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监管问题

2024-10-09

慈善组织监管问题(12篇)

1.慈善组织监管问题 篇一

慈善组织的管理

1.认识误区影响公众参与度。由于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许多人将慈善看成是虚伪的东西,甚至认为发展慈善事业会给政府抹黑;有的观点认为,慈善事业应属于政府的救济行为;也有人认为,我过得并不好,比我条件好的人都没捐助,凭什么我要捐助;还有人怀疑,那些作出捐赠的企业家都是有自己的企图。此外,一些从事慈善工作的人员,也只将慈善工作作为自身的道德修炼,并未意识到这已成为社会分工深化、需要人们去努力拓展的社会事业。由于慈善活动经常表现为零散的和跨地区的行为,很难准确统计区域内公众对慈善事业的参与度。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可反映出认识误区导致公众对慈善事业的参与度不高。

2.慈善组织的公信力不高。目前我国政府对慈善组织的管理理念还没有完全从计划经济时代转变过来,仍然采用行政手段而不是法制手段管理慈善组织。即使明文规定了慈善机构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但中国妈妈爱心联盟事实上仍有较浓的“官方”色彩,加上机构工作人员的意识难以脱离“二政府”的惯性和氛围,慈善事业难免存在一些负面效应。

3.成本困境制约慈善事业的发展。从事任何一项事业都需要支付成本,慈善事业也不例外。《基金会管理办法》和《公益事业捐赠法》中都明确规定,慈善活动的成本只能“在利息等收人中按照国家标准开支”。这就意味着,当某公益机构“利息收入”很少或者没有时,该机构就将陷入财务困境。不同国家和地区对慈善成本的确认办法不统一,但却普遍认同慈善工作需要成本。如美国100家“最好”慈善机构的平均筹款成本为7%、行政成本也为7%,二者之和占总捐款的14%。但是,我国的市民百姓目前对此还很难接受,认为慈善成本就该由慈善组织自己在善款之外消化。中国妈妈爱心联盟接收的所有捐款,全部用于慈善救助项目,自身的运行成本则依靠自己个人解决。因此,成本问题已成为制约慈善事业能否独立、能否发展壮大的关键。

4.慈善组织的行业管理滞后。慈善资源的募集和运用都存在“多渠道”的特征。各地市、区的党政部门、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都可以在区内直接募集慈善资源。正是因为这种“多渠道”,许多具有善心的机构和个人,时常遭遇为同一标的“重复捐赠”、“捐赠举牌”和“捐款排名”的烦恼,使他们感到某种压力,对善心有所损伤。

另外,税收优惠政策只针对货币捐赠,实物捐赠不享有,使捐赠者的选择范围比较狭小,不能最大限度的方便具有公益精神的企业家进入慈善领域。

2.慈善组织监管问题 篇二

2012年, 在500家监测组织中, 有182家组织以不同形式公开了财务信息, 主要为会计报表全文或摘要。发布会计报表全文的组织比例由8%上升到17.4%。而2013年度我国慈善透明指数为43.11 (总分为100) , 与去年相比, 透明度提高了33.1%, 增长幅度较大。尽管如此, 2012年全国接收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款物捐赠总额约817亿元, 占我国GDP的0.16%, 而发达国家善款规模一般占到7%甚至更高。总体上看, 我国慈善事业处于落后状态, 要想获得公信力, 财务信息透明化是其最强有力的声音。

二、浅析我国慈善组织财务信息披露现状及其成因

(一) 社会化事业行政化管理, 政治经济利益牵扯干预

公益事业特有的非政府非盈利性质在中国范围内落实遭遇尴尬。我国慈善组织官办特征明显, 近年来, 先后有中华体育基金会2000万元、宋庆龄基金会1810万元“丢失”事件, 这些组织与政府或多或少有一定牵扯。同时, 过度商业化也为慈善组织发展带来窘境, 中国青少年基金会被报道涉嫌违反国家规定, 挪用“希望工程”捐款逾1亿元, 用于各类风险投资, 并招致巨大亏损。部分官办慈善组织仰政府鼻息, 受到行政庇护, 缺乏独立性和自主性, 没有能力承受社会问责, 因而其透明度是受保护下的透明度, 没有实效性。其主管多有行政头衔, 为了维护自身利益, 往往极力寻求庇护。

(二) 慈善事业法制建设不健全, 法律根基尚浅

《基金会管理条例》对基金会透明化提出要求, 规定“信息公布义务人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但在现实中却令行不止, 管理制度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效力与制裁手段, “有法不依”便成为常态化。且《条例》本身缺乏普适性, 因为基金会只是慈善组织的一种形式。法制不完善和缺乏执行力度衍生出财务信息披露缺乏依据和规范, 因为在某种层面上, 这只是一个组织内部意愿问题, 而不是规定。这样, 就导致诸如监督者不知如何监督, 被监督者趁机规避监督, 两者没有和好的“制度契合”。财务监督名存实亡。让我们看到希望的是, 曾领衔提出制定慈善事业法议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华慈善总会副会长郑功成表示:今年是法律草案起草年, 如果进展顺利, 预计2015年上半年可以提交审议, 即慈善事业进入正式立法程序。

(三) 慈善组织未形成良好自律风气, 内部制度建设薄弱

在本文研究中, 我们主要关注慈善组织的内部财务制度。我国慈善组织虽然有小部分财务信息对外公开, 但所披露的信息很少且不完整, 他们通常选择一些正面信息, 或者一些迷惑性较强的信息, 比如折旧多少, 现金净增加额, 而对于资金来源、数量以及适应效率等信息却披露甚少或者根本不披露。部分慈善组织甚至在官网上没有公布接收款项的内容, 公众会计信息查阅也缺乏可入渠道。组织较小的团体会计出纳一人担任或临时担任, 严重违反《会计法》。资金管理制度、成本控制制度、财务信息公示制度都是空白。在这些情况下, 自律需要极大的成本, 因而也就被淡化忽略了。

三、加强完善财务信息公开透明化的几点建议

(一) 完善立法, 以强制力推进公信力

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是保障群众获悉慈善组织财务信息最强有力的手段, 现阶段, 无论是《慈善事业促进条例》、《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还是《基金会管理条例》, 都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效力, 存在宽泛不具体的问题。在法治建设上, 加大成本, 加快《慈善法》的出台, 明确被捐助人、捐助人、慈善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结束投机取巧、钻法律空子局面。

(二) 加强执法, 建立第三方评估监督组织, 建立统一的管理委员会

立法必须执法, 可成立监督小组专门对慈善组织财务信息进行定期查实。目前我国慈善机构管理混论、各自为政现象突出。有民政部门、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 职能不清, 建议由民政部统一汇总财务信息经民间机构评估考核, 社会媒体网络公示, 对外公布财务数据。违法必究, 贯彻落实法制建设, 这是规范慈善组织财务信息披露的关键所在。

(三) 了解国外慈善组织管理经验, 取其精华择优建制

“公开原则”是几乎世界所有国家慈善机构都必须遵循的原则, 英国及欧美国家在这一点上有些经验值得我们践行。慈善组织作为公益信托非营利非政府组织, 其产权不属于组织自身或者任何政府机构和个人, 而只是作为类似于中介性质的受托单位来管理分配资产所有权。受托人和公众之间的信息交互因为财务披露的资源性而变得非常有限, 因而我们需要为这个信托组织套上“枷锁”。美国采取“电话会议”模式:通过网络直播, 运用多方通话的方式来发布和讨论一个报告期内的慈善组织财务信息, 向其捐赠者、被捐赠者和外界群众“晒”出自己的运营情况。这不仅是组织透明化, 也是一种具有影响力的营销策略。日本早在1996年便开始实施《特殊法人情报公开法》, 规定慈善组织应定期向社会民众披露信息, 具体包括公众关心的财产目录、损益计算书、决算报告书等。而英国采取行政监管模式, 设立“慈善委员会”来统一协调, 处理设立、运作、信息披露以及惩罚制度。无论是法制维护还是创新应用对于我国慈善机构建设都有一定启迪。当然, 当前最主要的是法制的规范化。

四、结束语

慈善组织的生存发展主要靠公共支持来维系, 履行公共责任, 树立公共精神, 做到财务信息披露透明化、规范化、法制化任重道远。本文从慈善组织财务信息披露现存问题出发, 从法律环境、社会环境、人文环境、国际环境等方面阐述合理化建议。由于我国慈善组织发展尚处于较低级阶段, 而财务信息披露又是其中最为严峻的缺口, 加快法制建设, 仍是慈善事业循序进展的重中之重。

参考文献

[1]吴显华, 欧阳凤莲.构建和完善我国慈善组织财务监督机制[J].财政监督.2012. (9) .

[2]刘佑平在2012慈善透明报告发布会上的发言 (全文) [EB/OL].[2013-01-06].http://www.charity.gov.cn/fsm/sites/diaphanous2012/preview1.jsp?ColumnID=841&TID=20130106105532770982588.

[3]National Council for Voluntary Organizations (NCVO) (2010a) .The UK civil society Almanac.NCVO, London.

3.慈善组织监管问题 篇三

■一、山东省高校慈善组织的发展现状

一方面,在各所院校的支持下,各大高校的慈善组织在数量、覆盖等方面蓬勃发展。《山东高校慈善组织信息披露状况调查问卷》(以下简称调查问卷)显示,山东省各大高校的慈善组织平均为14个;而且涉及领域较为广泛,包括法律援助、医药帮助、电脑技术咨询、西部志愿者、扶持孤寡、宗教、保护生态环境等各个方面,而且在实践服务方面,也会定期组织志愿服务活动,以一种柔和的、阳光的方式去粘合竞争社会、天灾意外所造成的差距以及不公平,给受助者以信心、勇气和希望,让奉献者享受到自身价值实现的幸福感。

另一方面,各大高校的慈善组织大多是依附于所在的高校,其慈善基金的筹集多来自学生的自愿捐款和企业的资助,而且企业的资助常具有不确定性和非长期性,常致使高校慈善组织的资金链断裂。调查问卷显示,有70%的捐赠资金来自学生的自愿捐赠(或是摊派捐赠,捐赠资金以最终数据为准),是高校慈善组织筹集慈善基金的主要方式,且具有长期可持续性;有15%的捐赠资金来自企业捐赠,且具有不确定性。

第三,高校慈善组织也存在着信息半公开化、透明度不高等特点。调查问卷显示,高校慈善组织的组织基本信息公开透明度最高,而财务信息透明度则最低。高校各类慈善组织中,由学校专人专项直接管理的慈善组织信息披露相对较好。同时,在对各大高校的学生就高校慈善组织信息透明度问题的访谈中,有98%的受调查者认为高校慈善组织信息披露很重要,有12%的受调查者表示很关注慈善信息披露,但对于校内的慈善信息不了解,也不知道了解渠道。

■二、高校慈善组织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1缺乏积极主动信息披露的意识

一方面,高校慈善组织的领导者75%是由各个院系辅导员担任,或者是委任学生干部担任,缺乏专业的相关知识技能培训,缺乏积极主动进行信息披露的意识;另一方面,调查问卷显示,绝大多数高校慈善组织捐赠资金数额小、资金来源单一、业务活动单一等因素,更加重了组织者对于业务活动信息的披露持“不重视”、“无所谓”的态度。

高校慈善组织业务活动信息即捐赠人、受益人的信息,以及各个项目及其项目实时进展信息的汇总等,由于高校捐赠人和受益人绝大部分是学生,资金相对较少,资金来源单一,活动项目不具有多样性、复杂性,其管理主体和受益客体的单一性也决定了其业务活动的单一性,加之自身缺乏积极主动进行信息披露的意识,导致进行信息披露的高校比例和高校慈善组织信息披露程度普遍较低。

2缺乏信息披露资金投入和人力技术支持

一方面,绝大多数高校慈善组织面临着资金匮乏,不具备进行信息披露的硬件设备、信息管理系统以及技术人员等支撑条件。调查问卷显示,高校慈善组织的一年筹集资金平均为4800元,难以支持额外的信息披露工作。例如,就财务信息分析而言,高校慈善组织中不完全具备编写财务报告的人力资源和专业知识结构,而且所在学校没有相关的定期审计机构和审计监督人员。

另一方面,调查问卷显示,高校慈善组织的所在高校有98%有自己的机构网站,但其中不足1%的网站上发布高校慈善组织信息情况。也就是说,目前山东省高校,大多没有对其慈善组织信息披露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相关制度也只强调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未能从资源上提供制度保障。

3缺乏所在高校信息披露的制度支持

高校缺乏相关的慈善信息披露的制度支持,缺乏可统一遵循的信息披露标准。例如,在公布的高校慈善组织信息中,多数是对组织的长期战略及发展目标、组织人员构成等基本信息的公布,不涉及财务等敏感信息。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高校慈善组织信息披露程度、进行信息披露高校慈善组织比例低下,更加重了高校慈善组织信息披露的难度。

4缺乏与信息披露状况相挂钩的捐赠机制

调查问卷显示,80%的高校慈善组织之所以在信息公开方面不完善,动力不足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山东省各大高校筹集资金绝大多数是依赖于在校学生,缺乏与信息披露状况相挂钩的捐赠机制,致使高校慈善组织信息披露因缺乏内在驱动力而难以实施。

5缺乏对高校慈善组织信息披露的有效评估体系

调查问卷发现,从未进行过信息披露评估的高校慈善组织占到了89%。其中,在公布的高校慈善组织信息中,多数是对组织的长期战略及发展目标、组织人员构成等基本信息的公布,不涉及财务等敏感信息。以此,可以看到高校慈善组织信息披露统一有效评估体系的空缺使得慈善组织信息披露“良莠不齐”,甚至出现资源使用率低下、重复浪费现象。

■三、高校慈善组织信息披露建议

1加大信息披露宣传教育,形成共同监督的良好风尚

针对高校慈善组织的主管缺乏专业的相关知识技能培训,缺乏积极主动进行信息披露的意识等问题,其所在高校应加强对高校慈善组织主管的专业知识培训,积极邀请专家学者进行信息披露的知识普及、宣传教育,以提高高校慈善组织主管的信息披露意识;组织各个高校关于慈善组织信息披露的问题、经验交流会,在交流中总结经验、教训,取长补短,相互学习,以促进高校慈善组织信息披露工作的顺利有序开展。

要加强对高校慈善组织参与者(学生)及其捐赠者的宣传教育,形成“人人关心、人人监督”的良好校园风尚,以此,充分发挥捐赠人、校园报纸广播、电视等传媒以及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形成组织内部和外部的全面监督体系,在促进信息披露不断完善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共同促进高校慈善组织信息披露工作的开展。

2所在高校加快出台相关制度保障,形成信息公开责任制

要更好地建立完善高校慈善信息披露的制度及其相关具体规定,对高校内慈善信息公开的“主体资格、披露范围、披露程序、监督体系、法律责任”等都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同时,加强所在高校对慈善组织公开透明的刚性规定进一步具体化,尽快出台全省乃至全国高校慈善组织信息披露的统一标准,增强高校慈善组织信息披露的可操作性,改变高校慈善组织信息披露混乱、无序、参差不齐的现状。

同时,建立并落实高校慈善组织信息公开责任制,使高校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信息送报成为校园通报、考核指标之一。例如,以所在学校为总控制中心,对各个学院慈善组织形成有效的监管,积极宣传高校慈善组织信息披露及信息报送的重要意义,同时对信息披露程度、送报内容、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使得信息披露制度化。以此,使高校慈善组织信息真正置于“阳光”之下,让学生、社会团体及其他捐赠人更好地监督慈善组织的发展进程,让捐赠人安心、放心,以更广泛地吸收社会资金,让真正有困难的人得到帮助。同时,也有助于解决高校慈善组织资金不足和因缺乏竞争机制而产生的动力不足等问题,从而推动高校慈善事业的蓬勃发展。

3加大高校慈善组织资金、人力投入,打造校园慈善信息披露平台

加大高校慈善组织资金、人力资源的投入,借助现代网络技术,建立校园慈善公共信息平台,具有很大的现实需求。慈善公共信息平台的建立,一方面,将分期分批公布需受助者的信息,动员校园相关的慈善组织向需受助者提供资金物质帮助和亲情关怀,极大提高信息的可利用率和资源合理配置;另一方面,也为校内各个慈善组织提供一个信息交流的平台。

4建立与校园慈善信息披露挂钩的奖惩机制

在高校慈善组织信息公开责任制的基础之上,建立与校园慈善信息披露挂钩的奖惩机制。例如,与高校慈善组织信息披露工作完成情况相对应的奖励机制和惩罚机制。这能在很大程度上调动高校慈善组织信息披露的积极性,同时又促使高校慈善组织认真进行信息披露,规避惩罚,加强高校慈善组织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推动高校慈善组织规范化发展。

4.公益慈善组织透明化 篇四

案由

2013年4月20日早上8点02分,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发生7.0级地震。地震发生后,甘肃、天津、陕西、福建等多地红十字会纷纷展开募捐活动,在个别地区红会募捐遭遇“不信任”。深圳红会募捐遭遇“不信任” 有市民避而远之

4月21日,深圳红十字会在莲花山门口举行为雅安地震灾区募捐活动。此次募捐活动并未吸引市民参与,不少市民甚至见到捐款箱都避而远之,显示出市民对红十字会的信任度仍不高。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昨日活动现场,有几十名志愿者手捧募捐箱在莲花山门口接受市民捐助,记者听到一名路过的男子称,“去年红十字会发生了那些事之后,现在都不敢相信你们了。”对此,一名义工无奈地笑了笑。

业内专家认为,事实证明,“郭美美事件”对官方公益组织公信力的损伤还远未被修复,以红十字会为代表的官方公益慈善组织难以得到人们的信任和尊重。

审查意见

主题词

公益慈善组织透明化

提案人

提案人:

主要内容

近期有关新闻

【红会拟重新调查郭美美事件】2013年4月23日,中国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新闻发言人表示,中国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拟于5月中下旬重启针对郭美美事件的调查,并邀请公众参与。

【香港向雅安捐款1亿计划未能在立法会表决通过】2013年4月24日,香港立法会财委会审议政府申请捐助四川地震1亿元的建议。会议结束时仍有10多名议员未发言,以及有议员提出10多项修订,所以拨款未能表决,另定时间继续审议。有反对议员直言,由于监管机制的缺失,难以保证捐款全部到达灾民手中。

【红十字会陷信任危机 收到捐款仅壹基金1/160】截至2013年4月20日当晚,红十字会收到了的捐款仅为14万余元,而壹基金达到了2240万元(红会捐款仅壹基金1/160)。

【红会:我们没有人说要重查郭美美事件】2013年4月26日,中国红十字会秘书长王汝鹏表示:红会没有任何人说要重查郭美美,社会监督委目前也没有开会作出决定要重查郭美美。有网络消息称,在传出红十字会要重新调查郭美美的消息之后,郭美美立即发出声明:“只要红十字会敢动我一根毫毛,我立即公布红十字会很多不为人知的贪污内幕!有胆的你们放马过来。”

中国公益现状

日前,由中国民政部主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发布了2012中国慈善透明报告。报告显示:2012年中国公益慈善组织的透明度比上年提高46%;不过,对慈善信息公开状况表示不满意的公众比例也达到了61%。

八成组织透明指数不满60分。

在500家公益慈善组织监测样本中,透明指数在80分以上的组织有20家,占4%;透明指数在60分至80分之间的组织有82家,占16.4%;透明指数在60分以下的组织有398家,占79.6%。六成人对信息公开状况不满。

有56%的人表示,慈善信息公开工作在这一年有所进步,这些都是对慈善透明化工作的肯定。但是,仍然有61%的人对慈善信息公开状况并不满意,这说明公众对公益慈善行业信息公开有着更高的期待。与去年公众关注财务信息相比,今年关注的焦点转向了组织的业务信息。公众已经不是简单地质疑公益善款的来源去向,而是关注公益慈善组织的具体工作内容,希望了解公益慈善组织在做什么和怎么做。

我国相关法规

我国现行的社会组织管理法规当中,《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是我国现行社会组织管理法规体系中的三大基本条例,分别于1998年10月2

5日、1998年11月25日和2004年6月1日颁布实施。

这三大基本条例制定时间距今有些年头,最长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距今已有约14年。2004年6月1日颁布实施的《基金会管理条例》距今也已约8个年头,最初为了规范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而颁布。当时《基金会管理条例》出台赋予了个人出资成立基金会的权利。很多人都预计,基金会将会在接下来的5年跟中国社会经济一样,迎来高速发展,整个社会的财富生态也会大大改变。但是事实并非如此,《基金会管理条例》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未能有效得到及时修正和补充,有些条款还是停留在当时社会条件下未能与时俱进,不利于基金会整体的长期发展。

建议

1制度出台要有标准,切合实际,与时俱进

全国已注册的2000多家基金会同行,各自情况不同,标准应该具有大多数机构的可操作性。

对于以往的法规,应与时俱进,使不合理的地方有效得到及时修正和补充。

2信息公开专业化、第三方化

信息公开透明是公益行业的发展方向,公益组织可以自由选择自有网站、官方平台、第三方平台等渠道。中国公益慈善组织应该定位

于“权威的公益信息数据平台,专业的公益应用服务共享平台,便捷的公益资源拓展和价值链的整合平台”,打造集公益传播、理论研究、数据查询、项目展示、捐赠求助和交流互动为一体的信息化平台。3信息公开的强制性。

5.慈善组织监管问题 篇五

一、适用范围

(一)依法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两年的社会组织(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二)《慈善法》公布前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登记满二年,经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二、事项审查类型

行政审批。

三、审批依据

《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四、受理机构

省民政厅

五、决定机构

省民政厅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 结构,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理事会成员和负责人勤勉负责,诚实守信;

(二)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没有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三)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

(四)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有与本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

(六)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

(七)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为3A及以上;

(八)申请时未纳入异常名录;

(九)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前二年,未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八、申请材料目录

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申请书》(可从“江西社 会组织网-表格下载”中直接下载,无需登录);

(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三)理事会关于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会议纪要。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评估等级在4A以上的慈善组织只需提交《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申请书》。

九、申请接收

材料齐备后,提交至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十、办理基本流程

(一)慈善组织应当履行内部程序,召开理事会决定申请公开募捐资格事宜,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二)登记管理机关对慈善组织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十一、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

十二、办结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四、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说明理由。

十五、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

十六、办公地址和时间

省民政厅一楼行政服务大厅(南昌市赣江南大道1266号)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夏季)下午13:30-18:00,(冬季)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4 附件1: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申请书

一、基本情况

1.慈善组织名称:

住所及邮编:

; 2.组织类别:□基金会 □社会团体 □社会服务机构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4.设立登记日期: ;

认定为慈善组织日期: ; 5.是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是 □否 6.业务主管单位:

; 7.工作联系人:,职务: ; 8.联系方式:固定电话,手机 ; 传真 ;

Email或QQ号: ;

9.本组织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微信或移动客户端): ;

10.是否召开关于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理事会:□是 □否

时间:,地点:,议题:,出席理事人数: 名,占全体理事会成员比例: ; 11.是否首次申请:□是 □否

12.申请理由:

二、内部治理情况

1..理事会成员构成及关系:

理事长(会长):,□专职 □兼职

在本组织职务:

本组织现有理事: 名,理事名单:、、、、、、、、、、、、、、、、、、、、、、、、;

①来自同一单位理事: 名,分别是:、、、、、、、,占理事会成员比例为: ; 上述理事来源单位:

; ②理事会成员来自相互间具有关联关系(指企业等组织之间的控制关系、投资关系、共同对外投资或者其他重大影响)的组织的理事:

名,分别为:、、、、、、、、、,占理事会成员比例 ;

上述理事来源单位:

请具体描述理事来源单位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形: ;③理事会成员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理事

名,分别为:、、、、、;

请具体描述上述理事的近亲属关系: ; ④由非内地居民担任的理事:

名,分别为:、、、、、、、、、、;占理事会成员比例 ;

2.法定代表人:,是否为内地居民:□是 □否

在本组织担任职务:

;3.秘书长专(兼)职:□专职 □兼职 专职工作人员数: ; 4.有无监事或成立监事会:□有监事 人,□成立了监事会,监事名单:

; 5.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召开情况:

章程规定会员(代表)大会 年召开 次,7 申请前两年召开情况:

年 月召开 届 次 会议,年 月召开 届 次 会议; 章程规定理事会每年召开 次,申请前二年召开情况:

年 月召开 届 次 会议,会议召开方式:□现场 □通讯 ;

年 月召开 届 次 会议,会议召开方式:□现场 □通讯 ;

年 月召开 届 次 会议,会议召开方式:□现场 □通讯 ;

年 月召开 届 次 会议,会议召开方式:□现场 □通讯 ;

年 月召开 届 次 会议,会议召开方式:□现场 □通讯 ;

年 月召开 届 次 会议,会议召开方式:□现场 □通讯。

三、运作和接受监督情况

1.是否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是 □否

税务登记证号: ; 2.申请前二年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情况:

① 年,慈善活动支出 元,占上年总收入(上年末净资产)比例 ;

年,管理费用支出

元,占当年总支出比例 ;

② 年,慈善活动支出 元,占上年总收入(上年末净资产)比例 ;

年,管理费用支出

元,占当年总支出比例 ;

3.是否参加了社会组织评估:□是 □否(如选否,不需选择评估等级)评估等级: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4.申请前二年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工作报告(参加年检): 年,□是 □否; 年,□是 □否;

检查结论: 年,□无 □合格 □基本合格 □不合格 年,□无 □合格 □基本合格 □不合格 5.是否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是 □否 6.是否被纳入异常名录: □是 □否 请列出具体情形:

; 7.申请前二年是否受到过行政处罚:□是 □否(如选否,不需填写以下四项内容)

①行政处罚时间:

年 月 日

②行政处罚种类: ;

③实施机关:

;④违法行为: ;

8.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本组织现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本组织保证《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申请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承诺符合《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所有条件,不存在申请前二年被纳入异常名录的情形,绝不存在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和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行为,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同时,本组织保证按照《慈善法》、《慈善组织认定办法》及《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开展慈善活 9 动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在章程和业务范围内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妥善管理使用捐赠财产,并定期向社会公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慈善组织(盖章):

年 月 日

注:提交该申请书时,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1.本组织前二年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2.加盖本慈善组织印章的会议纪要;3.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出具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4.本申请书未尽事宜可以另附说明,并加盖本组织印章。

附件2: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申领表

1.慈善组织名称: ;

住所及邮编: ;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3.设立登记日期: ;认定为慈善组织日期: ; 4.业务主管单位: ; 5.工作联系人:,职务: ; 6.联系方式:固定电话,手机 ;

传真 ;Email或QQ号: ; 7.本组织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微信或移动客户端): ;

本组织已被认定为慈善组织且符合《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现申请领取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法定代表人(签字): 慈善组织(盖章):

6.慈善组织监管问题 篇六

摘要:本文对慈善组织的财务信息披露问题进行分析,并实证检验影响慈善组织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因素,实证结果表明慈善组织财务信息披露质量主要受理事会关注领域、基金会范围和组织规模的影响,影响因素的差异也因慈善组织的性质类型以及注册地区差异而存在不同。最后针对如何改善慈善组织的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慈善组织 财务信息 披露质量

近年来,我国的慈善事业遭遇公信力危机的事件频发,慈善组织的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备受质疑。因此,加快慈善组织财务信息披露机制建设、提高慈善组织财务信息披露质量以及建立统一的慈善监管机制刻不容缓。这对于提高慈善组织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完善我国慈善组织财务信息披露机制、完善慈善组织发展以及提高捐助者信心与积极性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那么,慈善组织的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存在哪些问题以及主要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本文将以慈善公益基金会的数据为实证样本提供相关的经验证据。

一、慈善组织财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财务信息披露不充分,缺乏可比性。表面上看,近年来我国的慈善组织财务信息披露状况大有改观,大多数基金会通过官方或非官方渠道披露了财务指标。事实上,其中很多基金会只是披露了审计报告的摘要,有的甚至只在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几个对组织自身有利的财务信息,对费用支出以及员工薪酬等公众感兴趣的指标“避而不谈”。这说明我国慈善组织财务信息的披露还不够充分,所披露的财务信息较少并且具有局限性。这是因为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慈善组织信息披露的统一规范。目前,我国的官办慈善组织执行的是《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而民间的慈善组织则遵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这就造成了慈善组织财务信息披露没有统一的格式内容,从而使得组织之间的财务信息缺乏可比性。

(二)信息披露监管乏力。我国的监管部门一直被公众所诟病的是其“有投诉我才管,没投诉我不管”的运行机制,这种情况同样存在于基金会监管中。由于我国的慈善组织使用两种不同的会计制度,监管主体的角色定位不清,权责模糊,这给监管又增加了很大的障碍。尽管我国陆续出台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等都要求慈善组织应当接受政府和公众的监督,但是这些都是原则性的要求,没有严格的具体规定,更没有相应的奖惩措施,导致监管没有依据。另外,受成本的影响,一些规模较小的基金会无法提供审计报告,我国的统一的独立第三方监管机制亟待建立。

(三)信息化水平较低,专业人才匮乏。除了上述问题外,缺乏信息技术的支持也成为我国的慈善组织财务信息披露的短板。目前,我国早已走出了报告张贴公示的年代,越来越多的慈善组织在其官网公开相关信息。但是,仍有不少基金会还没有自己的官方网站,其相关的信息只能靠其他专业性的网站对外公布,信息化处于较低水平。究其原因,很大一部分是因为这些基金会缺乏专业的IT人才和专业的财务审计人员。信息化程度较低和缺乏专业人才已经成为新形势下制约慈善组织完善自身财务信息披露和自我监督的瓶颈,解决这一问题刻不容缓。

二、慈善组织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因素实证分析

(一)研究假设。

随着时代的发展,基金会管理层的特征对财务信息披露有着越来越重要的影响。Parsons and Trussel(2008)研究表明,慈善组织的理事会关注的慈善领域分布对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显著影响。一般认为,慈善组织中理事会关注教育、科研以及安全救灾方面内容,更愿意向社会公众披露相关的财务信息。据此提出:

假设1:理事会更多关注教育科研以及安全救灾领域内容,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更高。

慈善组织治理状况越好,就越希望能够通过财务信息的披露来吸引更多的捐赠收入和政府补助。Weisbrod and Dominguez(1986)定义了价格指标来预测捐赠者或者投资者投资1美元项目会产生的费用,以此来衡量慈善组织的财务治理状况。价格越低说明组织的执行效率越高,组织治理状况越好。本文借鉴Tuckman and Chang(1991)定义的组织“管理效率”,即管理费用占总费用的比率来衡量慈善组织的财务治理状况,发现“管理效率”越高(即占总费用的比率越低),慈善组织的财务信息披露质量越高。据此提出:

假设2:慈善组织的管理效率越高,其财务信息披露质量越高。

通常认为,慈善组织越复杂,其就会有越大的信息披露压力。Greenlee and Trussel(2000)证实收入集中度是一个重要的衡量慈善组织复杂程度和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指标。收入来源较为单一的慈善组织一般倾向于与特定的捐赠者或者投资者进行单独的沟通;而收入来源分散的慈善组织,为了满足更多的捐赠者和投资者的信息需求,会更加注重相关财务信息的披露,以此来向社会公众传递一种良好的积极的信号。因此,收入集中度越分散的慈善组织财务信息披露质量越高。据此提出:

假设3:慈善组织的复杂程度与其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正相关。

慈善组织根据其业务范围分为全国性慈善组织和地方性慈善组织。全国性的基金会社会影响力较大,往往有较广的收入来源,而地方性的基金会由于知名度和地域的局限,其收入较为集中。同时,全国性慈善组织由于受公众关注的程度较高,受法规政策的影响程度较大,以及受到的监督压力较大,往往倾向于更好更完整地披露自己的财务信息。据此提出:

假设4:全国性慈善组织的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更高。

另外,慈善组织的规模从另一层面上投射出该组织拥有的各项资源。Luoma and Goodstein(1999)的研究表明,组织规模越大其社会知名度就越高,同时,慈善组织的项目运作和财务状况将会得到社会公众以及媒体等利益相关者更多的关注。因此,规模较大的慈善基金会有更强烈的意愿去进行财务信息的披露。据此提出:

假设5:组织规模与慈善组织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正相关。

(二)样本选择和数据来源。本文使用基金会中心网发布的基金会信息,在剔除了2013年及以后成立的基金会后,选取了按照净资产排名的前200家基金会样本,共得到公募112家、非公募88家,共计200家基金会的2013相关信息观察值。由于我国目前暂无完整的慈善组织相关信息披露的数据库,因而为了获取慈善组织的相关信息,本文主要通过浏览基金会中心网以及基金会的官方网站来手工收集相关的指标数据。

(三)变量设置和模型选择。

1.变量设置。

(1)被解释变量。被解释变量为“慈善组织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即“DQ”,取值为0―24。该变量的数值通过慈善组织财务信息披露评价体系计算得出,具体数据来源于中基透明度指数FTI指标。

(2)解释变量。设置五个主要解释变量,分别是“理事会关注领域”“管理效率(管理费用/费用总额)”“收入集中度[(捐赠收入/收入总额)2+(投资收益/收入总额)2+(其他收入/收入总额)2]”“基金会范围”“组织规模”,分别用BF、ME、IC、Scope、LnNA表示。其中,理事会关注领域为教育、科研、救灾取1,其他为0;基金会范围为全国的取1,其他取0;组织规模使用的是基金会的净资产取对数后得到的数值。

(3)控制变量。借鉴Behn et al.(2007)、Parsons(2007)和刘亚莉、王新、魏倩(2013)的研究,我们将控制慈善组织组织年限(Age)、盈利能力(PC)的影响。同时,还控制了是否公募(TYPE,公募取

1、非公募取0)、是否在发达地区注册(AREA,发达地区取1,其他取0)、筹资效率(FE,筹资费用/费用总额)、理事会规模(BS,理事会成员数量)等变量。

2.模型选择。根据上述假设及变量设置,设置如下检验模型:

DQ=β0+β1BF+β2ME+β3IC+β4SCOPE +β5LnNA+β6AREA+β7TYPE+β8BS+β9Age+β10FE+β11PC+ε

(四)实证结果分析。

1.描述性统计。下页表1是200个全样本以及112个公募和88个非公募子样本的描述性统计结果。通过表中的数据,可以发现我国慈善组织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差异较大,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得分最高的是满分24分,最低的只有9分,平均分为16.99分,整体情况较好。非公募基金会的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均值17.17)略好于公募基金会(均值16.84)。在理事会关注领域方面,非公募基金会(均值0.73)在教育科研及安全救灾领域比公募基金会(0.56)更具有针对性。而在收入集中度方面,我国的公募和非公募基金会的均值是一致的,为0.77,与2012年的研究结果(均值0.88)相比有了明显的下降,但与美国慈善组织收入集中度(均值0.53)相比仍处于较高水平,这反映了我国慈善组织目前的收入来源依然较为单一,捐赠收入以及政府补助收入占主导地位。从管理效率来看,我国慈善组织管理效率平均为4.4%,其中非公募基金会(均值3.39%)的管理效率要优于公募基金会(均值5.2%)。

2.相关分析。在做回归分析之前,我们对变量进行了相关性检验(表略),发现理事会关注领域(BF)、基金会范围(SCOPE)以及组织规模(LnNA)均与财务信息披露质量(DQ)显著相关,并且符号和我们之前预期的相同。我们假设的收入集中度(IC)和管理效率(ME)与披露质量的相关性虽然符号符合预期,但是并不显著。我们还发现,理事会关注领域与组织规模之间显著正相关,说明慈善组织规模越大,其理事会会更多地关注教育科研以及安全救灾领域。

3.回归分析。回归结果(如下页表2所示)显示全样本模型的调整R2达到29.5%,其中公募子样本调整R2为42.9%,非公募子样本则为12.6%,这说明该模型拟合度较好,公募子样本的模型拟合度要明显优于非公募子样本。理事会关注领域(BF)与财务信息披露质量(DQ)呈显著正相关,说明理事会更多关注教育科研以及安全救灾领域的,其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更高,与假设1相符。管理效率(ME)与DQ呈负相关,但并不显著,这与西方学者的研究结论并不一致(Tuckman and Chang,1991),说明对于我国的慈善组织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管理效率并不是一个显著的影响因素,因此假设2不成立。同样,收入集中度(IC)与DQ也不显著,不符合Parsons and Trussel(2008)的研究结论,因而假设3也不成立。基金会范围(SCOPE)以及组织规模(LnNA)均与DQ呈现显著正相关,说明全国性慈善组织以及组织规模较大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信息披露质量较高,所以符合假设4和假设5。在公募子样本中,理事会关注领域(BF)、组织规模(LnNA)、成立地区(AREA)以及理事会规模(BS)对DQ均有显著影响。而对于非公募基金会,只有组织规模显著地影响其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理事会关注领域(BF)和成立地区(AREA)仅在10%的水平上显著。方差膨胀因子检验显示模型中变量的VIF值均小于2.5,这表明该模型中自变量之间不存在高度自相关以及多重共线性问题。

三、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我国的慈善组织财务信息披露质量主要受理事会关注领域、基金会范围和组织规模的影响。然而影响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因素存在较大的差异。组织规模以及理事会规模较大,注册地区发达,理事会更多关注教、科、救灾领域的公募基金会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更高,收入集中度较低(即收入来源分散)和组织规模较大的非公募基金会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更高。同时,全国性慈善组织的财务信息披露质量要高于地方性慈善组织,教育科研及救灾类慈善组织、规模较大的慈善组织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更高。

从上述对慈善组织财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实证结果分析出发,笔者提出以下相关政策建议:

第一,慈善组织信息(尤其是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与规范。慈善组织财务信息披露质量良莠不齐,影响因素各异,但有一个基本性的制度问题值得我们探讨,那就是慈善组织的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我国的慈善组织按所有制成分分别施行不同的会计制度,这导致了我国的慈善组织之间财务信息缺乏可比性。而我国的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又不太规范和详尽,仅有一些框架性的基本准则,存在缺乏对具体的项目业务处理以及信息披露的规范这一显著缺陷,这导致了我国慈善组织财务信息披露难以做到充分完整。因此,为了规范我国慈善组织的信息披露,相关法规亟需完善和规范。

第二,加强慈善组织财务信息披露的审计监督。慈善组织信息的披露或呈报的质量参差不齐,与慈善组织信息披露的审计缺失密不可分。主要体现在:(1)强制审计主体的缺失。现阶段的慈善组织信息披露审计没有强制明确规定审计的主体,到底是由国家主管部门审计还是民间独立审计机构审计(如会计师事务所),抑或仅仅由慈善组织内部审计单位审计。(2)审计缺乏强制性。现有慈善组织的信息披露审计仅限于对一些大规模的公募基金会有一定的定期披露审计报告要求,而对于大部分的非公募及规模较小的慈善组织没有强制审计规定要求。仅有自愿披露审计报告的要求不足以改善现阶段慈善组织财务信息或其他信息质量低下的现状,因此加强慈善组织财务信息披露的强制审计监管也是相关职能部门亟需解决的“慈善之殇”。

参考文献:

7.慈善组织监管问题 篇七

日前,由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慈善法》明确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由民政部门进行备案管理,信托公司可担任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等重要事项,再次激发起信托公司参与公益事业的热情。

据了解,国内基金会与慈善机构的资产存量已超过2000亿元,但大部分公益机构害怕风险不敢投资,因此,公益领域迫切需要有公信力的、安全的投资工具,让资金保值增值。

有机构预测,对于处在转型升级期的信托行业来说,《慈善法》将激活《信托法》规定的“公益信托”,慈善公益或有望成为信托公司转型的重要业务领域之一。

审批难曾致发展缓慢

据《投资者报》记者了解,在过去近十年的发展里,信托业曾多次试图开拓慈善公益领域信托,但受制于对应的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关系不明确等因素,很难获得有效审批,而除了个别个案由地方牵头获得民政等相关管理部门的审批建立了标准化公益信托,多数还只停留在非标准化的模式。

尽管没有权威专门的统计,但是,从百瑞信托和《投资者报》的研究梳理来看,试图通过信托计划做公益的信托公司不在少数。

其中,中铁信托、长安信托、百瑞信托、中信信托、紫金信托、国投泰康信托、国元信托、厦门信托、杭州工商信托、湖南信托、万向信托、上海信托等都尝试或数次开拓过类似业务。

“标准意义的公益信托是指按照《信托法》规定,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主管机构批准,但是,由于相关法律、制度并未对公益事业主管机构予以明确,无法获得批准的信托只能做成具有公益目的的准公益信托。”一位曾参与过公益信托设计发行的信托负责人向《投资者报》记者介绍。

准公益信托,是指以公益性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直接目标,以实现公共利益为间接目标而设立的信托。

“准公益信托多数以本金归属于委托人,信托收益或部分信托收益用于公益事业的形式。” 百瑞信托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员陈进博士向《投资者报》记者介绍。

据悉,2008年汶川地震爆发后,银监会曾发文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2013年雅安芦山地震后,信托业协会业曾发起支援四川芦山抗震救灾活动倡议书。但两次倡导和尝试皆因审批难题最终未能促成大规模标准化信托的实质性进展。

亟待监管细则

“《慈善法》明确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由民政部门备案管理,信托公司可担任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并明确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监察人的义务。”百瑞信托的陈进博士认为,公益信托将迎来春天。

“按照《慈善法》、《信托法》的规定,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和公益信托已经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当务之急是监管部门出台慈善信托的实施细则,明确慈善信托不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关于对合格投资者门槛和人数等条件限制,让更多爱心人士能够方便地参与到慈善信托之中。”中铁信托副总经理陈赤博士说。

据悉,多家信托公司也表示希望银监会能够尽快出台有关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的实施细则,对这项特定业务做出规定。

除此之外,贯穿以往对税收优惠方面的鼓励,多位信托人士向记者表示,《慈善法》仅明确了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的税收优惠,但未将信托公司确立为慈善组织的形式之一,对于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缺乏衔接,以及接受捐赠设立信托后如何出具票据做出相关规定。

对此,陈赤表示,税收优惠对大额捐助的影响较大,对数额较小的委托人影响较低,如果能够较大幅度地放宽对慈善信托委托人的门槛限制,该问题将在很大程度上得到解决,对慈善信托的设立不会构成明显障碍。

四大公益管理优势

“《慈善法》通过后,企业做公益的行为受到激励,未来将有更多的企业将财产用到公益事业,同时由于法律法规的健全,这需要专业的机构负责来运作公益资金。”格上理财研究员樊迪表示,财产的独立运作性很适合对慈善信托的保管和运作,即便是受托的信托公司破产,信托财产仍然不受影响。

在业内看来,信托公司从事公益信托具备其他的先天优势。

“作为有丰富业务经验的正规金融机构,信托公司在监管部门的要求和监督下开展工作,自身已形成相当成熟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体系,无需增聘人员开展慈善信托工作,在信息披露、节约成本和存续期公益资金的保值增值等方面具备先天优势。”

陈赤认为,与其他非金融的慈善机构相比,信托公司具备四大优势:一是规范安全;二是信息透明;三是节约成本;四是提高信托管理效率。

“传统的慈善机构有丰富的救助经验,信托公司在资金募集和管理方面有优势,而具体慈善工作还要积累经验,两类机构可以取长补短。从短期来看,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业务的服务性质更强,但不排除随着慈善活动的蓬勃兴起达到一定规模后,慈善信托或有可能成为事务管理信托的重要组成部分,毕竟在国外,慈善活动借助信托的形式最为普遍。”采访的最后,陈赤对《投资者报》记者说。■

8.慈善组织监管问题 篇八

2013年3月10日(星期日)上午9时,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马凯在作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说明时表示,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这些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文字实录:

[马凯]二是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这些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民政部门要依法加强登记审查和监督管理,切实履行责任。

9.慈善组织监管问题 篇九

为认真贯彻师市党委《关于改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师市经济发展的意见》,进一步理顺国资监管系统党、工、团组织工作关系,加强党群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工会、共青团群众组织的作用,促进企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师国资监管系统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凡符合《党章》规定具备建立党组织的,均要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设置党的基层组织。在一般情况下,党员人数超过100人的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下设若干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超过50人的,可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下设若干党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3人以上不足50人的,可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不足3人的,可与邻近单位的党员组成联合党支部。特殊情况党员人数50人以上不足100人的部分单位,经上级组织批准也可成立党的基层委员。

第二条国有企业被集体、私营企业收购和兼并的,党组织应予以保留,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同步组建、改建或更名党的基层组织;暂时不具备建立党组织的,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党员可就近编入其他企业或社区党组织。

第三条国有参股企业实行党组织属地管理。为理顺党组织

-1-的领导关系,无论是新建企业,还是国有企业改制成为股份制企业的,只要是师市国有参股企业,其党组织均实行属地管理。参股企业要积极与属地党组织取得联系,并严格按照党组织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选举报批程序,及时选举产生企业党的组织。师国资委和国资公司党委要支持属地党组织和监管企业党组织作好党组织关系的移交和衔接工作。

第二章国资监管系统党组织隶属关系

第四条师国资监管系统党组织实行分级管理,国资委党委对国资监管系统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师国资公司党委接受国资委党委的领导。

第五条按师公布的国资监管企业名单,国资委党委和国资公司党委分别对监管的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党的组织实施领导。

第六条各企业党组织按照隶属关系加强党员管理工作,搞好党组织关系转接工作,建立好党员个人档案。

第七条各企业党组织按照党费交纳规定并按照隶属关系将党费全额上缴上一级党组织,上级党组织按规定比例划拨一部分党费给基层党组织,以便开展党组织活动。

第三章纪检委组织机构设置及隶属关系

第八条国资委监管企业和国资公司管理的规模较大企业,根据《党章》规定或工作需要,成立纪检组织,明确负责人,需经本企业党委研究报国资委党委或国资公司党委批准,并报备师-2-

组织部、师纪委。

第九条国资委纪检委在国资委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师纪检委的监督指导。国资公司纪检委在国资公司党委的领导下,同时接受师纪检委的监督指导。国资委、国资公司纪检委在本企业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分别接受国资委或国资公司纪检委的监督指导。

第四章工会组织机构设置及隶属关系

第十条各监管企业要根据《工会法》和《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凡具备条件的都必须依法成立工会组织。企业工会组织职工加入工会。会员25人以上的企业建立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2个以上企业的会员按地域或行业联合成立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十一条师国资委不设立工会组织,师国资委监管企业的工会工作由本企业党组织领导并接受师工会的指导;国资公司设立工会组织,国资公司工会组织负责指导监管企业工会的相关工作。

第五章共青团组织机构设置及隶属关系

第十二条根据《团章》规定,各监管企业凡有团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建立团的基层组织。团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团员人数,经上级团的委员会批准,分别设立团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3-

第十三条师国资委不设立共青团组织,师国资委监管企业的共青团工作由本企业党组织领导并接受师团委的指导;国资公司设立共青团组织,国资公司共青团组织指导其监管企业共青团的相关工作。

规范国资监管系统党、工、团组织工作是新形势、新阶段,改善和加强党群组织在国资监管企业中,发挥政治优势,促进企业三个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监管企业党组织、工会组织、共青团组织要按照本办法明确隶属关系,做好相关工作的移交和衔接,确保党群组织正常开展工作。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本企业贯彻执行。工会组织要依法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能,协调企业各方面关系,推动建设和谐企业。共青团组织要充分发挥党联系青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积极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各项活动,在经济建设中发扬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

10.我国慈善组织公信力建设 篇十

关键词:慈善事业 公信力 建设

1 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

公信力是慈善组织获取公众信任的号召力和影响力,良好的公信力是慈善组织赢得组织声誉和获取社会捐赠,实现组织目标的必要前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慈善事业成绩斐然。截止2012年底,我国慈善团体的数量由2005年的31万个增加到44万个,基金会数量由975个增加到2200个;公益捐款额从2005年的100多亿元到2012年超过了700亿元;志愿者队伍不断壮大,目前我国注册志愿者已达5000多万人。这都说明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慈善组织在努力担负着实现社会公平、公正、扶贫济困的公益使命。

伴随慈善事业的发展,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建设却发展缓慢,丑闻层出不穷。从2008年潮州干部侵吞汶川地震捐款到2011年红十字会的“万元餐”和“郭美美炫富”,这一系列事件动摇了公益组织在民众心中的公信力,减少了对慈善组织的捐款和支持。2012年6月到8月接受的捐款数额从5月前的63亿元下滑到8.4亿元,减少近9成。

2 我国慈善事业公信力缺乏的原因

2.1 政府的干预,慈善主体和组织定位不明确

我国慈善事业的迅速发展离不开政府对慈善事业的支持,但是过多的政府干预使得慈善组织在定位、治理方面都带有很强的行政色彩,主体由民转化为政府,慈善组织缺乏了民间性和独立性,并偏离本来的性质和方向,监督和披露也不彻底,人民无处监督善款的用途,一旦出现慈善丑闻,就会打击公众的慈善热情和信心,同时也再难树立慈善组织的公信力。

2.2 外部监督体制不完善,信息披露不透明

根据我国慈善组织登记建立的制度规定,慈善组织应该接受政府、第三方等多方面的外部监督。由于监督主体比较多,分工不明确,监督界限不清晰,就出现了“三个和尚没水喝”的情况,监督缺位,内部信息不能得到很好的披露,公众对善款的去向无从得知。当捐赠者对慈善组织产生质疑时,慈善组织公信力就明显降低,同时影响组织效率和使命的完成,进入公信力缺乏的恶性循环。

2.3 内部结构不合理,影响组织效率和使命

慈善组织需要共同的组织愿景和合理的治理结构,才能高效率、低成本的完成使命。目前我国慈善组织多是自发形成,管理者能力不足、管理不科学的现象时有发生,打击了员工的积极性,工作效率低,很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善款据为己有,这样的组织结构和人员注定不能完成慈善组织的目标,不利于慈善组织公信力的建设。

3 提升慈善组织公信力的建议

3.1 理顺政府和慈善组织之间的关系

政府应该从慈善组织的管理中撤出来,将权利下放,加强慈善组织的自主性,由政府参与转变为支持和监督,由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转化为平等的关系;同时,完善慈善组织活动的法律法规,以法律的形式制定相关的公信力标准,使得对慈善组织的评价有标准可依。另一方面,政府也要对相关的慈善组织进行财政支持和保证,使慈善事业有长期进行下去的物质保障。只有真正做到以公众为主体,保持慈善组织的民间性和独立性,才能调动公众进行慈善的积极性和热情,增强对慈善组织的信任。

3.2 加强和强化监督体系,信息透明化

监督机制是建设慈善组织公信力的保障。在加强监督体系方面可以借鉴美国慈善组织的监督体系。首先,通过政府信息将慈善组织的运营公开出来,加强政府的监督。其次,要加强第三方监督,按照标准独立的评估和审核组织的运营资料,并且将审核结果直接公开,这样的评估过程公正并且透明,能够对慈善组织起到约束作用。第三,要加强舆论媒体的监督,对借慈善之名敛不义之财的行为予以揭露和批判,通过媒体的力量给予慈善组织压力。同时,慈善组织要加强自律行为,在组织内部设立独立的监督委员会,对董事会和社会公众负责,加强内部监督。

3.3 设立合理的内部组织结构,共同完成使命

现阶段慈善组织想长久平稳的发展下去,必须将内部结构合理化,各个部门独立运行,相互监督,将不必要或者较小的部门统一合并,以减少行政费用和成本的支出,提高效率;特别是财务部门,将每年的捐赠收入和支出分列于不同的账户中,账目清晰明了;聘用具有专业水平和道德素质较高的人作为管理者,并运用合理的激励方式来鼓励员工,为做好慈善共同努力。同时,慈善组织还要建立适当的规章制度,来规范各部门员工的行为,做到有章可循,形成良好的内部管理机制。

参考文献:

[1]陈施显.慈善组织的公信力研究[J].大众商务.2009年8月总第104期.

[2]平开玉.浅谈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公信力缺失及制度化建设[J].商品与质量,2011(5).

[3]冯明慧.浅析重塑慈善组织公信力的机制构建[J].社会学研究,2011年1月总第302期.

11.慈善组织监管问题 篇十一

按照市局机关党委《关于召开2021基层组织生活会和开展民主评议党员的通知》要求,本人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和考察xx、参加xx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学习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等中央全会文件和辅导材料,学习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省委全会文件精神,为开好组织生活会打牢思想基础。同时,开展谈心谈话,互相交换意见,对照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的号召和要求等“四个对照”,全面查找在政治、思想、学习、工作、能力、纪律、作风等方面的问题和不足,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开展党性分析。现将对照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对照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的号召和要求。

一是政治站位抬得不高。虽然坚持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确保了政治立场的坚定,政治头脑的清醒,但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有待提升。在工作中,政治能力、政治思想、政治素养表现不突出,心系“国之大者”、胸怀“两个大局”体现不明显,存在政治站位不够高的情况。二是创新理论学得不透。对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的学习还停留在较肤浅的认识上,特别是对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缺乏深层次的理解,对“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认识不够深刻,没有将党的创新理论与市场监管业务学习有机结合,融会贯通。学习缺乏自觉性、系统性、全面性,有时对政治理论的学习抱有得过且过的心态。三是贯彻落实抓得不紧。对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的号召和要求贯彻落实不够严谨高效,与市场监管工作实际有脱节的现象,缺乏深度思考、准确把握、灵活运用。比如,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市场监管的重要论述领会不深刻、感悟不深入、运用不彻底,没有真正做到学以致用。

(二)对照新时代合格党员标准。

在学习上还存在深度不够的问题,在平时的学习中,只是在记忆的水平上停滞不前,并没有多读书,多分析时事去深层次理解。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不牢,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有点淡化,没有真正做到想群众所想,急群众之所急。

(三)对照入党誓词方面。

一是担当意识不够强。有时抓工作的主动意识不够,破解难题的举措还不够多、不够好,对急难险重、疑难杂症的破解力度还不够,主动作为、舍我其谁的担当意识有还需进一步强化。二是工作标准不够高。对一些时间紧、任务重的工作,有时存在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的思想,潜心思考、探索破解困局的办法不够多,没

能用更高的标准要求自己。

(四)对照革命先辈和先进典型方面。

一是狠抓落实的韧劲不足。对于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求创新、求突破的劲头不足,对一些落实难度大的,有时存在等一等、看一看的思想,狠抓落实还不够坚决、韧劲不够持久。二是攻坚克难的力度不大。对于一些需要长期坚持、久久为功的工作,有时盯得不紧、抓的不牢,一以贯之、一抓到底的力度还需要加强。三是动真碰硬的魄力不强。工作中有时会有畏难情绪和疲于应付心态,推进工作落实的力度不够,对一些需要长期抓、反复抓的工作,投入精力不够、办法不多,啃硬骨头的魄力还需要增强。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1、自主学习不够深入。对党的理论学习还缺乏更深刻的认识。作为一名党员,每年都在学习党的理论,认为自己的理论素养完全可以支撑理想信念,认为理论学习在时间紧的情况下,可以先放一放,不会对工作带来影响,有学习_理论向业务工作让路的主观倾向;还缺少刻苦学习的精神,有时间就多学点,忙了就少学点。在加强_学习上,不能静下心认真的学、深入的学,学的不扎实。

2、理想信念有所淡化。回顾个人工作和成长经历,自己是组织培养教育10多年的党员,认为在理想信念上是比较坚定的,党性原则也是比较强的。但是,对照党章要求,也

深深意识到,坚定_理想信念的修养是每个党员一辈子的事情,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对比那些优秀党员干部,自己还有一定的差距。对“我是谁、为了谁、依靠谁”等问题,缺乏更深层次理解,对上负责多,对下负责少。在工作重点上贴近群众不够,与干部职工谈心交流、直接听取群众意见少,对干部群众的思想状况和工作情况了解不深,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有所淡化。

3、党性修养有所弱化。作为一名党员干部,虽然在大是大非上,能自觉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工作满足于不出问题,不找麻烦,顺耳话听得多,刺耳的话听得少,对派驻单位干部职工批评教育不及时。创新意识淡化,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缺乏透彻的分析研究,放松了对增强“自我净化、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自我完善”的要求,这些思想上、行动上的表现,反映出自己在_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上,放松了要求,放松了追求。

三、整改措施和努力方向

一是不断加强学习坚定理想信念。

不断增强理论学习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深入学习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把功夫下在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上,真正学深悟透、掌握精髓,追本溯源、融会贯通,着力增强学习的系统性、深刻性,进一步筑牢信仰之基,补足精神之钙,把稳思想之舵,做到持续运用党的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工作,更加自觉地为实现新时代党的历史使命不懈奋斗。

12.慈善组织培育与发展的政策思考 篇十二

[关键词] 慈善事业;慈善组织;培育模式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06)05—0119—05

一般认为,慈善事业有助于缓解社会冲突、促进社会融合与稳定。特别是在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随着贫富分化的日趋严重和社会道德文明的滑坡,慈善事业的发展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作用日益突出。在这一背景下,党和政府认识到发展慈善事业在社会转型时期的重要性与必要性。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第一次明确将发展慈善事业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0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第一次写了“支持发展慈善事业”。因此,各地政府下一步的任务之一就是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切实推动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

一、慈善事业与慈善组织

中国传统社会的慈善有两个主要特征,一是受中国熟人社会文化的影响,慈善更多的是救助邻里、熟人,而不是陌生人;二是慈善更多是个体行为,是一对一的直接救助。而现代意义的慈善主要是通过慈善组织间接救助陌生的有需要的弱势人群。通过慈善组织进行募捐和救助的好处在于:第一,提高效率与效果。个体慈善行为往往具有分散、专业化程度不高的特点,因此个体捐助常常会缺乏必要的捐助信息与识别最需要帮助人群的专业技能。而慈善组织具有专业化、组织化的特点,可以有效动员资源,提高救助的效率与效果。也正因为此,个体捐赠往往属于输血型的救助,而慈善组织则可以提供配套的措施,达到造血的目的。第二,救助的经常化。个体捐助具有随意化的特征,而慈善组织的最大益处之一就是使得救助成为经常化的工作。第三,扩大规模与社会影响。慈善组织的功能在于为个人、企业奉献爱心提供制度化的平台,因此,慈善组织能够集中资源,甚至通过投资行为达到保值、增值和扩大规模的目的。所以,通过慈善组织进行慈善行为往往能够形成倍增效益,提高社会影响。第四,规范管理。个体的劝募行为往往很难监督管理,而慈善组织相对更容易提高其劝募行为的规范性、透明性,能够依法管理与监督。最近,西南大学学生陈易通过互联网“卖身救母”获取社会捐赠的纷争就凸显了慈善组织的价值与存在的必要性。

所以,在现代社会,慈善事业的发展离不开慈善组织的培育与发展。只有慈善组织发达,慈善事业才可能发展。而政府发展慈善事业的着眼点之一也应当是立足于慈善组织的培育与发展。

二、培育什么样的慈善组织

慈善一词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慈善是指对人关爱而有同情心,更多是指扶贫济困、帮助穷人。而广义的慈善不仅包括扶贫济困,也包括增加人类福祉的行为。例如,为社区老年人提供的文体设施,不仅惠及贫困老年人,也惠及富有的老年人,虽然它不是传统意义的扶贫济困,但有助于增进老年人的福祉,因此也属于广义的慈善。

这意味着慈善组织也有广义与狭义之分。通常,从事扶贫济困的慈善组织就属于狭义的慈善组织,而从事扶贫济困或其他提高人类福祉的慈善组织则属于广义的慈善组织。

而要培育与发展慈善组织,首先遇到的概念性问题便是慈善是狭义还是广义的慈善?我们需要培育狭义还是广义的慈善组织?这也是当前中国正在讨论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事业促进法》过程中,最具有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

客观地说,转型期中国面临的社会问题很多、压力很大。一方面一些传统的社会问题,如贫困问题、妇女儿童问题、残疾人教养问题、青少年犯罪问题、失学问题等仍然存在,个别问题甚至更为严重或者更显性化;另一方面一些新的社会矛盾或社会问题不断涌现。例如,环保问题、流动人口问题、老龄化问题、艾滋病问题、拆迁问题等。而自1978年以来,随着中国扶贫开发工作取得巨大成就,绝对贫困人口数量急剧下降,因此,传统的扶贫济困压力大大缓解,而其他一些社会问题的压力却不断增大。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对慈善组织的需求不仅数量巨大,而且多元。而不同类型的慈善组织可以扮演不同的角色与功能,可以更好地满足日益增长的、多元化的需求。所以,从这个角度看,政府不仅应当将扶贫济困类的慈善组织作为培育与发展的对象,更应当将其他类型的公益性慈善组织作为培育与发展的对象。而且,从国际趋势看,西方国家有关慈善方面的立法也经历了一个从狭义慈善到广义慈善的过程。可以说,广义慈善是世界的潮流与发展趋势。所以,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事业促进法》中,从全局的角度、从长远的角度,采用广义的慈善概念,而不是狭义的慈善概念。

广义的慈善组织又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从层级看,有全国性、省级的慈善组织,也有社区层面的基层慈善组织。从现实情况看,当前中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在社区,社区的关键又在于基层慈善组织。因此,政府的优先选择或战略重点应当是培育和发展社区层面的基层慈善组织。至于全国性、省级的慈善组织也应当培育和发展,但侧重点不同。客观地说,这类组织的资源相对较多、能力较强,但问题在于这类慈善机构,特别是基金会组织,往往一手筹钱,一手做项目,与社区基层慈善组织的联系有限,对社区基层慈善组织的资金支持、培训和信息服务不够。因此,政府的政策应当是将重点放在引导和鼓励部分高层级慈善组织逐步转为社区基层慈善组织的支持性组织方面。

三、培育的内容

当前,中国的慈善组织还处于起步阶段,还需要政府大力培育与发展。通过问卷调查与个案访谈,我们了解了慈善组织的需求,并根据需求,构建了一个政府培育与发展慈善组织的四维政策模型(见图1)。

第一,发展空间的政策。慈善组织的发展首先需要有合法生存的空间。对于那些符合条件的慈善团体,应该适当降低登记门槛,简化登记程序;对于那些还达不到登记条件的、小型的慈善团体,可以在社区备案。其次,对于那些已经取得合法身份的慈善团体,政府可以让渡更多的公共空间。例如,减少业务主管部门的干预,将更

多的公共服务供给的职能转移给慈善团体。

第二,资金支持政策。任何国家慈善组织的发展都离不开资金的支持,特别是政府资金的支持。在美国,非营利部门30.5%的资金来源于政府,德国64.3%的资金来源于政府,而根据我们的抽样调查,2002年,中国非营利部门只有9.8%的资金来源于政府。加大政府对慈善组织的资金支持是慈善组织得以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特别是在慈善组织发育的初期阶段。根据国外的经验,通常政府的资金支持包括直接的货币政策和间接的货币政策。直接的货币政策包括政府购买非营利组织的服务、财政经费支持等;间接的货币政策包括减免税政策、慈善组织募款的资格与接受捐赠的政策等等。

第三,人才支持政策。慈善组织的发展离不开人力资源。当前,很多地方慈善组织的工作人员,不仅无法纳入公务员、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障体系,也无法纳入企业的社会保障体系,从而被排除在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户口问题的解决更是望尘莫及。而为了帮助慈善组织能够招募到优秀人才,并且留住优秀人才,政府需要制定一揽子慈善组织员工的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政策、人员编制制度、户籍制度、人才培训制度和志愿者的激励制度等。

第四,网络与信息平台政策。慈善组织的发展还离不开信息交流的平台。政府需要给慈善组织表达利益诉求的渠道,为慈善组织建立信息沟通、交流与学习的平台,这一点也是慈善组织发展壮大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

四、培育的模式

中国是一个从总体性社会向后总体性社会过渡的国家。一个客观的事实是当前政府掌握的公权力较大、公共资源较多,这决定了中国政府与慈善组织的关系模式。由于政府的支配地位与决定性作用,因此,政府在慈善组织的培育和发展方面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政府又分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层级的政府又有不同的职能部门,而不同层级的政府、不同职能的政府在培育和发展慈善组织方面又有不同的作用。因此,谁有动力、谁有资源、谁有能力来培育与发展慈善组织就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在我国各地的地方创新实践中,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培育模式:民政部门主导的培育模式、基层政府主导的培育模式、业务主管或专门机构主导的培育模式。

1.民政部门主导的培育模式

从调研情况看,通常,民政部门最有培育和发展慈善组织的动力,但往往缺乏培育的资源与能力。不过,不同地方民政部门在培育慈善组织方面存在很大差异。有的地方做得很好,有很大创新,而有的地方做得相对较差。这里以青岛市民政部门培育慈善组织为案例,通过青岛市的做法,剖析这一模式的利弊、经验与教训。

2003年,青岛市市南区民政局在青岛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大力支持下发起成立了全国首家公益协会。公益协会成立之初,市南区民政局从社会上公开招募了一位有奉献精神、有爱心的人担任协会的副秘书长,具体负责协会的工作。在资金方面,市南区民政局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为协会提供资金支持,并协助公益协会从企业筹集资金;在人力资源方面,市南区民政局为协会提供了多名公益岗位的名额①,帮助协会建立志愿者队伍;在网络方面,帮助公益协会建立了社区公益服务站,使得公益协会成为社区基层慈善组织的支持性组织。在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和市南区民政局的支持下,公益协会很快得到发展壮大,并为群众提供了大量公益服务。随着协会的发展,民政局又开始考虑逐步淡出,给协会更大的自主性。

青岛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和市南区民政局之所以能够创新性培育和发展慈善组织,其实有几个关键的特殊条件。一是它有创新的动力。青岛市在全市范围内实行了严格的目标管理与考核,市督察室每年都要对各部门的政绩,特别是创新情况进行评估,在评估的压力下,各部门都希望有所创新,再加上市民管局和市南区民政局领导本身的理念与创新意识,共同构成了创新的动力。二是它有创新的资源。青岛市民管局有21个行政编,是全国同类城市人员编制最多、行政级别最高的,而市南区又是整个青岛市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三是它有创新的可能性与制度化渠道。2000年,青岛市专门成立了民间组织管理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担任组长,副市长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领导共同组建了议事机构,建立了协调机制。这使得民政部门,特别是有关民间组织培育与发展的创意能够通过制度化的渠道顺利传递到上级部门,相对更容易争取上级的支持和相关部门的配合。正因为如此,青岛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和市南区民政局才既具有创新的动力,又具有创新的能力,同时又能够得到上级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

但是,这一模式最大的局限在于,通常,民间组织管理局的资源与能力非常有限。而有关慈善组织资金、人力等方面的培育,单靠民政部门的力量是无法实现的,它需要协调很多强势部门才可能落实。而根据现有的体制,民间组织管理局的行政级别较低,它是属于地方民政局之下的一个二级局,很难协调相关部门。而且,很多地方的民间组织管理局人手、资金有限,也难以为慈善组织提供有效的网络与信息交流、培训的平台。

2.基层政府主导的培育模式

除民政主导模式外,基层政府也是培育和发展社区慈善组织的主要力量之一。这里以广州市文昌地区慈善会为例①。

文昌地区慈善会完全是由广州市荔湾区逢源街道办事处发起成立的基层慈善组织。慈善会的领导由街道办事处的领导兼任;慈善会的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募集,但街道办的领导个人关系在募款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慈善会的工作人员同时也就是街道办的工作人员,不过慈善会还拥有一支超过2700人的社区志愿者队伍。其中,60%以上的志愿者是直接由居委会和街道发动的;慈善会没有建立自己的网络,但与社区其他小社团共同提供社区的慈善服务。

街道办创办文昌慈善会的主要动力来源是社会需求。逢源街道是广州市的老城区、居民收入水平偏低,60岁以上老年人口比例高达17%,弱势群体的需求巨大,而街道办直接面对这些弱势群体,在街道办资源有限的情况下,迫切需要动员民间资源解决社会问题。而另一个动力来源在于逢源街道办领导干部年轻化、见识广、有知识和事业心;逢源街道办创新的能力主要在于广州离香港近,能够较快地吸收香港通过民间慈善组织解决社区问题的经验,而广州市经济发达,人民生活水平较高,这也为慈善会的资金与志愿者资源提供了基础;创新的可能性则在于逢源街道办领导与上级部门和民政部门关系密切,创新的想法容易得到相关部门的支持。

不过,这一模式最大的局限在于,基层政府的创新知识与能力有限,特别是知识的扩散与传播能力有限。

3.业务主管或专门机构主导的培育模式

广义慈善组织的培育,除民政主导模式、基层政府主导模式外,还可以有另外一种模式,即

业务主管或专门机构的主导模式。

其实在政府各职能部门中,民政部门的资源相对有限、培育的能力也略显不足。特别是对扶贫济困以外的广义慈善组织的培育,民政部门既缺乏权力,又缺乏资源。在这种情况下,业务主管部门是一个理想的培育主体,它既有权力,又有资源。例如,我国台湾地区业务主管部门在培育财团法人方面就扮演了重要的角色。然而,在现实中,业务主管部门主动培育和发展慈善组织的案例还不多见,它们往往既不愿意转移职能,也不愿意加大扶持力度,培育的动力明显缺失。其原因可能在于业务主管部门有自己的专业职能,而很少将慈善组织的培育与发展当成自己的业务。

在这种情况下,有的地方通过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作为政府培育慈善组织的主体。在这方面,上海与深圳培育行业协会的经验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2002年,上海市为了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专门成立了行业协会发展署。由于有专门的机构致力于行业协会的培育与发展工作,上海的行业协会无论在登记注册、信息服务方面都有较大的改善。在上海市的示范下,2004年深圳市也成立了市行业协会服务署,着力培育和发展深圳市的行业协会。由于市行业协会服务署直接在副市长的领导下工作,行业协会服务署在行业协会的培育方面力度很大,远远超过单个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的力度。例如,在市行业协会服务署的努力下,市政府正规划建设“深圳市行业协会服务中心”,届时服务大厦落成后可以为很多行业协会解决办公场所问题;在资金方面,行业协会服务署还推动设立行业协会发展基金,由市财政拨款;与此同时,行业协会服务署还积极推动行业协会建立产品质量鉴定、行业研发、技术推广和信息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可见,成立专门的机构对于深圳市行业协会的培育与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不过,这一模式最大的局限在于慈善组织的管理体制由以往的双重管理变为三重管理,不仅背离了简化慈善组织管理的原则与新公共管理的理念,反而将慈善组织的管理复杂化,而且导致了业务主管、登记主管与专门机构之间的摩擦,使得慈善组织无所适从。

五、总结与讨论

慈善组织是慈善事业发展的载体,因此,要发展慈善事业,首先应当培育和发展慈善组织。从中国转型时期面临的实际问题出发,当前中国更需要广义的慈善组织,而不仅仅是狭义的慈善组织,因此,正在讨论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事业促进法》应当将慈善定位为广义的慈善。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社区和谐是整个社会和谐的基础,因此,慈善组织的培育应当立足于社区层面的基层慈善组织。而全国性、全省性等高层级的慈善组织应当更多向基层慈善组织的支持性组织过渡。

中国的慈善组织还处于起步阶段,还需要政府加大扶持力度。政府可以从发展空间、资金、人才和平台四个维度人手,培育和发展中国的慈善组织。从各地的创新实践看,目前有四种培育模式。民政主导模式的优点在于培育的动力较强,但培育的资源有限。而且,各地民间组织管理局的行政级别低,协调能力弱,而慈善组织的资金、人才政策恰恰需要很多强势部门的配合。总的来说,这一模式的培育力度远远不够,特别是对于广义的慈善组织而言;基层政府主导模式的优点在于直接面对群众的现实需求,有压力也有动力,而且最了解群众的需求,但基层政府创新的知识等资源相对有限,特别是模式难以扩散。因此,从全国慈善组织培育的角度看,这一模式也有较大局限性;业务主管部门主导模式的优点在于业务主管部门的资源相对较多,但缺点在于各业务主管部门往往不会将慈善组织的培育与发展当成主流业务,缺乏培育的动力;专门机构主导模式的优点在于有培育的动力与一定的资源,但缺点在于背离了新公共管理的发展趋势,使得慈善组织的管理更加复杂化,甚至导致新的摩擦。

从国外的经验看,慈善组织的培育与发展通常有两种模式。一是分门别类的目的事业模式,一是统一培育模式。不过从发展趋势看,统一培育模式是发展的方向与趋势。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了统一培育模式。例如,韩国在总理办公厅下设立了公民社会发展委员会,专门负责制定慈善组织、公民社会组织发展的战略规划,然后由总理民政事务助理进行沟通与协调,由行政自治部的市民协力课负责每年的项目发放;英国也是成立了专门的慈善委员会负责慈善组织的培育与监管;印度已经将慈善组织的培育与发展纳入了五年规划,政府每年通过项目采购的方式向慈善组织提供50亿美元的资助,而印度计划委员会负责政府与慈善组织的合作计划。统一模式最大的优势就在于有专门、单一的部门负责慈善组织的培育,而且级别高、培育力度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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