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费收费台帐(精选6篇)
1.物业服务费收费台帐 篇一
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申请
西安市碑林区物价局:
xxxx大厦项目是由xxxx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开发的办公式公寓大厦,该项目位于西安市碑林区xxxx号,总占地面积4.3亩,建筑面积21155㎡。地面xx层,地下2层。紧邻国家AAAA级景区西安明城墙,交通便捷,区域环境优美。
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经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批准,于2010年10月11日成立,是一家专业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及物业经营的独立法人企业,被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认定为三级资质企业,资质编号为:西房物[2010]Wxxxx。
在销售过程中,与购房业主签订了《xxxx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在协议中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中在该协议的第xx页第二十二条中明确约定了各项物业服务费用的收取标准,具体约定如下:
办公式公寓物业管理费5元/㎡·月
根据上述情况,现特到贵局来办理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申请事宜。特此申请。
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4月18日
2.物业服务费收费台帐 篇二
一、现阶段物业服务收费制度值得商榷的问题
(一)以物业类型划分定价形式, 缺乏法律和理论上的支持
依照《价格法》核心内容,要区分是良性的市场竞争,还是政府监管对产品及其相关服务的定价起决定性作用, 应完全基于其自身具备的特性。 对于具有市场垄断和公益性的产品及服务应该由政府指导或确定价格;对于有竞争力的产品及服务应适当的对其价位进行调整。 而针对物业服务的特殊性来讲,无论是居民楼、开发区、商场还是其他物业, 其本质都是相同的。 而不同的是, 一些物业已经按照市场标准进行定价,一些则还没有。
(二)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该是一种政府指导性价格
《价格法 》本质上所谓的政府引导价格,就是指政府部门制定一个基本价格标准,然后规定其浮动范围,运营商以此为基准对商品进行定价。 换言之,在遵守政府制定的一系列准则之内,经营者对价格制定有自主权。 单就物业费管理来说,既可以是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经商议最后决定一个合理的物业费价格; 也可以是政府主管价格的部门直接进行规定。 而由物业管理公司单独决定物业费的用途,对业主来说是不具有公平性的。 基于国家已经取消了政府的定价权力,政府只能就居民物业收费的相关条例进行指导,制定基本价格及其浮动范围,而最后的定价应该有业主和物业负责人商议得来。 这里所说的指导价并不是《价格法》条例中的政府指导价,而是说政府参与指导,没有法律效力。
(三)经营体制不顺,物业服务经营成本高
物业服务对物业费进行了自我收取和自我管理的方法, 这就造成了许多问题的出现,增加了对物业服务的投资。 由于开发商和物业负责人关系亲密, 大多数开发商在项目完成后都把业务管理交给旗下的子公司进行打理。 一部分开发商不为长远利益打算,一味的只看眼前,打着“收费低、服务好”的物业管理旗号。 还有更甚的开发商承诺赠送物业费,然后最后却把这些遗留问题交给物业公司,业主入住以后,有的供水,供电设施的使用还没有与其相关部门进行联系,给业主带来相当大的不便;有的开发商卖房时不告诉业主没有公共停车场,只有需要收费的固定停车位,业主入住以后,又没有选择的购买高价车位。 种种原因,使业主对物业公司有诸多的不满,引发了一些官司纠纷,有些业主联合在一起消极的对物业公司进行抵抗,拒绝付款,导致物业公司也是有苦说不出,无计可施的情况下,只好履行开发商的承诺,导致其赔本经营。
二、完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机制
(一)坚持 “三个结合”,科学合理确定物业服务收费
物业费收取与其服务质量有着密切的联系, 收费少会使服务质量下降,同时不利于公司今后发展,收费高业主就会不满意,也会因此造成一些官司纠纷。 所以针对物业服务的全面性,多样性等服务特征,按照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制定更为详细的收费政策条例,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秉着物业费收取具有合理性、公开性的原则,严格按照收费标准收费,同时比较物业公司收费价格与服务质量是否成正比,制定合理的收费。 在政府指导价确定以后,必须全面综合的考虑各种情况,应做到以下“三个结合” :
(1)物业费与其成本费用相结合;
(2)收费标准与小区人均收入相结合:
(3)费用收取与其服务水平相结合 。
(二)调整物业服务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
基于居民人均收入情况,适当对物业费的指导价进行合理调整。 在合理估算成本并与社会平均成本相比较的前提下, 把后者作为主要参考,全面分析眼前和长远的发展形势,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的的指导,调整物业收费标准。 了解物业小区停车费的收取情况,通过合理的调整解决居民停车难的问题。
(三)理顺物业服务相关收费
依据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 可以制定居民装修保证金, 废物处理金,装修工人通行保证金等规定,完善社区管理,对还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小区进行法律约束, 理清小区用电和用水价格并让有关部门进行直抄。
(四)改革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方式
对物业费收取采取动态监管的措施,对其收费标准要明确和公开。 每隔一段时间要告知居民政府对物业的指导价, 使居民了解收费浮动的原因,及时处理收费时遇到的各种情况。
(五)建立健全物业服务收费收支财务管理制度
物业公司对其管理的物业有独立的执行权, 要对物业费的具体用途进行详细的记录,每隔一顿时间就向居民公开记录,接受居民审查。 物业管理公司还应该以一个季度为周期,召集业主委员会,共同研究物业资金的流动动态。
(六)权威部门联合制度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与物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共同商议和制定非强制性的物业费指导价格以及居民应享受的物业服务的标准, 联合业主和物业公司共同商议并最后对物业服务进行定价, 从根本上解决业主与物业之间的矛盾。
参考文献
[1]于春葵.试论物业服务费收取方式的改进[J].建筑经济,2011
[2]王耘.完善物业服务收费定价机制的思考——以深圳市为例[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2
3.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篇三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江门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江门市物价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各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受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的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含自有产权的车位、车库)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及服务内容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公布,同时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在当地指导价范围内,根据物业服务实际情况与业主协商确定,并报物业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根据物业服务成本、业主承受能力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
制定或者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应进行成本监审。
第十一条 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由建设单位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销售前根据当地政府指导价范围制定,并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确需超过政府指导价水平的,应当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因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质量、成本变化、合同期限、以及政府指导价标准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或重新约定收费标准的,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应当通过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征求全体业主的意见,并将书面征求意见的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30日以上,业主有权查阅相关资料。
经业主大会同意的,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方可执行;超过政府指导价范围的,应当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后方可执行。第十三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理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七)办公费用;
(八)管理费分摊;
(九)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十)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第十五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用场地路灯、住宅大楼内走廊、楼梯、电梯、增压水泵、中央空调等业主共同使用的设施设备产生的水电费用按约定的方式向全体业主合理分摊。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分摊。可分摊的共用水电需设置独立计量表,费用单独列帐,定期向业主公布共用水电分摊的用量、总金额以及各业主应负担的金额等。
业主如在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协议中约定将公共水电费纳入物业服务收费统一收取的,从其约定。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法定产权建筑面积按月计收。已办理房产证的,以房地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房产证未记载建筑面积或未办理房产证的,以物业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为准。
业主自有产权的车位(车库)的物业服务收费可按车位(车库)数量计收,也可按法定产权面积计收。具体标准由各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物业买受人应当在建设单位交付物业后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追缴。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或者租赁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按照该物业区域同类物业的标准全额交纳。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或水电周转金。
第二十一条 业主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装修承建单位收取装修保证金(押金)。住宅建筑面积大于144平方米以上(含144平方米)的可收取不超过3000元/户的装修保证金(押金),住宅建筑面积小于144平方米的可收取不超过2000元/户的装修保证金(押金)。
装修未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造成损坏或自行修复了损坏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并经双方验收合格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装修保证金(押金)。
第二十二条 业主装修产生的垃圾、余泥渣土可自行安排清理,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安排清理。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安排清理的,清运费标准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住宅室内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中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装修工人出入实行持证管理的,如证件回收后能多次使用,可按不超过20元/证的标准收取押金,证件完好退回的,应如数退回押金;如证件回收后不能再次使用的,可收取不超过5元/证的工本费。
第二十四条 实行小区出入证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每户不少于3张小区出入证(含IC卡),机动车按一停车位一证的方式免费配置车辆出入卡。业主申请多配置或因遗失、损坏需要重新办证的,可按制作成本合理收取工本费。
第二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依法归全体业主所有,并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第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按《江门市物价局
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已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的,不得重复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
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自愿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其收费由双方协商。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进行公示。
第三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配备价格管理人员,加强价格自律、自觉规范价格行为,不断改善经营管理,为业主提供更好的服务。
第三十一条 对物业服务收费有争议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物业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协商调解。
第三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一)未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收费的;
(二)擅自设立强制性收费项目的;
(三)不实行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四)不按规定备案的;
(五)不执行本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擅自扩大有关费用分摊范围或提高分摊标准的;
(六)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江门物价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4.顺德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篇四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
为规范我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完善物业服务价格市场形成机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10]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顺德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顺德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完善物业服务价格市场形成机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10]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独栋、双拼、联体等类型的住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三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其物业服务项目应包括综合管理服务、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等五项。并根据服务内容、要求不同分为五个服务等级。物业服务费为五项服务收费的总和。各项服务可选择相同的服务等级进行组合,也可以选择不同的服务等级进行组合。
第四条前期物业服务阶段的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区物业主管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
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可在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内,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参考《顺德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协商确定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并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
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或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如因成本等原因需超过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的,物业建设单位应在确定物业服务企业前一个月,向区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核定价格的申请,以经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作为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或协议的最高收费标准控制价。该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后与物业买受人约定。
第五条 因超过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建设单位提出核定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最高收费标准申请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新建住宅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服务用房的配备情况,拟定的最高收费标准和理由等有关内容;
(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三)招标文件中有关物业服务内容及要求的材料;(四)物业服务成本测算资料;(五)其他材料。
如建设单位通过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则无须提供招标材料。
第六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物业服务项目、内容、收费标准、计收方式和计费起始时间等有关前期物业服务内容,且相关约定应当与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间签订的前期物业委托合同保持一致。
第七条住宅物业交付使用之后,物业服务收费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物业服务协议中有关前期物业服务的约定执行。
住宅物业小区已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业主大会选聘或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需要调整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的,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实行。物业服务合同没有约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双方约定。约定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具体按如下程序操作:
(一)物业服务企业将拟调价的方案报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方案应包含该物业管理区域经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最近二个的财务会计报告、方案说明、调价程序、业主投票权数、企业有效资质证书、价格投诉电话等内容;
(二)物业服务企业将经备案的拟调价方案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十五日并书面征求业主意见;
经专有部分(按建筑面积计)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表决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十五日;
(三)物业服务企业将新的收费标准报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物业服务企业必须保证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调价符合法定程序、调价过程不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区价格主管部门将结合工作实际,开展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专项检查,对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虚假资料、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依照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法定产权建筑面积按月计收。已办理房产证的,以房地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房产证未记载建筑面积或未办理房产证的,以物业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为准。根据我区实际,物业服务费也可按套内建筑面积按月计收。收费标准可根据需要按照套内建筑面积与建筑面积的折算系数相互换算。
第九条物业买受人应当在建设单位交付物业后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或者租赁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第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按照该物业区域同类物业的标准全额交纳。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或水电周转金。
第十二条业主进行房屋装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与业主约定装修保证金的收取和使用,但住宅物业的装修保证金不得超过2000元。
装修完毕后,经物业服务企业检查,没有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装修保证金应自检查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给业主。
装修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装修业主应当及时修复,若装修业主不能及时修复的,可按双方约定使用保证金对装修造成损坏的部位和设施设备进行修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复后装修保证金有剩余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将余款在修复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如数退还业主;约定的装修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修复费用的,业主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修复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结算修复费用时,应当出示修复工(料)价单。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对修复费用有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装修管理服务费。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装修工人实行持证管理的,如证件回收后能多次使用,可向装修单位按每人每证不超过10元的标准收取出入证押金,证件完好退回后,应如数退回押金;如证件回收后不能再次使用的,可向房屋装修单位按每人每证不超过5元的标准收取出入证工本费。出入证实行编号登记管理,以便跟查。装修完成后,出入证由装修单位或业主负责退回。
除前款向房屋装修单位收取的装修工人出入证押金、出入证工本费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为业主提供配送、维修、安装、中介等服务的人员和其他来访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装修产生的垃圾余泥由业主自行(含委托他人)清运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费;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的,清运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第十五条实行智能化管理的小区在房屋交付使用时,房地产企业应为每户免费配置3张小区出入证(Ic卡下同),机动车按一车一证的方式免费配置车辆出入证。非本小区住户租赁车位的应自费购买Ic卡。若使用人遗失证件,物业管理企业可按每证不高于50元的标准收回工本费后予以补发。
第十六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并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七条 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的物业服务收费可按车位(车库)的数量计收,也可按法定产权面积计收。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按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折算的单价不得超过该小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1.5倍。同一停车场的车位物业服务费应执行同一标准。
已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的,不得重复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自愿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其收费由双方协商。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预决算或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答复。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将物业服务企业名称、物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收方式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物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收方式等情况发生变化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将所标示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新建住宅物业销售时,建设单位应将上述物业服务收费的有关情况,作为房地产销售明码标价的内容,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对于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始销售的新建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已依法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可继续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所确定的收费标准与物业买受人约定物业服务收费。
对于原有住宅物业小区,业主已与建设单位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或已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服务收费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期满或未明确执行期限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按本文规定协商约定新的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未约定新的收费标准之前,可按原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物业管理服务,协调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投诉。
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区人民法院及物业管理协会联调工作室、居(村)民委员会(或村、社区行政服务站)应当建立物业纠纷调解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物业纠纷。
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有意见的,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或村、社区行政服务站)反映,由业主委员会或居(村)民委员会(或村、社区行政服务站)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改进。物业企业不及时处理的,业主委员会应该请求居(村)民委员会(或村、社区行政服务站)进行调解。对物业服务企业损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镇(街)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期整改。
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有关物业服务收费有争议的,可以向区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协调处理。
业主认为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合同约定的,可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会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解释。
本办法从2011年8月1日起实施。
主题词:物业收费管理通知
抄送: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佛山市物价局、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区人大办、区政府办,区政务监察和审计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物业管理协会、区房地产商会。
5.物业服务费收费台帐 篇五
一、综合管理:
一级 0.16元*月*平方米二级 0.12元*月*平方米
二、公共区域清洁卫生:
一级 0.32元*月*平方米二级 0.27元*月*平方米
三、公共区域秩序维护:
一级0.35元*月*平方米二级 0.26元*月*平方米
四、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
公式计算
五、公共部位:
一级0.09元*月*平方米二级0.07元*月*平方米
六、消防系统:
一类 0.03元*月*平方米二类0.015元*月*平方米
七、避雷系统:0.015元*月*平方米
八、公共照明:0.07元*月*平方米
九、弱电系统:
一类 0.08元*月*平方米二类:多层0.03元*月*平方米
高层0.015元*月*平方米
十、升降系统:
0.60元*月*平方米
6.物业服务费收费台帐 篇六
物业管理是适应市场机制而逐步建立起来的一种综合性的经营服务方式[1],随着信息化的快速发展,计算机网络的普及极大地方便了基于WEB系统的推广。目前物业公司在管理收费问题上存在较多困难,收费管理是一项费时费力、繁琐、单调的工作[2],传统的收费方式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的需求,效率低下,成本较高,难于管理和统计,需要实现收费的现代化[3]。虽然部分物业已经使用了物业收费[4,5,6]系统,但是大部分是C/S单机模块,跨区域较为不便,查询维护困难,因此急需设计出适合当前物业发展现状的物业收费系统。利用JS框架EXT为辅助,Spring架构为基础设计的B/S架构的物业收费管理系统就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而提出的。
1 关键技术
1.1 Spring简介
Spring 是一个开源框架,是为了解决企业应用程序开发复杂性由Rod Johnson创建的。框架的主要优势之一就是其分层架构,分层架构允许使用者选择使用哪一个组件,同时为 J2EE 应用程序开发提供集成的框架。Spring使用基本的JavaBean来完成以前只可能由EJB完成的事情。然而,Spring的用途不仅限于服务器端的开发。从简单性、可测试性和松耦合的角度而言,任何Java应用都可以从Spring中受益。
1.2 JS框架简介
目前较为流行JS框架当属EXT,几乎所有系统都在尽量用到该框架,以使系统更具有先进性、美观性。它是一个用JavaScript编写的与后台技术无关的前端Ajax框架,所以是一个强大的JS类库。可以把Ext用在JSP、PHP、.Net等各种开发语言开发的应用中。开发出带有华丽外观的富客户端应用,使得人们的B/S应用更加具有活力及生命力,提高用户体验。可以自己写扩展,自己定义命名空间。EXT提供一系列的对象类,这些基本上都是用于处理WEB页面控件,可以根据需要按需加载想要的类库。
该框架中主要由几个文件组成,分别是ext-all.css,ext-base.js和ext-all.js,它们包括所有的类库,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删减,官方网站也提供这一接口,在引用EXT类库的时候,这三个文件必不可少。它提供了丰富的,非常漂亮的外观体验,受到众多界面层开发人员的追捧,其核心的组件基本覆盖了人们构建富客户端的常用的组件。
2 系统分析
运用Mysql和JSP技术,结合物业管理和收费要求,实现了管理员在任何本地计算机终端通过IE浏览器进行物业收费管理,解决了以前效率低下,收费困难的问题。
2.1 需求分析
在认真分析物业收费工作特点、流程以及物业管理信息化建设要求基础上,物业计费系统应主要具有的功能如下:
(1)物业信息管理:录入和查询房屋的基本信息。包括房屋的名称,所处位置的详细信息,经纬度,面积,房屋用途,房屋使用状态等信息,是租赁的房屋要有业主信息和电话,租赁期限,租赁合同,租赁费用等信息。房屋的平面图以附件的形式上传并能打开查看。
(2)物业收费管理:该系统主要实现对物业费用的收取操作,费用管理功能主要有物业费,水电费,维修费用,房屋租用费等费用的管理。可以自己定义各种收费项目:可以增加收费的项目,并定义收费的标准,收费周期,交费期限,付款方式,是否收取滞纳金,收款人等。各种收费项目信息的记录的增删改操作,每一笔费用都应有记录,包括房屋信息,所付费用的项目,已付款金额,付款的时间,费用说明,经手人等。可以方便查询一间房屋所付的各种费用。
2.2 系统体系结构
系统采用B/S体系结构,由表示层、功能层和数据库服务层构成,如图1所示。
(1)表示层。
该层负责向用户提供操作和内容页面,提交服务请求及返回结果。主要面向管理员和普通用户。
(2)功能层。
根据表示层的服务请求生成操作请求,连接数据库服务层,完成操作请求的处理,生成处理结果后返回给表示层。
(3)数据库服务层。
主要进行数据的存储。
3 系统功能模块设计
根据需求分析,可以设计出系统功能模块,系统功能模块如图2所示。
4 数据库设计
系统采用Mysql作为后台数据库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层存储所有物业收费管理系统后台的数据,主要如房屋信息表1和收费信息表2所示。
5 系统实现
在使用EXT前需要在页面中引入EXT相应样式和JS,然后就可以进行使用。系统有许多功能需要实现,其中,物业计费系统主要是为了解决物业收费问题,本文以物业收费的实现为例进行说明。
5.1 框架搭建
在软件开发之前,首先需要进行Spring和EXT框架的配置,然后才能进行下一步的代码开发。
Spring的配置文件命名为spring.xml,放到web.xml进行加载,把spring架包放到lib下后即可对其进行配置,配置数据源及控制器的调用关系,使系统调用时自动跳转,不需要再考虑跳转的过程。
EXT的配置相对简单,把EXT的开发包直接复制到WEB工程的目录下,然后在页面中引入EXT的样式及EXT库文件,样式文件为resources/css/ext-all.css。库文件主要包含两个:adapter/ext/exst-base.js及ext-all.js,其中ext-base.js是框架基础库,ext-all.js是EXT的核心库。经常还会使用到鼠标放到具体位置显示详细信息的效果,界面更美观,代码如下:
5.2 物业收费模块的实现
收费是物业收费管理系统的关键,如何准确快速的收费是系统设计的目标,首先需要在页面中引入EXT框架,根据存放的具体位置进行引入,下文是实现物业计费功能的主要代码:
6结束语
通过系统分析、功能模块设计和数据库设计,设计出了较为实用的物业收费系统,实现了物业收费的规范化、信息化,解决了以往物业收费困难、效率低下、不易管理及统计的现状,经过使用证明系统具有较好的性能,提高了工作效率,降低了人工成本,具有较好的应用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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