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作开发合同(7篇)
1.旅游合作开发合同 篇一
合作开发合同与委托开发合同有以下区别: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关系不同
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平行的,即当事人都承担类似的义务,又都有权请求和监督另一方履行相应的义务。
委托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相对的,这与一般的双务合同相同,即委托人的主要义务也就是研究开发人的主要权利;研究开发人的主要义务即委托人所享有的权利。
2、当事人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方式不同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共同参加研究开发工作,具体表现为,合作各方可以共同进行全部的研究开发工作,也可以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分工,分别承担不同阶段或不同部分的研究开发工作。
委托开发合同,则是一方进行物质投资和经费投入,另一方从事研究开发。
与此相联系,二者的合同主体也不同。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各方大多为专门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科研单位,而委托开发合同,则一般是科研单位与企业之间的合作。
3、合同当事人签约目的不同
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共同的,各方的.目的是一致的,通过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是共有的,可以是共同共有,也可以是按份共有。
委托开发合同,委托人提供投资供另一方研究开发,其目的是为获得研究开发成果,用于其生产领域,获取经济效益;研究开发人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报酬。委托开发合同的成果所有权依合同的约定在当事人之间进行不同程度的分享。
4、合同当事人分担风险的原则不同
合作开发合同,研究开发过程中出现的风险通常由各方当事人共同承担;委托开发合同,其开发风险则一般由委托人承担,也可依合同约定由双方分担。
合作开发合同范本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名称: (注:本参考格式适用于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活动。)
二、本技术开发项目在国内外的现状,水平及发展趋势:
三、本研究开发成果应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
四、投资总额:其中甲方投资 乙方投资 在总投资额中:甲方占X%;乙方占X%。
(注:所谓投资,不仅包括以货币、设备、场地进行的物质投资,还可以包括以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进行的技术投资,采取货币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的,应当折算成相应的金额,明确当事人在投资中所占的比例。)
五、双方的具体分工:
1.甲方负责: 2.乙方负责:
(注:当事人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以自己的技术力量参加研究开发工作,共同制定研究开发计划,共同解决研究开发中发生问题,或按照分工分别承担设计、工艺、试验、试制等不同阶段或者不同部分的研究开发工作,并与其他当事人协作配合,直至完成研究开发项目。任何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约定或全体当事人决定必须履行的义务,都必须认真履行。)
六、双方的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的,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数额为项目总额X%的违约金;
2.任何一方不按照合同约定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或不按照合同约定与其他各方完成配合任务的,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数额为项目投资总额X%的违约金。
七、成果归属与分享:
在履行本合同中完成的研究开发成果的专利权归双方共有:
注1:当事人各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权利和义务:
1.一方转让其共有专利权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可以优先受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
2. 合作开发各方中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
3. 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以后,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取得该项专利的普通实施许可,该许可不得撤销。
4. 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注2:合同开发所完成的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分配办法,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视当事人均有使用或转让的权利。除另有约定外,一方当事人使用和转让该成果所收获得的收益,另一方或其余各方无权请求分享。
注3:在实践中,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以合同约定成果分享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约定研究开发成果的专利申请权不为各方共同,而归一方当事人所有。但享有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当事人可按约定将由此取得的经济利益向其它当事人作适当补偿。
(2)约定向合同外第三人转让研究开发成果时,应经合作开发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由此所取得的经济利益由各方分享。
(3)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各方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技术成果权的分享份额以及各自享有的专利申请权。如对在技术开发的各主要阶段(实验室开发阶段、生产工艺开发阶段)产生的研究开发成果(或阶段性成果)约定各自独立享有的权利。
(4)约定由当事人一方享有对合作开发成果的独占使用权或转让权,但取得这一权利的当事人应向其它各方当事人支付约定的价金。
八、合作开发合同的风险承担原则
在履行本合作开发合同的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其风险责任由当事人按如下比例合理分担:甲方负担X%;乙方负担X%。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
1.提交xxx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有关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名 盖章 签字时间 签字地点 开户银行 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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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旅游合作开发合同 篇二
一、加勒比海与南海邮轮旅游自然基础与条件的相似性
(一) 地理位置与气候条件
加勒比海以印第安人部族命名, 意思是“勇敢者”。其西临大西洋、北倚墨西哥湾, 北部和东部的边缘是一连串从墨西哥湾延伸到委内瑞拉的岛屿 (西印度群岛) , 为世界上最大的内海。加勒比海属热带海洋性气候, 邮轮旅游季节性不明显。南海因位于中国南边而得名, 为西太平洋的一部分。南海被中国大陆、中国台湾岛、菲律宾群岛、大巽他群岛及中南半岛所环绕, 是仅次于珊瑚海和阿拉伯海的世界第三大陆缘海。海区属热带季风海洋性气候, 全年皆适合邮轮旅游。
(二) 海域面积与区域人口
加勒比海海域面积275万km2, 区域人口为21000万人。海域景色秀丽, 充满热带风情, 拥有著名的墨西哥坎昆沙滩、巴哈马粉红色海岸, 以及赋予游人浪漫情怀的群岛。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 邮轮旅游业逐渐成为域内小型海岛国家/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选择。南海海域面积为356万km2, 按国际海洋法规定属于中国管辖范围约为210万km2, 南海周边国家人口为29000万人。南海海域不仅水色斑斓、水质清澈以及拥有众多的热带岛礁、沙滩, 还是世界上珊瑚景观最美的区域之一。但由于经济发展与旅游安全因素等影响, 域内国家多以发展近海邮轮为主, 南海核心区域的海洋自然人文旅游资源尚未得到实质开发。
(三) 背靠世界经济发达地区
加勒比地区邮轮产业的增长, 除了得益于优质的海洋旅游资源、温和的冬季气候外, 距离美国本土较近也是重要的因素。据商业研究和经济顾问 (Business Research&Economic Advisors) 2012年对邮轮游客的调查, 75%的受访游客为美国居民, 12%来自加拿大, 10%是英国公民, 剩下的3%来自世界其它地区。与之相似, 近年来南海地区邮轮产业的快速增长的背后是中国经济的迅速崛起。据国内有关调查数据显示, 2013年从国内出港的邮轮航线主要以韩国和东南亚为主, 约占国内邮轮出境游客的80%。东南亚航线以行程较短且价格便宜, 成为最受中国游客欢迎的邮轮旅游目的地之一 (1) 。
二、加勒比海与南海邮轮旅游发展规模与水平的差异性
(一) 国际邮轮公司著名品牌
加勒比海地区是世界上最受欢迎的邮轮目的地, 加上二战以后美国的大力扶持, 使得全球顶级邮轮公司纷纷将基地设置于此。包括AIDA邮轮, 钻石会邮轮, 嘉年华邮轮, 皇家加勒比国际邮轮以及许多合作伙伴。南海地区, 现有云顶丽星邮轮集团公司总部设在香港。2012年丽星邮轮被全球旅游业界专业人士评选为“亚洲领导船队”, 国际邮轮组织 (CLIA) 赞誉其为“全球最有效率的邮轮码头经营者”。此外, 中国大陆及台湾地区还没有形成国际邮轮公司知名品牌。
据“佛罗里达-加勒比海邮轮协会” (FCCA) 统计, 2012年, 全世界有64家注册的运营邮轮公司。其中80%的邮轮品牌为嘉年华邮轮集团和皇家加勒比邮轮集团所掌控。在加勒比海地区, 两家超级邮轮公司旗下拥有15个国际邮轮公司和150多艘邮轮, 约占全球邮轮数量的一半以上。丽星邮轮集团公司旗下现拥有丽星邮轮、挪威邮轮两大品牌共18艘邮轮。其中, 挪威邮轮的主要市场在北美、欧洲、南美和夏威夷地区。南海地区运营的丽星邮轮主力船队加上进入本地区的歌诗达、公主、皇家加勒比等其它邮轮数量约在10艘以上。此外, 香港、台湾及中国大陆地区有一些中小型自主品牌的邮轮投入运营。
(二) 国际邮轮母港及航线
作为世界上邮轮航线最多的地区, 加勒比提供了最多的港口和航线组合。其中最主要的邮轮基地港口包括:迈阿密、劳德代尔堡、圣胡安、卡纳维拉尔港、杰克逊维尔、坦帕等。除了圣胡安, 其余5个邮轮母港均位于美国佛罗里达州境内。其中, 迈阿密享有“世界邮轮之都”的美称, 拥有12个超级邮轮码头, 可同时停泊20艘邮轮。东南亚地区邮轮基地港口的典型代表是新加坡和香港。2012年5月底, 新加坡邮轮码头正式投入运营, 成为现今亚太地区邮轮航域的重要门户港口和中转站。香港于2014年6月启用兴建的启德邮轮码头, 新码头拥有2个泊位, 可以停靠22万吨级以下的邮轮。另外, 海南三亚凤凰岛国际邮轮港2期4个码头 (最大泊位22.5万吨) 建成后, 将成为眼下亚洲最大最好的邮轮母港。三亚港处于香港和新加坡两大港口之间, 地理位置优越。
加勒比海地区的邮轮旅游主要分为东、西、南三条航线, 最多的是七天行程, 停泊3~4个港口, 基本都是迈阿密或劳德代尔堡往返。其中以巴哈马殖民地风貌为主的东加勒比海航线是邮轮游客最喜欢选择的一条经典线路, 途经巴哈马群岛、圣马丁、圣汤马斯等几个大的岛屿目的地。南海地区由于开发较晚, 还远未形成定位多样、主题明显、长短结合的布局态势。主要航线有环绕南海、泰国湾和越南等地, 普遍以短程为主, 多数为1~7天行程。一般国际邮轮公司以香港为母港时, 航线会涉及三亚及东南亚区域。据调查, 2012年最受中国游客欢迎的十大邮轮航线前四位排名依次是韩国、新加坡、三亚越南和香港台湾航线。
(三) 邮轮行业区域发展概况
从邮轮游客和旅游消费方面来看, 北美地区始终是邮轮旅游的主力市场, 其中加勒比地区约占全球载客量的一半。商业研究和经济顾问调查统计, 在2011年5月~2012年5月巡航年度, 有1544万邮轮乘客访问了21个目的地, 用于岸上观光和其他商品及服务花费了14.8亿美元, 平均每位游客花费95.92美元。与之相比, 南海地区接待邮轮游客人数和游客支出并没有相关统计报告。2013年11月新加坡《联合早报》预计2014年亚洲12个主要邮轮市场的乘客流量将达到174万人次 (2) , 加上其它次要市场的乘客估计接近180万人次。整个亚洲邮轮市场规模仅相当于加勒比地区的1/9, 但市场年增长率达19.5%, 其中东南亚年增长率则为10%, 高于全球增长率。
从邮轮旅游接待能力方面分析, 2011年, 加勒比海区域 (含巴哈马群岛) 邮轮产业有4280万/床/天部署在该地区。约占全球40%的行业床天能力。由于邮轮航期的平均长度是7.1天, 因此, 邮轮在该地区运营有足够的能力接待每年超过600万名的游客。与之相比, 南海地区邮轮运力情况也缺少相关的统计资料。依据《2012-2013中国邮轮发展报告》分析, 国际邮轮公司对亚洲邮轮的访问量逐年增加, 2012年亚洲邮轮市场运力为2.32万客位。从2014年全球邮轮行程运力部署看, 全亚洲仅约加勒比海区域的1/10。
三、加勒比海邮轮旅游对南海邮轮旅游的启示
(一) 倡导南海邮轮旅游区域合作
纵观全球邮轮旅游业几十年的发展历程, 区域性特征极为明显。在加勒比海区域内, 以美国佛州为基地, 实施公司+港口+航线结成合作联盟, 共同制定统一的行动纲领和政策措施, 开展一致的对外营销, 吸引邮轮公司经营, 有效促成区域市场规模的扩大和良性发展。
中国与东南亚国家旅游合作已有多年的基础, 并成为中国—东盟自贸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海南作为中国最大的海洋省, 管辖的海域约占南海总面积的2/3, 从国家给予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战略定位及气候区位优势分析, 海南在与南海沿岸国家开展邮轮旅游合作方面理应走在全国的前面。近期, 香港、台湾、海南、菲律宾在香港签署协议, 海南正式加盟“亚洲邮轮专案”合作项目, 未来将增加南海邮轮航线及航次。为此建议:第一, 由海南省牵头联合域内有关邮轮行业和组织成立“南中国海邮轮协会 (SCCA) ”, 打造泛南中国海邮轮旅游圈, 形成机制, 共谋发展。第二, 全方位开展邮轮旅游合作, 包括与国际邮轮公司, 东北亚邮轮圈、台湾海峡邮轮圈的合作, 做大本区域邮轮旅游市场的规模。第三, 通过博鳌亚洲论坛、岛屿政策观光论坛等载体, 举办区域邮轮产业专题会议, 塑造区域整体形象, 将南海逐渐建成全球主要邮轮旅游目的地之一。
(二) 推进区域邮轮港口航线建设
世界主要邮轮码头有将近40个位于中美洲和加勒比海地区, 为当地邮轮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条件。南海区域邮轮港口建设始于丽星邮轮公司成立之前的1991年。到目前为止, 域内已形成了新加坡港、香港港和马来西亚巴生港等国际邮轮专用港口, 以及中国珠江三角洲和环北部湾的邮轮港口群, 除了已经投入使用的三亚、厦门国际邮轮母港外, 广州、深圳、珠海、海口、北海等其他沿海城市也不同程度着手邮轮港口的规划和建设。应该说国内邮轮港口在量的扩张上已经达到了相当的规模, 但在质的提升上还有较大的空间, 如邮轮港口及配套设施建设不够完善, 缺乏统一规范的通关查验制度和信息平台, 港口的综合收费较高等, 都需要逐项一一规范。
在邮轮运营方面, 南海区域主要执行以香港、新加坡、三亚为母港的到达南海周边国家及地区的中短期航线。总体上看, 南海区域缺乏如加勒比海地区的经典邮轮航线, 而国内邮轮母港航线又较为单一, 因此迫切需要增加新元素。2013年后, 海南在开通海口至西沙邮轮旅游同时, 三亚规划开通“三沙 (南海) 航线”和开辟“海上丝绸之路”航线。这将大大丰富南海邮轮旅游线路, 同时也将促进中国南部沿海邮轮港口的发展。
(三) 加快组建区域邮轮公司和船队
邮轮产业链由设计与制造、运营、港口、旅游服务四个环节组成。就运营状况看, 目前南海区域只有一家丽星邮轮公司, “别无分店”。国内邮轮产业只涉及到处于产业链末端的旅游接待和港口服务, 没有触及邮轮产业核心环节的设计制造和邮轮公司运营。这种状况直接导致我国邮轮产业的经济规模偏小, 盈利能力不高, 因此, 亟待培育自主品牌的邮轮公司和船队。目前, 海南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本土邮轮, 但参照佛罗里达—加勒比海邮轮公司运作实践, 可以通过共同开发、购买、租赁、设计建造四种途径获得自己的邮轮。从当前实力和经济效益看, 海南与外国邮轮公司合作共同开发是最佳选项。
(四) 培育区域邮轮旅游消费市场
海南背靠中国大陆及东北亚广阔的客源市场, 加上大力发展海洋旅游经济, 其未来或可成为南海旅游的集散中心。海南在培育南海区域邮轮旅游消费市场方面, 首先需要设计开发特色的旅游项目和产品, 如海南的黎族民俗文化在中国乃至世界都具有唯一性, 其中的饮食节庆、歌舞艺术等都可以通过挖掘、创新形成邮轮旅游产品。目前, 在与东盟国家共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方面, 海南需要制定总体规划及设计开发高水平旅游项目。其次, 应成立邮轮旅行服务专业机构。参照国内一些邮轮港口企业的做法, 海南在设立了经营西沙邮轮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基础上, 可考虑成立了三亚港/海口港国际邮轮旅行社, 以增大区域业务的覆盖范围, 扩充旅游消费市场。再次, 须着力培育讲求度假旅游体验品质的消费文化。在全社会大力普及海洋文化, 培养国民的海洋情结, 同时与专业旅行社合作, 突出邮轮本身及航线的特色, 逐步引导顾客邮轮消费观念。
(五) 抓紧邮轮旅游专业人才的培养
从国内邮轮行业需求看, 涉及邮轮上几十个工种和岗位, 包括邮轮经营、安全保障、港口管理、船舶驾驶、设备维护、船上餐饮、住宿及娱乐服务等方面。据专家估算, 到2020年我国邮轮人才需求量将超过30万, 而目前培养邮轮专业人才的本科院校不过10所, 每年的邮轮人才供应量仅约1000人左右, 邮轮人才缺口巨大。因此, 一是应鼓励域内高等院校与国际著名邮轮公司或邮轮培训机构合作开展邮轮中高级人才培训;二是加快发展海南海洋高等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 建议筹建“南海邮轮学院”或“海洋职业技术学院”, 为区域邮轮旅游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四、结束语
上述比较研究表明, 南海邮轮旅游在自然基础与条件方面与加勒比海一样拥有得天独厚的区位与资源优势, 预示着未来巨大的发展潜力。同时, 由于南海区域邮轮旅游起步较晚, 双方在发展规模与水平上尚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参照佛罗里达—加勒比海地区邮轮公司运作模式, 以海南省为基点, 通过南海邮轮旅游区域合作开发, 邮轮行业基本要素的完善, 未来南海最有可能成长为全球新的邮轮旅游中心。此外, 因篇幅所限, 特别是当前南海邮轮旅游还缺乏相关的行业资料和统计数据, 文章没有涉及邮轮产业政策、岸上观光与运动产品配备等方面的比较内容, 有待今后加以完善。
摘要:通过综合比较加勒比海与南海邮轮旅游在地理气候、面积与人口、经济环境方面的相似性, 分析二者在邮轮品牌、母港及航线、区域行业发展方面的差异性, 从中获取对发展南海邮轮旅游的有益启示。研究表明, 未来南海邮轮旅游孕育着巨大的发展潜力。建议倡导海南—南海邮轮旅游区域合作, 推进港口及航线建设、组建区域邮轮公司和船队、培育邮轮旅游消费市场和培养专业人才, 将南海建成全球新的邮轮旅游中心。
3.旅游合作开发合同 篇三
[关键词]丝绸之路;区域旅游;空间开发;发展模式
[中图分类号]F5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09)02-0101-03
区域旅游开发空间结构与总体布局问题是区域旅游生产力布局研究的重要内容。合理的旅游开发空间结构与总体布局有助于发挥区域整体优势,提高旅游业的发展效率。反之,则可能导致旅游业布局分散、旅游产品特色不彰、旅游业规模经济不显著等。因此,研究区域旅游开发总体布局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1]
一、旅游资源的空间分布特征
独特的地理环境,造就了丝绸之路地区粗犷豪放、雄浑壮美的自然景观;悠久的文明历史,孕育了丝绸之路地区博大精深、丰厚深邃的人文景观。从旅游资源的地域分布来看,虽然分布很广泛,但也有一定的规律性。尤其从人文旅游资源的分布区域来看具有如下的特点:一是主要集中在平原、谷地、盆地、沿河地带状或绿洲上,如关中平原,黄河上游谷地,河西走廊,南、北疆绿洲等地区;二是基本都属历史上人类活动比较频繁而且经济相对发达的区域,如关中—陇东地区、兰州—河西走廊地区、银川—吴忠地区和乌鲁木齐—昌吉地区等;三是区域内大部分旅游资源在空间上呈串珠状分布,集中分布在亚欧大陆桥与西陇海—兰新铁路沿线,与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相重合。因此,非常有利于丝绸之路带状区域旅游资源的“点—轴”开发。
二、旅游开发空间布局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丝绸之路地区虽然地处偏、远、边地区,旅游开发总体起步较晚,但是,随着西部大开发和国民经济快速发展、人们对旅游需求旺盛的影响,以及“后发跨越式”发展的优势,丝绸之路地区旅游开发已经在较大的地域范围内展开,并形成了“点—轴”开发的雏形:(一)旅游资源和旅游线路开发以亚欧大陆桥为主轴,初步形成了东西延伸、南北辐射的发展格局。经过国家和五省区的大力开发建设与宣传促销,陆桥沿线景区景点和配套设施日臻完善,已成为中国众多旅游产品中一条较为成熟和极具招徕力的旅游线路。与此同时,国家和五省区旅游局又依托亚欧大陆桥主轴,精心规划设计和推出了向南北两翼辐射的富有西北地域特色的分支专题旅游线路。大陆桥沿线已经成为中国距离最长、形象突出、辐射面宽和吸引力强的一条旅游带。(二)旅游热点高度集中于西安、兰州、敦煌、乌鲁木齐、西宁和银川等几个旅游中心城市,是丝绸之路旅游业发展的增长极(点)。[2]
一个旅游地价值的高低,除了其自身的旅游资源外,还要看它是否在一个更大的范围内形成点、线、面的旅游区域,是否能将分散的旅游资源形成整体。丝绸之路地区在旅游开发过程中,五省区基本上未能形成合力,没有突出大区域、大旅游、大市场的整体优势,各自为政使区域的“内耗”较大,区域可进入性较差,城市密集度不够,快捷畅通的现代立体交通网络还未形成。
三、构建区域旅游合作结构发展模式
区域旅游合作是旅游空间相互作用的系统工程,关联到合作产生的机制和条件以及区域旅游合作的结构模式。从区域经济学和地理学空间视野提出的区域旅游合作结构模式有点—轴发展模式、单核辐射模式、双核联动模式、核心—边缘模式和网络型模式五种,但哪种结构模式适合于丝绸之路区域旅游合作的结构模式,还要根据其合作的机制和发育环境进行研究和总结。
(一)发展模式:点轴发展模式
点轴发展模式以点—轴系统理论为基础,该理论是由我国著名经济地理学家陆大道在中心地理论、空间扩散理论和增长极理论的基础上首次完整提出的一种区域开发和规划思想,反映了社会经济空间组织的客观规律,是区域开发的基础性理论。理论的核心元素一是“点”,即增长极,是区域中的各级中心地,有较强的经济吸引力和凝聚力,对各级区域发展具有带动作用;二是“轴”,即生长轴,是在一定方向上联结若干不同级别的中心地而形成的相对密集的人口和产业带。“点”和“轴”是区域旅游经济增长的发动机,将带动区域旅游经济的增长。点—轴系统反映了社会经济空间组织的客观规律,按照点—轴系统开发模式组织区域旅游开发,可以科学地处理好集中与分散、公平与效益、从不平衡发展到较为平衡发展之间的关系。该模式是国内外区域开发过程中普遍采用的一种空间开发模式,特别适用于像丝绸之路这样旅游经济比较落后或旅游经济发展中的地区。
自东向西横贯中国西北部的这条“发展轴”,串联了陕、甘、新三省区,并辐射了宁、青两省区,几乎与西陇海—兰新铁路和新欧亚大陆桥中国西段完全重合。丝绸之路这条金腰带在空间上,呈串珠状分布的众多人文和自然旅游资源,其中包括世界文化遗产3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16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13座、优秀旅游城市29座、国家A级景区372处、国家自然保护区35处和国家文保单位322处,这些旅游资源都分布在沿线的重点城市周边,有利于旅游资源的点状和线状开发。而且沿线的西安、敦煌、乌鲁木齐已成为重要的旅游中心城市——“增长极”,兰州、西宁和银川也是发展轴上的“点”(见图1)。因此,丝绸之路五省区应通过区域旅游合作,统一规划,联合开发,研究中心,次中心与主、次级发展轴的开发次序和规模,形成区域旅游的“点—轴”体系,发挥合力和整体优势。
(二)互补模式:单核辐射和双核联动模式
由于丝绸之路区域旅游资源和市场分布不均衡,有些地区或城市的旅游市场和旅游景区资源单项优势突出,以及旅游交通配套完备,对游客具有很大吸引力,可以成为一个地区的核心,形成“单核”[3]辐射模式。如西安、咸阳旅游圈,敦煌、酒泉旅游圈,西宁青海湖旅游圈等。
不管是城市还是资源,两个地位和等级相当的区域,形成市场共轭或资源互补或两者兼而有之的合作关系(见图2),形成双核联动模式。如宁夏银川的沙湖和中卫的沙坡头,属于“资源—资源”共生性双核联动发展模式;再如甘肃的敦煌、酒泉旅游区和新疆的乌鲁木齐、昌吉旅游区旅游合作,属于“资源—资源、市场—市场”双向共生性双核联动发展模式,两地既有市场共轭,又有资源互补,形成以敦煌和乌鲁木齐为核心的共生性双核联动发展模式。两城市在旅游资源、旅游业发展水平和客源联系等方面的相关和互补性,可大大提高两地旅游业整体竞争力和发展水平。
(三)发展趋势模式:网络型模式
网络开发是强化网络和已有点—轴系统的延伸,在点—轴系统比较完善、布局框架已经基本形成的区域,进一步开发又可以采取网络式开发模式。进行网络开发有利于提高区域各点、线和面之间,特别是点和面之间生产要素交流的广度、密度和深度,促进地区一体化发展。这是区域发展的一种比较完善的模式,是区域经济发展走向成熟的标志。因此,网络型模式是丝绸之路区域旅游合作今后的重要趋势模式之一(见图3),因为它要求区域经济要达到一定程度,区域旅游资源丰富且等级较高,合作区内城市规模、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以及旅游业都比较发达,而且区域内部发展相对均衡,区域基础设施完备、旅游市场发育完善,城市间可以互为市场,互为资源,组合上各有侧重,又互为补充,区域内高速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等立体交叉已成网络。如长三角“15+1”城市旅游合作组织,就是网络型模式的代表,也是丝绸之路区域旅游合作今后发展的模式。虽然丝绸之路地区的旅游资源丰富且等级较高,合作区内城市有一定规模和层次,如西安、乌鲁木齐为旅游中心城市,兰州、银川和西宁为次中心城市,其它城市为重要节点的梯级网状区域旅游网络。但丝绸之路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以及旅游业发展相对都比较落后,而且廊道带状形区域的特殊性也带来了许多客观困难。所以,网络型模式是丝绸之路区域旅游合作今后发展的趋势模式。
[参考文献]
[1]邹再进,代文昭.甘肃省旅游开发总体布局研究[J].兰州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2(2):60~63.
[2]石培基,李国柱.点—轴系统理论在我国西北地区旅游开发中的运用[J].地理与地理信息科学,2003,19(5):93.
4.合作开发合同 篇四
一、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1.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要确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否名实相符,首先就要对什么是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概念作出界定,进而分析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特征,从而来判定那些合同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那些合同应该转性合同,并应按照转性后的合同关系来处理。
《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对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作出明确界定:“本解释所称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因此,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应该具备以下特征:第一,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出资;第二,当事人双方共享利润;第三,当事人共担风险,第四,当事人是以开发房地产为合同的基本内容。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解释》不再把共同经营作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必要条件。我们认为,实践中对于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上述四项特征中争议较多也最难以把握的是特征一(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出资)和特征三(当事人共担风险)。下文将对上述特征一、三作进一步分析。为了叙述的简便,本文仅讨论合作方为两方的情形,三方或更多方的合作开发与合作方为两方的情形并无本质差异。
2.关于特征一: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出资
上述特征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当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唯一出资,另一方则以资金作为唯一出资;
(2)当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作为出资,另一方则以部分资金作为唯一出资;
(3)当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权和资金作为出资,另一方则以部分土地使用权作为唯一出资;
(4)当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作为出资,另一方也以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作为出资。
(5)当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作为出资,另一方也以非资金形态的实物(如建筑材料)或劳务作为出资。
其中以第(1)、(2)种情形最为常见,第(3)、(4)种情形偶见于相邻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作为合作当事人的情形;第(5)种情形偶见于工程项目的材料供应商、施工承包商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合作当事人的情形,特别是在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材料款的情况下。
3.关于特征三:当事人双方共担风险
本文认为,上述特征应理解为:当事人对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履行的不利益的后果以及不能履行的后果应当共同分担。这里,共担的风险应主要指合作双方预期的利益目标不能实现或者不能全部实现的风险,而一般不包括由于一方过错导致的利益风险。除非非过错方同意分担,否则后者应由过错方承担。
何谓共同分担风险?
首先,在确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承担经营风险时,应该注意,不能仅仅把合同是否具有明确的不承担经营风险的约定作为判断标准,而应该以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作为判断标准。即,只要合同的实质内容表现为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获取固定利益,而不承担经营风险,尽管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不承担经营风险,也应该认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
其次,这里所说的风险是经营风险,不属于其它风险。例如案例一,某合同中约定,甲提供土地使用权,乙进行投资,甲乙双方合作进行开发房地产,甲承担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带来的风险,乙承担出资带来的风险及合作开发过程中的其它风险,甲获得房屋建成后的一半房屋面积或者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该部分房屋所对应的房价款作为收益。在这个合同中虽然没有明确约定甲方不承担经营风险,相反还约定了甲方应该承担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带来的风险。但是从该合同中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来看,甲实质上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因为,第一,办理产权证是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个附随义务,是甲方履行合同必须履行的义务,是甲方的固有义务,不属于经营风险的范畴。第二,如房屋建成,甲将分得一半房屋面积;如房屋不能建成,甲也将能获得相当于该一半房屋面积的房屋价款。也就是说,无论房屋是否建成甲均能获得相当于一半房屋面积的收益。因此,本文认为,案例一的合同应该按照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同来处理。
再次,共同分担风险应理解为风险的分担比例应当与各方当事人就合作开发目标顺利实现时所约定分享的利益比例大致相当,至少不应严重失衡。否则应视为非实质性的共担风险。比如案例二,合同约定,合作开发项目完成的,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取得建成房屋(不论实际建成房屋面积是否增减)的一半,合作开发项目最终不能完成的,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除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外,既不承担合作开发活动中的其他损失,也不要求相对方给予经济补偿。再比如案例三,合同约定,合作开发项目完成的,甲作为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取得建成房屋的一半,合作开发项目最终不能完成的,甲也将能获得相当于该一半房屋面积的房屋价款的80%,其余20%作为甲对合作开发项目最终不能完成的风险承担。在上述案例二中,由于土地本身一般不易灭失,对于甲而言,如果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不能履行,其承担的风险几乎为零,或者仅仅丧失一定期间可能的土地收益,而对于提供资金的一方,乙将实际上承担开发失败的几乎所有经济损失。而在上述案例三中,对于甲而言,如果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不能履行,不仅其承担的风险为零,而且可以继续获得约定的利益,只是该利益比项目成功时有所减少。可以说,案例二中甲最大的合作开发风险是无利可图,但不会亏本,即不赚不赔;而案例三中甲最大的合作开发风险是少赚不赔。因此显而易见,该两案中甲分担风险的比例与其就合作开发目标顺利实现时所约定分享的利益比例相比已经严重失衡。有人认为,只要双方约定共担风险,就应认定为合作开发合同,风险的分担比例应当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自由约定,法律不应无端干预。本文认为,如果法律对于当事人风险的分担比例完全不加干预,将给当事人规避《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转性合同的规定留下巨大的空间。比如,当事人可能约定利益分配时一方享有固定利益,而风险分担时,该方承担1%。
二、合作开发房地产过程中四种转性合同
1.《司法解释》确定转性合同的法理基础
《司法解释》分别在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四种转性合同。《司法解释》作出这四条解释的法理基础均为意思表示理论,即通过揭示合作开发房地产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来判定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的法律性质,而不以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的名称或外部表现形式来判断合同的法律性质。
2.四种转性合同认定的判断标准
(1)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同的认定
①认定标准
《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从该条规定可以得出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同的本质特征是,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收益。此时,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所收取的固定利益已经成为“投入”的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这与土地使用权转让法律关系在权利义务的本质上并无二致。也就是说,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所收取的固定利益,可以看作是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所获得的对价,合同相对方通过支付“固定利益”(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而获得了土地使用权。投入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作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支付固定利益的一方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此时,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因此,此类合同的认定的判断标准是,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承担合作开发房地产的经营风险,如果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承担合作开发房地产的经营风险,那么这类合同就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如果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合作开发房地产的经营风险,而只是约定收取固定利益,那么这类合同就属于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同。
②认定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实践中,如果由于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不够严谨,在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仅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的固定利益分配,未约定风险分担的,这样的约定是否可以视为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获取固定利益呢?本文认为,这种情况下不宜一概认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获取固定利益,而应该以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作为判断标准。即,只要合同的实质内容表现为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获取固定利益,而不承担经营风险,尽管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不承担经营风险,也应该认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
如果在这种情况下,相对方仍应对固守“保底利益”的当事人承担价值固定只不过变换给付物种类的义务,那么合作风险实际上还是并未“共同承担”。
第二,固定利益的含义。《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是指的固定利益,是指无论在合作开发房地产中出现什么样的经营风险,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都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取得一定的、不变的利益。因此固定利益应该具有以下特征:A.是可以确定的、不变的利益。即,不论合同能否实际履行,合同履行的程度如何,该利益是可以确定的,并且经确定后是不发生变化的。例如,土地价款的35%,总投资的25%这样的约定。B.可以表现为货币,但不以货币为限。在通常情况下固定利益表现为货币,但并不以货币为限。可以是固定数量的货币,也可以固定数量的房屋,还可以是固定数量的货币和固定房屋的混合,甚至可以是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
本文进一步认为,《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中的“固定利益”一词不够确切。在上文列举的案例三中甲最大的合作开发风险是少赚不赔,但严格说来,甲的利益不是固定的,项目开发的成败将影响甲获得的利益大小。按照现行《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中的“固定利益”要求,案例三中的合同将不能认定转性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而事实上这类合同的本质仍然是提供土地使用权一方不承担经营风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只不过对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对价按照不同的项目开发结果做了分别约定。因此,本文认为,如将《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中的“固定利益”改为“保底利益”,可以堵塞案例三中合同不能转性认定的漏洞,因为在案例三中,甲的“保底利益”是约定的项目失败情形下的利益。
(2)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房屋买卖的合同的认定
①认定标准
《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的房屋,则表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在于以所“投入”的资金作为获取固定数量房屋的对价。也就是说,提供资金的一方,通过投入资金获取了固定数量的房屋,合同的相对方通过出卖固定数量的房屋获取了一定的资金,这符合房屋买卖合同的特征。投入资金的一方成为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合同相对方成为房屋的出卖人。此时,当事人的约定的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房屋买卖。因此,此类合同认定的判断标准是提供资金的当事人是否承担经营风险,如果提供资金的当事人承担经营风险,那么这类合同就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如果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获取固定数量的房屋,那么这类合同属于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实为房屋买卖合同。
②认定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分配固定数量的房屋的理解。首先,《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所指的分配固定数量的房屋,是指提供资金一方当事人获取固定数量房屋的所有权,而不是使用权。其次,固定数量的房屋,应该和本文在前面对“固定利益”所作分析一样,该固定数量房屋的数量应该是可以确定的,并且经确定后不变的。例如合同中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分配5000m2的房屋,该约定就是确定的,不论房屋是否能实际建成,合同约定的固定数量房屋都是确定的,并且是不变的。至于,该房屋最终能否建成或者提供资金的一方能否实际分到5000m2的房屋则属于合同履行的范畴。
(3)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借款合同的认定
①认定标准
《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如果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的货币,则表明提供资金的一方通过投入资金,获取了固定数额货币的回报,相当于提供资金的一方通过出借资金获取了利益,合同相对方通过借款进行了房地产开发,双方的真实意思在于融资进行开发建设。这完全符合借款合同的特征,提供资金的一方于贷款人,合同相对方于借款人。此时,当事人的约定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借款。因此,此类合同的认定的判断标准是提供资金的当事人是否承担经营风险,如果提供资金的当事人承担经营风险,那么这类合同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如果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那么这类合同属于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借款合同。
②认定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理解。我们在判定合同中是否约定了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收取固定数额的货币时,应该注意这里的固定数额货币不等同于“固定利润”。这是因为利润的获取要取决于房地产开发的结果,在房地产开发完成之前利润是不确定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不存在“固定利润”。例如在合同中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在合作建房完成后提供资金一方获取合作建房利润的50%,这样的约定就不应该视为约定了提供资金的一方获取固定数额的货币。
(4)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借款合同的认定
①认定标准
《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在这类合同中,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论合作的结果如何,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都将使用(租用)一定数量的房屋。双方当
事人的真实意思在于提供资金的一方以提供的资金作为使用约定面积房屋的对价,相当于提供资金的一方支付租金,合同相对方提供约定面积的房屋给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使用。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为承租方,合同相对方为出租人。此时当事人的约定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房屋租赁。因此,此类合同的认定的判断标准是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是否不承担经营风险,如果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经营风险,那么这类合同就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如果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并只以租赁或其它方式使用房屋,那么这类合同就属于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房屋租赁合同。
②认定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如何理解以其他形式使用房屋。因为这类合同和我们通常意义上的租赁合同存在一定的区别,所以在合同的条款表述上往往不同于一般的房屋租赁合同,通常会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在房屋建成后在一定期限内通过支付一定租金的方式或者免费使用约定面积的房屋。《司法解释》所称的其它形式使用房屋就是指提除支付一定租金的外的其它方式。因此,无论这类合同中是否有明确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以支付租金的方式使用建成后约定面积的房屋,只要约定的实质内容表明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并只以租赁或其它方式使用房屋,都应该把这类合同认定为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房屋租赁合同。
三、合作开发房地产过程中几种特殊的情况的处理
第一种情况,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和资金,乙方仅提供资金,约定甲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
A.固定利益为固定数额的货币。此时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符合《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的规定,存在两个合同关系,一个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一个是借款合同,甲方既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方又是借款合同中的贷款方,甲方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出借资金的对价均为所约定获取的固定数额的货币。此时应该分别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借款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B.固定利益为固定数量的房屋。此时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符合《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存在两个合同关系,一个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一个是房屋买卖合同,甲方既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方又是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甲方转让土地使用权和支付货币的对价均为所约定获取的固定数量的房屋。此时应该分别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C.固定利益为固定数额的货币和固定数量的房屋。在此种情况下,还可以再分两种情况来讨论:a.约定甲获取的固定利益中固定数额的货币量很少,和约定取得的固定数量房屋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此时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固定数量房屋中部分房屋,那么甲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量房屋中部分房屋和货币,那么此时甲、乙之间仍然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借款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三个合同关系。也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固定数额的货币或固定数额的货币和固定数量的房屋中的部分房屋,那么甲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量的房屋,此时甲、乙之间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按照尽量简化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原则的后一种思路来处理,即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b.约定甲获取的固定利益中固定数量房屋量很少,和约定取得的固定数额的货币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此时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那么甲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和固定数量的房屋,那么此时甲、乙之间仍然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借款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三个合同关系。也可以把甲提供的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固定数量的房屋或固定数量的房屋和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那么乙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那么甲、乙之间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借款合同。同理,在这种情况下也应该按照后一种思路来处理,即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借款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D.固定利益为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此时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符合《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存在两个合同关系,一个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一个房屋租赁合同,甲方既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的转让人又是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此时应该分别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益义务关系。
E.固定利益为固定数额的货币和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在此种情况下,也应该再分两种情况来讨论:a.约定甲获取的固定利益中固定数额的货币量很少,和约定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此时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价值中部分价值,那么甲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额的货币和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此时甲、乙之间仍然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借款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也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固定数额的货币或固定数额的货币和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价值中的部分价值,那么甲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价值中的部分价值,此时甲、乙之间存在土地使用权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按照尽量简化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原则来处理,既按照后一种思路来处理。应该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房屋租赁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b.约定甲获取的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价值很小,和约定取得的固定数额的货币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此时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约定取得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那么甲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和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此时甲、乙之间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借款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三个合同关系。也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或者是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和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那么甲方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货币中的部分货币,此时,甲、乙之间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借款合同。同理,这种情况下也应该按照后一种思路来处理,即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借款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F.固定利益为固定数量的房屋和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此种情况下,应该按照前文C部分所确定的原则来进行处理。在这种情况下也应该按照前文E部分确定原则来进行处理。a.约定甲获取的固定利益中固定数量的房屋很少,和约定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此时应该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b.约定甲获取的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价值很小,和约定取得的固定数量的房屋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此时应该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种情况,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和资金,乙方提供土地使用权,()约定甲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
这种情况和第一种情况没有本质的区别,唯一的区别在于乙方作为合同相对方所支付的对价不同,在第一种情况下乙方作为合同的相对方支付的对价是其所提供的资金。在第二种情况下乙方作为合同的相对方所支付的对价是其提供的土地使用权。
第三种情况,甲、乙双方均提供土地使用权和资金,约定甲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
这种情况和第一种情况也没有本质的区别,唯一的区别在于乙方作为合同相对方所支付的对价不同,在第一种情况下乙方作为合同的相对方支付的对价是其所提供的资金。在这种情况下乙方作为合同的相对方所支付的对价是其提供的土地使用
5.山林合作开发合同格式 篇五
身份证号:
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 :
身份证号:
住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湖南省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合作开发山林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合作开发山林的基本情况及用途
(一)甲方自愿将本人取得合法承包权的山林与乙方合作共同从事(主营项目)开发。 该林地面积亩(大写)共宗,坐落于县(区)镇(乡)村组(林地名称,小地名:),林地四至界限:东至,南至,西至,北至, (详见附表)。
(二)乙方自愿出资元(人民币)大写元,与甲方合作共同从事(主营项目)开发。
第二条 合作开发期限 合作开发期限为年(大写),自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合作开发办法
(一)甲方提供合作开发的山林,乙方提供合作开发的资金。
(二)甲乙双方共同享有合作开发山林的收益权、处分权。
(三)权益甲方占,乙方占。合同期间发生的收益、税务、债权债务按此比例分摊。
(四)合作开发山林被依法征收征用后补偿费分配甲方占,乙方占。
(五)在获得合作开发山林收益前,甲乙双方不得要求对方支付任何费用。
第四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
(1)有权监督乙方按照林地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合同山林。
(2)有权制止乙方采石、挖沙等损毁合同山林的行为。
(3)有权按合同约定期限,在期满后收回本合同项下的山林。
甲方的义务
(1)保证本合同项下的山林享有完全承包权,且山林没有任何承包纠纷和经济纠纷。
(2)保证及时提供合作开发的山林,不得延迟。
(3)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将合同项下的山林收作他用。
(4)合同有效期内,负责协调好乙方在山林合作开发期间的矛盾纠纷,并保障乙方不受外界侵害。
(5)尊重乙方的自主开发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的合作开发。
(6)甲方需无条件协助乙方申办采伐申请手续等。
(二)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的权利
(1)合同有效期内,在不改变山林用途的前提下,对合同项下的山林有权享有完全独立自主的开发权。
(2)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提供合作开发的山林。
(3)在合作期间发生矛盾纠纷,开发受到外界侵害时,有权要求甲方出面协调处理。
(4)有权要求甲方协助申办合作开发的相关手续。
乙方的义务
(1)乙方不得改变山林用途,不得将山林改变为非山林,不得随意将山林闲置荒芜,不得有对山林造成永久性损害的行为。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合同项下的山林,不得做有损毁山林的任何行为。山林内如发生有损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告知甲方。
第五条 双方约定的其它权利义务
第六条 合同期满山林权益处理
经甲乙双方约定,开发期满后,如有其他方向甲方提出合作,同等条件下,乙方对本合同项下的山林享有优先合作权。若乙方未能继续和甲方合作,对合同项下山林中的收益按本合同第三条处分。收益以当时市场价为基础进行折算。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因不履行合同致使对方遭受损失,应由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认定:
(二)由于水灾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如因未及时通知,造成损失扩大的责任由负有通知义务方承担。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
1、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2、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条款
(一)本合同中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一式__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6.旅游包车合作合同书 篇六
甲方:道县宝中旅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经双方协商一致,按照旅游行业行规人,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甲方代理旅游都,甲方工作人员租用乙方车辆,安全运送客人和随车行李等事宜签订本租车合同:
一、甲方代理旅游者抽组团队编号,游客人,甲方工作人员(姓名手机)人及随身行李物品中。
二、乙方提供车辆辆,车型,车座为座,派出司机人,姓名手机。
三、行程线路:
出发:年月日时于出发,途经至至。
四:乙方必须按行程出发时间时抵达接客。
五、租车费用:、全程包价合计万千佰拾圆(小写:)注:全程包价指乙方提供约定的车辆,负责全程所有行车费用。其它包车方式:2、在出发前由甲方乙方租车押金元,待团队顺利返回后结算时抵扣租金。
六、车况:、乙方提供的车辆必须是合同约定的车辆,车况必须是良好的。、乙方提供的车辆必须证照齐全,购有各项必须的保险,并将各类保险的复印件交给甲方。
七、驾驶员、驾驶员必须有合法的驾驶证,持证上岗,且身体健康,经验丰富,有责任心和职业道德,由于乙方的自身原因受到有关部门的扣车、罚款及其它一切处罚由乙方自负,并应承担由此使甲方不能按时抵达目的地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降低损失,确保旅客顺利抵达目的地,但不承担所造成的任何损失。、在本次租车行程中,乙方驾驶员应积极与甲方工作人员互相配合,热情为游客服务,任何情况下不能怠慢游客,更不允许刁难游客。、在整个行程中,乙方驾驶人员的餐费由承担,乙方不得带与甲方无关人员(包括亲戚)。
八、在整个行程过程中,乙方应奖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如造成交通事故或引发的其它安全事故而造成客人和其他人员的伤亡及其它损失概由乙方负责赔偿;
九、乙方在行程当中必须尊重游客及导游的权利,不得故意刁难和侵犯游客或导游的人身权利,在行程结束后,客人对司机服务态度及车容车貌等情况都有评价,评价是为差或另有投诉异议的,乙方应向客人做好道歉工作,如由此影响甲方声誉的,甲方有权利对乙方
进行一定数额的罚款(罚款从运费中扣除),如引起甲方与游客的旅游合同不能圆满完成或完成达不到行业标准而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扣除乙方的运费,如运费不能抵消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补足。
十、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共同完成本次合同约定的各自义务。
十一、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签字(签章):
联系电话:
7.旅游合作开发合同 篇七
目前对于闽台农业合作的研究主要包括:对于闽台农业合作的特征研究[1];对闽台农业合作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如何深化闽台农业合作的政策措施的研究[2,3,4];闽台农业合作深化到休闲农业合作层次的可行性及必要性分析、闽台休闲农业合作发展的大致策略、福建可以借鉴的台湾休闲农业发展的经验等研究上[5,6,7];台湾地区休闲农业的发展与闽台合作的关系研究[8]以及对漳台农业合作成效的研究[9]。
历经了30多年的发展, 传统的闽台农业合作模式已不适应现代农业发展, 农业作为第一产业应逐渐向以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等为主的第二、三产业相结合的趋势发展。休闲农业主要指的是以深入开发具有旅游价值的农业资源与农产品为前提, 把农业生产、科技成果转化、艺术文化导入和游客参与融为一体的农业旅游活动, 是一种集生产、生活、生态“三生一体”的多功能性产业, 其目的是结合休闲, 盘活农村资源、促进农业转型、扩大农村就业、提高农户收益、繁荣乡村经济[10]。休闲农业不仅顺应了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 更是迎合了现代游客对旅游体验、休闲旅游的需求。对其进行开发将会带动漳州旅游业, 使闽台农业合作的层次得到明显提升, 推动海峡西岸现代农业的发展与新农村的建设。
1 漳州休闲农业旅游开发条件评价
1.1 自然条件优越
漳州市位于福建省南部, 东濒台湾海峡, 毗邻厦门, 汕头两个经济特区, 东北与泉州接壤, 西北与龙岩相接。漳州地势从西北向东南倾斜, 地形多样, 有山地、丘陵、台地和平原, 其中漳州平原为福建省最大平原, 面积为566km2。漳州全市耕地面积为2004.9km2, 占土地总面积的15.57%;山地面积为8000km2。漳州区域地带性土壤为赤红壤, 是砖红壤向红壤过渡的土类, 由于地处南亚热带地区, 风化淋溶作用强烈, 矿物风化彻底, 粘粒含量高。漳州主要河流有九龙江、鹿溪、漳江、东溪。其中九龙江为境内最大河流, 为福建第二大河。漳州的海域面积为1.86万km2, 海岸线全长682km, 零米高程以上滩涂面积285.5km2, 可利用水产养殖面积117.2km2。漳州多样的地貌类型为农作物的生产带来了丰富的品种, 如水稻、甘薯、花生、油菜等粮油作物;茶叶、花卉、果树、食用菌等经济作物;牛、猪等家禽畜牧品种以及各种经济鱼类, 牡蛎、蛏、蛤、海带等水产品;广阔的平原面积为农作物的种植提供了丰富的土地资源;宽广的海域面积、滩涂面积, 适合发展渔业以及水产品的养殖。漳州属于亚热带季风性湿润气候, 年平均温度21℃, 无霜期达330天以上, 年日照2 000~2 300小时, 年积温7 701.5℃, 年降雨量1 000~1 700mm, 属于福建省水、热、光资源最为丰富的区域之一。丰富的水热资源为农作物的生长提供了优越的生长环境。漳州一年四季均适合开展旅游活动, 旅游气候好, 宜游宜居。
漳州与台湾两地气候相近, 地貌类型相似, 农业产品结构、海洋环境和渔业资源基本相同, 两地的趋同性使得漳台的优良品种几乎可以相互移植推广;漳台两地农业科技的差异性及漳台农业合作的互补性, 均都为漳台农业合作提供了十分有利的条件。可以说在开发台资产业方面漳州占尽“天时、地利、人和”。
1.2 漳台人文渊源深厚
在2 300万台湾同胞中, 祖籍漳州的占35.8%, 为台湾同胞的第二祖籍地。漳州移民主要集中分布在台湾南部, 而台湾南部的农业较为发达。台湾同胞喜于到漳州投资不仅仅是因为祖籍的关系, 相似的农业民俗起到更大的影响作用。漳州人种田讲究精耕细作, 重视水、土、肥、种、耕、秧、管等方面生产规程的传统, 对台湾农事影响很大。漳台两地流传下来的数不胜数的生产俗谚, 生动地体现了民间精耕细作的传承风俗。例如, 水利的俗谚:“水路呣修, 有田也丢”;土壤的俗谚:“人薄土皮, 土薄肚皮”;施肥的俗谚:“田底一寸肥, 田面九寸穗”;耕作的俗谚:“春耕深一寸, 恰赢一遍粪”。类似的传统农俗, 在漳台农家世代传承, 有的至今影响着农人的生产活动。例如施肥, 如今化肥多了, 漳州人始终没有忽视基肥的功用。在饲养家畜方面, 漳台农家有俗谚曰:“头牲 (牲畜) 饲齐全, 免惊不好康 (富裕) ”;同样的每到逢年过节, 人们都不忘在猪稠 (包括牛稠) 张贴“五谷丰登”、“六畜兴旺”的对联, 并祀神祈求牲畜平安兴旺。
漳州与台湾地区的“神缘”关系密切。每年农历三月二十一日, 位于台南学甲镇的慈济宫都要举行规模宏大的上白礁谒祖祭典, 追怀大陆上的祖先。这一祭典从郑成功来台到现在, 连续300多年, 从未间断, 充分显示了中华民族饮水思源的精神。台湾100个大姓中, 大部分都能在漳州找到族谱。现在每年都有数万台胞回漳寻根谒祖。台湾地区的漳州移民们从漳州带去的神明有三平祖师、保生大帝、开漳圣王等。台湾就有五十多座三平寺支院, 三平祖师已成为台湾主要民间信仰之一, 也是联络海峡两岸同胞和海外侨胞的一条纽带。还有台湾以渔业为生的人们也有着妈祖信仰。
1.3 漳台农业合作领域广
漳州是国家级外向型农业示范区、海峡两岸农业合作实验区。漳台农业合作主要在于水果、蔬菜、水产、畜牧、茶叶、食用菌、花卉等领域。现在逐渐向资金、品种、技术、市场、经营管理、科技人才等多领域扩展。通过漳台农业合作, 漳州市累计引进台湾农业良种1 700多种, 其中大面积推广的有100多种, 推广面积100多万亩;引进台湾各种先进农业加工设备5000多台、农业种养加工技术近800项。累计设立台资农业企业1 043家, 总投资17.97亿美元, 合同台资额15.23亿美元, 实际利用台资8.97亿美元, 是全国农业利用台资最多的地级市。在台资农业的带动下, 漳州高附加值高科技农业产品和农业产品加工技术发展迅速。
漳台蔬菜合作较为成功的区域主要有平和县、南靖靖城、长泰县等地。平和县引进台湾茄子, 种植面积近400hm2, 形成产值2亿多元;南靖靖城与台商合作开展“订单蔬菜”种植, 在天口村大规模种植茄子、瓠瓜、苦瓜、花椰菜等台湾蔬菜品种, 目前全村近6/7农户种植台湾蔬菜, 每周都有一万吨以上的蔬菜经速冻后销往台湾, 成为远近闻名的“台湾蔬菜专业村”;形成以龙海市为中心的绿色蔬菜集群基地, 带动蔬菜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引进, 形成科工贸农一体化的产业链, 每年种植蔬菜近30万亩, 带动农户2万多户, 年产瓜菜38万吨, 成为全省出口蔬菜的主要生产基地。在花卉合作上, 漳浦蝴蝶兰及南靖兰花特色优势产业产值均超亿元, 年出口60多万株, 形成漳浦台湾农民创业园;开创海峡两岸花卉博览会先河, 马口海峡花博园、东南花都等因此形成。在茶叶合作上, 越来越多的台湾人到漳州投资茶叶, 天福茶园是最成功的例证, 而且在今年成立海峡两岸茶叶交流会。漳台在水果合作方面, 较为出名的是平和琯溪蜜柚产量占全国柚类的30%, 年出口10万吨, 居全国首位;龙海市杨梅种植面积达5万亩, 年产值上亿元, 产品还出口欧盟和东南亚等地;诏安青梅产值3亿元, 是全国最大的青梅加工和出口基地[11]。渔业合作上, 漳浦县引进台湾对虾, 该县成为我国南方最大的对虾养殖基地之一;东山引进的九孔鲍鱼, 并成为福建鲍鱼养殖主要种类之一;龙海市引进台胞研究的单性罗非鱼, 每年可创产值400多万元。通过漳台的农业合作, 为漳州休闲农业的开发带来了坚实的基础实力, 特色的农业优良品种、先进的农业科技水平和丰富的农产品管理经验等都是漳州所有的特色休闲农业魅力。
1.4 客源市场潜力大
随着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效应的显现和两岸文化经贸交流的升温, 闽台旅游合作与交往也进一步提升, 加上福建省通过福厦两岸直航航点, 加强入台旅游宣传推广, 加大开拓闽台旅游客源市场力度等措施, 扩大两岸交流合作领域, 进一步拉动了台胞入境人数。漳台两岸一衣带水, 同宗共祖根相连, 在2007时漳州的台湾同胞游客数为5.08万人次, 近几年随着漳台农业合作的不断深入, 相信台湾同胞游客将会有增无减;从表中也可以看出国内游客人数呈现大幅度的增长, 这说明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 旅游的需求大幅度增加, 所以漳州休闲农业客源市场定位在两大部分, 一部分是大陆游客, 另一部分是台湾同胞游客。
1.5 旅游接待设施有待完善
漳州对外交通条件可进入性强, 漳州的公路交通网发达, 有沈海高速、厦成高速、324国道等多条高速公路与国道;漳州港口由古雷、东山、云霄、诏安、石码、招银、后石7个港区组成, 招银港区是海峡两岸直航试点口岸和对金门海上货运直航口岸。随着龙厦铁路的建成, 漳州的区域交通条件更加完善。漳州正规划城际轨道线建设, 轨道交通主要衔接中心城区与厦门、泉州及市域内的龙海、古雷、东山等部分地区。
漳州目前全市星级酒店30家, 其中五星级仅1家、四星级酒店8家、三星级酒店15家。根据漳州市2011年重点项目表, 漳州将新建数十家酒店, 其中9家五星级酒店。但是这些星级酒店大部分位于漳州市区以及郊区地带, 对乡村民宿的开发不足, 没有形成具体的规模, 零零散散的民宿提供在卫生条件方面还是不够到位的。目前, 漳州市只有28家旅行社, 其中, 有2家被评为4A级旅行社, 另外有26家被评为3A级旅行社。由此可见漳州市的旅游接待能力一般, 还应该继续得到提升, 特别是在旅游业中住宿接待能力具有重要影响的作用, 它影响着游客旅游的便利程度。此外, 漳州的商业、餐饮业、休闲娱乐业也应在旅游业的发展中得到同步的重视与完善。
1.6 土特名产特色小吃资源丰富
漳州独有的特产有水仙花、茶花、兰花等“三大名花”和青梅、芦柑、荔枝、香蕉、龙眼、柚子、菠萝等“七大名果”;还有各种海产干货、八宝印泥、片仔癀、珍珠膏、珍贝漆画饰板、水仙花牌风油精等。其中最为出名的是水仙花、八宝印泥和片仔癀。漳州的水仙花雕艺令人赞叹;在海内外金石书画艺术家和名界名流方家的案头上, 漳州八宝印泥是习见珍品。在齐白石、徐悲鸿等艺苑大师的遗作上, 可闻到漳州八宝印泥的芳香;片仔癀为漳州神药。漳州不仅土特产多, 还有许多特色的漳州小吃, 如沙茶面、干拌面、鸭面、田草 (仙草) 、石花、豆花、五香、锅边糊、猫仔粥、鲁面、漳州“臭头粿” (林语堂书中所说的“萝卜糕”) 、鸡仔胎、润饼、蚝仔煎、蚵仔面线、四果汤、手抓面、马蹄酥、三角饼、扁食、双糕润、土笋冻等。美味多样的小吃在漳州休闲农业开发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小吃带给游客们味觉上的体验, 从各个方面进行休闲农业体验。
2 漳州休闲农业旅游开发策略
2.1 构建休闲农业旅游产品系统
随着体验经济与休闲经济时代的到来, 休闲农业的重心向以体验为主, 观光与休闲相结合转移。漳州休闲农业开发主要遵循这一变化的趋势, 创造漳州休闲农业的特色。
1) 花卉世界。漳州的花卉有2 000多种品种, 如水仙、月季、菊花、芍药、含笑、玉兰、等不胜枚举;台资花卉企业主要生产经营品种有蝴蝶兰、国兰、富贵竹、鲜切花、小盆花等, 如今, 漳州市已经发展成为中国东南沿海地区台资花卉种植经营的主要集散地和海峡两岸花卉产业交流与合作的密集区。漳州可以进行花卉观赏旅游开发的主要有马口海峡花博园、天福茶博物院和石雕园、马口东南花都、南靖幽香四溢兰花园、水仙飘香蔡坂村、百花村花市、水仙花景区。在这花卉世界里, 可以规划出提供不同休闲农业活动的区域, 这些区域发挥着各自独特的功能。有的区域开发为供游客观赏, 有的区域开展花卉种植与培养的农业科普教育活动, 有的区域供应不同的花茶供游客品尝, 还可以提供给游客进行写生的区域。类型丰富的农业休闲更能吸引游客。
2) 果园体验。目前漳州果树有62种500多品种品系, 其中以香蕉、蜜柚、芦柑、荔枝、龙眼和菠萝六大果树而闻名于世, 近年来从台湾引进了金煌芒果、珍珠芭乐、火龙果、软枝杨桃、莲雾等数十个热带、亚热带果树新品种。可以进行果园观赏旅游开发的主要有天宝十里香蕉林、九湖万亩荔枝海、马洋溪两岸的万亩香蕉、桃、李、梅杂果带、东山台湾黑珍珠莲雾双芝果园、平和三十公里观光水果带、岩溪梁岗山观光果园等。在果园中, 游客可以有四种不同的体验。首先, 游客可以欣赏到利用先进科学技术产出的特色品种以及从台湾引进的优秀品种瓜果;其次, 游客可以亲自在田间进行采摘或者是亲手种植果树;再次, 游客通过标本、图片、电视、书籍、多媒体教学设备, 学习到农业知识并了解当今农业的发展动态;最后, 游客可以购买自己喜爱的农产品的种苗、果实、相关书籍、农具以及制成的工艺品。
3) 茶叶观园。漳州是福建老茶区之一, 茶资源相当丰富, 有“一县一茶”的说法, 如平和的白芽奇兰、华安的乌龙茶。在漳州进行茶叶观赏的主要有天福茶博物院和石雕园、天福观光休闲茶园、平和大芹山万亩无公害高山茶景区、岩溪董凤山一带发展观光茶园等。茶叶观园内可分为五大功能区:采摘区、品茶区、制作区、优良茶树品种区、茶文化博物馆区。在采摘时, 能够进行茶歌对唱的娱乐活动;在品茶区, 可以展示茶艺、茶舞、茶小吃等具有闽南特色的茶叶艺术;丰富游客的购买品种, 如茶系列食品、生活用品等。
4) 蔬菜农园。漳州平原为福建第一大平原, 蔬菜资源丰富, 2011年全市蔬菜种植面积106.47万亩。蔬菜休闲园主要供游客进行观赏, 在观赏的基础上可以开展农业科普教育项目, 参加种植实践。可以进行蔬菜休闲园旅游的主要有长泰县马洋溪流域的蔬菜观光采摘基地、长泰县山重千亩油菜花等, 也可依托与台湾的农业合作优势建成漳台蔬菜科技创业园。蔬菜农园建设一些可以进行度假的农家小舍, 让游客体验农家生活;提供烹饪工具, 让游客自行进行采摘、烹调, 享受自己的劳动成果;也可开发蔬菜农业科普教育区, 或者建立以某一蔬菜产品为主的主题农家园。
5) 渔村度假。漳州海域面积1.86万km2, 浅海滩涂面积1 123km2, 是福建省海产品主产区之一。目前可进行休闲渔业开发旅游的主要有龙海市甘文千亩生态渔业休闲基地、东山县金凤湾渔家傲、古雷滨海旅游度假区、东山湾水产养殖观光区、诏安梅岭滨海观光园、云霄漳江口红树林水乡渔村、前湖湾旅游度假小镇、东山澳角渔家乐等。可开发三种主要的度假项目:一是水族观赏项目, 可以提供与台湾合作研究的新品种的观赏;二是垂钓项目, 搭建若干垂钓平台, 提供遮阳伞、小坐椅、钓具、钓饵, 供人垂钓休闲等;三是多功能休闲项目集有垂钓、观赏、游泳健身、休闲度假、温泉洗浴等多种功能。
6) 综合开发。根据漳州的休闲农业资源分布状况, 可以进行综合开发的, 主要有长泰县马洋溪流域发展水果、蔬菜观光采摘基地和休闲垂钓项目, 结合古山重田园乡村和民俗文化, 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枋洋镇以未来上洋水库为依托, 发展带“山、水、茶”特色的观光农业;九龙江两岸有许多河谷盆地, 在九龙江可开发农业大观园;马口花博园区、天福茶庄、火山地质公园及扬美水库、梁山山脉、坪水水库、南浦等自然生态景观林区, 构筑闽南海滨休闲观光度假生态旅游区;赵家堡和天福茶文化为代表, 连接湖西诒安堡、开漳圣王、乌石妈祖等的历史文化旅游区共同开发成。在这些进行综合开发的旅游活动, 游客们感受到的不仅仅是休闲农业, 还能品味文化。
在进行休闲农业体验活动, 要适时借助漳台民俗的共同性, 在体验的活动中融入民俗元素。例如, 每逢春夏之交 (半年节) 、秋冬之际, 总要以中药、“四神”炖食鸡鸭或猪肚等, 叫做“半年补”或“养冬”, 那么在农家体验时, 举办过半年节的美食活动;在服饰方面, 漳泉移民入台后, 服饰爱好亦一成不变或相仿, 下田耕作穿的有“短水裤”、婴儿穿的“押胸衫”、“开脚裤”等等, 可以在体验时提供服饰穿着进行田间活动体验。
2.2 建设休闲农业旅游支撑系统
1) 重视漳州休闲农业开发。漳州对外交通条件发达, 但是内部交通到休闲农业景区的可到达性差。针对漳州市旅游接待设施的不足, 漳州市应该要投入更多的资金到这方面的建设上来, 要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 把观光休闲农业纳入经济发展规划, 通过政策从各个方面给予支持。观光休闲农业旅游要依据盛产季节、著名产地进行规划, 必将横跨多个县市、多个乡镇, 在建设和管理中需要统一的管理机构, 规范制度, 理顺各种关系, 协调、解决因多头管理而引发的矛盾和利益关系, 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培训工作。发展观光休闲农业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 所以要鼓励多元化投资, 建立多元化融资渠道, 引导各种经济成份参与闽南旅游圈的建设和管理;另外, 要让农民成为投资、经营、市场的主体, 提高农副产品的附加值, 形成一条良性循环产业链。
2) 加强休闲农业旅游人员的培训。漳州休闲农业作为一种现代农业, 它对管理者的要求度极高。然而在漳州有休闲农业的许多地方往往都是一部分农民在经营, 他们大部分缺乏经验、管理水平以及服务层次。漳州在开发时应该要加强对休闲农业旅游人员的培训。台湾休闲农业开发起步相对于漳州来说较早, 在休闲农业旅游人员的培训、经营管理、服务层次培训方面都积累了较多的经验。漳州可以邀请台湾岛内有经验的专家学者和岛内已具规模并积累相当成功经验的成功人士来漳开展讲习、研讨, 互通信息、交换心得, 学习、引进台湾地区旅游人员的培训模式, 将漳台农业合作内容扩展到有关休闲农业旅游人员的培训上。
2.3 打造休闲农业旅游形象
漳州休闲农业旅游产品开发应塑造以特色漳台农业合作优势为主导, 漳州所有的特色地方资源为重要补充, “特色休闲农业”为金字招牌的旅游形象, 将漳州休闲农业旅游主题形象定位于“海峡西岸魅力休闲农业”。
将休闲农业旅游的主题形象定位出来后要进行市场开拓, 再根据不同的客源市场来源进行不同的宣传口号设计。针对大陆的游客, 游客们更想了解的是有关于台湾方面新的可观赏的品种, 或者是一些创新的休闲农业旅游项目。所以宣传时, 形象可设计为“创意休闲, 感受宝岛”;然而针对台湾同胞市场时, 由于漳台两岸一衣带水, 同宗共祖根相连, 在2 300万台湾同胞中, 祖籍漳州的占35.8%, 宣传时形象可定位为“休闲农业, 共叙亲情”, 在进行休闲农业旅游时, 不仅可以得到放松, 还可以进行寻根活动, 感受亲情。
在进行形象宣传时, 要借助不同的方式。旅游节事的举办时是漳州休闲旅游形象最佳的宣传、表现时段。例如在东山的关帝文化节、南靖的土楼文化节、海峡两岸花卉博览会及农业博览会等举办时, 加强对活动的组织策划, 提高所举办的活动的档次与水平, 以吸引更多的游客。让游客在参加节庆活动留下深刻印象, 对漳州的休闲农业产生浓厚兴趣, 同时漳州要加大力度整合、优化各种宣传促销, 充分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宣传媒体宣传漳州休闲旅游形象, 通过推行整体联动营稍、创新合作机制拓展闽南旅游市场、台湾旅游市场。
2.4 深入漳台休闲农业合作
漳州要积极采取有力措施, 进一步深化漳台两地合作: (1) 加强农业的产业合作, 实现高优化, 提高漳州农产品的质量, 扩展客源市场, 为漳州休闲农业开发开拓一定的市场基础; (2) 共同打造优质食品供应基地。主动接纳台湾食品产业整体性外移, 采取台湾接定单、漳州建基地等灵活多样的形式, 科学分工, 致力发展优质食品物流配送中心, 把漳州建成台湾某些鲜活农产品的主要供应基地和大陆部分农产品对台转口贸易基地、台湾来料加工再出口首选地; (3) 要深化农产品的加工, 扩大漳州的农业产业链, 实现漳州农产品产业加工集群规模, 不断的将农业合作向农产品加工第二产业延伸, 为休闲农业开发提供资金保障; (4) 共同培育新型农民, 提升漳州农民素质, 全面提高农民素质是现代农业建设与发展的根本要求和基本任务。农民素质的提高为休闲农业的经营管理建立基础, 漳州劳动力资源丰富, 应逐步走向劳动技术密集型的集约型农业道路; (5) 加大漳台农业品牌建设。漳州的农业标准水平较台湾的低, 所以要利用漳台农业合作已有的基础, 进一步深入到农业标准化和农产品品牌建设的合作交流, 积极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 借鉴和引进台湾的农业生产标准, 认真实施农业品牌战略, 争取打造国家级的名牌农业产品。不断的完善“订单农业”、“公司+基地+农户”模式, 保证农产品生产的质量; (6) 深入到漳台休闲农业合作, 建设现代农业, 必须注重开发农业的多种功能, 只有充分发挥农业的多种功能才能实现农业资源的最优利用。目前漳台农业合作大都只是停留在挖掘农业资源的生产性价值上, 至于其他功能性的开发还相对为数不多。
2.5 加强闽台区域旅游合作
闽台农业合作的空间范围近几年来逐渐从沿海向内陆扩展, 闽西山区漳平永福成为大陆最大的台湾高山茶生茶基地;闽西北三明市有海峡两岸现代林业合作实验区;厦门有台湾水果集散中心、南安有闽台农产品市场等。漳州发展休闲农业时不仅要发挥漳台农业合作优势, 还要借助闽台农业合作的区域效应, 加强区域旅游合作, 共同开发出一条或者几条旅游路线。例如三明与台湾的林业合作是较为出名的, 漳州与三明可以开发出林业休闲农业游。要整合闽台农业合作区的旅游资源, 开发休闲农业区域旅游。在整合的过程中要对台湾的休闲农业资源也进行整合, 闽台休闲游时, 体验活动的路线设计加入台湾的地区。
由于漳州的休闲农业开发是放在闽台农业合作的背景下, 所以要在两岸三通的视域下构建漳州休闲农业旅游空间结构。近几年来, 闽台休闲农业合作、福建与台湾休闲农业合作都处于不断探索、发展的状态, 由于多年的农业合作, 两岸的休闲农业合作具备了一定的基础。漳州在这种状态下, 要借助海峡两岸休闲农业合作的优势, 将漳州作为一个示范研究点纳入海峡两岸休闲农业合作的规划中, 将漳州作为休闲农业研究示范点是有其根据的, 具体表现在:漳州是对台农业合作的先行者, 早在1997年7月, 漳州被农业部、国台办和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海峡两岸农业合作实验区”, 漳州与台湾的农业合作开始得最早。漳州的农业在闽南地区走在前列;在海峡西岸中漳州与台湾地缘、气候、纬度最为相近, 很大程度上可以借鉴台湾开展休闲农业建设的经验。借助海峡的休闲农业开发, 不仅带来了资金投入上的补充, 而且市场定位也进一步提高, 政府更为自觉地重视漳州休闲农业发展。
3 结语与讨论
闽台农业合作一直是海峡两岸交流合作中的先行领域, 在海峡西岸经济建设中处于基础性的地位, 并且起着重要的作用。在闽台农业合作, 不管是从自然条件还是人文条件看, 漳州最具有相对优势, 与台湾刚好起到互补的作用效应。如今, 农业作为第一产业面临着向现代农业升级的需要, 休闲农业是福建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漳州凭借着与台湾农业合作的基础, 使得漳州成为可以大力发展休闲农业的地区之一。但是毕竟两岸的体制是不同的, 许多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 也会慢慢出现。农业最需要的就是土地资源, 两岸土地所有制的不同, 那么土地流转时该如何解决;两岸的经济基础与经济发展程度不同, 然而对于农业的资金投入又该如何解决等, 这些都是值得探讨的。
参考文献
[1]杨金发, 童长水.闽台农产品贸易发展的进程与特征[N].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 (4) :27-31.
[2]伍长南, 肖巧萍, 杨晓燕.闽台农业互动发展的思考[J].亚太经济, 2011 (6) :44-45.
[3]孙雅健.浅谈闽台农业交流与合作的现状和对策[J].商品与质量, 2011 (2) :20-21.
[4]刘明.“海西”建设背景下深化闽台农业合作的思考[J].区域经济, 2010 (2) :138-139.
[5]陈晖涛.两岸全面“三通”视域下的闽台休闲农业合作研究[J].沈阳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 (3) :276-279.
[6]张少平, 赖正锋, 吴水金, 等.福建省现代农业产业现状及发展对策[J].农村经济学, 2011 (24) :346-347.
[7]范水生, 朱朝枝, 黄锦文.闽台休闲农业合作的思路与对策研究[J].中国集体经济, 2010 (11) :17-18.
[8]单玉丽, 台湾地区休闲农业发展与闽台合作[J].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 (2) :36-40.
[9]周宽哲, 刘长全, 黄庆云, 周俊贤.漳台农业交流合作的实践与成效[J].台湾农业探索, 2011 (5) :23-25.
[10]范水生, 朱朝枝.休闲农业的概念与内涵原探[J].东南学术, 2011 (2) :7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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