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3篇)
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篇一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
制改革的通知
湘政发〔2006〕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农村义务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作用。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大力支持下,我省先后实施了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政策等,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方面,仍然存在各级政府投入责任不明确、经费供需矛盾比较突出、教育资源配置不尽合理、农民教育负担较重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普九”成果的巩固,不利于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必须深化改革。特别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下,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理顺机制入手解决制约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经费投入等问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这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教育公平,提高全民族素质和农村发展能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证;是贯彻落实“多予少取放活”
方针,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巩固和发展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完善以人为本的公共财政支出体系,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范围,强化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服务,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是科学、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完善“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加快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有效手段。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扎扎实实把各项改革政策落实到位。
二、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按照“明确各级责任、各级政府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各级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一)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免学杂费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担,西部地区为8∶2,中部地区为6∶4。我省湘西自治州为西部地区,其余为中部地区。地方承担部分由省、市州、县市区按比例分担。根据各县市区人均可用财力等情况,分为四类:(1)人均财力在3万元以上的县市区,全部由县市区财政承担,省视各地工作开展情况适当给予奖励;(2)国扶县和省扶县,由省、市州、县市区按8∶1∶1比例分担;(3)人均财力2万元至3万元的县市区,由省、市州、县市区按5∶1∶4比例分担;(4)人均财力在2万元以下的县市区,由省、市州、县市区按6∶1∶3比例分担。免费提供教科书的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对贫困寄宿学生的生活费补助,补助对象、标准及方式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二)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在免除学杂费的同时,先落实省制定的农村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照免学杂费资金的分担比例共同承担。地方承担部分由省、市州、县市区按照免学杂费资金的分担比例共同承担。在此基础上,为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按照中央制定的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逐步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所需资金仍按上述免学杂费比例共同承担。
(三)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根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生人数和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确定我省每年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照5∶5的比例共同承担。地方承担部分仍由省、市州、县市区按上述免学杂费比例分担。
(四)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各级政府在编制财政预算时,对教师工资必须足额安排,不留缺口。省人民政府加大对财力薄弱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按照国家标准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各种政策性津贴、补贴不得低于当地公务员水平。各级政府要加快推进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不断改善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三、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步骤
按照中央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2006年春季学期开学起,分、分地区逐步实施。
(一)2006年,全部免除湘西自治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选择张家界市、益阳市的沅江市进行免学杂费试点;提高湘西自治州、张家界市和沅江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同时启动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保障新机制。
(二)2007年,全部免除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学杂费,并逐步提高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用经费保障水平。
(三)2008年,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全部达到2004年我省制定的农村中
小学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中央财政安排资金扩大免费教科书覆盖范围。
(四)2009年,中央出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省制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低于基准定额的差额部分,当年安排50%。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照免学杂费的分担比例共同承担,地方承担部分仍由省、市州、县市区按上述免学杂费比例分担。
(五)2010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达到中央制定的基准定额。
城市义务教育也应逐步完善经费保障机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与当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同步享受“两免一补”政策;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与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四、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组织领导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十分艰巨和紧迫。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从全局出发,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扎扎实实把各项改革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市州、县市区要成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各项组织实施工作。特别是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二)落实分担责任,强化资金管理。各级政府要负责统筹落实应承担的经费,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落实到位。推进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编制制度改革,将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健全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严格按照预算办理各项支出;暂没有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县市区,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办法。县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公用经费的管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学校公用经费行为;要积极推行农村中小学财务公开制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的及时有效。全面清理现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政策,全部取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坚决杜绝乱收费。
(三)加快推进教育综合改革。深化教师人事制度改革,依法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加强农村中小学编制管理,坚决清退不合格和超编教职工,提高农村中小学师资水平。推行城市教师、大学毕业生到农村支教制度。加快推进乡镇教育行政管理机构的撤并工作,其管理职能由乡镇中学或中心小学承担。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快农村中小学课程改革。严格控制农村中小学教科书的种类和价格,推行教科书政府采购。建立以素质教育为宗旨的义务教育评价体系。促进教育公平,防止教育资源过度向少数学校集中。
(四)齐抓共管,强化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在安排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时要做到公开透明,要将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责任与投入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财政、教育、物价、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安排使用、贫困学生界定、中小学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政府要改进和加强教育督导工作,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和教育综合改革,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通过齐抓共管,真正使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成为德政工程、民心工程和阳光工程。
(五)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宣传工作,广泛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进行深入宣传,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营造良好的改革环境,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四月六日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篇二
从#年开始,国家对西部地区农村实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这是党和政府关心农村教育,在“两免一补”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重要举措,是关心教育工作的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决策。对于###这样一个纯农业的贫困县来说更是一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影响深远的大事。为保证这项机制的深入贯彻落实,###纪检委、监察局、纠风办会同财政、审计、教育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及时了解掌握情况,深入各农村中小学校调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推动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顺利实施,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基本情况
###现有各级各类学校28所,其中,完全中学1所,初级中学1所,九年一贯制学校1所,小学22所,在校学生9328人。义务教育阶段在校中小学学生8744人。
为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顺利实施,县财政严格执行自治区规定的经费补助标准,于2月28日将#年第一学期公用经费、学杂费补助共计59万元全部拨付到各乡(镇)财政所和学校帐户。其中学杂费补助资金39.5万元,按县城中学130元/人,县城小学和农村中学100元/人,农村小学70元/人的标准予以补助,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全部免除;公用经费19.5万元,按中学60元/人,小学50元/人的标准予以补助,已全部拨付到位。价值73.4万元的免费教科书在开学初全部发放到学生手中。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6.01万元已于4月份全部拨付到位。1月-6月,县财政公用经费补助共46万元,其中41万元用于玉尔其乡中心小学建设工程。
二、采取的主要措施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县主要领导及时听取县教育、财政部门的专题汇报。成立了了以政府县长为组长,分管教育的副县长为副组长,纪检、监察、财政、教育等部门负责人成员的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负责具体工作。并制定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对资金划拨、补助标准、纪律监督、违规处罚等方面作了详细说明。
2、加强培训,正确把握“新机制”精神
首先,教育局举办了由全县各中小学校长和学校财务人员参加的培训班,学习了《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对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的实施管理办法》(财教[#]5号)等文件精神。其次,各学校迅速组织广大教师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精神,领会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精神和内容,深刻领会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重大意义,准确掌握其主要内容、实施步骤和工作要求,增强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3、多种形式宣传到位
一是从县到局到校多层次召开会议,传达《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对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的实施管理办法》及《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二是利用县有线广播电视进行宣传,老百姓晚上打开电视就可以了解这一新的优惠政策。三是利用宣传品深入乡镇、村进行宣传,特别是学校在开学报名做到了“四有”,即有墙报、有横幅、有标语、有张贴画,并向每一位学生发放宣传卡片。
4、为确保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新机制的有效落实,把上级经费落实到位,使广大农村孩子和学校都能公平地享受到这一惠民政策,县纪检监察、财政、教育等部门将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作为督导检查的重要内容,要求各
学校严格按自治区统一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执行,并将免费项目、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向社会进行公示。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各中小学校除按规定收取作业本费外,没有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三、教育经费的使用情况
#年1月-6月,县财政共拨付公用经费59万元,寄宿贫困生生活补助6.01万元,伙食费2.7718万元。各中小学校公用经费支出合计46.1726万元,其中:办公费25.9829万元、水电费3.4189万元、电话费0.8813万元、维修费
4.1607万元、加油费0.6798万元、差旅费0.6026万元、培训费2.3043万元、劳务费0.7619万元、复印费0.7516万元、图书资料费0.4159万元、奖金0.047万元、办公购置费1.5631万元、其他费用4.6022万元。
从使用情况来看办公费、培训费、水电费、维修费支出较多,图书资料费、奖金费用支出较少。没有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和发放教师工资补贴、教职工福利等方面的开支。
四、存在的问题
1、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宣传力度不大,个别学校领导和教师对此项经费的拨付渠道、使用范围不清楚。
2、对一些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教学办公用品及设备的采购,没有向县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教育局自行购买。
3、公用经费使用情况透明度不高,大多学校没有将公用经费的使用情况向师生和群众公开,缺乏社会监督。
4、公用经费的使用没有建立独立帐目,与业务经费、预算外收入等资金混在一起,不能体现专款专用。
五、几点建议
1、要进一步加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体制改革的宣传力度,使党和国家的这一惠民政策家喻户晓。
2、要加强对教师和财务人员的培训力度,对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体制改革的配套规定、办法等,进行认真学习、吃透精神,严格执行。
3、各学校要严格公用经费使用范围,建立公用经费使用独立帐目,便于管理和监督。
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篇三
【发布文号】哈政综〔2008〕58号 【发布日期】2008-10-22 【生效日期】2008-10-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意见
(哈政综〔2008〕5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2008年5月12日,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实施之后,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又一重大举措,必将对进一步深化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进程起到重要促进作用。近年来,我市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基础性工作方面,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依法行政取得明显进展。但是,按照《决定》的要求,我市依法行政工作还存在一定差距和问题,具体体现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进展不平衡,区县(市)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还存有差异,工作力度有自上而下逐级递减的趋势;某些领域的制度建设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个别制度和机制还没有得到有效落实;一些行政机关工作机制不够完善,责任不够明确;部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等。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全市依法行政整体水平的提高和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为全面落实《纲要》、深入贯彻《决定》,切实把我市依法行政工作引向深入,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行政决策制度。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健全行政决策程序,形成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要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作出重大决策前要交由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确保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要以会议纪要等形式,对作出的行政决策进行备案,便于行政决策实施后的检查评估;要建立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未依法作出决策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要充分认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严格按照《哈尔滨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哈政办综〔2008〕54号)要求,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种类和幅度,认真制定符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的行政处罚基准,并向社会公布,增强执法透明度;要建立行政处罚公示和行政裁量权说明理由制度,作出处罚决定前,要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充分保障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要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备案审查、监督检查等项制度,全面推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市政府法制办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规范和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这项工作深入、扎实、有序推进。
三、深入推进行政问责和政府绩效管理各项措施。要严格执行《哈尔滨市行政机关领导问责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74号),建立相应的行政机关领导问责制度,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效率;要加快实行政府绩效管理制度,坚持以深化《纲要》的贯彻落实为重点,按照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廉洁政府、服务政府和人民满意政府的要求,将依法行政作为一个重要维度,纳入政府绩效管理指标体系;要将《决定》对市、县政府提出的要求,作为政府绩效管理指标体系的三级指标进行具体细化。被确定为绩效评估试点单位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直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认真做好本单位、本部门绩效评估模板的建立工作。
四、抓好权力清理及行政权力运行监督。要坚持把开展行政权力清理与加强行政效能建设、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相结合。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提高行政效能工作的意见》(哈政发〔2008〕1号),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法律、法规修改调整,从厘清政府权力、核准授权依据、划清职权范围、明确执行主体入手,对涉及到的行政权力进行适时动态调整,确保职权始终明确;要建立行政权力清理工作机制,及时清除、废止和补充权力,做到行政权力的清理界定与国家和省、市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同步进行。要扎实做好权力划分工作,按照有利发展、高效便民、责权统一的原则,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行使的事权、财权进行层级间的划分,重点抓好市、区间的权力划分,切实把属于区管理的权限下放给区里;要建立完善的行政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将层级监督、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有机结合,畅通社会公众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督渠道,确保行政权力在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上运行。
五、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能力和水平。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的主渠道作用,不断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要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建立集中接收转送复议申请配套制度,引导人民群众以理性、合法的途径反映诉求;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听证、合议、专家咨询和调解制度机制,切实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和解决行政纠纷的实际效果;要积极推进行政复议人员培训和资格认定制度,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六、强化对《决定》的学习、宣传和培训。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计划,认真组织好《决定》的学习、宣传和培训,重点要抓好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的学习与培训,切实把广大干部的思想统一到《决定》上来,把《决定》确立的各项制度运用到具体工作中去。要建立贯彻落实《决定》的长效机制,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结合市政府下发的《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哈政发〔2005〕14号)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推进依法行政计划(2008―2011年)的通知》(哈政综〔2008〕34号),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决定》的长期规划和具体计划,确定不同阶段的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突出工作重点,抓好贯彻落实。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都要建立健全贯彻执行《决定》的监督检查机制,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跟踪检查指导《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市和区、县(市)政府法制部门,要具体组织、承担《决定》贯彻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要把健全完善决策机制,强化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量化和执行行政裁量权标准,完善行政监督机制,探索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范、缓解社会矛盾的机制等作为检查重点,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要把《决定》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作为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比的重要内容,对工作突出的,给予表彰;对贯彻落实不力的,在年终考核时予以扣分并通报批评。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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