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行政拘留申请书(9篇)
1.停止行政拘留申请书 篇一
3月31日,绵阳市民张先生爆料,称其3岁的儿子琦琦(化名)面部、耳朵和臀部出现了可疑红点,怀疑是儿子就读的绵阳新起点幼儿园滨江世纪花园分院的老师用针扎过孩子,于是报警。公安机关介入调查。
昨日下午,绵阳市涪城区教育和体育局发出《关于新起点幼儿园教师违规行为调查的情况通报》,经初步查明:3月28日下午5点左右,该园小一班班主任何某在组织幼儿就餐和上厕所时,对该班幼儿张某某态度粗暴、动作失当,已构成体罚行为,公安机关对当事教师行政拘留10日。责令幼儿园停止招生,限期整改。
2.诬告陷害民警被行政拘留,该!! 篇二
济南公安 06-23 16:39
大
一男子向公安机关报警称“保险柜被盗”,后经民警调查,落实系该男子与生意合伙人之间因经济利益产生的纠纷,不属于盗窃,该男子因未达到个人目的遂对民警给予的调查处理结果心怀不满,进而恼羞成怒,多次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345市民服务热线对民警进行诬告陷害。济南市天桥警方成立联合专案组,在调查清楚事实真相之后,依法将诬告陷害的违法男子行政拘留。
2016年6月4日晚22时许,李某(男,32岁,吉林省长春市人)连续4次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345市民服务热线,称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黄台派出所办案民警李大鹏当日在办理一起保险柜被盗案件的过程中,对李某进行殴打,要求对民警李大鹏进行处理。模拟审讯,犯人随你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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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报案后,天桥公安分局高度重视,立即抽调督察大队、法制大队、治安大队成立联合专案组,连夜到黄台派出所开展调查工作。专案组通过仔细调阅视频监控录像,发现被投诉民警李大鹏6月4日在派出所值班,并未与报案人李某见面,不存在民警李大鹏殴打报案人李某的行为。随后,专案组民警依法将李某传唤到黄台派出所进行审查。面对审查,李某起初只是承认自己之前向黄台派出所报警称自己“保险柜被盗”一事,并表示对民警处理的结果不满意,但是对于其6月4日拨打110报警电话及12345市民服务热线投诉民警李大鹏殴打自己的事实却矢口否认,称自己当天喝多了,什么都记不住了。之后,专案组民警调取了6月4日当天110报警及12345市民服务热线录音,在事实证据面前,李某不得不承认了在民警李大鹏告知其经济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之后,其心怀不满,酒后在朋友怂恿下多次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345市民服务热线诬告陷害李大鹏殴打自己的违法事实。原来,2016年5月21日,李某(男,32岁,吉林省长春市人)报警称:其位于黄台辖区一处写字楼内的公司保险柜被盗。接警后,黄台派出所民警李大鹏立即进行了初步调查,并且找到了李某提供的“嫌疑人”赵某,赵某告诉民警自己与李某是合作伙伴,是该公司的法人,与李某存在经济纠纷,因担心李某使用保险柜内的公司公章贷款给公司造成损失,所以安排人员将公司的保险柜运走。民警将调查结果告知李某,同时告知经济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李某对此却不认可,一口咬定赵某的行为是盗窃行为,要求警方追究赵某的法律责任。李大鹏多次联系李某到派出所完善相关材料,以便进一步了解情况,但是李某却三番五次借故推辞,且在此期间多次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345市民服务热线,诬陷民警李大鹏不作为。6月4日,李某更是变本加厉,连续4次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345市民服务热线,称自己被黄台派出所民警李大鹏殴打,给依法办事的民警李大鹏的身心造成了极大伤害。6月16日,天桥警方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民警”的违法人员李某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3.司法拘留申请复议书 篇三
申请人:刘晶。女,37岁,身份证***161住址;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光明山镇,冯屯村,后岚屯
申请事项:撤销庄河市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
申请理由;上访人刘晶到庄河法院信访,是为了解决案件存在的问题,要求见院领导。庄河法院信访部门是为信访人服务的部门,不为上访人办事,解决问题,反之用拘留上访人来压制上访人是错上加错。
我作为信访人要求见院长,走审判监督程序发现冤假错案依法处理,要求见执行院长,执行环节发现冤假错案依法处理。要求见纪检委领导处理办案法官存在违纪违法。庄河法院不解决信访事项。以司法拘留按质住上访人。不再上访不再上告。庄河法院管信访领导违法。
庄河市法院作为“为民服务单位”。这些年几千次到庄河法院不解决不处理上访人事项。庄河市法院以司法拘留阻碍上访。信访事项是阻碍法院工作吗?法院存在违法。中央政法委打击处理违法上访五大要求。说得很清楚。
我去庄河法院几千次,庄河法院门口登记,信访记录我要求见的人。庄河信访为我做了什么。从5月13日到5月17日王琦法官拨了我家座机,两部手机共计8次提醒要我5月18日到庄河法院,庄河法院信访专员王日东接待三案件一个不管。要求出书面答复不给,反过来就要拘留我。法院存在知法犯法。《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使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法院不处理信访问题违法。应追究信访领导责任。
4.停止行政拘留申请书 篇四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企业报告公示制度的要求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停止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我局决定自今年3月1日起停止对在川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在川企业)的企业年检工作。
关于在川企业报告公示的具体时间,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部署后,我局将及时向社会公告。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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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呈请拘留报告书 篇五
承办单位 刑侦科
承办人
××
****年**月**日
××公刑字(20××)5号
犯罪嫌疑人黄××,男,1956年生,汉族,××省××县人,系××省××县农药厂临时工,现住××省××县城关镇××街×号。
黄××1963年至1973年在××县沿河路学校读书,1974年至1977年在××县大屯乡插队,1977年10月顶替其父在××农药厂工作,1983年9月因犯有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1988年9月刑满释放后回××县农药厂做临时工。
犯罪嫌疑人范××,男,1956年生,汉族,××省××县人,系××省××县农药厂临时工,现住在××县第五中学宿舍2单元5号。
范××1963年至1969年在××县实验小学读书,1969年9月至1973年在县第五中学读初中,1973年9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3年,1976年9月解除教养后在家待业,1977年10月被分配到××县农药厂工作,1983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1988年9月刑满释放后回××县农药厂做临时工。
犯罪嫌疑人肖××,男,1966年生,汉族,××省××县人,系××省××县农药厂临时工,现住××县人民武装部宿舍××楼402室。
拘留原因和依据:
犯罪嫌疑人黄××、范××、肖××于19××年8月10日深夜12时许,窜到××县柳河乡政府所在地,由范××放哨,黄××、肖××翻窗进入乡武装部办公室,盗窃“五四”式手枪2支、子弹15发、人民币240元。同年8月11日深夜11时许,黄、范、肖3名犯罪疑人又窜到××省××县东沟镇,由肖××放哨,黄××、范××翻墙进入供销社内,盗走收音机1台、自行车3辆、雨衣3件以及现金1320元。19××年8月12日凌晨3时许,该3名犯罪嫌疑人又在××镇××旅社再次作案,被值班人员发现后报案。××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后及时赶到现场。经现场勘查,分析研究后认定,该3名犯罪嫌疑人就是8月10日在柳河乡武装部盗枪的案犯,故立即组织力量开展堵截追捕。8月12日上午11时许,黄、范、肖三名犯罪嫌疑人逃至××县伏岭山区,在追捕过程中,黄犯开枪打伤公安干警1名,当日下午3时许,黄等3名犯罪嫌疑人被我公安干警包围在一个山洞里,被迫放下武器就擒,当场从黄、范、肖三名犯罪嫌疑人身上搜出“五四”式手枪2支、子弹5发、雨衣3件和现金1415元。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黄××、范××、肖××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7条和第264条,涉嫌盗窃枪支和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第2项之规定,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黄××、范××、肖××刑事拘留。
妥否,请批示。
6.法律文书写作_拘留证 篇六
拘留证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被拘留人执行拘留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拘留证具有固定格式,分为正本、副本、存根三联。正本是侦查人员执行拘留的凭证,结构
首部:制作文书的机关、文书的名称、发文字号 正文:
包括法律拘留的法律依据,侦查人员姓名、被拘留人的住址和姓名。尾部: 公安局长名章和公安机关印章及制作书的日期
7.停止行政拘留申请书 篇七
为规范拘留所的执法管理,保障被拘留人的合法权利,维护拘留所监管秩序和安全,根据《拘留所条例》、《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之规定,拘留所应当在收拘被拘留人时告知其在拘留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
一、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1.入所时应当由医生进行健康检查,患病时及时获得治疗。
2.合法财物不受侵犯,非生活必须品由拘留所代为保管,出所时返还。
3.吃足规定的伙食标准,享有足够的饮用水,民族饮食习惯应当得到尊重。
4.每日拘室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保证必要的睡眠时间。
5.人身权益受到保护,不受侮辱、体罚、虐待、殴打。
6.按照规定进行会见、通信,来往信件不受检查和扣押。
7.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特殊情形的,可以依法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12小时内作出是否准予请假出所的决定。
8.享有检举、揭发、控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权利,拘留所应当在24小时内将有关材料转送有关机关,不得检查或者扣押。
9.不被强迫从事生产劳动。
10.享有法律赋予的、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其他合法权利。
二、被拘留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拘留所管理规定,自觉维护拘留所的管理、教育和生活秩序,不得从事危害拘留所秩序和安全的一切活动。
2.服从拘留所民警的管理,遵守被拘留人一日生活制度,按规定的作息时间和内容进行活动,自觉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拘留所组织的学习和文体活动,不得对抗管教。
3.认真反省自己的违法行为,知错、认错、改错,吸取教训,改过自新,积极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发现其他被拘留人有预谋、实施脱逃、行凶、自杀以及违反所规所纪行为的,应当立即报告和制止,不得隐瞒包庇。
4.举止文明,礼貌用语,互助友爱,相互尊重,相互监督,严禁打架斗殴、欺辱他人。
5.遵守拘留所的会见和通信管理规定。
6.保持个人卫生和拘室环境整洁,自觉整理拘室内务,不随地吐痰、不乱刻乱画。
7.不得损坏拘留所设施、装备和物品;不占用他人财物,不抢吃多占;严禁私藏刀具、利器、绳索、香烟、火柴、打火机等违禁物品。
8.入所时应当主动告知自身健康状况,生病及时报告,如实陈述病情,积极配合医生治疗。9.严禁相互交流和传授违法犯罪伎俩。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被拘留人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投诉途径
1.直接或者通过拘室内报警装置向拘留所民警报告。
2.约见拘留所领导。
3.通过律师、家属向上级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反映。
4.向拘留所特邀监督员反映。
5.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救济渠道投诉。以上告知内容本人已阅知
被拘留人(签名、捺印):
8.谈法院执行程序中司法拘留的适用 篇八
二是把司法拘留看成是检验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手段和标准。有些执行人员不采取对财产的强制执行措施,而是把被执行人一抓,从而判断出经拘留也未能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就是无履行能力的人,更有把是否已经采取强制措施作为可以中止结案的衡量标准。
三是把司法拘留作为安慰权利人的一种手段,对权利人的一个交待。实际执行工作中,有些执行人员片面强调保护权利人的权利,不保护被执行人的基本人权,特别是对那些确实没有履行义务能力的被执行人,纯粹为了安慰权利人,而拘留被执行人。实践中,甚至出现由权利人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司法拘留的怪事。
四是对司法拘留的批准程序不严格。司法拘留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应属执行程序中的重大事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应由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并报院长批准。实际工作中,对某人是否适用司法拘留往往由案件承办人个人认定,法律规定的程序形同虚设。甚至有的承办人“先斩后奏”,已经宣布对被执行人的拘留,院长还没有批准的情况非常普遍,而领导为了不打击执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对案情也不加以认真了解,事前一个电话,事后补办批准手续。
六是依法赋予被拘留人的法定权利执行的不好。对被司法拘留的人,根据民诉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人员应明确告知被拘留人上述权利。另一方面虽然目前的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应通知被拘留人家属,但将被执行人拘留的原因和理由及关押的处所告之其家属,应有现实的意义。而这一点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
七是提前解除拘留随便。根据法律规定,提前解除拘留措施的前提应是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在实际执行中,可能被拘留人的亲戚、朋友代为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是执行人员与其家人达成了“拿钱就放人”的默契,而被拘留人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执行人员对被拘留人既不进行提审谈话,也不进行教育。一旦钱到手,立刻放人。
根据司法拘留在实际运用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应该从同下几方面规范司法拘留:
第一,司法拘留必须根据程序法和适用条件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3条、第12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0条规定的情形是适用民事执行程序中司法拘留适用的依据,除此之外,不得适用司法拘留。特别的是,如果当事人如果确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能力,更不能拘留。
第二,司法拘留要严格执行法定的程序和手续。作为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拘留,是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或惩罚措施,适用时应当严格报批程序,要由案件承办人将相关材料报请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讨论决定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报请院长(或分管院长)审批。对因哄闹、冲击法庭、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公务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又来不及请示院长或无法与院长联系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6条的规定,可以在拘留后,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院长认为拘留不当的,应当解除拘留。
9.停止行政拘留申请书 篇九
取消中小学信息技术培训考务费25等项行政事业性则费项目,分别涉及教育、司法等17个部门。具体项目如下:
(一)教育部门
1、中小学信息技术培训考务费
2、省高校科研项目评审费
3、省科学技术奖初评评审费
(二)司法部门
4、终局司法鉴定费
(三)人事部门
5、在职干部、职工培训收费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6、省直职工医疗保险手册收费
(五)国土资源部门
7、基本农田造地费
(六)建设部门
8、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费
9、外省承包工程管理费
(七)交通部门
10公路客运招标标金
(八)法院
11、法医技术勘验鉴定收费
(九)地方税务部门
12、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收费
13、车船使用税完税标志牌工本费
(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14、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收费
15、建筑物防雷装置测试费
(十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6、对申请办理出口药品证明或厂方一次性证明及改变出口药品名称、规格等证明出证费
17、对药品宣传资料和广告审批费
(十二)旅游部门
18、地方外联鉴证费
19、旅游业开发费
(十三)测绘部门
20、测绘合同示范文本费
(十四)气象部门
21、计划外人工降雨防雹高炮及炮弹收费
(十五)科技部门
22、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基金占用费
(十六)广电部门
23、音像资料学术观摩费
(十七)公安部门
24、自行车牌证年检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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