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交付使用备案表(共3篇)(共3篇)
1.工程交付使用备案表 篇一
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备案办事须知
交付条件:
1、雨水、污水实行分流,分别纳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暂无条件的,经环保、市政部门同意后,应采取临时性措施;
2、燃气管道纳入城市燃气管网。暂无条件的,应当完成室内燃气管道敷设并落实燃气供应渠道;
3、电话通信、有线电视等端口敷设到户;
4、路灯安装完毕,照明条件符合标准。确因分期建设暂时无法建设的,应采取临时照明措施,临时照明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
5、邮政信报箱按规定设置,符合通邮条件;
6、绿化工程应当按批准的规划方案建设完毕,绿地指标符合规划要求。确因季节原因暂无法实施的,应当出具承诺书,自交付使用备案通过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
7、规划配建的人防工程投入使用的,应当符合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8、住宅小区与外围有效隔离,与城市道路之间有直达道路相联。小区内部场清地平,道路符合通行条件。分期建设的,交付工程与在建工程应当有明显有效的隔离设施,不得合用小区内部道路;
9、按照规划要求完成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车库、商业、环卫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分期建设的,其规模应当满足居民入住的基本生活需要;
10、前期物业管理单位落实,物业管理用房符合规定,水、用实行一户一表直供到户,权属明晰。
办事程序:
企业向市房产局开发科提出备案申请,开发科受理申请后,十日内组织现场踏勘。符合条件的,出具《鄂州市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备案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下达整改意见书,整改完成后再予以备案。
办事收件:
1、交付使用备案申请;
2、申报表;
3、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4、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5、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复印件
6、未拖欠工程款证明
7、物业管理审核合格证明
8、消防验收合格文件
9、绿化合格证明
10、市政设施验收证明
申报资料为A4规格,按上述顺序装订,复印件须提交原件核对。
2.工程交付使用备案表 篇二
成房办〔2008〕167号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办,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开发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的监督,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现结合我市实际,就修改《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办法》(成房发〔2007〕83号)通知如下:
一、将原文件第五条修改为:
开发建设单位办理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二)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
(三)水、电、气具备申请开通条件,雨水、污水排放纳入永久性城乡排放系统,电话通讯、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端口敷设到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安防设施按设计规范配置到位的证明文件;具有电梯和消防设施设备的住宅项目,应提供法定的验收合格报告;具有城市二次供水系统的项目,应提供卫生防疫部门的水质检测合格报告;(复印件)
(五)公安部门出具的街道门牌编号(复印件);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及使用条件的证明;
(七)《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八)图像资料:住宅区与城市道路相连的出入口,住宅区绿化、停车库(位)、物业服务用房,按设计规范预留的空调器外机和冷凝水排放管的位置,按规划要求配建的教育、医疗保健、环卫、邮政、农贸市场及其他商业服务、社区服务和管理等公共服务设施;分期建设的,住宅周边道路、场地及隔离措施;
(九)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它材料。
因分期建设,暂未完成规划要求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应提交附近可供过渡使用的公共服务设施管理单位出具的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和开发建设单位按时完成配套建设的书面承诺。供电、雨水、污水排放因客观条件限制,暂时无法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城乡雨水、污水排放管网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提供相关部门同意的实施计划和临时措施,以及按时完成供电、雨水、污水接管工程的书面承诺。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产管理部门可以撤销《备案证明》: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出具《备案证明》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出具《备案证明》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出具《备案证明》的;
(四)对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不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出具《备案证明》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开发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证明》的,应当予以撤销。
三、修改《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的内容。
四、本通知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行,本通知实行前与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办法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件
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的监督,保障新建住宅入住后的基
本生活条件,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的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的交付使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以下简称五城区)范围内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的备案工作;其它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具体负责辖区内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的备案工作。
第四条 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备案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不能证明符合《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备案部门可组织力量进行现场踏勘。
第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办理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二)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
(三)水、电、气具备申请开通条件,雨水、污水排放纳入永久性城乡排放系统,电话通讯、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端口敷设到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安防设施按设计规范配置到位的证明文件;具有电梯和消防设施设备的住宅项目,应提供法定的验收合格报告;具有城市二次供水系统的项目,应提供卫生防疫部门的水质检测合格报告;(复印件)
(五)公安部门出具的街道门牌编号(复印件);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及使用条件的证明;
(七)《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八)图像资料:住宅区与城市道路相连的出入口,住宅区绿化、停车库(位)、物业服
务用房,按设计规范预留的空调器外机和冷凝水排放管的位置,按规划要求配建的教育、医疗保健、环卫、邮政、农贸市场及其他商业服务、社区服务和管理等公共服务设施;分期建设的,住宅周边道路、场地及隔离措施;
(九)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它材料。
因分期建设,暂未完成规划要求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应提交附近可供过渡使用的公共服务设施管理单位出具的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和开发建设单位按时完成配套建设的书面承诺。供电、雨水、污水排放因客观条件限制,暂时无法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城乡雨水、污水排放管网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提供相关部门同意的实施计划和临时措施,以及按时完成供电、雨水、污水接管工程的书面承诺。
第六条 备案部门应当按以下规定做好备案工作:
(一)备案部门受理时,应查验经办人在房地产信用体系中的相关记录,收到经办人提交的规定材料后,应当对报送的备案材料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进行核对;
(二)对开发建设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不能证明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告知开发建设单位进行现场踏勘。踏勘小组应由物业管理专家库中的专家、相关工作人员等组成,并对下列情况拍照存档:
(一)新建住宅主出入口;
(二)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区域整体外立面;
(三)新建住宅区划内道路、绿化、照明;
(四)新建住宅周界围墙、安防设施及分期建设与施工现场的隔离设施;
(五)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等配套设施与管网镶接处;
(六)新建住宅主要配套公共设施;
(七)新建住宅的主要设备;
(八)配置的物业服务用房;
(九)配置的新建住宅区划内停车库(位);
(十)预留设置空调器外机与冷凝水排放管的位置。
现场踏勘完成后,工作人员应当作好现场踏勘记录,并由开发建设单位的相关负责人或者经办人签章。
第七条 核对资料和现场踏勘后,对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具《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并在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众信息网(http://)、成都物业网(http://)等媒体上公布。对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不出具《备案证明》,并说明理由,书面告知开发建设单位。《备案证明》由市房产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产管理部门可以撤销《备案证明》: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出具《备案证明》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出具《备案证明》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出具《备案证明》的;
(四)对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不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出具《备案证明》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开发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证明》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附属设施设备不符合《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有权向相应的备案部门举报。相应的备案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市房产管理部门定期对五城区(含高新区)外的住宅交付使用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未按本办法核发《备案证明》的,责令纠正,并可予以通报批评。
备案部门不依法出具《备案证明》,或不依法及时调查处理举报投诉的,按照《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对未按本办法办理备案手续擅自交付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的开发建设单位,备案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完善备案手续;拒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予以信用记录并公布。
对于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不符合交付条件而擅自交付的,将依法按照《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与《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配套施行。
附件:
1、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记录表
2、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
3.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资料装订顺序表 篇三
(仅供参考)
一、工程准备阶段文件
1、立项批复或备案批复复印件
2、土地使用证或批准文件复印件
3、防雷、环评、消防审查意见书原件
4、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含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施工合同备案原件
6、施工图审查文件复印件
7、施工单位的建造师(项目经理)、质检员、项目技术负责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8、监理机构组成人员任命文件和资格证书复印件
9、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原件
10、施工许可证副本原件
11、施工图会审记录
12、规划验线合格通知单
13、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注:该空白记录表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中的表A.0.1)
14、开工报告
二、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文件
(一)、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
(A)地基与基础分部验收资料
1、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报验单
2、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资料审查意见表
3、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组人员组成名单
4、参加验收人员签到表
5、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会议记录
6、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书
7、施工单位出具的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竣工报告(注:该报告须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字)
8、监理单位出具的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注:该报告须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技术负责人签字)
9、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的出具的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检查报告(注:该报告须经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
10、建设单位出具的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报告(注:该报告须经项目负责人和现场代表和分管领导签字)
11、地基与基础分部验收记录表(各分项、检验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B)地基与基础分部质量控制资料
1、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2、工程定位测量、放线记录
3、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试)验报告和验收记录
4、施工试验见证检测报告
5、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结构检验及抽样检测资料
7、施工记录
8、分部工程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返工与返修通知书及其回复
(二)主体分部(同地基与基础)
(A)主体分部验收资料
1、主体分部工程验收报验单
2、主体分部工程验收资料审查意见表
3、主体分部工程验收组人员组成名单
4、参加验收人员签到表
5、主体分部工程验收会议记录
6、主体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书
7、施工单位出具的主体分部工程竣工报告(注:格式同地基与基础)
8、监理单位出具的主体分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注:格式同地基与基础)
9、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出具的主体分部工程质量检查报告(注:格式同地基与基础)
10、建设单位出具的主体分部工程验收报告(注:格式同地基与基础)
11、主体分部验收记录表(各分项、检验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B)主体分部质量控制资料
1、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2、工程定位测量、放线记录
3、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试)验报告和验收记录
4、施工试验见证检测报告
5、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结构检验及抽样检测资料
7、施工记录
8、分部工程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返工、返修通知书及其回复
(三)、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工程(略)
(四)建筑屋面分部工程(略)
(五)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分部工程(略)
(六)建筑电气分部(略)
(七)智能建筑分部(略)
(八)通风与空调分部(略)
(九)电梯分部(略)
(十)节能分部(略)
(十一)分户验收记录(略)
(十二)单位工程
1、单位工程验收报验单
2、单位工程验收资料审查意见表
3、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4、单位工程验收组人员组成名单
5、参加验收人员签到表
6、单位工程验收会议记录
7、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书
8、单位工程质量监督竣工、返工、返修通知书
9、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10、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审查记录
11、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12、单位(子单位)工程感观质量检查记录
13、施工单位出具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报告
14、监理单位出具的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15、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出具的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16、建设单位出具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17、消防、防雷、环保验收意见
18、规划验收认可证
19、单位工程质量监督竣工、返工返修回复
20、质监站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21、工程质量保修书
22、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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