和绕规模贷款等形式,并主要投向房地产公司或其他高风险收益领域。由于账外经营是在隐蔽情况下进行的,这部分资产没有处于有效的监督之下,甚至参与了违法犯罪活动,因而这部分信贷资产处于巨大的风险之中。造成违规账外经营的主要原因包括:(1)前几年规章制度不健全,下放基层行权力过大,加之地方经济发展过热,资金需求与规模控制矛盾突出,导致了一些基层行经营行为出现严重偏差,违规经营逐步扩大;(2)个别行领导受个人或小团体利益驱动,无视国家金融法规,置国家三令五申于不顾,存在侥幸心理,隐瞒不报,结果漏洞越来越大;(3)部分行经营管理混乱,内部控制不严,监督机制形同虚设。

从根本上看,造成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信贷管理机制不健全。健全的信贷管理机制包括三个方面:制度、机构以及激励和约束系统。信贷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授权授信规定、信贷工作程序、信贷工作每一程序的内容和目标。信贷管理机构主要解决信贷工作中的权力分工,从机构这个角度确保信贷工作中的权力受到其他部门的制约,分清信贷工作部门的职责,保证信贷工作中的每一项权力都受到相应的监督和制约。激励和约束系统致力于发挥每一位信贷工作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同时,通过明确信贷工作人员的职责分工,加大对信贷工作人员的纪律约束,保证信贷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

3.2 当前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基础管理工作薄弱,信贷档案资料漏缺严重。主要表现为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财务资料、贷款抵押凭证、贷后检查报告、催收通知书等资料的漏缺。信贷档案是银行发放、管理、收回贷款这一完整过程的记录,它的漏缺,尤其是有些法律文件不全,不仅对贷款的风险分析造成困难,也构成了依法收贷的障碍。

二、没有严格执行贷款审贷分离制度。主要表现为:审贷分离机构设置迟缓;审贷分离机构流于形式,如信贷人员常常在贷款审批前已填好贷款合同、借据等法律文件和放款凭证,出现合同签订日期和贷款借据日期早于贷款审批日期,贷款金额和期限与审批金额和期限不同等现象。

三、贷款“三查”制度不落实。主要表现为:一是贷前调查流于形式;二是贷中审查报送不严;三是贷后检查对贷款人贷款使用情况跟踪表面化,忽视对借款人贷后资信情况、抵押物、质押物的变化情况以及保证人经营情况和或有负债的变化进行跟踪调查。

四、贷款经办人员法律知识薄弱,法律意识不强,贷款失去法律保护。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问题:⑴保证人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⑵一些商业银行未对抵押物、质押物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认真审查;⑶按照《担保法》规定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未按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登记,造成抵押行为无效;⑷变更主合同主要条款、延长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加重主债务人债务数额,未征得保证人书面同意,致使保证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⑸不能充分运用法律有关诉讼时

效中断或中止的规定,维护银行的依法收贷权。

五、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信贷管理制度存在漏洞,忽视对管理者的管理。主要表现在:⑴一些基层行长权力过大,监督约束机制没有真正起到作用,造成一些基层行长乱批贷款、乱投资、乱担保等;⑵贷款责任无法落实,最终导致无人负责,不了了之;⑶行长经营目标考核办法不科学,助长了行长经营上的短期行为,为了完成指标任务,不得不采取违规的做法。

六、违规账外经营严重。违规账外经营是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中的一个重要问 题。其违规经营主要采取私设账外账、乱用科目、调整账表和绕规模贷款等形式,并主要投向房地产公司或其他高风险收益领域。由于账外经营是在隐蔽情况下进行的,这部分资产没有处于有效的监督之下,甚至参与了违法犯罪活动,因而这部分信贷资产处于巨大的风险之中。造成违规账外经营的主要原因包括:⑴前几年规章制度不健全,下放基层行权力过大,加之地方经济发展过热,资金需求与规模控制矛盾突出,导致了一些基层行经营行为出现严重偏差,违规经营逐步扩大;⑵个别行领导受个人或小团体利益驱动,无视国家金融法规,置国家三令五申于不顾,存在侥幸心理,隐瞒不报,结果漏洞越来越大;⑶部分行经营管理混乱,内部控制不严,监督机制形同虚设。

从根本上看,造成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信贷管理机制不健全。健全的信贷管理机制包括三个方面:制度、机构以及激励和约束系统。信贷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授权授信规定、信贷工作程序、信贷工

作每一程序的内容和目标。信贷管理机构主要解决信贷工作中的权力分工,从机构这个角度确保信贷工作中的权力受到其他部门的制约,分清信贷工作部门的职责,保证信贷工作中的每一项权力都受到相应的监督和制约。激励和约束系统致力于发挥每一位信贷工作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同时,通过明确信贷工作人员的职责分工,加大对信贷工作人员的纪律约束,保证信贷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3.3 加强信贷风险管理的相关对策

1.积极改善经济环境和金融生态。在县域经济环境下的商业银行更应得到政府大力支持,创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首先要规范政府行为和定位其职能。界定政府的行为边界,即清晰定义哪些是政府应该做的,哪些是政府应该回避的。同时要继续完善政府投融资体系,使政府对基础性公益产业的投资与政策性贷款区分开来,由专门的金融机构负责,不再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的业务混同,从而改变产业政策调整成本集中于金融机构的状况,减少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发生。要借助政府行政司法力量,加强社会信用制度建设,以国家强制力打击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其次要不断改善信用环境和法律环境,对逃废债企业或长时间逾期不还贷的企业,在整个金融系统及时进行行业内部通报,或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进行披露。同时,对该企业的经营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不守信的机会成本进行公布,有助于迅速重塑诚信理念。

2.加强银行自身内部控制管理。首先是要构建全面的风险管理模式。一是要建立“风险管理委员会”,这是银行信贷风险政策制定

和调整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其确定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政策。二是要完善“贷款审批制”。三是要实施“信贷执行官负责制”。四是要强化风险审计检查,这是构建完整的风险防范体系,强化风险监督功能的重要举措。风险检查和审计部门负责检查各种违反信贷政策和程序的行为,负责评定各下属行质量等级,为分级授权提供依据。其次是要严格信贷管理。一是要切实转变商业银行的经营思想和经营机制,强化内部管理和内控制约机制,要把经营思维真正从计划经济转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上来。二是要提高信贷人员的综合素质,主要是要求信贷人员必须是既熟悉市场,又熟悉政策,既精通个人业务又了解企业的复合型人才。三是要加强同业沟通,共同防范信贷风险。四是建立信贷资产风险的补偿和保全体系。包括建立呆账准备金和呆账核销制度,防止呆账的积累、建立信贷风险转移机制、建立风险分散机制等。

3、健全信贷风险预警机制。信贷风险预警机制主要是对信贷资金运行过程中发生损失的可能性进行分析、预报,为控制风险提供信号。银行可以通过信息收集,逐步建立信贷风险预警机制。如对区域信息数据应主要集中在地区经济发展规划、自然资源分布、环境状况、地区消费特点、地区政府管理水平、地区综合投资环境等;对客户信息数据应主要集中在企业历史信誉、企业管理素质、领导者素质、企业发展前景等非财务风险信息和客户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偿债能力、现金流量状况等财务风险信息。通过对信贷风险的动态监测管理,整体的反映了信贷风险程度和信贷资产质量状况,对爆发的潜在信贷风

险采取预先防范措施,从而降低风险损失。

4、加强信贷程序的管理,要坚持审贷分离制度。通过审贷分离,将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分离开来,分别由不同层次的部门和独立的人员来承担。强化信贷业务操作、风险控制部门的相对分离,相对的风险调查、审查、审批、检查制约系统,实现贷款业务的科学决策。实行审贷分离制度,既能够明确上作职责,加强自我约束,又能使每个环节的上作相互监督和制约,这对于消除管理制度上的漏洞。

5、落实信贷经营的激励约束机制。商业银行银行必须改革现有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从干部人事制度、劳动用工制度、薪酬制度和绩效评价制度等方而入手,建立一套既能调动信贷经营人员的积极性,又能有效防范信贷风险的信贷经营的激励约束机制低效的决策机制。应鼓励信贷人员大胆去做高收益高风险的信贷项目,结果也应同时体现在银行和信贷人员身上;对信贷经营人员赋一定范围的权力,在规定的范围内,由信贷经营人员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承担其后果或利益,并且这种后果和利益是事先有明确界定的,加强权、责、利三者的时效性与可追索性。

6、加强信贷文化建设。信贷文化是指在长期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做好信贷工作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不成文的习惯性做法与价值观念。相对照而言,强有力的信贷文化能有效地防范信贷风险。大力提高信贷队伍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大力倡导爱岗敬业精神,树立信贷队伍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作风,围绕 立标树人!的思想,通过对员工思想道德教育,帮助信贷人员树立起良好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的侵蚀,培养高度的责任感和良好的工作作风,形成 一心为公、敬业奉献!的信贷文化精神。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提高信贷队伍的业务素员。为此,可采取岗位技能培训专项知识培训、法律法规培训等方式,实施分对象、分层次的培训计划,使信贷人员充分掌握现代商业银行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提高贷款风险的分析、判断能力。总之,只要有信贷业务,信贷风险一直会存在下去,但我们可以通过风险防范、管理等一系列的办法,控制风险,在经营业务时,促进金融业的稳定发展。结论:

对于银行来说,银行贷款风险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银行贷款风险管理不到位,就可能导致贷款资金无法及时收回甚至直接成为坏账,轻者导致银行蒙受一定的经济损失,重者甚至造成银行破产。而加强银行贷款的风险管理,从贷款的条件审核到贷款的跟踪都有一定的科学化规范化的预测,有利于促进银行内部管理的规范化和正规化,有利于确保银行贷款及时收回,并最终提高信贷管理效率,而只有确立了明晰、科学的管理目标才能合理组织其他环节,建立起完善的管理机制,取得最佳管理绩效。加强银行贷款风险管理涉及到社会生产的各个方面,一方面有利于形成诚信的社会风气,另一方面有助于促进国民经济的进步,推动社会的进一步发展。

总而言之,银行贷款的风险管理关系着银行的生存与发展,是银行工作里的重中之重。银行贷款的完善运行和发展及发放,对整个

社会建设、经济发展都有重要意义,想要提高银行贷款的风险管理力度,保证银行贷款工作健康有序的进行完成,我们要认真分析银行贷款风险的影响因素,研究影响其风险管理的具体原因,从根本入手加强银行贷款的风险管理,确保银行贷款能够如期收回,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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