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项目内部审计实施办法

2024-10-06

投资项目内部审计实施办法(15篇)

1.投资项目内部审计实施办法 篇一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康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政办发〔2012〕7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市审计局制定的《安康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安康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管好用好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对象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投资项目,使用各类国家专项资金和补助资金投资项目,包括中心城市建设、市政建设、保障房建设、高新区开发建设、公路交通、水利建设、扶贫、移民、农业综合开发、天然林保护、农业示范基地建设、以工代赈、民政福利等项目;

(二)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从金融机构、融资平台取得的信贷或融资资金建设的项目及自营项目;

(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捐款、赠款项目;

(四)政府、政府部门、学校、医院、社会团体批准的集资、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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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融资建设项目;

(五)以国有资产投资为主的自筹资金项目;

(六)政府指定审计的其他投资项目和其它法定审计项目。

第三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或下一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安排审计,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授权对中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已安排直接审计的建设项目,本级不再重复审计。

第四条 安康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统一由本级审计机关进行管理。

市审计局是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主管部门,县(区)审计局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超过100万元以上投资额建设项目(包括项目预算和竣工决算)一律交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县(区)政府投资审计投资额起点由本级政府自行规定。

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及其他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应作为政府投资审计的重点,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各项目主管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超过投资限额以上的项目直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其他机构审核。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主要范围包括工程造价的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重点审计内容如下: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五)工程质量情况;

(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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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环境保护情况;

(九)工程造价情况;

(十)投资绩效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除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应当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

凡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在规定限额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在预算编制后,提请审计机关审计。项目初验后三个月内按有关规定编报竣工决算,并提请审计机关进行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审计。

第七条 发改部门的投资立项计划、财政部门经预算评审后的投资控制计划审计机关应予以监督执行。发改、财政、监察、国资、规划、住建、国土、环保、水利、交通、卫生、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

建设项目各管理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安排的投资计划、资金安排计划、建设项目实施情况抄送同级审计机关,建设单位应向审计机关报送相关工程资料。

第八条 审计机关必审项目未经审计机关审计的,发改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

第九条 财政部门或建设主管部门在拨付项目工程款90%后应根据审计机关竣工决算报告拨付尾欠工程款,未经审计机关审计的项目,财政部门不得拨付全部工程款,财政部门应根据审计报告进行财政拨款结算。

第十条 投资项目低于限额规定的,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安排内部审计,或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直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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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审计或社会中介审核发现重大问题应向

本级审计机关报告,审核结果应报送同级审计机关。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依照规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业务能力量强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具有特殊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专家协助审计,审计机关对其工作进行督导和复核。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通报有关部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纳入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政策法规不完善等问题及正在发生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

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

对于跟踪审计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将上次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实行公告制度,及时客观公正地向社会公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逐步实现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的所有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都按程序审批后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对审计发现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等机关处理;对不属于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应当依法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的事项,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办理审计移送事项时,应当按规定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审计机关应当进一步建立健全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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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的案件线索移送、协查和信息共享的协调沟通机制,发挥监督合力。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向审计机关提请审计而擅自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的,属于规避、拖延、阻碍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应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投资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教育,针对投资审计工作容易出现廉政风险的环节,加强内部控制,强化管理,确保严格执行审计纪律,维护审计机关廉洁从审的良好形象。

第十七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至2017年6月30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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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项目内部审计实施办法 篇二

一、外债项目绩效审计的评价标准分析

1.项目前期的绩效审计。外债项目的审计往往都要有一个前期的准备,一般说来包含了以下这几个方面的:项目设计的准备,项目方案的可行性论证、项目的评估及立项。这其中,项目立项的正确与否是直接关系项目优良的关键。这样看来,立项决策一定要以科学性、合理性作为最基本的考评标准。对项目的立项决策进行程序评价,主要就是以可行性论证、项目评估及项目立项作为对象,看是否符合并遵守程序进行了审批;而项目立项决策进行的评价内容一般包含了以下的几个内容,即:技术可行性、经济可行性、财务可行性、组织机构可行性,以及社会可行性。总之,项目绩效的审计在前期的评价一定要把国家及该地区的发展规划和政策作为基本的评价准线。非营利性项目的评价,就要将本地区的实际财政情况和项目内容进行结合性的可行性评价。

2.实施阶段的绩效审计。外债项目在进入了实施阶段后,绩效审计中就要关注两个重要的指标:评价项目管理、资金使用效益。这个阶段的评价内容主要有:(1)项目管理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发挥,主要是针对项目的内部控制、债务的管理,以及外汇的风险防范机制3个方面展开;(2)实现程度的情况,主要指正在建设中项目的目标或计划目标及相关的指标;(3)执行落实情况,针对的是项目预算的成本指标及定额;(4)资金,主要是来源及使用情况是否真实、合法及有效。进行评价的主要标准参考:第一,开展项目管理的制度的落实及执行的情况,包括具体的项目内组织机构设置情况、施工中的管理及监理的管理评价等;第二,项目开展的进度与质量的管控情况,通过对进度的比较分析、质量的评价、所签合同落实执行评价、投资概算的落实评价,以及资金管理的相关评价等。

3.竣工阶段的绩效审计。在项目竣工投入使用或者正常运营后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和产生的外债的偿还等能力是对财务和经济的主要反映和评价。针对非营利性的项目,对其评价的主要标准是看项目所在区域是否具备偿债能力,以及资金能否及时注入维持项目的长期运转这两个能力。另外就是看项目的环境效益评价,这主要是指外债项目进行的经济活动给生态环境带来影响的评价。对社会效益的评价采取的方法是通过对相关的各种因素及数据的搜集、汇总,使用社会学、人类学等学科中的理论知识和方法,对产生的社会效益进行分析和评价。另外需要强调的一点就是,在进行项目环境效益评价过程中,在建议和措施的提出上应避免产生负面影响,确保项目能够顺利开展及实施,并最终取得满意的效果和持续的发挥。

二、外债项目绩效审计的实施策略

1.成本-效益分析策略。从本质上进行分析,成本一效益分析法是将“项目收益”与“项目成本”作为对比的对象,进行项目实际产生的效果的分析和评估。在此分析方法中,是将产生的正面的利益或者价值作为了“项目收益”,而将项目产生的负面效果和支出等作为“项目成本”,通过两者的比较分析,测算出取得的实际效果。这里的项目收益”与“项目成本”两个指标,包含了内外部的直接及间接的所有因素,包含可量化及不可量化等方面。

2.成本—效益定量分析。在一般情况下,货币是我们进行盈利性项目收益及成本衡量计算的一个标准,通过对项目净收益的核算来对项目取得效果进行整体的评价。这种评价方式,通常是要对项目的现金流量和运用净现值法进行评估。一般的净现值的计算公式为:

净现值=收益现值-成本现值

假如净现值表现为正,说明项目是取得一定收益的,是可以发展的;假如净现值表现为负值,就说明项目并没有取得收益,是不可以继续这样发展的,需要及时做出调整。因此,净现值的大小就可以直观的表现出项目的效益的好与坏。

3.成本—效益定性分析。非营利性的外债项目,一般是很难用货币的形式去完成收集及成本的衡量和计算的,因此只可以采取定性分析的方法进行。在开始成本一效益这种定性分析时,可将T形账户样式作为参照,把项目的成本及效益分别的列于两边,并遵照一定的标准将它们分类排列,例如,可根据性质划分为经济类、政治类等多个方面;之后,将每个类型的成本和效益分别进行比较,并在比较的结果上根据实际情况赋予不一样的权重;最后,评估项目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系统及整体的调整和权衡,就可得出最终的结论。

三、结语

综上所述,各级机关要将外债绩效审计作为工作中的重点,要将绩效审计通过各种实践进行推进。在进行项目的绩效审计中,要把握客观、公平的原则,正确的评估外债项目建设目标的落实和产生效益的实际情况。在外债建设项目推进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提升外债项目的效益和作用的发挥,促进我国项目决策和管理水平提升,是当前我国亟需开展和具有重大意义的工作。

摘要:从现阶段我国外债情况来分析,我国的外债基本上都是以国家信用作为担保,由国务院统一授权,财政部为对外窗口引进而形成的,因此,外债的绩效审核工作就担负着重大的审查任务,对外债项目的开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就以外债项目的绩效审计作为研究对象,进行简单的分析和探讨,望能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外债项目,绩效审计,评价标准,实施策略

参考文献

3.投资项目内部审计实施办法 篇三

【关键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绩效审计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意义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主要目的是提供社会公共服务,与人民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但是形象工程、“豆腐渣”工程的频现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及政府的形象。因此,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绩效审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不仅有利于建设廉洁政府、规范政府行为,还有利于提高政府投建项目的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同时对推动我国审计工作的纵向开展也有很大的帮助。

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面临的问题

1.监管部门多元化

我国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部门非常之多,如人们熟知的纪检委、财政、审计、建委、质量监督部门、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等,数不胜数。但是,在实际的监督管理过程中,多元化的监管部门不仅没有产生有效得力的监管效果,反而出现了多头管理、或者无人问津、推诿扯皮等极端现象,导致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管工作很难开展。此外,多元化的监管部门导致监管方向、方法及标准众多,对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项目负责人都不知道如何着手修正,没有清晰的方向。

2.审计人员设置不科学

我国大多数政府部门的审计人员基本都是由会计人员构成,其他领域的专家涉及较少,导致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绩效审计过多的偏重于资金收支方面,审计重点停留在项目的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项目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是否有贪污、挪用资金等违纪行为方面,无形中缩小了政府绩效审计的范围。其实,对资金收支的审计仅仅是对政府绩效审计内容的很小一部分,政府绩效审计更多的应该涉及到如下内容:投建项目工程的建造方式、预期收益、社会效益和效果、受益对象的评价等,但是以会计为主的审计人员对此却很难开展有效审计。

3.对审计基础认识不足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起始于上世纪四五十年代,经历经了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基本趋于成熟。在新形势下,各国负责政府绩效审计的审计师都活跃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但是,我国在受托责任领域的理论研究尚不成熟,尤其是在公共受托责任方面的研究非常落后,很多理论问题都尚无定论,因此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绩效审计等基础认识欠缺,严重阻碍了我国政府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绩效审计水平的措施

1.完善法律法规

政府审计工作必须要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后盾才能有效开展,因此,应该通过科学有效的措施,建立完善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对其进行科学规范的监督管理,保证政府审计工作的权威性及合法性。其中,法律法规中应对政府投资绩效审计的审计对象、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做出明确界定;对被审计单位的职责及义务要有明确规定;对审计人员的职权要有一定约束等。

2.确保审计独立

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绩效审计工作中,被审计单位是项目的建设单位,审计单位是项目建设的监督单位。因此,在审计工作开展之前要有清晰的角色定位,在符合审计要求的前提下给予审计单位足够的监管权限,且在项目的跟踪审计环节,要允许审计人员参与项目的建设过程进行动态跟踪审计,政府部门不能过多干涉,要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不断强化审计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的约束机制,提高审计质量。

3.加强审计队伍建设

审计团队的整体业务能力直接影响到审计的结果,因此,要不断加强审计队伍建设,通过对现有审计人员进行在职培训、整合现有优秀审计人员等方式,组建一支整体审计能力过硬的审计团队;同时还应鼓励审计人员进入项目建设现场进行动态审计,通过实际参与项目建设来提高审计工作质量。

4.完善项目审计评估体系

完善的项目审计评估体系是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有效绩效审计的基础。完善的政府项目审计评估体系的设计要遵循如下原则:一是系统性原则,要站在宏观的立场评价与监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效率性、经济性等,在审计的不同环节选择出有代表性的关键指标进行深入评价分析,得出该投资建设项目的实际社会经济效益等;二是科学性原则,要根据不同投资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及特点制定出合理的审计目标,同时应通过细化的审計评价指标来反映项目的实际建设状况;三是操作性强原则,在设计项目审计评估体系的时候,要考虑到实际操作,尤其是对审计需要的数据收集、具体审计工作实施、审计指标衡量等几方面,更需要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

四、结语

当前,我国的政府投建项目的绩效审计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与挑战,审计过程中存在的诸如监管部门多元化、审计人员设置不科学、对审计基础认识不足等问题亟待妥善解决。为此,本文提出可通过完善相关立法、确保审计的独立性、加强审计团队建设、完善项目审计评估体系等措施,以不断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管理水平,进一步促进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经济效益,使之更好的服务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

参考文献:

[1]常青海.新形势下政府投资绩效审计的难点及对策初探[J].财经界,2015(15)

4.投资项目内部审计实施办法 篇四

签实施办法

农业大学科研项目财务决算审计审签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科研项目财务决算审计审签工作,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是指学校承担国家、自治区资助的科研项目及其它需要审计审签上报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监察审计处依据国家的审计法规、财经法规、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以及学校科研经费管理规章制度,开

展科研项目财务决算的审计审签工作。20万元及以下科研项目财务决算为审签项目;20万元以上科研项目财务决算为审计项目。

第四条科技处应提前将准备结题的项目报监察审计处,以便监察审计处安排计划和做好审计前准备工作。

第五条报审部门或项目组向监察审计处提出结题项目审计、审签要求时,应全面、如实提供资料,资料齐全方可实施审计审签。所需提供的资料如下:1.审签项目:项目财务决算表、经费支出明细清单(加盖计划财务处公章),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项目目标完成证明资料等;2.审计项目:项目目标完成情况及经费使用说明,财务决算表、经费支出明细清单(加盖计划财务处公章),设备购置清单,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项目目标完成情况相关证明材料,项目主管部门经费使用规定,审计需要的其它资料等。

第六条审计审签的主要内容科研

项目目标完成情况;项目预算的执行和决算情况;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财务收支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七条审计审签的程序1.科技处应督促项目组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向监察审计处提供审计审签所必需的资料;2.监察审计处实施审计审签工作,向项目组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若项目组有不同意见,审计组应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对审计报告进行相应修改。3.监察审计处处长审定审签单、审计报告,在项目组报送的财务决算表上签署意见,并将审签单、审计报告送达项目组,同时抄送科技处。

第八条监察审计处按规定实施科研项目财务决算审计审签工作时,相关管理部门、科研项目组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九条审计过程中发现经费使用

有违反有关财政、财务制度规定或其他违反基金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单位和个人,按照《z农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内农大校发[2014]14号文)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5.职工内部退养实施办法 篇五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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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内部退养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内部退养的意见》(中国石化人„2009‟111号),结合油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中原石油勘探局、中原油田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

第二章 内部退养范围

第三条 未能竞争上岗或自愿离岗的职工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内部退养的范围:

(一)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即:男满55周岁,女干部满50周岁,女工人满45周岁)的职工。

(二)年满45周岁,自愿按女工人办理退休和内部退养手续的女干部。

(三)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男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45周岁,女工人年满40周岁。

(四)工龄已满30年的职工。

第四条 具有教授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和工程技术、医疗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原则上不纳入内部退养范围。其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高级技师和业务技术骨干申请内部退养的,各单位要从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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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内部退养待遇

第五条

经批准内部退养的职工,自批准内部退养的次月起停发工资,改发生活费。生活费按照职工本人内部退养当月计算养老金的一定比例与参照退休人员增加企业补贴调增的生活费之和发放:

(一)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款的职工,计发比例为95%。

(二)工龄已满30年,但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的内部退养职工,计发比例为60%。

(三)内部退养职工参照退休人员增加企业补贴调增生活费标准,工龄计算截止职工内部退养的当月。

第六条 内部退养职工水电气补贴按油田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内部退养职工直至正式退休前的生活费计发基数和比例不再调整。

第八条 内部退养职工不再参加在岗职工的工资调整。当退休人员调整养老金时,可按相应水平调整内部退养生活费。

第九条 职工内部退养期间,工龄连续计算,但不计算教龄、护龄等工作年限,也不计算高空、有毒有害等工作岗位折算工龄。

第十条 职工内部退养期间,需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本人仍按规定比例缴纳。

第十一条 职工内部退养初期,由于以上收入为基数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造成实得收入降低,为切实保障内部退养职工的基本生活,在以本人内部退养生活费作为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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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数前,可按本人正常内部退养实得收入(指以本人内部退养生活费为基数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后的实得收入)的水平予以补齐。

第十二条 内部退养职工生活费、需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费用由职工内部退养前所在单位承担到年底,从次年开始由勘探局或分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职工内部退养期间,其住房和子女入托、入学、参军等待遇与在岗职工同等对待。

第四章 职工内部退养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油田建立职工内部退养定期审批制度,每季度办理一次。2009年职工内部退养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第十五条 内部退养坚持本人自愿的原则。符合内部退养条件且自愿内部退养的职工,本人书面申请,单位研究同意,按管理权限分别报人力资源处和局党委组织部审批。按特殊工种申请内部退养的职工,由人力资源处进行初审,初审合格者,转社会保险统筹中心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确认,符合特殊工种条件并认定达到特殊工种退休年龄予以办理退休手续的,方可办理内部退养手续。

第十六条 经批准内部退养的职工,由人力资源处办理内部退养待遇审批手续,核发内部退养通知书。油田与内部退养职工签订《职工内部退养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内部退养职工,劳动合同期限变更为无固定期限。《职工内部退养协议书》作为劳动合同书的附件存入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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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内部退养职工的管理

第十七条 经批准内部退养的职工,行政和工资关系转入油田人力资源处。

第十八条 各社区管理中心离退休职工管理站比照退休职工管理方式,对内部退养职工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职工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一律不得再在勘探局和分公司所属单位上岗,一经发现要追究单位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内部退养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须办理退休手续(即由上级指定的部门按国家规定的退休政策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第二十一条 职工在内部退养期间违法、违纪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由勘探局或分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停止执行内部退养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实施内部退养是油田对自愿离岗职工的照顾性措施。各单位要以满足生产工作需要和优化调整人力资源结构为原则,统筹考虑生产工作和人员配置的实际,严格职工内部退养审批,不搞“一刀切”。

第二十三条 内部退养职工的出生时间和参加工作时间以本人档案中最早由组织认定的原始资料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自行文之日起实施。

6.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篇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项目建设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规范建设行为,防止建设资金损失浪费,促进企业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及《青海盐湖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审计管理制度》和《青海盐湖集团综合利用项目二期工程建设管理大纲》等有关规章规定,结合项目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二条项目审监处为项目的审计监督机构,在项目总经理的领导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包括对项目财务收支、内部控制、项目管理、合同签订、工程造价、(预)结算以及物资采购、工程发包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招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物资采购等经济活动,应当依照本办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 审计部门应当参加项目建设和项目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监督检查和查阅项目财务的账表凭证;有权监督检查项目管理的情况;有权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有权对正在进行的违反法纪的问题进行制止、建议和处理的权利。

第三章审计监督的内容

第四条 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程序、建设资金筹集等前期工作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二)建设资金到位、管理与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招标程序的合法性以及评标过程的公平、公正,设备物资采购、工程承包、发包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与建设项目有关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五)概算审批、执行、调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六)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七)工程价款结算与实际完成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性;

(八)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

(九)建设项目未完工程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

(十)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收费、税费计缴及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

(十一)建设项目绩效评价的真实性;

(十二)竣工建设项目履行基本建设审批手续情况,竣工决算报表和说明书以及工程竣工决算报表编制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十三)资金来源、概算或者预算执行情况、建设规模和总投资控制情况;

(十四)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以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十五)收尾工程未完工程量和预留投资资金的真实性;

(十六)交付使用的资产及其项目投资效益的评审(十七)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审计程序

第五条 对项目建设的监督实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适时监督以及报送审计监督相结合,对项目考察、项目招标、技术交流及商务谈判等经济活动,应派员监督。

第六条 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将项目建设计划抄送审计部门;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按季将项目实施情况抄送审计部门。

第七条 定期审计工作在开展前3日内,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组成审计小组,拟定审计工作方案。实施时应广泛听取相关部门的情况反映,审查相关账表凭证,核实相关数据资料。

第八条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项目总经理提交审计报告。审计部门对项目建设要提出改进意见的,应当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法

需要做出处理、处罚的,应当做出审计决定书;审计认为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做出审计建议书。

第九条 审计部门依法依规做出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有关单位应当遵照执行。

第五章审计人员

第十条 审计人员要坚持原则,独立公正,依法审计。要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热情服务,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第六章附则

7.投资项目内部审计实施办法 篇七

在对中铁十四局某公司及中铁二十三局某公司的几个工程项目的财务部门进行调查学习后,笔者发现目前大多数工程项目不注重内部会计控制,尤其在实施流程中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导致工程项目内部会计控制形同虚设,并势必影响工程项目的整体经济效益,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深思。

1.营业收入方面。出现财务数据和业务数据不一致、销售发票未经过有效的审核等情况。分公司进销存业务的单据审核、凭证录入工作由一个人承担,工作量大,每天处理的单据、凭证数量多,难免与业务数据出现偏差;销售发票的开具人员同时兼任审核,缺乏稽核岗对销售发票进行有效审核。当企业持有某一被投资单位股权时,可以按照股权比例或其他约定方式享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但却不能直接享有被投资单位的营业收入,换句话说,被投资单位取得的营业收入不能计入投资企业的账务中,只有在扣除了各项成本、费用、税金结出净利润后,按照股权比例或其他约定方式分配给各股东。

2.库存现金管理方面。存在现金收付未经过适当的授权、出纳岗位未按相关规定进行岗位分离和轮换等问题。出纳每日都要盘点库存现金,但没有经过主管监盘,主管应每周至少一次定期监督盘点,同时还应有一些不定期的抽查,盘点时应填制盘点表,盘点表一式复写两份,由财务主管和出纳签字后,出纳自己保存一份,另一份由财务主管装订在会计档案中。分公司的出纳虽然每月都从银行取得了对账单,但没有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经主管审查,即使银行对账单上的余额与企业账面余额一致也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每月和银行对账单一起存放并妥善保管。另外,存在报销款项别人代领等不合法现象。

3.坏账准备方面。发生坏账准备的计提和转回不及时、坏账准备的会计估计不合理、账龄的统计和记录不准确等情况。分公司目前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由于资产信息、价格市场机制尚不健全,使准备的计提缺乏依据确认与计量难度较大,对账龄的估计比较困难。坏账准备要根据债务企业财务状况及持续经营状况认定,这项工作就目前来说,在中国还很难做到。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虽然是按比例提取,但提取比例是在逐项分析可收回性的基础上确定的。要对大量应收账款的可收回净值逐一确认和计量,难度太大,这就导致上述问题的发生。

4.资产清查方面。存在资产盘点的结果不准确、资产盘点的结果未及时处理、处理程序不恰当等风险。分公司资产清查没有形成制度,清查期限,清查程序不明确。对闲置和应当处置的资产没有制定最佳的方案,没有做到物尽其用、合理回收残值。没有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部分地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和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债权债务进行彻底清查核对。

5.应付内部单位款方面。出现物资采购处理缺乏适当的权责分离、没有对长期挂账的应付内部单位款进行及时处理、没有措施预防与检查未经授权的登录等问题。存在为了工作方便,操作人员用上一程序或下一程序工作人员的权限登陆,更改已发生的错误、失误的现象。物资采购的随意性较大,哪个部门都可以根据需要购买,分公司财务部门没有专人负责对应付内部单位款定期、定向的清欠管理,没有建立应付内部单位款定期清查制度。

二、必须加强流程控制

(一)营业收入控制措施

1. 准确确认销售收入。

财务部门结算岗在销售管理子系统的凭证管理模块中准确选择销售通知单并执行生成记账凭证操作,根据销售通知单信息和预设的凭证模板,生成销售凭证,凭证保存前系统自动对销售通知单和记账凭证进行对账。此过程中对销售通知单认真审核,只有经审核的销售通知单才能生成记账凭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必须设置禁止对已生成凭证的销售通知单进行重复生成凭证操作的程序。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应每月对商品进销存的数量进行核对并在核对表上签认。财务部门结算岗对销售发票等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销售价格、销售数量、销售金额、货款结算等。

2. 财务数据和业务数据保持一致。

结算岗位销货管理系统生成销售及结转成本记账凭证,生成的记账凭证与销货通知单、销货发票等单据,然后对其进行逐笔逐项有效的核对,检查核对无误后,移交凭证稽核人员审核签章。

3. 销售发票要经过有效的审核。

财务部门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员每月应在销售管理子系统的单据管理模块中执行“月结”操作,检查当月所有的销售通知单与销售凭证中相应信息的一致性,如数量、金额等,核对无误后才能进行月末结账。

(二)库存现金管理控制措施

现金收付要经过适当的授权,出纳岗位根据稽核无误的会计凭证收付现金或开具现金支票;出纳岗位要按相关规定进行岗位分离和轮换,出纳岗位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得保管银行预留印鉴、不得从事银行对账,实行岗位分离的原则;出纳人员二至三年定期轮岗。

(三)坏账准备控制措施

1. 及时、准确的计提和转回坏账准备。

财务部门应同相关部门至少在半年和年度终了时,对应收款项进行全面检查,填写“坏账准备检查测算表”。财务资产处往来清欠管理岗位合理预计各项应收款项可能发生的坏账,确定坏账准备计提范围、方法和金额。对需要进行坏账准备计提的,则填写“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申请表、计提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申请表”,销售分公司审核后上报股份公司财务部审批。

2. 对坏账准备的数额进行合理估计、准确计算。

财务资产处往来清欠管理岗位依据掌握的应收款项资料,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股份公司的规定,确定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准确进行账龄分析,对符合制度规定的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

3. 准确统计和记录账龄。

财务资产处往来清欠管理岗位认真查找历史资料,检查账龄的统计和记录是否准确,确保账龄的统计和记录准确。

(四)资产清查控制措施

1. 对资产进行准确盘点。

建立资产清查盘点小组对资产进行清查,每年至少盘点一次;资产清查盘点小组现场清点实物资产,进行账实核对,编制资产清查盘点表,由相关人员确认签字。根据盘点情况,形成资产清查报告,交资产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审查确认。

2. 及时处理资产盘点的结果,处理程序要恰当。

资产管理部门须同相关部门对盘亏、盘盈、毁损、闲置及待报废资产进行核实和分析,编制相关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超过股份公司授权范围的资产盘点处理方案,上报股份公司审批。财务部门核算岗位依据批复在当月进行账务处理。

(五)应付内部单位款项控制措施

1. 对采购业务进行处理要经过授权。

只有经过授权的操作人员才能在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物资采购和财务记账的业务操作。

2. 准确记录应付内部单位款。

财务部门结算岗在点验管理子系统的凭证管理模块中选择采购通知单并执行生成记账凭证操作,根据采购通知单信息和预设的凭证模板,生成采购凭证,凭证保存前系统自动对点验通知单和记账凭证进行对账。只有经审核的采购和点验通知单才能生成记账凭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需设置禁止对已生成凭证的采购通知单进行重复生成凭证操作的程序。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唯一编号的采购通知单。由独立于录入的人员对采购通知单和相关原始单据进行逐一复核,确认无误后在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中执行审核操作。企业管理信息需设置系统禁止对已审核的采购通知单进行修改和删除操作的程序。财务部门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员每月在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单据管理模块中执行“月结”操作,检查当月所有的采购通知单与采购凭证中相应信息的一致性,如采购数量、金额,核对无误后进行月末结账。财务结算岗审核与往来单位的应付款项的支付情况,填制往来款项签认表。

3. 物资采购处理要实施权责分离。

不能同时具有物资采购业务中相互冲突的权限;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人每三个月检查具有采购业务处理权限的人员权限分配,是否存在不相容职责未分离的情况并填记录检查情况。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员根据相关记录纠正不符的权限分配并签字确认。

4. 适时地对长期挂账的应付内部单位款进行处理。

设财务结算岗进行对账并且检查检验长期挂账的应付内部单位款情况并及时处理。

5. 制定有效措施预防与检查未经授权的登录。

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员必须每周复核应用系统日志,审查是否有错误信息或异常登录信息,如实记录,并签字确认。

6. 选择合格的供应商和合理合法性的采购方式。

设置相关权限,业务岗位只能从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供应商清单中选择供应商,以生成采购通知单。

7. 及时对供应商数据库进行更新并防止修改错误。

数据录入人员将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供应商数据和经过审批的原始资料进行逐一审核,确认无误后在系统中执行审核操作。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人每半年检查供应商主数据,并在供应商数据检查表上签字确认。

参考文献

[1]王奔.内部会计控制基本理论的研究[J].企业内部控制,2007,(3):54-55.

8.投资项目内部审计实施办法 篇八

有条件要干,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干,

投资审计全覆盖如箭在弦上,不得不发

经济领域尤其是工程领域往往是各类犯罪活动的多发地和重灾区。2012年,宝鸡市共立各类经济犯罪案件378起,破获经济犯罪案件275起,移送起诉 367人,涉案金额 9.03亿元,挽回经济损失 2.58亿元。2013年初,宝鸡市审计局新一届领导班子分析认为,如果审计工作做到前面、监管到位,就可以避免经济领域这些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于是,局领导分头深入区县、企业、政府部门调研,摸清宝鸡市投资建设项目底数。经过认真调研,发现在投资审计方面存在着质量风险意识不强、审计覆盖面不够广、审计任务重与审计力量不足矛盾突出、审计方法严重滞后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全面开展。为此,专题向市委、市政府领导汇报调研了解的情况,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采取将投资审计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配备专业审计人员、增设投资审计二科、征集社会审计力量、出台法规条例等手段支持开展政府投资审计。

根据近年来政府投资建设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宝鸡市出台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范围和分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行建设单位申报和审计计划管理、委托审计和经费保障等重要事项,扩大和规范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内容,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力度。同时,宝鸡市审计局还建立完善了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审计项目操作规程、审计质量分级负责制、审计复核制度、审计业务会议制度等,进一步规范了审计工作流程。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将部分审计项目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并聘请专家进行指导和把关。同时,加强与财政、发改、建设、纪检监察、公安、检察等部门的协调沟通,探索建立投资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投资审计情况,研究制定规范投资市场秩序措施,督促抓好审计结果落实,形成齐抓共管整体合力。

宝鸡市审计局加大审计技术装备的投入,及时给工程审计人员配备计算机和工程审计软件,为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提供各种便利,使他们能够及时掌握、运用先进的审计手段和专业规范,既提高了工作效率,又极大地提升了审计质量;同时,采取专家复核、跟踪审计、专项审计、审计调查、现场勘查、备案核查等多种审计方式,扩大审计覆盖面。

宝鸡市重点建设项目涵盖工业、农业、民生等八大工程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等各个领域。这就要求在投资项目审计中,审计人员既要熟悉各行各业的政策规定,又要精通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定额规范,还要掌握工程建设的国家设计标准要求。为此,市局有计划、有重点地派遣审计业务骨干赴审计署、南京审计学院、省厅参加与投资审计相关的培训班进行专业培训,加强与周边市县区交流学习,使审计人员熟悉掌握工程审计的先进技术方法,借调技术骨干来审计局帮助审计,初步建立了全市投资审计队伍。

老药方治不了新病,对症才能下药,投资审计全覆盖不能穿新鞋走老路,必须在创新方式方法上出实招

近年来,宝鸡市审计局加大改进创新的力度,采取有效方式方法实施审计全覆盖,切实扭转审不了、审不好的问题。

在审计对象上,扩大审计范围。针对不同的审计项目采取不同的操作办法。一是对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市审计局建立的中介机构中选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然后在市审计局投资审计办公室进行备案。二是对投资额在1000-3000万元的项目,建设单位商同市审计局,在市审计局建立的中介机构中抽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市审计局在建立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进行复审,以复审结果为最终结果,出具审计报告,然后在市审计局投资审计办公室进行备案登记。三是对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对已完工,并已进行竣工验收的工程,在当年11月底,报市审计局,市局投资科对所有上报项目进行调研、了解和分析,报市政府列入下年度审计计划,由市局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由此,逐步实现审计全覆盖。

在审计过程中,实施“五审”机制。一是必审制。该局对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资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市、县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以及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市、县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必须全部纳入审计,做到全覆盖。二是计划制。该局将保障房、城市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部门、重点单位和领导重视、社会关注、百姓关切的投资项目作为审计重点,列入审计项目,实施计划管理。并对多报工程量、工程定额子目超标准、违规调增合同、未扣除预备费、多计安全文明施工费和保险费等问题进行查处。三是核查制。该局对计划以外的投资项目,要求建设单位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同时,必须向市审计局申报经同意后方可实施。在此基础上,组织专门人力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四是审结制。该局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先审计、后结算”,凡属于审计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未经结算审计,建设单位不得结清工程价款,并把此作为一条刚性规定。五是审决制。《办法》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要把竣工决算审计作为合同重要条款明确约定。该局联合发改及项目主管部门对未竣工决算审计项目,一律不进行竣工验收,不办理相关手续。

治标需治本,标本兼治才是生存之道,

投资审计全覆盖既要重数量还要重质量,

必须把防范风险放在首位

究竟是数量重要还是质量重要,实施投资审计全覆盖之初,大家的意见是有分歧的。对此,局长景东成的态度是明确的:没有数量容易出现漏洞,没有质量漏洞更大,必须数量质量一起抓,绝不能顾此失彼。经过反复研究和探索,宝鸡市审计局总结出了行之有效的把控质量、防范风险的办法。

在结果认定上,实施“三会一定”制。一是进点会。召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中介结构参加的审计项目进点会,公开审计范围、重点和目标,明确审计期限和审计配合要求。二是核对会。组织中介机构、施工单位就通报会达成的意见,从专家库中抽取专业对口的专家,进一步核对,查找审计漏洞和不足。三是通报会。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中介结构,召开审计问题通报会,听取各方意见,充分研究讨论,相互达成共识。四是定案会。在通报、核对的基础上,召开审计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中介结构四方会议,审定审计结果,“四方”签字确定审计结论,确保审计质量。

在使用中介机构上,实行“招审”两分离。一是建立中介库和专家库。按照实力强、业绩好、费用低的标准,严格考查和筛选,在全省范围确定中介和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中介和专家备选库,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形式,在备选库中招聘中介和专家参与投资项目审计。同时,对“两库”引入动态竞争机制,一年一考评,一年一变更,一年一公布。二是强化招投标内部管理。该局将聘用中介服务与实施审计 “两分离”,负责招标的人员,不参与具体项目审计,具体负责项目审计的人员,不参与中介招标,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做到了依法、公开、廉洁招标,实现了中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三满意”。三是加强对招投标组织领导。该局成立了“一把手”为组长,分管副局长、纪检组长、审计处副处长为副组长,法规、监察、办公室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聘用中介领导小组和招标办,加强对招投标组织管理。实践证明实行三会一定、招审分离等做法效果显著。建立完善监督考核机制:一是通过重点抽审、专家复核、聘请第三方复审等措施。监督检查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质量。二是实行末位淘汰考核制度。鉴于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和信誉参差不齐,审计机关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实行末位淘汰考核制度,每半年综合考核一次,对于连续两次考核得分都在末位的中介机构,要适时中止聘请或直接予以清退。三是依法追究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社会中介机构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造成审计结果严重失实以及发生其他重大过失、违约等情况的,取消其在本区域从事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资格,责令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四是通过建立社会中介机构投资审计信息库、政府网站、情况通报等形式,公布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

9.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实施办法2 篇九

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我队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审计工作,进一步促进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确保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根据国家、省政府、地矿局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队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审计是指审计部门对我队办公楼恢复重建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监督。

第三条

对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局、绵阳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进行。

第四条

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审计监督内容包括:

(一)立项程序、招投标程序、建设程序、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二)资金来源、管理和使用等有关财务收支情况。

(三)概算、预算、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情况。

(四)资金拨付和使用效果。

(五)依法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审计,主要审计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项目前期阶段审计

1、项目立项的审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征地造址及开工报告等审批文件。

2、建设规划许可、建设用地批准及施工许可、环保及消防批准、项目设计及设计图审核等文件。

3、招投标工作或对招投标程序及执行结果进行检查,对项目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发现问题及时与招标人沟通,并按程序进行修正。

4、各参建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行业资质证书、有关技术人员证书及收费许可证等资料,计取的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费用。

5、与项目建设相关单位是否依法签订合同。

6、项目资金的来源和到位情况。

7、项目资金是否按照要求,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8、征地补偿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有无擅自扩大、提高支付标准。

(二)项目建设实施阶段审计检查

1、是否建立健全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如:工程签证、验收制度,材料设备采购、验收、领用制度,经费拨付、费用支出报销制度等。

2、有无违法分包、转包工程。如有变更、增补、转让或终止,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3、检查原材料的采购情况,市场行情。重点检查有无虚列、乱套定额、高拨材料以及多计工程量,超预算、超标准等问题。

4、检查项目资金是否专项专用,有无挤占、挪用、截留情况。

5、大宗设备、材料采购审查。

(三)项目竣工决算阶段审计

1、及时整理、核对、完善各阶段竣工的决算资料。

2、对以前阶段未进行、不完整或审计后有调整的内容进行补充审查。

3、国家、省、市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4、项目投资效益情况。

第六条

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应在项目实施合同中明确社会中介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

聘请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具备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资格,选择方式可以采取招标方式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

第八条

组织和聘请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所需的经费,按照相关规定在建设项目经费中解决。

第九条

加强项目工程资料管理,队应对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归档,根据不同的审计组织方式的要求提供资料。

第十条

队在签订项目施工合同(协议)中必须明确:

(一)工程价款的结算以竣工决算审计确认金额为准,且实施竣工决算前,队必须预提20%以上的工程款,待审计结束后,以审计报告确认的工程价款进行结算。

(二)承包单位要严格按招投标、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编制工程结算,项目工程审减率超过5%的审核费用由承包单位承担,并由队从工程款中代扣。

(三)符合规定具备竣工验收条件,队要及时办理竣工决算,主 动向市审计局书面提出竣工决算审计申请,同时报送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审计,接受国家审计和局审计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灾后恢复重建办公楼经过竣工决算审计,财务决算批复后,方可办理产权登记和移交手续。

第十三条

灾后恢复重建办公楼项目审计结果(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结果)要进行公示,并向职代会汇报,增加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和职工的监督。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四川省地矿局九0九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10.投资项目内部审计实施办法 篇十

(2012 年 6 月 25 日 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健全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约束机制,保障科研经费使用 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 17 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 2011 〕 12 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国家和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运用审计手段,依据国家和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规定及项目任务书,对学校各类科研经费的内部控制、财务收支情况及其资金使用效益等全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价。第三条 科研经费审计范围: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通过承担国家或地方政府常设的计划项目或者专项项目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除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之外的其他所有科研项目经费,包括通过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合同方式取得的经费以及承担各党派、社会团体、专业研究机构等非政府机构科研项目取得的经费。第四条 科研经费审计类型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此类审计主要是指按照国家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必须经由审计处审签后方能上报科研经费财务决算的审计项目。其具体审签范围,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确定。

(二)学校自主安排的科研经费审计(以下简称“自审”)。此类审计主要是指审计处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及学校科研经费使用状况,重点抽查部分科研项目并对其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审计。

(三)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此类审计是指科研项目在结题验收之前,按照经费主管部门的要求,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将要进行结题验收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五条 审计处根据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按第四条所列审计类型分类的具

体内容进行审计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的主要内容 .财务决算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 .决算是否符合预算的要求,有无超预算现象; .科研项目决算编制及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无弄虚作假现象; 4 .项目预算资金、配套资金、自筹资金的到位情况; .经费决算的开支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况; 6 .决算报表数据是否与财务账簿记录相符,经费收入、支出、结余是否准确; 7 .科研项目决算报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

(二)自审及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主要内容 . 科研经费的管理情况,包括对财经法规和各项科研经费管理制度、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科研经费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学校科研、财务等部门及科研项目负责人在经费管理使用中的权限分工情况,以及针对学校财务工作特点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情况; .经费会计核算情况,包括单独核算情况,会计科目设置规范性、核算内容和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和手续的完备性,以及相关财务档案资料保存管理情况等; . 科研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包括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执行预算情况,预算调整的必要性和程序规范性,拨付合作单位预算资金规范性及监管情况,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情况;有无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挤占、挪用、转移科研经费,自行分解、擅自转拨科研经费等问题; . 科研经费使用情况,包括科研经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相关管理规定和遵守学校科研管理相关办法,重点关注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等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准确性 ; .资产管理情况,包括 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管理情况,如批复购置设备预算的执行情况,资产出入库管理情况,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情况,购置设备纳入学校资产管理情况,知识产权管理情况等; .科研经费决算情况,包括编报决算和结题财务报告情况,及时清理账目、确定科研经费支出情况;财务决算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科研项目 预期成果及效益完成情况; .科研经费资金结余情况,是否存在科研经费结题不结账或不及时结题,导致科研经费沉淀闲置、长期挂账,效益丧失;是否存在 违反规定使用和转移结余资金的情况; . 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第六条 科研经费审计组织方式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和 自主安排 的审计项目由审计处组织实施。

(二)按规定 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项目,由审计处组织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委托程序执行《西安交通大学委托社会审计业务管理办法》(西交审 〔 2012 〕 3 号)。第七条 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程序 .科研项目负责人按照上报决算规定的时间,提前核对经费账目和资产,核实拨款和各类支出情况,并依据科研经费收支明细账等,按照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编制要求,如实编制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由科研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经财务处审核并加盖财务处印章;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将经费决算报表及固定资产购置清单等相关资料送审计处; .审计处收到资料后,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对其经费决算进行审查,如发现决算报表所填内容、数据与财务账簿记录不相符、不准确、不真实,经费开支内容不符合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将通知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修正资料; 4 .审计处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字并盖章。

(二)学校自主安排的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自审的科研经费审计项目实行计划管理,由审计处、科研院、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综合考虑学校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单项科研项目经费的额度、项目的重要性,提出科研经费审计立项计划,立项的科研经费审计项目,由科研院向审计处出具审计委托书,审计处根据审计委托书,开展科研经费审计工作; .审计处根据工作安排,在实施审计前 3 天将审计通知书送达科研院,并抄送财务处、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 3 .审计处在开展审计前,必须进行审前调查,向科研院、财务处等相关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了解情况,制定详细的审计实施方案、确定审计重点内容及审计时间安排等; .审计处牵头组织召开由科研院、财务处、相关学院及项目负责人 参加的审前沟通会,告知计划审计项目,明确审计目的、范围和时限,提出审计要求,布置具体审计事宜; .项目负责人按审计通知书的要求按时报送审计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审计处按照规范的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实施审计; 6 .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 项目负责人、科研院及财务处 意见后,依据反馈意见进行复核后,向学校提交审计结果报告,报主管审计的校领导审批; .审计处向科研院提交审计报告,对科研经费使用是否合理、是否合规、是否存在损失浪费或闲置沉淀现象,科研成果是否达到预期研究目标等方面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并提出改进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审计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按要求进行落实、整改,审计处对落实整改情况进行后续检查,未落实整改的项目不得结题验收并进行通报。9 .审计处负责对科研项目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三)按规定必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审计处 在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指定范围内 通过规范程序 选择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审计合同,明确审计范围、内容和要求,并负责协调和解决 项目负责人在审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处指定专人负责对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复核,经复核后的审计报告征求科研院、财务处及项目负责人意见,经 科研院、财务处及项目负责人 确认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一式五份(项目负责人 2 份、科研院、财务处、审计处各 1 份)。

第八条 科研经费审计所需要的资料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所需要的资料 1 .科研项目批复预算; .科研经费收支明细表和固定资产清单(需由课题负责人、国有资产管理处、所在学院负责人签字盖章); .项目支出中若含有协作费支出,应提供协作协议书原件; 4 .经财务处签字确认的科研经费决算报表; 5 .其他相关资料。

(二)自审和委托中介机构审计项目所需要的资料 1 .科研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下达的项目预算书; .科研项目实施协议、合同任务书及项目实施中相关的其他协议(对外协作、加工协议)等; .科研项目 结题财务验收申请报告; .项目经费使用的会计报表、账簿、凭证;以及 设备购置明细清单; 5 .协作单位使用协作经费的会计报表; 6 .自筹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说明; 7 .项目结余经费使用说明; . 课题承担单位基本情况、课题立项基本情况、课题实施情况、课题产业化现状及趋势说明 ; 9 .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科研经费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对不按本规定执行的,造成科研项目无法结题的,由相关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审计处和 审计人员对科研经费收支审计中涉及的保密事项,应当按照有关保密制度的要求进行审计。审计人员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11.投资项目内部审计实施办法 篇十一

一、内审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存在的问题

1、从实施过程来看,缺乏科学性和规范性。

在审计准备阶段,首先审前调查未得到重视。在内审部门,大部分审计人员在制定审计方案前,通常是凭经验确定审计重点;有的审计部门则完全忽略审前调查程序,编制的审计工作方案千篇一律,无法真正起到规划、指导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的作用。其次审计范围确定随意。目前,对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存在不同认识。有人认为,内部审计在经济责任审计中主要承担签证功能,即对任期内的“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发表意见;有人认为内部审计在经济责任审计中担负着对领导干部进行全面监督和评价的职能,审计应该给干部一个包括“德、勤、政、绩”等多方面的评定。由于对审计目的的不同理解,导致内部审计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审计和评价的范围各不相同,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在审计实施阶段,主要是审计手段和技术落后。内部审计在实施现场审计时,采用的基本上仍是“一个计算器,外加一支笔”的手工操作。在审计技术上,通常是拿到什么看什么,逮着问题就记录,没发现问题就过。不仅效率低、速度慢,审计质量也得不到保证。其次是审计内容单一,常局限于凭证、报表等会计记录,反映的对象总是局限于成本、利润等大家都了解的内容,使经济责任审计缺乏应有的特色和深度。

在审计结束阶段,经济责任划分不明是主要问题。一些内审部门在划分离任和接任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时,缺乏对总体的把握,过多纠缠于诸如任期内有多少收入没有入账、多少成本没有消化等细枝末节的东西,导致了越想划分清楚,越是无法划分清楚的结果。还有一些内审部门虽然在审计中发现了不少问题,并列举在审计报告之中,但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责任划分,或者通通算在审计对象的头上,混淆了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2、从审计评价的方式来看,难于保证经济责任审计的公正性。

在经济责任评价上,有两种观点比较流行。一种是:为了降低审计风险,审计应该以数字说话,数字核准了,报告阅读者自会作出评价;另一种是:经济责任审计必须对被审计人员每一个方面都有一个明确的结论,因而在报告中对领导干部的各个方面都作出了评价。前者导致审而不评现象,后者导致超范围评价现象,这都将损害经济责任审计的公正性。

3、从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模式来看,部门之间缺乏联动性。

当前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模式一般为:由组织部门根据单位人事任免的需要提出审计建议,内审部门根据审计建议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至于计划的安排是否合理、审计实施是否充分、审计报告是否公正、审计结果是否被人事部门采用、审计建议是否可行、组织部门根据审计报告对被审计对象进行谈话或诫免的情况如何等,部门之间极少进行交流和联系。因此迫切需要建立一项制度,保证经济责任审计中各个部门之间的联动性。

二、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策

以上问题的存在,给内部审计部门带来一系列的审计风险。如何才能保证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客观、公正、有效呢?我认为,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

1、改善审计环境,保证经济责任审计的独立性。

首先应从管理关系上保证审计独立。审计部门在企业中的层级关系,直接影响到内部审计能否进行独立的监督和评价。内部审计工作是独立于财务工作及其他工作之外的一项重要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应该在审计委员会或单位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这是国际通行的做法。

其次应从企业文化上保障审计的独立。实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法制建设深入发展的必然产物,审计监督和组织监督、纪检监督一样,是干部监督管理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应该将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加强对干部监督管理,促进干部廉洁勤政的一项重要工作加以宣传,使之逐渐成为企业文化的组成部分。

2、按制度规定开展审计,维护经济责任审计的规范性。

经济责任审计具有明确的程序规范,对一些辅助性审计程序,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不应忽略或取消。

(1)应认真开展审前调查。审计部门常年忙于各种审计项目,平时很少关注下属单位的运行情况,如果不认真开展审前调查,很容易出现前文所述情况。相反,审前准备工作充分,有利于抓住审计重点,节约现场工作时间。

(2)审计承诺不可省略。要求被审计单位对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承诺,既可提示被审计单位对经济责任审计给予应有重视和协助,更是规避审计风险的有效手段。

(3)审前公告和审计见面会应受到重视。审前公告和审计见面会是听取群众意见的两个重要渠道,它既是一条反映被审计干部问题的渠道,也是听取群众对被审计干部褒扬的渠道。这两条渠道的畅通,无疑有助于内审部门审计工作的进行和对被审计干部的客观评价。

(4)应按制度规定确定审计范围。在审计内容的确定上,我认为,所有关系到“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事项均属审计范畴。同时,在选择审计重点时,还应注意将企业自身特点与制度规定相结合,对企业决策层关注的内容、普通员工关心的内容、企业焦点、热点等问题,无论难度有多大,在经济责任审计中都不应回避。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体现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服务企业,服务内部决策的功能。

3、采用先进审计技术,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科学性。

第一,必须尽快开展计算机审计。审计的核心任务是发现问题,寻找证据。随着企业经济活动规模不断扩大,经济责任审计范围也空前扩大。要在海量的业务数据中发现问题、寻找证据,离不开计算机审计;现代审计技术诸如内部控制测评、审计抽样、分析性复核等都是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环境而产生的,这些方法的正确运用,离不开计算机审计;在发达国家,信息化已经渗入审计业务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各个阶段,从制定计划到形成报告,都需要依赖计算机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审计要和国际接轨,也要求内部审计部门尽快开展计算机审计。

第二,必须重视现代审计技术。审计技术的发展,普遍经历了从账目基础审计到制度基础审计再到风险审计的发展过程,我国大部分企业内部审计总体上尚处于账目基础审计阶段。为缩小差距,审计署作出了推广和完善审计抽样、内部控制测评、风险评估等审计方法的决定。在审计中积极运用这些技术,无疑将极大地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效率和质量。

4、正确进行审计评价,保证审计结论的公正性。

一方面,审计评价必须有据可查。内部审计在进行审计评价时,应该坚持审到哪、查到哪、评价到哪的原则,不能凭空作出审计评价。目前,内部审计部门在对查出的问题进行评价时,通常能够做到有理有据;但对任期业绩评价,不是照抄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就是直接引用被审计干部的述职报告,往往有“假、大、空”之嫌,这同样影响了审计评价的公正性。因此,对未审计的内容、与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无关的内容、审计未查清的内容等都不应作出评价。

另一方面,审计评价必须实事求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总是在一定的环境、背景中开展的。审计评价不能脱离企业经营的这些环境和背景。如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很可能是接任前控制基础太弱,接任后进行了大力完善,但尚不到位等。对这些问题进行评价,应实事求是、充分考虑企业经营的环境和背景,不至影响审计评价的公正性。

5、建立审计联席会议制度,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联动性。

内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是指由审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业务骨干共同组成的,就审计对象的确定、审计任务的实施、审计报告审查、审计结果落实、审计问题的处罚等问题进行定期的交流和研究,解决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的一种制度。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对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联动性意义是显而易见的,表现在:

一是审计对象更具针对性。由企业多个部门共同决定审计对象,能够针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地开展审计,提高内部审计服务企业经营决策的能力。

二是加强了审计交流。当前,企业的其他部门对审计规定、工作目标、工作方式等普遍了解不够,联席会议把各相关部门召集到一起,为解决审计查出的问题群策群力,共同探讨,促进了审计与其他部门的相互交流和理解。

三是方便了重大复杂审计事项的移交。内部审计在经济责任审计中遇到超越审计处理权限的重大复杂问题时,可移交纪监等部门。但受内部审计环境的影响,内部审计部门通常都采取回避或弱化处理的方式。审计联席会议制度使纪委监察等部门的加入顺理成章,减少了目前情况下内部审计部门移交重大复杂审计事项时的压力。

四是促进了审计意见的落实。由于审计意见得到了多个重要部门的认可,因此,在多个部门的共同监督下,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干部将更加踏实地采取措施落实审计意见。同时,共同作出审计意见和建议的这些部门本身也将更为主动利用审计结论。如组织部门,将更为自觉地根据审计结论对被审计领导进行诫免谈话,使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在干部任免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12.投资项目内部审计实施办法 篇十二

此前发布的《审计署工作人员文明守则》、《审计署审计现场管理办法 (试行) 》等相关制度都对文明审计的内容有所涉及, 本次针对文明审计单独形成一套办法, 充分体现了审计署对文明审计的高度重视。与以往文明审计的有关规定相比, 本《办法》的最大亮点在于首次明确了文明审计的领导责任和责任追究方式。

《办法》要求:“审计组 (审计现场) 负责人应当率先垂范, 自觉做到文明审计, 同时教育引导审计组 (审计现场) 全体审计人员树立文明审计意识, 督促规范审计行为举止”。

同时明确规定:“审计人员违反本暂行办法, 出现不文明行为的, 由审计组 (审计现场) 负责人及时予以提醒和纠正;仍不改正的, 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给审计工作和审计机关形象造成影响的, 由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责令作出检查、调整岗位等组织处理;造成严重影响的, 当年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 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审计署要求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办法》, 在审计工作中严格落实相关规定, 教育引导广大审计人员牢固树立文明审计意识, 自觉从我做起, 从日常点滴做起, 切实维护审计机关形象, 努力打造忠诚、干净、尽责、担当的“审计铁军”。

13.投资项目内部审计实施办法 篇十三

区审计局《鄞州区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鄞州区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要紧紧围绕鄞州区城镇建设,坚持“依法审计、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求真务实”的原则,充分发挥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合力,确保建设资金合理、合法和高效使用,促进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供应等单位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调查。第四条 区审计局(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全区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工作。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审计部门组织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的合法性、真实性、规范性进行审计监督的活动,分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实施阶段审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阶段审计。

第五条 跟踪审计工作按照“统一组织、分工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共同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跟踪项目审计计划的编制;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心(以下简称区审计中心)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的具体实施,派出审计组或组织中介机构及内审机构实施审计,依法提出审计报告或出具复核意见。

建设单位负责编制工程项目目录,提供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及时提供审计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配合解决审计中遇到的问题。实施跟踪审计的项目建设单位须根据《鄞州区国家建设项目网上申报系统操作管理办法》规定,将该项目的相关信息及时在网上进行申报。

区发改、财政、建设、国土资源、水利、规划、交通、监察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并配合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跟踪审计监督。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不参与项目的决策与管理,在跟踪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通过审计整改意见书等形式建议建设各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予以整改。

第六条 为加强跟踪审计工作力量,区审计局(审计中心)可聘请外部审计人员或组织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对外聘审计人员和中介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聘请外部审计人员和中介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一般通过公开招标在资格入围的中介机构中选聘。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审计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审计是指对项目程序的合法性、投资概(预)算的真实合理性进行的审计。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准备阶段跟踪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一)招标文件审计。对勘察设计、施工、重要设备材料采购以及监理、招标代理、拆迁评估、造价咨询、项目管理等中介机构招标文件进行事前审计。

(二)合同草案审计。对勘察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和中介机构等重要合同草案进行审查,及时提出修改建议。

(三)拆迁方案审计。重点审查拆迁立项文件是否齐全有效,拆迁公告和办理许可证是否依法实施,建设单位对中介机构的委托是否合法,对被拆迁人适用的补偿安置方式是否准确,拆迁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

(四)概(预)算审计。主要审查概(预)算编制依据是否充分、准确。

第九条 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招标、经有关部门同意进行议标的工程和零星小型工程在签订施工合同前,建设单位应将标底预算、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预算和施工组织方案,送审计部门审计。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阶段审计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阶段审计是指审计部门在工程施工期间对工程管理、施工进度、工程材料、变更洽商等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阶段跟踪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工程造价审计制和政府采购制等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建设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各项内控制度,执行是否到位。

(二)概(预)算执行及调整的真实性、合法(规)性,有无超出批准概算范围投资、挤占或者虚列工程成本等问题。

(三)审查国家、省、市有关征地拆迁政策执行情况,补偿资金是否及时到位,有无侵占、挪用和延迟拨付现象;拆迁补偿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有无擅自扩大拆迁范围,损害国家和被征地拆迁人利益的问题。

(四)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进行适时监督,审查其是否真实、合理、合法。重大的隐蔽工程、工程量现场签证、设计变更等事项必须经过现场跟踪审计人员签字。

涉及工程变更的,建设单位应按照《鄞州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计监督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予以办理。

(五)监督建设资金筹集、支付、使用情况。根据建设项目规模对建设资金财务收支每季度或半年审计1次,主要审查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结算手续的合规性、经济活动的合理性、会计资料的完整性和会计处理的恰当性。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要参加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各项会议,并及时深入工地现场了解情况。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阶段审计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阶段审计包括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其主要内容有:

(一)工程结算审计。主要审查工程量计算、套用定额或采用的清单综合单价是否准确,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和索赔等重大事项是否真实,材料差价核定是否合理,工程费用计取是否合规等。

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向区审计局(审计中心)提交经初审后的工程结算资料。收到结算资料后,区审计局按照审计程序组织人员实施审计,对审计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复核审计结果,提出审计报告。

工程结算审结前,工程进度款拨付一般不得超过80%;未经工程结算审计,建设单位不得办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

(二)竣工决算审计。主要审查待摊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核实工程建设配套设施费支出、贷款利息和资金占用费支出是否真实,其分摊是否合理,有无挤占工程投资支出;审查核销各种非正常损失费用的真实性,有无经过相关部门审核批准;竣工决算报表中相关数据是否配比;建安工程投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竣工图纸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竣工资料与实物是否一致;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计取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超出概算控制金额。第十四条 开展绩效审计评价。依据有关经济、技术、社会和环境等指标,对建设项目投资管理、资金使用和投资效果等事项进行审计评价,为政府决策和管理提供参考依据。第十五条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区审计局(审计中心)要及时督促有关单位纠正,相关单位应认真制定整改措施,并切实抓好落实,向区审计局(审计中心)反馈整改结果。

第十六条 审计结束后,区审计局(审计中心)及时向建设单位反馈审计结果。审计报告为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

第十七条 对审计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区审计(审计中心)聘请的外部审计人员和组织的中介机构在实施审计中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造成审计结果失实以及发生其他重大过失、违约等情况的,应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在全区范围内给予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

14.投资项目内部审计实施办法 篇十四

(2012年12月7日抚顺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12月20日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65号公布 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行为,提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质量和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或者投资比例虽不足总投资比例的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

(三)国债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

(五)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

(六)政府发行的债券、彩票及接受的各类赠款、捐款;

(七)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做好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

政府投资建设重大项目实施审计,审计机关可以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监察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第五条 市本级以上或者主要是市本级以上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由市审计机关负责审计;县、区或者主要是县、区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由县、区审计机关负责审计。

市审计机关可以审计由县、区审计机关负责审计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或者专业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审计机关应当制定相关工作规范,加强对聘请人员和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和聘请人员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八条 审计机关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职责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审计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被审计单位收取费用。

第九条 审计机关负责编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审计计划中应当确定被审计单位和审计方式。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计划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告知被审计单位。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开展审计工作。未被列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计划中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抽审。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实施跟踪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进行审计。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履行项目审批程序情况;

(二)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和概算是否符合审批文件要求;

(三)项目征地拆迁、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服务等前期工作相关资金运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项目招投标履行情况;

(五)项目建设的财务收支以及建设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代理等单位资质等级及其收费标准;

(七)项目合同履行情况;

(八)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情况;

(九)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及监理人员职责履行情况;

(十)项目所涉及的现场签证、设计变更、设备材料采购等内容。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进行跟踪审计过程中,可以对项目标底控制价进行审计;可以对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各个环节财务政策的执行情况,项目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以 及项目分部分项工程的造价控制情况进行专项和阶段性审计,作出审计评价或提出审计建议。

第十三条 跟踪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质量监督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

第十四条 跟踪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工程量、材料价格、设备采购价格以及设计发生变更且影响工程造价时,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审计机关。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进行结算审计的,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30日内将工程结算资料报送审计机关。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被审计单位交齐工程结算资料之日起45日内,对单项工程进行结算审计,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签订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施工合同时,应当载明结算完成前预留不低于合同总价款20%(含质量保证金)的待结工程价款。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被审计单位竣工决算编制完毕后开展决算审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资金到位情况以及对建设项目的影响程度;

(三)征地、拆迁费用支出和管理情况;

(四)建设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和违法集资、摊派、收费情况;

(五)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以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七)项目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八)项目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预留工程价款的真实性。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进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当自被审计单位交齐工程竣工资料之日起45日内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进行跟踪审计、结算审计或决算审计的基础上开展绩效审计,对建设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进行分析、评价和提出审计建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审计通知书中应当明确审计中对与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建设和财务核算资料。资料包括:

(一)项目的批准文件、立项依据、开工手续;

(二)设计资料――设计说明书、施工图(含所涉及的标准图、会审记录);

(三)招标文件全套(招标文件,含标底或预算控制价、工程量清单、招标答疑纪要等),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全套、合同(包括技术及商务标、综合单价分析表、施工组织设计等);

(四)有关单位编制的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书;

(五)采用的定额、编制规定及配套的各种调整文件;

(六)乙方编制并经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技术措施方案;

(七)设计、施工和验收的技术规范;

(八)材料、设备的市场信息和购货合同;

(九)批准的概算书;

(十)经审核的工程结算书或乙方编报、送审单位提交的工程结算书(施工方、业主方签字认可);

(十一)竣工图(如无竣工图,应提交原设计施工图、施工图会审纪要、现场会议纪要);

(十二)设计变更通知及其附图;

(十三)现场签证单及甲乙双方认可的索赔文件;

(十四)甲方对工程所用材料、设备的认质认价清单(即定额中未计价材料、设备的计价);

(十五)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购货合同和结算清单;

(十六)施工的补充合同或协议;(十七)乙方申报并经监理公司审核后的工程进度表、工程量清单、隐蔽工程记录清单;

(十八)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有关造价调整文件;

(十九)竣工验收资料;

(二十)施工单位资质证、取费证;

(二十一)其他与工程造价有关的资料;

(二十二)工程的会计财务资料:会计核算资料(会计账簿、会计报表、银行对账单、会计凭证、工程物资台账及盘点表及其他相关资料)等;

(二十三)主要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制造厂家、数量、价值、订货、到货、验收、入库、出库情况;

(二十四)不需要安装设备、工器具、办公家具清单(包括名称、规格、型号、价值、保管、支用部门);

(二十五)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与建设项目有关的纸质与电子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审计机关依法审计。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书面反馈意见,超出10日未反馈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复核。异议成立的,审计组应当修改审计报告。审计组报送审计报告时,应当将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意见进行复核,经审计业务会议审议后,提出审计报告;需要作出处理、处罚的,应当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需要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应当依法作出移送处理。

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组审计结束之日起60日内作出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同时抄送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报告列明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60日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超过规定期限,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申请本级人民政府督促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并提出审计建议,并同时通报有关部门。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应当纳入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履行项目审批程序,违反项目审批文件,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装饰和设备购置标准以及建设计划外工程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因勘察、设计单位的过错造成项目预算失控和重大投资损失的,审计机关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责成建设单位依法追究勘察、设计单位的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款项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其予以调整;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或者直接收缴。

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并建议相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通知财政部门暂停拨付或者建设单位暂停支付资金。已经拨付或者支付资金的,建设单位应当全额追回违规资金,属于财政资金的上缴财政部门。

发现应计、应缴而未计、未缴各种税费的,审计机关应当督促有关单位补计、补缴,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未预留或者未足额预留待结工程价款的,由审计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付出工程价款超过审计结果的,超过部分由审计机关责令建设单位予以追回;造成严重后果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相关部门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审计的,由审计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不属于审计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处理的问题,应当向有关部门移送相关证据材料并提出审计建议,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第三十五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二)索贿、受贿或者谋取接受不当利益的;

(三)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等问题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五)对受理投诉举报问题不认真调查处理,向被举报人泄露举报信息的;

(六)对聘请的专业人员的审计工作未全面履行监督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与被审计单位、聘请的专业人员及社会中介机构串通舞弊的;

(八)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

15.投资项目内部审计实施办法 篇十五

第145号

《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已经2008年4月2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秦光荣

二○○八年五月四日

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审计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概(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下列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的比例未超过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审计机关负责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实施审计。

发展改革、财政、经济、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投资安排和预计完工项目情况抄送同级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情况抄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经济、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六条 审计机关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职责所需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安排,列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审计项目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审计机关必审制度。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审计管辖范围实行分级审计。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属于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下级审计机关依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实施的审计,审计结果应当报授权机关审定。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项目竣工决算以及效益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包括对下列事项真实性、合法性或者有效性的审计监督:

(一)建设程序执行的情况;

(二)项目法人、资本金、招标投标、合同、监理等建设管理制度执行的情况;

(三)项目概(预)算编制、审批、调整、执行的情况;

(四)项目资金来源和到位的情况;

(五)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转出投资、待核销投资,尾工工程投资、结余资金的情况;

(六)项目所需设备、材料采购和管理的情况;

(七)编制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和明细表的情况;

(八)基建收入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的情况;

(九)投资包干指标完成和包干结余资金分配的情况;

(十)项目债权债务的情况;

(十一)项目各种税费计提和缴纳的情况;

(十二)工程质量管理的情况;

(十三)经济、社会、环保等投资效益的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使用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合同、概(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监理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三)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或者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

审计机关选择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等竞争方式。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聘请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信誉良好,近3年内未发生过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纪行为;

(二)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应当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资质证书和会计资质证书;

(三)参加工程价款结算审计的,应当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证书。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聘请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或者相关专业资格(职称)证书;

(二)近3年内未发生过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纪行为;

(三)与参加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项目前期审计的,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前向建设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5日内出具审计文书。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与有关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者竣工决算,并约定保留一定比例的待结价款,保留的待结价款在结算审计后结清。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列入审计项目计划实施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竣工决算报表编制完成后,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具备竣工决算审计条件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一般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特殊情况下确需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报经审计项目计划下达机关批准。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单位支付结算款项的依据。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九条 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应当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对审计查出违反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需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价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依法据实结算,对已多付的工程款,审计机关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或者依法予以收缴;对少计工程价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对改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用途,转移、侵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行为,审计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和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不当利益的;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聘请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人员或者社会中介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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