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

2024-10-13

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精选8篇)

1.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 篇一

中国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地震科技工作的意见

中震科发[2010]27号

为巩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成果,汲取汶川地震经验启示,贯彻全国防震减灾工作会议和全国地震科技大会精神,落实《国家地震科学技术发展纲要(2007-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现就进一步加强地震科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认真实施《纲要》,推进地震科技进步和创新

(一)地震科技是防震减灾事业的重要支撑和引领。防震减灾工作以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为根本宗旨。未来十年,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时期,同时,我国也面临着严峻的地震形势。《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支持防震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逐步提高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经费投入,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国家防震减灾规划(2006-2020年)》描绘了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的宏伟蓝图,并将“加强地震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提高防震减灾三大工作体系发展水平”作为三大发展战略之一,将“提高科技支撑能力”作为实现规划的一个重要保障。落实法律要求,实现规划目标,必须长期致力于推进地震科学技术进步,以防震减灾任务需求为第一导向,努力提高地震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在防震减灾事业发展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

(二)加强地震科技创新是新时期防震减灾事业的迫切要求。

多年来,地震行业始终坚持以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作为防震减灾事业的支撑,注重科研与任务相结合,取得了一批重要科技成果。但是,目前我国地震科技发展的总体水平还不能满足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的需要,突出表现在:科技创新能力薄弱,科学技术储备不足,科技成果转化率和高新技术利用水平较低;基础研究和基础性工作薄弱,科学数据深层次加工处理能力不足;科技资源分散,利用效率不高;科技队伍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优秀科研团队和拔尖人才偏少;科技投入不平衡,科技管理机制亟待健全完善。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新时期防震减灾事业的发展,迫切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加强地震科技工作,提高地震科技创新能力。

(三)《纲要》是地震科技工作的行动指南。《纲要》对我国地震科技发展作出了总体部署,是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地震科技创新、推动地震科技进步的纲领性文件。从汶川地震的实践检验来看,《纲要》所提出的发展目标、重点领域、优先主题和“国家地震减灾科学计划”,充分考虑了我国防震减灾工作的科技需求、国家地震科技的预期发展水平以及国际地震科技发展趋势,符合我国多震灾的国情,体现了对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的全面布局和重点规划。今后一段时间,地震科技工作要在《纲要》指导下,结合三大体系重点业务工作,通过深入扎实的研究积累,促进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基础性工作、科技服务等地震科技各领域的协调发展,切实将地震科技成果及时转化为防震减灾能力。

二、明确方向任务,加强开放合作,充分发挥地震系统内外的资源优势

(一)明确分工,团结协作,优化地震系统科技力量配置。

地震系统的专业技术人员既是国家防震减灾任务的主要承担者,也是地震科技创新活动的主体力量。要在充分发挥整体优势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地震系统研究所、观测或任务型事业单位、省(区、市)地震局的科技定位和重点科研方向,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基础性工作、成果推广应用和社会科技服务的需要出发,统筹部署三类单位的科技功能和任务,做到分工协作,有效促进地震科技创新与地震业务工作的有机结合。研究所主要以发展地震科学基础研究、地震行业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为主,着力解决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科技问题,努力提升地震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地震科技对防震减灾业务的支撑能力;观测或任务型事业单位主要以地震科技基础性工作、防震减灾业务技术平台建设、地震科技产品服务为主,着力解决任务保障和领域开拓方面的技术创新问题;省(区、市)地震局主要以应用研究为主,着力解决区域防震减灾中的地震科学问题和防震减灾任务支撑的技术问题,开展科技成果推广和技术服务工作。

要充分发挥市县地震机构的作用,鼓励市县地震机构参与地方性科技项目的组织管理,支持其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科技工作。

(二)全面动员,开放合作,共建地震科技创新体系。按照科学布局、优化配置、完善机制、提升能力的原则,进一步开放合作,动员全社会科技力量,形成和完善以全国相关地震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有关企业和各级地震业务单位组成的地震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体系,合力推进地震科技创新和发展。

要进一步加强地震业务单位与地震行业相关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交流与合作,实现优势互补,促进学科交叉与融合;要充分发挥地震行业相关学术团体的作用,共同推动地震行业的科技进步。要充分发挥企业作为技术创新主体的作用,鼓励、支持和引导相关企业参与地震科学仪器设备的研发,在关键领域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专利和技术标准,增强市场竞争力。

(三)进一步扩大地震科技对外开放,积极推进地震科技与国际接轨。

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提升地震科技国际竞争力。不断拓宽我国地震科技国际合作与交流的领域和渠道,密切跟踪国际地震科技前沿和重点领域,广泛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理论和技术,强化与世界知名地震学术机构的合作,鼓励参与实质性的国际科技合作,鼓励支持我国地震科技专家进入国际组织和科研机构,不断提升地震科技的竞争力和国际地位。

三、瞄准任务需求,关注重点领域,统筹地震科技各领域工作的协调发展

(一)注重地震科学基础研究和学科发展。

要长期开展地震科学基础研究和重点学科建设,通过地震孕育发生机理、地震观测理论和方法、建构筑物等各类承载体破坏机理以及海啸、滑坡、火灾等次生灾害成因方面的科学研究,为科学预测和预防地震灾害提供理论依据。要持续、稳定地支持创新型研究团队,发展重点学科、关注重点领域、鼓励新兴和交叉学科,解决关键科技问题。

(二)加强科技基础性工作。

要大力开展科技基础性工作,切实加强对地球内部结构、地震孕育环境、地震发生过程的基础探测,尽快查明我国大陆主要的地下结构和构造、重要活动断裂的分布状况,尽快实现全国地球物理场基本场和重点区域的地球物理场的动态变化和地壳运动状况的监测。要大力推进“喜马拉雅计划”的实施,通过“把地下搞清楚”为防震减灾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提升科技基础支撑和创新能力。要加强针对现有国家、区域和地方各类观测台网的基础性科研工作,确保各类台网观测物理量的真实可靠。要加强各地区各类工程的抗震性能的鉴定和普查,为科学评估地震风险及制定防御对策提供依据。

(三)强化防震减灾应用研究和技术研发。

要优先开展防灾减灾实用性技术研究开发,通过地震监测预测预警、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等领域的应用研究和技术研发,努力提升科技对防震减灾事业的贡献率。要建立防震减灾科研和任务间需求和服务的双向高速通道,促进地震科研和防震减灾工作的有机结合。要着力推进地震新型传感器和地震搜救设备的研发,深化地震参数、地震烈度速报和地震预警技术研究,发展地震灾情快速获取、灾害快速评估技术;推进地震灾害风险评估、工程抗震领域的成套实用技术研发和推广;推进地震电磁监测试验卫星工作,加强卫星遥感技术的应用研究,建立观测手段多样、服务领域广泛的卫星地震应用平台。

(四)加快地震科技创新基地建设。

重点实验室和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台站是地震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要积极推进地震系统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构建以国家重点实验室为龙头,部门重点实验室为骨干,单位重点实验室为基础的实验室系统。鼓励省部共建重点实验室,鼓励局校合建重点实验室,形成结构布局合理、学科方向清晰,技术特色突出的地震科技实验室体系。要继续加强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台站建设,促进观测和科研的结合、省局和研究所的合作。

(五)推进地震技术标准研究和计量检测系统建设。要加强地震技术标准的研究,推进标准化建设的步伐,建立健全以国家标准为主体,以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为重点的结构合理、内容全面、技术协调的地震标准系统。要加快地震计量检测、质量检验技术的研发和检定体系研究,提高地震观测和科学实验专用仪器设备的检测检验能力。

四、完善管理机制,健全评价制度,保障地震科技创新工作有序开展

(一)进一步完善地震科技管理机制。

进一步完善地震科技管理机制,促进科技与业务的紧密结合。要建立科研项目的统一协调管理机制,做好全局性科研项目的顶层设计,避免科研项目的分散和重复;要加强各级各类科技项目立项审查,提高项目研究的起点;要加强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和跟踪管理,提高地震科技工作质量;要更加注重科技成果的验收与评价工作,建立科技成果水平、质量与承担后续项目挂钩的机制以及项目验收后评估制度,实行项目问责制;要加强对科技项目预算和执行情况的管理,建立项目结余经费合理使用的规章制度;要明确法人单位的管理权限和职责,进一步发挥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的作用。

支持多元主体共同承担地震科技项目,加快成果转化,提高科技贡献率。要积极倡导科研、企业和业务单位的合作,鼓励科研人员和一线业务人员共同承担业务目标指向明确的科研项目,鼓励科研人员与相关企业合作研发仪器设备。

(二)建立公平、公正的竞争与激励机制。

改革和完善科技评价体系,针对不同的工作对象和科技活动,建立相应的评价办法、指标体系和评价监督机制,营造自由探索、平等理性、鼓励创新的良好环境。修订完善地震科技创新成果奖励办法,强调科技含量和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扩大地震科技成果奖励的社会覆盖面。实行科技信用管理制度,建立踏实严谨、守法诚信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鼓励并约束地震科技人员尽职尽责完成工作任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以完善全员聘用制为核心,进一步建立健全人才选拔、培养、使用机制和人才合理流动机制。按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等要求,继续加大分配制度改革力度,切实建立起有利于促进科技人员大胆创新、刻苦攻关的激励机制。进一步改进地震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办法,继续探索符合地震系统科研和业务等不同类型人员的职称评审标准的办法。

(三)建立多渠道的科技经费投入机制。

要积极适应财政体制改革,依法保证公共财政对科技创新的投入,解决防震减灾事业发展中的基础理论、关键问题、共性技术和科技人才培养问题。要充分发挥好地震行业科技专项的支撑作用,并鼓励科研人员积极参加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要开辟面向地震科技工作的常规性经费渠道,尽快设立专门的解决行业关键问题和共性技术的自主科研经费,各研究所要在基本科研业务费中持续稳定地支持优秀科研团队,各省局和直属事业单位要设立支持科技和人才培养的专项经费;积极推动地方政府把地震科技投入纳入公共财政预算。

(四)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完善科技决策机制。尊重科学规律,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坚持防震减灾重大问题、重大项目和建设工程的专家科学论证制度。做好重大问题前瞻性、对策性研究,广泛征求专家和基层单位的意见建议,充分发挥科技委、学会协会等在决策过程中的咨询作用。各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各级专家咨询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等组织,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五、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营造科技创新的环境和氛围

(一)加强对科技工作的领导。

各单位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科技工作的领导,把科技发展列入班子议事日程和考核目标,建立相应的科技管理机构,配备精干管理人员,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要加强对纲要实施的具体指导,强化政策支持,及时研究、解决重大专项和其他重点任务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把地震科技发展纳入防震减灾规划中组织实施,形成具有地方特点的科技强业战略。

(二)加强地震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要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努力把优秀人才聚集到地震科技创新的实践中来,建设强大的地震科技队伍。要根据国家防震减灾事业的战略需求和国际地震科技的发展趋势,坚持创新、发展、开放、合作,通过开展地震科技基础性、前瞻性研究,努力建设一支引领地震科技发展的科学家队伍;要着眼防震减灾能力建设需求,着力建设一支支撑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的专业人才队伍;要加强地震科技人才教育培训体系建设,提高地震科技队伍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加强研究生培养,为优秀人才选拔奠定基础。要发挥好离退休高级专家的作用,发挥好老科协的作用。

(三)推动地震科技管理创新。

各级地震科技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不断推动管理创新,提高科技管理的科学化、系统化和信息化水平,进一步推进科技管理的公开、透明、规范。要建立健全科技项目数据汇交与共享制度,充分发挥数据资源和资金使用效益。

要大力推进地震科技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充分发挥其在评价科技项目的实施效果、建立科技项目追踪问效制度、建立科研人员信誉档案等方面的作用。地震科技信息管理系统是未来我局科技项目立项、科技奖励评定、职称晋升评审的重要查询系统,是各单位年度科技信息统计的重要数据渠道,是各专业技术人员年度科研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来源,是科技项目追踪问效、质量评价的重要检索工具。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该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及时更新数据。

(四)推进创新文化建设。

要大力弘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和优秀科技文化,大兴学习科学技术之风。要加强学风建设,发扬民主,倡导学术平等和自由探索。要发扬志存高远、淡泊名利的奉献精神,不畏艰险、勇攀高峰的拼搏精神,脚踏实地、埋头苦干的求实精神,密切配合、精诚协作的团队精神。努力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

(五)积极开展地震科普工作。

加大地震科普工作力度,充分利用各种传播媒体和教育资源,大力宣传防震减灾知识和高新技术,拓展地震科普工作的深度和广度,营造有利于地震科技创新与进步的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发挥地震科技专业队伍、机构和设施在科普工作中的潜力和作用。各研究所、业务中心、省(区、市)地震局和市县地震机构等有关单位要定期向社会公众开放,每年要在5.12防灾减灾日,开展一系列宣传活动。

加强地震科技工作是贯彻落实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推动防震减灾事业持续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各单位和广大地震科技工作者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认真落实国家关于科技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地震科技对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全面提高地震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加快防震减灾事业的发展。

2.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 篇二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草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 准确把握当前草原工作面临的形势

进入新世纪以来, 国家大力推进草原保护建设, 实施草原重大生态工程, 集中治理生态脆弱和严重退化草原, 成效显著。目前, 草原生态发生了积极变化, 全国草原生态环境加速恶化的势头初步遏制, 局部地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草原畜牧业发展方式加快转变, 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升;牧民收入持续增长, 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但草原牧区发展仍面临诸多矛盾和问题, 草原生态环境整体仍在恶化, 载畜能力大幅下降;草原畜牧业生产经营方式仍很落后, 效益低下;草原自然灾害频繁, 防灾抗灾能力薄弱;牧民收入水平低, 增收难问题突出。草原生态环境持续恶化, 不仅制约着草原畜牧业发展和牧民增收, 影响着牧区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 而且直接威胁到国家生态安全, 草原保护建设各项工作亟待进一步加强。随着国家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草原生态优先的战略定位进一步确立, “十二五”时期将是草原生态保护建设的重要机遇期, 也是推进草原生态环境实现整体好转的攻坚期。必须立足草原牧区实际, 坚持科学发展, 集中力量解决草原牧区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提高草原牧区生态文明水平, 增加可持续发展能力。

2. 统筹推进新时期各项草原工作

做好草原工作, 是中央的要求, 社会的期望, 牧民的期盼。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实施生态优先战略, 按照“保护草原生态、转变发展方式、促进草畜平衡、推动转移就业”的基本工作思路, 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 尽快扭转草原生态持续恶化的局面, 提高草原生产能力, 促进草原可持续利用。从2011年开始, 国家将在重点草原省份全面启动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 实施禁牧补贴、草畜平衡奖励、牧民生产补贴、牧区教育支持和绩效考核奖励。这是一项大政策, 落实这项政策给草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 在抓好重大草原生态工程建设的同时, 扎实推进草原承包、草畜平衡、监督执法、监测预警和科技进步等管当前、利长远的各项工作, 把中央的各项惠牧政策切实落实到草场牧户。

二、扎实推进和完善草原家庭承包经营制度

1. 明确草原权属

明晰草原所有权、确定草原使用权是深化牧区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也是落实草原各项制度的基础。力争用五年左右时间, 基本完成权属明确、管理规范、承包到户的草原承包经营体制改革任务。加强草原资源调查勘测, 确定草原土地类型和四至边界。结合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的开展, 进一步明晰草原的权属关系。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草原法》的规定, 依法开展草原登记, 实现“草定性、地定权、人定心”, 充分发挥牧民保护草原的主体作用。

2. 落实草原承包经营制度

将草原承包到户, 明确草原承包者的权利义务是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的前提。只有草原承包到户, 各类草原补贴才能落实到牧户。目前尚未实行草原承包的, 要尽快落实到户, 签订承包合同;已承包到户的, 要进一步规范承包合同内容, 特别要明确承包经营者落实草畜平衡、保护草原生态的义务和责任;实行联户承包的, 要尽快在承包合同中确定联户成员的具体权益和责任。

3. 规范承包经营权流转

要加强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 在依法自愿有偿和加强服务的基础上, 完善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明确流转的程序、条件、方式及用途。建立健全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规程和流转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指导草原流转合同的订立, 建立流转合同档案, 规范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 维护流转双方合法权益。加强对草原流转情况的调查研究, 及时掌握动态。强化对草原流转的监督管理, 防止以草原流转为名, 擅自改变草原用途。

4. 强化承包管理

要完善草原承包合同管理, 各地核发的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证应统一式样, 承包合同应确保内容齐全规范, 数据准确无误, 做到图、表、册一致, 人、地、证相符。加强档案管理, 准确、完整、及时地收集整理草原承包合同、牧户承包情况图表、原始文字记录等档案资料, 归档保管。建立草原承包电子档案, 实现草原承包工作的信息化管理。尽快建立草原纠纷调处机制, 充分发挥草原监理机构的作用, 引导农牧民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处等途径, 依法解决草原承包纠纷。

三、严格落实草畜平衡制度

1. 核定草原适宜载畜量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天然草原生态及生产力状况, 加快确定草原适宜载畜量标准, 核定草原载畜量, 明确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的放牧牲畜数量上限, 为落实草畜平衡奖励打牢基础。制定草原载畜量标准或者核定草原载畜量时, 应当充分听取草原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的意见, 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确保草原载畜量标准和草原载畜量核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 制定减畜计划

各地要根据核定的载畜量, 制定明确的减畜计划, 确定减畜数量, 规定减畜时间进度, 并逐级上报备案。要将减畜额度落实到村、到户, 对落实减畜计划、实现草畜平衡的牧户及时兑现奖励资金, 确保牧民减畜不减收。

3. 尽快实现草畜平衡

各地要制定完善草畜平衡核定办法, 建立草畜平衡目标管理责任制, 逐级签订草畜平衡责任状, 明确领导责任。要实行草畜平衡公示制, 发挥牧民的自我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各地要切实采取措施, 杜绝超载过牧。

四、继续强化草原执法监督

1. 加强草原监督管理

各地要高度重视草原监理机构执法监督条件和能力建设, 配备必要的执法监督装备, 提高监管能力。各级草原监理机构要做好草原承包、草原禁牧休牧轮牧、草畜平衡制度的具体落实和管理工作, 加强对草原基础设施的管护。严格草原资源管理, 保护草原建设成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 加快制定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和征收办法, 力争从2011年开始依法开展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工作, 确保资金取之于草原用之于草原, 促进草原生态修复。

2. 加大对草原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要在依法打击各种破坏草原、损害牧民合法利益行为的同时, 加大对草原禁牧休牧制度、草畜平衡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 对禁牧区、休牧期的牲畜放牧情况实行常态化巡查, 定期核查草畜平衡实施区放牧牲畜数量, 对违反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管理规定的行为做出纠正或处罚。要创新执法方式, 重点查处和曝光一批大案要案, 震慑不法分子。

五、不断加强草原监测预警

1. 加强草原监测

草原监测是确定草原生产能力、核定草畜平衡的基础, 是评估政策效果的重要手段。要针对当前草畜平衡、草原生态方面监测工作比较薄弱的问题, 丰富完善草原监测指标体系, 改进监测方法和手段, 优化监测指标, 创新监测方法。在稳步推进国家级草原固定监测点建设的同时, 各地要规划设置数量适宜、分布合理的省级、县级草原固定监测点。规范固定监测点的运行和管理, 定期开展草原固定监测工作。抓紧开展草原本底调查, 摸清政策实施基年的草原基本状况。加快开发监测预警信息系统, 提高草原监测数据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及时编制监测报告, 发布监测信息, 客观反映草原植被生长、草原生产能力、草原生态、草原灾害、草原生态工程效益等状况和变化情况, 为评估草原生态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效果、完善草原扶持政策、加强草原监督执法等提供科学依据。

2. 强化草原火灾预警

加强草原火灾监测预警, 是做好草原防火、保护植被恢复成果的重要保障措施。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科研单位合作, 开展草原火灾监测预警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 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在做好草原火灾监测预警的基础上, 继续加强草原防火预案制度、物资装备、通讯指挥、应急队伍等方面的建设, 努力提高对草原火灾的综合防控能力。

3. 完善信息预警机制

加强对草原生产和生态变化规律的研究, 认真开展草原生产生态形势分析和预测, 对可能出现的重大形势、趋势变化做出预报预警。建立信息发布制度, 健全信息发布平台, 强化信息预警, 提出应对措施。积极引导农牧民做好人工草地建设、饲草料储备、畜群结构调整、牲畜出栏和草原灾害防治等工作, 不断提高草原科学管理和风险应对能力。

六、大力推进草原科技进步

1. 加强草原科技创新

要以牧草产业技术体系为依托, 围绕草原植被恢复和牧民生产方式转变, 开展优质高产牧草和抗性牧草品种筛选、人工草地建植、划区轮牧模式、放牧季与非放牧季家畜补饲和结构优化、草原现代家庭牧场建设、草原鼠虫害防控、退化草原治理、草原保护建设成效分析评估等研究工作, 尽快开发出一批自主创新的科技成果。

2. 加快先进适用技术推广

要以草原技术推广机构和牧草产业技术体系为主, 根据不同的草原保护建设项目, 做好适用技术的筛选、集成和展示工作。加快优良牧草高产栽培、退化草地补播改良、轮牧休牧、舍饲圈养、遥感应用、全球定位等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草原保护建设科技综合示范区建设, 加大引导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 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3. 加强人才培训培养工作

要针对不同的培训对象和培训需求, 通过举办培训班、现场观摩会、科技入户、科技书屋等形式, 加强对农牧民和基层草原管护员的培训, 提高其发展现代生态畜牧业、开展多种经营和管护草原的能力。加强草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加快草原实用人才培养, 满足草原建设工作的需要。

七、切实加强草原工作的组织领导

1. 落实工作责任

各地要根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行“目标、任务、责任、资金”四到省的要求, 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要把草原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 明确工作分工, 落实具体责任, 建立统一领导、各司其职、责任到人的工作机制, 保证处处有人管, 事事有人抓, 切实把草原扶持政策落到实处。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 逐级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办法, 细化明确考核指标, 做到奖罚分明。建立健全督查制度, 对政策落实施行全过程监控, 确保政策不走样、不缩水。

2. 建立健全工作保障体系

要尽快建立机构设置合理, 队伍结构优化, 设施设备齐全, 经费保障有力的草原工作体系, 积极协调有关部门, 妥善解决机构、编制、人员、经费等问题。在草原面积较大、草原生态脆弱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要建立草原监理机构, 明确管理职责、充实监理队伍。已经设立监理机构的地方, 要进一步理顺体制、完善机制。加强草原技术推广体系建设, 明确公益性定位, 健全基层服务网络, 创新服务方式, 提高服务质量。对禁牧、减畜和实施生态移民的牧户提供生态管护公益岗位, 逐步建立一支以牧民为基础、覆盖所有草原的基层草原管护队伍。

3. 形成工作合力

各地要加强调查研究, 广泛听取意见, 积极争取发展改革、财政、教育、科技、劳动保障等部门的支持, 尽快制定草原保护建设政策落实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严格按照实施方案, 一抓到底, 要全面开展动员部署, 组织落实, 监督检查, 及时发现新问题, 及时加强和改进相关工作, 切实保障各项任务按期完成。

4. 加强舆论宣传

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入户宣讲、政策明白纸等多种形式, 大力宣传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等草原扶持政策, 使广大农牧民群众充分了解政策内容, 增强保护建设草原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广泛宣传草原在国计民生和生态文明建设中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大力宣传草原保护建设的政策法规和发展成就, 提高全社会关心草原、爱护草原的意识, 使草原生态文明的理念深入人心。

各地在贯彻落实本意见过程中, 如有问题或建议, 请及时与农业部畜牧业司草原处联系。

联系人:李维薇

电话:010-59192874

3.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 篇三

一、总体要求(略)

二、优待项目和范围

优待对象为我省60周岁以上老年人。各地可因地制宜,在本意见基础上合理确定优待对象和优待标准,率先在卫生保健、交通出行、商业服务、文体休闲等方面实施优待,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逐步拓展优待内容和范围。常住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享受同等优待。

(一)政务服务优待。

1.各地在落实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公共服务政策时,应对老年人予以适度倾斜。

2.普遍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补贴标准由各设区市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确定。

3.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托底保障作用,在保障“三无”老年人、“五保”老年人服务需求的基础上,优先考虑照顾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半失能、优抚对象、失独、高龄老年人人住。

4.各地要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力‘式加大对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优先帮助解决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经济闲难的老年人享受基本养老服务。

5.各地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时,要优先照顾贫困老年人,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优先帮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6.政府有关部门要为老年人在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等方面提供便利。鼓励和引导公共服务机构、社会志愿服务组织优先为老年人提供各种服务。

7.政府有关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依法优先办理,并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愿进行询问,对代理的要严格审查代理人资格。

8.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

9.政府有关部门要完善老年人社会参与方面的支持政策,充分发挥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一

10.对有老年人去世的特殊家庭,减免其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二)卫生保健优待。

11.医疗卫生机构要优先为辖区内65周岁以卜常住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至少提供1次免费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定期对老年人进行健康状况评估,及时发现健康风险因素,促进老年疾病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积极开展老年疾病防控的知识宣传,开展老年慢性病和老年期精神障碍的预防控制工作。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或设立家庭病床。

12.鼓励设立老年病医院,加强护理院、康复医院建设,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设立老年病科。

13.医疗卫生机构应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先优惠服务。通过完善挂号、诊疗系统管理,开设专用窗口或快速通道、提供导医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失能老年人挂号(退换号)、就诊、转诊、综合诊疗提供便利条件。

14.鼓励各地医疗机构减免老年人普通门诊挂号费和贫困老年人诊疗费。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15.倡导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建立业务协作机制,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协同做好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护理,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

16.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申请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

(三)交通出行优待。

17.城市公共交通和公路、铁路、水路及航空客运,要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

18.交通场所和站点应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设立等候专区,根据需要配备升降电梯、无障碍通道、无障碍洗手间等设施。对于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给予特别服务。

19.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应为老年人提供票价优惠,鼓励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乘坐免费,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覆盖全体老年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优惠办法,对落实老年优待工作的公交企业要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20.各级政府要为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办理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倡导老年人自身投保其他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应对参保老年人发生意外伤害按规定及时、足额理赔。

21.公共交通工具要设立不低于座席数100%的“老幼病残孕”专座。铁路部门要为列车配备无障碍车厢和座位,对有特殊需要的老年人订票和选座位提供便利服务。

22.严格执行《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和《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等建设标准,重点做好居住区、城市道路、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场馆、旅游景点等场所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优先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适当配备老年人出行辅助器具,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生活和出行环境。

23.公厕应配备便于老年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并对老年人实行免费。

(四)商业服务优待。

24.各地要根据老年人口规模和消费需求,合理布局商业网点,有条件的商场、超市设立老年用品专柜。

25.商业饮食服务网点、日常生活用品经销单位,以及水、电、暖气、燃气、通讯、电信、邮政等服务行业和网点,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和优惠服务。

26.金融机构应为老年人办理业务提供便捷服务,設置老年人取款优先窗口,并提供导银服务,对有特殊困难、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特需服务或上门服务。鼓励对养老金客户实施减费让利,对异地领取养老金的客户减免手续费。对办理转账、汇款业务或购买金融产品的老年人,应提示相应风险。

(五)文体休闲优待。

27.各级各类公共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老年人免费开放。老年人免费参观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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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对老年人优惠开放,免费为老年人提供公益性文化体育服务。关注农村老年人文化体育需求,适当安排而向农村老年人的专题专场公益性文化体育服务。

29.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应为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安排一定时段向老年人减免费用开放,有条件的可适当增加面向老年人的特色文化体育服务项目。提倡体育及其它相关社会机构每年为老年人开展体质测定,为老年人体育健身提供咨询、服务和指导,提高老年人科学健身水平。

30.提倡经营性文化体育单位对老年人提供优待。鼓励影剧院、体育场馆为老年人提供优惠票价,为老年文艺体育团体优惠提供场地。

31.公园、旅游景点应对70周岁以卜^老年人实行门票免费、60~69周岁老年人实行门票优惠,鼓励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对老年人给予优惠。

32.老年活动场所、老年教育资源要对城乡老年人开放,公共教育资源应为老年人学习提供指导和帮助。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给予学费减免。

(六)维权服务优待。

33.各级人民法院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要依法及时立案受理、及时审判和执行。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成立老年人维权法庭(或老年人维权合议庭)审理各类涉老案件。老年人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人身伤害事故赔偿金等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需要先予执行的,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34.司法行政机关要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降低老年人经济困难标准,将更多与老年人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扩大老年人法律援助覆盖而;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科学设置基层法律援助站点,畅通“12348”法律服务热线,努力推行法律援助联系卡、上门服务等便民措施,简化程序和手续,为老年人就近、快捷咨询、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条件,对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做到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优先办理,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35.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費或优惠服务。

36.各基层派出所、司法所和村(社区)基层组织对涉老纠纷案件要共同参与调解,为老年人排忧解难。

三、组织实施(略)

4.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 篇四

为进一步加大商标保护力度,遏止各种商标侵权行为,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支持、引导企业运用商标开拓市场,争创中国驰名商标、湖南省著名商标,充分发挥商标在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方面的积极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商标工作的重要意义

商标是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标志,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态势下,商标的重要作用日益凸现,已成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工具和锐利武器,成为体现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水平的重要标志。目前,全市有效注册商标2500余件,其中,湖南省著名商标仅8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商标作为重要的知识产权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切实把商标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努力把我市商标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明确加强商标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加强商标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加快推进我市新型工业化进程、全面建设小康怀化的奋斗目标,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商标意识,大力支持、积极引导企业科学合理运用商标,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我市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提高我市经济的整体素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进一步加强商标工作,要努力实现以下目标:全社会商标意识明显增强,企业运用商标的水平明显提高,商标维权体系进一步健全,著名商标品牌对经济的贡献明显提高。到2015年,力争全市中国驰名商标、湖南省著名商标分别达5件、50件左右;提升驰名商标在国际市场上的影响力和竞争力,实现品牌兴市,品牌强市。

三、认真制定商标工作规划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地商标工作的研究,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布局和重点,科学制定本地商标工作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主管商标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切实发挥综合、指导、协调作用,为各级政府当好参谋。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地商标工作规划,结合各自职责,围绕当地产业发展目标,立足本地产业优势、资源优势,科学制定本部门、本行业实施商标规划的工作方案,并指导和督促企业制定商标工作具体规划和实施措施。

四、加大对商标工作的扶持力度

(一)对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在省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的基础上,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3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湖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不含认定期满后重新认定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二)从2009年起,各级政府根据培育注册商标、中国驰名商标、湖南省著名商标及保护商标专用权工作需要,每年安排必要的资金,保证培育和维权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鼓励、支持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的注册。农村种养专业户、农村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申请注册农产品商标及行业组织申

请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获准注册的,可由注册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适当奖励。

(四)鼓励、支持企业积极运用商标开拓国际市场。对在出口贸易以及国际商标注册工作中成绩显著,并取得良好效益的企业,可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适当奖励。

(五)进一步加大商标工作宣传力度。各地要将企业商标的宣传列入对外宣传的重要内容,加大对企业商标的宣传力度,及时报道企业商标工作的成功经验,扩大企业知名度和影响力,推动和提升全市商标工作水平。对中国驰名商标、湖南省著名商标相对集中的城市户外广告宣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统筹安排,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六)支持中国驰名商标、湖南省著名商标企业的技术创新。鼓励、支持中国驰名商标、湖南省著名商标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加强合作,加强新产品和应用新技术的开发。各级财政、科技主管部门每年安排的科技专项资金要对中国驰名商标、湖南省著名商标企业的技术创新工作予以倾斜。

(七)支持中国驰名商标、湖南省著名商标企业的市场主体建设。支持中国驰名商标、湖南省著名商标企业的改革改制,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国驰名商标、湖南省著名商标企业上市融资。

(八)支持中国驰名商标、湖南省著名商标企业进行商标无形资产的运作。鼓励、支持中国驰名商标、湖南省著名商标企业以商

标作为无形资产的兼并、联营、特许经营等活动。其商标无形资产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认后,可按有关规定进行投资入股、抵押贷款。

(九)加强商标中介组织和商标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发展商标代理、评估、策划等中介组织,规范商标中介行为。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加强商标理论和实践的交流与合作以及商标专业人才的培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加强自身商标管理队伍建设的同时,建立为企业商标人才队伍建设服务的商标专业人才库。各企业要从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加大商标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力度,制定相应工作计划和措施,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商标专业人才队伍。

(十)加强对企业申请商标注册和争创中国驰名商标、湖南省著名商标、怀化市知名商标工作的指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为企业商标注册工作服务,引导企业科学、合理申请商标注册。对基本具备争创中国驰名商标、湖南省著名商标条件的企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予以重点指导。

五、严格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

(一)将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湖南省著名商标纳入怀化市重点保护商标名录,由市工商局每年公布一次。对涉及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湖南省著名商标的商标假冒侵权案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将中国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或商业字号登记可能造

成公众误解甚至欺骗公众的,或者对在相同行业内以湖南省著名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或者字号使用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

(三)对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商品上使用中国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或者对在非类似商品上以湖南省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装潢使用或者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认,致使著名商标所有人权益受到损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

六、进一步加强对商标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商标工作,定期听取商标工作的情况汇报,切实解决商标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商标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和对企业争创自主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司法机关要进一步加大对商标专用权的司法保护力度,及时审理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有关案件,严厉打击商标违法犯罪行为;新闻媒体要进一步加强对商标工作的宣传力度,不断增强企业的商标保护意识,努力在全社会营造积极注册商标、规范使用商标、主动保护商标的氛围。

怀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5.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 篇五

(征求意见稿)

201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做好会计工作至关重要。为全面提升我省会计管理水平,进一步发挥会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大宣传贯彻力度,全面落实各项会计制度

以创新制度的执行、约束和保障机制为手段,扎实做好各项会计准则、制度和规范的“落地”、执行及全覆盖工作,推动企事业单位不断完善会计管理体系。一是继续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切实提高《企业会计准则》在国有企业及大型私营企业的执行率,持续提升企业会计制度的执行力和实施效果。二是稳步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贯彻实施。按照财政部要求,分行业指导企业建立内部控制规范,全面提升上市公司和国有大中型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三是认真落实《小企业会计准则》。做好新旧制度衔接指导工作,通过建机制、搭平台、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小微企业加强会计管理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和条件。四是逐步推进《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等财政部新出台、新修订会计规章制度贯彻实施。及时开展宣传、培训等工作,确保新

制度落实到位,密切跟踪制度执行情况,及时反馈解决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做好会计人员培养与考评工作,统筹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

根据《山东省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的要求,创新会计人才培养方式,健全会计人才考评体系,统筹推进各类会计人才发展,为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多元化需求提供更多高素质会计专业人员。一是加快高端会计人才培养步伐。探索建立全国会计领军人才、省高端会计人才选拔培养和市地会计骨干人才培养对接机制。健全高端会计人才选拔、培养和使用机制,推动各级、各部门因地制宜加大高级会计人才培养工作力度,搭建自上而下、分层分批的会计领军人才梯队。二是继续做好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严格报考条件,严格考务管理,严明考试纪律,严厉打击考试舞弊等违纪违规行为,确保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学、公平、公正。三是继续抓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创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及手段,引入远程网络化教学等现代化培训方式,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继续教育。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机构的管理,保证继续教育质量。四是完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按照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修订《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提升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水平。按照

财政部统一部署,积极做好初级会计资格无纸化考试改革工作,确保2013年在全省范围内实现初级会计资格考试无纸化。五是健全会计人员评选表彰机制。严格评选程序,创新评选办法,努力实现全省会计人员评选表彰制度化。

三、健全完善会计信息化管理,全面提升会计信息化建设水平

以信息化标准建设为先导,加快信息化大平台建设,不断推进信息技术在会计工作中的应用。一是扩大XBRL试点范围。推动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在全省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扩大实施。二是创新会计人员信息管理方式。开发全省会计人员管理信息大平台,涵盖会计人员基础信息、专业技术人员与高端会计人才选拔评价信息、继续教育信息、诚信档案信息等方面,做到“数出一门、资源共享”。三是夯实会计信息化工作基础。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的检查与指导,保障会计处理原则、处理方法、处理结果、档案保管等符合会计法规制度规定,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为会计信息化管理创造扎实的基础条件。四是加快培养会计信息化管理应用人才。注重与大型财务软件企业、高等院校的协作配合,搭建研发合作平台,逐步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培养机制,不断壮大高层次会计信息化管理应用人才队伍。

四、强化行政监督管理,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大做强

以加强行政审批管理为基础,规范运作、提高效能,不断提升注册会计师行业整体竞争力。一是完善审批程序。严格对事务所资质条件、执业人员信息、运营能力等方面的审查,确保新审批事务所规范运行。二是加强日常监管。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坚决予以撤销资格,对代理记账机构进行清理规范,优化中介机构发展环境。三是拓展事务所执业范围。继续推动高校、医院、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财务报告需由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四是研究推动事务所做大做强的其他政策措施。逐步实施事务所等级评定和分类管理,推进事务所优化重组、做大做强,充分发挥事务所“经济警察”的作用,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创造和谐的市场经济环境。

五、强化会计管理基础工作,提升会计管理工作绩效 以夯实会计管理基础工作为抓手,不断健全会计工作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会计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一是加强会计管理人员培训。举办全省会计管理业务骨干能力提升等业务培训班,充分利用各种培训机会,提高管理人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二是健全管理考核机制。将会计基础工作管理、会计制度管理、会计人员培训考核、会计专业资格确认、会计电算化管理、会计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等工作指标化、标准化,并建立相应的考核体系。通过考核制度的落实,形成对会计管理工作的客观性评价机制,推动各

项基础工作健康发展,不断提升会计基础管理工作质量。三是加强调查研究。重点从发挥会计管理作用,为财政管理和宏观调控服务;发挥会计政策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强会计信息管理,探索会计信息搜集、分析及使用新机制等方面,探索会计管理服务财政经济发展的新路子,促进会计管理职能作用发挥。四是加强廉政建设。健全完善廉政监督体系,以制度管人、靠制度管事,以廉政促勤政,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树立会计管理干部的良好形象。

六、构筑学术交流平台,充分发挥“两会一刊一网”窗口服务作用

以会计学会、珠算协会为会计管理工作的两翼,不断探索组织工作新途径,充分发挥其对会计管理工作的支持作用。一是搞好“两会”组织建设。积极筹备学会、协会换届选举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做好会员发展工作,加强队伍建设,发挥理事、部门会员及会员作用,加强与企事业单位、会计理论界及广大会计人员的联系,探索会计管理工作的新路子,为有序推进总会计师协会筹建工作打好坚实基础。二是搭建会计理论研究平台。通过各种研讨会、座谈会等,围绕会计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绩效管理年”等主题举办会计学会优秀论文征集评选、开展省社科规划项目会计专项科研课题研究等会计理论研究活动,努力为会计理论学术交流创造条件,注重引导会计理论研究人员,着眼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

6.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 篇六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构建和谐定兴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下访为契机,以解决问题为核心,按照省委抓信访工作就是抓群众利益的要求,坚持做好信访工作的“三条标准”,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和责任追究等项制度和措施,把依照政策和法律妥善解决问题作为信访工作的落脚点,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切实维护群众利益,最大限度地减少群众越级集体上访,为我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原则:信访工作应坚持和把握以下几条原则:

1、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属地管理原则;

2、依法信访、双向追究、注重导向原则;

3、重在解决问题原则;

4、“一岗双责”责任制原则;

5、处理问题与思想疏导和法制宣传相结合原则;

6、及时办理,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化解在萌芽原则。

三、工作目标:总目标:通过建立机制,强化制度,努力构建大信访格局。真正做到排查到位、汇总清楚、交办明确、调度及时、处理妥当、稳控有方,把信访工作逐步纳入依法、有序、规范的轨道。当前信访工作目标是:按照市要求,利用一个月时间,集中把各地各单位的信访问题基本解决。在春节前把一些长期挂帐的积案、重访案件基本解决,达到“解决一批,疏导一批,研究一批,息访一批”。

四、工作程序:

(一)深入排查。要坚持定期排查、集中排查、专项排查相结合,特别要坚持日常排查,及时发现信访苗头并妥善处置。主要通过三个渠道 做好排查工作:①各级领导干部在下访过程中接访或摸排;②县、乡、村三级预警信息网络每周汇总上报;③信访部门通过上级交办和基层群众来访掌握。

(二)汇总交办。通过各条渠道排查出来的各类信访隐患、苗头都要及时反馈到县信访局,由信访局分类汇总,建立详细台帐,采用打捆交办和单独交办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属于乡镇的问题交由乡镇办理;属于部门的问题交由部门办理;属于部门之间或部门与乡镇需要协调解决的,由信访局拿出初步意见,呈报主管部门和分包乡镇的县级领导审定,以确定主办及协办单位后,交主办单位办理。

(三)限时解决。乡镇、县直部门办理信访案件能当时解决的,就应迅速解决到位。不能及时解决的,一般信访案件解决时限为一个月,较为复杂的案件解决时限为两个月,但最长不能超过三个月。对重大疑难案件,确实乡镇、部门不能独立解决,且相互协调亦不能解决的,实行案件联评会审制度,即由县联席会议成员、主管部门和分包乡镇县级领导、涉案单位主要领导和业务骨干以及专业人士参加,组成案件联评会审小组,对案件进行复核、复审,并最终形成具有权威性的处理意见。

五、工作责任信访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方方面面的共同努力。各级各部门必须明确职责,认真负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

(一)信访部门责任:认真处理群众的来信,热情接待来访群众,保证信访渠道畅通;及时、准确地向同级党委、政府反映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综合分析,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情况;积极协调处理跨乡镇、跨部门的重要信访问题;协调处理群众到上级党政机关的上访案件;督查、督办国家、省、市领导交办的信访案件。并在时限内将信访案件的处理结果报上一级领导机关。

(二)乡(镇)、部门责任: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本乡镇、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群众反映的问题和群众要求解决的实际困难,真正负起责任,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对能够解决的问题,绝不能上交,更不能推向社会。

(三)政法系统责任:各级政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专人涉法上访案件,特别是对进京、赴省、到市上访案件要逐一进行认真复查。对群众反映正确的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该纠正的必须纠正;对群众反映没有法律、政策依据的,要耐心解释清楚,争取群众的理解;对不听劝告,无理取闹,继续缠访、闹访、扰乱社会秩序的,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严肃处理。发生群体性涉法上访案件,公安人员要及时介入,维护秩序,防止少数人借机滋事。

(四)县级领导责任:全县信访工作由县委副书记王崇泽同志牵头抓总。其中,涉法涉诉问题由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秉华同志负责协调解决;乡镇信访问题由县委常委、县委办公室主任荆明志同志负责协调解决;县直部门信访问题由县政府副县长潘江同志负责协调解决。同时,各位县级领导要对所分包乡镇、分管部门的信访案件亲自过问、亲自协调、亲自解决、亲自督导,一包到底、直至解决。

六、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领导干部下访制度。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事先预告、上下联动、分类处理、跟踪督办”的要求,真下访,实下访、勤下访。尤其是县级领导,要带头深入到所分包乡镇、村,搞好调查研究,努力掌握第一手材料,调整和改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没有下访的县级领导,要在春节前补课,确保下访工作取得实效。

(一)建立信访工作定期调度和通报制度。县联席会议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各乡镇、有关部门以及县级领导分包信访案件情况进行调度和通报,分析信访形势,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突出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和措施。同时,县委常委会和县党政联席会也将定期听取各位县级领导对所分包乡镇和分管部门信访案件办理情况的工作汇报。

(二)严格落实信访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中央、省、市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对工作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分别对领导班子及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通报批评、责令其作出检查、诫免谈话、免职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对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敷衍推诿或工作方法粗暴,导致矛盾激化引起引起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并造成影响的;

2、因工作失职处理不当,导致群众来县缠访和重复进京、赴省、到市

上访造成严重影响的;

3、基层基础工作不扎实,底数不清,预警控制机制不灵敏,未能及时发现和掌握群众到市、赴省、进京上访的动向,或对群众到市、赴省、进京上访的苗头重视不够、解决不力;

4、瞒报、迟报、漏报重大信访情况,贻误处理问题的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

5、对群众反映的符合政策、规定的问题,应当且有条件解决而未及时解决造成群众反复越级上访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5、发生群众到市、赴省、进京上访后,有关领导不及时赶赴现场,应急处理小组不能及时到位并有效开展工作,使上访人员失控或滞留首都、省城、市委、市政府的;

6、在现场处置和劝返中措施不当、矛盾激化,造成事态扩大的;

7、上访人员接返后,对上访人员反映的问题不认真研究解决,不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不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导致重复上访的;

8、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信访案件不认真查处或拒不执行上级领导机关对信访提出的意见的;

9、其他需要追究的问题

(三)建立联绩考核制度。由县信访局、稳定办对各乡镇、各部门建立信访和稳定工作档案,作为责任考核、单位考评、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凡被列入重点管理乡镇或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在重点管理期内不得提拔重用。在全年信访考核中直接确定为不达标单位,并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党组织建设、文明单位等工作考核中不能评为先进。

(四)加强基层基础工作。要大力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在农村通过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不断强化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提高村党支部的凝聚力、向心力和号召力。在城镇社区、企业,要建立健全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行政组织和群团、民调等组织的作用,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要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要教育和引导广大群众,正确认识和对待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使其真正理解、参与、支持各项该革,正确处理三者关系。要特别注意加强对党员的宣传教育,使其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法律法规,不参与群体性聚集和上访活动。要进一步完善基层信访工作网络。要本着强化县级、巩固乡级、完善村级的工作思路,以三级预警信息网络为依托,构筑好基层信访组织网络,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五)加强信访队伍建设。按照政治强、纪律严、业务精、作风正的要求,配齐配强信访工作人员,关心对信访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不断增强信访队伍的活力,进一步调动广大信访干部的积极性,促进全县信访工作的开展。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恪尽职守。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信访工作原则,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信访工作领导体系。主要领导是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级本部门的信访工作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负主责,具体抓;其他领导领导坚持“一岗双责”,抓好分管部门和单位的信访工作。

(二)改进作风,真抓实干。各级各部门务必保持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坚决摒弃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坚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到维护稳定安全工作第一线,加强调查研究,进行面对面地指导,善于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对信访工作既要抓谋划、抓部署,更要抓检查、抓落实,不达成效不撒手,不达目的不收兵,切实解决信访稳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7.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 篇七

《意见》分七个部分:一、加强和改进高校宣传思想工作是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三、切实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四、大力提高高校教师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五、不断壮大高校主流思想舆论;六、着力加强高校宣传思想阵地管理;七、切实加强党对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领导。

《意见》指出, 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 高校宣传思想战线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成效显著, 教师思想政治素质明显提高, 高校思想理论建设取得新进展, 宣传思想阵地管理不断加强, 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体制机制逐步完善, 为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作出了重要贡献。高校宣传思想领域主流积极健康向上, 广大师生对党的领导衷心拥护, 对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充分信赖, 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充满信心。

《意见》指出, 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强化政治意识、责任意识、阵地意识和底线意识, 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 以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为主线, 以提高教师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和育人能力为基础, 以加强高校网络等阵地建设为重点, 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不断坚定广大师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 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意见》指出, 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1) 坚持党性原则、强化责任。切实担负起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 提高领导水平, 增强驾驭能力, 敢抓敢管、敢于亮剑, 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2) 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坚定理想信念放在首位, 始终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头脑, 确保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3) 坚持标本兼治、重在建设。强化依法管理, 着力加强制度建设, 把高校建设成为学习研究宣传马克思主义的坚强阵地。 (4) 坚持改革创新、注重实效。准确把握师生思想状况, 创新工作理念和方式方法, 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 不断增强针对性实效性。 (5) 坚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推动校内外协同配合、全社会支持参与, 构建高校宣传思想工作新格局。

《意见》指出, 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1) 坚定理想信念, 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 加强高校思想理论建设, 加强具有中国特色、时代特征的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术理论体系和学术话语体系建设, 进一步增强理论认同、政治认同、情感认同, 不断激发广大师生投身改革开放事业的巨大热情, 凝心聚力共筑中国梦。 (2) 巩固共同思想道德基础, 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把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凝魂聚气、强基固本的基础工程, 弘扬中国精神, 弘扬中华传统美德, 加强道德教育和实践, 提升师生思想道德素质, 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成为全体师生的价值追求和自觉行动。 (3) 壮大主流思想舆论, 切实加强高校意识形态引导管理, 做大做强正面宣传, 加强国家安全教育, 加强国家观和民族团结教育, 管好导向、管好阵地、管好队伍, 坚决抵御敌对势力渗透, 牢牢掌握高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话语权, 不断巩固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 (4) 推动文化传承创新, 建设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要求的大学文化, 培育和弘扬大学精神, 把高校建设成为精神文明建设示范区和辐射源, 继承和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 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 (5) 立足学生全面发展, 努力构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格局, 形成教书育人、实践育人、科研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长效机制, 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

《意见》指出, 要切实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强调要统一使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把统一使用工程重点教材纳入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 把工程重点教材作为国家级重点规划教材, 把工程重点教材使用情况作为教学评估的重要内容。要建设学生真心喜爱、终身受益的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 实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体系创新计划, 全面深化课程建设综合改革, 编好教材, 建好队伍, 抓好教学, 切实办好思想政治理论课。高校要制定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规划, 在学校发展规划、经费投入、公共资源使用中优先保障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 在人才培养、科研立项、评优表彰、岗位聘用 (职务评聘) 等方面充分重视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 确保思想政治理论课在高校教学体系中的重点建设地位。要着力增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针对性实效性, 启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质量提升工程, 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教育, 加强党史国史和形势任务政策教育, 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高等教育全过程, 完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 高度重视民族团结教育, 积极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广泛开展各类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 加强高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示范中心建设, 做好就业指导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要充分发挥高校哲学社会科学育人功能, 深化哲学社会科学教育教学改革, 充分挖掘哲学社会科学课程的思想政治教育资源, 建立健全符合国情的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体系, 制定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新闻传播学、法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民族学、哲学、历史学等相关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 启动实施卓越马克思主义理论人才培养计划, 深入实施卓越新闻传播人才、法律人才培养计划。要提升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的引领作用, 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领航计划, 改革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评价方式, 重点建好一批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创新基地, 编写一批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研究生核心教材, 培养一批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带头人, 造就一批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家, 重点建设一批有示范影响的马克思主义学院。

《意见》指出, 要大力提高高校教师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强调要着力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工作, 坚持不懈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教师头脑, 进一步健全教师政治理论学习制度, 实行学术安全培训制度, 深入推进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和思想政治理论课骨干教师研修工作, 建立中青年教师社会实践和校外挂职制度, 重视在优秀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要扎实推进师德建设, 落实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完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 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完善加强高校学风建设办法, 健全学术不端行为监督查处机制。要严把教师聘用考核政治关, 探索教师定期注册制度。

《意见》指出, 要不断壮大高校主流思想舆论。强调要扎实推进高校思想理论建设, 推进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建设, 积极参与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 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等重点基地建设, 建设和创办一批权威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学术期刊, 深入实施“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 在青年教师和学生中培养一大批政治骨干, 造就一支政治坚定、学养深厚、有重要影响的思想理论建设队伍。要提升研究回答重大问题的能力, 实施中国特色新型高校智库建设推进计划, 定期开展师生思想政治状况调研, 建立健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分类评价体系, 完善以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评价机制。要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学术话语体系建设, 组织开展高校名师大讲堂、理论名家社会行等活动, 推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走出去”, 支持中外学者围绕中国发展和全球性重大问题开展合作研究。要切实做好高校新闻宣传工作, 完善新闻信息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 进一步改进高校新闻宣传的文风作风, 建立高校、宣传部门、新闻媒体三方联动宣传机制, 为高校改革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创新网络思想政治教育, 开展高校校园网络文化建设专项试点工作, 大力推进校报校刊数字化建设, 探索建立优秀网络文章在科研成果统计、职务职称评聘方面的认定机制, 着力培育一批导向正确、影响力广的网络名师, 立足校园网站建设开办一批贴近师生学习生活的网络名站名栏, 建设一支由学生和青年教师骨干组成的网络宣传员队伍, 打造示范性思想理论教育资源网站、学生主题教育网站和网络互动社区, 推进辅导员博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博客、校务微博、校园微信公众账号等网络新媒体建设。

《意见》指出, 要着力加强高校宣传思想阵地管理。强调要加强校园网络安全管理, 加强高校校园网站联盟建设, 加强高校网络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强化高校课堂教学纪律, 制定加强高校课堂教学管理办法, 健全课堂教学管理体系。要完善宣传思想阵地管理制度, 加强高校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发布管理, 建立高校出版质量监督检查体系, 制定大学生社团的成立和年度检查制度, 加强宗教学学科专业教学科研机构管理, 加强校园反邪教宣传教育工作。

8.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 篇八

易地安置和易地居住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等工作是老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以及城镇户籍制度发生的深刻变化,离休干部安置和居住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为了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易地安置和易地居住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更好地落实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易地安置和易地居住

离休干部易地安置是指干部离休后,本人要求回原籍或配偶所在地,经组织批准、联系,对离休干部进行跨省、市、县的安置。易地居住是指干部离休后自行办理户口迁移,跨省、市、县长期居住。

二、易地安置离休干部

(一)政治待遇方面

1、原单位要切实在政治上重视和关心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积极主动地协助接收安置单位落实好他们的各项政治待遇。经常性地通过各种形式向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通报本地区、本单位有关情况,使他们了解原地区、原单位的新变化、新面貌。

2、各级组织、老干部部门和有关单位,对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应坚持走访慰问制度。各级各部门的领导,要利用出差、开会等机会,就近顺道走访看望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对省内跨市、县安置的离休干部,每年至少走访慰问一次;对跨省安置的离休干部至少每两年走访慰问一次。

3、接收安置单位对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要与本地区、本单位同职、同条件的离休干部一样同等对待,按规定落实好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做到定期召开座谈会,按规定组织阅读文件、听报告、参加有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组织参观考察经济建设和工农业生产项目,定期走访慰问等。

4、接收安置单位要将易地安置的党员离休干部编入党的组织,保证他们按规定参加组织活动;回农村安置的党员离休干部,也要就近编入乡(镇)或村党支部(党小组),定期组织他们参加党组织生活。

5、接收安置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老干部活动场所和老年大学,为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参加活动和学习提供便利条件。

(二)生活待遇方面

1、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的离休费、按政策规定享受的各项生活补贴以及原单位发放给老同志的各种福利,原单位要按时足额寄发,并承担邮寄费。离休费如有变动,要及时作出说明。

2、关于地方性补贴的执行标准问题。凡已签定《安置协议》予以明确的,要继续按《安置协议》执行。《安置协议》未明确或未签《安置协议》的,根据国家人事部离退休司《人退司函(1992)5号》“可由其原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酌定”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按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原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3、关于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的医药费问题。对享受公费医疗的,按我省省级公费医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对参加医药费单独统筹的,按照各地医保经办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对回农村安置的,各地各部门要按规定保证这部分老同志的医疗待遇得到落实。

4、各地、各部门对接收安置的外地离休干部,在医疗保健上应与本地、本部门同职级离休干部一样,享受门诊、住院优先的待遇。

5、各地、各部门要为接收安置的外地离休干部办理《老年优待证》等,保证这些老同志同样享受我省的有关社会优待和服务。

6、切实保障各项经费的落实和管理。原单位要按《安置协议》及时将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管理费拨付给接收地区(单位),不得拖欠。凡接收安置外省、市、县离休干部的单位,也可按《安置协议》中规定的或通过协商的办法向离休干部原单位收取管理费。

7、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去世,原单位一定要派人前往安置地协助接收单位妥善处理其后事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向主管部门报告;外地安置在当地的离休干部去世,当地老干部部门应及时与离休干部原单位联系,并主动协助其家属妥善处理好后事。

三、易地居住离休干部

1、易地居住离休干部仍由原单位负责管理。对易地居住离休干部要从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各单位应积极帮助他们就近就地参加社区组织的各项活动,是党员的应将其党组织关系转到就近的代管单位或社区,以便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关于他们的医疗问题,可参照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有关规定办理,尽可能地为其提供便利。

2、对于出国定居的离休干部按劳动人事部、国务院侨务办、中国银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劳人劳[1982]4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四、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各项制度

1、基本情况资料管理制度。各级老干部部门,对本地区、本单位的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含接收安置的外地离休干部),要建立有关基本情况档案资料,掌握好离休干部本人和家庭的有关情况。

2、联系制度。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的原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加强与接收单位以及离休干部本人的联系,及时了解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落实情况和学习、思想、身体等状况,认真做好管理服务工作。接收安置单位也应经常与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的原单位保持联系,通报老同志的有关情况。对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原单位和接受单位要及时给予关心、照顾。

3、检查汇报制度。各级老干部部门每年在进行目标考核时,要把易地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在年终总结老干部工作时,要向党委、政府汇报易地安置工作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五、关于易地安置和易地居住离休干部工作的其他问题

1、对原单位属改制或破产企业的易地安置和易地居住离休干部,各地各部门应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江西省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赣办字[2006]8号)要求,妥善落实好他们的接收管理单位。接收管理单位要主动与原企业联系,承接好易地安置和易地居住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2、今后,干部离休后一般不再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易地安置。凡过去已办理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原则上不再进行第二次安置。

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 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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