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注销申请书

2024-07-28

分公司注销申请书(精选7篇)

1.分公司注销申请书 篇一

公司注销申请书

在当今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申请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申请书是我们提出请求时使用的一种文书。你还在为写申请书而苦恼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公司注销申请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公司注销申请书1

____________地方税务局:

一、我企业基本情况:

纳税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营业执照上填写)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登记注册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税务登记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税务登记证发证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注销原因:

本公司因经营不善,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决定注销公司。

三、根据我企业的实际情况,我公司申请注销税务登记。

全体股东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盖公章)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注销申请书2

受理日期:

注册号:

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公司(企业法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企业法人 非公司企业法人

网址:咨询电话: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

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承诺本申请书所填内容及所有提交的文件、证件是真实的、有效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承担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如下:

序号

文件、证件名称

在对应栏内打钩

1.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2.股东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股东会申请注销登记决议或决定

4.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和清理债务完结证明

5.联营终止协议书(联营企业)

6.清算小组(3人以上组成)出具的清算报告(须经股东确认);清算报告的内容包括:(1)清算的原因、期限、过程;(2)债权、债务的处理结果;(3)清算财产的处理结果。(有限公司)

7.税务机关出具(国税、地税)完税证明

8.企业印章

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10.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谨此确认。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填写须知:

⒈申请人应仔细阅读有关企业(公司)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⒉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开纸;

⒊所填内容不应涂改,如不慎错填,应在修改处加盖被委托人的印章或投资者(多家投资的应加盖最大股东)的印章,如全部为自然人投资应由被委托人加盖名章或按手印。

⒋填写本申请书应当字迹工整,并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填写或签字。

注意事项:

1、将注销登记情况及时告知其开户银行;

2、有限公司须在报纸上登载公司注销,至少公告三次的证明;

3、如股东签字与档案材料不符,其股东应到场签字;

4、受理中要求申请人提交前一次受理未说明的文件、证件的,申请人有权投诉受理人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

经办人审查情况:

经办人代号:年月日

注:申请人应当按工商部门经办人提出要求补齐材料,如同一问题多次提出没补齐,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来递交申请材料并说明情况

委托书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公司股东会于2XX年月日作出的决议,现委托

作为申请人,代理有限

公司向你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请予受理。

股东会签字:

(并盖公司印章)

二00 年 月 日

代理人身份证

复印件

(出示原件供核对)

代理机构名称:

代理机构证号:

代理员证号:

代理员姓名:

联系电话:

注:

⒈本范本适用于企业注销。申请企业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委托书;

⒉代理人的身份系指:

①法人股东的从业人员;

②自然人股东之一;

③经合法登记的企业登记代理机构所指定具有代理资格的从业人员。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写明全称。非以上身份不予受理;

⒊应在股东会决议作出后的规定有效期内提交登记机关,逾期无效。公司另有规定委托权限及有效期限的,请在委托书内注明;

⒋委托书左下角应张贴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人员应张贴代理资格证书复印件,并盖上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印章;

⒌法人股东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名(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

申请注销登记项目

名称

住所

邮政编码

经济性质(企业类型)

注册号

开户银行

开户帐号

申请注销

理由及人

员安置、债权债务等处理情况

企业(公司)盖章:年月日

主管部门或企业清算小组对企业(公司)债权

债务清理的审查意见

主管部门盖章

清算小组成员签字:年月日

全体股东(发起人)有关公司注销登记的决议

(张贴处)

注: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经全体股东法人盖章、自然人签名。

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张贴处)

注:国税、地税出具的完税证明。

清算报告张贴处

(张贴处)

注: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清算报告应经股东会确认(自然人签名、法人盖章)。

企业法人(公司)缴交公章情况

下列公章枚已送交工商局销毁

公告情况

公告日期

交纳公告费发票号码

公告报刊

(公告剪贴处)

注销登记核定情况

审查意见

签字年月日

核定结果

签字年月日

歇业证号

领证人

发证人

领证人身份证号

领证日期

注销登

记文件、证件归

档情况

公司注销申请书3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现申请分公司注销登记,请予核准。同时承诺: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分公司名称:

隶属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日期:年月日

公司注销申请书4

XX工商局:

我分公司因经营决策问题和自已管理能力方面等原因,决定停止企业经营,故申请注销营业登记。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申请分公司注销登记,请予核准。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如有遗留问题,一切均有总公司承担。同时承诺:所提交的文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分公司名称:xxxxxxxx

分公司注册号:xxxxx

隶属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xxx

xxxxxxxxxxxxxx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注销申请书5

出席会议股东:xxx、xxx、xxx。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限公司于xxxx年xx月xx日以(书面等)形式通知了公司全体股东在xxxx年xx月xx日(xxx地点)召开股东会,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人,代表公司股东x%的表决权;未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人,代表公司股东x%的表决权。所作出决议经公司股东表决权的%通过,弃权或反对的占股东表决权的x%,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决议事项如下:

1.同意公司注销。

2.同意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为:xx xx xx xx……,xx为清算组组长。

3.同意将上述决定登报公告公司注销情况及告知公司债权债务人。

股东:(签名或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公司注销申请书6

我叫王缠保,男,家住岷县蒲麻镇井滩村82号,于20xx年6月份申请注册登记岷县缠保酿造有限责任公司,主营生产酿醋,并且于10月份申请做广告上报在《定西日报》,但是在准备工作中遇到了很多困难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资金的缺少问题。

酿醋的成本和投资成了最大的问题。、二、场地的面积问题。

一个公司需要很大的场地和空间,场地对于酿醋工作的开展是须的,环保的食品才是健康的保障。

三、公司的位置问题无法解决。

所以我作为法定代表人提出申请注销企业。

望贵单位协助办理为盼!

附:企业营业执照号:62112XX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62242XX

申请人:王缠保

20xx年11月24日

公司注销申请书7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现申请企业登记,请予核准。同时承诺: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 司 名 称(盖章): 深圳市乙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清算组负责人签字: 纪某某 申 请 日 期: 20xx 年 4 月 5日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六年制

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文件目录

说明: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公司通过修改章程而存

续的除外)、股东(大)会决定注销的,提交股东(大)会决定公司注销的文件、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和清算结束后确认的清算报告;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决定注销的,提交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决定公司注销的文件、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和清算结束后确认的清算报告;行政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依法撤销的,提交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告、责令关闭或依法撤销的文件、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和清算结束后确认的清算报告;破产的,提交法院宣告公司破产的文件、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和清算结束后确认的清算报告;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的,提交法院宣告公司依法解散的文件、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和清算结束后确认的清算报告;因合并、分立而注销的,提交股东(大)会决定公司合并、分立的决议及合并、分立的协议。

2、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3、公司清算组应在成立之日起60日内在报纸上刊登清算公告,自刊登清算公告之日起45天后,方可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4、清算报告必须经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

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并确认。

5、凡表中有“□”处,打“√”选择;表格不够填时,可复印续填,粘贴于后。

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由企业填写)

被委托人(或机构)姓名(名称): 陈某某

被委托人的工作单位和职务: 深圳市乙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事项:申请公司注销登记

被委托人的权限:

1、提交申请材料;

2、领取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决定文件;

3、修改申请文件:(以下两项只能任选一项,如同时选择两项则视为该两项授权无效)

(1)不得修改申请材料中的任何内容;

(2)可以修改申请材料中文字性错误。

委托期限至 20xx年7月4 日。

委托人:(公司盖章及清算组负责人签字)

深圳市乙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盖章)纪某某(签字)

经办人签名:

陈某某身份证件号码:105105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2607XXXX

说明:办理登记的过程中,如变更被委托经办人需另行提交委托书

公司注销登记申请表(由企业填写)

公司注销申请书8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2、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已清算的,“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因公司

合并、分立未清算的,“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破产程序终结办理注销的,“申请人声明”由破产管理人签署。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

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公司注销申请书9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申请分公司注销登记,请予核准。同时承诺:所提交的文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分公司名称:XXXXXXXXXXXXXX公司

分公司注册号:XXXXXX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XX

XXXX年XX月XX日

公司注销申请书10

如果你以后不打算再开公司的话,事实上你无需办理注销手续,因为工商营业执照在每年年检时如果不年检,将会自动注销公司的执照。另外如果公司不再去报税,税务局也会停止公司的税务登记证。不过如此做法的前提是,3年内将不再有资格成为公司法人,3年后才可恢复正常。

公司的注销登记

什么是公司的注销登记呢?公司注销登记是指登记机关依法对因解散、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被责令关闭或者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企业,收缴营业执照、公章等,撤销其注册号,取消其法人资格的行政行为。

【公司注销登记的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xx第42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

(三)《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总局20xx.9号令。

【公司注销登记的办理程序】

1、公司清算组织向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

2、原公司工商登记机关审查、受理(当场或5日内);

3、工商行政机关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4、公告(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注销登记的材料】

(一)公司注销登记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

4、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股份有限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出资人或出资人授权部门的文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以上材料内容应当包括:公司注销决定、注销原因。法院的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股份有限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出资人或出资人授权部门的文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6、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8、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分公司注销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出具的注销决定,注明注销的原因。

4、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5、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公司注销申请书11

xx分局:

兹有xx有限公司台江分店,地址为xxxx,面积约xx,由于店面租赁原期限未满故留为xx有限公司作售销样品展示厅;于xx年xx月xxxx分店以xx有限公司为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注册资本为零,及非独立核算在市工商局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接着在xxxxxx税务局申请非独立核算单位;xx年初原xxxx分局(口头)通知为:不能批准为非独立核算单位定为核定征收(核定增值税为xxxx元,征收率为x%,应缴增值税xxxx元/月,且每月营业额超出核定的均为实际申报,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为xx%),因此从xx年至xx年xx月止本分店都以核定征收的方式按时如实申报,帐务处理上就按核定征收处理,至今未立帐;现由于分店租赁期满,申请注销,望有关部门予以支持办理。

xxx

xx年xx月xx日

公司注销申请书12

纳税人识别号:***0792

纳税人名称:鸡泽县安澜广告经营部

我单位在20xx年6月6日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股东意见分歧,一直未能经营,期间将税款交清、发票缴销。因此,特向国税局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此致

鸡泽县国税局

申请人:鸡泽县安澜广告经营部法人:杜丽娜

20xx年8月20日

公司注销申请书13

公司名称(盖章):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清算组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

1、公司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公司通过修改章程而存续的除外)、股东(大)会注销的,提交股东(大)会决定公司注销的文件、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书》和清算结束后确认的清算;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决定注销的,提交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决定公司注销的文件、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和清算结束后确认的清算报告;

行政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依法撤销的,提交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责令关闭或依法撤销的文件、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和清算结束后确认的清算报告;

破产的,提交法院宣告公司破产的文件、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和清算结束后确认的清算报告;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的,提交法院宣告公司依法解散的文件、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和清算结束后确认的清算报告;

因合并、分立而注销的,提交股东(大)会决定公司合并、分立的决议及合并、分立的协议。

2、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3、公司清算组应在成立之日起60日内在报纸上刊登清算公告,自刊登清算公告之日起45天后,方可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4、清算报告必须经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

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并确认。

5、凡表中有“□”处,打“√”选择;表格不够填时,可复印续填,粘贴于后。

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由企业填写)

被委托人(或机构)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

被委托人的工作单位和职务: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事项:申请公司注销登记

被委托人的权限:

1、提交申请材料;

2、领取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决定文件;

3、修改申请文件:(以下两项只能任选一项,如同时选择两项则视为该两项授权无效)

(1)不得修改申请材料中的任何内容;

(2)可以修改申请材料中文字性错误。

委托期限至_____________年7月4日。

委托人:_____________(公司盖章及清算组负责人签字)

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盖章)_____________(签字)

经办人签名: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公司注销申请书14

工商行政管理局:

由于经营不善,导致本公司的分公司不能正常经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申请分公司注销登记,请予核准。

xxx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注销申请书15

XX工商局:

我分公司因经营决策问题和自已管理能力方面等原因,决定停止企业经营,故申请注销营业登记。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申请分公司注销登记,请予核准。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如有遗留问题,一切均有总公司承担。同时承诺:所提交的文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分公司名称:xxx

分公司注册号:xxx

隶属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xxx

xxx公司

20xx年x月x日

2.分公司注销申请书 篇二

一、税务注销与工商注销的法律后果

在税务管理工作中, 介于专业的限制, 很多税务管理人员较为精通财税知识, 而对一些法律上的问题不太明晰。尤其是对税务注销与工商注销的法律属性不够明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公司终止。在我国, 公司登记机关为工商局。由此, 工商注销为企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终止及法律上的拟制人格消灭的最基本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 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 持有关证件, 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 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第十六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 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 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 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 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 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 责令缴纳。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 税务登记仅是方便税务管理的需要而设定的, 而对法定的权利、义务并没有设定或终止的效力。也就是说, 即使没有进行税务登记, 该要纳税的还是要纳税。但如果公司的权利、义务已经终止了 (工商注销) , 即便税务登记还在, 一般情况下那也是不能再进行税务管理的。实践当中就曾遇到过很多工商已经注销, 而税收的非正常户 (非注销违章状态) 还存在的例子, 致使股东办理新企业税务登记时受阻 (税务登记全省联网) , 这就明显混淆了税务登记与工商登记的法律效力, 应予纠正。

二、税务注销后的法律效应

通过上述分析, 我们知道, 税务注销并不产生终止公司权利、义务的效力。然而在实践中, 税务管理人员对公司税务管理的终结, 基本都以税务注销为基准。那么事实上是否税务一注销, 税务管理就万事大吉了, 实际远非如此。我们知道根据税法规定, 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而有涉税事项发生的, 税务部门一样有义务对其进行税务管理, 要求其履行纳税义务。可见, 并不是说有税务登记才要进行税务管理的, 只要公司作为一个享有法律上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主体尚存于世, 我们对其涉税行为就有义务进行监督与管理。有些税务人员对税务部门在公司税务注销后、工商注销前通过各种渠道获知的偷漏税或发票违法等行为的线索置之不理, 认为税务已注销, 不需要再进行税务管理, 现在看来这种认识是极其错误的。我们对于税务注销的公司, 只要工商尚未注销, 如发现其有涉税违法行为, 必须进行查处。如果该公司进入到清算程序或企业破产程序, 那么所欠的税款要作为债权进行申报, 绝不能税务一注销就算完事了, 而应随时关注公司的动向。特别需要税务人员警惕的是, 对于税务注销而工商未注销公司, 一旦发现其遗漏的涉税事项有可能涉嫌犯罪的话, 还必须尽早移送司法机关, 否则有可能使税务人员涉嫌包庇犯罪, 甚至渎职犯罪。

三、工商注销后的法律效应

工商注销意味着公司作为一个法律上活动主体的消失, 因此其不再享有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能力。一般来说, 涉及到该公司的民事、行政、刑事活动都应终止。《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 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 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 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通常来讲, 工商已注销的公司, 税务登记肯定已经注销了。但实践中就是存在着一些特例, 工商注销了好多年, 公司原股东办理另一家投资企业时发现原公司的税务登记还在, 并且存在大量违章。要想去除这些违章, 以便原股东的新税务登记不被阻碍, 很多税务部门采取的常规手段就是罚款。更有甚者, 有些税务部门还让一个已经工商注销的公司再去领取发票补开注销前未完结的业务, 并且补缴相应的税款, 让法律界人士贻笑大方。 按照我们上述的分析, 公司全面法律关系的终止应以工商注销为准, 只要工商已注销, 通常情况下, 税务部门对税务管理就不再进行了, 如果管了, 就真成了“多管闲事”了。但这并不是绝对的, 在某些特殊情况发生时, 税务部门仍有可能要跟进工商已注销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 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 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说明已工商注销公司的原股东可能要为公司原债务买单。有人认为公司所欠税款属行政法调整范围, 税务机关不属于债权人。笔者认为, 这一点已经在企业破产法里有了明确的界定, 税款也是企业的“债务”, 明确被列入可申报债权中, 税务机关是当然的“债权人”, 公司股东的后注销赔偿责任当然地对原公司所欠税款适用。因此在已注销公司原股东出资未到位情况下, 税务部门就要考虑利用司法手段追讨原公司所欠的税款了。另外一方面要引起税务部门重视的就是, 工商已注销公司可能会涉嫌刑事犯罪。虽然公司工商注销后作为一个刑事责任主体已消灭, 但刑事责任的追究有他的特殊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单位犯罪案件, 被告单位被注销或者宣告破产, 但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负刑事责任的, 应当继续审理。这说明, 公司涉嫌犯罪的, 千万不可掉以轻心, 即使公司已经消亡, 仍要一查到底, 直至移送司法机关。

四、工商营业执照吊销与工商注销的异同

在税务管理中, 不少税务人员易将公司工商营业执照的吊销混同于工商注销, 认为公司既已被吊销营业执照, 就不再具备法律上的行为能力, 就无需再对其进行税务管理。其实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吊销与工商注销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产生的法律后果也迥然有异。在我国, 公司的“生与死”采取的是与房地产的取得相同的法律原则, 即“登记要件主义”, 这就是说, 公司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取得与消失取决于设立登记和注销登记, 而吊销公司营业执照并不是一种登记行为, 它本身是行政处罚的一种, 虽然对公司的部分行为能力 (经营资格) 会产生影响, 但并不会从终极意义上消灭企业的全部行为能力, 如清算能力、应对监督与管理能力、偿债能力等。因此, 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公司, 只要尚未工商注销, 就仍然具备法律上的主体资格与拟制人格, 可以参与到各项民事与行政法律关系中来。具体到税务管理来说, 别以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从而丧失了经营资格, 但他的法律主体资格仍存在, 仍有义务接受行政管理, 税务局仍可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与追讨欠税。并且税务人员还要时刻掌握被吊销执照公司的清算动向, 一旦开始清算或破产, 就需赶紧清查该公司欠税情况并及时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这项工作有些税务部门并未引起重视, 导致一些公司绕开税务部门办理清算, 甚至有的公司早就注销多少年了, 税务登记中还在作为一般企业进行税务管理。

五、应对税务注销、工商注销及工商吊销事件的措施

税务注销、工商注销及工商执照吊销事件所带来的执法风险, 使得各个税务部门不应再轻视对注销、吊销事件的管理。为了更好地服务税务征管工作, 最大程度地规避注销及吊销事件带给税务工作者的风险, 笔者谨从基层税务管理的角度提出如下几点应对措施:一是厘清税务注销、工商注销及执照吊销的区分。由于税务管理人员长期以来重财税轻法律的思维惯性, 遇到一些需要从法律上理清的问题往往不深究, 含糊其辞。这种现象在基层税务部门尤为明显, 很多基层地税部门连专门的法制科都没有就是很好的例证。笔者认为在当前“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 尤其是涉税行政诉讼日益增多的环境下, 加强税务人员的法律知识学习愈发重要。而要避免税务注销、工商注销及工商执照吊销带给税务部门的执法风险, 税务人员从法律上认识到这三者的实质含义、法律后果及重要区别, 是实施一切具体应对措施的基本前提。二是加强与工商部门及司法部门的信息共享。税务部门在税务管理中为避免由注销与吊销事件导致的不作为或乱作为, 化解执法风险, 需要及时地知晓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变化。如工商已注销的公司就不能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有的公司纵使税务已注销或只是工商执照被吊销, 出现税收违法行为, 只要工商未注销, 则仍要进行税务处理与处罚。此外, 绝大多数公司在工商注销前会进行清算, 这些清算可能由工商部门组织, 有些则是在法院主持的企业破产程序中进行, 为了保护国家的税收利益, 需要税务部门及时掌握这些信息, 并及时地申报税收债权。所有这些都需要税务部门及时获知工商部门及相关司法部门的信息, 建立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合作与共享乃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捷径。三是加强税务注销审核。税收法律规定公司工商注销前应进行税务注销, 这是税务部门解决将注销企业税收问题的最后一道杀手锏。虽然有些企业通过非法途径绕开了税务注销直接进行工商注销, 或者少数企业直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无需走税务注销程序, 但针对大多数企业来说, 税务注销是能够作为挡在工商注销前的最后一道屏障而存在的。在一般的税务管理中, 漏掉的税款可以在以后的工作中得以挽回, 但税务注销审核可不一样, 一旦审核疏漏, 会让国家税款无端流失。四是加强税务注销后跟踪管理。税务注销后, 有的公司还会经营, 又会产生新的涉税问题, 或有的公司被举报或在执法检查中被查出涉税违法行为, 只要该公司工商尚未注销, 就仍需进行税务处理或处罚。即使公司工商已经注销, 税务部门也不一定就此完事。有些股东投资未到位的公司, 如果工商注销后税款还未清结的话, 税务部门可能就要考虑利用司法手段, 向投资人追缴原公司欠缴的税款了。针对极少数公司的严重违法行为, 如果涉嫌构成犯罪, 即使工商已经注销, 涉税单位犯罪仍需被司法部门追究, 这时税务部门的调查与移送责任仍然不可推卸。因此, 税务部门绝不能一注销便了事, 而应设置专人管理税务注销后企业的资料更新, 以便发现新的涉税问题与执法风险, 及时制定相关应对措施。

六、结语

在税务管理中, 税务注销也好, 执照吊销也好, 出现执法风险, 税务部门都是有机会补救的, 唯独工商一旦注销, 一切皆无法挽回。因此实践中工商注销也常常是作为税收执法的最后一道防线而存在的, 也是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的最重要一环。然而有些不规范的工商注销行为却经常将税务部门拖入尴尬境地, 如草草进行清算或未取得税务注销证明就强行注销。最令人头疼的是, 居然相关法律对此还没有规定相应的救济程序。这使得一些违法的工商注销行为得不到应有的纠正, 损害了国家及社会公众的利益, 使违法分子有机可乘, 徒增了税收执法风险, 这并不符合法制的“有错必究”原则。因此, 规定工商注销前的企业清算程序必须有主管税务机关的参与, 无论是否欠税 (不只是申报债权也作为清算组法定成员监督清算) , 也无论是工商机关组织的清算, 还是法院主持的企业破产程序, 以此堵住国家税款流失的巨大漏洞。同时, 借鉴刑事上对单位犯罪的处理原则, 由公司偷漏税期间的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对公司的偷漏税款承担与其责任相适应的公司注销后赔偿责任。

摘要:公司的税务注销、工商注销与工商营业执照吊销有着截然不同的法律属性, 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但在税务管理中, 税务人员常常忽视这一点, 或是对其一知半解, 带来税收执法风险。税务注销、工商注销及执照吊销是否意味着税务管理工作的终结, 在各种情形下情况纷繁复杂, 并不可一概而论。从法律角度全面解析公司税务注销、工商注销及营业执照吊销所产生的税收法律效应并提出相应应对措施。

3.分公司注销申请书 篇三

关键词:公司注销;工伤待遇;股东赔偿

如本律师最近代理的一起典型案件:郑某自2012年2月起在某金属制品公司上班,主要从事钢管捡料及搬运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金属制品公司亦未给郑某缴纳工伤保险。2012年8月20日14时许,郑某在工厂工作时左手中指被机器压伤,经医院诊断为左手中指指骨骨折、左手中指血管神经损伤。因金属制品公司拒绝支付郑某相应的赔偿费用,郑某于2013年2月28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金属制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金属制品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及经济补偿金等。在仲裁过程中,金属制品公司于2013年5月30日办理了注销登记。2013年9月17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郑某与金属制品公司从2012年2月到该公司注销之日的事实劳动关系成立,并支持了郑某关于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金属制品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于2014年2月18日判决金属制品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等。金属制品公司不服法院判决向中级法院上诉,中级法院于2014年8月12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11月21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郑某2012年8月20日左手中指指骨骨折、左手中指血管神经损伤为工伤。2015年1月21日,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十级。郑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金属制品公司的股东刘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该会认为本案的主体不适格,遂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郑某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此案的处理,涉及两个有争议的法律问题:一是金属制品公司的股东刘某系自然人,他是否是劳动争议案件的适格主体;二是郑某的工伤保险待遇由谁赔偿。

一、公司注销后,用人单位的自然人股东是否是劳动争议案件的适格主体

有人认为,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和2008年施行的《劳动合同法》调整的都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但均不包括公民自然人。并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更是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而本案是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纠纷,由于主体不适格,因此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本律师认为:金属制品公司已经注销,其法人资格丧失,确实不能作为当事人参与诉讼,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本案就成为一个死案。因为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号令)第八条“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该部门规章明确规定了在“有些时候用人单位已消失”的特殊情况下,是可以将用人单位的出资人列为案件当事人的,因此金属制品公司的股东刘某可以成为本案中的当事人。所以本案将刘某列为当事人符合法律的规定,刘某是适格的主体,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二、公司注销后,公司股东是否应当对原工伤职工承担工伤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虽然解决了刘某的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但是还没有解决本案的核心问题,即郑某的工伤待遇到底由谁来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并且《公司法》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可是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现金属制品公司已经注销,其法人资格已经丧失,无法承担民事责任。即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金属制品公司注销后分别作出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伤残等级的评定,但是郑某依然无法找金属制品公司支付应有的工伤保险待遇。

既然刘某是金属制品公司的股东,那么他是否应当承担郑某的工伤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呢?

本律师通过查询金属制品公司的工商档案得知,其系刘某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另外,该金属制品公司在注销时既未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也未于六十日内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更没有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在公司清算结束后制作《清算报告》。所以,作为清算组成员的刘某没有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且,作为该金属制品公司负责人和清算组成员的刘某,在明知郑某正在申请劳动仲裁,应当考虑到郑某工伤待遇的给付问题,但他仍然在未支付郑某工伤待遇的情况下注销了公司,给郑某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此有恶意逃避债务之嫌。

终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保护,郑某在金属制品公司工作期间遭受工伤,依法应当享受工伤待遇,国家设立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也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由于金属制品公司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因此应由金属制品公司按照国家的有关标准负担郑某的工伤保险待遇。虽然金属制品公司已经注销,但其系一人有限公司,其股东刘某无法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且刘某在公司清算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因而其应当依法承担对郑某的工伤待遇赔偿责任。这样不仅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更体现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参考文献:

[1]邹汉英诉孙立根、刘珍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3期.

作者简介:

蒋文虎(1987.6~),男,四川省营山县人,四川大学法学院2013级政法干警硕士研究生。

4.分公司注销申请书 篇四

申请酒类资质准入|公司法人转让和注销

申请酒类资质准入需要什么|公司法人转让和注销应当提交什么

申请酒类资质准入需要什么材料?

1、如果您是个人店铺:需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经营/流通许可证”、酒类相关流通证书(非必选),且店铺注册人必须和流通许可证件上的注册人一致,不支持 关系证明。若信息不一致,您可考虑将个人店铺升级企业店铺后再申请相关资质备案。升级企业店铺请登录:卖家中心左侧菜单—客户服务—店铺升级。如有任何个 人店铺升级企业店铺的疑问,请点击升级企业店铺

2、如果您是企业店铺:需提供“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流通许可证”、酒类相关流通证书(非必选)。企业店铺的公司名称必须与证件上的名称一致,若不一致则无法通过审核,不支持关系证明。

3、有效酒类相关流通证书具体指哪些证件?酒类流通许可证、酒类流通登记备案、酒类批发证书、酒类零售证书。

4、我们当地政府表示:“食品流通/经营许可证中经营范围有“预包装”即可销售酒类”怎么办?若您当地“食品流通许可证”中酒类已经不再单独注明,您与当地食药监确认酒类包含在“预包装食品”范围内,那您可以在上传资质时选择“食品流通/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无“酒类”有“预包装”,且勾选“我承诺已与当地食药监确认,预包装可以经营酒类”。申请步骤:报名入口:点击进入查看提交资料,5个工作日(不包括周末及节假日)审核,备案教程。注意事项:因为从2015年5月19日开始酒类准入不再

深圳注册公司

支持关系证明,所以在2015年5月19日前已成功通过酒类准入的卖家,需要重新申请准入。

公司法人转让和注销应当提交什么

公司法人代表可以注销公司。也可以委托办理,需要法人签字。但应注意条件。股份公司注销需召开股东大会并做出同意解散公司的决议书。法人代表单方无权注销。股份公司的股东如退出,应有相应的退出机制回购其股份或者分红。股东退出需协商或者股东单方面要求,股东应得到相应财产。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法人或代理)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3、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分公司注销申请书 篇五

【案例索引】一审: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2011) 新商初字第76号

【案情】原告:江苏四达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四达公司) 。

被告:黄某, 男, 上海义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义安公司) 清算组负责人。

被告:陈某, 女, 义安公司清算组成员。

原告诉请:由于原告已向义安公司支付预付款3万元, 义安公司未交付货物, 两被告未通知原告即清算注销公司, 要求解除合同、被告赔偿3万元预付款, 并支付1.5万元违约金, 合计4.5万元,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主张的主体有误;同意解除合同, 义安公司与原告原有7台同型号规格设备的合同, 原告不全部履行应赔偿被告损失, 且原往来中四达公司仍有欠款, 要求扣除;违约金过高, 请求减少。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28日, 原告与义安公司签订买卖合同1份, 约定:义安公司向原告供应四连杆自动给汤机两台, 每台价格5万元, 合计10万元;原告按合同30%支付预付款, 义安公司应于同年10月15日前向原告交付货物两台。如延误交付, 每延误一天, 应支付每天200—400元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 原告按约向义安公司支付预付款3万元, 但义安公司未能按约交付货物。

另外, 义安公司股东为黄某、陈某两人, 股东会于2010年11月12日决议解散, 并成立清算组, 于11月19日在《青年报》公告, 要求债权人申报债权。2011年2月14日在工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清算报告显示公司债权债务已经清理完毕。同时两股东承诺:若有未了事宜, 股东愿意承担责任。2011年2月16日上海市工商局松江分局核准注销。

【审判】一审法院认为, 原告与义安公司买卖合同有效, 双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合同签订后, 原告按约支付预付款, 义安公司未交付货物, 导致合同无履行之必要, 被告黄某、陈某亦同意解除, 且义安公司注销, 故对于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之请求予以支持。被告黄某、陈某系义安公司股东和清算组成员, 明知义安公司与原告合同未履行完毕, 在注销清算中未将情况告知, 导致原告未申报债权, 被告黄某、陈某对此存在过错责任, 应按其承诺对义安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义安公司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应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鉴于违约金偏高且被告抗辩, 故酌定违约金为1万元。被告黄某、陈某其他抗辩意见未能举证、亦未反诉, 故不予处理, 可另行主张。判决:1、解除原告与义安公司2010年9月28日买卖合同;2、被告黄某、陈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4万元;3、驳回原告其他诉求。

【评析】

一、本判决的依据以及判决问题焦点:

1、判决认定被告黄某、陈某存在过错是否正确?首先涉及黄某、陈某的身份, 其均为义安公司股东, 二者持有公司100%出资, 且黄某原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其次涉及公司的注销清算制度, 即黄某、陈某作为清算组成员, 是否依照合法的程序进行清算注销。

2、判决被告黄某、陈某应按其承诺对义安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是否合适?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判定义安公司违约, 其违约责任是如何转由股东来承受的?这涉及到违约的概念问题。义安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 倘若违约, 其所欠债务应以其公司财产承担责任, 而不是直接由黄某、陈某承担责任;在已经清算注销完毕的基础上, 应当按照财产承继主体在其受益范围内清偿债务, 如有超出则不予清偿或者说债务清偿未果;被告黄某、陈某在注销程序中的承诺:“如有未了事宜, 股东愿意承担责任”, 并不代表义安公司的债务直接转由黄某、陈某承受。

二、有限责任公司注销后遗漏债务的处理问题

公司经清算被注销后, 其法人资格不复存在, 其遗漏的债务性质如何, 是否依然客观、合法地存在, 应从公司清算注销制度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

公司注销后, 股东是否应对遗漏债务承担责任。清算是依法定程序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处理企业剩余财产并最终终止公司法律人格的法律制度。一般而言, 注销登记是具有公信力的, 公司经注销登记意味着公司所有的债权债务已全部处理完毕, 注销后其主体资格绝对地、永久地消灭, 不再享有任何民事权利, 也不再承担任何民事义务。本案中义安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只是作为股东, 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义安公司作为独立法人, 其财产独立, 所欠债务由其自行承担。原义安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后, 法人人格绝对地、永久地消灭, 其不能清偿的债务依法免除, 一般其债务根据股东有限责任理论不发生转移。即使清算中遗漏债务, 也应由对应的原公司债权人在股东清算受益范围内优先受偿, 不足部分债权人自行承担。

然而司法实践中, 公司未经清算或清算程序不合法后被注销, 但存在遗漏债务的情形大量存在。这样的债务如何处理?《公司法》对此并未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 》 (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 (三) 》) 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如果义安公司股东黄某、陈某出资不足, 原则上义安公司债务由公司自行承担, 不会转嫁到股东头上。

另外一种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 》 (下称《公司法解释 (二) 》) 第19条对此补充规定, 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 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 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 或者未经依法清算, 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 或者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 公司或者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或清算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公司清算注销中, 董事、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存在过错, 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笔者认为, 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 一般的瑕疵是不承担责任的, 仍符合合法注销的特征。而按照《公司法解释 (二) 》第19条, 如果达到“恶意”程度, 答案显然是肯定的。具体到本案, 此处“恶意”的举证责任, 应由案例中的原告四达公司承担, 一般应存在故意。具体可以从义安公司债务的具体经办、清算事务的具体负责、欠债时间长短、清算程序中是否尽到合理善意的注意义务、是否有重大的规避合法债务的嫌疑等。

假如应当承担责任, 承担何种责任?如何承担?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规定 (二) 》第11条规定“若清算组未按规定履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的, 债权人可以依法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其性质并非债务的转移, 而是一种侵权赔偿责任, 实际上是因为清算组或股东的不规范或违法的清算行为导致债权人债权的消灭, 债权人无法从债务人 (即被清算公司) 处获得清偿, 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而引致的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 假使黄某、陈某在清算中存在过错, 以黄某、陈某作为股东的受益财产, 无法全部清偿四达公司, 那么对于四达公司未得到受偿的部分债务, 实际上构成四达公司的实际损失。这部分损失发生的原因, 是因为原义安公司违约, 而不是黄某、陈某违约。况且黄某、陈某只是讲“若有未了事宜, 股东愿意承担责任”。即使其自认明确承担“违约责任”, 也是不合法的, 不应得到支持。因为《合同法》第84条针对债务转移规定,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 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88条针对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规定,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 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可见, 只要涉及合同义务的转移, 均要求取得相对方的同意。所以此处“责任”应理解为赔偿责任。那么, 根据侵权责任理论, 其赔偿的范围限于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 赔偿的顺序和基础应先以公司财产赔偿, 不足赔偿或者公司已经清算注销完毕, 则以有过错股东的实际受益财产为限, 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综上, 本案中, 法院既然认定是原义安公司存在违约, 则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 由原义安公司与四达公司之间解决违约问题, 而不是直接将违约后果转嫁为合同外的第三人承担, 否则就是逾越“合同相对性”的根本法则。因为黄某、陈某与四达公司并无合同, 是不可能存在“违约”问题的, 则更谈不上“违约金”的计算。法院即使要认定, 黄某、陈某假如真存在过错, 也只能说在清算中“侵权”, 而侵权的赔偿原理是“以赔偿实际损失为限”。因此, 判决支付违约金, 无论是法律性质认定、法律责任归责, 都是错误的。显然, 法院混淆了“违约”与“侵权”的赔偿体系, 导致适用法律不当。

鉴于此, 有关司法部门应当对公司遗漏债权债务的处理统一规定, 更好的实现公司法律协调、衡平保护原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债务人合法利益的原则。 (本文涉及当事人均采用化名)

参考文献

[1]魏金汉、张小玲,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债权因公司清算而消灭[J/OL].慈溪市人民法院网, 2010-10-28.

[2]佚名, 企业注销后未了债务处理的法理思考[J/OL].找法网, 2010-5-25.

[3]王小莉.公司注销后遗漏债权债务处置相关问题研究[J/OL].中国商事仲裁网, 2010-10-09.

[4]闫周秦, 程华.公司注销后的债权实现问题[J].经济与管理, 2007, (12) .

6.注销申请书 篇六

我叫李彦斌,男,20xx年05月11日出生,住址: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马拉机站组74号,身份证号码:64222xxxxxxxxx。

因原在老家宁夏隆德县凤岭乡于河村办理过本人户口,李彦斌,男,20xx年05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6422241xxxxxxx,造成户口重复登记。申请保留,李彦斌,男,20xx年05月11日出生,住址: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马拉机站组74号,身份证号码:64222419xxxxxx。户口;原在老家宁夏隆德县凤岭乡于河村办理的本人户口,李彦斌,男,20xx年05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64222419xxxxxxxxxx,户口予以注销。

特此申请

申请人:李彦斌

7.注销税务申请书 篇七

一、我企业基本情况:

纳税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

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按执照填写)

登记注册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按执照填写)

税务登记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税务登记证发证时间:_________________

二、注销原因:

本公司因经营不善,持续亏损,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决定注销公司。

三、根据我企业的实际情况,我公司申请注销税务登记。

全体股东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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