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食品添加剂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的思考

2025-03-13

对食品添加剂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的思考(共14篇)

1.对食品添加剂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的思考 篇一

双汇瘦肉精事件的回顾及由此引发的对食品安全的思考

朱杏

摘要:双汇瘦肉精事件重重地敲响了食品安全的警钟,对它的一个回顾和思考给我们一定的出路。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健康乃至生命以及社会稳定。随着一宗宗食品安全事件丑闻的曝光, 食品安全问题已紧紧地牵动着每一个人的神经, 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更为关注, 甚至有人向食品生产经营者发出了“ 该吃什么和还能吃什么” 的呐喊, 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产生信用危机, 唤醒了和迫使政府必须重视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政府加强监管,民众的意识加强,辅以相应更健全的法律制度及一些科学技术,这些措施一定程度上能大大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关键字:双汇瘦肉精事件 食品安全 措施 食品安全法 引言:一年一度的3·15照例成为了无良企业的曝光台。此次触发众怒的是国人最为敏感的食品安全问题,受冲击的则是肉类食品行业的龙头老大。可以说,在历经了三鹿奶粉三聚氰胺的舆情冲击后,双汇引进瘦肉精猪肉一事已称不上是食品安全领域的标杆性负面事件。但由此引发的舆论关注,从范围与规模的角度讲,仍称得上触目惊心。在这个无良商家被利欲熏心的年代,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否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性?要怎样做才能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

正文:双汇瘦肉精事件已经过去了近乎一年,但它的存在仍旧牵动着整个食品行业及大众的情绪和关注。首先,先对双汇瘦肉精事件进行回顾:3月15日上午9时许,央视新闻频道播出《每周质量报告》3·15特别行动——《“健美猪”真相》,节目曝光了“养猪户添加违禁药‘瘦肉精’,监管部门收钱放行,经纪人联络其中,下游厂家有意收购”的乱象。在河南孟州市、沁阳市、温县和获嘉县等地,用“瘦肉精”喂出来的“健美猪”,钻过当地养殖环节的监管漏洞,进入贩运环节。每头猪花两元钱左右就能买到号称“通行证”的检疫合格等三大证明,再花上一百元打点河南省省界的检查站,便可以一路绿灯送到南京一些定点屠宰场,无需检测“瘦肉精”,每头猪交10元钱就能得到一张“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有了这张证明,用“瘦肉精”喂出来的所谓“健美猪”就能堂而皇之地进入南京市场销售。更令人不安的是,这种用瘦肉精喂食的猪,还堂而皇之地流入了肉食行业的龙头老大、以“十八道检验、十八个放心”著称的河南双汇旗下的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按照该公司规定,十八道检验并不包括“瘦肉精”检测。

知名企业为逐利置公共安全于不顾,养殖、贩运、屠宰和销售等四大环节的监管部门对违禁药品一路绿灯,蚕食着公众对涉事企业的信任以及食品安全领域政府部门几近透支的公信力。节目播出后,上市公司双汇发展午后即跌停,当晚,双汇发展还发布了停牌公告。

事情曝光后,官方最先给出明确应对举措的是农业部。15日傍晚,新华网刊文《农业部派出督查组赴河南严查“瘦肉精”》称,农业部高度重视,在第一时间责成河南、江苏农牧部门严肃查办,严格整改,切实加强监管,并立即派出督查组赶赴河南督导查处工作。

而企业应对举措则略显举棋不定。据人民网题为《双汇被曝使用瘦肉精猪肉 企业首度回应》的报道,双汇集团副总经理杜俊甫表示,农业部对瘦肉精有着严格的管理规定,双汇集团同样一直对瘦肉精有严格的管理和检测规定,不可能出现这样的事情,所以集团一定会严格核实,了解具体实情,并承诺一定给消费者一个交代。

应对民众的质问和法律的介入,3月16日午时,双汇发布官方声明,推翻了前一日“不可能出现这样的事情”的说法。声明称,“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是双汇集团下属的子公司,对此事给消费者带来的困扰,双汇集团深表歉意。”这意味着双汇官方承认了“健美猪”流入的事实。这种含糊其辞的声明,并未能起到挽回企业形象的作用。

面对压力,3月17日,双汇方面一系列举措似乎表明想要扭转被动局面。据不同媒体报道,16日双汇给各大零售企业发出函件称:“凡我司生产的熟肉制品均可正常销售,如出现相关的质量问题,我司将承担一切责任。”另外,双汇还表示,已委托国家及地方相关检测机构,对其生产的熟肉制品进行全面检测,检测结果将在3月20日予以公告。当日,双汇集团总经理杜俊甫接受采访时更是明确表示,“双汇作为一家大公司,对所有问题不会回避,会承担所有的责任。”

当晚,双汇集团再次发表声明,要求济源双汇收回在市场上流通的产品,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下处理。对济源双汇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采购部长、品管部长予以免职,济源双汇继续停产整顿。

在中央部委方面,中国农业部17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各项程序,强化各环节动物卫生监管。坚决杜绝“隔山开证”、只收费不检疫等违规违纪行为。

18日,国家工商总局在其官网发布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工商部门立即组织开展猪肉市场整治专项行动,同时国家质检总局也对针对该事件情况做出反应。且当天下午,中国政务网再度刊文《商务部门积极应对屠宰企业收购“瘦肉精”生猪问题》细述了商务部的一系列举措:该部要求企业停产整顿,进一步查明事实真相,下发了《关于全面检查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情况的紧急通知》。

在这起“瘦肉精”事件中,双汇集团曾先后两次发表声明,向公众致歉。而一直未曾露面的该集团创始人兼董事长万隆23日在“双汇集团落实两个声明、确保食品安全全国视频会议”上首度公开回应相关事宜。他表示,针对‘瘦肉精’抽样检测存在的风险,公司决定不惜成本,对生猪屠宰实施‘瘦肉精’在线逐头检测,确保生猪100%全检,为广大客户提供安全放心产品。

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不断上演,幕幕触目惊心。从“苏丹红一号”到人造蜂蜜,从三鹿三聚氰胺到“瘦肉精事件”,食品安全再次成为整个社会关注的焦点。

从政府有关部门对事件的反应及处理措施,我们也可以看到政府和法律的有效约束对食品安全事故防范的重要性。政府及时的措施以及法律条令给了我们一定的安全感,不仅有惩治无良企业和无良相关人员后的快感,也有对政府处理能力的认可。但是我们同时也应该注意到一些地方政府往往把屁股歪到“当地支柱企业”的板凳上,平时姑息,出本资.料来源于贵-州-学-习-网 事包庇,利益驱动决定其本能反应就是替企业说话,充当企业的贴心人、救火队,为了“保驾护航”,更为逃避监管失职甚至官商勾结的罪名,不惜与公众利益为敌、与舆论监督顽抗到底。从三鹿奶粉,到海南毒豇豆,到化学火锅,莫不如是。一场场单纯的企业危机,居然第一时间便切换为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的危机,主动趟浑水,这种“自觉”与“对号入座”,已成为我们的特色,实在令人喟叹。

面对食品事故的频频发生对我们巨大的挑战,以下措施可以为我们装备一定的战斗能力。首先是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评价、监管体系食品安全评价, 作为一种制度在国外已被广泛运用。而在我国, 人们对此则显得陌生一些。如果这种制度被认可和确立, 并使之完善, 它对食品安全又增设了另一重保障, 从而使食品安全风险降至最低。例如, 对时下较为流行的“ 某某智能补钙片”、“ 高钙奶”、“ 可口可乐” 饮料等应该作出食品安全的基本评价。特别是对一些敏感的有争议的食品, 如转基因食品及高糖高热量的食品(如可口可乐、健力宝、麦当劳等), 有关部门应组织专家作出相应的食品安全与危害的基本评价。

第二,加强食品安全意识教育是关键食品生产、销售的经营者及其监管人员乃至全民的食品安全意识及其自身的素质如何, 影响和决定着这个国家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和事故发生的多少。因为每一个人的安全意识如何, 素质高低, 决定着这个人对国家食品法规法律、标准与管理的理解与执行都有所不同。在现实生活中, 往往那些执法违法者的安全意识和素质都比较低下, 如果加强提高对这部分人的教育, 使他们自觉地加入到食品安全捍卫者队伍中来, 食品安全事件及其危机就会相应地减少, 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就会进行得顺利一点,监管的效果就会大一些。在全民中开展食品安全意识教育, 是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建立更完善的相应法律制度。现行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构建并不以食品安全为目的。长期以来,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是以实现部门管理目标为目的,主要以部门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为规范对象,以惩治违法行为为主要立法内容。虽然惩治违法行为也或多或少与食品安全目的相关,但食品安全并没有被明确确定为整体性目标。也就是说,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并不是以食品安全为目的精心构建和筹划的,而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步自发形成的。结果,获得各国一致认可的确保食品安全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并没有被贯穿到现有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制定食品安全基本法是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首要选择。食品安全基本法通过对食品安全的方针、原则、政策、纲领等宏观性的东西予以规定,可以弥补监管法众多而整体性缺乏的不足。食品安全基本法至少应当包括:(1)食品安全管理的目的。食品安全的各项立法、标准、政策应当以确保食品安全为最终目的,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措施都必须以促进食品安全为目的。(2)综合性与整体性原则。食品安全政策必须在综合各部门信息、涵盖食品链条上各环节的基础上形成。这要求食品安全政策的形成应当全面涵盖养殖、生产加工、流通、运输、储藏、消费等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食物链,充分考虑环境、农业、质量、流通、卫生等所有的食品部门的意见,深入分析世界各国等所有地域的食品安全事件、法律法规政策、科学技术与建议、信息数据收集和分析、消费者心理等与食品安全各项主要内容的信息。(3)统一管理原则。食品安全管理,必须整合众多部门的职能,实现一个部门为主的统一管理制度,并建立有效的部门之间组织、管理、和协调机制。(4)责任明晰的原则。食品安全管理必须分清食品供应链中的饲料生产者、农民、食品经营者、食品生产加工人员、各国食品安全主管部门、消费者等的责任。饲料生产者、农民和食品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拥有对食品安全最基本的责任。政府应当通过立法、行政等监督和控制系统来确保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的实现;消费者必须认识到他们对食品的妥善保管、处理与烹煮也负有责任。(5)可追溯性原则。食品安全政策必须确保饲料和食品以及它们成分具有可追溯性,能够跟踪和追溯食品、饲料、食用性动物以及加入到食品或饲料中的物质。这要求饲料与食品企业有责任确保一旦发生危害消费者健康的情形,能快速准确从市场查找并撤出其饲料与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追溯的便利可行。食品生产经营者也应保存原材料和配料的供应纪录以便追溯和跟踪流转过程。(6)科学与风险分析原则。食品安全政策应当以科学的风险分析为基础。食品安全立法、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政策必须建立在三项风险分析的运用之上:风险评估(科学建议和信息分析)、风险管理(管理与控制)和风险交流。

最后,还可以借助基元表达食品安全信息 知识和问题,对食品安全等级 预警对象进行描述,并运用可拓集合和关联函数确立预警标准和安全关联度,构建表征食品安全状态的多指标属性预警模型。

结论:双汇瘦肉精事件已过,而食品安全事故仍然威胁着我们。政府的努力给了我们一定的信心,而通过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的思考,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有效的措施下,食品安全事故防范能做到更好。

参考资料:《强化食品安全监督是健康的最大障碍——对食品安全监管的一点思考》(《中国供销商情(乳业导刊)》2005年第12期);

《论中国视频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完善》(《食品科学》2006年第五期 作者:任端平;潘思轶;薛世军;何晖);

《基于供应链和可拓决策的食品安全预警模型及应用》(《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11年第11期 作者:雷勋平;Robin qiu;吴杨);

《2011年三月入党思想汇报:“双汇瘦肉精”事件感想 》(来源:党团材料范文网);

《为何我国食品安全事故频繁发生、屡禁不止——双汇“瘦肉精”事件的反思》(来源:百度文库 作者:李彩红);

《双汇瘦肉精事件》(百度文库);

《双汇瘦肉精事件反思:如何避免危机重演》(创业邦);

2.对食品添加剂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的思考 篇二

一、食品添加剂自身的安全问题

1. 天然食品添加剂

首先, 对于用于食品添加剂的植物种类要经过严格筛选和专家鉴定。植物种类选择不当或识别错误, 是造成不安全的最大隐患。例如, 在我国华东到西南的许多地区, 有用杜鹃花科植物乌饭树的叶捣汁作色素制乌饭的习俗。因此, 乌饭树被视为制取天然黑色素的安全植物。然而, 在我国西南及广西、台湾等地有分布的杜鹃花科落叶小乔木 (或灌木) 米饭花, 全株有毒, 牲畜中毒后呈现昏迷、呼吸麻痹、呕吐和肌痉挛等症状。由于米饭花形态与乌饭树有相似处, 如混淆误用, 就会造成严重后果。

此外, 用作食品添加剂的野生植物, 所使用的部位一定要准确。自然界中的许多植物, 其有毒成分往往集中分布于身体的某一部分。例如, 葫芦科植物木鳌是著名的中药, 中医常用其成熟果实医治痈肿、疗疮、无名肿毒、风湿痹痛等症。现代有人用木鳖果实配制保健饮料食用。但据明代文献《本草正》记载“木鳌子有大毒, 今见毒狗者, 能毙之于顷刻, 人若食之, 则中寒发嚓, 不可解救。”现代药理试验证明, 木鳌子的毒性成分主要为皂贰类化合物。因此, 在用木鳌果实作食品添加剂时, 一定要将其种子去除。

再有, 用于食品添加剂的植物成分, 剂量要合适, 否则往往会事得其反, 变利为弊。例如决明子有清肝、明目、利水、通便等功能。但在制取决明子保健饮料时, 应注意剂量的大小, 过量食用将引起腹泻。其致泻作用的主要成分为葱醒及其贰。

2. 化学合成添加剂

大多数食品添加剂是化学合成物质, 长期食用对人体健康是否有害, 这是大家关心的问题。国外由动物试验对添加剂已做出毒理学的评价, 认为:“过量”的添加剂对人体是有害的, 有些添加剂根本不能用来食用, 为了安全, 规定了添加剂的“每日允许摄取量”, 即称之为ADI值。他是指每天允许食用的量, 也就是说某种化学物质一个人每天食用同样的量, 并且长期不断地食用下去, 对人体也不致产生危害的剂量。

二、食品添加剂加工过程中的使用问题

1. 食品添加剂超范围使用

GB2760规定食品添加剂允许使用的品种、使用范围及使用量。扩大使用范围需经卫生部审批同意, 而不少食品生产加工者没按要求进行审报, 而是随意扩大使用范围。根据2007年 (1~6) 月国家质监总局产品抽查公告统计:糖果制品 (含巧克力及制品) 、罐头、粮食加工品、酒类、速冻食品、肉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方便食品、水果制品、水产制品、豆制品、食糖等13大类食品不同程度地涉及到食品添加剂的超范围使用。

2. 食品添加剂超剂量使用

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就是指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剂量超出了强制性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所规定能够使用的最大剂量。根据2007年 (1~6) 月国家质监总局产品抽查公告统计:糖果制品 (含巧克力及制品) 、酒类、蔬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调味品、水果制品、肉制品、饼干、薯类和膨化食品、乳制品、粮食加工品、食糖等12大类食品不同程度地涉及到食品添加剂的超限量使用。

3. 产品标签上标注模糊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04) 规定: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应标示具体名称, 其他食品添加剂可以按GB2760的规定标示具体名称或种类名称。当一种食品添加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着色剂, 可以标示类别名称 (着色剂) , 再在其后加括号, 标示GB/T12493规定的代码。但是许多食品生产厂家为迎合消费者的心理, 故弄玄虚, 应该标注的不标, 使消费者误以为该食品不含食品添加剂, 更有甚者的是一些厂家在产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 一边又在产品标识上标明“本产品不含任何添加剂”“不含防腐剂”等词;有的标注语言模糊, 在产品包装配料表中只是标注食品添加剂的类别, 却不标明具体品种;有的在产品不显眼的地方用很小的字体标注。

4. 使用化工原料冒充食品添加剂

我国允许生产、经营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是《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所列的品种, 但一些不法商贩和生产单位在利益驱动等因素驱动下, 把化工产品当作食品添加剂使用。国家质检总局明确规定, 苏丹红、吊白块、孔雀石绿、瘦肉精、工业用滑石粉等18种材料不得用作材料加工食品。

5. 使用过期、劣质的食品添加剂

伪劣的食品添加剂主要体现在产品的纯度, 有些劣质的食品添加剂含有少量的汞、铅、砷等有毒有害物质, 将会严重影响到产品质量, 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过期的食品添加剂也不能真正起到食品添加剂的功效, 同时由于长期保存而导致可能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有害物质, 从而影响到食品的质量及安全性。

三、食品添加剂的误区问题

虽然食品添加剂具有防止食品败坏变质、改善食品的感官性状、保持效用或提高食品的营养价值、增加食品的品种和方便性、有利食品加工操作、满足其他特殊需要等优点, 但由于近几年来少数食品加工者滥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化工原料冒充食品添加剂, 扰乱了市场, 加上许多消费者缺乏食品添加剂的基本常识, 对食品添加剂的认识存在许多误区, 以至“谈添色变”。

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 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所以食品添加剂的发展使用是工业现代化的发展需要, 是社会的进步、食品加工技术先进的象征。在食品工业方面, 采收的植物或屠宰的动物来不及加工或加工不当造成腐败变质以及风味和质地发生改变的现象时有发生;现代的加工食品为满足不断增长的消费人群和消费要求, 采用现代生产技术, 无论从品种、产量和品质方面都远远高于以往, 其中在食品的加工、贮存、保鲜、保质等方面, 不能不归功于食品添加剂的贡献。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禁止以掩盖食品腐败变质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由上可知, 食品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按《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等规定正确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都是合法的, 按规定添加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不属于掺假或伪劣食品;但某些食品制造者为谋取经济利益, 达到吸引顾客、以次充好和过度延长保质期的目的, 在加工和贮藏食品时超范围和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来掺假造假。

食品添加剂虽然种类繁多, 各个国家对其限定范围也有出入和变化, 但各国以及世界卫生组织对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品种均有严格的限定标准, 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对此也有严格规定。因此, 对有关食品添加剂标准之外的物质, 无论出于何种目的, 无论加入食品中的数量多少, 根本不属于食品添加剂范畴以及相应规范内容。以往出现的“苏丹红”“孔雀绿”“吊白块”“假奶粉”等事件, 甚至还有在食品中添加农药、兽药的个别行为, 这既不是加工技术方面的问题, 也不是食品添加物监督管理方面的问题, 而完全属于个别唯利是图、目无法纪、缺乏良知者的不法行为。

四、对策和建议

1. 加强宣传力度, 普及安全知识

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应用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身心健康的大事, 相关部门应该通力合作, 重视食品添加剂的每个生产及流通步骤, 规范食品添加剂市场, 逐步走向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笔者认为, 主要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在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上, 进一步完善法律和法规, 强化生产厂家的法律意识, 相关主管部门需要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指导和参与企业产品标准制定及加强产品审查、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测;同时要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相关法律和法规的宣传力度, 普及食品添加剂的安全知识, 使消费者对食品添加剂的安全问题有一个清晰、正确的认识;在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上, 需要提高标准门槛, 实行准入制度, 加大对滥用、违规使用添加剂行为的处罚和惩罚力度, 规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

2. 加强监管力度, 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

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执法, 各级政府财政应拨专款, 加强在中小城市及农村对包括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在内的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力度和仪器装备配备, 特别是对违规使用防腐剂、甜味剂、色素、面粉处理剂的“问题食品”的检查, 充分利用传媒将抽检结果及时让消费者知晓。

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和各级行业协会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提高中小企业的依法生产和经营意识, 杜绝因无知而违规生产和销售食品添加剂的现象。使用单位必须使用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另一方面, 应加强对消费者进行食品添加剂的科普宣传教育, 提高消费者对加工食品的分析、判断和选择的认识能力。儿童、孕妇要远离含人工合成添加剂较多的食品, 多摄取天然营养。

3. 更新检测技术, 完善标准体系

目前, 我国对食品添加剂的监测技术相对比较落后, 监测的准确性和迅捷性需要进一步提高, 这就要求有关部门不断开展业务学习, 寻求高新监测技术以应对食品添加剂的监测发展要求。采用一些高效、准确和方便的测定方法能够进一步完善食品添加剂监测的标准体系, 在平常的质量检测检查中发挥作用。同时相关部门根据监测技术以及食品添加剂的发展, 进一步完善食品添加剂使用的标准和法规, 规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 提高食品的安全性。

4. 开展技术创新, 寻求新型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企业以及相关食品研发部门通过技术创新, 开发新型的、绿色的食品添加剂也是提高食品安全的一个重要策略。目前, 国内外的相关部门通过技术革新已经成功地开发出了多种新型的食品添加剂, 为食品添加剂行业注入了新的活力, 同时提高了食品行业的安全。

采用新型的食品添加剂可以消除部分传统食品添加剂的毒性及危害性, 如米制糖浆系列甜味剂取代目前使用的山梨酸和糖精钠等, 将进一步提高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当然这些新型的食品添加剂取代传统的食品添加剂需要有一个渐进的过程, 需要借助科研工作者及相关开发部门的贡献和成果。

采用以上措施能够提高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 但同时消费者应该提高自身的防范意识, 加强对常用的漂白剂、着色剂、防腐剂、甜味剂和香精香料的一些知识的学习, 在购买食品时多进行比较与分辨, 自觉抵制劣质食品的购买。

五、结论

为了保证食品质量和安全, 我国要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准人制度, 加强从源头管理、规范市场, 合法使用食品添加剂。针对食品添加剂使用中的问题和产生的原因, 除了严格执法外, 也应给予正确引导, 使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消费者提高鉴别水平。同时要严格管理和控制从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到使用的每个环节, 保证我国食品安全。对于那些知法犯法、滥用添加剂、利用添加剂制假售假、以次充好的行为进行坚决的打击惩处。

总而言之, 只要我们不断完善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企业加强法规和标准体系管理, 严格按照这一系列法律法规执行, 让消费者可以吃到放心食品。

摘要:大多数食品添加剂是化学合成物质, 长期食用对身体是否有害, 食品添加剂在使用过程中剂量是否适当, 操作是否规范, 这些都是大家关心的问题。本文针对我国食品添加剂的危害进行分析, 以强调食品添加剂在食品安全中的重要性, 并对我国的食品行业关于添加剂问题提出建议以及对策。

关键词:添加剂,食品添加剂行业,安全问题,建议

参考文献

[1]肖家捷.持续发展中的食品添加剂[J].轻工业部食品食品发酵工业科学研究所.

[2]陈建国.警惕天然食品添加剂使用不当中毒[J].中国植物研究所.

[3]刘志达, 霍俊菲.强化营养盐及相关食品添加剂[J].盐工与化工.2006, (35) 5.

[4]李林轩.食品添加剂安全现状分析与管理对策研究[J].面粉通讯.2008 (6) .

[5]易智勇, 黄忆明, 朱明元.食品添加剂的不合理使用现状及对策[J].2008.15.1.

[6]于江虹.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J].食品科技, 2004, 6.

3.对食品添加剂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的思考 篇三

关键词:食品添加剂;信任;食品安全;应对方法

随着国家GDP的增长,人们生活条件越来越好,相应的对生活品质的追求越来越注重,那么与人生活息息相关的食物的安全也就越来越成为一个关系民生的话题。然而,现阶段由于非常复杂的原因,在我国人为滥用食品添加剂(滥用食品添加剂是指超限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及使用伪劣、过期的食品添加剂)引发的食品安全事件持续不断,已成为食品安全事件的主体和消费者最担心的食品安全风险。近年来发生的三鹿事件、双汇瘦肉精事件、染色馒头事件等,就是典型的食品安全事件,不仅仅给食品产业造成极大的损失,对于整个食品行业发展也带来了危机,同时让人们不再相信国产食品,因此海淘奶粉,海淘食品火了起来,对国产食品行业也是一个重创,同时不利于经济的发展。

那么何为食品添加剂?根据我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的规定,食品添加剂是为改善食品色、香、味等品质,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促进了食品行业的发展,满足对食物的色香味方面的新的要求,给食品产业带来了很多的好处,挖掘人们对食物更深层次的认知。即使食品添加剂的好处很多,但是它怎么说也是一种化学合成物,或多或少的都会有些毒性,如果在使用过程中使用的不恰当或者使用超量超标都会引起一些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据调查显示,食品添加剂已成为人们最为担忧的食品不安全因素,有近百分之二十的消费者认为食品添加剂是有害的,跟它如何使用,哪种剂量的使用并无关系,这说明人们对食品添加剂的观念还存在很大的误区 ,人们认为纯天然的东西就是安全的,大家现在都在追求绿色,绿色饮食,绿色生活,然而纯天然并不等同与绝对安全,因此一件食品的毒性也不能通过是否它是纯天然无公害来进行判断。生态圈中一直存在着一些所谓自然的东西在威胁着人类的健康,例如青色的土豆,发了霉的姜,野生杏仁等等,事实上,现在绝对纯天然的东西已經很少,人们主要通过现在的科技手段将其加工成为安全可食的食物,来满足大家使用的需求。

然而目前,现实中食品添加剂以及食物安全性的问题主要是因为人们的过度使用,错误使用和违规违法使用导致的,例如用国家不允许添加到食品中的物质加到食品里,如三聚氰胺加到牛奶、苏丹红加到豆腐、孔雀石绿等,还有超标使用添加剂等等行为。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的确能在一些方面,像嗅觉,触觉,感觉等方面给人们带来赏心悦目的感受,能够使面包更加可口香甜增加一些食欲,让饼干更加有韧劲,酥脆吃起来更有嚼劲,又或者让食物颜色看起来更有想吃的欲望,或者增加一些香味,闻起来更诱人,满足人们的一系列的感官效应,同时呢让食物保存的时间更长,等等,无可厚非这些都是添加剂的优点。

但是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在一定的原则上进行, 坚持“合法、合理、合规”的原则不动摇,这就要求食物的制造厂家,生产厂家在生产这些工人们食用的产品时,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如果违反规定过度的使用,必定会引起人们的恐慌不安,这也是为什么会出现说现在存在食品安全引起的信任危机,所以要求生产厂商在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时候跟有质量保证的厂家合作就显得尤为必要了,从最基本也是最根本的层面保证食品安全。

然而仅仅做到合理合法合规的使用添加剂是远远不够的,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健康生活的追求,人们越来越关注食品安全,然而大家对这些认识跟恐惧很多来自于网络跟媒体,然而正是没有相关监管部门的公信力,谣言才愈演愈烈,??就像最近一则《星巴克承认:在中国所售糕点含致癌橡胶鞋底原料》的消息在微信朋友圈中疯狂流传,消息中写道,星巴克承认在中国所售糕点中含有偶氮二甲酰胺成分,不禁大家在想偶氮二甲酰胺为何物呢?偶氮二甲酰胺是制造工业泡沫时的一种发泡剂,在中国,这样一例骇人听闻的消息,尤其是跟民生息息相关的消息,要想不引起人们的关注实在是太难了,尤其是在食品安全问题不时挑动着公众神经的情况下,更难免引起人们的紧张跟恐慌,相信在这样的事情曝光之后大部分人再也不敢去星巴克喝咖啡了,一件在之前很长做的事情。

事实上,这个新闻并不是最近才爆出来的,远在去年2月份,星巴克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就已经就该项舆论做过回应,这一次星巴克有关方面也再次出来辟谣称,星巴克在中国所出售的食品是安全的,完全符合中国的法规和条例。如果跟着商家的思路走,不难发现,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相关标准,偶氮二甲酰胺确实是一种合法的食品添加剂,在食品制做过程中被广泛的应用于面粉中,这样听上去似乎没有问题,另外随便动动手指,在网上一搜,便能够看到好多相关的学术论文,论文中也确实显示和证明了偶氮二甲酰胺对面筋确实具有改良的作用。那么问题的关键在什么呢?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星巴克糕点里是否含有偶氮二甲酰胺,而在于是否超量使用,是不是超标使用。网上很流行的一句话叫做,离开剂量谈毒性就是“耍流氓”。确实是这样,举个例子,就像三聚氰胺,如果不是被非法添加进牛奶里,它在工业上仍是一种重要的化工原料。该消息的作者明显是在利用人们对食品安全的关注,通过这种手段营造个噱头来进行营销推广,或者实现别的目的。类似这种营销文章在微信、微博上,互联网媒体中并不少见,甚至可说是泛滥成灾。

但除了谴责造噱者无耻的营销手段外,我们或许还应该深入的想一想:为什么人们明明知道这种消息的真伪,还是会看到之后心有戚戚呢,人们每每看到类似的文章还是会相信还是会关注,为什么呢?无外乎人们关注食品安全问题,而这又是因为对食品安全的不放心。那么,究其原因无外乎两方面,一是对某些国内食品企业的严重不信任,二是对某些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不信任。前者不用多说了。后者一直以来也是备受诟病。想一想如果相关监管部门具有足够公信力,人们也不会轻易地相信传言,以讹传讹了。

虽说文章在强调星巴克“所售糕点含致癌橡胶鞋底原料”的时候极力渲染,夸大其次,但在消费市场上,由于一些食品被非法添加或滥用食品添加剂,导致了各种各样的伤害人们安全的问题确实过去现在实实在在发生的事情,可能将来还有可能发生的事情,所以我们针对这个事件,不能简单批评人们缺少专业常识,更不能冷漠无视。这件事情再次给大家提了个醒,要让公众吃得放心,监管部门必须对食品安全违法事件保持“零容忍”,极力遏制食品生产安全隐患,并积极发布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和提示,这样才能消除信息传播的混乱与不确定性,尽可能地减少公众的疑虑。

总结一下,如何应对公众危机呢?要消除消费者对食品添加剂的恐惧心理,当务之急是先通过一些平台手段,包括政府部门的公告,厂商的公益广告和网络平台的宣传为食品添加剂正名,提高人们对食品添加剂的认识,让人们能正确的看待食品添加剂;

第二点,毕竟食品添加剂已经成为人们最为担心的食品安全问题的诱因,生产厂商在生产过程中使用食品添加剂时要严格遵守规定,合理的使用,同时对添加剂的生产厂商获得渠道严密关注,生产出让人们值得信赖的商品,树立品牌形象,重拾消费者信任;

第三点,网络啊,电视啊等媒体是影响消费者购买愿望的主要平台,媒体应该传递科学正确的信息,不要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最后,政府部门加大监管力度,让消费者恢复对食品市场的信心,安全放心的购买国货。

参考文献:

[1]张彩虹.珠海市餐饮业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情况监测数据分析[A].2010广东省预防医学会学术年会资料汇编[C].2010年.

[2]林香娟,庄苗.浅议我国食品添加剂管理存在的问题[J].中国公共卫生理,2006(03).

[3]彭志丽,蒋卓勤.我国部分常用食品添加剂及其使用现状[J].热带医学杂志,2007年11期.

[4]王征.食品企业如何应对安全危机[J].科协论坛,2009年第1期(下).

4.对食品添加剂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的思考 篇四

(GB2760-2011)有关问题的复函

卫办监督函〔2011〕919号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厅〘关于请明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有关问题的函〙(质检办食监函〔2011〕765号)收悉。经研究,〘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调整了原标准允许使用的39个食品添加剂品种,现函复如下:

一、删除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理由是:国家已规定禁止其作为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

二、对羟基苯甲酸丙酯、对羟基苯甲酸丙酯钠盐、噻苯咪唑等3种物质,经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不符合食品添加剂安全性要求,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

三、天然维生素E与维生素E合并,可以继续生产经营使用;酪蛋白磷酸肽、酪蛋白磷酸钙肽、乳铁蛋白等3种物质已调整到新修订的〘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中,可以作为营养强化剂继续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次氯酸钠、二氧化氯、过氧化氢、过氧乙酸、氯化磷酸三钠、十二烷基苯磺酸钠、十二烷基磺酸钠等7种物质已列入〘食品用消毒剂原料(成份)名单(2009年版)〙(卫办监督发〔2010〕17号),可以作为食品用消毒剂及其原料继续生产经营和使用,不再作为食品用加工助剂管理。

五、1-丙醇、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单乙醇胺、二氯异腈氰尿酸钠、凡士林、硅酸钙铝、琥珀酸酐、己二酸、己二酸酐、甲醛、焦磷酸四钾、尿素、三乙醇胺、十二烷基二甲基溴化胺(新洁尔灭)、铁粉、五碳双缩醛、亚硫酸铵、氧化铁、银、油酸、脂肪醇酰胺、脂肪醚硫酸钠等23种物质,缺乏食品添加剂工艺必要性,不得作为食品用加工助剂生产经营和使用。如拟将以上物质作为食品添加剂或食品用加工助剂的,应当依法提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行政许可申请。专此函复。

5.对非典所引发法律问题的思考 篇五

任怀宝

(武警指挥学院科研部,天津 300350)

与“非典”(SARS)进行的这场不见硝烟的战争,是对民众和社会的一次劫难,也是对政府和法治的一次磨砺。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法治国家的每一项工作都应该依法实施。非典型肺炎防治中,必须体现依法治“疫”的思想。面对这突如其来的灾难,法律方面所引发的一些现实问题值得思考。

一、关于紧急强制行为

四月份以来,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医疗机构,为抗击非典实施了一系列紧急强制行为,包括预防性的、控制性的和治疗性的措施,如“隔离”等等。这些措施大多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行为,无疑带有法律属性。我国的《传染病防治法》为预防、控制和医治传染病设定了许多强制措施,如隔离治疗;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宣布疫区和疫区封锁等等。这些措施从性质上说都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在这次抗击非典的战斗中,基于传染病防治法的授权,医疗机构不再是一个纯粹的民事主体,它在传染病防治中恰恰是“授权行政主体”,它对SARS病人及疑似病人拥有行政管理权,特别是实施紧急强制措施的权力。其次,平等、有偿的民事关系还意味着,医院与病人是一种有偿的服务关系。这就是说,医生得治病,病人得付费,这是天经地义的关系。医院在防治传染病工作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职责,绝对不是一个收费关系。为此,中央已经强调,任何医院都不得因患者没有能力交费而拒之。这就提醒我们需对医患关系有个新认识,它们之间绝不是一种纯民事关系。从行政法理上说,行政紧急强制与一般强制措施应该有明显的区别,包括适用的原则与程序等基本内容,而传染病防治法并没有将二者区别开来,如何防止紧急强制权的滥用是一个突出的问题。而且新近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规定了各地有关防治非典的强制措施,但地方政府在设定和规定行政紧急强制权方面有多大的权限,目前尚无法律规定。另外,如果有人对这些强制措施不服,是否可以适用法律救济及适用什么法律救济呢?我国的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明文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但对于非常时期中的行政紧急强制措施的法律救济,是否应该与对于一般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救济有所不同?

二、关于政府法律责任

在这关键时刻,我国政府及时果断地将“非典”这种传染性极强的疾病列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法定传染病种类。这使“非典”从预防到疫情报告和发布、再到控制措施和监督落实的各个环节都纳入了法治轨道,也使政府各部门和每个公民在防治“非典”中的职责、义务明确,从而为防治“非典”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防治传染病工作负有领导组织实施责任。如果遇到传染病暴发、流行,当地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政府可以决定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它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课等紧急措施。目前,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授权,采取一系列应对措施:每日如实报告疫情;对于发现的非典病人,各环节“一律不得拒收”;铁道等运输部门以最快速度将非典药品运送到位;教育部门适时调整教学时间和教学安排;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在为旅客办理登车、船、飞机手续时,对发现的非典病人或疑似非典病人劝阻登乘;在机场,所有进出港旅客都要填写《健康申报表》,国际进出口港旅客还要接受体温检测,启动价格预警监测机制,加强市场价格监督,等等。所有这些既充分体现出政府依法办事,把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又充分展示了法律在防治传染病中的重要价值和作用。

政府有责任建立应急事件处理的法律机制,以提高政府应急处置能力,尤其是对加大政府部门协调、组织机构落实、人财物调拨的力度等,要制定明确的法律规定。有效处置“非典”,单靠某个部门或某个地区的努力和一些临时治理手段、控制措施已无法解决这些问题,迫切需要法律加以规范调整。

三、关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在预防、控制“非典”的过程中,每个人都有自己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既有维护个人安全和健康的权利,也有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公民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就是享有充分的救治权。公民的健康权是《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在疫情发作时,每个公民及时有效地得到救治是宪法基本原则的体现。公民为了维护自己的身体健康和生存安全,有权了解并知悉本地区的疫情状况,即享有知情权。但必须接受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有关传染病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以及预防、控制、隔离等措施,每一个公民都必须积极履行配合防治的义务。任何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都应当及时向附近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防疫机构报告,这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防疫过程中公民非常重要的义务和责任。在防疫过程中,对划定的.区域消毒、进行自我检疫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也是公民非常重要的一项义务。

四、关于信息公开

完善和强化疫情的登记、报告、通报制度,既是社会职责和行政责任,也是法律责任。公民有权利知道政府的公共卫生安全信息和疫情信息,知情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很重要的权利。如果公众无法确切地知道自己所处的环境,也就无法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准确的判断;如果整个社会处在信息极不对称的状态,人们的心态早晚会失衡,任何一个细小的事件都可能会成为“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无论是英国的疯牛病还是欧洲大陆的二恶英,都是在媒体的广泛监督报道下,才没有造成公众的过分恐慌和疫情的蔓延流行。政府关于疫情等信息的及时有效公开,也是维护政府形象和提高社会公信力的重要举措。

五、关于用重典防非典

疫情发作属于特殊时期,如果有扰乱抗击非典工作的不法行为,危害性比平常更大更恶劣,司法机关有权从重从快从严打击。如果有人趁机造谣生事,故意传播虚假的疫情信息,也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要受到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其营业执照。非典时期如果严重违反法律,或造成严重后果,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概括起来主要有:

(一)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根据刑法修正案(三)的规定,编造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主要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和扰乱市场秩序罪。如制造黑心口罩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根据刑法第145条和第150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情节特别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抗击非典时期制造或者销售黑心口罩毫无疑问属于“情节特别恶劣”的严重刑事犯罪,必将受到最高无期徒刑的严惩。再比如一些哄抬物价、谋取暴利等严重违法行为。根据刑法225

条与第231条的规定,经营者非法经营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三)渎职罪。主要是玩忽职守罪和失职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罪。《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规定,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人员和政府有关主管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8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按照修订后的刑法,当适用397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要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失职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罪,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409 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刑法第330条规定,饮用水不符合标准、病源体污染物未进行消毒处理、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人从事禁止性工作引起传染病扩散、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等有关措施而引起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当然还有其他一些相关的刑事犯罪,在此就不一一列举。

非常时期,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渎职,造成疫情扩散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立案查办。另外,对抱有各种非法目的,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借机闹事的犯罪行为,以及为牟取非法暴利,利用群众恐慌情绪,垄断货源,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及时做好批捕、起诉工作,坚决依法惩处。最高人民法院也要求进一步加强各项审判工作,重点打击利用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实施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这对于运用司法手段保障夺取抗击“非典”斗争的胜利,意义重大。

作者简介:任怀宝,研究生学历,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现任武警指挥学院科研部讲师。

联系电话:022-60171413

6.食品添加剂的作用什么 篇六

当然,对于食品添加剂的作用,我们要好好的记住,不能说因为食品里添加了食品添加剂我们就不吃了,人是铁饭是钢,一顿不吃饿的慌,现在的经营者们为了牟取暴利不能说只照顾我们一个人的感受的,哪么,食品添加剂的作用到底是什么?

食品添加剂指用于改善食品品质、延长食品保存期、便于食品加工和增加食品营养成分类化学合成或天物质食品添加剂大大促进了食品工业发展并被誉现代食品工业灵魂主要给食品工业带来许多好处

1.利于保存防止变质

2.改善食品感官性状

3.保持或提高食品营养价值

4.增加食品品种和方便性

5.有利食品加工适应生产机械化和自动化

6.满足其特殊需要

7.对食品添加剂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的思考 篇七

2009年5月18日上午11时许, 我市小杜村村民杜某某在一个体肉食店购买熟驴肉0.55kg (1.1市斤) , 约半小时后回到家, 将肉切成片与其他菜肴一块招待客人, 其他菜肴均为自己加工的家常菜。共有6人同餐。餐饮中, 即有人感到身体不适、头晕、恶心、呕吐, 1名严重者烦躁不安, 四肢无力, 家人中未吃驴肉者无不适感觉, 故其家人怀疑可能与进食驴肉有关, 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肉食店经营户。工商部门以个体经营业户顾某销售不合格熟肉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现场将肉食店同批待出售的熟驴肉予以封存, 并采集熟驴肉样品250g×2份, 送疾控中心检验。根据对该肉食店负责人顾某制作的询问笔录, 顾某当天在农贸市场购买了共2.4 kg (4.8市斤) 生驴肉, 是在自己的电饭锅里加工煮熟的, 当时煮肉时, 往汤里加注了亚硝酸盐, 其用量只是凭经验估计加入的, 根本没用什么计量工具。

该批熟驴肉除卖给杜某某的0.55 kg (1.1市斤) 外, 其余的1.85kg (3.7市斤) 均未卖出, 全存放在冰柜里, 只是肉汤早已倒掉。工商部门在案件调查过程中, 发现该案已超出其职能管辖范围, 遂将案件移送到卫生行政部门作进一步处理。

2 实验室检验结果

顾某熟驴肉亚硝酸盐 (以NaNO2计) 检测结果为0.86 g/kg, 其含量超过熟肉制品卫生标准 (GB2726—2005) 中亚硝酸盐最高限量标准0.03g/kg的27.7倍。

3 分析与思考

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询问笔录、实验室检验结果、结合患者的发病情况确定本次事件为因食用亚硝酸盐含量超标的熟驴肉所引起的食物中毒。有资料表明:人摄入0.3~0.5g亚硝酸盐即可引起中毒, 超过3.0g则可致死[1]。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2760—1996) 中亚硝酸盐在肉制品中的添加量不得大于0.03g/kg, 而杜某某食用的熟驴肉中亚硝酸盐含量已严重超标达到0.86g/kg。

亚硝酸盐是一种国家允许在肉制品加工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它作为发色剂, 能与肉制品中的肌红蛋白、血红蛋白结合, 生成鲜艳亮红色的亚硝基肌红蛋白, 可使酱肉保持色泽艳丽, 它还可作为防腐剂, 对多种厌氧菌有抑制作用, 又有使肉类具有特殊香味的功效。但是, 它也具有较强的毒性, 过量摄入会导致机体组织缺氧而引起急性中毒。个体肉食加工户设施简陋, 卫生状况差, 再加上从业人员缺乏对亚硝酸盐毒性的认识, 为了吸引消费者, 同时取得经济利益, 往往超量添加, 从而导致食用者中毒。熟肉制品中因滥用亚硝酸盐导致食用者食物中毒时有报道[2]。尽管近几年开展的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活动取得阶段性成效, 但个别经营业户仍然对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认识不足, 缺乏严格按规定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相关知识, 也是造成食品添加剂易被滥用的重要原因, 这也充分说明了食品安全整治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因此, 职能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 要加强对个体加工经营业户进行食品卫生安全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培训, 让他们了解合理正确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益处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 严禁滥用食品添加剂。加强食品添加剂日常监管, 在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基础上, 建立长效机制, 使加工经营业户从食品添加剂的采购入库、贮存、出库、使用等环节必须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加工操作中要指定专人负责, 使用天平或其他精确计量工具, 严格限量, 不得凭经验估计使用量, 不得将其与其他食品及原料混放, 每日使用数量都要有记录[3]。《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有明确规定, 第四十五条: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 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也就是说对添加剂的使用从无害转变到了必要, 在“安全可靠”基础上强调了“技术上确有必要”, 食品添加剂没有必要不得添加。第四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这些规定使职能部门对添加剂的监管更加有法可依, 这对严厉打击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还有一点就是, 当中毒者家人怀疑饮食质量有问题时, 首先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维权投诉, 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此案时已错过了流行病学调查的最佳时机, 而且中毒者已全部康复。这反映了由于食品安全监管政出多门、多头监管的现状使得消费者尽管维权意识正在逐步提高, 但对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能职责范围仍比较模糊。这就要求职能部门在加强监管工作基础上, 加强宣传和培训, 让广大群众了解掌握基本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 在维权过程中不走或少走弯路。针对食品卫生安全的多部门监管, 《食品安全法》对现行监管体制进行了调整, 规定由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 加强对各部门的协调与指导, 同时, 还强调了地方政府的责任。《食品安全法》使各监管部门的职责更加明确, 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各个环节上能够做到环环相扣、无缝衔接, 完整的食品安全监管链条将逐步形成。相信随着《食品安全法》的实施, 我们百姓能吃上更加安全放心的食品, 我们的食品会更加卫生安全。

摘要:调查此次食物中毒的原因, 了解正确合理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益处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 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 严厉打击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防止类似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发生, 确保广大群众饮食卫生安全。

关键词:食品添加剂,食物中毒,食品安全

参考文献

[1]曹慧兰.亚硝酸盐对人体的危害和预防[J].微量元素与健康研究, 2003, 20 (2) :57.

[2]缪爱龙.一起亚硝酸盐食物中毒的调查及思考[J].江苏预防医学, 2007, (1) :28-29.

8.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及安全问题 篇八

[关键词]添加剂;食品安全;存在问题;建议

当今社会,人们所接触的食品几乎都与添加剂有关。调料品中有防腐剂、防霉剂等;方便面中有防腐剂、增筋剂等;饮料饮品中有稳定剂、酸味剂或甜味剂等;面粉中有增白剂等;食品添加剂有利有弊,近年来发生的大部分食品安全问题都是由食品添加剂造成的,如苏丹红、吊白块、毒泡菜、三聚氰胺、毒酒等事件。企业的良心受利益蒙蔽,为降低生产成本或达到改善食品质量指标而超限量、超范围的使用添加剂,甚至使用一些国家严令禁止用于食品中的物质作为添加剂,进而引发系列的食品安全问题。因此有必要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管理,建立长期有效的监管机制,从根本上解决消费者的后顾之忧。

一、食品添加剂有关概念的解读

1、食品添加剂的定义

根据全国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规定,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的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往食品中加入的人工合成或天然物质。由此可知,食品添加剂满足了不同消费者对食品口味、种类、营养等要求。

2、食品添加剂分类

按照来源可将食品添加剂分为天然食品添加剂和化学合成添加剂。天然食品添加剂是直接从动植物中提取而来的,包括微生物的代谢。化学合成添加剂是以化工原料或某些天然物质为基础,通过化学合成的方法制备而成的添加剂。从安全性来讲,天然的食品添加剂比化学合成的更安全,后者有时存在不安全因素。国外学者根据动物实验的结果指出添加剂过量使用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有些添加剂根本不能用于食品中,为了安全起见,还规定了添加剂的ADI值,即“每日允许摄入量”。因此,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使用添加剂。添加剂按照用途可分为23类,主要有防腐剂(如:山梨酸钾,对羟基苯甲酸脂,丙酸等)、乳化剂(如:大豆磷脂)、酸性调节剂(如:无机酸中的磷酸;有机酸中的柠檬酸、苹果酸、抗坏血酸、葡萄糖酸等)、鲜味剂(如;谷氨酸钠)、甜味剂(如:甜蜜素、阿斯巴甜、木糖醇等)、着色剂(如:苋菜红、日落黄、柠檬黄、亮蓝等)、漂白剂(如:过氧化氢、过氧化苯甲酰、亚硫酸氢钠等),此外还有消泡剂、稳定剂等。

3、食品添加剂的正确使用

(1)食品添加剂的基本要求 企业在生产加工食品添加剂时应注意满足下列要求:①必须经过充分的毒理学评价,证明该添加剂在一定适用范围内对人体无害,包括急性重度试验、蓄积毒性试验、代谢试验、慢性毒性试验等;②进入人体后可通过正常的物质代谢排除体外或者不吸收直接排除体外,且不能在人体内形成任何有害物质;③不能破坏食品的原有成分④有助于食品的生产、加工、制造和贮存⑤能够分析鉴定出来

(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 食品添加剂在使用过程中要遵循以下原则: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或潜在危害;不得掩盖因食品腐败变质而产生的不良风味;不能为了伪造、掺假而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添加量在达到效果的前提下要尽可能的少。

二、食品添加剂在加工过程中常见的问题

1、添加剂超限量使用。就是添加量超过了国家标准(GB2760—2007)规定的最大量。(GB2760—2007)不仅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种类,对其使用范围及使用量也做了详细规定。对于合法的食品添加剂,其添加量必须严格按照该国标的规定,不可多加。常见的超限量有防腐剂、漂白剂和甜味剂等。如:饮料、蜜饯中糖精钠超标等。

2、添加剂超范围使用。(GB2760—2007)对哪种食品使用哪种添加剂都有要求。超范围使用就好似指不遵守国家规定,往某种食品中添加了不能用于该食品的添加剂。如:国家规定,硫磺只能用于漂白蜜饯、干果、粉丝、食糖等食品,不能用于未规定的食物中。

3、用工业添加剂代替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只能使用国标规定的物质,国标未规定的物质,即非食品添加剂严禁用于食品加工中,尤其是化工原料。而有些不法商家为降低生产成本、获取利益或为达到国标规定的某种质量指标,竟将工业原料代替食品添加剂应用于食品加工中,造成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2008年出现的三鹿奶粉事件就是典型的实例,业内人士皆知,“三聚氰胺”是一种工业用的有机的化学原料,不能用于食品加工中。然而部分商家为了提高奶粉中蛋白质的含量非法加入该物质,对婴幼儿的身体造成严重危害。

4、添加剂产品包装上成分标识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的规定,企业应在食品添加剂的包装上明确标注产品的名称、配料表、净含量、生产日期、规格、保质期、贮存条件、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标号、生产厂家的详细信息、法律法规要求标注的其他事项;此外,还应标注该添加剂的人适用范围、方法及用量,以免使用者误加或超量添加等问题的出现。

三、对策及建议

1、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惩罚力度

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食品法律法规,不仅要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还要强化企业主的法律意识,指导企业如何制定产品标准并参与其中,加强质量监督,不定时地对企业产品进行抽查检测;此外,对添加剂实施准入制度,提高门槛,一旦发现滥用现象要严惩不贷,力争使食品添加剂行业更规范、更标准。

2、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力度和普及范围

相关部门要不断加大添加剂行业相关内容的宣传力度,经常公开举行一些关于食品安全方面的讲座、报告,使企业和消费者能够清晰、准确地了解食品添加剂知识,提高对食品安全性能的分析判断力,尤其是对食品企业,要定期开展与食品安全相关的讲座、培训等活动。3、加强舆论监督,提高监督力度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食品企业的监督执法,尤其是中小城市和农村,由于监管力度薄弱,更容易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因此应该加大对这些地区的食品质量抽查及监督。优化检测装备,特别是对经常使用防腐剂、漂白剂、色素等添加剂的食品进行抽查,然后通过媒体将检查结果公布给消费者。在加强监督过程中可合理利用舆论的力量,避免一些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3、研究新的检测方法,完善标准体系

与国外的检测技术相比,我国的技术相对较落后,检测过程耗时耗力,不适合快速检测,而且检测结果的准确性也需进一步提高,这就要求相关部门要不断学习、研发普及高新检测技术,不断地优化食品添加剂检测的标准体系,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性,而且还可节省人力、财力、物力,满足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

食品添加剂合理的使用会给人们带来精彩享受,而滥用则会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因此应该以一个合理的、辩证的角都去看待食品添加剂。因此,相关部门应加强立法,加大监督和惩罚力度,企业应依法生产,为民族和人民的未来负责。

参考文献

9.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调查与思考 篇九

——记双汇瘦肉精事件

一.瘦肉精事件始末:

3月15日,据央视曝光,双汇宣称其产品“十八道检验、十八个放心”,但猪肉不检测“瘦肉精”。在此之前,河南多地“瘦肉精”猪被卖到双汇集团旗下公司。

3月16日,双汇集团发布致歉声明,同时责令济源工厂停产自查。

3月17日,双汇集团再就“瘦肉精”事件发布声明,称将召回济源双汇在市场上流通的产品。

3月20日,河南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济源市政府在全市7家双汇连锁店和59家双汇冷鲜肉专营店封存猪肉1878公斤,抽样46个,其中6个被检出“瘦肉精”。

3月23日,双汇紧急召开全国经销商视频会议,以应对下架危机,希望能重启市场。

3月25日,双汇集团再次召开了全国供应商视频会议,试图安抚处境艰难的供应商。

3月31日,双汇召开“万人职工大会”,双汇董事长、71岁的万隆鞠躬道歉,并称双汇因“瘦肉精”事件经济上受损超过121亿元。

4月6日,为证明重新上架的产品安全放心,双汇集团重庆区域经理在卖场大吃火腿肠,但此举却只引来市民“早知今日何必当初”的冷讽。

4月8日,涉案“瘦肉精”生产者刘某被抓获,他的“精细化工厂”也被捣毁。二.造成此次事件的原因:

此次事件突出地暴露了一个问题,就是我们的一些监管部门和一些监管人员存在严重的失职。当然,不能因为一些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暴露出的失职问题、不道德问题,全面地来否认我们现在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有效性。

一方面,某些食品生产和经营者挑战法律法规和民众承受底线,为了获利想方设法钻空子,而我们的监管往往是玩猫捉老鼠的游戏,而且这只猫还经常打瞌睡。比如说在生猪流通渠道,所谓的抽检往往是流于形式,交钱就放行。以前“瘦肉精”通常指的是盐酸克伦特罗,使用少量效果就很明显,但也较容易被查检出来。现在使用更多的是莱克多巴胺,它通常出现在饲料添加剂中,比如少数饲料店卖的“后期料”比较难检测,建议有关部门到猪舍突击检查。

另一方面,政府监管又不能做到切实到位。这正是当前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显著特点。从各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看,多数国家监管职责相对集中在两三个部门。因此,今后对食品安全监管环节进行认真梳理,集中监管权限,明确责任,有效利用监管资源,应是中央层面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

与此同时,我们的有些企业应该强化自己的道德意识,主动避开这些有损于人民的事。三.法律明文禁止的事情,为什么有些企业还要做呢?这值得我们思考。1.提高我国肉类食品安全的应对策略

完善立法与监管机制, 与国际接轨,执法要严。《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已颁布实施12年多了, 这主要是对生猪的。为将食用畜禽的屠宰全部纳人法律法规范围,《畜禽屠宰法》应尽早出台。

2.建立安全的无公害肉食品原料基地。

“ 健康的动物—卫生的食品—健康的消费者” 一直是世界兽医食品卫生大会的主题。世界各国都在关注着人类的健康, 致力于食品安全的研究。目前我国畜禽养殖仍以农户分散饲养为主, 难以全面实施卫生管理。

3.必须重视屠宰加工厂的建设和规范。

屠宰加工厂是生产安全肉类食品的关健场所。要根据区域建设的需要, 统一规划, 合理布局, 化大力气压缩、调整和淘汰不具备生产条件的小屠宰场, 兴建现代化的屠宰加工厂, 采用国际先进的工艺设施, 如二氧化碳致昏、真空放血、热水喷淋烫毛或蒸汽烫毛等,配置先进的检测仪器, 实施胭体、内脏同步检验实行集约化生产, 标准化管理, 大力推行食品生产卫生规范、质量管理体系和危害分析与关健控制点质量管理规程, 不断改进屠宰加工企业的质量管理, 提高肉类食品的安全系数。4.增加投人, 加强肉类学科的研究和人才的培养。市场竞争说到底是人才的竟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必须增强企业的综合素质, 提高竞争能力, 其中人才因素尤为重要。只要有人才, 才能掌握、运用新技术, 实施技术改造, 推动企业的技术进步才能使企业质量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10.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现状的思考 篇十

由于社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使人们的生活质量提高的同时,食品消费也从注重数量向注重质量和安全转变。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食品安全问题也超越了国界,变成了全球性的问题。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成为我国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已经引起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高度重视。深圳市2004年成立深圳市食品

安全委员会负责全市的食品安全工作,进一步划清了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并制定了深圳市食品放心工程三年规划(2005~2007年),着手构建食品安全综合保障体系,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建立食品安全统一发布制度,多家知名食品企业联合发起行业自律行动,为市民营造了健康和谐的生活环境。

1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1.1监管机构

中国食品安全管理权限分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卫生、质检、工商、科技、环保、法制等部门,形成了多部门管理格局,不同部门仅负责食品链的不同环节,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体制。国务院2004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对具体监管体制做出了进一步的改革,自2005年1月1日起由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将现由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检部门;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农业、发展改革和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了种植养殖、食品加工、流通、消费环节的行业管理工作。

1.2监管法规与政策

1.2.1法律法规体系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和依据,我国非常重视法律法规、标准的建设,目前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中国目前形成了以《食品卫生法》(1995年颁布并实施)、《产品质量法》(1993年颁布并施行)、《标准化法》(1988年颁布1989年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颁布并实施)等法律为基础,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2号发布施行、《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0年发布实施)、《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1993年发布,2001年修订)以及涉及食品安全要求的大量技术标准等法规为主体,以地方政府关于食品安全的规章为补充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从食品本身、包装标识、安全标准与控制体系、责任追究等各个环节做出规定,为提高中国食品安全水平奠定了基础。

1.2.2措施与行动食品安全监管各部门非常重视食品安全工作,纷纷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和行动计划。国家质监总局2002年8月开始启动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并用3到5年时间扩展到全部28类生产加工食品;加大对生产、制造、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为确保进口食品的安全,实施进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对涉外检验检疫、鉴定和认证机构技术能力进行审核和监督管理。此外还负责食品安全的HACCP认证及其咨询机构的认可、审批、监督、管理。农业部从2000年开始在全国建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定点跟踪监测制度,启动了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在2001年4月开始启动“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为全面启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2003年成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专门从事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卫生部2000年开始建设全国食品污染物监测网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目前已建成了我国最大规模、与国际接轨的监测网络,并初步掌握了我国食品中主要污染物的动态变化趋势;2003年开始对全国食品卫生监督工作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自身食品卫生管理,大力推行食品企业良好卫生规范(GMP)和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系统(HACCP)。还在2003年制定了《食品安全行动计划》,进一步加强了对食品安全的监管。

此外工商部门还实行了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制度、食品市场巡查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及食品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来促进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到位;2003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基础上组建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监督、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应急救援工作及食品安全信息发布方面的工作。

2中国食品安全存在问题及深层原因分析尽管中国政府一贯重视食品安全问题,也做出了许多努力,但由于食品安全受社会经济发展、科学技术进步和人们生活水平等多种因素制约,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还存在着种种问题。

2.1我国食品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

种植、养

殖环节食品安全问题较为突出,农牧生产者违规使用农药、兽药的现象以及非法使用违禁药物现象较常见;食品生产加工领域问题比较严重,食品加工企业绝大多数规模比较小,全国现有的700多万家小型食品加工作坊、摊点中80上为10人以下的手工作坊,工艺落后,卫生条件极差,20~30没有达到行业标准,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现象比较严重,食品营养指标达

不到要求等;食品流通秩序比较混乱,全国食品经营企业多达300余万家,大多为个体工商户,缺乏必要的食品储运设施,经营管理落后,一些食品批发市场缺乏有效的安全检测手段和质量控制措施;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卫生条件较差,一些餐饮业经营者不具备经营资格,几乎所有的餐饮部门都不会对食品原料进行科学检查,缺乏对疾病预防的控制措施。

2.2中国食品安全问题深层原因分析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深层原因归结在一起实质上就是市场失灵和政府规制失灵同时并存所导致。

2.2.1不完全信息的存在导致败德行为的出现和市场混乱造成市场失灵的主要原因是市场信息的不对称、不完全性。在市场经济中,生产经营者追求利益最大化,消费者追求效用最大化,相互对立的两者之间只有在获得足够的有关食品特性的共同信息时,才能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然而,由于食品安全质量特性,食品市场买卖双方同样面临着对食品安全信息了解的不完全性,但相比之下,食品生产者、加工者、销售者比消费者对食品的农药残留、微生物污染等相关食品安全性的信息了解更多。在个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驱动下,拥有信息优势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会自觉不自觉地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提供虚假、遗漏、过时或误导的信息,甚至采取不道德的手段生产和将那些假冒伪劣产品销售给顾客。消费者在知情权和选择权等信息占有上总是处于劣势,对于所选食品的安全性难以做出正确判断,有可能导致市场经济的“优胜劣汰”机制失灵,以致出现低质量的劣质食品驱逐高质量的优质食品的现象,最终导致食品市场秩序混乱。

2.2.2食品安全问题的外部性导致市场失灵食品安全问题中存在的外部性问题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食品市场上的正规(生产优质产品的)厂商对消费者和非正规厂商产生的正的外部性,另一方面是非正规厂商对于消费者和正规厂商产生的负的外部性。外部性是非排他的,因而不能通过市场机制自动设置价格来管理,从而导致了市场失灵。具体来说,由于正规厂商没有因为产生外部利益而得到补偿,而非正规厂商没有因为产生外部危害而付出代价,其结果是如果仅仅依靠市场的价格机制,不法食品供应商的行为可以损害他方,而无须考虑招致损害的机会成本,同时还可以得到正规厂商带来的边际收益。正规厂商的情形则相反。价格机制的失灵也即市场的失灵,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干预就成为必要条件。

2.2.3消费者在与生产经营者的利益冲突中处于弱势市场经济规律作用条件下的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必然会有一些企业要不择手段地损害消费者利益。相比较之下,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拥有强大经济力的组织体,单个分散的经济力薄弱的消费者难以与之抗衡,再加上法律知识缺乏,当其利益受到损害后,往往选择忍气吞声,或者大多数消费者心存“免费搭车”的念头,都想让别人先来提起诉讼,自己免费享受,最终结果是可能谁也不去反映食品安全问题,保护自身权益。因此需要由国家承担保护消费者的职责,通过立法、行政等给消费者特殊保护,补救其弱者地位,维持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建立和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2.2.4政府规制失灵造成食品市场秩序混乱的另一深层动因就是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规制、职能出现空缺,也就是说政府规制失灵。目前我国市场发育很不充分,表现为市场主体发育不良、现代企业组织不发达、市场体系不健全、价格和竞争机制不完善,政府退出后,市场机制不能正常发挥作用。与此同时,由于政府功能定位不当,对于市场不能有效调节本应通过政府规制来调节的领域,政府规制没能及时跟进,如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滞后、食品安全标准的协调机制和食品安全信用体系不完善、监管机制缺乏协调性和连续性、食品安全的执行过程中缺乏规范化、执法处罚力度不够、社会监督和问题处理机制缺位以及有关引导食品工业发展特别是食品科技创新能力方面的产业政策欠缺等,食品市场秩序的管理出现真空状态,食品安全质量普遍偏低,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3加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思考

国际上代表食品安全先进水平的国家主要有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他们拥有高效协调的监管体系,完善和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掌握最先进、完整的检测技术体系,实行了过程控制、动物疾病的控制、食品中农兽药物残留的控制、环境和污染物的控制、致病微生物的控制、第三国食品准入的管理和管制,强调农场到餐桌全过程管理,强调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保证食品安全的责任,企业实施HACCP,加强自我管理措施,如自愿产品召回,政府减少过细的法律约束(Deregulation),强调协调一致。我国在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方面需要借鉴这些先进经验和成熟做法。

3.1完善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

完善的法律法规是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的基础,为此,应加快食品安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建设,通过法律手段约束政府、企业、消费者和中介组织等所有市场参与者的行为,达到有效防止食品市场的失灵而带来的问题,及时清理和修订过时的法律法规;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地工作需要的地方性法规。建议在四个方面加以改进:一是实施“从田头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二是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科学确定食品标准制定原则和依据,增强标准的可操作性,逐步实现我国标准体系与国际惯例接轨;三是明确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等各类认证的法律地位,理顺相互之间的关系,逐步建立统一的食品认证认可体系,培育一批运作规范、社会信誉高、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食品认证机构,并加强对境外相关认证机构和有关代理机构的管理;四是建立劣质产品召回制度,为查处和销毁不安全食品提供法律依据。

3.2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加强监管力度

安全食品的生产和销售是一项综合性强的系统工程,涉及农业、环保、市场管理、质量监督等多方面,必须多部门、多学科的共同配合。首先,要理顺管理体制。对目前分散在农业、卫生、环保、质检、工商等部门的监管职能进行全面的梳理,将监管和生产经营各环节的责权利理顺,消除责任空白区,形成更加合理、明确的分工。深圳和上海等地的做法值得推广借鉴。深圳市2004年成立深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全市的食品安全工作,进一步划清各部门的职责,各部门监管侧重点有所不同,如:农林渔业局负责农副产品的质量监管,质监局则负责食品生产领域的质量监督,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监管主力在工商部门,卫生部门重点在一般餐饮、学校、集体食堂的食品安全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使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协调职责等。上海市2004年底出台的改革方案,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进行了改革探索,将原由卫生部门负责的食品流通和消费环节的监管职责划归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卫生部门不再承担包括发放《卫生许可证》、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食品安全方面的监管职责,在食品的生产加工环节、流通和消费环节、逐步实现以一个部门为主的综合性、专业化、成体系的监管模式。其次,通过实施以科学为基础的立法、检测、监控、执法、科研、教育计划,对食品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监管,推行HACCP、GMP等食品安全生产体系,最大限度地减少由食品引起的危害和风险,以保护消费者的健康,促进我国食品产业的发展。

3.3建立顺畅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

建立良好的质量信号传递机制,有助于解决食品质量的市场失灵。我国食品生产者大多文化素质低,生产规模小,而食品产业链较长,致使信息标签管理等难发挥作用。政府要提供公共信息和教育培训,使公众拥有完全充分的信息来权衡利益风险进行选择。及时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定期公布质量抽检结果,发布疫情和有毒有害物污染警报,提醒公众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对具有良好声誉的企业进行宣传报道,并接受新闻媒体和公众监督。建立各类食品营养信息数据库,对消费者、生产者和食品系统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方面的培训与教育。

3.4多种手段综合运用来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除了法律和行政监管外,还要注重从经济和技术等层面上共同推进。

3.4.1经济手段提高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充分发挥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引导和带动作用,将分散经营的主体组织起来加强质量控制,实行标准化生产,实现规模效应和品牌效应;按照市场价格和市场需求调节农产品加工,靠加工企业对原料的需求和对原料的检验监督来带动分散生产的农户组成有一定规模的标准化的商品生产基地,使生产、加工、销售一脉相承,形成良性循环,从而保证食品加工的每一阶段都是安全的;提高质量认证的可信度和权威性,提高优质产品的知名度,使生产经营者强化诚信意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提升技术装备,改进工艺操作和检验手段,加强原料生产、制造加工、储运和流通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从而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控制;增强对食品安全事件的经济处罚力度,从而增加不法厂商的风险成本,从根本上遏制假冒伪劣食品的生产。

3.4.2技术手段加强基础研究和食品安全管理前沿问题研究,探索研究食品中病原体、农药、兽药、化学污染物等有害物质的快速、高效检测技术和方法,确定有害物最大残留限量,提高食品安全检测机构的实验室条件和人员水平、标准物质的质量和参照标准水平;开展先进的食品安全控制技术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11.对食品添加剂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的思考 篇十一

关键词:食品添加剂 使用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TS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336(2014)12-0069-01

近年来,随着“三鹿奶粉”、“瘦肉精”、“苏丹红”等一系列事件的曝光,食品添加剂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也日益暴露,引起了广大消费者极大的关注。目前,我国食品添加剂存在着超量超范围使用、非法添加化工原料等问题,这不仅危害到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还造成了人们对食品添加剂的误解。因此,针对食品添加剂使用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应对措施,成了当前食品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

1 食品添加剂使用出现的问题

1.1 超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我国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对食品添加剂使用的范围及最大使用量和残留量已经作了明文规定,但实际上食品添加剂超量、超范围使用现象仍旧比较严重。一些生产厂家食品安全意识淡薄,缺乏精确的计量设备,导致食品添加剂超量使用;一些无良厂家为牟取暴利超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比如,果味饮料中添加过量的乙二胺四乙酸二钠;“染色馒头”中非法添加不允许的柠檬黄。

1.2 使用劣质或过期食品添加剂

食入含有劣质、过期的食品添加剂的食物,将会对人的身体造成极大的危害。伪劣的食品添加剂不仅使得产品不纯,甚至可能含有少量的汞、铅、砷等有毒有害物质,严重影响到食品的质量和安全;过期的食品添加剂也不能真正起到食品添加剂的功效,还可能由于长期保存而导致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害物质。

1.3 食品添加剂中含有化工原料

食品添加剂中非法添加化工原料,甚至用化工原料替代食品添加剂,是食品添加剂使用中危害最大的违法行为。我国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已明确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但无良商贩为了利益依旧置人民的生命安全于不顾。例如用工业硫酸铜来制作皮蛋、用工业亚硝酸钠生产牛肉、用工业顺丁烯二酸来加工淀粉等。

2 规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有效举措

2.1 进一步完善食品添加剂标准,强化企业自律意识,从根源上预防

目前,我国虽已制定了《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等一系列的食品添加剂质量卫生标准,但仍存在着如部分食品添加剂品种没有卫生标准等诸多不完善的地方。相关食品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微博话题、微信等公众平台向社会征求意见,组织专家集中审议,对现有标准进行修订、整理、补充,从而建立起完善的标准体系来作为技术支撑。

同时,要强化企业自律意识,从源头解决滥用添加剂的问题。首先,要强化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厂家的法律意识,企业的相关负责人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指导和参与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加强对产品的审查和监督检测;其次,要求各食品生产企业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增强相关负责人的食品安全意识,并让社会公众来监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负责人的行为,确保其真正实现承诺。

2.2 加强监管,发挥卫生部门、人民监督与新闻舆论“三管齐下”的作用

食品添加剂的滥用,大多是由于无良厂家、商贩受利益的驱使而造成的,因此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从产、销、用三个方面进行链条式的管理便显得尤为重要了。质检、工商、卫生等相关行政部门要切实严格履行各自监管职责,建立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备案制度。要求生产和销售食品添加剂的企业要做好产品的流向及数量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企业要做好进货、使用记录,从而做到食品添加剂的来源、流向和使用有据可查。另外,政府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加强食品添加剂检测技术的研究,提高检测水平以适应食品添加剂的监测发展需要。

同时,社会公众要加强自身监督意识,发现食品添加剂使用存在问题的情况要及时举报揭发。新闻媒体工作者要多关注身边的食品安全事件,做到客观报道,对典型案例及时向社会公众披露相关信息,避免引起恐慌,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只有卫生部门、人民监督与新闻舆论“三管齐下”,才能真正让无良厂家和商贩无处遁形。

2.3 加强食品添加剂知识的宣传,加大食品添加剂违法事件的处罚力度

加强食品添加剂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食品消费意识和对食品安全的了解,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食品终端市场监管难的问题。首先,可以结合《食品安全法》等相关的新政新规,通过食品专家讲座、电视媒体和网络社交平台宣传关于食品添加剂的知识;其次,在各农贸市场和大型超市设立现场食品快速检测站、发放食品安全小手册等,在普及食品添加剂安全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知识基础上,引导消费者在购买时食品时多比较、多分析,使得消费者能够自己判断常见的劣质食品。

同时,政府部门要加大食品添加剂违法事件的处罚力度,建立违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黑名单”。对于那些违法企业一律停产退市,问题产品一律下架、停售、召回,并结合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通过电视媒体和网络平台重点曝光违规企业的丑恶嘴脸,增加违规违法成本,让其承受巨额损失,使得违法违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切身体会到滥用食品添加剂所带来的严重后果。

3 结语

俗语说“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乎着人们的切身利益,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做好食品添加剂的安全工作,要以法律法规为基础、政府为主导,生产企业与食品加工企业加强自律、社会公众加强监督,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有效规避食品添加剂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才能使消费者吃得放心、吃得安全、吃得健康。

参考文献

[1]于江虹.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J].食品科技,2004(6):1-6.

[2]袁岳.“一半魔鬼,一半天使”——食品添加剂问题的伦理思考[J].魅力中国,2011(5):96.

[3]赵海芝.浅谈食品添加剂问题[J].现代农村科技,2010(17):77.

[4]叶永茂.食品添加剂及其安全问题[J].药品评价,2005(2):81-90.

12.对食品添加剂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的思考 篇十二

食品工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生命工业, 消费者也对食品的质量和安全尤为关心。国内外学者在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风险感知方面展开了广泛的研究。例如, 在不同环境和条件下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实践行为、某一个具体品种食品的食品安全、采用新技术生产的食品安全、添加剂安全、转基因食品安全等。

食品添加剂被誉为“现代食品工业灵魂”, 对于改善食品的色、香、味, 延长食品的保质期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是食品工业中应用最普遍的成分之一。正是由于其应用的普遍性, 食品添加剂也是引发食品安全风险的重要领域之一。近年来, 我国频频爆发了各种食品添加剂安全危机。以2008年爆发的“三鹿事件”、2010年的“瘦肉精”猪肉流入双汇事件, 更加剧了我国消费者对添加剂食品安全的恐慌。目前, Williams等学者研究澳大利亚消费者对食品安全和质量的感知发现, 添加剂和化学物质被澳大利亚消费者认为是最常见的潜在危害。不仅如此, 研究表明国外大部分消费者最为担忧的食品安全风险也是食品添加剂安全。例如, Mc Intosh等在德克萨斯州对1439名汉堡包消费者进行调查, 发现消费者最担心的食品安全问题是生产者对食品添加剂的渗和使用。可见, 添加剂风险已成为食品安全风险中比较突出的风险之一, 消费者对食品添加剂风险的感知更为敏感。因此, 本文在大量文献的基础上, 采用实证调研的方法, 以江苏省无锡市的消费者为研究对象, 分析消费者对食品添加剂的风险感知, 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2 样本选择及问卷设计

2.1 调研方式

在问卷的选项设计上, 大部分源自对已有文献的借鉴及调整, 另一部分则是根据研究需要和中国的实际情况设计。本研究组在无锡地区进行调研, 采用一对一直接访谈的方式进行问卷的调查, 消费者在小组成员解释与指导下填写问卷。2013年1月14~22日期间, 本研究组在无锡发放250份问卷, 其中有效问卷218份, 问卷有效率为87.2%。

2.2 被调查者的一般特征

大约35.8%的女性和56.9%的已婚人群接受调研。其中, 18~24岁的占30.7%、25~34岁的占35.3%、35~49岁的占27.1%、50~64岁的占5.5%、65岁以上的消费者占总比的1.4%。从家庭收入来看, 10.6%的受访者的收入少于2000元、22.5%的收入在2000~3999元、29.8%的收入在4000~5999元、13.8%的收入在6000~7999元、6%的受访者收入在8000~9999元以及有17.5%的受访者收入超过10000元。35.3%的受访者有一个本科或更高的学历, 而又有20.2%的受访者的教育水平为高中以下。约50.5%的受访者家里没有小于18岁的孩子。

3 主要因素统计性描述

3.1 加工食品的采购模式

最经常购买的加工食品为豆制品、乳制品、零食、即食食品和肉类加工品, 豆制品是最经常购买的加工食品。30.7%一周购买两次或三次, 34.9%的受访者一周购买一次加工食品。大多数的受访者在大型超市购买加工食品、11%的受访者在便利店购买它们。受访者也被问及其购买加工食品时考虑的主要因素, 46.8%的人认为安全是首要因素, 16.1%的人表示是营养价值, 14.2%的受访者把口味作为一个重要的属性来参考 (见表1) 。

3.2 消费者对于食品添加剂的认知和安全观念

调查表明, 防腐剂是在加工食品中最受关注的食品添加剂, 超过一半的受访者最担忧的食品添加剂也是防腐剂。被问到关于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理由, 48.2%的人回答“延长食品保质期”, 33.5%的受访者选择“为了更好的口感和风味”, 16.1%的人回答“食品添加剂用于改善颜色和形状”。71.1%的消费者认为所有的食品添加剂都是不安全的。消费者没有意识到食品添加剂的正面影响和负面影响。因此, 对消费者进行教育是十分有必要的。大多数受访者认为, 被政府批准的食品添加剂不一定是安全的, 形成这一观点的主要原因是关于食品添加剂安全相关信息的不充分, 超过三分之一的受访者把食品添加剂的风险归咎于这一原因, 而30%的受访者认为这一风险是食品加工厂所造成的, 29.2%的受访者认为是由于电视和报纸的相关报道造成的。

4 主要结论与政策建议

基于上述实证调研数据的统计性分析, 本文得出的主要结论与初步的分析是:大多数的受访者在大型超市购买加工食品, 46.8%的人认为安全是购买加工食品时考虑的主要因素。防腐剂是在加工食品中最受关注的食品添加剂, 超过一半的受访者最担忧的食品添加剂也是防腐剂。并且, 71.1%的消费者认为所有的食品添加剂都是不安全的。大多数受访者认为, 被政府批准的食品添加剂不一定是安全的, 形成这一观点的主要原因是关于食品添加剂安全相关信息的不充分, 超过三分之一的受访者把食品添加剂的风险归咎于这一原因。

本文的研究结论与上述的初步讨论, 所涵盖的政策含义已非常清晰。其要点是:①政府部门和企业、舆论应当通过各种宣传方式提高消费者对食品添加剂的认知水平, 使消费者正确并客观认识食品添加剂;②添加剂已成为消费者最为担忧的食品不安全因素, 政府应严格规范食品加工制造过程中添加剂的使用, 更好的监控添加剂的来源和流向, 以安全的食品获得消费者的信任。

摘要:目前各种食品安全事件在我国始终保持高发态势, 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风险的关注度持续提高, 而滥用食品添加剂成为最主要的食品安全风险之一。共有218名生活在江苏无锡的消费者参与本次调研。结果表明, 71.1%的消费者认为所有的食品添加剂都是不安全的, 超过一半的受访者最担忧的食品添加剂是防腐剂。形成这一观点的主要原因是关于食品添加剂安全相关信息的不充分, 超过三分之一的受访者把食品添加剂的风险归咎于这一原因。

关键词:消费者,风险感知,食品添加剂,实证研究

参考文献

[1]Elizabeth C.Redmond and Christopher J.Griffith.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onsumer Studies, 2003, 27, 17-33.

[2]Dickinson, D.L., &Bailey, D..Meat traceability:Are US consumers willing to pay for it?Journal of Agriculture and Resource Economy, 2002, 27, 348-364.

[3]Gellynck, X., &Verbeke, W..Consumer perception of traceability in the meat chain.Agrarwirtschaft, 2001, 50, 368-374.

[4]Hobbs, J.E., Bailey, B.V., Dickinson, D.L., &Haghiri, M..Traceability in the Canadian red meat sector:Do consumers care?Canadian Journal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 2005, 53, 47-65.

[5]Henriette Boel Nielsen, Anne-Mette Sonne, Klaus G.Grunert, et al..Consumer perception of the use of high-pressure processing and pulsedelectric field technologies in food production.Appetite, 2009, 52, 115-126.

[6]Tobias Stern, Rainer Haas, Oliver Meixner.Consumer acceptance of wood-based food additives.British Food Journal, 2009, 111 (2) , 179-195.

[7]Dean, M.and Shepherd, R..“Effects of information from sources in conflict and in consensus on perceptions of genetically modified food”.FoodQuality and Preference, 2007, 18, 460-469.

[8]Scully, J..Genetic engineering and perceived levels of risk.British Food Journal, 2003, 105 (1/2) , 59-77.

[9]Williams, P., Stirling, E.and Keynes, N..“Food fears:a national survey on the attitudes of Australian adults about the safety and quality of food”, Asia Pacific Journal of Clinical Nutrition, 2004, 13 (1) , 32-39.

13.对食品添加剂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的思考 篇十三

加剂食品承诺书

一、保证认真开展对所销售有的所有食品进行自查,发现有违反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时,及时下架并第一时间向辖区工商所报告。

二、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诚信经营,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三、不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食品,不违法经营食品添加剂。

四、本店若有经营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食品行为,自愿接受工商部门从重处罚。

监管人:

承诺人(签名盖章):

14.对食品添加剂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的思考 篇十四

【摘 要】随着人口老龄化速度的加快与老年人口规模的日益扩大,全社会对人口老龄化和老年人口问题更为关注。各地开始对养老福利模式进行积极的探索,居家养老服务应运而生。“老有所养”成为十七大报告中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内容之一。我街道根据港民[2006]36号文件《关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操作方案》,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积极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取得了“三定”(表现出了一定的成效,得到了一定的好评,反映出了一定的问题)收获。

【关键词】社区居家养老 交流 服务

前 言

“居家养老”是指由民政部门牵头,通过街道安排社区内的大龄下岗女职工以家庭养护员的身份实现再就业,进入生活有困难的孤老家庭,照顾老人的日常生活起居,以“家庭养老院”的形式帮助老人度过健康安乐的晚年生活。“居家养老”由大连市首创,是一种新兴的养老模式。它最大的特点是解决了目前社会养老机构不足的困难,将大龄下岗女职工和缺乏生活照顾、需要居家看护的孤老这两个困难群体的需要相结合,调动社会和企业的力量出资建立家庭养老院,成为老人、养护员、政府和多方受益的良好模式。我街道自2006年以来,加强工作,仿效学习,基本形成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方法体系,成为今后深化社区居家养老工作的有力依据。同时,我们就发现,要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政策体系落实到实处,保持社区居家养老工作顺利健康发展,我们还必须进一步探讨政府在社区居家养老中的交流与服务。

一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回顾

黄石港街道地处黄石港区北段,东临长江,南至青山湖1号湖与4号湖;西到老虎头;北与鄂州接壤,面积约13.4平方公里,居民19969户,人口63825人。街道现有60周岁以上老人6310人,占街道总人口10.1%,另外,“空巢”老人、困难老人、低保老人、残疾老人约503人。人口老龄化日趋加剧,银色浪潮来势迅猛,养老压力越来越大。

1、提供家政生活服务。主要解决老年人日常生活中的饮食起居问题。根据老人需求设立“五洗”(洗头、洗脚、洗澡、洗衣、洗被)、打扫卫生、做饭等“保姆式”服务项目。

2、提供安全保障服务。主要解决老年人在社会治安方面的担忧,尽可能地为老人提供生活中各方面的安全保障。

3、提供精神慰籍服务。主要解决老年人在日常生活中的精神需求,提供各种问候式的服务。安排专门居家养老护理员每天上门问候与交流,与老人聊天解闷儿。为独居、空巢、困难老人担任帮扶信息员,把老人的困难情况和救助要求及时反映给街道养老服务站。

二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社会反响

空巢即是社会的进步,也是我国人口老龄化当中特别是人们的生活方式、观念转变当中产生的一种客观必然的现象。按比例数据,城市空巢老人49.7%,国外有的已高达80%,甚至更高。从趋势讲,这是必然。像过去那种多子女家庭来共同照顾老人是不可能的。因此随着老人年龄增长,身体功能退化,需要人照顾而身边无人照顾,这就体现了社区居民养老服务的意义所在。身边无子女或者子女照顾不过来,从这个角度,社区对老人、对家庭成员的支援就显得尤为重要。发展居家养老是对这一现象所作出的一个正确选择。

在走访的我街道的一些居家养老老人中,他们大都对现在党和政府采取的这一“便民、利民、惠民”的好政策深表赞赏和感激,称颂党和政府的关怀与温情,让他们有吃、有住,有了温饱,不再受寒挨饿。每逢春节或是佳节,这些老人都会送上表达自己心声的祝福或是感谢信,并且对我们护理员的护理工作也是拍手赞好,认为她们就是自己的“好女儿”。

三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由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尚处于“雏形”,相关制度和体系还不够完善,所以在现有状况下,居家养老服务还存在一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1、居住条件差。从走访的情况来看,我们的老人大都住着棚户式的房子,面积一般在30—40平方米,室内都没有降温和取暖设备,甚者连照明设备都没有。当然也存在自有房,但多半为政府出资(30元/月到80元/月不等),自己觅房。随着旧房改造工程的开展,一些老人犯起了“愁”(居住于沿江社区的老人),不愿搬迁,因为对于在这里有居住了几十年感情,住久了,路熟了,感情也深了。

2、时间标准难。对于有些脾气古怪的老人来说,作为护理员,不能去早也不能去晚。所以服务“准时”成了护理员一个头痛的问题。

3、用水“如油”。城市生活用水不是免费的。而对于这些老人来说,自有的那些“勤俭节约”的优良习惯,反而成了护理员工作的一大难题,因为担心在为他们洗衣、洗被时会浪费“贵如油”的水,所以护理员只好将衣被带回自己家中清洗。

4、印章“如宝”。护理员每日工作都要有“凭证”——服务对象的印章。但是对于这些老人来说,他们视印章为宝,不会随意拿出,只按手印,或是保管很“精心”(这里指“防诈”)。这样以来,导致印章易丢失或是给街道养老服务站的监管工作带来不便。

四 街道为顺利进行社会化养老服务工作倾向

1、有效利用社区卫生资源。建立社区卫生服务室,聘用一位有医务资格的专业人员,最大限度地为社区老人提供医疗保障。还可以社区卫生室为平台,提供帮助老年人测量血压、健康咨询等服务,并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走访检查,联系街道卫生站对行动不便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

2、开设社区志愿者服务日,为老人免费服务。社区每月应开展一次志愿者服务活动,为老年人提供服务,服务项目要贴近居民的日常生活。如理发、裁剪、测血压、修锁、磨剪等项

目。

3、开展各类活动,丰富老人生活。社区应组织开展大型为民服务活动,如为老年人开展健康教育讲座,提高老人对健康的认识,从而有效的、合理的自我保护。同时,还可以培养不

同老人各自的兴趣爱好,如听广播、听收音机、唱歌等,让老人不会再“听寂寞在唱歌”。

4、以贴心服务为落脚点,推出居家养老“四个一”行动,为老人提供精神食粮。在老年人居住较集中的地方建立一个“老年人康复室”;社区不定期的举行一次“独居老人联谊会”;为高龄独居老人安装一个“爱心门铃”;进一步开展一对一牵手结对活动(即社区主任和工作者与困难老人接队、低保人员与老人结对、低龄老人与高龄老人结对、单位与困难老人结对的形式)。

社区居家养老在实施中还存在几个方面需要探索:

(1)社会化养老能否出台一个规范化实施方案,政府是社会化养老的支撑力量。推动建立以市场为主导,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的社会化养老体系。

(2)政府能否出台一些社会化居家养老的优惠政策,帮助、支持护理员做好这项服务。

(3)社会化居家养老这项工作必须专人专职管理。

(4)“居家养老”虽然是在家养老,可实际上需要庞大的社会资源支持,需要各方面的支持配合,包括家庭子女的参与才能落实完成这项工作。

(5)“居家养老”的对象应当普及化、广泛化,不仅包括“三无人员”、低保对象,还应囊括所有60周岁以上的独居老人、困难老人。

(6)“居家养老”服务应重在“攻心”,加强交流,为老人解除心理障碍。

结束语

总之,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目的,就是为了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让更多的老年人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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