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章程(共9篇)
1.企业章程 篇一
------------有限公司
工会章程
本章程于二OO9年10月16日在-----------有限公司工会会员大会暨成立大会经讨论通过。其内容如下。
本章程于二OO9年11月1日执行。
工会主席:
第一章 总则
本工会是由--------厂厂员工自主组建的属于员工自己的组织。
本工会独立于公司其它管理机构。公司的任何管理者和组织不得干涉工会的正常活动,必须通过正常渠道协商解决。协商程序是:
凡事关工会会员整体或大多数会员利益的决定,必须以公司的名义工会提出,工会召开大会讨论,经协商解决;
凡涉及会员个人利益或工会权益方面的要求,必须通过工会向公司提出,经协商解决;会员大会或工会对公司有任何要求,必须通过工会向公司提出,经协商解决。
本工会的宗旨:根据-----------厂的实际状况,最大限度地为会员争取机会平等,最大限度地争取会员报酬、待遇合理,最大限度地争取正当利益。
本工会的职能:维护和保障会员的佥权益和民主权利,改善会员的劳动条件;代表和组织会员参与公司的民主管理,建立一线员工与公司领导的直接沟通渠道;增进会员自律,维护职业道德;组织各种有益活动,提高生活品质。
第二章 会员
第一条凡-----------厂生产一线员工均可志愿加入工会。
第二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批评工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人员,要求撤换或罢免工作工作人员,对工会工作进行
监督。
(三)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四)享有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养事业等待遇;享有工会给予的各种
奖励。
(五)在工会会议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员工问题的讨论。
(六)罢工的权利。在公司承诺工会解决的问题未按时解决且无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工会
主席可召开全体会员大会,经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罢工。
第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讲真话,如实反映自己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二)学习工会基本知识,学会保护和争取个人在企业中的合法权益。
(三)提高自律,维护职业道德。
(四)维护会员内部的团结协作,搞好互助救济。
(五)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
第四条对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章程的会员,给予批评教育。拒不改正者或情节重大者应
提经会员工会议决除名;并提议公司将该会员辞退。
第三章 组织
第五条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主要内容是: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
第六条工会的九牛一毛权力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工会主席代行其职权。
第七条会员大会每季度举行一次,由工会主席召集。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参加,大会通
过的决议方可视为有效。
第八条员工大会的职权是:
(一)寓言和批准工会主席工作报告。
(二)寓言和批准经费收支情况报告。
(三)通过和个性工会章程,但必须经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行。
(四)选举下一期的工会主席。
(五)对公司提出的会员工资整体水平的升降提案具有决定权。其程序如下:
1、公司在销售进入淡季或遇到困难时向工会提出整体工资下调一定比例的提案;在销
售进入旺季向工会提出整体工资向上提一定比例的提案。
2、工会召开全体会员大会,经全体会员讨论并形成决议。
3、工会主席代表工会向公司反馈大会决议,若大会决议通过提案则实行。
4、若大会决议不通过提案,则重复上述1,2,程序直到提案通过。
(六)其它重大事项。
第九条 工会主席在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直接选举产生,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先采用差额
选举的办法进入预选,产生侯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
何方式强迫选举或不选举某人。
第十条 工会主席从会员中选出,属兼职工作。
第十一条 工会主席在工会的工作与其在公司的工资无关,即凡是担任过工会主席的会员,在其
任后一年内无出卖公司利益和工会利益的行为,公司不得以其它任何理由单独降该会员
工资,不得辞退。
第十二条 工会主席任期一年,连选得以连任。
第十三条 工会主席职权是:
(一)代表和组织会员参加对公司管理层的监督。
(二)向公司如实反映会员大会决议、会员意见和建议以及其它重要事项。
(三)召集和处理工会的重要会务。订定本会办事细则。
(四)负责工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会员大会决议的执行。
(五)参与直辖市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
(六)为工会和会员争取正常权益。
(七)鼓励和支持会员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八)协助和督促公司做好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工作,改善会员生活。
(九)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
(十)对外代表本会。
第四章 经费
第十四条 工会经费来源:公司每月拨600元给工会作为经费。
第十五条 工会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工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工会主席提案,会员大会修
订并通过。
第十六条 工会经费的用途
(一)生活困难会员补助。
(二)工会活动费用。
(三)其它经工会寓言通知的活动经费。
第二七条 工会主席每月向会员大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审查监督。
第十八条 工会经费,财产爱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俱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未规定事项,信。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2.公司章程之重 篇二
离岸结构下融资中经修订、重述的公司组织大纲和公司章程是关键文件之一。中国《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由此可见,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范,它不仅是公司内部的自治规则,也是国家管理公司的重要依据。同时,中国《公司法》也规定了公司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比如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等。
据此,不难得出公司章程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首先,它是公司设立最主要的条件和最重要的文件。公司的设立以订立公司章程开始,它确定了公司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是公司对外经营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据。其次,公司章程往往对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成为解决股权纠纷的有力凭据。
公司章程是对公司法基本原则的个性化和具体化,是对公司法规定的补充和完善,是对与公司相关的各方主体利益的协调与平衡。公司章程之于公司,犹如宪法对于国家一样重要。
离岸结构下,在中国开展风险投资业务的特殊目的公司经常选择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作为管辖地区。主要有四个原因:第一,这些辖区为普通法管辖地区,便于执行购股协议(S P A)和其他交易协议,同时允许企业在多个交易所公开上市。第二,相对于中国公司法而言,普通法对公司设立和运作的限制较少,具有灵活性。第三,在开曼、维京等普通法域,公司法领域的立法已经处于比较健全和成熟的阶段。第四,也是最重要的,中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同股同权的原则,只允许公司发行一种类型的股票,不允许也不承认风险投资交易中常见的某些股东优先权;而在普通法域则承认股权的分类和优先股的创设。因此,多数情况下,涉及境外风险投资者的交易都会尽可能的选择在离岸法域进行;尤其是在开曼设立的公司,由于可以在香港上市而备受广大投资者的青睐。
风险投资者会要求中国公司的创始人进行“返程”投资,从而使该公司的投资决策能够从离岸特殊目的公司作出。返程的第一步是要中方股东会与特殊目的公司进行股权置换,以使中国项目公司成离岸特殊目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这样的好处是,使离岸投资通过离岸首次公开发行或者产权交易,避开中国相关部门的监管审批。但是,外商投资必须遵守中国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四类投资(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禁止类),而要避开相关机构对限制类投资部门的监管是非常复杂的。
当然,近几年,中国政府出台了针对“返程”投资的主体资格的诸多限制,对离岸交易提出了新的挑战。国家外汇管理局2005年发布的75号文《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返程”投资作了十分宽泛的解释,不仅包括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公司,也包括新浪模式下独资企业和境内公司的合作关系。2007年,外管局发布了106号文《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操作规程的通知》,要求特殊目的公司(包括将现有境外投资项目重组而形成的以及收购境内目标企业而设立的)必须有三年的经营期限。而商务部2006年颁布的10号文《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对外国投资者对境内企业的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都设置了非常繁琐的审批程序。其中,涉及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权置换需要经过商务部、证监会、工商局、外管局等多家部门的审批。
尽管如此,只要离岸结构是可行的,投资者的偏好仍是在普通法域内设立公司。不同管辖区对公司章程有着不同的要求。在开曼、维京和中国香港设立的公司的章程通常采用正式格式,需要在适当的政府机构备案方可生效,其形式也因公司注册成立地点而不同。在本文中,我们就开曼的公司章程进行简单的介绍。该管辖地区的各种组织,均适用《公司法》。
一般情况下,进行融资(包括新证券或条款变动)时需要对之前的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公司的股本由授权股份和发行股份组成。新发行来自授权股份。因此,可用的未发行授权股份,应足以满足新发行的规模以及目前发行后拟进行的所有发行。由于公司股份的面值金额较低(通常为0.01美元或0.0001美元),开曼群岛公司的首期授权股本通常为5万美元。开曼群岛模式下的公司章程由两部分组成:组织大纲和公司章程。新发行还要求对公司的股本进行重新分类和资本结构调整。
公司组织大纲需遵守正式格式,就《公司法》要求的与公司有关的基本信息做出决定,包括成交前的公司名称、注册办公室、目标、公司成员责任、股本等。就授权资本而言,公司辖区的法律可能包含与最低面值和“牌照费”有关的要求,该等面值和“牌照费”可能依授权资本额而不同。
新发行时,与新证券优先权有关的规定,是对公司以前章程进行的不可避免的变动。这些优先权与《投资者权利协议》、《优先购买权与共同出售协议》和《表决权协议》等交易协议中的优先权规定保持一致。修订《公司组织大纲和公司章程》,需要公司股东通过特别决议决定,在成交前对各项变动进行批准。股东为此目的批准的决议,需要交公司注册处处长备案。
公司章程涉及到优先股的复杂结构,并列出了若干关键权利,如分红、清算优先权、表决权、保护性条款、反稀释条款、赎回权条款等,这些都是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和必不可少的内容。鉴于我们在之前的文章中已经详细阐述过,不再赘述。
3.外资企业章程 篇三
公司
章 年
程
月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公司(以下简称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规在 投资建立 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 2 条 本公司定名: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本公司法定地址为: 路(街)号
第 3 条 本公司的投资者为: 注册地区: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国 籍: 职 务:
第 4 条 本公司的经营宗旨为:利用 优越的投资环境和良好的投资政策,采用先进技术和生产设备以及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生产(或制造)在中国和国际市场上具有竞争能力的 产品,并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
第5 条 经营范围:。
第6 条 本公司的生产或经营规模按如下预定:。
第7 条 公司为中国的企业法人,受中国的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及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 8 条 本公司的投资总额为 万美元,注册资本为 万美元,全额由 出资。
第 9 条
投资者按下列出资:
机器设备: 万美元; 现 汇: 万美元; 工业产权: 万美元; 专有技术: 万美元。
第 10 条 出资期限为: 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全部缴清,[或:注册资本分 期出资,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第一期90天内缴付 万美元(大于或等于认缴额的15%),第二期 天内缴付 ——万美元,……….] [注:注册资本50万美元以下(含50万美元)的,一年内缴齐;另外,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10万元人民币)的,六个月内缴齐;50 万美元以上二年内缴齐]。
出资后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本公司在经营期内不减少注册资本。
第11条 本公司将财产或权益对外抵押、转让时,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12条
本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或转让时,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13条 出资者对本公司的责任以出资额(注册资本额)为限。
第三章 股东
第14 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监事报告;
4、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7、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8、修改公司章程。
第四章 董事、董事会、监事
第 15 条 本公司设臵董事会,董事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长一名,董事两名,由出资者委派解任之。董事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中更换时,后任者的任期以前任者未满期限为限。董事更换后,须报原审批机关和工商管理机关备案。
第 16 条 董事长是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公司的经营活动。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其职权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代其行使职权。董事长负责召集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行之。
第 17 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两次,于每年三月和十月召开。必要时,经董事长或半数以上董事提议可随时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 18 条
董事会会议可以在本公司所在地或本公司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召开。
第 19 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时,董事长应于十天前将会议的目的、议题、时间、地点通知各董事。
第 20 条 董事会会议应作详细的书面记录,由全体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
时由书面授权的代理人签字。该记录由公司存档保存。
第 21 条
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议,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臵;
9、决定聘任或解雇公司经理及其报酬,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雇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22条 监事的职能:
公司设监事一名,由投资方委派。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时,在新选出的监事就认前,原监事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的职能。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制度的行为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长予以纠正;
4、根据《公司法》对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诉讼;
5、根据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6、监事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23条
本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经董事会决定设立 等部门。
第24条 经董事会决定,本公司设臵总经理 名,副总经理 掌管本公司的日常各种业务。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其任期为 年。
第25条 经董事会决定,本公司可任命或雇用会计师,审计师和总工程师。
第26条 本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经济组织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并且不得参与其它经济组织在行业上对本公司的竞争行为。
第27条 第24条、第25条中的高级职员辞职时,应于 天前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本公司认为第24条、第25条中的干部职员不称职,或有营私舞弊时,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予以解雇或免除其职务,触及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税务、财务、审计
第28条 本公司的财务制度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和财政机关的规定由本公司制定。本公司及其职工按照中国有关税法规定,缴纳各种税金。
第29条 本公司的会计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公司自制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应用中文书写,有用外文写的应加注中文。
第30条 本公司采用 为记帐货币单位。与其他货币换算按实际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中间价计算
第31条 本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会计帐簿应当在公司所在地设臵。本公司按有关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监督。
第32条 本公司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及中国利用外资统计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报送统计表。
第33条 本公司依照中国财政、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编制会计报表,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出具报告后,报送财政、税务机关,并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本公司编制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报送财政、税务机关,并报原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34条 本公司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年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由董事会决定。
第35条 本公司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通常以同一种处理方法为准。须经变更时,除董事会同意外,且须向当地税务部门报告,并且须在会计报告中说明其理由。各种会计处理,全部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记帐。
第七章 物资购买、产品销售及外汇
第36条 本公司自主从国内外购买生产所需设备、原材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以下统称物资)第37条 本公司 的产品出口。其出口产品价格由董事会决定 第38条 本公司的外汇事宜,依照中国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第39条 本公司因生产和经营需要在中国境外银行开立外汇帐户,须经中国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依照中国外汇管理机关的规定,定期报告外汇收付情况和提供银行对帐单。第40条 本公司自行负责外汇平衡
第八章
利润分配
第41条 本公司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职工的奖励、福利基金。储备基金的提取比率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但累积超过注册资本的50%时不再提取。职工的奖励、福利基金提取比率由董事会决定。
第42条 本公司依法缴纳各项税金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归出资者所有。
第43条 本公司每年分配一次利润,每个会计结束后3个月内作成利润分配方案。
第44条 本公司亏损未弥补以前,不分配利润,前一会计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分配。
第九章 职 工
第45条 本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项,按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项规章制度中加以规定。
第46条 本公司自行招收所需职工,经过考试择优录用,并与本公司工会或个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订明雇佣、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
第47条 本公司对违犯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记过、降薪、停职、解雇等处分。在处分解雇职工时,应事先通知工会,如有争议,按解决争议程序处理。
第48条 本公司执行中国政府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并接受中国政府劳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49条 本公司按中国政府对外资企业的有关规定,支付中国籍职工劳动保险、待业保险、医疗费用、福利以及各项补贴。
第50条 本公司执行中国现行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本公司负责职工的业务、技术培训;建立考核制度使职工在生产管理技能方面,能够适应本公司的生产和发展需要。
第十章 工会组织
第51条 本公司的职工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52条 本公司每月按职工的实际工资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本公司工会按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会费管理办法〉〉使用工会经费。
第53条 本公司的工会组织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基本任务是依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协助公司安排和使用职工的福利及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开展文化和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本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
本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励、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及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第54条 公司应积极支持工会的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设备,用于办公、开会及举办职工福利、文化、体育事业。
第十一章 经营期限、终结、清算
第55条 本公司的经营期限为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期满需延长时,应在期满前180天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延长,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延期登记手续。
第56条 本公司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予以终止。
1、经营期限届满;
2、经营不善,严重亏损,无意继续经营;
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4、破产;
5、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本公司 如发生前款所列情况之一时,就自行提交终止申请报原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做出核准的日期为本公司终止的日期。在终止之日起十五天内对外公告,并通知债权人,在终止公告发出之日起十五天内提出清算的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
第57条 清算委员会可由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
清算费用从本公司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第58条 清算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债权人会议;
(二)接管并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的财产目录;(三)提出财产作价和作价依据;(四)制定清算方案;
(五)收回债权和清偿债务;
(六)追回投资者应缴而未缴的款项;(七)分配剩余财产;
(八)代表本公司起诉和应诉。第59条 本公司在清算结束前,投资者不得将本公司的资金汇出或携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本公司的财产。
本公司清算结束,其资产净额和剩余财产超过其注册资本的部分,视同利润,应依照中国税法缴纳所得税。
第60条 本公司清算结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十二章 附则
第61条 本公司的各种保险按中国政府有关规定办理,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按有关的规定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62条 本章程用 中文 写成。
第63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同。(此页无正文)
投资方: 法定代表人:
4.企业协会章程 篇四
第一条本会全称“襄阳市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简称“襄阳市个私协”。
第二条襄阳市个私协是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全市城乡个体劳动者及其从业人员和私营企业组成,经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全市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襄阳市个私协的宗旨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团结、教育、引导全市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守法经营,优质服务,繁荣市场,发展社会生产力,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为搞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襄阳市个私协遵守和维护国家法律,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维护社会稳定,履行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职责,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的桥梁、纽带和政府部门的助手、中介作用。
第五条襄阳市个私协接受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
第二章任务
第六条襄阳市个私协的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情况,提出政策性建议,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提出的意见、要求和建议,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三)组织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学习国家法律、法规,进行以社会主义教育为核心,以法制和职业道德教育为重点的经常性思想教育,开展文明经营,优质服务活动;
(四)配合有关部门对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建立自我约束机制,发挥积极因素,抑制消极行为;
(五)进行生产、经营指导,提供信息服务,拓展市场,组织经验交流,帮助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问题;
(六)开展技术培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的技术职称评定工作;
(七)关心会员生活,兴办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福利事业,开展健康、向上的文化体育活动;
(八)鼓励和引导发展科技型、外向型经济,加强与国内外有关组织与社团的联系,并参加有关活动,协助政府引进资金、技术、人才;
(九)承办党委、政府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襄阳市个私协分个人会员与团体会员两种: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个体劳动者,自愿成为个人会员;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私营企业营业执照的私营企业,自愿成为团体会员。各县(市、区)个私协均为团体会员。
第八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监督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对理事会成员提出批评和撤换意见;
(五)要求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接受协会的教育、培训,享受协会兴办的福利;
(七)反映生产经营中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九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
(二)积极参加、支持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依法纳税,恪守职业道德,文明经营,热心为群众服务,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
(四)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接受群众监督;
(五)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按时缴纳会费;
(六)接受本会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襄阳市个私协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一条襄阳市个私协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修改并通过《襄阳市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章程》;
(二)选举本会理事会理事;
(三)聘请本会名誉会长和顾问;
(四)讨论并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五)听取和审议本会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第十二条襄阳市个私协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县(市、区)个私协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基层分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在特殊情况下,经理事会决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理事可连选连任。
各级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开。
第十三条襄阳市个私协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个私协会员代表大会职权。
各级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
第十四条襄阳市个私协理事会选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和常务理事会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长主持会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处理日常事务工作。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不定期召开,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市个私协秘书处配专职工作人员7―10人,配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县(市、区)个私协秘书处配专职工作人员3―5人,副秘书长1人。乡镇基层协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配秘书1人,专职工作人员1―2人
第五章经费
第十五条襄阳市个私协的经费来源:
(一)业务主管部门按规定拨付的活动经费;
(二)会员和团体会员单位上缴的会费;
(三)社会和个人捐赠;
(四)开展有偿服务和创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五)政府资助;
(六)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襄阳市个私协会费管理按照“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经费管理,在银行开设帐户,配备专(兼)职财务人员,按规定的范围开支,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和挪用,每年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十七条会员交纳的会费,要严格管理,主要用于会员的宣传学习、文化娱乐,以及举办福利事业、困难补助等。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襄阳市个私协的终止,须经襄阳市个私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本章程如需修改,需经襄阳市个私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条本章程解释权,属襄阳市个私协。
5.外资企业章程(范本) 篇五
章程
(本文本仅供参考。投资者可根据《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其他规定进行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股东名称:…… 英文名称:……
在……国(地区)登记注册,法定地址:……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
(注:股东为自然人的,写明姓名、国籍、身份证号、常住住所、电话、传真)第三条 外商独资企业名称:……(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法定地址:深圳市……。
第四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是……(注:股东名称)投资经营的企业,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企业责任。
第五条 公司经审批机构批准成立,并在深圳市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并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第二章 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宗旨: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获取满意的回报。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股东可根据申报项目特点进行填写,要求用语规范、简洁)。第八条 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涉及的环境保护方案、消防安全措施,须经深圳市环境保护部门、消防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九条 公司可以在中国市场销售产品。国家鼓励公司出口在国内生产的产品。
第十条 公司有权自行决定购买本公司自用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零部件、配套件、元器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物资。公司在中国购买物资,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与中国企业同等的待遇。
(非生产型企业可以省略第八、九、十条)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万美元(注:或其他外币,下同)公司注册资本(出资额)为:……万美元(注:币别同投资总额)公司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部分由股东从境外筹措。
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及期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其中:
现金:……万美元; 实物:……万美元; 知识产权:……万美元。
公司的注册资本分……期投入。第一期……万美元,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投入;第二期……万美元,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注:不分期而一次缴付出资的,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分期出资的,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全部缴齐出资的期限为:第一期不少于注册资本的15%,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九十天内投入;其余部分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第十二条 股东缴付出资后三十天内,应当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公司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
第十四条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分立、合并、注册资本增加、转让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须经公司股东决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外汇、海关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决议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依照公司法和本章程规定,通过股东决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减少或者转让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延期、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应由股东决议的重大事宜。
第五章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第十六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应设立一名执行董事)。董事会负责执行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并向股东负责。
第十七条 董事会由…名成员组成(注:3-13名),其中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人。董事长及董事由股东委派及撤换。董事长和董事每届任期3年。经继续委派可以连任。董事人选的更换,应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注:法定代表人亦可由经理担任)。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依照企业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处理公司的重大问题,负责检查、监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董事长临时不能履行职责的,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为履行,但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董事长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第十九条 董事会对公司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股东决议;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投资方案,审批经理或管理部门提出的重要报告;
(三)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股权转让、延期、中止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上述事项须经全体董事 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提前……天送达开会通知,并说明会议议程和地点。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或代理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记录文字使用中文或中文、英文同时使用。会议记录及决议文件,经与会代表签字后,由公司抄送全体董事,并连同委托书一并存档,由董事会指定专人保管,在公司经营期限内任何人不得涂改或销毁。
董事会休会期间需经董事会决定的事宜,也可通过电讯及书面表决方式作出。董事书面表决作出的决议,与董事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其住所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并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公司下设生产、技术、销售、财务、行政等部门。(注: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1人,副经理…人。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经理处理重要问题时,应同副经理协商。
第二十六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各项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公司基本制度和具体规章;
(四)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五)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六)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经理、副经理每届任期…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第二十八条 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兼任经理、副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务。
第二十九条 经理、副经理必须是常驻公司住所的专职人员,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经理或副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三十条 公司管理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或按公司的管理规定,予以解聘;对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触犯刑律的,要追究相应的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的,应提前…天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经董事会决议批准,方可离任。
第七章 监事会(注:规模较小的公司可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管理机构。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对公司监督管理中,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列席董事会并提出提案、质询和建议;
(五)对违反《公司法》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对公司经营情况进行调查。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不得少于三名),其中公司职工代表 名(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的任期为每届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 通过(不得低于半数),监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监事签字。
第八章 财务会计、税务、外汇管理及保险
第三十七条 公司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和财政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报深圳市财政、税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公司会计采用公历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因特殊情况需改变会计起止日期的,须经税务机关批准。
第三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头三个月内,编制上一会计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计后,公司批准,并报原审批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条 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对于现金、银行存款、其他款项以及债权债务、收益和费用等,应按实际收付的货币进行登记。其他货币折算为人民币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实际发生日的基准汇率折算。
第四十一条 公司按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金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上一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会计未分配的利润,可与本会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一并分配。
第四十三条 公司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种税款,并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减、免税的优惠待遇。
第四十四条 公司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八章 职工及工会
第四十七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自行决定本企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公司在劳动部门核准的招工计划内,自行公开招聘,经考核,择优录用所需的职工。
第四十八条 公司录用职工,企业和职工双方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中国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有关规定,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合同中应当订明劳动(工作)任务、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劳动纪律、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以及辞退、辞职、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合同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双方其他约定事项等。劳动合同订立后,报深圳市劳动局备案,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工手续。
第四十九条公司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第五十条 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其基本任务是:依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及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开展文体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等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五十一条 本企业工会可指导、帮助职工同公司签订个人劳动合同,或代表职工同公司签定集体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每月按本企业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由本企业工会依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的规定使用。
第九章 期限、终止和清算
第五十三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四条 公司需要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在距经营期满180天前向原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公司应向工商、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一)经营期限届满;
(二)经营不善,严重亏损,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四)破产;
(五)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消;(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第五十六条 公司提前终止营业,须报原审批机构核准。
第五十七条 公司终止经营,应及时公告,依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清算委员会,按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在清算结束前,股东不得将公司的资金汇出或携带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公司的财产。
第五十八条 清算结束后,由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结束报告,提交董事会和股东确认后,报原审批机构备案。并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公司接受政府主管部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劳动管理、环保、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依法查核和监督。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公司股东决议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注:也可同时用另一种文字书写,如有不一致之处,以中文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法规有抵触,以国家法律和法规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于二○○ 年 月 日由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注:或授权代表)在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签署。
投资者:(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6.党建纳入上市国企章程 篇六
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000800)6月的股东大会通过公司章程修改。公司党委的职权包括:(一)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二)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三)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四)研究布置公司党群工作,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五)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研究决定公司重大人事任免,讨论审议其它“三重一大”事项;(六)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七)研究其它应由公司党委决定的事项。公司党委对董事会、经管会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公司党委设党委工作部作为工作部门。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000927)、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600742)的章程修改,党组织内容与一汽轿车类似。
去年12月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449)修改章程,增加:“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党委在公司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董事会选聘高级管理人员时,党委对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或者向总裁推荐提名人选;党委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董事会选举产生各专业委员会委员时,应听取党委的意见;总裁在行使选人用人职权时,应听取党委意见。
编辑点评:
7.外商独资企业章程 篇七
公 司
章
程
日期:2015年【6】月【20】日地点:【北京】
公司章程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公司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受中国的法律管辖和保护。公司的所有活动应受《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中国其它相关法律、法令、法规和条例的管辖。
第 1 条
定 义 在本“公司章程”中被定义的词语,应具有以下所规定的含义: 1.1“公司章程”是指本公司的公司章程。1.2“公司”的中文名称为**。1.3“公司”英文名称为**。
1.4“公司”的法定地址为中国北京市** 1.5 “董事会”是指本“公司”的董事会。
1.6“营业执照”是指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该执照于颁发之日赋予
本“公司”法人资格。
1.7 “董事”或“董事们”是指本“公司”“董事会”的成员或成员们。1.8“审批机关”是指北京朝阳区商务委员会。
1.9“清算委员会”是指根据规定由“董事会”为对“公司”进行清算而委派的清算委员会。
1.10 “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本“公司”而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并认缴的资本总额。1.11“RMB”或“人民币”是指中国法定流通货币。
第 2 条
股 东 2.1“公司”由 **,“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100%)由股东认缴。
2.2**是一家根据**法律组成和存在的有限公司,在XX注册,(注册号:XX),其法定地址位于:XX。法定代表人:XX 职务:董事长 国籍: XX 2.3“公司”股东是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所有重大问题。股东应行使下列职权:(ⅰ)指定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其报酬事项;(ⅱ)审议批准执行董事会的报告;(ⅲ)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ⅳ)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ⅴ)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ⅵ)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ⅶ)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ⅷ)修改公司章程;
(ⅸ)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第 3 条
组织形式
3.1“公司”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责任仅限于其自有的财产和资产。公司的债权人无权就公司的任何债务向股东追索。
3.2股东对“公司”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公司”“注册资本”额为限。“公司”为中国法律项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法人。股东以其按照本章程第5条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债权人仅对公司财产享有债券,而无权要求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承担违约金或赔偿金。股东不对公司的任何债务、义务或负债承担责任,无论这些债务是何种性质或者因何种原因产生。
3.3“公司”的所有利润归公司所有,但是股东有权按照中国法律和会计要求进行分配。
第 4 条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4.1本“公司”的宗旨是:
(ⅰ)建立一个在技术和管理方面高效率、现代化和先进的独资公司,为希望在中国投资的欧洲公司和希望寻求市场开发、技术设备引进、提高适应中国市场管理技术的中国公司提供有效的服务。
(ⅱ)“公司”将利用先进技术和专业管理方法以实现股东获得合法利润、为中国经济发展做出有益贡献并增进经济竞争和技术交流高质量的目标。4.2公司的经营范围如下:
商务信息咨询,投资咨询服务,企业形象与市场营销策划;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零售家具。
第 5 条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5.1“公司”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为一百万“人民币”(“RMB”1,000,000),全部由股东认缴。
5.2原公司甲方深圳国浩兴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将其所持在合资公司中占注册资本10%的全部股份转让给英属维尔京群岛加利斯通控股有限公司,并退出合资公司
5.2“公司”的全部注册资本由股东以欧元现汇形式缴纳,股东应在“公司”“营业执照”颁发之日后的六十(60)天之内一次性缴情。
5.3 上述出资在相应数额的现金在中国存入“公司”银行账户之日应视为已缴纳。5.4“公司”应委任一家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进行核验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出具后,“公司”应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证实其出资金额。验资报告和出资证明书应与公司账簿一起保存。
5.5上述验资报告应报原审批机关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备案。
5.6对“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须经股东批准,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获得批准后,公司应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的登记手续,并取得经变更的营业执照。
第 6 条
董事会
6.1“董事会”的组成
(a)“公司”应在“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成立董事会。
(b)“董事会”由三(3)位“董事”组成,全部由股东委派。
(c)“董事”任期为【三(3)年】,期满经股东重新委任的,可以连任。董事如因退休、撤换、辞职、疾病、无行为能力或死亡而出现空缺,股东应委任继任人在该董事剩余任期内担任董事,直至该“董事”任期期满。6.2“董事会”的权利
(a)股东可在向公司发出即时书面通知的情况下,随时撤换董事。股东应将董事的委任和撤换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b)除非其行为超出董事会批准或授权的范围,否则公司董事对其代表公司做出的行为无需承担个人责任。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司应补偿董事及其代表或代理人在履行其职责的过程中可能承担的责任,包括律师费。(c)股东应委派一名董事担任董事长。
(d)“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只有在“董事会”授予的职权范围内采取的行动才对公司产生约束力。
(e)“董事长”因任何原因无法履行职责的,应委托一名董事代替其履行职责。董事在董事长权限内授予其的权限范围内作出的行为对公司有约束力。(f)“董事会”对股东负责,其职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i)执行股东的决议;
(ii)修改“公司”的“公司章程”;(iii)
制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iv)制订“公司”预算方案(v)批准“公司”的财务报告和对净收入的分配;
(vi)制订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
(vii)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viii)作出关于留存储备基金、职工奖励福利基金和“公司”发展基金比例的决议,以及关于这些基金的支出使用的决议;
(ix)审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并提交股东批准;(x)决定“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xi)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总监及其报酬事项;(xii)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规章。
(xiii)指定一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会计师,以验证股东对“注册资本”的出资,出具验资报告,并指定“公司”的审计师;
(xiv)参与发生于任何法庭或仲裁及裁决的涉及“公司”的任何诉讼或索赔要求,但应直接由总经理处理的有关“公司”人员的诉讼或索赔要求除外;(xv)做出由“公司”承担的“董事会”会议费用的数额的决议;
(xvi)批准确认根据有关中国法规的规定应分期支付的因“公司”的成立所发生的费用的合理部分;
(xvii)有关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之间纠纷的决定(若有);(xviii)指定“清算委员会”成员,以进行“公司”的清算(xix)“董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g)对上述第9条所述事项做出决议,须经参加相关董事会会议的多数董事同意。6.3“董事会”会议
(a)董事会的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b)董事长应确定“董事会”会议议事日程、地点和时间。有关“董事会”会议的议事日程、地点和时间的通知应当至少在举行会议日期的前七(7)天发送给公司的所有董事。董事长负责注册董事会会议。
(c)董事会会议可以通过电话、电子或其他通讯实施(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前述一般性的电话或视频会议)等可以允许所有人士参加会议并互相进行同步即时交流的方式举行,参加该等会议构成亲自出席会议。
(d)董事为参加董事会会议而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支付。
(e)“董事会”的临时决议,应由董事长应 “公司”三分之二(2/3)董事提出讨论特定事宜的书面要求而召集,该书面要求可以由传真传送。
(f)董事会应制定一位董事会秘书,负责为所有会议作准确完整的英文记录(包括一份会议通知)。总经理负责会议记录的安全保管。
(g)董事如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代表出席,须有三分之二(2/3)的董事亲自出席或由其代表出席可形成法定人数,必须有法人出席,董事会会议方可举行。
(h)第一次董事会会议应在营业执照颁发之日后六十(60)天内召开,各方同意在第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提交董事们投票决定的决议将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各项:(ⅰ)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任命,任期和聘用条件(ⅱ)通过对总经理的授权(ⅲ)通过公司第一个预算
(ⅳ)就双方所应认缴资本的各期出资额作出决议并规定必要的细节
(ⅴ)指定一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会计师,委托其验证注册资本的出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ⅵ)对第一届董事会某些费用的数额以及为设立公司而发生与各方的费用作出决议。
6.4补偿
董事会成员的工作是没有任何报酬的,但董事们作为董事会的成员为履行其职责而产生的一切合理费用都应由公司按照所使用的货币予以承担,所有这些费用的支出报告均应提交董事会以批准报销。
6.5未经会议而作出的决议
董事会有权根据由全体董事一致书面统一的方法来通过未经董事会会议而做出的决议,在这种情况下,该决议的内容应由公司董事长挂号邮寄、传真或者直接送交全体董事的首重,每一位董事应将其书面的赞同意见挂号邮寄、传真或送交董事长,任何又传真所送达的决议均需经挂号邮寄予以确认。6.6 监事
公司应当由公司股东委派【一(1)】名监事,监事任期三(3)年,期满经公司股东重新委任的,可以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i)检查公司财务;
(ii)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如果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建议股东撤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iii)当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将要或可能伤害公司利益时,要求他 / 她改正其行为;
(iv)
第 7 条
向股东提出建议。
经营管理
7.1经营管理结构
(ⅰ)公司应建立在一个在“董事会”领导下的经营管理结构。这个经营管理机构由一名总经理及一名副总经理构成。
(ⅱ)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命,其任期为【三(3)】年,除非被“董事会“提前免职。(ⅲ)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任命,任期和聘用条件由“公司”的“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和/或以“董事会”的书面确认加以规定。
(ⅳ)如果需要,总经理应决定部门经理的人数及任命,部门经理(若有)应处理总经理委托的事宜,并直接向总经理报告。
7.2职责
(ⅰ)“公司”应建立一种在“董事会”领导下,总经理全面负责的经营管理制度。总经理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付全部责任并执行“董事会“决议。
(ⅱ)总经理的具体权利和责任由“董事会“以书面形式确定,副总经理在总经理领导下工作,直接向总经理报告,须听从总经理的领导,协助总经理工作。
(ⅲ)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应采取一切措施对与公司活动有关的信息进行保密,但中国和法国政府机关所要求的信息除外。
(ⅳ)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若有营私舞弊或也严重失职行为时,经“董事会“会议决定可随时撤换。
第 8 条
财务、会计和审计
8.1财务和会计
(a)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度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报有关的地方财政及税务部门备案。
(b)公司应采用公历年作为其会计和财务,每年的1月1日开始并于同年的12月31日结束,但是第一个财务应于公司成立并取得开业执照之日开始,在随后的12月31日或一年后结束,并且须经税务主管部门的认定。
(c)总经理应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根据公司经营业务活动的发展,如果认为需要 总经理可以聘用一位财务经理。
(d)总经理制定会计制度及程序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
规定》 以及其他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和财务管理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国际通用的会
计准则。
(e)会计制度和程序应提交有关地方财政和税务部门备案,记账方法及原则应采用借贷
记账法以及权重发生制。
(f)公司的所有凭证、收据、统计报表、报告和帐簿均以中文和英文和/或法文制作保管。
(g)公司应采用人民币作为其标准的记账本币。公司的会计账簿应以人民币记账,财务报表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对非记账本币的货币所使用的汇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或视情况按照“外汇调剂中心”或任何其他金融实体的外汇市场价,记账制度应规定记录使用非记账本位币的货币所进行交易的一切详细情况。(h)在每一财务头三(3)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一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批。
(i)公司向中国的财政及税务部门报送其以外国货币为单位制作的会计报表时,应同时另向该财政及税务部门报送一套以人民币为单位制作的内容相同的会计报表。8.2 审计
(a)公司应聘请在中国注册的独立审计师实施公司的财务审查稽核,该审计报告应提交总经理和董事会
(b)审计师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审查公司的财务收支及账目,并向总经理及董事会出具书面审计报告。
(c)经审计的公司财务报表与审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应报送中国的财政与税务机关,其具体内容应报地方工商局。
第 9 条
外汇平衡
9.1银行账户和外汇管制
“公司”应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银行分别开设外汇账户和“人民币“账户。”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其他的中国有关法规办理。9.2外汇平衡
(a)公司应使用中国法律法规所允许的任何一切手段努力创汇以满足其需要并实现外汇平衡。
(b)公司应利用任何机会使用人民币支付费用,为公司节约外汇,条件是所需服务及产品的价格,质量和销售条件具有竞争力。
(c)只有在认为必要的时候,才能将公司外汇账户中的资金兑换成人民币,公司外汇账户中的流动基金按照以下顺序优先使用:(ⅰ)维持日常公司经营所必需的外汇支出(ⅱ)外汇贷款还本利息(ⅲ)进口器材及设备的支付
(ⅳ)支付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外汇费用
(ⅴ)根据乙方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相应份额比例向其支付的利润(ⅵ)董事会决定以外汇支付的其他费用
(d)为保障公司经营管理的顺利进行,满足对外汇费用的需求,特别是上文43.3项所列出的费用,公司可以通过中的银行或任何其他金融机构包括外汇调剂中心将人民币换成外币。
第 10 条
税务与利润
10.1税务
(a)公司纳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其实施细则以及中国其它相关的法律与法规办理。
(b)公司雇员纳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中国相关的法律与法规办理。10.2利润
(ⅰ)“公司“付清所得税后,”董事会“应决定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和”公司“发展基金的数额,该数额应根据有关的中国法律法规从税后净利润中扣除。(ⅱ)根据“董事会“的决定,依法纳税并提取上述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后,公司的所有剩余利润均可按董事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分配给股东。
(ⅲ)公司以往(各个)会计的亏损获得弥补之前,不得进行利润分配。以往会计的剩余利润可与当年利润一同分配,或在弥补当年亏损之后开始分配。
第 11 条
劳动管理
11.1主导原则
涉及到工作人员、管理人员和员工的人数、招聘、雇用、解聘、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项,以及关于上述人员的其他事项,应由董事会在中国有关法律的保障下,自主确定,不受外来干涉。11.2聘用员工
(a)公司将雇用的所有员工须直接与代表公司的总经理签订一份个人劳动合同(b)公司招聘员工,应按文化程度,外语水平,工作技能,健康状况,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考核后,择优录用。公司员工的录用标准和人数按公司经营需要和工作性质确定。
(c)在公司的经营活动发生变动的情况下,若其以前所聘员工的人数已超出实际需要,或者他们经培训后仍不称职,则可依据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劳动合同的规定,予以解聘,如果某员工经培训后,合同未满提出辞职或弃职,则公司有权要求其偿还公司为其付出的培训费。
(d)总经理有权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员工给予纪律处分、记过和减薪,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解聘。
(e)对那些工作不称职的员工,视其不称职的程度,可予以降薪或调至另外的职位,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f)所有的员工须签订一份个人劳动合同,规定保密条款及侵权责任,该个人劳动合同还应包括适用于员工离开公司时的禁止竞争条款。
第 12 条
工会
14.1公司员工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相关法律规定成立工会并参与工会活动。
14.2 工会的所有活动均应在工作时间以外进行,工会的宗旨是代表和保护公司员工的利益和民主权利。另外,工会也可尽量组织政治、科技、文艺和体育活动,并教育员工遵守劳动纪律。
14.3 根据有关法律要求的限度,公司每月均应留出并拨给工会一笔款项,其数额相当于公司中属于员工和管理人员的全体雇员的每月实际工资总额的2%(百分之二),除非法律另有要求,工会应严格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资金管理措施未使用这些资金。
第 13 条
终止和清算
13.1终止
(a)公司的最初经营期限为【二十年】,从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计算。
(b)经股东批准且获得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公司的经营期限可以延长。
(c)如需延长经营期限,应至少在经营初始期限届满前180天内,向原审批机关提交延期申请。如延期申请获得原审批机关批准,公司应在收到批准文件后30天内向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公司延期经营的变更登记手续。(d)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公司可以终止经营:
(ⅰ)公司经营期限届满;
(ⅱ)经营不善,严重亏损,股东决定解散公司;
(ⅲ)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公司无法继续经营;(ⅳ)破产;
(ⅴ)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公司的经营权利被取消;(ⅵ)股东因其他原因决定终止公司的经营并解散公司。
13.2清算
(a)公司经营期满或提前终止经营时,董事会应依法组成一个清算委员会,该委员会有权在一切法律事务中代表公司,清算委员会应依照使用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在本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原则对公司的资产进行估价和清算。
(b)清算委员会应由三(3)人组成,清算委员会的成员可以但不必是公式的董事或者管理人员,也可以指定合格的专业顾问,如会计师以及律师,作为清算委员会的成员或
协助清算委员会工作。董事会应向审批机关中主管公司的部门以及其他由中国法规所要求的有关行政部门汇报“清算委员会”的成立。
(c)清算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已知债权人其借款数额,并在委员会成立之日后六十(60)日内在一家国家级报纸、一家省级报纸或一家市级报纸上刊登第一次公告,在上述报纸其中之一刊登第二次公告。
(d)清算委员会应当对公司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全面审查,并且在此基础上制定一个清算计划,该清算计划如获董事会批准,则应由清算委员会监督执行。
(e)在制定和执行清算计划时,清算委员会应当尽一切努力使公司的资产获得最高的外币价格。
(f)所有的清算费用,包括清算委员会成员和顾问的报酬以及公司员工的工资,保险费和福利支出都应从公司的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g)在对公司的资产清算完毕并清偿其所有未付重要债务后,应将余额全部退给股东。如果需要,应当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将人民币兑换成外币,任何有关将人民币兑换成外币的费用 均应视为清算费用。
(h)清算结束后,清算委员会即应履行注销“公司“登记的所有其他手续,将公司的“营业执照”交还原注册机构,并向外宣布清算结束。公司解散后,其各种帐册由股东保存。13.3保险
公司应自己负担费用和支出,对于服务性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所需要投保的各种风险进行长期的完全的和充分的保险。公司的各项保险应在中国政府许可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和保期应由总经理根据保险公司的规定决定。
第 14 条
章程的修改
14.1补充、修改或取消本章程任何条款的内容,均须通过股东批准,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14.2股东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在公司中的股权的,应相应地修改本章程。
第 15 条
其它规定
15.1需要公司签署的所有契约、合同、协议和其它文件,均由董事长或其不时授权代表公司行事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会签、认证或确认。
15.2 如果有本“公司章程”中未作出具体规定的事宜,应根据本“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董事会”做出的决议以及已公布并可公开援用的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来处理。
第 16 条
本章程及其补充或修改的内容,须自原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8.企业集团章程(最终版) 篇八
第一条 _________企业集团是以_________为母公司,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规范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第二条 集团名称及法定地址
名称:_________企业集团;
简称:_________集团;
法定地址:_________。
第三条 集团母公司名称及法定地址
名称: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第四条 集团的宗旨:以集团母公司为核心,以资本为纽带,发挥集团成员的综合优势,实现各种资源的优化配置,为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第五条 集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集团成员之间的经营联合、协作方式
第六条 本集团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母公司、控股子公司、成员单位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母公司:_________;
控股子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集团实行集中决策、分层管理、分散经营。集团理事会是集团的管理和决策机构;母公司是财务和投资中心,在集团中居于主导和核心地位,对外代表集团,母公司的主要功能是研究和确定发展规划,负责投融资决策,从事资本运营,对经营者进行考核和任命,监控经济运行情况等。
第八条 控股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但不得以集团名义签订经济合同或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 集团的管理体制
一、集团母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规定,母公司依法行使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向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和监事,通过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参与公司经营方针、投资方向、选择经营者及利润分配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决策,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集团母公司与其他成员单位的关系:母公司与其他成员单位的关系是参股或者生产经营、协作的关系。
第三章 集团管理机构的组织和职权
第十条 集团设立理事会,作为集团的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理事会由集团成员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组成。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长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审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
三、制订集团的资本运营方针和投融资方案;
四、讨论协调集团生产、经营、投资以及资金使用计划;
五、讨论决定集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六、讨论审订集团成员的加入和退出;
七、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
八、制订、修改集团和有关规章制度;
九、决定集团的终止和清算;
十、其它需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必要时可由理事会召集或经1/3以上理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理事会遵循如下议事原则
一、法定人数原则: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人数必须占全体理事的2/3以上;
二、民主协商原则;
三、无条件执行决议原则。
四、缺席理事和出席理事均对通过的决议负有执行义务。
第十五条 集团不另设办事机构,其日常工作由母公司的相应部门承担。
第四章 集团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程序、任期和职权
第十六条 集团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两名。
第十七条 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审议通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的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长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理事会会议,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提名副理事长;
四、主持制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主持制定集团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六、主持制定集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七、主持制定集团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集团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参加、退出集团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九条 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集团的成员。其它凡认可和遵守集团章程,具备基本经营条件的企业单位,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经审核批准后,即为集团成员。
第二十条 集团成员要求退出集团时,应提前三个月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核批准后,即可办理退出手续,控股子公司无权退出集团。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章程,损害集体声誉和利益的集团成员,集团有权责令其退出或做出除名处理。
第二十二条 集团成员如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自动退出集团。
一、母公司己出让全部产权的:
二、被依法撤销;
三、破产。
第六章 集团的终止
第二十三条 如发生下列情况,集团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即行解体;集团母公司终止,又没有新的具备核心企业条件的企业作为母公司。
第二十四条 集团终止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公告,并对管理的经费进行清算。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修改、终止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有关具体事项和未尽事宜可另行实施细则或补充条款。
9.公司章程修改之惑 篇九
在上市公司治理架构中,公司章程扮演着重要角色。例如,各种各样的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会议文件以及公函往来中,往往在相关文书材料的前面都明确写到“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可见,公司章程是被当作上市公司相应的内部管理和外部交易行为的合法性、正当性的基础和依据而存在的。然而,由于市场竞争的复杂性以及上市公司经营的灵活性,实践中,公司章程往往是就一些重要事项加以原则性规定,不可能(也不一定有必要)事无巨细地涉及公司经营管理事务的方方面面。公司章程在一定程度上只能是概括性的、原则性的和基础性的而不是具体性的、灵活性的和尖端性的。因此,公司章程的修改,也就成为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常见现象。
公司章程的构成
在英国,公司章程并不是一个单独的法律文件,而是由两个法律文件组成:一是公司设立时由股东制定的公司组织大纲(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规定公司名称、住所、宗旨、公司类型、责任范围、公司资本等内容,用以对外公开,并成为约束公司行为的法律依据;二是公司组织章程(Articles of Association)规定公司内部股东与公司之间、公司内部各个机构之间的治理运作架构与权利义务关系等内容,通常并不对外公开,也不对外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美国的情况也大抵如此,美国很多州的公司法要求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制定公司章程(Charter),其作用类似于英国的公司组织大纲;此外,公司须制定一个章程细则(By-law),只规定公司的内部事务,类似于英国的公司组织章程,不必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也不必向公众公开。
在我国,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同时,公司法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记载的必要内容和条款(参见《公司法》第八十一条)。对比英美公司章程而言,我国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其实更类似英国的公司组织大纲(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或者美国的公司章程(Charter);而那些涉及公司内部治理的相关规则,在我国并没有特定的法律文件类型名称来统一称谓之。实践中,这类规则文件常常被冠以“内部规章制度”、“内部治理规则”等名称,或者直接用“公司内部规定”来表述。
修改章程的权力
通常,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权分别为公司股东以及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所享有。例如,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场合,公司章程由公司股东共同制定;修改公司章程的权力则归属于公司股东会。此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在股份有限公司的场合,公司章程是由公司发起人制订,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过创立大会通过。无论发起设立还是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修改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之一,这与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一致。
显然,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上市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享有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权力,是股东权利的自然延伸,在公司设立阶段公司章程由公司股东、发起人直接创制;而在公司运行阶段,公司章程的修改权则交由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加以行使。持有法定比例以上的股东、董事会可以提出修改公司章程议案的提案权,但并无最终决定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权。这是两种不同属性之权,并在公司章程修订过程中缺一不可。
实质、形式修改
公司章程有实质意义上的章程与形式意义上的公司章程之分:前者就是指由股东大会制定的规范公司组织与活动的规则本身;而后者则仅指记载上述规则的书面法律文件。因此,对公司章程的修改也可以分为对公司章程的实质修改和对公司章程的形式修改,而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章程修改应该包括两个部分。
形式意义上的对公司章程的修改,除了公司章程文字的增删、结构布局的调整之外,通常是在股东大会因董事会、高级经营管理层依据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变更公司章程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后,为追认此种变更的合法性,所做的公司章程的必要修改;涉及这类修改事项的往往是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者高级经营管理层即可决定的事项,同时一般不涉及公司對外、对内相关权利义务关系的实质变更或者解除、消灭。
而对公司章程的实质修改,似应同时具备两个要件:第一,从内容上来讲,应属于公司法第八十一条所列明的公司章程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第二,从程序上来讲,只有经过股东大会事先通过公司章程修改议案,才能够实施的公司对外交易、对内治理行为,即这类公司行为的正当性、合法性,必须经过修改公司章程方能获得。在近期发生的多起上市公司修改章程被社会公众、监管机关以及交易所质疑关注问题中,大多数即是针对公司章程的实质修改而言。例如,2016年2月,桐君阁拟通过修订公司章程限制股东权利,被深交所要求作出说明。2016年1月,隆平高科拟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设置反收购条款,以限制野蛮人恶意收购公司。但目前我国公司立法、证券立法上均未明确规定恶意收购的具体标准,因此,隆平高科修改公司章程的举动有可能存在限制投资者依法收购上市公司之虞,而被深交所发出关注函关注。此外,京山轻机公司章程修订、美达股份2014年公司章程修订等案例中都存在类似问题。面对深交所的质疑,桐君阁和隆平高科此次均以选择放弃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修订,避免了事件的持续发酵,为事件划上了一个“句号”,至于这个“句号”是否够圆,或许应另当别论。
章程修改的原则
上市公司依法修改公司章程乃法律赋予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之一,也是维护股东和公司权益的重要保障。但公司章程的修订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第一,合法原则。人们已经就公司章程的修改不得违背和规避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了共识,但对公司章程与交易所规则冲突时的效力关系问题有不同认识。实际上,上市公司在交易所挂牌交易,须以接受交易所规则规制为前提,虽然交易所交易规则不是法律法规,但仍然对上市公司具有拘束力。
第二,维护股东利益原则。在桐君阁章程修订案中,针对交易所的关注,桐君阁直言其修改公司章程的理由在于确保第一大股东地位、确保公司董事会稳定,避免恶意股东干扰影响公司经营决策。这就涉及公司在保护大股东利益的时候是否也考虑到了中小股东利益、是否限制或者可能损害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问题。在隆平高科公司章程修正案中,也存在限制股东对董事和监事的提名资格、限制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等妨害股东行使共益权的问题。
第三,不得损害债权人和其他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
外部监督为哪般
原本,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宪章,只要符合前述公司章程修改的基本原则,即可通过股东大会加以自律监督,而无需外部监督。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就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然而,目前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章程,仅停留在简单照抄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规章准则和交易所相关指引的程度,没有根据上市公司自身组织治理和经营实际量身定做公司章程条款,难以凸显公司章程的自治性特征。
既然无法自治,只好实施他治。如果上市公司将原本属于自治范畴的权利也漠视无为的话,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交易安全与交易秩序,监管机构、交易所也就成了公司章程修改合法性、正当性的把关者。于是就出现了这样一个奇怪的现象:上市公司提出的公司章程议案尚未在公司股东大会表决,就因交易所的“关注”而取消。
就像《大话西游》里面唐僧的一句台词:“悟空想杀我,仅仅是一个构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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