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投融资初步方案

2024-09-26

ppp投融资初步方案(精选7篇)

1.ppp投融资初步方案 篇一

吴亚平主任表示,做PPP有两个非常重要的“万万不能”。一是一定有敬畏之心,一定要有专业;二是有钱不能任性,但是做PPP没钱也是万万不能的。他分析了项目可融资性的三大决定因素,并提出增强PPP项目可融资性的具体路径建议。

2018年6月11日,中国PPP咨询机构论坛、E20环境平台、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排水专业委员会联合主办,国祯环保协办的“城市排水PPP模式健康发展及案例实践专题研讨会”在合肥举行。在研讨会的第一单元我国“PPP政策导向与排水市场化机遇”主题演讲环节,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研究所体制政策室主任吴亚平作了“再论PPP项目的可融资性”为主题的发言。

吴亚平主任表示,做PPP有两个非常重要的“万万不能”。一是一定有敬畏之心,一定要有专业;二是有钱不能任性,但是做PPP没钱也是万万不能的。他分析了项目可融资性的三大决定因素,并提出增强PPP项目可融资性的具体路径建议。

PPP项目的可融资性取决于三大信用的组合

吴亚平主任指出,一个PPP项目的可融资性通常取决于三大信用的组合。第一,看项目资产或者经营权/收费权的信用。这种来自于项目本身的可行性,如果这个项目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财务可持续、风险上可控,那就是一个好项目,在项目资产或经营权上的信用是良好的。比如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大量的高速公路,项目本身的资产和收费权有很好的信用基础,靠项目本身的资产信用就可以解决融资问题。投资者也愿意投,金融机构也愿意提供融资。

第二,如果说项目本身的信用不足,那要看投资主体是谁来做,也就是项目投资主体(城投或社会资本方)的信用。比如如果是央企来做,投资机构觉得这种主体挺好,信用不错,这样项目资产信用加主体信用有可能获得融资。专业能力、经营业绩、投资能力都是项目主体信用的加分项。

第三,政府的信用支持。如果项目现有的主体信用和资产信用还不够,那可以看第三个信用,即政府的信用支持。政府信用不是兜底,而是合规情况下的投资补助、运营补贴,以及风险上的分担。

增强PPP项目可融资性的途径 与三大信用组合相对应,增强PPP项目可融资性可以从以下方面上做好文章。

一是加强PPP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这是项目可融资性的重要基础和前提,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项目资产/经营权的信用。实际上,PPP项目可行性研究包括两个层面,一个是项目本身的可行性研究,这是传统可研的范畴;另一个是项目采用PPP模式的可行性研究。而PPP项目实施方案就是回答项目引入PPP模式可行性的问题,核心是商业交易层面的可行性,包括风险分担机制、投融资方案、投资回报机制、社会资本方准入条件、合同体系及PPP合同主要内容、监管和绩效考核等,进一步夯实项目资产的信用。因此,如果一个项目的可行性既回答了本身的工程、技术、财务的可行性,又把投资人和政府关切的交易问题解决了,这样就有可能找到相对靠谱的投资人。同时,作为金融机构,也会有意愿接手这种项目,愿意提供融资服务。

二是优选专业化的社会资本方(产业资本)。专业至关重要。因为专业是社会资本方信用的重要基础。只有专业,才有可能了解项目所处行业领域的技术与经济特点,这是投资决策的前提条件,这是第一位的。只有专业,才有可能构建项目全生命周期的风险管控机制,包括识别主要风险因素、分析其潜在影响及提出管控措施。只有专业,才有可能建立健全项目的投资回报机制,包括创新商业模式、完善价格形成和调整机制以及设置必要的政府补助/补贴等。

而关于什么是专业化的社会资本方,他认为可以分成两大类:第一类,需要通过经营获利的项目,比如说供水、污水处理、体育场馆、学校、医院等,工程和设备只是项目成功的必要条件而远非充分条件。比如体育场馆的经营属性应该更强些,项目工程和设备非常重要,这是一个基础;但有工程和设备只是成功的一个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关键还在于运营能力和运营效果,也就是运营商或者运营商+建筑商的联合体,不然很难融资。第二类,工程和服务高度合一的项目,如高速公路、普通公路、市政道路等,工程和设备基本决定了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它的可经营性非常弱,高速公路建成之后有没有车跑、能不能赚钱,很大程度上是听天由命了。首先需要把工程踏踏实实建好,工程和设备质量都很好了,剩下的运营和维护相对来讲是比较简单的。因此此轮PPP项目中,建筑企业投资的积极性比较高,这其实也是一种专业使然。

三是政府信用支持PPP项目融资。首先要明确,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只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提供主体包括PPP项目公司或融资平台等,承担支付/补贴责任,并不直接与金融机构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不得对金融机构承担还贷或担保责任,不能出具承诺函、安慰函等文件。地方政府的使用支持如何实现,有几种方式可以去考虑。第一,政府切实做好PPP项目的财政承受能力的论证,包括规定的一般预算支出10%这一天花板,且考虑地方财务综合财力。有了这样的论证,政府的信用是相对来讲可靠的。第二是做好中期财政规划,在地方政府需要付费或者补贴的前三年(T-3),可以编制中期财政规划,把项目纳入到中期财政规划中,并按其计入预算草案(T-1)和预算(T),给投资人、金融资本吃一颗定心丸。第三是对项目进行绩效考核评价,督促社会资本方履约。四是分担部分项目风险,比如最低需求风险等,确保风险得到合理分配。

建议金融资本参与项目研究论证

吴亚平主任还表示,金融业是经营风险的行业,虽然有产业资本出具的项目资本金作为其防风险的“安全垫”,但金融资本特别是银行实际上承担最大风险。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实施方案研究中,应听取银行等金融资本的意见和建议,在相关交易结构包括投融资方案、投资回报机制、风险分担机制以及融资条件设计中考虑或体现金融资本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此外,还可以请金融资本引荐专业化的社会资本方,促成政企合作。

他也建议地方政府加强与工商联、有关协会(商会)以及民间平台类机构的合作。积极搭建PPP项目信息共享的投融资对接平台(如项目推介会),构建金融资本参与PPP项目前期研究论证工作的常态化工作机制。

回归PPP的初心,坚持四大理念和四大原则

他强调,项目的可研、实施方案没有做好,可能得不到融资。因此,要回归PPP的初心。从社会资本投资的角度来说,要用市场和商业的眼光去看PPP项目;而地方政府,可能是融智+融制+融资的小目标。两者利益立场不同,但都是基于合作的精神,提供更优质的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

说到初心,吴亚平主任指出应坚持推广PPP的四大理念——公平的市场竞争、合理的投资回报、有效的风险分担和真正的物有所值。在实际做PPP时,要真做PPP、做真PPP,坚持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按服务绩效付费、风险共担、利益共享这四大原则。唯有如此,PPP的三大信用问题可以得到解决,项目的可融资性会大大提高。

2.ppp投融资初步方案 篇二

1 PPP模式的概念

20世纪90年代后, PPP模式 (Public-Private-Partnership, 即公共部门与私人企业合作模式) 在西方公共基础设施领域, 尤其是在大型、一次性项目 (如铁路、地铁等) 的建设中应用越来越广泛。但迄今为止, 对于PPP的概念在国际上仍没有统一的界定, 其在不同的经济、文化背景以及不同的应用场合中具有不同的内涵, 下面列举几种典型的定义[2] 。

1.1 联合国培训研究院的定义

PPP涵盖了不同社会系统倡导者之间的所有制度化合作方式, 目的是解决当地或区域内的某些复杂问题。其包含两层含义, 一是为满足公共产品需要而建立的公共和私人倡导者之间的各种合作关系;二是为满足公共产品需要, 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建立伙伴关系进行的大型公共项目的实施。

1.2 欧盟委员会的定义

PPP是指公共机构与商业社会之间为了确保基础设施的融资、建设、革新、管理与维护或服务的提供而进行合作的形式。

1.3 加拿大PPP国家委员会的定义

PPP是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的一种合作经营关系, 它建立在双方各自经验的基础上, 通过适当的资源分配、风险分担和利益共享机制, 最好地满足事先清晰界定的公共需求。

1.4 美国PPP国家委员会的定义

PPP是介于外包和私有化之间并结合了两者特点的一种公共产品提供方式, 它充分利用私人资源进行设计、建设、投资、经营和维护公共基础设施, 并提供相关服务以满足公共需求。

由上述定义可知, PPP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PPP泛指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为提供产品或服务而建立的各种合作关系, 而狭义的PPP可以理解为一系列项目融资模式的总称。

2 城市轨道交通PPP项目的特点

城市轨道交通PPP项目是基于政府及其法定实体与私人公司之间所签订的合同或者特许经营协议而形成的合作关系, 通过双方的合作以提供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及其服务。

城市轨道交通PPP模式能够为公共部门合作者提供许多方面的好处或利益, 如能够增加民间私人部门对城市轨道交通的投资, 改善服务质量, 提高资本投资的价值, 降低项目成本, 促进创新活动, 加快建设速度, 提高政府财政预算投入的使用效率, 增加项目收益等。

此外, 私人合作方也能够获得更多新的经济活动机会, 得到更高的边际收益, 进入新的市场领域并获得长期的收入回报。

城市轨道交通PPP项目的特点[3] :

1) 需要高昂的建设、运营和维护成本支出;

2) 不充足的经营性收费收益需要政府直接或者间接的公共补贴以补偿成本, 如土地开发权利的补偿方式;

3) 形成和维护轨道交通民营化合作关系具有很大的复杂性;

4) 大部分项目由于规模大、特许经营期限长、复杂性程度高, 使其具有难以控制和分析的风险。

3 城市轨道交通PPP模式实施的难点

轨道交通建设引入PPP模式能吸引社会资本, 也可引入竞争, 提高运营效率。但是这种模式在我国还属于新兴的投融资模式, 具体实施起来还存在一定的困难[4] 。

3.1 法律体制问题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引入PPP模式, 实质上是在垄断的公用事业领域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具有一定的公益性特征, 必须遵循政府定价的低票价原则, 这就使社会投资者很难回收轨道交通项目高额的沉淀成本而实现收益。因此政府部门有必要为轨道交通行业建立有效的成本和定价机制、投资收益机制和透明的监管机制。另外, PPP模式是一种复杂的系统工程, 涉及到政府、社会投资者、项目公司、融资机构、承包商、建设管理公司、运营公司等, 众多当事人需要签订一系列合同来保证项目的正常运转, 这些合同构成了PPP方式的基本法律框架。但是我国尚无关于PPP的专门立法, 法律不健全、不完善是制约PPP模式在我国发展的主要障碍。

3.2 操作和成本时间问题

相比于国家投资、银行信贷等其他融资模式, PPP模式的运作存在更大的操作成本。这是因为在采取PPP模式时, 由于国内投资环境还有待于完善, 项目操作过程中, 在法律、政策、财务等方面还有许多障碍, 操作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又由于缺乏客观、合理的成本数据, 因此需要建立地铁运营、维修等方面的业内标准;另外聘请外资银行等中介机构还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可见PPP模式的操作成本比较高。PPP模式作为市场化运作的一种方式, 在运作之前要对项目本身进行商业化包装, 在科研基础上制定商业计划书, 通过专业机构向广大潜在投资者展示项目的盈利性、可行性, 再通过大量的反复谈判, 最终确定科学、合理的投融资方案, 相比于国家投资及银行贷款等融资方式在操作上需要较长时间。

3.3 风险分担问题

PPP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系列不确定因素, 面临很多风险, 主要风险有政策风险、汇率风险、技术风险、财务风险、营运风险等。如何在公共部门和民营部门之间合理分配风险是PPP模式运作成功的关键。目前合理分配风险的难点在于:一是公共部门与民营部门之间就客流、票价、土地等重要风险的分配制度不成熟, 客流预测通常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因此, 如何分担客流风险是双方争议的焦点;政府部门往往对票价调整进行较强的管制, 为此, 增加了线路投资回收的不确定性, 引发社会投资者担心;通常由政府提供项目用地, 但实践中常常遇到拆迁困难、前期资金不足等问题, 引起项目拖延。二是项目的重要关系人之间风险分配不平衡, 有时轨道交通运营方只承担运营组织、运营安全等风险, 而不承担运营财务风险, 认为经营现金流量缺口都能由政府补贴或予以贷款弥补, 目前车辆、设备供应商往往完成供货、安装后就退出了项目, 在车辆、设备维修维护等方面缺乏紧密合作, 对项目的责任显得不足。无论对于公共部门还是民营部门来说, 实施这种PPP模式是为了追求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达到“双赢”的目的。因此合理分配风险是项目运作成功的关键。

4 城市轨道交通采用PPP模式的建议

1) 建立清晰完善的法律体系, 对政府部门与企业部门在项目中所需要承担的责任、义务和风险进行明确规定, 保护双方利益;

2) 逐步开放地铁运营及维护市场, 加强培育多元化的地铁建设、运营市场, 引入市场机制, 降低成本;

3) 积累相关地区经验和基础数据, 建立完备的基础数据库, 因地制宜, 加快引入PPP模式, 改革我国传统的轨道交通投融资体制、建设和经营管理理念。

参考文献

[1]王灏.对轨道交通PPP模式的认识[J].中国城市经济, 2008 (11) :42-45.

[2]曹燕荣.我国城市轨道交通PPP模式研究[D].北京:北京交通大学, 2008 (8) :7-9.

[3]陈建校, 方静.城市轨道交通公私合作融资策略研究[J].中国铁路, 2009 (9) :61-64.

3.PPP融资困局及解决之道 篇三

张继峰 北京云天新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当前,PPP如火如荼,财政部入库项目已超过10万亿,加之省市级PPP项目库入库项目,规模预计至少30万亿以上。与政府的“热情”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民间对PPP的态度“冷淡”,民营资本参与PPP项目屈指可数(数量可能不少,但总金额占比很少);即便具有国有背景的施工企业饶有兴趣,到目前为止,PPP项目落地率(签约率)也不足5%(目前签约率仅为4.8%)。究其原因,PPP融资难是不争的事实,但融资难只是表象,深层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试图分析民营资本、(国有)工程资本和金融资本对PPP项目融资(投资)的困局及其原因,探讨相应的解决之道。

一、民营资本的投融资困局

民营资本参与PPP项目的顾虑和困局,很多文章已经分析的很全面了。例如管清友教授的《民营资本参与PPP的现状、问题与对策》,总结了十大障碍,包括主管机构交叉重叠、PPP上位法未建立、中西部市县财政预算有限、政府契约意识淡薄、营改增后税负困局、收益率偏低、民企融资困难,等等。这些问题部分是PPP全局性和共性的,无论民企还是国企都面临;有些则是民企单独面临的问题。从本文的重点——投融资角度讲,民营资本参与PPP的困局,主要有:

一是融资困难,融资成本高。相较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融资更为困难,融资成本更高。原因是国有企业具有先天的融资优势,金融机构为国有企业融资,不会有“终极风险”的顾虑,即使国企违约或破产,一般也会有其他方式补偿或化解;而为民营企业融资则不同。融资难,融资成本高,已经造成了PPP领域国有企业对民营企业的挤出效应。

二是投资回报率限制。相较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更看重投资回报率,原因是民营企业融资成本高,使得其投资回报率必须高于国有企业,才能取得相当的投资利润;此外,民营企业一般也愿意承受比国企更高的风险,以期获得更高的回报。

三是资产流动性差,民营资本担心被“套牢”。PPP项目多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期限长,经营现金流少,资产难以证券化,流动性差,因此,民营企业投入后难以退出或变现,担心巨额投入被“套牢”。

四是法律权益保障不足。众所周知,当前PPP法律制度建设不足,现有大部分制度为国务院部门规章、政府政策级别,位阶都很低,这些文件如与公司法、税法、招投标法等高位阶的法律相冲突的时候,都得让位,这对社会资本权益的保障非常不利;另一方面,没有上位法对社会资本的权益保护,民营资本顾虑重重:如果政府方违约,民营资本权益没有法律对其提供保障,能够借助的救济渠道也十分有限(尚不明确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且立案难、执行难,也使得救济效果不能被民营资本所期待。

二、工程资本的投融资困局

当前参与PPP项目的社会资本,多为工程资本,即各类施工企业。工程资本参与PPP的目的,是通过投资人身份锁定工程项目,赚取施工利润,其与国家期望的真正的社会资本有一定差异:国家推行PPP的初衷,是希望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在发挥各自优势的基础上,通过公共设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既解决政府投资方面的资金压力,控制地方政府债务扩张,又发挥社会资本资金和专业管理能力方面的优势,还为民间社会资本找到稳定投资的“出口”。社会资本的责任不仅是“B”——建设,更主要的是“O”——经营和管理。但如前所述,由于民营资本参与PPP的众多顾虑,目前参与PPP项目的社会资本主要还是国企施工企业,而这些工程资本的优势主要在“B”,目的是赚取施工利润,对“O”兴趣索然。

国有工程资本,主要是各类大型施工企业,例如中建、中铁、中铁建、中交、中冶,等等。国有工程资本多为已上市的大型集团公司,即便没有上市,由于其规模和国有背景,财务管理制度也较为严格。因此,工程资本参与PPP项目的投融资困局,与民营资本不同,主要有:

一是项目建设资金不能全部由自身出资(规模很小的项目或BOT项目除外)。原因是任何规模的工程资本的自有资金都是有限的,为实现资本效益最大化,必须将有限的资金投入到更多的项目中,因此项目主要资金来源必须通过融资。

二是工程资本不能自己融资建PPP项目(即不能作为融资主体,BOT项目除外)。原因同上,同时自己融资会增加自身负债。现行操作模式一般是以项目公司为融资主体。

三是工程资本不能控股项目公司。因为如果工程资本控股项目公司,则要对项目公司并表处理,项目公司融资形成的债务则变成了工程资本自身的债务。

四是工程资本不能为项目公司提供担保。因为如果为项目公司担保,则增加了工程资本自身的或有负债,终极风险则转移到工程资本本身。工程资本多数是上市公司或其子、孙公司,财务审计严格,其或有负债不能无限扩张。

三、金融资本的投融资困局 金融资本,在官方的PPP政策制度中鲜有提及,实际就是指参与PPP项目的金融机构,也即为社会资本或PPP项目SPV公司提供资金的“金主”。对于政府和社会资本来讲,金融资本就是他们的融资对象,对他们来讲就是融资;而对金融资本来讲,其参与PPP项目表现为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

金融资本以银行、保险、证券、信托、产业基金(私募基金)、融资租赁等金融机构为主为主。金融资本参与PPP项目的投融资困局,主要有:

一是金融资本只想做债权投资。金融资本只想做债权融资,有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原因。主观原因是,PPP项目投资金额大,期限长,收益率低,且多数项目为市政、民生类项目,未来难以通过资本市场实现退出,金融资本并不能指望像其他股权投资项目一样,未来在资本市场实现超额回报,因此,金融资本不想成为真正的股东,而是期望在“资产荒”的背景下,寻找风险相对较低的资产进行债权投资,PPP项目则是这种安全的“猎物”;客观原因是,由于PPP项目融资规模大,成本控制严格,目前有竞争优势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拥有“低价资金”优势的银行和保险;而又由于我国金融行业目前为分业经营状态,银行、保险本身只能做债权投资,不能做真正的股权投资,不能投资实体(保险资金可有限投资股权和实体),尽管可以通过信托、基金、资管计划投资项目公司股权,但他们作为财务投资人不希望控制或接管项目公司,因为即便接管了项目公司,处置了资产,也只能收回融资本息及罚金等基本收入,没有超额收入,因此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的真实目的,还是通过“明股实债”的方式进行债权投资。

二是金融资本债权投资需要增信。由于金融资本只做债权投资,则需要融资主体的实力和信用符合金融机构的要求;而目前多数PPP项目融资主体为项目公司(SPV)本身,项目公司刚刚成立,没有实力和信用可供参考,因此金融资本需要由其他主体为项目公司增信。通常的增信主体为项目公司的股东方或关联公司。

在这里,我们想重点强调一个实务界经常容易混淆的问题:担保和增信。

按照我国《担保法》规定,担保的法定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在金融领域,一般涉及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三类。

增信,就是增进信用,起源于企业发行债券的金融活动。狭义增信是指债券的信用评级(包括主体评级和债项评级),广义是指一切能够为融资提供有利支持的各种手段和方式。广义增信的范围非常广泛,不仅包括担保的五种方式,还包括诸如信用评级、人大及政府出具的相应决议、承诺函、安慰函、回购安排、可行性缺口补助、未来应收款账户质押(特许经营权质押)、缴交保证金、购买保险、资金第三方托管,等等。

担保方式,属于增信措施;但增信措施,不一定是担保方式。增信措施里,有“强增信”和“弱增信”之分。“强增信”一般具备的特征是,符合法定的担保方式(五种方式之一),且担保人担保能力强,或担保物足值且容易变现;“弱增信”则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这些特征。举例说明:某项目融资10亿,以位于一线城市繁华地段价值30亿的商业房产作为抵押,则该抵押增信措施为“强增信”,因为抵押物价值稳定且容易变现;相反,同一项目,如抵押物为某边远县城某特种工业企业机器设备,则该抵押只能是“弱增信”,原因是特种工业机器设备价值变化较大,变现较难。又如,某收费公路项目增信措施为项目公司的收费权质押,收费不足部分,由当地县政府财政(县财政上年收入仅为5亿元)出函承诺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增信措施。乍一看,收费公路收费权质押,县财政缺口补助,增信措施足够有效。但实际上,收费公路通行量仅为预测,并不可靠;且未来收费权质押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质押,在担保法上没有法律保障(目前受法律保护的应收账款质押仅为贸易项下已经形成了的现实应收账款,并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进行合法登记);另一方面,由于该县财政实力较弱,且财政的承诺函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保证,因此,该项目的两个增信措施均为“弱增信”。

由于我国对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的监管较为成熟和严格,且由于金融机构对PPP项目的债权投资特征,使得金融机构参与PPP项目投融资时,一般需要政府或社会资本对项目融资提供“强增信”。如前所述,工程资本一般不会为项目公司提供强增信(抵押或保证);而现行多数政策要求,政府方也一般不能为项目公司提供强增信,增信主体缺失,已成为PPP融资困境的一大主因。

实践中,政府和社会资本一直呼吁,以项目公司(SPV公司)收费权或特许经营权质押作为担保方式进行“有限追索”融资(仅以SPV公司本身作为融资追索主体,不向其股东方追索),希望金融机构能够金融创新,接受这种“收费权质押的有限追索融资”。其实,不是金融机构不愿创新,“收费权质押的有限追索融资”有两个金融机构不能接受的现实问题:一是PPP项目多为市政、民生项目,很多并无可靠、稳定、可测的现金流,即便有,能够确保覆盖融资本息的项目也凤毛麟角,因此项目公司的收益并不稳定、不可靠、不足够,金融机构无法基于这种不确定性进行融资;二是上述提到的法律上的障碍,即我国担保法尚未承认未来收费权质押的法律地位,未形成的应收账款收费权,金融机构无法办理质押登记,也无法变现,因此通常不能将其视为“强增信”。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在我国金融体系中风险防控水平最高,对增信措施、担保方式有效性、覆盖率及其法律效力要求很高,不愿冒不确定的风险,因此很难完全依靠这种有限追索增信措施。(可以接受作为增信措施,但还是要提供其他“强增信”)。

三是金融工具期限与PPP项目期限错配。目前参与PPP项目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银行贷款、银行理财、保险资金、债券(公司债、企业债、项目收益债、短融、中票、PPN等)、ABS、融资租赁等。各类资管计划、基金,实质并非真正的金融工具,而是上述工具的通道。这些金融工具的期限通常为5-10年(如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一般是5-15年;银行理财一般是3-5年,最长8-10年;债券最长一般为7-10年),最长的一般也只有15年,保险资金可以相对较长,但最长也仅为15-20年,且保险资金条件甚高,一般项目进不了保险的法眼。金融工具的期限与PPP项目动辄20、30年的运营期相比,显然不足以满足。对于经营类项目,还可以考虑在中后期发行ABS解决前期融资到期问题,但对于非经营类项目,如何解决期限错配,是当前PPP融资的一大难题。

四、PPP融资困境的解决之道

PPP是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解决PPP融资困境,提高PPP项目落地率,也要从供给侧入手,充分调动社会资本的积极性,发挥市场的主导和决定性作用。上述PPP融资困境,有些是深层次问题,如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需要深化体制改革去解决;有些是近期努力可以解决的问题。此外,解决PPP融资困境要真正从市场着眼,从机制入手,而不能仅靠发个文“鼓励„„”,要了解社会资本真正的关切和困境,以政府引导、市场化参与的思路解决问题。

在现有形势下,PPP融资困境的解决之道包括:

(一)尽快出台“PPP基本法”

加快推进PPP立法,已成为业内共识。前有财政部推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法》(征求意见稿),后有发改委成立《特许经营法》立法专家组启动PPP法治化进程。最近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也为PPP立法定调:两法合一,国务院法制办牵头,加快立法进程。“PPP基本法”的出台指日可待。笔者同时认为,PPP立法应站在法治的高度,将PPP法制定成一部真正的法(避免成为一部“法政策”)——权利与义务的规范和保障,实体和程序的统一与平衡。

从上述PPP融资困境,笔者建议PPP基本法应至少包含的原则或内容有:

一是平等主体意识和诚信契约精神。PPP参与主体天然具有不对等的倾向(一方是具有公权力的政府,一方是社会资本),天平极易向政府一方倾斜。因此,政府和社会资本在PPP项目合作中应主体地位平等,应秉承诚信原则和契约精神。这方面目前的问题主要是部分地方政府层面还有所欠缺,“官本位”思想还部分存在,诚信守约意识还没有全面到位。PPP基本法不仅要规范行为,还应有相应的违约责任,例如有人提出的“地方政府不履约上级政府强制扣款”,是否可行,可以商榷。

二是诉讼法、程序法保障社会资本救济途径。一方面PPP基本法应明确PPP合同履行争议的救济途径,哪些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何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什么样的情况走仲裁程序,立案的条件有哪些,应条文化并具有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应在程序法上进行合理设计(如异地管辖),避免地方政府影响当地法院的公正性。

(二)重新审视政府方增信限制规定,差别化对待

现行多个PPP政策要求,政府方一般不能为PPP项目公司提供“非理性担保或承诺”,不能做“固定回报承诺”。政策的初衷是好的,是规范PPP融资行为,防止为地方财政带来不应有的负担和过大的风险。但现实情况是,多数PPP项目投资回报方式是“政府购买服务”和“可行性缺口补助”,都是要用到政府财政的信用,纯粹的“使用者付费”且能够有效覆盖投资回报(融资本息)的项目少之又少。而前两类项目,施工企业通常不愿为项目增信,金融机构债权融资必然需要政府方作为增信主体。因此建议重新审视政府方增信的这些限制性规定,根据不同回报方式,采取差别化对待。

(三)大力发展各类产业基金

产业基金的飞速发展是最近一两年PPP市场的一大亮点。但各方面对于产业基金的认识还仅停留在“为项目提供建设资金”这一用途上,其实产业基金对PPP的意义和作用十分广泛,至少有四方面意义:

一是可以为PPP项目建设提供资金。这一点毋庸置疑,且已发挥重要作用。

二是可以为工程资本代持股份。由于上述工程资本不能控股项目公司的困境,目前通行的做法是,以资管计划或产业基金为代表的金融资本(有些基金里也包含了工程资本的少量出资)出资控股项目公司,代工程资本持股,基金到期后由工程资本或政府方指定的公司回购股权。这一作用目前已开始充分发挥。

三是可以为项目融资提供增信。为项目融资提供增信,可以采取两种模式。一是产业基金入股项目公司并补足项目资本金,达到项目资本金比例,使项目公司可以进行债权融资,有国家级产业基金或省级政府引导基金入股项目公司,无疑对项目公司债权融资是莫大的增信;另一种是产业基金可以起到兜底或担保的作用,对于经营性现金流不足、政府财政实力较弱的项目,产业基金可以为其担保或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使其他金融机构愿意为其进行债权融资。产业基金的这一作用实际现在还没有有效发挥,可以加快推进。

四是可以与工程资本同股同权,为工程资本分担风险。同股同权是最近PPP融资领域出现的新动态,近期部分银行也在尝试银行理财资金进入私募股权基金以同股同权的方式参与PPP项目。同股同权对于银行最大的挑战,是要面临项目的实质性风险(现金收益不足、政府财政下降无法补足、项目公司破产清算等),与传统的债权模式相比,风险大了很多。但好在产业基金具有“结构化”和“杠杆效应”两大优势,为减小同股同权的风险,在设置结构化(优先级和劣后级)的同时,减小杠杆比例(如劣后级:优先级为1:1),最大程度地增厚银行的安全垫,减少银行的风险暴露。产业基金这方面的作用有很大的发挥空间。

(四)创新中长期金融工具品种,放宽中长期融资工具的审批

一是大力推广保险资金参与PPP项目。不久前保监会修订并下发了《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进一步打开了保险资金参与PPP项目的通道。保险资金具有规模大、期限长、成本低等优势,与PPP天然是一家人。不过保险资金如何参与PPP,尤其是审批标准和安全边际,很多保险公司还在探索,大规模参与PPP项目融资还有待时日。

二是放宽可续期债券(永续债)的准入门槛和审核标准。永续债的特点是在债券存续期可计入所有者权益,不计入债务,且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期限可以无限延长,对融资企业降低负债水平,增厚偿债能力有很大帮助。但永续债目前的门槛还相对较高,一般只有评级达到AAA的企业才有可能发行。建议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降低永续债的发债门槛和审核标准,尤其是对优质PPP项目资产,鼓励发行永续债融资。

三是允许风控水平较高的金融机构开展资金池业务,推动理财计划、资管计划、私募基金滚动续期,以支持其参与中长期PPP项目。资金池业务和理财计划滚动续期(即短期理财计划到期后用资金池资金归还,并同时发起同名新的计划)可以解决期限错配问题,目前部分大型银行的理财资金可以做到滚动续期发行,但滚动续期发行对于金融机构的流动性管理能力、风险把控能力有很高的要求,且这方面的管控能力如何量化,如何有效把控,还有很大难度,需要认真探索。

4.短期融资券及PPP名词解释 篇四

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短期融资券是由企业发行的无担保短期本票。在中国,短期融资券是指企业依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是企业筹措短期(1年以内)资金的直接融资方式。

1.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或者金融行业,发行企业均应经过在中国境内工商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能力的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向银行间债券市场公示。

2.发行和交易的对象是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不向社会公众发行和交易。3.融资券的发行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承销,企业不得自行销售融资券,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

4.对企业发行融资券实行余额管理,待偿还融资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5.融资券采用实名记账方式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中央结算公司负责提供有关服务。2013年5月之后,融资券的登记托管机构改为上海清算交易所。

6.融资券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即可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人之间的流通转让。

短期融资券筹资的优点主要有:

1、短期融资券的筹资成本较低;

2、短期融资券筹资数额比较大;

3、发行短期融资券可以提高企业信誉和知名度。

短期融资券筹资的缺点主要有:

1、发行短期融资券的风险比较大;

2、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弹性比较小;

3、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条件比较严格。

PPP 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即公私合作模式,是公共基础设施中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在该模式下,鼓励私营企业、民营资本与政府进行合作,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

按照这个广义概念,PPP是指政府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合作过程中,让非公共部门所掌握的资源参与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从而实现合作各方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为有利的结果。与BOT相比,狭义PPP的主要特点是,政府对项目中后期建设管理运营过程参与更深,企业对项目前期科研、立项等阶段参与更深。政府和企业都是全程参与,双方合作的时间更长,信息也更对称。

PPP是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英文首字母缩写,指在公共服务领域,政府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具有投资、运营管理能力的社会资本,双方按照平等协商原则订立合同,由社会资本提供公共服务,政府依据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资本支付对价。

PPP是以市场竞争的方式提供服务,主要集中在纯公共领域、准公共领域。PPP不仅仅是一种融资手段,而是一次体制机制变革,涉及行政体制改革、财政体制改革、投融资体制改革。PPP模式分类 融资性质

从广义的层面讲,公私合作(PPP)应用范围很广,从简单的,短期(有或没有投资需求)管理合同到长期合同,包括资金、规划、建设、营运、维修和资产剥离。PPP安排对需要高技能工人和大笔资金支出的大项目来说是有益的。它们对要求国家在法律上拥有服务大众的基础设施的国家来说很有用。公私合作关系资金模式是由在项目的不同阶段,对拥有和维持资产负责的合作伙伴所决定。PPP广义范畴内的运作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建造、运营、移交(BOT)

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被授权在特定的时间内融资、设计、建造和运营基础设施组件(和向用户收费),在期满后,转交给公共部门的合作伙伴。

(2)民间主动融资(PFI)

PFI是对BOT项目融资的优化,指政府部门根据社会对基础设施的需求,提出需要建设的项目,通过招投标,由获得特许权的私营部门进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与运营,并在特许期(通常为30年左右)结束时将所经营的项目完好地、无债务地归还政府,而私营部门则从政府部门或接受服务方收取费用以回收成本的项目融资方式。

(3)建造、拥有、运营、移交(BOOT)

私营部门为设施项目进行融资并负责建设、拥有和经营这些设施,待期限届满,民营机构将该设施及其所有权移交给政府方。

(4)建设、移交、运营(BTO)民营机构为设施融资并负责其建设,完工后即将设施所有权移交给政府方;随后政府方再授予其经营该设施的长期合同。

(5)重构、运营、移交(ROT)

民营机构负责既有设施的运营管理以及扩建/改建项目的资金筹措、建设及其运营管理,期满将全部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部门。

(6)设计建造(DB)

在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设计和制造基础设施,以满足公共部门合作伙伴的规范,往往是固定价格。私营部门合作伙伴承担所有风险。

(7)设计、建造、融资及经营(DB-FO)

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设计,融资和构造一个新的基础设施组成部分,以长期租赁的形式,运行和维护它。当租约到期时,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将基础设施部件转交给公共部门的合作伙伴。

(8)建造、拥有、运营(BOO)

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融资、建立、拥有并永久的经营基础设施部件。公共部门合作伙伴的限制,在协议上已声明,并持续的监管。

(9)购买、建造及营运(BBO)

一段时间内,公有资产在法律上转移给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建造、租赁、营运及移交(BLOT)

(10)只投资

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通常是一个金融服务公司,投资建立基础设施,并向公共部门收取使用这些资金的利息。非融资性质

(1)作业外包

政府或政府性公司通过签定外包合同方式,将某些作业性、辅助性工作委托给外部企业/个人承担和完成,以期达到集中资源和注意力于自己的核心事务的目的。一般由政府方给作业承担方付费

(2)运营与维护合同(O&M)

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根据合同,在特定的时间内,运营公有资产。公共合作伙伴保留资产的所有权。

(3)移交、运营、移交(TOT)政府部门将拥有的设施的移交给民营机构运营,通常民营机构需要支付一笔转让款,期满后再将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方。

企业稳岗补贴政策解读

一、政策依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四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45号)

二、实施范围

对采取多种措施稳定就业岗位、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岗补贴。补贴政策主要适用以下企业:

(一)实施兼并重组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和市政府《关于推动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渝府发〔2012〕118号)等相关规定,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并使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发生转移,包括实施兼并、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经济行为的企业。

(二)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市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3号)等相关规定,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淘汰过剩产能的企业。

(三)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等规定,对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四)经国务院、市政府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

三、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及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

(二)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上年度失业保险费;

(三)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重庆市城镇登记失业率;

(四)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四、补贴标准

对符合上述政策范围和基本条件的企业,稳岗补贴额度为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五、申报时间

每年5月30日前申报上年度稳岗补贴,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当年稳岗补贴工作。

六、申报程序

(一)认定与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类型认定。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类型认定,并出具《企业类型认定证明》。企业持证明向参保地所在区县(自治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提交《重庆市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申报审核表》。

(二)受理与审核。区县(自治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受理意见,并提交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将审核结果(包括企业名单和补贴金额等信息),在人力社保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

(三)复核与拨付。经复核无异议的,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在银行开设的账户。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可申请一次稳岗补贴。

各区县(自治县)在上年度重庆市城镇登记失业率公布后参照执行。

七、资金使用

实施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及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八、执行时间

稳岗补贴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按国家规定执行到2020年底。2014年符合条件的,可在2015年提出申请并享受稳岗补贴。

“三重一大”,即: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简称“三重一大”制度)。重大事项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职工代表大会和党委(党组)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企业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重要项目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重要干部任免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和下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定,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大额度资金

5.ppp投融资初步方案 篇五

PPP头条讯,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刘绍统8月15日在2016第二届中国PPP融资论坛上表示,上交所愿意与各方一起共同推进PPP模式的发展,未来PPP项目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挂牌上市等方式进行融资。

刘绍统表示,我国社会资本参与PPP刚刚起步,需要开发更多产品,加强信息披露等。同时由于PPP项目存在项目规模大、周期长,在不同阶段,现金流和风险收益比不同等特点,需要采用不同方式、匹配不同资本,因此,对PPP项目的周期性管理非常必要。在此背景下,上交所愿同各方共同推进PPP模式的发展,从多个方面提供支持。

“具体来说,PPP项目主体可通过发行债券融资;一些具有稳定现金流的PPP项目,可通过发行企业现金流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来融资。对于已有较好回报的PPP项目,则可以用项目收益来进行债券融资,以及PPP项目主体在上交所进行股票上市交易和融资等。”

借力资本市场化解PPP融资难 作者:崔文苑

来源:经济日报

投融资是PPP这个系统工程的关键环节之一。“从各国PPP项目的发展实践看,持续的融资能力是PPP项目成功的关键和核心。”在8月15日至16日举办的“2016第二届中国PPP融资论坛”上,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司长纪志宏说。

而现阶段中国发展PPP,正面临融资难、融资贵以及渠道不畅等问题,需要政府、金融机构、社会资本的通力合作、改革创新加以解决。

须配套各种金融工具

之所以会产生融资难的问题,主要是因为PPP项目大多投资规模大、期限长,传统银行信贷模式难以满足项目融资需求。与会专家表示,资本市场也是一个很重要的资金来源渠道。“要针对PPP项目的不同阶段,创新不同形式和属性的金融工具,提供涵盖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全方位的综合金融服务。”纪志宏举例说,比如,通过发展股权、债权、贷款以及基金的组合,以及引入保险资金参与等,才能满足PPP项目差异化融资需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刘绍统也认为,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现金流的特点和风险收益有所不同,需要匹配不同性质的资本。

“在项目初期,风险和不确定性较大,需要项目投资人的股权投资,包括像各类基金、私募基金的投资和其他中长期的投资支持。”他说,随着项目建成并顺利运营,一些项目融资环境得到改善,项目运营主体有能力获得更多的贷款融资,或者是在资本市场通过发行债券融资,使得项目具有比较稳定的现金流。

刘绍统表示,PPP还可以在资本市场通过资产证券化进行融资,符合条件的项目运营主体可以在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或者上市。

“明确经营权、稳定现金流,使PPP项目在资产证券化方面具备一定基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王平说。据了解,山东潍坊最近实现了全国首单资产收益权证券化的PPP项目。项目收益债以项目未来的现金流为偿债来源,有助于盈利前景较好的PPP项目摆脱主体资质依赖,可以为项目建设运营提供大额度、低成本的资金,且还款来源稳定,风险相对可控,是PPP融资的重要突破口。

应深度参与债券市场

“PPP模式步入高速发展时期,截至6月末,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的入库项目总投资额达10.6万亿元,若40%的资金通过债券募集,则这些项目的发债需求超过4万亿元。”王平说,从这看出PPP需要丰富便利的融资工具予以支持。而债券融资成本较低、期限较长的优点与PPP项目的融资需求较为契合,可以优化PPP融资结构,实现“落一子而活全局”。

“因此应积极促进PPP在银行贷款之外,深度参与债券市场,实现高效投融资。”王平说。那么,PPP如何参与债券市场?

王平建议,一方面地方政府可根据PPP项目具体情况、资金缺口以及自身财政状况和金融生态环境,以发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的方式,为PPP提供部分资金源。“假设项目资本金比例为25%,地方政府占资本金出资比例为20%,则地方政府每出资100亿元,理论上可带动投资2000亿元。”他说,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已经行动起来,通过规范发展战略PPP建设基金等,都有效放大了政府资金的引导效应。

另一方面,考虑与金融债对接,2015年开始,国开、农发行推出专项建设债券,2016年进一步扩大规模,所筹集的专项建设基金同样可以为符合条件的PPP提供部分种子基金。“2016年政策允许商业银行的投贷联动试点,可考虑探索由商业银行发行专项金融债,根据市场化原则为PPP提供投贷资金。”王平说。

加快PPP项目交易流转

加快PPP项目交易流转,也被与会专家认为是解决融资瓶颈的关键点。“金融资本天然就有流动的需求。因此,PPP项目交易流转的市场需求是巨大的,但实践中还缺乏公共透明的交易流转运作平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总裁钱分析说,创新PPP交易流转平台,将能够为PPP项目中的社会资本提供进入、退出或流转的可能,也为新的社会资本进入存量项目提供了流通的可能,从而保持社会资本积极参与PPP项目的动力和活力。

对如何加快PPP项目交易流转,钱提出几点建议。比如,在项目的设计阶段,突出项目的金融属性和资本属性,提高资本进出的流动性。再如,待交易数据有一定积累的条件下,推出PPP行业景气指数、PPP资产证券化指数等,既有利于监管机构实时监测市场动态,做出系统性风险预警。同时,也有利于金融产品的创新,为产品的设计和定价提供参考。

创新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固然重要,但加强风险防范更是必不可少。“在发行资产证券化项目收益票据等过程中,必须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的规范。当然良好的风险管理,不仅要有清晰的风险管理流程,也要充分考虑项目公司的治理结构、实际收益、现金流的特性、政府的财政实力等多方面融资变量的影响,设计好风险分担机制,严密防范项目风险。”纪志宏说。

6.ppp投融资初步方案 篇六

内蒙古水资源总量偏少且时空分布不均, 资源性缺水和工程性缺水并存, 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是我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需要补足的一个重大短板。“十三五”期间, 我区水利工程待建项目多, 投资需求大, 除了政府要积极扩大水利投资外, 也需要创新水利投融资模式, 大力推广PPP融资模式。

一、我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主要投融资模式

“十二五”以来, 我区加大了水利基础设施投资力度, 全社会水利投入累计达到665亿元, 比“十一五”增长227%, 拉动GDP增长1600亿元, 一批水利枢纽工程、防洪抗旱减灾工程、供水工程相继建成并投入运营, 缓解了水资源供需矛盾, 也是水利推动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引擎。水利具有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等特征属性, 水利工程具有面广量大、产业链条长、提供就业能力强等诸多优势, 因此加大水利建设力度, 既能有效补短板, 又能够更好发挥水利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但是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本身投资规模巨大, 如何提高水利建设项目的资金保障显得尤为重要, 因此, 建立科学合理的投融资模式就成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关键环节。从目前我区水利基础设施投资构成及模式看, 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 以国有资本为主的投资模式

大多数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具有公益性属性, 基本属于政府投资的范围。以公益性或者准公益性为主的水利投资, 资金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盈利能力弱、投资回收速度慢, 因此一般在融资渠道上选择财政资金直接注入, 以政府投资为主, 政府作为第一责任主体承担工程的建设运营及维护。如绰勒水利水电枢纽工程总投资34892万元, 其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家投资、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等, 项目建成投入运营后, 由国有企业负责经营管理。

(二) 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的模式

水利基础设施的特定性质决定了社会资本的参与程度较低, 目前尚不足水利总投资的20%。为了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积极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投资, 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积极推进水利投融资体制改革, 2015年国家发布的《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 要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 机制, 鼓励社会资本以特许经营、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目前PPP已经成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主要模式。满洲里市二水源供水二期工程是我区通过PPP模式建成的水利项目之一, 2007年内蒙古水务投资集团与内蒙古东源投资集团共同出资组建了满洲里锦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以锦源水务为主体完成了满洲里市二水源供水二期工程的建设, 目前, 该项目已成为我区引进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成功案例。

二、水利PPP项目建设运营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近年来, 从国家到地方, PPP投融资模式都备受推崇, PPP项目的实施, 有助于减轻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和债务负担, 防范化解债务风险, 有效缓解传统投融资模式存在的问题, 更有利于拓宽投融资渠道, 扩大民间投资规模。目前我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PPP项目在建设运营中主要面临以下困难和问题:

(一) 收益不足导致项目落地难

“无利可图”是PPP项目落地难的根本原因。大部分PPP项目如城镇供水属于政府价格监管行业, 由于水价不能完全体现实际供水成本, 水价倒挂的现象较为普遍, 从而直接影响到项目收益。例如满洲里市从2009年开始执行现行自来水水价, 居民用水水价是1.9元/吨, 三年平均售水水价3.01元/吨, 制水成本4.35元/吨, 由于水价倒挂, 制水成本逐年提高, 供水企业处于长期亏损运营的状况, 严重影响了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建设的积极性。

(二) 投资回报机制不健全导致项目运营难

一是政府付费项目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和规范的支付机制。有的项目收益资金来源于用户缴费, 但收费标准低且收缴较为困难, 代为收缴的费用有时会存在不能及时拨付给特许经营企业的问题, 影响项目的正常运营;来源于地方政府财政预算的付费资金, 受预算体制的影响, 有时也会出现拖延且不能足额支付的问题。二是对捆绑经营项目的收益目前尚缺乏有效监管。对授予企业用来补偿特许项目经营亏损的捆绑项目, 如物业开发、广告等属于竞争性业务, 还需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

(三) 政策法规不完善导致示范推广难

一是尚未形成完善的PPP制度框架与法规体系。国家层面并未出台相关法规, 现有法规层次较低且效力不高, 有些法规还存在着可操作性不强、实施起来较为困难等问题。二是PPP涉及财政、投资管理、招投标、融资等多方面的工作。目前专门针对PPP项目的规定和管理尚属于空白区域, 更没有形成完整的政策体系。三是相关法规之间缺乏协调性和配套性, 有的甚至相互冲突, 给PPP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带来了不利影响。

(四) 社会信用基础薄弱导致合同履约难

从政府角度看, 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资金回收周期较长, 由于政府换届和干部调整, 人员变动比较频繁, 有时候会出现新官不理前账的情况。加之尚未形成完善的PPP制度框架与法规体系, 很容易造成政府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出现违约的问题。从企业的角度看, 部分项目建设企业以低价参与公开竞标, 中标后为了确保利润空间, 往往会以各种理由提价, 如果诉求得不到满足, 就会出现工期拖延或中途退出等问题, 使项目建设很难按合同约定进行。

三、几点建议

“十三五”期间我区水利基础设施投资需求将达到1200亿元, 投资缺口仍然很大, 加强PPP项目建设对于创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模式具有重要意义。

(一) 明确参与方式, 拓宽社会资本进入领域

水利基础设施类型多样, 确保PPP项目具有吸引力, 首先需要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明确社会资本参与方式。对于已经建成的水利项目, 要加大对现有国有资产的盘活力度, 有针对性的选择一批工程, 通过股权出让、委托运营、整合改制等方式, 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对于新建的水利工程项目, 可以以特许经营、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营。对于公益性较强的水利工程项目, 可通过与经营性较强的项目一起组合捆绑开发, 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

(二) 完善扶持政策, 增强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

实现政府和社会资本的双赢是确保PPP项目落地并稳健运行的关键, 为此需要在以下几方面加大扶持力度。一是完善项目财政补贴管理。对于防洪、防灾等社会效益比较明显的重大水利工程, 可回收资本不能弥补成本和收益, 但公益性较强, 政府应对此类项目的维修养护经费等给予适当合理的财政补贴, 财政补贴的规模和方式根据项目运营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动态调整。二是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加快建立符合市场导向, 反映供求状况和资源稀缺程度的水价形成机制。探索双方协商定价, 在用户的承受能力范围内, 确保投资主体的合理收益。如果价格仍然不能调整到位, 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财政补偿。三是鼓励政府购买服务。对于难以锁定具体的受益对象或者难以向使用者收费的项目, 探索由政府筹集财政资金向项目所提供的公共服务支付购买费用, 回收社会资本前期建设投资及运营费用。四是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加大对水利工程建设的资金支持力度, 提供长期稳定、相对较低成本的资金支持, 增强水利工程建设的融资能力。同时, 拓宽还款资金渠道, 可以以项目收益、其他经营性收入等作为还款来源, 以水利、水电等资产作为合法抵押担保物。

(三) 规范运营管理, 确保PPP项目稳健运行

社会资本具有逐利性和不稳定性等特点, 在经营过程中为了保证水利工程公益性目标的实现, 要对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营加以规范。一是依法完善项目投资主体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健全和规范企业运行管理制度, 提高企业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二是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 投资经营主体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 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管理负总责。三是积极推进第三方评价, 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质量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多方面全方位的综合评价, 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并以此作为确定收费标准、财政补贴、合作期限等方面的考量依据。

(四) 加强监管和服务, 为社会资本创造良好环境

7.ppp项目实施方案 篇七

南京市城东仙林污水处理PPP项目

20**年11月26日,南京市城东、仙林污水处理PPP项目分别与北控水务(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和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正式签署PPP项目合同,标志着历经八个多月两项目终于落地。

作为财政部首批PPP示范项目之一,且是其中为数不多的存量资产PPP项目,随着20**年以来PPP模式理念的升级和更多规范政策的出台,本项目的成功运作引起了空前关注。

根据20** 年建设部126号令《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污水处理行业是国内最早进行市场化改革的市政公用事业之一,经过十余年的发展,有着相对成熟的运作机制,类似污水TOT项目应操作本应一帆风顺,但实践往往不如想象那么简单。以南京城东、仙林污水处理PPP项目为例,期间不断经历着肯定-否定-再肯定的过程,部分问题甚至引起了财政部的重视,如税务问题,如PPP采购是否允许引入外资的问题,目前财政部正就上述问题进行调研和研究。

作为本项目的主要咨询人员,在一切尘埃落定后,提笔对项目运作过程进行总结,既供业内人士交流之用,亦供后续项目参考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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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纱初启:项目运作背景

城东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为南京市东南部地区,服务面积约175平方公里,规划服务人口约148万。此番PPP运作前,城东污水处理厂项目总设计能力35万立方米/日,处理后出水达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尾水排放到运粮河。城东污水处理厂始建于20** 年10月,项目分三期建设,至12月底全部完成,出水水质满足一级A标准。其中一期工程于20** 年9月建成投运,规模10万立方米/日,采用A2O工艺,二期工程于底改扩建完成,扩建后日处理能力增至20万立方米,同时二期工程进行了一、二期一级A提标改造,污泥处理采用深度脱水工艺,通过重力浓缩、加药调理、板框压滤使产出污泥含水率降至60%以下后外运处置。

仙林污水处理厂规划服务面积80平方公里,服务人口20万。目前日处理能力10万立方米/日,处理后出水达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尾水排放九乡河。仙林污水处理厂设计总规模日处理能力为10万立方米,一期工程日处理能力5万立方米,采用CAST工艺,于开始运行,开始进行一期改建和二期扩建工程,改扩建后仙林污水处理厂整体采用A2O+MBR工艺,工程于20** 年6月底全部建设完成。污泥处理采用带式浓缩一体式脱水机脱水,脱水后含水率降至80%以下外运处置。

本项目由行业管理部门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委”)担任项目实施机构,协同南京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和南京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市城建集团”)共同负责推进,上海济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济邦咨询”)担任项目PPP交易总顾问(含财务顾问、商务顾问服务内容),济邦咨询聘请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作为本项目的法律顾问。

考虑到污水处理工艺的不同,为了便于竞争,本项目分为两个子项目,即城东污水处理厂PPP项目和仙林污水处理厂PPP项目,以经营权TOT方式进行运作。两个厂的经营权转让价格在评估值的基础上皆定为4亿元,PPP合作期限30年,由社会资本竞争项目的初始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本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采购方法,整个采购流程在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监管下操作。

项目自20** 年3月份开始调研至签约落地,市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市城建集团及咨询机构等多方紧密配合,对项目交易结构和边界条件等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反复分析论证,最终从项目实际情况出发,批准了项目实施方案,并依此制定了个性化的项目采购文件。由于事前调研分析论证工作充分,财务测算科学扎实、合同条款设置合理,加之项目本身区域优势明显、规模较大、现金流稳定,吸引了众多国内外水务行业第一阵营的社会资本参与竞争,最终北控水务(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0.742元/立方米中标城东污水处理厂PPP项目,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1.290元/立方米中标仙林污水处理厂PPP项目,中标价格明显低于最高限价,远远超出各方预期,实现了政府的物有所值,也为政府、社会资本、社会公众的多方共赢打下扎实基础。

项目的成功经验对江苏省乃至全国的PPP项目,特别是涉及主管部门大力提倡的存量资产转化PPP项目运作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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庖丁解牛:项目实施要点

11、项目识别: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评价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下称“113号文”)的要求,在PPP项目识别阶段应进行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在本项目运作过程中,《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的通知》财金〔20** 〕21号出台,详细规定了财政承受能力的论证方法,但有关物有所值论证的具体指引并未出台,本项目结合113号文的规定,进行了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1)物有所值评价情况

项目物有所值评价主要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对本项目进行了分析评价。

定性评价按

①增加污水处理服务有效供给

②优化污水处理项目的风险分配

③提高污水处理服务运营效率

④促进企业创新与公平竞争

⑤缓解财政当期污水处理设施存量债务压力

⑥推动政府公共服务管理体制的转变等六方面进行了定性分析。可以看出,在PPP模式下,项目公司更有内在动力使有限的资源发挥更大的作用,通过降低资金成本、提升管理水平、采用先进技术等途径控制成本,实现合理利润最大化。

定量评价主要对非PPP的南京水务集团运营模式与PPP模式进行了对比分析,在双方都全成本核算和同等收益率的前提下,通过财务测算得出两种模式下的污水处理单价,再据此分析两种模式在同等生命周期内的风险情况及财政污水处理费的支付情况。通过比较,在PPP模式下,政府全成本核算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购买服务,既有利于企业的正常运营和自我发展,又转移了融资和运营风险,长远来看,更符合市场机制的要求和地方政府的利益。(最终结果证明确实如此,纳入本次交易范围的两个厂污水处理规模占南京市主城区污水处理总规模的18.3%,而据预测两个厂需支付的污水处理服务费仅占主城区收缴污水处理费的12%左右。)

(2)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情况

本项目财政承受能力的验证主要通过预测污水处理单价来计算政府每年的污水处理费支付情况,并据此预测政府支付的年污水处理费占当年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综合判断本级财政的承受能力,本项目预测时拟定的自有资金内部收益率在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与通常行业内部收益率之间。

按照预测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在PPP合作期内,财政对于项目年污水处理费支出占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比例幅度为0.38%~0.03%(事实上根据最终竞争结果该比例幅度为0.22%~0.02%)。经市财政部门对南京市本级PPP项目总支出的综合判断,本项目通过了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12、项目准备:项目实施方案要点分析

(1)交易范围的设置

笔者认为交易范围的确定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一是拟交易资产进行交易的自身条件是否成熟、物理边界和管理边界是否便于划分、资产权属是否清晰确定以及是否存在不可预估的风险;二是拟交易资产的经济性(自身现金流能力),经济性越高,越有利于提升项目的市场价值,从而更有利于项目运作;三是兼顾政府方的融资需求,毕竟交易范围直接影响着项目的交易总额。

本项目中,经过多次财务分析和论证,考虑到市场条件不成熟,城东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以及再生水工程的经营权被排除出交易范围,而城东污水处理厂一二期工程以及仙林污水处理厂的经营权被纳入交易范围,剔枝折叶,确保了项目的交易质量,轻装上阵。

(2)交易主体的设置

污水处理厂进行TOT运作,需要理清交易资产的权属关系,确保交易主体的合法性是项目规范运作的必要前提。

PPP项目交易结构和合同结构复杂,涉及众多交易主体。为了保证项目运作的规范,首先要确保项目各交易主体的合法规范性。本项目中,根据113号文的要求,市政府授权市城乡建设委作为实施机构,负责代表政府签署《PPP项目合同》(主合同)并签发《特许经营授权书》,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水务集团”)作为政府指定的出资方参股项目公司,负责签署《合资协议》和《公司章程》;水务集团控股子公司南京公用水务有限公司(“公用水务公司”)作为项目资产权属方负责签署《经营权转让协议》。其中,由于仙林污水处理厂一期资产产权属于南京公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用控股公司”,市城建集团全资子公司),因此特由公用控股公司向公用水务公司签署了《委托授权书》,确保了公用水务公司代表资产权属方签约的合法性。

(3)交易结构的设计

交易结构是PPP项目运作的核心,合理交易结构的设置有利于平衡各方利益,保障项目运作成功。本项目交易结构图如下:

本项目由政府指定的出资代表与选中的社会资本合资成立项目公司,在合作期内,由项目公司受让交易范围内城东污水处理厂及仙林污水处理厂的经营权,并负责两个污水处理厂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工作,合作期满后将两个污水处理厂项目设施及权益无偿移交给政府或其指定机构。项目的资金结构为:股本金不低于项目初始投资总额(包括但不限于特许经营权费以及项目公司运营初期的铺底流动资金)的30%,由政府指定的出资机构与选中的社会资本分别按约定比例以现金出资成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进行融资并按规定支付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费。项目的回报机制主要体现为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来源从南京市主城区收缴的污水处理费中列支。

(4)基础水量的设置

基础水量的设置比较敏感,容易被误解为给社会资本提供固定回报。事实上,由于现有的污水处理厂TOT项目一般都厂网分开运作(本项目亦是),污水处理进水管网由地方政府负责统筹投资建设,社会资本很难预测和管控实际的污水处理量,若政府不提供最低需求承诺,社会资本反而容易加大对项目风险的判断,并将此风险成本体现到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中,形成不合理的风险溢价。因此,为了合理分配处理水量变动风险,也为了保证社会资本的平等竞争,通常单纯污水处理厂(不含配套管网的终端设施)TOT或者BOT项目中都会设置基础水量,作为政府主要承担原污水供应风险的一种分担机制。但基础水量如何设置以便实现风险分担合理(虽然差别是细微的),需要进行准确的水量预估和精心的付费设计。

本项目中市城乡建设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城建集团和咨询机构对基础水量的设置多次开会讨论,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反复论证,以会议纪要形式出具了对项目基础水量的正式意见。既对基础水量的设置提出了明确的意见,又对厂外配套管网的建设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5)融资成本提前锁定

在国家PPP政策的鼓励和引导下,各金融机构亦对本项目表现出浓厚的兴趣。经市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以及市城建集团共同对各银行机构提交的PPP融资方案进行评审,确定南京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江苏银行为本项目可选合作银行,融资成本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12%,贷款期限不少于。此运作方式既解决了社会资本融资的后顾之忧,也提前锁定了本项目的融资成本上限,有效降低社会资本报价,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相比合作期内可节约财政污水处理费支出5000万元。

(6)付费机制的设置

基础水量设置的出发点是防范最低需求风险,合理的基础水量值可以保障投资人获得可预期的稳定现金流,但实际执行过程中污水处理量仍然可能高于或者低于该水量值。按照过去通常做法,当实际处理水量低于基础水量时政府仍然简单按照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结算付费,而本项目在此基础上增设引入了“不足单价”概念,即当实际处理水量低于基础水量时,需扣除实际处理水量与基础水量的差值部分未发生的运营成本,这种更加科学和精细化的设置既保障了项目公司资本性投入能正常回收,又维护了政府的合理利益。

需要指出的是,本项目“不足单价”以及“超进单价”的设置主要根据国家住建部颁布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和参数》中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的分类,再将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中的利税按二者成本比例进行切分,便形成了“不足单价”和“超进单价”,“不足单价”主要体现项目的投资成本及合理利润(含所得税),“超进单价”主要体现项目的`运营成本及合理利润(含所得税)。

(7)调价机制的设置

本项目合作期限(特许经营期)长达三十年,为了反映对宏观经济风险的合理共担,设定了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的定期调价机制。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的调整机制主要通过调价公式来实现,其启动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达到一定年限,二是成本幅度变化达到一定比例。

合作期内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将根据污水处理全成本变动幅度进行调整,我们梳理出污水处理厂日常运营过程中对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变动影响较大的成本项单独设置调整系数作为主动调价因子(主要为动力费、生产人员的薪酬、化学品费、污泥处理处置费等)并引入电度电价、社平工资等公开统计数据作为调整依据。除主动调价因子外,其他对物价变动敏感度较弱的成本项(折旧、财务费用、税费等)作为被动调整因子,起到对调价公式的稳定平衡作用。

本项目特别之处还在于考虑到项目公司将来人员结构上不可避免会出现借用人员、自主招聘人员不同的薪酬标准和涨幅,我们对工资福利因子按照借用、非借用做了分解,并适用不同的调整参数,增加了调价公式的灵活性,科学合理分摊了双方风险,保障了双方利益。

(8)维修共管账户的设置

参与竞争的社会资本一般会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其关于本项目的内部收益率,该收益率体现了各项成本均实际发生的情况下项目公司的合理利润,但若其成本未据实发生,就有可能获取额外的利润,大修费用(含重置)一般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计提一定的费率,很难判断其是否据实发生,因此从政府监管的角度看,需要强化对大修费用的监管,本项目中设置了由市城乡建设委和项目公司共管的大修资金账户,专款用于设备的大修和重置,既鼓励项目公司更好地维护项目设施,又维护了政府方的合理利益。

(9)监管体系的设置

作为城市公用事业项目,政府对项目公司的监管是实施PPP项目的必要措施,确保项目公司提供的公共服务的普遍性、稳定性、安全性、高质量、高效率、公平和价格合理。

项目监管主体主要为各相关政府机构:一是市城乡建设委作为项目实施机构依据签署的合同要求对项目公司的运营维护进行“依约”监督管理,二是市发改、财政、环保、审计、物价、国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发挥“依法”监管作用。各相关部门在市政府的统一协调下,建立固定的联动机制,对项目公司进行全方位的监管。项目的监管内容主要包括:市场秩序、经营状况、运营成本、资产安全以及信息披露等内容。项目监管方式主要有:一是依PPP合同的绩效指标加强对项目全生命周期的各项考核,二是建立定期评估机制,三是建立公众参与监督机制,实现政府“经营者”到“监管者”的转变,切实履行从前期准入到项目运营全过程的监管职责。

3项目采购:规范的招标流程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国家级PPP示范项目以及省级试点PPP项目均应通过省政府采购平台进行采购,因此本项目所有采购活动均委托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作为采购代理开展。自本项目资格预审公告发布开始,就完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等PPP相关采购要求进行采购活动。

考虑到项目具有边界条件清晰、运作机制成熟以及市场关注度高等特点,经各方共同研究选择了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首先通过资格预审合理设置门槛,为了确保入围社会资本和项目条件相匹配,满足项目投资和运营需要,济邦咨询曾先后两次以书面调研的形式进行了市场测试;其次通过综合评分方法选出报价低且运营能力强的目标投资人。此种竞争方式,有利于最大限度挖掘市场价值,实现充分竞争,降低政府采购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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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坚克难:项目操作遗憾

1员工安置

PPP存量项目运作过程中,一般情况下,应遵循“人随项目走”的原则,员工与原有企业解除合同,与项目公司重新签署劳动合同,既有利于项目公司管理,也有利于员工自身发展。本项目中两厂共涉安置员工141名,经摸底调研员工更倾向于继续留在水务集团发展,考虑到项目的整体运作进度及员工的普遍诉求,最终采用了“人员借用并保留现有劳动关系”的人员安置方案,该方案虽保证了员工的平稳过渡,但对未来项目公司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人员的安置是改革过程中的最重要问题,处理不好影响稳定,甚至可以直接决定项目成败。从本项目运作的经验来看,应提前对员工进行宣传和沟通,让员工能真正理解PPP改革的意义并积极参与进来,引导员工对市场化运作机制的认同并意识到改革为其个人带来的发展机遇,在充分了解员工的利益诉求,确保员工合理利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采用“人随项目走且劳动关系整体转移”的人员安置方案,理顺关系,顺应发展潮流,保障污水处理厂在合作期内的独立运作和发展。

2城东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的后续运作

城东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因为进水量过低不具备市场化运作的条件,而未被纳入本项目交易范围,但由于城东污水处理厂一二三期工程在同一厂区且有很多共用设施,运营主体不一将带来很多麻烦,相应降低了项目设施运营规模效应的发挥,削弱了城东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的市场价值。

3污水处理劳务增值税新政策的出台

在本项目的执行过程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 年6月12日发布的《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 〕78号)(下称78号文),符合一定条件的提供污水处理劳务的纳税人自20** 年7月1日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率为70%。

本次增值税优惠目录将污水处理劳务纳入其中,在此之前,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此次78号文的推出,对于污水处理PPP项目有一定影响。首先文中并没有对污水处理劳务的增值税具体执行细则做明确规定,各地税务部门只能按17%的税率进行征收;其次根据规定:“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根据该条规定,企业因为一万元以上的罚款即在未来三年不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这笔不算小的成本(以城东污水处理厂为例,大概在600多万)将加大项目公司的经营压力。况且污水处理行业本就是保本微利的行业,若是企业因为进水水质不合格而导致的出水水质不合格并因此受到一万元以上的环保罚款,三年增值税损失的补偿必然会在地方政府和项目公司之间造成较大的争议和矛盾,不利于项目的长期合作。

PPP的顺利推进需要各项配套政策的支持,尤其是税务配套政策,希望有关部门在78号文试行一年后,最好能免征污水处理劳务的增值税,或者出台污水处理劳务增值税的实施细则,明确各方的责任义务,便于实际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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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待完善:实施中的困惑

1政府采购法框架下的PPP政府采购

本项目在资格预审条件中针对的社会资本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合法存续的企业”,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虽然财政部的多份PPP相关政策文件明确指出外资是社会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 年修订)》中,污水处理厂建设、经营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但由于政府采购法的法律效力高于上述几个部门规章,本项目曾因此一度陷于僵局。

后经江苏省财政厅、南京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城建集团以及济邦咨询的多方努力,本项目最终通过政府部门审批方式得以允许境外投资主体参与竞争。但本项目解决了,下一个项目遇到同样的问题怎么办?若想彻底解决该问题,恐怕需要从行政法规甚至更高的法律的层面予以明确。

2PPP模式下的国有产权交易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本项目虽为经营权转让,但根据此规定仍需要进场交易,竞价模式为“竞投经营权转让价款”,而根据《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等文件规定,PPP项目社会资本选择适用于政府采购程序,江苏省更是发文要求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国家级示范项目以及省级试点项目必须通过省级政府采购平台公开招选社会资本。考虑到竞争污水处理单价能起到激励项目公司提升运营管理水平的导向作用,且综合评分得方式比起单纯的竞价方式更有利于选择合适的投资者,我们最终选择采用政府采购模式而非国有产权转让模式。但是,由于政策规定不一,为了避免违规风险,有关部门应明确采用PPP模式的国有产权/经营权转让项目是否需要进场交易。

3污水处理厂厂网一体化运作

在本项目执行过程中,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市政公用领域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推介工作的通知》(财建〔20** 〕29号)指出,污水处理项目应实行厂网一体化运营,而国务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 年修订)》又强调大中城市供排水管网的建设应由中方控股等诸多限制,经过综合平衡,本项目仍选择以污水处理厂进行PPP运作。

但是,从政策的导向以及对污水处理厂考核体系来看,实施厂网一体化是未来污水处理厂发展的方向,而污水处理管网普遍存在投资主体众多,权属难以明确的现象,若实施污水处理厂厂网一体化运作,首先需要政策引导进行大规模的管网普查工作,对管网资产进行确权和整合,其次相关部门应考虑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比如污水处理费的收费体制,在厂网一体化运作的前提下,未来是否有可能实现由使用者直接付费?

4税务政策的配套

以污水处理厂TOT项目为例,按现有的税务政策,在多个环节存在额外的税负成本:

在第一个“T”的环节,若是进行资产交易,存在着营业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以及所得税及相应附加等税费成本。若是经营权交易,存在着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印花税以及所得税及相应附加等税费成本,以本项目经营权转让为例,经初步匡算,仅此交易环节的税负成本达到交易总额的25%(仅作参考)。存量资产PPP的目的之一即通过存量资产或其经营权的转让获得一笔转让资金用于消减存量债务,若税务负担过重,降低了地方政府或资产权属方对存量资产进行PPP运作的积极性,建议减免该类项目资产或其经营权转让环节的流转税;

在“O”的环节,项目公司除了缴纳所得税外,最主要的是78号文新增的污水处理劳务的增值税,上文已表述,此处不再赘述;

在第二个“T”,即反向移交环节,因为TOT项目的合作期限比较长,一般都达20-30年,因此国内目前经历的项目合作期结束的实际案例还很少。但根据现有税务政策,资产或其经营权(特别是运营过程中更新或新建资产)期末移交会产生流转税、所得税及契税,又增加PPP项目税务成本,最终仍由地方政府买单。污水处理厂TOT项目期满资产由项目公司无偿移交给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因为在合作期限内项目公司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已将所有的投资、运营成本以及利润全部收回(个别案例具体约定的除外),因此考虑到PPP项目的特殊体系,建议免除期满移交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税费。若双方合作期限未满而中止合作,在此过程中的移交也建议免除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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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PPP将在曲折中坚定前行

本项目历经八个多月的运作,经历了诸多曲折、困惑、不被理解甚至自我怀疑,但在各相关部门及咨询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最终取得了令各方满意的结果,顺利完成了财政部和市政府预期目标。但这仅仅是个开始,根据财政部113号文要求,目前项目只是完成了采购环节,下一步才进入真正的合作阶段——项目执行,而衡量一个PPP项目是否成功,是对其全生命周期的衡量。不过有了这个良好开端,我们坚信双方在未来能够携手共进,实现共赢!

对PPP模式来讲,亦注定不会一帆风顺,虽然国家各部委从开始便紧锣密鼓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和规范PPP模式的政策,但在先行的实践中,已经暴露出我国在公共管理理念、法律、金融、税务、市场、监管等方面无法配套或匹配的不足,需要尽快完善和提升,否则PPP模式进行大规模推广仍存在许多障碍。

尽管如此,笔者仍坚信,正如南京城东、仙林污水处理PPP项目所经历波折到成功签约的过程,我国PPP模式必在曲折中坚定前行,首先PPP强调合作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其次PPP的合作领域也愈来愈开放,这既有利于推动我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制机制的改革,也必将推动整个社会朝着更开放更公平的方向前行,符合历史发展的潮流,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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