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案卷管理

2024-10-05

执法案卷管理(共11篇)

1.执法案卷管理 篇一

XX分局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

一、为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水平,规范案卷管理,制定本制度。

二、行政处罚案件经分局合议后,履行如下程序:承办人需到办公室领取案卷编号;按照执法程序制作处罚按卷;承办人(带领业户)15日内将处罚金额缴纳到办公室;办公室指派专人2日内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并与2日内将罚款发票返到承办人(业户);行政处罚案件执行完毕后,由承办人将全部材料整理、分类、编号、组卷,30日内交办公室归档。

三、案卷档案由办公室指定专人按照材料齐全、排列有序、装订整齐、便于查阅、保证安全的原则进行立卷、归档、保管。

四、查阅案卷必须办理查阅手续,当场查阅,不得随意带出、复制、损坏。

五、案卷到期需要销毁时,由案卷管理人员提出申请,列出清单,按规定程序予以销毁。

2.执法案卷管理 篇二

关键词:行政案卷,排他制度,内涵

行政案卷排他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前通过调查、鉴定、举行听证等形式取得的和相对人提供的用以证明待证事实的各种记录、陈述意见、鉴定结论、证人证言、物证等证据, 以及程序中所依据或收到的各种法律文书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案卷, 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只能以该案卷为依据作出, 卷外证据不能作为行政行为根据。根据这一制度, 作为行政机关定案的证据只能是在案卷中已经记载的并经过当事人口头或者书面质辩的证据, 凡未经记载和质辩的证据一律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美国行政法明确确立了这一原则[1] (P493) 。

目前国内外实务界、理论界对行政案卷排他制度的称谓可谓五花八门, 有称之为行政案卷排他性原则的, 有称之为行政案卷制度的, 亦有称之为案卷排他规则的, 还有称之为案卷排他性的, 更有将听证笔录与行政案卷概念偷换的。这不仅造成使用上的不便, 也容易造成概念混乱, 引起对法律条文的误解。因此, 确定统一称谓是明确行政案卷排他制度内涵的第一步。

(一) 行政案卷与档案、听证笔录

行政案卷是指对行政程序的记载以及行政行为所根据的一切文献, 即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前通过调查、鉴定、举行听证等形式取得的和相对人提供的用以证明待证事实的各种记录、陈述意见、鉴定结论、证人证言、物证等证据, 以及程序中作出、收到的各种法律文书。行政案卷既包括了行政相对人和有关利害关系人甚至其他社会公众提供的材料, 也包括行政机关自己制作的材料;既包括对相对人有利的证据, 也包括对相对人不利的证据。行政案卷的形式分为书面的形式和口头的形式, 行政机关口头的决定或口头说明的理由, 如果可以证明确实存在时, 也可成为案卷的一部分。在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的557. (c) .3.中提到:“案卷应注明对当事人提出的每个事实认定、结论或异议的裁定。包括初步性、建议性和临时性决定在内的所有决定, 都应属于案卷的组成部分。”行政案卷与其他相关概念是存在区别的, 为了更好地把握行政案卷的内涵, 必须将之与相关概念加以对比、区分。

1. 行政案卷与档案。

根据《辞海》上对“档案”的解释:凡具有查考使用价值、经过立卷归档集中保管起来的各种文件材料, 包括:收发电文、会议记录、电话记录、人事材料、技术文件、出版物原稿、财会簿册、印模、照片、录像带以及具有保留价值的各种文书。由此, 档案的内涵大于案卷, 两者为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2. 行政案卷与听证笔录。

依各国行政程序法通例, 听证笔录一般是指听证主持人 (非本案调查人员) 在听证过程中对调查取证人员 (追诉人) 、案件当事人陈述的意见和提供的证据所作的一种书面记载。听证笔录是正式听证程序中的法律用语, 若将“听证笔录”与“行政案卷”等而视之, 则容易让人产生非正式听证程序中不需要行政案卷排他制度的错误观念, 同时由两者定义可以看出, 即便是在正式听证程序中的听证笔录也只不过是行政案卷的一部分而非全部, 两者的关系是被包含与包含关系。由此亦可得知, 行政案卷排他制度并非正式听证程序的专有制度。

(二) 称谓的厘清:

行政案卷制度抑或行政案卷排他制度

学界有学者主张以“行政案卷制度”予以命名 (1) , 其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其一, 认为行政案卷本来就不具有“排他性”, 即只承认行政案卷是行政行为作出过程和支持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而非唯一依据, 因此自不必在称谓中出现“排他”字样;其二, 承认行政案卷具有“排他性”, 但案卷应然地包括了“排他性”, 否则永远也无法真正成“卷”。“王名扬先生笔下的‘案卷排他性’之‘排他性’也只不过是对案卷本质的揭示与强调, 并不意味着案卷还有排他性和非排他性之别。”[2]所以, 称其为“行政案卷排他制度”有同义重复之嫌。

笔者认为“行政案卷排他制度”的称谓是最佳的, 理由如下:首先, “行政案卷制度”容易与“行政案卷管理制度”、“行政案卷阅览制度”等相似概念混淆, 在造成视觉误差的同时难以体现出本制度的特殊性, “排他性”正是对案卷本质的揭示与强调, 在称谓中出现更能与相似概念加以区别;其次, “案卷排他性”着眼于“性质”, 是静态的, 而“案卷排他”强调的则是一个过程, 即:行政案卷外的任何材料都不成为行政行为过程以及支持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 都将予以排除的一个过程, 是动态的。因此, 命名为“行政案卷排他制度”既能一目了然地体现出制度特性, 又能动态地反映制度的运行过程。

(三) “原则”与“制度”之争

“行政案卷排他”究竟是一项制度抑或是一项原则?我国理论界对此可谓是莫衷一是。一部分原因来自美国最早确立的案卷排他性原则这一称谓的影响, 另一部分原因则是由于对“原则”、“制度”等基础概念没有加以认真区分。法律原则是指寓存于法律之中的最初的、最根本的规则[3] (P87) 。法律规则 (制度) 是指:对一定的事实状态 (包括行为和事件) 赋予明确的法律意义, 并确定其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4]。法律规则 (制度) 不同于法律原则, 法律规则具有明确性或确定性, 无论其规定的事实状态还是法律后果, 都是具体的, 可认定、可操作;因此, 法律规则具有指引、评价、预测、警示等作用。而法律原则只是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某些根据或设置一定标准, 并不具体规定一定的事实状态和法律后果。而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行政权运行过程始终, 为行政机关和相对人以及其他程序参与人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而行政程序的具体规则 (表现为制度) 则是某些程序事项法律规定的陈述, 比学说或原则更加详细和具体。据上分析, 笔者认为可作如下定位:行政程序法价值取向 (程序正义) 由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 (公正、公开原则) 来加以体现, 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 (公正、公开原则) 则由行政程序法制度 (行政案卷排他制度) 来落实和具体化, 即行政程序法价值取向 (程序正义) —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 (公正、公开原则) —行政程序法制度 (行政案卷排他制度) 的模式。解决“原则”“制度”之争的表征只是厘清称谓问题, 实质却关系到行政程序法典化制度设计的落实。因此, 笔者主张以“行政案卷排他制度”命名。

在行政案卷排他制度的特征问题上, 我国理论界可谓是争讼盈庭。有学者认为行政案卷制度具有真实性、封闭性、排他性、公开性和唯一性的特点[2]。亦有学者将之归纳为程序性、唯一性、封闭性、客观性、整体性、相关性以及多样性[5]。笔者认为:真实性、客观性在本质上并无太多区别, 且并不为行政案卷排他制度所特有;唯一性与排他性有重复之嫌, 只是从不同角度对同一事物的阐述罢了;而整体性、多样性是对行政案卷存在形态特征的描述, 故不能将之归纳为制度特征;程序性、公开性都带有程序色彩, 而行政案卷排他制度本身就是一种行政程序制度, 程序性与公开性并不为本制度所特有。因此, 在行政案卷排他制度下探讨行政案卷的特征, 行政案卷具有开放性、关联性、封闭性、排他性的特征。

参考文献

[1]王名扬.美国行政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9.

[2]倪洪涛.行政案卷制度论纲[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05, (2) .

[3]胡旭晟, 蒋先福.法理学[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湖南大学出版社, 2001.

[4]王万华.行政程序法论[A].罗豪才.行政法论丛:第3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9.

3.执法案卷管理 篇三

哈尔滨市粮食局行政执法

案卷管理制度

(试 行)

第一条 为确保我局粮食流通、盐政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盐业主管机构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文书、书证材料、音像证据资料及内部审核审批文书等,均属行政执法案卷管理范围。

第三条 行政执法案卷应当按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类别,单独立卷,并由专人管理。第四条 立卷的行政执法案卷应当按照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则整理归档。

第五条 法律文书、内部审核审批文书、书证材料等书写应当使用规范的简化字。有单位量时,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出现书写错误时,应当在更改涂抹处加盖公章或承办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印章或按手印。

第六条 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并整理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文书、内部审批审核文书、书证材料、音像资料等。法制工作部门对法律文书、内部审批审核文书、书证材料、音像资料进行合法性、完整性检查,发现适用法律错误、程序缺失或不当、文书不完备时,应当要求承办人按法定时限改正或者补正。

第七条 行政执法案卷立卷归档材料,应当按照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和客观进程、形成时间顺序,兼顾各类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排列。

第八条 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律文书包括:(1)举报登记表;(2)立案申请表;

2(3)调查笔录;(4)现场检查笔录;

(5)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审批表;(6)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7)封条;(8)物品清单;

(9)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10)案件合议记录;(11)撤案申请表;

(12)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3)陈述申辩笔录;(14)行政处罚审批表;(15)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16)行政处罚决定书;(17)没收物品凭证;

3(18)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19)没收物品处理清单;(20)责令改正通知书;(21)听证告知书;(22)听证通知书;(23)听证笔录;(24)听证意见书;

(25)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26)送达回执;

(27)延(分)期缴纳罚没款审批表;(28)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29)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第九条 行政执法案卷按规定项目逐项填写齐全,结案日期按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日期填写。

第十条 行政执法案卷应当按法定期限保存。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案卷装订应符合案卷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案件结案后10日内或最迟不能超过一个月由承办人编写归档清册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归档。接受人要逐卷审档,不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应退回重新整理。

第十三条 已经归档的案卷不得从卷内抽取材料,确需增添材料的应当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按立卷要求办理。

第十四条 查阅案卷时,查阅人需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并履行查阅登记手续。

4.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总结 篇四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根据《包头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包府法发﹝2011﹞1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我局及时成立评查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对我局具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职能的相关科室、包头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和包头市文物管理处,就2010年7月1日到2011年7月1日期间形成的行政许可和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案卷开展自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评查工作顺利开展

我局领导非常重视评查工作,接到《通知》后,及时召开会议,组织相关科室、包头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和包头市文物管理处的主要负责人认真学习《通知》和《标准》。通过学习,大家认识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是检查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载体,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重要举措;也是考核行政执法工作目标的重点内容。为了把评查工作落到实处,我局成立了以洪涛局长为组长,文化市场管理科、新闻出版(版权)管理科、社会文化科、包头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市文物管理处的主要领导为成员的评查工作小组,责任到人,使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有人抓。为了有计划地落实评查工作,我们划分阶段,分步实施。评查主要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自查自纠。包头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市文物管理处两个行政执法单位自行组织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对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7月1日所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梳理,查找行政处罚案卷中存在的问题,针对问题进行补充完善,并向评查小组上报自查报告;第二阶段为重点抽查,交叉检查。评查小组采取听汇报、查案卷、个案剖析、两个单位互查等方法,重点评查行政处罚案卷中,行政处罚实施的主体是否合法,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案卷制作是否规范;第三阶段为整改规范。针对评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进一步规范完善。为了提高评查工作水平和调动行政执法人员的积极性,我们将对评优案卷的制作人给予奖励,对案卷问题多或有明显不合法的案卷制作人提出批评,问题严重追究其相关责任。由于领导重视,组织严密,措施得力,我局的评查工作开展的扎实有效。

二、严格按照评查《标准》,认真开展评查工作 我局按照文化部颁布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和《包头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中规定的五大项三十一条内容,对包头市文化市场稽查支队和包头市文物管理处2008年 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和制作的行政处罚案卷进行了认真的评查,在两个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评查小组从市文化市场稽查支队67份案卷中抽查35份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评查,总体情况来看,在每次的文化、文物市场行政执法检查中,行政执法人员都在2人以上,主动表明身份,亮证执法,注重搜集违法证据,对进入一般程序的案件,从立案审批、调查取证、告知听证、作出决定、送达直至执行,都有专门科室负责,报局长办公会或局长集体办公会研究审批。行政执法案卷都能够做到主体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案卷制作规范,没有发现明显的问题和错误。

一是从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来看,文化市场稽查支队是我局委托行使文化市场的行政执法工作,市文物管理处是我局授权行使文物保护、文物市场的行政执法工作,对文化市场和文物保护、文物市场违法违规实施处罚,是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相关文书,行政案件处罚主体合法,在所有的案卷中未发现超越授权或委托权限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是从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证据来看,处罚对象认定准确,违法事实的发生都有合法、充分、全面的证据予以证明;从认定的事实、证据来源看,都是在执法人员当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两名执法人员以上、违法经营者在执法文书上签字后取得的,没有事实不清、证据不实而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

三是从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来看,根据违法事实定性正确,适用法律条款适当,没有处罚不当的案件。四是从行政处罚程序来看,立案及时,立案呈批表填写准确,都经过层层把关、严格审批后立案;调查取证合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楚,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内容祥实,手续完备;在作出行政处罚前都向当事人出具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向当事人说明有要求听证和复议的权利。去年,没有发生案件当事人要求听证或进行复议的案件。作出处罚决定后,及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都能够主动接受处罚,未出现强制执行的情况。五是从行政处罚案卷制作来看,符合文化部颁布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和《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做到了格式统一制式,执法文书齐全,文书材料完整,装订整洁有序,案卷立卷,材料归档,符合案卷要求。自治区文化厅市场处对市文化市场稽查支队检查时,对案卷制作给予了好评。

虽然我局的行政执法案卷经过评查,大部分案卷符合《标准》,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个别案卷的执法文书填写不够完整,有缺项的情况;二是个别案卷装订顺序不符合要求。

三、坚持评查制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5.行政执法案卷自查报告 篇五

一、行政执法基本情况

xx年8月至xx年8月,我局共受理行政许可和服务项目494件,并在承诺期限内已全部办结。开展酒类、屠宰、成品油、零售促销、再生资源管理等行政执法检查共计3538人次,出动车辆825辆次,下达责令改正832份,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0份,其中行政处罚一般案件19起,听证程序处罚案件1起,收缴罚没款3。1万元,结案19起,剩余1起案件正在强制执行中。没有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二、领导重视、严格落实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我局高度重视行政执法工作,局长董林胜多次在局务会和机关工作会议上强调依法行政工作,要求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为更好地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我局积极制定案卷评查工作方案,成立了由局长董林胜任组长,副局长郑清、局长助理李旻任副组长,相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规科。

(二)突出重点、全面评查

根据临汾市商务局文件要求,我局明确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重点:

行政许可案卷主要针对实施主体合法性,许可依据准确性,许可材料真实、合法、齐全性,许可收费合法性,办案期限的合法性和监督性进行评查。经评查,我局行政许可案卷,主体合法,所有涉及行政许可和服务项目全部进入大厅办理,程序合法,依据准确,严格承诺时限办结,办结率100%。

行政处罚案卷主要针对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检查,具体包括:行政处罚主体是否合法,行政处罚依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处罚内容是否适当,告知权利和期限是否准确,是否实行罚缴分离,是否使用法定条款、罚没财物单据是否规范等8大方面。经评查,我局行政处罚案件,案卷处罚主体正确,证据确凿,程序规范,处罚种类和适用法律依据准确,处罚幅度适当,严格按照罚缴分离制度的要求,全部实行了罚缴分离。没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现象,没有引起相关法律诉讼的情况。

行政执法检查案卷主要针对落实审批情况,主体合法性,台账建立情况,程序合法性,检查出的问题采取措施情况等方面进行评查。经评查,行政执法检查案件,主体合法,程序规范,日常检查台账健全,案卷材料齐全、完备,对检查出的问题有措施、有结果,并能按要求归档,管理标准统一、规范。

总体认为,我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执法检查案卷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准确、程序规范、按期结案、资料完整、制作归档及时规范,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三、主要成绩

(一)行政许可方面

xx年12月,我局被市政府列为政府工作部门,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合法。行政许可方面实施了“一个窗口”受理制度,按照政务大厅的各项规定,所有涉及审批、许可事项都进入了市政府审批大厅,全局的粮食收购许可、酒类批发(初审)等八项行政审批和服务项目都严格按照行政审批流程、承诺期限按时办结,审批项目进厅率和办结率都达到了100%,行政审批窗口还建立了行政审批电子档案和行政审批登记台账。案卷归档及时,装订统一、规范。

(二)行政处罚方面

1、认真履行职责,不超越职责、滥用职权。在酒类监管方面,严格执行了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等七部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中“抓好酒类流通管理,继续做好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等行业管理工作”要求,认真开展行政执法检查。

2、依法落实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实施查封(扣押)行为,解决了办案过程中证据保全期限短的问题。

4、行政收费方面,严格执行《山西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商务部规章规定了按成本收取工本费,但在省财政厅、省物价部门审批前,我局一律不予收费,更不存在无《收费许可证》收费和不开具财政收费收据收费的违法行为。

(三)行政执法检查方面

按照侯马市《关于进一步加大纠风治乱工作力度,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精神》的要求,我局所有执法检查都要经过市纠风办审查并经分管优化环境的副市长签字,并采取日常检查、举报投诉检查和节假日专项检查相结合方式进行。我局执法检查采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针对第一次发现的问题,下达责令改正,教育为主,对屡教不改者严厉惩处。

四、存在问题

1、商务部部分规章内容,如:“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其职责不清,给基层执法带来较大难度。

2、在酒类执法过程中,对不配合检查的商户,缺少“限期提供”的执法文书,给检查处罚带来不便。

3、商务部门对酒类监管职责非常明确“抓好酒类流通管理,继续做好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等行业管理工作”,但上级文件总是把“酒类打假”作为执法的主要工作,造成基层无法依法行政。

4、因《山西省酒类管理条列》和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规定酒类范围不一致,针对料酒,在执法过程中很难界定是否属执法范围,给执法检查带来不便。

5、个别行政处罚案卷当事人基本情况填写不完整;文字书写达不到整齐美观。

6、案件归档后,卷内有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使用纸张大小规格不统一的现象,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较多时不能做到逐页签名。

五、整改措施

1、继续加强法制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整体素质,严格程序,规范执法。

2、加强案卷的及时归档,并严格做到案卷询问细致,现场检查填写内容齐全,文字书写美观。

3、案卷装订做到美观大方,资料完备,提供证据材料逐页签名、文书规格统一。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组织全体执法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以此次评查为契机,认真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提高我局案件查办和案卷制作质量。同时,在今后的执法过程中,将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不断提高综合行政执法水平。

6.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自查报告 篇六

根据白银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市政法发〔〕32号)要求,我局迅速组织人员,严格对照《甘肃省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对20xx年6月至5月期间已办理完成的行政处罚案卷进行全面自查,现将我局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xx年6月至205月期间,我局无行政许可案卷,行政处罚案卷22宗,其中:土地类案卷15宗,矿产类案卷7宗。土地类案卷分别为:

1、景泰县锐锋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地案;

2、古浪县宏余商砼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3、孙玉非法占地案;

4、景泰县康顺养殖专业合作社超占土地案;

5、景泰县诺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6、周邦武非法占地案;

7、白银丝绸之路黄河文化遗产博览城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8、景泰县水务局非法占地案;

9、甘肃路桥公路投资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10、甘肃银泰公路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11、甘肃长瑞文冠果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12、甘肃禾丰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地案;

13、景泰县华峰石膏有限公司超占土地案;

14、景泰县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地案;

15、景泰钰源砂石料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矿产类案卷分别为:

1、景泰县正路顺祥石料场越界开采案;

2、周福友无证开采案;

3、田富无证开采案;

4、许国和无证开采案;

5、朱生波无证开采案;

6、汪得宏无证开采案;

7、武成安无证开采案。

以上案卷当事人均没有提出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和《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甘国土资发〔2012〕274号)的规定,我们做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二、主要做法

为了提升国土部门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我局以这次评查为契机,不走过场,不搞形式,主要做了一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领导,严密组织。为了将行政执法案卷自查自评活动扎实有效地开展并形成长效机制,我局成立了行政处罚案卷自查自评工作领导工作组。各业务股室为行政处罚案卷自评工作组,认真组织开展案卷评查工作。

(二)措施得力,狠抓落实。一是组织学习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标准,理解并掌握评查工作的目的与意义、基本原则、范围和内容、评查办法等方面的要求;二是对照标准,认真翻阅行政处罚卷宗资料,一件不漏,逐一进行评审,查找问题。

(三)总结提高,推广经验。在这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中,我们严格按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查找出了在行政处罚中存在的一些不足,同时,也发现一些行政处罚案卷管理中做得好的经验。我们将存在的问题和总结的经验在各股室之间进行交流学习,要求他们迅速对照问题抓整改,对照经验抓质量。

三、存在的不足

7.行政执法案件案卷自查评析报告 篇七

案卷名称:关于XXXXXXXXXXXXXXX

自查评析:

1、实施行政执法主体合法。严格在法定职权内和管辖区域内实施,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

2、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法事实与情节认定清楚,表述准确,认定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的证据充分。

3、适用法律正确。实施的行政处罚都有明确的、有效的法律依据,引用法律的条款准确、完整。罚缴实行分离。

4、程序合法。认真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的步骤实施行政处罚,在调查取证时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每件行政处罚都有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需送达的法律文书,并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时间送达。

5、立案情况:立案文书齐全,填写内容符合要求。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记载,有案情来源,案情记载;有承办人的意见,注明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有责任科室的审理意见,并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立案。

6、调查取证情况:调查取证阶段是案件处罚的关键阶段。我们做到调查有现场笔录,有时间、场所记载。记录准确、客观、全面。

7、审查决定情况:案件处罚文书规范,记载准确,违法事实记录完整,证据确凿、充分,处罚依据明确,有承办人的意见,单位负责人的审查意见,处罚机关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并各有签名、有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有记载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有违法的事实和证据,有行政处罚具体内容和法律依据,有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有作出行政处罚机关的名称、印章、日期。

8、送达和执行情况:回执送达时间、地点、方式准确,内容记载齐全。案件按时办结,没有出现有强制性执行的案件。

9、案卷档案情况:案件卷宗材料齐全。严格执行案卷管理制度,实行一案一卷,卷内材料齐全,做到文书按时间顺序排列,有页码编号,书写规范,字迹清楚,装订整齐,案卷归档及时。

8.环保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存在问题 篇八

太原市:

一、行政处罚方面

1、部分案卷中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一是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没有交款银行及账号,使用排污费票据征收罚款。尖草坪分局的“山西大唐盛世工贸有限公司粉煤灰开发分公司”行政处罚案卷,罚款收据使用一般缴款书,并且科目名称填写排污费收入;二是行政处罚法律文书送达回执中送达人只有一人签名;三是告知书文号编写不规范。清徐县的告知书中编号为“清环罚告字[25]号”,缺少字样,送达回执中填写的文号是“2008-QF-25”。

2、现场检查记录制作不规范。一是现场检查记录内容简单,记录的违法事实含糊不清。晋源分局处罚龙盛伟纸业有限公司的检查记录对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记录不清;二是现场检查记录中被检查单位的名称与下达的处罚文书中的名称不一致。尖草坪分局检查记录中被检查单位为“大唐太原第一热电多经实业总公司”,而处罚决定书中却是“山西大唐盛世工贸有限公司粉煤灰开发分公司”。

3、部分处罚案件程序不合法。一是应该下达听证告知书的没有下。太原市小店分局处罚晋丰供热服务部三万元以上的罚款没有下达听证告知书;二是不应以监察支队的名义给企业下达处理意见。太原市环保局对江苏泰兴冶炼厂危险废物非法转移的违法行为,先由监察支队给企业下达行政处罚的处理意见,然后又以环保局名义下达告知 书和决定书,而且监察支队下达的处理意见也不应作为下达告知书和决定书的依据之一。

4、案卷装订有等完善。有些案卷没有装订成册;有的案卷中没有现场检查记录。

5、行政处罚执行结果不明确。决定书中下达了数项行政处罚事项,只有罚款一项执行完毕,其余的执行结果不明确。对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煤矸石热电厂的行政处罚,在案卷中只有罚款收回,要求停炉检修,污染物达标排放是否执行未作记录。

二、行政许可方面

1、内部审批程序不明确。无法从从许可卷内材料看出内部审批程序,只体现出承办人员意见,没有主管领导、主要负责人或集体讨论的意见,内部审批模糊不清。

2、许可内容缺失。一是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没有企业的申请书,只有环保部门的批复;二是建设项目只有环评报告书,没有环保部门的批复;三是未实行一案一档,小店区三个行政许可项目装订成一本档案。

3、行政许可决定比较简单,缺乏规范。大部分已准予许可的事项擅自增加限制性条件,是否准许不明确,特别是验收的项目,只说验收,不说是否通过验收,并且附带很多要求。

大同市:

一、行政处罚方面

1、部分案卷查处不分离。部分县、区环保局立案和查处为同一 个部门,违反查处分离原则。

2、记录和表述不清楚。部分县区的处罚案卷,检查记录过于简单,既无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也没有违法事实的准确描述。广灵县的一个处罚卷宗中,只写“通过现场检查认定,该企业已停止生产。”另存在笔录记录不完整,如没有企业代码、联系方式、行政执法证件号码等内容;个别案卷中存在检查人员没有在检查记录中签字,整个调查笔录中只有记录人员一个签字。

3、法律文书内容不齐全。事先听证告知书、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应严格按照处罚法的规定,内容不能少。处罚决定书中违法条款和处罚条款使用同一条款;限期补办环保手续应有明确的期限而没有。

4、适用法律不够准确。部分案卷该适用新法的而适用了旧法,其决定内容也与法律规定不相符。行政处罚力度不够,根据法律要求至少罚款5万元以上,但只处罚1万元。

5、罚缴不分离。个别案卷,罚款所开收据全部为排污费收据,罚款上交单位为环保局或监察大队。

二、行政许可方面:

1、行政许可案卷内容不规范,入卷资料不完整。建设项目验收资料中欠缺原环评报告及批复文件。

2、验收结论中只有对达标结论的表述,没有总量控制情况的结论性意见

3、未按照规定时限完成许可事项。如试生产的批复时间过长,项目单位2008年7月1日向环保局请示试生产,环保局在2008年 11月7号批复。

朔州市:

一、行政处罚方面

1、部分案卷材料不够规范。有的检查记录、询问笔录制作不完整,违法事实描述不够详实,执法文书中有缺项漏项现象。

2、部分环保局未执行查处分离的原则。有的案卷中从立案到结案均是由环境监察部门完成,甚至是相同的执法人员。

3、结案单制作不规范。特别是处理结果部分,只填写了处罚决定内容,未真正将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填写清楚。如停止生产是否真正停了,补办手续是否按照时限要求补办了,罚款是否按数额如数缴纳和未如数缴纳的原因。

4、改正要求不具体、不明确。如在限期改正或者改正通知书中要求改正的,未明确改正期限和改正的内容,部分案件中只笼统的写“限期改正”,没有具体时间,行政机关实施起来会比较被动,这是一种无期限的改正行为,当事人可以选择在任何时间来改正,造成环保部门后期的执法困难。

5、案卷材料不齐全。特别是证据材料,只有检查记录或者询问笔录,没有其他的证据,哪书证、物证、影像资料等。

6、存在越权处罚和适用法律不准确。如对“土小企业”的查处问题,个别环保局依照处罚的规定给予了行政处罚。但法律规定,由政府对于“土小企业”进行取缔、淘汰或者关闭。同时,部分案卷适用法律不准确。

二、行政许可方面:

1、行政许可的流程不够清楚。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行政许可事项的接受、告知、承诺、办结、回访均要有详细记录,但在所有许可案卷中都没有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轨迹记录,这样无法说明行政许可事项是否一次性告知、是否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2、行政许可的入卷资料不完整。部分环评报告书(表)的行政许可案卷中没有总量的批复,建设项目验收时,也只有建设项目是否达标排放的结论性意见,没有总量指标的验收意见。

3、建设项目登记表要求不严密。部分县区的建设项目登记表中环保部门的要求过于简单,不够具体全面。如对饭店一类的登记表中,没有周围居民的详细情况,也没有噪声、油烟、污水的具体要求,只笼统的提出按环保规定执行。由于饭店之类的建设项目,一般处于居民相对集中的地区,如果要求不严格不具体,就容易引起环境纠纷,环保部门的后期处理会很困难。

4、部分县(区)的行政许可资料比较凌乱。未编制卷内目录,没有编制成册,不符合档案管理的要求,也不方便查阅。

忻州市:

一、行政处罚方面

1、部分案件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偏关县一案卷已经认定某企业为“土小企业”,按照规定给以取缔即可,但偏关县对该企业又进行了罚款处罚。

2、个别县存在查处不分离的现象。有的案卷中从立案到结案均 是由环境监察部门完成,有的甚至是现场检查人员承办处罚事项。

3、法律文书使用不当。如对忻州市中医院的违法行为罚款一万元不需要下达听证告知书的案卷,却给当事人下达了听证告知书。其它案卷中也有同样情况。

4、个别案卷中行政执法程序不正确。如对忻州市中医院的告知书、限期改正通知书3月21日下达,但立案登记表、案件调查报告却是3月22日制作,处理意见审批表于3月31日审批,程序严重违法。

5、法律文书时间上前后不一致,查处不严肃。如对忻州市煤气供热公司建设住宅楼未搞环评审批行为,检查记录中要求5月31日前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不补办依法停工处罚,但在5月13日的立案登记表、案件调查报告中却要求给以处罚。

二、行政许可方面:

1、存在越权审批现象。如对五寨县同业实业有限公司的煤焦油建设项目的审批,此类项目的审批权在省环保局,但该县却给予以审批。

2、行政许可程序不正确。有的项目没有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只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环保部门却给以审批。

3、行政许可的流程不够清楚。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行政许可事项的接受、告知、承诺、办结、回访均要有详细记录,但在有些许可案卷中却没有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完整记录。

4、材料不齐全。部分行政许可案卷中,许可的案卷材料不能按 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收集整理,案卷混乱,材料不齐,案卷整理不规范。

阳泉市:

一、行政处罚方面

1、部分案卷调查材料不够规范。盂县环保局对盂县石店煤矿的检查记录、询问笔录制作不完整,没有企业的基本情况,对违法事实描述也不够详实;阳泉郊区环保局对阳泉德旭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卷和平定县提供的两个行政处罚案卷的立案登记表中均没有办理人、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字。

2、个别县存在查处不分离。行政处罚案卷从立案到结案到案卷的归档均是由环境监察部门完成,有的甚至是现场检查人员承办处罚事项。

3、程序存在违法情节。平定县西格里泉海碳素有限公司、山西晋玉煤焦化有限公司案件不需要下达听证告知书而下达了听证告知书,而阳泉德旭有限公司案件需要下达听证告知书却没有下达;盂县环保局提供的两个行政处罚案卷材料中均没有案件调查报告、立案登记表、送达回执、结案单。

4、采用证据不恰当。如阳泉市矿区环保局在对阳煤集团房地产公司未报批环评审批手续,违法建设的案件中,2004年进行了调查取证、立案登记、下达了事先告知和听证告知、处罚决定。在决定未执行的2008年,又以2004年的调查证据对该公司下达了另一份处罚决定书。

二、行政许可方面:

1、行政许可表格填写不规范。平定县集中供热管网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中预审意见只加盖财政局公章,未填写具体预审意见、经办人意见、没有签字,也没有时间,下一级环保部门审查意见没有经办人签字;技术审查意见一栏中“专家审查意见”为打印稿,没有亲笔签名。

2、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填写不规范。阳泉市振华耐酸陶有限公司,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副本)只加盖发证机关公章,没有具体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等数据,无法换领许可证。

3、行政许可的流程不够清楚。部分县区的行政许可没有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行政许可事项的接受、告知、承诺、办结、回访进行详细记录。无法说明行政许可事项是否一次性告知、是否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晋中市:

一、行政处罚方面

1、部分检查记录和法律文书的违法事实不一致。常青胶粘厂的检查记录中没有有毒废水的排放,但下达的法律文书中却有对“有毒废水”行为的处罚。

2、法律文书使用不当。有的需要下达听证告知书的没有下达。太谷县新兴化工厂下达停产的行政处罚需要下达听证告知书而未下达,剥夺了当事人听证的权利,也未尽到环保部门告知的义务。

3、案卷填写不够规范,表述不准确。大部分案卷在“处理意见表”案件来源一栏中填写为“现场检查、现场检查记录”;有的案卷 在案件处理意见和结案报告单中将“罚款”写为“罚金”;有的罚款金额中将“万”字给加个“单人旁”。

4、部分案卷资料不齐全。在对山西中凯集团灵石热电有限公司的处罚中,认定的违法事实为“未按照市政府市政法(2008)17号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在此案卷中没有提供此文件,因此无从知道市政要求的治理任务完成时限是什么,不能对被认定的违法事实进行充分的证明。在对认定超标排污的企业,没有有资质单位提供的监测报告。如对介休市鑫广碳素厂和介休市顺达碳素厂的行政处罚。

5、行为与决定不相符。有多个违法行为只处罚一个行为的现象。对灵石县鸿滕洗煤有限公司的认定的违法事实是“该厂锅炉未配套建设脱硫设施和矸石未按照环评要求定点堆放、部分矸石倾倒在河床,”但只对其中一个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6、存在越权处罚的现象。对被认定为“土小企业”的单位实施处罚,这是一种越权行为,法律规定,对于这类企业应该由政府实施取缔、淘汰或者关闭。

7、适用法律条款不准确。部分案件的处罚依据中只有处罚条款而没有违反的法律条款。和顺县对西喂马煤业有限公司下达的法律文书。

二、行政许可方面:

1、行政许可案卷填写不规范。大多数验收申请表封面未填写收到该表的时间和编号、未填写验收文号。山西古船食品有限公司新建500吨/天面粉生产项目的环评中下一级环保部门审查意见一栏中无 “经办人”的签名,参加评审的专家名单全部为打印,没有亲笔签名。

2、“环评”批复的内容不够全面完整。对山西晋能艾斯空气冷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环评”批复为“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和冷凝水经园区进入晋中市第二污水处理厂”。批复中没有对该公司在晋中市第二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之前的产生的生活废水和冷凝水怎么处理问题予以指出。

3、“环评”与批复对项目的规模填写不一致。如对昔阳县荣汇养殖专业合作社的环评登记表中的规模是5000头养殖业,但在该项目的环评批复中写的是3000头。

4、行政许可法律依据不齐全。如对左权县太行野果沙棘制品综合加工项目的竣工验收许可中没有有资质单位出具的监测报告书,因此对此项目的竣工验收就没有法律依据。

5、竣工验收的结论模糊。竣工验收单位在验收结论中采用“经研究决定,同意本项目竣工委员会意见和某某局意见,同意项目竣工验收”的话语。这样的结论没有讲清楚该企业是否通过竣工验收。

吕梁市:

一、行政处罚案卷

1、记录和表述不清楚。部分县区的执法案卷,检查记录过于简单,既无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也没有违法事实的准确描述;有的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提出的改正意见不够明确,时限和要求含糊。在执法检查记录中,执法人员对企业提出了限期治理的要求,是超越执法权限的行为。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的义务,无需出现在询问相对人的询 中。

2、法律文书内容不全。事先听证告知书、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应严格按照处罚法的规定,内容不能少。处罚决定书中只有罚款的内容,没有纠正违法行为的行为处罚内容,就罚款而处罚。

3、听证告知书的使用不规范。评查中发现,部分案卷使用听证告知书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部分案卷的听证告知书中没有体现告知相对人提起听证程序申请的条款,虽然形式上送达了听证告知书,但实质上并没有真正履行对相对人的告知义务。

4、适用法律不够准确。这个问题在很多案卷中都有体现,有一定的普遍性。山西格罗博南窑矿业有限公司煤矿废水污染环境的处罚案卷,企业违法行为条款和作出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为同一条款。汾阳市鑫兴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案卷中,该企业并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就投入生产,行政机关在处罚时使用依据的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二、行政许可方面:

1、行政许可案卷内容不规范。有的案卷材料中没有经办人的签字,只盖有公章;有的案卷材料中只签一个名字,没有注明行政机关的具体意见。中阳县提供的行政许可案卷,申请环境排放标准的文书中,申请单位没有加盖公章,而我们执法部门就这样受理了。

2、部分行政许可案卷的入卷资料不完整。有的案卷中缺少排污总量的申请文件及批复文件、排放标准的批复文件。有的连最基础的环评文件都没有入卷。长治市:

一、行政处罚案卷

1、记录和表述不清楚。部分县区的执法案卷,检查记录过于简单,既无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也没有违法事实的准确描述;有的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提出的改正意见不够明确,时限和要求含糊。

2、法律文书内容不全。事先听证告知书、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应严格按照处罚法的规定,内容不能少。听证告知书中没有明确拟罚款数额,只是注明拟处罚款的幅度,这样的告知行为,形式上符合了法律的要求,但从实质上来讲,并没有依法履行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告知义务。同时部分案卷使用听证告知书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

3、执法程序不够严谨。如屯留县环保局提供的处罚案卷,立案时间在处罚决定书下达的时间之后,明显违反法律关于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

4、个别县环保局执法主体不合法。有的环境监察大队在执法过程中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而不是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执法主体不符合法律要求。

二、行政许可方面:

1、行政许可案卷内容不规范。有案卷材料中没有经办人的签字,只有公章;有的案卷材料中只签一个名字,没有注明具体意见。沁县环保局提供的两份行政许可案卷,都是工业固废加工免烧砖项目,在审批意见栏里,无经办人的签字,只有其提出的意见。

2、部分行政许可案卷的入卷资料不完整。一个申领排污许可证 的案卷中居然没有审批文件,没有总量,排污许可证如何发放?

晋城市

一、行政处罚案卷

1、记录和表述不够清楚。部分县区的执法案卷,检查记录过于简单,既无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也没有违法事实的准确描述;有的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提出的改正意见不够明确,时限和要求含糊。

2、法律文书内容不全。事先听证告知书、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应严格按照处罚法的规定,内容不能少。泽州县环保局提供的5个砖厂因无环保手续违法生产的案卷中,都没有听证告知书入卷。

3、听证告知书的使用不规范。评查中发现,部分案卷使用听证告知书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行政执法人员不知道听证告知书什么时候用,什么时候不能用,如何使用,告知那些内容。

二、行政许可方面:

1、个别案卷存在越权审批的现象。省环保局于2007年将煤炭行业的新改扩建项目及技改项目的审批权限收回。但从案卷中反映出的越权审批的现象比较普遍。高平市环保局提供的龙顶山煤业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原煤技改项目案卷就出现了此类问题。

2、行政许可案卷内容不规范。有案卷材料中没有经办人的签字,只有公章;有的案卷材料中只签一个名字,没有注明具体意见。高平市环保局提供的凯东石子加工厂案卷中审批意见栏中还明确写着“本项目属未批先建项目”,但又没有相应的处罚材料,反映执法不到位。

3、部分行政许可案卷的入卷资料不完整,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同时,个别县环保局存在建设项目突击审批的嫌疑。

临汾市:

一、行政处罚案卷

1、证据不充分。部分县区的执法案卷中,检查记录过于简单,既无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也没有违法事实的准确描述;有的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提出的改正意见不够明确,时限和要求含糊。

2、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应严格按照处罚法规定的处罚文书七大要素严格制作,内容不能少。汾西县、曲沃县处罚决定书没有明确缴纳罚款的银行名称及缴纳罚款的账号,不符合收缴分离的原则。

3、违反法律时限要求。古县环保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送达时间与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时间相隔过近,不符合法律规定的7天的期限,在法律规定上侵害了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4、听证告知书的使用不规范,应当分清听证告知书的使用条件,什么时候用,什么时候不能用,不能乱用。另外听证告知书中没有体现告知相对人提起听证程序申请的条款,没有履行对相对人的告知义务。

5、查处连续性不够。乡宁县环保局有2个案卷中的执法检查记录的日期为2007年10月,而直到2008年3月才对此案件进行立案处理。与法律规定的“7日”的时限要求不相符,违法行为已经过去5个月的时间,违法事实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二、行政许可方面:

1、存在越权审批嫌疑。从案卷反映的情况看,仍有审批煤炭的 建设项目存在,从案卷本身看,又没有省局的委托文件,是否存在越权审批需要进一步核实。

2、许可案卷内容不规范。有的没有经办人签字,只有公章;有的是只签一个名字,没有具体意见;有一个部门的负责人的联办意见中签署的是“没有参加竣工验收”,这是什么意见,为什么没参加,是否推脱责任?

3、部分许可案卷资料不完整。最为严重的是一个建设项目的审批案卷中没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没有环评报告的项目怎么审批,反映出部分行政许可承办人员的不认真,不严肃、不负责任。

运城市

1、适用法律不当或者是不准确。少数环境执法人员法律基础知识薄弱,引用法律依据时,分不清条、款、项,条款颠倒,或引错条款。个别案卷中,引用的有关法律依据,法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存在适用法律错误,把法律中的“项”写成款等等。

2、违法事实不清。违法事实需要数据描述的,前后文书中记载不一致,需要现场勘验的,勘验的数据不完整,不足以说明违法行为的轻重程度等。有的只说违法事实的结论,不说违法事实的表象,或者只说表象不说结论。

3、执法案卷文书欠规范。(1)执法文书种类不全,未使用全省统一的法律文书。如没有结案报告等;(2)文书内容填写不全;(3)承办人意见不明确,需负责人签署意见的,没有签署意见,或意见表述不明确。需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没有明确最终意见,或没有各 负责人签名;在询问笔录或现场笔录等需要当事人签字的,没有当事人的意思表述,或签字的位臵不当。如询问笔录中没有当事人“看过属实”之类的表述,没有在各页签名,最后一页没有顶格签名等;(4)处罚决定书未按处罚法规定的载明事项制作。如没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或期限,没有告知当事人行政复义权或告知复议途径、告知复议机关的名称等;(5)罚款的缴纳,案卷中没有明确的方案记载,或执行没有最后结果等。

9.执法案卷管理 篇九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根据《凤翔县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开展2009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通知》(凤府法发〔2009〕7号)文件要求,我局对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了评查,现将评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我局共查处违法案件61起,其中行政案件19起,简易程序案件42起,罚没款合计10.2万元。全部结案,无一起复议被撤销和败诉案件。我局无行政许可事项。

二、突出重点、全面评查

根据县法制办要求,我局明确了此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重点,主要针对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检查,具体包括:行政处罚主体是否合法,行政处罚依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处罚内容是否适当,告知权利和期限是否准确,是否实行罚缴分离,是否使用法定条款、罚没财物单据是否规范等8大方面。为了更好的开展本次评查工作,我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从现场检查、立案审批、调查取证、集体审理、告知、处罚决定、送达和执行阶段及案卷档案管理阶段分解细化自查指标,对我局61起行政处罚案件进行了认真的评查,总体认为,我局查办的行政处罚案件,案卷处罚主体正确,行政处罚依据正确,程序规范,处罚种类和适用法律依据准确,处罚幅度适当,案卷制作归档比较规范。没有引起相关法律诉讼的情况。在行政处罚罚缴分离制度的执行方面,我局从2009年起能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做到罚缴分离。经检查行政处罚的数额与实际上缴财政数额一致,没有出现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罚没款的现象。通过本次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我局能够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改进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切实加强了法制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健全完善执法监督管理,促进全局依法行政水平全面提升,案件查办质量和水平全面提高,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三、存在问题

1、立案材料不完整。个别案卷当事人基本情况不清、地址不详;案卷文书记录不全,文字书写不整齐美观。

2、个别案卷文书使用不规范;个别当事人签名不规范,没有签署意见和日期。

3、一些案卷装订归档不及时。有的案卷材料装订顺序不符合要求;有的案卷装订不规范。

四、工作要求

我局将组织全体执法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以此次评查为契机,认真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提高我局案件查办和案卷制作质量。同时,在今后的执法过程中,举一反三,加强监督管理,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10.执法案卷管理 篇十

2009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自查报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根据《桃源县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开展2009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局对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了评查,现将评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我局共查处违法案件61起,其中行政案件19起,简易程序案件42起,罚没款合计10.2万元。全部结案,无一起复议被撤销和败诉案件。我局无行政许可事项。

二、突出重点、全面评查

根据县法制办要求,我局明确了此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重点,主要针对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检查,具体包括:行政处罚主体是否合法,行政处罚依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处罚内容是否适当,告知权利和期限是否准确,是否实行罚缴分离,是否使用法定条款、罚没财物单据是否规范等8大方面。为了更好的开展本次评查工作,我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从现场检查、立案审批、调查取证、集体审理、告知、处罚决定、送达和执行阶段及案卷档案管理阶段分解细化自查指标,对我局61起行政处罚案件进行了认真的评查,总体认为,我局查办的行政处罚案件,案卷处罚主体正确,行政处罚依据正确,程序规范,处罚种类和适用法律依据准确,处罚幅度适当,案卷制作归档比较规范。没

有引起相关法律诉讼的情况。在行政处罚罚缴分离制度的执行方面,我局从2009年起能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做到罚缴分离。经检查行政处罚的数额与实际上缴财政数额一致,没有出现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罚没款的现象。通过本次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我局能够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改进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切实加强了法制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健全完善执法监督管理,促进全局依法行政水平全面提升,案件查办质量和水平全面提高,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三、存在问题

1、立案材料不完整。个别案卷当事人基本情况不清、地址不详;案卷文书记录不全,文字书写不整齐美观。

2、个别案卷文书使用不规范;个别当事人签名不规范,没有签署意见和日期。

3、一些案卷装订归档不及时。有的案卷材料装订顺序不符合要求;有的案卷装订不规范。

四、工作要求

我局将组织全体执法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以此次评查为契机,认真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提高我局案件查办和案卷制作质量。同时,在今后的执法过程中,举一反三,加强监督管理,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11.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指导办法 篇十一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指导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做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各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省人民政府所属各行政执法部门,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的全系统垂直管理机构,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事务职能的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依法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本办法,将行政许可文书、行政确认文书、行政处罚文书、行政裁决文书、行政征收征用文书、行政强制文书、行政检查文书、行政给付文书,以及相关证据,按照行政执法过程的关联性进行排列、编注页码、填写目录,并装订成册的行政执法文书组合。

第三条 国务院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包含本办法内容的,依照其规定;未包含本办法内容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国务院部门的相关规定和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相关制度。国务院部门尚未制定相关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坚持依法、公正、实体与程序并重、奖励与追究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依照层级监督原则负责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组织或者实施工作。必要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以会同依法具有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实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县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依法行政工作需要,可以在本部门或者按系统组织或者实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第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结果,作为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评扣分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七条 评查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内容:

(一)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属于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者依法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取得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三)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具有实施该执法行为的法定权限,是否存在超越职权的情形;

(四)是否具有违反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评查行政许可程序的内容: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是否依法受理,因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是否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告知书;

(二)依法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是否向申请人出具了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凭证;

(三)依法不予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是否说明理由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除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外,对需要核实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是否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核查收集的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五)依法应举行听证的许可事项,是否按照法定程序举行了听证;

(六)是否对被许可人依法进行定期检验或者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有无记录以及有关记录是否规范、签字归档;

(七)涉及招标、拍卖、考试、考核、检验、检测、检疫等特定内容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符合行政许可的特别规定;

(八)行政许可是否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并使用合法票据;

(九)许可文书、证件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

(十)是否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其他行为。第九条 评查行政确认程序的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二)据以做出确认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和程序且确凿充分;

(三)查验记录、对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询问笔录等是否完备且符合法定要求;

(四)实地核查收集的证据是否全面、客观、公正;

(五)颁发证书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时限;

(六)收取的费用是否符合法定项目和标准;

(七)是否有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

第十条 评查行政处罚程序的内容:

(一)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是否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告知陈述申辩权利、领导审批、依法决定、履行等步骤;

(二)拟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是否有物品清单以及物品清单是否规范;

(三)调查取证是否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形式;

(四)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是否举行了听证;

(五)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是否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

(六)认定案件性质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七)是否违反一事不给予两次以上罚款原则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

(八)行使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

(九)依法应当送达的执法文书是否依法送达当事人;

(十)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步骤,《当场处罚决定书》的形式和载明的事项是否符合《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十一)结案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十二)是否有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评查行政强制程序的内容:

(一)对逾期未履行义务的行政相对人是否履行告知义务,并以书面形式和法定程序送达行政相对人;

(二)是否依法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并按规定送达行政相对人;

(三)行政强制收取的费用、使用的票据是否合法; 

(四)实施行政强制是否按照法定期限进行,有无超期强制的情形;

(五)是否有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评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程序的内容,由评查小组针对个案,查阅有关单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集体研究评查标准并确定案卷分值和等次。

第十三条 评查行政执法案卷规范化的内容:

(一)是否一案一卷;

(二)封面是否按规定填写;

(三)目录填写是否规范;

(四)卷内材料排列顺序是否正确;

(五)卷内材料是否编有页码。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可以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具体方案和标准,由实施评查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行政执法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实行百分制,可评定为优秀、合格、一般、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评查行政执法案卷,可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评机关按规定报送当年已办结的行政执法案卷目录。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目录中随机抽取。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聘请专家、具有法制工作经验的人员、有关专业人员进行评查。必要时可以通过考试择优遴选评查人员,并发给聘书。

(四)评查行政执法案卷,可以在政府法制机构确定的地点进行,也可以到被评单位现场评查。

(五)评查行政执法案卷,实行集体评议制,重要问题应当集体讨论作出结论。

(六)对可能影响公正评查的,有关部门或者评查人员应当回避。

(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对案 卷进行严格、准确登记,由专人接收、专人评查、专人交还、专人领回,严防损坏、丢失、泄露。

(八)评查过程中或者评查后,应当将初评结果向被评单位反馈,听取被评单位陈述、申辩。

(九)经批准,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情况和结果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十)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整改。

(十一)案卷评查结束,负责评查的机构应当通知被评单位取回案卷。

县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案卷评查,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拒不提供行政执法案卷,致使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无法进行的,该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评中的相应分值不能获得。具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规定情节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者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

第十九条 实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证案卷整洁、完整,严防损坏或者丢失;

(二)公平、公正地进行评查,不得隐瞒或者篡改案卷内容;

(三)严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禁泄露。违反前款规定情节轻微的,建议所在单位依法处理;给有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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