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

2024-06-30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精选10篇)

1.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 篇一

为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在我县创办民办教育,拓宽教育投资融资渠道,促进我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鼓励社会力量创办民办学校

第一条 准入条件。社会力量投资创办民办学校,必须具备下列基本办学条件: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2、有筹建民办学校所需的资金。启动资金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分别为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3、有固定、独立、集中的办学场地和校舍。生均占地面积中学12m2,小学10m2,幼儿园8m2。校舍(不含师生宿舍)生均建筑面积高中5m2,初中4.6m2,小学3.6m2、幼儿园2m2。

4、有稳定的师资队伍。所聘教师具有相应教师资格,普通话等级达国家标准二乙以上水平。专任教师学历小学达到中专以上,初中达到大专以上,高中80%达到本科以上,且胜任教学。

5、具有省颁三类配备标准以上的教学仪器设备和开设体育、音乐、美术、计算机课程及活动所必须的设备。学生图书达到生均高中20册、初中15册、小学10册、幼儿园3册以上。

创办民办学校的重点放在普通高中、职业学校及幼儿园等非义务教育阶段。

第二条 对创办规模大、上档次的民办学校,给予支持和扶助,扶持的学校必须达到以下投资规模和设置标准:

1、投资达到高中1000万元,初中500万元,小学400万元。

2、校园占地面积,达到高中80亩,初中50亩,小学30亩。

3、运动场地中环形跑道达到高中400米,初中250米,小学200米。

第三条 民办学校达到第二条扶优扶强标准,政府将给予以下扶助;

(1)民办学校创办三年内,政府对其所聘请的占总教师数的50%以内的本县公办教师发给连续三年50%的县财政供给的工资。

(2)建校所需土地费用为农民补偿费和省审批费用。

(3)其它建设税费参照公办学校有关规定征收。

第二章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公办学校

第四条 社会力量投资改造公办学校,基本的准入条件是投资须占该校总资产的40%以上。具体可采取国有、民办、股份制联办等方式运作。

第五条 国有民办。学校资产所有权不变,在确保资产不流失并保值的前提下,可实行零租金租赁给投资者办学,投资者按民办学校运作方式进行自主办学。

第六条 实行国有民办的学校,政府对投资者给予以下扶持:

1、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后原施教区学生收费执行同类公办学校的标准,政府负责发放其所聘用的本县公办教师100%的县财政供给的工资。

2、非义务教育阶段,按民办学校收费的,政府对其所聘用的本县公办教师前三年发放50%的县财政供给的工资。

第七条 凡公办学校的教师到国有民办学校工作的,其退休工资由县财政供给。

第八条 股份制办学。将公办学校有形和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与投资者合股联合办学。设立董事会,实行校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由董事会聘任校长,实行学校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投资者按股份分红。政府所获取的股份红利用于发展教育。

第九条 实行股份制联办的学校,属联办小学、初中的,学校按同类公办学校收费;属联办高中阶段教育的,可参照民办学校标准收费。办学期间,政府负责发放其所聘用本县公办教师100%的县财政供给工资,其退休工资由县财政供给。

第三章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学校后勤服务设施建设

第十条 公民个人或社会组织可独资、合资、集资承建学生宿舍(公寓)、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实行“谁投资、谁受益”原则。

第十一条 社会力量投资学校后勤服务主方向是高中、职业学校和初中的学生生活设施,经营管理上提倡采取两种运作模式:

1、设施建设好,产权和使用权归学校,学校按合同规定分年度支付投资者建设费用;

2、产权归学校所有,学校出让一定年限的经营权、使用权给投资者,由投资者按规定收取费用。

第四章 规范申报与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申请举办全日制中小学及其它各类教育机构,应向县教育局报送有关材料(详见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审批。申办者材料齐全合格,县教育局登记受理,尽快派员考察评估,及时作出是否同意办学的书面答复。

1、举办高中及其以上教育机构。由县教育局审议通过并签署意见,报县政府同意后,再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2、举办初中、小学、幼儿园,由县教育局批准,报县政府备案。

3、举办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机构由县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抄送县教育局备案。

4、投资承办公办学校,须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5、创办属于扶优扶强对象的民办学校,由教育局审核,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发证。经批准创办的中小学及其它教育机构,由审批机关颁发办学许可证。

第五章 加强教师队伍和学校管理

第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抓好本县民办教育统筹协调管理工作,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六条 民办学校依法办学,依法治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严格按照教育部颁发的《课程标准》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七条 鼓励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必须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人事档案放在县教育局,原有身份不变,教龄连续计算,保留档案工资。聘用期满根据本人愿意可以回原单位工作。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与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原创文章,尽在文秘知音网。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聘用在职公办教师,由教育局统一管理,每年1月31日前由民办学校一次性向教育局提交申聘报告,并将双方签订聘用合同一份交教育局人事部门存档,聘用教师名单送公办学校备案。

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标准,按照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物价管理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招生广告、简章必须实事求是报县教育局等部门审查同意后方能发布。县教育局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的管理,并提供优质服务。原创文章,尽在文秘知音网。

第二十二条 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

第二十三条 县教育局建立对民办学校年审评估制度,以保证办学性质、办学方向、教育教学质量,确保国有教育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章 依法办学,依法治教

第二十四条 依法保护民办学校教师、职工、学生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侵犯。

第二十五条 行政管理部门在对民办教育机构实施管理服务过程中乱检查、乱收费、乱推派,非法侵占学校财产的,除退回外,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县政府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 篇二

【发文机关】:

【文号】:豫劳社职技[2005]61号

【成文时间】:2005-08-10

【主题词】: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推动我省民办职业培训事业的发展,提高劳动者的技能水平,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

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审批。举办实施初级职业技能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办学所在地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管理;举办实施初、中级职业技能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办学所在地省辖市(含扩权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管理;举办实施高级及其以上职业技能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办学所在地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初审,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由所在地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省属和中央直属单位、驻豫部队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管理。跨区域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举办者所在地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证明,由办学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权限审批。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建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要抄送同级教育行政和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2、举办者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具备《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条件,并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附件1,以下简称设置标准)的要求。培训规模须在200人以上,用于培训教学的设备、仪器等(不含基本设施)价值按培训层次确定,分别在10万—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初级工培训10万元,中级工培训20万元,高级工及其以上层次培训为30万—50万元。

注册资金须在审批机关指定的国家商业银行存储。职业培训学校批准设立后,持批准文件将注册资金转入学校银行账户。

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一般履行筹设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举办者根据学校具备的条件,向审批机关提交筹设或正式设立申请及所规定的材料。

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设置标准,结合本地职业培训资源的布局情况,认真受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筹建申请和正式设立申请及有关材料。并坚持公平、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履行以下程序:受理、审查、考察评估、批准。

(1)受理。对举办者按规定提供的申办报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法人资格或法人条件、学校章程、决策机构人员名单、场地和资产有效证明文件,校长、教师、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等文件材料齐备的,审批机关正式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

(2)审查。依据设置标准对举办者提供的上述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有遗漏或不完整的,通知举办者限期补充。有不清楚的,通过询问、调查等方式予以澄清。对申报材料审查无异议,通知举办者填写《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附件2)。

(3)核查评估。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小组或委托中介机构,按照设置标准,对举办者的教室、实习场地、设施设备、学员食堂、宿舍、活动场所等办学条件进行核查,对举办者提交全部材料的有效性和办学可行性进行评估,并形成考察评估报告,提出能否设立的意见。

(4)批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设立的职业培训学校,依据专家组或中介机构的评审报告,对符合条件的及时批准,将批准文件送达申办者,并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并将申办材料及时退给举办者。

审批机关对筹设申请,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筹设期最短不得少于三个月,最长不得超过3年。对正式设立的申请必须进行核查评估,并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主要事项:

(1)学校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经费等;

(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划等。

(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取得合理回报;

(7)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8)章程修改程序。

5、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当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

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称的规范

6、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规范的名称,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学校名称应体现行政区域、字号、性质和组织形式的内容要求,统一使用“××××××职业培训学校”。学校名称不得违反《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冠以“国际”、“中华”、“全国”字样。冠以“河南”字样的,须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一般不以举办者的姓名和专用名词冠名。捐赠者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冠名。

7、《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是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的合法证件,分正本和副本。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将办学许可证的正本放置在主要办学场所的醒目位置。办学许可证的内容若有变更,由发证机关在副本中注明,并换发办学许可证正本。《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领取,各审批机关分别发给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除审批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收缴、扣压或吊销。

三、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管理和监督

8、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对以下事项应及时向审批机关备案。

(1)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

(2)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新招学生名单应在一个月内报送审批机关);

(3)招生简章和广告;

(4)修改后的章程;

(5)理事会或董事会成员、学校负责人变更以及校址搬迁;

(6)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决定,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等;

(7)其它需要备案的事项。

9、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校长由学校决策机构报审批机关核准(附件3,《民办职业培训学

校校长(负责人)核准表》),其基本条件是:

(1)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具备良好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具有完全的政治权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热爱职业培训事业,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2)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3)具有3年以上教育或职业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规定。

(4)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年龄可适当放宽。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兼)任学校的理事、董事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的成员。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配备专职校长。

10、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要真实准确,须填写《河南省职业培训招生广告备案表》(附件4),如实发布学校的名称、地址、专业设置、培训层次、培训形式、培训期限、收费标准和简章广告备案号等内容。简章、广告须经备案后播发。未经备案发布或发布虚假广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

1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根据市场就业要求,自主设置专业、自主开展教育活动。应将职业道德和职业指导作为必修课程,列入教学内容。招收职业资格(技术等级)培训的学员,按照《国家职业标准》或技术等级标准制定教学计划。经培训合格者,发给《河南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

1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要建立严格的收费和财务管理制度。

学校根据办学成本自主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和审批机关备案并公示后,方可向受培训者收取费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学生退学,应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核退所收费用;因刊登、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等违反国家规定造成学生退学的,应退还所收的费用。

学校应依法设立财务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独立建立银行账户,设立帐薄,严格财务制度。从事会计、出纳工作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每个会计年度结束,财务收支情况应委托审计会计事务所依法审计,并主动接受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13、建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风险预防机制,有效预防办学风险。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在建校之初及存续期间设立的办学风险保证金专项用于学员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处理学生退费,偶遇重大意外事故的处理,或遇到危机时,学生转学和职工工资及停办或解散后的善后工作。

办学风险保证金根据培训规模由各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缴纳数额,由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按年度缴纳,三至五年达到规定额度。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国家商业银行专户存储,进行专项管理。办学风险保证金归缴纳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所有。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14、建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信用等级制度,根据贯彻国家相关法规执行情况、办学规模、条件、质量、信誉等,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信用等级。对被认定为一级信用等级的可给予一定时期的免检。对三级信用等级的学校,进行限期整改。

对信用等级采取记分的办法实行动态管理。审批机关委托社会信用好、业内影响大的中介组织评定,经认定后公布。

15、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实行年检和评估制度。审批机关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每年一季度进行综合检查。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评估每3年进行一次,由审批机关组织或委托具有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对其办学条件、管理水平和培训质量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16、劳动保障部门要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办学行为进行监督,处理相关事项应做好相关记录,由监督人签字后归档。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监督。

17、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有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行为之一的,审批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非法所得,依据有关

规定进行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师队伍的建设

18、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保障民办培训学校的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享有同等的权利,做好教师的资格认证工作和职称评定工作,提高教师队伍素质。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认真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对认定合格者,颁发相应的职业培训教师上岗资格证书。

19、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自主聘任教师、职员。聘任教师、职员应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合法权益,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20、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制定业务培训规划,有计划地开展教研活动,并成立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专兼职教师的基本条件是:

(1)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2)具有3年以上本专业教学经历;

(3)具有相应教师资格岗位证书。

五、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服务

21、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收集分析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结合本地职业培训资源状况,引导其合理设置培训专业,根据需求调整培训内容。要在教学培训计划、大纲、教材建设等方面为学校提供服务,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毕业(结)业生提供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指导服务。

22、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科学地制定与当地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民办职业培训规划,支持和促进民办职业培训事业的发展。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争取地方政府设立职业培训发展专项资金,明确一定比例用于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发展。争取同级财政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所需必要费用的支持。要帮助落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在建设用地、税收信贷、优惠政策以及教师、学生各项待遇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待遇。对承担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农民工培训等任务的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培训费用补助。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各级政府鼓励支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发展的政策,宣传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办学、创新机制等典型经验,要健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的工作机构,推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健康持续发展。

附件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二00四年四月七日)

第一条 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第二条 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学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 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

工位。

第四条 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第五条 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六条 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第七条 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第八条 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第十条 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 本标准为设置民办培训学校的基本要求。各地应以本标准为依据,对照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国家职业标准具体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执行。

第十二条 本标准所指的职业培训学校不包括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设立民办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应参照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执行。

附件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见本网站样表下载栏目)

附件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校长(负责人)核准表(见本网站样表下载栏目)

3.民办学校办学章程 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济南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学事业的健康发展,本着“让全中国每一个学员的学习变得轻松快乐”,学校顺应教育改革发展方向,教学内容从开发学员大脑潜能入手。以速读、速记、速识、速算、特色英语、幼儿早期教育为载体,面向社会招收成人、青少年、幼儿等。培养学员适应学校教育和信息化社会发展的基本学习能力,教书育人齐头并进。学校以前瞻的办学理念为指导,办学管理模式与企业接轨,突出个性化、特色化、企业化、信息化,融素质教育、赏识教育、成功学理论为一体,让学生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人。现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济南砺智速读速记培训学校

学校地址:济南市大明湖路275号

第三条

学校性质:学校由田爱华

出资举办学校法定代表人:田爱华(身份证号 370 ×××××××××)

居住地:山东省桓台县刑家镇演马村

属民办公益性教育机构

第四条

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济南市教育局

学校的登记管理部门:济南市民政局

第二章

办学范围

第五条

学校的办学范围是:

(一)办学层次:中等层次办学

(二)办学类型:公民个人办学

(三)专业设置:速读速记、速识速算、特色英语、文化辅导

(四)办学区域:济南市

(五)年招生规模: 2000人 文档冲亿季,好礼乐相随

(六)办学形式:全日制、业余教育

第三章组织机构的产生与罢免

第六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是本学校的决策机构,其成员由王福伟、于录艳、罗晓兵、崔静、尚道学等五人组成,任期为一年。理事长为王福伟。其职权是: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制订、修改学校章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理事会成员投票表决对以上某种方案的执行,过半数为有效,缺席算做弃权。修改章程应当报批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学校决策机构的议事程序和规则是:理事会成员任期满后由理事长推荐侯选人员名单,同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公开选举下届理事会成员。学校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1/3以上的理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学校理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一人。负责监管理事会正常运转.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一)理事会成员投票表决对某种方案的执行。

(二)理事会所讨论事项应经过2/3以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三)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八条学校的校长:田爱华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其职权是: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配合理事会进行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罚;

(四)组织教育教学、教学研究活动,保证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校长提出,报理事会批准。

(七)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九条

学校的校长的产生和罢免程序是:由举办人发起组建成立学校理事会,理事会成 员议定校长人选(或直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签订聘任书后授予校长权利和义务。当学校理事会成员在校长的日常工作管理、发展规划以及财务预算方面出现较大失误时,可以召开理事会,由校长答辩后,理事会成员投票表决解聘或继续聘用。

第十条

学校的校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开展;

(三)全日制本科毕业,从事教育工作多年,有丰富的管理与教学经验;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一条

本学校的经费来源(包括资金和实物)

(一)出资人田爱华注入的原始资金以及相应的辅助教学设施。学校的注册资金:壹拾伍万伍仟肆佰捌拾元整。

(二)学校正常开展招生教学工作所获得的收益

(三)下面各分校、教学部所上缴的其营业利润10%的管理费

(四)“砺智”品牌在济南市的永久性使用权

第十二条

学校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增值部分不得私自 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十四条

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校长(主要负

责人)的直系亲属担任;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学校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和 本单位监事机构的内部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自和挪用本学校的资产。

第五章

回 报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举办者 田爱华 要求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每年学校收益的25%作为学校的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举办者可获得回报。回报方式以及金额:每个会计结束后获得剩余学校的收益。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自行解散、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须经砺智学校理事会全体讨论通过决议,并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方可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 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条

学校处理所有善后事宜后,向业务主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后,到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社会公益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于砺智学校理事会。修改后的章程,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于30日内上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砺智学校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于2004年10月21日由济南砺智学校理事会会议集体讨论通过。

4.民办学校办学申请报告 篇四

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切实提高公民素质,为社会主意教育事业贡献一份力量,我们在深入调查、反复论证的基础上,进行了充分的准备,特申请开办星启点艺术学校,具体情况如下:

一、学校名称:

平武县星启点艺术学校

二、学校地址:

平武县沁园乐市场内商业楼二楼

三、举办专业:

舞蹈、美术、陶艺、声乐、器乐、节目主持与影视表演等

四、办学性质:

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五、办学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促进素质教育发展。

六、办学目标:

培养学生的兴趣,让兴趣成为学生的特长。

七、学校主办人情况:

主办人:何静

举办人住址:平武县龙安镇沁园乐市场 何静,性别女,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毕业于

八、学校办学条件:

星启点艺术学校总面积580平方米,其中教室5间,琴房4间,办公室一间,家长等候休息室一间,更衣室杂物室各一间。功能房齐全,教学设施设备齐全,宽敞明亮。

申请人:何静

5.民办学校办学申请书 篇五

申办者:__________

申办学校名称:_________

申报日期:年月日

填表须知

一、在填表前,申请人应当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教育法规文件,明确办学的条件与规定,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二、申请筹设民办学校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表1、2、3)。筹建结束正式申请设立民办学校时再提交:

5、筹设批准书;

6、筹设情况报告;

7、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8、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9、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学校的应提交以上1、2、3、4、7、8、9项规定的材料。

三、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规整、洁净、不得涂抹,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四、本表及所提供的文件一律用a4纸,微机单面填写、打印,时间、电话号码用阿拉伯数字填写,表内填写不下的内容可另外a4纸附页。

五、申办者按筹设和正式设立学校的规定需分别提供下列附件材料:

1、申办单位法人证书、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2、拟任校长学历、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

3、办学资金来源证明材料及开办资金验资报告原件;

4、学校用地、校舍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办学场地房屋安全、消防安全证明材料复印件;

5、聘任教师学历、职称、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6、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申请办学的,提供联合办学协议复印件。

六、申办报告(表)一式二份,一份举办者留底,一份交审批机关报批。

关于

学校的申办报告

九江市教育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申请人或申请组织名称)拟申请(筹设或者正式设立)

学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办学理由

二、举办者概况

三、拟办学校名称与办学地址

四、培养目标

五、办学规模

六、办学层次与形式(层次:普通本科高等教育、普通专科高等教育、高等职业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初中教育、小学教育、学前教育、培训机构;形式:全日日制、业余等)

七、招生范围及对象(范围:本市;对象:适龄儿童、初中毕业生、普通高中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社会其他人员 按行业、领域、身份等具体划分)

八、办学条件(针对拟开设的专业、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等情况,就已具备和计划配置的办学软、硬件设施进行总体描述)

九、内部管理体制(主要指学校内部管理的组织构架,权力分配)

十、办学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经费的来源渠道、数量,学校财务及管理制度以及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等)申请人:

(盖章或签字)年

表1:ⅹⅹ市拟批民办学校概况表,学校名称,举办者姓名(或单位名称),校址,举办者身份证号(或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号),邮编,电话,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称,原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学校负责人,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简要),办学类型,办学层次,办学内容,办学形式,办学规模,办学规模数(班),在校生数,教职工数,专任教师数,占地面积(平米),校舍建筑面积(平米),自有:租用:自有租用:现有图书,现有教学设备折合人民币,现有实验实习设备折合人民币,注册资金(册)(万元)(万元)(万元)出资者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举办者联系电话,申办日期年月日,资产来源说明,举办者及学校首届董事会成员签名,注:表后粘贴①办学资金来源证明材料及开办资金验资复印件;②学校用地、校舍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③办学场地房屋安全、消防安全证明材料复印件。

表2:举办者(公民个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一寸照片)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毕业院校户口所在地家庭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1、2、个人工作简历何年月到何年月何单位任(兼)何职(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注:举办者二人以上者,复填表二;申办时需提供法人资格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原件。民办学校办学申请书-

表2:举办者(社会组织)基本情况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出资数额单位法人联系电话法人资格证名称与编号(法人资格证复印件粘贴处)注: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不填报此表。

表3:拟办教育机构法定代表人情况表姓名性别民族照片(小一寸)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技术职称本人签名户口所在地家庭住址邮编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电话本人简历何年月至何年月在何地区何单位任(兼)何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意见: 盖章年月日

表4:拟任校长(负责人)基本情况表姓名性别民族照片(小一寸)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技术职称本人签名户口所在地家庭住址邮编电话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电话本人简历何年月至何年月在何地区何单位任(兼)何职身份证、学历、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粘贴处:表5:拟办学校董事会成员及拟聘会计登记表

董事会成员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联系电话身份证号拟任职务拟任董事长工作简历及拟聘理由董事长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会计基本情况姓名联系电话性别身份证号码年龄会计任职年限学历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毕业院校职称会计学历证、会计资格证、职称证、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表6:学校拟聘任教师情况表教职工概况教职工总人数其中教师人数专职教师:兼职教师:管理人员数职工人数学校拟聘任教师情况姓名年龄性别学历职称拟教专业/学科身份证号注:此表可续。表后附教师学历证、教师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a4)。

学校章程(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名称是。(学校名称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民办学校应冠以本区域名称。名称要反映本单位办学宗旨与业务范围,能够有别于其他学校。不得使用已由审批和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学校名称)

第二条学校性质是。(必须载明: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

6.民办学校(机构)办学地址的变更 篇六

一、事项名称

民办学校(机构)办学地址的变更

二、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事项名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六)《四川省民办教育机构分类设置标准(试行)》

三、行政审批条件 无

四、申请材料

(一)举办者提出的变更学校地址的申请。

(二)消防安全意见书。

(三)房屋质量检测报告。

(四)租房协议或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

(五)董事会(理事会)就上述申请的会议纪要。

(六)《成都市温江区民办学校变更登记表》

五、申请表格

《成都市温江区民办学校办学变更登记表》

六、行政审批程序 第一步:窗口申请: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提出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形式审查合格后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后受理。逾期不告之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步:审查申请材料

区教育局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变更的决定。第三步:窗口领证:

申请人到区政务中心教育局窗口领取许可证。

七、行政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九、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 不年检

十、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事项

7.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 篇七

2010-05-17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委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沪价费(2002)043号

沪财预(2002)066号

关于社会力量办学中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收费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社保局:

为了进一步促进社会力量办学的发展,维护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益,减少行政审批。现根据沪府发[2001]34号文的精神,对本市社会力量办学中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收费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部门批准,具有《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教育机构,在从事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时适应本通知。

二、社会力量办学中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收费不再进行行政审批,由办学机构根据办学质量和成本、供需状况等情况自行制定,并在招生简章向社会公布的前一周分别向同级物价部门和《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发证部门备案。

物价部门和教育、劳动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向社会公布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收费标准。

三、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所有向学员收取的费用和相关收费办法均必须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和公示,公示的基本内容为课程名称、教学时间、收费标准和计量单位以及其他按规定应予公示的有关内容。

办学机构不得向学员收取任何未在招生简章(通知)上予以公示的费用。

四、学员中途退学,办学机构应按课时比例退回学费,具体退费办法由办学机构自行确定,并在学员报名时予以公示。

五、向学员收取的代办费必须在学习期满时向学员提供结算清单;中途退学的学员,在办理退费时也应向其提供结算清单。

六、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实施上述收费,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并凭收费许可证领购和使用税务发票。

七、办学机构接受国家机关指定、委托、或依法进行强制性教育(培训)活动,其收费必须通过市主管部门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审批。

八、高等教育自学助考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学前教育收费仍按原规定执行。

九、物价、教育和劳动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收费管理和指导,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行为要依法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委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8.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 篇八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学历、非学历>、办学形式<业余、全日制>、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及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文件;

1、公民身份证复印件:(需郑州市常住户口)

2、高中毕业以上或相应技术等级证书复印件;

3、居委会(或社区)出具的个人基本情况及政治情况等证明;

4、派出所出具的守法无前科情况证明。

(三)、资产来源、资产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另备有“内容及格式”).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

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须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1、身份证复印件;

2、学历证书和资格证书复印件;

3、校长还应有居委会(或社区)出具的个人基本情况及政治情况的证明和派出所出具的守法无前科情况证明。

4、校长应具有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所聘教师必需100%具有教师资格证、公办学校教师不允许在民办学校任课。

(六)、办学申请表(1)份。

(七)、法人、负责人及财会人员基本情况表各(1)份。

(八)、举办者场地租赁合同或有关证明文件(租赁合同指租地、租房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房屋建筑应出具消防安全证明和房屋建筑安全证明)。

(九)、车辆检验合格证明和驾驭员合法驾照复印件。

(十)、经济担保单位证明文件:

1、经济担保单位的“担保证明”(须注明“愿意承担依法追究的经济责任”

等字样);

2、经济担保单位“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经济担保单位担保注册资金不低于30万.经济担保单位必须是在郑州市工商局注册的公司)。

(十一)、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举办者

9.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 篇九

一、换发办学许可证的范围和对象

经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

二、办理换证手续需上交的材料

1、桐梓县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换证登记表(见附件);

2、原办学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3、学校的用地、校舍产权证明,若租用的需提供租赁协议和所有人权属证明:

4、校舍消防安全证明或消防备案回执凭证,有食堂的提供食堂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5、教职工的相关证件: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聘用合同等复印件。

三、换证工作程序

1、换证学校应在办学许可证到期前15天向县教育局教育科提交办学许可证到期换证申请及相关材料;

2、教育局在接到换证申请后,组织人员对换证学校进行审核、评估;

3、经评估合格者,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重新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对存在问题较大的学校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仍不合格的取消办学资格。

办学许可证到期前,未按规定时间提交换证申请的,视为自愿终止办学,办学许可证作废。

10.民办学校办学申请报告 篇十

学校名称(拟定):成都市温江区宇骏学校 学校地址:温江区和盛镇原天府中学校区 申 请 人:邓小东汪清合联系方式:***

申请日期:2014年4月22日

成都市温江区宇骏学校(拟定)办学申请

温江区教育局:

为了实施科教兴国伟大战略,结合我国《教育法》关于民办学校办学的有关规定,本着能够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贡献一份力量,我们经过深入调查、反复论证,也进行了充分的准备,现特申请开办成都市温江区宇骏学校,具体情况如下:

举办者:邓小东(清合教育集团股东)汪清合(清合教育集团股东、法人)

一、机构名称:成都市温江区宇骏学校(拟用名)

二、办学地址:温江区和盛镇原天府中学校区

三、公司实力及注册资金:清合教育集团是经工商部门批准成立的一所民办教育集团,注册资金为300万元,集团办学地点涉及四川、安徽、江苏。办学10年来,集团经历了从小到大、从大到强、从普通到优质的发展历程,已实现学前、小学、初中为一体的办学格局,旗下有独立建制的学前教育学校8所(其中成都市5所)、九年一贯制学校10所(其中成都市7所)。集团现有260个教学班级,11000余名学生,758名教职工。教师学历达标,其中专科40人,本科710人,研究生8人,教师年龄结构合理,平均年龄29岁,为民办基础教育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目前,清合教育集团已成为成都市民办教育的中坚力量。

四、办学水平及办学业绩情况:集团下属各所学校在办学过程中努力完善办学条件,硬件软件一起抓,提高办学水平,学校在教学质量上在同类学校中名列前茅,甚至部分学校在期末排名中超过一些公办学校,我们深知民办学校的生命在于办学的水平及质量,在狠抓质量的过程中我们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学生书画、作文在各级各类刊物上发表,并在各种比赛中多人次获奖;学校教师分别被市县评为“骨干教师”、“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等多人次,邓小东先生荣获“成都市新都区民办教育先进个人”、汪清合先生荣获“成都市民办教育先进个人”。

——2010年,清合教育集团受邀加入成都市民办教育协会,成为成都市民办教育协会常务理事单位,并荣获成都市新都区办学水平一等奖。

五、筹办该校的思考及规划:

根据温江区办学高起点的特点,在硬件方面我们打算投资300余万元打造学校的校园环境,力争在成都同类学校在校园环境方面排在第一;在软件方面我们已经意识到校长是学校的灵魂,所以我们打算高薪聘请资深校长(拟聘都江堰市实验外国语学校教学副校长担任我校校长),师资的聘请由校长牵头成立考核小组,把好教师入口关。

根据生源的特殊性,在办学思路上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1.学校本着以人育人、共同发展。以教师的行为影响学生的行为;以教师的品德影响学生的品德;以教师的人格塑造学生的人格。

2.学校实行快乐教育。学校为学生创设宽松愉快的学习和成长的环境,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行为习惯,激发学生兴趣和自觉性,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变苦学为乐学,由学会变会学。

3.培养学生的自信心。由于学校生源来自全省各个地方,因多种原因学生普遍自信心不足,学校将科学评价学生,肯定学生的努力和进步;面向全体学生,充分发挥学生的特长,让每个孩子都有获得成功的机会;运用鼓励的方法培养孩子的自信心,让学生在成长的道路上走好每一步。

在学校的发展上我们做以下规划:

建设期(2014—2015):利用一年时间,建设完备的学校硬件设施,创建规范化学校。

发展期(2015—2018):再利用三年时间,逐步探索形成学校以德育教育、快乐学习、科学评价为办学特色,创建规范化学校。

创优期(2018—2021):再利用三年时间,将学校办成成都市50多所民工子弟学校中的一流名校。

六、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谐育人,打好基础,培养能力,发展学生个性和特长。

七、办学类型:九年一贯制学历教育

八、办学层次:小学及初中学生

九、办学条件:

学校校占地面积20000平方米。教室29间,经过对学校的打造,学习环境优雅,硬件设施完善(学校按区教育局的要求配

备教学中所需的各种教学设备,有标准的体育活动场所),完全能满足学生的学习及生活需要。学校硬件方面将是成都市所有同类学校中名列前茅。

十、内部管理体制:

学校坚持不懈地进行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为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有理事会,校务会两大领导班子:理事会为决策机构,校务会为管理以及监督保障机构,使决策、管理、监督拧成一股绳,做到三力合一。

十一、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自筹资金拟400万。

学校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学校的校园校舍改造、校园文化打造、教育教学设备购买、备用流动资金等。

以上申请报告妥否?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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