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宪法修改的部分内容(共10篇)
1.新宪法修改的部分内容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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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南迪庆公务员面试热点:宪法部分内容修改
一、背景简介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于2018年1月18日至19日在北京举行。全会由中央政治局主持。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习近平作了重要讲话,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
二、预测命题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现行宪法颁布以来,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中、在我们党治国理政实践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距离我国宪法上一次修改已经经过14年的时间,请你谈谈对于这次宪法修改的看法? 【核心考点】
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此次修改是十分重要的热点内容,对于没有深入学习过宪法的考生而言,他们对宪法的了解十分有限,非常容易造成无话可说的局面。其实这道题目的问题简单直接,一目了然,主要考察考生对我国宪法的内容、地位、以及宪法修改的意义等问题的了解程度,因此,考生可以从以下三点着手进行论述:
一、宪法的内容和重要作用;
二、此次宪法修改的重大意义;
三、宪法修改对个人的影响。
【中公答案】
治国凭圭臬,安邦靠准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斗争和根本成就,确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确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领导核心、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奋斗目标,规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根本内容,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现行宪法颁布以来,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中、在我们党治国理政实践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有力坚持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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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程,而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自2004年修改宪法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又有了许多重要发展变化。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毫不动摇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党的十九大对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重大战略部署,确定了新的奋斗目标。为更好发挥宪法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重大作用,需要对宪法作出适当修改,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上升为宪法规定。,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宪法保障。
宪法是全国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事业组织的根本的活动准则,一切国家工作人员在入职时都要进行宪法宣誓,因此我们不仅要深入学习这次宪法修改的内容,更要以此为契机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宣传宪法;要增强宪法观念,依照宪法法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恪尽职守,廉洁奉公,自觉接受人民监督,通过自己的努力为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作出贡献,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奋斗!更多云南迪庆州公务员信息关注迪庆中公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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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宪法修改学习心得体会 篇二
宪法序言第十一自然段中“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修改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宪法第一条第二款“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后增写一句,内容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宪法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宪法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立意高远,内涵丰富,思想深邃,阐述精辟,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带头尊崇宪法,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
根据中央精神,各级党委政府需认真开展《宪法》的学习宣传活动。我单位也积极贯彻落实县委部署,把学习宣传贯彻宪法与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紧密结合起来,增强全民宪法意识,大力推动和保证宪法实施。通过学习,我深刻认识到充分认识这次宪法修改的重大意义,宪法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作出新规范,才具有持久生命力;此次宪法的修改在总体上保持了我国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推动了宪法的与时俱进。体现了党和人民事业的历史进步,展现出宪法随着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发展,更好地发挥了宪法的规范、引领、推动、保障作用,是实践发展的必然要求。
3.新宪法修改的部分内容 篇三
这些户籍新政策吧!!
如何快速申报家庭立户登记、回国(入境)要求恢复户口的该准备哪些材料、申请投靠迁移哪些资料必不可少……1月7日,为了更方便老百姓办理户口登记相关业务,山西警方根据公安部法制局《关于对的审查意见》和实际工作情况,对《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修改,修改内容涉及八个方面,今后市民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将更加便捷。
子女为华侨身份申报出生登记需出具4方面材料符合家庭户立户条件的市民,可以由户主向经常居住的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规定》修改后,市民在办理家庭立户业务时,主要需准备三个方面的材料。提交的材料包括: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房屋产权证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农村地区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或土地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农村地区已婚子女夫妻双方户口与父母同在一个住址(院落)的,办理在同一个住址分户的,需提供结婚证;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原住户户口迁出后,新入住户可以持上述证明材料申报立户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原则上一个住址,只登记一个家庭户口(上述第3款情形除外)。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记户口。”
子女为华侨身份需提交4方面材料此次修改后,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所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在向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时,需要提交的主要材料为4方面。
主要包括,国外或者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和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以及国内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子女和父母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仅一方有户口的提交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父母结婚证(非婚生子女除外)。
其中,国外或者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不能保留在公安机关的,应当在原件上注明已申报出生登记。所生子女属华侨身份的,还应当提交由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该子女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回国申报恢复户口有三种方式《规定》明确提出,公民因出国、出境(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被注销户口、现回国(入境)要求恢复户口的,可以向原户口注销地、就业地或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但申报异地恢复户口的,还应当符合恢复地户口准入条件。需要准备的材料主要有:回国(入境)使用的本人护照、旅行证件或其他入境许可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或者原始户籍登记资料;直系亲属或者单位相关证明。
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申请填报我国某一民族成分,需报省民族工作部门批准
“申报户口登记的民族,应当依据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分确定,所登记的民族应当是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规定》”修改后,明确提出,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及其后裔,或中国人同外国人结婚所生子女的民族成分,按下列原则处理: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其民族成分如与我国现有某一民族成分相同或特征相近的,可以申请填报为与我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某一民族;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自愿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分的,持所在单位或社区出具的证明等,报省民族工作部门批准;父母一方为中国人,或父母一方加入中国国籍后已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分的,其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应填报中国一方的民族成分。
其中,恢复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所申报民族,按照其原中国国籍时所登记民族登记。
申请投靠迁移需提供5类材料在公民申请投靠迁移应当提交的材料方面,《规定》主要在5个方面进行了重新修改。大家在办理相关业务时,需要提供的资料主要有: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被投靠人或被投靠人父母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农村地区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或土地部门(乡、镇政府)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夫妻投靠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还需提供单位或村(居)委会未婚证明,离异子女投靠父母的还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农村地区的投靠迁移需提供乡级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
公安派出所应受理的“户口”业务《规定》修改后,除了对百姓办理相关业务时需准备的材料进行要求。在此基础上,还对公安派出所应受理的“户口”业务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今后,下列9种相关业务,公安派出所应当受理,在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这9种“户口”业务主要包括:组织、人社部门批准的干部、职工调动及随迁人员落户;到西部投资、兴办实业及西部开发建设所需要的各类人才的户口迁移;现役军人家属子女随军的户口迁移;国(境)外出生子女出生申报、无《出生医学证明》出生申报、收养申报;户口补登、补录;符合本规定准入条件的户口市、县外迁入;跨市县的户口迁移;迁入社区集体户的户口迁移;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的签发、换发、补发。
4.宪法修改心得体会 篇四
岁末年初,中共中央政治局连续三次召开会议,集中讨论研究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决定对现行宪法作出部分修改。这是执政党重大的政治决定,是以实际行动践行遵守宪法的承诺,还是将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不二选择,更是实施宪法的具体表现。中共中央政治局确立的修宪四原则体现了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反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全体人民在依法治国的轨道上稳步前行。
会议认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现行宪法颁布以来,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中、在我们党治国理政实践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实践证明,我国现行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这次宪法修改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体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
宪法修改在政治与法律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将从政治事实中提炼出来的价值宪法化,这是为什么修宪以及修宪须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因。只有通过修宪,才能将政治价值转变为宪法规范,才能“体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推动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宪法保障”。
5.新宪法修改的部分内容 篇五
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修改为:“房地产转让时,相应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转让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执行。”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应用网络信息技术,建立和完善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推行房地产转让合同网上签约和网上登记备案。”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新建商品房转让应当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但是独栋别墅、整栋楼房和车库(位)转让可以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也可以按照建筑面积计价或者按照套(单元)计价。”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可以按照约定向市或者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预告登记。”
五、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
六、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归集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中的有关信用信息,并按照规定公布。”
七、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证明文件;
“(二)工商营业执照和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三)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进度说明;
“(四)包括经备案的测绘成果、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情况、住宅小区建设方案、房屋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设施的交付使用情况、前期物业服务等内容的商品房预售方案;
“(五)已将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提交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证明。”
八、第三十六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一)项:“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所在位置、用途、交付使用时间。”
九、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已抵押的商品房,应当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并将抵押情况以及解除抵押的条件、时间书面告知预购人。”
十、第四十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或者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预售项目建设和销售期间的监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下列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并督促其履行义务:
“(一)违规交易;
“(二)拖欠工程款;
“(三)延期交房;
“(四)未同步建设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五)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
“(六)其他不依法履行合同的行为。”
十二、条文中的“预售登记”全部改为“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此外,对机构名称、个别文字和条款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下是办法全文:
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地产转让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地产转让,适用本办法。本市城镇职工根据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拥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将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房地产转让人是指拥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房地产受让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和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房地产转让包括下列方式:
(一)买卖;
(二)赠与;
(三)交换;
(四)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五)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六)以房地产清偿债务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工作。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转让管理工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房地产转让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房地产转让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本市逐步建立房地产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公布本市房地产交易指导信息。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转让房屋的,该房屋占用范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第九条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必须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后,方可转让。
第十条出让土地上的房屋在建工程转让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二)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三)登记为共有的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未经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按照房屋建筑设计为独立成套(单元)的房屋,不得分割转让。
第十三条房地产转让时,相应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转让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共有房地产买卖,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出卖已出租的房地产的,出卖人应当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出卖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转让已出租的房地产的,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但房地产出租前已依法抵押,为实现该抵押权转让房地产的,受让人不承担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义务。
第十六条已购公有住房转让时,可以不征得原售房单位同意。
已购公有住房转让后,原售房单位不再承担该房屋的供暖、物业管理等费用。
第十七条房地产转让时,除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二)房地产的坐落位置、四至范围和面积;
(三)房地产用途;
(四)房地产权属证书编号;
(五)买卖的价格或者交换的差价金额、清偿债务的金额;
(六)房地产交付的条件和日期;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方式;
(九)转让人和受让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应用网络信息技术,建立和完善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推行房地产转让合同网上签约和网上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房地产转让时,转让人应当如实告知受让人转让房地产的抵押、租赁等有关情况。转让人不履行告知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房地产转让价格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协商议定,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新建商品房转让应当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但是独栋别墅、整栋楼房和车库(位)转让可以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也可以按照建筑面积计价或者按照套(单元)计价。
第二十二条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可以按照约定向市或者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预告登记。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转让时,房地产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依法纳税。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在签订转让合同或者取得与转让有关的法律文件生效后90日内,向市或者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地产权属证书;
(二)转让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转让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出具对具体承办人员的授权委托书;
(三)转让合同或者与转让有关的法律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境外法人、组织办理房地产转让登记时提交的文件,应当按规定经公证、认证,并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第二十五条市或者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审核转让当事人的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申请,对当事人提交的文件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补充提交的全部文件;对当事人提交的文件齐备的,应当即时受理。
对符合登记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出售的新建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让人在转让合同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期限。保修期限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计算。
新建商品房在保修期限内再转让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继续承担对该商品房的保修责任。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地产转让或者提供中介服务。
受托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因受托人过错给房地产转让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可以要求受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归集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中的有关信用信息,并按照规定公布。
第三章 商品房预售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后,方可预售商品房。
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属于预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
6.新宪法修改的部分内容 篇六
宪法修改又称“宪法修正”,是宪法制定者或者是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宪法修改权的国家机关或其他特定的主体对宪法规范中不符合宪法制定者利益或社会实际需要的内容而根据宪法所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加以删除、增加、变更宪法部分内容的宪法创制活动。下面为大家介绍下历次修改内容。
一、我国宪法修改的程序
我国《宪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二、我国历次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1988 年宪法修正案的内容:
第 1 修正案:私营经济是补充,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管理。1993 年宪法修正案的内容 :
第 3 修正案: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改革开放,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国家。
第 4 修正案: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第 5 修正案:“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第 6 修正案: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
第 7 修正案: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第 11 修正案:县级人大任期从三年改为五年。1999 年宪法修正案的内容:
第 12 修正案: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邓小平理论。第 13 修正案: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 14 修正案: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 15 修正案: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第 16 修正案:非公有制经济是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第 17 修正案:“反革命活动”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④2004 年宪法修正案的内容:
第 18 修正案: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第 19 修正案:爱国统一战线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第 20 修正案: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或征用土地并给予补偿。
第 21 修正案:国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非公有制经济进行鼓励、支持、引导、监督、管理。
第 22 修正案: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征收或征用公民私有财产并给予补偿。
第 23 修正案: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第 24 修正案: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 25 修正案:全国人大中增加特别行政区选出的人大代表。第 26 修正案:“戒严”改为“紧急状态”。
第 28 修正案:国家主席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第 30 修正案:乡级人大任期从三年改为五年。第 31 修正案:增加国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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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宪法手抄报内容 篇七
一、宪法是什么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内容规定的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最基本的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运作的原则等;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复杂。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要经过区别于普通法律的特别的程序。
二、宪法的来历
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宪法。现行宪法自公布实施以来,每年的12月4日全国各地都开展各种法制宣传活动。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将每年12月4日的宪法日定为法制宣传日,体现了“依法制国”的要求。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将每年的12月4日正式确定为国家宪法日,三、我来学宪法
8.宪法知识讲座培训内容 篇八
1在组织国家政权方面的作用。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由人民代表组成的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和国家审判机关以及其他重要的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2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的作用。我国宪法规定,中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上述规定为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提供了最基本的宪法依据。
3在维护国家和社会基本制度方面的.作用。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此外,宪法序言肯定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指导思想地位。
9.中国工会章程修改部分 篇九
三、对《中国工会章程》进行与时俱进的修改
(一)在“总则”中作了10处修改
(1)将“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改为“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修改理由:工会法明确规定“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我国劳动法规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因此,此处修改与上述法律规定相统一。
(2)将“中国工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改为“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修改理由:党的十八大通过了党章修正案,把科学发展观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道,确立为党的行动指南。中国工会是党领导下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其指导思想必须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3)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全面履行工会的社会职能”改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全面履行工会的社会职能”。同时,将总则中“中国工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坚持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中“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删除。
修改理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是新世纪新阶段工会理论创新与实践探索的最大成果,必须作为工会工作的基本指导方针和宗旨,毫不动摇,长期坚持。用“四个坚持”作为中国工会的基本指导方针,形成排比句式更加有气势有力量。
(4)将“中国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建设和改革,努力促进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改为“中国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建设和改革,努力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建设”。将“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贡献。”改为“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贡献。”
修改理由: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加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和生态建设“五位一体”的要求。工人阶级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主力军,中国工会在参加建设和改革的过程中必须体现和贯彻好“五位一体”的要求。
(5)将“中国工会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改为“中国工会坚持社会主义性质,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修改理由:中国工会坚持社会主义性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八个坚持”之一,是中国工会在发展前进中的根本遵循,必须予以明确。
(6)在“中国工会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依法发挥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一段后面另起增加一段,表述如下“中国工会立足国情和工会工作实际,代表和组织职工加强立法参与,积极推动劳动法律法规的制定实施,从制度上、源头上维护职工各项权益,保障职工当家作主权利。”
修改理由:坚持完善社会主义劳动法律体系,是工会组织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新要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八个坚持之一,上述修改有利于把工会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更好地保障职工整体利益和根本利益。
(7)将“为世界的和平、发展、工人权益和社会进步而共同努力”改为“为世界的和平、发展、合作、工人权益和社会进步而共同努力。”
修改理由: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中国将继续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旗帜,坚定不移致力于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提出,要坚持推动形成国际工运新秩序,“必须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工人权益的旗帜”,此处修改与十八大报告和工会发展道路的提法相一致。
(二)在第一章中作了9处修改(包括其他章节同类修改3处)
(8)第一条中将“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改为“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还有第二章第十一条、第五章第二十五条、第七章第三十六条相应内容的修改同上。
修改理由(此修改涉及全章程4处):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类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不断壮大,广泛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中从业人员队伍不断壮大,聚集了大批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成为新社会阶层集中的地方,亟需加强这一领域的工会工作,因此需要在章程中明确这一组织形式。
(9)第一条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删除“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修改理由:根据现行工会法,只要是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此处修改与现行工会法保持一致。
(10)第三条“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业、生活救助、法律服务、就业服务等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在生活救助后面增加“医疗互助”。在“在工会会议和工会报刊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后面增加“发表意见和建议”。
修改理由:此两处修改进一步丰富和明确了作为工会会员可以享有的基本权利。
(11)第四条“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改为“遵守宪法和法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倡导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遵守劳动纪律”。
修改理由:党的十八大明确指出,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教育,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凝聚社会共识。因此在章程中明确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并倡导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四德”,这样更加完备。
(三)在第二章中作了7处修改
(12)第十一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建立地方总工会”后面增加“经济发达、企业集中、职工聚集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可建立总工会”。
第十二条“全国产业工会、各级地方产业工会”后增加“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
修改理由: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开发区、工业园区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日益凸显,乡镇(街道)在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开发区(工业园区)、乡镇(街道)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任务日益加重,但开发区(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工会仍存在组织不健全、机构不独立、干部难到位、机制不完善、经费无保障等问题,因此各地呼吁建立总工会,有助于上述问题的解决。
(13)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同级工会组织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与本条第二款“上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当对下一级工会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合并改为“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同级和下一级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专项资金管理、资产管理、基本建设情况进行审查审计”。后面内容不变。
修改理由:与《中国工会审计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内容相统一。(14)第十四条在“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改为“……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修改理由:女职工在工作中享有的特殊权益包括我国法律、法规、政策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保护,具体内容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中都有明确的具体规定,应该明确。
(15)第十五条“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组织可以建立法律服务机构,为保护职工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改为“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建立职工维权服务机构,为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提供服务。” 修改理由:将“可以”改为“应当”,是将工会组织帮扶维权的职责长效化、制度化,使服务职工工作更加有组织保障。将“法律服务机构”改为“职工维权服务机构”,是因为目前工会组织的维权职能已经向全面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拓展。删掉为保护“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使其与前述表达内容相统一。
(四)在第四章中作了1处修改
(16)第二十二条将“县和城市的区可在乡镇和街道建立乡镇工会和街道工会组织。”改为“县和城市的区应当在乡镇和街道建立乡镇工会和街道工会组织。”
修改理由:根据当前的发展形势,乡镇和街道已普遍建立了工会组织,并已成为工会组织体系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五)在第五章中作了5处修改
(17)第二十五条中建议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内容为“县以下区域内,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规模较小、人数较少的企业,职工可以按地域相近、行业相同的原则联合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
修改理由:随着县域经济的迅猛发展,大量行业相同或相近的中小非公有业在县(市、区)、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聚集。这些企业规模小、数量多,用工自主性强,职工流动性大,管理不太规范,劳资矛盾多发,但这些中小企业工会组建不规范、作用发挥难。县级工会也难以对越来越多的小企业工会实施有效指导。组建县以下基层工会联合会有助于上述问题的解决。
(18)第二十八条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基本任务中,(二)中“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后面加上“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三)中“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改为“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工资、福利等切身利益问题”;“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其他专项协议,并监督执行”改为“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及工资集体协商、女职工特殊权益、安全卫生等其他专项协议,并监督执行,坚持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修改理由:第一点修改把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形式表述得更加完整。第二点修改将工会维护职工利益的核心内容进一步明确,第三点修改将其他专项协议的内容说得更加完备。这几处修改有利于为工会基层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了更明确更有力的依据,起到推动基层工会各项工作的重要作用。(19)第二十八条
(五)“办好工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改为“积极推进企业文化职工文化建设,办好工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
修改理由:近年来,推进企业文化职工文化建设,已经成为推进企业工会工作的重要抓手,成为构建和谐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载体。
(六)在第六章中作了3处修改
(20)第三十一条将“各级工会组织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本职业务,热爱工会工作,受到职工信赖的干部队伍。”改为“工会干部是工会工作的骨干。各级工会组织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选人用人标准,努力建设一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本职业务,热爱工会工作,受到职工信赖的干部队伍。”
修改理由: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三条中对党员干部的要求,明确工会干部的骨干作用,进一步完备工会干部选人用人的要求。
(21)第三十二条
(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勇于开拓创新”后增加“组织动员职工群众在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建功立业”。
修改理由:工会干部不仅要勇于开拓创新,而且要学会如何做好职工群众的组织动员工作,从而充分体现工会组织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地位和作用。
(七)在第七章中作了4处修改
五、在第五章中作了5处修改
(17)第二十五条中建议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内容为“县以下区域内,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规模较小、人数较少的企业,职工可以按地域相近、行业相同的原则联合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
修改理由:随着县域经济的迅猛发展,大量行业相同或相近的中小非公有业在县(市、区)、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聚集。这些企业规模小、数量多,用工自主性强,职工流动性大,管理不太规范,劳资矛盾多发,但这些中小企业工会组建不规范、作用发挥难。县级工会也难以对越来越多的小企业工会实施有效指导。组建县以下基层工会联合会有助于上述问题的解决。(18)第二十八条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基本任务中,(二)中“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后面加上“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三)中“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改为“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工资、福利等切身利益问题”;“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其他专项协议,并监督执行”改为“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及工资集体协商、女职工特殊权益、安全卫生等其他专项协议,并监督执行,坚持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修改理由:第一点修改把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形式表述得更加完整。第二点修改将工会维护职工利益的核心内容进一步明确,第三点修改将其他专项协议的内容说得更加完备。这几处修改有利于为工会基层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了更明确更有力的依据,起到推动基层工会各项工作的重要作用。
(19)第二十八条
(五)“办好工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改为“积极推进企业文化职工文化建设,办好工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
修改理由:近年来,推进企业文化职工文化建设,已经成为推进企业工会工作的重要抓手,成为构建和谐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载体。
六、在第六章中作了3处修改
(20)第三十一条将“各级工会组织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本职业务,热爱工会工作,受到职工信赖的干部队伍。”改为“工会干部是工会工作的骨干。各级工会组织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选人用人标准,努力建设一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本职业务,热爱工会工作,受到职工信赖的干部队伍。”
修改理由: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三条中对党员干部的要求,明确工会干部的骨干作用,进一步完备工会干部选人用人的要求。
(21)第三十二条
(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勇于开拓创新”后增加“组织动员职工群众在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建功立业”。
修改理由:工会干部不仅要勇于开拓创新,而且要学会如何做好职工群众的组织动员工作,从而充分体现工会组织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地位和作用。
七、在第七章中作了4处修改(22)第三十六条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改为“会员按基本工资的5‰缴纳的会费”。
修改理由:这样修改能让会员明确缴纳会费的具体额度,明确自身责任,同时与第二款中单位缴纳的工会经费比例相呼应。
(23)第三十七条“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应当与税务、财政等有关部门合作,依照规定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和应当由财政负担的工会经费拨缴工作。”改为“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应当与税务、财政等有关部门合作,做好工会经费委托税务代收、财政划拨工作。”
修改理由:目前全国工会已普遍推行工会经费修委托税务代收和财政划拨。通过上述修改后可将工会经费的收缴形式法律化、制度化,有利于为工会工作提供更好的物质保障。
(24)建议将第三十八条关于工会资产的规定修改如下:
工会资产是工会所有的社团财产,是工会组织发展壮大的重要条件,是工会开展活动的物质基础。中华全国总工会对各级工会的资产拥有终极所有权。
各级工会应当管理好、使用好、经营好工会资产,努力实现工会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工会资产流失。
各级工会应加强对工会资产维护和企事业发展的资金投入,每年从工会经费中按一定的比例提取专项资金,建立工会资产维护和企事业发展基金。
县及县以上各级工会应当设立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研究指导所辖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对本级工会企事业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上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对下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
同时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工会经费和资产监管
各级工会应当按照经费和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建立经费预(决)算、资产监管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统一所有、分级监管、单位使用”的资产监管体制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经费审查监督体制。
10.新宪法修改的部分内容 篇十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了关于修改宪法的心得体会范文精选,有需要的小伙伴一起来参考一下吧,相信能给大家带来帮助,下面大家参考!
【篇一】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
刚刚闭幕的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高度肯定了我国现行宪法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中发挥的重要作用,高度评价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取得的重大成就,明确指出了我国宪法发展的特点和规律,确立了这次宪法修改的总体要求和原则,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这对于更好发挥宪法对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作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宪法保障,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审议通过的,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一系列制度、原则和规则,制定了一系列大政方针,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30多年来的实践充分表
明,我国宪法有力坚持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程,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取得了历史性成就。这5年多来,我们党高度重视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明确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把实施宪法摆在全面依法治国的突出位置,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工作,为保证宪法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和制度保障。
实践充分证明,我国现行宪法是一部好宪法,好就好在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好就好在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好就好在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证人民创造幸福生活、保障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好就好在为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提供了根本法治保障。实践充分证明,我国现行宪法具有显著优势、坚实基础、强大生命力,必须坚决维护、长期坚持、全面贯彻。修改宪法部分内容,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上升为宪法规定,由宪法及时确认党和人民创造的伟大成就和宝贵经验,是为了更好发挥宪法的规范、引领、推动、保障作用,是实践发展的必然要求。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的前提,也是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全党同志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自觉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为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努力奋斗。
【篇二】 宪法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才具有持久生命力。
准确把握我国宪法发展的特点和规律,适应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目的是通过修改使我国宪法更好体现人民意志,更好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更好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
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精神,就要深刻领会宪法修改的时代必然、实践必要、法治必需。
宪法必须随着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这是我国宪法发展的一个显著特点,也是一条基本规律。从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诞生至今,我国宪法一直处在探索实践和不断完善过程中。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后,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和发展,分别进行了4次修改。这4次修改,体现了党领导人民进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功经验,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的发展成果,有力推动和保障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有力推动和加强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表明,我国宪法是随着时代进步、党和人民事业发展而不断发展的。
由宪法及时确认党和人民创造的成就和经验,以更好发挥宪法的规范、引领、推动、保障作用,是实践发展的必然要求。自2004年修改宪法至今,已经过去10多年了,党和国家事业又有了许多重要发展。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毫不动摇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党和国家事业的历史性成就、历史性变革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党的十九大对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重大战略部署,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政治论断,确定了新的奋斗目标,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具有重大指导和引领意义。根据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形势新任务,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上升为宪法规定,为的是更好发挥宪法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重大作用。
对宪法进行适当修改,是党中央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党中央决定用一次全会专门讨论宪法修改问题,充分表明党中央对这次宪法修改的高度重视。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载入国家根本法,有利于在总体保持我国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基础上推动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宪法保障。
“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我国宪法应该坚持与时俱进,更好体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成为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遵循,成为国家各项事业、各方面工作的活动准则。
【篇三】 宪法修改,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事关全局的重大立法活动。坚持党的领导,严格依法按
程序进行,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共识,坚持对宪法作部分修改、不作大改。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在准确把握我国宪法发展的特点和规律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这次宪法修改的总体要求和必须贯彻的“四个原则”,为这次宪法修改指明了正确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是我们党在新时代依宪执政、依宪治国、领导立法的生动实践,充分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的政治智慧和历史担当。
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提出了这次宪法修改的总体要求,强调要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宪法保障。目的就是通过修改使我国宪法更好体现人民意志,更好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更好适应提高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能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
宪法修改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实践充分证明,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最大的优势,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必须坚持和加强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统一。只有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
个自信”,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把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贯穿于宪法修改全过程,才能确保宪法修改的正确政治方向。
历次宪法修改实践深刻表明: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才能保证宪法修改符合宪法精神、符合依法治国的执政理念。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共识,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注重从政治上、大局上、战略上分析问题,注重从宪法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内在要求上思考问题,才能确保宪法修改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坚持对宪法作部分修改、不作大改的原则,对各方面普遍要求修改、实践证明成熟、具有广泛共识、需要在宪法上予以体现和规范、非改不可的,进行必要的、适当的修改;对不成熟、有争议、有待进一步研究的,不作修改;对可改可不改、可以通过有关法律或宪法解释予以明确的,原则上不改,才能保持宪法的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
从中央政治局决定启动宪法修改工作,到召开会议听取《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稿在党内外一定范围征求意见的情况报告,再到这次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都很好贯彻了这次宪法修改的总体要求和原则。既顺应党和人民事业发展要求,又遵循宪法法律发展规律,准确把握修改宪法必须遵循的原则,这次宪法修改就一定能充分体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
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充分体现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有机统一,使我国宪法更好发挥对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作用。
【篇四】 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根本法治保障。
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载入国家根本法,体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为的就是更好发挥宪法的规范、引领、推动、保障作用,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提供有力宪法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毫不动摇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党的十九大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对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重大战略部署,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政治论断,确定了新的奋斗目标。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形势新任务要求我们,必须对我国宪法作出适当修
改,由宪法及时确认党和人民创造的伟大成就和宝贵经验,更好发挥宪法对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全国各族人民为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而奋斗。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行动指南,是党和国家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必须坚持和加强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从“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到新发展理念,再到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奋斗目标,对激励和引导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具有重大引领意义。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对促进人类和平发展的崇高事业具有重大意义。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大决策部署。这些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大创新成果。我们要深刻认识到,充实宪法的重大制度规定,对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有重要作用。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通过国家根本法确认下来,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勇前进,就有了法治上的共同遵循和活动准则。
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宪法修改充分体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充分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有机统一,我们就一定能推动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有力宪法保障。
【篇五】 守程序是法治之始。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强调,作为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活动和重大立法活动,修改宪法必须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这既是对宪法和立法规律的尊重、对以往立法经验的汲取,也是为了让党和人民的意志更好体现在宪法之中。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是对宪法精神的恪守,是我们党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写照。在党中央领导下,通过历次宪法修改实践,已经形成了符合宪法精神、行之有效的工作程序和机制。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后,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和发展,分别进行了4次修改。每一次宪法修改都在党中央领导下依法按程序进行,使我国宪法不断与时俱进、完善发展,有力推动和保障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有力推动和加强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严格依法按程序修改宪法,是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
成为国家意志的制度保障。从中央政治局决定启动这次宪法修改工作,到去年12月15日党中央召开党外人士座谈会征求对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的意见;从今年1月12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听取《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稿在党内外一定范围征求意见的情况报告,到这次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都是按照党中央有关规定进行的。下一步,依照宪法有关规定,还将形成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这些严格程序和环节表明,这次宪法修改始终贯穿着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精神和原则,是我们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的生动实践,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生动体现。
严格依法按程序修改宪法,有利于广泛凝聚共识,让宪法更好体现党和人民意志。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之所以在程序上做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宪法是人民的宪法,修改宪法的过程,也是凝聚共识的过程。回顾现行宪法的4次修改,每一次都得到广大人民群众衷心拥护,成为全国各族人民共同遵循,就是因为做到了严
格依法按程序办事,充分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实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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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修改的重要意义03-06
2018宪法修改12-23
弘扬宪法修改精神08-13
宪法修改学习心得体会12-24
党章修改部分11-21
弘扬宪法精神内容班会07-28
新修改的党章09-04
新宪法国旗下讲话稿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