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职业培训补贴实施管理办法(精选5篇)
1.广西职业培训补贴实施管理办法 篇一
广西养猪补贴政策加紧实施中
据自治区水产畜牧局初步统计,上半年广西生猪存栏2139.63万头,同比减少15%;能繁母猪存栏241.38万头,同比减少10%。生猪价格不断上涨的背景下,大多养殖户仍在观望,补栏积极性不高。政府有关部门正积极推动补贴政策的落实,激发养殖户继续补栏。中央已经出台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苗的补贴政策,对散养户所用疫苗实行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补贴80%,地方财政补贴20%。为促进生猪生产,除了对生猪蓝耳病疫苗进行补贴外,国家财政部还出台政策,对能繁母猪每头补贴50元,其中中央财政负担30元,地方财政补助20元。对参加商业保险的能繁母猪的保费也进行补贴,其中中央补贴50%,地方财政补贴30%,饲养者自己负担20%。自治区水产畜牧局正在配合自治区财政厅积极推进该项政策的实施,争取尽快使这些政策落实到位。
为了确保肉类市场供应和肉类消费安全,自治区水产畜牧局采取以免疫为主的综合性防控措施开展生猪疫病防控。5月至今,全区已下发使用猪蓝耳病疫苗362.27万毫升,累计免疫生猪220多万头。该局还协同自治区商务厅引导肉商和屠宰企业开拓猪源供应渠道,加强屠宰行业管理,加大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的力度。
2.广西职业培训补贴实施管理办法 篇二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补贴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社会保险补贴的专项资金。
社会保险补贴的對象:(一)企业(单位)新增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的其他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单位)。(二)在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用人单位。(三)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范围和标准:(一)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企业(单位),按其为符合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本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二)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用人单位,按其为符合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本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三)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66%。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社会保险补贴时限应连续计算,不得分时段享受。
灵活就业人员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补贴:①被用人单位录用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②未按规定向当地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定期报告就业情况、进行就业登记的;③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④其他由当地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确定的不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情形发生的。
3.专业技术人才补贴实施办法 篇三
根据***人〔2008〕88号〘关于印发〖加强队伍年轻化、专业化建设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专业技术人才补贴发放范围
1.通过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或考试并被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含低资高聘人员)。如工程、经济、会计、审计、统计、政工等系列高、中、助理级专业技术人员。
2.通过国家认证且企业需要的各类执业资格考试,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如: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一、二级项目经理),注册会计师、造价工程师、安全工程师、质量工程师、企业法律顾问等。
3.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和评审,被聘为高级技师、技师的人员。
二、专业技术人才补贴发放标准
根据公司的财务支付能力和经济效益情况,公司按局集团〔2008〕44号文件规定发放标准的1.0系数确定公司专业技术人才补贴基数。
1.一级注册建造师和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每月补贴标准为1200元。
2.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一级项目经理每月补贴标准为1000元。
3.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会计师、造价工程师、安全工程师、质量工程师、企业法律顾问等注册类人员及高级技师,每月补贴标准为800元。
4.二级项目经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和技师,每月补贴标准为500元。
5.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月补贴标准为300元。
6.对息工、下岗和外出劳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停发技术职务类人才补贴;退岗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在相应管理岗位的上岗人员,技术职务类人才补贴减半发给。对公司需要的且通过国家认证或考试取得的执业资格证书,但未在相应岗位工作的人员,执业资格类人才补贴按70%发给。
三、报考一级注册建造师、安全质量工程师的有关待遇
(一)一级注册建造师有关待遇
1.凡符合条件并参加公司紧缺专业(市政、建筑、铁路、公路)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并通过各科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除报名费、教材费、培训费给予全额报销外,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在本公司注册成功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的人员,享受一级注册建造师的人才补贴。
2.已取得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鼓励报名参加公司指定紧缺专业的一级注册建造师考试,取得第二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后在本公司注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000元。
3.参加一级注册建造师考试的人员在公司注册成功,若与公司
解除劳动合同,3年内不得将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到其他用人单位。否则应返还由公司支付的考试、注册相关的所有费用。
(二)安全质量工程师有关待遇
1.对通过考试取得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质量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除报名费、教材费、培训费给予报销外,另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2.考取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在本公司注册成功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和考取质量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在本公司注册且承诺工作岗位服从安排,注册后与公司签订不少于5年的服务协议的,按公司规定标准享受人才补贴。
3.对5年服务年限未满而辞职的,每未满一年按照一次性奖励额的20%计算交回企业。
四、其他规定
1.对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但一级注册建造师仍注册在本公司的,在公司需要时能到现场配合检查,并能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课时,配合做好续期注册的,证书使用费按在岗一级注册建造师的人才补贴执行。
2.取得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凡不在本公司注册或因有其他类别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在外单位而造成其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不成功者,停发所有类别的人才补贴,直至一级注册建造师在本公司注册成功。
3.享受人才补贴人员相应的资格证书必须无条件提供给公司
使用,并将证书交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保管。未将证书交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保管的不能享受人才补贴。一旦发现未经批准提供给外单位使用的,立即停止人才补贴,并追回自提供给外单位使用起已支付的人才补贴,性质严重的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关系。
4.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力度,凡上年度考核中不称职的人员,专业技术人才补贴停发一年。
5.每人可同时申领技术职务类和执业资格(职业资格)类各一项最高补贴。
4.员工培训补贴管理办法 篇四
一、目的为调动全员学习的积极性,经公司研究决定: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鼓励员工积极参加国家批准并承认的在职学历升级教育和相关职称考试,促进知识更新,提高文化素质,拓宽知识领域,适应工作需要。现申请将有关补贴标准制定如下: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XXX有限公司在职职员工技能培训(职员入职须满半年以上,员工入职须满一年以上;具体时间以报名发票时间为计算基准)。
三、培训补贴项目说明
从业资格培训:特殊岗位,政府强制要求并由公司指定人员参加的上岗资格证培训;
岗位技能培训:
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个人技能培训
非岗位技能培训: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个人技能培训
学历提升培训:经国家教育部认可的学历提升培训
四、技能提升培训项目及补贴标准:
序号
项目
培训项目简述
学费补贴比例
学习期间是否带薪
补贴领取方法及时间
从业资格培训
政府指定岗位必备证件,如:焊工证、起重机证件等
100%
是
由公司统一交费,统一报销,且取得证件交由公司统一保管(离职时如履行完培训协议约定的时间可将证件给培训人)
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非政府指定,但与本职岗位相关,如会计证、采购证、计算机或其它技术类等
50%
否
报名取发票后可领取补贴金额的50%,取得证书交人事部查验后再领取补贴金额的50%(如培训项无证书时,需提供相关培训凭证及所学知识报告,否则不予报销培训补贴)
非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与本岗位工作无关,但属于国家职业技能培训,例如:人事文员学习采购
30%
否
报名时先向人事部报备,取得证书交人事部查验后再领取培训补贴
学历提升培训
高升专或专升本或其它学历
30-50%
否
报名时先向人事部报备,取得证书交人事部查验后再领取补贴;个人原因提升学历的按30%领取培训补贴;如因公司要求强制提升学历的,公司将给予50%培训补贴(例如:高新科技相关部门人员等)
五、补贴金额及服务年限:
1、公司培训补贴金额在5000-10000元的,自取证之日起,在公司服务至少2年;
2、公司培训补贴金额在10001-20000元的,自取证之日起,在公司服务至少3年;
3、领取培训补贴金额未达到服务年限离职的,将按服务年限要求,扣取相应补贴费用;
4、个人每年可申请一次培训补贴,且个人两年累计领取培训补贴金额上限为20000元,超过上限金额的按上限金额报销;
5、公司每年培训补贴限定人数为20人,培训补贴金额限定为20万元;限定人数或限定
金额其中一个达到上限,即当年培训补贴截止。如仍有培训补贴申请时,申请人可先
到事部报备,等待下培训补贴政策出台时优先申报。
六、补贴要求:
1、第1类从业资格培训需提前向公司申请,经公司审核,符合从业资格培训的,由公司出资报名培训。培训期间按正常出勤工时计算考勤(即固定加班也计算),但不另计加班费。
2、第2类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培训期间按正常出勤工时计算考勤,如遇休息日则不计薪;且培训前需得到公司批准,培训时需到人事部报备,并按本培训类别的培训补贴要求领取相应补贴。
3、第3、4类提升培训,培训期间不计薪;且培训前须向公司报备,培训完毕后凭国家级证书或毕业证书到公司领取相应补贴。
4、本培训补贴标准实施之前已报名在培训和已取证的,均不在补贴范围。
七、本办法可根据公司实际运营情况修定或取消;
本办法解释权归XXX有限公司所有。八、本办法经总经理审批后生效,且试运行一年。
XXX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
5.广西职业培训补贴实施管理办法 篇五
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
鄂人社发【2012】57号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的功能,引导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岗位,根据《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2】66号)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北省实施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 北 省 财 政 厅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湖北省实施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的功能,引导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岗位,根据《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2】66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稳定就业岗位是指用人单位通过培训、转岗、待岗等方式妥善安置内部富余职工,保持就业岗位的基本稳定。
第三条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定就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有结余且具有一年以上的支付能力;
(二)完成省或市(州)下达的上失业保险扩面征缴目标任务;
(三)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规范。
第四条用人单位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全员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上没有人员失业(非因用人单位原因产生的失业人员除外);
有关补贴资金使用规范。
第五条非因用人单位原因产生失业人员包括以下情形:
(一)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
(三)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违法违纪被开除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六条同一用人单位每年可申请一次稳岗补贴。大型企事业单位所属二级单位可分别申请稳岗补贴,但应由其主管单位统一汇总申报。
第七条稳岗补贴按用人单位上年失业保险缴费额的40%拨付。
用人单位申请稳岗补贴,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审批表》;
(二)上年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复印件:
(三)上年失业人员名单及其失业原因。
第九条稳岗补贴按以下程序进行申请、审核和拨付:
(一)用人单位持指定的资料向当地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审核意见,提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三)财政部门复核后将稳岗补贴费从“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中拨付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第十条稳岗补贴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统筹地区稳岗补贴总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失业保险费征缴总额的30%。
第十一条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并凭相关资料和凭证在“其他促进就业支出”科目核算。
第十二条稳岗补贴必须用于职工培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对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用人单位职工转岗培训安置补贴办法》(鄂人社【2010】6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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