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海外商标保护四要素(5篇)
1.企业海外商标保护四要素 篇一
加强商标管理和保护 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我们知道企业的“商标专用权”是企业的一种无形资产,一个有良好信誉的公司,他的著名商品的品牌一般都具有很高的价值,如著名的可口可乐这个品牌的价值高达360亿美元,万宝路“MALBORO”达300亿美元等,这些著名的品牌给公司带来巨大的商业利润。对这种无形资产的浪费或其受到非法侵害,企业无疑将受到巨大损失。国内一些知名企业如北京“同仁堂”、“五星”啤酒等的“商标专用权”就分别被外国的相关企业在其所在国内注册。致使“同仁堂”和“五星”不能在该地区以“同仁堂”和“五星”
品牌销售。给我国的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虽后经努力又恢复了专用权,但造成的经济损失是无法挽回,受到的教训是深刻的。另据深圳某报报道:某公司申请注册了包括“康佳”、“长虹”等国内知名品牌的商标在其它领域的专用权。据息“康佳”、“长虹”等正在通过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诉讼、谈判等方式恢复其商标专用权。这无疑给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和人力损失。这些教训都是值得我们深刻吸取的。
商标专用权的内容
所谓商标专用权(以下简称商标权),是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只准许商标注册人专用,排除任何其它人使用的权利。商标权也是一种财产权,它与所有人的其它财产一样具有独占性和排它性。
商标权具有以下权利;
1.独占权,指商标专用权的规属,经注册的商标,商标专用权归商标注册人所有,其他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占和拥有。
2.处置权,指商标注册人有权依据法律的规定自主地支配自己的商标,包括把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许可其它人使用、还可以商标折价对其它企业入股投资。
3.使用权,指商标权人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使用其注册商标,其他人不得任意干预或侵犯。无论商标权人采取何种方式使用其商标,均包含着其对社会、消费者的义务,商标权人不得违法使用其注册商标,而且只有在法律的范围使用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4.禁止权,指商标权人有权禁止未经许可任何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有权禁止他人伪造、擅自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服务项目标志,同时禁止他人用不正当的手段侵害其合法权益。
5.续展权,指商标权人为了维护其商标专用权,在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或法定期间内申请续展其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
企业要加强商标专用权的管理
第一,注意商标权的时间性。法律对商标权的保护有一定的期限,如果过了有效期限而不再续展,则该权利自行终止。我国商标法第23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之日起算。另外该法对续展也作了规定,商标法第24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第二,注意商标权的地域性。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商标法的规定成立,只有在该法的有效施用范围内才有效,超出范围则该商标权失去其法律效力。为此企业在向海外销售其产品时一定要在销售国内申请其商标注册,以免陷入被动局面。近年来,我国的“杜康”商标在日本、健力宝商标在韩国、索华商标在西班牙、青岛啤酒在美国等,均由于我国的出口企业到国外注册商标申请太晚。被不法商人乘机抢注。目前,解决商标抢注可以通过法律诉讼或协商两种方法加以解决。一是通过法律诉讼夺回商标权。成功可能性因案而定,一般情况下付出的代价是比较大的,如健力宝虽然在韩国夺回了商标权,但付出了巨大代价。二是协商解决。但因主动权一般不在我方,很可能被国外不法商人讹诈,不得不以重金换权利,如果失败极有可能被外方起诉侵权,将不得不面临索赔和丧失出口国市场的危险。为此,笔者建议企业采取以下策略,一是及时确定产品出口国。二是了解各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在产品出口以前及时办理商标的国际注册。三是在注册主商品商标的同时,要注册为主产品所提供的相应服务的服务标识,作到有备无患。[!--empirenews.page--] 第三,运用防御商标、联合商标的策略,来预防和抵制他人的商标侵权行为。所谓防御商标(DefensiveMarks)又称防护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本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上注册的同一商标。其中,最先注册使用的商标为正商标,在类似商品或其它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为防御商标,如可口可乐在34类商品上注册了防御商标,但主要用在饮料产品上。联合商标(AssociatedMarks)是指同一个商标所有人将自己拥有的与其注册商标相近似的若干商标,注册于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从而形成多个或系列商标的联合。其中,若干近似的商标为联合商标,最先注册使用的商标为正商标。如杭州娃哈哈儿童营养食品公司就向商标居申请注册众多的近似商标,如哈哈娃、娃娃哈、哈娃哈等。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作为市场经济的组成要素的企业应如何对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考虑;
1、舆论支持。可以通过新闻媒体、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注册商标进行宣传,并对侵权者进行舆论谴责,从而达到减少被侵权的机会。
2、行政干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责任和义务对注册商标给予行政保护并对侵害商标权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对于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凡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同自己已经注册的商标或审定公告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均可要求商标局撤销这一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如果自己的商标权被侵害,应及时向工商部门举报,工商部门会依职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进行罚款、责令侵权人赔偿商标权人的损失。
3、司法保护:我国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213条、第214条、第215条规定了侵犯商标权犯罪,民法通则规定商标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对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也就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做了明文规定。被侵权的企业应积极运用法律武器,通过诉讼程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企业海外商标保护四要素 篇二
一、商标抢注行为初探
1. 商标域外抢注的界定
目前, 我国《商标法》上没有关于商标抢注明确的概念, 《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也不得已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特任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实践中, 商标的域外抢注分为善意抢注和恶意抢注两种情况。恶意抢注是申请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 抢注者在明知或应知自己的行为会给他人或社会带来损失, 故意利用欺骗或规避法律的手段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 以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
2. 商标被恶意抢注的危害
商标一旦被抢注, 使用该注册商标的企业产品不能以原有的商标进入当地市场。抢注的公司也可以合法地使用被抢注的商标, 挤占商标原持有人的市场。据国家工商总局的不完全统计, 我国平均每年商标被抢注案件超过100起, 造成无形资产的损失达到10亿元左右人民币。
二、我国商标域外被恶意抢注的原因分析
1. 企业商标专用权海外保护意识淡漠
商标注册不及时是中国商标在海外被抢注的主要原因。有关资料显示, 我国企业每年通过马德里体系到其他国家进行国际注册的申请少之又少, 由于没有及时在国外注册, 一些商标特别是知名商标遭抢注事件屡屡发生。
2. 海外竞争者受利益驱动的恶意抢注
商标抢注者要么是借此牟利, 要么是阻止中国内地同行业的知名企业进军该国市场, 树起“市场篱笆”, 使被抢注商标的企业以原商标进军国际市场发生诸多障碍和困难。
3. 对商标权法律制度不了解导致痛失商标专用权
由于商标权具有地域性, 而世界上多数国家在商标权的取得上都是采用注册取得和申请在先原则。由于企业对这种商标制度的不了解或不重视, 企业在走向国际市场的同时没有同时进行注册商标的申请, 就会给他人造成可乘之机。
三、对出口商标被域外抢注的防范措施
1. 积极在进口国取得商标确权
商标权保护具有地域性, 所以, 在进口国取得商标权, 获取在该国领域内的法律保护是最为直接高效的有利途径。企业应当根据不同国家的商标确权制度会采用不一样的做法。 (1) 在实行先使用制的国家, 我方可不办理在该国的商标注册, 但有必要妥善保存我方最早在该国使用商标的原始凭证, 世事无常, 以免发生商标权属纠纷; (2) 经济时代背景下, 在实行先注册制的国家, 我方应尽可能早办理在该国的商标注册, 以先取得在该国的商标专用权。
2. 办理国际注册, 扩大地域保护范围
通过商标的国际注册这种途径可以收到“一次注册, 跨国有效”的效果。我国是《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成员国。因为, 我国商人可以积极申请出口商标的国际注册, 从而获得在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的普遍性保护。
3. 适当构筑防御性注册。
根据“一类商品一件商标一份申请”原则, 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可在与该商标类似或非类似商品类别上分别进行防御注册, 以免受职业商标“炒家”的侵害。既要在主商品上注册, 又要在主产品所提供的相应服务上注册, 这样做的优势是可以有效防止海外投机分子变相抢注。
四、对出口商标被域外抢注的救济措施
1. 运用进口国的国内法, 撤销恶意注册
在实行使用制的国家里, 商标注册本身并不会产生所谓的商标权效力, 尽管诸多国外商家持续性抢先注册了我国的商标, 如果我国厂商能够证明自己在该国市场上最优先使用该商标, 则可请求注册国撤销外国厂商的抢先注册。但非常值得我们密切关注的是, 在不少实行使用制的国家里, 为了保持商标权的相对稳固性的目的, 一般都规定了商标权人申请撤销他人抢先注册的应有期限, 因此, 我国厂商有必要去密切关注进口国的商标注册信息, 但凡发现有他人抢先来注册我国商标的行径, 就应当及时主张维护属于自己的权利。
2. 利用《巴黎公约》撤销恶意注册
对成员国的驰名商标予以特殊的保护是《巴黎公约》的基本内容之一。我国厂商应积极运用《巴黎公约》中的驰名商标保护条款, 恢复自己对出口商标拥有的应有权利。根据《巴黎公约》懒得有关规定, 如果能够证明我国的出口商标是一项驰名商标, 即便就是说该商标已为外国厂商在《巴黎公约》成员国抢先注册, 我国厂商仍有权在不少于5年甚至更长久的时间内请求注册国撤销其抢先注册。
总之, 要想做好商标的跨国保护, 个人认为最切实有效的方法就是有预见地防患于未然。要有开阔性眼光和果断决策的魄力, 进而有计划地到一些具有潜在市场的国家或地区进行域外商标注册或进行国际商标注册, 做到防患于未然, 尽可能做到。
参考文献
[1]李刚, 陈昌柏.驰名商标海外抢注之应对策略[J].科技与经济, 2007年6月, 第51页[1]李刚, 陈昌柏.驰名商标海外抢注之应对策略[J].科技与经济, 2007年6月, 第51页
[2]张亦梅.浅析海外恶意抢注商标的成因及对策[J].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0年8月, 第63页[2]张亦梅.浅析海外恶意抢注商标的成因及对策[J].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0年8月, 第63页
3.企业海外商标保护四要素 篇三
苹果公司在知识产权方面,不但有专门的专家团队,而且整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非常强,国内很少有企业可以在这个方面与它比肩。但是目前发生的iPad商标案中,苹果公司却是“阴沟里翻船”。这个案件至少可以给我们以下启示:
一、商业之道,知识产权先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行的是注册制,即只有经过注册的商标国家才进行保护(或优先保护),当两个商标相同或者相似时,优先保护注册商标。iPad商标案中,iPad这个商标是由深圳唯冠公司在国内注册的,而苹果公司并没有在中国国内注册过该商标,依中国法律,iPad商标显然属于深圳唯冠公司所有。
苹果公司把iPad商业标志使用在了平板电脑产品上,而iPad商标的注册人深圳唯冠公司没有生产平板电脑,没有把iPad商标进行商业性的使用。可以说,iPad商标的巨大商业价值是由苹果公司创造的,而不是由注册人深圳唯冠公司创造的。但是在中国,深圳唯冠的利益会被优先考虑,因为虽然深圳唯冠没有使用iPad商标,没有给iPad商标创造价值,但是它先注册了(如果这个案件发生在美国,或许苹果公司的利益会得到更好地保护,美国商标法实行的是使用制度,即保护先用的商标)。
这就告诉我们,产品出口时一定要考虑当地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商标等知识产权提前进行布局,切忌盲目出口。曾经有这样的案例,有的中国企业生产的商品在中国卖的非常好,并且通过商业调查,在国外也有很好的市场,于是企业把商品销售到了海外市场。但是企业没有发现那个海外市场有人已经把该商品的商标进行了注册,结果国内这家企业被起诉到了当地法院,企业只能选择购买那个商标或者赔款并放弃当地市场,为此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二、知识产权交易要分清主体
苹果公司曾在全球收购iPad商标的所有权,当时与台湾唯冠签订协议,收购iPad商标在中国大陆的所有权。由于中国大陆的iPad商标是由深圳唯冠注册的,因此台湾唯冠到底有没有权利出售深圳唯冠的商标权,庭审时一度成为争议焦点。
从公司法角度,台湾唯冠与深圳唯冠是两个不同的公司,他们的法人不一样,iPad的商标权是在深圳唯冠手中,苹果与台湾唯冠签署的购买协议对于深圳唯冠的iPad商标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因此分清交易主体非常重要。苹果正是因为这个问题的忽略,才导致苹果与唯冠的纠纷,最终支付了6000万美元的代价。
4.企业海外商标保护四要素 篇四
一个商标,再将该商标在国内注册,于是该商标就成了国外的品牌。
“海外注册”是商标/品牌快速成名一种很好的方式,因为能够迅速带来财富,令很多人心动,纷纷想去海外注册。欧典地板虽然获得巨大的成功,却被暴光,国内还有大量的厂商其实也在学习欧典地板的做法,但是却很容易被识别,达不到目的。海外注册商标之路并不容易走,而且还存在一定的法律上的风险,经常被消费者投诉,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如何走“海外注册商标”之路,如何通过“海外注册商标”迅速成名,又如何规避法律上的风险,这里有很多的工作要做。笔者协助客户策划了多起“海外注册商标”方案,就海外注册商标需要注意的事项特此提醒如下:
1.商标名非常关键
海外注册商标的目的是为了将自己装扮成国外商标,那么该商标必须象国外的商标。每个国家商标取名方式是不一样的,必须尊重当地的商标取名文化以及习惯,而且还要考虑中国人的接受程度。我们在市场上可以看到很多洋味很足的商标,其实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是“假洋鬼子”,更差的一般消费者都能识别,消费者当然不会认可这样的假国外品牌。所以商标的名字没有取好直接导致“海外注册商标”的失败。
给海外的商标取名其实是件非常有难度的事情,该商标完全符合国外习惯,并且可以在国外和国内都能获得注册的商标,首先需要为客户确定商标在国内消费者群体以及使用该商标产品的定位,还需要了解国际上同行业同类产品品牌使用以及在中国使用状况,了解国内同行业同类产品品牌使用状况。在国外律师事务所有专门为商标取名的部门,德国的合作律师告诉笔者,在德国为商标取名要收费2万欧元,相当于20多万人民币,看来国外对商标取名非常的重视。
2.包装、装潢设计要符合国外的习惯
在国内,消费者普遍认为,国外的产品是很讲究的,不仅仅质量过硬,而且包装也是漂亮的。当然漂亮的标准是不一样的,每个人的审美标准是不一样的,国外与中国更是不同。很多国内的产品虽然有个洋名字(商标),但完全按照中国人自己的包装、装潢设计习惯,这样难免让眼界开阔的消费者识别。普通消费者也会通过和其他国外产品对比来审查是不是真的国外产品,时间长了,消费者很容易区分出是不是真的国外产品。所以包装以及装潢设计一定要符合国外的习惯,其实这并不难做到,很多设计师都很了解国外的设计方式。
3.要注重产品以及服务质量
消费者热衷于购买国外产品,当然不是一个简单的崇洋媚外的心理冲动,也不再需要靠买洋品牌来装点自己的门面,他们购买国外的产品因为某些国外产品的质量确实很不错。要得到消费者长久的信赖,必须靠产品的质量来维持,如果质量有问题必然遭到消费者的信任危机。除了产品质量,消费者还比较注重服务质量,在服务质量上,消费者对国外产品比对国内产品的要求要高出许多,所以必须设计与消费者的法律纠纷解决机制,避免因为消费者行为导致被暴光,那么苦心的设计经营也将全功尽弃了。
走“海外注册商标”之路,其本身并无可非议,但是既然将自己国内生产的产品卖了国外产品的价钱,就应当确实提供好的产品和服务。既然利用了消费者迷信国外产品的心理,就得象真的国外产品一样,确实满足消费者心理期待。这样的做法才能长久,才能真正带来滚滚的财源。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lawyerwy@263.net
5.海外商标驳回——“不用怕” 篇五
众所周知,国内商标顺利申请流程为“申请—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官方下发驳回阶段)—公告(异议阶段)—注册”五个阶段。据笔者所知,近年来国内商标申请量一直呈迅速增长趋势。因此,在先商标基数大,与在先商标冲突的可能性也大,因此,国内商标驳回复审的成功率总体偏低。国内商标权人往往对被“驳回”商标抱有做复审会“花冤枉钱”的心理。
不排除部分国家会出现一些商标“驳回”较难克服的情况。然而,事实上,在很多国家,商标申请被驳回的总体概率并不太大。而且,即使被驳回,往往仍有较大可能通过驳回复审程序终使申请商标获得保护。
绝对理由审查与相对理由审查
商标的实质审查阶段一般是从两个方面对申请商标进行审查:一是绝对理由审查,例如与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能注册,纯粹描述商品质量、功能的商标不能注册等等;二是相对理由审查,主要考量是否存在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标。但是,对于商标申请,很多国家并不进行相对理由审查,即官方不会基于在先相同/近似商标驳回在后的商标申请。在这些国家,官方仅进行绝对理由审查,除非申请商标违反商标法规定的禁用、禁注条款,否则,不会被官方主动驳回。因此,具有显著性的商标,即使在中国基于在先商标问题而被驳回,在没有相对理由审查的国家,却能够被顺利核准公告。在公告期内,若没有在先商标权利人对申请商标提异议的话,该商标则能够被核准注册。
没有相对理由审查的国家简单统计如下:
1.欧洲(欧盟、阿尔巴尼亚、安道尔、奥地利、保加利亚、比荷卢、波黑共和国、丹麦、德国、法国、黑山共和国、科索沃、克罗地亚、立陶宛、列支敦士登、罗马尼亚、马其顿、摩纳哥、瑞士、圣马力诺、斯洛文尼亚、西班牙、匈牙利、意大利、英国);
2.非洲(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吉布提、卢旺达、摩洛哥、圣赫勒拿、突尼斯);
3.亚洲(缅甸、黎巴嫩、马尔代夫);
4.大洋洲(基里巴斯、所罗门群岛、图瓦卢);
5.美洲(开曼群岛)。
通常,若商标并非恶意抢注模仿,商标被异议的概率远小于被驳回的概率。因此,对国内商标权人自行设计的具有较高显著性的商标,权利人可以积极在以上国家提交申请。
对因为进行相对理由审查、常下驳回的国家或地区,商标权人是否应该避而远之。现解析一下这些国家/地区的驳回及复审现状,为国内商标权人打剂商标申请“安心针”。
首先,给大家展示一组统计数据:自2008年至2014年6月为止,笔者接触的全球3万多件海外商标申请案例中,对于中国企业出口商标数量大的国家,按驳回数量由多至少排序,排名前48位的国家/地区依次为:美国、印度、泰国、马来西亚、日本、台湾、俄罗斯、香港、巴基斯坦、韩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新加坡、越南、智利、南非、墨西哥、叙利亚、埃及、印尼、巴西、阿根廷、秘鲁、土耳其、伊朗、巴拉圭、哥伦比亚、瑞典、约旦、新西兰、阿尔及利亚、洪都拉斯、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以色列、阿联酋、波兰、多米尼加、菲律宾、津巴布韦、委内瑞拉、尼日利亚、挪威、厄瓜多尔、哥斯达黎加、哈萨克斯坦、柬埔寨、沙特、亚美尼亚。
在全球190多个有商标注册制度、但以上未被列出的国家/地区中,自2008年至2014年6月为止,每个国家/地区遇到的驳回案件量少于10件。也就是说,在未被列出的其余140多个国家中,或是因为这些国家/地区商标主管机关不进行在先权利审查或审查制度不严格,导致被驳回案件很少,或是因为中国企业出口至这些国家的案件少,驳回概率低。但无论怎样,在其余未被列出140多个国家/地区,顺利注册成功率远高于国内,国内商标权人完全可以积极提交商标申请,维护品牌权益。
驳回较多的国家
我们再回头看看中国企业出口商标案量大,下发驳回相对较多的国家/地区中,经常遇到的驳回理由,及克服驳回的情况又是怎样的呢?
1.美国:该国总体驳回中,约50%的驳回理由是审查员认为商品/服务不规范,因商品/服务问题进行驳回复审的成本较低,根据美国规定的可接受商品/服务进行修改答复,此类复审成功率几乎能达到100%。
2.印度:该国商标总体驳回率非常高,出于商标缺乏显著性和存在在先冲突商标等各种理由,审查员下发驳回通知的比例能达到申请量的70%以上,但大部分复审基本能成功。到目前为止,笔者基本未遇到印度商标驳回复审失败的案例。也就是说,在印度,商标申请被驳回很正常,但是驳回复审的成功率也非常高。如果印度商标申请被驳回,除非明显违反商标法,商标权人可以不必畏惧,积极复审。
3.泰国:该国总体驳回数量中,只有20%左右是因为缺乏显著性和在先近似商标驳回,此类驳回通常较难克服。其余约80%的驳回案例,主要是因为商品/服务不规范、要求放弃商标部分要素专用权、要求解释商标含义三大类型,按照审查员的要求进行答复,复审成功率能达到95%以上。总体分析,注册申请中约8%的申请可能遇到实质障碍,驳回“难”点并不多。
4.马来西亚:根据该国审查实践,国内企业针对性地选择并办理了复审的案例中看,该国商标驳回复审成功率在83.3%以上。
6.台湾:在台湾,审查员在初审过程中,驳回的三种主要理由为:(1)在先冲突商标,(2)商品/服务不规范,(3)商标缺乏显著性。从我们代理的案件来看,注册申请在初审中驳回被驳回的概率约10%。但在被驳回的案件中,相当一部分是因为商品/服务不规范、商标缺乏显著性而被驳回。对于这一部分驳回,很容易克服。对于少量因与在先商标冲突的驳回,除了与下发驳回通知的审查员进行争辩外,还有机会通过“诉愿”(类似于中国大陆的“驳回复审”)来解决商标权利纠纷。从笔者接触的近百件复审案例中来看,申请人遵循台湾商品/服务规范、并针对性地选择有充分理由的案例进行复审的话,则成功概率非常高。
7.俄罗斯:从中国到俄罗斯的商标申请量来看,被驳回商标申请占总申请量的25%左右;该国驳回案例中,因在先近似商标而被驳回的商标申请案件占被驳回案例总数的70%以上,由于中国大陆申请人针对性的选择,复审成功率高于 75%。
8.香港:到该地区的商标申请,仅有不到5%被驳回,且驳回复审的成功率高,是失败率的5倍以上。
9.巴基斯坦:中国商标申请人在巴基斯坦的商标申请被驳回的比率也偏高,占商标申请量的37%以上。其中因在先商标被驳回的约占60%。然而,该国商标驳回情形也类似于印度驳回,笔者认为官方有滥发在先商标驳回的倾向,不十分近似的商标也会被互相引证下发驳回。然而,值得国内商标权人庆幸的是,无论是何种驳回理由,排除掉绝对触反商标法的驳回案例,该国复审成功率也接近100%。因此,国内商标权人也可以勇往直前申请自行设计的具有显著性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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