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内部审计风险汇总

2024-11-01

固定资产内部审计风险汇总(精选5篇)

1.固定资产内部审计风险汇总 篇一

《山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条 交易场所开展权益类交易或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应经省监管机构批准,取得交易业务许可证。原则上交易场所只可以申请开展其中一类交易业务。

省监管机构负责交易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未经省监管机构批准并颁发交易业务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交易场所的交易和相关业务。

第八条 交易业务许可证分为两类,即权益类交易业务许可证和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许可证。

交易业务许可证内容包括机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营业场所、机构编码、发证机关、有效期限、颁发日期等。交易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第九条 申请交易业务许可,需由所在地市监管机构受理并进行辅导后,报省监管机构审批。监管机构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含)以上工作人员开展现场核查。

第十条 申请交易业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且具有法人资格;

(二)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三)主要出资人为法人,经营相关业务3年以上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出资人财务状况良好,主要出资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且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

(五)交易品种明确;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和良好诚信记录;

(七)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范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交易场所原则上应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制定公司章程,建立健全“三会一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控机制。

第十二条 交易场所的出资应真实合法,出资人应以自有资金入股,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第二十一条 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确有必要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在征得交易场所所在地及分支机构所在地市监管机构同意后,报省监管机构批准,取得交易业务许可证。

第四十条 交易场所应基于对风险的充分评估,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从自有资金、交易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

风险准备金应单独核算,专户存储,专款专用。风险准备金专用账户信息报市监管机构备案。

第五十八条 交易场所未经省监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权益类交易或者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的,由省监管机构责令停止相关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业务性质以及涉众数量、涉及金额等依法处以罚款:

(一)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38号文件”

三、健全管理制度、严格管理程序

自本决定下发之日起,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除依法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必须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

为规范交易场所名称,凡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外,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征求联席会议意见。未按上述规定批准设立或违反上述规定在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工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商登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

二、准确适用清理整顿政策界限

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应予以清理整顿。

(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任何交易场所利用其服务与设施,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后发售给投资者,即属于“均等份额公开发行”。股份公司股份公开发行适用公司法、证券法相关规定。

(二)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本意见所称的“集中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但协议转让、依法进行的拍卖不在此列。

(三)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本意见所称的“标准化交易单位”是指将股权以外的其他权益设定最小交易单位,并以最小交易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交易。“持续挂牌交易”是指在买入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卖出同一交易品种或在卖出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买入同一交易品种。

(四)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权益在其存续期间,无论在发行还是转让环节,其实际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以信托、委托代理等方式代持的,按实际持有人数计算。

(五)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本意见所称的“标准化合约”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除价格外其他条款固定,规定在将来某一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合约;另一种是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合约。

(六)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其他任何交易场所也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不得为违反上述规定的交易场所提供承销、开户、托管、资产划转、代理买卖、投资咨询、保险等服务;已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要按照相关金融管理部门的要求开展自查自清,并做好善后工作。

四、严格执行交易场所审批政策

(二)严格规范交易场所设立审批。

1.凡新设交易所的,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以外,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取得联席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2.清理整顿前已设立运营的交易所,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是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交易所,确有必要保留,且未违反国发38号文件和本意见规定的,应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违反国发38号文件和本意见规定的,应予清理整顿并经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检查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继续运营。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上述两类交易所名单分别报联席会议备案。

二是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交易所,清理整顿并验收通过后,拟继续保留的,应按照新设交易场所的要求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取得联席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三是历史形成的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所,未从事违反国发38号文件和本意见规定,名称中拟继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处理,并将交易所名单报联席会议备案。

3.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确有必要设立的,应当分别经该交易场所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及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由相应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监管。凡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已设立运营的经营性分支机构,要按照上述要求履行审批程序。违反上述规定的,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分支机构办理工商登记,并按照工商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名称中未使用“交易所”字样的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管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第十条 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上述专业机构和人员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7,38号文件解读

目前交易模式与37号38号文相冲突的地方

清理整顿界限:

(二)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本意见所称的“集中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但协议转让、依法进行的拍卖不在此列。

解读:不能采取集中交易方式,限制了发售和订单系统连续竞价的交易模式。其他交易所措施:

南京文交所,蒙顶山文交所,四川联合交易所在交易 规则和模式里面没有提及“连续竞价、电子撮合以及匿名交易”等明显字体。(目前无论邮币卡还是其他交易所的模式基本都无法规避)

应对措施:在交易规则和交易模式介绍中不涉及敏感字体,介绍模式简单化。

(三)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本意见所称的“标准化交易单位”是指将股权以外的其他权益设定最小交易单位,并以最小交易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交易。“持续挂牌交易”是指在买入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卖出同一交易品种或在卖出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买入同一交易品种。

解读:不得在T+5日内买进卖出。

其他交易所措施:南文在交易规则和模式介绍里面没有提及T+0交易

蒙顶山交易所和四川联合酒业交易所在交易规则和模式里面没有提及T+0交易模式,没有用涉及敏感字体。

应对措施:在官网公布和对外的交易规则和模式上不提及T+0模式,包扩在交易模式介绍中不用到T+0的说词以及敏感字体。实现延期T+5交收。

(四)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本意见所称的“标准化合约”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除价格外其他条款固定,规定在将来某一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合约;另一种是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合约。

解读:这点基本禁止了所有类证券化和类期货化的交易模式

其他交易所应对措施:南文没有提及标准化合约,在上市产品公告里面没有详细说明。蒙顶山没有提及标准化合约等敏感字体,在交易模式介绍中也没有用到。

四川联合:没有提及标准化合约敏感字体,但部分有体现出标准化合约模式。发售模式用现货挂牌的名称替代。

蒙顶山:采用智慧贸易,产能预售和现货挂牌的名义进行交易,交易规则里面没有涉及敏感字体。(实际这几家交易所的模式都是属于此类交易)

应对措施:首先在交易规则和对外宣传材料中不要涉及标准化合约字样以及类似内容,第二尽量在描述时简化,模糊化,不要对规则写的太详细。不要出现发售模式的字样,用现货挂牌代替。

(五)严格执行交易场所审批政策:

1.凡新设交易所的,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以外,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取得联席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2.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确有必要设立的,应当分别经该交易场所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及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由相应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监管。

解读:交易中心必须是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不允许设立分支机构。

其他交易所:目前:南文,蒙顶山,四川联合都是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但在设立分支机构方面,都有涉嫌隐蔽违规的地方。南文主要是经纪商,蒙顶山是在各地设立分支运营中心,四川联合是招募的综合会员。

规避措施:招募的会员必须签署协议遵守交易中心的会员管理办法,不能直接以交易中心的名义去发展业务。

与清理整顿12号文件相冲突的地方。

清整联办【2016】12号文件,文件的主要精神是:抓紧处置各类交场所存在的突出问题,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采取的方式:针对交易场所暴露的问题,清理整顿、分类处理。首先根据不同性质的问题,分类处理:

1、一些交易场所涉嫌组织开展非法期货交易,属于违法,大多以白银、原油等大宗商品为交易标的------打击对象。

2、一些交易场所涉嫌违规组织“类证券”交易活动,属于违规,清理整顿。这些场所主要以邮资票品、钱币、磁卡为交易标的。分两种情况:一类是违规触及底线的,以下几种情况为清理关闭对象:(1)虚拟发行,无相应品种入库,既不能促进流通,又没有价值发现功能,具有“类期货”性质,严重偏离和扰乱现货市场。(2)虚假信息,封闭操作,不透明,违反“三公”原则。

(3)通过操控系统,修改数据,频繁刷单,限制盈利出金操纵等。

第二类是没有触及违规底线的采取整顿。

解读:发行产品必须有实物库存做保证,不能偏离现货价格,不能操纵市场价格,不能串改数据和限制客户的出金。

应对措施:有仓单的产品才能发行;当价格偏离现货市场范围较大时,发风险警示;对客户

盈利出金不进行限制;通过发行酒票的方式,提高交割量。

其他交易所措施:

南京文交所:对价格偏离现货价格过大,采取再托管的措施;并且对上线的产品采取线上线下大循环的措施(交易商提货后可以再重新入交割库转成持仓)

蒙顶山:采取的是鼓励交割的营销政策,发售业务上线的茶品是指定厂商指定品牌包装,线下没有可参考的同类型价格。例如:盘中价格100的茶叶,投资人可以按30的价格买入,持仓一套(按套装克数换算成持仓)但同时必须自己交割一套(收藏套装),鼓励投资人交割。第二是和茶楼合作销售。

四川联合:目前在发售模式中采取的是鼓励交割提货,用赠送的方式交割一箱送一箱的方式,提高交割量。

二、政府监管的应对 政府监管层对于行业的大体态度

1.有一个底线不能破: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谨防群体性事件。

2.政府领导没有否定这个行业,对有些规范发展的平台获得了监管领导的充分肯定,并明确支持和鼓励合规发展。

监管部门不会按照国务院颁布的37号、38号文件对这个市场一刀切,照本宣科。目前,中央政府的态度是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强调法无禁止即可为。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在没有明显法律禁止的情况,也会留有一定的政策调整空间。

应对监管交易平台应该做些什么?

(一)、防范市场风险,谨防价格操纵和内幕交易(规避交易中心直接参与影响市场价格);(二)、打通现货与电子盘市场;提供优质的现货交割服务,支持和鼓励现货交割。(提高交易中心上线产品的交割量)

三、目前一些交易所转型采取的模式

现货商城模式:已有一些交易平台转型做“现货商城”,如天津、南商、南京、西邮、永瑞等。电子商城俨然已经成为邮币卡行业发展的另一条出路,有利于行业文化收藏价值回归。网上商城通道的打开还可以与电子盘相互辅助,并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商品选择机会,促进邮币卡现货的流通交易,邮币卡文化的传承,进而将“互联网+金融+文化”的概念落到实处。

还有一点,可以规避投机投资的政策风险。

附:南京文交所大循环模式:

南京文交所未来将允许您的账户持有藏品可以方便转赠。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一是网络方式,以类似微信红包的形式,转发给您的朋友。您的朋友收到后,就可以方便的转入自己的南京文交所交易账户。去年春节期间,南京已经实现“像发红包一样发邮币卡”,受到市场广泛赞誉。

第二种方式,您可以提取现货,之前提货后将不能再回到电子盘。南京此次的创新,可以实现从南京流出的藏品,方便的回到电子盘。南京将对上市藏品进行收藏礼品级精美包装,附加南京独特标识和防伪标志,投资人可以通过自行提货或快递方式送转赠他人。流出的藏品,可以在市场上自由现货流通交易。价格完全参考南京文交所电子盘。

流入:任何人收到南京认证评级的现货藏品,可以随时拿到南京文交所,方便入库并计入自己的交易账户。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7〕33号关于通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综合业务和信息服务平台开展集中信息披露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市场信息披露基础设施,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效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同意修订<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的通知》(银市场〔2017〕27号)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协会公告〔2017〕32号),组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和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金所”)三家信息披露服务平台建立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信息披露业务运行机制,现就各类市场机构参与集中信息披露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信息披露业务是指市场机构将信息披露文件提交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综合业务和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综合平台”),通过格式审核后的披露文件同时发送至三家信息披露服务平台,三家信息披露服务平台接收综合平台发送的披露文件并及时在各自官方网站公布。

北金所作为交易商协会授权的综合平台技术支持机构及披露文件格式审核机构,负责受理市场机构集中信息披露业务。

二、综合平台目前支持开展集中信息披露业务的品种包括公开发行的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票据和项目收益票据等。

对于暂不支持的集中信息披露品种,市场机构除提交至综合平台外,还应分别向同业拆借中心和上海清算所提交披露文件。

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托管的债务融资工具相关的披露文件除提交至综合平台外,还应提交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四、各市场机构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交易商协会自律规则以及信息披露服务平台发布的相关规则,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

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2012年7月6日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8月29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六条 发行载体和发起机构应通过符合条件的承销机构向交易商协会提交资产支持票据注册文件。注册有效期为两年,首期发行应在注册后六个月内完成,后续发行应向交易商协会备案。第十条 发起机构是指为实现融资目的开展资产支持票据业务的非金融企业。发起机构不得侵占、损害基础资产,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并支持发行载体和相关中介机构履行职责;

(二)按约定及时向发行载体和相关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披露的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指引及相关自律规则规定以及交易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基础资产现金流的获得取决于发起机构持续经营的,发起机构在资产支持票据存续期间还应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基础资产现金流的产生、支付提供合理的支持和必要的保障。

第十一条 特定目的载体管理机构是指对特定目的载体进行管理及履行其他法定及约定职责的机构。特定目的载体或其管理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基础资产、相关交易主体以及对资产支持票据业务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相关方开展尽职调查;

(二)管理受让的基础资产;

(三)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四)按照约定及时支付相应资金;

(五)本指引及相关自律规则规定以及交易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 主承销商是指为资产支持票据业务提供承销服务的机构。主承销商依照承销协议约定提供承销服务,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基础资产、发行载体或其管理机构、相关交易主体以及对资产支持票据业务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相关方开展尽职调查;

(二)按照本指引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提交注册发行文件;

(三)按照约定组织资产支持票据的承销和发行;

(四)按照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开展后续管理工作;

(五)本指引及相关自律规则规定以及承销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三条 资产服务机构是指接受发行载体委托,就基础资产的管理提供约定服务的机构。资产服务机构可以由发起机构担任。资产服务机构依照服务合同约定管理基础资产,履行以下职责:

(一)收取基础资产的现金流并按约定划付;

(二)制定并实施切实可行的现金流归集和管理措施;

(三)定期向发行载体提供资产服务报告,报告基础资产信息;

(四)本指引及相关自律规则规定以及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四条 资金监管机构是指为发起机构或资产服务机构开立资金监管账户,并对基础资产现金流归集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的机构。资金监管机构依照资金监管协议对资金进行监管,履行以下职责:

(一)以发起机构或资产服务机构名义开设基础资产的资金监管账户;

(二)依照资金监管协议约定对资金监管账户进行监管,对资金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监督;

(三)依照资金监管协议约定对资金划出的手续进行审核;

(四)本指引及相关自律规则规定以及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资金保管机构是指接受发行载体委托,负责开立资金保管账户并管理账户资金的机构。资金保管机构依照资金保管合同管理资金,履行以下职责:

(一)以发行载体或其管理机构名义开设基础资产的资金保管账户,并对资金进行安全保管;

(二)依照资金保管合同约定和发行载体指令,划付相关资金;

(三)依照资金保管合同约定,定期向发行载体提供资金保管报告,报告资金管理情况;

(四)本指引及相关自律规则规定以及资金保管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基础资产可以是企业应收账款、租赁债权、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以及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相关财产权利等。以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相关财产权利作为基础资产的,发起机构应取得合法经营资质。

基础资产为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的,其底层资产需要满足本指引对基础资产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基础资产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但能够通过相关合理安排解除基础资产的相关担保负担和其他权利限制的除外。

基础资产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的,应在注册发行文件中对该事项进行充分披露及风险提示,并对解除该等担保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的安排作出相应说明。

第十九条 在资产支持票据存续期间,基础资产预计可产生的现金流应覆盖支付资产支持票据收益所需资金。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规定转让基础资产应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依法办理。法律法规没有要求办理登记或者暂时不具备办理登记条件的,发行载体应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基础资产安全,并在资产支持票据发行文件中如实披露相关信息。

基础资产为债权的,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将债权转让事项通知债务人,或在注册发行文件中如实披露对不能通知全部债务人的情况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以及相关法律风险。

第二十一条 资产支持票据产品期限应与基础资产的存续期限相匹配,但采用循环购买结构的情形除外。在循环购买结构下,发行载体可以根据交易合同约定的标准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向发起机构再次或多次购买新的同类型合格基础资产,实现资产支持票据和基础资产的期限匹配。

第二十二条 发行载体由特定目的载体担任的,基础资产应依照相关交易合同转让至发行载体。资产服务机构应将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按约定转入发行载体或其管理机构在资金保管机构开立的资金保管账户。

第二十三条 发行载体由发起机构担任的,发起机构应在资金监管机构开立独立的资金监管账户,明确约定基础资产的未来现金流进入资金监管账户,优先用于支付资产支持票据收益。第二十五条 公开发行资产支持票据的,应至少披露以下文件:

(一)募集说明书;

(二)法律意见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

(四)交易商协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条 定向发行资产支持票据的,应在注册发行文件中明确约定信息披露的具体标准,向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第二十七条 在资产支持票据存续期内,发行载体应在每期资产支持票据收益支付日的前3个工作日披露资产运营报告。

公开发行资产支持票据的,发行载体应在每年4月30日、8月31日前分别披露上资产运营报告和半资产运营报告。定向发行资产支持票据的,发行载体应在每年4月30日前披露上资产运营报告,并可按照注册发行文件约定增加披露频率。

对于资产支持票据发行不足两个月的,可不编制当期和半资产运营报告。收益支付频率为每年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可不编制半资产运营报告。

第二十八条 资产运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资产支持票据基本信息;

(二)发起机构、发行载体和相关中介机构的名称、地址;

(三)发起机构、发行载体和相关中介机构的履约情况;

(四)基础资产池本期运行情况及总体信息;

(五)各档次资产支持票据的收益及税费支付情况;

(六)基础资产池中进入法律诉讼程序的基础资产情况,法律诉讼程序进展等;

(七)发起机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八)发起机构风险自留情况;

(九)需要对投资者报告的其他事项。

采用循环购买结构的,还应包括基础资产循环购买情况及循环购买分布等信息。

第三十条 发行载体应与信用评级机构就资产支持票据跟踪评级的有关安排做出约定,于资产支持票据存续期内每年的7月31日前向投资者披露上的跟踪评级报告,并及时披露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第三十一条 在资产支持票据存续期间,如果发生可能对投资价值及投资决策判断有重要影响的重大事项,发行载体和发起机构应在事发后三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信息,并向交易商协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基础资产现金流的获得取决于发起机构持续经营的,发起机构还应参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 在资产支持票据存续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召集人应召开持有人会议:

(一)基础资产权属发生变化或发生被查封、扣押、冻结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不利影响的;

(二)资产支持票据(次级档票据除外)收益未能按照约定足额支付;

(三)修改资产支持票据发行条款,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不利影响的;

(四)发起机构、发行载体、资产服务机构、信用增进机构、资金监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等发生解任或变更,对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五)单独或合计持有百分之三十以上同期资产支持票据余额的持有人提议召开;

(六)注册发行文件中约定的其他应召开持有人会议的情形;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由持有人会议做出决议的情形。

2.固定资产内部审计风险汇总 篇二

企业的固定资产是企业总资产极其重要的一部分, 做好固定资产的统计和保护, 完成固定资产的合理利用, 对企业的发展起着极大的推动作用。一个企业发展的好坏和企业的固定资产的管理有着直接的联系。与我国过去的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相比, 目前我国大部分企业在固定资产的管理上有很大的进步, 但是就我国经济的整体发展水平来说还是存在一些不足。

(一) 企业盲目投资和购建固定资产

企业固定资产的投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企业的经济发展状况和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近年来我国政府相继推出了一些推动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政策, 例如: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 以此来刺激需求, 推动我国国民经济的增长。但是在这个过程中, 由于没有对市场进行详细认真的调查研究及其他原因, 盲目投资的现象时有发生。根据国家统计局发表的《中国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年鉴》表明:1958年至2007年之间我国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40%都存在失误, 其损失是巨大的。

对以上现象的风险进行分析, 如果企业只追求固定资产的规模, 没有对固定资产的投资进行仔细认真的调查分析, 得出的数据完整性和准确性都不高, 导致作出的决策缺乏可行性, 给整个项目的进行带来很大的风险。

(二) 项目进行过程中的舞弊现象时有发生

固定资产的建设是一项耗时长、工程量大的项目, 在这个过程中涉及的小项目多、工程复杂、涉及人员多, 所以经常出现舞弊的现象, 例如:材料的采购规格不合要求、质量不过关、价格比市场价格高、使用分配不合理等等。

对以上现象的风险进行分析, 固定资产项目建造中舞弊的现象发生跟企业内部控制不合理有着直接的关联, 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不合理、存在漏洞, 监管工作不到位, 没有对企业经济活动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材料的采购没有实行严格的职责分离, 很多都是一个人或者一个团队实行包办, 票据的管理不严格等都给一些人徇私舞弊提供了方便。另外, 材料采购前没有对工程所需材料进行仔细合理的预算, 导致材料的购买不符合实际施工需要, 材料浪费严重。此外还有偷工减料等现象都会给施工带来风险。

(三) 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计提不合理

企业的发展离不开更新换代, 固定资产也是如此, 对于废旧的固定资产的处理也是固定资产内部控制的一部分。纵观目前我国大部分企业对于固定资产的折旧处理来看, 普遍存在“一刀切”的现状, 即企业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全部采用同样的政策和方法, 没有根据自身情况采取适合自己的方法。一般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长、折旧率低。另外, 还有一些企业不根据相关规定报批手续。随意改变折旧年限和折旧方式, 甚至使用一些已到折旧年限的资产。

对以上现象的风险进行分析, 因为各地区、各行业的类型不同和发展不同, 企业固定资产的利用和收益也都不相同, 企业固定资产进行折旧的时候没有结合自身情况考虑这些因素, 制定适合自己本企业的合理科学的固定资产折旧, 导致折旧政策的制定和折旧方法不合理的风险。

(四) 固定资产的处理存在任意性

我国企业对固定资产的处理普遍不重视, 任意性大, 主要表现为:对固定资产的处理不及时, 处理程序不符合规定, 固定资产的处理不经过专业部门的审查鉴定, 私自处理。对于需要出售的固定资产, 一般是不经过竞价就随意出售, 购买商也是随便选择, 甚至有些人员从中取得回扣等。报告给相关部门的固定资产的去向不完整不真实, 资产处理的财务状况和相关凭证和向财务部门的报告转交也不相符。这些都会导致固定资产的流失。

对以上现象的风险进行分析, 企业内部关于固定资产处置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 管理不到位, 忽视固定资产的处置, 存在企业固定资产流失的风险。

二、降低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资产控制风险的方法

(一) 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

目前我国大部分企业都不是很重视风险管理, 鉴于目前经济发展趋势和企业管理模式的完善, 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对企业的发展是有必要的。

(图表来源:百度数据)

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 准备阶段

(1) 选择具体风险管理项目, 确定风险管理目标; (2) 成立专门的风险管理小组, 搜集相关信息; (3) 制定合理的风险管理计划, 编制风险管理具体方案。

2. 实施阶段

这一阶段是对风险管理方案的具体执行。

图表来源:百度数据

(1) 首先要对不同的风险分清主次地位, 对不同的风险管理项目建立不同的档案; (2) 选择流程中控制力和影响力较大的一项或者多项, 建立相应的档案, 方便管理。

3. 报告阶段

有效的风险管理方案和执行需要严格的监督, 所以在风险管理的执行阶段, 相关部门要对风险管理方案执行工作进行及时有效的检查、评估, 发现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提出风险管理评估, 并且形成专业的报告。

4. 改进阶段

任何工作的进度和发展都是循序渐进的, 风险管理也是一样。企业内部审计委员会, 风险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在报告总结后需要认真比较分析, 根据上阶段实际情况和对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方案, 保证风险管理工作的可持续进行。

(二) 加强企业固定资产的信息化建设

信息化的普及和发展是现代社会发展的趋势, 反之, 信息化的发展推动着社会的发展。企业的管理和发展也离不开信息化。纵观我国目前大多数企业内部的情况来看, 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缺乏沟通交流, 信息的传递也受到限制。固定资产的管理可以实行信息化管理, 例如:固定资产的信息登记、使用情况、丢失损坏情况都可以信息化。此外固定资产的财务状况信息化是很重要的管理部分, 企业内部可以建立固定资产财务管理信息化平台, 利用网络完成固定资产的预算和成本管理。

(三) 实行不相容的职务分离制度

“一肩挑”的制度不仅方便个人舞弊, 还方便舞弊人员掩盖自己的舞弊行为。所以企业固定资产的内部控制需要执行不相容的职务分离制度, 这样可以实现“内部牵制”, 它是指一个项目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员担任, 两人的工作既要有责任分离, 还要相互联系, 达到相互牵制的效果。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实行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内容可以有以下几点: (1) 固定资产的需求提出部门和购买部门分离; (2) 固定资产的预算编制和审核分离; (3) 固定资产的使用和保管分离; (4) 固定资产的报废审批和报废通知单制作分离。

三、结语

企业固定资产的内部控制是企业管理的重要部分, 但是我国目前大多数企业忽视了固定资产的内部控制, 其企业固定资产的内部控制存在一定风险。企业要重视固定资产的内部控制, 探究适合本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方法和政策, 降低企业固定资产的内部控制的风险, 推动企业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杨萍.2011年以来固定资产投资五大趋势[J].中国投资, 2011, (9) .

[2]张慧超.固定资产投资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影响研究[D].云南财经大学, 2009.

3.固定资产内部审计风险汇总 篇三

汇总

(截止2017年2月8日)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二、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

1、《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2008年8月3日实施,国务院令第529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2008年12月8日)

3、《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2010年8月28日实施,国发[2010]27号)

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2014年3月7日实施,国发[2014]14号)

三、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部门规章 1.1《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2008年8月4日实施,证监会令第54号)

1.2《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7月23日实施,证监会令第102号)

1.3《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年7月23日实施,证监会令第103号)

1.4《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10月23日修订,证监会令第108号)

1.5《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年9月8日修订,证监会令第127号)

2、部门规范性文件

2.1《<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有关限制股份转让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4号》(2009年5月19日实施,证监会公告[2009]11号)

2.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1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有关上市公司严重财务困难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7号》(2011年1月10日,证监会公告[2011]1号)

2.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3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有关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完成时点认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9号》(2011年1月17日实施,证监会公告[2011]3号)

2.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2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有关要约豁免申请的条款发生竞合时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8号》(2011年1月17日实施,证监会公告[2011]2号)

2.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借壳上市审核中严格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的通知》(2013年11月30日实施,证监发[2013]61号)2.6《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2013年12月27日实施,证监会公告[2013]55号)

2.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2014年修订)》(2014年5月28日实施,证监会公告[2014]25号)

2.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2014年修订)》(2014年5月28日实施,证监会公告[2014]26号)

2.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14年修订)》(2014年5月28日实施,证监会公告[2014]24号)

2.1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34号――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2014年7月23日实施,证监会公告[2014]34号)

2.11《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工作规程》(证监会发布,2016年3月25日实施)

2.1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18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2016年9月8日实施,证监会公告[2016]18号)

2.1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2016修订)(2016年9月9日发,》证监会公告[2016]16号)

2.1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修订)》(2016年9月9日发,证监会公告[2016]17号)

(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2015年修订)》(2015年2月10日实施,银监发[2015]5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3年12月1日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5年6月24日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三)最高人民法院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企业兼并重组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2014年6月3日实施,法发[2014]7号)

(四)多部门联发

1、《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并联审批工作方案》(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商务部联合发布,2014年10月24日实施)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2014年12月25日实施,财税[2014]109号)

四、行业规定

1、《上市公司收购母公司无形资产信息披露问题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2000年12月7日实施)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挂牌公司并购重组业务问答(一)>的通知》(股转系统发,2016年3月15日实施)

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挂牌公司并购重组业务问答(二)>的通知》(股转系统发,2016年6月16日实施)

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1号: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指南>的公告》(2014年7月25日实施,股转系统公告[2014]71号)

5、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2号: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文件报送指南》的公告(2014年7月25日实施,股转系统公告[2014]72号)

6、《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试行)>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14年7月25日实施,股转系统公告[2014]70号)

7、《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评估报告披露>的通知(2015修订)》(2015年7月22日实施,中评协[2015]67号)

4.固定资产内部审计风险汇总 篇四

一、汾西矿业双柳煤矿:

1.风险管控流程中未明确各级风险具体管控内容。2.风险辨识成果应用中缺少对下一生产计划安排的指导内容。

3.未制定重大风险管控措施。4.重大风险管控措施未进行完善。5.重大风险管控措施人员、资金不明确。建议:

1.矿井辨识评估的重大风险,要切合实际落实相关责任人,以便做到有效管控。

2.专项辨识出的重大风险要及时制定管控方案进行管控。

二、汾西矿业贺西煤矿:

1.工作机制及流程中补充分级管控制度。

2.评估重大风险因素未按地点场所列明。风险评估中与辨识对应不上。

3.专项评估(设计、过构造、生产工艺)工作面设计前专项辨识风险因素不全,未列入矿井重大风险清单中。

4.矿长月份措施落实分析,缺少现场检查,下月管控重点不明确。分管矿长每旬检查检查分析,缺少现场检查,下一旬管控重点不明确。

5.地面相关人员、入井人员的培训不符合要求。建议:

专项评估出的重大风险要及时列入重大风险清单,并严格按重大风险管控措施严格进行管控。

三、山西煤销集团盂县恒泰常顺煤业:

1.个别矿领导不熟悉自己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职责。2.风险辨识评估未对采煤工作面过陷落柱可能存在的 危险因素进行辨识评估。

3.新水平设计前专项辨识评估的部分成果没有在新水平设计方案中体现应用。

4.排放瓦斯前专项辨识评估的部分成果没有在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中体现应用。

5.查2018年2月4日8点班矿领导跟班记录,无跟踪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相关内容。

6.重大风险公告牌中公告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责任人不符合要求。

7.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信息化系统没有实现对风险管控情况进行跟踪的功能。

四、西山煤电西曲煤矿:

1.2018安全风险辨识成果未应用于指导和完善生产计划,工作面接续未依据风险辨识成果有效调整。

2.18501、28301综采工作面专项辨识未对采空区积水进行辨识。

3.18501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中最大班下井人数34人,超过划定重大安全风险区域设定作业人数30人上限。

4.12313综采工作面11月29日乙班遗留隐患(146、145架端梁头两块大石头未处理),11月29日丙班未及时处理该隐患。

5.信息化管理系统未实现上报功能。

五、阳泉市上社二景煤业:

1.个别矿领导不熟悉自己的风险分级管控职责。

#2.风险辨识评估报告中描述的风险不全面(缺项),没有具体描述采煤工作面过陷落柱等方面存在的风险。

3.15106回采工作面过构造带专项辨识评估成果没有在安全技术措施中体现应用。

4.矿长每月组织的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进行的检查分析,在布置下月工作重点时没有明确分管领导的责任分工。

5.查2018年2月7日0点班矿领导跟班记录,无跟踪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相关内容。

6.个别参与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的工作人员未参加矿里组织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技术学习。

六、阳煤集团寿阳开元矿业:

1.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中描述的风险管控工作流程,缺少培训的环节。

2.风险辨识评估未对采煤工作面过陷落柱可能存在水害的危险因素进行辨识评估。

3.风险辨识评估的部分成果没有在《2018年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正确的体现应用。

4.查2018年1月10日16点班矿领导跟班记录,无跟踪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相关内容。

5.9712低位抽放巷的重大风险公告牌,公告的重大风险管控责任人不符合要求。

6.入井人员风险分级管控培训无教案,培训内容不明确。

七、山西兰花集团唐安煤矿:

1.辨识报告:缺少对掘进工作面贯通的风险辨识;辨识报告成果未在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体现。2.专项辨识报告:3307综放工作面设计前辨识报告未对采煤工作面搬家的运输风险进行辨识;3307轨道巷L巷排放瓦斯辨识报告中的辨识日期前后不一致。

3.沿空留巷工艺专项辨识报告所辨识出的重大风险缺少具体工作方案。

4.2月份风险检查中,工作面过陷落柱风险的风险值与风险等级不符。

5.2月下旬通风专业的旬检查分析缺少对风险分析内容。6.入井人员风险培训的签字为同一天,缺少补签日期。建议:

1.辨识报告编写的针对性较差,有些风险地点为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未明确具体头面,建议进一步明确。

2.建议各类会议记录、审批记录人员签字后,签上具体日期。3.现工作面设计前专项辨识评估报告分掘进前、采煤前分别辨识,建议两者统一辨识。

八、山西寿阳潞阳昌泰煤业:

1.个别矿领导不熟悉自己的风险分级管控职责。

2.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中的风险管控工作流程图,缺少培训的环节。

3.风险辨识评估的部分成果没有在《2018年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正确的体现应用。

4.查2018年3月12日16点班矿领导跟班记录,无跟踪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相关内容。

5.重大风险公告牌,公告的重大风险管控责任人不符合要求。

6.个别参与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工作的人员,未参加矿里组织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技术学习。

九、山西潞安集团潞宁煤业:

1.个别分管矿领导的风险管控职责内容不全,没有描述需要参加风险辨识评估的职责。

2.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中的风险管控工作流程图,缺少培训的环节。

3.通风系统发生变化时的专项辨识评估,未对系统改变后风速、风量等参数发生变化可能产生的危险因素进行辨识评估。

4.排放瓦斯专项辨识评估的部分成果没有在排放瓦斯措施中体现应用。

5.重大风险公告牌,公告的重大风险管控责任人不符合要求。6.入井人员风险管控培训工作不到位,个别现场管理人员不清楚本区域存在的重大风险、不懂得风险和隐患的区别,把本区域可能存在放炮警戒距离不够的风险、可能有瓦斯超限和燃烧的风险、可能存在顶板冒落的风险误填到《现场安全管理公示牌》的主要隐患一栏。

7.个别参与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工作的人员,未参加矿里组织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技术学习。

建议:因本矿为高瓦斯矿井,建议将掘进工作面存在的瓦斯危险因素辨识评估为重大风险。二O一八年三月十一日汇总问题:

一、同煤集团焦家寨煤矿:

1.个别矿领导不清楚自己的风险分级管控职责。

2.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中,没有明确风险分级管控的工作流程。3.风险辨识评估未对掘进工作面可能存在的瓦斯爆炸的危险因素进行辨识。

4.风险辨识评估结果没有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体现应用。

5.排放瓦斯前的专项风险辨识评估成果没有在排放瓦斯措施中体现应用。

6.矿长组织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进行的检查分析,没有参加人员签名。

7.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工作人员的培训试卷,未进行阅卷。

二、同煤集团刘家梁煤矿:

8.矿领导的风险分级管控职责不全面,没有按标准化基本要求编写。

9.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中,没有明确风险分级管控的工作流程。10.风险辨识评估未对采煤工作面过地质钻孔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辨识评估。

11.风险辨识评估结果没有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体现应用。

12.重大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方案中未明确由矿长组织实施重大风险管控措施的相关内容。

13.矿长每月组织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 6 效果进行的检查分析,没有按标准要求结合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布置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

14.个别参与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的工作人员,未参加煤矿组织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技术学习。

三、同煤集团阳方口石湖煤矿:

15.部分矿领导的风险分级管控职责不全面,如未明确总工程师在新采区和新工作面设计前主持开展专项风险辨识评估的职责等。

16.风险辨识评估未对采煤工作面过地质钻孔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进行辨识评估。

17.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实施方案中,未明确资金保障方面的内容。

18.分管负责人组织的对分管范围内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实施情况进行的检查分析没有严格按矿长布置的重点工作进行。

19.查2018年1月份矿领导跟班记录,跟班矿领导查出的问题未跟踪落实整改。

20.入井人员和地面关键岗位人员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专项培训考试的试题针对性不强。

四、山西宁武大运华盛南沟煤业:

21.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流程中未明确需要进行风险分级管控培训和学习的流程。

22.风险辨识评估未对矿井可能存在外因火灾的危险因素进行辨识评估。

23.风险辨识评估工作中制定的管控瓦斯的措施不全面,7 不能有效管控瓦斯危害这一重大风险。

24风险辨识评估的成果没有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正确体现。

25.矿领导在隐患排查过程中,没有针对查出的隐患分析分管范围内风险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26.查12月份矿领导跟班记录,跟班矿领导查出的问题未跟踪落实整改。

五、山西宁武大运华盛庄旺煤业:

27.风险管控工作职责中没有明确分管矿领导需要参加风险辨识评估工作的职责。

28.风险分级管控流程中未明确对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分析的工作流程。

29.风险辨识评估报告中对机电方面的风险辨识评估描述的不全面。

30.风险辨识评估的成果没有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正确体现。

31.矿长每月组织的对重大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的检查分析针对性不强,未严格对照制定的重大风险管控措施进行检查分析。

32.分管负责人组织的对分管范围内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实施情况进行的检查分析没有严格按矿长布置的重点工作进行。

33.入井人员和地面关键岗位人员安全风险管控培训考试的试题针对性不强。

六、山西世德孙家沟煤矿:

34.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中未明确风险辨识的方法。35.新工作面设计前的风险辨识评估,未对采煤工作面过地质钻孔可能存在封孔不良造成的危险因素进行辨识评估。

36.13313工作面回风顺槽高预应力锚网支护试验专项辨识评估的部分成果,未在作业规程中体现应用。

37.本省发生事故后的专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材料中,无参加人员签名。

38.个别分管矿领导每旬组织的,对分管范围内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实施情况进行的检查分析,没有按照矿长布置的重点工作进行。

39.查2017年12月份矿领导带班记录,无矿领导跟踪重大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的记录。

40.入井人员和地面关键岗位人员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专项培训内容针对性不强,缺少与本岗位相关的重大风险管控措施等内容。

七、山西王家岭煤业:

41.矿长的风险分级管控职责不全,未明确需要带班跟踪重大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的职责。

42.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没有以红头文件的形式下发。43.新工作面设计前的风险辨识评估工作,只对存在的风险进行了辨识而没有进行评估。

44.个别分管矿领导每旬组织的,对分管范围内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实施情况进行的检查分析,没有按照矿长布置的重点工作进行。

45.查2017年12月份矿领导带班记录,部分矿领导对查出 9 的问题未跟踪落实整改。

46.入井人员和地面关键岗位人员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专项培训后未进行考试。

47.个别参与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的工作人员,未参加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技术培训。

八、山西忻州神达望田煤业:

48.风险管控工作制度中没有明确风险管控工作流程。49.风险辨识评估未对采煤工作面回撤期间可能存在顶板事故的危险因素进行辨识评估。

50.风险辨识评估结果未应用于确定下一安全工作重点(《关于做好2018年安全工作的意见》没有针对辨识评估出的重大风险安排安全生产工作)。

51.新工作面设计前的风险辨识评估未对工作面过地质钻孔可能存在封孔不良造成的危险因素进行辨识评估。

52.查12月13日矿领导跟班记录,跟班矿领导查出的问题未跟踪落实整改。

53.风险管控信息化系统,没有实现安全风险的分析和上报功能。

54.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工作人员培训考试卷试题针对性不强,风险辨识和评估方面的试题较少。

九、山西岚县昌恒煤焦公司:

55.辨识清单中对风险描述不正确,4103综采工作面自然发火重大安全风险的管控措施不全面。

56.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工作方案无针对性,资金不明确。

57.4103综采工作面没有作业人数上限告知牌板。58.4103综采工作面没有该工作面重大风险公告牌板。59.风险管控信息化没有分析和上传功能。60.井下随机抽查一名职工不知道辨识结果。61.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技术专题培训内容没有突出重点。

十、山西安泽玉华煤业:

62.重大安全风险四项,分别是瓦斯、顶板、提升运输、爆炸,重大安全风险清单中,缺少采煤工作面瓦斯管理内容。

63.安全风险评估表中,风险选值凭感觉、凭经验,缺乏科学依据。如掘进工作面停风开启局部通风机时,未按照规定排放瓦斯,造成瓦斯爆炸,选值计算为一般风险;瓦斯管路封堵不严、漏气引起采煤工作面瓦斯浓度升高,选值计算为低风险。

64.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制度管控措施中,缺少瓦斯管理的主要内容,如:本煤层抽放、高位巷(钻孔)抽放,工作面偶角及采空区抽放的措施内容。

65.管控措施不完善:①无审批意见,未签字;②资金保障缺少相关内容;③划定的重大安全风险区域设定的作业人数未进行审批或行文下发。

66.矿长每月一次组织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进行一次检查分析,缺少检查内容。

67.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措施未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不符合规定。

十一、山西潞安王庄煤矿:

68.2017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报告中,安全风险选值 11 缺乏科学依据。如:①工作面上隅角瓦斯积聚时评估为重大风险;②掘进巷道高冒处瓦斯积聚为较大风险;③工作面周期来压时造成瓦斯涌出为一般风险。凭感性选择风险值。

69.辨识后,制定的管控措施未及时补充完善在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和应急救援预案中。

70.6208综采工作面无风险管理牌板(工作面安全风险未进行公示)。

71.矿长每月、分管负责人每旬组织对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的检查分析,缺少具体检查内容,重点不明确。

72.未及时对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情况上报集团公司和上报主管部门。

十二、山西潞安集团余吾煤业:

73.矿安全生岗位责任制未及时修订,矿班子成员岗位责任制中缺少安全风险管控职责内容。

74.S2108大采高低位放顶煤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中,重大安全风险辨识管控表辨识重大风险5项,一般风险54项,有辨识、有评估,缺少相应的管控措施。

75.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工作方案中,水害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负责人是总工程师;顶板风险管控负责人是生产副矿长;资金保障、人员保障分别是经营副矿长和生产副矿长,不符合标准要求。

76.矿长每月组织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进行一次检查分析,缺少检查的具体内容,重点和责任不明确。

5.xx街道财务审计情况汇总报告 篇五

根据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统一部署,为做好全街道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财政经管统计服务中心于2011年3月在全街道开展了一次社区居委会财务审计。现将有关审计情况汇总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全街道现有34个居委会,户数21352户,人口77547人,现有耕地面积68940亩。

二、截止2011年3月31日的财务状况

截止2011年3月31日,资产总额为41717.93万元,负债总额为17251.69万元,所有者权益总额(净资产)为24466.24万元。

1、资产情况

资产总额为41717.93万元,其中:货币资金2503.41万元,短期投资99.84万元,应收款10479.22万元,内部往来3280.63万元,库存物资466.98万元,牲畜(禽)资产19.7万元,林木资产163.9万元,长期投资1939.71万元,固定资产净值10678万元,固定资产清理147.83万元,在建工程11528.28万元,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410.43万元。

2、负债情况

负债总额为17251.69万元,其中:短期借款311.59万元,应付款15989.82万元,应付工资297.14万元,应付福利费341.2万元,长期借款及应付款311.94万元。

3、所有者权益(净资产)情况

所有者权益总额为24466.24万元,其中资本322.72万元,公积公益金23823.56万元,本年收益16.48万元,收益分配35万元,2011年3月31日收入净值268.48万元。

收入总额1009.19万元,其中:经营收入46.74万元,发包及上交收入431.48万元,补助收入283.91万元,其他收入153.17万元,投资收益93.89万元。

支出总额740.71万元,其中:经营支出49.69万元,管理费用357.86万元,其他支出333.16万元。

三、审计情况

通过前段时间的审计,发现大多数居委会都能严格执行《xx街道村(居)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具体情况如下:

1、各项收入及时、足额入账,无坐收坐支;未超标发放干部工资、奖金和补贴;无违规开支应由个人承担的各种费用;无虚报、冒领、套取集体资金的问题。

2、未发现利用职权长期占用集体资金的问题。举债经过村民大会、经联社社员大会讨论,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不存在以兴办公益事业为由擅自高息借款;未发现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抵押情况。

3、无违规使用、截留、挪用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惠农补贴资金等问题。

4、农村集体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都经公开招投标,无暗箱操作,“人情”承包和“以权”承包,徇私舞弊等问题。

5、无侵占、挪用、私分集体资金和私设“账外账”、“小金库”的问题;集体企业改制、“撤村建居”、合并村、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等工作中,无非法转让、转卖和侵吞集体资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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