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淡基层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行政

2024-09-19

浅淡基层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精选12篇)

1.浅淡基层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行政 篇一

浅淡临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行政中存在的

问题、成因及对策

[内容摘要]:

自2002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以来,临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群众的思想观念没有得到根本转变,社会抚养费难以征收到位;行政管理人员职权异化;违反程序执法现象时有发生;计生执法队伍不稳定等问题。为推动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顺利开展,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规范和保障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依法行政,切实保障群众在实行计划生育中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人民群众在计划生育中的主体地位,应当采取更新观念,拓宽思路,由“人治”向“法治”转变;强化宣传教育,强化队伍建设,强化管理机制,强化服务意识;完善措施,政策推动等对策,统筹解决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问题。

[ 关键词 ] :人口和计生 依法行政 问题 对策

临夏县是一个国列贫困县,辖25个乡镇,219个行政村,2个居委会,总人口37.76万人,其中少数民族占总人口的40.98%,计生干部450多名,人口自增率为6.5‰。先后在2000年通过了“三为主”验收,2006年通过的“省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县”验收,2009年争创了“国家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县”。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临夏县人口和计生工作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地方经济比较落后,少数民族聚居,群众文化水平低下,生育观念及思想没有转变,加之执法人员的素质不高、法制意识淡薄,致使临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群众的思想没有得到根本转变,社会抚养费难以征收到位。由于群众生育观念滞后,养儿防老、门头风的思想依然存在,同时由于受宗教信仰等因素的影响,自觉接受计划生育观念不强,超计划外生育现象时有发生,乡镇人民

政府及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对此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但很难征收到位。其原因是:一是超计划外生育者经济能力差,交不起社会抚养费;二是个别超生者抵制不交,作为计生部门,没有法律依据的保障措施及强制措施;三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法院不愿受理或强制执行到位率也是很低的,这样给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带来了很大难度,也给计生工作造成了负面影响。

(二)职权异化。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人员的执法权是一种职权,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职权往往被异化为个人权利或者特权。其职权异化的表现有:一是以“人情”作为执法的尺度。由于受历史传统影响,在计生执法工作中,常常出现面对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但执法尺度不相径庭,其执法尺度依据是违法者与自己是否有人情关系,这种关系的亲密度如何;二是滥用权力。以权谋私、武断专横、拖延履行职责、该罚不罚、处罚程序和征收社会抚养费标准随意而定。

(三)违反程序执法现象时有发生。法律的执行要求执行者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所规定的一整套程序和步骤来进行,而在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由于长期以来就存在这样一些认识偏差:计划生育是国策,怎么搞都有理;计生工作任务重,时间紧,若按照法定程序办事,计生对象早逃之夭夭,消弱了工作力度等等,这些错误认识使部分计生执法者无视计生法律、法规之规定,或者为了追求工作的效率,不依法定程序,甚至违反程序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虽然未背离执法目的,但程序不到位同样是违法。

(四)计生执法队伍不稳定,执法人员法律意识不强、素质不高。我县乡镇计生工作人员受乡镇和县人口局双重领导,县上的人口与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既负责其业务指导,又负责人事调动等。近年来,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乡镇计生执法人员进行了大量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并督促其办理了行政执法证件,但乡镇工作头绪多,机构也多,人员极不稳定,有的计生专干年龄偏大,由于长期从事计生工作,对其产生厌恶感,工作积极性不高,有的计生工作人员刚刚熟悉计生工作却又被调入其它单位,而新调入人员又缺乏工作经验和计生法规知识,形成恶性循环,导致人员错位,工作素质不高,这些情况都严重制约着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顺利开展。

二、解决临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更新观念,拓宽思路,达到“一个转变” 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强化,计划生育“八不准”

[1]

规定及《人口与 2

计划生育法》的出台,计划生育工作开始进入“由人治向法制,由单纯的行政管理向依法管理与服务并重”的重要转折关头。伴随这一转折,要做好新形势下的计划生育工作,必须靠深化改革,以改革促发展,以改革求突破。落实“八不准”,就必须走依法管理的路子,用法律手段解决现阶段计划生育工作中出现的新矛盾和新问题。要实行“党政牵头、舆论先导、部门联动、综合施治、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新思路。在具体运作中,坚持“思想教育引导,经济处罚制约,部门联动助阵,执法部门攻坚,政法部门护航”的原则。促使我县计划生育工作从粗放型管理中解脱出来,由“人治”逐步走向“法治”轨道。

(二)找好载体,找准切入点,做到“四个强化”

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是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的必然要求,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做好计生工作的现实选择,是计划生育长期依赖行政管理后出现的新生事物,如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依法行政,思想、组织、措施保证是关键。在实施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过程中,要抓好四个重点:

l、强化宣传教育,创造法制环境,增强全县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宣传教育是先导。因此,要把解决我县干部和群众知法、懂法的问题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来抓,要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并在宣传内容和宣传形式上进行了一些探索和突破。在宣传内容上,突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中法律责任的宣传,让广大群众懂得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就是违法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突出强制案件的宣传,通过对案件的跟踪报道,公开曝光,增强宣传的震动性和警示性。突出政法部门保驾护航的宣传,营造令行禁止、违者必究的氛围。在宣传形式上,除了坚持“社会舆论扬法,办培训班讲法、宣传制品送法、文艺演出传法”等形式外,还充分利用“进村入户说法”(与民谈心)、“公开审理示法”(召开依法强制执行现场会)形式,为群众上一堂堂生动的法制课,达到“执法一人、教育一片,执行一户、教育全村”的社会效果,把宣传教育向广泛性和深层次拓展。通过深入、广泛、扎实、有效的法制宣传教育,党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深入人心,促使群众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自觉性得到明显增强。

2、强化队伍建设,提供组织保证。实施计划生育依法管理,必须有一支素质高、能力强、作风硬的工作队伍。在队伍建设上,首先要抓好计生队伍的整顿,要在计生系统中推行竞争上岗,择优用人办法,通过考试考核,精简一批文化低、素质差的人员。其次,抓好专业培训,使计生人员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程 3

序,减少在行政执法中的盲目性。县上每年要举办2—3期依法管理培训班。在行政执法中,要坚持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在立案、查证、下达处罚决定书、送达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五个环节中,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一旦发现有违法违纪现象,经查实后,轻者批评教育,重者调离岗位,为人口和计生依法管理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3、强化管理机制,促工作上水平。建立健全执法程序管理制度,坚持公平合理的执法原则是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关键所在。为在执法过程中做到有规可循、有矩可蹈、有章可依,要从基础建设抓起,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建立健全《执法人员上岗责任制》、《立案审批制度》、《计划外生育费征管制度》等工作制度和《生育证发放审批程序》等工作管理程序,严格规范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各种行政行为,增强原则性,克服随意性。为保证制度和管理程序更好地得到执行和遵守,要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并长抓不懈,逐级建立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自上而下签订管理服务合同书。把工作关系以合同形式固定下来,明确各自的义务和责任,有效地促进依法管理工作的开展。

4、强化服务意识,提供技术保障。充分发掘我县卫生资源,发挥卫生医疗网点和医疗专业人员作用。一是利用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为育龄群众提供政策法规、科普知识及各种致富技能培训服务,定期邀请医院专家前来指导讲课,为已婚育龄妇女开展生育、节育、不育、生殖保健等知识教育。二是在中小学开展人口国情教育与计划生育专题讲座,为学生讲授人口理论、青春期生理及心理知识,向青少年普及计划生育知识。三是全面开展以妇女病为重点的生殖保健服务。针对大部分育龄妇女工作较忙的实际情况,把妇科病普查与双查工作结合起来,积极推进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出生缺陷干预和生殖道感染干预三大工程。

(三)完善措施,政策推动,力求“四个结合”

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是依法治县和新形势下开展计划生育的客观要求,是“五五普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开展依法管理,要做到“四个结合”。

l、力求职能管理与部门联动相结合,形成综合依法管理人口和计生工作的新局面。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关键是一个“法”字,离不开法律部门的参与和支持。多年来的工作实践告诉我们,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单靠计生部门是难以完成的,公、检、法、司全面介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整体行动是突破行政执法难点,保证依法管理全面实施的有效途径。为了加强执法力度,我县要联合法院成立“计划生育巡回法庭”,由县法院行政庭庭长担任计生法庭庭长。计生法庭做到当时接 4

案,当时受理,保证执法效率、执法质量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公安、检察等部门紧密配合,快速反应,现场办公,从快处理,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创造宽松的环境。

2、力求与村民自治、合同化管理相结合,积极推动人口和计生工作重心下移。把开展村民自治,落实计划生育合同化管理,作为我县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的一个突出点,它是农村民主与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的体现,也是贯彻省计生委提出的“县指导、乡负责、村管理、户落实、群众参与”的具体实践。一部分村委作为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示范村,逐步推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以计划生育合同化管理为载体,努力加强村级计生管理,探索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的新路子。村委在与村民代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讨论通过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由村委会与育龄群众签订《一

(二)孩生育证管理服务合同》、《避孕节育管理服务合同》、《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合同》、《全程优质服务合同》、《接受新婚期教育服务合同》等项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合同。以双方协议的形式,将《条例》和村规民约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具体落实到合同中,既有甲方对乙方婚育行为的监控和优质服务的承诺,又有乙方履行义务的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保证。由于合同的内容实行民主决策,群众感到公正、公平。为提高合同信誉,计生部门率先兑现服务承诺,落实各项优质服务。通过实行村民自治、合同化管理,不仅增强村两委班子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责任感,也有效地调动了村民参与计划生育,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积极性,较好地解决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3、力求与解决难点、热点问题相结合,促后进村转化。依法治理计划生育后进村,是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必须解决的重点和难点问题。针对一些工作相对落后的村,要坚持依法集中治理,本着“重在思想教育、贵在政策疏导、慎在强制执行”的原则,在政法部门人员的配合下,由我县计生工作人员配合,驻村攻坚,运用法律手段解决计划生育难点、热点问题。要始终以思想教育这根红线贯穿于依法治理工作的全过程,要本着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做到以心待人、以诚感人、以情动人、以理服人、以法育人。

4、力求与推行政务公开、便民服务及严格依法监督相结合,提高依法管理人口和计生工作的水平。为了更好地实施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应从三个方面加强监督:一是坚持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对生育证发放、二胎审批、流动人口管理、计划外生育处罚等办事程序、内容以及办理情况全部向社会公开,实行“阳光作 5

业”,接受群众监督;二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我县视察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并根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评议意见,及时提出改进措施;三是县电视台公开计划生育“八不准”及《法》的内容,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法情况监督。

三、对临夏县人口和计生工作依法行政的思考

(一)行政管理与规范行政行为关系的思考

一是在工作思路上着眼大局,跳出“就计划生育抓计划生育”的小圈子。由过去计划生育部门“唱独角戏”,向党政牵头,部门配合,齐抓共管转变;由“靠行政强制性管理”向“教育稳定服务多数人”转变;由过去只重人口控制结果,向重控制效果及重党群干部关系,重树立良好形象转变。真正建立起“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计划生育管理机制。

二是积极学习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新措施,新办法。以推进各项工作落实为出发点,对管理中的难点、弱点、盲点,建立有效的工作责任机制,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对人口问题进行综合治理。加大力度推进计划生育工作“村为主”和村民自治,全面推行计划生育合同化管理;要将合同管理办法逐步下移;逐步建立和完善利益导向制度;大力推进优质服务,努力拓宽服务领域,逐步提高服务质量,不断满足群众对优生优育、生殖保健、避孕节育以及对计生业务工作的需求;积极推进计划生育知情选择,以满足群众对计生服务、计生措施的知情落实,刺激群众自觉落实计划生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服务;积极落实“五项制度”等优惠政策,加大对农村独生子女户、二女(稀三女)领证户的扶持力度。通过大力推进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开展全民大学习,大宣传、大讨论,促进婚育新风进入千家万户,人口控制由过去的“大海捞针”式的追堵,转向以信息反馈、孕情跟踪、共同配合、流入地为主的管理方式,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益。

三是创建完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机制。依法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做的好坏,直接影响国家的大政方针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此必须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采取党的监督、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多种监督形式,对政府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所制定的计划生育行政法规,是否符合现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现行方针、政策;对各级政府及计生行政机关,进行是否依法履行义务的监督,并对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是否合法监督;对计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政府规章、社会主义行政管理的各项具体原则以及职业道德等的监督,以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6

防止和及时纠正违法和不合理行为,促使其真正做到正确执法,文明执法,为减少或避免计划生育行政诉讼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二)依法行政与加强党群、干群关系的思考

转变干部作风,利用我县宣教室和各乡镇婚育学校,在广大党政干部和计生工作者中宣传实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性和优越性。发挥党的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深入群众、进村入户,摸清情况,研究对策,倾听群众呼声,找准问题,尊重群众意见,力戒官僚主义,形式主义,把提高干部队伍的思想、作风、业务建设作为大事来抓,深入开展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学习教育,做到作风优良、文明执法、正确引导、弘扬正气,努力推进我县计划生育系统工作作风的大转变。

注 释:[1]

一、不准非法关押、殴打、侮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及其家属;

二、不准毁坏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家庭的财产、庄稼、房屋;

三、不准不经法定程序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的财物抵缴社会抚养费;

四、不准滥设收费项目、乱罚款;

五、不准因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株连其亲友、邻居及其他群众,不准对揭发、举报的群众打击报复;

六、不准以完成人口计划为由而不允许合法的生育;

七、不准组织对未婚女青年进行孕检;

八、不准强求已按期寄回有效孕环情反馈单的流动人口返乡接受孕环检。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2年9月1日起施行)[2]《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3]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李斌在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座谈会上的讲话(2008年4月24日)

[4]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意见(国人口发[2005]67号)

[5] 江中三.《试论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面临的困难与对策》.《人口与计划生育》杂志2008年第11期

后记

时光飞逝,参加自学考试行政管理学专业学习的几年来,学到了很多东西,将 《浅淡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对策》作为毕业论文选题,是因为本人从事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结合工作中常遇到的问题,写了这篇文章,在这个过程中,也阅读了许多专家学者著述,受益匪浅。感谢单位领导和同事们的指导,表示深切的感谢。

在文章写作过程中,曾多次遇到写作误区和盲点,所幸最终在老师和同事们的帮助下及家人的支持下顺利完成。在此向他们及家人表示感谢!

2.浅淡基层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行政 篇二

关键词:人口与计划生育,基层工作,依法行政管理

我国三十多年来推行计划生育的成就是举世瞩目的。但是长期以来, 有国策无国法, 控制人口增长, 稳定低生育水平, 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决策难以落实, 计生部门也因无法可依难于开展更广泛的工作。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步伐的加快,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须由国家立法予以规范和调整。

一、具有加强普法懂法教育的必要性

是新形势下, 顺应潮流, 与时俱进, 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具体体现;是以人为中心, 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强化人民群众在人口与计生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 确立了以人为本, 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规范政府行政行为与规范公民生育行为, 以及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的有机统一, 结束了长期以来主要依靠政府和地方性法规开展人口与计生工作的局面。

二、具有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必要性

正确认识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与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三者之间的关系。在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过程中, 做出的行政行为必须做到合法、合理、公平、公开。开展服务, 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三、具有合理调整广大育龄群众生育、节育行为的必要性

群众是计划生育工作的主人, 人民群众既有按有关法律和政策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也有获得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方面的需求, 在实行计划生育工作中, 只有坚持依法治理, 才能切实保障群众在实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权利, 才能维护人民群众在计划生育中的主体地位。

通过实践及专家的建议, 做好新形势下基层人口与计生工作依法行政不防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 抓住计划生育工作开始进入的“由人治向法制, 由单纯的行政管理向依法管理与服务并重”的重要转折关头, 更新观念, 拓宽思路。坚持“思想引导, 经济处罚制约, 部门联动助阵, 执法部门攻坚, 政法部门护航”的原则。促使基层计划生育工作正在从粗放型管理中解脱出来, 开始由“人治”逐步走向“法治”轨道。必须结合本机关、本部门的实际, 规定明确、具体、可操作性的责任条款和形式, 既要有实质内容, 又不能照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才能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体现依法行政。

(二) 在实施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过程中, 要抓好几个重点。首先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 形成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要经过法律业务培训持岗上证, 在岗期间, 要定期培训;公务员继续教育中, 要逐步增加有关法律知识。依法整顿行政执法主体。特别是对涉及到实施计划生育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权限进行严格审查, 禁止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机构组织从事行政执法。另外通过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各级领导者和执法者的人口法律意识, 加强计生行政执法者的法制观念, 从根本上转变那些计划经济时期沿袭下来的传统观念、思维习惯、工作方法, 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 不断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三) 规范文件备案审查, 保证抽象行政行为合法。严格依照法定职权, 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制定规范性文件, 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在实施执法责任制之初, 对计划生育系统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对继续有效和应修改或废止的行文公布制定规范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范围、审查机构、审查程序、审查办法和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立法工作, 规范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行政立法是依法行政的基础性工作, 也是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前提。行政立法工作要坚持改革决策、发展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结合。

(四) 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完善, 为依法管理人口与计生工作增添了支撑力。国务院先后颁发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三部行政法规, 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配套施行, 这是我们全面贯彻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根本依据。另外《母婴保健法》、《婚姻法》、《劳动法》、《收养法》等都有涉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规定, 是依法行政的补充和完善。这些法律规定为进一步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参考文献

[1]王辉.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重要性.豫情时报, 2002年11月20日第一版.

[2]江亦曼.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人口信息网站.2003年3月2日.

[3]张奎.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管理漫谈.豫情时报, 2003年5月6日第二版.

[4]楚玉.浅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重要意义.豫情时报, 2002年12月4日第四版.

3.浅淡基层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行政 篇三

发布时间: 2006-10-13 9:17:00阅读次数:851 次网友跟帖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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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心网锦州消息几年来,锦州市人口计生委在锦州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法制办的精心指导下,以贯彻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一法三规”和省《条例》、市《细则》为主线,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大力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制建设,收到了较好效果,连续三年被评为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先进单位。

一、采取措施,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1、加强领导,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供组织保障

几年来,始终把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了以委主任为组长、主管主任为副组长、各处(室)站负责人为成员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系统的行政执法工作。每年把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都纳入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市人口计生委与各县(市)区计生局签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中,加大考核权重,定期进行考核。在经费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去年计生委增加了执法设备,购买了暗拍摄像机、照像机、录音机、录音笔等,在车辆紧张的情况下,保证行政执法办案用车。

2、规范行为,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供思想保障

讲学习。委机关坚持每周五下午学习制度,同时做到每月必有一次法律法规学习,除了系统地学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外,还学习了《行政讼诉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法律法规知识考试,并把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学习情况和考试成绩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条件之一,不合格的除取消评先资格外,还暂停其行政执法资格,直至考试合格为止。

重培训。每年市人口计生委对乡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至少进行一次培训,请国家、省、市的法制专家做专题讲座,并采取专题讨论、现场答疑、模拟办案、经验交流等形式深化学习内容。

订规范。市计生委制订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并装订成册,既有执法依据,又有职责分解、执法程序及各种规章制度。同时指导县(市)区、乡(镇)街建立健全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

搞竞赛。为了使基层计生人员系统了解行政执法的有关要求,编印了行政执法有关知识题解,在自学、培训的基础上,层层开展知识竞赛,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如2004年8月份,在层层选拔的基础上,通过预赛,县(市)区有6个队、市直有8个队进入决赛。8月20日在锦州电视台演播大厅,锦州市计生委、锦州电视台、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举办“锦港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决赛,市五大班子领导出席并为获奖选手颁奖。

树典型。在全系统树立了一批行政执法先进典型,并通过各种形式大张旗鼓进行宣传,使基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学有榜样,赶有标兵。如宣传树立黑山县计生局为行政执法先进单位,义县大定堡乡计生助理邢宝珍、凌河区政法干部陈亚杰等为行政执法先进个人。邢宝珍去年参加了全省计生干部巡回报告团,无论是在省计生委机关的演讲,还是到各市的巡回报告,均收到了一致好评。

3、注重指导,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供基础保障

市人口计生委每年开展一次行政执法大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2003年在凌河区召开了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现场经验交流会;2004年召开了全市征收社会抚养费问题研讨会;2005年召开了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经验交流会。通过检查、召开各种会议,有力地推动了全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全面落实。为了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维护育龄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深化和规范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政(村、居)务公开工作,把与法律、法规相悖和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内容全部清除,黑山县、北宁市、义县、凌河区、太和区等均是全县(市)区统一制作计划生育政(村、居)务公开板。凌海市人口计生局与法制办联合举办了计生系统依法行政培训班,统一进行了考试,统一换发了执法证。

二、勇于创新,探索综合执法新路子

1、建队伍,根据案情不同梯队执法。计生委十分重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在机构改革、缩编减员的情况下,保留了行政执法机构,不仅委里有政策法规处,还申请编委批准成立了锦州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大队。去年在认真总结以往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综合执法的新路子,委里成立了综合执法队伍,根据案情轻重缓急,分别由不同梯队进行执法,五个梯队队长分别由政法处副处长、处长、委分管领导、委主任担任,成员由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相关处室人员组成,使计生违法的四类重点案件得到了有力查处。同时给各县(市)区下发了《关于加强综合执法力度有关规定的通知》,对建立综合执法队伍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对综合执法的主要内容、有奖举报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等做了进一步的明确。

2、搞联合,根据案情不同层次执法。一是加强委内联合。委内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各部门开展联合执法,重点加强违法生育案件、“三非”案件、行风行纪、流动人口计生管理、经费管理、生育指标管理等案件的执法,组织对法律法规规定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评估。二是加强横向联合。协调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对基层计划生育经费投入及设备、药品、专项经费使用及效果情况进行多次联合检查。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工作中,与市卫生局组成联合执法组,对非法行医、擅自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非法进行性别鉴定等违法活动进行了专项治理。期间联合执法组对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一个体诊所进行了暗访,查封了该诊所,并进行了处理;对群众举报某区妇幼保健院不查验批准终止妊娠证明、擅自引产案件进行了突击检查等等。三是加强纵向联合。与

各县(市)区计生部门开展联合执法,重点加强对违法生育案件的调查与处理和对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不断加大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力度,树立了计生文明执法、廉洁执法的新形象。去年解决了进京上访30年的老户董素玉问题,较好地解决了多起抵押金上访案件,查处违法生育举报案件38起,为创造和谐的社会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健全机制,保证行政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1、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及监督检查制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为了坚持依法行政,树立人口计生系统的良好形象,接受群众监督,下发了《锦州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建立农村基层计划生育监督员制度的通知》,把各个村小卖部设为监督联络点,店内张贴接受监督的十项内容,对全市农村小卖部的名称、店主(监督员)的电话、地址全部进行登记造册。同时还聘请乡(镇)人大秘书为监督员。去年还在全地区建立了独生子女领证家庭奖励费发放监督系统,市直以企事业为单位、县(市)区以乡(镇、街)为单位报送电子版的信息软盘,市人口计生委政法处随时实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落实情况的监测,去年监测238户,做到抽样有规则,有记录,有反馈,有处理结果,今年拟监测240户。

2、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为了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对每个部门、每项工作,从执法依据到执法范围,从执法权限到执法程序都作了详细规定,并制定了各项工作的流程图,使执法人员明确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了行政过错的发生,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几年来,全系统行政执法无一例败诉案件,也无错案发生。

3、建立行政处罚及征收案卷的评查机制,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市法制办制定的案卷评查标准,在全系统开展了十佳案卷的评选活动,通过检查评选,基层各单位案卷质量明显提高,基本能够按程序进行立案、调查、取证、报审、告知、送达等,有效地提高了行政执法人员的办案水平及案卷质量。同时积极争取各级人民法院支持,加大对社会抚养费的依法征收力度,对有能力交纳而转移财产逃避处罚的,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去年黑山县、凌海市、凌河区、太和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6 例。

4、建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规范每个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行为。计生委成立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评议考核工作,采取分项考核负责制,根据各科室职责范围和工作特点,明确各自考核指标,做到责任清楚,目标明确,互相监督,共同提高。考核结果与评先评优挂钩,与目标管理考核挂钩,凡依法行政较好的处室,方具备评选先进处室的资格,个人因执法责任过错被追究的,取消评选先进处室、先进个人的资格。

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按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今后将继续努力,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过错追究制,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为锦州市的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4.浅淡基层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行政 篇四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依法管理计划生育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新形势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必由之路。是进一步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探索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要途径。

一、依法行政的含义

依法行政,是指各级行政机关要依据法律规定行使权力,管理国家事务。法律是国家意志和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依法行政就是运用法律的权威和国家的强制力实现、维护和发展人民的根本利益。推行计划生育要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而最重要、最根本的还是要靠法制。贯彻依法治国方略,要求我们必须通过依法行政来保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公民依法规范生育行为,从而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

1、职权法定原则

它包含三层含义:(1)法无明文规定的不可为。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必须在法律授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2)越权无效。即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权限,否则无效。(3)失职违法。对行政机关而言,法定职责必须履行,不得放弃,也不得随意变通,否则就是失职或不作为。

2、程序优先原则

法律、发挥、规章规定的程序,不得违背。违背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包括执法文书的不规范,与违反法律实体内容的行为一样都是错误和无效的。

3、公开、公正原则

所谓公正,指对任何人,不论其地位、身份高低都必须平等适用 法律;凡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都必须回避;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从执法中获取利益好处。公开是指政务信息、行政活动过程、行政决定必须公开,让公众了解,从而接受监督。未经公开的行政决定,不对公民、法人产生效力。

4、权利救济原则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可向有权受理的国家机关提出并要求解决。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权利的救济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是一旦确定行政机关的行为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此外,还可以通过申诉、信访、新闻舆论、行政监察、人大监督等渠道反映意见,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现行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1、“一法三规两条例”

通常,我们把现行的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称之为“一法三规一条例”。

“一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它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一部基本法律。是对宪法原则规定的具体化。是省制定条例的依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三规”:即《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条例》。

“两条例”:即《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 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6年9月29日审议通过,以第64号公告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现行人口和计划生育主要政策

(一)生育节育政策。【①我国现行生育节育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②河南省对生育节育政策的具体规定。第十四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五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

女方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男方年满二十五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女方晚婚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十六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十八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除适用第十七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家庭又确有困难的;

(二)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若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三)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

(四)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

户籍原在城镇,后转入农村或农村居民被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因依法结婚从城镇转入农村的除外。

第十九条 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的,仍鼓励和提倡只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女方应有四年以上生育间隔时间,但二十八周岁以上者除外。

第二十条 实行生育证制度,持有生育证的夫妻方可生育。

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凭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到女方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领取生育证。符合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办理。

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要求生育的,夫妻双方应向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女方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办理。批准生育的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奖励,发给生育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生育证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二)技术服务政策

(三)奖励优惠政策

(四)限制处罚政策。【我们在实际工作中经常用到的处罚政策主要有: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不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征收男女双方的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三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六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违法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第四十六条 溺婴、弃婴、虐待婴儿致残、致死的,除按 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外,不再发给生育证。

第四十七条 故意为不符合本条例生育规定的公民提供条件造成生育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行政处分。】

四、2010年计划生育依法管理工作

1、继续深入开展“一学三讲五进”活动。(即:“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一是继续抓紧抓好“一学三讲五进”活动这个载体,调动各方面的宣传资源,全面开展学习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活动,切实加强法制教育和培训,教育广大群众知法、守法,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二是教育广大计生干部树立法律之上意识,自觉在人口计生管理服务工作中依法行政。三是倡导社会各界广泛监督,严禁以言代法、法外施权、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甚至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等行为,发生严重问题的,严格追究责任。

2、继续深入开展“三项治理”活动。(即:以清查党员、干部及社会公众人物违法生育为重点,集中对城镇居民、流动人口、落后乡村违法生育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加大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人员的惩处,进一步优化生育环境,稳定低生育水平。对清理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该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要严格按《条例》足额征收;该追究党政纪责任的积极协同纪检、组织、人事等部门给予党政纪处理;在媒体上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例,营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氛围。逐步建立党员、干部特别是科级党员干部生育情况档案,建立长效监督机制。

3、强力推行依法行政网上办案。网上办案主要是在全省启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管理系统”软件。该软件根据计划生育行政征收和行政处罚两个重点工作环节,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文书、行政处罚文书样式,制成统一的电子文档模板,实现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的网上审批和办理。有五个特点:一是规范了执法程序,可实现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案件中的连申请、处罚决定、结案报告等程序的网上审批,有效地严格规定执法主体,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二是规范了执法文书,调查询问笔录等采用规范用语,避免了执法人员询问时相关内容的遗漏,各个程序的执法文书依据法规进行格式化设定,有效地严格规范了执法文书;三是提高了办案效率,通过网络传输,减少了传统审批时间,大大提高了行政执法效率;四是提高了办案质量,由于功能完备,数据统计更加方便快捷,了做到案件办理程序化,规范执法程序,节约行政成本,规范执法文书,为有效提高依法行政质量提供了软件、硬件的保障;五是便民维权,由于规范了执法程序、文书,有效保障了群众的知情权、选择权、参与权,有效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主要任务:各县(市、区)要固定一台配置高、运行速度快的电脑作为服务器;执法人员要有固定电脑工作并安装宽带,需要打印电子印章,要同时配备彩色打印机,需要实现证据上传,要同时配备扫描仪或数码照相机。要在2010年第一季度完成系统的安装、测试、人员培训和试运行工作,第二季度起全面实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案件网上办案。届时省人口计生委将组织抽查,发表未按规定时间推广使用该系统的,要通报批评。这项工作要求各乡镇(街道)将已经上报的政策外生育对象所有相关文书准备齐全,做好网上办案的所有前期准备工作。

4、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要严格落实“七不准”规定,严格 “六统一”、“五不许”、“四缓收”、“三不交”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规范。【“七不准”:

1、不准非法关押、殴打、侮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及其家属。

2、不准毁坏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家庭的财产、庄稼、房屋。

3、不准不经法定程序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的财产抵缴计划外生育费。

4、不准滥设收费项目、乱罚款。

5、不准因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株连其亲友、邻居及其它群众,不准对揭发、举报的群众打击报复。

6、不准以完成人口计划为由而不允许合法的生育。

7、不准组织未婚女青年进行孕检。

“六统一”: 统一登记立案。全县计生案件统一到县人口计生委登记立案,杜绝办私案、人情案,有效解决了重复办案;统一法律文书格式。严格按照全省统一 规定制作法律文书、执法卷宗,做到执法文书格式统一、内容严谨、证据链条完整。统一审查和下达行政决定书。统一使用正规票据。杜绝打白条和不开票,凡发现不使用正规票据的,从严追究责任。统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统一案卷管理。由县人口计生委法法制科对查处终结的案件,一案一卷,立卷归档,并按规定制作文书,保证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文书的完整规范。“五不许”: 社会抚养费征收要做到“五不许”:不允许坐收坐支;不允许未经委托由乡镇征收;不允许超越委托权限和范围征收;不允许村干部或其他不具备征收主体资格的单位和非行政执法人员征收;不允许返还或按比例给乡村分成。“四缓收”: 春秋农忙时缓收、逢年过节时缓收、家有病人时缓收、家庭特别困难时缓收。“三不交”: 征收社会抚养费时,群众享有“三不交”的权利:行政执法人员没有出示《行政执法证》表明身份的不交;不按法定程序征收的不交;没有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征费收据的不交。】严格落实法制工作十三项制度,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做到执法主体正确、执法程序合法、执法文书规范、执法标准公平公正。要严格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在人口和计生工作中违法行政,侵害群众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责任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

5、广泛深入开展基层群众自治“三级联创”合格村、示范村活动。按照国家、省的部署,今年要加强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和“四议两公开”的结合,创新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群众自治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中的重要作用。

五、关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

1、明确行政处罚的罚款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对象的不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四十四、四十五、四十七条规定的是行政处罚对象和标准;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是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对象和标准,不要混为一谈。

2、严格征收标准。社会抚养费首征到位率不低与75%。标准严格按照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执行。不得随意降低标准。计生委法制科已经将各乡应征标准发下去了,各乡要按照标准完善各类文书、资料。

3、加强 沟通,加大执法力度。要充分利用法院强力部门,加大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力度。

4、做好迎接省检查准备工作。今年省检查对社会抚养费征收一项要求有变化,要求登记全乡分行政村填写本乡调查时限内政策外出生对象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因此,一是各乡镇(街道)自己按照省登记表将去年以来上报的政策外生育对象分村登记出来。二是将这些对象逐人核查,看案卷是否齐全规范、征收是否到位、票据是否正规齐全、财务资料是否一致。三是征收标准全乡是否一致。四是认真核对微机、报告单及其他档案资料,看是否有不一致、漏登、漏报、漏完善案卷的政策外生育。五是做好其他应对措施,防范出现意外。

思考题:

1、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

2、我省于 起全面实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案件网上办案。

3、现行人口和计划生育主要政策有、技术 服务政策、、。

5.浅淡基层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行政 篇五

汇报材料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法行政工作汇报材料

依法行政工作汇报材料

区人口计生局作为行政性收费类主要有社会抚养费征收及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以征收社会抚养费为主。我局在落实社会抚养费征收过程中严格落实依法行政,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流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等作为主要执法依据,根据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情节和性质严重程度,适用相应法律法规条款进行处罚。

在执行处罚标准方面,我局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结合省、市、区有关文件精神,坚持对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分开处罚的原则。城镇居民按照“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为基数,农村居民按照“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根据违法生育孩次、性质、家庭实际收入情况乘以相应的倍数,即可计算出当事人应接受的详细具体处罚数额。

在处罚征收程序方面,我们严格坚持《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先从“调查取证、下达告知书、送达决定书,制作送达回证”开始,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两条线”,所有罚款一律上交当事人所在乡镇街道农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全额上缴区财政。从近几年具体实施来看,效果良好,受到群众的好评。对我局的一整套处罚做法受到区人民法院的充分肯定和认可。尤其自1月1日以来,我局对所属乡镇街道取消了授权委托制,实行直接审核

并下达处罚文书,更加规范了执法行为,避免了由乡镇代为执法可能造成的执法过错行为。

今后我局将更加严格落实依法行政,监督并指导好乡镇街道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在社会抚养费征收方面要进一步突出“依法征收”的作用和地位,搞好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强化对执法人员的知识培训,从根本上杜绝违法行政和各类侵权行为,做到既要执法到位,又要让被执法对象满意。

6.浅淡基层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行政 篇六

关键词:人口,计划生育,补偿制度,研究分析

1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补偿

1.1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补偿现状。

“对于行政补偿, 除个别单行法对某些行政管理领域 (如土地征用) 的补偿做了一些零散的规定外, 整体的、规范化的行政补偿制度尚未建立。”目前, 我国行政管理领域的行政补偿仅限于行政许可、土地征用等个别范围。对于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补偿而言, 除一些地方制定了某些人口和计划生育的行政补偿政策外, 目前尚无单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需要而受到损害, 则无法得到适当的行政补偿。

1.2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补偿与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赔偿的异同。

两者部是因行政主体在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事务过程中对相对人的合法财产权、人身权等私权利造成的损失、损害所给予的行政救济。

1994年我国制定了《国家赔偿法》, 正式确立了国家赔偿制度,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赔偿制度由此建立。但对于行政补偿, 除个别行政管理领域外, 由于我国尚未建立整体性的、规范化的行政补偿制度,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补偿无法可依。

两者的主要区别:a.前提不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补偿的前提具有合法性、正当性, 合法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行为或相对人因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而受到损失、损害的补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补偿前提具有违法性, 因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违法或不当, 使相对人受到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b.目的不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补偿是为了保障相对人的合法财产权、人身权等私权而对相对人损失的合理补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赔偿是为了对行政违法侵权行为的惩戒;c.性质不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补偿是交换性的、替代性的, 通过合法行政行为来实现, 属于行政义务的范畴;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赔偿是惩罚性的, 其前提属于违法行政行为, 属于违法责任的范畴。

2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赔偿程序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 (含县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受害人享有获得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的权利。根据《国家赔偿法》,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赔偿的程序是:

2.1 申请和受理。

受害人的赔偿请求, 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 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请求。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 自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 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 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请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 可以委托他人代写, 也可以口头申请, 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赔偿请求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2.1.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1.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2.1.3申请的年、月、日。

2.2 确定赔偿方式和数额。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 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 (一) (二) 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 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 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 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 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 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确定赔偿方式、计算赔偿数额。

2.3 向受害人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对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 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 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或方式有异议的, 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4 向责任人追偿。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 应当责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 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应当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补偿制度的意义

3.1 保护相对人的合法生育权、节育措施知情选择权等生存权, 依法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

“人权最基本的内容是人的生存权, 生存权最重要的体现和保障则是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在现实生活中, 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不仅可能受到政府违法行为的侵犯, 而且更可能受到政府合法行为的损害。”政府对于公民依法享有的生育权、节育措施知情选择权等人身权因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行为受到损害,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不仅对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应予以赔偿, 更应对其合法行为导致的损失给予补偿, 否则其行为显然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实行依法治国, 建设让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宪法原则不适应。

3.2 保护相对人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务的积极性, 维护人口和计划生育等社会公益。

“行政主体

事后如不给予相对人以适当的补偿, 就可能挫伤他们协助公务的积极性, 最终不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基层行政主体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过程中, 为了执行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维护人口和计划生育等社会公益, 有时得损害特定相对人利益, 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但事后须对该相对人以适当或对等的补偿。

3.3 保护热心于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者的权益, 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特定个人、组织为了维护和增进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而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在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过程中, 常常会遇到许多乐于为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奉献的公民个人, 他们义务在宣传动员、说服教育一些公民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 经常会使他们自己的人身权或财产权等私权利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

4 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4.1 健全行政决策机制。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决策权。在坚持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基础上, 不断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内部决策规则, 强化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民主性。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与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探索建立目标责任考核评估长效机制。

4.2 完善行政决策程序。

对于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决策事项, 要收集相关信息, 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 以及向社会公布等形式, 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对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及专业性强的决策事项, 组织专家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与可行性论证。

4.3 健全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

确定行政决策督办机构和人员, 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评估, 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 完善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和机制, 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 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决策过错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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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田雪原.新中国60年人口政策回顾与展望[J].学习论坛, 2010 (2) .

7.浅淡基层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行政 篇七

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

一、充分认识当前做好人口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今年是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的关键一年,也是实施人口计划生育“一升三降”的重要一年。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服从和服务于全省工作大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人口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重要意义。当前,我省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越是任务重,越是矛盾突出,越是要坚持依法行政。面对繁重的工作任务,面对社会热点问题,各地要了解全局、服务全局,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法治意识,将人口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抓紧抓好,确保不因计划生育不当行政行为引发群众性事件和恶性案件,为全省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二、抓住人口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关键环节,加强源头治理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2011年全国人口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家、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有关文件精神,坚持预防为主,加强日常服务与管理,避免集中突击活动,从源头上减少违法侵权案件的发生。

(一)严格按程序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社会抚养费是人口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内容之一,程序合法是征收实体行为合法的前提和保障。各地要彻底改变以往“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把程序和实体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严格执行《×××

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真正做到主体合法、程序规范、实体公正、案卷齐备。以一般程序为主,对于有缴纳能力但拒不缴纳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禁止以扣押财产、限制人身自由等违法手段征收社会抚养费。按照赣人口字[2011]32号文件精神,建议暂停部分因程序违法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免费提供以长效为主的避孕措施。继续推行以长效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帮助和指导群众科学选择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保障公民知情选择权。在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上做到“四个不做”,即不具备执业资格条件不做,不符合手术常规不做,当事人思想不能不做,当事人或其家属不签字不做。住址做好孕前管理和孕情监测,帮助群众预防意外妊娠。

(三)坚决杜绝大月份引产。国家人口计生委明确规定杜绝大月份引产,省人口计生委也多次发文提出要求。各地要按照国家、省人口计生委的规定,坚决杜绝大月份引产。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及时帮助和指导群众落实长效避孕措施、环孕情监测、早期意外妊娠补救等关键环节上来,从根本上杜绝大月份引产事件的发生。

(四)坚决禁止违规搭车收费。在发放计划生育有关证件时,严禁乱收费或搭车收费。在提供免费避孕节育服务时,严禁变相为有偿服务或强行提供有偿服务。严禁各类违规或变相收取押金、保证金。

三、改进工作作风,广泛开展便民利民活动

全省集中整治影响发展环境的干部作风突出问题的活动已

进入督查整改阶段。各地要按照省人口计生委的统一部署,将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与集中整治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强化依法行政意识,转变干部工作作风,开展便民利民活动,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

(一)及时力理计划生育有关证件。办理《生育服务证》、《再生一胎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情况证明》等证佣,是人口计生部门履行职能、依法行政、便民服务的主要内容。各地要认真落实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免费办事制等有关规定,做到服务高效,便民利民。对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办理《再生一胎生育证》的,在认定其“独生子女”身份的资料、材料的审核上,既要严格按政策界定,又要简易、便捷,务必在收到《××省生育服务证、再生一胎生育证申请表》起20日内办理完毕。

(二)保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充分利用流动人口返乡过节的有利时机,为育龄群众送知识、送政策、送服务,帮助群众解决生产、生活、生育中的困难,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落实。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办理《婚育情况证明》。

(三)做好矛盾排查和纠纷处理工作。当前,由于群众的生育意愿和现行生育政策之间还有较大的差距,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深层的困难和问题还未行到根本解决,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易引发矛盾。各地要继续深入基层,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为先,民生为重的原则,住址排查处理各种矛盾纠纷,探索建立化解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

四、重视信访工作

在完善依法行政、信访工作机制的同时,要本着积极稳妥和等深入细致工作的原则,实行定人包案制度。对群众来信来访,不管事情大小,及时按排人员对信访问题进行调查了解和信息反馈,同时下在力气解决久拖不决的信访问题,把矛盾解决在基层,最大限度减少越级上访、集体上访事件发生。

8.乡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 篇八

自查方案

为了全面检查2011年上半年全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进展情况,以便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2011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各项指标,乡人口领导小组研究决定3月底对全乡人口和计划生育上半年工作进行自查工作,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自查方法

自查指标主要通过入户调查获取,部分指标通过报表或其它途径获得。本次自查通过现场调查和查看,调查时限为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3月底。

二、自查主要内容

1、依法行政

(1)违法生育立案率、处理率、社会抚养征收率完成情况;

(2)行政执法案卷是否按照一人一卷建档;

(3)半年非诉讼计生案件申请法院执行件数;

(4)2010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到位率和中心户长报酬发放情况(分别走访3-5人核实);

(5)一孩服务手册发放、二孩准生证审批情况;

(6)单看2010年国家、自治区奖励扶助工作建档情况,是否按照一人一卷建档,是否归类存放、兑现资金签字表。

2、统计准确率

(1)出生统计上报准确率

(2)村台帐、报告单与WIS系统数据准确情况

(3)节育措施上报准确情况

(4)死亡上报准确率

3、期内长效节育措施落实情况

(1)2010年7月1日出生、人流人员的环扎落实情况

(2)2010年7月以来长效避孕措施未落实情况

4、奖励扶助摸底上报工作

(1)奖励扶助政策摸底上报工作:

(2)村人口学校基本设施和工作开展情况;

(3)宣传氛围与活动开展情况。

5、孕情跟踪及统计帐卡规范管理。

(1)村室日常管理及优质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尤其是孕期随访服务和孕检等工作开展情况;

(2)2010年7月以来统计台帐规范使用情况,主要自查村统计合账、村孕环检记表及孕情跟踪情况。

6、流出人口管理与服务情况

(1)流出已婚育龄妇女摸底建档情况;

(2)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办证情况;

(3)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环孕情况信息反馈及返乡孕检开展情况;

(4)流出已婚育龄妇女长效节育措施落实情况。

三、人员安排

本次自查由乡政府计生领导小组2名领导及计生分管主任共6人,组成自查组。进行全面检查。

四、自查时间:2011年3月至2011年3月31日

五、自查要求

1、全体自查人员要服从组长安排,入户要做到实事求是,认真细致,公正负责。如实上报调查情况,如出现由于工作不负责任,元来没查出的问题和有群众举报经核实的,追究个人责任。

2、为确保自查质量,对弄虚作假的或凝问较大的村委进行不定期的返点。

3、本次自查纳入考核。

**乡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

9.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封面 篇九

和文书格式

常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七月

目录

一、照顾再生育

(一)再生育审批程序和文书格式------------------1

(二)撤销再生育审批程序和文书格式------------23

二、生育服务联系单

(一)办理程序和文书格式----------------------35

(二)撤销程序和文书格式----------------------40

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申领程序和文书格式----------------------43

(二)撤销程序和文书格式----------------------50

(三)宣传无效程序和制度----------------------53

四、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和文书格式--------------56

五、收养登记中计划生育出证程序及文书格式------89

六、《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和查验程序及文书格式------------------94

七、因计划生育事项进行生育能力或严重影响婚配情形鉴定程序和文书格式99

八、因计划生育事项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和文书格式-----------------104

九、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和文书格式------------107

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程序和文书格式----

10.浅淡基层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行政 篇十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是指依法确认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示执法依据,规范执法活动,监督执法行为,追究执法违法责任,评议考核行政执法质量等制度的总称。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是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三)镇计生办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并实行计生办主任负责制。

(四)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国家正式人员,有良好的素质,职业道德品质和相应的文化程度,经过法律、计划生育业务培训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持有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颁发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证件。

(五)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定期开法律、法规、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知识的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六)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依据、内容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益、法定时限等告知当事人。在做出处理决定之前,还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及证据、处理理由。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七)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适应一般程序时,应实行办案、审案、决定三分离。

(八)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途径,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受理投诉和举报,必要时回访当事人。

(九)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

(十)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应遵守法定程序,管辖范围、期限、回避等规定。依法收集、调取证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十一)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及其执法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1、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有关申请、投诉和举报应受理而不依法受理;

2、应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而不及时履行或无故拖延;

3、应立案、查处、执行和撤销案件的而未立案、查处、执行和撤销案件;

4、应举行听证、当事人又要求听证,而不举行听证;

5、应移交司法机关查处而未移交;

11.浅淡基层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行政 篇十一

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活动实施方案

为积极探索做好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有效途径,建立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长效机制,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方式方法的改革创新,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中国计生协的要求,从2010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启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活动(以下简称“示范活动”)。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市委《实施意见》,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中国计生协《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万村(居)示范活动实施方案》要求,将全面推进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纳入到整体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中,坚持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行政管理与群众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基层协会优势,改革创新基层人口计生工作机制,实行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

至2014年,村(居)级计划生育网络建设和阵地建设进一步加强,村(居)级自治制度进一步完善,村(居)级自治能力进一步提高,在全市范围内培育、树立一批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居),促进我市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全面、健康推进,促进人口计生长效工作机制建设,进一步增强广大群众的民主意识和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三、活动规划及职责

按照国家活动规划,“万村示范”活动采取“三级联创”的方式进行,从2010年至2014年,国家将分评估、审核、表彰5批国家级示范村居。结合天津的具体实际,我市“万村示范”活动将与村居队伍建设、村居基础管理融为一体,纳入各区县、乡镇日常工作和经常性工作。继续普遍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示范社区创建活动和村民自治合格村(将名称改为“基层群众自治合格村”)活动,在此基础上按照本区县村居总数的一定比例上报市级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居,从中产生国家级示范村(居)。

具体安排和工作要求为:

(一)备案阶段:1月底之前(2010年为3月15日前)各区县确定拟申报市级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居),报市人口计生委、计生协备案。2010年暂按照村居总数1%的比例上报备案,不足1个的,按1个上报。

(二)创建阶段:2月—9月

村(居)自治组织和村(居)计划生育协会认真组织开展“村居示范活动”,建立健全村(居)人口计生和计生协会组织网络,组织群众参与村(居)民自治章程或计划生育公约、计划生育合同(承诺、协议)等的制定和完善,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建立完善和落实村(居)务公开、民主评议等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促进群众积极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确保村(居)内无违反政策生育现象;村(居)级计划生育协会要充分发挥宣传、示范、带头、监督作用。

街乡镇人口计生部门要继续开展创建“人口和计划生育示范社区”和“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合格村”活动,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支持各村居搞好基层组织网络建设和阵地建设,建章立制,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村(居)示范主题活动”,力促形成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局面,及时总结经验、上报开展情况。

区县人口计生委、计生协要加强对创建“人口和计划生育示范社区”和“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合格村”活动的指导,同时负责对确定申报市级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居)的具体指导,充分发挥其示范作用,推动本地区村(居)人口和计划生育组织网络、服务阵地建设,指导村(居)完善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规范,对社区居民委员会、计生协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及时总结经验、上报开展情况。

市人口计生委、计生协指导全市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指导基层转变工作思路和方法,深化基层人口计生工作体制机制改革创新,逐步拓展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努力实现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做好对区县、乡镇街级计生委(办)、计生协的培训,组织调研,重点关注备案示范村(居)的创建活动,总结、推广经验,指导开展村(居)民自治特色活动,(三)评估检查阶段:10月—12月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计生协按照《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示范社区创建标准》(津人口计生委[2009]11号)、《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津人口计生委[2009]13号)以及本文件制定的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居标准对村居基层群众自治工作进行评估检查,评估检查合格后,上报市人口计生委、市计生协。上报截止时间为每年10月20日。

市人口计生委、市计生协将于每年11月左右对各区县上报的市级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居)进行专项评估检查,评估检查合格的,发放示范村居标志牌,并作为申报国家级示范村居候选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示范社区和基层群众自治合格村的验收评估工作仍结合年终考核一并进行。

四、市级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示范居、村标准

(一)示范居标准

在《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示范社区创建标准》(津人口计生委„2009‟11号)的基础上,增加2项内容:

1、社区有关计划生育事宜公开,监督制度落实好;

2、社区凝聚力较高,群众积极参与社区活动,有归属感,满意度高。

(二)示范村标准

1、村计划生育工作组织机构健全。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村民小组中心户长或育龄妇女小组长等职责、任务明确。村计划生育协会网络健全,发挥作用好。

2、计划生育村民公约或自治章程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体现大多数村民的意志。实行合同管理的地方,村民知情自愿与村民委员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或协议,其内容合法、合理、互约,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

3、能很好地落实村民公约或自治章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措施。村集体资源的分配、使用符合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个人和家庭利益得到保护。

4、经常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服务活动。育龄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生殖健康知识的知晓率达到90%以上。个人隐私权得到保护。

5、组织开展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重点帮扶、救助活动,并有明显效果。

6、全面、真实、及时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落实情况。

7、育龄群众参与民主评议本村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评议结果与村民委员会及村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报酬待遇挂钩。

8、及时妥善处理村民通过各种渠道反映的问题。没有违法的收费和罚款。近三年无因计划生育问题引起的村民集体上访和严重违法事件。

9、近三年已婚育龄妇女综合避孕率达到90%,符合政策生育率达到100%,没有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无溺、弃女婴事件,无大月份引产。

五、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区县人口计生委、计生协要高度重视基层群众自治工作,做出安排,制定实施计划,注意总结活动中好的经验和典型,并及时向市人口计生委、计生协报送,联系处室:政法处、协会。

(二)涉及村居一级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性评先活动,应优先从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居)中产生。

12.浅淡基层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行政 篇十二

收费情况的自查报告

根据上级要求,现将我镇2011年度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依法行政,结合我镇落实计划生育各项法律法规及《省条例》的实际,对全镇营盘等6个村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为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打造“诚信计生、阳光计生”,真正体现以人为本,树立为育龄群众服务的理念,全面实现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群众自治机制。我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意义,及时成立由镇党委书记、政府镇长负总责,并建立健全主要领导联片、党委成员联村、站办所包村包户的工作新机制。年初,与各村签定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坚持计生专干月汇报例会、站办所、村支书主任定期汇报工作制度等措施,确保计划生育专项工作各项目标任务全面落实。

二、加强宣传,提高认识

1、抓好政策理论的学习。从思想上敲响警钟,充分利用镇村人口学校,及时将省市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精神和政策予以传达,不断扩大宣传面,并督促各村支部村委会和镇属单位负责人加强管理,杜绝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2、抓好计划生育宣传资料、计生药具的发放。向育龄妇女发放《免费优生健康检查》、《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宣传资料3000余份。

3、抓好各类数据、资料的报送和信息平台的日常维护。按规定时间向县计生局报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统计表》、《计划生育报告单》等各类报表,做到数据准确,报送及时。

三、强化措施,建全制度

镇党委、政府坚持把人口计生工作纳入经济社会总体发展规划,计生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评优评先的先决条件。每一名镇党委成员挂联包抓一个村或一个单位协调解决计生工作。镇党委每季度召开一次计生工作专题会,对完成较好的单位进行通报表彰,对差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四、坚持依法行政,狠抓工作落实

全镇共辖6个行政村,40个村民小组,总人口4085人,2011年全年出生人口11人,累计落实各类节育手术25例,征收社会扶养费 0.8 万的征收任务。每季度将收社会扶养费上解镇财政所,无坐收坐支、白条收费现象。兑现落实独身子女保健费 1210元;计生奖励扶助资金43200元37 人;特别扶助资金2400 元2人。统计、财务报表资料报送及时,数据准确。征收程序规范,文书档案健全,征收台账真实准确,按照“阳光计生”行为的要求,行政许可、行政处理、办事程序、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办事结果等人口计生政务公开规范。人口计生行政规范,全面落实计生行政告知制度,严格执行“七不准”、“十禁止”等条例,无弄虚作假呈报再生育、出假证明、乱收费、跨区域征收社会扶养费等违纪现象。认真开展基层群众计生自治工作,规范《自治章程》、《协议》、《村规民约》,自治组织健全,活动开展良好,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特别扶助全面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享受人员无误差,档案资料规范,申报及时,计算准确。全年开展四次以上计生“三查”服务,组织实施

避孕节育优质服务、生殖保健、出生缺陷干预“三大工程”,全面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全面落实计生信防和稳定排查工作,无进京、赴省、到市到县群访或集访案件。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按照上级的有关要求,积极探索和实践计划生育工作的新路子,坚持以人为本,增强创新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把我镇计划生育工作不断引向深入,为实现人口与经济的协调有序发展,为创建和谐再创佳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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