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

2024-09-18

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共10篇)(共10篇)

1.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 篇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各项审判工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通知

(法[2003]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党中央关于今年的工作部署和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国务院确定将继续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并于最近召开了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在总结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提出了今后五年的工作目标和今年的工作重点。充分发挥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依法严惩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分子,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大意义

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内容,事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局,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2001年4月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经济秩序混乱的状况初步改观,广大人民群众基本上是满意的。两年来,全国各级法院全面加强了各项审判工作,有力地保障和有效地促进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深入进行。但是,当前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的现象还大量存在,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还没有根本解决,继续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任务仍很艰巨。假冒伪劣、偷税骗汇、商业欺诈、违规失信等经济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甚至危害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阻碍扩大内需和经济发展,损害我国的国际形象和对外开放,败坏社会信用,毒化社会风气。因此,继续大力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不仅是保证当前经济正常运行、巩固和发展国民经济良好势头的迫切需要,也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推进社会文明进步而采取的重大举措,不仅有重大的经济意义,而且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各级法院一定要从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经常性和长期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组织和动员全体法官和其它工作人员,继续发扬不怕疲劳连续作战的传统和作风,以饱满的政治热情和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积极投入到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审判工作中,与有关部门和其它司法机关密切配合,保证起诉到法院的各类案件依法及时审结,保障和促进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继续依法从严惩处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

依法严惩各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是审判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的法律职责。在市场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大量存在的情况下,必须进一步加大刑罚打击的力度。只有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才能为治本和规范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各级法院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对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的犯罪分子依法从严惩处的方针,对起诉到法院的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严格依照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修改刑法的决定和修正案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定罪判刑。今年要重点

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农资犯罪,走私,偷税抗税和骗税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传销和变相传销犯罪,合同诈骗和金融诈骗犯罪等。各地法院要根据当地的实际,突出打击重点,注重实际效果。要把犯罪数额巨大、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大案要案作为重中之重,依法抓紧审理,坚决从严判处。当前,要重点打击利用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实施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各种犯罪,对于借机生产、销售伪劣的传染病防治、防护用品,制售假药、劣药以及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假借防治传染病发布虚假广告推销商品、诈骗财物,借机垄断货源、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以及其它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构成犯罪的,要坚决、及时依照刑法规定定罪处罚。

三、严格依法办案,注意体现政策,确保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各级法院审判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首先要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坚决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既要防止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又要防止把一般行政违法行为和民事侵权行为当作犯罪处罚。其次要严格依法办案,切实把好事实证据关、适用法律关

和审判程序关,确保案件质量,提高审判效率。再次要严格财产刑的适用和执行,法律规定应当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要坚决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律规定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一般也要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当前,各级法院应当特别注意采取措施改变目前财产刑的执行不了和执行不力的问题,切实加大财产刑执行力度,最大限度发挥其在惩罚和预防犯罪中的效用。最后要严格贯彻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罪该从严的要坚决依法从严判处,罪该从宽的也要依法从宽。对于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或者有检举揭发等立功表现,以及具有其它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分化和瓦解犯罪分子。

四、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行政审判和执行工作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保障作用

人民法院的民商事审判、行政审判和执行工作,依法直接调整经济和社会关系,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密切相关。要依法及时审理民商案件,通过依法调整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的财产、信用和契约关系,制裁侵犯知识产权、欺诈经营和恶意拖欠甚至逃废债务等违法违约行为,有力保障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和市场交易安全。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发现涉嫌经济犯罪的,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及时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在审理行政案件时,要注意支持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行政机关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要依法支持和维护。同时也要注意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诉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公平竞争法定职责以及要求主管行政机关对制假售假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公正审判。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执行工作。已经生效的法院裁判和其它法律文书要坚决依法执行,保证被法律确认的财产权利真正及时落实到权利主体手上,切实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经济的秩序。

五、结合审判积极参与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综合治理

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既要治标,又要治本。

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在治标和治本上都能发挥重要的作用。各级法院在办案的同时,要注意发现在管理制度和环节上存在漏洞和隐患,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提醒和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健全制度,加强管理,防止发生犯罪和出现纠

纷。要把依法审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关案件,与向全社会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宣传教育有机结合起来。要注意选择具有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件到案发当地或者发案单位公开宣判,并通过新闻媒体,采取就案说法等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法律,教育广大群众,提高全民族运用法律保障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要注意通过审判活动,大力加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宣传,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和诚信观念,在全社会形成自觉守法和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商业道德风尚。各级法院要积极配合最高法院搞好大要案件督办和通过中央新闻媒体公布判决结果的工作,对于最高法院督办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大要案件,要严格按照最高法院有关通知的要求,加强沟通联络,及时报送信息。案件一旦起诉到法院,即将起诉书层报最高法院。案件开庭或者宣判前,要向最高法院通报情况,被确定为最高法院组织宣传报道的案件,有关法院应当积极做好有关配合工作。各高级法院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有关督办案件的指导,要掌握审理进度,做到心中有数,确定专门的联络员负责督促和报告,每个月末将案件进展情况及时报最高法院。

2003年5月6日

2.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 篇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 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以下简称11号文件)和《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件)精神,现就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为重点,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进一步提高对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重要意义的认识

国务院继下发11号文件之后,又专门就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下发了15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国土资源管理方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是建立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方面;是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作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根本措施;是推进国土资源管理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防治土地批租领域腐败的重要保证。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 以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为重点,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重要意义,把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作为当前国土资源管理的中心工作,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抓住机遇,突出重点,采取切实措施,全面贯彻落实15号文件提出的各项要求。

二、土地市场整顿清理的重点 

在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要重点整顿清理以下违法违纪行为:

(一)超出法定范围划拨供地,特别是经营性项目仍划拨用地的;

(二)原划拨土地已转为经营性用地,但未按法律规定向政府上缴土地收益的;

(三)出让国有土地已按国家规定确定了最低价后,擅自减免地价的;

(四)改变用地条件需补交地价而不补交地价款,以及非法批准减免补交地价款的;

(五)未达到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投资开发条件,擅自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六)挤占挪用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的。

三、建立健全土地市场规范运行的基本制度

制度建设是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根本保证。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中,当前要着重建立健全以下几项基本制度:

(一)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当地各项建设的实际需要,对建设用地总供应量实行严格控制。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把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作为土地供应的重要来源,切实负起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的职责。有条件的城市可试编盘活存量建设 用地的指导性计划,一并纳入当地供地总量管理。

(二)城市建设用地集中供应制度。城市政府要统一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供应,同一城市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应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征用、统一提供,市辖区及各类“园、区” 的新增建设用地也必须纳入市政府统一的供应渠道。对原有存量建设用地,城市政府要积极 试行土地收购储备,统一收购和回收土地,掌握调控土地市场的主动权。收回的土地由政府 统一储备、统一开发,按市场需求统一供应。

(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制度。计划出让的土地必须在指定场所或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 布。按规定应招标拍卖的,必须公开招标拍卖。协议出让的,必须公布协议结果。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有形土地市场,土地交易要在有形市场中公开挂牌进行。土地交易管理的程序要 向社会公开,要减少审批环节,降低交易费用,保障交易安全,促进土地使用权流转。

(四)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和公布制度。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法律规定,建立和及时更新基准地价。基准地价原则上每三年更新一次,并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基准地 价的基本内容要以适当形式在指定场所或媒体上公布,并接受查询。

(五)土地登记可查询制度。采取切实措施增加土地登记覆盖面,充分发挥土地登记在市场监管和产权保障中的作用。除涉及国家保密要求外,土地登记结果要接受社会公开查询,做到查询资料全面、查证及时、鉴证准确。

(六)集体决策制度。要按照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强化权力制衡的要求,建立健全集体决策制度。各地对涉及建设用地审批、土地资产处置、地价确定等土地资产管理 的重大事项,一律经过内部会审,实行集体决策。

四、限期完成基准地价更新工作

开展基准地价更新是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一项基础性工作,各地要限期完成。凡现有基准地价已三年以上未及时更新或当地地价水平已发生重大变化的,必须立即着手部署基准地 价更新工作。尚未确定基准地价的城镇,今年必须完成基准地价评估工作。基准地价评估所用的技术方法或地价内涵与国家规定不一致的,必须严格按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更新。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的基准地 价更新工作

必须在今年年底前完成,其他城镇的有关工作力争在2002年内完成。

要根据国家统一划定的城市土地等级和规定的地价幅度,确定基准地价,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压低地价。要加强基准地价的审核工作。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及非农人口在100 万以上城市的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经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土资源部审核;其 他城市的基准地价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建制镇的基准地价由所在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要加大基准地价应用力度。要依据基准地价,评定标定地价,确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最低价。确定的宗地最低价,要作为考核协议出让土地时土地资产是否流失的标准。对市场交易中的土地申报价格,要依据标定地价进行审核,凡土地转让申报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 以上的,市县人民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五、加强领导和督促检查,务求取得实效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的领导,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全面落实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整顿土地市场的各项措施,务求实现土地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制度建设取得明显进步。

要加强依法行政教育工作。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11号和15号文件贯彻落实,以机关工作人员为重点,开展一次法制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土地管理系统广大干部依法行政、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要进一步加大对土地市场监管力度,坚决纠正土地资产管理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 法不究的行为,严肃查处土地交易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迅速部署各地开展土地市场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工作。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确定的整顿清理重点,对土地市场存在的问题开展自查自纠。通过自查自纠,建立健全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各项制度,并在工作中严格执行。各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采取抽查和组织互查的形式,以城市为重点,对土地市场秩序整顿清理情况、相关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开展一次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在今年10月底前上报我部。

我部将于今年9月起,对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市场整顿清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及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3.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 篇三

印发关于整顿和规范水上交通 运输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关于整顿和规范水上交通运输秩序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四月十四日

关于整顿和规范水上交通运输秩序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水上交通运输秩序,改善通航条件和环境,确保航道安全畅通,促进苏州经济发展,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水上交通运输秩序的通告》的要求,在我市开展整顿和规范水上交通运输秩序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满足苏州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为出发点,着眼于解决当前水上交通运输和安全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畅通、安全、绿化、美化”的要求,坚持整顿与规范相结合,环境与发展相协调,取缔碍航设施,规范水上运输秩序,美化航道环境,充分发挥水上交通在社会经济发展和保障人民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二、主要目标和任务

根据江苏省文明航道标准的要求,全面开展各项清理整顿工作,实现航道“畅、洁、绿、美”的目标,全面提高航道的通航能力,提升水运资源在我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的作用和地位。重点整治苏西线、苏南运河、苏浏线等航道环境;严格与通航有关的临河、跨河、过河建筑及设施审批,规范港口、码头、装卸点的建设、经营行为,整顿船舶航行和靠泊秩序;打击扰乱水上

交通运输市场秩序、违章航行、违章停泊和侵占、损害航道的违法行为;加快专用航道、专用锚地的开发、建设;植树补绿,美化航道环境。

三、职责分工

各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保护航道岸线资源。航道沿线镇人民政府应当制止违法设置渔网、渔簖的行为。

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交通部门负责维护航道,保持航道设施完好;加强与通航有关设施的审批管理;核定港区、码头、装卸点的岸线利用长度以及经营单位的经营资质;取缔违法码头、装卸点、碍航网簖;纠正船舶违章停泊、违章过驳作业;查处损害航道和航道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处理各类水上事故,维护水上运输安全秩序。

市纠风办负责航道无“三乱”的巩固和监督。公安部门负责加强水上治安秩序管理。规划部门负责加强航道及航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管理,制止违法建筑。国土部门负责制止并清理违法用地。工商部门负责查处航道沿线无照经营的搬运装卸企业。水利部门负责加强相关船闸管理,限制超限船舶过闸。渔政部门负责严格渔网、渔簖审批,加强日常管理。园林绿化、农林部门负责加强航道沿线绿化管理。城管部门负责加强航道沿线环境管理。新闻、宣传部门要强化新闻报道,加大对整顿和规范水上交通运输秩序工作的宣传力度。

四、工作步骤

整顿和规范水上交通运输秩序工作共分四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准备阶段”(3月19日—4月15日)1.组织人员对有关航道情况进行调查,摸清现状。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机构和人员。

2.市政府召开整顿和规范水上交通运输秩序动员会,并在有关新闻媒体上进行宣传,营造浓厚的整治氛围。沿线政府根据市动员会精神,层层落实任务目标。

(二)第二阶段“清理阶段”(4月16日至9月30日)清理阶段分为自查自纠阶段和集中整治阶段。

1.自查自纠阶段:各地政府和各职能部门加强整顿和规范水上交通运输秩序工作的宣传和教育,航道沿线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整顿要求自觉进行整改。

2.集中整治阶段:交通等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整顿和规范水上交通运输秩序的要求,对水上交通运输秩序集中整治和规范,对符合通航标准已经批准的港区、码头、装卸点,重新核定岸线长度、锚泊范围。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码头、装卸点进行清理整顿。清除碍航设施,整顿通航秩序,严厉打击超载、超限运输和违章停泊、违章过驳行为,保证航道安全畅通。打击违章占用、损坏航道、航道设施以及毁损绿化行为,美化航道环境。

(三)第三阶段“落实长效管理阶段”(10月1日—10月31日)

1.根据清理阶段的成果,落实规范措施

(1)对经核定岸线长度、锚泊范围的合法港区、码头、装卸点的业主,进一步落实维护港区、码头、装卸点水上交通运输秩序的责任。

(2)参照国家《内河交通安全标志》和《京杭运河苏南段航道标牌设置规定》统一设置标牌,以便于监督检查和规范业主的经营、装卸作业、船舶系舶行为。

2.进一步完善管理法规体系

根据规范水上交通运输秩序的要求,着手制定《苏州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苏州市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章,逐步完善水上管理法规体系。

(四)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按照整顿和规范水上交通运输秩序的总体要求进行检查验收,对未达到整治要求的及时进行整改,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

五、组织领导

为确保水上交通运输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的顺利开展,建立由市领导牵头,交通局、监察局、公安局、国土局、规划局、工商局、水利局、农林局、园林和绿化局、城管局、宣传部、吴中区、相城区、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园区、新区共同参加的整顿和规范水上交通运输秩序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成立整顿和规范水上交通运输秩序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吴中区、相城区、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园区、新区相应成立由有关职能部门和沿线镇人民政府

分管领导组成的领导机构。各单位、部门要根据整顿和规范水上交通运输秩序联席会议的统一部署开展统一行动,边发动边整改,加大工作力度,狠抓工作到位。要加强信息交流,促进整顿和规范水上交通运输秩序工作的开展。

主题词: 交通

运输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

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军分区,市各民主党派,市 各人民团体,市工商联,各大专院校。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四月十九日印发

4.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 篇四

发改运行[2016]593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煤炭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规范和改善煤炭生产经营秩序,有效化解过剩产能,推动煤炭企业实现脱困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和改善煤炭生产经营秩序的重要意义

当前,煤炭行业陷入严重困境。特别是去年以来,部分煤炭企业为挤占市场份额,采取超能力生产、以量补价、低价倾销等措施维持生产运行,不仅严重冲击了正常的煤炭生产经营秩序,而且加剧了市场供需失衡,加重了行业困难。上述问题如不能尽快得到遏制,国家有关煤炭行业脱困发展的目标任务将难以实现。各地区、各企业要站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抓好去产能任务的战略全局高度,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充分认识规范和改善煤炭生产经营秩序对促进煤炭行业脱困发展的重要意义,把思想认识和实际行动统一到《意见》精神上来,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控制超能力生产、减量化生产、节假日停产、维护公平竞争等规定要求落到实处。

二、规范和改善生产经营秩序的主要措施

(一)引导煤炭企业减量生产。按照国发〔2016〕7号文件要求,从2016年开始,全国所有煤矿按照276个工作日重新确定生产能力,即直接将现有合规产能乘以0.84(276除以330)的系数后取整,作为新的合规生产能力。同时,为防止超能力生产,保证职工正常节假日休假休息,原则上法定节假日和周日不安排生产。对于生产特定煤种、与下游企业机械化连续供应以及有特殊安全要求的煤矿企业,可在276个工作日总量内实行适度弹性工作日制度,但应制定具体方案,并向当地市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及指定的征信机构备案,自觉接受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

(二)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劳动组织和生产管理,建立考核奖惩制度,严禁向煤矿下达超法定生产能力的生产经营指标。煤矿要严格按照重新确定的产能组织生产,不得超能力、超强度生产。妥善安排职工休假,确保法定节假日和每周日职工得到集中休息,降低职工劳动强度,严禁以牺牲职工正常休假权利为代价,片面追求产量和效益。严格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坚持依法经营,理性竞争,不得恶意降价、低价倾销,坚决杜绝不正当竞争。

(三)恪守行业自律。煤炭企业要积极适应市场形势变化,正确处理好控产与增效的关系,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特别是国有企业要发挥表率作用。在当前煤炭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况下,煤炭工业协会要引导企业通过主动减产、限产促进煤炭价格理性回归。加快推进煤炭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煤炭企业诚信指标评价体系,将煤矿落实减量生产、法定节假日和周日不安排生产情况列入企业诚信记录。对于诚信意识强、信用记录优良的2 煤矿,在行业评先方面给予倾斜;对诚信意识差、违反作业时间、超能力生产等规定的煤矿,在行业评先方面要予以惩戒,并向社会公示,营造“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监督监管

(一)加强监督检查。各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管监察,及时掌握煤矿生产动态,加大休假休息日停产期间的检查力度。将煤矿超能力、超强度生产作为重点监察的内容,对于超能力组织生产的,一律责令停产整改,并列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对违反规定在法定节假日、周日组织生产而未按规定备案的,予以约谈和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监察,依法维护煤矿职工休息、休假的权益。

(二)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各地有关部门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职工和群众举报,接受社会监督。对举报煤矿违反规定超能力生产、超工作日生产的人员,经核实无误后给予奖励。对被举报的煤矿,一经查实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并在有关媒体曝光。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5.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 篇五

【发布文号】国土资发〔2003〕49号 【发布日期】2003-02-21 【生效日期】2003-02-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关于印发《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3〕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现将《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国土资源部决定,从2003年2月至7月,集中半年时间,在全国开展以强化土地法制观念、落实制度建设、促进管理到位和查处严重扰乱土地市场秩序的行为为重点的自查自纠活动,从依法行政教育入手,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

一、治理整顿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治理整顿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系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的重要指示和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及重要制度,集中开展依法行政教育,深入查找自身存在的差距,全面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切实制定有效的措施,提高队伍素质,增强法制观念,落实制度建设,纠正管理松弛、执法不力等错误做法,清理违规设立的各类园区,查处各种名目的非法占用、转让土地行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治理整顿的原则是,自查为主、突出重点、重在整改、区别对待。

(一)自查为主。这次治理整顿工作实行上下联动、自查为主。治理整顿工作的基础是市、县两级的自查自纠,上级部门应加强对下级部门治理整顿工作的督查和指导。

(二)突出重点。治理整顿中进行依法行政教育,重点是领导机关和管理机关;开展自查自纠,重点是制度不落实、管理不到位问题;查处非法占地、非法入市,重点是查处违规设立园区、擅自协议圈占集体土地和擅自利用集体土地、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的行为。

(三)重在整改。针对土地市场秩序中存在的问题,要立足于从管理上查找原因,举一反三,制定整改措施。对尚未建立管理制度的,要限期建立;对制度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要研究落实措施;对来自外部不适当干预的,要通过法制宣传、建立公开透明的办事程序和集体决策制度,提高抵制不适当干预的能力。

(四)区别对待。对治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必须主动纠正,对不主动自查自纠,通过上级抽查或群众举报发现的问题,依法从严处理。属于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发生的历史遗留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的精神,抓紧处理;属于工作中的问题,凡是进行自查自纠的,以后不再作为问题提出;属于违法的问题,只要是主动自查自纠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理。对仍然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甚至执法犯法,为不法分子大开方便之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治理整顿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治理整顿的范围: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土地管理和土地交易、使用情况。凡未经处理和尚未终止的非法占地、非法入市行为,不以上述时间为限,均纳入治理整顿范围。? 治理整顿的主要内容:

(一)各类园区用地。主要是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设立各种名目的园区(城、村)及园区用地中存在的非法占地、越权批地、违法供地等问题。

(二)非法圈占集体土地。主要是单位和个人擅自与乡、村、组签订“征地”、占地协议而圈占土地问题。

(三)违法违规交易。主要是违反《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供地和擅自利用划拨土地、集体土地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问题。

(四)管理松弛。主要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执法犯法,为不法分子大开方便之门;财务管理上违反财经纪律特别是违反国家“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以及中介机构未按规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问题。

三、工作方法和步骤

这次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采取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查自纠与上级抽查相结合的办法,重点是抓好市、县的自查工作。治理整顿工作安排大体分为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月20日至3月10日)。

由部召开全国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电视电话会议开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上公布《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并对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进行部署。会议讲话和治理整顿工作方案会后下发。同时,部发布《关于清理各类园区用地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紧急通知》和《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的通知》。

这次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由部党组领导,部土地市场整顿和规范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治理整顿工作督查办公室(设在部执法监察局),负责治理整顿工作的督查指导。各省(区、市)也要抽调得力人员成立或加强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立即进行治理整顿动员和部署,组织制定本地区治理整顿工作方案。3月份召开全国国土资源厅局长会议期间,部将专门召开座谈会,检查各地对治理整顿工作的动员部署情况。

部将下发有关学习资料,送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有关政府领导。学习材料各地可以翻印。

(二)学习和对照检查阶段(3月11日至4月10日)。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温家宝副总理批示和这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领会,切实提高对治理整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近年来国家制定的相关法规、政策进行深入学习,着重学习《土地管理法》确立的规划用地、用途管制、保护耕地和违法查处等几项重要原则和制度,学习土地市场管理的六项基本制度(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制度、城市建设用地集中统一供应制度、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制度、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制度、土地登记资料可查询制度、集体决策制度)。通过学习熟悉和掌握这些基本原则和制度,并逐一进行对照检查,梳理、分析这些法规、政策和制度在本地区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查找差距、分析原因。同时,还要采取多种形式向有关领导和管理相对人宣传这些法规、政策和制度,为土地市场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处理和整改阶段(4月11日至6月10日)。

在摸清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查摆问题并进行处理,要制定整改措施,做到边整边改。对治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该清理的要坚决清理,该纠正的要主动纠正,该立案查处的要立案查处,该曝光的要公开曝光。

部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组织力量对市、县治理整顿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同时,要选择一批大案要案进行查处,公开曝光。对治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当地已经依法严肃处理的,上级部门可以不再处理;当地不主动依法处理的,上级部门要组织力量进行查处并公开曝光。

清理中发现和处理的问题应报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部下发的统计表格中有关内容进行认真核查和填写。各地自查自纠情况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汇总及时报部督查办公室,部督查办公室要做好汇总、分析工作,及时提出指导意见。

(四)验收和总结阶段(6月11日至7月30日)。

这次治理整顿的基本目标是,通过治理整顿,使严重扰乱土地市场秩序的非法占地、非法转让行为得到查处,违规设立的各类园区得到清理,土地执法中的错误做法得到纠正。各市、县要以此为标准对本地的治理整顿工作进行总结。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市、县的治理整顿工作进行抽查验收。抽查验收数量不得低于市、县总数的5%,并于7月10日前向部报送治理整顿情况报告和各项统计表。各级的治理整顿报告除总结自查自纠总体情况外,重点要汇总各项制度落实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属于内部原因的,采取了哪些具体整改措施;属于外部原因的,要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部将根据各地上报情况确定重点抽查地区,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治理整顿工作结束后,部形成治理整顿工作情况报告报国务院。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这次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是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土资源管理依法行政、强化管理、职能到位的重要机遇。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主要领导要亲自抓。

(二)精心组织,注重实效。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部的统一要求,认真动员部署,精心组织实施。要抽调一批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工作人员参加治理整顿工作。治理整顿工作采取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办法,切实做到人员落实、任务落实、责任落实,确保治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治理整顿工作应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防止走过场。

(三)争取支持,搞好协调。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治理整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特别是涉及本部门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要主动提出建议。同时,搞好与计划、经贸、教育、科技、监察、财政、建设、农业、审计、法制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研究解决制约当地土地市场规范发展的关键问题。

各地治理整顿工作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以便上级主管部门及时指导,保证治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

部督查办公室组成人员:

主任:张新宝(执法局)?

副主任:束克欣(利用司)、张璞(执法局)?

成员:郭宝平(执法局)、刘玉杰(利用司)、魏莉华(法规司)、李全人(规划司)、江峰(财务司)、陈宁(耕地司)、何平(地籍司)、付国华(驻部监察局)、杜英华(执法局)、魏建东(执法局)?

部督查办公室联系电话:(010)-66558591、66558348、66558349、66558346、66558337(传真

附: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核查统计表。

6.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 篇六

辽住建[2011]177号

各市、绥中县建委:

为贯彻落实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转包挂靠、中标后随意更换项目经理以及高资质中标、低资质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现就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整治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近年来,随着我省建筑市场的不断开放,大量外省施工企业进入我省承揽工程,在增加我省施工力量的同时,也带来很多问题。一是转包、挂靠现象非常严重。一些工程表面上挂着外省企业的牌子,实际上是低资质甚至无资质的省内企业或个人在施工;二是有的企业高资质中标,低水平施工,导致质量安全事故频发。以2008年1-8月份为例,外省施工企业在我省共发生死亡事故10起、死亡13人,占我省同期事故总起数的40%、死亡总人数的42%,成为事故多发主体;三是有的企业中标后不履行投标承诺,随意更换项目经 1

理及项目组成人员或项目经理根本不在现场履行职责;四是有的企业未办理入辽备案手续承揽工程,或擅自开工未履行招投标程序、无施工许可手续工程,成为建设单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帮凶”。以上行为严重地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阻碍了我省的建筑业发展,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整治力度,切实维护良好的建筑业发展环境。

二、实施外省施工企业入辽备案 “三色通道”制度

为加快建筑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省厅决定自6月1日起实施外省施工企业入辽备案 “三色通道”制度,依据企业诚信情况的不同,在市场准入时实施差别化管理。诚信情况良好的企业享受入辽备案“绿色通道”,即允许其先行参加工程招投标,中标后再办理入省、入市备案手续;诚信情况一般的企业走“橙色通道”,对其入辽备案申请进行程序性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参加工程招投标;诚信情况差的企业实行“红色通道”,对其入辽备案申请严格审查,问题严重的不允许进入我省建筑市场。享受“绿色通道”企业的项目经理(建造师),其IC卡状态随之做出调整,有效期为一年,中标后锁定;走“橙色通道”和“红色通道”企业的项目经理(建造师),其IC

卡管理按现行方式不变。(有关“三色通道”制度的评定标准和管理办法见附件一)

三、加强外省施工企业入辽后的日常监管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外省施工企业入辽后的日常监管,特别是项目经理现场履职情况的监管,并将监管中发现的不良行为及时上报省厅。外省施工企业要将办理入辽备案时省厅颁发的《外埠施工企业市场现场联动核查单》放在施工现场备查,凡现场检查时项目经理与核查单不一致的,一律视为项目经理不在现场,记入不良记录,并与市场准入挂钩。

四、规范各地建筑市场准入管理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外省和省内其他市的施工企业实施管理时,不得要求已在我省任一城市设立独立法人子公司的外省企业在本地区再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更不能要求省内其他市的企业在本地区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同时,要为企业参与招商引资项目和省市重点工程建设做好服务。此外,省内施工企业跨市承揽工程时,一律实行中标后告知性备案。

附件:“三色通道”的标准和管理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11年5月13日印发

附件

“三色通道”的标准和管理

一、“三色通道”的标准

评定“三色通道”的主要依据是:企业的资质等级、施工能力、工程业绩、获奖情况,以及有无违反建筑市场法律、法规的不良行为等。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享受入辽备案 “绿色通道”:

1、资质等级高:应具备特级或一级资质;

2、施工能力强:在我省至少完成过3项与资质等级相适应的施工业绩,或在我省完成的工程获得过国家或省、部级优质工程奖;

3、诚信情况好:在我省设立独立法人子公司后无下列任何一项不良行为:

(1)发生过死亡事故;

(2)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

(3)拖欠工程款、材料款及农民工工资;

(4)出借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施工;

(5)转包或非法分包工程;

(6)未办理入辽备案手续承揽工程,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入辽备案登记;

(7)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

(8)未履行招投标程序或在招投标活动中有规避招标及围标、串标行为;

(9)中标后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及项目组成人员或项目

经理经常不在现场;

(10)在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执法机构组织的执法检查中,受到过通报批评及以上处罚。

4、工程业绩优:在我省分支机构健全,管理规范,且上业绩良好。

(二)不满足“绿色通道”标准,但没有发生过第(一)3款所列不良行为的企业,入辽备案时走“橙色通道”。

(三)发生过第(一)3款所列不良行为的企业,入辽备案时实行“红色通道”,问题严重的不予备案。

二、“三色通道”的管理

7.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 篇七

济建发[2009]30号

各县(市)区建委(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各招标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批管理,强化市场准入和清出机制

(一)资格申请审批。申请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应严格按照建设部有关规定进行申请。继续严格资质准入条件审核,适度控制招标代理机构总量,进一步优化调整招标代理行业结构。

(二)资格延续复审。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资格证书有效期的,应于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格延续申请。逾期不申请资格延续的,其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资格期届满,如需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按首次申请办理。

(三)资质信用考核管理。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及专职人员信息化管理数据库。对招标代理机构实行信用考核管理。对日常监督检查以及考核不再具备资格条件的代理机构限期整改,整改仍未达标的,暂停招标代理业务;情节严重的,将报请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注销其招标代理资格。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上报各项统计报表,对拒不参加报表工作或发现瞒报、虚报、假报

相关信息的招标代理机构将在招标投标、资格初审、资质延续、升级、评奖获优等方面予以限制。

二、加强招标代理机构日常监督和信用考核管理

(一)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加强培训管理,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

1、规范执业行为。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在承接代理业务时应主动出示“山东省工程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从业证书”(以下简称“从业证书”),并持证上岗。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和编制招标文件时,应载明承办该项目的专职人员,并注明专职人员“从业证书”编号及身份证号码,且每个招标项目应派出与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规模相匹配数量(不少于2人)的专职人员承办,其中至少包括1名在该代理机构注册的造价工程师,还应特别注明承办该项目专职人员中的主要负责人。在整个招标代理过程中不能随意变更专职人员,如有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需经招标人同意后方可变更。承办招标项目专职人员名单应在发布的招标公告中予以载明。从业证书注册的从业单位应当与受委托的代理机构一致,实际承担招标代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应当与招标代理合同中明确的专职人员一致,否则按出借资质或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理。严格专职人员在代理过程中签字、盖章等手续的履行。同一专职人员在同一招标代理机构任职2年及以上无承办业绩的,在该机构申报资格延续、升级时,不得将该人员视为专职人员。

2、机构人员管理。因专职人员调离而人员数量不能满足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建设部对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有关规定及时补充专业技术人员,及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切实加强对专职人员的管理。

3、业务培训管理。各招标代理机构的专职人员每三年至少应当参加一次由省级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及时更新知识,准确掌握最新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以更好地适应招投标工作的需要。各招标代理机构要建立专职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核档案,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

(二)加强合同管理,杜绝“阴阳合同”

实行统一标准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代理机构在承接代理业务时,必须使用国家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GF-2005-0215),不得另行制定其他委托代理合同。双方应在合同中就代理业务范围、双方权利义务、收费标准、违约索赔以及招标过程中所产生的收入(如招标文件资料费、图纸押金等)和发生的支出(如公告发布费、评标劳务费、差旅费、资料工本费、交易服务费、公证费等)方面进行事前约定。代理机构应严格履行代理合同约定的代理责任,不得超出代理范围。代理合同须经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并作为资质审查的业绩材料。不得在备案合同之外再另行签订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合同或协议,否则视为无效合同或协议,不得列入业绩档案。

(三)推行信息网络化管理,提高效能管理水平

本市及外地(含市外省内和省外)进济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一律服从全市的统一管理,遵守建筑市场秩序,推行信息网络化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加强效能监管。凡本市招标代理机构自取得资格证书之日起,应把企业基本信息及专职人员等信息及时在我市建筑市场监管平台系统进行录入,形成本企业的基础数据信息,以方便市场监管联动环节的数据使用,方便社会信息查询;外地(含市外省内和省外)进济招标代理机构应在与招标人签订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后,持委托合同、单位介绍信或法人委托书、营业执照(副本)、《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副本)、在济从业人员花名册、项目组组成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或注册证等有关证件,以及诚信证明(指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一年内有关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依法进行招标代理活动情况的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到济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格管理机构进行企业及专业人员等基本信息录入。省外招标代理机构在我市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应在山东省招标办办理相关手续后,持上述材料到我市办理信息录入手续。

(四)加强监督检查管理,推行信用考核机制,维护招标代理市场秩序

1、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结合日常管理,应采取定期、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招标代理机构及执业人员进行市场行为监管。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事后监管”,实行“二次评价”。首次评价是指招标结束后,由招标投标监督机构、招标人、投标人三方签字的评价意见。该评价侧重招、投标方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过程如组织开标、评标、中标过程、招标文件编制、收费价格、合同履约、服务质量等方面评价。二次评价主要指工程竣工结算后,由招标投标监督机构、招标人、中标人三方,对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质量、中标单位工作质量等方面进行的签字评价。招标投标监督机构采取每周一次随机抽取和对诚信度较差企业重点监控相结合的方式,确定进行二次评价的招标项目。

2、推行信用考核管理制度,制定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标准,出台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考核管理办法。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及执业人员信用档案,建立“守信激励,失信受罚”机制。对日常监管发现的不良行为和良好行为及时记录在案,对信用评价考核中存在问题的限期整改,整改未达要求的,限制其招标代理活动。对存在违法违规不良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限制为其办理升级和增项。招标代理机构及执业人员的信用考核结果将随时向社会予以公示。鼓励并提倡业主使用信用良好、诚信度高的代理机构。

3、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市场秩序。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有关法律法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超资质或无资质开展代理业务;

(2)伪造、涂改、倒卖、挂靠、出借资格证书;

(3)明知招标人委托的事项违法违规而进行代理;

(4)与业主串通进行虚假招标、肢解发包;

(5)误导招标人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侵害投标人权益;

(6)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向他人转让代理业务;

(7)采用恶性压价、提供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代理业务;

(8)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搞假招标、串标、围标;

(9)与投标人私下接触,谋取不正当利益;

(10)从事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及投标咨询服务;

(11)伪造虚报招标代理业绩;

(12)泄露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保密信息或资料;

(13)在场外进行应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的工程项目的招标活动;

(14)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对依法应招标项目采用非招标形式进行发包;

(15)依法应招标项目不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执法。

三、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政府指导价,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并在代理合同中明确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中标人收取代理费用或各种名义的服务费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严肃查处降低招标代理取费标准的代理行为,视其情节给予不良记录、暂停招标代理等处理。

四、提高招标文件编制质量

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特别要对招标工程的内容和范围、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密封和递交、工期和质量等级、开标要求、评标定标办法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等关键内容进行严格把关。避免招标文件中出现含糊不清、模棱两可、相互矛盾以及歧视性不公正条款或违法违规等内容。同时应进一步强化招标答疑环节,必须在招标文件的显要部位向投标人说明招标答疑的时间和方式。答疑说明要明确,不得出现模糊不清内容。招标代理机构因招标文件出现瑕疵导致招标纠纷、投诉或失败,事实清楚的,将以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五、健全投诉举报受理机制

依据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公正、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积极受理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因代理责任而引发的投诉举报问题,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济南建设信用网”()设有“信用投诉”窗口,受理举报投诉信息。按规定时限进行受理审查。凡经调查事实清楚的投诉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切实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会同市监察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对招标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其招标代理活动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本通知自2009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三年。

8.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规划 篇八

按照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做好整治市场经济环境工作,实现税收秩序的根本好转,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2005年-2007年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规划,全面推进税收整规工作,为支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一、当前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主要任务

近几年来,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国务院和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坚持标本兼治、内外并举的原则,通过专项检查、重点整治、健全机制、完善制度,积极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取得了显著的工作成效,纳税环境和税收秩序明显好转。同时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当前税收领域在有的地方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秩序比较混乱、管理相对薄弱的问题,偷、逃、骗税及虚开、倒卖、非法印制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还较为突出,有的还比较猖獗;税收执法的随意性、不规范性问题仍然存在,税收管理机制和征管方式有待进一步改善。因此,偷逃骗税与反偷逃骗税的斗争将长期存在,有时甚至非常激烈,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有针对性地开展税收整规工作,不断加大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力度,严厉查处偷逃骗税行为。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里,完善税收法制,改进税收征管机制,提高干部队伍素质,营建诚信纳税环境,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工作任务仍然很繁重,各级税务机关要克服松懈情绪,不断强化对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组织领导,改进工作,做好协调,坚持不懈地将整规工作开展下去。

税收整规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深入开展税收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稳步实施税收改革,全面强化科学管理,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实现税收秩序根本好转,确保税收收入稳定增长,为实现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总体目标

一是初步遏制涉及全国的税收大要案件的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恶性案件数量显著减少。二是税收执法监督机制更加完善,税务干部的法治观念、执法水平以及执法规范性明显提高。

三是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高,税收收入随经济发展稳定增长。 四是通过税收改革的深化,税收制度、征管体制和内部管理机制逐步完善,税收调节经济和调节分配的作用进一步发挥。

五是税务干部队伍素质进一步提高,人员素质基本适应税收工作需要。

三、确保实现整规工作目标的保障措施

(一)深入开展税收专项检查,严厉打击税收违法活动

针对税收违法犯罪活动的新特点、新趋势、新手法,有重点地开展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有的放矢地在税收秩序较为混乱的行业和税收征管相对薄弱的区域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集中力量查处涉税违法犯罪案件特别是影响恶劣、危害严重的大案要案,遏制重大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的蔓延。

税收专项检查采取行业治理与区域整治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基本思路是:每年选择若干个行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在此基础上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当地产业结构和税源分布情况,确定本省范围内的检查项目。充分利用省级、地市级税务稽查机构现有的机构、人员优势,着重对大、中型企业和重点税源户进行检查,突出重点,点面结合,以点带面,取得实效。

在行业治理的同时,各地区要确定税收征管基础较为薄弱、税收秩序相对混乱的一个地市或者县区,统一调配力量,集中优势兵力,对该地区税收征管问题进行全面检查,开展重点地区税收专项整治。通过对重点地区的集中整治,梳理税收违法活动线索,查找税收征管漏洞和薄弱环节,促进税收征管工作的提高。

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钢铁生产企业、水泥生产企业、煤炭生产及销售企业、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摩托车生产及销售企业、房地产企业、实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生产企业等进行税收专项检查。

同时,按照全国整规办的统一部署,围绕开展食品、药品放心工程、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打击商业欺诈行为三项重点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 2005年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重点是:继续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违法活动,加大查处利用做假账、两套账、账外经营等手法偷逃税案件的工作力度。要着重对利用海关完税凭证、废旧物资发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和货物运输发票进行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和治理。继续开展打击非法印制、倒卖假发票的专项整治行动,端掉作假窝点,铲除不法团伙,摧毁假发票销售网络。

(二)切实强化税收执法监督,规范税收执法行为

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按照法定权限与程序执行好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维护税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税务系统要认真执行税收执法检查规则,以涉税文件是否合法、执法程序是否适当、执法行为是否公正、执法文书是否规范、被查出的问题是否纠正等方面为重点,开展税收执法检查。

大力推进税收执法责任制,修订下发《全国国、地税系统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范本(试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和《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强化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制约。

开发并在部分地区试运行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计算机自动考核,在此基础上辅之必要的人工考核,增强对税收执法环节考核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加强对重大税务案件查办的监督和检查,坚决纠正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并举一反三抓好整改。

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三)搞好税法宣传,推进税收普法教育

要加大日常税法宣传咨询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税收普法教育,做到常抓不懈,潜移默化。通过搞好税法宣传,不断增强全社会的税收法治观念,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规范税法公告制度,积极开展“网送税法”活动,及时将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告知纳税人。 加强“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运行管理,完善“12366”服务、管理功能的业务规范,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

结合开展向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试点工作,加强依法诚信纳税宣传,广泛宣传依法诚信纳税的典型,搞好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向社会公告涉税违法企业,公开曝光涉税违法犯罪大案要案,震慑不法分子,教育广大纳税人,不断提高全社会依法纳税的观念,逐步使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成为社会自觉行动。

认真开展每年一次的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集中声势,注重实效。动员各种资源,利用多种形式,进一步扩大税法宣传的辐射面和影响力。

(四)完善税收法律体系,加快税收法律制度建设

适应税收工作的需要,深入研究、科学合理地规划税收法律体系,尽快弥补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薄弱点和空白点,为税收执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确立的税收立法计划,积极、稳妥地做好各项税收立法的调研、准备和起草工作。

针对现行部分税收法律、法规中存在不具体、不严密、不详尽的情况,加快税收法律制度建设,制定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法律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税收各个执法领域和执法环节都严密、明确、具体,有可操作性,以减少税收执法的随意性。

(五)强化税源管理,完善以税源管理为重点的征管机制

税源管理是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要进一步落实税源管理的各项措施,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一是加强税收分析预测。通过收入分析,及时发现税收政策执行和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并追踪到税源、落实到企业,进行深入剖析,以加强税源监控。要完善重点税源监控体系,改进收入预测方法,有效地指导组织收入工作。

二是建立并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2005年全国税务系统全面实施《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按照革除弊病、发挥优势、明确职责、提高水平的要求,建立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明确工作要求,落实管理责任,切实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等问题,进一步提高税源监控水平。三是全面开展纳税评估。2005年税务系统开始试行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结合税收实践不断改进评估方法,逐步完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建立和完善纳税评估模型库。通过纳税评估,不仅掌握纳税人情况,还要掌握税源现状和发展趋势,为加强税源管理提供有力支持。

四是大力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从2005年开始,税务部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的商业零售业、服务业、娱乐业、餐饮业、交通运输业中逐步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做好有关软件的开发和应用工作。计划在3至5年内,基本普及应用税控收款机,达到利用税控收款机强化税收征管的目的。

五是建立健全税收征管质量考核体系。规范税收征管业务流程,据以确定税收征管各项业务的岗位职责,在此基础上科学设置税收征管质量考核评价的指标体系,力争在2005年实现根据信息系统的原始数据自动生成考核数据,利用计算机对税收征管质量进行考核评价。

六是全面推行纳税信用等级制度管理。建立纳税信用等级制度,强化纳税人诚信纳税、依法纳税意识。认真总结、交流和推广各地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好的经验和做法,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理论研究,进一步指导和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

(六)加快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

按照“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突出重点、分布实施,整合资源、讲求实效,加强管理、保证安全”的原则和税收信息“一体化”建设的要求,以加强税收征管、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为目标,积极有效地做好税收信息化建设的各项工作。

加快信息资源整合步伐,实现主体应用系统的省级数据集中管理,做好数据衔接和功能衔接,逐步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税收管理信息化应用格局。

加强对税务系统综合征管软件的推广、运行、维护的管理和投入,完成综合征管软件的优化、升级工作,确保并提升系统运行质量和效率。2005年在三分之二的省国税系统完成信息系统的推广应用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要提高数据处理的集中度,实现按省集中处理数据的新模式。计划在2006年,完成综合征管软件在全国国税系统推广应用,实现国税系统征管信息系统全部与总局联网运行;同时开展地税系统统一综合征管软件相关工作,并力争在部分省地税系统进行试运行。到2007年底,80%地区的税务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系统实现信息系统联网运行。

完善纳税人信息资料“一户式”储存,做好各类信息的采集、接受和储存工作,并实行动态管理,不断提高信息应用水平。

继续做好金税工程三期立项、规划和部分先期启动系统的设计、试点等工作。

(七)全面加强税务干部队伍建设

要围绕提高执政能力,全面加强税务队伍建设,努力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执法公正、服务规范的高素质税务干部队伍,为完成各项税收任务提供坚强保证。

一是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建设,使之成为学习型组织、创新型团队、实干型集体、廉洁型班子。要加强理论学习,把领导干部的学习情况特别是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作为干部考察的重要内容,增强领导干部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探索制定符合正确政绩观要求的科学的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促使各级领导班子不断提高素质,改进作风,增强团结。

9.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 篇九

2007-06-21 09:09:48

【发布单位】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商资函[2007]50号

【发布日期】2007-05-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

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国务院六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以下称《意见》)。各地、各部门认真执行《意见》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取得一定的实效。但少数地区仍存在一些问题。根据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和《意见》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投资房地产审批、备案和监管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意见》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字[2006]192号),依法加强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审批和监管,严格控制外商投资高档房地产。

二、外商投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应遵循项目公司原则

(一)申请设立房地产公司,应先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建筑物所有权,或已与土地管理部门、土地开发商/房地产建筑物所有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或房产权的预约出让/购买协议。未达到上述要求,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二)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新增房地产开发或经营业务,以及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从事新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应按照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增加经营范围或扩大经营规模的相关手续。

三、严格控制以返程投资方式(包括同一实际控制人)并购或投资境内房地产企业。境外投资者不得以变更境内房地产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方式,规避外商投资房地产审批。外汇管理部门一经发现以采取蓄意规避、虚假陈述等手段违规设立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将对其擅自汇出资本及附生收益的行为追究其逃骗汇责任。

四、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或经营业务,应当遵守商业存在原则,依法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按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业务。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中外投资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订立保证任何一方固定回报或变相固定回报的条款。

五、地方审批部门批准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应即时依法向商务部备案。

六、外汇管理部门、外汇指定银行对未完成商务部备案手续或未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不予办理资本项目结售汇手续。

七、对地方审批部门违规审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商务部将予以查处纠正,外汇管理部门对违规设立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不予办理外汇登记等手续。

附件:

商 务 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10.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 篇十

(2005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法〔2005〕5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3月31日,国务院召开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总结了2004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情况,对2005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进行了部署,要求突出重点,落实责任,进一步推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深入扎实开展。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配合做好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去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巩固和深化了整规工作的阶段性成果,市场经济秩序继续向好的方向发展。各级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各种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活动,有力地打击了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遏制了违法犯罪行为蔓延的势头,继续为市场经济秩序的根本好转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但是,当前整规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依然严峻,市场经济秩序距离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制售假冒伪劣药品、有毒有害食品的重大案件时有发生,侵权盗版行为仍较严重,各种形式的商业欺诈屡禁不止,涉税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证券等金融领域犯罪、非法传销行为在有的地方仍然猖獗。各级人民法院对此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始终高度重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司法为民要求的高度,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制定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审判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起诉到法院的各类相关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把保障和促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顺利进行,作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突出打击重点,继续抓好大要案刑事审判

2005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继续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展开,以抓好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和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为重点。为此,各级人民法院今年要将生产、销售伪劣食品、药品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虚假广告犯罪、非法行医犯罪、商业欺诈犯罪作为突出的打击重点,坚决、及时依法从严惩处。同时,各地法院要结合本地实际,对起诉到法院的走私、偷骗税、非法传销、非法集资等其他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从严惩处。对于犯罪数额巨大、群众反映强烈,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大案要案,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督导,一审法院要确保起诉后及时审判,依法应当重判的要坚决重判。要将有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或者包庇纵容的大案要案作为重中之重,深挖经济犯罪的“后台”和“保护伞”,依法从严惩治腐败犯罪。通过公正高效审判经济犯罪大要案,震慑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分子,推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深入开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全面发挥职能作用,有力推进综合整治

各级人民法院在加强刑事审判和加大刑罚打击力度的同时,要注重发挥民商事审判、行政审判和执行工作直接调整经济和社会生活的职能,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全方位的司法保障。通过民商事审判有效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信用和契约关系,制裁侵犯知识产权、欺诈经营和恶意拖欠甚至逃废债务等民事违法行为,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序运转。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发现涉嫌经济犯罪的,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及时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通过行政审判依法支持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行政行为,遏制地方保护、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坚决执行法院生效裁判和其它法律文书,保证被法律确认的财产权利真正及时落实到权利主体手上,切实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序。各级人民法院在做好审判工作的同时,对于办案和调研中发现在管理制度和环节上存在的漏洞和隐患,要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促使有关部门和发案单位总结教训,建章立制,加强管理,预防犯罪。

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解决法律适用难题

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不仅要靠打击和整顿,更要靠规范和建设。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调查研究工作,不断总结审判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严把案件审理的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和审判程序关,确保办案质量。继续坚决贯彻依法从严惩处方针,严格执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以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最高人民法院今年已将金融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为重点调研课题,对非法采供血和非法行医有关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也在抓紧起草,争取尽快出台。各地人民法院要积极配合、主动开展上述课题的调查研究工作,并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提出对策和建议,从而不断提高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审判工作水平,维护执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五、加强公开审判和法制宣传,保持打击声势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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