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

2024-08-21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精选13篇)

1.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 篇一

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备案手续1、2、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申报表 施工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需核对原件)

3、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考核合格证书;(需核对原件)4、5、6、7、8、9、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网络及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和地下设施情况交底表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保险(企业工伤保险、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缴纳相关凭证;(需核对原件)

10、施工进度计划;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及支付计划

11、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基坑支护、土方开挖、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等)

12、拟进入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塔机、物料提升机、外用电梯)的型号、数量

13、监理单位、人员资质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14、临时设施施工方案及建设情况(临时道路、职工宿舍、食堂、办公室)等

2.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 篇二

当前, 虽然各种质量监督条例、法规和技术性文件不断完善, 质量监督手段不断提高, 但从根本上说, 工程质量监督仍然没有脱离图纸审查、现场监督、工程监理等制度的范畴。从当前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执行的质量监督规式看, 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 工程质量监督负责制执行僵硬。一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行监督负责制, 责任到人, 从受监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都由一两名固定监督员负责到底。它的弊端是:不易全方位地监督, 不能充分体现监督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不利于严格执法、廉政建设和发挥全站团队优势;同时不适应目前工程量大和时间紧的工作特点。2) 工程质量监督范围过于狭窄。很多地方在工程质量监督中只注重对房屋建设质量监督, 忽视市政工程、开发区工程、园林建设、城市道路、旧房屋拆除以及其他方面的监督;只注重履行建设手续的项目监管, 忽视因为各种原因未办理手续的项目监管。无人监管的项目成为质量事故的高发地段。3) 工程质量监督方式单一。只注重施工现场的质量监管, 忽视对建设工程全过程, 包括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工程监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产权登记等有关建设程序和步骤的监管。4)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行为的违规现象仍然存在。有的设计单位不能按有关规定及时出具设计变更图;有的监理单位的项目监理部对主要部位和关键工序不能施行旁站监理, 对入场材料把关不严;有的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空洞、抄袭、没有审批, 并存在着上道工序不经验收就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等问题;极个别建设单位对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赋予的质量责任和义务认识不足, 为了单位的自身利益, 导致实施的竣工验收存在组织形式、程序、内容和执行标准不明确, 甚至有流于形式、走过场的现象, 如:违规甩项验收, 将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予以验收, 有的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

针对以上主要问题,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1) 严格履行制度, 坚持从源头抓起。从工程招投标, 施工许可资质管理等各个环节全部予以监管。工程开工之前, 要求建设单位按照法定的程序办理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手续, 并到施工现场核查工地施工的准备情况。若存在未报监先行施工的, 应依据有关文件规定予以处罚。在工地现场监督时, 应审查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个人相应的资格和责任能力, 以保证责任主体各方在资质、资格上符合要求。2) 积极推行巡查制度。鉴于工程建设任务量大、责任主体多, 监督机构的运作规式可采用固定检查与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那些在工程建设中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工程质量问题, 可以采用不定期、不告知的随机巡查, 这样可以达到以点带面、突出重点的目的, 并对违法行为起到威慑和警示作用。3) 着力强化不良行为监管。对不良行为记录管理要与巡查结合起来, 与资质年检挂钩, 将不合格的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清除出建筑市场, 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这样才能充分体现、有效保证巡查的效果和权威性。4) 大力加强信息化建设。建设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及时统计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 全面掌握所监督工程的总体质量水平和工程实体质量发展趋势;通过对各类质量行为及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进行分类统计分析, 有针对性地制定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重点, 将各种情况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布。5) 大力提高队伍素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政策性、技术性强, 要求工作人员必须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较强的依法行政能力。因此, 要加强理论知识和业务能力的学习, 要把工程质量监督提高到为政府和群众负责的高度, 要自觉地、负责地完成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从而使工程各责任主体单位法制意识明显提高, 质量行为进一步规范, 违法行为逐步减少, 工程质量将会提高。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重于泰山,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任重道远, 我们要认真探索, 积极进取, 不断总结, 努力适应改革形势发展的需要, 不断完善监督工作的方式、程序内容, 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能, 依法行政, 结合当前实践科学发展观, 坚持以人为本, 坚持和谐发展、转型发展、安全发展, 从而使监督工作更上一个台阶。

参考文献

3.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篇三

关键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中图分类号 TU7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9671-(2010)022-0153-01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建设工程投资规模越来越大。建筑施工队伍的持续扩大也给建筑安全生产监管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事故频繁发生,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面对如此严峻的建筑安全形势,建设主管部门必须加大建筑施工的安全监管力度,及时督促建设过程中各责任主体整改安全防护中存在的隐患,以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目前我国建筑业的“诚信制度”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与发达国家的差距还很大,意外伤害保险开展缓慢。企业安全生产信誉与市场准入制度有所脱节。此外,政府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违规生产处罚尚未形成有效的联动机制,未能及时对违章责任主体实施处罚。信息管理展开缓慢,不能适应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不断发展的建设市场安全生产的管理需要。

2)部分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在未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擅自开工,给政府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管增加了难度。少数建设单位工作人员对工程安全生产不够重视,认为安全生产是施工企业的事,未能及时督促其它参建单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部分建设单位为了降低工程造价,不按规定支付安全生产措施经费,导致施工单位在安全防护投入方面经费保障上的困难,对安全生产影响很大。

3)少数设计单位未能对复杂地质构造、不利的自然环境以及施工中采用的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危及施工生产安全提出专项安全措施,并对建设过程中安全状况未实施跟踪管理,导致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提出处理方案,不能从技术支持上提供安全保障。

4)监理单位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普遍不到位。部分监理单位对建设单位只抓进度不管安全的现象持迁就态度;有的监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知识掌握不够全面,未能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的整改意见针对性不强,未能有效指导施工单位做好各项安全防护工作。

5)多数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不扎实。特别是一些跨地区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对外埠工程项目部管理松弛,普遍存在以包代管现象。部分企业不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机构和配备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近年来建筑领域大量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而建筑行业从业人员75%以上为农民工,企业安全教育和施工技能培训不能满足需要。多数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审批往往滞后,大多项目部编制的应急预案、施工用电、消防方案可操作性不强,未能有效指导施工,未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一旦出现险情无法按预案展开排险。部分项目在高支模搭设和基坑开挖中未按施工方案实施,安全防护用品未按要求进行检测。大多数企业为了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往往会千方百计降低安全生产成本,减少安全生产防护方面的投入,甚至冒着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风险强行生产。

2建设工程安全生產监管措施

2.1转变监管思想,改变监管方式

我国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先后制定了多部法律法规及相应的标准规程和规范,设立了监管机构并配备了大量专业的监督管理人员,但是目前的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建设领域事故一直居高不下。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有些地方政府安全管理角色还没完全转变过来,安全管理仍以自我为中心,检查中忽略了施工企业的积极主动性,使企业陷入被动的局面,所想所做的是如何去应付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同时,由于监管部门过细的管理,反而出现了管不过来、管不了的场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在施工企业资质条件,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安全设施,教育、培训等方面都制定了具体明确的标准,体现了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中的核心地位,这就要求政府监管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以企业为安全生产的核心,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主要从企业的资质条件,人员资格,安全责任制,教育、培训等方面进行重点检查,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和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增强企业的法律意识、安全责任意识,实现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思想转变,使企业自觉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从而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以达到安全监督管理的目的。

2.2加强对企业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强化考核

与生产事故发生相关的因素包括人、机械设备、材料、施工工艺、作业环境。但最主要的还是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物的不安全状态,而物的不安全状态很多情况下也与人的行为有关。因此,人的因素是安全生产最关键的因素。加强对企业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使从业人员满足相应的资格条件至关重要。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业工程主管部门负责,这项工作已经逐渐地开展起来。但是,涉及企业对其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全员的教育、培训及考核还是一个薄弱环节。在检查中发现,虽然企业对新入场工人以“三级教育”的形式进行了教育和培训,建立了教育档案并有考核,但大多流于形式,没有进行真正的教育,考核是走过场;还有的教育内容没有深度,无针对性,没有达到真正的教育目的。针对这种现象,政府主管部门应组织一些大的施工企业、大专院校等建立专业的培训机构,同时开展对施工企业教育、培训能力的评估,对凡是不具备自行教育、培训能力的企业,建议企业将教育、培训任务委托给专业教育、培训机构完成。

2.3加强监管人员教育、培训,提高监管水平

安全监管人员首先代表政府实施安全监督,依法行使法律、法规授予的权力,避免事故的发生,这需要有很强的政策水平,才能准确执法;同时现场安全管理是一门涉及众多学科知识的科学,监管人员还需掌握综合的专业知识。由于科学的发展,技术的进步,高、精、尖的工程大量涌现,施工工艺越来越复杂,施工难度越来越大,这就对监管人员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监管人员本身的政策水平、专业水平较高,就会推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水平,所以,加强监管人员的教育、培训尤为紧迫,而且要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

2.4监督检查,注重实效

现场监督检查的目的是发现事故隐患,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对于发现的事故隐患,要以监察指令书的形式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整改或停工整改。因此,为达到检查的目的,要有专人跟踪整改,要复查整改的情况,使整改的措施落到实处,完成监管工作的闭合。

3结语

安全生产事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因此,为确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加强建设工程法规建设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闫琪,扈其强,高鹏军.浅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J].建筑安全,2008,1.

[2]陈其明.工程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J].经济管理者,2009,15.

4.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 篇四

一、建设单位的资质

1、项目批文及复印件;

2、工程规划许可证:

3、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及复印件;

4、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责任书;

5、勘察、设计单位合同及复印件;

6、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见证单位的见证取样员上岗证书及复印件;

7、地下普探报告;

8、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纸及勘察设计批准文件。

二、参建的施工承包单位的资料

1、施工承包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及复印件;

2、承包单位资质证书,营业证副本及复印件;

3、施工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管理负责人、专职质检员、取(送)样员资质证书

及复印件;

4、该项目施工管理人员质量质量责任书(必须是本人签字、盖章的原件);

5、施工组织设计。

三、参建的建设监理单位的资料

1、建设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

2、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及复印件;

3、该项目监理组织;

4、该项目各级监理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质量责任书(原件);

5、监理大纲。

四、参建各方人代表及其委托授权该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的质量责任书。

5.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 篇五

杜甲斌

收集整理

3.0.1工程建设单位已按规定程序办理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3.0.2项目法人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审批、核准手续齐全。

3.0.3五通一平已基本完成;桩基或地基处理工程严格执行相关验收技术规范和标准。

3.0.4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交付计划已确定。项目主体工程施工图纸的交付至少可满足连续三个月施工的需要,且图纸已通过会检。

3.0.5工程建设施工组织总设计编制完成并已审批。

3.0.6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其现场机构及人员配备,按规定持证上岗的人员,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3.0。7工程质量监督站已经中心站审批,并正常开展工作。由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组织的,对工程重点项目、关键部位的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已拟定。质量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4。1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1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1.1按基本建设程序规定,满足开工条件的要求。按规定缴纳了质量监督费。

4.1.1.2工程建设组织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了审核,并监督各责任主体质量责任人到位:

(1)工程建设组织管理机构与工程管理的模式相适应,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运转有效,满足工程管理和质量控制的要求,工程质量处于有效控制状态;

(2)已经完成主要设备、工程总承包和主要分包施工及工程监理招标,并已签订合同,各类招投标文件齐全;

(3)工程管理、质量管理、设备监造、质量验收及评定、见证取样等制度齐全、有效。

4.1.1.3施工图纸交付计划已落实,对已交付的图纸按规定进行了设计交底与施工图会检,且交底与会检记录规范。

4.1.1.4施工组织总设计编制完成并已审批。

4.1.1.5工程档案管理制度健全、适用,档案管理人员已到位工作。

4.1.1.6无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或因要求承包方压缩合理工期而影响工程质量等行为。4.1.1.7按合同规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材、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质量要求,建立了相应的管理制度、检查验收办法和标准,并建立了责任制度。

4.1.1.8确认并发布“质量验收及评定项目划分表"。4.1.1.9及时向中心站报送工程实际网络进度计划。4.1.2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2.1承担本工程的设计项目与本单位资质相符。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运行有效。

4.1.2.2主要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对项目的设计质量责、权明确。

4.1.2.3按计划交付图纸,能保证连续施工。施工图交底记录齐全、完整。

4.1.2.4施工图的设计质量和深度能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的方便。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等文件审批手续齐全,内部审核程序和责任落实。

4.1.2.5设计单位无指定材料、设备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行为。

4.1.2.6工代制度健全,参加规定项目的质量验收。签署设计变更单、技术洽商单的人员资格明确,并向监理单位备案;同时,已书面告知相关单位。4.1.3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3.1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委托手续规范、清晰、责权明确。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运行有效。4.1.3.2总监理师已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监理机构健全,专业人员配备合理,满足工程监理工作需要。各级监理人员资格证书齐全,其资质与所承担监理项目相符,责任制落实。现场监理的组织机构及其行为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以下简称《监理规范》)。

4.1.3.3根据合同和《监理规范》制定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和监理工作程序,并有效执行。

4.1.3.4已审定的施工质量验评项目划分表符合《施工质量验评标准》和工程实际;对施工组织设计、开工报告、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工程设计变更等技术文件的审批手续已确定并规范、齐全。4.1.3.5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合格供货商名录进行了审查。

4.1.3.6已经建立对设备、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到货、开箱检验和对原材料质量跟踪的管理办法、相关制度及管理台账。

4.1.3.7对各施工承包单位(含各类形式的分包队伍)的资质以及人员资格审查,无违规行为。4.1.3.8对各类检测机构(含合同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资质和资格进行审查,均符合规定,并建立管理台账。见证取样检测制度健全,责任到位,手续齐全。

4.1.3.9对各施工单位的计量管理进行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并满足施工的需要。

4.1.3.10按照《强制性条文》、国家或行业验收标准,对隐蔽工程、完工的项目及时验收并规范签证。

4.1.3.11质量问题台账完整、清晰、规范,各类质量问题通知单、停工令内容明确,闭环管理。对现场发现的不合格的设备、材料、构配件和发生的质量事故,及时督促、配合相关单位调查处理。4.1.3.12对已处理完的预监检中提出的待整改问题,检查、验收完毕。

4.1.4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4.1施工承包合同规范、清晰。所承担的施工项目与本单位资质相符。

4.1.4.2项目经理与投标文件相一致,已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如有变动,已经建设单位确认。项目部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和其他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配备能满足施工质量管理需要,并具有相应资格及上岗证书。各类特殊操作工种(人员)的资格证书符合规定。

4.1.4.3现场各类工程试验室(或合同检测单位)资质证书与试验项目相符,试验员持证上岗。4.1.4.4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运行有效,能体现计划、实施、检查、处理各环节的持续改进过程:

(1)项目部已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已建立项目与本工程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考核评价办法,并实施有效;质量问题台账完整、清晰、规范,管理闭环。

(2)验评项目范围划分表的编制准确、完整,已经监理审核,总监签认。验评结论、统计方法和签证手续正确、规范。

(3)建立计量管理制度和适应本工程的计量管理措施,并已切实执行。计量管理人员持证上岗。(4)规范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4.1.4.5有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总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并贯彻执行:

(1)施工组织总设计已编制完成并经审批。专业施工组织设计已编制或已制订编制计划。施工组织设计能切实贯彻实施。

(2)施工技术措施或作业指导书内容充实,可操作性强,审批手续完备。技术交底制度健全并认真实施,交底和被交底各方签字记录规范。

4.1.4.6施工图会检记录齐全、签证有效,实施过程闭环。

4.1.4.7设计变更、技术洽商等管理制度健全,签证及时、齐全,实施过程闭环。4.1.4.8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健全,档案管理人员到位工作。4.1.4.9物资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实施:(1)合格供货商名录和合格分承包商名录齐全;

(2)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设备采购、保管、复试、发放制度健全,主要材料跟踪管理台账规范。4.1.4.10程项目的分包制度完善,无违法分包或转包行为。分包单位资质符合规定要求。4.1.4.11针对工程特点和项目需要,制定培训计划,并落实。4.1.4.12对工程质监站预监检中,提出待整改问题已处理完毕。

4.2 对技术文件和资料的监督检查

4.2.1反映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资料。4.2.2反映建筑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资料。

4.2.3反映设备及其工艺系统安全可靠、技术性能、稳定运行、经济技术指标的资料。4.2.4涉及环境保护、职业健康、消防特种设备等方面的资料。4.2.5工程质监站预监检发现的问题,包括已经整改闭环的资料。4.2.6结合工程特点,认为有必要重点抽查、随机核实的资料。

4.3对施工现场和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

4.3.1工程现场总平面布置符合施工组织总设计。

4.3.2已完工或在建的建(构)筑物结构的外观质量及其施工环境条件,必要时,进行实体质量检测。4.3.3各类物料堆放管理满足质量控制和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各种建筑材料外观质量合格。

4.3.4混凝土搅拌站的设备状况和工作环境及其管理制度符合规定要求。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时,已建立其质量和资料管理制度。

4.3.5现场预制件场地的工作条件和机具设备及其管理制度符合规定要求。4.3.6土建试验室(或合同检测单位)的现状条件符合相应资质等级规定的要求。

4.3.7文明施工情况及现场状况符合《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规定及考核办法》的要求。4.3.8各类计量工器具的实物和保管条件良好。

4.3.9建设单位移交有关厂区包括厂区附近的测量定位的三角点、导线点、水准点等桩位及有关原始资料完好、齐全。施工测量方案经监理审批;厂区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主厂房控制桩设立准确并维护良好。质量监督检查的步骤和方法

5.1检查步骤

5.1.1鉴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技术特点,质量监督检查方式以阶段性检查为主,结合不定期巡检并随机抽查、抽测的方式进行。阶段性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按自查、预监检和正式监督检查三个步骤进行。5.1.2自查:由工程质量监督站督促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质量行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和工程实体质量及技术文件、资料进行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符合要求后,书面报告工程质监站,并申请预监检。

5.1.3预监检:由工程质监站负责,组织工程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按照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质量行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和工程实体质量及技术文件、资料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完毕对工程质量作出客观、公正、恰当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整改。整改完毕并经监理单位确认且形成管理闭环资料后,由工程质监站提前7天向中心站提出正式监督检查的书面申请。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均应认真准备好关于工程建设管理和工程质量情况的书面汇报材料(汇报的主要内容见5.2.3条)。

5.1.4正式监检:中心站接到工程质监站的质量监督检查申请后,应在不超过7天之内组织相关专业质监工程师组成监检组,按照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质量行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和工程实体质量及技术文件、资料进行重点检查和随机抽查,并且核查预检中提出的整改项目。工程质监站和建设单位负责接受监检的组织工作,其他各责任主体必须全程认真配合检查。

5.2 检查方法

5.2.1监督检查组可按本阶段工程所涉专业分专业小组,也可按质量行为检查和实体质量检查分组,按照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在相关受监单位的相应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配合下,进行检查工作。

5.2.2检查一般采取大会听取汇报后,分专业组以查阅资料、座谈询问、现场查看、抽查实测等方法进行。在专业小组检查的基础上,经监检组讨论评议,形成对本阶段工程质量的综合评价和检查结论。然后,以大会形式通报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

5.2.3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迎检汇报材料的编写,应结合本《大纲》的内容和要求,并力求简明、清晰、真实、准确地反映本单位在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质量管理方面的工作情况;反映实体质量和成果以及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等方面的情况,并认真填写附表。汇报的主要内容一般为:

5.2.3.1建设单位:工程概况,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工程质量目标和质量管理措施,里程碑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控制,目前工程开展情况。

5.2.3.2设计单位:工程设计概况和技术特点,设计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设计质量控制措施,设计技术供应和工代现场服务的计划、安排。

5.2.3.3施工单位:施工承包范围和主要工程量,质量管理体系及其运行效果,施工质量目标,质量管理工作和质量控制效果,实际施工进度。

5.2.3.4监理单位:监理工作范围,工作指导思想、工作原则,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对工程质量目标的响应,监理工作的组织管理,工程质量控制,对目前施工质量情况的评估。

5.2.3.5工程质监站: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工作开展情况。检查评价

6.0.1各监检专业小组检查结束,经组内评议,对本专业的工程质量提出评价意见和整改要求以及改进工作的建议。同时,形成书面资料。

6.0.2经监检组评议后,对本阶段工程建设质量行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和实体质量及技术文件、资料作出综合评价和检查结论。

6.0.3以大会形式通报各专业小组的质量评价意见和整改要求以及改进工作建议。监检组通报综合评价及检查结论。

6.0.4对检查结论满足本《大纲》要求者,可颁发本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结论签证书》。会后,质监中心站出具正式质量监督检查报告。主送本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相关受检单位和其主管部门。抄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和地方政府委托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

6.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流程 篇六

一、监督形式

工程正式开工15天内,由建设单位书面向监督部门提出召开首次例会的申请,由监督部门派有关人员到施工现场对工程参建各方进行安全监督交底;告知监督的依据、程序、方式、内容、重点和监督检查处理方法等。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动态巡查形式为主,结合专项整治和综合执法大检查,同时质量监督人员定点到位监督时也会兼顾安全监督,回站后转交工程安全检查移送单。

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处理方式: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和现场防护、文明施工情况;询问有关人员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履行情况;反馈检查意见,通报存在问题。

二、对参建各方的安全监督内容及要求

A、施工单位:

1、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活动开展情况:预申报、项目部周自评、施工总包单位月自评、监理审核。

2、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运行,并根据差别化管理要求实施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内审、外审开展情况。

3、对危险源监控和管理:现场必须每日公示危险源,监控措施有针对性,重大危险源在开工和施工作业前分别向监督部门作好预申报。

4、作业人员:(1)必须经过安全教育,抓好四个重点:开、竣工前后;节假日前后;施工阶段及季节转换;新进队伍、新进人员、转岗及换岗作业人员安全教育;(2)必须经过岗前培训;(3)必须持有健康证;(4)特殊工种必须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5)办理综合保险手续;(6)签好用工和安全协议书;

5、安全防护用品:所从事的工作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凡涉及各类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等)施工的,必须确保防护措施及监护人员的落实;

6、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安全员的数量按工程规模配备,必须持三类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常驻施工现场不虚挂,尤其是周末和节假日期间要确保到位率;

7、安全施工方案:无安全施工方案或方案未经审批,不得进行施工,深基坑、高支模等重大危险源的安全专项方案必须按规定进行专家论证,通过后方能交付施工;

8、施工机械设备管理:必须建立检查、验收、保养、检测、等相关制度,凡大型机械和井架必须经有资质机械检测单位检测合格后,报监督部门备案,现场使用的机动车辆必须持有管理部门的年检证明;

9、防护设施:安全防护设施(脚手架、临边洞口防护、生命绳等)必须做到作业前有交底、使用前有验收、过程中有检查,相应部位有针对性地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B、监理单位:

1、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的情况,以及在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中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面情况,即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频率;

2、审查总、分包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情况;

3、安全监理必须持证上岗,不得无故不在施工现场,安全监理应每天不少于一次对现场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安全巡视;

4、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督促施工现场进行安保体系内审、外审认证,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情况;

5、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在实施中是否符合程序性(施工企业施工方案、应急救援预案各级审批手续或专家论证情况)、强制性(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效性(施工现场安全、文明实体是否符合投标时承诺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标准要求);

6、复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各种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和红、绿牌挂牌制度执行情况;

7、采取监管手段情况: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事故隐患情况或暂时停工情况;整改结果复查情况;向建设单位报告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情况;向工程受监地安监站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情况。

C、建设单位

1、申领施工许可证时,提供建筑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情况;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的情况;

2、按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拨付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情况;

3、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的情况;

4、履行合同约定工期的情况;

5、有无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行为。

三、安全监督的措施

对发现的事故隐患,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下达暂缓施工整改通知书;对发生事故的,责令立即停工,限期改正。对施工现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逾期未整改的,依法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甚至可报请主管部门对有关的责任单位资质、责任人资格进行相应处理;每次监督检查后,区安质监站检查人员作好书面检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单位的安全不良行为进行上网入录,对违反记分条款的“三类”人员进行记分登记。

四、安全事故处理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区安全监督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区安全监督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或瞒报。

2、填写《安全质量事故快报表》,报告事故应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5、监督人员应在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取证,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并记录,为后续调查处理事故收集相关资料。

6、事故企业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现场存在问题进行整改,通过安全保证体系监审。

7.企业技改工程的消防安全监督探讨 篇七

一、现阶段我国消防安全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管理模式的现状

尽管我国已十分重视开展消防安全监督工作, 但近年来发生的多起火灾事故还是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没有进行良好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目前在消防安全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消防安全基础设施不适应发展的需要;监督工作未能起到消防安全保障功能作用;消防的安全意识宣传工作不到位, 没有能在人们的意识中形成对消防防范的意识。为了加强企业与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思, 减少火灾事故发生对社会、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 就要求相关部门必须要建立有效的消防监督管理模式, 并加大对其的执行力度。

二、现阶段企业技改工程在消防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

在企业中实施的技改工程, 特别是那些相对工程量大的工程一般都是在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多年的设备上进行的, 相比正常情况下进行的设备工程, 多了一道拆除原有设备的工序。而在拆除并重新安装过程中, 经常会使用明火进行焊接或切割, 这都会增加技改工程的消防隐患, 因为如果技改实施过程中相关的消防安全措施和监督管理不到位, 就极可能导致火灾的发生。另外拆除并重新安装的工作与平时进行设备正常维护时所遇到的情况相比要复杂的多, 再加上不可避免的大量的交叉作业, 或边改造边生产情况, 都会使用技改工程对消防安全形成重大威胁。

(二)

部分企业在实施技改工程前不召集技术安全人员对技改工程的实施进行细致的讨论, 或不按规定进行工程审批, 这都是消防隐患形成的诱因。另外企业进行技改的一个动因是想通过技改实现节约能源、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因此在技改时会利用老厂房旧设备进行技改研究, 在施工过程中不能保证在现场配备必要的消防安全监督人员或防火措施, 最后形成安全隐患, 导致事故发生, 给企业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损害。如某化工厂在利用已停产的色酚车间进行工艺中试时引起酒精蒸汽爆炸起火, 事故造成4人重伤。事后调查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就是在进行工艺改造中使用了火灾危险系数大的酒精溶液代替冰醋酸溶液时, 但却没有按规定把非防爆电器更换为防爆型电器, 且操作过程中没有进行有效的消防监督, 出现操作人员按电钮时引起酒精挥发到室内爆炸起火。

(三)

在企业实施技改时除土建工作由外包施工队负责外, 其他的工作一般都是由本企业机人员或设备厂家技术人员承担, 这中间就存在人员的综合素质差异较大、消防意识低等的问题, 这也会对技改工程的消防构成威胁。而且实际技改实施过程中可以发现很多的土建工人并不知道在生产工艺改造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因此盲目施工、在施工现场随意动用明火等, 导致引发火灾事故。

三、企业技改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对策

根据前文所述的企业技改工程特点, 在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时需要做到:

(一)

涉及消防安全的技改工程, 实施前必须要上报消防机关进行审批后实施;涉及对老旧厂房、设备的技改工程, 或创新生产技术、工艺牵扯消防安全时, 需上报所属辖区的消防管理单位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因为根据我国现行消防制度, 技改前后建筑物的耐火程度应保持一致, 消防设备设施的安装与定置要符合技改后的生产要求。

(二)

企业内的消防职能部门与消防监督部门协同配合, 发挥职能作用。因为很多技改工程都会涉及到相对复杂的生产工艺, 参与技改的人员有可能存在对安全隐患认识不足的情况, 因此如果消防机关在技改工程项目审核、施工监督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过程中, 多与企业消防职能部门或技术人员沟通, 根据技改实际情况可能涉及的消防问题针对性地对企业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和消防监督管理, 都有可能会把事故发生降至最低。

(三)

当今企业进行技改的出发点就是要利用高新技术设备及先进的生产工艺参与到市场竞争中去, 项目的意外泄密将会给企业不可估量的损失。所以要使企业能按实进行技改工程申报就需要消防部门的人员对所接收的送审资料实施保密, 使企业放心, 从资料送审环节杜绝因怕过程泄密而采取瞒报现象造成的消防安全隐患。

四、结束语

综上, 企业在技改工程实施中应重视消防安全监督工作的开展, 在施工前做到按工程实际情况把与消防安全相关的设计图纸上报消防部门进行审核, 并保证在过审后才开始施工。在施工中也要与消防安全工作紧密结合, 做好过程中及施工后的消防安全工作, 以保障企业实施的技改工程在使企业经济效益得到实现的同时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

参考文献

[1]赵振荣.浅析消防安全监督评价机制[J].广东科技, 2013, 02:150+135.

[2]于险峰.浅谈企业技改工程的消防安全监督方法[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13, 04:251.

[3]陈晨.消防安全管理现状与消防监督管理模式创新探讨[J].科技传播, 2013, 22:148-149.

8.如何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篇八

关键词:建筑 安全 监督管理

目前,我国建筑市场对中、大型甚至特大型住宅小区的需求量不断扩大,人民的要求不再满足于传统式的住宅,这对建筑行业的技术提升提出更大的要求。但是伴随着建筑行业技术的更新,与此同时引进的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施工过程产生的影响,造成施工过程危险源头不断的增加。如:高空坠物、物体打击、火宅、触电等人身危险。很容易造成人员的群死群伤,触及我国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法律底线。

一、 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的重要性

由于我国建筑具有周期长、施工现场复杂多变、人员的流动性等特性,所以建筑施工现场是事故多发地区,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还有待提高。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这直接关系到施工现场事故发生率的高低,与国家和人们生命的财产安全有密切的联系。企业需秉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加强施工人员安全意识,在保证施工人员生命安全提到保障的前提下,进行建筑施工。

二、 建筑施工现场的特点

我国建筑施工现场时建筑施工的重要地点,但是在施工现场集中了大量的施工人员,存放着许多的施工设备,临时设备以及施工材料,,因此是危险高发之地,这样的环境促使建筑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难度加大,更加的复杂以及具有多样性的特点。建筑施工现场主要特点包括以下几点:

2.1建设施工难度大,规模增长速度快,危险性较大

我国建筑业具有建筑工期长,产品体积大,施工现场人员多且流动性大,设备机器也较多的特点,这种复杂的情况会一直持续,也许几个月或者几年甚至更长,直到工程建成。目前,我国的固定资产投资也在逐渐增加,尤其近年来增长速度比以往都快许多,近几年每年的总产值增长速度保持在10%左右。建筑市场规模从小变大,建筑物从简单底层向复杂高层转变,施工现场渐渐的变得狭窄,吊装量、垂直运输量以及平面立体的交叉工作量都在逐渐增加,施工难度和危险性与之成为正比,也在不断的增加。

2.2建筑投资主体成分多元化,施工现场管理专业化,管理难度较大

私营、股份制、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商投资等是目前我国建筑业的投资主体,不再局限于过去单一的集体和国有经济。建筑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增加了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的难度,主要表现在:一些投资主体没有按照合法流程进行投资,在施工过程中有意规避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没有目的性的开工建设。另一方面,我国工程建设在生产过程中,监理、总包、分包、劳务分包、专业分包等都有着详细的分工,这导致了整个施工过程中管理程序复杂和管理职责界限不明确,工作人员没有明确的管理范围,责任落实不到位,也易导致管理力度的降低。

2.3从业人员流动性大,整体素质低下,培训工作流于形式

由于建筑行业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因此对工作人员的需求量也不断在增加,致使许多的人员不断的进入建筑行业中,参与工程建设。这批工作人员主要由农民工组成,农民工占据我国建筑行业从业人员比例的绝大部分,甚至在有的施工现场90%工作人员属于农民工。但是农民工不具备专业技能和知识,缺乏安全意识,防护技能低下,缺乏安全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同时由于受到了建筑行业工种协调和人员流动的的影响,施工企业内各种安全教育、宣传和培训都逐渐流于表面,一些建筑施工安全的具体规范、安全标准在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没有落实到位,不符合施工要求。建筑工程的操作流程、方法的科学性、规范性、安全性,远远低于我国法律规范的要求,使得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难以有效实行。

三、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3.1施工安全的管理体系还是很不健全的。

由于施工单位内许多领导没有加强自身的安全意识,不能及时意识到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所以并没有制定一个完善的安全监督管理体系。领导的不重视,导致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被各级的管理人员忽视,甚至有些负责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人员还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安全监督工作不重要。不能切实做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要求。安全责任不能落实到位,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无法发挥作用,这是施工现场出现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另一方面有些施工现场没有形成完善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安全员没有做好安全保障工作,而是由施工员一人负责施工、安全两份工作,导致施工过程中违章、违规以及违法操作、行为等不法情况的出现。

3.2建筑工程施工中的安全投入不到位。

处于市场经济的体制管理中,建筑行业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许多施工单位为了获取更多更好的经济效益,有意在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时故意压低报价,导致施工单位在安全生产等方面减少投入,降低成本投入,获取更高的利益。但是一线员工在安全工作没有落实,缺乏安全工具的情况之下,必然会发生许多安全事故。另外,安全资金投入减少,安全装备也得不到质量保障,劣质的安全设备会流入施工现场。直接的威胁到一线员工的人身安全。

3.3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做的不到位。

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没有做到位,监理人员的管理职能没有真正的发挥作用。目前建筑行业普遍存在着一个总监负责几个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甚至于监督人员本身也得负责几个地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等现象。这种情况的出现导致了监理人员开展工作时,没有更好更认真的履行自己的职责,在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时没有做到认真仔细。因为监理人员没有熟悉技术规程和安全法律法规,在遇到突发情况时,不能够正确的处理问题,及时调整措施,纠正违规行为,同时一些非法的施工现象也没有能够及时反馈到主管部门。

四、 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4.1 加强监理队伍建设提高监理能力

施工企业要深刻意识到施工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严重阻碍到企业的发展,切实做好加强和规范监理企业的监理资质管理工作,才能更好的加强监理队伍建设,提高施工企业的监理能力。政府要对违规施工企业依法进行处理,严肃监理市场。施工企业也要注意深化监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提高专业技能,加强监理工作的力度,了解监理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招标、投标的各个环节。

4.2健全监理法律法规 ,整顿监理市场

建立健全监理法律法规制度对工程监理市场是至关重要的异一步,真正的促进监理行业的不断前进,同时与建筑法律的相关信息相结合,通过对市场的调差研究,逐步完善监理行业的管理制度,构建优良的建筑市场监理管理体系。保证监理市场的开放性、安全性、有序性,真正做到約束与规范建筑行业,加快监理市场的良好发展,提高监理部门的执法的有效性。

三、 结束语

想要保障建筑施工工程的安全,就必须要不断的完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为了切实保证建筑工程安全的顺利的进行,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合适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大对安全监督工作的控制力度,定期的对员工进行各个阶段的培训,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提供员工的防护技能,只有这样,才能切实做好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王志坚.浅析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J].四川建材,2009.

[2]周涛.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问题与对策[J].中华建设,2012.

[3]邓龙海.浅谈如何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与管理[J].山西建筑,2008.

9.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 篇九

首次监督会议告知书

为了充分发挥政府监督效能,建设局质量安全监督站受局委托对项目工程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使监督工作实行“阳光监督”,让受监单位充分了解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内容和手段,调动受监单位在工作中的自查自纠、自我约束的积极性、自觉性,尽量减少和避免因质量安全行为的错误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特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监督组织及人员

设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小组,由建设局任监督员。

二、监督检查依据

建筑法律法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系列验收规范。

三、监督检查内容

按“监督导则”建质[2003]162号文件的要求,监督检

查工程建设各方现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及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工程实体质量安全。并对涉及地基基础,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等关键工序进行重点抽查。

四、行为的检查

主要内容有:企业资质到位;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资格到位;工程或工作的程序到位;质量检测、验收记录真实及时,有关制度措施制订及落实到位;有关人员岗位责任到位以及组织机构及验收组织到位等。质量安全行为监督检查的主线就是要重视施工企业的质量安全保证能力和纠错能力,注重对“实际能力”的监督。检查重点如下:

A)对施工单位重点检查执行强制性标准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施工现场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是否能确保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

B)对监理单位检查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中有关质量安全责任定位的内容,以及质量安全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和实际执行情况;

C)对建设单位监督其工程项目报建手续是否齐全,基本建设程序履行的情况有无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和迫使承包方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行为。

监督重点主要有四个环节:第一,加强对监理公司监理行为的监督,充分发挥监理的旁站监理作用;第二,重视工

程检测试验在工程建设中的质量保证作用;第三,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的现场监督抽检,起到对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作用;第四,全面执行新的建筑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五、安全文明施工

A)总承包单位必须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建立安全保证体系,安全管理体系人员必须到位,保证有效运转,安全制度明确,安全检查和考核办法完善。全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体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B)监理单位必须配备安全监理员,对施工单位的安全保证体系及其运转进行评价,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方式方案的安全进行审查,避免因设计方案瑕疵发生安全事故,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进

C)加强施工现场总平面管理,材料堆放有序,道路保证畅通。

D)施工现场必须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

E)施工临时用电:现场必须进行施工用电的设计和规划,正确选择线路导线,严格执行《施工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要指定专人负责安装、维护、管理,并进行安全检查记录。

F)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监督同监理的关系及对监理单位的要求

建设监理对工程质量安全的直接管理工作需要接受政府的监督检查,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宏观控制,有赖于建设监理的日常检查等微观控制。目前监理在工程建设中的地位作用和权力、义务进一步加强,承担的工程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责任也更将重要而质量监督机构在行为质量的监督和验收等环节中的执法地位也更加突出。因此,监督站和监理只有严格执法各展其能,才更有利于工程质量的切实提高。

对监理单位的要求:

1、现场监理项目部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监理工程师必须专业配套,无专业技术的人员不得从事监理工作,监理人员应挂牌上岗。

2、监理项目部必须实施旁站监理,必须坚持上道工序的质量验收检验,批验收签字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验收必须及时。签认手续与工程进度同步。

3、监理项目部必须根据工程项目特点,配备相应的检查、检测仪器,不能使用施工单位的检测仪器进行检查验收。监理单位配备现场检测仪器应报质量监督站。

4、认真开展施工试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见证取样的监理人必须执有见证取样上岗证,以确保检测试验的公正性、准确性。

5、监督站根据建设部[2003]167号文件“关于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结工程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加强监督的若干意见”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核查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重点核查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所确定的旁站监理的着急部位和工序,以及旁站监理的程序,措施及职责等。

七、监督方式和程序

在本工程项目中,我站将建立履盖工程项目全过程,履盖参与建设活动各方主体的工程项目监督执法体系,建立预见性、服务性的质量监督模式,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采取定点检查和巡查相结合的监督方式,同时逐步加大随机抽查的力度,将检查结果与各方责任主体的市场准入资质或资格,将开工前的质量安全审查内容与开工后的过程巡查监管直至竣工验收备案,形成闭合管理。并贯穿于整个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并在整个建造过程中相互影响的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质量安全行为与实体质量符合强制性技术标准形成闭合管理。

质量安全监督按照企业自评、设计认可、监理核定、业主验收、政府监督、用户评价的程序进行。按照《统一标准》提出的过程控制,强化验收的方针,使“验收”这一主线贯穿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始终,由“验收”促进前期的生产控制,从而达到保证质量的目的。

八、监督服务承诺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政府监督管理是维护国家、公众利益,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整体水平的需要,是增强参建主体质量安全意识,改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需要,其出发点和归宿点都着眼于为公众和参建主体服务。我站始终坚持“为工程服务、为参建各方服务”的方向,提供科学、公正、高效的监督服务。把确保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防止和减少工程质量通病,杜绝工程质量安全重大事故作为工作的总体目标,在本工程项目监督服务中,我们将做到言行有准则、管理有依据,督促施工单位制定合理的施工技术方案、规范施工操作工艺,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有针对性地进行重点抽查,力争做到监督责任到位,监督力度到位,监督作风到位,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建设者和用户质量利益的最终实现。

建设单位(签章)监理单位(签章)

施工单位(签章)

10.基于建筑工程浅谈安全监督管理 篇十

摘要:本文重点探讨了做好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以期能提升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水平。

关键词: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制;队伍建设;优化措施

前言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是一项非常涉及内容多的系统性工程,监督管理人员只有严格按照安全规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才能实现科学的安全监督管理。

1、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制

1.1 加强监督管理制度建设

制度是行动的先导,特别是对于建筑工程来讲更是如此。因此,做好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制度,施工企业内部人员生产考核制度;②建筑工程施工备案制度,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制度;③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施工器械备案制度;④与施工相关的工艺、材料制度,监管执法制度;⑤施工风险金制度,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度等。

1.2 完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制

在当前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框架内,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需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并且确立系统、全面、严肃的监督执法工作基本法则,来统一并规范建筑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工作。

①强化安全监督的执法手段。A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并且将违规行为以及安全生产隐患录入台账,并且监督到位,对整改后的结果进行验收,实行整改和工作监督的闭合式管理。B 根据相关的工作程序,及时上报责任人员与单位,对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并提出处理意见。C 对违反相关规定,并且不执行限期整改通知的,需要根据法律从重进行处罚,在进行处罚的同时,也需要加快整改步伐,不能采取以罚代改的方式。可以采取上报施工企业直接管理部门,对其采取停业整顿、吊销安全施工生产许可证等。

②规范建筑市场中的行为。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条件应该和施工资质相配合,必须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来建设工程,确保资质管理和安全管理,并实现与投标管理的高效互动,奖优罚劣,采取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创建并完善安全生产信用评价系统,构建企业与个人安全信用方面的档案,对违法的个人与企业进行制裁,并且推动企业做好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规范建筑市场的行为,能克服在建设进程中的一些弊端。

③加强施工现场工程安全监理。做好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工作,能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管起到重要作用。此外,还需要充分发挥好监理机构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能,对于工程的监理机构来说,需要加大审核力度、调查例如,选取信誉好、技术强的监理单位,并且对施工中的监理活动,实行责任制。由施工企业协同来完成的管理任务、安全监督等方面的问题,要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到施工单位,并且对其进行现场整改,等到验收合格后,才能开展施工,最大程度发挥其作用,避免出现安全事故。

2、完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队伍

2.1 过硬的思想政治素质

采取民主生活会、政治理论探讨等多种有效的方式,深入进行思想政治理论方面的学习。把握好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工作与政治理论的衔接点,深入研究,全面理解安全监督工作和和谐社会建设、科学发展观之间的关系;探讨采取何种有效措施来落实安全法制、安全责任、安全文化与安全投入,明确在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规律,能把握好监督人员的思想理念,有针对性开展思想政治方面的工作,提升广大监督人员的拒腐防变能力,防治建筑工程监督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存在不正之风与违法现象。与此同时,将思想政治方面的工作与解决生活实际问题充分衔接起来,并且创造切实有效的条件,完善后勤服务,并丰富广大监督执法人员文化生活,加强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

2.2 丰富的安全监督业务知识

创建完善的建筑安全监督人员培训体系,确保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方面的知识能不断更新。可以采取任职培训、人员资格培训等制度,坚持缺补相结合的制度,强化对监督人员的行政执法、法律法规、新知识新技术、专业理论等方面的培训力度。强化岗位大练兵,进行执法监督方面的交流,提升监督人员的法律素养,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确保每一名监督人员拥有较高的业务水平与过硬的素养,树立建筑安全监督队伍的好形象。

2.3 做好建筑施工招聘工作

为了构建建筑工程监管高素质队伍,需要做好人才引进方面的工作,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招录优秀人才充实到安全监督队伍中。对新引进的人员采取集中岗前培训,让其能全面了解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操作流程,以及需要注意的一些具体细节,真正让建筑工程安全监督人员发挥其实际效能。

3、优化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的措施

3.1 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

在建筑事故的诸多防范措施中,这是最基本的,因为安全管理归根到底都是对人的管理,如何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最关键并且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提高监督人员以及施工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因此,企业要定期对安全监督人员以及施工人员进行适当的安全教育培训,根据不同的层次的对象要采取不同的教育措施,务必使施工人员掌握掌握现场施工的基本防护措施,同时,不仅仅是要加强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观念,搞好上下工序中的安全贯通,还需要设计人员在初始设计时,就要考虑每一设计步骤在工程施工中能否安全顺利执行,减少施工过程中出现安全隐患的可能性。必要时,在工程施工开始之前,施工人员就要与设计者进行设计交底的工作,确保在后期施工中对安全隐患有足够的重视。

3.2 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建筑企业是安全生产的真正责任体,也是实现安全监督的最主要载体,建筑施工的安全直接受企业管理的影响,只有施工企业拥有合理、健全、科学的安全保障体系,认真地规范体系中的规定,并且彻底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才能从根本上改善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明确和落实企业自身的责任,控制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并且,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在建筑工程投标过程中,也要加大监管力度,从严打击承包商利用不正当途径获取工程项目的行为,彻底保证建筑行业的良性发展。

3.3 加强法制管理

就目前而言,虽然我国对于建筑施工制定了相关的安全防范法律法规,但是,在建筑施工中,有些建筑单位依然还是无视法律法规的存在,并且对于安全防范的法律法规没有认真贯彻,安全监督工作也没有执行到位,归根到底,主要是因为有关部门对于施工現场的安全防范的监管力度不够,如果要加快推进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就必须要强化政府部门的安全监管。并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检查和监管力度,针对安全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和管理漏洞,实行重点检查,对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一定要加大,发现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就要下发通知限定整改期限,提高违法成本,从根本上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4、结束语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基础建设方面的投资不断增加,建筑工程企业的数量、规模不断扩大,再加上建筑工程施工周期长、施工工艺复杂等因素,导致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成为当前亟待结局的重点问题,对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提出了新要求。因此,要将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能真正落实到每一个工作岗位,加大对建筑施工安全隐患的排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建筑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王志荣,试述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建筑监督检测与造价,2010(06)

[2]黄志强,浅谈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0(24)

11.浅谈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篇十一

1 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监督部门应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针对有关责任主体和工程项目, 健全完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任职制度、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制度、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条件审查制度、施工现在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2 加强对施工单位安全行为的监督

施工单位安全行为的监督主要是对施工承包单位及其分包单位是否取得安全声场许可证、项目经理、安全员、特殊工种是否持证上岗、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建立、是否建立及分解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是否建立治安保卫制度、门卫岗位制度、卫生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文明施工管理网络, 制定文明施工保证措施, 文明施工奖惩措施, 是否按规定设置围挡、牌图、安全标志平面布置图和材料堆放, 安全施工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编制、审批及专家论证。是否使用淘汰的设备、设施;是否按要求办理意外保险;是否建立了应急救援预案及其落实情况;是否建立了教育培训计划制度及其落实情况等进行重点监督抽查。

3 加强建设单位安全行为的监督

对建设单位安全行为的监督重点主要有: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时, 是否提供了与建筑工程有关的安全施工措施资料;是否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拨付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否向施工单位提供了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 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的情况;有无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等行为。发现有违规行为应下发整改通知, 限期改正, 同时跟踪检查, 并及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 加强对监理单位安全行为的监督

对监理单位安全行为的监督重点主要有:是否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 以及在监理规划和中型以上工程的监理细则中是否已制定了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计划;是否审查了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质证书;是否审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定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是否审查了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否复查了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各种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是否审核了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及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承诺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标准要求等。发现有违规行为, 应下发整改通知书, 限期整改, 同时应跟踪检查, 如有重大违规行为应记住不良行为记录并进行曝光。

5 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行为的监督

监督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勘察设计单位是否按照工程建议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是否注明了施工安全重点部位、环节以及提出指导意见;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或特殊结构的建筑工程, 是否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等。发现有违规行为, 应下发整改通知书, 限期整改, 同时应跟踪检查。

6 不断更新知识, 提高安全监督水平

安全监督人员应先学法、懂法, 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筑法》等国家有关建议工程安全监督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不断完善自身的法律意识与法制观念, 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具体过硬的技术素质和业务水平, 做到熟练和正确运用国家强制性标准, 理解标准的内涵。只有自然政治、业务素质提高, 才能在日常的监督检查中更好地维护执法者的形象, 做到监督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才能提高安全监督水平。

12.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 篇十二

【标题】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劳动部

【颁布日期】 19941214

【实施日期】 19941214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综合类

【文号】 劳部发(1994)502号

【名称】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

【题注】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做好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保障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符合矿山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矿山安全规程、行业安全技术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矿山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三条 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总体设计应当对矿山开采的安全条件进行论证;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矿山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内容提要》要求编制安全专篇。

第四条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按照以下分工负责参加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一)国务院有关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和验收的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由劳动部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局参加审查和验收;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和验收的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参加审查和验收;

(三)地、州、盟、省辖市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和验收的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由地、州、盟、省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参加审查和验收;

(四)县、市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和验收的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由县、市劳动行政部门参加审查和验收。

上级劳动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参加属于下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的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查和验收,也可以组织下级劳动行政部门参加有关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查和验收。

第五条 矿山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在向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报送待审的初步设计文件时,必须同时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向应参加设计审查的劳动行政部门报送以下文件:

(一)设计说明书;

(二)矿山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安全专篇;

(三)主要附图和资料。

第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收到矿山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报送的设计文件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应当自收到设计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送达建设、设计和组织审查单位。

第七条 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部门下达矿山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年度计划时,应抄送有关劳动行政部门;组织矿山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审查会议的单位,应当提前十五天通知有关劳动行政部门参加会审。

第八条 参加矿山建设工程项目设计会审的矿山安全监察人员,必须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对不符合矿山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矿山安全规程、行业安全技术规范的设计,不得同意批准。

第九条 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批准后的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需要修改时,应当征求原参加审查的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承担矿山建设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法定部门认可的资格证书,矿山建设单位不得将矿山建设工程承包给不具备资格的单位施工。

第十一条 矿山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前六十日向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和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参加竣工验收的劳动行政部门报送矿山建设工程施工和完成情况的综合报告,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施工期间发现的地质变化情况资料;

(二)施工期间对矿井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资料;

(三)主要工程和设备安装、试运行情况及评价资料;

(四)矿井巷道及采场布置实测图,或者露天矿采场布置实测图;

(五)各主要系统的实测图:

1.运输系统图;

2.充填系统图;

3.通风系统图;

4.排水系统图;

5.防尘、消防供水系统图;

6.地面和井下供配电系统图;

7.瓦斯抽放系统图;

8.隔爆设施布置图;

9.防火灌浆系统图;

10.矿井安全监测系统图;

11.通讯与救护系统图。

(六)安全管理制度资料;

(七)管理和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资格认可情况资料;

(八)其他需要报送的资料。

第十二条 劳动行政部门接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施工和完成情况的综合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三十日内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检查。不符合矿山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矿山安全规程、行业安全技术规范的,应当在七日内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出改进意见。

对建设工程存在的问题,如果不能在申请验收日期前解决,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议负责组织验收的单位推迟验收。

第十三条 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验收前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仍不符合矿山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矿山安全规程、行业安全技术规范的,不得同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四条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依照《矿山安全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的矿山安全监察人员在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13.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 篇十三

各铁路局,集装箱、投资公司,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为进一步规范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统一监督程序、内容、方法,现印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请按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三日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监督执法行为,统一监督程序、内容和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道部令第25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道部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铁道部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委托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称铁路监督机构)具体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是指铁道部及其委托的铁路监督机构,对铁路建设各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和现场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属于履行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能。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铁路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相关活动及实施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及铁路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经审核批准的设计文件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责任主体是指参与铁路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本办法所称有关机构是指参与铁路建设活动的检测、咨询等机构。

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行为,是指责任主体在铁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的活动。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称监督总站)受铁道部委托,具体负责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监督总站在各铁路局设监督站,在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设直属监督站。各监督站作为监督总站的派出机构,对管辖区域内铁路建设工程实施质量安全监督,完成监督总站指定的监督任务。

第七条 监督总站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铁道部有关规定;

(二)拟定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领导、检查监督站工作,并对监督站的机构设置、人员资格、监督工作质量、监督费使用管理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考核;

(四)组织对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掌握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动态,通报工程质量安全情况,组织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交流;

(五)按规定组织或参与铁路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检查工程质量施工安全重大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

(六)受理有关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的人民来信、来电、来访等举报;

(七)参加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八)组织监督人员培训,审核监督人员资格,核发监督执法证件并进行年检;

(九)建立全国铁路建设各责任主体不良质量安全行为档案,并按规定定期公布;

(十)按照委托权限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第八条 监督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站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相关制度;

(二)对管辖区域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报工程质量安全情况,上报工程质量安全信息,交流监督工作情况;

(三)参加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出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

(四)发生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24小时内向监督总站报告,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检查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

(五)组织监督人员培训,核发、管理聘用监督人员证件;

(六)受理有关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的人民来信、来电、来访等举报;

(七)按照委托权限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八)完成监督总站指定的联合、交叉监督检查等其他任务。第九条 监督站必须建立下列工作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和技术责任制;

(二)原始记录、检查报告、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三)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信息报告制度;

(四)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五)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六)聘用监督人员管理制度;

(七)监督费管理制度;

(八)监督处罚实施细则;

(九)监督工作纪律及有关规定。第十条 监督站应配备必要的办公、交通、通讯、检测仪器等设施,保证监督工作正常开展。第十一条 铁路监督机构公章由铁道部办公厅统一刻制、核发。未经铁道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自行设立铁路监督机构,也无权将监督职能赋予其他机构承担。第十二条监督站不得以质量安全监督的名义,从事其他非监督业务工作。

第三章 监督人员

第十三条 监督站可设站长、副站长、技术负责人(或总工,下同)。站长对监督工作全面负责,监督人员对所承担的具体监督工作负责。

监督站站长原则上应专职从事监督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可由所在铁路局建设管理处领导兼任,但必须相应设专职副站长。除兼职站长外,其他监督人员必须专职从事监督工作。第十四条 监督站站长、副站长、技术负责人从事铁路建设相关工作不应少于10年,站长、副站长必须具有铁路工程系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铁路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

监督站站长、副站长、技术负责人的任免应事先征求铁道部建设管理司的意见。第十五条 监督站所在单位应支持监督工作,配备的监督人员数量必须满足监督工作需要,并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一)从事铁路建设相关工作5年以上,具有铁路工程系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熟悉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

(三)经国家或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十六条 监督站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一定数量、符合资格条件的监督人员。监督站必须与聘用监督人员签订聘用协议或合同,明确工作职责和聘金。聘用的监督人员年龄不大于65周岁,身体健康,不兼任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从事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必须持证上岗。监督人员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应主动出示监督证件,依法履行相关告知义务。监督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不得少于两人。第十八条 监督证件管理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监督证件必须严格审批程序,由监督人员所在监督站、铁路局审核合格后,填写《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审批表》(附件1),加盖公章报监督总站审查、批准后,由铁道部统一发证;

(二)监督证件由铁道部统一印制,加盖铁道部证件专用章;

(三)监督证件以监督总站和监督站为单位,实行统一编号;

(四)监督证件实行年检制度。监督总站负责对铁道部所发监督证进行年检,未经年检的监督证视为无效证件;

(五)监督人员调离监督工作岗位,由监督站负责收回监督证并交回监督总站注销;

(六)监督证遗失应及时向监督站和监督总站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后,按有关规定补发;

(七)监督证不得转借、涂改、伪造,不得使用过期及注销的监督证件。发生转借、涂改、伪造或使用过期及注销证件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聘用监督人员由监督站核发铁道部统一印制的临时监督证,并报监督总站核备。临时监督证由监督站负责管理。

第十九条 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督总站取消其监督资格:

(一)违反法定监督程序,或监督工作中存在严重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违反监督人员工作纪律,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

(四)其它不宜从事监督工作的情况。

第四章 监督程序

第二十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从建设项目开工前办理监督手续开始,至建设项目正式竣工验收结束。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铁路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到监督站办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办理监督手续应向监督站提交《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表》(附件2)及以下相关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文件的复印件,以及位于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建筑项目的规划许可证;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及相关合同;

(三)施工组织设计、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及主要措施;

(四)各责任主体的资质证书(施工企业含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五)已审核批准的设计文件目录及具备开工条件的说明;

(六)建设工程项目概预算资料等。

第二十二条 未办理监督手续的铁路建设工程项目不得开工。

第二十三条 监督站收到监督手续申报表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相关资料的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应与建设单位签认《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附件3),并编制《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计划》(附件5)。需补充资料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发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补充资料通知单》(附件4)。

第二十四条 监督站在铁路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召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参加的监督会议,宣布监督工作纪律,提出监督工作要求,公布质量安全举报电话(应在主要施工现场立牌公告或列入施工现场标识牌中),并介绍监督人员,监督工作重点,监督基本方法、内容、程序等。

第二十五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实行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检查制度,采用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原则上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监督抽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并详细填写检查记录(附件6~9)。对发现的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在签发并宣读《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附件10)后,当场交付责任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的,监督人员应在通知单上注明。要求临时停工的项目或工点,应在停工整改完毕后进行复查,符合条件后,签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复工通知单》(附件11)。第二十六条 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对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现场施工安全进行抽查;

(二)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实体工程质量、现场施工安全情况进行抽查或抽检;

(三)对各责任主体的有关资料进行抽查;

(四)参加并监督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五)受理各类质量问题的投诉、举报;

(六)出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附件12);

(七)按规定对责任主体的违法违规质量行为和质量问题、事故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配合安全主管部门对施工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第二十七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监督工作概况;

(三)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及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检查情况;

(四)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实体质量、现场施工安全的抽查情况,包括监督检测情况等;

(五)对各责任主体有关资料的抽查情况;

(六)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相关建议;

(七)质量安全问题及事故的处理情况;

(八)各责任主体及相关资格人员的重要不良质量行为记录及处理内容;

(九)行政处罚及其他有关内容等。

第二十八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推行信息化管理。各铁路局(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应将监督站列入铁路办公信息系统。监督站要加强网络的监督信息管理,按规定及时发布、更新、报送有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监督站应建立监督档案管理制度。对监督档案应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做到真实、完整。监督档案保管期限应执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监督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办理监督注册手续相关资料及监督计划;

(二)监督检查记录等资料;

(三)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抽查检测资料;

(四)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

(五)各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不良质量安全行为记录;

(六)质量安全问题、事故的处理和行政处罚等资料;

(七)质量安全问题投诉、举报受理情况;

(八)质量安全监督信息或情况通报;

(九)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章 质量检测

第三十条 监督站应委托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工程实体质量安全进行抽查检测。

第三十一条 被委托的检测机构必须与被检测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厂家、供应商等无隶属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

第三十二条 监督站不得设立检测机构。严禁检测机构以监督站名义出具检测结果或结论。第三十三条 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凡出具虚假检测结果的,一经发现将限制进入铁路建设市场,并记入不良质量安全行为档案。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监督费用

第三十四条 各监督站应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监督费由各监督站负责收取。

第三十五条 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费统一按建安工作量的0.35‰~0.7‰收取,具体标准由监督站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按此标准收费,也可执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制定的监督费收费标准。监督费可以分季、或一次性收取。

第三十六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实行中央财政统一预算管理,监督费收支严格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监督费必须按规定在收取当日就地全额上缴中央国库。

监督站每年应按规定时间将次年监督费收支预算报所在铁路局财务处,并抄报监督总站。由财务处报部财务司汇总,经财政部审批后按履行职能需要直接核拨。

监督站日常经费可由所在铁路局成本支出中计划安排,待财政拨付监督经费到达后相应冲减。设备、仪器、交通工具等必须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进行采购管理。

第三十七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只能用于监督工作正常经费支出,如办公、检测、通讯(含监督人员移动通讯)、交通、培训、会议、经验交流,购置检测设备仪器、交通工具、劳保用品费用,聘用监督人员聘金,以及监督工作需要的国家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允许的其他支出项目。

第三十八条 监督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差旅费、福利待遇和劳动、社会保险关系及技术职称、行政级别晋升等仍执行现行办法。常驻现场的监督人员奖金、津贴等待遇标准应适当提高。

聘用监督人员聘金由监督站参考当地水平自行确定,原则上由聘用监督人员的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负责发放,监督站与聘用监督人员的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定期清算。没有劳动(人事)关系单位的,由监督站负责发放。

监督人员参加全路统一组织的监督检查、监督会议等发生的差旅费用可从监督费中支出。第三十九条 为保障监督人员现场人身安全,监督站可根据工作需要为监督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但不得办理商业保险。

第四十条 监督站必须按规定接受物价、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对监督费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处罚程序

第四十一条 铁路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违规质量安全行为实施处罚。第四十二条 铁路监督机构实施处罚一般由发生地的铁路监督机构管辖,或由监督总站指定管辖。

第四十三条 监督工作适用的处罚措施主要包括:责令改正、通报、临时停工、责令返工或限期拆除、警告、罚款、限制进入铁路建设市场等。

对单位或个人的同一个违规质量安全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处罚。

第四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铁路监督机构给予的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违规质量安全行为受到处罚,其违规质量安全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规质量安全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本办法规定的处罚措施代替刑事处罚。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规质量安全行为的危害后果的;

(二)配合铁道部或铁路监督机构查处违规质量安全行为有积极表现并取得较好效果的;

(三)其他依法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违规质量安全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免予处罚。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违规质量安全行为情节恶劣的;

(二)违规质量安全行为危害后果严重的;

(三)曾因相同违规质量安全行为被行政处罚的;

(四)隐匿、销毁或伪造工程实物、资料、凭证等证据的;

(五)对举报人、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六)拒绝或阻碍监督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七)在共同违规质量安全行为中起主导作用的;

(八)已发现自己的违规质量安全行为但仍使其继续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四十八条 监督人员询问证人和当事人时应分别进行,并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在工程实物、资料、凭证等证据可能灭失或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封存。封存时应当制作《证据封存登记清单》,并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对所封存的证据做出继续封存或其他处理决定。

第四十九条 有权执法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有陈述或申辩行为而加重处罚。

第五十条 有权执法部门在做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限期拆除等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听证程序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铁路监督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给予单处警告或责令改正、临时停工处罚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宣布并送达。第五十三条 铁道部依法对铁路监督机构的监督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章 考 核

第五十四条 监督总站每对监督站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

监督站机构设置符合要求,监督人员数量满足监督工作需要,资格符合规定条件,按要求完成各项监督工作,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考核结果为合格。

第五十五条 监督总站每两年组织一次先进监督站、优秀监督工作者评选。监督工作突出,连续两年经总站考核合格的监督站,方可参加先进监督站评选。

监督工作突出,所在监督站经总站考核合格,所监督的建设项目没有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监督人员,方可参加优秀监督人员评选。

第五十六条 监督站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铁道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给予警告、责令整顿、解散该监督站的处罚。

(一)监督站设置不规范,监督人员数量不能满足工作需要;

(二)监督人员不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或兼任其他工作的;

(三)不履行监督职责,或提供虚假质量安全监督报告的;

(四)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落实整改监督不力,或因此而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监督费管理严重违反规定的;

(六)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监督站连续受到两次以上警告处罚,考核为不合格;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责令整顿;连续三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监督资格并解散该监督站。

第五十七条 监督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铁道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取消监督人员资格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法律文书格式,由铁道部统一制定。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届时,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原发《铁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建建〔2000〕33号),铁道部原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铁建设〔2002〕2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铁建设〔2004〕44号)废止。

附件:1.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审批表 2.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表 3.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

4.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补充资料通知书 5.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计划 6.建设单位质量安全行为监督检查表 7.勘察设计单位质量安全行为监督检查表 8.监理单位质量安全行为监督检查表 9.施工单位质量安全行为监督检查表 10.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 11.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复工通知书 12.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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