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

2024-07-26

浅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共11篇)(共11篇)

1.浅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 篇一

*****环境保护

“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汇报

一、项目概述

*****项目位于*****市北工业园区。是由*****市人民政府以特许经营的方式授权*****建设的节能、环保工程。*****年*****月该项目获得《*****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准的批复》(兵发改能源发[2013]570号)。

项目拟建设两条日处理生活垃圾*****吨的循环流化床焚烧炉生产线,焚烧炉年运行*****小时。配套安装装机容量为*****的汽轮发电机组。达产后日处理生活垃圾量*****吨,年处理量*****万吨,最高日处理量*****吨。

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

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1、按照审批程序,项目环评报告取得批复文件 *****年*****月委托*****环境技术发展中心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年*****月*****日*****项目取得*****环保局《关于*****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兵环审[2013]*****号)文件。

2、污染防治措施及环保设施设计

对于*****发电带来的污染物废气、废水、废渣及可能产生的恶臭等,该项目的初步设计说明中分别进行了相应的 处理设计。

(1)烟气净化与处理系统

发电过程中产生的烟气会含有烟尘、酸性气体、重金属及二噁英等污染物。该项目设计采用SNCR脱氮+石灰石半干法脱酸+活性炭喷射+袋式除尘器的烟气净化系统,每条焚烧线设置单独的烟气净化系统。

采用炉内脱氮后,可将NOx的排放浓度控制在195mg/m

3以内;采用石灰石半干法脱酸设施,HCl和SO2去除率可达95%以上;通过活性炭吸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重金属和二噁英的去除率可达90%以上。项目烟气中污染物均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的要求。

同时为防止垃圾焚烧过程中产生的二噁英对环境产生影响,运行过程中我们将控制垃圾焚烧温度在850℃以上且停留2秒以上,以确保二噁英充分分解。对已产生的二噁英,采用活性炭纤维毡与布袋除尘器组合方式,有效降低烟气中二噁英浓度。确保二噁英排放浓度达到国家环保部要求执行的欧盟标准(现阶段为0.1TEQng/m3)。

(2)垃圾渗沥液处理系统

垃圾渗滤液主要产生于垃圾贮存池,是垃圾在贮存池中发酵腐烂后,由垃圾内的水分排出而造成的。它的特点是臭味重,有机污染浓度高,氨氮含量高。根据设计资料该项目设计了垃圾渗滤液回喷系统,如焚烧炉工况允许,渗滤液可喷入焚烧炉进行焚烧处理。未能喷入锅炉焚烧的渗滤液将排入“*****”垃圾渗滤液处理系统。经过处理后,水质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三级排放标准要求后,排入工业园区污水管网,最终排入*****污水处理厂。

(3)炉渣、飞灰处理系统

垃圾焚烧后产生的炉渣占垃圾量的*****左右,它属于一般废弃物,它从炉中落入输送机,经过降温后送至炉渣堆放处,然后外运到指定地点,再经过加工处理后,可作铺路、制砖的辅料。

焚烧产生的飞灰占垃圾总量的3%左右,它属于危险废弃物。项目拟采用水泥作为稳定化材料配以螯合剂与水泥混合稳定化工艺,在厂区将飞灰固化处理后采用密闭罐车外运,送至新疆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安全处置。

(4)恶臭控制与防治系统

垃圾焚烧的恶臭主要来源于垃圾贮存池和渗滤液处理系统,主要成分H2S、NH3、甲硫醇等。工艺设计采用的控制与防治工艺是加强密封。一是对可能发生臭气外泄的部位都采用密封材料进行封堵;二是在卸料平台进门处设有风幕,防止垃圾车进厂时带来的臭味外泄;三是将垃圾池的臭味抽到燃烧炉膛,用燃烧的办法把臭味成分烧掉,达到脱臭效果。

3、项目环保设施建设情况

(1)*****项目完成烟气净化系统的招标工作。因项目选址变更,烟气净化系统于*****开工建设,目前已完成主 体设施安装(吸收塔完成吊装,布袋除尘器上下箱体、灰库及氢氧化钙仓均已完成安装。)。

(2)*****项目完成炉内SNCR烟气脱硝系统的招标工作,*****完成炉内SNCR烟气脱硝系统合同的签订。由于目前锅炉安装及土建施工进度的影响,脱硝系统安装将于2014年项目开工后进行安装施工。

(3)*****项目垃圾渗滤液处理系统发出招标公告,*****日按计划进行招标。2014年项目开工后进行系统的安装施工。

(4)项目垃圾恶臭控制系统的各类风机已完成招标工作。

4、建设施工中的环境保护措施

(1)*****发电项目部设置环保专职管理机构,由一名项目分管领导负责,并设2名环保专业人员进行现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做好环境保护制度的落实工作。

(2)督促施工单位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建设工作。要求施工单位设置环境保护管理组织机构,对施工产生的扬尘、噪声、垃圾等进行妥善处理。如施工现场每天洒水,进厂区车辆限速行驶;尽量避免夜间施工产生噪声,车辆进现场减少鸣笛。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做到日产日清,严禁随地丢弃等等。

(3)项目部严格按照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聘请环境监理,采取由第三方实时监督检查的方式,确保环境保护措施 落到实处。

三、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根据可研,本项目建成达产后,年排放废渣*****万吨,飞灰*****万吨,同时还将产生垃圾量*****左右的渣土,除了对渣土和经检测合格后的飞灰综合利用外,项目投产前还需考虑建设一座符合垃圾填埋标准的应急固废堆放场地。希望尽快协调落实本项目固体废弃物填埋场的问题。

在项目审批及建设过程中,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始终坚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环保法律、法规为依据,建立环境保护工作管理组织机构,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内容及环保局批复的相关要求。确保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的“三同时”制度落到实处。

2.浅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 篇二

“三同时”制度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者在环境保护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创造出来的一项控制新污染源的行政法律制度, 是针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一项重要补充。1972年6月, 在《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关于官厅水库污染情况和解决意见的报告》中, 第一次提出了“工厂建设和’三废’利用工程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要求。1973年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第一次对“三同时”制度做出了明确规定。197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试行) 》和198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申了“三同时”制度的规定。把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结合起来, 从而最大限度地消除和减轻了污染源, 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1]。

2“三同时”制度发展的瓶颈

在全国上下各界齐心努力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严格执行, 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基本落到实处。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在日益复杂变化的工作实践中, 同时也发现了许多难题亟待解决。

2.1 企业自觉履行“三同时”制度不能到位

企业方对环保“三同时”管理制度认识不到位, 有意或无意地轻视“三同时”制度, 主要表现在一味地盲目追求产品经济效益, 而对不能产生经济效益的环保治理设施建设却缺乏积极性, 在企业领导干预下, 一些环保治理设施专项资金难以足额配备, 建设一拖再拖, 从而造成与主体建设工程配套的治理设施不能同时设计、施工, 更谈不上同时投入使用, 并且建设用料方面也会存在偷工减料情况发生。

2.2 环保部门对“三同时”制度的监管存在漏洞

首先是环保知识宣传体制的问题。因为“三同时”制度的宣传力度还不够大、广大业主群众的环保法律意识不够健全, 很多群众不了解“三同时”制度, 更不知道在实施的过程中需要落实完成的各项环保措施。其次是对环保监管专业人才培养的问题。现在全社会对环保的要求不断提高, 但环保专业管理人员相对较少, 已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 环保知识的日益快速更新、环保工作的专业技术性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错综复杂等问题都对环保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

2.3 各“三同时”制度相关部门之间互动及信息沟通不够

目前, 各环境保护相关部门之间的联动和信息沟通分享已经有了一些突破, 但是各职能部门单位的管辖职能范围尚存在一定的交集与盲区, 从而导致推诿现象时有发生。在某些事件上会出现有利益各部门相互抢、有责任要承担各部门相互踢皮球情况发生。

3 强化“三同时”建议

3.1 加大“三同时”制度的宣传力度

利用新闻媒体平台等多种形式开展对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法律宣传, 特别加强针对相关企业的环境保护宣传工作, 从审批环评过程中就着手开始全程地对建设单位进行有力的环保宣传, 以提高企业法人和企业环保工作者的环保意识, 增强环保法制观念[2]。

3.2 加强环保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 要不断加强环保管理人才培养, 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要解决好社会经济对环保人才的需求与普遍存在的人员短缺、业务水平相对不高之间的矛盾。同时, 由于环保管理涉及的领域广、行业多、知识复杂, 这就要求环保人员不断加强专业学习和培训, 提高监管水平。同时, 要对本辖区污染企业详细摸底分类, 分别有针对性管理, 提高管理效率。

3.3 强化执法力度, 坚持严格执法

环保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法律所赋予的职能, 对建设项目“三同时”进行严格监管。制定本辖区内建设项目“三同时”监察计划, 增加监管频率, 严格执法。同时, 对重污染企业要重点全程监察, 对试生产的企业也要纳入不定期监察范围。

3.4 加强各相关部门互动和信息分享沟通

为了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环保部门在执行“三同时”制度监管过程中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 把“三同时”作为企业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 从而有利于提高“三同时”制度的执行力度。

摘要:“三同时”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重要内容, 其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为了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我们在执行“三同时”制度的同时也要与时俱进。本文试图对此制度进行一定的梳理分析, 针对新形势下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剖析。

关键词:“三同时”制度,环境保护

参考文献

[1]王卓晖.论我国《环境保护法》“三同时”制度价值理念与现实瓶颈的冲突.法制博览[J].2013 (2) :30-31.

3.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 篇三

发布日期:

成都蜀渝万江塑胶材料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

实施日期:

【【企业名称】】

×××号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所属各单位:

现将《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年××月××日

主题词: 报送: 抄送: 共打印X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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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建设项目安全、环保、消防、职业卫生“三同时”法律法规,确保公司建设项目(工程)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标准,保障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防止环境污染,根据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及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成都蜀渝万江塑胶材料有限公司所有部门的项目“三同时”管理。

3编制依据和术语

3.1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和规定》(5)其他依据 3.2术语

“三同时”制度:指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建项目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劳动保护、安全环保、消防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的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三查四定”:指查设计漏项、查未完工程、查工程质量隐患;定任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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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处理单位和人员、定处理措施、定整改期限。

4职责

4.1【【投资发展管理部门】】

负责公司建设项目的立项和验收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的职业卫生、安全环保及消防“三同时”规定;(2)在建设项目立项时,应含有职业卫生、安全环保、消防的论证内容;(3)编制(或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含有职业卫生、安全环保及消防设施所需投资计划;

(4)根据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验收专题报告,组织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4.2安全管理部门

对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实施,负责监督管理及检查。其职责为:(1)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及承担建设项目的单位“三同时”的执行情况;(2)根据建设项目的需求,配合投资发展管理部门完成公司负责项目前期的预评价工作;

(3)违反“三同时”规定的建设单位及承担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单位,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并监督检查其整改情况;

(4)参与对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查及三查四定工作;(5)建立健全建设项目“三同时”台帐。4.3技术管理部门

(1)从项目范围、进度、质量、投资等方面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组织、协调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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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与项目的立项审查、验收工作;

(3)组织对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安全环保消防及职业卫生设施审查;

(4)组织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环保消防及职业卫生设施建设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向相关方下达整改通知,并监督检查其整改情况;

(5)在项目建设期间,配合建设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三查四定。

4.4分公司(项目组)

负责对本单位区域内立项实施的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安全环保及消防、“三同时”负全面管理责任。其职责是:

(1)在项目建设前期组织开展对项目预评价工作,并上报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批复许可;

(2)在编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时,应将职业卫生、安全环保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

(3)对承担建设项目的单位提出落实“三同时”规定的具体要求,并负责提供必需的资料和条件;

(4)在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前期,按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组织办理建设项目试生产行政许可;

(5)在建设项目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职业卫生、安全环保设施进行调试,对其效果做出评价。在人员培训时应有职业卫生、安全环保的内容,应制定完整的职业卫生、安全环保方面的规章制度;

(6)建设项目验收前,应自主选择并委托政府职能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劳动条件检测、危害程度评价、环境监测分析并由其出具相应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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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组织编制职业卫生、安全环保、消防验收专题报告,并报请政府主管部门组织职业卫生、安全环保、消防单项验收工作;

(8)对单项验收中提出的有关职业卫生、安全环保方面的改进意见应按期整改;

(9)建立健全本单位建设项目“三同时”台帐。

5详细规定

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建设项目安全、环保、消防、职业卫生行政许可和“三同时”法律法规,主动、积极地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工作检查和指导,及时落实政府有关工作指示和要求。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职业卫生预评价、环境影响评价;

1)在政府部门进行了立项备案的建设项目; 2)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

3)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4)大量生产或使用Ⅰ级、Ⅱ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 5)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 6)有关部门确认的其它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

未在政府部门进行了立项备案但又符合2)—6)的条款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分公司)组织进行内部安全环保评估,并形成书面的评估意见。

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安全环保职业卫生评价、施工及施工监理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建设项目试生产应得到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建设项目正式投产要遵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办理相应的排污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要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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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各阶段行政许可、“三同时”基本工作要求:(1)可行性研究及项目设立审查阶段 1)编制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2)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报送资料。

3)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送政府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评审(审查)。

4)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送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评审(审查)。

5)各项评审(审查)通过后,将各评价报告及评审意见存档。6)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项目立项审核、批文。(2)初步设计阶段

1)工程建设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严格按照现行安全、环保、消防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应包括安全、环保、消防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专篇,专篇内容应落实各评价报告书提出的措施及评审意见。

2)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及相关资料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3)将消防设施初步设计专篇及相关资料报公安消防机关审查。4)将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及相关资料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查。5)将建设项目环保设施设计专篇及相关资料报环保监督管理部门审查。(3)施工图设计阶段

1)督促设计单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及各评价报告书、初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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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评审意见完成安全、环保、消防、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图设计,施工图中应详细说明安全、环保、消防、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运行参数和技术指标。

2)将建设项目消防设施施工图设计及相关资料报公安消防机关审查。(4)施工建设阶段

1)认真落实消防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提出的意见,落实安全预评价、环境影响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其评审(审查)中提出的措施,保证安全、环保、消防、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进度和质量,确保安全、环保、消防、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竣工、同时投入使用。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只能由具备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在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须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3)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工艺变化、生产规模变化及安全、环保、消防、职业病防护设施改变等设计变更时,须将设计变更及说明报相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

(5)装置试生产前

1)项目建设完成时,向地方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和省安监部门提交试生产申请,试生产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组织试生产。

2)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建设项目试生产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并提出对策,且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周密的试生产方案。

3)将试生产方案报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向公安消防机关提出消防设施验收申请,验收通过后方可转入试生产。(6)试生产阶段

1)委托并配合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监测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及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编制监测报告,将监测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送负责审批该项目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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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报告书(表)的环保部门申请验收。

2)委托并配合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评价报告,将报告书及相关资料报送卫生行政部门审查验收。

3)委托并配合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编制评价报告,将报告书及相关资料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验收。

4)试生产必须在批准的规定时限内完成,试生产未完成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及时办理试生产延期手续,不得超期试生产和未经竣工验收投产。

5)准备验收资料并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经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后,转入正式生产阶段。

建设项目申请竣工验收需具备下列条件:

(1)职业卫生、安全环保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2)对建设项目中职业卫生、安全环保设施的效果进行了测定;(3)对试车或试生产中所发现的危及职工安全和健康的问题进行了整改;(4)对可能影响职工安全和健康的生产岗位进行了检测,并建立了档案;(5)建立健全了职业卫生、安全环保操作规程、安全规章制度和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案;

(6)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并建立档案制度;

(7)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建设项目负责单位的有关部门及公司安全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要经常进行现场检查监督。

建设项目负责单位要对项目的计划、实施全面负责,对实施项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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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负责单位在项目建设施工后期应组织进行“三查四定”工作。对建设项目中的职业卫生、安全环保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应组织限期整改。建设项目验收合格,正式投入运行后,生产设施和职业卫生、安全环保设施必须同时投入使用。

建设项目未经批准强行投产造成伤亡事故、职业中毒、职业病等职业危害和环境污染事故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批准投产单位(部门)和投产者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安全环保职能管理部门作为本单位建设项目安全、环保、消防、职业卫生行政许可和“三同时”工作的监督管理归口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建设本单位项目行政许可、“三同时”工作台账。

项目建设相关部门应当向安全管理部门提供建设项目相关技术资料、项目投资额及安全、环保、消防、职业卫生投入基础数据等有关资料。

6附则

4.浅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 篇四

为贯彻国家《环保生产法》和市(区)学校基础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环保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严格执行“环保第一、预防为主”的基建施工方针,确保学校基础设施建设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使师生教育教学环保活动得到环保保障,特制定《学校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制度》:

1.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副校长为副组长,环保、后勤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人为成员的学校基础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领导小组,强化学校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

2.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含义,即学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职业环保与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三同时”审查的原则:以国家、省政府有关环保生产政策、法规为准绳;以有关职业环保与卫生技术标准、规定、规范、规则为依据,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审查。

4.同时设计,要求工程设计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初步文件文件、图纸时,同时设计其中的环保设施部分,保证环保设施设计按照相关规定得到落实。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应由环保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其中的环保设施设计内容,审查通过后,才能形成环保设施设计文件。环保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施工。

5.同时施工,要求建设施工单位在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时,必须同时建设环保设施工程。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先建设完成主体工程,后建设环保设施工程,或者有意减掉环保设施工程,只完成主体工程,留在以后补充完成环保设施工程。

6.同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要求主体工程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环保设施必须同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环保设施没有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环保设施工程一经投入生产或使用,不得擅自闲置或者拆除,确有必要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征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

7.基建施工单位必须是有资质的单位,施工过程中的环保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

8.基建施工过程中必须以学生的环保放在第一位,原则上应在学生不在校的情况下施工,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做好防范措施,不得让学生进入施工区域。

9.基建施工过程中,对民工的管理及施工环保由施工单位负责,不得随意进出教学区,学校要做好防盗工作。

10.学校环保部门、后勤部门要经常检查督促建设项目与环保设施施工质量,确保项目建设环保与质量。

11.建设项目未进行“三同时”或“三同时”未通过相关部门验收的,基建项目不得擅自投入使用。

5.浅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 篇五

为贯彻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投产后符合职业健康和安全的要求,保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制订本制度。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相关术语定义

“三同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职业卫生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和消防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责

实施单位负责“三同时”工作的实施,组织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内部评估、审核和验收。依照政府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的规定程序办理职业健康卫生、劳动安全和环境保护“三同时”手续;建立和保存“三同时”项目档案。

实施单位负责依照政府管理部门的规定程序办理建设项目环保消防卫生手续;负责组织消防安全“三同时”的内部评估、审核和验收,并完备档案技术资料。

施工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三同时”设计方案,确保“三同时”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和申请验收;确保“三同时”项目的施工质量,负责参与“三同时”项目评估、审核和验收,并根据验收结论组织改进,达到设计标准。工作程序及要求

5.1项目的申报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等建设项目正式批准后,必须申报,在投资项目总额中,必须包含 “三同时”投资费用,若该项目无“三同时”投资必要,需注明。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由装备部向政府有关职能管理部门申报执行“三同时”程序。

防雷“三同时”;环保设施“三同时”;消防“三同时”。

特种设备投资项目申报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有关登记使用手续。

5.2建设项目“三同时”方案评估、评价

建设管理部根据项目申报资料组织对该项目进行“三同时”评估和评价,可采用下列方式:

(1)组织专业安全检查组进行内部评估、评价;(2)委托具有相关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组织评估、评价的单位应根据评估、评价结果,提出书面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三同时”的设计依据。5.3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设计

建设项目设计单位根据“三同时”可行性研究报告,将“三同时”设施纳入主体项目设计方案;设计方案中必须有“三同时”专篇。5.4建设项目“三同时”的施工

施工单位必须具有施工资质,施工单位要严格按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保证工程质量,确保职业安全健康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实施单位对“三同时”设施的施工过程进行日常管理,建立相应的原始记录,索取相关的档案资料和资质证明。5.5建设项目“三同时”的验收、运行

建设项目完工后,主体工程验收的同时,由建设管理部验收“三同时”设施。并填写《验收报告》。

凡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视该项目未完工,财务不予结算付款。对验收中提出的改进意见,应积极安排人力、物力、财力按期解决,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建设管理部。

确保“三同时”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运行。

申报政府职能管理部门的“三同时”项目验收,由政府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组织验收。考核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和未经建设管理部审查或同意,强行投产的项目,发生事故或造成严重职业危害的,要依法追究批准投产者的法律责任。

附则

6.浅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 篇六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特制订本制度。

一、总则

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2、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3、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4、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1、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⑴建设项目概况;

⑵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的分析和评价;

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类型分析;

⑷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技术分析和评价; ⑸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有关制度建设的建议;

⑹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措施的建议; 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结论。

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⑴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 ⑵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⑶建设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⑷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⑸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

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

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1、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2、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会同设计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完善,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负责。

四、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3、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超过180日。

4、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没有进行试运行的,应当在其完工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要为评价活动提供符合检测、评价标准和要求的受检场所、设备和设施。

6、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7、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完成之日起30日内根据职业危害的程度出具相关材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

五、部门职责

1、安全部负责联系具备资格的评价公司进行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并提供材料支持。

2、生产部负责联系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设计,并提供资料支持。

3、施工监督工作由安全部负责。

7.浅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 篇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水电建设事业取得了辉煌成就,工程技术水平和建设管理水平大大提高,与此同时,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水电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实施了水电建设工程(含技术改造和引进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管理也更加科学,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效果.针对水电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问题,建议开展相应的评价工作.

作 者:王民浩 王小拾 杨志刚 郑新刚 Wang Min-hao WANG Xiao-shi Yang Zhi-gang Zheng Xin-gang 作者单位:王民浩,杨志刚,郑新刚,Wang Min-hao,Yang Zhi-gang,Zheng Xin-gang(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北京,100011)

王小拾,WANG Xiao-shi(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北京,100713)

8.浅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 篇八

1.1 “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中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2 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1.3 危险化学品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不包含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的建设项目)。

1.4 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1.5 安全设施,是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1.6 安全设施的分类,安全设施分为预防事故设施、控制事故设施、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设施3类。1.7 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2 审批机构要求2.1 安全“三同时”审核、备案机构 2.1.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2.1.1.1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评价、安全设施专篇审核和竣工验收。

2.1.1.2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的建设项目;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评价、安全设施专篇和竣工验收。

2.1.1.3其他建设项目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评价、安全设施专篇和竣工验收。2.1.2 港口建设项目

2.1.2.1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报告由交通水运安全评审中心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组织评审,报送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司局以及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2.1.2.2其他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由交通水运安全评审中心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组织评审,报相应的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2.1.3 一般建设项目 2.1.3.1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核和竣工验收。

2.1.3.2 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审批由地级以上市政府审批,县(区)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审批县级政府审批。

2.1.4冶金行业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不需进行备案。2.2 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核、备案机构

2.2.1 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审核、备案和竣工验收。

2.2.2 其他建设项目的审核、备案和竣工验收,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和竣工验收。

2.2.3 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其实行分类管理:

2.2.3.1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2.3.2 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2.2.3.3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2.2.4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的规定为准。“三同时”3.1 所有建设项目均需进行“三同时”工作。3.2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提供: 3.2.1 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评价评价报告; 3.2.1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3.2.3 安全设施设竣工安全检查报告 3.2.4 安全设施设验收评价报告 3.3 一般项目提供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4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 5 评价单位选择要求 5.1 安全评价机构

5.1.1 甲级评价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资质认可业务范围内的安全评价项目,不受地域、项目或者企业规模的限制。选择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评价工作的机构,评价机构应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备案。委托评价项目的属性应与评价机构业务范围相符。

5.1.2 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和其他大型生产企业必须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承担评价工作。

5.1.3 乙级评价机构可在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资质认可业务范围内的安全评价项目。委托评价项目的属性应与评价机构业务范围相符。

5.1.4 同一项目的安全预评价与验收评价应选择不同的评价单位。5.2 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

5.2.1 甲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职业病危害评价,不受地域、项目或者企业规模的限制。选择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评价工作的机构,评价机构应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备案。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必须选择甲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5.2.2 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跨设区的市的建设项目必须选择乙级以上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5.2.3 丙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设区的市或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范围从事除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6 相关资料的要求(矿山、港口项目参照危险化学品项目执行)6.1 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评价报告

6.1.1 提供项目批文、可研报告、危险化学品项目还需提供环评批文、环评报告。

6.1.2 危险化学品项目提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1.3 提供项目的初步设计、CAD总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等。6.2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6.2.1 提供危险化学品项目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符合安全监督局安全设施设计导则)。

6.2.1 提供危险化学品项目提供区域位置图、工艺流程简图、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生产和储存装置(设施)、防雷防静电接地、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气体检测平面布置图等图纸。6.3 危险化学品项目试生产

6.3.1 提供建设项目设备及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等生产准备的完成情况; 6.3.2提供投料试车方案、试生产(使用)方案; 6.3.3 提供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对策及应急预案;

6.3.4 提供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试生产(使用)方案以及是否具备试生产(使用)条件的意见; 6.3.5 提供组织设计漏项、工程质量、工程隐患的检查情况,以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报告;

6.3.6 提供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制件); 6.3.7提供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手续(复制件); 6.3.8 提供特种设备使用证、防雷检测报告、可燃气体探头合格证。6.3.9 提供消防审批及验收批文。6.4 项目验收

6.4.1 提供有竣工验收章的总平面布置等图纸。6.5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9.浅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 篇九

(第36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提要]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1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1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

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时,应当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二)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

(三)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

(四)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第十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安全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述;

(三)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四)建筑及场地布置;

(五)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

(六)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

(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八)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

(九)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

(十)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

(十一)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

(十二)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十三)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三)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并不得开工建设:

(一)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

(二)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

(四)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五)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六)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

第十六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十七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同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有错漏的,应当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提出。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二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安全设施工程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使用,下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将试运行方案报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三)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

(五)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六)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及资格情况;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生产、使用)的,还应当提供自查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设施设计备案意见书(复印件);

(二)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

(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五)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资格情况。

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生产、使用)的,还应当提供自查报告。

第二十五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合格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验收不合格,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一)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四)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

(五)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

(六)发现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七)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八)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九)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验收部门再次申请验收。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文件资料档案,并妥善保存。

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或者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与此有关的行政许可一律不予审批,同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审批通过或者颁发有关许可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情况未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第三十四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二)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未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形成书面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第三十六条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尚未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三同时”问题,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

第六章附则

10.建设项目”三同时” 篇十

1973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中首次正式提出:一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企业必须执行“三同时”制度;1976年中共中央批转的《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报告》中重申了这项制度;1979年的“环保法(试行)”、1989年的“环保法”、各时期单项环保法律及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均规定了建设项目必须执行“三同时”制度。

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需企业提供的材料

1、书面验收申请及验收申请报告、验收申请表或验收登记卡;

2、验收监测报告;

3、环评报告书(表)或登记表的批复;

4、申请试生产报告及批复;

5、环保设施运行记录;

6、污染治理方案及设施图;

7、企业环保规章制度及各层责任书;

8、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情况;

9、企业应急预案方案;

11.浅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 篇十一

2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3编制依据

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3号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局2011第36号,制定本制度。

4职责

由安全管理部门联系各相关部门具体实施。

5具体内容

5.1、“三同时”内容

5.1.1 一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采取技术措施增加生产能力的挖潜、革新、改造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即:主体工程与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

5.1.2 在编制计划任务书时,必须同时提出劳动保护要求,其内容包括劳动保护设施、安全消防设施、收尘设施和“三废”处理等措施等。

5.1.3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5.1.4本规定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5.1.5 公司新上项目,都必须执行“三同时”规定。

5.2根据国家规定,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公司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5.2.1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5.2.2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5.2.3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5.2.4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5.2.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5.3生产经营单位对本规定15.5.2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时,应当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5.3.1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5.3.2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

5.3.3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

5.3.4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5.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5.5本规定15.5.2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公司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6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

5.7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

5.8建设项目安全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5.8.1设计依据;

5.8.2建设项目概述;

5.8.3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5.8.4建筑及场地布置;

5.8.5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

5.8.6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

5.8.7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5.8.8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

5.8.9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

5.8.10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

5.8.11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

5.8.12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5.8.13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5.9本规定15.2.1、15.2.2、15.2.3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5.9.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5.9.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5.9.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5.9.4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5.9.5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5.9.6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5.10本规定15.5.2.4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5.10.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5.10.2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5.10.3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5.1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5.1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5.13本规定15.5.2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5.1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的规定

5.15本规定15.2.1、15.2.2、15.2.3项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5.15.1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5.15.2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5.15.3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5.15.4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

5.15.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5.15.6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及资格情况;

5.15.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5.15.8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生产、使用)的,还应当提供自查报告

5.16本规定15.2.4项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5.16.1安全设施设计备案意见书(复印件);

5.16.2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5.16.3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

5.16.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5.16.5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资格情况。

5.16.6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生产、使用)的,还应当提供自查报告。

5.17本规定15.5.2规定之外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形成书面报告,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18、职责划分

5.18.1 项目负责部门要对项目的计划、实施全面负责,对实施项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

5.18.2设计方面出现的问题由项目设计部门负责。

5.18.3 施工部门要在项目负责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施工,要严格保证施工质量。项目负责部门有权随时检查施工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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