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设关于印发

2025-01-28

市建设关于印发(精选9篇)

1.市建设关于印发 篇一

中共马鞍山市委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工作方案》的通知(马秘[2010]4 号)

发布时间:2010-5-26 15:26:31 浏览次数:341 次

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工作方案》的通知(马秘[2010]4 号)

当涂县、各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实施《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以下简称《示范区规划》),根据《国务院关于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的批复》(国函〔2010〕5 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决定》(皖发〔2010〕2 号)和《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实施意见》(马发〔2010〕2 号),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分解目标任务

提出我市实施《示范区规划》主要指标及到2015 年预测数,分解下达到当涂县、各区、各开发区及相关职能部门。对重点工作任务进行分解,明确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统计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3 月底前完成。)

二、编制完善相关规划和专项方案

1、结合《示范区规划》,编制我市“6653”现代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推进六大优势主导产业、六大新兴产业、五大优势传统产业和三大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方案。(责任单位:市经信委牵头负责,市发改委、市农委、市商务局、市科技局等单位配合,6 月底前完成。)

2、根据《示范区规划》提出的加快推进城镇化要求,围绕我市建设现代化大城市的目标,编制“1255”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制定建设方案迅速启动实施。制定并落实扩权强镇的措施。制定继续深化与南京、芜湖加强城市发展的合作措施。(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住建委、秀山新区指挥部、滨江新区指挥部、市推进办、当涂县、雨山区、市发改委,6 月底前完成。)

3、根据《示范区规划》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实施方案、推进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6 月底前完成。)

4、根据《示范区规划》提出的产业承接发展、产业创新升级、基础设施支撑、土地开发利用、资源和环境保护等重点任务,结合“十二五”规划编制,对我市相关规划进行梳理,编制或修编重点产业发展、自主创新、开放型经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10 月底前完成。)

三、大力推进承接产业转移集中区建设和开发园区扩区升级

1、围绕《示范区规划》提出的建设承接产业转移集中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集中力量建设承接产业转移集中区的决策部署,统筹规划马鞍山经济开发区、南部承接产业转移新区、当涂经济开发区建设,合力打造承接产业转移集中区。抓紧做好马鞍山经济开发区向雨山区银塘镇扩区、南部承接产业转移新区开发建设、当涂经济开发区向南延伸具体方案的编制申报工作,上半年全面开工建设基础设施。研究制定2009—2015 年承接产业转移集中区建设的目标任务和措施。(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开发区、南部承接产业转移新区、当涂县、雨山区、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4 月底前完成。)

2、继续加大争取力度,尽快将马鞍山经济开发区升格为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和省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完善花山经济开发区园区规划,支持濮塘休闲度假区申报省级旅游度假区,支持雨山区和博望镇申报省级开发区。(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花山区、雨山区、当涂县,12 月底前完成。)

3、根据省里编制的皖江城市带开发园区总体发展规划,编制完善全市开发园区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开发园区发展评价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县区、各开发区,12 月底前完成。)

四、掀起招商引资新高潮

1、围绕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制定全年重大招商活动安排方案,精心谋划上海世博会、第五届中博会、第六届徽商大会及省政府拟与国台办合作赴台招商等重大招商活动的准备工作。(责任单位:市招商局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2 月底前完成。)

2、完善招商引资考核奖惩措施,建立招商引资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制定招商引资项目评估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招商局、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商务局,2 月底前完成。)

3、摸排梳理在手的招商引资项目,制定具体工作推进措施和任务分解方案,着力抓好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落地工作,确保项目早日开工建设。(责任单位:市招商局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3 月底前完成工作推进措施和任务分解方案的制定并上报市政府。)

五、加紧谋划推进一批重大项目

1、围绕《示范区规划》在装备制造业中明确提出的建设马鞍山汽车及零部件产业基地、工程机械基地、冶金设备产业集群、环保设备产业集群、机床及大型铸锻件产业集群、造船及船用设备产业集群、轨道交通关键部件产业集群,以及规划中普遍支持的产业,抓紧谋划申报一批重大项目。(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县区、各开发区,3 月底前完成一批项目申报工作。)

2、围绕《示范区规划》在原材料产业中明确提出的加快推进马钢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建设全国重要的精品钢及深加工基地、马钢集团海外办矿工程、马鞍山慈湖精细化工产业基地,以及金属制品等我市优势产业,抓紧谋划申报一批重大项目。(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慈湖经济开发区、当涂县,3 月底前完成一批项目申报工作。)

3、围绕《示范区规划》在轻纺产业中明确提出的建设马鞍山乳制品基地、畜禽肉类加工基地、纺织服装基地等,以及造纸印刷和规划中普遍支持的产业,抓紧谋划一批重大项目。(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开发区、当涂县,3 月底前完成一批项目申报工作。)

4、围绕《示范区规划》在高技术产业中明确提出的以马鞍山为重点区域承接发展电子信息、建设马鞍山磁性材料产业集群、马鞍山生物医药产业集群等,以及新能源、新光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抓紧谋划一批重大项目。(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各县区和开发区,3 月底前申报一批项目。)

5、围绕《示范区规划》明确提出的依托马鞍山等城市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安排,加快发展物流、金融、旅游、软件、动漫、服务外包等重点产业,抓紧谋划申报一批服务业集聚区和重点项目。(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规划局、市文化委、市旅游局、市金融办、各县区和开发区,3 月底前完成一批项目申报工作。)

6、围绕《示范区规划》在现代农业中明确提出的建设马鞍山苗木花卉基地,以及实施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建设优质安全畜产品示范基地、标准化生态水产养殖示范基地,大力开发特色水产品,发展旅游休闲渔业,扩大重点地区高效经济林基地规模等,抓紧谋划申报一批重大项目。(责任单位:市农委、市发改委、县区,3月底前完成一批项目申报工作。)

7、围绕《示范区规划》在产业创新升级中明确提出的支持企业承担“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重大科技专项和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支持优势产业和高技术产业实施一批重大专项,支持设立一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基地,支持骨干企业建设一批国家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抓紧谋划推进一批重大项目。(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各开发区,3 月底前完成一批项目申报工作。)

8、围绕《示范区规划》在基础设施支撑中明确提出的建设马鞍山综合交通枢纽站场、宁芜铁路扩能、芜申运河、马鞍山太平府航道整治、马鞍山太平府港区综合码头建设,实施水阳江下游近期防洪治理工程、青山河和姑溪河等重要中小河流治理,以及规划中提出的完善外通内畅公路网络、建设内河运输体系、适时建设燃煤火电项目、因地制宜建设光伏及风电等新能源示范工程、加快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推进区域信息一体化等,抓紧谋划推进一批重大项目。(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经信委,4 月底前完成一批项目申报工作。)

9、围绕《示范区规划》在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中明确提出的实施马鞍山市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工程,以及规划中提出的积极开展低碳经济园区试点、实施重大节能环保工程、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抓紧谋划推进一批重大项目,加大申报国家低碳经济试点市的争取力度。(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3 月底前完成一批项目申报工作。)

六、制定完善相关政策

1、财税扶持政策。积极向上争取财政转移支付,进一步增强我市可支配财力;建立健全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财政管理体制;重点对承接产业转移的基础设施和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给予以奖代补;用足用好国家支持示范区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承接产业转移企业税收扶持等具体政策措施等。(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2、金融服务政策。建立协调机制,搭建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引导金融机构为转移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对牵动性强的重大转移项目,开辟信贷支持“绿色通道”。对积极为产业转移项目承贷、并达到一定额度的金融机构,政府给予奖励。积极指导和帮助转移企业上市融资,支持有实力的转移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等具体政策措施。(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人行、马鞍山银监分局。)

3、用地保障政策。争取国家和省支持示范区建设增加的用地计划指标;创新工业用地计划分配方式,实行差别供地机制,确保成长前景好、投入强度大的转移企业用地;完善土地使用“双向约束”机制,确保企业用地合法合规,促进按时开竣工、按期投产增效;推进土地整治,用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建设用地置换等具体政策措施。(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4、外贸扶持政策。加强口岸大通关建设,积极推进与长三角地区的海关合作;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所购置的进口设备,认真落实国家有关享受所得税减免、免征进口环节关税及增值税等政策;对出口企业境外商标注册、产品认证、出国参展、开拓国际市场等方面给予一定扶持;积极争取国家对加工贸易企业给予政策性优惠贷款等具体政策措施。(责任单位:市商务局、马鞍山海关。)

5、劳动用工政策。为承接产业转移企业提供招工服务;建立政府扶持与培训机构为转移企业提供劳动力资源数量、质量直接挂钩机制,为转移企业提供数量充足、技能熟练的劳动用工;对引进企业通过校企联合、订单培训、定向培训等形式开展的劳动力培训,采取适当方式予以补助;对转移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引进高层次人才加大政策激励力度。(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上述各责任单位要结合《示范区规划》提出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强与国家和省对口部门的衔接,研究提出符合我市实际的支持承接产业转移具体办法,于3 月底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

七、工作要求

1、狠抓任务落实。各县区、开发区和市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工作方案,对实施《示范区规划》进行整体谋划,从影响承接产业转移最紧迫、最突出、最重大的问题入手,围绕重点产业、重点区域、重点改革,抓住最具带动力、影响力和系统作用的工作和项目,集中力量,实现突破。当前要根据任务分工,把工作推进措施做细、做实,把任务和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人员,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市发改委要会同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目标督查办对实施《示范区规划》情况组织综合或专项督查,并通报督查结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勇于探索创新。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示范区规划》内容,对相关政策措施进行梳理,对国家和省已明确的扶持政策要抓好贯彻落实,切实用好用足用活国家和省政策;对需要进一步跟踪衔接的,要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支持;要结合我市实际,拿出一些突破性、针对性的政策措施。积极营造敢闯敢试、鼓励创新、宽容失败、追求卓越的宽松环境,推进制度创新,探索建设示范区的新办法、新途径。

3、营造浓厚氛围。市委宣传部要抓紧制定贯彻实施《示范区规划》的宣传方案,利用国家和省级新闻媒体,大力度宣传马鞍山经济社会发展成就和承接产业转移的突出优

势;利用市级新闻媒体开辟宣传专栏,加大对《示范区规划》的宣传报道力度。各县(区)、各部门要把学习贯彻《示范区规划》作为一件大事来抓,通过多种形式,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深入理解《示范区规划》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把思想进一步统一到国家和省关于加快皖江城市带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把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形成全市上下合力推进示范区建设的良好氛围。

附件:

1、马鞍山市实施《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2015 , 年主要目标表

2、实施《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相关规划及专项方案分工表

3、《示范区规划》有关马鞍山表述的重点产业和重大项目分工表

中共马鞍山市委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0 年2 月9 日

2.市建设关于印发 篇二

《实施意见》指出,解决我国日益复杂的水问题,推动水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必须依靠制度创新、政策引导、改革驱动,迫切需要健全水利决策支撑体系,以科学咨询支撑水利科学决策,以科学决策引领水利科学发展。要站在完善现代水治理体系、保障国家水安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把大力加强水利智库建设作为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实施意见》提出了加强水利智库建设的总体要求,强调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水利大局,坚持科学精神、鼓励大胆探索,坚持改革创新、健全体制机制,推进水利政策及战略研究机构、科研院所及社会智库协调发展,到2020 年,形成定位清晰、特色鲜明、规模适宜的现代水利智库体系,着力打造水利行业国家高端智库,造就一支坚持正确方向、德才兼备、富于创新精神的水利政策研究和决策咨询队伍,建立一套治理完善、充满活力、监管有力的水利智库制度保障和长效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水利智库决策咨询、理论创新、舆论引导、社会服务等重要功能。

《实施意见》对构建现代水利智库体系作出了系统部署,强调要建立水利决策意见征集制度;完善水利决策评估制度;健全舆论引导机制;改进并创新研究机制;创新成果评价与应用转换机制;完善人才评价与激励机制;加大国际交流合作力度。

3.市建设关于印发 篇三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支持农村文化事业发展,中央财政设立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为了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以便进一步完善此项工作。

附件: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 政 部

2013年4月10日

附件

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农村公共文化事业发展,保障基层农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中央补助、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定额补助和因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法。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出范围与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包括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其中:

(一)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行政村文化设施维护和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等支出,包括:

1.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基层服务点运行维护和开展宣传培训等支出;

2.农家书屋出版物补充及更新支出;

3.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支出;

4.行政村组织开展各类文化体育活动支出。

(二)奖励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地方开展农村特色文化体育活动、加强农村基层文化体育人才队伍建设、丰富农民群众文化体育生活等。

第七条 行政村文化设施维护和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等支出基本补助标准为每个行政村每年10000元,其中:

1.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基层服务点每村每年2000元;

2.农家书屋出版物补充及更新每村每年2000元;

3.农村电影公益放映活动按照每村每年12场,每场平均200元的补助标准,每年2400元;

4.农村文化活动每村每年2400元;

5.农村体育活动每村每年1200元。

第八条 中央财政对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分别按照基本补助标准的20%、50%、80%安排补助资金,其余部分由地方统筹安排。

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地方自行负担。

对党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的比照享受中部政策的东部地区,中央财政按照基本补助标准50%的比例安排补助资金;比照享受西部政策的东中部地区,中央财政按照基本补助标准80%的比例安排补助资金。

第九条 奖励资金实行因素分配法,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兵团,以下简称省)区域内农村基本情况、财政文化投入水平、农村文化体育活动开展情况等因素进行分配,具体因素和权重如下:

(一)自然因素(权重20%):

1.农村人口(10%);

2.行政村数量(10%)。

(二)投入因素(权重30%):

1.公共财政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水平(15%),指某省公共财政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占该省公共财政支出的比例;

2.公共财政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增长率(15%),指某省公共财政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比上年增长比例。

(三)工作因素(权重30%):

1.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基层服务点年均服务人次(6%);

2.行政村年均电影公益放映场次(6%);

3.农家书屋出版物年均补充及更新数量(6%);

4.行政村年均组织开展文化活动、举办文化类培训班及讲座次数(6%);

5.行政村年均组织开展体育活动次数(6%)。

(四)管理因素(权重20%):

考核各省农村获得国家级奖励情况(荣誉称号如全国文明村、文化示范村等),村级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运行管理机制是否科学合理、农村文化建设各项财政资金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监督措施是否到位,上报材料是否及时、数据是否准确,是否存在违规问题等。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化、广电、体育、新闻出版等相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相关主管部门)及时做好有关数据收集整理工作,填写上年度《XXX省(区、市)农村文化事业建设情况表》(附表略),连同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于每年4月30日前以财政厅(局)文件形式报财政部。

第十一条 财政部会同中央相关主管部门,根据统计年鉴、财政决算、部门统计数据等,对省级财政部门上报数据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及相关数据审核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补助标准和分配因素核定专项资金预算并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中央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财政部按照当年补助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于每年9月30日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部分补助资金预算。

第四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后,应当及时商同级相关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并于60日内将专项资金预算按照规定程序下达到县级财政部门。其中:

(一)专项资金中的补助资金,应当按照基本补助标准及各县行政村数量,下达到县级财政部门。

(二)专项资金中的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商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农村文化建设情况统筹安排,不得用于抵顶基本补助标准中应由地方财政负担的资金。

(三)需要省级或者市级相关部门集中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有关规定,按照“村级申报、乡镇初审、县级审核拨付”的方法,确保专项资金落到实处。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做到分配合理、使用规范,不得用于村办公场所建设、村委会办公经费等超出规定范围的其他支出,不得平衡预算、截留和挪用。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每年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时应当同时将上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报财政部。逾期未报送的,财政部将适当核减其当年奖励资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机制。财政部将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分配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者报送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文化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8〕104号)、《财政部 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8〕135号)同时废止。

4.市建设关于印发 篇四

准(试行)

(豫新农合办[2004]2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试点县(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管理和服务,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运行,我办制定了《试点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建设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试点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经办机构建设标准(试行)

一、组织领导

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含乡级派出或委托机构)经当地编制管理部门正式发文批准设立,人员编制可按参合人数的一定比例配备,基本满足工作需要。㈡经办机构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不得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㈢年度工作有计划,并认真执行。阶段性工作有小结,全年工作有总结和改进意见。

㈣主管局有领导分管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㈤经办机构要合理搭配医学、财会、微机、管理等专业人员。㈥经办机构人员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工作认真负责。

二、办公条件

㈠县级经办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有管理、财务和接待三个分区的办公用户,办公用户使用总面积不少于36平方米。乡级经办或派出机构要有固定办公室,用房面积不得少于16平方米。

㈡办公室布局合理,环境整洁、明亮、美观。

㈢接待区域有专门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厨窗,宣传内容定期更新。

㈣县级经办机构办公设施基本齐全,配有办公桌(椅)、文件柜、保险柜、电话机、传真机、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乡镇应有办公桌(椅)、文件柜、电话机、电脑等设备。

㈤县级经办机构有专用或兼用的交通工作。

三、制度建设

㈠经办机构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工作制度、工作人员守则、优质服务守则、资金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补助制度(含补助流程)、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资料信息管理制度、审计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等。

㈡制度编印成册,工作人员人手1份。其中工作制度、工作人员守则、优质服务守则、补助制度(含补助流程)悬挂上墙。

四、管理内容 ㈠实施方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要内容完整,补助范围、起付线、封顶线、补助比例、付费方式、除外责任、就诊转诊手续、补助手续等内容表达清楚、无遗漏。㈡财务管理

⒈财务人员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岗位资格证书。⒉医疗费用补助手续齐全。⒊账目清楚、准确。

⒋财务凭证齐全,按国家规定保存。⒌按时上报财务报表。㈢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⒈根据“确保服务质量、方便参保人员就医、有利于管理监督”的原则,确定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布局合理,广大参合人员基本能够得到适宜、便捷、有效、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⒉有定点医疗机构基本条件,内容包括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医疗技术水平标准、医疗服务管理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的管理制度及配有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⒊定点医疗机构审批手续齐全。

⒋定期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检查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执行情况,了解参合农民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的满意程度。㈣优质服务

⒈工作人员遵守服务守则,树立全心全意为基层和农民服务的理念,为基层和参合农民提供优良的服务。

⒉合作医疗费用报销和支付手续简便、快捷。⒊加强对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指导。

⒋耐心细致地解答基层和农民的有关咨询和疑问,对群众反映的意见能及时处理。

㈤监督管理

⒈接受人大、政协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组织的监督。

⒉定期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收支情况和受益人员名单,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⒊设立通畅的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⒋定期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⒌发现问题,及时改进。㈥资料和信息管理

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资料分类存放,规范管理。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月度、年度报表上报及时、准确。

⒊定期对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合、报销信息进行整理、分析和利用,并提出改进意见。

⒋运用电子计算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行信息化管理。㈦社会评价

⒈农民对合作医疗方案的认同率达70%以上。

5.市建设关于印发 篇五

来政办发〔2010〕2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投资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来宾市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二届第6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来宾市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积极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桂中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建设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平台,统筹安排项目区内的涉农项目和资金,整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资源,集中连片开展田、水、路、林、村、房综合整治,促进耕地保护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完善农村基础设施,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的原则。政府要通过制订政策、编制规划,从土地资源配置、整合涉农资金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科学有序地引导农民向城镇集中。

(二)科学规划的原则。坚持以规划为龙头,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对农民住房建设的基础性指导作用,按照统一规划、集约用地、规模开发、配套建设的要求,制定、实施土地综合整治的相关规划,推动农民居住由分散向集中转变、村庄向社区转变,促进人口向城镇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耕地向规模经营集中。

(三)市场机制的原则。由项目所在地县级政府组建投资建设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投资企业责任、权利和义务,在此基础上进行规范运作,使投资主体得到合理回报,形成投资与收益的良性循环。

(四)承包责任制不变的原则。开展土地综合整治,实现农民集中居住后,作为农村基本制度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能改变,要切实保障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的合法权益。

(五)增减平衡的原则。建新地块的总面积不得大于拆旧地块的总面积;建新地块建设的集约利用水平应高于现有存量建设用地;拆旧地块复垦为耕地的数量不少于、质量不低于建新占用的耕地,并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相相合。

(六)尊重农民意愿的原则。开展土地综合整治,要充分尊重当地农民的意愿,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和建议,提供多种选择,做到整治前农民乐意,整治后农民满意。

(七)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一方面要选取一批条件较成熟的村开展试点工作,集中力量,整合资源,着力建设一批具有较高标准和较强示范作用的示范村;另一方面,根据试点村的工作经验,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和方法,发挥试点村的典型带动作用,循序渐进,整体推进全市土地综合整治工作。

三、基本目标

2010年,我市启动试点村的土地整治工作,到2011年完成初步选定的兴宾区和象州县共3个乡镇涉及9个行政村作为全市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区实施,让2.5万农民得以向城镇或中心村集中,3200亩宅基地得以复垦为耕地。到2012年完成185万亩的农田整治任务,力争建成20个以上新型农民集中居住区。

四、运作模式

(一)“整镇规划,整村推进,分步实施”模式。通过整片规划,对各村宅基地进行整合,将挂钩的建新区统一规划为农民集中居住区、产业用地区和经营性用地区,各县(市、区)组建投资建设公司,实行市场化运作,实施增减挂钩结余的周转指标实现的土地收益全部用于建设农民新区、公共设施配套和产业配套,实现项目区内耕地平衡、资金平衡。该模式主要适用位于镇政府驻地、以及工业园区、旅游景区附近的村庄。

(二)“整镇规划,拆院并院,分步实施”模式。通过整镇规划,科学设置中心村,对各村宅基地进行整合,灵活调剂节余的挂钩周转指标。除安置地块外,凡使用挂钩指标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出让所得土地收入全额纳入挂钩项目区资金专户。此项收益与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共同作为农民新区和产业配套区建设的资金来源。该模式主要适用地理位置相对偏远的乡和村。

五、实施政策

(一)整合项目。以增减挂钩和桂中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重大工程为平台,组成项目区,在该项目区内整合其他涉农项目。

(二)统筹资金。土地综合整治所需配套资金由市、县(市、区)负责筹措并实行专户核算,统筹安排以下各类资金用于项目区建设:

1.政府委托的建设投资机构以挂钩项目区内土地出让的预期收益质押,通过市场方式运作融资;

2.桂中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政策规定的工程费用15%的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于项目区建设;

3.收储地块使用增减挂钩结余周转指标的,土地供应所得收益由政府统筹安排,优先用于项目区建设;

4.统筹安排各项涉农资金;

5.从土地出让金中计提的用于农业土地的开发资金;

6.集体、农民和经济实体共同投资的资金。

(三)统一安排新住宅用地,适度推进公寓房安置。由规划部门本着“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民新区选址和建设规模,明确农民住宅用地面积,统一安排新住宅用地,适度推进公寓房安置。

(四)统一基础设施建设。对农民新区的水、电、路、通讯、排污等公用基础设施统一配套建设。

(五)统一配建公共设施。统一配建学校、医疗卫生、敬老院、村级综合服务中心和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农民的居住和出行条件,提高生活质量。

(六)统一复垦旧宅基地。旧村异地重建后,退出的旧宅基地要统一复垦为耕地。

(七)统一推进农业产业化。项目区整理后的大片耕地,要加强指导,推进规模经营,调整农业结构,提高农业效益;要结合招商引资,引进实力强、规模大的农业企业,通过土地流转等方式,让农民就近进入企业工作,提高耕地的附加值,增加农民收入。

(八)统一调配使用实施挂钩节约的建设用地指标。通过旧宅基地复垦为耕地得来的周转建设用地指标,除用于抵还建设农民新区借用的建设用地指标外,其余的建设用地指标由项目所在地国土部门统一管理,自行调剂使用。

六、实施步骤

(一)总体部署

土地综合整治工作从总体上分为前期准备、试点探索、全面实施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前期准备阶段(2010年8月15日以前)。主要任务是各级政府成立领导机构,健全工作组织,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召开会议安排部署,宣传发动,调查摸底。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及村庄规划、农业产业规划、项目区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和桂中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规划,同时出台相关政策。

第二阶段为试点摸索阶段(2010年 8月15日~2011年 12月30日)。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依据各县(市、区)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选择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在选择试点时,选择村民有意愿、村委班子强、乡镇政府有积极性、资源有潜力、整治规模有代表性、与有关涉农工程相结合、建设资金有保障的行政村。经调查摸底,我市初步选定兴宾区小平阳镇、蒙村乡和象州县大乐镇涉及9个行政村作为我市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区。项目实施后,实现2.5万农民得以向城镇或中心村集中,3200亩宅基地得以复垦为耕地。

第三阶段为全面实施阶段(2012年1月)。全市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全面铺开。各县(市、区)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按照“整镇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因地制宜,全面推进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到2012年底完成全市所有行政村建设用地整治任务。

(二)具体项目实施步骤

1.编制规划。各县(市、区)政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调查,组织编制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统筹确定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土地整治规模和布局。编制乡镇及村庄建设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桂中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规划、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等,使专项规划与之充分衔接。

2.选定项目区。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选取的条件,选定项目区,并组织编制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区实施规划、新区建设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

3.项目区立项审批。各县(市、区)政府包装项目区的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4.组建建设融资机构。各县(市、区)政府组建建设融资机构作为投融资主体,按照市场化运作的原则,负责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具体建设。

5.项目分解上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分别编制项目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规划和组织桂中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立项材料,逐级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取得挂钩周转指标和获批准桂中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各有关部门按项目申报的渠道申请项目和资金。

6.群众工作。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规划和桂中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获批准后,拟异地重建的农民向乡(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组织村民委员会制定农民住宅异地重建办法提交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通过。村民委员会与村民签订住宅异地重建协议。村民委员会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与建设投资机构签订本村村民住宅异地重建的总体协议。

7.新区建设。对新区使用增减挂钩方式取得的集体土地予以补偿,办理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严格按照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展新区农民住宅建设。

8.新住宅移交。新区农民住宅建成后,由建设投资机构移交给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按有关规定分配。

9.旧宅复垦。农民搬迁完成后,由乡(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负责将旧宅基地(包括村庄建设用地)移交建设投资机构进行整理复垦,由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自查,市国土资源部门初核,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验收确认。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市政府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级人民政府、市发改、财政、建设、国土、交通、水利、农业、林业、环保、文化、民政、审计、广电、教育、卫生、电力、电信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实施的领导和协调工作。项目所在县(市、区)乡(镇)也要相应成立工作领导小组,配合试点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

1.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土地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制定保障性政策和措施,监督管理项目实施和项目验收等工作,并于8月30日前批复试点乡镇的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业产业规划以及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

2.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是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主导者和责任人。负责整合涉农部门力量,统筹安排各项涉农资金,整合相关政策;负责辖区内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规划编制、申报、实施、初验,组织实施,对辖区内土地综合整治任务完成情况负责,并于8月15日将试点乡镇的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业产业规划以及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报市政府审批,同时确保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开展的各项工作经费。

3.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区的基本情况调查、土地权属调整、集体经济利益调整、群众的动员发动、搬迁安置、新居分配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协调工作。

4.发改部门负责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立项等工作。

5.建设部门负责于8月15日前编制好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并将乡(镇)规划报市政府审批;本着“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民新区选址和建设规模,明确农民住宅用地面积,统一安排新住宅用地,适度推进公寓房安置,统筹城乡风貌改造资金集中投入到项目区。

6.国土部门负责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计划,组织项目选址,负责桂中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指导和规划设计的评审。并于8月15日前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市政府审批。

7.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开展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经费,各涉农项目资金的整合统筹、项目资金使用监管、财税政策制定等工作。

8.农业部门负责于8月15日前编制好产业规划报市政府审批,负责项目区耕地质量管理、耕地土壤改良、农用地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发展规模化经营和现代农业等。

9.水利部门统筹小型农田水利资金集中投入到工程建设区。

10.移民部门负责统筹水库移民安置建设资金集中投入到项目区区。

11.交通部门负责统筹农村公路建设资金集中投入到项目区设区。

12.环保部门统筹农村环境保护资金集中投入到工程建设区。

13.扶贫办负责统筹产业扶贫资金集中投入到工程建设区的贫困村。

14.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工程建设的各环节进行监察,规范工程建设行为。

15.审计部门负责对工程建设资金使用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开展建设资金专项审计。

16.卫生部门负责统筹农村改厕和农村卫生室建设资金集中投入到工程建设区。

17.科技部门负责统筹农村科技技术推广和农村文化科技室建设资金集中投入到工程建设区。

18.林业部门负责统筹农村沼气池建设等资金投入到重大工程建设区,同时搞好林业发展规划与其他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的衔接。

19.民政部门负责研究制定项目区农村社区管理办法、统筹民政资金投入项目区。

20.广电部门负责项目区广播电视配套设施项目的申报和建设。

21.教育部门负责项目区农村教育配套设施项目的申报和建设。

22.电力部门负责项目区电力配套设施项目的申报和建设。

23.电信部门负责项目区通讯配套设施项目的申报和建设。

(三)要加强舆论宣传。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发挥宣传标语、宣传册、宣传栏的作用,加强对土地综合整治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建设内容的宣传,广泛发动干部群众积极配合和参与土地综合整治的各项工作,消除农民的思想顾虑,提高农民对土地综合整治的信心,增强农民参与的自觉性,主动协作的积极性。为开展土地综合整治营造良好的氛围。

(四)要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农民集中居住,不是农村人口简单地向城镇迁居,而是由农业型社会向城市型社会的转变,市直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要适应形势的变化,从土地管理、城镇体制管理、社会保障、投融资方式等方面大力推进制度建设,努力建设管理有序、套配完善、环境优美的新型社区。

(五)要落实工作经费。各级政府需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各级国土部门、乡镇政府和村委的工作补助经费。

6.市建设关于印发 篇六

【发布日期】1998-05-04 【生效日期】1998-05-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印发《全国县(市、区)体育先进个人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委:

为充分调动广大基层体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倡导改革创新、开拓进取、艰苦奋斗、敬业奉献精神,大力推进全民健身计划在我国广大农村的贯彻实施,加快发展县级体育事业,我总局制定了《全国县(市、区)体育先进个人评选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五月四日

全国县(市、区)体育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第一条 县(市、区)体育是我国体育事业的基础。为表彰长期在基层勤奋工作,为发展我国体育事业做出卓著成绩的县(市、区)体育先进个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县(市、区)体育先进个人”的目的,是为加强县(市、区)体育工作,倡导改革创新、开拓进取、艰苦奋斗和敬业奉献精神,促进县(市、区)体育事业不断发展,为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的实施奠定坚实基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和农业人中占50%以上的县级市及城市区。

第四条 “县(市,区)体育先进个人”评选对象:

(一)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体育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二)县(市、区)体育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不含体育教练员、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

(三)县(市、区)体育社团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乡镇专(兼)职体育工作人员。

第五条 申报“县(市、区)体育先进个人”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执行个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积极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奥运争光计划纲要》,思想作风正派,勤奋敬业,锐意改革,开拓进取,在发展本地区体育事业中业绩突出。

(二)在体育系统工作15年(女性10年)以上或连续在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体育主管部门担任领导职务5年以上(乡镇专兼职体育工作人员除外)。

(三)曾获得地(州、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及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或体育主管部门授予的荣誉称号。

第六条 申报“县(市、区)体育先进个人”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担任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体育主管部门领导期间,建成全国体育先进县或在发展全国体育先进县创建成果中成绩显著。

(二)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取得显著工作成绩。群众性体育活动开展经常、广泛且有特色,经常参加体育活动的人数逐年增加,群众体育活动的环境和条件有较大改善,各级各类群众体育组织健全。

(三)在深化体育改革,推进体育社会化,发展体育产业方面成绩显著。

(四)面向社会积极组织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传授体育技术,指导体育锻炼,培训体育骨干。

(五)坚持科学管理,科学训练。办学质量高、效益好,培养输送高水平后备人才和社会体育骨干成绩显著。

第六条 “县(市、区)体育先进个人”的评选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领导并组织实施。“县(市、区)体育先进个人”由体育行政部门逐级组织评选推荐,评选推荐单位负责填写《“县(市、区)体育先进个人”评选推荐表》,并逐级填写评定意见,加盖公章,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

第八条 评选工作与全国农民运动会同期进行。每个评选年度由国家体育总局下发通知,组织开展评选工作。

第九条 被批准授予“县(市、区)体育先进个人”者,由国家体育总局颁发“县(市、区)体育先进个人”证书,并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证书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制作。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7.市建设关于印发 篇七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直辖市建委 (建交委)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 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城乡建设的全过程, 加快推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镇, 实现美丽中国、永续发展的目标,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1]2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3]1号) 等, 我部制定了《“十二五”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城区发展规划》。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执行。

2013年4月3日

“十二五”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城区发展规划

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快速发展的历史时期, 人口、资源、环境的压力日益凸显。为探索可持续发展的城镇化道路,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直接指导下, 我国先后在天津、上海、深圳、青岛、无锡等地开展了生态城区规划建设, 并启动了一批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建设绿色生态城区、加快发展绿色建筑, 不仅是转变我国建筑业发展方式和城乡建设模式的重大问题, 也直接关系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国家的长远利益。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推动绿色生态城区和绿色建筑发展, 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镇, 实现美丽中国、永续发展的目标,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等, 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目标、指导思想、发展战略和实施路径

(一) 规划目标

到“十二五”期末, 绿色发展的理念为社会普遍接受, 推动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城区发展的经济激励机制基本形成, 技术标准体系逐步完善, 创新研发能力不断提高, 产业规模初步形成, 示范带动作用明显, 基本实现城乡建设模式的科学转型。新建绿色建筑10亿平方米, 建设一批绿色生态城区、绿色农房, 引导农村建筑按绿色建筑的原则进行设计和建造。“十二五”时期具体目标如下:

1. 实施100个绿色生态城区示范建设。选择100个城市新建区域 (规划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等) 按照绿色生态城区标准规划、建设和运行。

2. 政府投资的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建设的保障性住房, 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 2014年起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3. 引导商业房地产开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绿色住宅小区, 2015年起, 直辖市及东部沿海省市城镇的新建房地产项目力争50%以上达到绿色建筑标准。

4. 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十二五”期间, 完成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4亿平方米以上, 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5 000万平方米,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6 000万平方米;结合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农村节能示范住宅40万套。

(二)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落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 紧紧抓住城镇化、工业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的战略机遇期, 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 以绿色建筑发展与绿色生态城区建设为抓手, 引导我国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的转变, 促进城镇化进程的低碳、生态、绿色转型;以绿色建筑发展与公益性和大型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建设、城镇旧城更新等惠及民生的实事工程相结合, 促进城镇人居环境品质的全面提升;以绿色建筑产业发展引领传统建筑业的改造提升, 占领材料、新能源等新兴产业的制高点, 促进低碳经济的形成与发展。

(三) 发展战略

在理念导向上, 倡导人与自然生态的和谐共生理念, 以人为本, 以维护城乡生态安全、降低碳排放为立足点, 倡导因地制宜的理念, 优先利用当地的可再生能源和资源, 充分利用通风、采光等自然条件, 因地制宜发展绿色建筑, 倡导全生命周期理念, 全面考虑建筑材料生产、运输、施工、运行及报废等全生命周期内的综合性能。在目标选取上, 发展绿色建筑与发展绿色生态城区同步, 促进技术进步与推动产业发展同步, 政策标准形成与推进过程同步。在推进策略上, 坚持先管住增量后改善存量, 先政府带头后市场推进, 先保障低收入人群后考虑其他群体, 先规划城区后设计建筑的思路。

(四) 发展路径

一是规模化推进。根据各地区气候、资源、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不同特点, 因地制宜地进行绿色生态城区规划和建设, 逐步推动先行地区和新建园区 (学校、医院、文化等园区) 的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推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

二是新旧结合推进。将新建区域和旧城更新作为规模化推进绿色建筑的重要手段。新建区域的建设注重将绿色建筑的单项技术发展延伸至能源、交通、环境、建筑、景观等多项技术的集成化创新, 实现区域资源效率的整体提升。旧城更新应在合理规划的基础上,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统筹规划进行老旧小区环境整治;老旧基础设施更新改造;老旧建筑的抗震及节能改造。

三是梯度化推进。充分发挥东部沿海地区资金充足、产业成熟的有利条件, 优先试点强制推广绿色建筑, 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中部地区结合自身条件, 划分重点区域发展绿色建筑。西部地区扩大单体建筑示范规模, 逐步向规模化推进绿色建筑过渡。

四是市场化、产业化推进。培育创新能力, 突破关键技术, 加快科技成果推广应用, 开发应用节能环保型建筑材料、装备、技术与产品, 限制和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产品, 大力推广可再生能源技术的综合应用, 培育绿色服务产业, 形成高效合理的绿色建筑产业链, 推进绿色建筑产业化发展。在推动力方面, 由政府引导逐步过渡到市场推动,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提升企业的发展活力, 加大市场主体的融资力度, 推进绿色建筑市场化发展。

五是系统化推进。统筹规划城乡布局, 结合城市和农村实际情况, 在城乡规划、建设和更新改造中, 因地制宜纳入低碳、绿色和生态指标体系, 严格保护耕地、水资源、生态与环境, 改善城乡用地、用能、用水、用材结构, 促进城乡建设模式转型。

二、重点任务

(一) 推进绿色生态城区建设

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 确定100个左右不小于1.5平方千米的城市新区按照绿色生态城区的标准因地制宜进行规划建设。并及时评估和总结, 加快推广。推进绿色生态城区的建设要切实从规划、标准、政策、技术、能力等方面, 加大力度, 创新机制, 全面推进。一是结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制定绿色生态城区和绿色建筑发展规划, 因地制宜确定发展目标、路径及相关措施。二是建立并完善适应绿色生态城区规划、建设、运行、监管的体制机制和政策制度以及参考评价体系。三是建立并完善绿色生态城区标准体系。四是加大激励力度, 形成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和贷款贴息等多样化的激励模式。进行绿色生态城区建设专项监督检查, 纳入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专项检查制度, 对各地绿色生态城区的实施效果进行督促检查。五是加大对绿色环保产业扶持力度, 制定促进相关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建设绿色生态城区的城市应制定生态战略, 开发指标体系, 实行绿色规划, 推动绿色建造, 加强监管评价。一是制定涵盖城乡统筹、产业发展、资源节约、生态宜居等内容的绿色生态城区发展战略。二是建立法规和政策激励体系, 形成有利于绿色生态城区发展的环境。三是建立包括空间利用率、绿化率、可再生能源利用率、绿色交通比例、材料和废弃物回用比例、非传统水资源利用率等指标的绿色生态城区控制指标体系, 进而制定新建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 指导绿色生态城区全面建设。四是在绿色生态城区的立项、规划、土地出让阶段, 将绿色技术相关要求作为项目批复的前置条件。五是完善绿色生态城区监管机制, 严格按照标准对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阶段进行全过程监管。六是建立绿色生态城区评估机制, 完善评估指标体系, 对各项措施和指标的完成情况及效果进行评价, 确保建设效果, 指导后续建设。

(二) 推动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

一是建立绿色建筑全寿命周期的管理模式, 注重完善规划、土地、设计、施工、运行和拆除等阶段的政策措施, 提高标准执行率, 确保工程质量和综合效益。二是建立建筑用能、用水、用地、用材的计量和统计体系, 加强监管, 同时完善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等制度。三是抓好绿色建筑规划建设环节, 确保将绿色建筑指标和标准纳入总体规划、控制性规划、土地出让等环节中。四是注重运行管理, 确保绿色建筑综合效益。五是明确部门责任。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筹负责绿色建筑的发展, 并会同发改、教育、卫生、商务和旅游等部门制定绿色社区、绿色校园、绿色医院、绿色宾馆的发展目标、政策、标准、考核评价体系等, 推进重点领域绿色建筑发展。

(三) 大力发展绿色农房

一是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制定村镇绿色生态发展指导意见和政策措施, 完善村镇规划制度体系, 出台绿色生态村镇规划编制技术标准, 制定并逐步实施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 对小城镇、农村地区发展绿色建筑提出要求。继续实施绿色重点小城镇示范项目。编制村镇绿色建筑技术指南, 指导地方完善绿色建筑标准体系。二是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各地开展农村地区土地利用、建设布局、污水垃圾处理、能源结构等基本情况的调查, 在此基础上确定地方村镇绿色生态发展重点区域。出台地方鼓励村镇绿色发展的法规和政策。组织编制地方农房绿色建设和改造推广图集。研究具有地方特色、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建筑材料、结构体系和实施方案。三是市 (县) 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符合本地绿色生态发展要求的新农村规划。鼓励农民在新建和改建农房过程中按照地方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农房建设和改造。结合建材下乡, 组织农民在新建、改建农房过程中使用适用材料和技术。

(四) 加快发展绿色建筑产业

提高自主创新和研发能力, 推动绿色技术产业化, 加快产业基地建设, 培育相关设备和产品产业, 建立配套服务体系, 促进住宅产业化发展。一是加强绿色建筑技术的研发、试验、集成、应用, 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技术集成能力, 建设一批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创新中心, 重点支持绿色建筑新材料、新技术的发展。二是推动绿色建筑产业化, 以产业基地为载体, 推广技术含量高、规模效益好的绿色建材, 并培育绿色建筑相关的工程机械、电子装备等产业。三是加强咨询、规划、设计、施工、评估、测评等企业和机构人员教育和培训。四是大力推进住宅产业化, 积极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新型建筑体系, 加快形成预制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等工业化建筑体系, 尽快完成住宅建筑与部品模数协调标准的编制, 促进工业化和标准化体系的形成, 实现住宅部品通用化, 加快建设集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工业化基地建设。大力推广住宅全装修, 推行新建住宅一次装修到位或菜单式装修, 促进个性化装修和产业化装修相统一, 对绿色建筑的住宅项目, 进行住宅性能评定。五是促进可再生能源建筑的一体化应用,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适合本地区资源条件及建筑利用条件的可再生能源技术进行强制推广, 提高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的绿色建筑的建设比例, 积极发展太阳能采暖等综合利用方式, 大力推进工业余热应用于居民采暖, 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高水平应用。六是促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 积极推进地级以上城市全面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系统推行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再利用等各项工作, 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装备研发推广, 实行建筑垃圾集中处理和分级利用, 建立专门的建筑垃圾集中处理基地。

(五) 着力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推动老旧城区的生态化更新改造

一是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 加强指导和监督, 建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长效工作机制。二是制定既有居住、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标准及相关规范。三是设立专项补贴资金, 各地方财政应安排必要的引导资金予以支持, 并充分利用市场机制, 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建筑节能服务模式, 创新资金投入方式, 落实改造费用。四是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编制地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工作方案。五是推动城市旧城更新实现“三改三提升”, 改造老旧小区环境和安全措施, 提升环境质量和安全性, 改造供热、供气、供水、供电管网管线, 提升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 改造老旧建筑的节能和抗震性能, 提升建筑的健康性、安全性和舒适性。六是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节能改造实施过程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对施工过程进行全过程全方面监管, 确保节能改造工程的质量。七是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节能改造中应大力推广应用适合本地区的新型节能技术、材料和产品。

三、保障措施

(一) 强化目标责任

落实《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要求, 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将规划目标任务科学分解到地方, 将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地方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节能减排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进行责任追究。

(二) 完善法规和部门规章

一是健全、完善绿色建筑推广法律法规体系。二是引导和鼓励各地编制促进绿色建筑地方性法规, 建立并完善地方绿色建筑法规体系。三是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修订工作, 明确从规划阶段抓绿色建筑, 从设计、施工、运行和报废等阶段对绿色建筑进行全寿命期监管。四是加强对绿色建筑相关产业发展的规范管理, 依法推进绿色建筑。

(三) 完善技术标准体系

一是加快制定《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查办法》, 研究编制全国绿色生态城区指标体系、技术导则和标准体系。二是引导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适合本地区的绿色建筑标准体系, 适合不同气候区的绿色建筑应用技术指南、设备产品适用性评价指南、绿色建材推荐目录。三是加快制定适合不同气候区、不同建筑类型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培育和提高地方开展评价标识的能力建设, 大力推进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四是制定配套的产品 (设备) 标准, 编制绿色建筑工程需要的定额项目。五是鼓励地方出台农房绿色建筑标准 (图集) 。

(四) 加强制度监管

实行以下十项制度:一是绿色建筑审查制度, 在城市规划审查中增加对绿色生态指标的审查内容, 对不符合要求的规划不予以批准, 在新建区域、建筑的立项审查中增加绿色生态指标的审查内容。二是建立绿色土地转让制度, 将可再生能源利用强度、再生水利用率、建筑材料回用率等涉及绿色建筑发展指标列为土地转让的重要条件。三是绿色建筑设计专项审查制度,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增加绿色建筑专项审查, 达不到要求的不予通过。四是施工的绿色许可制度, 对于不满足绿色建造要求的建筑不予颁发开工许可证。五是实行民用建筑绿色信息公示制度, 建设单位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 根据审核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把民用建筑的绿色性能以张贴、载明等方式予以明示。六是建立节水器具和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强制推广制度, 不使用符合要求产品的项目, 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对太阳能资源适宜地区及具备条件的建筑强制推行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系统。七是建立建筑的精装修制度, 对国家强制推行绿色建筑的项目实行精装修制度, 对未按要求实行精装修的绿色建筑不予颁发销售许可证。八是完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 建立自愿性标识与强制性标识相结合的推进机制, 对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的一般住宅和公共建筑, 实行自愿性评价标识, 对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的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 率先实行评价标识, 并逐步过渡到对所有新建绿色建筑均进行评价标识。九是建立建筑报废审批制度, 不符合条件的建筑不予拆除报废;需拆除报废的建筑, 所有权人、产权单位应提交拆除后的建筑垃圾回用方案, 促进建筑垃圾再生回用。十是建立绿色建筑职业资格认证制度, 全面培训绿色生态城区规划和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安装、评估、物业管理、能源服务等方面的人才, 实行考证并持证上岗制度。

(五) 创新体制机制

规划期内要着重建立和完善如下体制与机制:一是建立和完善能效交易机制。研究制定推进能效交易的实施意见, 研究制定能效交易的管理办法和技术规程, 指导和规范建筑领域能效交易。建立覆盖主要地区的建筑能效交易平台。积极与国外机构交流合作, 推进我国建筑能效交易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二是积极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合同能源管理。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能源服务行为, 利用国家资金重点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 为国家机关办公楼、大型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和学校实施节能改造。三是推进供热体制改革, 全面落实供热计量收费。建立健全供热计量工程监管机制, 实行闭合管理, 严格落实责任制。严把计量和温控装置质量, 要由供热企业在当地财政或者供热等部门监督下按照规定统一公开采购。全面落实两部制热价制度, 取消按面积收费。四是积极推动以设计为龙头的总承包制。要研究制定促进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的推进意见,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相关激励政策, 逐步建立鼓励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的长效机制。进行工程总承包的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工程总承包。五是加快培育和形成绿色建筑的测评标识体系。修订《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严格贯彻《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 对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能效测评标识。指导和督促地方将能效测评作为验证建筑节能效果的基本手段以及获得示范资格、资金奖励的必要条件。加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能力建设力度, 完成国家及省两级能效测评机构体系建设。

(六) 强化技术产业支撑

一是国家设立绿色建筑领域的重大研究专项, 组织实施绿色建筑国家科技重点项目和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二是加大绿色建筑领域科技平台建设, 同时建立华南、华东、华北和西南地区的国家级绿色建筑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鼓励开展绿色建筑重点和难点技术的重大科技攻关。三是加快绿色建筑技术支撑服务平台建设, 积极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和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绿色建筑技术研发、设计、咨询、检测、评估与展示等方面的专业服务, 开发绿色建筑设计、检测软件, 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技术标准、从事技术研究和推广、实施国际合作、组织培训等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四是建立以企业为主, 产、学、研结合的创新体制, 国家采取财政补贴、贷款贴息等政策支持以绿色建筑相关企业为主体, 研究单位和高校积极参与的技术创新体系, 推动技术进步, 占领技术与产业的制高点。五是加快绿色建筑核心技术体系研究, 推动规模化技术集成与示范, 包括突破建筑节能核心技术, 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开展住区环境质量控制和关键技术, 改善提升室内外环境品质;发展节水关键技术, 提升绿色建筑节水与水资源综合利用品质;建立节能改造性能与施工协同技术, 推动建筑可持续改造;加强适用绿色技术集成研究, 推动低成本绿色建筑技术示范;加快绿色施工、预制装配技术研发, 推动绿色建造发展。六是加大高强钢筋、高性能混凝土、防火与保温性能优良的建筑保温材料等绿色建材的推广力度。建设绿色建筑材料、产品、设备等产业化基地, 带动绿色建材、节能环保和可再生能源等行业的发展。七是定期发布技术、产品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目录, 促进绿色建筑技术和产品的优化和升级。八是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绿色环保产业的资金支持, 对于生产绿色环保产品的企业实施贷款贴息等政策。

(七) 完善经济激励政策

一是支持绿色生态城区建设, 资金补助基准为5 000万元, 具体根据绿色生态城区规划建设水平、绿色建筑建设规模、评价等级、能力建设情况等因素综合核定。对规划建设水平高、建设规模大、能力建设突出的绿色生态城区, 将相应调增补助额度。支持地方因地制宜开展绿色建筑法规、标准编制和支撑技术、能力、产业体系形成及示范工程。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创新资金运用方式, 放大资金使用效益。二是对二星级及以上的绿色建筑给予奖励。二星级绿色建筑45元/平方米 (建筑面积, 下同) , 三星级绿色建筑80元/平方米。奖励标准将根据技术进步、成本变化等情况进行调整。三是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绿色建筑定额, 据此作为政府投资的绿色建筑项目的增量投资预算额度, 对满足绿色建筑要求的项目给予快速立项的优惠。四是绿色建筑奖励及补助资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资金向保障性住房及公益性行业倾斜, 达到高星级奖励标准的优先奖励, 保障性住房发展一星级绿色建筑达到一定规模的也将优先给予定额补助。五是改进和完善对绿色建筑的金融服务, 金融机构可对购买绿色住宅的消费者在购房贷款利率上给予适当优惠。六是研究制定对经标识后的绿色建筑给予开发商容积率返还的优惠政策。

(八) 加强能力建设

一是大力扶持绿色建筑咨询、规划、设计、施工、评价、运行维护企业发展, 提供绿色建筑全过程咨询服务。二是完善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奖机制, 奖励绿色建筑领域的新建筑、新创意、新技术的因地制宜应用, 大力发展乡土绿色建筑。三是加强绿色建筑全过程包括规划、设计、建造、运营、拆除从业主体的资质准入, 保证绿色建筑的质量和市场有序竞争。四是建立绿色建筑从业人员 (咨询、规划、设计、施工、评价、运行管理等从业人员) 定期培训机制, 对绿色建筑现行政策、标准、新技术进行宣贯。五是加强高等学校绿色建筑相关学科建设, 培养绿色建筑专业人才。

(九) 开展宣传培训

8.市建设关于印发 篇八

摘要:本文针对王瑞玲同志《批转、转发、印发性通知规范化标题拟写方法新探》一文中的第一部分内容,即批转、转发、印发性通知标题中的“关于”拟写方法谈了自己的一些理解,认为批转、转发、印发之前的介词“关于”是不能省略的。

关键词:通知;公文标题;关于

王瑞玲同志在《档案管理》2012年第4期发表了《批转、转发、印发性通知规范化标题拟写方法新探》一文(以下简称《新探》),对这类通知标题的拟写方法进行了探讨,很有自己的见解,给人耳目一新之感。笔者在认真学习《新探》之后,就该文第一个问题“关于”有一些不同认识,特撰此文进行探讨。

1批转、转发性通知标题中的“关于”

我们知道,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构成”,[1]发文机关名称和事由之间加介词“关于”, 事由和文种之间加助词“的”。也就是说,公文标题是一个偏正结构的短语,即“发文机关名称+‘关于+事由+‘的+文种”。 发文机关名称有时可以省略。

但对批转、转发性通知来说,标题中的“关于”,该如何使用呢?《新探》给出了下面两例: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石景山工商分局《2011年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错时上下班措施的通告》的通知”

第一例“转发”前没有“关于”,且公文标题中没有一个“关于”;第二例“转发”前有“关于”,该公文标题中有两个“关于”。

很显然,第一例标题中没有一个“关于”,绝对是不规范的。那么究竟是一个“关于”规范,还是两个“关于”规范呢?到目前为止,秘书学界并没有真正解决好这一问题。

王凯先生提出,“在标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部〈关于……(事由)的意见〉的通知》中,‘关于和‘的都是重复的,可以删去第一个‘关于和第一个‘的”。[2]

《新探》认为:“批转、转发、印发性通知发文单位全称后‘关于省略与否,决定于其后面紧跟着的文字中‘关于是否还要出现,如果还要出现,就应当将其省略;如果不会出现,就可以不省,这完全是从语言表达效果上来考虑的,并不是行政公文标题的组成对批转、转发、印发性通知上有什么特殊要求。”理由是“从语言表达的角度来说,一个词语在近距离内重复出现,会使语言表达有啰嗦之嫌,让人感觉语言干瘪无味,这是写作中应力求避免的”。

王凯先生指出了为什么要省略一个“关于”,《新探》则更加详细地解释了为什么要省略一个“关于”。

不可否认,王凯先生和《新探》的观点具有代表性,但这样解释并不能令人信服。

以《新探》第二例为例,按照作者的观点,“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错时上下班措施的通告》的通知”,应该写成:“石景山区人民政府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错时上下班措施的通告》的通知”。

我们分析一下,“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是发文机关名称,“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错时上下班措施的通告》”是事由,在发文机关名称和事由之间省略了“关于”,因为“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错时上下班措施的通告”中有了“关于”,如果不省略就会在标题中出现两个“关于”。

问题在于,如果该标题中只保留事由中的“关于”,就不符合公文标题结构要求;保留两个“关于”,又会被认为“使语言表达有啰嗦之嫌,让人感觉语言干瘪无味”。其实,仔细分析一下,这两个“关于”所处的位置和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第一个“关于”用来联结批转、转发公文标题中的事由,第二个“关于”用来联结“事由中的事由”,即被批转、被转发公文标题中的事由。

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5号),某某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需要转发,省略第一个“关于”,标题则为:“某某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不省略“关于”,标题则为:“某某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但对于标题过长的被转发公文标题,我们也可以用被转发公文的发文字号加以代替。仍以该公文标题为例,规范的标题应为:“某某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04〕35号文件的通知”。如果省略“转发”前的“关于”,该公文标题就不规范。由此可见,“转发”后加含有“关于”的被转发公文标题或“转发”后加没有“关于”的发文字号,都不会对“转发”之前的“关于”产生影响。换句话说,“转发”之前的“关于”必须始终存在,是不能省略的。

2印发性通知标题中的“关于”

至于印发性通知,《新探》认为,“由于印发性通知多用来发布本单位制订或本单位参与制订的法律、规章、制度、计划、意见、方案等非法定公文,其标题中常常不带有‘关于。所以,‘印发两字前面的‘关于或者说印发性通知发文单位全称后‘关于两字常常保留”。

非法定公文毕竟不同于正式公文,其标题中是不带有“关于”二字的,如“安徽师范大学2012年工作要点”。要将非法定公文制发成正式公文,就需要通过正式文种“通知”予以印发,公文标题可为“安徽师范大学关于印发201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或者“关于印发安徽师范大学201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无论保留或省略发文机关名称,“印发”前的“关于”是千万不能省略的。这与非法定公文标题中常常不带有“关于”无关。

《新探》认为:“如果被印发文件标题中有‘关于两字,‘印发前的‘关于也是可以省略的。”遗憾的是,《新探》没有举出这样的实例。

3结语

目前批转、转发、印发性通知标题中的“关于”使用情况比较混乱,与秘书学界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不一致有很大的关系。但无论如何,批转、转发、印发之前的“关于”应当保留,不宜省略。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R].2012-04-16.

[2]王凯.公文写作研究[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4:28.

9.市建设关于印发 篇九

颁布日期:20070329实施日期:20070329颁布单位: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了探索并逐步完善农村社区建设思路,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社区建设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民政部决定从全国有条件的县(市、区)中确定一批“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用1—2年时间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实验活动,为开展“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提供样板。现将《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好申报工作。

附件: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申报表(略)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工作实施方案

一、建立“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的目的在实践中探索农村社区建设工作,总结经验,明确思路,制定政策;根据各地实际,逐步完善农村社区建设的组织管理体制和运行模式,为其他县(市、区)提供经验;形成各实验县(市、区)的“农村社区建设发展规划”,为其他县(市、区)提供借鉴;为开展“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提供样板;为编辑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工作培训教材,提供范例。

二、“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承担的主要任务

(一)推动农村社区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创新。按照地域相近、规模适度、群众自愿的原则,科学界定农村社区的区域范围,明确农村社区的定位,理顺乡镇政府、基层党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之间的关系,构建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的农村社区组织体系,探索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和完善村民自治的新途径。加强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配套建设,抓好村委会办公用房、村民活动场所以及各类服务设施建设,明确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农村社区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引导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各类社区民间组织和中介服务组织,探索完善农村社区建设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经费投入机制,不断增强农村社区建设的活力。

(二)制定农村社区发展规划,探索农村社区建设的主要内容。结合农村实际和村民需求,因地制宜地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工作,明确农村社区建设的内涵和外延,明确农村社区建设与新农村建设、与城市社区建设、与村民自治的联系和区别,探索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不同模式、工作思路和政策措施。

(三)推进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积极推进为民服务代理制度,改进服务方式,探索引导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劳动保障、法律服务等公共服务进农村社区的机制,使政府公共服务覆盖到农村,探索缩小城乡差别的有效措施。

(四)开展农村社区互助服务。从解决农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入手,以社区服务中心或服务站为基础,以志愿服务活动为抓手,把社区服务逐步向农村延伸,探索推进农村社区服务的方式、方法和途径,组织动员村民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农村社区服务和社区建设活动,探索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农村社区建设的有效机制。

(五)组织农村社区建设宣传和培训。加强对农村社区建设的宣传活动,加大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的宣传力度,使村民了解农村社区建设对于自身利益的密切关系,积极参与农村社区建设的各项活动。抓好农村社区建设业务骨干培训和农村社区工作专业人员培训,开发培训教材,组织示范培训,促进农村社区建设向专业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方向发展。

(六)进行农村社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政策研究,积极推进农村社会工作发展。明确农村社区社会工作在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社区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将农村社会工作和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到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内容;研究提出农村社区建设中配备社会工作人员的有关政策措施,探索培养吸纳适应农村社区服务需要、素质优良、富有活力的农村社区社会工作人员的途径。

三、申报“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的条件

(一)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认识明确,高度重视,并得到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力支持。

(二)乡(镇、街道)、村委会建设走在省(区、市)或本市(地、州)前列,村委会干部队伍坚强有力。

(三)县(市、区)农村社区建设工作已经有一定的工作思路和工作基础。

(四)县(市、区)经济条件较好,具有保障农村社区建设正常开展的财力。

(五)县(市、区)民政部门坚强有力,具备素质较高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确定“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的方法

遵循“标准优先、兼顾区域、宁缺毋滥”的原则,不搞照顾,不分配名额,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民政部门申报,民政部确定,并颁发匾牌。凡被确定为“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的单位,半年内工作无进展、成效不明显的,将取消实验县(市、区)资格。民政部将在适当时候命名表彰一批“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县(市、区)”。

五、“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实验工作以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为主。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根据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和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工作座谈会精神,自主制定工作规划,增加投入,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实验活动;成立党政领导同志牵头、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小组,加强组织协调,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社区层面应当建立健全协商共建机制,负责本社区农村社区建设的规划、组织、协调与监督,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搞好综合协调和服务。

(三)建立“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实验县(市、区)组成,不定期召开,讨论交流农村社区建设工作的经验。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负责联席会议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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