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2024-09-14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14篇)

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篇一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文书立卷归档制度

一、总 则

第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文书,是实施行政处罚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了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机关执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等部门法律和行政处罚法等基础法律的基本职能,必须严格按照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文书立卷的要求,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文书,根据案件办理、适用程序,坚持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一个案件从收案、结案到归档保管以及所有的法律文书和公文、函电,都使用收案时编定的案号。听证的案件另行编号。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文书,必须用钢笔或碳素笔书写、签发,由经办案件的股室负责整理立卷归档,归档前由案件主要承办人负责立卷质量的检查。

二、材料的收集

第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收案以后,案件承办人员应立即着手收集本案有关的各种文书材料。在案件办结以后,要认真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发现法律手续不完备的,应及时补齐或补救,去掉与本案无关的材料,再行排列整理。

第五条 卷内各种文书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重份的文书材料一律剔除。多余的处罚决定书,以备日后查考,可将其夹在已装订好的卷内。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来信,可以不立卷归档。(1)不属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范围,归口交办的人民来信;(2)答复

来信来访人向有关部门投诉的信件或记录;(3)询问一般法律手续问题的来信来访;(4)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5)内容、地址不清的申诉信件;(6)确系精神病人的来信。上述各项由相关业务部门处理。

三、材料的排列

第七条 行政处罚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总的要求是,内部程序性文书按照倒序进行排列,证据性文书按照行政处罚程序的客观进程形成文书的时间自然顺序进行排列。

第八条 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处罚决定书;(4)现场检查笔录、检验报告书、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按时间顺序排列);(5)行政处罚结案报告;(6)罚款上缴收据复印件;(7)备考表;(8)卷底。

第九条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处罚决定书(含没收物品凭证及清单);

(4)行政处罚审批表;(5)案件调查终结报告;(6)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7)案件合议记录;(8)举报登记表或案件移送书;(9)立案申请表;(10)现场检查笔录、检验报告书等证据材料(按时间顺序排列);(11)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审批表;(12)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13)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4)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15)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包括已经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证据);(16)查封扣押物品清单;(17)行政处理通知书;(18)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19)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20)解除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2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2)陈述申辩笔录(或者陈述申辩材料);(23)送达回证;(24)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25)没收物品处理清单;(26)延期缴纳罚没款审批表(延期缴纳罚没款申请书);(27)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法院

裁定书及相关执行文件);(28)行政处罚结案报告;(29)罚没款上缴收据复印件;(30)备考表;(31)卷底。

第十条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案件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处罚决定书(含没收物品凭证及清单);(4)行政处罚审批表;(5)听证意见书;(6)听证笔录;(7)听证告知书;(8)听证申请书;(9)听证通知书;(10)听证人员组成审批表;(11)案件调查终结报告;(12)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案件合议记录;(13)举报登记表或案件移送书;(14)立案申请表;

(15)现场检查笔录、检验报告书等证据材料;(16)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审批表;(17)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18)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9)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20)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包括已经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证据);(21)查封扣押物品清单;(22)行政处理通知书;(23)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24)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25)解除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26)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7)陈述申辩笔录;(28)送达回证;(29)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30)没收物品处理清单;(31)延期缴纳罚没款审批表;(32)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33)行政处罚结案报告;(34)罚没款上缴收据复印件;(35)备考表;(36)卷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中没有列举的法律文书材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形成的顺序排列。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案件文书材料为一卷装订,不分立正

卷、副卷。但是,案件合议记录、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审批表等内部形成的材料,未经局长批准不得向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提供。

四、立卷编目

第十三条 一个案件的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要逐张编

号。卷宗封面、卷内目录、卷底、备考表不编页码。页码编在右上角,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字体要整齐、清楚。

第十四条 卷内目录应按卷内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标明起止页码,字迹要工整、清晰。

第十五条 卷宗封面所列的各个项目,用毛笔或钢笔逐项填写齐全,书写工整。其中结案日期填写处罚决定履行完毕日期。

五、卷宗装订

第十六条 装订前要做好处罚文书材料的检查。对破损或褪色的材料,应当进行修补和复制。装订部位过窄或有字迹的材料,要用纸加衬边。纸面过小的书写材料,可加贴衬纸。纸张大于卷面的材料,按卷宗大小折叠整齐。对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外文材料应当译成中文附在后面。药品包装等原始证据材料,加贴衬纸,展开平放,并有当事人签字。需要附卷的信封要打开平放,邮票不要起掉。材料上的全部金属物都要剔除干净。

第十七条 一个案件的文书材料,每卷以二百张为限,超过时应按形成的顺序分册订卷。

第十八条 卷宗必须用线绳三眼至五眼装订牢固,不要漏

订。长度应在十八公分左右。

第十九条 卷宗装订以后,应检查文件材料有无漏订现象,然后在卷底装订线上贴上封纸,并用案件承办人员名章加盖骑缝。

六、归 档

第二十条 案件结案以后应在一个季度内归档。凡立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重新整理。提出保管期限意见后,向本机关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并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 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影片等声像档案,应在每盘上注明当事人的姓名、案由、案号,承办单位、录制人、录制时间、录制内容,并按形成顺序,逐盘登记造册归档。

第二十二条 归档的证物,凡是能够附卷保存的,应装订入卷。不能附卷保存的,可拍照附卷,证物另行保管,待诉讼期满后,经领导批准可将不能附卷保存的证物销毁或处理。

第二十三条 已归档的行政处罚卷宗,不得从卷内抽取材

料。需要增添文书材料时,必须征得档案管理人员同意,按立卷要求办理,以保证卷宗的质量。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篇二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5〕27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厅 (局) 、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局、人民检察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进一步健全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 加大对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 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按照中央深化改革相关工作部署,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联合研究制定了《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篇三

内容摘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其对行政执法的监督遵循了法治规律,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和监督。但是当前我国行政执法还存在较多的弊端,本文以基层行政拘留为例进行分析,认为在当前依法治国和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历史背景下,需加强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的法律监督,从而构建起科学完善的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制度。

关键词:行政执法检察监督 法治化 制度设计

一、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必要性

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具有天然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加强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其价值意义和现实需要在不断突显。

(一)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符合国际法治潮流

从不少国家的立法来看,将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已成为国际法治潮流。例如,在英美法系国家,法院对行政法义务违反者判处的刑罚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由法院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对违反者判处的刑罚,另一种是法院按照《刑事诉讼法》以外的简易程序判处的,刑法典以外的其他法律规定的较轻的刑罚。[1]可见,英美法系国家对限制人身自由处罚的“轻罪”(类似于我国行政拘留)是由法院作出的,是一种司法权的监督。检察机关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符合司法权监督行政权的潮流。[2]

(二)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是国家治理法治化的现实需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更加强调依法执政、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治理社会,更加鲜明地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要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党的执政理念和法治理论深刻揭示出了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决定性作用。对于行政机关和行政主体而言,善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就要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治理实践中,逐步形成依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依法化解矛盾冲突的良好法治习惯。在推进依法治国和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大历史背景下,强调要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督促其纠正,即要通过强化检察监督来助推国家治理法治化。

(三)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是人权保障的重要途径

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对其加强监督非常必要。一是基于行政拘留属性的考量。有学者指出,任何剥夺人身自由的监禁处罚(如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等)其本身就带有刑罚的性质。行政拘留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可以剥夺公民15日(合并执行时可达20日)以下的人身自由,其本质上具有准刑罚性和人身强制性。由于行政拘留适用的广泛性、较大的裁量尺度和监督的缺乏性,再加上适用主体即公安机关相对于公民的优势地位,其适用不当非常容易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因此,必须将行政拘留的决定、执行、救济等所有程序纳入法律监督的范围,保证行政拘留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二是基于劳动教养废除后行政拘留权可能大幅扩张的考量。201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对于原来可以适用劳动教养的对象和行为如何处理,目前学术界和实务界均有不同意见,有观点认为,可直接用“教育矫治制度”代替劳教制度,也有观点认为,应将劳教行为分流到《行政法》、《刑法》两个领域后分别依法调整。[3]后一种观点已逐渐成为主流观点,根据这一思路,保守预计每年可能有30%-40%的原劳动教养行为将纳入治安管理处罚的范围,而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可以适用行政拘留的条款高达84项,占处罚总项的66%。因此,从可能性上,预计今后有约20%-26%的原劳动教养行为将分流至行政拘留范围内,导致行政拘留越来越多、行政拘留权越来越扩张。在这一大趋势下,规范和监督行政拘留权将不断突显其必要性。

(四)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是具有较大优势的司法型监督

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既不同于行政执法的内部监督,也不同于法院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其性质定位应是一种优势性较强的“司法型监督”。司法权具有注重权力过程的形式性、中立性、交涉性、价值取向的公平优先性、稳定性、专属性等特征。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的法律监督,充分体现了司法权的上述特性,这种监督以制定法既定规则为标准,通过启动相对超脱于社会具体生活的固定程序,对某一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相对合理的权衡,具有司法权的判断性和行使权力过程的形式性,这种监督具有司法权的公平优先性。与行政机关内部、法院对行政执法的监督相比,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在监督方式、监督效果等方面都具有较大的优势。

二、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基层行政拘留为例

(一)行政拘留适用范围很广,但自由裁量权过大

据统计,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章“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共计54条,只有3个条文未设行政拘留。另外,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及其处罚设定的具体的条、款、项来看,共计127项(上述54条计算在内),可直接适用行政拘留(含单处拘留和可以直接选择拘留)的高达84项,占处罚总项的66%,行政拘留是治安管理处罚的主要处罚种类。同时,行政拘留的自由裁量权有过大之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拘留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合并执行不得超过20日。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及其处罚设定的规定方面,几乎在每个条文中都规定视不同的情节轻重采用不同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但对于情节轻重的具体判断标准,则由行政执法人员自由把握。

(二)行政拘留全程监督制度缺位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对行政拘留的监督和控制只有三种方式:一是处罚决定权的层级控制,即行政拘留处罚只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派出所没有作出行政拘留的决定权。二是被处罚人有权对行政拘留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三是被处罚人有权对行政拘留申请暂缓执行。但是,第一种监督方式主要体现的是行政拘留决定权的分配,属于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第二种和第三种监督方式基本上是事后救济和事后监督,且申请暂缓执行是附条件的(要求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提供人保或交保证金)。特别是法院对行政拘留的审查,只是事后对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拘留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属于事后监督、有限监督的范畴,与国际上通行的事先司法审查做法相去甚远。因此,目前我国对行政拘留的事前监督、事中监督机制缺乏问题较突出。

(三)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衔接错位

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均可暂时剥夺人身自由,但两者在法律性质、法律适用和法律后果等方面截然不同。从实践来看,目前关于两者之间的衔接主要存在三个问题:一是“以罚代刑”问题。有的公安机关在对行政相对人决定行政拘留或执行过程中,发现其可能涉嫌犯罪,却由于某种原因并不移送侦查部门立案,而是简单“以罚代刑”了事。二是随意转换问题。由于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的决定权都掌握在公安机关手里,个别公安执法人员并不严格遵守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的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而对两者随意转换,导致行政处罚措施和刑事强制措施错位。

三、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制度设计

(一)确立行政执法平衡原则

为解决行政拘留处罚过程中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我国应确立行政执法的平衡原则。《行政法》意义上的平衡原则,又称比例原则或必要性原则,指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行为的强度必须与被执行人违反法律的严重性相适应,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确立和实施比例原则,根据不同的情况酌情处以适当的行政拘留,并对“情节严重”合理把握,可以解决实践中有的公安机关把15天的最长行政拘留期限“全部用满”的问题,也可以解决各地公安机关“同案不同罚”的行政处罚不平衡问题。确立行政执法平衡原则为检察监督提供了监督标准。

(二)建立行政执法司法型监督制度

就具体设计而言,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拟分“两步走”:第一步,在目前法治条件下建立“备案制”司法型监督制度,其主要目的是保障检察机关对行政拘留享有充分的知情权,要求公安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将行政拘留的台账报送同级检察机关,并附简要案情,从而将全部行政拘留活动纳入检察监督的视野,破解检察机关对行政拘留信息“知情难”这一难题,而后检察机关全面审查行政拘留的合法性,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监督纠正。第二步,在我国法治进程推进到较高水平后,可建立由检察机关主导的“许可制”司法型监督制度,即在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采取行政拘留前,须事先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由检察机关审查该行政拘留是否具备“正当和充分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但在紧急情况下,如为阻止犯罪或危害的发生、避免紧迫的危险,公安机关可以先行对行为人予以拘留,于事后一定期限内向检察机关补交申请,检察机关对不合法的行政拘留立即撤销。

(三)明确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重点和方式

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核心是对行政执法进行合法性审查。以行政拘留为例,其监督的重点和方式可设计如下:一是重点监督实体违法行为,二是重点监督程序违法行为,三是重点监督“以罚代刑”和“利用职务插手经济纠纷”的行为,四是重点监督渎职、违纪等行为,五是重点监督诉讼行为。对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拘留诉讼判决和裁定,发现在实体或程序上存在违法的,检察机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予以监督。

(四)建立“司法化”听证机制

在行政拘留司法型监督制度正式确立之前,建立“司法化”听证程序是加强司法监督的最低标准。在行政拘留决定前增加听证程序,一是有利于查明案件的实体真实,在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之外,公安机关可通过当事人参与听证掌握更多查明违法事实成立与否的证据。二是有利于提升执法公信力,体现了行政处罚的公正和透明。三是有利于加强司法机关对行政拘留的监督,司法机关可通过听证就实体和程序方面加强对行政拘留的监督。在当前国情下,可建立检察机关参与并主持的“司法化”听证程序,即在行政拘留中引入相对中立的检察机关作为主持者,通过采取一种当事人主义的构造方式,保障行政相对人申诉权和程序参与权,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拘留行为或决定进行理性的辩论或协商,保证行政拘留权始终在民主和法治的框架内行使,保障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和程序性权利。

(五)加强检察机关对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衔接的监督

针对当前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活动之间的错位现象,检察机关应发挥检察职能,切实加强法律监督。一方面,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在国务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一系列行刑衔接规定的基础上,检察机关应坚持“不枉不纵”原则,强化立案监督职能,加强与当地公安、法院等司法机关的联系沟通,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对行政拘留中发现被拘留人已涉嫌犯罪的,督促公安机关依法移送犯罪线索,以解决“以罚代刑”问题。另一方面,可建立拘留复查制度。对于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之间转换的,公安机关应及时报送检察机关复查,检察机关也可依职权主动复查已转换的拘留行为。同时,应赋予被拘留人对拘留的复查申请权,被拘留人对拘留不服的,可向检察机关提出复查申请。检察机关经复查,认为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之间转换无法定依据、证据不充分或转换不当的,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并视情形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

注释:

[1]参见张文显:《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4期。

[2]参见岳礼玲:《从规范性质看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载《法学》2013年第2期。

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市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遵守本规范。

前款所称的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人员,包括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持有合法有效执法证件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执法职权限制)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超越职权,不得拖延履行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

第四条(遵守法定程序)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等实施。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必须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行政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 证据的调查收集

第五条(依法调查取证)

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

第六条(证据符合相关要求)

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符合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制作笔录文书)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询问时,应当依法制作调查笔录(询问笔录);进行检查时应当依法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等法律文书。

制作调查笔录(询问笔录)须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执法人员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应当通知被检查人到场。被检查人拒绝到场的,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参加,并由执法人员和有关人员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第八条(采集证据要求)

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的书证,应当是原件,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并注明 2 取证情况。收集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收集原物确有困难的,也可以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并注明取证情况。

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收集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应当注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第九条(产品抽验)

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产品需要采取抽查检验的,应当制作抽检凭证,需要保管的应当妥善保管。

对于有关的专门性问题需要委托其他法定机构鉴定检验的,还应当制作鉴定委托书。

第十条(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单位负责人批准,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对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情况确实紧急的,可以在经案件办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后,补办批准手续。

实施证据登记保存应当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不得超过法定期限登记保存证据物品或者登记保存与案件无关的物品。

第三章 行政检查

第十一条(检查前的告知义务)

实施行政检查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行政检查的理由、内容、要求以及程序;实施飞行检查或必要时,可以不事 先通知被检查人,但应当当场出示检查通知和证件,告知被检查人上述事项。

第十二条(通知被检查人到场)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检查时应当通知被检查人到场,被检查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行政检查的进行;行政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收集证据和抽验)

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必要时,还可对产品的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按照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制作检查记录)

行政检查应当作好行政检查记录,由行政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在行政检查记录上签字确认,若被检查人为单位,应加盖公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行政检查记录上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场的,可以由其他人签名。

第十五条(告知检查结果)

行政检查终结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当场告知被检查人检查结果;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告知。

被检查人对检查结果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查一次。

第十六条(发现违法行为的处理)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一)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及有关材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产品及有关材料,经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予以查封、扣押,使用统一印制的行政强制措施文书。

(二)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在行政检查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建议执法机关立案查处。

(三)对违法情节轻微尚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当场或在行政检查结果作出后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检查人,责令其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第四章 行政许可

第十七条(许可事项受理)

行政执法人员在收到申请人的许可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受理。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第十八条(许可事项审查)

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法定审查方式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审查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超出公示材料目录以外的材料。

第十九条(听取陈述和申辩)

行政执法人员在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并且应当有书面记录。

第二十条(依法组织听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提前告知听证时间。听证应当有书面记录。

第二十一条(及时办理许可)

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具备当场办理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场办理。当场不能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期限。

第二十二条(说明理由)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首问负责制)

窗口行政执法人员接待前来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实行首问负责制。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按规定为当事人办理有关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解答、提供引导和帮助。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相关办事部门,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五章 行政强制

第二十四条(依法实施行政强制)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必须有法律、法规依据,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实施行政强制。第二十五条(合理实施行政强制)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应当依照法定条件,正确适用法律、法规,选择适当的行政强制方式,以最小损害当事人的权益为限度。

行政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显著轻微,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涉案财物数量较少的,可以不对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实施行政强制的告知义务)

实施行政强制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强制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行政执法人员回避等权利。

第二十七条(听取陈述和申辩)

行政执法人员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完整记录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遵守审批程序)

行政执法人员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经案件办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事后补办批准手续。

第二十九条(制作笔录和清单)

行政执法人员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应当制作现场笔录。

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制作查封、扣押清单,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现场笔录和清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第三十条(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间由行政机关作出处理决定。

经行政机关批准,行政执法人员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

对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立即解除查封或者退还被查封、扣押的财物。

第六章 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遵循处罚基本原则)

行政执法人员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等因素,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裁量适当、依据准确、文书规范。

第三十二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人员对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违法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违法行为,应当先进行告诫、引导、教育,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实施行政处罚的告知义务)

实施行政处罚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行政执法人员回避等权利。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听取陈述和申辩)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完整记录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三十五条(履行听证义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时到指定地点出席听证,遵守听证纪律,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在听证过程中应当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并出示与事实相关的证据材料。听证主持人要求行政执法人员补充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查并提供补充调查的证据。

第三十六条(依法实施简易程序)

行政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填写规定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由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三十七条(罚款收缴)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依法及时交至行政执法单位。

除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外,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到指定的代收银行缴纳罚款,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第三十八条(督促催告义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法院申请行政强制执行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事先督促催告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经督促催告,当事人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不再向法院申请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法院提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第三十九条(处罚决定执行的禁止性规定)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通过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所得的款项。

第四十条(加强行政指导)

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在行政处罚前、行政处罚过程中、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与当事人进行约谈,对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并规范,加强行政指导。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一条(文书的制作和送达)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规范制作行政执法法律文书,使其内容合法、客观,格式规范。

行政执法人员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一般直接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的,可以采用留置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采用公告送达。

第四十二条(执法案卷的保存)

行政执法案件结案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制作行政执法案卷,并将相关材料收集归档,不得私自处理。

行政处罚案卷归档应当遵守《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卷装订规则》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遵守保密规定)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四十四条(执法行为文明)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仪表整洁、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方式得当。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不得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不得刁难当事人或者做出有损行政执法人员形象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着装规定)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有统一制式或识别服装(以下简称“制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着制服;没有制服的,着装应当庄重得体。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将制服转借、出租或者买卖;不得因非行政执法活动的需要,穿着制服出入娱乐场所和餐饮服务单位。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解释权)

5.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篇五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6年上半年行政执法总结

2008年上半年,××县局为切实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确保全县人民饮食用药安全,在市局的正确领导和县委、县人大、县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会同县行政执法实施方案》,进一步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公务员家园,全国公务员公同的天地积极开展“八荣八耻”教育活动,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稳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紧紧围绕着整顿规范药品市场秩序,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行为和加强药品质量监管三个环节,继续坚持“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工作方针,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热情服务。半年来,先后查处各类药品和医械违法案件起,没收假劣药品标值0.6万元,罚款7.2万余元。较好地净化了我县的药品市场,规范了全县药品流通秩序。现将半年来的行政执法工作总结如下:

一、继续深入开展药品法律、法规宣传

为了增强管理相对的守法意识和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我们继续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药品法律和法规的宣传活动。

一是狠抓药品普法宣传。为让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我们印发了《药品管理法》宣传画300余份在城乡药店和医疗机构张贴,并利用“3.15”和科技宣传周活动期间,我们在城区主要街道搭设宣传台,大力宣传《药品管理法》等药、械监管法律、法规,发放宣传资料2000多份,向社会集中展示了收缴来的假劣药品,并积极为群众讲解识假防假知识,当场接受群众咨询300余人次。二是强化培训教育。4月中、下旬,我们组织管理相对人开办了二期药品法律、法规及临床用药知识培训班,参加人员达300余人次,使参培人员的法律知识、业务素质和守法观念得到了进一步提高。

二、加强执法队伍自身建设,认真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为进一步加强全体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监管水平,我们将“以学法促执法,用执法带学法”观念贯穿到执法日常工作中,制定了政治思想和法规学习制度,及时组织全局人员学习了国家局颁布的行政法规和上级部门下发的各种规范必文件。并定期召开案件分析讨论会,围绕案情找问题,依据法律作定论.有效消除以以权代法,以罚代管的错误倾向。并在办案过程中认真实行“办、审、定”三分离的原则,设立专门的案审机构和案审专干,并规定全局所有按一般程序办理的案卷必须经局案审专干审核,并签署案卷材料合格的意见后,方可进入处罚程序。同时规定,按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处罚决定需由局领导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初步达到了“办、审、定”三分离的规定,保证了所办案件在处罚过程中的公正、公平、保护了监管相对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免受过度侵犯。

三、坚持多管齐下,提升一流执法,服务水平

根据偏远山区医疗机构中使用的药品质量难以全面监管到位,农村群众自我保护意识相对比较薄弱的现实状况,我们认真对症下药,加大了治理和监管力度。一是下大力气查处非法经营行为,对于进入我县销售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企业和营销人员,我们必须先行进行全面审查,对资质无疑的,药、械质量合格的企业和经营销人员实行备案登记后,方可进入我县销售药、械产品,并对其进行全程监管跟踪。二是逐步规范和繁荣医药市场。为了让农村群众购药方便,我们本着“方便布点、坚持标准,积极发展”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开辟药品零售网点。目前全县已发展了61家零售药店。对新办药品经营企业,我局从经营面积、企业经营设施、药品分类管理以及从业人员资格等方面主动提供服务,并且严把申办标准,成熟一家办理一家,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局领导还多次抽出时间为各企业进行现场指导。使其通顺利通过gsp认证验收。目前在全县大部分乡镇的药品零售药店的门店装修档次高,服务水平好,药品价格低,已成为当地的示范门店。三是继续实行采购药械登记监管制度。为规范药械经营秩序和药械供货源头管理,防止假劣药械流入医疗机构和药品企业,我们对全县各医疗机械和药品企业全面实行药械采购入库登记制度,对一次性输液器,注射器实行用后毁形登记罐。同时,我们还制了400块药品质量承诺牌发放到全县各医疗单位,诊听、药店,并公布了药品质量投诉电话,以增加社会力量对药品质量的监督力度。

四、强化药械质量监管,争创良好的执法成效

根据药监执法工作要求,我们精心组织,坚持不懈地开展了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打假治劣专项整治行动,对全县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开展了拉网式检查,半年时间,共检查了244家医疗机构和61家零售药店,查出假劣药品68种次,不合格医疗器械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棉签、纱布等74000余副、块,依法查处违法药械案件30起,取缔无证药品经营户2家,处罚游医药贩8人。

http://www.10roaD.net

“齐哈二药”事件发生后,我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查处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假事事件的紧急通知》、国家局《关于停止销售和使用齐齐哈乐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所有药品紧急通知》精神,立即成立了专项领导小组,召开了全县医疗机构和药品企业负责人会议,及时通报了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假药事件内容,并调整了工作部署,组织检查人员从县到乡,从乡到村对全县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再次开展了拉网式检查,共查扣标示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各种药品600余支。使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局下发的两个“紧急通知”精神得到认真执行。

五、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今后的工作打算

由于我县地处边远山区,监管相对人点多面广,单位人员不足,故个别交通状况不好的偏远村卫室难以监管到位,其次就是药品“快检”技术运用不够,普盖面不广,加上一些违法监管相对应付检查的手段越来越隐蔽,致使我们的监管难度逐步加大。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继续坚持“以监督为上心,监、帮、促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加强学习,克服困难,全面提高政治和业务水平,为保障全县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做出新贡献。

二oo六年七月八日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6年上半年行政执法总结》完毕!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半年行政执法总结》来源于公务员家园,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尽在公务员家园。欢迎阅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半年行政执法总结。

6.湖南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篇六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郴)食药监 食 罚[2017]0022号

当事人:湖南省郴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国际大酒店 地址(住址):郴州市北湖区人民西路9号

邮编: 423000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号:JY2431000024149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信良

性别: 男 职务: 总经理 违法事实:2017年10月11日,根据投诉举报“10月10日中午在湖南省郴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国际大酒店举办的酒席用餐的部分人员出现腹痛、腹泻、恶心、呕吐等症状”,我局餐饮监管科执法人员依法对你酒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了你酒店厨房及相关台帐记录等,情况如下:

1、留样冰箱内存有10月10日中午食品样品7个,经查留样记录显示当天中午共留样32个(包括米饭);

2、共有56名工作人员从事直接接触食品加工工作,54名人员具有有效健康证明,其他两名工作人员李宇、高秀玲的健康证于9月22日到期;

3、10月9日餐具消毒数量记录不全;

4、你酒店已暂停营业以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

5、对留样的7个样品及凉菜房贮存的2个凉菜共计9个菜品进行了抽样。针对你酒店存在的上述问题,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对花生米、上海青等食品予以查封。

10月13日,餐饮监管科将有关案源线索及材料移交至稽查支队,稽查支队商法规科后以你酒店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案由当日立案。10月16日,你酒店总厨凌战军在调查中陈述“10月10日中午共举办4台酒席,全部上的菜品为凉拌木耳和清炒嫩时蔬”。10月18日,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以风险监测形式出具检验报告,报告显示,被抽验的9个食品样品中清炒嫩时蔬检出沙门氏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同日,案件承办人员就10月11日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整改情况对你酒店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人员李宇、高秀玲已分别于10月13日和10月16日取得健康证,其他有关人员也具备有效健康证明,配备了专用留样柜和留样盒并安排专职人员按照规定进行留样、餐具消毒和记录;事件发生后,你酒店立即停业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以防止事态恶化,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并对事件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4台酒席中的共有菜品清炒嫩时蔬可能引起用餐人员腹痛、腹泻、恶心、呕吐等症状的发生,上述清炒嫩时蔬的销售所得为1422元,货值金额为1422元。

调查期间,我局曾多次组织会议研究该案案情,并对查封的食品予以解除,你酒店已将其作倾倒入垃圾桶处理,目前已无库存。

4月16日,经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以市食安办名义向疾控部门发督办函,要求重新出具流调报告。4月28日,市食安办向市卫生计生委发出交办函(郴食药安办函[2018]25号),要求其予以回复以下情况:

1、食源性疾病爆发的原因分析、调查定性分析和最终结论;

2、22例病患用药前后临床生化检查情况与本次事件的关联性分析(如患者的大便样本、血液样本分析等)。5月10日,市卫生计生委向我局发出《关于郴食药安办函[2018]25号交办函的复函》(郴卫计函[2018]94号),该函明确该事件为一起由食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不能确定该事件是由被沙门氏菌污染的清炒嫩时蔬引起的细菌性食物中毒,但不排除其可能性。

你酒店经营清炒嫩时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证据材料: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健康证、郴州市餐饮单位餐具消毒记录表、相关照片等证明你酒店存在经营清炒嫩时蔬的事实及其数量、货值金额、违法所得和无库存等情况。

证据二:询问调查笔录、郴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市卫生计生委《关于郴食药安办函[2018]25号交办函的复函》(郴卫计函[2018]94号)等证明你酒店经营的清炒嫩时蔬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证据三: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等证明你酒店经营性质、地址、负责人等相关情况。

证据四: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健康证、郴州市餐饮单位餐具消毒记录表、相关照片、关于减轻行政处罚的报告等证明你酒店在事件发生后能积极采取停业整改、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积极主动上门安抚病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其违法行为等措施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以上证据均经你酒店相关负责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以上证据真实合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我局予以采信。我局于2018年6月28日对你酒店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郴)食药监食罚告[2017]0022号)、《听证告知书》((郴)食药监食听告[2017]0022号),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你酒店对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和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事项无异议并不要求举行听证。

处罚依据:湖南省郴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国际大酒店经营清炒嫩时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予以处罚,鉴于你酒店在事件发生后能积极采取停业整改、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积极主动上门安抚病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其违法行为等措施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且其违法货值金额为1422元不足1万元,根据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的规定,经我局案审会集体讨论,我局决定予以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422元;

2、并处罚款3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郴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指定银行帐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郴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郴州市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郴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7.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篇七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应当符合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和高效率原则。所谓合法性原则,是指执法主体合法、执法内容合法、执法程序合法[1]。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是记载监督检查内容和违法事实,体现办案程序的纸质载体,贯穿于所有的日常监督执法工作当中。对于基层食品药品监督执法部门而言,食药行政执法是否符合合法性原则,关键看执法文书的内容是否准确、 规范,所体现的执法办案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传统的文书制作过程中存在缺项、落项,甚至对同一性质的违法事实所援引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处罚依据也不尽相同[2],影响了行政执法的合法性。 我国各地的食药业户众多,违法现象时有发生,基层食药监管力量却相对不足[3],动辄使用几天的时间制作一套案卷文书也不能体现行政执法的效率原则。

1传统的执法文书制作过程中存在的六点问题

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填写式文书预留空间不足,对于案情稍微复杂的案件,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条款和处罚决定等内容就没有足够的空间来书写。

⑵文书工作量大,书写制作缓慢,效率低下。假设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时发现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上岗工作,使用的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根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需要依次使用下列27种文书: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执、查封 (扣押)审批表、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回执、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合议记录、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执、陈述和申辩笔录、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送达回执、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没收物品凭证、没收物品清单、没收物品凭证送达回执和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如果需要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则还需要制作8种文书; 如果行政处罚决定需要强制执行,则还需要制作6种文书。

⑶个别监管人员字迹潦草甚至难以辨认,影响笔录的取证效力,有损法律和执法机关的严肃形象。

⑷有些监管人员根据国家总局提供的文书样式在电脑上自行制作执法文书,但存在版式、字体、字号、行间距等不统一的问题,复制、粘贴出错时还会出现张冠李戴的情况。

⑸案由、法律依据、案件来源、送达方式、结案方式、执法机关落款等内容不尽规范和统一。

⑹案件的查询及统计工作需人工进行,效率不高。

2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制作系统的九个功能模块

⑴系统用户设定。系统管理员向系统添加用户名及其密码,未经允许的用户不能登录使用本系统。普通用户不能删除记录(防止办案人员未经领导同意随意删除案件信息),不能设定执法单位的固定信息,也不能自定义报表格式。系统管理员则拥有系统的所有操作权限。

⑵设定案件承办人固定信息和单位固定信息。案件承办人固定信息是指案件承办人员的姓名、所在科室、陈述和申辩联系人等信息;单位固定信息是指接收罚款的银行名称、地址和复议上级机关等信息。预先设定好这两类信息可避免信息的重复录入并提高文书制作效率。

⑶对案件基本信息进行录入、保存、调用和修改。 案件基本信息是指当事人名称、地址、联系电话、违法事实、立案时间、处罚决定具体内容等信息,共59个字段。这些信息又分为5类(在程序主界面的5个标签页上显示):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及处罚、承办人固定信息、报表信息和其他信息。案件基本信息除了可以保存在本地数据库的表格中,还可以保存为文本文件,方便在不同的电脑上进行交换,弥补了单机版的不足。

⑷成套生成案卷文书。案件基本信息录入(或调用)后,点击相应菜单或快捷按钮系统可通过COM技术与Word通讯,调用预先设计好的卷宗执法文书模板,并将所需的案件基本信息自动拷贝到相应位置。 用户在Word中审阅后即可保存或打印。

⑸逐一打印执法文书。系统中内置每一种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的模板,根据办案需要可随时生成。 如果需要程序自动向文书模板中拷贝案件基本信息, 需先将案件基本信息载入程序。

⑹立案情况查询、统计。在查询时用户可自行指定查询条件,程序会构造出相应的SQL查询语句,然后向Access数据库发出查询指令并显示查询结果。 系统中内置7种预设的查询统计表格,查询结果能以图表的形式显示、打印。不同电脑数据库中的案件基本信息数据可以利用Access提供的功能进行合并再进行统一的查询、统计。

⑺自定义查询统计报表。系统管理员用户可以利用Fast Report报表控件对统计报表中要输出的字段和格式进行自定义。每种自定义表格都是后缀为“. fr3”的文件,该文件可以拷贝到其他装有本程序的电脑中的相应路径下使用。

⑻选择案由后调入相应的法律条款。实际办案工作中,即使是同一性质的违法事实,不同部门、不同办案人员也会选择不同的案由写法,甚至选择不同的法律依据[4]。程序在开发时集成我局曾经梳理过的案由与法条对照表,从程序下拉式列表框中选择案由后会自动载入对应的法律条款,此项设计可以防止办案人员适用法律依据不统一甚至出错的情况出现[5]。如果将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也整合进来,可以体现出行政执法的合理性原则。

⑼其他辅助功能。系统中提供了日历和计算器, 提供了插入文号样式、当前日期和时间的功能;有的文字录入框会给出必要的制作提示;联机提供软件的使用说明书和常用的法律、法规以便查询。

3程序开发工具及运行平台

使用程序开发工具Delphi和Fast Report报表控件,结合Access数据库,利用Microsoft Word中内嵌的COM技术开发本系统。软件运行平台为Windows 2000、Windows XP、Windows 7、Windows 8等主流的微软视窗32位操作系统,在64位Windows 7操作系统下也测试通过。电脑中需要同时安装Word 2000、 Word 2003、Word 2007、Word 2010、Word 2013等微软字处理软件。

由于Windows 7、Windows 8操作系统与Windows 2000、Windows XP有些默认设置不同,Windows 7以上用户如需要运行本程序需将短日期格式调整为yyyy-M-d格式,并在控制面板中将“外观和个性化” 下的“显示”设置设为“较小”或“较大”,方可显示程序主界面的工具条。

4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制作系统的主要特点

⑴利用电脑程序制作并打印执法文书,解决了执法文书预留空间不足无法书写的迫切问题,即使存在多项违法事实需要引用多个法条也能根据实际需要制作文书。

⑵制作并打印一整套案卷文书平均需要15~30分钟的时间,数十倍提高工作效率。对于违法事实性质相同的案件,调入系统中曾录入的此类案件基本信息后,只需修改当事人基本情况、发案时间等信息后即可迅速生成另一套卷宗文书,效率进一步提升。

⑶打印出的执法文书工整、规范、清晰、样式统一,体现出食品药品监督执法的严肃性。

⑷配备便携式笔记本电脑和打印机,可实现执法文书的现场制作打印,提高现场检查的工作效率,实现文书制作的全程电子化。

⑸案件的查询、统计工作可由程序自动完成并生成统计图表,准确、快速,图文并茂。

⑹不同地区食药监管机关对执法文书的管理不尽相同,对于需要加盖办案机关公章的文书,本系统既可以使用空白纸张打印,也可利用Word的隐藏文字功能进行文书套打(文书模版已经做出相应设定)。

5讨论

目前,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制作系统所采录的案件基本信息数据保存在本地Access数据库中,如果将来条件成熟采用B/S(浏览器 / 服务器)或C/S(客户机 / 服务器) 结构将数据集中保存在服务器上,可以对一个单位或一个地区的网格化监管的现场检查情况、后续处理措施、监督频率进行动态、全程掌握, 便于发现问题和监管薄弱点,为食药监管的行政决策和评价提供依据。

8.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篇八

关键词:国土资源管理;执法监督;现状反思

中图分类号: F301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j.cnki.jlny.2016.18.069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脚步也在逐渐加快,而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又与国土资源有着密切的联系,在这种情况下,国土资源管理执法监督就显得特别重要。但目前我国国土资源管理执法监督仍存在很多问题。

1国土资源管理执法监督的现状

1.1关于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和法规不够完善

我国在土地资源管理方面虽然出台了许多法律法规,但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很难执行到位。有些地方政府只顾及当地的发展和自身的利益,而没有遵循国家所颁布的法律法规。例如为了促进当地的发展为不合格的公司发放土地使用许可证,这些都让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很难得到落实。另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也不到位,民众对其知之甚少,造成他们法制意识淡薄,尤其是在农业方面,违法占地的现象屡禁不止。

1.2执法队伍执行能力差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由于我国国土资源的管理者执法能力不够以及专业的执法素质较低等原因导致我国的国土资源违规现象时常发生。因此我们应该努力提高国土资源管理者的素质,剔除能力不足和素质不好的管理者,以此来强化国土资源管理者的队伍。有许多违反规章制度的事件没有得到及时的解决就是因为我国目前缺少国土资源的专业执法者。国土资源缺乏专业的执法者,还导致目前我国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执行审查工作时效率低下和违规占地以及采矿行为时有发生。

1.3执法过程过于复杂

我国的法律规定在行政处罚上有一套完整的程序,但程序过于繁杂,首先在行政机关部门设置了专门的执法监察机构和业务会审机构,这些机构要对审查的环节进行层层的调查验证,一般从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到最终作出处罚决定,往往要经历许多程序,经历着这么多程序花费的时间自然就会很长,这就会造成当程序走完了,到处罚的时候,违法犯罪的都已经结束了,非法的建筑物也形成了,这就会使执法行为产生了很大的滞后性,很大程度上影响的执法监督的效果。

2加强国土资源管理执法监督的对策和建议

2.1完善我国国土资源管理制度

目前我国在国土资源管理制度上仍然存在着很大的问题,要想加强国土资源管理执法监督的力度就必须加强对管理制度的建设。首先地方政府要根据当地的现实情况来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另外在遇到关于国土资源管理的纠纷时,要根据法律法规制定出合理的解决方案,不能感情用事,这样才能让我国国土资源管理的执法监督工作向标准化、统一化和科学化的方向发展,才能从根本上保证执法监督工作的有效进行。还有就是国土资源管理的部门要打破桎梏,发散自己的思维,深入到基层去调查分析,把管理制度真正的落实到位。在遇到土地征收、复垦和评估等复杂问题时,要召开专题研讨会来商量对策,并把把责任落实到个人。

2.2严格执法,加强执法力度

要想国土资源管理执法监督得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督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还要严格遵循执法力度要强、处罚措施要严厉和整改态度要严肃这三条基木原则。首先对于那些违法占地的行为要坚持依法进行处理,实事求是,对违法占地的责任人依照相关的规定进行严厉的处罚,对于那些询私舞弊的管理人员要给予降职减薪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次对于那些多次违法占地的单位要进行登记,当达到一定次数时要禁止那些单位和个人进行土地交易,只有让其利益受到损失,才能约束那些违法占地的行为。最后对土地监督管理部门也要加强监督,全面监督对违法占地行为的处罚的执行情况,从而保证执法过程的的公平公正、合理透明。

2.3加大权力行使监督制约力度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执法监督过程中,要职能分离,做到取证和审裁部门分离,这样才能提高国土资源执法监督力度,避免贪污腐败行为的出现。要完善内部的监督机制,把监督行为落实到实处,在法律法规上要强调内部监督的行为,这样才能让其向制度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目前在国土资源管理的司法监督中,监督部门在执行监督权利上独立性相对较弱,应该从法律上保证监督部门在监督过程中不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干预,而独立自主的进行办案。同时应加强舆论监督以此来加大监督制约力度。

3结语

国土资源管理执法监督需要通过各方的努力才能使我国国土资源管理执法监督的现状得以改善。要想使我国的土地资源管理更加的规范有序,就要完善我国国土资源管理制度和加强执法的力度以及监督制约力度。

参考文献

[1] 洪陶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困惑与思考[J].浙江国土资源,2009,(10).

[2] 祁泉淞.我国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科教文汇(上旬刊),2008(02) .

[3] 谭建红,王林芝.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国土资源保护[J].中国土地,2006,(07).

[4] 陈常青.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面临的问题及对策[D].福建农林大学,2012.

9.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篇九

国食药监办〔2005〕142号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机构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满足基本工作需要,特制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旗)三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新建(购建)、改建、扩建办公业务用房。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办公业务用房必须按照统筹兼顾、逐步改善的原则进行建设。既要保证监督执法工作的基本需要,又要厉行节约,避免奢侈浪费,合理确定办公业务用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第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办公业务用房应包括办公用房、特殊业务用房和其他用房。

第五条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各类用房的内容如下:

办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

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储藏室、卫生间、公勤人员用房、警卫用房等。

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电梯机房、制冷机房、通信机房等。附属用房,包括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等。

第六条办公用房的人均面积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各地实际工作和经济发展水平确定。

第七条为保证监督执法工作的开展,满足基本工作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旗)三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必须设立特殊业务用房,包括执法装备库、罚没物品库、培训和执法处理室、执法档案室、信息化网络用房、集中受理室(省、地两级)、快速检测室(县级)等。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旗)三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特殊业务用房面积应不低于400m2、340m2、200m2。考虑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市规划的具体要求,对特殊业务用房面积做适当调增。

第九条其他用房包括独立的变配电房、锅炉房、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和警卫用房。需要建设独立变配电房、锅炉房、食堂等设施,应按办公业务用房实际需要进行配置。人均建筑面积不包括其他用房面积。

第十条办公业务用房的人防设施,应按国家人防部门规定的设防范围和标准计列建筑面 1

积。人防设施建设应做到平战结合、充分利用。

第十一条办公业务用房的汽车停车设施应包括地面停车场和汽车库。汽车停车设施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停车设施,确需建设独立汽车库时,应注意节约用地,充分利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建筑面积按实际需要核算。

第十二条办公业务用房的消防水池、水泵房等用房的建设,应充分利用地下室空间。第十三条办公业务用房总建设规模,应为人均建筑面积乘以批准的编制人员数再加上相应特殊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及独立设置的变配电房、锅炉房、食堂等其他用房建筑面积的总和。第十四条办公业务用房的建设地点应选择在交通便捷、公共服务设施条件较好、有利于安全保卫和远离污染源的地点。

第十五条办公业务用房建设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根据城市规划确定的建筑容积率核算建设用地面积,并应符合当地城市绿化面积指标的规定。

第十六条办公业务用房宜采用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的方式,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

第十七条办公业务用房的建设要适应现代化管理发展的需要,应设置或预留办公自动化等设施的条件。

第十八条办公业务用房建筑应合理确定门厅、走廊、电梯厅等面积,提高使用面积系数。办公业务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多层建筑不应低于60%,高层建筑不应低于57%。第十九条办公业务用房建筑耐久年限不应低于二级(50~100年);建筑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二十条办公业务用房建筑防火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办公业务用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指导意见》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的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指导意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10.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篇十

根据省、市局关于开展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对行政执法职权进行分解,现制定《萧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方案》。

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处罚(176项)

1、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药品的

2、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

3、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制剂的

4、擅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或超范围销售药品的

5、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超范围和品种向患者提供药品的

6、擅自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生产经营药品的

7、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疫苗的

8、为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服务的企业或直接参与药品交易的

9、药品销售人员兼职其它企业进行药品购销活动的

10、生产、销售假药的

11、医疗机构使用假药的

12、医疗机构配制假药的

13、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对发现的假药作退换货处理的

14、擅自仿制中药保护品种的

15、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

16、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配制制剂的

17、销售未获得《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生物制品的

18、非药品宣传对疾病有治疗作用的

19、生产、销售劣药的 20、医疗机构使用劣药的

21、医疗机构配制劣药的

22、医疗机构未按标准配制制剂的

23、生产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不符合炮制规范的

24、药品生产企业销售更改生产批号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

25、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对发现的劣药作退换货处理的

26、未经批准使用药包材产品目录中的药包材的

27、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生产、销售假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28、运输、保管、仓储假劣药的

29、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

30、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

31、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未按规定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的

32、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规定实施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

33、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新增生产剂型在规定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生产的

34、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经营的

35、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机构擅自进行药物临床试验的

36、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销售或者购销记录的

37、从无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购进药品的

38、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

39、进口已获得药品进口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规定登记备案的

40、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

41、伪造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

42、骗取许可证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

43、药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样品申请生物制品批签发的

44、医疗机构违法销售或变相销售其配制的制剂的

45、药品经营企业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记录

46、药品经营企业违反规定销售药品、调配处方或者销售中药材不标明产地的

47、药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

48、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

49、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

50、口岸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药材检验报告的

51、承担生物制品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52、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的疫苗检验报告的

53、药品检验所在药品审批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54、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

55、疫苗生产、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在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外包装上标明“免费”字样以及“免疫规划”专用标识的

56、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的

57、疫苗批发企业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

58、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

59、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未依照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计划进行种植的

60、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未依照规定报告种植情况的

61、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的

62、定点生产企业未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计划安排生产的

63、定点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情况的

64、定点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按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 65、定点生产企业向不具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或未经批准的其他单位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66、定点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67、定点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违反规定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

68、定点批发企业从非法渠道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69、定点批发企业未保证供药责任区域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供应的

70、定点批发企业未对医疗机构履行送货义务的 71、定点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精神药品的进货、销售、库存数量以及流向的

72、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

73、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74、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违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或者因特殊情况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依照规定备案的

75、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法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

76、药品生产企业、非药品生产企业、科研教学单位等违反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77、违反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78、骗取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

79、药品研究单位在普通药品实验研究和研制过程中产生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80、药品临床试验机构以健康人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临床试验的受试对象的

81、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的

82、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未采取必要控制措施或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83、单位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

84、违反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的

85、生产企业擅自生产或未按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

86、药品批发企业擅自经营或未按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

87、药品零售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

88、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89、将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证转借他人使用的

90、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91、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报备销售情况的 92、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的

93、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94、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95、生产、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报告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96、生产、经营、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个人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97、伪造《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生产、销售中药保护品种的

98、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 99、未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

100、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 101、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给未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个人的

102、未获得《药包材注册证》擅自生产药包材的 103、生产并销售或者进口不合格药包材的 104、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

105、药包材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书的 106、药品生产企业将其生产的药品销售给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及乡村中的个体行医人员、诊所和城镇中的个体行医人员、个体诊所的 107、药品生产企业将处方药销售给非处方药经营单位的

108、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违反药品批准文号管理规定的药品的

109、药品零售药店没有凭医生处方向消费者出售处方药的

110、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和乡村个体行医人员采购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

111、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和乡村个体行医人员向药品经营者采购超范围经营的药品的

112、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发现假劣药品或质量可疑药品未及时报告的

113、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对质量可疑药品作销售或退换货处理的

114、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商未进行备案从事进口药品国内经销的 115、药品销售人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116、药品销售人员销售药品时未出具规定证件的 117、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未对药品销售人员出具的证件进行审验并建立审验记录的 118、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证书生产医疗器械的

119、未依法办理医疗器械重新注册而销售医疗器械的

120、销售的医疗器械与注册证书限定内容不同的 121、产品说明书、标签、包装标识等内容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书限定内容不同的

122、已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企业新建、改建厂房未经批准擅自生产的

123、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伪造他人厂名、厂址、产品批号的

124、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伪造或冒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

125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擅自增加无菌器械型号、规格的

126、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擅自在医疗器械说明书中增加产品适用范围或者适应症的 127、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128、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

129、使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130、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注册产品标准的医疗器械的

131、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132、经营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

133、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无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

134、采取提供虚假证明等手段骗取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

135、采取提供虚假证明等手段骗取无菌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的

136、医疗机构使用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

137、医疗机构从无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 138、医疗机构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对应当销毁未进行销毁的

139、无菌器械的生产企业违反《生产实施细则》规定生产无菌器械的

140、无菌器械的生产企业伪造产品原始记录及购销票据的

141、无菌器械的生产企业销售其他企业无菌器械的

142、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出租、出借有效证件给他人使用的

143、经营不合格无菌器械的

144、医疗机构未建立使用后销毁制度或伪造、变造无菌器械采购、使用后销毁记录的

145、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向城乡集贸市场提供无菌器械或直接参与城乡集贸市场无菌器械交易的

146、无菌器械生产企业违反规定采购零部件和产品包装或销售不合格无菌器械

147、无菌器械经营企业无购销记录或伪造购销记录,伪造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的 148、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发现不合格无菌器械不按规定报告,擅自处理的 149、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对废弃零部件、过期或废弃的产品包装不按规定处理的 150、经营或使用小包装已破损、标识不清的无菌器械的

151、使用无菌器械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时不按规定报告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

152、擅自更改经注册审查、备案的说明书的内容的

153、上市医疗器械产品的标签、包装标识与经注册审查、备案的说明书内容及其他要求相违背的

154、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或者商品名称违反规定的

155、上市医疗器械产品未按规定附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

156、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157、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知企业合并、分立等事项的 158、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标准进行检验或者产品出厂没有合格证的 159、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160、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违反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有关要求,擅自降低生产条件的

16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规定登记备案擅自委托或者受托生产医疗器械的

16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场地擅自生产医疗器械的

163、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未按规定建立上市后跟踪制度的

164、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报告所发生的重大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

165、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上市医疗器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不予纠正的

166、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连续停产一年以上,未提前书面告知所在地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即恢复生产的

167、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向负责监督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168、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质量管理人员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169、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

处罚种类:罚款

170、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扩大经营范围、降低经营条件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罚款

17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17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

173、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超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列明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的

174、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175、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

处罚种类:罚款

176、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依法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变更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实施机构:稽查股

立案岗位执法人员:王立卓、徐士平、谢长宇、陈元升、徐元峰

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王立卓、徐士平、谢长宇、陈元升、徐元峰

审核把关岗位审核人员:徐亚、纪敏 决定机关:萧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决定岗位决定人:丁胜 岗位职责(1)立案岗位职责

⑴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填写《立案申请表》,经实施机构负责人签字后报决定岗位批准;

⑵决定立案的,将有关材料送交调查岗位审查; 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其他法律文书; ⑷需要移送的案件和报请上级机关决定管辖权的案件,制作《案件移送审批表》和相关文书材料,报决定岗位人员批准,批准后制作《案件移送书》,将有关案件材料一并移送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⑸工作时限:5日(2)调查岗位职责

⑴调查或者检查时要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⑵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调查时应当按《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要求的形式和内容制作笔录。对于调查过程中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⑶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需要抽取样品鉴定或检验的,应当按照《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规定》抽取样品,并及时送交法定检验机构进行鉴定检验; ⑷案件调查终结后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内容应包括案由、案情、违法事实(货值和违法所得的计算过程)、证据、办案程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条、款、项、目及处罚建议等。调查人员应在调查终结报告上签字;进行合议时,制作《案件合议记录》;

⑸根据合议意见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拟给予的处罚、处罚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⑹符合听证条件的,在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同时制作《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案件,将案卷材料移交政策法规科,并准备相关材料,参加听证;

⑺充分听取和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⑻填写《案件审核表》,连同案卷材料移交审核把关岗位;

⑼对审核把关岗位人员提出的审核意见、建议或听证意见,进行核实或补正;

⑽重大复杂案件,需要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准备相关材料并向集体讨论会汇报案件情况,并根据会议情况制作《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⑾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案件,根据合议意见、集体讨论意见或听证意见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表》,报决定岗位人员批准; ⑿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有没收物品的,还应制做《没收物品凭证》;

⒀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依法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提出意见,报决定岗位人员批准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⒁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报决定岗位批准,将案件材料进行整理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立案材料、证据材料、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负责人批准意见等)。⒂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警告、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案件,出示执法证件,当场制作、送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在7个工作日内将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报备。

(3)审核把关岗位职责

A、不需要听证或相对人没有提出听证申请的案件:

⑴案件调查终结,组织3人以上有关人员进行合议,对有争议的案件,应当听取意见;

⑵从本案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违法主体认定是否正确、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是否准确完整、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核; ⑶在3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B、符合法定听证条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政策法规科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的规定,举行听证的案件:

⑴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⑵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第三人和案件调查人员; ⑶举行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对证据进行质证; ⑷听证笔录要求由当事人、第三人和案件调查人员签字或盖章,听证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报告; ⑸将听证笔录、听证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4)决定岗位职责

⑴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依法对立案申请、案件移送、先行登记保存、执法人员的回避、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⑵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⑶将决定意见交调查岗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行政强制(6项)

1、查封、扣押医疗器械产品及有关资料

2、查封、扣押、封存药品及有关证据材料、场所

3、宣布停止上市

4、销毁或处理有关药品

5、销毁或处理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药包材

6、取缔 实施机构:(1)稽查股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王立卓、徐士平、谢长宇、陈元升、徐元峰

(2)药品监督股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孟辉、秦怀庆 决定机关:萧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决定岗位决定人:丁胜 岗位职责:(1)审查岗位职责:

①立案。发现违法事实后,应当进行初步调查,经核实违法事实存在的,在24小时内填写《行政强制立案审批表》后,按法定程序报送批准立案或不立案。需要立案的,进入调查取证;不具备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并说明情况;

②调查。查明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③提出拟作出行政强制决定报告,并送合法性把关岗位审查;

④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按照民诉法规定的送达程序送达决定书;

⑤执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执行程序执行; ⑥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2)决定岗位职责:

①签字作出行政强制或不作出行政强制的决定; ②重大的行政强制决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③交审查岗位制作决定书。(三)行政监督检查(11项)

1、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后日常抽查

2、对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3、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4、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5、医疗机构使用医疗器械的监督检查

6、医疗机构制剂监督检查

7、医疗器械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

8、药品广告发布情况检查

9、对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的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10、药品质量抽查检验

11、医疗器械产品抽验 实施机构

(一):药品监管股(第1-9项)监督检查岗位执法人员:孟辉、秦怀庆 实施机构

(二):稽查股(3-11项)监督检查岗位执法人员:王立卓、徐士平、谢长宇、陈元升、徐元峰

岗位职责:

(1)执法人员必须持行政执法证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分为对材料的监督检查和现场监督检查;对药品经营活动加强监管,督促药品经营企业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保证药品质量,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

(2)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调查取证,依法予以处理;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有关材料依法予以查封、扣押,符合立案条件的由稽查股予以立案;情节较轻、无需处罚的违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并定期复查;

(3)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药品(医疗器械)抽取样品。

⑷及时将抽样药品(医疗器械)送法定药品检验机构进行鉴定检验。(5)按规定送达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报告书,并对不合格药品(医疗器械)信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并依法按有关程序予以查处。

⑹依法受理、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及时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⑺监督检查结束后,要撰写监督检查报告,建立好监管档案与台帐。

(四)其他行政执法事项(1项)直接接触药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 实施机构:药品监管股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孟辉、秦怀庆、刘文学 岗位职责:

⑴要开展调查摸底,建立药品从业人员档案。⑵制定药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计划,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确定为体检的机构。

⑶根据计划,认真组织从业人员健康体检。⑷对体检不合格的人员,下发通知调离岗位。⑸健康体检结束后,制作从业人员健康证,并做好资料归档工作。

萧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篇十一

日前, 天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出台了《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安全风险排查例会暂行办法》, 以日常监管中获取的风险信息为基础, 通过例会研讨的形式, 集体分析风险因素、确定风险程度、提出防控措施、跟踪防控结果, 把监管工作由“事后救济”逐步向“事前预防”转变。

风险排查例会分为四级。第一级由分局召开风险排查例会, 对本辖区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数据进行汇总、排查、分析, 提出风险点, 确定风险程度, 对高风险点问题提交市局研究;第二级市局相关业务处室针对专项工作, 飞行检查及各分局上报的风险点基础上进行深入调研分析, 召开处风险排查例会能够解决的及时解决, 对不能确定的, 需要多部门协同研究的高风险问题提交市局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例会;第三级由分管局领导召开专题例会, 提出解决问题的工作思路和办法, 提交市局风险排查例会研究;第四级市局风险排查例会, 由局长召集, 局领导班子和相关单位和部门参加, 集体研究高风险问题的解决措施, 明确责任主体, 提出落实要求。办公室负责督查督办。

通过建立风险排查例会机制, 提高了全市食品药品监管人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积极性, 同时也对全市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敲响了警钟, 有效提升了“企业第一责任人”的意识。

1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篇十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其受理、审理、决定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处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案件是指:

(一)不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及其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

(二)不服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

(三)其他依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办公室)设在法制司,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具体事项,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

(三)组织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审理建议,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五)依照有关规定参与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职责。

1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篇十三

2011年以来,我局工作人员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以保障我县人民饮食、用药安全为目标,紧紧围绕我县餐饮医药经济发展的大局,从实际入手,不断强化行政审批管理措施,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扎实工作,服务优良,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确保了便民、高效、规范、廉洁的形象,受到了服务对象的一致好评,现将我局2011—2012行政审批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业务受理窗口建设情况

为进一步方便人民群众办理各项业务,切实提高食品药品行政审批效能,我局于2011年6月20日成立了业务受理窗口,统一承担申请受理、发证等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一年来,窗口工作人员严格执行上级制定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并严格遵守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八项禁令,杜绝各种违法、失职、渎职行为的发生,主要做好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公开办事程序,在窗口显眼位臵,公布行政审批内容、办事流程、政策依据、申报材料、服务承诺、收费标准等内容,同时,制作各种行政审批事项示范文本,供前来办理行政许可的群众参考。

二是认真推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一次告知制”等制度,坚决杜绝推诿扯皮,擅自增加审批条件,拖延审批时间,非法收费等现象的发生。

三是在接待群众过程中,做到文明礼貌、规范用语、准确解答,对不了解情况的群众耐心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对服务对象咨询的有关问题认真耐心的倾听,全面细致的解答,努力使服务对象得到满意的结果;在工作中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能够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做到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

四是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脱岗,不空岗,上班时间不聊天、不打游戏,外出现场验收或有事按规定向管理办公室请假,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五是向相对人发放了信息反馈卡,公开了举报电话和举报箱,使管理相对人对窗口工作情况及意见能及时反馈,通过征求群众的意见和好的建议,努力使窗口的工作更上一个台阶。

自我局窗口成立至今,我局窗口共办理各类行政审批事项427项,其中办结《药品经营许可证》审批27项,验收发证27张,因不符合条件退回0项;办结《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审批29项,验收发证29张,因不符合条件退回0项;办结《餐饮服务许可证》审批371项,验收发证348张,因不符合条件退回23项;接待来访、来电咨询1768多

人次,按时办结率达100%,申办人无一提出异议。

二、纳入县电子监察系统行政审批的事项办理情况 自开展电子监察系统行政审批工作以来,我局领导非常重视,建立了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专职人员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确保网上审批事项和电子监察系统规范有序、安全高效运行:

一是认真梳理、筛选我局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明确岗位职责、办事依据、程序、时限,严格按照要求,填制审批表单,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二是提升服务水平,提高网上审批效率,明确要求审批人员必须每日登陆电子监察系统,检查工作日志和异常报警处理事项,认真查阅审批事项,遇有审批事项必须依时办结,及时给予答复。

三是确保网上审批服务质量,审批人员在网上审批过程中,遇有审批事项资料不全或存在问题的及时与申请人联系解决,在网上审批过程中做到优质服务,细致服务,周到服务,避免了因为工作失误影响审批工作。

2011年电子审批事项统计情况:办结81件,超时办结率0%,提前办结率96.4%;2012年5月31日前电子审批事项统计情况:办结30件,超时办结率0%,提前办结率100%。

三、行政审批工作存在问题及工作建议

一是队伍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要加大对行政审批人

员的培训、管理和监督,组织开展网络技术应用和网络安全、文明用语等技能培训,着力提升审批人员素质。

二是电子监察系统运行各项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要进一步完善网上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操作人员培训,使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正常运行,进一步为行政审批申请人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1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篇十四

6月6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召开“建立最严格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研讨会。来自中央政法委、中央编办、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等相关部门, 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国家行政学院等科研院校和部分地方监管部门的专家、学者, 针对“建立最严格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重要意义与具体内容, 从理念创新、制度设计、法律实施等方面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

种种迹象表明, 建立最严格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已经提上议事日程, 并已经开始实施。

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频发, 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一些企业诚信意识、法治意识、责任意识淡薄, 见利忘义、惟利是图。目前有关法律责任还不够严厉, 有些制度缺失, 导致监管和治理乏力。比如《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实施以来, 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防范食品安全事件发生, 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食品安全形势的变化,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调整, 食品产业和科技的发展, 一些法律规定已难以适应实际需要, 《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已势在必行且极为紧迫。只有不断完善法律法规, 才能保证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才能加快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法治秩序。

在修订完善食品药品监管法律制度工作中, 要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建立最严格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要求, 认真总结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规律, 努力把握我国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实际, 不断创新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理念、方式和手段, 不断完善制度设计、政策措施和运行机制, 特别是要深入研究充分发挥全社会参与食品药品监管的有效举措和方法, 建立覆盖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的最严格的监管制度, 以构建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格局, 全面提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水平。

本期点睛:

扩张型心肌病 (DCM) 是以左心室或左右心室扩大、心肌收缩功能障碍为主要特征的病因不明的心肌疾病, 其临床表现以进行性心力衰竭、心律失常、血栓栓塞甚至猝死为基本特征, 至今尚无特异性治疗方法, 预后极差。扩张型心肌病常伴有肝肾功能、神经内分泌和细胞内外环境等方面的变化。N末端脑利钠肽前体 (NT-pro BNP) 是由心室肌细胞合成分泌的一种肽类, 是目前评估心功能状态最常用的指标。本文旨在观察入院时肝肾功能和NT-pro BNP水平对扩张型心肌病患者预后的影响。参见“肝肾功能与NT-pro BNP对扩张型心肌病预后的影响”。P930

儿童感音神经性耳聋多由于内耳发育异常所致, 病变可位于螺旋器的毛细胞、听神经或各级听觉中枢, 导致声音感受与神经冲动传导发生障碍。早期发现、及时干预对患儿听力补偿、语言功能具有重要的意义。笔者比较了多频稳态诱发电位检测 (ASSR) 和纯音听阈测试 (PTA) , ASSR和PTA两种方法不同频率下测试阈值的差异, 得出结论:ASSR对儿童感音神经性聋不仅可以提供客观的定性、定量诊断, 而且可对早期诊断、听力补偿提供直接依据。其记录、数据分析等过程均由计算机自动处理, 结果客观可靠。参见“多频稳态诱发电位评估中度感音神经性聋儿童的应用研究”。P950

急性胰腺炎是消化内科的常见疾病, 临床以急性上腹痛、恶心、呕吐、发热和血胰酶增高为特点。近年来, 随着人们饮食习惯的改变和生活节律的加快, 急性胰腺炎的发病率呈逐年增加趋势。急性胰腺炎的急性反应期 (即早期) 可出现全身炎症反应综合征 (SIRS) 或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 (MODS) ;晚期可出现坏死组织感染。笔者于2010年以来采用乌司他丁与奥曲肽联合治疗急性胰腺炎38例, 取得了满意的临床疗效。参见“乌司他丁联合奥曲肽治疗急性胰腺炎38例”。P986

脑水肿是颅脑肿瘤术后的最常见并发症之一, 盐酸法舒地尔是一种新型的异喹啉磺胺衍生物, 它可以有效缓解脑血管痉挛和术后炎症反应。法舒地尔通过抑制Rh激酶、肌球蛋白轻链激酶 (MLCK) 蛋白激酶等多种激酶, 能抑制炎细胞的迁徙和浸润, 减少炎症介质的产生, 减轻手术局部的炎症反应。本文作者探讨盐酸法舒地尔和甘露醇联合治疗颅脑肿瘤术后脑水肿的疗效及安全性。参见“盐酸法舒地尔和甘露醇联合治疗颅脑肿瘤术后脑水肿的临床疗效观察”。P988

有文献报道, 2型糖尿病患者伴发周围神经病变 (DPN) 的概率为60%~90%, 发生率较高, 为临床常见糖尿病并发症。本文采用葛根素与依帕司他联合前列地尔注射给药治疗DPN, 以患者治疗后的神经系统症状评分, 密西根糖尿病性周围神经病变评分, 运动神经传导速度和感觉神经传导速度的变化为评价指标, 考察临床治疗效果。参见“葛根素与依帕司他联用对糖尿病周围神经病变患者神经传导速度的影响”。P984

本期重点基金论文:

“骨骺损伤的影像学研究及治疗进展”。P921

“壳聚糖/魔芋葡甘露聚糖复合膜对实质脏器创伤外科止血的实验研究”。P1026

“血管内皮生长因子A和C (VEGF-A、VEGF-C) 在宫颈癌血清中的表达及临床意义”。P1030

“DCCIK治疗对Ⅰ期NSCLC术后患者外周血免疫细胞表型影响的研究”。P1041

“中、老年压力性尿失禁妇女普适性和特异性生活质量问卷评分调查”。P1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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