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部印章管理办法

2025-01-30

项目部印章管理办法(精选11篇)

1.项目部印章管理办法 篇一

项目部印章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项目部印章刊刻、保管、使用、收回进行规范管理,从源头上预防项目部印章因使用保管不当引起的经济纠纷,特制订项目部印章管理制度。第一条 项目部印章刊刻由项目部承包人提出申请,工程部签署意见,人力行政部承办。

第二条 项目部印章由实施该项目的印章专管员到办公室领用,领用人必须在《项目部印章使用责任承诺书》上签字并办理领用登记手续。

第三条 人力行政部必须明确告诉印章专管员印章的使用范围,具体如下:

1、仅限于工作联系单(与业主/监理/设计院/周边地区管理部门/分包单位)、会议纪要、备忘录、工程往来文件、施工方案、向业主请款报告、与业主各类签证,与上级往来文件资料等的印章盖用;

2、仅限于技术核定单、工程验收单、材料/设备报验单、分部分项质量评定表、质量/安全整改单等形成技术资料中涉及技术、质量、安全等内容的印章盖用,不得在此范围外的任何文件资料中加盖此专用章。

第四条 项目部在日常使用印章时,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的章程,确保印章在范围内使用。每次使用做好公章使用台账,待该项目结束时,需将项目印章及台账一同回交公司人力行政部封存。

第五条 项目部印章必须在项目完工一个月内交还办公室,逾期不交,公司将登报声明作废,并从工资中扣除一定金额的费用;或因个人原因不慎丢失印章,专管员要及时向公司报告,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刊登遗失公告。

第六条 项目部印章原则上由公司派驻的资料员保管,特殊情况下经工程部批准后由项目负责人专人保管。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予以收回项目部印章,构成违法犯罪的报请公安部门处理。

1、项目部印章用于非项目工程资料使用的;

2、利用项目部印章从事诈骗等非法经营活动的;

3、未经批准擅自刊刻项目部印章启用的;

第八条 项目部印章专管员是项目部印章管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因管理使用不当引起的经济纠纷由印章专管员及项目负责人共同承担全部责任。第九条 本制度自2017年3月1日起执行,项目部印章管理与使用承诺书

本人

(身份证号:)因具体实施公司承接的工程,于年月日领 用上标注字样为印章壹枚(印模见左下角)。为落实责任,承诺如下:

1、本人知晓本公司《印章使用管理规定》,保证严格按照公司所规定的本枚印章保管与使用的责任范围,规范地保管与使用好本枚印章;

2、不用本枚印章签订工程合同、材料采购等经济契约;

3、不用本枚印章开具任何内容的欠条或收据;

4、不用本枚印章为他人、他单位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

5、不擅自刻制冠有我公司字样的任何印章,项目结束后,由本人负责将本枚印章 送交公司人力行政部;

6、如因本人保管和使用本枚印章造成公司信誉或经济损失的,由本人承担全部的经济 赔偿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公司按照规定给予的处罚。特此承诺。

附:印模

承诺人(签字、手印):

****年**月**日

2.项目部印章管理办法 篇二

印章档案除了具有档案的一般属性外, 还具有以下特点:

(一) 载体多样性。

高校各部门的工作性质和业务范围不同, 印章种类繁多, 除正式公章外, 还有各类业务专用章、钢印、名章等, 这些印章的载体在形状、材质、规格等方面都不尽相同。印章档案的整理和保管方式也因其载体形态的特殊性而与其它档案不同。

(二) 权威性。

印章是机关或个人在各种社会活动中体现其主体资格和合法权利的象征, 所刻制的印章须经依法审批才能启用, 受法律保护, 且印章使用者对印章的使用承担法律责任。

(三) 法律效力的依附性。

印章的权威性及法律效力的发挥, 通常是依附在相关文件载体上实现的, 单独的一枚印章并不能体现其效力性。

(四) 现实使用和档案保存两个生命周期, 且生命周期不可逆。

在高校党务、政务及各项活动中使用的正规文书, 一般都加盖印章作为文件生效的标志。这是印章发挥主体功能的时期。当印章的现实使用期结束后, 废止印章不可再作为正式文书的生效标志, 须经整理归档转变成印章档案。转变为档案的印章, 它所包含的研究、收藏价值比原始档案的凭证价值更大。

停用、废止的印章也如同其它档案一样具有历史凭证和重要参考研究价值。每一枚印章就是一段历史, 它真实反映一个单位的机构设置和演变, 展示了高等教育的发展简史, 诉说着高校经历的不同发展时期。因此, 高校印章档案的管理工作极为重要, 必须要科学规划, 统一管理, 以有效维护印章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二、建立健全高校印章档案管理制度, 确保印章档案的完整安全

(一) 高校印章档案的收集。

废止的印章应坚持随时归档制度, 印章使用单位在新印章启用时, 应及时上交旧印章。应建立备案制度, 完整填写印章备案登记表、印章移交登记表、停用印章登记表、印章销毁登记表、印章档案移交表等细目表, 形成印章启用到归档或销毁等全部工作流程, 在印章启用时, 将印章的印模、启用日期、保管部门、保管人、交接、作废等信息记录在册, 实现印章档案的全过程管理, 确保印章档案的收集完整和安全。

(二) 高校印章档案的整理。

印章档案的整理应遵循保持印章档案历史原貌和有机联系, 有利于保管、便于利用的原则。

1. 清洗印章:

印章档案收集进馆后, 首先应清洗印章。要搞清楚用什么样的清洗剂, 不同材质的印章应选用不同性质的清洗剂, 清洗印章的材料不应对印章有任何损伤。学校印章大都以橡胶类印章为主, 在清洗时, 应浸泡, 待污垢松软后, 用牙刷刷洗印章, 去除油污和霉点, 并放在室内通风处晾干。

2. 分类编号:

清洗后的印章应按照印章档案的管理方法进行分类整理。学校印章档案基本上是批量更换, 又因为印章档案不是每年都有, 并且使用期不一致, 所以不宜采用年度分类, 可按期限、属性分类。根据国家档案局2008年制定的《印章档案管理规则规定》, 印章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 (15年) .对高校而言, 校级印章、学校法定代表人印章、学校各二级单位党政公章为永久 (代号为Y) , 其他为定期 (代号D) 。之后合理编制档号。印章档案的档号由印章档案代号 (YZ) 、保管期限代号 (永久为Y, 定期为D) 、分类号、和印章枚号组成, 采用汉语拼音、阿拉伯数字及间隔符号混合编制。分类号是根据印章的使用期所处的历史时期、印章级别和印章属性进行划分的。历史时期是指印章使用期处于建国前还是建国后, 建国前为1, 建国后为2;印章级别有校级印章代号为1, 二级单位印章代号为2;印章属性指机构印章 (代号为1) 和学校领导等个人印章 (代号为2) 。如:编号为YZ-Y-1.1.1-1的档号表示建国前永久类印章校级公章的第一枚。编制好的档号, 填写标签贴于印章手柄处。

3. 制作印模。

制作印模是印章档案管理的关键所在。一般采用反扣法将印章盖印在A4纸上形成印章印迹, 然后经过扫描数字化处理后再用计算机编辑, 这样可以根据需要编辑制作成各种专题印章档案印模集或印谱, 为检索、利用、宣传、研究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同时, 每个印模下方标注与之相对应的印章档案档号, 以便于管理和查找。

4. 分拣装盒入库。

按照已编档号依次排列入盒, 相同期限、相同类别按废止时间装入印章盒内, 盒内印章按从左到右, 从上到下的顺序排放。整理完以后, 将印模单、备考表放在印章的上面。备考表的内容是盒内印章的来源、数量、完整情况以及整理人、整理时间等。最后在印章档案盒上填写保管期限、分类号、起止枚号等项目即可入库。钢印不装盒, 在档号编定、相关信息标注明确后, 按照档号顺序直接上架排列即可。

5. 编制目录。

印章档案的目录包括:印章档号、印文 (边款) 、使用起止时间、保管期限、印材、备注等。最后可以按顺序将印模和目录放在一起制作为纸质档案, 同时编制机检目录。微机检索能全面揭示印章档案的内容和形式特征, 并可建立电子印模。 (下转第11页) (上接第4页)

(三) 印章档案的保管。

印章档案的保管要求和纸质档案一样, 室内温度保持在14℃-24℃, 湿度保持在45%-65%, 还有防水、防火、防潮、防盗、防尘、防光等。

三、规范高校印章档案的使用

印章档案和其他档案一样, 保管的目的在于利用。而印章档案在学校历史中发挥过特殊作用, 若被非法利用, 会扰乱学校的正常管理秩序, 甚至造成严重后果。因此, 必须严格控制印章的利用, 做好使用登记。如在现实工作中需要重新启用印章, 使用者须填写启用印章档案申报表, 包括需盖章材料名称、所需启用印章名称、印章钤印次数、申请启用原因、学校及有关部门和领导意见等, 申请材料齐全后, 方可让其使用。但须注意的是, 印章档案的利用须在其所存档案馆中进行, 并须有监印人对照审批表的要求予以监督, 在用印完毕后承办人及监印人须签名及填写用印时间, 完善登记手续, 以确保印章档案合法有序利用。

四、加强高校印章档案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 尽快出台高校印章档案管理办

法, 对印章档案整理标准加以规范, 使从印章档案的整理原则、质量要求、清洗方法到印模制作等方面都有统一技术工作方法, 让废止印章得到合理完全的利用。

(二) 加强档案管理人员教育, 提高档案人员素质。

印章档案管理人员要适应形势的发展, 创新档案管理;应不断增强责任心, 职业道德感, 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正确处理保管与监督的关系。管理中除保证印章不发霉、不损坏、不丢失外, 更要坚持原则, 坚决抵制各种违规违法行为。

(三) 要有强有力的制约制度。

对于非法使用印章的人, 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惩处, 使印章档案的管理工作走上科学、规范的轨道。

印章随同所属机构职能的产生而生效, 又随同机构的变迁而失效, 它是学校历史变迁的物证。印章档案完整保存了历史原貌, 是档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重要的档案资源。因此, 高校要加强对印章档案的管理力度, 建立和完善印章档案管理办法, 不断充实和丰富馆藏, 有效维护印章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摘要:印章档案是一种具有特殊载体形态, 有着特殊形成规律和整理、保管要求, 并在历史研究和收藏利用等方面有特殊价值的印章。高校历经改制、合并以及专业布局调整后, 产生了大量失效印章, 这些停用的印章仍具有历史凭证作用和重要参考价值, 应妥善保管, 使其不被非法利用。如何科学地收集和管理高校印章档案, 本文结合实际工作经验, 谈一点体会。

关键词:印章,印章档案,管理

参考文献

①马雁.高校印章档案管理的四个着力点[J].兰台世界, 2011 (26) :52.

②刘加威.高校印章档案管理的若干思考[J].齐齐哈尔医学院学报, 2008 (22) .

③宋熙东, 张瑞菊.高校印章档案管理探究[J].兰台世界, 2011 (4) :55.

3.项目部印章管理办法 篇三

【摘 要】本文概述了水利施工企业印章使用状况,分析了水利施工企业印章管理面临的问题和诉讼风险,从印章管理立法和单位管理两方面分别提出建议:提高印章管理立法层次,严刑峻法威慑印章违法行为;法律背书印章信用;技术确保印章防伪;施工企业内部加强印章管理、印章刻制、使用等意识。

【关键词】印章管理;诉讼风险;建议

0.前言

随着承揽业务的扩展,水利工程施工企业使用印章的次数愈加密集,若稍有不慎,就会引起诉讼风险的发生,例如比较容易产生表见代理、连带责任等等的法律后果,为此,我们必须加强公司印章的管理,制订严格的规则制度,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去防范诉讼风险的发生。

1.水利施工企业印章使用状况

1.1印章使用密集,种类繁多

除了党委、工会、纪委、团委、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印章外,对外经济交往中使用的主要有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姓名章、分支机构(临时机构)印章等,各类印章少则几百枚,多则上千枚。施工项目规模大、周期长,招投标活动频繁,项目地域分布广、涉及主体多、环節多,印章使用频率高、损耗大、刻制成本高。

1.2公章使用应接不暇

企业只能拥有一枚公章,项目承揽、施工相关主体在往来文书中只认可公章的效力,多项目多地域同时投标或者施工,一枚公章无法满足现实需要。严格公章管理、只刻制一枚备案公章,则导致公章无法周转、影响经营活动、增加管理成本;放松公章管理,刻制多枚公章则无法备案,陷入使用“黑公章 的漩涡,并且可能造成管理的混乱和无序,导致企业风险失控。

1.3临时机构印章管理难度加大

水利施工企业集团因施工的需要设置了大量项目部等临时机构,临时机构是变动的、非常设的,项目结束时随即解散,根据惯例临时机构不进行工商登记,施工企业基于管理的需要刻制并启用临时机构印章。临时机构是施工企业基层生产中心、成本中心。对外产生大量的经济往来,临时机构印章被大量频繁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施工企业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可以刻制临时机构印章。可是,部分省市公安机关公章审批办理指南要求,企业刻制冠具体名称的项目部公章,应持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隶属企业介绍信。未经登记为分支机构的项目部无法刻制印章,水利施工企业被迫使用大量未经批准刻制的项目部印章。

2.水利施工企业印章管理存在的诉讼风险

2.1制度不健全

一是对印章的刻制、使用等方面的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重视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的刻制的审批和备案程序,忽视分支机构印章、临时机构印章、部门印章的刻制审批和备案程序;二是重视印章使用的领导审批程序、忽视印章使用的法律审核把关程序;三是对各类印章的性质和使用范围界定不清。

2.2制度执行不力

一是为了满足众多项目不同地域同日寸投标的需要,存在多枚公章同时使用问题;二是任意制发临时机构印章,重启用、轻回收,临时机构印蕈使用存在法律效力瑕疵;三是忽视临时机构印章监管或者根本就没有监管;四是印章保管不当,致使相关人员得以偷盖、盗用印章;五是滥用印章,不分文件资料性质与需求,不分印章的种类和用途,随意滥盖、多盖印章。

2.3他人伪造企业印章情况频发

企业印章非常容易被伪造,不法分子伪造印章成本低廉、行为隐秘。虽然伪造企业印章被界定为犯罪行为,公安机关一直对印章犯罪行为严厉打击,但是由于巨大的利益驱使,伪造印章犯罪屡禁不止,伪造、私刻的印章在社会生活中大行其道,拨打大城市随处可见的刻章办证非法广告中的电话,轻而易举就能获得所需要的印章。他人可能使用伪造的印章套取银行贷款、进行合同诈骗等活动,导致企业直接产生经济损失或者无端陷入诉讼纠纷。

3.规范水利施工企业印章管理的建议

3.1对我国印章管理立法的建议

(1)提高印章管理立法层级,严刑峻法威慑印章违法行为。一是建议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法》,对印章刻制行业违法行为设置零容忍、高成本的规范。二是修改《刑法》第二百十条,提高涉及企业印章犯罪行为的刑罚力度,具体可以提高主刑刑期,增加罚金、没收财产附加刑;扩大涉及企业印章犯罪构成,变造印章、买卖伪造的印章、使用伪造的印章、盗用企业印章行为必须入罪;增加单位作为涉及印章犯罪的主体。

(2)法律背书印章信用,技术确保印章防伪。一是立法形成印章强制备案制度,明确未经备案的印章不具有法律效力;二是立法授权公安机关为印章的法定备案机关,明确印章防伪为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必须限时完成,实现全国联网并对现有单位印章全覆盖。为社会提供免费印章查询、验证服务;三是根据单位的性质和经营需要,允许刻制多枚公章并同时进行备案,允许刻制分支机构、临时机构印章并进行备案;四是立法确定印章行业为法定独家微利垄断行业,提高印章刻制行业的准入门槛,形成全国联网的营业网络;五是实现印章备案和电子签名的无缝对接。

3.2对水利施工企业内部印章管理的建议

(1)强化印章管理意识。对企业各级管理人员进行印章诉讼风险专项培训,充分认识企业印章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印章管理失控即法律风险失控意识,宁愿增加印章管理成本,也不能忽视印章管理风险。

(2)对印章刻制的建议。一是严格备案、重视防伪的原则。根据《公司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规定,企业公章、合同专用章及财务专用章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才能刻制,刻制中进行通过印章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备案,刻制后印模还要报工商行政机关备案。二是严格控制印章刻制数量,经济活动紧紧围绕三种经工商备案印章(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进行,其他印章尽量不刻制或者少刻制,部门印章、临时机构印章一律不准对外签订经济往来性质的文书。

(3)对印章使用的建议。一是确立经济往来事项盖章的同时必须经授权代理人签字的原则,杜绝盖章时没有授权代表人签字、未注明使用日期的情况。二是必须严格审查往来文书中对方单位印迹,防范对方在往来文书中使用未经备案印章。三是确立印章少用原则,非经济往来事项,能不使用印章则尽量不使用印章。

(4)对临时机构印章管理的建议。严格管控临时机构印章,临时机构印章必须经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同意方能刻制,每个临时机构只能刻制一枚印章,若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许可,应当刻制防伪印章并进行备案,所有临时机构印章启用前必须经企业印章管理部门统一登记备案留存印模,并在印章启用文件中结合企业对项目经理的授权明确印章的使用范围。临时机构印章用于签订合同等经济往来事项必须经项目经理书面同意,企业法律顾问严格审查合同后方可用印。印章管理问题与社会诚信息息相关,确实防范施工企业集团印章管理法律风险,离不开印章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又要求企业强化印章管理法律意识,以高标准贯彻印章刻制备案和防伪标准,科学制定企业印章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印章管理制度。唯有如此,才能有效避免印章管理法律风险。 [科]

【参考文献】

[1]李慧冉.把握建筑施工企业特点加强风险辨识与控制.土木建筑学术文库,2010,14.

[2]于力.人大代表呼吁加快推广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长沙晚报,2007.03.15.

[3]邓学军.假印章PK真印章标准印章推广面临困局.燕赵都市报,2009.11.10.

[4]韩莉,冉文龙.加强印章管理防范各种风险.中国医学创新,2008.12.5.

[5]李华阜,陆丽梅.关于企业内部印章效力问题的探讨,2009.10.08.

4.公司及项目印章管理规定 篇四

印章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公司印章的制发、外借、废止、使用,确保公司印章管理及使用规范,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印章管理 第二条 公司印章的定义

本制度中的印章是指在公司的文件、凭证文书等与公司权利义务相关的文件上,因需以公司名称或有关项目、部门名义证明其权威作用而使用的印章,涵盖公司内部使用的含公司名称、项目名称、部门名称及签名人的橡皮图章。第三条 管理职责

1.总经理:负责公司印章的使用和废止的审核与批准。

2.行政人事部:负责各项目、部门印章保管和使用的监督以及公司公章、各项目、部门级印章的刻制安排。

3.项目、部门印章管理员:负责本项目、本部门印章的保管和使用。第四条 印章种类

1.公司公章:公司名称章。

2.专用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项目章。3.职章:刻有公司法人的印章(含企业法人章及财务印鉴章)。4.功能章:只具有特定功能,如废票章等。第五条 印章制作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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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职章、项目章的刻制由管理部门申请,提交行政人事部审核、总经理审批通过后,由行政人事部安排雕刻;

财务专用章及发票专用章由管理部门申请,由行政人事部审核、总经理审批通过后,由行政人事部安排雕刻;

功能章由管理部门申请,经行政人事部审批通过后,由行政人事部安排雕刻。

2.印章雕刻按下列规定办理

2.1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用章、发票专用章和公司法人章、印鉴章应根据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进行相关申请、审批、备案,并在其指定的刻印处雕刻。

2.2印章雕刻应由行政人事部负责,不得由他人代理。

2.3雕刻完成之印章,如不尽理想,需要重刻时,依本制度之销毁规定办理。

2.4行政人事部应将每枚印章登记于《公司印章登记表》上并留“印模”,并将此记录保存。第六条 印章的管理

1.公司公章由总经理负责保管,由申请人提起申请,经总经理审批通过后用印。

2.合同专用章由计合部负责人保管,合同会签审批通过后可直接加盖合同专用章。

3.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负责人保管,在需要付款或财务类报表的文件走完相应的审批流程后用印。/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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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票专用章由财务部负责人保管,在购置的发票上用印,使用情况由行政人事部和总经理监控。

5.收款专用章由财务部负责人保管,在收取费用后用印,使用情况由行政人事部和总经理监控。

6.职章由申请人提起申请,经总经理审批通过后用印。

7.项目章由项目负责人负责保管,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后用印,使用情况由行政人事部和总经理监控。第七条 印章的使用 1.公司级印章使用

1.1各部门如需用印,须经公司领导审批通过后在行政人事部的《用印登记表》上登记后方可使用,如果原文件盖章后作废需重新盖章的,应将原文件交回行政人事部核对并销毁。

1.2 文件、资料上有总经理亲笔签批的(原件),可直接用印,但须在《用印登记表》上登记备查。

1.3 原则上公司级印章均不得带出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得不借出的,须持总经理签字审批的《公章外借审批表》方可办理外借,印章借出应坚持“当日借当日还”的原则;印章外带使用,须由行政人事部派专人同行,用印时需保证两人在场,保证印章安全。2.项目级印章使用

2.1项目各部门如需用印,须向项目负责人提出审批申请,审批通过后在《用印登记表》上登记后方可使用。/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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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文件、资料上有项目负责人亲笔签批的(原件),可直接用印,但须在《用印登记表》上登记备查。3.部门级印章使用

3.1 部门印章或业务专用章由各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部门印章使用记录,使用时,应经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3.2 部门印章只用于部门内部发文。

4.印章保管人休假或外出公差期间,印章保管人填写《印章授权代管审批表》后指定专人代为保管。

5.行政人事部负责对各项目、各部门印章使用、保管进行监督检查;各项目、部门印章管理人员离职时必须随离职物品交接一并进行交接。

第八条 印章废止

1.印章遗失、损毁或被盗,其保管人员应迅速向行政人事部递交说明原因的报告,由行政人事部负责印章作废通知或声明等相关事宜后,按照印章制发程序申请补办。

2.更换新印章,其管理人员应持旧印章换领,并办理领用手续。3.若部门撤消,应将其部门印章交回行政人事部。

4.凡印章需要销毁,由印章保管人填具《印章销毁申请表》经项目/部门负责人、行政人事负责人、总经理审批通过后,将印章携至行政人事部执行销毁并做好记录。第九条 印章使用人

印章原则上由印章管理人掌握,印章使用人必须严格控制用印范围,/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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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细检查用印登记表上是否有批准人的签字。第十条 用印手续的简化

常规用印或需要再次用印的文件,如事先与印章管理人取得联系后,有文字证明者可省去再次审批手续直接在用印登记表上登记用印,以备查考。第三章用印要领 第十一条用印原则

1.公司、项目、部门名章,分别用于以各自名义行文时。2.职务名称印章在分别以职务名义行文时使用。第十二条用印方法

1.公司印章应盖在文件下面。2.盖印文件必要时应盖骑缝印。

3.公司印章的盖章处除有另行规定或文件形式无固定要求之外,一般参照以下规定进行:

3.1公司、项目、部门名称章一般盖于公司名称、项目名称、部门名称的右侧,但与职务名章并用时应盖在名称中间。

3.2职务名章盖在职务名称的右下方。如竖式书写应盖于下方。4.盖森佳鑫实业公司名章除特殊规定外,一律用朱红印泥; 5.张数较多,须盖章的材料,在得到总经理的批准后,可采取印刷方式。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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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行政人事部负责本规定的修改。

5.印章管理办法 篇五

来源:

陕西咸阳民政

时间:

2011-11-21 19:52

一、管理原则与范围

(一)局机关印章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使用按程序审批,建立印章使用登记制度。(二)秘书科负责对局机关各类印章统一管理,其文秘人员负责印章的保管、使用和登记等项工作。财务专用章由局财会人员管理。

二、使用审批程序

(一)党务活动用印,使用“中国共产党咸阳市民政局党组”印章,由局党组书记签批。(二)政务活动用印,使用“咸阳市民政局”印章,由局长签批。

(三)公文用印。按公文签批程序办理完毕打印后,凭领导签发的文件底稿在秘书科文秘人员处盖章。联合发文,挂本局文号的,按本局文件处理;不挂本局文号的,须经局领导签字,由业务科室经办人员办理登记后,方可盖章。

(四)业务工作用印的审批权限及程序,由业务科室提出审批权限细则,按审批权限及程序,经主管领导同意,局长办公会审定后,作为本办法附件一并执行。

(五)因公务活动外出需开介绍信的,经局领导同意,文秘人员开具制式介绍信后,由局领导或秘书科长在底联签字,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盖章。一般不得开具空白介绍信,如确因工作需要,经局长批准在印章使用登记册上注明原因后方可盖章,并在公务活动完毕,到秘书科说明使用情况,办理补填手续。

(六)以局名义出具证明盖章,属民政业务工作范围,按业务用印审批程序办理。凡涉及个人政治面貌、身份关系、工资、人事、财务等方面的证明,须经局长同意,办理登记后,方可盖章。

(七)财务盖章,一律由局财会人员负责,按登记程序加盖局财务专用章。具体按局财务管理制度有关条款办理。

(八)纪检监察方面使用印章,经局纪检组长、局长(党组书记)签批、办理登记后方可盖章。

三、使用登记(一)由秘书科建立印章使用登记册,对印章使用情况逐项登记。具体登记工作由秘书科文秘人员负责。财务专用章使用,由财会人员登记。

(二)印章登记内容包括:印章名称、使用时间、使用分类(发文、证明、介绍信等)、内容要点、签批领导、盖章数量、经办人签字等。

绍兴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印章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1-05-19 来源:市机关事务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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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印章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一、印章的保管。局公章由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各处(室)公章及业务专用章由处(室)指定专人保管。保管人必须具备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办事秉公负责。

二、印章的使用范围

1、局公章使用:由局名义签发的文件、文书,包括各类通知、通报、报告、决定、计划、纪要、函件、报表,代表局对外工作联系的介绍信,需证明的各类材料及其它需要的签章。

2、各处(室)的公章及业务专用章使用由各处(室)负责人明确使用范围。

三、印章的使用要求

1、使用原则。盖用局公章,需经局领导签发同意。盖用处(室)公章,需经处(室)负责人同意。业务专用章及局长工作用的个人私章,只限于相关业务专用。公章用于公事,无特殊情况和私事不得盖用公章。凡是盖局公章的文稿,局办公室必须留底1份备查。

2、局公章的使用需做好使用登记,需写明用印时间、单位、用印人、批准人及用印事项。需备查的事项用印人必须签名。落印需符合要求。

3、保管人需负责对印章的保养,使用中达到干净、字迹清晰、色调鲜艳。

4、保管人需负责对印章保管的安全,按机要管理要求,做好相应保管工作。

5、保管人因工作需要调离,需办理公章交接手续。

四、印章的废用和启用。局需调换使用新的印章,启用时要发文通知。各处(室)要调换使用新的公章,需经局领导批准同意,由办公室统一刻制。用新废旧,旧印章统一上交办公室封存保管或统一销毁。

局直属各单位的印章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印章管理制度

为加强单位各类印章管理,规范印章使用,确保我局日常工作和行政执法的有效开展,树立执法机关的良好形象,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印章的种类(一)单位印章:

1、本局使用的印章。

2、内设机构的印章。

3、派出单位的印章。

4、事业单位的印章。

5、社会团体的印章。

6、议事协调机构的印章。

(二)局领导个人印章:刻有局领导姓名的印章。

二、印章的刻制

(一)印章的刻制由局办公室统一负责办理,并设有专本备案登记,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自行刻制和更换印章。

(二)经上级批准成立的机构印章的刻制,由用印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根据印章有关规定,确定印章的内容、规格、样式,经局领导批准后刻制。

(三)印章的更换,由各有关单位提出申请,经局领导审批后刻制。

(四)遗失印章的补办,由办公室出具补刻印章证明,附上声明印章作废报纸,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补刻印章手续。

(五)办公室凭印章刻制批准文件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印章刻制单位刻制印章。

(六)印章刻制后,由办公室发文启用。更换印章的,原印章必须交回办公室封存或销毁。(七)各单位领取印章时,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并办理交接签收手续。

三、印章的保管

(一)本局印章由办公室主任或其指定专人管理使用,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

(二)各单位印章(含议事协调机构的印章和各类专用章)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管理。

(三)各社会团体的印章按照章程由各团体指定专人管理。财务用章由局财务审计科指定专人管理。

(四)印章应妥善保管。保管的印章有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领导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印章遗失,要立即到属地派出所报案,并登报声明作废。

四、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中共敦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印章的使用。

1、以党组名义制发的公文。

2、以党组名义审核的各类审核表。

3、以党组名义颁发的各类奖状、证书。

4、其他需盖党组章的用印。

(二)“中共敦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员会”印章的使用。

1、以局党委名义制发的公文。

2、以局党委名义审核的各类审核表。

3、以局党委名义颁发的各类奖状、证书。

4、其他需盖局党委章的用印。

(三)“敦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的使用。

1、以本局名义签发的公文、联合发文。

2、案件处理决定书、行政复议书和各类办案文书。

3、以本局名义报送的各类报表。

4、营业执照、封条。

5、以本局名义颁发的各类证书、奖状等。

6、以本局名义同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委托书、外出调查介绍信等。

7、出国审批表、政府采购审核表、资金审批等常规性行政工作用印。

8、其他需盖本局章的用印。(四)局领导个人印章的使用。

1、适用于企业的设立登记审核。

2、适用一般程序案件的处罚的审核(经法规科审核)。

3、对党支部发展新党员的审批。

4、局支票专用章(限于局长个人印章)。

5、其他需要盖局领导印鉴。

(五)“敦煌市工商行政管理办公室”印章的使用。以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及有关文件。(六)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印章的使用。

以部门或单位名义向分管领导报送的公文,如请示、报告、工作计划、总结、报表等。(七)财务专用章的使用

以单位名义收入、支出的有关票据、支票、账册。

五、印章的使用

(一)严格用印章审批制度。除带有存根的介绍信及对外发文已有局领导签发的用印不用登记外,其它事项的用印,经办人应经部门负责人审阅签名后,连同需盖印章的文件送局领导或相关部门审批签发后,方可到办公室加盖公章。

1、使用本局印章,需经局领导或由办公室主任根据授权审批同意。本局营业执照、报表、文件、处罚决定书等用印,印章专管人员需查看领导签字后方可直接用印,其他证明、资料、相关证件等用印,要经局领导或授权科室负责人审查批准,并作好用印登记。工商所(分局)印章在授权委托的职权范围内使用。

2、印章必须与落款一致。属“代章”性质的应该注明“代章”二字。

3、使用领导个人印章,需经局领导本人同意。

4、使用局办公室印章,需经办公室主任审批同意,必要时需请示局领导签发。

5、使用各部门、有关单位印章,需经部门或单位领导批准同意。

(二)使用印章要在印章保管室内,严禁携带公章出外使用;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表格和空白便条上加盖公章。如确因工作需要在空白封条或办案文书等加盖印章的,要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1、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管理,填发时履行审批手续。

2、要有分管领导的批准。

3、需有指明用途的特定格式,除此用途之外,不能作他用。

(三)单位印章统一用大红印油,案件核审印章统一用蓝色印油。用印时要字组端正,图形清晰,严格按照印章加盖的方式用印。落款必须与印章一致,属代章的应在落款处注明“(代章)”。(四)对以下几种情况的用印办公室有权拒绝:

1、审批表上没有经科室领导、局领导或授权审批的有关部门领导审核。

2、用印的内容不在印章使用的范围。

3、在空白介绍信或空白便条上盖章。

4、用印经办人不是本单位职工,而是聘请的临时工或外来人员。

(五)除局办公室外,其他部门的印章不准用于对外联系办理行政、事务性公务,要做到专章专用。

(六)需加盖本局印章的,须先由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由经办人到局办公室办理。

六、印章的管理

(一)印章由专人管理,妥善保管。印章管理人员如遇特殊情况外出,事先必须将印章移交办公室领导或由领导指定人员暂为代管并使用印章,并作好交接手续。临时保管人员要履行印章管理人员的职责。(二)办公室对使用印章负有监督权。

1、任何人不得用掌管印章的权力为自己谋私利。

2、使用印章时应当坚持原则,严格执行印章管理制度,按程序用印。

3、办公室定期对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印章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4、印章存放应有安全防范措施,谨防丢失和盗用。如印章丢失须立即报告局领导和公安部门,并以登报或信函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声明遗失期间盖有丢失印章的任何文书无效。

七、印章的销毁

(一)由于机构变动造成印章停用,办公室应及时收回原有印章,并办理交接手续。

(二)印章因磨损原因需重新刻制,应由办公室出具证明,经局长批准、并将破损印章交回方可更换。

(三)办公室统一对停止使用的印章进行封存或经局领导批准,经两人以上鉴定销毁,并做好备案登记。

八、对于丢失、擅自刻制和使用单位或局领导个人印章的,对有关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九、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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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李树兵 来源: 时间:2014-08-04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章社会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及非常设机构的印章刻制、建档、变更、缴销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印章指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

本办法所称公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机关、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法定名称章和冠以法定名称的合同、财务、税务、发票等业务专用章。

本办法所称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财务部门负责人的名章。

第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对印章实行属地管理;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度,确保印章管理安全规范化和信息科学化。

第二章 印章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买卖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

第六条 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印章制发,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各级组织、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发机关的印章管理部门开具公函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即办理并出具准刻证明。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凭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刻制证明和单位成立的批准文本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凭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办理准刻手续的经办人员,需持刻制单位的委托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办理人名章准刻手续的,同时提供名章所刻人名的身份证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刻手续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准刻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需要到外省、市、县(区)刻制印章的,凭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及有关申请材料,到刻制地同级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

第十条 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应当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刻制单位刻制;刻制单位将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机关办理印鉴备案后,方准启用。

第十一条 需要更换印章的,须公告声明原印章作废后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

印章遗失、被抢、被盗的,应当向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公告形式声明作废后,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

第十二条 印章规格、式样、印文和质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刻制的印章可以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

印章不得单刊外文,因工作需要可中、外文并刊。

需要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的单位除持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到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

第十三条 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只能申请刻制一枚单位法定名称章。

需要刻制套印章、钢印章的,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印章实行年审制度。

第十五条 印章停止使用后,使用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印章全部交回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封存;逾期不交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收缴。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要登记造册,并于十日内送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需预存两年,无特殊情况的,预存期满后予以销毁。

第十六条 有历史纪念意义需要长期保存的印章,由收藏保存机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公告,批准后可不予销毁,由申请单位收藏保存。

第三章 印章经营单位管理

第十七条 经营本办法所指的印章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经营场所和设施符合国家消防和治安管理的规定;

(三)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无诈骗、招摇撞骗、伪造印章等违法犯罪记录;

(四)符合公安机关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资质条件;

(五)设有印章保密工房和成品保管仓库。

第十八条 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不得将印章业务转包他人经营。

第十九条 承接刻制印章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查验公安机关出具的备案或准刻证明;

(二)登记委托刻制印章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办人的姓名和公民身份证号码,按照规定逐项登记印章名称、式样、规格数量,并保存五年,以备查验;

(三)指定专人负责承接印章业务,保管制作的印章以及销毁作废章坯;

(四)对超过三个月无人领取的印章,应当登记造册,送交原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处理;

(五)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印章制作情况。

第二十条 从事印章经营业务应当在批准的固定场所内进行。

第二十一条 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治安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本单位的治安防范工作:

(一)教育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制定并落实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三)监督从业人员认真执行承接刻制印章查验证明和登记工作;

(四)对公安机关检查发现的治安隐患及时整改;

(五)发现涂改、伪造备案或准刻证明等可疑情况以及案件线索,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二条 外商独资、中外合作和中外合资企业不得经营本办法所规定的印章业务。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经营印章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治安隐患,限期整改;

(二)发现可疑情况或者案件线索,依法调查处理;

(三)依法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违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非法制作或者使用印章的,除收缴非法印章外,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

买卖印章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未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的,予以警告,并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理的,制作的印章为无效印章,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对委托刻制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刻制外文印章或擅自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及违反规定刻制两枚以上单位法定名称章的,收缴违法制作的印章,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逾期或不进行年审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将印章业务转包他人经营的,收缴违法制作的印章,取消其经营资格,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对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查验准刻证明和履行登记手续的,对承制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处取缔。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予以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伪造本办法规定的印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监督管理印章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印章准刻证明的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五条 印章载有密级信息的,可由印章制发单位自行建档保存。

6.印章管理办法 篇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印章管理,维护印章使用的严肃性、权威性及法律效力,杜绝违规使用印章,维护**的声誉,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广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衔牌管理规定的通知》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及单位内设各科室印章的刻制、启用、建档、变更、缴销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印章分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单位印章、不具法律效力的单位业务章及各部门业务印章。

(一)本办法所称具有法律效力印章是指**印章,该章已向公安机关办理印章备案并冠以法定名称的合同、财务、税务、发票等用途的印章。

(二)本办法所称不具法律效力的印章是指**及各部门的业务印章,用以日常相关业务工作。

(三)财务专用印章、印鉴、工会法人印章、印鉴参照相应的财务法规、工会法等执行。

第二章 印章管理条例

第四条印章制发

申请刻制单位印章,由单位按省编委批文并在公安机关备案后进行刻制。单位业务印章及部门业务印章,由办公室统一制发,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印制统一制发以外的业务章,需由部门提出申请并经**领导同意后,再由办公室按规定统一制发,印章刻制申请书留办公室存档。

如因更改名称或印章磨损等原因,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向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后,由办公室按规定统一制发,印章刻制申请书留办公室存档。印章刻制完毕应由负责人及时取回,并交回旧章注销。

第五条印章启用 印章使用前,办公室应提前向有关部门发出正式启用印章的通知。启用印章的内容包括:启用印章的依据、名称、时间、印模等。如系变更机构名称或原印章磨损更换新印章,在启用新印章的同时,声明旧印章作废。

第六条用章流程

使用单位印章及单位业务章的使用部门或使用人,需先在办公室办理用章登记手续;办理完登记手续后,将需盖章资料及用章登记表交由**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确认,得到**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名或授权后,由办公室盖章;办公室根据**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名或授权意见给予盖章;签发的文件应按归档要求整理齐全后再行用印,如有未及时签批的特急件,在得到**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先行用印,再补签手续。

印章的使用要求:

1、凡在单位红头文件、账目款项、重要数字及以单位名义与我单位签订的各类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等重要材料上加盖公章的,必须由**领导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2、凡涉及到财务、人事、工资等内容的各类型报表、报告、申请、便函、介绍信等必须由**领导签字后,方可盖章。

3、凡涉及个人事项需加盖公章的材料,如贷款、担保、落户等一律由**领导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4、一般报送的业务材料、便函等需加盖公章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同时签字后,方可盖章。

使用各部门业务印章,可由该部门负责人审批并加盖,同时做好登记工作。第七条规范使用

要建立完善印章使用、登记备案等各项制度,严格审核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补办有关手续。印章使用要实行一事一单制度,一个事项要多次用印的,需注明一式几份。

印章经管人员盖印的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名称要与用印件的落款一致,不漏盖,不多盖。

严禁在各类空白证书、奖状、证件、协议、便笺上用印;严禁加盖空白印章;需使用印模套印的,有关责任人必须负责将印模收回,交由办公室销毁。印章经管人员要认真负责,确保印章安全规范使用。对违反规定使用印章者,视情节给予严肃处理,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现阶段电子印章只适应于公文用印,不得用于其他事项盖章。第八条印章保管

单位印章、单位业务印章统一归**办公室保管;各部门业务印章由各部门负责人保管。

各印章必须确定政治可靠、工作认真负责的专人保管,并且按规定做好印章保管登记工作。

印章经管人员要确保印章的正常使用和绝对安全,防止印章被滥用或盗用。印章用完后要随手锁好。一旦发现保管的印章有异常或丢失,要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领导,并查清原因和责任。必要时,应报告公安机关。

使用印章要在办公室内,原则上不允许将印章携带出单位使用或者外借。确需带出使用或者外借的,需请示**领导同意后,并指定专人监督使用,需确保印章的安全。

印章经管人员因有事外出或暂时离职,应将所保管印章交由指定负责人监管、使用。

印章经管人员应注意印章的日常清洁保养,要定期清洗印章,确保盖印清晰。第九条印章停用

因启用新印章或机构撤销而作废的旧印章在停止使用时,要发文给有关部门,通知已停止旧印章的使用,说明停用的原因,标明停用的印模和停用时间,并及时将印章送交颁发单位处理。

7.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篇七

为了加强处里印章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管理原则与范围

第一条 处里印章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使用按程序审批,建立印章使用登记制度。

第二条 处里使用的“”印章和“”专用章均属管理范围。

第三条 综合科负责对处里各类印章统一管理,其文秘人员负责印章的保管、使用和登记等项工作。财务专用章由处财会人员管理。

第四条 阶段性工作任务需刻制印章时,须经主任批准。所刻印章原则上由综合科集中管理,确需业务科室管理时,由业务科室指定专人按本办法规定,严格管理。工作任务完成后,交综合科保管或销毁。

第二章 使用审批程序

第五条 处里政务活动用印,使用“XXXXXXX ”印章,由主任签批。

第六条 公文用印。按公文签批程序办理完毕打印后,凭领导签发的文件底稿在综合科登记,登记内容填写完备后,文秘人员方可盖章。联合发文,挂本处文号的,按本处文件处理;不挂本处文号的会签文件,须经业务科室和处领 1

导签字,由业务科室经办人员办理登记后,方可盖章。

第七条 业务工作用印的审批权限及程序,由业务科室提出审批权限细则,按审批权限及程序,经主任同意,主任办公会审定后,作为本办法附件一并执行。

第八条 因公务活动外出需开介绍信的,经主任同意,文秘人员开具制式介绍信后,由主任或综合科长在底联签字,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盖章。一般不得开具空白介绍信,如确因工作需要,经主任批准在印章使用登记册上注明原因后方可盖章,并在公务活动完毕,到综合科说明使用情况,办理补填手续。

第九条 以处名义出具证明盖章,属殡葬管理业务工作范围,按业务用印审批程序办理。凡涉及个人政治面貌、身份关系、工资、人事、财务等方面的证明,须经主任同意,办理登记后,方可盖章。

第十条 财务盖章,一律由处财会人员负责,其收费按登记程序加盖处财务专用章。具体按处财务管理制度有关条款办理。

第三章 使用登记

第十一条 由综合科建立印章使用登记册,对印章使用情况逐项登记。具体登记工作由综合科文秘人员负责。

第十二条 印章登记内容包括:印章名称、使用时间、使用分类(发文、证明、介绍信等)、内容要点、签批领导、盖章数量、经办人签字等。

第十三条 财务专用章使用,由财会人员登记。登记内容同上。

第四章 附 则

8.财务印章管理办法 篇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分公司财务印章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分公司财务印章是计划财务部行使经营管理职权的象征,是确认各项经营管理行为效力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分公司财务印章管理应当坚持统一、集中、规范、安全的原则,做到合规、安全、有序,确保经营管理行为的稳健、安全。

第二章 财务印章的种类

第四条 财务专用章

用于以分公司名义开立银行账户的预留印鉴,以及进行资金行为的财务收支活动,缮制各类财务活动单据、报表等。

第五条 负责人名章

分公司总经理名章:用于以分公司负责人名义进行的财务收支活动,缮制各类财务活动单据、报表,开立银行账户的预留印鉴,以及其他需加盖总经理名章的合同、协议、法律文书等。

财务负责人名章:用于对分公司财务收支活动,以及缮制各类财务活动单据、报表的监督、审核,开立银行账户的预留印鉴。

第六条 日常工作用章

现金收、付讫章,专用于财务出纳员收、付现金时盖销有关现金票据;转账收、付讫章,专用于财务出纳员收、付银行存款时盖销有关银行票据;作废章,用于财务人员盖销各类需作废处理的单据及票-1-

据;附件章,用于财务人员盖销各类原始单、票据所附附件资料;工作人员名章:用于财务人员日常工作中需加盖个人名章的各类单据、凭证、报表。

第三章 财务印章的刻制与使用

第七条 分公司财务印章,由办公室按照总公司统一规定的标准和式样负责刻制,并将所刻制的主要财务印章印鉴报总公司备案后颁发计划财务部使用。

第八条 缮制分公司各类财务活动单据、报表时,需使用财务印章的由计财部负责人审批,重要的应报送总经理审批。

第九条 严禁在各类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待用印的空白单据、票据上使用公司财务印章。

第十条 分公司财务印章应按工作实际明确专人保管、使用。财务专用章,由分公司总经理保管、使用或授权计划财务部负责人保管、使用;负责人名章,由负责人本人保管、使用或授权计划财务部负责人、出纳员保管、使用;日常工作用章,其中现金收、付讫章,转账收、付讫章、作废章、附件章由财务出纳员保管、使用;工作人员名章由工作人员本人保管、使用。

第十一条 分公司财务印章应在办公场地内使用,不得带出办公场所,确因实际工作需要带出的,视情况轻重报计划财务部负责人或总经理审批。

第十二条 分公司财务印章应存放于专用保险柜内保管;每次用印完毕,应随即入柜,不得随意放置,以防失窃或盗用;发现印章失

窃或盗用,有关人员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并迅速采取措施追查。

第十三条 分公司财务印章磨损或单位、人员名称变更需要更换时,应由办公室负责清收、销毁,并重新刻制、备案、颁发新的财务印章。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要求印章保管人违反印规定使用印章,对违规行为,印章保管人应坚决抵制。抵制无效,须及时向上级报告。未履行报告职责的,应追究失职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规定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责任,进行行政处罚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9.印章管理使用办法 篇九

印章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 印章是指挥部对外业务联系、经营工作及内部管理的重要、有效的法律工具。

第二条 印章管理权限

行政公章由综合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业务专用章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保管;财务印鉴章由财务部会计师负责保管;

第三条 印章的使用

1、为了保证行政公章的重要性、权威性和严肃性,使用行政公章必须严格按规定办理。

2、各类内部文件、通知、财务报表、工程结算报表、工作介绍信由综合部掌握办理。

3、各类合同、协议原则上应使用合同专用章,如无合同专用章,行政公章代替使用或使用法人印章时须经指挥长批准同意,并由印章使用人在印章登记簿上写明用途、印数、批准人意见、用印人、监印人签字。

4、各类证明(个人证明材料),要用行政印章或法人印章时须经指挥长批准同意,并由印章使用人在印章登记簿上写明用途、印数、批准人意见、用印人、监印人签字。

5、因工作需要,需到外单位使用印章时,印章使用部门必须报经指挥长批准同意并持指挥长的批准意见,到综合部登记取用印章,由印章保管人员随同监印,用毕立即送回。上述事项未经指挥长批准同意的,印章保管人有权拒绝使用部门使用行政印章。

6、因印章保管人玩忽职守,不按规定使用或未经指挥长批准同意私自使用印章的将追究保管人的责任,因而发生问题的将从重处理。

7、因印章保管人出差、休假等原因离开单位时应由指挥长指定其他专人负责保管,同时办理移交手续。

第四条 印章在使用过程中损坏或丢失必须到有关部门备案、挂失,凭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明重新刻制备案。

10.公司印章管理办法(暂行) 篇十

公司印章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印章管理、防范风险、规范印章使用,维护印章的法律权威性和工作的严肃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印章种类

1.公司公章

2.公司合同专用章

3.公司财务专用章

4.公司法人签字章

5.公司总经理签字章

6.公司项目部印章

第三条 印章的刻制和领用

1.印章刻制由行政管理部统一负责办理,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自行刻制。

2.项目部印章刻制由用印部门提出申请,根据工程管理部下达的项目任命书,确定项目部印章名称,经领导批准后由行政管理部办理项目印章的刻制。

3.印章的更改,由各部门提出申请,经领导审批后刻制。

4.遗失印章的补办,由行政管理部出具补刻印章证明,附上声明印章作废报纸,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补刻手续。

5.行政管理部凭印章刻制批准文件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印章刻制单位刻制印章。

6.项目部领取印章时,必须履行项目印章领用手续,经领导签字确

1认后,由项目部指定的印章保管人员领取。

第四条 印章的保管

1.公司公章、法人签字章、总经理签字章由行政管理部指定的专人负责保管,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

2.公司合同专用章由市场开发部指定的专人负责保管。

3.公司财务专用章由财务审计部指定的专人负责保管。

4.公司项目部印章由项目部指定的专人负责保管,工程结算完后将项目部印章交回行政管理部。

5.公司印章应妥善保管。保管的印章有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公司领导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印章遗失,要登报声明作废。

第五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公司公章的使用

1.以公司名义的公文、通知、联合发文等。

2.以公司名义的各类审核表。

3.公司案件处理决定书及各类办案文件。

4.以公司名义报送的各类报表。

5.以本公司名义颁发的各类证收、奖状等。

6.以本公司名义有关的委托书、介绍信等。

7.以本公司名义与公司员工签订的用工合同等。

8.其他需盖公司公章的用印。

二、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使用

以公司名义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等。

三、公司财务专用章的使用

以公司名义的收入、支出的有关票据、支票、账册等。

四、公司法人签字章、总经理签字章的使用

适用于企业的设立登记审核,其他审报表等需要盖公司领导的印鉴。

第六条 印章的使用

一、公司公章的使用

1.严格用印审批手续。除带有存根的介绍信及对外发文已有公司领导签发的用印不用登记外,其它经办人应经部门负责人审阅签字后,连同需盖印章的文件送公司领导审批签字,方可到行政管理部用印。

2.公司的结算书等重要的文件需经公司领导签字后用印。

3.本公司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件需盖上公章和再复印无效的用印。其他证明、资料、相关证件等用印,要经公司领导审查批准后用印,并作好用印登记。

4.严禁携带公章外出,如有特殊情况,需经总经理签字批准后,才能带出。

5.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表格和空白便签等处用印。如确因工作需要在空白处用印,需经公司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用印。

二、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使用

1.公司与其他单位签署的所有合同、协议均加盖合同专用章。

2.用印时先履行合同审批签字手续,待手续齐全后方可到市场开发部用印。

第七条 印章的管理

1. 印章由专人管理,妥善保管。印章管理人员如遇特殊情况外出,事先必须将印章移交行政管理部经理(或其他经理指定的代管人员)暂

为代管并使用印章,并作好交接手续。临时保管人员要履行印章管理人员职责,见印章审批单再用印。

2.行政管理部对使用印章负有监督权。任何人不得用掌管印章的权力为自己谋私利。

3.使用印章时应当坚持原则,严格执行印章管理制度,按程序用印。

4.印章存放应有安全防范措施,谨防丢失和盗用。

第八条 印章的销毁

1.印章因磨损原因需重新刻制,应由行政管理部出具相关证明,经领导批准后到公安部指定印章刻制单位刻制印章。

2.项目部印章的销毁,待该项目所有结算完后起,由档案室统一保管5年后经公司领导批准,至少两人以上在场对项目部印章进行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

第九条 对于丢失、擅自刻制和使用领导签字印章的,对有关人员视情节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行政管理部负责解释。

11.印章管理办法 篇十一

1、凡需盖局公章的文件、函件及其它有关文电,除不加具贯彻意见和非密级的转发文以及调研方面的有关通知由科室领导签发外,一律由局领导签发。经局领导授权,科室领导可签发业务类的函件和批件,授权证明复印件要交由办公室存档备查。批准人都应有文字批准手续,并在用印登记表上登记。文字批准手续和用印登记,要妥善保存备查。重要的事项须复印局领导亲笔签批及有关内容,交保密存查。

2、向系统外的行文,根据公文管理有关规定,作为内设机构科室的印章不能对外,只能盖局或办公室印章。

3、局领导已签批的各类文件、函件和批件等材料,如要盖局公章的,应由科室经办人员办理,如有外来办事人员的,主办科室也应该派人员一起到局办公室盖公章。

4、对于新成立、改变名称、改变隶属关系后,印章暂未刻制出来而急需使用印章的,或属临时组成的非常机构,可以采取代章的办法,即用其它的印章代替。代章要在落款的后面或下方注上“(代章)”字样,另外,党政之间代章必须是同级或是上级代下级。下级或是没有任何关系的单位一般不能代章。代章使用手续与盖印章相同。

5、盖科室公章的文件和函件由科室负责人签发,无须送办公室复核。

6、局公章由办公室专人负责管理,应放置在安全可靠的地方。公章一般不得外借,也不准携带出办公室使用。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经局长批准。

7、凡使用局公章的都要认真登记,以备核查。登记内容包括用印单位、时间、经办人姓名、内容、批准人、盖印人姓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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