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机构消防制度

2024-09-15

教育培训机构消防制度(12篇)

1.教育培训机构消防制度 篇一

根据煤监局《关于开展全省二、三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复审认定及年度评估检查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对照《二三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定标准》,我们进行了认真、细致、全面的自查。经自查,我们靖远煤业集团培训处符合《二三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定标准》的条件。现将本次靖煤集团培训处培训机构资质自查情况具体报告如下:

一、初级认定指标

1、必备条件

1.1机构设置

1.1.1靖煤集团培训处是靖煤集团职工培训的职能管理部门和教学单位,经靖煤集团授权从事职工教育培训工作,有机构负责人任命书、授权证书等材料;

1.1.2制定有靖煤集团培训处章程;

1.1.3设有处办公室、教务科、财务劳人科、职教科、政工科、总务科、招生就业科等科室,负责培训策划、培训教学、教研、档案、财务管理、后勤服务等职能;

1.1.4财务收支单列。

1.2注册资金或开办费:靖煤集团培训处属非法人单位,办学规模符合培训条件,固定资产达1139.178万元;

1.3管理人员及办公场所:

1.3.1专职管理人员13人;

1.3.2有固定办公场所。

1.4教师:现有教职工74人,研究生学历6人、本科学历37人,专科31人;专职教师13人,兼职教师8人,其中6人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合格取得专职教师资格证,13人经煤矿安全监察局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专职教师资格证,专职教师中有3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1.5教学及生活设施:能够满足同期13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专用教室及住宿、餐饮等生活设施,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200㎡,住宿面积2500㎡。

二、必备条件符合认定指标

2、培训教室

2.1面积(50分);

靖煤集团培训处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拥有一座面积5582平方米的综合教学大楼,拥有一座可同时容纳18个教学班,每学员面积不少于1.5㎡,每间教室合理摆放桌椅。面积充足,符合最大规模培训相适应的教室和研讨室得50分。

2.2配套设施(35分)

2.1.1设有微机室、多媒体教室和研讨教室3个。

2.1.2;每个教室中均配备了投影仪、投影屏幕、计算机、白(黑)板、音响等设备;

2.1.3配备桌椅适合成人使用,完好无损。同时综合教学大楼按按标准配备消防设施,消防设施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确保所有教室无安全隐患,实现干净整洁、采光通风好的要求。

3、培训师资

3.1学历教育(60分)

3.1.1靖煤集团培训处现有专职教师13人,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专职教师6人,占专职教师总数的46.15%;

3.1.2专职教师队伍中有3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3.2专业结构(40分)

3.2.1专职教师专业结构合理,能满足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安全技术、行业主体专业等方面的授课需要,每类专业授课教师都至少在1人以上,在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时,每个作业类别都有2名专科以上学历、相应专业的专职教师,从事实际操作教学的教师都具备相应专业技师以上等级证书。在教师培养上,我们下大力气加强内部教师培养,20xx、20xx年分别安排了16名中青年教师赴西安科技大学、兰州资源环境技术学院进修煤矿主体专业学习。

4、培训管理

4.1队伍

4.1.1靖煤集团培训处注重队伍建设,培训分管负责人都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安全培训管理或有相关工作经历;

4.1.2专职管理人员都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助理级以上职称。

4.2制度

建立健全完善了《靖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培训处章程》、《靖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培训管理暂行办法》、《靖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培训管理办法》、《教学常规管理办法》、《外聘教师管理办法》、《短训班学员考勤办法》、《靖煤公司培训处岗位职责管理制度》、《教师评估制度》、《教师职责》、《班主任职责》、《实验室图书室管理职责》等涉及需求分析、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员管理、考核管理、教学质量控制、培训评估、档案管理、设备管理、财务管理、后勤保障等方面的制度,真正做到以制度管人管事,促进培训工作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并取得良好的实际培训效果。

5、辅助设施

5.1实验设备

5.1.1靖煤集团培训处深刻认识到,要搞好培训必须加强辅助设施建设,在靖煤集团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多年建设,现有辅助设施能够满足所申请培训项目需要的实验演示设备。一是具有采掘实验演示设备:综采生产安全系统演示装置,掘进通风与安全演示装置,其它有关采掘方面的实物或模型示教板。二是具有通风实验演示设备:现代化矿井通风系统实验演示装置,智能型瓦斯、煤尘爆炸实验装置,矿井监测监控系统实验装置,灾变风流逆转实验装置,及安全检查随身携带仪器仪表等。三是具有机电实验演示设备:风电瓦斯闭锁,电气防隔爆示教演示,电气综合保护演示,提升运输安全保护演示。四是具有其他实验演示设备:自救器、创伤急救模拟人、其它有关安全培训教学模型或示教板。

5.1.2为了更好地发挥学员的动手和实践能力培养,我们在靖煤魏家地矿设置具有相应的实际操作场地和设备。

5.2计算机

5.2.1靖煤集团培训处建有独立的计算机室2个;

5.2.2现有教学用计算机60台;

5.2.3都配备宽带可上因特网.

5.3图书资料

5.3.1建有独立的阅览室1个,可容纳人数25人;

5.3.2给阅览室订阅涉及安全类的期刊、图书及报纸种类共有80多种;

5.3.3购置了一定数量的`安全教育音像资料;

5.3.4我们注重图书资料及时更新,每年要订阅新的图书资料,近三年内订阅新的图书资料品种有40多种。

5.4安全展览展示

在魏家地矿我们靖煤建成了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事故、事故预防知识以及新技术、新装备等展览展示和多媒体展厅。

6、后勤服务

6.1住宿

6.1.1晶虹宾馆是我们集团近几年新建的集餐饮、住宿、会议学习等多功能场所,能够满足同期130人培训住宿需要的标准间,每间房间配好桌椅、台灯、电视、空调、电话等生活设施,建有卫生间,能让培训学员洗浴并确保安全。

6.2用餐

6.2.1在晶虹宾馆内建有培训学员食堂,可满足同期最大规模130人就餐;

6.2.2食堂有卫生许可证,做到饮食品种多样、清洁卫生安全,确保让培训学员吃得营养卫生,保证培训学习的体能需要。

6.3其他

6.3.1教学及生活场所清洁安全,绿化良好;

6.3.2我们安全保卫工作抓得紧,同时交通便利,能够就近就医,确保培训学员安全,顺利完成学习培训任务。

三、复审考核指标

1、师资

1.1管理

1.1.1靖煤集团培训处对专兼职教师实行选聘、考核、奖惩及淘汰制度,结合认定标准实行动态管理;

1.1.2教师队伍多年来保持稳定,经初步统计,3年内专职教师总变动率不超过10%。专职教师每年接受不少于40学时的继续教育,切实提高专职教师的知识理论水平和教学业务技能。

1.1.3我们不断加强日常教学管理,做到授课情况登记表、教学质量评估记录、学历及职称证书复印件、劳动关系证明等档案资料齐全.

1.2能力建设

1.2.1教师我们采取“请进来、走出去”多种形式提高教师业务素质和授课水平,每年开展3次教案或课件评比,组织教师外出参观学习一次,切实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1.2.2每年我们开展2次以上培训教学研讨活动

1.2.3要求专职教师每年不少于一周的现场调研,并撰写一份高质量的调研报告。

1.3绩效

1.3.1我们要求专职教师年平均授课时间不少于72学时;

1.3.2每期培训班专职教师授课时间不少于总授课时间的30%;

1.3.3对兼职教师按照《外聘教师管理办法》实行管理,有明确的工作任务和内容,要求年平均授课时间不少于48学时。

2、培训教学研究

2.1培训教研

2.1.1为提高培训质量,我们切实加强教学方式方法研究;

2.1.2做到每年设立一个研究项目,每年召开专题会议,认真分析不同培训对象的培训需求,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包括培训目的、课程设置、授课教师、方式方法等内容的培训方案,落实到实际培训工作中,提高培训效果。

2.2成果

2.2.1在搞好日常培训工作的同时,鼓励教师积极参与培训科研活动,撰写培训论文,近三年来,我们共发表培训论文4篇

2.2.2动员煤矿主体专业岗位人员和各单位积极开发培训教材和音像制品,其中教材5种,音像制品3种。

3、培训组织实施

3.1教学管理

3.1.1通过扎实有效的组织实施增强了培训学员的学习积极性,提高了培训效果。

3.1.2对每期培训班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担任班主任,严格学员考勤,确保学员培训时间,按时完成培训任务。

3.1.3实行班主任跟班听课制度。

3.2教学管理

3.2.1制定培训教学计划,严格按大纲要求的时间和内容实施培训,为学员提供有针对性的教材、讲义和相关资料,合理选用讲授、研讨、角色扮演、案例、模拟等教学方法

3.2.2课堂讲授全部采用多媒体,

3.2质量控制

3.2.1严格制定教学计划,合理选用讲授、研讨、角色扮演、案例、模拟等教学方法;

3.2.2课堂讲授全部采用多媒体。

3.3质量控制

3.3.1严格按大纲要求的时间和内容实施培训;

3.3.2为学员提供有针对性的教材、讲义和相关资料;

3.3.3每班培训人数做到不超过80人;

3.3.4每位教师每期班连续授课时间不超过1天,担任课程不超过两门;

3.3.5图书资料室、计算机室全部向学员开放,对学员进图书资料室、计算机室作有记录

3.3.6每次培训都组织学员参观安全展览展示。

3.4效果评估

3.4.1每期培训班对教师、课程设置、教材及后勤服务等进行评估;

3.4.2每期培训班进行书面总结,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认真整改

3.4.3每期培训班召开学员座谈会,听取学员意见和建议,改进和提高培训工作;

3.4.4通过座谈会或调查问卷等方式,每年至少听取2次学员及所在单位对培训质量与效果的意见,把学员及所在单位的意见和建议落实到今后的培训工作中,促进培训工作深入发展,取得更加良好的效果。

4、培训业绩

4.1评价

4.1.1通过对培训工作的调查统计,学员对我培训机构课程设置、教师、授课内容、组织管理和后勤服务的满意率为97%;

4.1.2学员经培训,考核合格率为96%;

4.1.3学员所在单位对培训质量与效果较满意

4.1.4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监机构评价较好。

4.2培训数量

我培训机构根据计算,近三年来,每年平均培训各类学员XXX名。

5、规章制度执行

5.1制度

5.1.1靖煤集团培训处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在实际培训工作中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做好相关记录,正确的坚持下去,存在不足的及时改进,确保制度更加健全完善,执行制度更加有力有效,切实做到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培训工作的质量。

5.1.2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收费,确保收费合理,帐务清晰。

5.2.档案管理

5.2.1加强档案管理,做到教学档案一期一档,装订成册,分类编号,内容包括办班计划表、办班通知、学员名册、考勤表、课程表、教师讲义、教师评估表、考试成绩表、培训班总结等;

5.2.2做到学员档案一人一档,内容包括:学员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复印件、考试卷、实际能力考核表、补考记录等;建立档案室,配备专职档案员,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

以上是靖煤集团培训处的培训机构资质自查报告,通过这次自查,我们认为符合培训机构资质的认定条件,自检99分。通过这次自查,我们深刻认识到,加强培训机构资质建设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要充分利用这次资质复审认定及年度评估检查的契机,进一步强化资质建设,把培训机构建设得更好,为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促进煤炭事业安全、稳定、可持续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另外,我们建议煤监局领导能够充分考虑靖煤集团的实际情况,目前靖煤集团是煤监局认定的“三级安全培训机构”,作为省三大煤业之一,靖煤集团安全培训任务重、责任大,但目前的三级资质已经不能满足安全培训的需要。现在我们靖煤集团培训机构拥有现代化矿井综合模型、综采(综放)开采生产系统及安全演示装置、掘井通风与安全演示装置、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及压顶板管理演示装置、智能型瓦斯(煤尘)爆炸试验装置、灾变风流逆转演示装置、电气防隔防爆示教及操作、矿井避灾路线声、光、电演示板(水灾、火灾、瓦斯事故),拥有培训需用的电脑60台、服务器、笔记本电脑、投影仪、录放像机等多种教学设备,新改建职工培训多媒体教室9间,配备了教学设备,20xx年集团投入76万元在局域网OA办公平台中安装了《安全生产技术培训仿真教学及管理系统》,现有教室数量和面积能够满足同期最大培训规模需要,达到了“二级安全培训机构”的资质,希望煤监局领导给予鼎力支持,批准靖煤集团为二级安全培训机构,以促进煤炭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培训机构资质自查报告责任编辑:杨雪

2.教育培训机构消防制度 篇二

同时,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民办教育发展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社会上还存在对民办教育认识不到位甚至歧视的现象,一些民办教育政策得不到落实,从民办教育的内部来说,一些学校的办学条件、办学质量都有待提高,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教学质量、教师队伍等方面存在不少的问题及风险。

针对民办教育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不足,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2年12月28日发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下简称促进法),从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立、学校的组织与活动、教师与受教育者、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管理与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详实的规定。

在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方面,法规中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等等。

这些规定对民办教育机构开展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具有宏观性指导作用,但对具体的学校或机构而言,各地、各校所采用的会计制度大相径庭,有采用“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小学会计制度”等等,虽说采用哪种会计制度都接受了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除上海市在进行民办中小学会计制度试点改革,统一使用《上海市民办中小学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其他省市暂无统一的规定。就云南省目前的情况来看,各种会计制度并存,相互间的会计信息没有可比性,与国家同类学校间更无法进行比较,其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相关信息应该有统一的规定,这样才能为主管部门对民办教育的发展进行科学决策提供准确地财务依据。

一般来讲,任何单位选择何种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由单位的性质决定。通常情况下,由财政和主管部门来指定,但对民办教育机构,还得结合其成立方式综合考虑。按促进法的规定,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等。从这些规定中来看,“法人资格、法人条件、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是关键的字段,举办者资产来源和方式,民办教育机构的组成形式是其选择会计制度的重要依据,在某省的民办教育机构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独立法人自发成立

独立法人一般指自然法人或独立的单位按照促进法的规定成立民办教育机构,其出资方式有两种。

(一)独立法人拥有办学必备的基础设施,投入注册及开办资金

这种出资方式举办的民办教育机构,在会计制度的选择上,可根据办学规模的大小在“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之中进行选择执行,若规模较大,选用“企业会计制度”,反之,选用“小企业会计制度”。

两种制度是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单位,前者适用于规模较大的企业,后者反之,而民办教育机构属非企业单位,表面上不适合使用企业会计制度,但从举办者的目的来看,其在追求社会效益的同时,经济效益才是其最终目的。企业会计制度以“权责发生制”为会计确认基础,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3.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4.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5.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6.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准确地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这些基本原则充分体现出其侧重对资产、收入、成本的核算,通过资产负债、利润、利润分配及现金流量表,能全面准确地反映出单位在报告期的经营情况及资金运动的累积结果,让投资者清晰了解其经济效益。

学校若承担了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学活动,按国家减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的相关规定,学校不能向学生收取杂费,但当地财政给予对等补助,学校可用于弥补办公费、业务费,但不能用于人员经费的相关支出,年终须向属地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呈报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为核算及会计报表填报的需求,可在收入类中“非营业收入”科目下设置“财政补助收入”科目,收到属地主管教育机构拨入的杂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期末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在成本与费用类中费用类科目下设置“杂费”科目,其明细科目参照“中小学会计制度”的事业支出下的“商品与劳务支出”中的明细科目设置,用财政拨入的杂费列支时,借记相关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期末结转后无余额。同时参照相关规定,设置基本数字、收入支出、支出明细、资产负债表,以便向财政、主管部门填列呈报。

(二)独立法人租用办学必备的设施,投入注册及开办资金;

这种出资方式成立的学校,其资金来源、应用单一。收入主要有:

1.按政策规定收取的学费。

2.按政策规定收取的住宿费。

3.其他收入(自己投入的开办经费)。

4.捐赠收入。支出主要有:(1)教职工工资;(2)教职工各种津贴补贴;(3)办公费;(4)业务费;(5)房屋等租赁费;(6)其他支出。

举办者关心的是收入与支出的总量,以及资金的安排使用方向,年终结余的多少等。采用同类别政府举办的学校所选用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基本能满足各方会计信息的需求,高等教育阶段的学校,建议选用“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其他阶段的选用“中小学会计制度”,在具体的财务管理过程中,侧重加强年度收支预算的编制,力争科学、合理、可行,在满足教育教学活动顺利开展的前提下,确保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严格监督预算的执行与控制,减少不必要地开支事项,节约成本,实现收支结余最大化。

二、合作法人联合成立

指两人或两个单位以上联合成立的民办教育机构,其合作方式以股份制居多,各方签订合作办学协议,多数采取投资与教学相分离的方式,成立董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但出资方式多样化。

(一)自有资金、非国有资产

合作一方或多方用拥有的自有资金和非国有资产进行投资,流动资金存入双方指定银行,聘请专业验资进行验资并提供验资证明;非国有资产聘请具备验资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定价,做出价值评估报告,报经双方认可。双方按出资额的多数确定股份,所投入教育机构的资金作实收资本入账。

这种出资方式联合成立的民办教育机构,其出资金额能以货币计量,成立方式完全符合股份制企业的基本模式,其会计制度选用“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具体使用哪一种会计制度,视办学规模的大小而定。

(二)自有资金、国有资产

与第一种出资方式相比,自有资金的验资处理相同。但在资产评估定价方面,必须区分处理,因其拥有的是国有资产,投入前必须报经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批明采用什么方式投入,一种是以使用权转移、另一种是所有权及使用权同时转移。

只是使用权转移方式投入,与租用性质相同,其所占股份由合作方协商确定,并报其所有权单位及主管部门批准,股份无法以货币计量,仅能作为在组建教育机构中权利及义务的计算基数。若采用企业会计制度,各方投入的资源无法进行货币计量,选择“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或“中小学会计制度”最为恰当。

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及使用权同时转移的投入方式,则可对投入资产进行评估定价,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定价,报请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以评估价计入实收资本及相关科目,并办理资产的转移手续,此时,采用第一种出资方式的核算办法,使用“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都能满足出资各方的会计信息需求。

(三)自有教育资源和以上两种方式

在这种情况下,分两种情况判断选择。

1.自有教育资源与自有资金及非国有资产。若拥有的自有教育资源能进行评估定价,则选用“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若拥有的自有教育资源不能进行评估定价,则选用“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或“中小学会计制度”。任何一种制度的选择还须结合自身的办学规模和层次进行。

2.自有教育资源与自有资金及国有资产。依据自有教育资源和国有资产能否进行评估定价、所有权能否专业来区分对待,若自有教育资源和国有资产能评估定价,且所有权能转移,则选用“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反之,选用“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或“中小学会计制度”。任何一种制度的选择还须结合自身的办学规模和层次进行。

民办教育机构使用哪种会计制度进行核算,须结合自身实际进行,确定后必须报经成立批准机关、主管部门、税务部门等备案。

从民办教育机构的长远发展来看,各地政府、主管部门必须遵循国家对其实行的“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工作方针,在民办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管理机制创新上作出积极、大胆的尝试,尽快出台民办教育机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全国性统一制度,以便加强和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财务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

[2]杨默如.中国增值税扩大征收范围改革研究[M].中国税务出版社,2010

3.教育培训机构消防制度 篇三

关键词:三级甲等医院;消防安全管理;建设途径

一、三级甲等医院消防管理工作之重要性

医院的重大责任在于保卫人民生命健康,作为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每天都有数百乃至上千的人流量,这些人大多数为患有疾病和运动困难的弱势群体,如果发生火灾,其后果是非常不容乐观的。依照中央文件提出的“发展是硬道理,稳定是硬任务”的要求,监督医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这是与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息息相关的。然而,消防管理往往是最容易被医院忽视的服务,一个火灾隐患往往是由于人们不注意的平日生活,导致人们思想麻痹;第二,消防知识在思想上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因此做好思想教育和法制建设,医院火灾风险的良好的传播,预防工作,广泛宣传已成为医院的消防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新形势下三级甲等医院消防安全管理与建设研究

1、三级甲等医院消防安全管理研究

首先,医院在消防管理层面上拘泥于形式。从表面上看,医院在消防安全上,必须反复强调和告诫,要有宣传、有制度、有预案、有检查的重视消防工作,但经常存在为了应付上级单位的检查,只做些表面形式化的工作。其次,由于综合医院建院时间久远,部分建筑存在易燃性,极其容易与医院内部的易燃易爆等化学成分物品产生火灾隐患。因此医院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尽最大能力消除火灾隐患,以确保病患看病放心,住院安心。现代医疗市场竞争尤为激烈,一些民办医院在医疗环境和硬件设施上占据极大优势,这也是公办各级医院吸引患者就医的客观条件。

2、三级甲等医院消防安全建设研究

医院消防安全是可谓医院的第二条生命线,因此医院消防安全相关部门应加大投入管理与建设,做好消防基础工作。过去由于历史累积造成医院中部分建筑和设施不设有消防规范,因此医院应对老建筑重建加大投入,以符合现代社会建筑防火设计的规范要求。如若建设新的建筑楼宇,在进行消防安全设计时要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审核。设计公司应随时与医院消防部门进行沟通,以确保消防智能报警及灭火系统得到合理设置,将技术和人力防范有机结合,提高消防工作的科技质量和效率。在重视消防建设的同时,更不能忽略基础医疗条件的建设。整个医院的信息系统建设意义非凡,关系到医院未来的综合发展及前景战略。院方的行政管理高层领导应抓紧推进医院建设,提升医院各方面综合能力。应定期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强化高中层各级领导干部及所有医护人员的信息化战略意识和思想,变被动为主动。因此医院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必须创新组织构架,改革管理机制,为信息系统建设给与最大的支持。

3、三级甲等医院消防安全工作途径

第一,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协助院方定期对各层领导及医护人员进行防火知识的宣传与教育培训,这将直接与医院消防工作开展的好坏程度紧密相关,特别像是三级甲等这样的综合医院更是消防安全的重点单位。因此院方应批准消防管理部门定期邀请公安消防系统基层消防官兵针对医院消防安全和法定职责讲述防灭火的实战经验,参加人员具体应包括医院消防工作人员、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及医护人员、新晋职工等。现代社会医院的消防安全工作始终是一项漫长而又艰巨的任务,在当今社会的新形势下,对医院的消防安全管理与建设工作有了新的要求。要想把这项工作完成好,实属不易。这就要求消防安全责任人及管理人,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素养和实践水平外,还应与其他部门特别是消防监督机构搞好衔接与配合,理顺各方面关系,将医院消防安全工作建设成一股强有力量,使消防管理制度和工作途径不断创新,为医院的经济建设提供基础建设保障,为病患和全院医护人员创造一个安宁与祥和的工作环境。

第二,制定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综合性三级甲等医院应根据实际发生的事实情况,制定相应的火灾应急预案,同时应组建一支反应迅速、执行力强的义务消防队伍。作为省级医院重点消防单位,应率先制定由院长担任医院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的制度,对医院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切实把消防安全工作落实到每个人的具体环节上,真正实现“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谁操作,谁负责”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医院要依照责、权、利三者结合的原则,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逐年完善并合理制定消防安全责任书,逐级签订,上至医院领导,下至各科室和部门。

第三,制定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综合性三级甲等医院应根据实际发生的事实情况,制定相应的火灾应急预案,同时应组建一支反应迅速、执行力强的义务消防队伍,该队伍主要由医院的保卫人员、保安、医护人员、后勤服务人员等组成,并要经常组织他们进行消防培训和应急实战演练,以提高医院消防安全管理的应变速率。

三、小结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作为综合医院其医疗环境重要性日趋凸显,使得消防安全相关部门的管理与建设工作更加严谨。医院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医院消防安全相关部门应加大投入管理与建设,做好消防基础工作,更要创新组织构架,改革管理机制,为信息系统建设给与最大的支持。

参考文献

[1]吴天平.对综合性医院消防安全管理的几点认识[J].中外医疗.2011

[2]姜海良.浅议医院消防安全管理[J].江苏卫生事业管理2012

[3]王羽.高层建筑消防隐患及防火监督探讨[J].门窗.2013

[4]张福全.做好医院安全管理工作[J].管理观察.2014

4.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篇四

1、消防教育培训工作,有消防工作对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2、单位应当采取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年,公众场所应当至少每半年对每名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存档备查。

4、各单位应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5、公共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知识。

6、下列人员必须参加消防主管部门组织的消防专门培训:

1、单位消防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2、专兼职消防管理员;

3、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5.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篇五

1、消防安全责任人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列入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

2、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单位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及授课人,并严格按照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全体员工参加消防教育、培训。

3、对每名员工的集中消防培训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新上岗员工或有关从业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培训,做到“四懂、四会”,并将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培训的情况做好记录。

4、通过张贴图画、消防刊物、视频、网络等多种方式宣传消防知识;春、冬季防火期间和重大节日、活动期间应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5、消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等;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本单位的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6、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和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注:“四懂”即懂火灾的危险性、预防火灾措施、火灾扑救方法、火场

逃生方法。“四会”即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

xxxxx有限公司

(盖章)

6.酒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篇六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消防工作计划,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每年对消防安全先进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二、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单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负责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三、单位应当通过张贴宣传画册、外请专家授课、观看影视资料、现场实地讲解等多种形式,也可配合本地区的消防安全活动,例如“全国安全生产月”、全国“119”消防宣传日、消防宣传周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

四、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

2、消防安全职责、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4、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5、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 的消防安全培训。

五、每月组织对重点部门、部位、工程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六、下列人员由单位计划安排,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1、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2、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七、单位应组织志愿消防队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八、培训必须制定培训计划,认真组织、精密部署,要做好培训纪录,收集好影像资料。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通过长期的培训教育使所有员工达到“四懂”、“四会”要求。

7.消防中介机构运作模式研究与探索 篇七

1 目前我国消防中介机构运行模式

消防中介机构是指在消防行政部门与企业、企业与市场、企业与企业之间, 按照一定法律、法规和规章, 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在消防领域发挥服务、沟通、协调、公证、监督等作用的社会组织, 在政府和市场及社会之间能够起到连接纽带和桥梁的作用。消防中介机构一般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组织, 笔者主要分析营利性消防中介机构。目前, 营利性的消防中介机构主要是承担消防设施检测、电气检测、产品质量监督、维修保养、消防安全评估、建筑消防设计审核等业务的机构。这些消防中介机构创建于20世纪90年代后期, 基本上是在体制内形成的, 成立之初大都由政府部门推动而成, 往往采取“消协审查把关, 消防行政监督”的运行模式, 即政府授权消防协会进行技术资格评价和认定, 强化其权威性;由消防协会把好消防中介机构的入口关, 对其进行资质审查, 规定消防中介机构的类型以及成立的资金及人员构成等必备条件, 按标准审核并定期进行抽查和评估, 确保优胜劣汰;消防行政部门对其业务实行监督, 通过资质年检、新闻媒体公告等手段, 有效管理消防中介机构, 确保消防中介机构的健康发展。2002年, 国家取消了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维修等项目的行政审批后, 消防设施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市场开始混乱, 突出表现在:无资质单位和人员的中介组织扰乱市场、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参差不齐、检测质量不高、检测报告不规范、只收费不检测直接出报告、压低价格恶性竞争、私刻公章出具假报告等, 导致许多建筑物存在先天性安全隐患。为了抓好源头性工作, 2006年以后国务院15号文件的出台, 各地对于消防中介机构的管理得到重视。

我国目前的消防中介机构分别有三种运作模式, 即完全市场化运作模式、半市场化运作模式和未市场化运作模式。一是完全市场化运作模式, 如2006年7月江苏省首次对消防检测单位“扩容”, 打破地区垄断和独家垄断检测, 形成多家竞争的格局, 使消防中介机构运作完全市场化;二是半市场化运作模式, 如有些省市消防中介机构的业务主要集中于消防设施检测和电气检测, 消防设施检测仅有3家, 分别归属于公安部所属消防科研所、安监局、消防总队, 虽然都是采用市场化运作模式, 但基本不需要竞争, 没有完全脱离官办色彩, 属于半市场化运作;三是未市场化运作模式, 如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消防设施检测部门是消防支队的下属机构, 根本没有引入市场机制, 官办性质浓厚, 这种模式主要是消防部门主导。目前, 我国官办性质的消防中介机构大部分是挂靠在公安消防机构, 实际上成为消防部门的一个办事机构, 这样与政府职能部门关系过于密切, 使其在社会发展中缺少动力和活力, 在经营管理上普遍缺乏独立性、自主性, 不能真正独立地面向社会、面向市场, 消防中介机构的作用难以真正发挥。有些消防中介机构虽然不是公安消防机构的下属部门, 但也是公安消防机构一手扶植起来的, 与公安消防机构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2 消防中介机构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各地区的消防中介机构运作模式不同, 收到的效果也不一样, 但总体上都存在有一定的问题, 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2.1 消防中介机构成立、运行和管理缺乏法律依据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以下简称《消防法》) 对于提供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执业人员从资质、资格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但目前还没有出台相应可操作的规章。尤其是新《消防法》刚刚颁布实施, 以前对于消防中介机构的成立和管理, 主要依据的是地方政府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因此, 消防中介机构的运行及对消防中介机构的监管缺乏法律依据, 有些省市还出现了法律诉讼情况, 状告消防部门没有监督管理的依据。虽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但最终导致了消防部门不敢监管、消防中介机构运作混乱的状况, 甚至出现了出具假报告等违法行为, 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影响和限制了消防中介机构的发展。

2.2 消防中介机构服务范围过窄、数量不足

目前, 我国消防中介机构的服务范围主要是:消防产品生产企业认证、产品检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电气检测以及城市远程监控等, 其他方面的业务开展得很少。如上海市目前共有中介公司16家, 主要承担咨询、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业务。但是, 技术咨询主要集中在事务性的工作, 而由于各种原因消防安全评估业务一直没有开展起来。对于已经开展的服务项目, 中介机构的数量也明显不足, 不能适应消防事业发展的要求, 如产品质量检测有些项目全国只有1家,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有些省市也只有1家, 有些省市虽不只1家中介公司, 但也是划片分区服务, 与独家经营没有本质的区别。

2.3 部分消防中介机构官办形式严重、服务意识较差

从目前情况来看, 我国大部分地区的消防中介机构是公安消防部门的下属机构, 有的虽然挂着公司的名, 实际上公司管理干部是消防部门的人员, 消防事务仍由消防部门参与管理, 开展业务主要靠行政手段。这些中介机构自恃有靠山, 服务意识差, 自定收费标准, 有些服务项目具有强制性, 不符合自愿的原则。一些消防中介机构规模小、竞争力差、提供服务项目少, 在价格、资质和服务方面尚不规范, 这些都限制了中介机构作用的发挥, 也造成政府行政部门、服务对象等对消防中介机构产生了信用危机。

2.4 中介机构行为不规范、从业人员素质低

消防中介机构在发展过程中, 由于特殊的社会环境, 自身缺少完善的自律机制, 行为的规范化程度较低, 总体上还处于初级阶段。而消防中介服务发展历史较短, 消防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匮乏, 专业水平不高, 在年龄结构、知识结构等方面不合理, 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尚不规范, 大多数人员都没有从事过相关中介服务和消防技术工作的经历, 有些虽取得了执业证书, 但在目前制度环境下往往也会片面追求商业利益、不讲诚信。有些消防中介机构只顾眼前利益, 帮助客户在检验、检测等报告上弄虚作假, 搞虚假评估;有些中介机构为抢接检测业务, 以满足业主“在最短的时间内出具合格检测报告”需要为目的, 不管工程质量的好坏, 无原则地降低检测标准, 出具虚假的检测报告, 恶意竞争, 服务质量低劣。

2.5 监督管理缺位

2002年以后, 公安消防机构对消防中介机构不再履行审批的职能, 有些地方放弃或不介入中介组织行业自律管理, 有的省消防协会由于缺少权威机构授权, 监督管理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管理成效较低。市场准入失控必然出现市场混乱, 一些中介机构取得工商执照即可直接从业, 公安消防机构根本不知道消防中介机构的底数, 要不要监督管理和由谁实施监督不清楚。行业的恶性竞争使消防中介服务成为部分人获取暴利的手段, 诚实守信的中介职业道德受到极大冲击, 消防中介机构生存和发展受到严重威胁, 公共消防安全利益严重受损。

3 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消防中介机构运行模式

从目前消防中介机构的运行情况看, 无论是市场化的还是未市场化的消防中介机构都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尽管各地区也采取了一些积极的措施, 但仍是处于“治—乱—治—乱”的恶性循环中。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消防中介机构运行中存在的顽症, 从根本上改变我国消防中介的现状, 推动消防工作社会化进行, 实现消防中介市场公平、公正、中立的职能, 使消防事业朝着法制化、正规化的道路前进, 必须要为消防中介机构的发展提供一个科学合理的运行模式, 使其沿着正确的轨道发展。

鉴于我国市场经济与发达国家相比尚不完善, 消防中介机构完全市场化也不太现实, 为此可以考虑分“两步走”。

一是起步阶段。可以采取“政府扶持、消协审核、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市场运作”的运行模式, 即政府在消防中介机构成立初期, 主要是在组织设置、人员、经费、业务程序、公关与吸纳客户等方面予以扶持。如为机构提供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 协助中介机构制定规章制度, 由消防协会组织专门人员对申报的消防中介机构进行相关的审核, 确保进入市场的质量, 中介业务开展受消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行业发展应当从长远的角度更好地改进和完善。当消防中介机构开始运作时, 就要求采取市场化的运作模式, 采取多种途径联系客户。这种运行模式主要适应于市场经济发展不太成熟的阶段, 消防中介发展的初中期, 其发展目标将是逐步与政府部门脱钩。

二是成熟阶段。可以采取“政策支持、消协授权、行协管理、行政监督、行业自律、市场竞争”的运行模式。这是消防中介机构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 其主要特征是“政策支持、市场竞争”。在政策层面上, 政府对中介机构的发展从行政扶持变为政策支持, 对中介机构的运行不进行任何主导, 并自上而下地组建各类中介服务的行业协会, 由消防协会授权这些行业协会对消防中介机构的日常行为进行规范;对消防业务的监管工作合理地分配给消防行政部门, 主要对甲乙双方依法开展消防供需服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充分体现监管的广泛性和权威性;建立行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共同发展的运行机制, 加强中介机构自身的建设, 并推向市场使其在市场竞争中求发展。这种运行模式主要适用于市场经济发展和消防中介发展较为成熟的阶段, 其目标是为消防中介机构的发展培育宽松、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综上所述, 无论采取什么样的运行模式, 必须要适社会、经济和法律等发展环境, 只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全, 市场经济发展成熟, 才能培育出完善的消防中介构, 特别是在消防中介机构发展中不能一味照搬国和其他中介机构的运作模式, 要结合我国国情发展防中介机构的运作模式。

参考文献

[1]封锡彬.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亟待打假[N].人民公安报.消防周刊, 2005-3-15.

[2]李国庆.档案中介机构理论与实践研究[M].北京:中国档案出版社, 2006.

[3]ARROW K.Vertical intergration and communication[J].BellJournal of Economics, 2007, (6) :173-174.

[4]董全国.如何发挥中介组织在消防工作中的作用[J].消防科学与技术, 2008, 27 (S1) :216-217.

8.教育培训机构消防制度 篇八

关键词: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跨境证券投资;法律监管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9-0125-02

一、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概述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的英文全称为“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s”,简写为“QDII”,是指“在当前人民币资本项目下不可兑换、资本市场开放度不高的情况下,经我国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集资金,运用所募集的部分或者全部资金(外汇或兑换成外汇)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管理的境内金融机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即有限度地允许境内金融机构投资境外证券市场的制度安排。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在下文中统称为“QDII制度”)通过管制资格认定、投资规模、投资范围和资金汇出汇入来限制资本的流出,逐步开放我国的证券市场。它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 (在下文中统称为“QFII制度”)是目前我国平衡资本“进”“出”双渠道流动的重要创新机制。同时,它还是缓解外汇储备包袱和人民币升值的压力的重要措施之一。

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监管法律存在的问题

按照审慎原则,银行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相关监管部门颁布了一系列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诸如《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等,对代客投资于海外证券市场的境内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投资购汇额度管理、投资范围及限制、境内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的选择、产品运作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及违反规定时应受到的惩罚措施进行了规定,证监会颁布的规章中还增设了对“境外投资顾问”的规定。然而这些规定并不能解决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推行中遇到的困难,具体的监管法律制度缺陷有如下几点。

(一)监管立法亟待完善

我国QDII监管法立法亟待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监管法律依据存在缺陷,现有有关QDII监管的规范性文件仅有监管机构颁布的暂行办法和通知,它们仅是部门性规章,效力级别低,强制性和规范稳定性不够。

二是很多重要问题存在法律空白,例如法律责任的规定。现有部门规章对于机构投资者、托管人侵害投资者的行为只规定了诸如取消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限制托管业务等行政处罚措施,惩罚力度不大。而作为基本法的《证券法》在法律责任的设计上表现为重刑轻民,36个规定证券违法犯罪行为法律责任的条文里仅有2条涉及民事责任,这导致投资者权益受侵时无法可依。

(二)现有监管模式存在局限

各金融子行业中的QDII的性质是相同的,它们都只是被委托人。然而,在监管资源和监管经验有限的情况下,我国实行“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模式,各监管部门对QDII出台的文件并不统详尽,在实际操作中更多地是依靠监管部门的主观综合判定,人为地制造了QDII进入门槛、投资范围和限制等方面的差异,使得某些部门法的理念没有得到切实的体现或被曲解。

2004年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出台《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希望各监管机构协调合作,实现监管信息交流共享,避免监管真空。其出发点是正确的,但因其性质不是法律,只是一种协定,不具有强制性。并且,它没有规定这种协调机制中谁作为牵头人并负主要责任,作为平级政府部门的三大监管机构容易争夺权力或是推诿责任,实施效果并不理想。

(三)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

现已颁布的相关办法要求机构投资者向投资者说明所投资产品的设计及风险程度,定期将投资产品的投资状况、投资表现和投资风险发送给投资者或将其记录汇总后待投资者要求查阅,定期向监管机构披露产品财产价值的相关信息,披露的信息种类“参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笔者认为“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是指《证券基金法》和《证券基金信息披露鼓励办法》。《证券基金法》详细规定了机构投资者、托管人及其他具有披露义务的人所应当披露的信息种类,《证券基金管理办法》中对于临时信息披露更是规定了二十八项之多。表面上看十分详尽,但实际上缺乏操作性。比如对重大关联事项的披露,如何判断一个关联事项的重大性取决于机构投资者,而机构投资者往往会因为自己的利益选择不披露,这导致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不准确。

(四)双托管制度不健全

双托管制度是QDII所特有的,境内机构投资者作为被委托人代客理财,将资产交由境内托管人进行安全托管,因为QDII涉及境外投资,境内托管人能力有限,对于境外市场的运作和相关法律规定不甚了解,因此境内托管人将境外资产的托管、清算、交割等事宜转委托给境外托管人。双托管制度的设立从根本上是为了隔离境内机构投资者和QDII产品投资者的财产从而保障QDII产品投资者财产的独立性和安全性。但目前现有法律对于双托管制度的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使双托管制度形同虚设。一是对境内资产托管人赋予监管职能却未保障其独立地位。境内资产托管人兼负“监督商业银行的投资运作,发现其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及时向外汇局报告”的监管职能,然而商业银行变更其境内资产托管人只需提前向银监会和外汇管理局备案。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认为,“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托管人的选聘,还有权撤换基金托管人。换言之,基金管理人往往决定着基金托管人的去留,托管人的地位缺乏独立性必然导致其监督的软弱性。”并且,“从利益分配机制看,托管人除了收取相对固定的托管费外不可能再获取其他收益,这样很难使其有足够的动力约束基金管理公司。”二是对境外托管人的规定不多并且都不清晰明确。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中规定境外托管人因本身错误、疏忽导致所托管资产损失才承担相应责任。何为本身错误、疏忽,各国的认识想必各不相同,如果产生纠纷后选择适用国内法却又发现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对此做出详细的定义和处理程序,这将会面临着选择适用法律的条款毫无用处的尴尬境地。

三、完善我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监管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监管立法

对QDII制度的监管应当在符合我国现实国情和QDII制度发展情况的基础上,从立法的层次性着手,构建一套协调统一、有效的监管法律体系。

一是基本法层次。将QDII的有关规定纳入《证券法》中。首先是对QDII及QDII产品进行严格的定义和分类,统一法律用语。其次,增加对QDII最为重要的相关规定,即业务准入制度、双托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制度等,尤其是监督管理制度中的跨境监管制度。最后,明确规定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内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投资顾问违反QDII有关法律规定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增设民事责任,强化民事责任比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取消托管资格”、“暂停QDII资格”等行政处罚措施更为经济、有效。

二是单行法规层次。QDII因其域外投资性和政策性有别于其他金融工具,有必要在兼顾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特色的基础上,出台一部统一的专门规范QDII制度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法》,确保规则与《证券法》的规定具有一致性。

三是监管机构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等。今后在制定进一步规范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的部门规章的时候需要发文单位之间分工合作,协调统一规范相同金融工具或投资行为的条文。在行政规章规范的内容成熟时,及时补充进单行法,提高规范的效力层级。

(二)建立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牵头人监管制度

在分业监管体制下,QDII制度在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保险业中的受监管程度各不相同,同等性质的金融工具受限于机构监管与市场监管之间的壁垒却不能受到统一的功能性监管。然而,在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下,“一行三会”分业监管的格局仍将继续,短期内不会发生根本性变革。笔者建议在此过渡时期可以效仿美国在金融危机之前的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伞形监管模式,不必重新调整现有监管组织结构,只是实施牵头人监管制度,经济效率。牵头人监管制度具体设计如下:由国务院提高外汇管理局的级别使其行政权力大于三大监管机构,然后指定其作为三大监管机构的牵头人,负责牵头协调三大监管机构,解决在QDII监管过程中具有全局性、综合性、单一监管部门解决不好的问题,诸如信息交流与共享、避免监管真空或监管重叠等方面。三大监管机构对其负责的各类金融机构进行机构监管。

(三)健全信息披露制度

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健全信息披露制度。

一是对信息披露的内容进行补充,在要求公示投资产品的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加入对QDII所投资证券的发行人的相关重大信息,诸如发行人的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内部重大变化、内幕交易人报告或是收购中的预警披露等。

二是完善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使信息披露具有可操作性。监管机构应当对信息披露制度中诸如内容、时限、方式等进行界定,诸如“重大关联事项”“定期”等模糊用语。

三是监管机构需要及时对QDII信息披露进行监管。监管机构对于QDII投资状况和资金运作状况的监管应当是实时的,才能避免脱离QDII实际运作过程,及时地获取相关资料,第一时间发现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

(四)健全双托管制度

一是保障境内托管人的独立地位,采取措施激励境内托管人对机构投资者的投资状况及资金运作进行监管。首先,限制机构投资者对于境内托管人的制定权和更换权。可以规定由机构投资者先对境内托管人进行初选,挑选出几家适合的商业银行作为备选,然后在QDII募集成立之后的一定时间内召开QDII产品持有人大会,由QDII产品投资者通过投票决定选择最终的境内托管人。更换境内托管人也是如此,需要QDII产品投资者在持有人大会上通过投票表决是否更换以及更换后的境内托管人人选。这样规定既可以减弱机构投资者对境内托管人的控制力,又形成了QDII产品投资者对于境内托管人的威慑力,使境内托管人能够更多从考虑对QDII产品投资者义务的角度去行使职责。其次,由QDII产品持有人大会决定境内机构托管人的薪酬。最后,在固定托管费用的薪酬上,设置奖惩制度以激励其进行监督职能。

二是完善对境外托管人的相关法律规定。对商业意义上的合理审慎原则进行详细的定义,明确境外托管人责任的承担。如此这般,QDII监管法律规定中有关境外托管人履行监督职能、承担过错责任的规定才具有可操作性。

9.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规章制度 篇九

1、归档单位:

学校设立机要室,管理、存放学校机要档案,归行政部领导,设专管人员负责。

2、归档范围:

1)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学校的红头文件、通知、会议记录、协议、意见书、可行性报告、合作合同、购销合同、加盟合同、获奖证书、主要会议记录等经营性文件。

2)学校员工档案、教师档案、学员档案、业务关系档案。

3)学校教研成果、优秀教案、教材等经营过程中的各种总结性材料。

4)学校宣传的传单、报纸、杂志、广告、剪报等有关学校的报道(报纸、音像)

5)其他的有本校缮印的公文(含正件与附件、批复请示、转发文件、被转发的原件)一律由行政部统一管理。

3、收、交档案、归档案:

1)学校全体员工应具有存档、归档意识,积极配合学校机要室做好机要档案管理工作。

2)学校经营性文件要及时归档,各分校、部门签收的外来文件要在两个工作日内送机要室归档。

3)各分校部门工作中形成的文书,包括文件、会议记录、决议、照片、图表、录音带、录像带等有保存价值的资料,都必须由承办人收集齐全,分类整理,移交有关人员核对整理后,于年底交于行政部归档,各单位,经办人不得越期自行留存应该归档的文件。

4)学校员工、教师应在签定用工合同两个工作日内由人事部收齐人事资料、身份证、学历证复印件送至专管员归档,如有续签及变更合同的,应由机要室提前两个月通知及时办理,旧合同继续保留,任何分校没有签发、存放权。

5)学员档案(含成人、少儿、中学生及所开设的新业务的学员):各分校应于每月3号前把上月结课的档案上交客户服务中心。

6)凡有外联业务的部门、分校、个人,应每周二下班前将新增的详细信息及时送交机要室补充进业务档案。

10.消防宣传和教育培训制度 篇十

大连安全健康

微信号

dlaqjk

功能介绍

提供安全健康信息与资讯、安全科普及安全文化理念、为企业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交流等服务、为公众搭建具有安全健康、安全生产等信息及安全服务功能的公众平台

5月13日

第一条

社会单位应当在单位合适的位置设置固定消防宣传阵地。

第二条

社会单位应当确定消防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人员。

第三条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人员应当经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培训,具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第四条

员工上岗、转岗前,应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合格。

第五条

在岗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并做好记录。

第六条

社会单位应当购置或制作书籍、传单、手册、报刊、杂志等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资料,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语,采用展板、专栏、广播、电视等形式,以及利用当地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基地定期组织员工开展消防教育培训。

第七条

对重点工种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单位、部门对所组织培训的时间、内容及接受培训人员进行认真详细的记录并存档。

第八条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员工宣传教育培训内容:

1、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

5、单位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

6、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7、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需要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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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教育培训机构消防制度 篇十一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完善

1.对在用建筑工程消防产品现状进行分析

1.1消防产品检验报告与产品实际质量不相一致的矛盾

经常从事消防监督检查、验收、消防安全检查的同志可能都有过这样的经历,到有的单位进行检查,水枪掉到地上就摔裂了,测试楼内消防用水压力,刚加到不到6个压,水带就爆裂了。室内消火栓铁皮厚度基本上都达不到要求。火灾应急照明灯普遍存在照明时间短,电池寿命低,反复充电次数不到说明书一半的问题。大家都知道消防产品检验合格证有国家质量认证委员会出具的生产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及国家四个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消防产品的证书资料只能是进入市场的前提,并不是产品质量的有效保证。以型式认可证书为例,这一报告的有效期是三年,如果三年中该类产品未被抽检,那么这四年中的产品质量仅由这一报告负责,即该产品在四年中可作为合格产品在市场流通。对于一些生产厂家,很有可能在检验合格后的批量生产中擅自更改工艺流程、偷工减料,以减少成本获得更多利润。在我们的工作中就多次发现有合格的检验报告,但在实际使用中却不能用或不好用的产品。对大多数消防产品生产企业来说,四年的产品质量还是仅凭第一年的检测报告来保证,但准确地说,这一报告仅能保证当时送检的那一批产品质量是合格的。

1.2消防产品监督的方法和力度不够

消防产品监督工作,在方法和力度上还有要改进的地方。首先,我们一般只在消防监督检查和建筑工程竣工的消防验收时进行消防产品的监督工作。作为消防产品的监督机构,我们不能有效地把质量事故消除在萌芽阶段。在消防监督检查中,一般只是看一下被查单位是否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外观是否完好,而对于是否可用,在检查中很难做试验;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也是以产品的证书等资料作为重要依据。这些方法往往造成产品质量合格与否取决于产品的外观和表面标识及证书,而产品质量的实际情况反而容易被忽略。其次,对消防产品宣传意识不够。我们对于消防的宣传通常是在防火和灭火上,而对产品的宣传仅限于厂家自己的广告。有些使用单位对自己单位的消防设施没有什么认识,就更谈不到使用了,在这种情况下自防自救根本无法实现。很多单位对产品性能不了解,选用时往往以价格为标准,这种做法很容易造成伪劣产品在流通领域增多,而优秀产品反而失去市场。

2.如何建立长效机制的思考

2.1加强市场检查,净化消防产品经营环境

把加强消防产品的日常检查作为防火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对辖区消防产品销售部门进行产品质量抽查,检查采取资料审查、随机抽测、现场实验相结合的形式,重点检查的消防产品种类主要是防火门、防火阀、排烟防火阀、超薄型钢结构防火涂料、防火电缆、洒水喷头、消防应急灯具、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防火卷帘控制器、有衬里消防水带、消防水枪、消防接口、手提式灭火器、消防给水设备和防火卷帘等。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经营销售的渠道,并把日常检查与专项治理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对消防产品管理的高压态势,有效阻止不合格消防产品流入市场。同时检查灭火器维修企业的维修情况,严格执行《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对未经维修条件检查或检查不合格、未取得灭火器维修型式检验报告的维修企业,一律不得开展灭火器维修业务,对擅自开展灭火器维修业务的,要严格依法查处。

2.2设立消防产品台账专栏,阳光服务

设立消防产品台账专栏为提高群众识别不合格消防产品的能力,打击查处不合格消防产品提供了一条便捷的途径。在业务受理中心设置消防产品台账专栏,该专栏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公安消防部门已经查处的不合格消防产品名录。它包含不合格消防产品的照片、型号、生产厂家和被查处地。其中被查处地有助于消防监督人员和普通群众分地区分批次地查找不合格消防产品。第二部分是消防产品判定基本方法,重点介绍了《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和抽样送检的有关程序。第三部分则重点介绍了《获得阻燃制品标识证书的企业及产品信息公告(第1号)》等有关消防产品的公告、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群众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了解相关政策动态提供了有效信息来源。

2.3要抓生产企业,从源头上把住质量关,防止伪劣消防产品流入市场

一方面要抓正规生产企业,另一方面要打击地下制假窝点。质监、公安、工商、消防等部门要加强对经公安部认可的消防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对于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不合格消防产品的,依法从重处罚。凡是产品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的企业,一经发现要加大处罚力度,不仅仅是罚款没收不合格产品的问题,而且要停产整顿,对产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生产企业要由公安部消防产品评定中心予以停证处理。因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并在火灾中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由有关部门追究企业法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对于那些非法经营的小作坊、地下工厂,要从重从快处理,发现一个取缔一个,处罚一个。要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罪,将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立案调查,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样才能起到处罚一个、教育一批的警示作用。

2.4要抓消防产品经营者,把好市场流通关

12.教育培训机构消防制度 篇十二

1 推进乡镇消防机构建设应防止三种误区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中, 明确将“强化公共服务、着力改善民生、加强社会管理、维护农村稳定”作为乡镇政府的主要职能, 这有助于加强和推动乡镇消防工作机构建设。各级消防部门必须树立正确的理念, 走出认识误区, 准确把握乡镇机构改革的背景、要求和特点, 科学定位, 紧抓机遇, 站在乡镇机构改革的大局中谋划消防工作机构建设和消防事业发展, 建立切合当地实际、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工作体制和机制, 更好地加强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在乡镇消防机构建设中主要存在三种误区。

(1) 对口设置专职工作机构的误区。

一些消防部门不能准确把握乡镇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和趋势, 认为开展工作必须有专职的消防工作机构和专职的消防管理人员, 片面强调机构对口、人员对口, 寻求设立单独的专职消防工作机构。这种认识不仅不符合乡镇机构改革的方向, 而且会贻误时机, 影响乡镇消防工作的推进。

(2) 监督与管理两条线实施的误区。

一些消防部门人为地将消防工作划分为“监督”和“管理”两部分, 即将消防工作的规划、部署、建设、考核等社会化工作归为“管理”, 将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和执法办案等归为“监督”。思想上认为, “管理”是政府的职责, 消防部门只负责狭义的监督执法。在乡镇一级, 派出所只负责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的查处, 其他消防事项应当由政府专职机构实施。这种认识不仅人为造成了消防工作职能的分割, 过分强调在乡镇政府设立独立的消防工作机构, 而且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以下简称《消防法》) 的要求。根据《消防法》第三条、第四条对消防工作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负责宏观部署和对重大事项的决策处理, 对消防工作规划和部署的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仍然需要有关部门根据法律和专业技术要求以及政府的总体部署具体执行。因此, “管理”的具体实施也应当是消防部门的职责。

(3) “游离”于政府和“超越”政府部门的误区。

尽管消防监督管理是地方政府事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是地方政府具体负责消防工作的职能部门, 但由于监督管理队伍实行现役体制, 导致一些基层消防部门形成了工作思维和工作模式的误区, 没有真正将自身定位为地方政府的工作部门, 似乎“游离”地方政府, 又“超越”在政府部门之上。工作中往往强调“条”上的要求多, 对“块”上的情况研究少, 习惯以上级派出机构和监督者的身份安排工作。

2 乡镇消防机构的几种模式

近年来, 江苏省等经济发达地区积极探索、创新推进乡镇消防工作机构建设, 形成了几种运行模式。

(1) 纳入综合机构模式。

本轮乡镇机构改革的任务之一就是设置综合化、扁平化的工作机构。根据有关政策要求, 乡镇将普遍保留综治办 (中心) 、安监办 (站、中心) 等机构。该模式是提请政府将乡镇消防工作纳入乡镇安监办或综治办工作内容, 明确专人负责, 并纳入相应检查考评, 业务上接受消防部门的指导。在公安及现役警力不足的情况下, 采用这种模式比较符合乡镇机构设置的实际, 目前绝大部分乡镇均采用这种模式。这种模式下, 各地消防部门要积极争取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将消防安全管理纳入相关机构的“三定”内容, 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其消防工作职责, 有条件的要争取挂牌“消防管理办公室”。还要注意协调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关系, 防止工作片面化。在纳入安监机构管理时, 由于安监机构业务上更多地接受上级安监部门的检查指导, 导致其关注重点往往是生产经营领域的安全, 对农村、社区特别是居民家庭的消防安全关注不够;在纳入综治机构管理时, 由于综治部门更多地关注公共安全, 侧重人的管理, 对消防本质安全和技术防范研究关注不够。因此, 消防部门在指导工作时要更加有针对性。

(2) 建立议事协调机构模式。

目前, 乡镇大都建立了消防联席会议或安全生产委员会等议事协调机构, 由乡镇分管领导牵头, 派出所、安监、村镇建设、工商、水务、供电等相关职能部门参加。该模式依托议事协调机构研究部署和具体实施消防安全管理, 更加突出了政府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职责, 有利于协调各部门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难题。采用这种模式, 必须要争取设立专门的办事机构, 明确专人负责, 否则各项工作就不会得到有效落实。目前, 已有的办事机构大都挂靠在派出所、安监所, 并非单独的机构和人员, 所以这种模式与综合机构模式有类似之处。

(3) 依托政府专职消防队模式。

经济发达乡镇大都建立了政府专职消防队。一些乡镇依托现有政府专职消防队, 整合资源, 为其增配一定数量的管理人员, 明确其负责辖区的消防安全管理, 该模式一般将政府专职队纳入政府直属单位管理, 有利于实现乡镇消防工作的“防消一体化”, 同时也可以确保有关人员专职从事消防管理工作, 对于推动乡镇专职队的建设和管理、加强乡镇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专职队的战斗力有较好的促进作用。

(4) 单设政府专职机构模式。

一些乡镇创设“消防管理办公室”作为政府组成部门, 政府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 辖区派出所明确一名副所级民警任副主任, 负责日常工作, 成员为派出所民警和消防文员, 业务上受消防部

门指导, 办公和人员经费由镇财政保障。目前, 江苏省常熟市和苏州工业园区的部分乡镇采用了这种模式, 该模式设立单独的政府专职消防工作机构, 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 有利于更加专业化地推进乡镇消防工作。但这种模式设立的机构目前大都是乡镇政府自行发文明确的, 没有经过编制管理机构批准, 人员没有专项编制, 大都是派出所民警或安监干事兼职, 法律地位不明确、人员不稳定等问题很突出。同时, 这种模式本身也不完全符合改革方向, 加上没有正式编制序列, 人员和经费保障不够稳定, 长效运行有一定困难。

(5) 推进派出所消防工作模式。

《消防法》和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实施后, 绝大部分省都对派出所开展消防工作作出了规定。由于派出所可以受消防部门委托开展监督执法, 因此这种模式较好地解决了执法问题, 有利于加大对农村地区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的整治。但由于派出所警力有限, 且工作繁多, 消防民警大多身兼数职, 派出所日常消防工作统筹安排不够, 很难达到标准要求。同时, 派出所工作重点也大都集中在对单位进行检查, 对地区消防工作统筹谋划和部署不够。

(6) 设立公安机关派出机构模式。

即在乡镇设立公安消防中队, 作为县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 接受乡镇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双重领导, 履行消防监督管理、灭火救援和队伍管理职能。中队所有人员为公安民警, 由公安机关申请专项编制或在现有编制内统筹调配解决, 根据需要配备部分协管人员。中队运行经费由县、乡镇两级财政负担, 接受公安消防大队业务指导考核。目前, 江苏省张家港市部分乡镇建立了这种模式的消防机构, 运行成效明显。这种模式与现行消防工作体制机制比较协调, 职能也比较统一, 有利于监督执法和社会化管理, 综合监管效率较高。

3 现行模式存在的问题

比较上述六种模式, 前五种模式都存在以下问题。

(1) 造成新的职能分割、交叉和职责不清。

前四种模式都是依托乡镇政府设立消防工作机构, 负责消防工作的规划部署、检查考核以及消防监督检查、隐患督促整改等事项。同时, 辖区派出所承担着消防监督检查职责, 这就造成新的职能分割、交叉。工作中可能出现职责不清和推诿扯皮, 导致监管效率不高, 甚至留下监管隐患。

(2) 权责不一致问题突出。

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 乡镇政府管理本区域的经济社会事务, 享有与县级政府几乎同样的职权, 但由于我国消防监督机构只设立到县级公安机关, 因此在乡镇政府设立的消防工作机构并没有相应的职权。而按照安全“属地管理”的要求, 县级政府及其消防部门往往通过签订责任状等形式, 将大量的消防安全监管责任赋予乡镇政府, 导致权力在上面、责任在乡镇, 乡镇开展工作力不从心。

(3) 监督执法无法有效实施。

前五种模式的工作机构都不具备完全的执法资格, 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监督执法效能, 这在消防安全检查中尤为突出。一方面, 乡镇政府消防工作机构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无法依据《消防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法》查处, 只能移送派出所或消防部门, 而派出所处理又需要重新检查或取证;另一方面, 派出所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在查处的同时, 又会出现移送政府督促整改的现象。这种工作机制往往导致消防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不能及时有效查处。

(4) 队伍素质不能完全适应形势要求。

近几年, 尽管乡镇干部队伍结构有了一定改善, 但年龄偏大、知识老化等问题仍较突出。据有关部门的统计资料, 现有乡镇安全监管人员大都是乡镇政府原有人员分流后重新组合, 中专及以下文化程度人员占近30%, 50岁以上人员占26%, 人员大都是从事传统的乡村管理服务及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管理的, 与新时期消防、安全管理相关的专业人才十分缺乏。

(5) 条块关系没有理顺, 制约机制乏力。

前四种模式是以乡镇政府“块”上管理为主的模式, 派出所监管侧重的是“条”上管理的模式。这五种模式一定程度上都会产生“条”“块”各自为政, 工作自成体系, “条”“块”结合不密切的问题。无论哪种模式, 消防部门对其业务的指导、监督、制约和考核都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4 推进公安机关派出机构模式的构想

笔者进行综合比较分析认为, 在经济发达地区的乡镇, 推进建设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实施消防安全管理是一种可行、有效、可持续的工作模式。

4.1 具体做法

由省级公安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需求, 向省政府申请公安专项编制, 在每个乡镇设立公安消防中队。中队作为县级公安机关派出机构, 驻乡镇派出所或政府专职队办公, 纳入乡镇工作机构序列, 配备一定数量的公安民警, 实行公安机关和乡镇政府双重领导, 具体承担乡镇消防安全宣传、消防监督管理、灭火救援、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及乡镇政府明确的其他消防管理工作。中队经费由县 (市) 、乡镇两级财政分别保障, 民警由公安机关统一管理, 业务上接受消防部门指导考核。

4.2 可行性分析

(1) 有政策依据。

国务院《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 可以向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调整公安机关编制的申请。省级消防部门可以根据全省乡镇消防工作的实际, 在现役警力无法增加的情况下, 申请公安专项编制充实乡镇, 负责消防工作。

(2) 符合法律规定和发展方向。

《消防法》第四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部门负责实施。在乡镇设立派出机构, 是公安机关实施监督管理的具体延伸, 直接对乡镇消防工作进行规划部署和监督管理, 可以受委托直接对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实施查处, 做到权责一致, 保证了消防监督管理法律制度的统一实施。消防职业制是国际通行的做法, 在乡镇推行公安派出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也符合职业制的发展方向, 有利于消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3) 有先例可鉴。

就全国而言, 深圳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一直实施公安职业制体制, 其他地区也都有公安民警充实到消防部门的做法。江苏省张家港市6个中心警署全部建立了以公安民警为管理主体的“防消合一”性质的消防中队, 乡镇消防工作得到有效落实。就警种而言, 江苏省委、省政府为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007年底专门批准增加2 102个农村交巡警专项编制, 组建农村交巡警中队, 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2008年, 江苏省公安厅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全省农村交巡警中队建设的通知》, 对加强新增编制使用管理和农村交巡警中队建设提出明确要求。这一做法值得消防部门研究借鉴。

4.3 推进措施

以江苏省为例, 具体可按以下步骤推进实施。

(1) 充分调研论证, 统筹规划。

截止2009年底, 江苏省共有51个县 (市) 、55个市辖区、1 018个乡镇, 其中重点中心镇222个, 行政村16 310个, 公安派出所2 015个, 派出所实施监管单位有87 354 家, 农村地区消防安全监管任务日益繁重。全省应当抓住当前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消防工作的机遇, 大力宣传乡镇消防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严峻形势, 提出加强农村消防机构建设的具体意见和实施方案, 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 将加强农村消防机构建设纳入全省消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统筹规划实施。

(2) 申请专项编制, 分步推进实施。

按照普通乡镇至少2人、中心镇至少3人的民警配备标准 (合计2 258人) , 积极争取省政府批准增加2 258个农村消防民警专项编制, 报中央编办征求公安部审核批准。推进各级地方编制机构管理部门批准在乡镇设立公安消防中队, 负责乡镇消防安全工作。根据全省情况, 可利用3~5 a的时间, 分两步走, 推进乡镇消防中队建设。首先利用3 a左右时间在中心镇设立消防中队, 然后再用2 a时间全面推开, 在所有乡镇设立消防中队。在专项编制批准前,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参照张家港市的做法, 先行从公安机关内部调剂部分民警编制, 给乡镇消防机构使用。

(3) 加强编制管理, 规范监管工作。

所有增加的编制人员, 一律由省级公安机关会同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分批下达征召计划, 组织全省统一的公务员考试录用, 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合理使用专项编制, 根据专项编制数量情况, 可以跨乡镇设置消防中队, 适当增加中队人员数量, 提升执法质量和监管合力, 同时也可以节余部分编制充实到消防大队开展工作。各级消防部门要主动会同公安政治部门研究制定乡镇消防中队和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的职责任务, 建立消防中队和派出所共同管理乡镇消防安全的勤务机制, 明确相应的人员培训考核、业务指导、考核等工作机制和监督管理工作标准, 切实加强业务指导和队伍管理, 提升乡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保障乡镇消防安全。

摘要:分析新一轮乡镇机构改革的背景和特点, 对当前乡镇消防工作的六种机构模式进行比较, 提出在乡镇建立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开展消防工作的发展思路, 并以江苏省为例具体介绍。

关键词:消防机构,公共安全,乡镇消防

参考文献

[1]张宏.浅谈乡镇消防规划现状及对策[J].法制与社会, 2009, (15) :283.

[2]冯树彦.应大力加强乡镇消防队伍的建设[J].山东消防, 2001, (2)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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