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债权申请书

2024-07-06

申报债权申请书(10篇)

1.申报债权申请书 篇一

债权申报书

申报人(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县支行 住所地:xx县xx路 负责人:xx

债务人:xxxxxx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xxx1号 法定代表人:xx

申报债权债权数额:1500万元,债务人以其所有的土地(地号为B-31,B34,抵押面积为xx797.18平方米)进行了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xx他项(2001)字第00x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事实和理由:

自2001年开始,xxxx股份有限公司为向申报人贷款本息共计3448.5万元,并以其所有的位于xx区产业路以东、xx以南、xx路以西,面积为xx797.18平方米(合x2.696亩)的xx国用(2000)字第002号土地使用权,及其他抵押物进行抵押,该土地的抵押金额为1500万元。在此期间陕西xx曾延续了抵押期限。2007陕西xx股份有限公司将该土地使用权以实物资本的形式出资设立了xx,后将该土地使用权过户到了xx名下,但抵押登记依然存续。在得知债务人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事实以后,申报人认为xxxx名下的xx国

用(2000)字第002号土地使用权仍为申报人的合法抵押物,为维护申报人的合法权益,申报人特向贵管理人申报债权1500万元。

此致

陕西xxxx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xx县支行

二○xx年十月二xx日 申报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论破产程序中的未按期申报债权 篇二

关键词:破产程序;未按期申报债权;预留债权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破产制度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是这部法律对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涉及的多个问题却没有明确的规定,从而导致司法实践中针对未按期申报的债权处理出现了不统一甚至截然相反的做法,这对我国破产法的发展带来了障碍。

一、未按期申报债权的性质

对于未按期申报债权的性质,学术界存在着三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是将逾期未申报的债权的性质视为除斥,也即不仅丧失破产程序上的求偿权而且丧失其实体权利[1];第二种观点将逾期未申报债权解释为自动放弃参加破产程序的权利,债权人不能再成为破产程序的当事人,无权出席债权人会议,无权行使表决权、异议权,无权接受破产分配[2];第三种观点认为,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既丧失参加破产程序的权利,又丧失了破产程序以外的其他诉讼权利,但不丧失其实体权利,即使债务人和解成功免受破产宣告后,债权人也不能通过诉讼主张其权利而获得胜诉权[3]。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原因在于前两种观点没有将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区分开来,正如《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自然人债务超过诉讼时效将自动转为自然债务一样,未按期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的债权如果在财产分配后申请的,应当将其视为自然债权,债权人仍然享有其相应的权利,只是其诉权受限,债权人将不再享有胜诉的权利。

二、对于未按期申报债权的处理

新的《企业破产法》正式确立了破产重整制度,为债务人起死回生创建了另外一条道路。但是,同普通破产程序中一样,在破产重整程序中,也存在着对未按期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处理困难的窘境。《企业破产法》92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这条规定并不能完全解决破产重整中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所涉及的各个问题。重整程序不存在破产财产分配问题,那么在重整程序中,债权人应在什么时间内补充申报呢?重整不成功,对于未按期申报的债权是否还有受偿的机会?

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规定,公司重整完成后……已申报之债权未受清偿部分,除依重整计划处理,移转重整后之公司承受者外,其请求权消灭;未申报之债权亦同[4]。有学者认为,这种规定很是合理,原因为:第一,出于稳定法律关系的考虑。规定申报期间的意义在于尽快使法律关系确定下来,若允许任何时候都可以补充申报债权,势必使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破坏各方当事人的预期;第二,破产重整程序终结后再度启动,将破产管理人和债权人委员会等重新组织运作起来,将是一笔巨大的费用开支,而其目的若只是为了维护个别未按期申报的债权人的利益未免是一种资源浪费,不符合破产法之“社会本位”的价值取向[5]。笔者认同这样的观点,正如上述学者陈述的一样,在正常的破产程序下,未按期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的最后申报期限亦有时间限制,如果仅是因为企业进行重整便对此项有不同的规定,将给实践带来诸多不便并极易引发不公平,未按期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会不择手段的使公司进行重整以加大其债权实现的可能性。

三、关于破产程序中预留债权资金的问题

从法律的角度,预留债权金额存在着诸多问题。

其一,我国《破产法》中并没有对预留债权金额作出规定,所以无论在破产重组或者清算程序中,债务人以存在未按期申报债权为由预留偿债资金,均没有法律依据。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破产法》56条第一款中已经明确了未按期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仅能在破产财产分配之前申报债权,在财产分配之后便不能再行使此项权利。而不能再次申请的原因便是没有可以供分配的财产,如果允许管理人预留债权金额,则该条将会变得毫无意义。

其二,管理人为未按期申报的债权人预留债权金额的这一做法对于其他按期申报的债权人非常不公平,预留偿债资金的做法使得未按期申报债权者未受到任何制裁,这便助长了恶意不按期申报债权情形的发生。破产清算程序中,明确了未按期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所要承担的不能再被清偿的后果,现实中的种种做法,显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其三,管理人对于债务预留的金额没有法律上的依据。现实中的做法为管理人根据债务人的账簿,对未按期申报债权进行预留。但是,公司为了转账或免债等需要做假账的做法屡禁不止,如果管理人仅仅根据账簿进行预留,那么很有可能导致按期申报债权人的普通债权受损。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企业破产法》中应该明确规定预留债权金额是违法的行为并予以坚决的禁止,只有这样,才能在最大程度上保护按期申报债权人的利益同时符合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1]柯善芳.《破产法概论》.广东高等教育出版,1998年版

[2]邹海林.《破产程序和破产法实体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27页

[3]韩长印.《公司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第226页

[4]刘明尧.《破产债权申报制度研究》.《湖北社会科学》,2006年7月1日

3.最新债权申报书范本 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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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债权申报书范本

当企业宣告破产的时候,其债权人就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申报破产债权,然后就可以根据企业的剩余财产对其进行清偿。提出破产债权申请是向法院提出的,同时需要交纳书面的申报书。下面是赢了网小编带来的债权申报书范本,供大家学习参考。

破产债权申报书

申报人:______公司

地址: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被申报人:________公司(破产企业)

申报债权数额:人民币____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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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的事实和理由:

____ 年__月__日,申报人与被申报人签订_________合同。申报人依约完全履行了合同,但被申报人严重违约,至今只履行一部分,绝大部分没有履行。至 ____年__月__日,共欠申报人人民币本金____万元,利息____万元,共计____万元。其中,被申报人于____年__月__日的还款已经扣 除。

申报人计息依据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申报人计息公式是:___________。如果被申报人破产,申报人将追加申报日至破产宣告日期间的利息。

特此申报。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人民法院)

申报人:______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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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知识:债权申报书的注意事项

一般来讲,如果公司申请依据《破产法》第七章破产,股民手中的股票通常变成废纸一张,因为如果破产法庭确认债务人无清偿能力(负债大于资产),就可不归还股东投资。此外,公司资产经清算优先偿还有担保债权人和无担保债权人后,往往所剩无几。

多数上市公司会按照《破产法》第十一章申请破产保护,而不是第七章直接进行破产清算,因为他们仍希望继续运营并控制破产程序。第十一章规定了一些复兴公司业务的程序,也确有一些公司重组计划成功,重新开始赢利。但有些公司最后还是以清算告终。

不管债务人是否有偿付能力,当债务人自愿向法院提出或债权人强制向法院提出破产重组申请后,债务人要提出一个破产重组方案,就债务偿还的期限、方式以及可能减损某些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作出安排。这个方案要给予其一定的时间提出,然后经过债权人通过,经过法院确认,债务人可以继续营业。

关于破产债权申报书的内容,赢了网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如果你对此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登录我们赢了网的官方网站进行查询。如果你遇到了什么无法解决的法律问题,还可以向我们的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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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新债权申报书范本http://s.yingle.com/zw/195358.html)债权债务.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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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高息借贷做担保只写担保人要负责任吗 http://s.yingle.com/zw/654768.html  担保人免除法律责任的条件有哪些 http://s.yingle.com/zw/654767.html  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http://s.yingle.com/zw/654766.html  企业债务的清偿顺序是怎样确定的 http://s.yingle.com/zw/654765.html  债权转让生效情形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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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条的正确写法 http://s.yingle.com/zw/654757.html 收条在诉讼中能做有效证据吗 http://s.yingle.com/zw/654756.html  关于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2018)的 http://s.yingle.com/zw/654755.html  借钱不还多少钱可以立案

http://s.yingle.com/zw/654754.html  债权表见让与有什么法律后果 http://s.yingle.com/zw/654753.html  有借条怎么让对方快速还款

http://s.yingle.com/zw/654752.html  借条在哪些情况下不受保护

http://s.yingle.com/zw/654751.html  企业债务资金筹集的方式有哪些 http://s.yingle.com/zw/654750.html  债务人用了抵押担保方式债权就万无一失了吗 http://s.yingle.com/zw/654749.html  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有哪些处分债权的效力 http://s.yingle.com/zw/654748.html  依据合同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吗 http://s.yingle.com/zw/6547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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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担保期间是否能转让

http://s.yingle.com/zw/654746.html   抗辩权的作用是什么 http://s.yingle.com/zw/654745.html 担保人担保期间把房产赠与他人可行吗 http://s.yingle.com/zw/654744.html  替他人债务担保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http://s.yingle.com/zw/654743.html  证明债权申报人主体资格具体有哪些材料 http://s.yingle.com/zw/654742.html  债务人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应该由谁来还钱 http://s.yingle.com/zw/654741.html  票据债务人和背书人是指什么 http://s.yingle.com/zw/654740.html  跨境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

http://s.yingle.com/zw/654739.html  欠债不还法院批准扣工资能扣多少 http://s.yingle.com/zw/654738.html  借条利息过高可以拒绝还钱吗 http://s.yingle.com/zw/654737.html  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如何定性 http://s.yingle.com/zw/6547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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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收款有债权转让的作用吗 http://s.yingle.com/zw/654735.html

4.债权申请书 篇四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董事长

被申报人:青岛XXXX有限公司, 住所:青岛平度市XX镇前楼,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董事长

申报债权数额:人民币XXXX元(即:XXXX元整)

申报的事实和理由:

申报人与被申报人系多年业务伙伴,申报人向被告人提供生产所需的XXXX,被申报人支付价款,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申报人依约完全履行了约定,但被申报人严重违约,至今只支付一部分价款,至20XX年X月X日,共欠申报人人民币XXXX元,该欠款没有财产担保,不属于连带债权。

特此申报。

此致

【山东】XX市人民法院

申报人:天津市XXXX有限公司

5.债权破产申请书 篇五

营业地址:XXXXX市XXX区XXX大街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XX黄XXX,该公司经理

债务人:XXXXX贸易公司

营业地址:XXXXX市XXX区X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XXXXX张XXX,该公司经理

申请目的:XXXXX请求决定债务人为破产人

事实与理由:

一、债权存在

二、破产原因存在

三、应属破产财产的累积额

附录:

XXX市XXX工商银行无款支付通知书;

2债权人公司商业登记簿抄本及债权证明;

3债务人公司商业登记簿抄本。

此致

敬礼!

债权人XXX家用电器公司(章)

6.债权人破产申请书 篇六

营业地址:××市××区××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黄××,该公司经理

债务人:××贸易公司

营业地址:××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经理

申请目的:请求决定债务人为破产人和破产重整。

事实与理由:

一、债权存在

债务人是以经营家用电器为主的贸易公司,债权人自1985年5月以来,与债务人进行洗衣机和电冰箱交易,现有附表1所记载的××债权的债权人井具有附表2记载的××债权,共计有233,563元债权。

二、破产原因存在

债务人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至×××年×月×日止,负债总额为1,367,575元,但其财产总额不过如下记载的约432,000元,有显著的债务超过情况。现在银行通知本公司债务人“无款支付”,并已停止向该公司贷款和贴现,可以断定债务人已没有信用。

三、应属破产财产的累积额

建筑物320,000元;

商品80,000元:

债券32,000元;

合计432,000元。

由此请求对债务人进行破产宣告。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债权人××家用电器公司(章)

7.债权人破产申请书的相关信息 篇七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的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从法律意义上讲,债具有严格的相对性,债权债务关系只能约束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对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即债权人只能要求特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不对其他人产生任何影响。所以,债务人同第三人的关系与债权人无关。但是由于债务人的财产已成为保障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责任财产,因而必须对债务人不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加以约束,即准许债权人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这种权利与其他相关的代理权、追偿权等在性质上有着根本的差别。

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

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代位权不能脱离债权人的债权而存在,是依附于债权的一种特别权利,随债权的产生、移转和消灭而产生、移转和消灭。代位权与代位追偿权不同。代位追偿权通常是指在连带之债中某一连带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后,即取代了债权人的位置,享有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债务人偿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的权利。代位追偿权是主权利,债权产生的时候,代位追偿权并不同时产生,只有在债权因保证人、其他连带债务人等履行了债务而消灭的时候,保证人及已负清偿债务责任的债务人才对原债务人或未负清偿债务责任的债务人产生代位追偿权。

(二)债权人代位权是实体权利。代位权是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害及债权人的权利实现时所行使的权利,尽管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法律赋予债权人直接追索次债务人的权利,这不仅具有程序意义,而且具有实体意义,即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创设了新的有直接后果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旦提起代位权诉讼,则可越过债务人而将次债务人视为债权人的债务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其目的仅在于保全债务人的财产,增大债权的一般担保资力,而非是以强制扣押债务人的财产直接使债权得到满足为目的(如申请诉讼保全、强制执行等)。因此,代位权是一项实体权利,而非诉讼上的权利。

(三)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自己的权利。代位权的行使是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这种权利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属于债权人自己的权利,而不是债权人以债务人的代理人身份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因而,债权人代位权不同于代理权。代理权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的权限是委托受权或者是在指定、法定的范围之内,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后产生的法律效果归于被代理人。

债权人代位权构成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于12月29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合同法第73条之规定作了重点阐释,规定了代位权构成的实质性要件。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行使代位权的首要条件。只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与保护,不但主体资格要合法,而且债的行为也要合法,这不但是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要求,也是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关系的要求。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不享有合法债权或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不享有合法债权,就不存在债权人代位权。如果合同因违法而被认定无效、被撤销或者已过诉讼时效,则债权人也不能行使代位权。但是合同的无效或者被撤销是由于债务人的过错造成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返还请求权、赔偿请求权时,应当认定债权人仍能行使代位权。

(二)债务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这时债权人才可以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如果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尚未到履行期,债务人就不能对其债务人行使请求权,也就不存在债权人对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履行期是否届满,应依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关于履行期限的约定来确定。如果没有约定履行期或履行期约定不明确,根据《合同法》第62条规定,应认定经过了合理的时间(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可以认定是到期的债权。如果次债务人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自己的债务,则债务人的债权就不能算到期债权。如次债务人行使了不安抗辨权,即使次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期,在债务人的情形没有好转或没有提供担保,债权无法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这种债权行使代位权也无实际意义。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并不是所有的任何性质的债权,而是仅限于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因此,《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将代位权的标的仅限定在具有金钱给付内容债权范围之内,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其他权利不得作为代位权的标的,如基于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等权利,则不属于代位权的标的。

(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是构成代位权的前提条件,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法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务,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至于原因如何可以不予考虑,对此法律亦未要求债权人就此承担举证责任。而且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需对其债权人的.到期债权造成不能实现的危险。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这是构成代位权的实质性条件。当然,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有无故意、过失或其他原因,对代位权的行使并不产生影响。

(四)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这是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一个法律约束。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目的是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因此只有当自己的债权存在不能实现的危险,才能行使代位权。但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有一定限度的,即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如果超过了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而行使代位权,就是对债务人权利的侵害,因为债务人对超过自己债务的部分有权自主处分而不受任何人的干涉。

债权人代位权的效力

(一)对于债权人的效力

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债权人以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次债务人应向谁清偿债务,即债权人可否直接受领代位权诉讼所取得的财产。一般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债权人也不得擅自处分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不得请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给付义务。因为第三人对于债权人本无给付义务,债权人也没有受领清偿的权利。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受领代位权行使的效果时,虽然可以代位受领,但受领的财产利益不得专供自己债权的清偿,也不得自行抵消自己与债务人的债务。如欲以所受领的财产利益清偿自己的债权,需经债务人同意;在有多数债权人的情形下,则只能依强制执行程序受偿。但对此问题司法解释做出了如下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 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二)对于债务人的效力

首先,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在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以前,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只是受限制,但并未丧失。当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如债权人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债务人有权要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且可以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其次,在债权人开始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将受到限制,只能对超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债务人。受理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诉讼。不管债务人是否参加诉讼,对代位权诉讼做出的裁决均对债务人有影响。

再次,当代位权成立,债权人胜诉后,债务人与债权人、次债务人的相应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将全部或部分消灭。如果债权人的债权未能全部受偿,债权人还可就剩余部分向债务人行使请求权;如次债务人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尚有余额,债务人还可就此向次债务人主张。

此外,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因对于所有的债权人而言是共益费用,由此形成的债权应优先于其他债权清偿。

(三)对于次债务人的效力

对次债务人来说,债务人对其享有的权利,无论是债务人自己行使还是债权人代位行使,次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和利益均无影响。因此,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一切抗辩均可向债权人主张,如不可抗力抗辩、诉讼时效抗辩、同时履行抗辩、不安抗辩、权利瑕疵抗辩等等。但是这种抗辩应以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之前所产生为限。如代位权行使后,第三人因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取得对债务人的抗辩,不得以之对抗债权人,因为此时债务人已丧失了处分权。若第三人因对债务人为清偿而取得的债务消灭抗辩权,可以之对抗债权人。第三人对于债权人的抗辩,则不得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对抗债权人。债权人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权须通知债务人,通知后第三人对债务人开始有抗辩权。

建立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债权债务纠纷也迅速增加,一度被视为困扰国企改革和发展的顽症,不仅给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带来危害,而且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也给司法活动造成了一定的阻碍和困惑,债务案件的执行难度也越来越大,给社会经济秩序和商业道德都构成了极大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首次确立的代位权制度,突破了我国传统的民法理论和债的保全的概念,弥补了债的传统救济方法的不足,将债的法律救济由单一的债务主体扩展为第三人,增强了债的履行的可能性,为债权人实现债权提供了更加充分的法律保障。具体来说这一制度的意义表现在:

首先,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满足债权人的债权。近代民法以前,债权人是强者,债务人是弱者,债务人借钱是为了消费,法律倾向于保护债务人。时至今日,举债的目的更多的是为了融资及营利,债务人不再是弱者,所以法律更倾向于保护债权人。在我国目前经济发展过程中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对立处于失衡状态,债务人处于强者的地位,债权人则处于弱者的地位。一些债务人负债后不是想法设法清偿债务,而是不择手段隐藏财产以逃避债务,或者根本就不向自己的债务人主张债权,甚至放弃自己的债权。债权人为了讨还债务,不得不花费大量的精力去“求”债务人,即使进入了诉讼程序及强制执行阶段,债权的实现仍存在很多困难。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确立,从法律上为债权人通过自我帮助来实现债权提供依据。

其次,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建立,便于司法活动的开展。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债权债务关系越来越复杂,债务纠纷也急剧增加。过去,人民法院在审理债务案件时,其权利主体只能是债权人即原告,义务主体只能是债务人即被告.很少涉及第三人,不能由债权人代位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更不能追究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的责任。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也只能扣留、提取债务人应当履行债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债务人的财产,而对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财产权利没有涉及,这一部分财产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当债务人没有足够的财产履行债务时,又故意不行使自己的债权,债权人对债务人没有任何办法,而法院也难对债务人的债权采取强制措施。《合同法》关于代位权的这一规定使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增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为解决“讨债难、执行难”,实现债权人债权,提供了更为周密和细致的法律保障。

8.债权人申请撤销赠与之诉的案例 篇八

开办个人独资公司却无力偿还债务,更有甚者将个人名下两套房屋赠与女儿,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老赖”的行为已经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28日记者从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对此起撤销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了债权人合法利益,依法撤销被告蔡某与第三人蔡某某之间的房屋赠与行为。

重庆市某投资咨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系蔡某出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

2009年5月15日,服务中心向刘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蔡某今借刘某现金20万元整。借条上有刘某的签名和服务中心的公章。蔡某以服务中心投资人的名义在借条上签名。

2010年,刘某将上述款项续借给服务中心,同时新追加部分款项交给服务中心。

2010年6月1日,服务中心向刘某出具承诺书,载明蔡某借刘某现金50万元。该承诺书由刘某签名,服务中心加盖公章,蔡某以服务中心投资人的名义在承诺书上签名。

2011年12月23日,蔡某与女儿蔡某某签订《赠与协议》,约定将位于重庆市渝中区的房产赠与蔡某某。

同日,蔡某与蔡某某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赠与登记具结保证书一份,载明土地房屋权利人蔡某自愿将位于渝中区的土地房屋赠与蔡某某,双方认可不办理赠与公证手续,但保证本赠与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随后,蔡某与蔡某某填写并递交了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现该房屋权利人为蔡某某。

2012年5月21日,因服务中心未按约还款,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服务中心偿还刘某借款50万元及相应利息。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刘某的诉讼请求。

2014年2月24日,法院在执行刘某申请执行服务中心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服务中心经营场所已迁移,去向不明,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刘某申请追加蔡某为被执行人。

法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服务中心无财产可供执行,其投资人蔡某也无银行存款,名下两套房屋,已赠与女儿蔡某某,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蔡某无固定职业及收入,法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权利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刘某认为,蔡某将房屋赠与蔡某某系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刘某与服务中心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刘某作为合法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服务中心按约还本付息,服务中心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履行还款义务。

服务中心作为个人独资企业,是由投资人蔡某投资,财产为蔡某个人所有,蔡某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蔡某在明知服务中心尚欠刘某借款未偿还的情况下,将其所有的个人房屋赠与其女儿蔡某某属于逃避债务的行为,主观上存在恶意,客观上对债权人刘某造成了损害,致使其债权难以实现,故依债权人刘某的请求,依法予以撤销赠与。

法官解析成,利害关系人有权对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赠与申请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9.申报债权申请书 篇九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

法释〔201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 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2010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6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海南长江旅业有限公司、海南凯立中部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海南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2009)琼民再终字第1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0.申报职称申请书 篇十

尊敬的学院领导:

鉴于我在山东新华电脑学院工作教龄与工作表现,在本次职称申报过程中,特此提出副主授职称的申请。我于2006年3月来山东新华电脑学院工作,主授photoshop(平面设计类、网站传媒类),至今已有五年零八个月的时间了,在近六年的时间里,工作勤勤恳恳,认真负责的完成每一次教学任务,每一个班级的结业考试成绩都能够达到95%以上,考证通过率达到85%以上,并顺利的通过indesign、大专班教育学、成人高考语文、数字艺术专业商业案例、图文设计以及平面导师训练课程的备课及带班过程。平日里,和同事相处融洽,在工作上服从学院领导的安排,通过了集团组织的每一次教师资格认证,并相应的取得了多门科目的认证,积极参与集团的标准化课程研发,在标准化课程课件征集活动中,ps课件得到征用,并且在连续两年的教师技能大赛中取得集团级的奖项,同时在ciw认证中获得ciw讲师的资格认证。以上就是我近六年的工作情况,我的每一次进步都离不开学院领导和老师的培养和帮助,在此表示感谢。望学院领导根据我个人情况酌情对我的申请予以

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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